生态修复可研报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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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可研报告篇1

科学家发现奇特水母能够“返老还童”

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科学家发现一种奇特的海洋微型生物能够返老还童,在达到性成熟年龄完成之后能恢复到年轻幼体状态,它们是现今世界上发现的唯一一种掌握“返老还童”秘诀的物种。

这种微型海洋生物叫做“灯塔水母”(TurritopsisNutricula),一旦它们达到性成熟年龄完成之后,就又返回至幼体状态。从海洋生物学角度来讲,灯塔水母是一种水螅虫类生物,也是目前发现唯一一种能够完全恢复到年轻态的物种,而且这种返老还童的方式可以无限期循环,也就是说只要它们不被掠食者吞食,它们就能够“返老还童”。

灯塔水母这种长生不老的秘诀在于它们的细胞发育具有“交叉分化进程”。许多水母家族成员通常在完成繁殖之后就死亡,只有灯塔水母具有奇特的功能,可以返回至年轻幼体状态。

据悉,研究人员发现这种奇特的海洋生物纯属偶然,目前这种体长0.2英寸(约合0.51厘米)的生物成为许多海洋生物学家和基因学家复合性研究的重点对象。灯塔水母主要生活在热带海洋水域,科学家认为它们将会逐渐扩散至全球海域。

科学家发现能够“返老还童”

日本科学家日前报告说,在形成过程中,部分细胞能“返老还童”,向干细胞逆转。

日本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基础生物学研究所发表新闻公报说,该所教授吉田松生和京都大学研究员中川俊德发现,形成过程中的细胞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返老还童”,变回干细胞。

20世纪70年代,科学家提出形成的“As模型”理论。根据这个模型,的形成过程是这样的:干细胞分裂产生2个细胞质相连的子细胞。随着分裂的继续,子细胞数量逐步增加到4个、8个、16个。

以前认为,这种分裂过程是不可逆的,即分裂后的细胞无法再回到干细胞状态。吉田松生等的成果修正了这个错误认识。

在研究中,科学家利用绿色荧光蛋白跟踪的形成过程。结果发现,大部分细胞形成的同时,还有一小部分细胞回到初始的干细胞状态。

科学家研究发现肌肉老化原因

人在衰老的过程中,肌肉的力量会越来越小,对于肌肉损伤的修复能力也会不断下降。最近,一国际研究小组发现,一种名为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FGF2)的蛋白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通过小鼠研究表明,利用常规药物可以阻止这一进程。这一研究发现对于了解肌肉老化的进程十分重要,且使得未来开发肌肉“返老还童”的新疗法成为可能。该研究小组由英国伦敦国王学院、美国哈佛大学及麻省总医院的研究人员组成,他们发表在《自然》杂志上的论文称,在人体内的每一块肌肉组织中,都有一些处于休眠状态的干细胞,这些干细胞会在肌肉受损伤时被激活,分裂成数百个新的肌肉纤维来修复受损肌肉。在修复过程结束时,会有一些细胞重新补充到休眠状态的干细胞群中,以保持未来对肌肉的持续修复能力。

研究人员进行了一项针对衰老期小鼠的研究。他们发现,随着年龄增长,小鼠体内处于休眠状态的干细胞会逐渐减少,这或许解释了为什么随着年龄的增长,肌肉的修复和再生能力会逐渐下降。通过对小鼠老化肌肉进行扫描发现,在老化的肌肉中,一种名为FGF2的蛋白水平极高。这种蛋白具有刺激细胞分裂的能力,即使在不需要的时候,它们也会唤醒休眠干细胞。而对休眠干细胞的持续激活,则意味着干细胞群内细胞数量会逐渐减少,当肌肉组织真正需要干细胞来修复的时候,却无法作出正常的反应。

进一步研究表明,通过一种常见的FGF2抑制药物,可以抑制FGF2蛋白,阻止干细胞被无故激活,进而抑制小鼠肌肉组织内干细胞数量的下降。

研究人员表示,现在还不知道为何FGF2蛋白水平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并在不需要的时候激活干细胞,这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而下一步工作则是要分析人体老化肌肉的状况,看人体肌肉纤维中干细胞的损耗是否与小鼠具有同样的机制。

伦敦国王学院的艾伯特·巴松博士表示,目前来说,预防或逆转老年人的肌肉衰老是一个遥远的目标,但新研究首次揭示了老年人肌肉老化的过程,这一结果令人兴奋。这一发现使得科学家将来有可能找到一种使肌肉“返老还童”的疗法,而一旦做到这一点,则意味着老年人可以更加自由、独立地生活。

逆转衰老不是梦

据美国《时代》杂志报道,哈佛大学的科学家已发现逆转衰老的途径。

科学家发现,年轻实验鼠的细胞间信息交流旺盛,但实验鼠衰老后,其体内细胞信息交流能力发生衰退。科学家在给它们注射了一种名为NAD的化学物质后,实验鼠体内细胞间信息交流得以恢复。连续注射一周后,2岁实验鼠的肌体组织恢复到与6个月大的实验鼠相同的状态。按照人类年龄计算,这相当于使60岁的状态逆转为20岁的状态。这一发现将会对癌症、糖尿病等衰老性疾病的治疗产生重大影响。

美秘密研究“返老还童”药获进展

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美国科学家在一项颇具突破性的研究中发现了使人类永葆青春的秘密,为研发“永远年轻”药物铺平了道路。

“返老还童”秘密的研究由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的癌症遗传学家罗纳得·狄平候博士(RonaldDepinho)负责,详细研究报告发表在权威杂志《自然》中。

狄平候博士首次在动物实验中使用药物逆转了老鼠的衰老过程。治疗前,老鼠的皮肤、大脑、内脏和其它器官与一个80岁的老人相似。通过注射药物,改变了老鼠体内的关键酶。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老鼠体内长出了许多新的细胞,重新焕发活力。

生态修复可研报告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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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可研报告篇3

【关键字】智能变电站;运维;故障信息分析

1.引言

在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过程中,智能变电站的应用越来越多广泛,如何做好智能变电站在电力系统管理方面的工作已成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需要我们找出存在的问题的地方,并找出根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保证变电站运行的稳定性、安全性以及经济性,减少由于智能变电站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作为智能电力网络的主要构成内容,智能变电站在发电、变电,电能运送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为此,智能变电站运维技术的管控是特别关键的,应当增强对实操人员与修理人员的培训,提升技术含量的养护与操作,保证智能设施的正常运行,推动智能电力网络的平稳发展,为群众谋取利益。本文主要探讨了关于智能变电站设备的故障信息处理及运维技术方面的问题。

2.智能变电站设备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智能变电站具有操作装置的智能化、信息的规范化、集成一体化等显著优势,是连接到智能电力网络,发电、变电、输送电能的主要构成内容,在智能设备在电力系统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伴随智能变电站设备的研发与运用,设备设施运维变为运维管理重要的内容,同时也对智能变电站运行和操作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大致体现在下述几点:

2.1增强运维管理。

智能变电站对一次设备、二次设备和系统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很高,对应于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维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当重视智能变电站运维管理,特别是二次系统的技术和运维管理,制定智能变电站调试、检验大纲,规范智能站改造、验收、定检工作标准,加强继电保护作业指导书编制和现场使用;编制完善智能站调度运行和现场运行规程,细化智能设备报文、信号、压板等运维检修和异常处置说明;

2.2提高专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由于智能变电站运行维护复杂,技术要求高对运维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应加强继电保护、变电运维等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开展智能站设备原理、性能及异常处置等专题性培训,提升各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以确保相关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2.3加强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建设组织管理

加强工程建设、调试、验收、运维等环节存在安全管理隐患,认真组织开展现场勘察、风险分析和危险点预控,严格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召开好施工前安全交底会,施工单位、运维单位、厂家配合人员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严格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修编,确保符合实际,满足现场运行需要。

3.常见的告警信息及处理原则

3.1智能变电站的保护装置、合并单元、智能终端具有较强的自检功能,实时监视自身软硬件及通信的状态。发生异常时,装置指示灯将有相应显示,并报出告警信息。一些异常将造成保护功能闭锁。

3.2保护装置、合并单元、智能终端出现异常后,现场应立即检查并记录装置指示灯与告警信息,判断影响范围和故障部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及时汇报和处理。

3.3.现场应重视分析和处理运行中反复出现并自行复归的异常告警信息,防止设备缺陷带来的安全隐患。

3.4当保护装置出现异常告警信息,应检查和记录装置运行指示灯和告警报文,根据信息内容判断异常情况对保护功能的影响,必要时应退出相应保护功能。

3.4.1保护装置报出SV异常等相关采样告警信息后,若失去部分或全部保护功能,现场应退出相应保护。同时,检查合并单元运行状态、合并单元至保护装置的光纤链路、保护装置光纤接口等相关部件。

3.4.2保护装置报出GOOSE异常等相关告警信息后,应先检查告警装置运行状态,判断异常产生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再检查发送端保护装置、智能终端以及GOOSE链路光纤等相关部件。

3.4.3保护装置出现软、硬件异常告警时,应检查保护装置指示灯及告警报文,判断装置故障程度,若失去部分或全部保护功能,现场应退出相应保护。

3.5.合并单元出现异常告警信息后,应检查合并单元指示灯,判断异常对相关保护装置的影响,必要时退出相应保护功能。

3.5.1出现同步异常时,应重点检查站内对时系统。

3.5.2出现采样异常时,利用网络报文记录分析装置检查合并单元发送采样值是否正常,结合相关保护装置SV告警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另外,还应检查上一级级联合并单元运行状态。

3.5.3出现GOOSE开入量异常告警时,应检查GOOSE链路、相关交换机、GOOSE发送端智能终端等设备。

3.6智能终端出现异常告警信息后,应检查智能终端指示灯,判断智能终端能否正常跳、合闸,根据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3.6.1出现GOOSE断链异常告警时,应检查GOOSE链路、相关交换机、GOOSE发送端保护装置等设备。

3.6.2“控制回路断线”告警信息由智能终端负责上送监控,运行中出现此信息时,应检查跳、合闸相关二次回路,通知专业人员立即处理。

4.运行操作原则

4.1.智能合并单元检修硬压板操作原则

4.1.1操作合并单元检修硬压板前,应确认所属一次设备处于检修状态或冷备用状态,且所有相关保护装置的SV软压板已退出,特别是仍继续运行的保护装置。

4.1.2一次设备不停电情况下进行合并单元检修时,应在对应的所有保护装置处于“退出”状态后,方可投入该合并单元检修硬压板。

4.2智能终端检修硬压板操作原则

4.2.1操作智能终端检修硬压板前,应确认所属断路器处于分位,且所有相关保护装置的GOOSE接收软压板已退出,特别是仍继续运行的保护装置。

4.2.2一次设备不停电情况下进行智能终端检修时,应确认该智能终端跳合闸出口硬压板已退出,且同一设备的两套智能终端之间无电气联系后,方可投入该智能终端检修硬压板。

5.结束语

综上所述,智能变电站的运行直接影响到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所以提高智能变电站运行维护的管理水平对提高电力系统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要深入分析智能变电站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提高处理日常运行操作和维护工作出现的问题的能力,提高了智能化变电站的监控和管理力度,积极开展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质量,为智能变电站提供一个正常运行的良好环境,使智能变电站能够在稳定的状态下运行。

参考文献:

[1]陈鑫,李冰.智能变电站二次系统的调试方法研究及其应用[J].电子世界.2016(16).

生态修复可研报告篇4

那么,三峡工程的决策究竟有着怎样艰难曲折的历程呢?从民国初年孙中山开始提出,政府初步设计,到新中国重新规划并付诸实施,历经近一个世纪上马下马多次反复,终于在改革开放之后进入具体实施阶段。这一工程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共和国最高领导层尊重科学、发扬民主的精神。

上下马反复最后搁浅

西起四川奉节白帝城,东至湖北宜昌南津关的长江三峡,全长192公里。它蕴藏着十分丰富的水能资源,同时又是长江防洪的关键所在。最早提出拦长江三峡筑坝设想的是民主革命先驱、中华民国创始人孙中山先生,他在民国初期,就在《建国方略》里预想过建设三峡工程,但那时的中国,积贫积弱,根本无力建设这样的浩大工程。统治时期的20世纪40年代,开始对三峡工程进行论证和初步设计。但终因战乱频仍、资金短缺等问题,这项工作于1947年5月被迫中断。

1949年夏,适逢人民挥师南下挺进湘、鄂之际,遭遇了一场特大的长江洪水灾害。当时,刚刚组建的以林一山为主任的长江水利委员会,便投入险情最为严重的荆江地区抗洪抢险。事后,长江水利委员会决定将工作重点放在长江防洪上,于1950年提出了兴建荆江分洪工程计划。该计划经、和刘少奇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审核批准后,立即付诸实施,两年后就建成了一座长达1054米的荆江分洪大闸,对长江防洪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

主席于1953年2月在湖北视察期间,特地从武汉登上“长江舰”,亲自考察了长江防洪。在航程中,他接见了林一山,听取了有关工作汇报。当他听说长江水利委员会要在长江干、支流上逐步兴建一系列拦洪蓄水的梯级水库,同时展开综合利用,以兴利除弊的计划时,大加赞赏,并饶有兴致地问林一山:“修这么多水库,你看能不能抵上一个三峡水库?”

“这些水库统统加起来,还抵不上一个三峡水库。”

“为什么不在三峡这总口子上卡起来,毕其功于一役呢?就先修那个三峡水库,怎么样?”谈话中,责成长江水利委员会尽快对三峡进行技术论证和坝址勘察。

1954年发生的长江特大洪水,造成汉口堤防64处决口,仅湖北境内就有2127万亩农田被淹,926万人受灾,3万人死亡,南北交通大动脉京广铁路中断达100天。无情的现实使共和国领导人清醒地认识到,要从根本上治理长江水患,就必须建造长江三峡大坝。我国还请求原苏联派遣专家来华协助规划三峡工程。

一时间,三峡问题引起了国人的普遍关注。林一山在《中国水利》1956年第5、第6期上发表了《关于长江流域若干问题的商讨》一文,指出:“长江流域规划中必须首先解决防洪问题”,“三峡是防洪性能最好的地区……三峡水库可以根本解决中下游平原的水灾”;以235米蓄水位计,三峡工程可以改善川江航道,使万吨巨轮终年通航于长江之上,可以装机2300千瓦,每年可发电1500亿度。同年,再次听取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的勘测和科研工作汇报,并充分肯定了他们的工作成绩。7月,到武汉畅游长江时,写下了“更立西江石壁,截断巫山云雨,高峡出平湖”的宏伟诗句,以特有的方式表达了他对三峡建坝的憧憬和决心。

针对林一山的观点,国家燃料工业部水电总局局长李锐在《水力发电》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关于长江流域规划的几个问题》一文,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他认为,若修建235米高的三峡大坝用于解决防洪问题,势必会造成长江三峡地区迁移人口125万,淹地120万亩的重大损失,有悖于综合利用原则。文末还提出了先修支流水库、后建干流水库、逐步提高长江防洪标准的设想。

1958年1月,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南宁会议上,把三峡工程问题提上议程,让与会代表进行了正式讨论。会议期间,还特地派人将林一山和李锐接到会上。这样一来,以林一山为代表的积极赞成三峡上马和以李锐为代表的坚决反对三峡上马两派意见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会上还把这两个人的意见作为会议文件印发。认为正反两方面的意见都有其合理性,遂决定对三峡工程采取“积极准备、论证充分可靠”的方针,并委托总理主管此事,要求他一年起码“抓四次”。

2月3日,率中央和地方有关负责人以及中外专家100多人,乘船由武汉溯流而上,又一次对三峡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召开了三峡工程现场会议。会上,充分听取了两派不同意见的详细阐述。3月6日,一行抵达重庆后,主持召开会议,他在讲话中表明态度说:“三峡工程必须搞,而且也能搞,技术上也是可靠的。搞好了三峡,在政治和经济上都具有伟大意义……大家对这项工程的争论是好事,两年来的争论是必要的,真理越辩越明,今后还允许有反对的意见,只要不妨碍工程,有利于工作,就应当提倡和鼓励。”3月下旬,中共中央召开成都会议,听取了率队察勘三峡的总结报告,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三峡水利枢纽和长江流域规划的意见》。《意见》指出:“从国家长远的经济发展和技术条件两方面考虑,三峡水利枢纽是需要修建而且可能修建的;但是最后下决心确定修建及何时开始修建,要待各个重要方面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之后,才能作出决定。”“现在应当采取积极准备和充分可靠的方针。”文件体现了最高领导层对三峡决策采取的慎重、科学和民主的态度。

在1960年4月召开的广州协作区会议上,讨论并原则同意在“二五”期间投资4亿元,准备于次年开工建设三峡大坝。不久,因中、苏关系恶化,苏联撤回专家,催逼还债,加之国内自然灾害严重,兴建三峡工程的计划被迫搁浅。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长江规划工作会议上,及时调整了部署,强调建设三峡“雄心不变,加强科研”。9月,原定召开的三峡第三次科研大会即改成分组开小会,并制订了“1961年―1962年两年科研计划”。到了1961年下半年,不仅原定的开工计划落空,就连长江水利委员会也被改成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三峡设计人员一下子从上千人削减到40人,工作重点开始转为在长江流域“大办农业”。1962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三峡科研领导小组扩大会议上,把“1961年―1962年两年科研计划”调整为“1963年―1972年十年科研规划”,使三峡工程上马的希望更加渺茫。迫于无奈,又一次“调整三峡工程建设步伐”。后来随着1966年“”爆发,三峡工程就很少有人提起了。

先建葛洲坝探索准备

1969年9月,为了缓解荆江洪灾的紧张形势,改善三线供电和川江航运状况,湖北省革委会副主任张体学乘主席视察当地之机,正式提出了修建三峡大坝的建议,不料却遭到反驳:“现在不考虑修三峡,要准备打仗。”在此情况下,武汉军区、湖北省和水电部联名向和党中央提出了先修三峡工程的组成部分葛洲坝水利枢纽的建议,得到首肯。和都认为,先着手修建葛洲坝工程,就可以为准备兴建三峡工程作一次试验和探索,搞好了葛洲坝,就能为三峡工程奠定基础。

当时,葛洲坝是在既不清楚地质状况又没有总体设计图纸的情况下仓促上马的。上万名建设者唱着语录歌,喊着“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与“万人设计,万人审查”的口号开进了葛洲坝工地。开工后不久,建设者便发现葛洲坝下面地质条件差,有70多层泥化夹层,加之在浇灌混凝土时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后来混凝土坝体出现了“蜂窝”,整个坝身开裂了86条缝。且又无施工规划,造成了长江主航道的交通阻塞,交通部遂将这一现状报告了国务院。1972年11月,总理紧急主持召开国务院葛洲坝工程汇报会。在听完工程设计者的汇报后,他毅然宣布葛洲坝暂时停建,并遵照的指示改组了葛洲坝的决策层,起用了林一山。他对林一山说:“你原先主张修大的(指三峡工程),你把那个大坝说得太容易了。我说服你,先修葛洲坝作个试验。这里出现的问题,在三峡同样会出现。搞好了葛洲坝,林一山同志就是最大的成功。”

会后,林一山开始着手组建葛洲坝工程技术委员会,延揽了一大批中国水利界的一流人才、知名的大坝专家。他们夜以继日,经过反复的审议和设计,排查解决了葛洲坝工程中存在的一个又一个问题和复杂的技术措施,使该工程终于在停工22个月之后于1974年10月正式复工。1981年1月实现了长江截流,同年一号机组并网发电,1990年胜利建成。仅水力发电一项一年内创利税即达到了工程投资数的总和,经济效益十分显著。葛洲坝的成功建设,不仅为以后的三峡工程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和科学技术资料,而且也造就了一支训练有素的大坝工程技术队伍。

再度论证后获得批准

20世纪80年代初,长江中下游地区发生了多次特大洪灾,给当地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于是,要求三峡工程上马的呼声再起。邓小平在听取了国家计委关于兴建三峡的计划之后,态度鲜明地说:“我赞成搞,看准了就下决心,不要动摇!”他还多次亲赴三峡考察大坝坝址。因得到了陈云、李先念、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支持,三峡工程很快纳入议事日程。1983年初,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遵照国务院的指示,经过大量工作提出了《三峡水利枢纽150米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5月,由国家计委牵头,召集国务院16个部委、湘鄂川3省、58个科研单位以及11个大专院校的专家、领导350多人开会,对《三峡水利枢纽150米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后,多数人表示赞成。会议根据不同意见,将原报告方案修改为正常蓄水位150米,坝高提高到175米。国务院于1984年4月5日以(84)国函字第57号文件原则批准了这一方案,决定成立三峡工程筹备领导小组即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这个决定一经公布,立即引发了社会各方面人士的不同意见,他们分别就蓄水位、防洪、移民、生态、投资等诸多问题提出了种种质疑,以全国政协常委孙越崎为首的几位知名人士更是直言劝谏:三峡工程近期不能上马。周培源等许多著名科学家则要求请不同意见、不同方面的专家参加,进一步对三峡工程进行深入论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以保证论证的科学性、权威性。正是这些不同的意见,促进了最高领导层的科学思考,做出更加符合实际的决定。邓小平首先做出了反应,他在1986年3月31日接见美国“中报”董事长傅朝枢时说:“中国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大众,兴建三峡工程是关系千秋万代的大事,我们一定会周密考虑,有了一个好处最大、坏处最小的方案时,才会决定开工,我们决不会草率从事的。”6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1986]15号文件下达通知指出:“三十多年来,我国有关部门和科学技术人员对三峡工程做了大量的勘测、科研、设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资料,国务院也曾多次组织专家讨论并原则批准过三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这一工程有一些问题和新的建议需要从经济上、技术上深入研究,以求更加细致、精确和稳妥。”

遵照中发[1986]15号文件精神,水电部正式成立了由部长钱正英担任组长,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共13人组成的三峡工程论证领导小组,从而拉开了历时2年零8个月的再度论证的序幕。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精神,论证领导小组从国家有关部委聘请了20位特邀顾问对论证工作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中包括许多持不同意见的著名专家、学者。与此同时,成立了具有一流水平的专题论证专家组,以保证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和高质量。从国务院所属17个部门和单位,中科院12个院所,28所高校和8个省、市专业部门中,总共聘请了412位专家,组成了包括地质地震、枢纽建筑物、水文、防洪、泥沙、航运、电力系统、机电设备、移民、生态与环境、综合规划与水位、施工、投资估算、综合经济在内的14个专题论证组。并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论证科研网络,以配合三峡工程论证的科技攻关。另外还开展了国际合作论证,主要由我国、加拿大和世界银行三方组成指导委员会,由世界银行提名国际上著名专家组成国际专家组进行同步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以利用国际力量提高论证的质量和水平。

为了确保三峡工程论证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1986年10月,经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与论证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后,提出了有关论证工作的原则和程序。其原则是要打破部门界限,发扬技术民主,既要充分利用过去的工作成果,又不局限于以往的结论。论证要有严格的科学方法和基础,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同意见和建议,为此决定印发各种不同意见的汇编,以便为论证过程提供必要的参考。

其宏观程序如下:先责成水电部重新论证、编制可行性报告,然后由国务院组织审查委员会审查,再呈报国务院、中央政治局审议,最后提交全国人大讨论;中间还设一个协调小组,随时给人大、政协通气。论证程序则采取先专题后综合,专题与综合交叉进行。从流域、地区和全国经济发展三个层次分别考虑。首先进行初步论证,审查各专题的基本资料、制定论证纲要和方法。在初步论证的基础上,综合择优选出有代表性的方案,可为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方案。各专家组对优选方案作进一步深入论证,反复比较筛选,提出推荐方案。在论证过程中,各专家组在本专业范围内的论证是独立负责地开展的。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充分讨论后提出专题论证报告,由参加的专家签字负责。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不签字,另写书面意见作为报告附件一起上报,以便在综合论证和决策时加以全面考虑。

在论证工作中领导小组还采取一定的审议程序,即召开领导小组扩大会对专题论证进行审议。审议时先由专家组汇报本专家组通过的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不同意见;然后由与会者提问,由专家组解答说明;用一定的时间阅读报告和材料准备意见,进行大会讨论;在大会讨论的基础上,领导小组开小规模的会议,由领导小组成员、特邀顾问,以及应邀出席的中国水利学会、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和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三个学会的理事长,进行集中审议,归纳包括不同意见在内的审议结论,再交给专家组修改、补充、定稿。这样的论证审议程序有效地保证了各种意见都有充分表达的机会,从而保证了论证结论的全面性和可靠性,有利于克服片面性和主观性。

历时两年多的论证工作胜利结束后,三峡工程论证领导小组随即于1988年11月召开了第9次扩大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在14个专家组重新论证的基础上重新编写的三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连同14个专题论证报告和9位专家的不同意见一起上报。

该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总的结论是:三峡工程对四化建设是必要的;技术上是可行的,经济上是合理的,建比不建好,早建比晚建好。报告推荐三峡工程建设宜采用“一级开发,一次建成,分期蓄水,连续移民”的方案。大坝坝高为185米,正常蓄水位为175米,水库总库容为393亿立方米,装机总容量1768万千瓦,年发电量840亿千瓦小时。大坝坝址位于湖北省宜昌县三斗坪镇。施工总工期为18年,第12年首批机组发电。工程静态总投资为571亿元。其中:“一级开发”,是指从三斗坪坝到重庆市630公里江段一级开发,中间不再修建其他水利枢纽;“一次建成”,是指三峡水利枢纽建筑物一次建成;“分期蓄水”,是指水库蓄水不是一次就蓄到正常蓄水位175米,而是初年蓄到156米,以便于对库尾回水变动区泥沙淤积等情况进行观测和验证;“连续移民”,则是从准备工程开始,库区分期分批连续移民,在20年内将移民安置完毕。移民安置采用开发性移民方针,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地区经济发展相结合,以促进库区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同时诞生的加拿大编制的关于三峡工程的可行性报告长达310万字,其论证结论认为,三峡工程设计依据的基本材料是充分可靠的,质量符合国际标准,坝址选择合适,三峡工程在技术、经济方面是可行的,效益也是巨大的。这与我国论证报告的结论可谓不谋而合。

1990年7月6―14日,国务院在听取了重新论证的情况汇报和各方面的意见后,决定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先专题预审,后集中审查的办法全面进行审查。一共成立了10个预审组,聘请了163位专家参加。审查的程序是:各预审组先进行实地考察,召开预审会议,于1991年5月提出审查意见;7月,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10个预审组的预审意见,进行认真讨论和审议。审查委员会认为三峡工程前期工作规模之大、时间之长、研究和论证之深,实属中外罕见,在重新论证基础上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研究深度已达到可行性研究的要求,可以作为国家决策的依据。8月3日,审查委员会又一次召开会议,通过了论证领导小组提交的三峡工程可行性报告。

生态修复可研报告篇5

开幕式上,中华口腔医学会会长王兴教授和副会长孙正教授分别致贺辞。大会主席是首都医科大学的谭包生教授和日本福冈齿科大学的松浦正朗教授,两位学者分别作了《北京口腔医院八年的种植临床回顾》和《口腔种植治疗的最新动向》的报告。我国的口腔专家刘洪臣教授和张志勇教授也相继作了关于口腔种植新进展的回顾性学术报告。

据中日友好医院路东升教授介绍,所谓的种植牙是由种植体和种植体支持的上部结构组成的特殊修复体。人工材料制作的种植体经外科手术植入颌骨内,起到牙根的作用。经过3~6个月,种植体与周围骨组织发生骨结合。然后利用种植牙根做支持,在其上方安装人工牙冠,达到恢复缺失牙及咀嚼功能的作用。牙种植技术自20世纪60年代瑞典的哥得堡大学的布朗马克(Branemark)领导的小组研究以来,已有40余年历史。随着各国学者的努力和研究,这项技术发展日益完善。与传统的镶牙比较起来它的优点也是有目共睹:牙槽骨支持种植牙固位稳定,基本恢复原自然牙功能;不损伤临近牙齿,避免临近牙齿咬合力负担过重;只要有良好的骨结合,就可以长期起到修复的功能;不对牙槽骨吸收产生持久影响;前牙缺失者进行种植牙治疗具有理想的美容效果;解决了游离端缺牙修复困难的难题;可以整复牙颌部大面积组织缺损畸形。当然种植牙不足之处主要有两点尚待解决:治疗周期长,上颌牙一般需要3个月,下颌牙需要6个月;治疗费用比一般镶牙贵。

牙种植的核心技术是种植体的材料生产和种植体植入的临床外科技术。目前,常用的种植体材料主要是钛,涂层也以钛或钛合金为基材。钛的理化性质以质轻、不锈和高强度加工性能好著称。其在医疗上广泛应用于人工骨及关节、心脏瓣膜、心脏起博器等。钛的耐磨性好,耐腐蚀性好,主要是表面形成氧化膜,被氧化性常温下稳定,空气中加温到800℃以上氧化剧烈;具有半导体性;弹性模量低,与骨相近,能产生共振;生物相容性好,无毒副作用,无磁性,无刺激,在体内稳定;湿润性好,不易附着有机物。在人工牙植体中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通过人工种植牙技术修复缺失的恒牙后,不仅形态逼真美观,患者还主观感觉舒适,咀嚼功能良好,生存质量提高。因此有人说人工种植牙是科学技术进步为人类提供的“第三副牙齿”。

中日两国的口腔科讲演嘉宾分类做了临床专业技术的学术报告。关于“口腔种植修复技术及进展”的学术报告有日本的川前道郎的《种植体支持的覆盖义齿的修复》,何桐峰的《ERA附着体在种植中的临床应用》,李建慧的《种植修复复杂病例的处理》等,都给参会者留下了深刻印象。杨磊(日本)《种植咬合重建病例报告》,耿威《全口无牙合的种植修复》等引起了大会出席者的纷纷讨论和提问。“口腔种植外科技术及进展”学术报告中,顾晓明的《上颌窦底提升术的实验及临床研究》将学术研讨推入高潮。最后,北京协和医院口腔种植中心宿玉成教授的《口腔种植美学原则和临床技术》为大会做了精彩收尾。

生态修复可研报告篇6

摘要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实践的关注点已经从原告资格问题转移到了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问题,多起生态修复案件的出现进一步推进了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2014年12月,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广州市白云区鱼塘污染公益诉讼案虽然是一件小案,但该案也集中了环境公益诉讼诸多核心问题。本文通过该案,分析了污染转移过程中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承担,污染事件中公共利益的认定,生态修复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文章认为,生态修复作为新兴的、复杂的法律救济手段,司法实践在运用这一手段时面临许多挑战,有待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生态修复法律责任: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共利益:污染侵权责任:侵权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梳理

2014年12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钟落潭法庭审理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本案看似普通,实则隐含了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诸多核心问题,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考量反映了司法界对环境利益及其法律保护认识的发展过程。

2011年,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土村村民方某将其向村委会承包的两个鱼塘转租给太和镇石湖村村民谭某。从当年9月1日起,谭某用车辆运送不明固体污泥约110车,并将污泥倾倒至鱼塘,污泥散发出阵阵臭味,周边村民纷纷投诉。经村委干涉,倾倒行为停止。

同年9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在接到举报后,到鱼塘现场检查取样,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分别对污泥和底泥进行检测分析。结果显示,铜和锌超过相应限值,达不到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已经对池塘造成污染。

随后,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该鱼塘倾倒污泥的环境损害和治理成本等问题进行评估。2012年8月,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认为,本次事件中,污泥在鱼塘内经阳光照射后散发出臭味,对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影响。池塘属农用地,用于水产和禽类养殖,污泥排人池塘,影响其养殖功能的发挥。要恢复池塘养殖功能,必须清除倾倒的污泥,并将底泥挖起清运,同时对池塘内被污染的塘水进行处理,达到农用标准。该鱼塘倾倒污泥环境污染损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监测分析费用4660元,污染物处理费用4092432元,共计4097092元。

根据群众反映,白云区检察机关启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并推动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2014年12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对上述两名被告提起诉讼。

被告方某的律师认为,被告方某在签订合同时不清楚被告谭某所倾倒的物质,在知道被告谭某向鱼塘倾倒的是污泥后,已经进行了阻止,在阻止不了的情况下,还要求村委员会来制止倾倒。所以方某对于污染的发生没有过错,此外,他本人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也希望找到谭某来承担清理污染的责任。鱼塘在经过石灰处理后污染已降低,包括被告一家在内的人食用鱼塘饲养的鱼后未发现身体异常,被告方某不应该承担污染环境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人谭某、方某的确对污泥倾倒入鱼塘造成污染事件负有责任,判决他们6个月之内共同修复受污染的鱼塘,使其恢复到受污染前的状态、功能,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过期没有修复,由环保部门指定一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并负有连带责任。

案例启示

民事合同掩盖下的排污行为的责任承担

近几年来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显示,一些工业企业为降低治污成本,将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液及固体废物等通过不法中间商低价售给无处置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再进行非法倾倒、处置的事件越来越多。将废弃物通过合同交给他人处理或者处置,使得与污染物相关的链条不断在延长,于是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一是防治污染的法律责任是否可以通过民事合同而转移,防治污染的法律责任是否可以随着污染物的转移而转移的问题。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防治污染的责任属于公法上的义务,所谓公法上的义务,是对公众、社会及国家承担的义务,一般不随着民事合同关系转移。但是随着环境治理社会化和环保产业,的发展,排污企业将污染物交付给第三方处理越来越普遍,当污染物经合法的程序转移给符合资质的企业处理时,污染物处理产生的法律后果已经转移到污染物的实际处理企业身上。然而,这种责任的转移是有条件的,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了法定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实践中,一些排污企业没有尽职尽责地审查受托方污染物处理资质和能力,有时甚至明知对方既无资质,又无处理能力,仍然将废弃物交给对方处理,更有甚者与受托方签订虚假合同违法转移废弃物。这都会使得这些排污企业对污染物异地产生的污染具有过失,也有因果关系,不能免除法律责任。2014年社会广泛关注的泰州1.6亿元生态修复案就是属于这种情况。本案中,造成污染的物质是由别处运至,其处置方式和场所都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物排放单位首先应该承担环境治理修复的责任,由于本案将污染物运送到鱼塘的第一被告谭耀洪失踪,无法找到污染物来源,因此暂时无法追究污染物排放者的责任,由第二被告承担责任是合法合理的。

二是物业产权人对于物业管理不当而产生的污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物业产权人既非污染物的产生者,也非污染物的处理者,原则上称不上是污染者,但他们是污染实际发生场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场所的安全负有管理义务和注意义务。如果他们疏于职守,未尽注意义务,就场地对他人产生的危害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的第二被告方某是受污染鱼塘的承包人,将两个鱼塘转租给第一被告谭某倒泥,他存在如下过错。首先,方某将鱼塘用于倒泥不符合鱼塘的使用功能;其次,尽管方某可能一开始不了解第一被告所倾倒的物质,但是他在签订合同时并未进一步进行了解,即第二被告方某未尽到鱼塘承包人的管理义务,对于污染的产生负有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主要针对直接排污者,而非排污者的其他人员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的重要启示之一是,不仅排污者要承担污染侵权责任,污染场地的产权人、管理人在特定情况下也需要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连带责任。在广东以及东部沿海各省,很多当地居民以出租物业为生,他们很少能意识到承租方不法行为可能给他们带来的不良后果。一旦有违法事件发生,承租方往往一走了之,但是出租方是本地人,逃不掉,责任很有可能最终落到出租方身上。所以,不能因小失大,为一时的利益而承担沉重的法律后果。

污染事件中环境公共利益的认定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救济环境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是指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往往从私人利益中抽象出来,能够满足共同体中全体或者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经由公共程序确定并以公权力为主导所实现的公共价值,具有公共性和不特定性等特征。环境提供给人们各种利益,总体上称为生态服务价值或者功能。任何功能和价值的发挥都需要环境整体及其各要素的物理、化学、生物等特性维持在一定的标准以内,这些环境品质和条件是人类共同需要的,即环境公共利益。维护这些环境品质和条件就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当环境污染和破坏发生,环境条件被改变后,会出现各种损害,包括自然资源、财产和人身的损害。哪些损害属于公共利益损害,哪些损害属于私人利益损害,对于不同损害又如何救济,是司法实践中必须厘清的关键问题,本案的争议点之一是鱼塘污染所损害的公共利益体现在哪里。

本案受污染的区域是鱼塘,第二被告反复强调,作为鱼塘的承包人,他自己才是直接受害者,他也想找第一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财产权的角度看,主要的受害者是财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但是鱼塘作为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环境的其他要素有紧密的联系,如鱼塘的水和底泥会渗透到土壤和地下水中,捕鱼干塘时,水会流进河流、湖泊,这些生态联系使得鱼塘的污染物影响周围的环境。最主要的是受到污染的鱼塘一直在养鱼,受到污染的鱼流人市场,每一个潜在的消费者都可能是受害者,这是对不特定公众的损害。本案中,所救济的环境公共利益包括鱼塘污染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以及受污染的鱼对不特定公众的不良影响。所以在受污染的鱼塘存在以上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不能因为第二被告是鱼塘的承包方,就可以由他自行决定如何处置鱼塘,或是否需要修复鱼塘环境。

事实上,几乎每一个环境污染事件都存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损害,这是由环境本身的共享性、公共性、相互关联性所决定的。如在水污染事件中,水体污染、水质下降导致生产、生活成本增加、农作物减产、养殖水产品损失、健康损害等属于私人利益损害;水体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处于循环状态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恶化,水污染对不特定公众人身健康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损害等属于公共利益损害。土壤污染导致农作物减产,房屋价值下降,健康损害属于私人利益损害;土壤污染造成土壤生态系统损害,地下水水量和水质改变,土壤污染给人身健康造成的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等属于公共利益损害。两类损害通常会同时存在,但是在救济方式上,司法途径不是唯一的方式,一些情况下,损害救济是通过自力救济和行政救济的方式进行的,尽管如此,在更多情形下,公共利益损害救济处于被遗忘的角落,出现救济的空白,由此,再次突显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意义。

环境公共利益损害责任与被告私人利益损益的关系

在确定被告承担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时,对于是否要考虑案中被告人私人利益的损害情况及被告人的获利情况的问题,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是被告获益与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关系。本案第二被告转租鱼塘给第一被告,原为获得3万元的租金收入,实际上只获得4000元的收入。鱼塘受到污染后,根据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作出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认定,本次事件向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泥约110车,要恢复鱼塘的养殖功能,必须清除所倾倒的污泥,将底泥挖起清运,同时对池塘内被污染的塘水进治理,达到农用标准。污染物处理费为4092432元。从法院判决的情况来看,并未因被告获得的利益远远少于他应该承担的责任,就可以免除他的部分生态修复责任。财产权和环境权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权利,一般不能相互抵免。生态修复方面责任的大小由生态修复的复杂程度及成本决定。由于我国的民事处罚是以补偿为中心,在环境保护方面没有确立惩罚性赔偿,所以民事赔偿额大小与违法行为的程度、违法行为获得的利益没有关系。

其次是被告私人利益受损与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关系。本案中第二被告人自身也是受害者。其私人利益应受到保护,并可以依法向第一被告追偿,但法律并不会因此而免除他对公众承担的责任。基于前面提到的理由,第二被告人的私人利益因财产污染而受到损害,但这不能成为他免于承担修复受污染财产责任的抗辩理由,因为他对于污染的发生也有过错。

生态修复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

环境污染和破坏发生后,必然会不同程度地造成环境功能和价值的破坏,这也是环境损害,救济环境损害的主要方式是进行生态修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经过多年的发展,关注重点已经从原告资格转变为实体权利的救济,诉讼主要围绕着救济环境损害进行,以修复生态(或者环境)为核心。然而,生态修复作为新兴的、复杂的法律救济手段,司法实践在运用这一手段时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是法律依据问题。目前法院关于生态修复的判决基本上是以《民法通则》或《侵权责任法》有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的规定为依据。但是这些法律责任主要是救济民事权益,是一种私权的救济方式,而环境损害主要体现为公共利益的损害,生态修复主要为公法上的救济。所以在追究恢复原状这一责任时,必须考虑生态系统受到损害的程度,生态系统稳定和健康的基准,环境中公众的利益诉求,也就是说需要一系列公法和技术规则的补充。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同时适用环境保护立法和侵权责任立法的规定,根据环境法的规定来确定法律责任是否成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确定承担责任形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割裂,例如《侵权责任法》中无法找到救济环境损害的依据,而《环境保护法》中找不到生态修复的内容,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制定环境损害救济特别法和相关技术规范等。

其次是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确定。法院判决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方式包括行为责任和经济责任。行为责任是指判决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生态恢复的任务。这种方式下,金钱责任和行为责任合而为一,行为人在专业机构或者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有权决定具体的修复技术和措施。无锡中院的经验认为在环境评估还不完善,经济成本难以核算的情况下,判定责任人按照一定的要求承担修复责任可以避免许多难题。经济责任是指判决责任人承担生态修复的成本费用。当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没有能力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生态修复责任,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环境修复责任,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昆明、广州等地法院的案例倾向于将修复责任核算为一定的费用,责令责任人支付费用。这些费用或者打入环境保护基金,或者上交国库以待将来修复使用。

确定生态修复责任后,要求责任人承担行为责任还是经济责任的问题,表面上看似是技术和能力的问题,实质上与伦理和公平也有关系,两种责任相互替代,看似平等,但是在本案中却有极大的差别。本案的第二被告已经70多岁,经济条件一般,身体状况不好,中过风,行动不便、思维有一定的障碍,在法庭上多次失控大哭。400余万元的生态修复款显然超出其偿付能力,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修复款,此案基本无法执行,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法庭宣判本案的第二被告承担修复的行为责任,这虽然也会面临行为人没有专业技术能力等难题,但是他可以通过争取他人的帮助,争取社会的救援来解决这一问题,留给了被告更多的选择,也留给社会各界帮助解决此事更多的空间。

再次是案件的执行问题。法院判决两名被告在6个月之内共同修复受污染的鱼塘,修复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过期没有修复,由环保部门指定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并担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法院将监督判决执行的责任主要交给了当地环保部门,这也是不少法院的共同做法。生态修复的周期长、过程复杂、技术性强,法院跟踪执行有诸多的难题,而环保部门是环境治理和修复的主管部门,发挥环保部门的作用既发挥了他们的特长,也是监督他们履行职责。当然,法院不能对判决的执行完全置之度外,否则会影响司法的威力和公信力。在案件执行的各个关键环节,法院都应该进行监督,发现执行偏离轨道,要加以纠正,对于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则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主要

参考文献

[1]李挚萍,环境修复的司法裁量[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7):20-27.

[2]奚晓明.试论环境资源案的特殊性及专业化审判的实现[N].珠江环境报,201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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