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专项计划(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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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专项计划篇1

【关键词】弱势群体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公平建议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5)22-0003-03

一专项计划的内容和现实意义

我国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门于2012年联合发出《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从2012年开始的5年内,确定21个省份的680个贫困县约1万名学生,将成为“国家扶贫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受益者,以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的方式上大学实施贫困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

专项计划是促进教育公平,维护和保障贫困地区弱势群体入学升学权力的一项政策,通过该政策来保证贫困地区的学生能够读大学,有机会读好大学。针对这一政策,国家在每年招生工作通知中,也不断强调其重要性,并督促其公平执行。以2014年为例,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将再次强调该政策的实施,提高农村学生升入重点大学的比例,将专项计划作为大力促进入学机会平等的手段。专项计划的指向比较明确,均由教育部直属的高校承担招生计划,这就保证了该计划内的学生能进入最一流的大学,而不是普通高校,针对的对象是在高考考试中的弱势群体,家境贫困,在正常高考情境下可能由于地区的招生数量较少或者高考考生过多而不能进入一流大学的优秀学生。

在政策内容方面,专项计划在公平领域属于弱势补偿类政策,通过弱势补偿促进教育公平可以有三种方式:一是受教育权、入学机会和就业机会的补偿;二是实体上的补偿;三是对以往教育不公平的利益受损者的补偿。专项计划即为第一种补偿方式,通过对入学机会的倾斜,使得弱势群体获得同他人相同的机会,从而保证了公平。

在政策具体执行方面,生源的确定由生源地省份自行负责,生源地省份划定具体区域,贫困学生自主网上报名。以专项计划范畴内的省份河南省为例,自主招生录取的“高校专项计划”资格合格考生志愿设置在本科一批,可以填报1个相应自主招生高校志愿;“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本科批”第一志愿可以填报1个高校志愿、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第二志愿为平行志愿,可以填报1~4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志愿可以填报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并且高招网站和阳光高考网站上均有报考流程(见下图)和政策照顾的具体地区。

由生源地省份确定名额、学生自主报名,而非国家统筹确认或学校推荐,保证了在高考招生录取中各省份的自,也能够使政策最大限度地照顾最需要的地区和学生,直接将学生和省级招考机构和高校进行对接,也从一定程度上增大名额选择和确定的透明度。

国家扶贫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申请流程图总的说来,教育公平本身不能和教育平等画等号,传统的一刀切、一条线的政策不能够带来教育公平,资源、地理位置等区位因素以及历史文化因素会造成明显的地区差异,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采用相同的评判标准会带来不公正的结果。公平是一种价值评价,有质的要求,而平等更具有量的特性,是对教育资源分配状态的表述。因此在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资源分配向弱势群体倾斜,是保障教育公平的内在要求。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指出:“差别原则将分配教育方面的资源,以便改善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对于贫困地区学子而言,专项计划向其分配的教育资源,不仅仅是保障其一时的教育权利,也为其未来摆脱贫困状况提供了教育基础。

二专项计划可能带来的负面问题

专项计划虽然是我国高考体制改革下,突破单一招生录取方式,改善贫困地区学生现实状况的好政策,但是从另一个方向看,也有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在计划制定和实施中应该重视和规避。

专项计划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反向歧视,正如美国著名的巴基案,原告巴基是一位白人,在1973年和1974年,他申请加亚利福尼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由于该校对少数族裔的特殊招生政策,虽然他的成绩远高于那些少数族裔的学生,但是却未被录取。因此他对这一政策向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提出控诉,指控医学院的这一特殊招生政策违反宪法,并要求医学院批准他入学,这一极端事例也反映了这类招生政策可能会带来反向歧视,本来的弱势群体得到了政策的倾斜,从原来的非弱势群体角度来看,就受到了一定的反向歧视,虽然在公平视域内,完全的平等、平均并不是真正的公平,但是如果政策的力度把握不当,对非弱势群体而言造成的反向歧视也是不能忽视的问题。

同样的,在我国专项计划背景下,假设有两个同样努力的学生,考出相同的分数,因为一个学生是贫困省市户籍,在高考中得到了政策的照顾,进入了一流的大学,但是另外一个学生没有任何政策加分,只进入了普通高校,从后者的角度来看,对他就是不公平。

不仅如此,由于我国户籍制度和高考的分省定额录取政策,导致了一些特殊现象――异地高考和高考移民。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庞大,很多人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背井离乡来到了大城市,随迁子女也随父母进入了大城市的学校,但是在升学过程中却遇到了种种困难,有些学生因为达不到迁入地的落户或者读书年限的要求,不得不回到原籍参加高考。近年来,这种现象越来越多,也得到了国家的重视,下发了许多针对异地高考的政策,但是在专项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会导致一个问题,有些学生是专项计划政策支持的学生,但是却在资源丰富的大城市读高中,在异地高考无法进行的情况下,自然地回到原籍考试,得到了专项计划的支持,这对贫困省市没有享受到高质量教育资源的其他学生也是不公平的。

此外,不同地区的分数线和招生名额不同,导致有些地区考生多,录取分数线高,有些地区考生少,录取分数线低,或者一些高校资源丰富的地区录取名额较其他地方多,导致了高考移民这一特殊现象。在近年的高考中全国不同地方都查处了一些高考的移民考生,因而不排除有些考生为了得到专项计划的政策支持,进行高考移民,这也是有违专项计划的初衷的。并且,专项计划针对的群体究竟有多少,一共招5万名学生这个数字的确定是否能涵盖所有的群体,不同地区应该招多少学生,每个区域应该如何分配名额,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并且这种政策的倾斜,国家资源的倾斜究竟能不能带来同付出相同的回报,也要打一个问号。

因而,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这些问题,需要从很多方面进行努力,笔者将在下文中给出一定建议,以利于专项计划更好地实施。

三对专项计划的建议

1.政策制定要全面,要有配套政策的支持

专项计划确实是可以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政策,不仅仅提高了社会对贫困地区学子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注,也将教育公平落到了实处,使得该群体切实受惠。但是在制定该政策时,要多向贫困地区深入调查,在评价加分政策时,有人提出要根据贫困地区教育质量的不同进行加分。同样的,在专项计划的制定过程中也同样要注意名额分配的问题,每个地区需要多少个名额,每个名额应该分给谁,不能想当然地分配,要深入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来分配。因为每年的学生情况不同,应该酌情进行变动。并且政策必须能够落到最需要的学生身上,根据地区的不同实施不同的政策。要深入贫困地区内部,判断该地区是否需要该政策,需要怎样的政策,不能盲目制定。

由于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要在政策制定之初就避免和减少非贫困区学生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专项计划帮助的情况,避免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哪些人是专项计划的照顾对象,应当有明确的区分。考生的家庭情况和户籍情况要有严格的证明,并且要对申请人进行严格的筛查,考生是否是为了能够得到专项计划名额转户口,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立刻取消其资格。

专项计划对待贫困学子升入大学后并没有其他更多的政策支持,对学生进入高校以后的情况并没有继续跟进,计划是否能奏效,专项计划照顾的学生是否都进入大学学习,而没有因为家庭贫困放弃学业,都应该有后续的政策支持保证学生的入学。并且这批学生进入学校后,因其多为加分或特招录取,学习上是否有困难,学校层面应该给予学习方面的支持,此外,很多参与专项计划的院校许多都是在经济发达或省会地区,学生是否能适应,经济上是否能承担,都是政策制定者应当考虑的因素,应当加强政策层面和学校层面对于专项计划贫困生生活方面的支持,确保政策的落实。

2.政策执行要严格,适应地区特点

一个好的政策能否带来好的效果,关键在于执行,专项计划作为一个弱势补偿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规范执行。由于专项计划是在高招正式批次招生之前进行,因此必须做好政策的宣传,避免一些符合条件的学生错过报名时机,并且参与计划的学生一般不会再参与正式批次的招生,所以必须保证参与计划的学生尽可能都被录取,而不会造成参与了专项计划但错过了高考录取,造成“没有学上”的尴尬境地。和专项计划类似的,还有农村自主选拔录取和地方专项计划两个政策,应该有层次地安排好政策执行,不能冲突或者浪费政策名额,同时也要均衡不同学校在地区间招生的比例,在确定计划名额后要将名额落实在需要帮助的学生身上,不能滥用或少用。

此外,专项计划应当同其他针对贫困学生的弱势补偿政策形成良好的沟通,能够贯穿贫困学生的求学乃至就业,将机会补偿和实物补偿相结合,同奖助学金政策、助学贷款政策相贯通,不仅使学生能上学,还要使学生上好学。

3.加强政策的监督监管

高招政策一直是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教育政策之一,其结果往往会受到大众的重视,因此更要注重对政策执行的监管以及结果的监督,避免造成资源的浪费或者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首先,要明确哪些地区、哪些学生在政策涵盖范围内,要完善监督制度,明确由谁监管、如何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是减少“高考移民”和一些现象的有效手段。利用一些强制措施对一些想要钻政策“空子”人进行处罚,也能够对他人产生震慑作用,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氛围,有助于专项计划公平、有序地执行。

其次,惩罚只是在问题发生以后才被动执行的措施,若要真正保证政策良好的实施,必须建设一个良好的环境。在高考改革大背景之下,高考趋于多元化,公平性也越来越高,因此不断对政策本身进行修正,加大社会对政策和公平的理解,是专项计划能够真正顺利执行的保证。

再次,要对政策执行结果进行监督,参与计划的学生是不是得到了入学的机会,有没有入学,是不是真正将教育公平落到实处,都是应该监督的。作为专项计划学生的接收方,学校应当对该类型学生进行跟踪并及时汇总其情况,不能将政策的执行仅仅交给地方,不应该将专项计划止于高考招生。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李泽兵.社会监督是医治“高考移民”的良方[N].中国改革报,2008.07.21

地方专项计划篇2

1.1.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专业分类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GJ32/J173—2014(以下简称设计标准),要求全省2015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民用建筑设计必须满足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设计标准在执行国家新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的基础上,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了江苏省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特点及适宜性技术,按满足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设计评价目标编制。设计标准主要有八章,分别是建筑策划、场地规划、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暖通空调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及景观环境设计等专业。各专业的设计指标要求对应了评价标准的各项分类控制项和评分项的指标要求。对应评价标准分类指标中的控制项条款,设计标准采用了强制性类似条文,评分项则以一星级的获取分数值为底限。

1.2.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的时段性

设计标准在项目立项和绿色目标定位的前期阶段,首先提出了“绿色建筑策划及设计文件要求”,将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的编制分为以下时段。

1.2.1.绿色建筑策划。绿色建筑策划包括绿色建筑的总体目标和分项指标、编制绿色建筑策划书。策划书主要内容有前期调研,项目定位分析,绿色设计概念方案与实施策略分析以及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等。项目立项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设绿色设计专篇,通过绿色建筑策划论证项目选址、功能定位、绿色目标的合理性,并对当地区域的控规和详规提出反馈意见。

1.2.2.项目的方案设计。项目的方案设计报批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写绿色设计专篇,对绿色建筑策划中提出的绿色建筑目标进行方案技术论证。方案论证一般以规划建筑专业为主体,结构、园林景观、室内装修、暖、智能化设计和经济都应有分析论证。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在方案比选中优化绿色设计指标。

1.2.3.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规划主管行政部门对方案报批的审查意见进行设计,各专业在深化论证的基础上落实绿色指标中的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区域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的土地空间利用,绿色交通规划,绿色能源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固体废弃物利用规划等各项规划目标。

1.2.4.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是绿色建筑工程设计蓝图的全面表达,也是完成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的系统编制。各专业通过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而实现绿色建筑评价目标。对绿色建筑评价中的控制项和评分项条款,设计专业按各专业属性有分工和协作完成文件的编制。除各专业蓝图外,在设计说明中应有绿色设计专篇,该专篇应由建筑专业综合协调,分各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景观园林、电气智能化等)进行说明。在专篇中还需说明各专业对绿色施工与项目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1.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设计评价指标体系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中有关设计评价有5类指标。分别是节地与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和室内环境质量。在每类指标中设有控制项和评分项。如“节地与室外环境”中有4方面共15条。结合前面设计标准的章节编排可以看出,评价标准的指标是以“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四节一环保分类的,对每一类指标的设计达标都需要多专业的技术组合才能实现,如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是要求建筑、结构、水、电、暖、景观园林、室内装修都必须执行的技术指标。节材也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设计专业在设计标准中列出。从时段性来讲,绿色设计评价虽然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开始,但分类指标的技术要求却从项目的绿色策划就开始了,这一时段性在“节地与室外环境”的评价中表现突出,且具有不可逆反性,或者说如果从项目策划时没有确立绿色目标违反了绿色评价标准中的控制项条款,则该项目将不满足绿色评价标准,不会评价为绿色建筑设计。

2.“节地与室外环境”设计评价的时段性和专业内容

2.1.控制项设计评价的时段性和专业内容

2.1.1评价标准4.1.1条“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建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依照《城乡规划法》绿色建筑策划阶段应根据城市、乡镇的控制性详规核实项目选址的合法合理性。《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的修改送审稿,从立法的高度保证绿色建筑的全面推行和发展。其中第十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专项规划……。应当将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很显然“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保证项目在绿色策划阶段落实设计评价的控制性指标。在项目绿色策划调研中应有基本农田保护,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化

2.1.2.评价标准4.1.2条场地安全要求:“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该控制项要求项目策划、选址中应委托环境保护部门及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现场勘测,完成地块的安全评价和灾害防治报告,编制项目环境评估报告,在建筑方案设计中根据确定的建筑功能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1.3.控制项4.1.3条“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该条是对绿色建筑自身污染排放的要求,建筑方案完成后确定了建筑规模和功能,环境评价报告应对排污治理提出标准限值以及防治处理技术措施,设计中的对应专业应在后阶段的文件编制中完成技术设计,以满足该条款的要求。

2.1.4.控制项4.1.4条是建筑设计日照标准要求,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列为强制性条文。建筑设计咨询单位都有成熟的民用建筑日照标准模拟计算机计算软件。在建筑规划布局和方案设计中日照模拟演算可以优化建筑布局并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建筑日照标准是规划许可审批的控制性条件,也是从建筑方案设计开始设计文件编制的控制性技术指标。

2.2.评分项设计评价的时段性和专业内容

2.2.1.“土地利用”方面评价标准从建筑容积率、人均居住用地指标、绿地率设计及地下空间设计三方面给出不同达标的得分值,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施工图文件设计来讲,这些指标在建筑方案设计中就已经确定了。而且一般公建和居住建筑的容积率、绿地率是作为规划设计要点列入土地出让条件的,地下空间的开发也会列入规划要点,但也有建筑方案设计的技术合理性要求。土地利用方面的经济技术指标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中应该有表达,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是对规划设计方案阶段的核实和再确认。

2.2.2.“室外环境”方面评价标准制定光、声、风、热四个物理环境质量指标,4.2.4条要求建筑护结构装饰采用玻璃幕墙时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本条在建筑专业、景观环境专业、电气照明专业的方案设计中得以落实,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选材的技术指标。为鼓励建筑不用玻璃幕墙和夜间照明,本条规定非幕墙建筑和不设室外照明(论证合理)可直接得分。4.2.5条“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本条在项目前期策划环境评估时对项目场地周边的噪声现状进行检测,在建筑设计方案完成后对项目环境噪声进行预测,且应在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中完成。文件中应对环境噪声的控制指标通过选材和技术措施来实现。4.2.6条的风环境控制是在建筑规划布局和方案设计中得以实现的,在建筑方案比选论证时,应进行风环境模拟计算,调整建筑规划布置和建筑空间设计,从而优化室内外环境和建筑自然通风条件。建筑风环境优化设计应在建筑规划和方案设计中完成,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表达,这也是绿色建筑中建筑气候设计、建筑节能设计的被动式技术之一。评价标准4.2.7条“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提出室外活动场地遮阴面积10%、20%,道路路面及建筑屋面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4的指标要求,本条由建筑专业和景观环境专业在方案设计中完成,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表达。

2.2.3.“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共有4条指标,其中场地公共交通设计及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该在城市区域详细规划中完成。在土地出让和规划设计要点中应有条文说明。场地人行通道无障碍设计及停车场设计由建筑专业、景观环境专业在施工图设计中给以图文表达。公共服务建筑,包括居住建筑的公共服务配套建筑在空间利用资源共享设计等方面应由建筑专业在方案设计阶段完成,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表达。

2.2.4.“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方面,地形地貌现状利用设计,雨水基础设计及专项规划设计,绿地及透水地面设计,地表及屋面雨水径流规划,植物配置及覆层绿化,居住建筑绿地乔木配置及公共建筑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指标,需要建筑规划专业、建筑专业、给排水专业、景观环境专业进行协作设计,当有室外地下工程时,结构及室外综合管线应有提资文件。“场地设计和场地生态”在项目绿色策划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各专业应在绿色专篇中有文字说明和图纸表达。《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在景观环境设计一章中提出了设计指标。场地雨水专项规划和场地径流设计宜由建筑规划、园林设计专业提资,由给排水专业落实量化技术指标。

3.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1.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专业设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2008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2003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在各专业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中增加了建筑节能的内容,“规定”中没有单独列出景观园林设计和室内装修设计。在“总平面”中提到了绿化和景观环境的控制性要求,室内装修的内容在“建筑”专业中描述。“规定”在设计时段中没有编入“项目策划”的内容,设计文件编制是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展开的。目前的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部门的专业设置和“规定”的专业编写是一致的,即设置了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和电气五个专业。经济概算作为专项审查,景观园林、室内装修一般由园林管理和消防管理审查。2001年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后,江苏省各地市施工图审查部门增加了“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

3.2.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专业需求

从本文前面对设计标准和评价标准的时段性和专业属性分析可以知道,绿色建筑设计评价中“节地与室外环境”的控制性指标是在项目策划及方案设计阶段就应确定的。在评分项中“土地利用”,“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也是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方案设计中确定的技术指标,所以这些指标的审查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之前由规划审批部门组织审查。为此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审查要点》弥补了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某些技术指标在时段上的滞后的问题。另外,在专业设置上,除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五个常规专业外,要逐步纳入景观园林、室内装修、智能化系统等专业设置,这样将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的时段性和专业内容相一致,也便于实现评价标准分类指标的专业分工和技术指标的系统集成。江苏省在颁布《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同时,组织编制了《江苏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江苏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专篇参考样式》三个技术文件,为建筑师和工程师在绿色建筑设计中提供了指导和方便。

4.结论和建议

4.1.绿色城市示范区专项规划是发展绿色建筑的保障措施

从上文“节地与室外环境”的设计评价分析中可以得知,虽然设计评价是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但有部分的技术指标在项目的策划阶段就基本确定了,还有部分指标是在建筑方案设计过程中落实的,这些指标是要在规划审查阶段把关绿色建筑工程是否满足评价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求,许多指标的不合理性是很难逆转的,如场地安全、绿色交通、能源综合利用、日照标准及建筑总平面布置的合理性等。如果忽视了项目策划和方案设计阶段的绿色技术指标审查就会造成项目的合理性缺憾,而大的设计变动亦会造成人力和材料的浪费及时间耽误,这些都不是绿色建筑设计目标的初衷。江苏省住建厅组织编写了《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审查要点》完善了施工图前期绿色建筑技术指标的审查。但前期绿色指标的专业性很强,还需要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参与配合。江苏省近几年开展了“绿色城市示范区”工程,在《绿色城市示范区实施方案》中设有专项规划,包括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绿色交通发展规划,土地空间利用发展规划,能源综合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等。当这些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绿色项目的前期策划指标就有了技术保证,把专项规划的绿色指标列入土地出让条件中,有利于规划部门审查落实项目策划和项目方案设计的绿色技术指标。所以开展绿色城市示范区专项规划是深入发展绿色建筑的保障性措施。

4.2.完善专业编制是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的系统化要求

地方专项计划篇3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的管理,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主要支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973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公共安全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在世界科学发展的主流方向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为未来高新技术的形成提供源头创新,提升我国基础研究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订973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负责973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973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坚持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强调自主创新、鼓励学科交叉、实现重点突破。

(二)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立项制度,坚持“择需、择重、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研究团队,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工作。

(四)坚持规范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完成结果实施绩效考评。

第五条973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科技部负责973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

(三)编制年度计划,申报指南;

(四)负责申报受理、建立备选项目库、立项、评审评估、结题验收等工作,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973计划以重大项目和研究专项的方式组织实施。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领域,通过重大项目实施;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等方面的工作通过研究专项实施,研究专项由若干重大项目组成。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

第八条科技部设立专家顾问组对973计划进行学术咨询。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973计划发展战略研究,对973计划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973计划年度申报指南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受科技部委托主持立项综合评审和咨询工作;

(四)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科技部设立领域专家咨询组参与973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领域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定期向科技部提出咨询工作报告;

(二)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向科技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受科技部委托主持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四)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科技部设立973计划联合办公室,加强973计划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的协调和衔接。

第十一条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973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评审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十二条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专家顾问组成员和领域专家咨询组成员不相互兼任,不能参与项目申报或承担项目。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管理环节中利益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保密制度。在973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和实施过程中,评审评估专家和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能复制、透露或引用项目相关内容,不能对外透露评审评估过程中的意见和未公布的评审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973计划实行公示制度,对立项计划、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结果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973计划实行信用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专家等在实施973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纪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立项

第十六条科技部征求相关部门重大需求,委托专家顾问组依据国家规划和部门重大需求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建议。科技部以专家顾问组的建议为基础,研究制定并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可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申报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973计划立项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有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

(三)利用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条件,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第十九条重大项目立项评审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复评和综合评审三个步骤,以定性评价为主,定量评价为辅。

初评是同行评议,相关研究方向的同行专家依据项目申请书进行书面评审,从项目是否体现国家战略需求与科学前沿的结合、学术思路的创新性、研究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队伍的水平和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复评是领域评审,本领域同行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答辩评审,根据领域发展需求和布局,从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研究队伍的水平、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综合评审是专家顾问组主持的战略咨询。所有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答辩评审,从国家战略需求、项目的创新性及研究队伍的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顾问组根据评审结果向科技部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条研究专项立项评审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和复评两个步骤。科技部组建研究专项专家组,加强研究专项的总体设计和学术咨询。研究专项的立项程序是:研究专项专家组提出组织实施方案的建议,科技部审定组织实施方案并申报指南;科技部可委托专家组或相关专业机构对研究专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等需要国家特殊或紧急部署的有关项目,科技部委托专家顾问组进行学术咨询,专家顾问组向科技部提出立项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立项建议,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聘任项目首席科学家,按规定程序批复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首席科学家组建项目专家组,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第二十四条项目一般设一名首席科学家。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四)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五)在项目立项当年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五条项目首席科学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研究队伍,聘任课题负责人;

(三)把握学术方向和研究重点;

(四)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基础科学数据共享工作;

(五)接受科技部和财政部组织的检查,支持领域专家咨询组的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方向、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等方面的重大调整,应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项目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中不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同行专家应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科技部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等作为项目依托部门,协助进行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与管理。项目依托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督促项目实施,协助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项目研究计划、调整方案和结题等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项目首席科学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同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作为课题实施的依据。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课题设置、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批。

项目或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科技部视情况予以调整或终止:原定研究方案不可行;与国家其它科技计划内容重复;因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配套条件不落实而影响研究工作的开展;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首席科学家每年年底前应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按规定要求向科技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两年左右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目的是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和优化课题设置、经费和人员配置。中期评估由科技部委托领域专家咨询组主持进行,重点评估项目的工作状态和研究前景。根据中期评估,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项目首席科学家与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

第五章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结题验收。若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商项目依托部门向科技部提出提前或延期结题的申请。项目延期结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科技部统一安排。

第三十四条结题验收工作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项目验收在课题验收的基础上进行。课题验收应在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一般在课题验收后二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课题验收主要依据课题计划任务书、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课题结题验收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课题验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主持,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组建课题验收专家组,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

课题验收重点是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课题对项目总体目标的贡献、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人才培养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由科技部负责,委托项目验收专家组分领域对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实施效果和优秀人才培养情况等方面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的重点是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研究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项目首席科学家作用、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优秀人才培养情况,以及项目组织管理等。

第三十八条在项目验收中,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按项目类型有所侧重。对于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材料、综合交叉等领域的项目,重点评价研究成果预期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质性贡献和作用;对于重要科学前沿领域项目,重点评价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对学科发展的推动作用及国际影响。

第三十九条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科技部委托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建立973计划项目和成果数据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四十条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973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专项计划篇4

论文关键词:工程管理专业;管理类课程;逻辑关系;整合

工程管理专业是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设置的一个新专业,是属于管理学门类下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的二级学科。经过十几年的办学探索和实践,工程管理专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目前全国设置工程管理专业的高校已达300多所,分布在各综合性大学、建工类院校、矿业类院校、电力类院校、财经类院校等,为国家、社会培养了一大批从事工程建设事业和房地产事业建设与发展所需的高级专业管理人才。工程管理专业在国家教育部和建设部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基本统一了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及主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但各院校在办学的实践中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和建设行业发展的实际,结合本校、本院的办学条件及学科优势积极探索,逐渐形成了各自的办学理念、风格和特色。这使得各院校工程管理专业课程的设置有较大的差别,尤其是管理类课程的设置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而管理类课程在整个工程管理专业培养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是构成学生完整知识结构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扬州大学建筑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我院”)管理类课程体系尚处在完善和探索之中,本文对管理类课程的设置和内容的整合进行了探讨。

一、工程管理专业管理类课程存在的问题

我院从1999年开始招收工程管理本科专业学生,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办学历史。这期间,课程体系、课程教学内容等进行了多次的调整和完善,但相对于21世纪工程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还存在着差距。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发现管理类课程的建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课程体系不稳定性

我院工程管理专业根据工程管理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要求,以基础课程+平台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建立课程体系。在专业方向上,共设工程项目管理和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二个方向。平台课程包括技术平台课程、经济平台课程、管理平台课程、法律平台课程。平台课程要求工程管理专业所有学生都要掌握。专业方向课程仅为主修该方向的学生掌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平台课程的设置不稳定。如前一次教学计划中管理平台课程包括管理学、运筹学、会计学原理3门专业基础课和工程项目管理、工程估价、房地产开发、工程财务管理、建筑企业经营管理5门专业课。在其后的教学计划调整中管理平台课程又由管理学、运筹学、会计学原理3门专业基础课和工程项目管理、工程估价、房地产开发、工程财务管理、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工程合同管理6门专业课组成。在最近的教学计划调整中管理平台课程又由管理学、运筹学、会计学原理、组织行为学4门专业基础课程和工程财务管理、工程估价、工程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监理6门专业课程组成。另外,对同一门课程是选修还是必修定位不准。如前一次教学计划中工程合同管理课程纳入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方向的专业选修课;工程建设监理课程和城市土地管理课程归入任意选修课。而其后的教学计划调整中工程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课程放入必修课中;城市土地管理放入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方向必修课中。

2.课程设置逻辑关系不明确

课程体系是一个系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每一个要素都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各个课程不是单一的个体,它们之间有着逻辑关系。课程的逻辑关系,在时间安排上有两种关系:一是顺序关系和平行关系。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为先后顺序关系,同一类课程中各课程间的平行或顺序关系视课程内容而定。二是有些课程间无相关性或相关性很少,但又是构成工程管理专业复合性知识结构所必需的,这类课程开课的时间则应根据整个课程体系的实施统筹考虑。我院工程管理专业管理类部分课程之间曾出现逻辑关系混乱,衔接顺序不合理的情况。如工程财务管理课程需要工程项目管理课程的知识做基础,但工程财务管理课程放在工程项目管理课程之前开设;建筑企业经营管理课程和物业管理课程需要工程财务管理课程的知识,但工程财务管理课程在建筑企业经营管理课程和物业管理课程后开设等。运筹学为管理决策提供决策方法和量化工具,应先于管理学原理课程开设,但管理学原理在运筹学课程之前开设。组织行为学课程帮助管理者预测、引导和控制人的心理和行为,以达到提高组织绩效和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因此组织行为学课程应放在工程项目管理课程前开设,但工程项目管理却在组织行为学课程之前开设等。

3.课程之间内容重复

我院工程管理专业管理类课程过于追求自身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导致部分课程间内容重复。如工程项目管理、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课程中管理的基本原理完全一样,三大目标控制和生产要素管理原理上也是一致的,只是性质和目的有所区别。工程项目管理与房地产开发课程中三大目标控制重复,工程项目管理与物业管理课程中均有项目风险管理的内容,城市土地管理与房地产开发课程中均有土地开发的内容,房地产项目策划课程中的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与房地产开发课程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重复,房地产开发项目客户定位、产品定位和定价的内容在房地产市场营销课程与房地产项目策划课程中重复。

二、课程之间的逻辑关系梳理

目前我院工程管理专业管理类平台课程由管理学、运筹学、会计学原理、组织行为学4门专业基础课程和工程财务管理、工程估价、工程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监理6门专业课程组成。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方向管理类课程由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工程审计2门专业课程组成。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方向管理类课程由城市土地管理、房地产市场营销、物业管理、房地产项目策划4门专业课程组成。对以上课程按照专业基础课先于专业课开设、平台课程先于专业方向课程开设的原则梳理关系。

平台课中管理学原理是本专业的基础和核心课程,主要内容是管理活动的一般规律、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为工程项目管理奠定理论基础和基本知识,应放在工程项目管理前开设。运筹学为管理决策提供决策方法和量化工具,应先于管理学原理开设。会计学原理为工程财务管理奠定基础,应放在工程财务管理前开设。工程财务管理是全面分析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应在工程项目管理后开设。工程财务管理也为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工程审计、物业管理提供经济分析方法,应先于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工程审计、物业管理开设。组织行为学是培养与人沟通、管理组织协调的能力。因此,组织行为学应放在工程项目管理、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工程建设监理、物业管理前开设。工程估价是专业核心课,为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审计提供基本知识和方法,所以工程估价后开设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审计。工程合同管理为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理课程奠定基础,工程合同管理后开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项目管理是专业核心课程,主要内容是工程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管理,为后续的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监理课程提供基本知识和分析方法,应放在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监理前开设。

对于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方向中的管理类课程,建筑企业经营管理是管理学基本原理和方法的具体应用,应放在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财务管理后开设。工程审计课程主要内容是工程造价审计、工程财务审计、效益审计和运营管理审计,应在工程财务管理、工程估价、工程项目管理课程后开设。

对于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方向中的管理类课程,城市土地管理不需要其他课程做基础,应该先于房地产开发开设,房地产开发后开设房地产市场营销、物业管理、房地产项目策划。通过以上的分析和梳理,可以得出课程之间的逻辑关系。

三、课程教学内容的整合

按照梳理出的课程逻辑关系整合课程内容,使课程之间整体协调、相互渗透、避免重复。整合原则为专业基础课程的教学内容侧重于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注重于应用性知识。整合后各课程内容如下:

运筹学:线性规划和单纯形法,对偶问题,目标规划,整数规划,动态规划,马尔可夫链决策规划,网络优化模型,排队论,库存论,博弈论。

管理学:管理的决策,计划,组织设计,领导,激励,沟通,控制。

组织行为学:个体心理与行为,群体行为和群体冲突,非正式群体及行为,人际关系与信息沟通,领导及其影响力。

会计学原理:会计帐户和复式记帐,企业主要经营过程核算和成本计算,会计凭证和帐簿,核算程序,财产清查,财务会计报告等。

工程财务管理:筹资方式,资金成本与资金结构,项目投资,证券投资,营运资金,收益分配,财务预算、控制、分析等。

工程估价:工程费用结构,工程建设定额原理,施工资源的价格确定,工程量计算,建筑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建筑工程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等。

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合同体系,工程合同的总体策划,工程合同的审查谈判与签订,工程合同的履行,工程合同索赔管理等。

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计划,工程项目的组织,工程项目采购,工程项目时间管理,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程项目费用管理,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等。

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企业管理职能,现代企业制度,建筑企业管理组织,建筑企业文化,建筑企业战略管理,建筑企业经营预测和决策,建筑企业计划管理,建筑企业生产要素管理,建筑企业技术管理,建筑企业质量管理等。

工程建设监理: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监理组织,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工程建设监理目标控制,工程建设监理的组织协调等。

工程审计:工程计划审计,工程招标投标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工程财务收支审计,工程投资效益审计,工程管理审计等。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选择,土地开发,开发项目规划设计与评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等。

城市土地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城市土地市场管理,城市地价管理,城市土地的经营与储备,城市地籍管理等。

房地产市场营销:房地产营销计划及组织,房地产营销环境分析,市场调查与预测,开发项目客户定位、产品定位,营销价格策略、渠道策略、促销策略等。

物业管理: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招标与投标,物业管理早期介入,前期物业管理,房屋维修管理,物业设备管理,物业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物业安全管理,物业综合管理与综合经营,物业服务收费等。

房地产项目策划:房地产项目投资策划,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房地产经营策划,房地产品牌策划等。

地方专项计划篇5

一是更加注重发挥城市设计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依据近期项目建设规划和发展要求,对即将开发建设的建设项目的片区或地段先行进行城市设计。通过城市设计确定片区或地段的建筑整体风貌要求,对建筑体量、尺度、风格、色彩、形式、材料等基本方面进行必要的规定。既要统筹考虑与周边建筑、环境的协调一致,又要考虑在县城总体风格框架下,不同片区或地段要有各自的风貌和特色。同时,注重城市公共空间和配套基础设施的设计,坚持本质上要为人服务,坚守人的尺度,为城市风貌和人居环境创造更加和谐宜居的场所。

二是更好地做好山水乡恋与现代城市文明相融合的文章。历史是城市的根脉,文化是城市的灵魂,城市建设和改造中,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做到统筹考虑、统一规划。要注重文化传统的传承,坚决避免珍贵的历史信息、昔日的记忆、前人的智慧结晶和劳动成果随着拆迁的烟尘一并消散,成为多年以后的历史断层。在旧城和旧村改造规划时,必须坚持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实地踏勘,探明街区肌理、建筑物特性及承载的历史信息、古树名木等情况后,进行判断、评定,本着慎砍树、不填湖,建新留老,新老元素有机融合、和谐对话的原则,决定取舍,避免出现新的遗憾。在规划设计过程中要时时处处立足独特的区位优势、山水脉络、自然风光,运用多种手法和形式,让市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要注重研究提炼过往的精髓和内涵,为老元素赋予新的时代精神,为新建筑植入历史基因,达到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彰显城市特色、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守卫我们的精神家园的目的。从而不断提升城市的内涵及品位,使人们既享受现代生活,又留住历史和人文的印记。

三是更加注重和强化规划设计条件的地位和作用。规划设计条件是直接导控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设计的法定规划依据,是规划编制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定的依据和应当遵循的准则,是建设项目土地拍卖、规划设计、工程审批以及依法对项目实施监管和竣工规划验收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注重和强化规划设计条件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严把规划设计条件关。依据上位规划的规定和要求,依法严控规定性(强制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认真做好指导性条件,如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要切实提高规划条件的水平和质量,在严控各项技术指标的基础上,增强指导性,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的内涵、特色和品位。

二、规范设计市场秩序

一是严格落实设计单位资质审查制度。设计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持相关资料到县规划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备案,未进行资质审查而承接设计任务的,县规划部门不予进行方案审查。坚决防止设计单位超范围、越级承担业务,避免设计单位陪标、衬标及业务转包等行为,违者将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清理出市场。

二是严格规范设计单位职业行为。设计单位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禁阴阳图纸、弄虚作假、设计转包等行为。对于承担的设计任务,设计单位必须认真对待,配备得力人员,坚决避免“一流单位、二流人员、三流成果”现象的发生,确保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水平和质量。

三、提升规划设计方案质量

一是组建“优秀设计单位资源库”,实现优秀设计资源共享。入库单位从为我县和滨州市及周边地区提供过服务且业绩优秀、实施效果良好的设计团队中选拔产生,同时积极吸纳国内、外知名的优秀设计团队参加。拟入库单位须提供资质、设计团队人员、业绩成果、近期在我县或滨州及周边地区的收费标准、方案补偿费等信息,作为入库的必备资料和建设单位抽取选用的依据。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库内单位进行资格和业绩审查,及时补充高水平单位入库,剔除业绩不佳、弄虚作假者,确保真正发挥好资源库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县规划设计水平的提升。

二是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确保规划设计方案的数量。1、标志性片区、标志性节点、标志性建筑物的规划设计由县政府负责组织方案征集;2、城区内沿街、沿水的公建类项目,至少委托三家设计单位(设计资质不低于乙级,至少两家为甲级)分别进行方案设计,其中至少两家必须从“资源库”中选取;3、城区内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新建非工业类项目,镇区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医院、住宅、商贸设施、社区等新建非工业类项目,至少委托两家设计单位(设计资质不低于乙级,至少一家为甲级)分别进行方案设计,其中至少一家必须从“资源库”中选取;4、城区内的新建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必须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外观设计。

三是严格落实规划设计方案。方案在设计之初,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准确理解把握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于空间布局、平面布置、建筑风格、交通流线、装饰工艺、环境艺术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其实施的可能性。方案一旦评审通过,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过的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对于方案中表达的内容在施工图纸中严格落实,确保方案的完成度。严禁对评审通过的方案做实质性修改,坚决杜绝为了通过方案评审,不切实际随意贴图。对于施工图纸与评审通过规划方案不一致的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管理备案。建设项目内的配套设施、道路开口、入口院墙、门头牌匾、景观绿化、夜景亮化等内容纳入建筑规划方案内,按照“三级会议”审批制度的要求和范围进行评审,审批通过后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并作为规划竣工验收的必要部分进行核验。

四、完善专家咨询、评审制度

一是建立专家库及运行机制。在全国范围内邀请、吸纳规划、建筑学、美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各方面的高层次人才进入到专家队伍中来,注重专家的专业水平档次、优化专家的专业构成比例,组建专家库。同时,建立科学、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在人员构成上相对固定,让专家们全面了解、掌握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状况以及城市规划现状,结合自身的专业研究,在各自专业领域内对城市规划的编制、修订、发展拥有绝对的话语权。

二是完善专家咨询、评审制度。积极发挥好专家库专家的咨询作用,在各类规划的编制、重要项目的设计前,邀请专家们亲临现场一并踏勘,结合实际从各自专业的角度提出意见和看法,经归纳整理后作为设计条件的一部分,为规划的编制、项目的设计提供咨询服务。继续严格执行规划项目“三级会议”审批制度,邀请专家库专家参加,更加全面、客观、科学的对方案进行评审,更有针对性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方法,并严格按评审意见进行整改,使设计方案更加科学合理,切实提升我县规划设计水平。

五、强化规划管控

一是严格方案变更程序。规划方案一经评审通过,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者,须由业主书面申请,载明变更理由,并按程序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拟变更后的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相关指标不得突破规划条件要求,外饰材料和景观标准等不得降低。

地方专项计划篇6

第二条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所需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拨款和国家公益金、残疾人福利基金、企事业单位赞助等项资金。

各地应按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五年计划纲要规定任务的按期完成。

第三条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只适用于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康复。用于残疾康复、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的补助。

(二)教育。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补助。

(三)就业。用于对失业残疾人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

(四)扶贫。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机构工作的补助。

(五)文化体育。用于残疾人特殊艺术活动补助;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运动器材购置,残疾人体育运动基地补助,社区残疾人体育活动、特奥活动补助。

(六)其他。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任务指标和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五年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中央财政安排的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补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分别列入中央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财政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的五年计划纲要任务指标进行分配,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补助项目和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情况安排相应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接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分配和下达,不得截留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第十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及时编报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资金决算情况;每年4月底前,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全国专项资金决算情况。

第十一条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用五年计划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五年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法规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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