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环境问题(6篇)
来源:网络
碳排放环境问题篇1
内容提要:本文从碳关税问题的缘起出发,在深入分析支撑碳关税的相关理论基础上,对碳关税的性质进行了厘定,认为“碳关税”属于WTO规则中的边境调节税,是一种区别于关税而被定性为税收调整的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国内被征收“碳税”产品与相同进口产品之间的税收负担,但由于WTO规则的模糊性,“碳关税”措施尚有待于进一步澄清。
一引言
在钢铁般的国家利益、锱铢必较的权利分割和无休止的争吵面前,人类的前途何其渺小,经过十二天的漫长会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哥本哈根协议》并没有就2012年后的全球减排行动、资金技术支持等方面达成具体共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在全球失意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后,有专家便指出,可以预料的是,全球气候政治的激烈博弈不会随着哥本哈根大会的结束而停止,而是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作为国际政治经济领域的重要议题,被探讨、谈判乃至争执。碳关税作为一种国际气候政治博弈的手段,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后,越来越受到以欧美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的重视。欧洲政策研究中心能源气候项目负责人伊恩霍夫表示:“如果启动碳关税,那么可以帮助欧盟在未来的气候变化谈判中获得主导地位。”法国总统萨科奇也多次在各个场合不遗余力地“推销”碳关税,表示将继续推动欧盟设立碳税边界机制,以加强针对“环境倾销”行为的斗争。2009年12月22日,欧盟各国环境部长在布鲁塞尔召开会议,很多欧盟国家部长均认为碳关税将是一种最终的选择。事实上,这是碳关税引起的第二轮冲击波了。2009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第一次提出了“碳关税”相关条款,虽然没有马上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但仍然在国际上引起轩然大波。可见,在征收碳关税的问题上,欧洲和美国正遭受着巨大的压力,以至于碳关税被热炒成箭在弦上、伺机而发的问题。面对严峻的形式,亟需国内学者在对碳关税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合理应对策略。本文拟从碳关税问题的缘起出发,在深入分析支撑碳关税的相关理论基础上,力求对碳关税的性质进行厘定,为其后对碳关税规则的全面研究打下坚实基础。
二碳关税问题的缘起
碳关税(carbontariff),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目前尚无权威定义,一个普遍的看法是: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早在2006年11月6日至17日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第12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法国前总理多米尼克.德维尔潘就提议:“应对没有签署后2012气候变化国际公约(即所谓的“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工业产品出口征收额外关税(extratariff)”。[1]由于欧盟委员会认为该提议与WTO规则存有潜在的冲突而提出反对,因此,这一所谓的“额外关税”尚未在普遍范围内引起人们的关注。一般认为,碳关税这一提法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2007年1月,法国前总统希拉克要求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和《后京都议定书》时,警告美国如果不签署该协议,则会对进口自那些不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产品征收碳关税。[2]其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由此,“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形势下政治经济手段日益受到有关国家的重视。法国现任总统萨科奇在2007年11月,再次重申了碳关税的提议,旨在保护在欧盟排放交易体制下(EUETS)面临沉重执行成本的欧盟企业。[3]2009年6月,萨科奇再次将碳关税的讨论升级,建议若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没有达成一致,则可考虑将碳关税作为一种机制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欧洲公司与来自尚未进行二氧化碳减排的国家的产品间的竞争建立一个“公平的环境”。面对法国在碳关税问题上的狂飙突进,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也不甘示弱,美国国会众议院于2009年6月26日投票通过了由议员韦克斯曼和马基共同提出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这部法案中虽然没有carbontariff的直接表述,但规定了InternationalReserveAllowanceProgram(国际储备配额,笔者译注),指从2025年1月1日起,在与美国参加的国际协定一致的基础上,对于未采取相应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国家,凡进口自这些国家所涉产品的进口商必须购买国际储备配额,来抵消与他们进口有关的排放,否则不能进入美国市场,配额的购买价格将等于美国国内最近一次碳排放配额拍卖的交易价格;占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比例不到0.5%的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产品无需购买特殊配额。[4]
三碳关税的基础理论解析
二氧化碳排放导致的气候变化,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是一种负外部性。为了纠正这种负外部性,需要内化这些环境成本,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采取一些措施,促使环境破坏者为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将环境成本内化到其经济活动中去。目前,被广泛讨论,并被一些发达国家青睐的内化二氧化碳排放的环境成本的国内措施主要包括两种机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国内税收机制和排放交易机制。这些机制的运用固然会起到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作用,但同时也会在实践中产生不公平竞争和碳泄漏的问题。
首先,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非附录1缔约方暂无硬性减排任务,所以,对那些履行《京都议定书》协议的附录1国家(主要是欧盟)而言,实施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政策,必然会增加其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而影响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来所谓的“竞争力损失”问题。以欧盟为例,为了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欧盟各国实施了较为严格的气候保护政策,并通过征收环境税、排放交易措施等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能耗。由于欧洲大面积地开征能源税,已形成了能源价格相对(美国)不断上升的局面,这种局面正使欧洲各国政府面临着能源密集型行业或出口导向型行业越来越多的抱怨与政治压力,这些行业认为他们受到了来自美国或其他国家同类行业的不公平竞争。可以预见,随着各种更为严格的环保措施的出台与实施,欧洲各国的传统能源价格还会进一步上升。由此可见,一个国家无论是通过开征碳税,还是利用减排交易手段对环境实施保护,都会增加该国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而引发相关企业或行业竞争力的损失问题。而对于那些没有采取相应环保措施或环境保护力度小的国家,其产品或企业就可能获得价格上的竞争优势,从而带来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其次,在减排义务上,由于存在着附录1缔约方与非附录1缔约方的区别;同时,在附录1缔约方之间,还存在着减排标准高低不一的问题,所以,在履行《京都议定书》协议的过程中,高能耗、高排放的产业很可能会由附录1缔约方转移到非附录1缔约方,或由减排标准高的国家转移到减排标准低的国家,这就是所谓的“碳泄漏”问题。具体而言,如果一国通过开征碳税的手段来实施减排,在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同时征收相同的碳税的情况下,企业出于避税的倾向会从征收碳税的国家转移到不征收碳税的国家,或从碳税负担重的国家转移到碳税负担轻的国家。这样一来,某些国家或地区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被其他国家或地区增加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所抵消,“碳泄漏”问题将使得全球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难以实现,同时还会带来工作机会的转移,即产业(能源密集型)的转移必然带来工作机会的转移与减少,从而影响一国的经济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0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鲁格曼对“碳关税”在WTO框架下的合理性提出了明确的设想,他认为“碳关税”本质上就是一种增值税,是政府对市场所产生的扭曲一种矫正。克鲁格曼认为,WTO应当将碳排放限量及交易中减少各国扭曲的边境税与增值税一样对待,即碳排放许可价格最终是加在消费者身上的税,并且消费者应该对进口品所发生的碳排放与国内生产品所发生的碳排放支付同样的税负。他进一步指出,如果美国国内减排而没有对外国未减排的产品征收碳关税,会使国内处于不利的不公平地位,使消费者没有动机去避免购买外国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的进口产品,从世界来看这种结果没有效率,与增值税一样,碳关税起到了平整竞技场的效果,不是保护主义。由于各国采取控制全球气候变化的政策差异会导致能源成本差别,会涉及竞争优势。假如仅仅美国采取气候管制,并且没有采取投资先进的低碳和无碳技术行动,那么,未来20年里给碳排放定价的气候政策可能对美国能源密集制造业竞争力具有实质影响,因此,碳排放成本高的国家会有对来自没有或较小碳限排政策和低能源成本国家的进口商品加征边境调节税的政治压力。这种调节税会基于与每种进口商品生产相关的碳排放,并且调节税要使发生的成本增加与出口国比照进口国所采纳的气候政策相匹配。与等同于对碳排放限量及交易的碳税所发挥的作用一样,对尚未内部化二氧化碳排放外部性的任何国家课征碳关税是最优的。相反,如果没有碳关税,却对碳排放进行限量及交易或征收碳税会使市场扭曲。只有各国协调达成最优关税,才会增加全球福利,减少碳排放。因此,边境调节的碳关税能够得到经济学理论的支持。[5]简言之,在克鲁格曼看来,碳关税是为了公平竞争而夷平竞技场,不是为了保护。没有缴纳类似碳关税的进口产品会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承担了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有权选择在边境采取贸易措施,提高国外相似产品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即所谓的边境调节措施,对进口产品,根据其含有的二氧化碳(或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成比例的征税;同时对其本国出口的含有二氧化碳的产品,进行免税或退税。
四碳关税的性质厘定
出于对新生事物认识的缺乏,“碳关税”的名称本身极易使人认为它是一种关税,那么,碳关税就是一种普通关税吗?众所周知,关税一直被用作管理贸易尤其是限制货物进口的措施,由于世贸组织致力于倡导单一关税保护原则,因此,关税措施是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内管理贸易的主要手段。GATT1994在允许成员方使用关税手段的同时,也确立了约束关税和分阶段削减的原则,一国在作出关税减让后不得再进一步提高,成员方有义务不再实施超过减让表所列的关税水平或其他税费。从在HenryWaxman和EdwardMarkey提出的《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钢、铁、铝、水泥、玻璃和纸浆、纸、化学制品、工业陶瓷是碳关税针对的主要产品,而这些产品大多在美国的关税减让表中进行了明确的约束。因此,如果把碳关税视为一种普通关税,其不具有在WTO多边贸易规则框架下的合法性。如上所述,既然碳关税不应被视为一种普通关税,如何对其性质加以界定呢,这就需要全面辨析碳关税的征收规则。由于欧盟内部对实施碳关税尚存极大争议,也缺乏相关的具体法案,因而下文拟主要围绕《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辨析。
从《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的相关规定来看,碳关税是作为美国在国内开征“碳税”的辅助手段而提出的。碳税从本质上说属于环境税,是一种针对日趋恶化的生态环境,为改变环境资源无价的状况而提出的全新税种,它是对生态环境的一种补偿,通过税收的形式平衡应由资源开发者或消费者承担的对生态环境污染或破坏后的补偿。环境税既具有保护环境的潜在效用,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而从世贸组织的宗旨来看,世贸组织强调在扩大贸易的同时保护和维护环境,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实施环境税对实现WTO的宗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征收环境税会增加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影响到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又为各国所不愿。有鉴于此,2009年6月26日,世贸组织(WTO)在与联合国环境署(UNEP)共同发表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各国政府可以通过诸如“碳税和能源税的边境税调整”来制衡因一国采取碳税或排放贸易而增加的成本所带来的与别国产品的价格差异的可能性,并通过该“边境措施”来解决“碳泄漏问题”。根据上述报告,笔者以为“碳关税”只能定位于WTO规则中的边境调节税(bordertaxadjustment,简称BTA),是一种区别于关税而被定性为税收调整的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国内被征收“碳税”产品与相同进口产品之间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根据世贸组织的相关文件,1970年GATT边境调节税工作组适用了OECD对边境调节税的定义:指(一国)根据目的地原则,全部或部分,实行的任何财政措施。可将其分为两种类型:(1)出口国家,通过实施一种措施,将出口产品,相对于在其本国市场上销售给消费者的相似国内产品,从其承担的部分或全部税收中解放出来,例如采取退税,减免税的措施;(2)进口国家,参照其本国相似的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征收部分或全部税收。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边境调节税既可以适用进口环节也可以适用出口环节,而《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的“碳关税”显然属于进口环节的税收调整。由于WTO在《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中强调WTO的多边纪律将调整上述涉及国际贸易的国内措施和边境措施,GATT和WTO规则都将适用于基于含碳产品或具有“可比性”的气候变化减缓措施的边境措施。由于进口环节的BTA是一种调节税,而不是关税,是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一种费用,等于国内“相似”产品承担的税收。换句话说,“边境税”和“边境调节税”是不同的。前者是一种施加在进口产品上的税(或关税),而“边境调节税”是当产品进口后,进口国对施加于其上的国内税的一种调整。因此,GATT1994第2.2(a)条应成为界定碳关税的法理基础。第2.2(a)项允许两种类型的进口税费(即边境调节税):(1)对与国内产品相似的进口产品征收的费用;(2)对全部或部分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物品征收的费用。对于第一种类型,被征收基于碳的边境调节税的产品即是与国内燃料“相似”的进口燃料。对于第二种类型,则引起广泛争议,用于生产特定产品的能源投入和化石燃料是否可被视为“全部或部分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物品”?一些学者建议,第2.2(a)项的措词已经将第2条的适用限制在能(部分)物理包含入最终产品的能源投入上,即该“物品”必须实质存在在最终产品中,这样就排除了对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或化石燃料适用边境调节税的可能性(但并没有排除对燃料本身征税进行调节的可能性)。按照这种观点,对那些并没有转化或合并到最终产品的原材料所征收的间接税是不能进行边境税调整的,显然“碳税”即二氧化碳排放税属于此列,而《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是针对美国国内产品征收的“碳税”进行边境税调整的,因而不能够涵盖在WTO的边境税调整范围之内。但第3.2条的规定给了一些学者提出不同意见的可能。第2.2(a)规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与国内税等值的费用必须遵守第3.2条及该条附录注释中的序言。第3.2条规定,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费仅限于“对国内相似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税费”。那么“直接或间接”如何界定,这在与二氧化碳排放调节税有关的文献中被广泛讨论。这里问题的焦点在于,根据第2.2(a)和第3.2条,当最终产品被进口时,是否只有针对物理包含在最终产品中的投入所征的环境税才有资格适用边境调解。一些学者认为,第3.2条中的“间接”一词可以解释为:对特定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投入征收的税费,可以视为是对该产品“间接”征收的税费,因此应允许对其使用边境调节税。[6]那么,根据这一论断,对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或燃料或排放的二氧化碳(不需要物理包含在最终产品中)征收的税费是可以适用边境调节税的。例如,在GATT超级基金案(theGATTSuperfundcase)中,美国超级基金税并没有针对进口产品本身征税,而是对该进口产品的某种化学组成成分征税。该案专家组报告指出:进口的产品在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属于被征对象的化学原料,所以在国民待遇基础上对这种化学原料征收的税可以在最终产品进口时进行边境税调整。有学者认为这个案件确定了GATT允许将进口产品的边境税调整适用于针对生产过程中对某些化学原料所征收的国内税。然而本案的专家组对被征税的化学原料是否必须包含在进口的最终产品中或最终产品是否含有被征税的化学原料,以及有关化学原料在生产过程中已经消耗尽并没有成为最终产品中的物质是否也可以进行边境税调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如果对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或燃料或排放的二氧化碳征税也可以视为对最终产品的“间接”征税,那么《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针对美国国内产品征收的“碳税”是可以对其适用边境调节税的。
综上所述,“碳关税”属于WTO规则中的边境调节税,是一种区别于关税而被定性为税收调整的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国内被征收“碳税”产品与相同进口产品之间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但由于在对排放的二氧化碳征税是否可以视为对最终产品的“间接”征税问题尚还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的“碳关税”措施是否属于WTO规则中的边境调节税尚有待于WTO的进一步澄清。尤其要强调的是,即便是通过WTO嗣后的解释,该措施被证明为属于WTO规则中的边境调节税,仍需依据WTO的多边纪律全面辨析“碳关税”具体规则的合法性。
注释:
[1]“Countriesthatdonotsignuptoapost-2012internationaltreatyonclimatechangecouldpotentiallyfaceextratariffsontheirindustrialexports.”http://euobserver.com/9/23124/,2009-7-8.
[2]http://www.nytimes.com/2007/02/01/world/europe/01climate.html?_r=12009-7-8-11:00.
[3]http://www.euractiv.com/en/trade/carbon-import-duty-proposal-fails-impress/article-1686652009-7-8-11:05.
[4]111thCONGRESS1STSESSIONH.R.2454(June22,2009),SEC.766INTERNATIONALRESERVEALLOWANCEPRO-GRAM,p.945-946.
碳排放环境问题篇2
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2007年)指出,近50年的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尤其,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增加会使全球增温[1]。而且很多气象学家都认为一旦变暖的幅度达到2℃,再往上就是一个加速变暖的灾难性过程。因此,气候变化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相应世界多国都在发展低碳经济,并已取得了明显成效。美国选择发展新能源作为推行绿色新政和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方向,2009年美国新任总统奥巴马签署《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实施总额为7872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内容包括开发新能源和节能增效等方面;欧盟把促进经济复苏和增加就业机会与向低碳经济转型结合起来,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三个20%目标”,即到2022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20%,将可再生清洁能源占总能源消耗的比例提高到20%,将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费量减少20%。在亚洲地区,中日两国资源禀赋类似,人均资源占有量相当,但在人口结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虽然中国的历史累计碳排放很低,人均碳排放也一直低于日本,但是中国的碳排放总量很大,碳排放强度也很高。此外,据国际能源机构(IEA)2009年的资料显示,中日两国均为高化石能源国家,中日两国化石能源依存度分别高达87%和83%,但日本的单位GDP的能耗却远远低于中国[2-3]。因此,通过对中日两国碳排放比较分析与研究,对于中国制定碳减排政策以及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中日两国碳排放比较研究
1.碳排放的分析数据来源
当前碳排放可以通过诸多方法确定,主要包括宏观模型、直接测量、计算和估算。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验的增加,人们对于每一种方法的准确性、价值和适用性的了解也在增加。总体来说,有关碳排放影响因素的研究一般涉及3个对象:碳排放总量、人均碳排放量以及碳排放强度,以及两个研究层面:一是纵向的按时间序列分解,分析碳排放的历年数据,研究某个国家经济发展伴随的碳排放增长过程。二是横向的按国家和地区分解,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碳排放现状以及其能源结构和碳排放因子。笔者所采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美国能源部橡树岭实验室(ORNL),日本环境省和经济产业省公布的碳排放年度报告等。
2.碳排放的分析方法研究
碳排放的影响因素以及碳排放的时间序列主要采用两种分析方法:
(1)Kaya公式分析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低碳经济发展会受到本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技术水平的制约。由日本学者Kaya提出的计算生产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的Kaya公式:排放量=人口×人均GDP×单位GDP能源消耗量×单位能耗碳排放量由公式可以看出,一个地区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是该地区人口总量、人均GDP、单位GDP能源消耗量和单位能耗碳排放量的连乘积,人口规模、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能源强度及碳排放系数是影响碳排放的4个基本因素。人口规模受历史因素、生育政策和育龄人口生育行为的影响;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经济发展所处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集中反映;能源强度和碳排放系数则是产业结构和成员装备技术水平的函数。通过Kaya公式分析法,可以根据国家的基本社会经济数据,衡量碳排放的总量和各个要素对碳排放总量的影响大小。
(2)环境库兹涅兹曲线分析。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其环境污染程度也较轻,但是随着经济的增长、人均收入的增加,环境污染由低趋高,环境恶化程度也随之加剧;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后,即到达某个临界点或称拐点”后,随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又由高趋低,其环境污染的程度逐渐减缓,环境质量逐渐得到改善,总体呈现倒U形曲线关系,这种现象被称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nvironmentalKuznetsCurve)。最初有关环境库兹涅兹曲线的研究主要针对二氧化硫、粉尘、水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后来才逐渐扩展到对于二氧化碳的分析。林伯强(2009)基于国家水平的宏观数据,依据环境库兹涅兹曲线方法,预测了中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将会于2022年出现拐点[4]。对于中国而言,其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期,人均GDP逐年上升,同时其碳排放总量也在上升。中国正处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U形的前半部分,说明中国人均GDP增长的速度远远大于碳排放增长的速度,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体现了中国碳排放强度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对于日本而言,其经济已发展到一定阶段,人均GDP与碳排放呈现倒U形曲线关系,这说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应用于碳排放的研究是可行的。在2007—2009年期间,日本的碳排放持续下降。虽然这与全球经济危机有一定的关系,但从总体趋势看,经过20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日本的碳排放库兹涅茨曲线已经很明显。
3.中日碳排放总量比较分析
碳排放总量是一个国家在单位时间内所产生和排放的碳总量,是衡量一个国家碳排放多少的重要数据。有些统计机构使用的数据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数据,笔者所采用的数据均是碳排放数据。由于大量使用化石燃料和发展水泥工业生产,2008年中国碳排放量已达19.2亿t,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1950年中国化石燃料的碳排放量在世界排名还是第十位,但在1970—2009年的将近40年间中国化石燃料的碳排放量以每年5%以上的速度增长[5]。虽然近期增长趋势有所放缓,但从图2可看出,中国碳排放总量上升的幅度仍很明显。但对于日本而言,其碳排放量发展状况应从更大的历史尺度来分析。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段时间,特别是1950—1973年,日本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和能源加速使用的时期,其碳排放量以平均每年9.8%的速度在持续增长。在此后的期间,日本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高度,经济平稳增长但物理扩张十分有限,碳排放已趋于饱和,其碳排放总量几乎保持不变。
4.中日人均碳排放以及碳排放强度比较分析
人均碳排放是一个国家按照当年人口总量平均每人的碳排放量。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自1960年以来中国的人口增加了1倍,人均碳排放量也在增加,特别是近10年来,中国的人均碳排放呈现明显上升趋势。2006年中国的人均碳排放量为1.32t碳/人,首次超过全球平均水平1.27t碳/人。而在2009年中国的人均排放量更高,达到了1.52t碳/人。据联合国能源交易数据显示,2008年日本是世界上最大的煤(1.84亿t/年)和液化石油气(1320万t/年)的进口国,也是世界上第二大原油(1.91亿t/年)和天然气的进口国。2008年日本人均碳排放为2.59t/人,2009年日本人均碳排放为2.28t/人,下降幅度很明显,但其人均碳排放还是远远高于中国人均碳排放(图3)。碳排放强度是指一个国家单位GDP的碳排放量。一般情况下,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碳排放强度指标是随着时间、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而下降的。总体而言,中国和日本的碳排放强度也随着时间逐渐下降。在1978—2009年期间,日本的碳排放强度由2.79t/万美元下降到0.57t/万美元,即日本2009年的碳排放强度仅占1978年的20%。与此同时,中国的碳排放强度由26.91t/万美元下降到4.08t/万美元,即中国2009年的碳排放强度仅占1978年的15%,其下降的幅度比日本还要大。但从碳排放强度的具体数据来看,日本的碳排放强度仍比中国低很多,比如,2009年中国的碳排放强度是日本的7倍多,而2009年中国的碳排放强度与1978年日本的碳排放强度相比,仍要高出将近50%。由此可见,中国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与日本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p#分页标题#e#
5.中日能源结构比较分析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国的一次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其中,2009年中国的一次能源生产量为27.46亿t标准煤,原煤所占的比重高达77.3%;中国一次能源消费量为30.66亿t标准煤,煤炭所占的比重为70.4%,石油为17.9%,天然气、水电、核电、风能、太阳能等所占比重为11.7%;而在同年全球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炭只占27.8%,石油为36.4%,天然气、水电、核电等占35.8%[6]。由于煤炭消费比重较大,造成中国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也相对较高。历年来中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比重一直保持在70%左右,石油的比例保持在20%左右。与煤炭和石油相比,碳排放量较低的天然气使用量很少。但近年来碳排放几乎为零的水电、核电和风电的比例有所增加,这是一个很好的趋势。日本与中国相比,在能源结构方面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与中国相似之处是,日本水电、地热等新能源(不包括核能)所占的比重也是10%左右;存在的差异很多,其中日本煤炭所占的比重只占所有能源总量的20%多,而天然气的比重与煤炭持平或略多,也占了20%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日本核能使用所占的比重接近了所有能源总比重,占到了1/3。日本于2009年5月公布了《2008年能源白皮书》,提出了应将日本的能源消费结构从以石油为主转变为以太阳能和核能等非化石燃料为主。该白皮书认为,全球石油消费需求因经济衰退而减少,这只是短期现象。日本应该做好准备,应对随着世界经济复苏而再次出现的油价急升,打造不容易受原油价格变化影响的经济结构。同时建议,日本应加强对资源国的投资,确保能源的稳定供应;并应在节能、开发新能源、加强核电等方面从长远着眼,积极推进。近10年以来,日本的核能发电站设备一直保持着很高的利用率。但自从2011年3月11日的日本大地震之后,福岛核电站的事故直接导致了日本国民对核电站的使用开始普遍持反对态度,政府迫于压力也关闭了大多数在运行中的核电站,开始大规模的设备检查。综上所述,中国的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所占的比例比日本低很多。虽然现阶段发展核能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发展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和风能发电势在必行。为了保证能源安全和低碳环保的目标,中国应该努力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尽可能降低煤炭等化石燃料在能源消费总量中所占的比重,提高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促进能源供应的多样化。
二、对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启示
1.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率先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中国温室气体历史排放量很低,且人均排放一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并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国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提出的各项任务,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为保护全球气候继续作出贡献。2008年日本前首相福田康夫发表了题为为实现低碳社会的日本而努力”的讲话。该讲话集中阐述了日本在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上的立场与观点,明确了2050年日本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60%~80%的减排目标,提出了拟推行的部分减排措施,表明了日本引领世界低碳革命的决心和信心,勾勒出日本构筑低碳社会的远景和蓝图,因此被人们称为构建低碳社会的福田蓝图”[7]。而中国方面,总理也承诺中国到2022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2.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
在中国开发低碳经济必将带来较多的好处,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①有助于节约能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日益增加的能源需求,减少对进口能源的依赖,从而巩固中国能源的安全。②有助于缓解当地污染物的排放,并保护其环境的完整性,减少碳排放的同时也会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从而间接地减少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③有助于缓解中国面临的温室气体减排压力和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确保发挥后发优势,以及在未来社会的国际竞争力和发展潜力。④有助于推动和发展先进技术的创新,提高技术的整体水平和能源使用效率,从而增加中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⑤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并且促进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创建与实现。
3.中国应完善相关的低碳经济
法律体系日本是低碳经济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日本专门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并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分类别制定了《绿色采购法》和《家用电器回收法》等。而中国十二五”规划单独提出要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走绿色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但是,中国的低碳经济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需要尽快建立一整套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约束和规范中国低碳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碳排放环境问题篇3
关键词:低碳供应链;供应链管理;碳排放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0-0050-02
1引言
21世纪全球化的到来,一方面带来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环境问题日益恶化。导致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大幅增长。因此,以低耗能、低污染和可持续发展为理念的“低碳经济”正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我国也在改善环境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要降低3.1%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都要减少2%左右”,控制碳排放量依然是中国下一阶段经济发展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对供应链上各个环节碳排放提出了更多的新要求,供应链管理也从绿色供应链发展到重点更为突出的低碳供应链。
对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相关研究,国内外文献不计其数,但对这些研究成果的概括总结还很少。因此,本文将对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相关研究进行初步总结,通过分析目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为今后的研究提供新的方向和思路。
2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由来
供应链管理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学术界迄今为止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我国《物流术语》把供应链定义为: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涉及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最终用户的上游和下游企业所形成的网络结构。
有关供应链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对供应链的整体进行优化并开发其潜能,却忽视了在供应链实施中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随着资源供应日趋紧张、资源利用率日益下降以及环境问题的突出,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概念随之应运而生。这一概念是由MRC在1996年首次提出的,他认为绿色供应链是环境意识、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交叉融合,即在供应链管理中加入环境的因素。
虽然绿色供应链考虑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但它并未涉及对环境、经济、社会这三方面的协调。因而,越来越多的学者在绿色供应链的基础上提出了可持续供应链管理这一概念。可持续供应链管理是由Drumwright首先提出的,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学者们普遍认为,可持续供应链是环境、经济和社会三者共同达到平衡的一种现代化管理模式,其评价指标和研究内容更为全面且复杂。
2010年“哥本哈根会议”后,碳排放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低碳供应链便是在供应链管理中加入低碳的要求,这相比于过去的“绿色供应链”、“可持续供应链”而言,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和更多的挑战。毋庸置疑,低碳供应链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碳排放贯穿于任一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分销以及终端消费等各个环节。因此,对碳排放准确地测量和有效的控制,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基础。
3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相关研究概述
3.1基于低碳供应链绩效指标的研究
杨红娟,郭彬彬对低碳供应链绩效进行评价时,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认为对低碳供应链的绩效考评可设定五个一级指标,分别是财务和成本、业务运作、顾客服务、研发创新和减排环保,每个一级指标下又可分设不同的二级指标。李健等人在对集群式低碳供应链优化路径的研究中,分析了集群式供应链主体实施低碳行为的13个影响因素,分别是:供应商、制造商、物流商、零售商、消费者、低碳领域专业人才、上下游企业间合作、跨链竞合现象、投入资金巨大、向标杆企业学习的机会、建立核心企业的低碳形象、法规政策不健全以及产业集群发展阶段,通过模型的测算给出消除影响因素的最优路径。生艳梅等人在低碳视角下对绿色供应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构建时构建了五个一级指标:财务价值、内部流程、客户服务、创新与学习以及低碳绿色。由此,低碳供应链相比于传统供应链,增加了低碳、减排和绿色等相关指标,实现了对环境的保护。
3.2基于低碳供应链绩效模型的研究
杨红娟,郭彬彬利用传统DEA方法对低碳供应链及其绩效评价做出了初步探讨,通过检验各决策单元是否为DEA有效来判断低碳供应链运作效果。对于DEA无效的供应链,通过计算投影进而得到投入指标的调整值。谢鑫鹏,赵道致从易逝产品的碳排放量和政府的碳排放规制入手,通过建立经济主体的主从博弈模型,得到两个产品制造商和上游碳配额供应商之间互为反应函数的纳什均衡解。赵道致,原白云,徐春明探讨了由单个供应商与单个制造商组成的低碳供应链中纵向合作减排的优化问题构建了制造商占主导、供应商跟随的Stackelberg微分博弈模型,分析了制造商和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减排策略对产品碳排放量的影响。李健等人在研究消除集群式供应链主体实施低碳行为影响因素的最优路径中,通过ISM模型找出了阻碍集群式供应链主体实施低碳行为最深层次的原因,通过NK模型得出,消除影响因素的路径并非是从最深层到表层,而是按另一种顺序进行消除。
3.3基于低碳供应链的方法研究
到目前为止,在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研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博弈模型方法和DEA方法。比如,杨红娟,郭彬彬认为对低碳供应链运作状况的评价需要有一套相应的评价标准,并提出了五个一级指标和一级指标下属的二级指标,虚拟了八条供应链,基于传统DEA方法对各供应链的绩效做出了评价,最后通过投影计算出产出不变的情况下,为使供应链达到DEA有效,投入要素的减少量。赵道致,原白云,徐春明基于微分博弈,研究单个供应商与单个制造商组成的低碳供应链中纵向合作减排的动态优化问题,通过假设需求是碳排放量的线性减函数,构建了制造商占主导、供应商跟随的Stackelberg微分博弈模型,得到了双方合作减排的最优反馈均衡策略及利润最优值函数,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长期开展减排合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4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研究趋势
随着环境污染、资源紧缺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政府和学者越来越关注企业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1996年,绿色供应链这一概念首次被提出,在供应链的管理中融入环境保护的目标,对企业的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保护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在实际的应用中绿色供应链管理理论仍有其不足之处,比如传统的绿色供应链管理理论认为产品的租赁再回收比直接出售更环保,因为前者可以更好地实现回收再制造,但Agrawal等人发现消费者在使用租赁产品时存在过度使用的情况,由此对环境造成的消极影响比直接出售所造成的影响更大。
为全面度量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学者提出低碳供应链的概念,这一概念要求企业在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生产加工方式、分销方式以及终端消费情况等各个环节都最大限度的减少碳排放量,这就有效地解决了传统绿色供应链的不足之处。相较于传统供应链而言,低碳供应链形成了一个闭合式供应链,要求废弃物得到最大限度的循环利用,以期实现最大限度的环境保护。
从最早供应链概念的出现到绿色供应链、可持续供应链、低碳供应链的提出,每一步都是对供应链体系内涵的补充,使之更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在供应链绩效的评价方法上,从一开始定性的研究方法,如调查问卷法、案例研究、专家会议法等,发展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比如在研究中加入经济模型或DEA方法,使得到的结果更客观准确。
5低碳供应链管理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低碳供应链管理理论的研究刚刚起步不久,加之低碳供应链管理在实际运营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且较复杂,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目前的研究主要从外生机制入手,研究政府政策或企业供销各环节以及上下游企业之间纵向合作减排。但若能激发出供应链企业自身主动减排的需求,将实现整个供应链更加低碳的运营。
其次,碳排放涉及多个层面,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对供应链中的“碳足迹”进行精确的估计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商品从设计、生产加工到最终销售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地区甚至国家,碳足迹来源于各种投入和产出,发生在许多不同的环节,这些都给碳排放的测量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最后,国家对于碳交易、碳税收相关的制度还比较少且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企业虽然意识到低碳生产的必要性,但国家政策中对低碳运营的扶持、补贴政策还比较少,对损害环境的惩罚力度还不够大,这就使得低碳供应链的实施缺乏制度保障。
6结束语
低碳供应链是在传统供应链中融入低碳的理念,要求对环境的破坏尽可能小并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供应链整体收益最大化和碳排放量最小化,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本文在概括总结低碳供应链管理的概念、指标、模型和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找出其中的规律和存在的问题,以期为今后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研究提供方向和线索。
参考文献
[1]杨红娟,郭彬彬.基于DEA方法的低碳供应链绩效评价探讨[J].经济问题探索,2010,(9):31-35.
[2]李健,张伟正,吴成霞.集群式低碳供应链优化路径研究―基于ISM模型和NK模型[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5,(1):1-5.
[3]生艳梅,孙丹,周永占,等.低碳视角下绿色供应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25-27.
[4]谢鑫鹏,赵道致.低碳供应链生产及交易决策机制[J].控制与决策,2014,(4):651-658.
碳排放环境问题篇4
关键词:碳排放权;分配公平;分配模式;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排污权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国际公约、国内规则和行业机构规制获得一定的污染物排放配额,为了企业的正常生产或个人的正常生活在不损害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正当环境权益的前提下向环境排放适量污染物的权利。碳排放权是排污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其针对的客体是环境容量――一种归属于国家所有的无形非静态的物。简言之,碳排放权就是排污主体向环境容量中排放碳这一污染物,并取得一定收益的权利。碳排放权与排污权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二者在制度上有着一脉相承的渊源: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实施的基础,初始分配的公平是排放权交易的核心,可持续发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存在目的和价值追求。但是,基于温室气体这一排放物自身的独特性,使得排污权与碳排放权之间必然又有些许差异,应据其特殊性制定相适宜的制度。本文主要针对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公平问题进行研究
一、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概述
(一)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厘定
1.碳排放权的公权属性
碳排放权是存在于分配主体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接受主体排放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申请主体发放排污许可证。此种情形下,碳排放权则带有浓烈的公权色彩,体现了国家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行政权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直接介入。
2.碳排放权的私权属性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具有目的用益性、地位独立性和客体限制性三个显著特点。碳排放权是排放主体通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占有一定配额的排放量,对该环境容量资源加以利用,从而得到一定经济收益的权利。由此可见,碳排放权的私权属性主要体现在对权利客体――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方面。
3.兼具公私权属性的碳排放权
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人类对自身生存发展权利的要求亦日益高涨,环境权即在此情形下应运而生。环境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人人生而有之。碳排放权属于人权这一范畴,一直以来被忽视,人类呼吸排出二氧化碳这一生理机能从根本上决定了碳排放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从碳排放权的“生源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这两个国际性文件可知,碳排放权制度的创立是为了保障权利人享有健康良好的环境权利,使其免受某些主体滥用碳排放权追求经济利益而过度排放的侵害。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内涵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促进我国实现自愿减排的主要路径和推动低碳市场进程的重要手段,被视为可持续的长效减排机制。碳排放权交易由两个阶段组成――初始分配阶段和交易流转阶段。这两个阶段价值追求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初始分配阶段,以公平为主要的价值追求;在交易流转阶段,以效益为主导追求价值目标。我国地理环境复杂,南北经济发展程度、产业结构和行业性质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所以,应协调可持续共同发展的时代要求,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公平问题尤为突兀。
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公平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一)初始分配公平是碳排放权交易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
碳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碳交易市场实属信用市场,初始分配的正当性乃是信用的基本需求。市场运行绩效的标尺,第一步即是温室气体配额分配的公平,分配的公平是扼杀大企业垄断市场及操作市场的预防针。我国的碳排放交易仅处于初级阶段,不成熟的市场机制需要政府的引导。市场中不同发展阶段的大、中、小企业,需要按照不同的标准给予相应的配额促其发展。交易机制的形成与维持具体包含了三个子集,独立经济体能够达成一致有效的共识;必须按照“历史档案”原则体现公平;必须建立具有足够约束力的惩罚机制。
(二)初始分配公平是保障财产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企业来讲配额就是财产,主管部门不公平的分配就意味着侵犯了企业合法的私有财产,损害了其宪法权利。“国家拿走他拥有的实物,还是拿走他拥有的与该实物价值对应的货币,对经济领域的自由的影响是一样的。”社会的稳定需要兼顾各阶层群体的利益,无偿分配的不公平必然损害排污主体之外的其他各种主体的权益,拍卖分配的不公平必然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这些损害如若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长期积累,必然激活社会的不稳定因子引起社会变动。
三、初始分配公平的影响因素
(一)初始分配公平应当兼顾初始分配效率
不公平的交易市场会损害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碳排放权的效率价值要求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对初始分配的不公平加以调整和改变,为排污主体提供一个平等的竞争市场环境,使有限的环境容量得到最大限度的资源配置。碳排放权对效率的需求与初始分配的公平不仅相互制约相互影响,而且效率与公平所追求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统一。
(二)现行初始分配模式的内部缺陷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应有一个统一的分配标准,笔者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容量进行分配时,应当对排污主体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往的排放量、排污企业自身的设备以及以后的排放量加以考察评估,并分配合理的配额。
1.无偿分配模式先天的不足
无偿分配模式,是环保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将区域内的环境容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分配给排污主体的方法。美国和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相对成熟,实践中他们的排放配额绝大部分是免费分配给企业的。
无偿分配模式也是我国的主要分配方式,但是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无偿分配模式使得企业可以零成本获利,这无疑极大地阻碍了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减轻了碳减排的可实施性,而且这种模式与环境法基本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相背离,这对社会其他公众的环境权益来说是不公平的。在分配过程中,由于分配机制的不严密,使得行政权力的自主扩张,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寻租”现象已屡见不鲜,初始分配的公平性很难得到保证。
2.有偿分配模式面临的困境
与无偿分配截然不同的是,有偿分配体现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拍卖是有偿分配在实践中最常用的方式,是“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碳排放权的拍卖程序按照寻常物件拍卖程序即可,“标准公开――企业申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听证――批准”。但是,由于企业实力的悬殊和资金的限制,拍卖很容易损害小企业的权益,大企业凭借自身优势购买配额,以此来打压小企业,使小企业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难以发展甚至难以生存。
(三)行政权介入对初始分配公平的外部制约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不公平,不仅仅是内部缺陷造成的,外部的阻力也阻碍了初始分配公平的实现。初始分配的公平应当以实现初始分配公平的基本职能为前提。
1.政府与企业之间――推行阻力之较量
零成本获利的无偿分配自然受到企业的青睐,其推行阻力也较小。有偿分配模式给企业建立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对社会其他公众的环境权益负责,排污者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才可以对环境容量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基于投资成本的增加,在无形中企业排斥该分配方式,较无偿模式而言,极大地增加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摩擦和推行阻力。
2.政府内部之间――实行成本之衡量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标准涉及到经济发展状况、以往的排放量、排污企业自身的设备以及以后的排放量几个因素的考虑,这些也是政府在进行无偿分配的前期准备阶段要完成的工作。拍卖的顺利进行,拍卖主体是谁?管理机构有哪些职能?其地位如何?拍卖规则如何细化?拍卖制度怎样明确?这些繁琐而细致的工作需要政府来完成。政府成本的加大,对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公平性有间接的影响。
四、促进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公平的建议
(一)加强法律体系内的制度衔接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与物权制度、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制度、行政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司法救济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加强配套制度间的衔接有助于推进初始分配的公平。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对象是环境容量,排污主体对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体现了碳排放权与物权制度的联系。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制度是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得以运行的前提,科学合理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目标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依据。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是指环保行政机关对从事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者经营者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者确认该申请方从事该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二)立法确定排放总量目标
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目标的确定,可以由上而下纵向而行。国务院对直接隶属于中央的大型国企进行配额分配,省级政府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对该区域内的排放企业予以配额分配。配额的分配过程必须贯彻公平原则。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制度二者的有力结合,刺激了地方政府和排污企业之间对节能减排的互动,亦使得市场机制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得以充分发挥。我国的碳交易试点逐渐建立,对总量目标的设定是重中之重。
(三)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排污主体是否具有排污资格,根据申请主体的经济条件、生产设备和污染物处理技术该分得多少的配额,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加以限制,如果排污企业不具有最基础的技术设备、不具备污染物处理水平,应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技术革新或者相应的缩减交易规模。若拒不革新拒不缩减则取消其交易资格,以免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对从大气容量的角度来讲,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是国家对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做了说明,但是过于简单。由于企业的排放配额是通过行政许可得到的,因此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申请主体通过哪些程序获得,以保证初始分配的公平,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确认排放实体排放监测报告的法律确认程序
精准的监测是确定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有力工具,是督促排污主体及时处理污染物保护环境的有效手段。欧盟法律对排污主体做出了安装监测设备的要求。目前,我国由于受到技术水平和财政资金的限制,监测的水平和覆盖率还比较低,需要鼓励监测技术的开发、加大对监测系统的财力支持和加强对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此外,网络监测可以大幅度的节省资金和监测系统覆盖面窄的现状,并且便于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所以改进传统的监测方式,大力研发监测电子产品是完善我国监测系统提高环保部门工作效率的必由之路。精确的监测将排污企业的排污状况和政府的执法实况置于一个透明的环境下,公众为了维护自身生存环境积极参与其中,对排污企业不报、少报、虚报的不法行为予以监视,无疑对监测的力度起到了催化作用。
(五)建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主要涉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主体双方主体,政府对配额的分配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调控,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障市场的正常高效运转,需对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加以规制,以保障弱势方排污企业的权益。环境行政制裁措施是保护公平自由交易和实现总量控制目标额必要手段。对行政主体的权力范围明确界定,权限分工明细分配,主要负责人要对初始分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作为碳排放权一级市场初始分配的分配者,对于政府部门在分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资源配置的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明确体现: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分配模式根据地区、企业、行业的不同多元化灵活化,取无偿模式和拍卖模式两者之长。在碳交易初期,为了激发排污企业的减排积极性,采取无偿分配模式。待交易市场初步形成,针对对环境造成损害严重的排污量大的企业实行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方式。交易市场成熟后,完全采取公平且高效的有偿方式进行配额配置。无论在哪个阶段,公平原则始终是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谢立斌.宪法财产权对税收的规范――中德宪法比较研究载[J].税务研究,2009(6).
[2]徐以祥,冯翠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法律制度的基本构造[J].学习论坛,2013(7).
[3]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碳排放环境问题篇5
【关键词】碳金融农业经济发展SWOT分析
一、引言
随着全球变暖引起农业减产、土地荒漠化加速、极端天气频发等一系列温室效应,各国政府及环保组织开始召开各种谈判商讨温室效应治理方法,遏制碳排放对农业和自然资源造成的负面作用。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是各国商讨的代表结果之一,该议定书中明确提出各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商品的属性和相应价值,这就直接催生出了在减缓气候变化领域就逐步形成了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交易对象的“碳金融”市场。到2006年碳金融的概念由世界银行正式提出,广义的碳金融指的是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一切有关的金融与经济活动,通过金融市场互相交易原则使买卖双方获益,将环保义务化成经济活动。碳金融创造性地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变为金融产品,为应对气候危机提供了有效解决方案。在某种程度上,农村生态环境破坏与全球气候危机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源于粗放式经济发展带来的负外部效应,尽管前者更为特殊且范围更小。本身就很脆弱的农村生态环境所遭受的污染不仅源于城市化发展,也源于自身农业经济的发展,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从而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务必要摒弃有破坏性质的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治理好温室效应,大力发展高效低排的低碳农业。具体可以借鉴全球气候危机处理的有关办法,引进碳金融使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切实得到解决,同时利用金融手段解决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投融资困难等问题。
二、碳金融概述
低碳经济的发展直接催生了“碳金融”这个全新的概念,迄今对于碳金融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综合分析各有关学者的观点,本文认为碳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说,碳金融包含碳排放有关的服务及市场体系、财政、监管、金融等政策支持体系;狭义地说,碳金融指的是政府、环保组织、企业等利益主体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配额进行交易的金融活动。
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多源于其较强的负外部性,也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这时政府开始介入,但由于政府固有的缺陷(事后处罚、信息不对称等)又可能造成政府失灵,这样环境治理效果往往不佳。在充分利用金融风险管理策略的基础上,碳金融汇集了社会监督、政府管理及市场调节等多方力量,是回避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完善治理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创新举措,有助于实现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经济的协调发展。由于金融手段具有高经济效益、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各利益主体具备刺激性而非强制性、兼具微观防治与宏观调控功效等独特作用,其在推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作用巨大。碳金融的创新之处在于赋予温室气体一定价值,并在金融市场上促进碳信用的交易,将生产的负外部性转为正外部性,推动了传统高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发展模式的有利转变。
三、运用SWOT分析农业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为我国农村经济带来了许多重大成就,然而,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相伴而生。作为我国经济增长基础性支柱产业的农业仍然处于低效低产高投入高排放的高碳行列,农业生产使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城市污染与工业向农村的逐步转移更加剧了恶化的进程。因而,发展农业碳金融不仅有助于顺利实现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更能有效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并促进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寻求农业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策略,接下来将运用SWOT方法对农业参与碳金融问题进行态势分析。
1、我国发展农业碳金融的优势
首先,作为排碳大户,我国农业的碳源非常丰富。据有关报告称,温室气体的第二大重要来源是农业,而发展中国家可以运用农业固碳等技术全面发挥其农业70%的减排潜力。在不考虑农产品运输过程中碳排放量及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加工生产的条件下,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农业的排碳量约占17%,可见,我国农业的固碳及减碳潜力巨大。通过开展农业碳金融能够为我国争取更多碳减排量,或向需要额外购买碳排量的机构或国家出售碳信用,给我国农业发展提供更多获取收益的机会。其次,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东道主国家,农业碳减排市场较广,有着丰富的可供开发成CDM项目的资源。秸杆发电、生物质能、畜便甲烷收集利用等是目前已在我国得到开发的项目,且初见成效,未来更多的CDM项目将得到开发。作为农业大国,农业CDM模式在全国推广开来意味着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再次,农业固碳在缓解温室气体排放压力上作用巨大。工业碳排放是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这时通过其他途径部分转化工业碳排量就十分必要。低碳农业可以实现在大量降低碳排量的同时发挥其固碳功效,如农田土壤固碳。我国可抓住碳金融这一机遇,使农业的固碳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提升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最后,我国开展农业碳金融项目将免受场地限制且成本较低。相比资源和空间小、人口密度大的城市,农村资源更丰富,在农村设立碳减排项目会更加可行。农村土地租赁成本低,土地广阔,使碳减排项目建设免受场地限制且成本大大降低,这样在碳减排量价格一定的条件下,项目成本的减少会对其在碳产品市场的竞争优势有所提升。
碳排放环境问题篇6
关键词:低碳经济;外部性;政府职能
一、问题的提出
低碳经济是以低排放、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的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日益严峻的全球气候问题正在不断地被人们所认识,发展低碳经济是改变目前这种局面的重要途径①。目前,低碳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共识,众多专家、学者都把研究的目光转向如何发展低碳经济上。但首先我们要弄清低碳经济的外部影响及其所涉及的利益主体问题,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研究低碳经济的发展途径。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低碳经济更具有外部性,是一种国际性和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其应用涉及到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一场以低碳经济为核心的产业革命已经出现,世界各发达经济体都把发展低碳经济,把发展新能源、新的汽车动力、清洁能源、生物产业等作为走出国际金融危机新的增长点。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如何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发挥政府的调控职能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研究低碳经济的利益主体及其外部效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的政府调控问题。
二、低碳经济的外部效应分析
外部性问题是一个广受关注的问题,所谓外部性,也叫外在效应或外在性,它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根据作用效果可以把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类。其中,正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经济主体受益而无法从后者获取报酬;负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经济主体受损而后者无法获得补偿。
低碳经济旨在围绕整个经济活动,在生产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全面考虑温室气体排放,主要体现在对能源生产和消费作出更加有效率的选择,以求达到最小的温室气体排放量②。低碳经济是通过系统地调整体制从而激励节能技术创新、低排放技术应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进而逐步减少单位GDP的碳排放量,打破传统经济增长与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之间的旧的高度相关关系,建立新的低碳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低碳经济也存在外部性,例如:植树造林可以增加碳汇,降低大气中的温室气体,这就是正外部性;与之对应,一些生产企业向大气中释放温室气体,产生的温室效应降低了社会整体的福利,这就是负外部性。
(一)资源环境的外部效应分析。
低碳化是全球趋势,也是中国目标。能源的转型是国家经济转型的关键环节,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实现低碳化的、有序的能源结构是中国能源战略定位的根本。然而,中国的自然资源禀赋就是高碳、以煤为主的能源,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一次能源消费中,像中国的煤所占的比例如此之高。在传统经济形态中,以煤为主可能有成本优势,成为贸易中的比较优势,但在低碳经济中却变成了比较劣势。因为低碳工业必须是建立在低碳或无碳能源基础之上,而新能源的基础设施建构不仅需要巨额资金的投入,还需要有较长的建设周期。因此传统的能源结构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也很难有颠覆性的改变。③低碳经济在注重开发新能源的同时,把能源结构的调整与提高能源效率的方法相结合,采用低碳技术、节能技术和减排技术,逐步减少传统工业对化石能源的过度依赖,努力提高现有能源体系的整体效率,遏制化石能源总消耗的增加,限制和淘汰高碳产业和产品,发展低碳产业和产品。发展低碳经济能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这是低碳经济正外部性的表现。
(二)国家政府的外部效应
全球气候变暖影响人类的生存发展,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挑战。作为低碳经济的最大利益主体,各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发展低碳经济、减缓气候变化对其现实经济利益和发展权益意义非凡。特别是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他们早已认识到高能源、高排放的传统工业化道路给本国的资源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变革经济发展方式是必然趋势。国际上围绕低碳经济的能源和产业新技术开发和应用,无疑会有助于改变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有利于缓解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尖锐矛盾。从这个角度来说,低碳经济对国家政府具有正外部性。
但是,目前全球重化工业等高碳产业在发展中国家的集聚度在不断地提高,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日益成为世界工厂,而发达国家掌控着高新技术产业、低碳能源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的技术、设计、标准、专利、品牌等主导权,掌握着金融、保险、物流、销售网络等低碳经济主要领域。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高碳产业,为其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空间,而发展中国家在承接高碳产业转移后的20-30年,将背负高碳经济所带来沉重的资源环境负担。因此,围绕碳排放权和经济发展权问题将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博弈的焦点。④这是发展低碳经济负外部性的表现。
(三)企业的外部效应
从长远来看,企业在中国的低碳经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企业向低碳发展战略转型,将影响到行业上下游产业链,从而对公众、地方经济产生广泛的影响。作为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利益主体,企业的外部性表现主要从两个角度来讨论。
一方面,中国是正处于工业化发展中期的发展中国家,工业化本身就意味着对能源的依赖程度较高。长期以来,我们主要依靠发展高能源、高排放的产业来拉动经济发展,这些企业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如何提高效益、效率的问题上,它们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将外部成本转嫁给社会,而忽略了经济发展对环境的严重影响。发展低碳经济势必要对这些传统工业产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这就有可能提高企业成本、增加企业运营风险、影响企业整体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说,低碳经济的发展对企业具有负外部性。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中国的低碳经济发展必须要解决产业结构转型和调整的问题,产业因素可谓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基础。低碳产业孕育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良性的产业发展不仅能够解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成本问题,同时,一些经济实力雄厚、在低碳环保方面发展较快的先锋企业更承担了探索和表率的作用。这是低碳经济在企业方面的正外部性表现。
(四)公众的外部效应
民众是低碳经济发展最庞大的利益主体。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资源消耗迅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资源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在时间层面上,属于人类的那部分自然资源其实也并非完全属于我们这一代人,它同样也属于我们以后千千万万代的人。人类对资源的肆意掠夺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高能耗的企业排出大量温室气体,其产生的温室效应导致全球气候异常,严重威胁全世界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低碳经济的发展可以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异常气候影响、保障民众身体健康。此外,发展低碳经济还会对公众消费产生巨大影响。低碳经济能优化消费结构,给消费带来正的外部性,具体表现在消费的重点将由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向环保型产业转移;消费者的偏好也将随生产的布局变化而变化,更加青睐于低能耗的产品。随着低碳经济的提出和发展,通过对消费需求以及消费方式的影响,也将改变消费者现有的观念,在工业社会下形成的“快捷消费”、“一次性消费”、“炫耀性消费”等消费观念及习惯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学习性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消费观念将逐渐形成,以追求健康消费作为消费的倾向,追求消费有利于自身健康的同时也有利于大自然的健康。⑤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低碳经济在这些方面都能够带来资源环境以及人们消费方式的改善,产生较高的社会价值。但是这些改善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而资源环境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使投入的成本无法通过市场来充分补充,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因此,低碳经济发展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现象,这就需要政府明确角色,强化职能。
二、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职能定位
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社会各种力量的共同努力。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是最基本的行为主体,他们的选择和偏好就决定了低碳经济发展的成效。⑥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公众参与意识还比较低,对发展低碳经济倡导低碳生活不够积极,所以社会公众在低碳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较小。因此,低碳经济的发展关键主要取决于政府和企业两大主体力量博弈的选择。其中,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具有非常明显的外部效应,其生产创造的经济收益不可能完全归企业所有,相当一部分转变为社会收益而溢出。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社会收益明显高于政府投入,能够产生社会净收益。低碳技术不仅能够带来经济效益,它还对经济具有正外部性,因此低碳技术具有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双重功效。政府针对低碳经济的发展力度、发展途径所制定的政策将会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公众的消费方式和身心健康产生巨大影响。碳排放负外部性的存在使得低碳技术的研发投资具有正外部性,一方面私人部门对低碳技术研发投资的收益常常低于其成本,而另一方面,低碳技术的研发投资给全社会带来的效益又往往大于私人部门的成本,这就使得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应发挥重要作用。
(一)树立低碳经济的战略意识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它与可持续发展理念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是一致的,与当前大力推行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密切联系,是中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途径。⑦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对人类发展的影响是长远的。低碳经济要求进行能源消费方式、经济发展方式和人类生活方式经济一次全新变革,是人类调整自身活动、适应地球生态系统的长期的战略性选择,而非一时的权宜之计。目前我国面临社会经济发展与节能、气候变化的多重任务,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仍存在问题,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中国向低碳发展模式转变的一个长期制约因素,环境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生态安全形势严峻。因此,国家政府对低碳经济的认识一定要提升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把发展低碳经济纳入到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⑧
(二)加强企业激励机制建设
由于企业生产收益和社会收益的不一致,致使企业对发展低碳经济积极性不高。目前,企业作为发展低碳经济的主体,应对其建立激励机制,激励企业进行低碳科技创新。⑨激励机制是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内因和直接动力,是政府引导企业从发展低碳经济中得到经济效益的方式和手段。政府可通过诸如价格、税收、信贷、收费和保险等的手段激励企业进行低碳生产,例如在具备条件能够明确界定产权的地区、领域,政府可以推广完善符合中国市场特点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即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激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节约污染排放指标,这种指标作为“环境容量资源”、“有价资源”或“储存”起来以备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之需,或在企业之间进行有偿转让,⑩激发企业参与低碳经济实践的积极性。
(三)坚持国家利益
正确评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和责任。要把中国特定发展阶段所产生的“生存和发展排放”的客观必然性与发达国家的排放相区别,减少中国在减排温室气体上面临的国际压力,避免陷入发达国家借气候问题给中国设计的陷阱。(11)同时,在进行低碳经济的国家合作中,要坚持严格的可持续发展标准,对技术和项目严格把关,并准确合算减排成本,增强碳排放交易的透明度,防止清洁发展机制等项目成为发达国家廉价的减排工具。
(四)提高公众参与低碳经济的积极性
发展低碳经济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如何激发公众参与低碳经济的积极性,这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政府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媒体等宣传工具,加强低碳经济理念宣传,提高人们的资源意识、生态意识和环境意识。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普及教育、培训、论坛等方式促使各级政府和民众认识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到低碳经济能够实现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不断提高,认识到反正低碳经济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
注释:
①刘伟力.低碳经济时代背景下中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J].辽宁建材,2009(11).
②柏林.低碳经济辨析[J].企业技术进步,2009(12).
③鲍健强,苗阳,陈锋.低碳经济:人类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变革[J].中国工业济经,2008(4).
④鲍健强,苗阳,陈锋.低碳经济:人类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变革[J].中国工业济经,2008(4).
⑤陈春晓,张喜辉.浅谈低碳经济下的消费引导[J].消费经济,2009(4).
⑥沈金生.循环经济外部效应与政府定位[J].生产力研究,2007(3).
⑦金乐琴,刘瑞.低碳经济与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J].经济问题探索,2009(1).
⑧沈金生.循环经济外部效应与政府定位[J].生产力研究,2007(3).
⑨谢军安,郝东恒,谢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思路与对策[J].2008(12).
⑩曹明德.排污权交易制度探析[J].西北政法学院院报:法律科学,2004,(4):102.
(11)金乐琴,刘瑞.低碳经济与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J].经济问题探索,2009(1).
:
[1]刘伟力.低碳经济时代背景下中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J].辽宁建材,2009(11).
[2]刘华,杜金梅.循环经济的外部经济效应[J].经济论坛,2004(23).
[3]柏林.低碳经济辨析[J].企业技术进步,2009(12).
[4]邵伟.低碳经济: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新课题[J].金融与经济,2009(2).
[5]鲍健强,苗阳,陈锋.低碳经济:人类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变革[J].中国工业济经,2008(4).
[6]陈春晓,张喜辉.浅谈低碳经济下的消费引导[J].消费经济,2009(4).
[7]沈金生.循环经济外部效应与政府定位[J].生产力研究,2007(3).
[8]金乐琴,刘瑞.低碳经济与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J].经济问题探索,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