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解决方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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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解决方案篇1

内容论文摘要:环境与贸易之关系是近几十年来各国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一国政府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往往因为威胁、损害了其他国家的贸易利益而受到多种质疑,引发各种贸易争端。素有“经济联合国”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在处理成员方递交的此类争端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本文结合GATT/WTO争端解决历史上的相关案例,总结、归纳WTO在审查成员方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方面的立场、规则和纪律。论文关键词: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例外条款;域外管辖;透明度;国际环境法规范Abtract:inhistoryofDSB,therewasaseriesofcasesabouttheenvironment-relatedtrademeasurestakenbysomecountries.Thisarticleelaboratesonsuchbehaviors’necessity&validitytogetherwithcorrelativeregulationsinGATT/WTOandDSB’spractice(especiallythelatter),then,givesabriefsummary.Keywords:environment-relatedtrademeasures;exceptionarticle;jurisdictionbeyondterritory;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environmentlaw.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争论也愈演愈烈,“过去十年中,人们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之间联系的兴趣重新涌现”。环境的恶化触及和动摇了自由贸易的物质基础,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和组织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关环保贸易条款在实施中找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摆在WTO面前的现实难题。这些问题包括:1、环境法规对贸易的影响(竞争力问题);2、与环境相关的标准对贸易的影响;3、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合法性;4、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效应。其中第三个问题主要包括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和一些国家单边采取的贸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进口、许可证制度、征收环境附加税等。本文将重点论述国家采取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GATT/WTO体制下的合法性问题。二、GATT/WTO体制下的相关规定(一)、GATT/WTO共有的规定重审历史,我们发现有关环保与贸易的关系并非是GATT/WTO全新的课题,只不过GATT的起草者们并未料到今日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毕竟促进自由贸易的增长是GATT当时头等重要的任务。以下是GATT时期有关环保和贸易的条款,这些条款也为WTO所继承,被认为是解决成员间有关环保和贸易争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1、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3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但同时限定条件,包括:(1)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在计算上必须合理;(2)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必须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搞差别待遇。(3)不能将对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税费的方法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2、第11条关于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一般而言,WTO禁止实行数量限制,但不适用于下列措施;(1)是出口缔约方出于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是为实施某些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限制;(3)是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的对进口农产品和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可以看出,这些例外均直接的或间接地可归于一国出于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从而获得WTO义务的豁免。3、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B)为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为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鉴于该条(B)和(G)款被普遍认为与环境保护有关,也是成员方引用最多、分歧最大之处,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亦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的适用规则,在接下来的具体案件分析中,将以此为主要法律依据展开论述。(二)、WTO对环境贸易条款的发展一方面来自发达国家、环保组织的压力,一方面也是出于环境与贸易之间的能动关系,WTO对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课题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而且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持与维护环境,并以符合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关注,加强达此目的的措施……”,明确将可持续性发展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而且这也是“环境”字眼首次出现在多边贸易协议中。2、其他各项一揽子协议中所包含的环境条款。包括《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应规定,主要为成员方采取的与环境有关的措施设定了纪律和行为准则。3、WTO成立后有关部长会议的宣言、决议。如2001年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的多哈宣言中的《贸易与环境》工作计划。小结:从以上归纳可以看出,与其他投资、知识产权等议题不同,世贸组织并未形成关于环境保护的单项协议,而是主要通过成员方在环境保护方面达成的合意以“环保例外+限制条件”的条款形式加以表现,其规则具有分散性、原则性、高度抽象等特点,从而导致相关环保条款只有在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后,才得以逐步澄清、确定和发展。因而,对WTO案例的研究在环保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下面结合GATT/WTO史上的经典案例就以下几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争议和分歧较多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澄清,从中总结、归纳WTO在处理该方面形成的规则,推敲WTO对该问题的态度和基本原则,以期对成员方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和调整作用。三、案例分析(一)对条文用语的扩大/松动解释适用WTO条款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解释条文的含义。解释的原则、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WTO在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进行协调的能力。争端解决机构在对有关协议的适用和解释方面,一改GATT争端解决机构的保守作风,积极致力于对环境贸易关系的协调,在对条文用语的解释上,明显地放松了标准,更加注重了环境保护的需要。1、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根据立法背景和通常理解,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一词的合理解释应是诸如煤、矿产品等有限的资源,而不是其他可更新、可再生的资源甚至生物资源。但在GATT后期就开始体现出体现了对该词语宽泛、扩大解释的趋向。在WTO受理的第一起上诉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认为,清洁空气属于20条意义上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资源的可再生性不能成为反对构成可用竭天然资源的理由,初步体现了DSB在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对象的范围的放松倾向。而1998年WTO上诉机构对海龟案的最终裁决报告可以说是全面表述了DSB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场。上诉机构解释到:首先,根据条约文字,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与可再生的资源以及生物资源并不相互排斥,活的物种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再生,但由于人类的活动,也是可以耗尽穷竭并灭失的。其次,条约解释应遵循同时展(contemporarydevelopment)的原则,WTO协议的序言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保持与维护环境的重要性,: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经常把天然资源看作兼指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GATT1994第20条(g)项解读为仅指养护可用竭的矿产或无生命资源,未免太落伍了;再者,前此GATT1947通过的两个专家组报告(1982年的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案和1988年的加拿大影响鲱鱼和鲑鱼出口案)都认为,鱼类作为有生命的自然资源属于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最后,上诉机构注意到所有当事方和参加的第三方都承认其可用竭性和本案所涉五种海龟已都列入《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的事实。根据海龟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29—132段。可以看出,上诉机构在此充分运用了条约解释的方法,如通常含义、立法变迁、条约的后续实践、其他国际法源源的发展、争诉方的特定情况,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解释范围大大放松了,虽未明言环境保护的目标,但已具保护之实,为在WTO框架下缔约国合法合理地实行环境贸易措施提供了很大的适用空间,充分表明,“至少在目前情况下,WTO依然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乃至与其他议题交叉争议的良好场所”。2、“必需”在GATT/WTO很多规则中都涉及到,它(必需)是指不能够选择符合GATT的措施或者没有与GATT较少抵触的措施时才可以采用这项措施,换言之,援用该款必须首先证明本国采取的措施是达到保护人民动植物健康目的唯一手段。在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专家组认为可供泰国选择的既符合GATT规定又符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目的的措施很多,如危险标记标识、禁止香烟广告、维持烟草专卖等等,因此泰国对美国香烟的进口加以限制不是必需的,不能适用B款。这一理解在其后的91年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案、韩国牛肉案和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均得以坚持和贯彻。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专家组总能设想出一种既与GATT相符有能达到被诉方相关目的的替代措施,因而如果严格适用,几乎没有什么措施能够通过“必要性审查”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成员方对WTO能否承担起合理审查一国环保贸易措施合法性的问题表示担忧。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的加拿大诉欧盟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对“必需”的认定标准有了很大变化:“WTO成员有权决定他们认为合适的健康保护水平,法国选择的保护水平是阻止石棉产生的健康风险扩散,石棉禁令是达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而‘控制使用石棉(加拿大所诉称的)’的措施不足以实现法国所确定的健康保护水平,并非是可以合理获得的替代措施”。我们可以这样推导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考察必需的时候,已经开始从其“是否是专属的与WTO规则唯一相符或损害程度最小的措施”的审查标准逐步过渡到“该措施是否可用于实现被诉方所确立的公共健康保护水平”。存在两个衡量因素,一是所称的替代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有助于实现希望达到的目标;二是所追求的共同利益或共同价值越至关重要,就越容易接受用以实现那些目标的措施是必要的。3、有关及有关的措施在GATT的专家组实践中,对“必须”(necessary)和“有关”(relatingto)其实并未明确加以区分,专家组在对“有关”进行解释时,往往沿袭了对B款“必需”的解释思路和判断标准。在WTO后的争端解决实践中,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澄清。在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批评了专家组违反了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第20条中各项使用的不同措辞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意图,对‘必须’和‘有关’应有不同的理解”。同时上诉机构认为有关的措施是指一国为了环境保护目的而颁布的被指责为限制贸易的政策、法规、命令,而不是指包括在该法令政策中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所以在该案中,应考察“有关的措施”——汽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否是保护资源,而不是先验地考虑对进口汽油给予相对于国产汽油“较低待遇”的主要目的旨在保护清洁空气免受污染。1998年的加拿大鲱鱼和鲑鱼出口案的专家组报告可以说是全面的阐述和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对G项上的适用原则:“第20条G款不仅包括对养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必需的措施,也包括范围更为广泛的有关措施。只要所采取的措施的首要目的(primarilyaimedat)旨在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即便此种措施在客观上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也仍可解释为有关的措施”。可以说,WTO争端解决实践在三个方面降低了成员方援用20条G款的难度:1、“有关的措施”的范围大大扩大,对有关的解释突破了以往对必需解释的限制;2、有关的判断标准得以放松,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的对象是措施与环境保护目的的相关性而不是措施中包含的具体内容(往往是造成歧视效果的元凶),同时,对“主要目的”的解释从以往一贯坚持的“直接联系”过渡到只要存在“一定真实、密切的合理联系”即可;3、有关的非效果原则:只要认定了主要目的旨在保护资源,即使这种措施的实施在实际上并未达到声称的积极保护效果,也可被认为符合WTO对有关的要求。4、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在引用20条G款“与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为自己的贸易限制措施辩护时,需要同时充分“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的条件。何谓一道实施,实施的对象、效果等问题在不同的案件中专家组、上诉机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在WTO首例上诉案——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解释:“要求该施加限制的措施,不仅是对进口汽油的也是对本国汽油的”,不是要求进行“效果判断,也不是要求措施产生实际效果”,也就是说,G款要求的针对产品的限制措施,只要对于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都产生了公平(evenhandedness)而非歧视的影响,就可以认为是满足了一同实施的要件,而不要求达到完全相同的限制效果。另外,“或”是一个反义连接词,这表明,在“国内生产限制”和“国内消费限制”中,只要有某一项实施即可。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根据这一标准审查了美国的第609条款对进口海虾和国内捕虾拖网船所捞到的虾所施加的限制,得出了美国养护海龟的措施大体上是不偏不倚的,因而认定其满足了“同限制国内生产一同实施”的条件。(二)域外管辖权/单边措施的有效性鉴于环境保护的整体性、一体化特点,为了更有效的保护环境,一国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很有可能波及至其管辖范围之外。一国能否用贸易限制的方式来保护在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外的环境事项,从GATT到现在的WTO始终是一个饱受争议而未获澄清的问题。第20条的例外条款能否域外适用,只能去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中寻求答案。在1991年的第一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通过考察对20条B款的起草历史,认为该条的起草者们集中关注的是进口国主权范围内的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卫生措施的使用,应限于有关国家的地域范围之内;同时还引用了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的结论,认为如果每一缔约方可单方确定其生命或健康保护政策,那么总协定将不再构成一个在所有缔约方间贸易的多边框架,可见专家组持绝对禁止的立场。在后续的1994年欧共体诉美国的第二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的态度有所不同。专家组认为并没有有效的理由支持GATT第20条只适用于缔约方领域内的可用竭资源的保护,但只能对其自己的国民和船舶强制实施域外管辖。言下之意是20条可以适用域外环境保护,但只能对本国国民发生效力并强制其遵守,对其他国家则无效,不能强迫他们改变他们主权管辖下的政策。在这里,专家组运用了国际法属人管辖原则对20条的适用做了些许松动。遗憾的是,该案专家组在GATT全体会议上并未获得通过,因而也就不具备拘束力。在WTO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没有对于20条的域外适用作出明确裁定,而是采取了一种灵活务实的方式,具体分析了该案中美国所采取措施的性质、实施方式等,指出了美国609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及任意的歧视,避免了环境与贸易问题的直接交锋。报告中写道;我们没有宣布过第20条(g)项是否暗示管辖上的限制,若有的话其性质或范围。我们仅注意到,就本案所审理的特定情况而论,为第20条(g)项目的,在所涉的这些游动并濒危的海洋物种与美国之间有着足够的联结(nexus)”(报告第133段)。也就是说,出口国生产加工的行为所威胁到的环境事项(可用竭资源、人类健康等)如果与进口国存在足够的联结时,进口国可以域外实施20条规定下的贸易限制措施。当然,何谓足够的联结,还需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加以确立。尽管对于域外效力,WTO没有明确答复,但是它却“透露”了一些与以往不同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是倾向于环境保护的“信息”。这也是尽管美国败诉,却对上诉机构报告中体现出对于环境贸易措施的审查方式表示欢迎的原因。海龟案的判决也引起了不少成员国的担心和疑虑,认为它认可了单边环境行动的合法性,给一国采取单边贸易措施开了方便之门,这种忧虑不无道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首次肯认了非违反之诉也可以适用于环境贸易措施,也就是说,即使一国的单边贸易措施被认定符合WTO,受损方也可以基于WTO第23条第1款B提出非违反之诉,要求对其造成的贸易利益的伤害进行协商和赔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成员国的单边环境行动的泛滥,相当于起到了一个安全阀的作用。目前这方面还未有案例出现,对非违反之诉在环境贸易关系领域中的适用我们将拭目以待。(三)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内的效力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实践中通常倾向于单纯依靠立法历史、国家意识来解释规则条文,排除GATT之外的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对于当事方援引用来证明其采取的有关环境贸易措施合法性的国际环境协定,关贸总协定专家组一般强调,其职责仅限于根据总协定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涉及的措施,而对被引用的国际环境协定不予考虑。如在第二个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认为,与关贸总协定不相关的国际协定只能在关贸总协定不清楚时作为次要解释渊源。而且,即使关贸总协定规定不清楚,由于当事方援引的国际协定从未在总协定起草过程中被提到,因此,这些国际协定不具备什么证明价值。对于这种GATT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脱节的现象,有学者批评为“独门独院、自成体系、自我封闭”。WTO成员方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谅解总则第3条中特别指出:用国际公法(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来阐明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随后,一批国际法专家/上诉机构成员为将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联系起来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WTO成立后的第一案——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就发出了不能将“WTO法”与国际公法分离开的呼声。而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为印证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进行的解释,广泛地引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1世纪议程》、《养护野生动物的游动种群的公约》、《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等公约中的相关条文,甚至还扩及到国际法院对纳米比亚咨询案和爱琴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乃至《奥本海国际法》这样的著作。由此做出的法律推理说理充分、论证详密,得到了当事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认同,也频为以后的案件审理所引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机构只是对国际环境法规范(尤其是当事国均接受的公约)可以作为解释WTO有关条文乃至当事国措施合理限度等事项的依据作出了肯定,而未涉及其他如国际环境法规范与WTO法的协调、发生冲突时的效力等级等更具实质意义的问题。因而,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中的法律地位仍尚待确定,但我们毕竟看到,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DSB已经率先迈出了一步。(四)专家组透明度/非政府组织的作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2个主要程序,专家组审查具体贸易争议的过程一般处于与公众隔绝的“黑箱”状态,“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他们(当秘密进行工作时)不能做出传达来自许多利益共同体,包括非政府环境政策团体的论点、信息和证据的准备”,非经专家组决定,一般不向外界寻求法律或专业方面的帮助;上诉机构也仅仅对具体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按照WTO有关规则和协议作出最终裁判。因而在许多著述中都呼吁改进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则,增加透明度和吸引有关国家、组织的参与。目前,在争端解决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方面已取得了一些进展。1、经专家组要求进行的合作DSU第13条明文规定:“每个专家组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个人或机构获取资料和专门意见。……各专家组可以从任何有关来源索取资料并可以咨询专家以获得他们对该事项某些方面的意见。”例如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与WHO(世界卫生组织)进行了积极合作,由后者对卷烟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问题提出意见,并且对该意见及WHO的一些相关做法和建议给予了关注,以此为依据对该案中涉及到的如是否是“必需”及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2、非经要求情况下,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材料的接受关于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的材料,DSU并未明确规定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是否有权接受或拒绝,从而留下了一个法律适用的漏洞。这个问题是在处理有关案件的实践中加以填补的。在98年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专家组就收到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一个NGO协会以及WWF(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提交的文件。然而,专家组认为从非政府渠道接受未经寻求的信息与谅解不符,因而决定不予考虑。该案的上诉机构通过对谅解的分析,推断出WTO规定并未禁止专家组接受非政府组织主动递交的利益方陈述,专家组有收集信息的义务,以此为由拒绝采信没有根据,应该允许非政府组织直接向争端解决机构递交申请和意见,从而为公众团体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介入打开了方便之门。3、对于上诉审中设立附加程序规定的运用争端解决机构一向强调和坚持在处理贸易纠纷时在成员方引用具体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WTO下合理期待获得的实体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那么这条界限的划定无疑离不开对具体案情的分析。1996年通过的《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第16条规定:“为了一项上诉案件的审理的公平性和有序程序,如出现本工作程序所未涉及的某项程序问题,任何上诉庭可以只为该项上诉案之目的通过任一适当程序。”这一规定在如何处理非政府机构提交的书面意见上得到了运用。在98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在咨询了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的意见后,于2000年通过了仅对该案适用的附加程序,允许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非争端当事方和第三人即案外人)在遵循特定程序下,提交书面意见,上诉机构将予以审查和考虑,但并不一定在报告中加以论述。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上诉机构收到了11份来自不同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知名教授)的要求提交书面简要的申请。尽管经过审查和考虑,并未获得最终批准,但可以说是充分考虑到了环境与贸易案件的特殊性和环境组织的作用,从而大大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五)第20条序言和具体例外条款的关系1、适用环境例外条款的逻辑顺序以往GATT实践甚至初期的WTO都没有在逻辑上理清对20条序言(也有引言、前言等译法,笔者注)和各单项例外的审查顺序问题。同时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审查涉及第20条的案件时,也没有统一的程序。而在1998年的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明确纠正了专家组跳过具体例外条款,直接审查有关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序言的做法,“分析要分两步走:第一步,以该措施的特征为理由,暂定符合第20条(g)项规定;第二步,按第20条引言规定,对该同一措施(的实行)作进一步审议。(报告第118段)……对专家组来说,把美国汽油案的次序颠倒过来,‘似乎同样合适’。我们对此不能同意。”(报告第119段)。也就是说,一项环境贸易措施被单个例外条款证明正当之后(有关条件在上文中已一一述及),还要经受序言的检验。这个解释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各个单项例外本身就是破坏WTO多边贸易原则的例外措施,第20条序言的目的与宗旨正是为了防止对第20条特定例外的滥用,可以说是实施“例外”所要遵循的“原则”,自然要遵循从例外到原则的审查顺序。如果先行依据序言进行审查,由于环境贸易措施先天具备的威胁、破坏多边贸易规则的性质很容易被认定不符合序言,从而使得各单项例外条款成为多余,成员方援引环保例外权成为一种形同虚设的权利。而该案的上诉机构确认了WTO各成员方根据本国的健康水平和环境目标,采取本国的保护环境政策的合法性,只要在这么做时履行WTO协定规定的义务并尊重其他成员方的权利。衡量其是否达到该要求的重任或者说作为对各国援用环境保护例外权的最后一道阀门就由序言来承担了。2、序言的适用标准在上诉机构针对汽油规则案件的报告中第一次对序言做出了全面权威的解释,上诉机构认为,序言针对的不是措施或它的某项内容,而是措施实施的方式(MANNER)。因而对于成员方滥用例外权的防止是通过审查有关措施实行的方式及对相关国家造成的影响进行的。具体的标准则是三个: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成员方享有环保例外权的同时负有善意行使条约权利,不得滥用的义务。因而,序言适用的原则是善意原则(principleofgoodfaith)这个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其任务在于是在一个成员方引用第20条中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GATT1994里各实体法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这条平衡线的位置,随着作为措施形态和种类的不同而变动,因特定条件的事实不同而变动。因而序言的适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赋予了争端解决机构较大的随着形式发展和具体案情调整贸易与环境关系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不可简单地理解成DSB更倾向于保护环境的结论,对序言的适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成员方的环境例外权要获得尊重,二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滥用,而DSB最终做出的裁决主要依赖对于案件和当事国所采取措施的分析。例如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虽然认为美国的措施虽有资格引用第20条(g)项,但未满足第20条序言的要求,指出了美国在适用609条款中存在的七个漏洞,从而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判其败诉。但在2002年的第二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关于美国执行DSB裁定的措施即修订规则并未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裁决,判美国胜诉。四、总结、评议及展望在对争端解决机制协调贸易与环境作用方面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WTO仍然是解决环境贸易争议的良好场所,在几个重要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出了强大生命力;后者则持批评和反面态度,认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是令人沮丧的。在WTO解决环境贸易问题的作用上,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从本质上讲,GATT/WTO是一个贸易组织也无意于成为一个环保机构,因而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在WTO框架内对环境问题规定地事无巨细,对它在处理某些环境问题上的“无能”横加指责是毫无道理的。多哈回合部长宣言充分表达了WTO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场:“……我们坚信,坚持和维护一个开放的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与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能够而且应当相互支持。……我们认识到WTO规则下,任何国家都不应被阻止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措施,或采取他认为适当的措施来保护环境,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且在其他方面要符合WTO有关协议的规定。……”站在该立场,WTO认为现有的体制已经为各国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因而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重点不在于改革、整合现有的贸易体制,而在于原有的传统多边贸易规则如何适用于各国的环境规则、措施。基本思路是对现行的环保贸易条款做出新的或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解释,增加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活力,从而将环境保护有机地融入WTO贸易体制。环境的恶化、资源的过度开发是这个世纪的严峻问题之一,各国采取的环境贸易措施不同程度上对世界贸易组织的现行贸易规则造成了压力。当然,二者的关系并非截然对立,也存在互相促进的一面,国际社会的主流意见是“人们希望建立一套能够使环境和贸易互相支持的国际贸易规则”。作为致力于协调、解决当事方环保贸易争端的主要组织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可以说是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了不懈努力,“成为WTO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体制中最活跃的部分”。我们将继续关注WTO相关议题谈判的进程及争端解决机制的新近实践。

国际贸易解决方案篇2

关键词:后经济危机时代;贸易争端;企业;政府

1经济危机以来针对中国的重大贸易争端事件回顾

1.1美国对华轮胎特保案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北京时间2009年9月12日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惩罚性关税税率第一年为35%,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25%。中国政府2009年9月14日正式就美国限制中国轮胎进口的特殊保障措施启动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1.2中美禽肉贸易争端

2007年8月2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2008年农业拨款案》,其中第731条款列明“不得将政府拨款用于制订和实施有关中国禽肉产品输美的规定”。同时,美国《2008年综合拨款法案》第733条也有相同规定。2009年3月1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的《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第727条也有对中国禽肉的歧视性规定。2009年3月11日,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该条款的出台以限制政府资金使用途径的方式继续将我国禽肉制品拒之门外。2009年4月17日,中国政府通过常驻wto代表团致函美方,就美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第727节(简称“727条款”)提起了wto争端解决项下的磋商请求。

除此以外,还有欧盟与中国螺丝钉与螺丝栓争端等等等等。

2中国在争端机制上话语权现状的原因分析

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以后,在争端解决领域就似乎一直保持着沉默,是一个“安静的成员”,截至2008年,中国正式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共有13起,其中作为申诉方参与的有2起,作为被诉方参与的有11起,而在这段期间,wto一共受理了378起案件。为何中国在贸易争端领域的话语权如此薄弱呢,原因是多样的。

2.1“贸易大国”但不是“贸易强国”

(1)进出口依赖度大。

从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出,中国对外贸的依存度很大,属于中等贸易依存度国家行列,始终稳定在60%左右,这也就是说贸易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贸易的发展对经济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影响,面对这一巨大的经济助动力,中国当然是想尽可能大地保全利益,而对于一些贸易争端,往往会造成经济和政治上的双重打击,所以除非贸易争端涉及到了非常重要和关键的行业,不管企业还是政府都更愿意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而从国外的角度看,中国的飞速发展的进出口贸易,不仅威胁了他们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也挤占了他们的国际市场,而且中国对他们巨大的贸易出口也使他们成为了中国的大市场,花了很多钱还受到了伤害,自然会使这些国家将自己受损的利益诉诸于通过贸易保护争夺回来。

2.2进出口结构不合理,利润率低

中国的进出口结构有着很明显的失衡现象,在进口方面,主要是以资本密集型的高技术含量产品和能源产品为主。而出口的产品主要的劳动性密集型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都比较低,而且在中国的出口贸易中,“三来一补”贸易也占据了很大的比重,这意味着中国的贸易虽然量大,但是质量却不高。很多的企业依赖进口国外的技术生存,与此同时,很多出口企业却靠着薄利多销的模式赚取很低的利润,经济危机后,沿海大规模的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倒闭就是一个例证,没有了大量的订单,企业就很难生存。

另外,典型的“中国制造”:轻纺织品,本质上是依赖着中国低廉的劳动力成本生存的,使得出口企业的议价能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一方面这种低技术含量的产品不可能卖出很高的价钱,另一方面,对劳动力的“剥削”又时刻受着政府政策的影响,一旦最低工资标准有所提高,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挤占。

这样的情况导致了中国空有巨大的贸易额,却没有相应的在贸易领域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

2.3私人企业主法制意识薄弱

虽然在面对国际社会的贸易指责时,中国一些民营企业也不乏有积极应对、主动争取自身权益的代表,比如在美国对中国出口玻璃征收反侵销的案件中,福耀玻璃企业就积极应诉,最终获得了胜利。但是,大多数的中国企业在面对国外的惩罚措施时,还是采取一种消极的态度,而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企业对国内相关法制和wto的相关规则以及与其进行贸易的国家的法制都不甚了解,因此当这些国家提出我国企业违背了wto的相关规则时,企业往往不知道自己的错误在哪里,是什么,同时想要采取措施去维护自身权利时,又不知道相关国内法的程序。反观国外的跨国公司,有着非常完善的专业团队和应对机制,往往能够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企业的法制意识淡薄也是造成中国在wto中话语权受限的原因。

2.4政府与企业的沟通不畅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是磋商、斡旋调解、专家组、上诉机构审查、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定的实施和监督以及补偿与交叉报复。在整个过程中,光凭企业或是政府的一己之力都是不可能完成的,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到,一个贸易争端诉讼的完成,需要企业的积极应对和配合,更需要政府的指导与支持。因此企业与政府的沟通尤为重要。

中国现在的进出口中私人企业占到了很大一部分,而这些企业在面对来自其他国家的压力的时候,无疑是脆弱的,即使是相对强大的国营企业,在面对国际贸易纠纷时也经验不足。在对外贸易发达的沿海省市,从事出口是一种利益驱动,并不是在完全了解国际贸易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因此面对贸易争端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是先有实践经历,再去恶补相关的理论知识,因此往往会比较慌乱,为了息事宁人或是追求一时解决而接受国外的一些惩罚措施,导致国外市场的流失和自身利益的巨大损失。政府作为一个比较强势的主体,既能通过相关途径便利地获得起诉国有关的情况,也能通过强势的话语权争取到比较有利的解决方式,政府手中掌握着许多有益的资源能够对企业应诉产生很大的帮助。因此,如果政府与企业之间不能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沟通机制保证企业了解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政府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以使企业在面对争端时能够合理应对,必然会导致中国在国际上总是保持沉默。如果企业在面对争端时总是采取一种消极的态度,就会让一些发达国家看准中国在贸易争端解决上的弱势,从而不断发难,这种多陷阱的贸易环境又会让企业在面对争端时更加谨慎,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导致中国的话语权越来越被忽视。2.5国内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的滞后以及相关人才的紧缺

不得不承认,中国对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和了解在国际上还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这一点严重限制了我们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和在wto的发言权。受到国内法制水平和语言沟通障碍的限制,国内对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比较滞后,造成了我们在这方面人才的紧缺。在中国参与的wto争端解决的案件中,基本上都是聘请国外律师,2009年的轮胎特保案,虽然中国最后取得了比较满意的结果,美国国际贸易法庭裁决认定,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轮胎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做法构成了重复征税,必须立即停止,但是整个过程中方的申辩都是由美国律师尼尔•波特完成的,这反应了中国在对wto机制研究上的弱点。

3改善现状的措施

3.1改善贸易结构,提升贸易地位

从宏观上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具备发达的经济实力才能真正改善政治权利。要争取中国在wto的话语权,首先就必须使中国成为wto中一名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的成员。中国已经有着让人无法忽视的贸易额和贸易增长势头,进一步就是要改善自身贸易结构,提升贸易地位。

具体来说,出口上应该加大出口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在向国外进口了先进的产品后,学习其技术并加以创新,开发出我们自己的产品,而不是简单复制国外的产品。同时对于出口企业应该整合重组,形成规模优势,使其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培养大型进出口企业。

3.2积极主动参与wto争端贸易机制

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除了起诉方与被诉方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主体:第三方。第三方可以收到起诉方和被诉方的书面材料,提交自己对本案的意见,并且出席听证会。中国通过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审理,可以发表对案件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己的贸易利益。同时,可以了解争端双方对焦点问题辩论的依据与技巧、专家小组、上诉机构关注的要点与思维逻辑,从而锻炼中国的wto专业人才。这不仅可以解决我国在应对wto贸易争端方面经验和人才缺乏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增大在wto发表观点的方式提高在wto的话语权。

除此之外,中国也应该要积极使用wto贸易争端结局机制。当作为被诉方,应积极应诉,同时按照程序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在自己的贸易利益受到损害时,政府和企业也应该联合起来,通过官方与民间共同努力的方式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3提升中小企业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和的认知和法制意识

中国现在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很大一部分是由中小型企业推动的,因此很多民营企业往往会成为贸易争端的主要对象,通过政府对提供相关信息的咨询和风险预警以及企业自身主动去了解wto相关的规则和程序来提高企业的应诉能力。

同时,企业在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时是否了解了国外的法律法规也是影响到企业在面对贸易争端时抗争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企业提高自身法制意识,才能在国际舞台上更好地利用法律工具为自己的利益申辩,进而提升我们整个国家在wto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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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彭媛嫄.经济危机下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及应对措施[j]特区经济,2010.

国际贸易解决方案篇3

(一)中国国际贸易争端的国内与国际背景

2008年以来,中国克服了全球金融危机的重重挑战,在保证经济发展速度的同时努力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发展转型,在国际上坚定履行国际义务,彰显负责任大国的形象。201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401202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增长速度为10.4%,正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①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GDP)20445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9.6%。②中国经济具有明显的出口外向型特征,“三驾马车”之一的外贸出口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巨大。尤其是中国加入WTO的十年,中国国际贸易发展一日千里,极大地拉动了中国经济体的成长。根据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2月7日的《中国的对外贸易》白皮书:加入世贸组织十年来,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从4.3%提高到10.4%,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第二大进口国,其中货物进口年均增长22%,规模增长了4.9倍;中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719亿美元增加到3624亿美元,增长了4倍多,成为世界第三大服务贸易进口国、第四大服务贸易出口国。未来五年中国进口总规模将会达到8万亿美元。③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第一大贡献国,为世界经济复苏、发展与转型提供了核心动力。然而在如此巨大的成绩和贡献背后,中国的对外贸易也充满了艰辛和火药味。严峻的外需形势、国内经济转型升级以及产业结构调整难度增大等诸多因素相互交织的大背景下,贸易争端的增多与产业冲突的升级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无法回避的挑战和症疾。美国次贷危机的暴风雨后,全球主要经济体在国际贸易中有意识的实行了不同程度的贸易保护主义,尤其是对于迅速发展的中国。很多国家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实施既不合理也不合规的贸易救济措施,藉以实现促进本国相关产业复苏发展的目的。从中国国内经济结构角度看,我国由于劳动力廉价和处于国际产业链低端制造位置,出口的商品种类同一些国家的利益团体与劳动阶层存在生产同质性和市场竞争性,使得中国产品更易于引发国际贸易争端。①2008-2010年,涉及到中国的贸易争端调查、争端数量及比例急剧上升,贸易保护主义的态势一触即发。随着中国制造业参与国际分工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大,国际贸易争端和产业冲突不断增多的局面将会继续持续,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中国已然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首要目标国和最大受害者。

(二)中国所面临的国际贸易争端现状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十年来,中国遭受国际贸易救济调查超过600起,合计金额389.8亿美元。其中,来自美国的约100起,欧盟发起的有70余起;反倾销调查510起,反补贴调查43起,保障措施106起,特保措施33起;中国已连续16年(1995-2010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5年(2006-2010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②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统计,2010年中国出口约占全球总量10%,而针对中国的贸易争端案件数量约占全球案件总数的35%。2010年全球新启动的15项贸易保护政策中,针对中国商品的占10项。在2010年,我国遭遇贸易救济调查66起,涉案金额71亿美元,纠纷对象既有美欧等发达经济体,也涉及巴西、阿根廷以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③争端既有针对我国传统基础产业的,也有涉及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产业的。同时,贸易争端不仅体现在对中国产品的限制,也将愈发突出表现在经济发展的战略、政策、体制等宏观问题的碰撞。人民币汇率自主创新、新能源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市场准入等都成为贸易争端的新热点。这些现象背后最核心的原因是,各国力图重新振作或建设本国制造业、清洁能源等产业时,发现中国的竞争能力明显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制造业、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行业和清洁能源行业都是典型的例子。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国内政治博弈的需要使得各国纷纷假借WTO贸易救济措施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WTO争端解决机制“既往不咎”原则使得这样做的经济代价几乎为零,各国自然有恃无恐的挥起贸易救济的大棒。以中美为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商务部(DOC)近年来对来自中国的产品施加越来越多不合理的贸易救济措施。下表是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官网资料,④2008—2011年美国发起的所有贸易救济调查数量以及其中中国涉案数量与百分比:⑤美国ITC调查的矛头明显直指中国,涉及到的产品从低端的制造产品到较为高端的电子产品。可以说这是美国在金融危机之后的“病急乱投医”,对中国的产品大面积的实施贸易限制措施。由此可见,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面临的国际贸易争端形势十分棘手,中国在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同时,烦恼和不公日益增多。

二、金融危机后中国所面临的国际贸易争端的特点

纵览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所遭遇的贸易争端,明显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动向,贸易争端的频率、强度、内容、手段都发生了升级。

(一)贸易争端数量居高不下,强度逐渐增大

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分别在2004年和2007年突破1万亿美元和2万亿美元。2010年,中国出口总额和进口总额占世界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比重分别提高到10.4%和9.1%,连续两年成为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出口大国和第二进口大国。①截止至2011年11月,中国2011年外贸进出口总额已经达到3.3万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3.6%。其中,出口17240.1亿美元,增长21.1%;进口15856.1亿美元,增长26.4%。②在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双边贸易中,对新兴市场国家贸易增长强劲,但主要贸易伙伴仍是欧盟、美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③如此巨大的国际贸易量产生大量贸易争端也是不可避免的,但贸易争端的频率之高、爆发速度之快出乎意料。④从2009年9月到2010年6月,新增加的针对中国的已实施或待实施的歧视性措施增加了231项,达到407项,增长了一倍之多。⑤以欧盟为例,欧盟认为中国在透明度、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业准入等领域存在大量问题,亟待解决;⑥在稀土出口贸易等问题上,欧盟也表示极大的关切。欧盟于2011年12月14日最新公布的WTO争端案件回顾中,特别针对美国和中国进行了阐述和介绍。⑦中欧之间的贸易争端数量不断增多,所涉及的产品种类、行业范围以及争端金额也不断升级,这种现状已经远远超过了正常的贸易冲突与摩擦,成为了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肆虐之地。截止至2011年12月22日,欧盟仍在进行的40项贸易调查中涉及到中国产品的占24项,占60%,远远超出美国等其他贸易伙伴;⑧69个涉及中国的案件中有42项贸易救济措施正在实施。这与美国11个案件、4项措施正在实施有着天壤之别。2010年4月17日,欧盟首次针对来自中国的铜版纸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⑨随后在2011年5月14日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瑏瑠这是欧盟继美国之后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基础上进行的双反调查,中国面临双反调查的重大挑战。2010年6月30日,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产无线数据卡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瑏瑡9月16日,欧委会又对该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该案是欧盟首次对中国同一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种调查,涉及中国企业出口额约41亿美元,是迄今中国遭遇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救济调查。①从欧盟、美国同中国的贸易争端调查的现况可以看出:金融危机之后,中国同主要的贸易合作伙伴之间爆发了大量的贸易争端,数量居高不下,措施强度和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中国面临的形势异常严峻。

(二)摩擦领域以传统制造业领域为主,开始涉及部分新兴产业领域

以2010年和2011年美国、欧盟与中国贸易争端涉及到的行业产品为例:2011年美国与中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涉及光伏电池和光伏组件、钢轮、镀锌钢丝、钢瓶、荧光增白剂以及多层实木复合地板等产品;②2010年美国与中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涉及铝型材、草甘膦、多层实木复合地板、钻探管、编织电热毯、金属丝网托盘、钢格板、无缝管、无缝精炼铜管及管道、购物袋、钢绞线、石油管材、窄编织带、镁碳砖、磷酸钾盐以及铜版纸等产品。2011年欧盟委员会对中国发起的贸易调查涉及到的产品有:有机涂层钢板、铝箔、柑桔类水果、钢铁紧固件、玻璃纤维、预应力钢绞线、塑料袋、麂皮、铝制散热器、酒石酸、玻璃纤维织物、文件夹金属件、糠醛、钼丝、大豆蛋白、环氨酸钠等产品;2010年欧盟委员会对中国发起的贸易调查涉及到的产品有:醋酸乙烯酯、不锈钢紧固件及零件、钢丝绳及电缆、聚酯薄膜、硅铁、三氯异氰尿酸和塑料袋等产品。显然,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摩易摩擦仍然集中在制造业领域的工业初级制品和相关原料上,其中钢铁制造业更是明显展现了这种特征。部分附加值较高的新兴领域产品也引发了贸易争端,例如中美在太阳能领域的冲突、欧盟对中国数据卡的调查。2009年4月印度对我国生产的同步数字传输系统(SDH)发起反倾销调查,首次将中印贸易争端涉案产品扩展到高科技产品。但这些仍然只是个案,中国国际贸易争端仍然集中在制造业基础产品上。这种特征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经济危机后力图“重振制造业”战略的直接结果。加入WTO十年以来,中国已然成为国际制造业生产基地和跨国企业海外建厂的首选地。充足的技术劳动力、稳定的汇率和巨大的潜在市场使得制造业巨头纷纷将低端产业链部分转移到中国、印度等新兴发展中国家。③虽然美国着重发展金融服务业等虚拟经济产业,但仍然对制造业转移带来的就业机会和科技创新流失充满了警觉。④金融海啸后,发达国家意识到制造业作为实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因此提出了“重返制造业”的再振兴计划,希望通过此举重返全球制造业霸主地位。2010年11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美国制造业促进法案》以刺激本国出口,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美国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PCAST)于2011年6月24日向美国总统奥巴马提交了题为《确保美国在先进制造业的领先地位》的专题报告。据此奥巴马总统启动了美国“先进制造伙伴”(AdvancedManufac-turingPartnership,AMP)计划。波士顿咨询集团2011年8月的《美国制造:为什么制造业会重返美国》细致分析了美国制造业会再次腾飞的原因,显示出美国对制造业复苏带动整个美国经济重回繁荣的期待。报告将中国视为美国最大的制造业竞争对手,指出从2000—2009年美国因中国丧失了600万制造业就业岗位。⑤报告认为,中美制造业格局当下正在发生变化。随着中国劳动力红利的逐渐消失、运输费用的增加,美国正取代中国成为北美制造业的新选择。10年来中国的年均工资涨幅达16%,这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成本差距。报告预测到2015年,北美地区制造产品成本,美国和中国将会基本持平。①虽然中国作为“世界工厂”的现状不会产生根本性变化,但是美国将有更多的机会抢占制造业的高地,尤其是依靠科技创新占领高附加值产品领域。②中国虽然在2010年制造业产值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但中国制造业仍然集中在中低端产品,初加工能力过剩、深精加工能力严重不足,高附加值终端产品少、外贸出口以量取胜。甚至印度的制造业也比中国更倾向于技术密集型而不是劳动密集型,越来越多的电子、汽车、医药行业在印度设立制造基地。这是中国经济结构的重大缺陷和潜在危机,也是中国产品会引发众多国际贸易争端的一大原因。金融危机的寒风中,美国与欧盟势必对中国制造业采取高压政策,③中国如不改变这一深层次问题,贸易争端数量和广度很难缓解。

(三)以反倾销、反补贴贸易措施为主,技术性、绿色贸易壁垒开始增多

中国目前所遭遇的贸易争端,主要还是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反规避调查等WTO规则下的传统贸易救济措施。美国和欧盟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同时,近年来开始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中美也在WTO框架内就该问题提起争端解决案件。在中国的努力下,法律解释支持了中国的主张。但是补贴调查已然进入了高发期。美国商务部近期公布了两项加强贸易救济执法政策公告,一是关于现行反补贴调查中国有企业专向性的认定方法,二是反倾销调查中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价值确定方法。④毋庸置疑,反补贴调查将会继续成为今后贸易争端的一大方面。关税、配额、许可证等传统贸易壁垒逐渐弱化,反倾销措施仍持续存在,而技术性贸易壁垒则快速发展,逐渐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新方法,主要涉及到WTO框架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发达国家开始以保护本国国民健康或保护环境等为借口制定了众多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产品进口以保护本国产业。这些壁垒涉及到贸易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农产品、食品、机电产品、纺织服装、信息产业、家电、化工医药,包括它们的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和制成品,涉及到加工、包装、运输和储存等环节。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这一特征的典型实证。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合理性更加充分、非法认定更加模糊,难以迅速清除。金融危机之前,欧盟就在诸多指令和条例中制定了纷繁复杂的标准和规则,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披上合法的外衣。⑤仅在2011年,欧盟就出台了“欧盟reach法规新规”、“新版RoHS指令(2011/65/EU)”、“塑料制品特别措施指令(No284/2011)”⑥,加上“EuP指令实施措施和ErP指令”等之前的法律标准,中国产品出口面临的已然是技术标准的天罗地网。美国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也经常推波助澜,在一些领域引发全球壁垒升级。例如美国制定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都设置了纷繁复杂的技术性壁垒。其他国家也有相应的动作。⑦在绿色壁垒方面,鉴于全球气候变化一议题的持续升温,发达国家除了要求中国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之外,还通过征收碳关税、建立“碳标签”等多种贸易限制措施设定环保要求。例如,欧盟向经欧洲的所有航班征收碳航空税,尤其是在欧洲法院判定美国航空企业败诉、航空碳税合法之后,这一问题的国际争辩更加严峻。①随着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到来,气候变化和国际减排责任引发的绿色贸易壁垒必将愈演愈烈。

(四)摩擦议题从具体产品、产业上升至相关经济制度、体制等层面

诸多发达国家及新兴发展中国家经济受到金融危机严重打击,除了在虚拟经济上一蹶不振之外,传统的制造业等实体经济也是步履维艰。很多国家不满足于对中国特定商品的贸易救济措施,而是希望针对中国独特的经济发展模式设立某种标准或者原则,一劳永逸的削弱中国产品的海外竞争力,从而达到维持本国经济复苏的目的。贸易争端开始从部分产业升级到对中国相关经济运行机制、发展制度或者体制安排层面的发难。美欧对华实施贸易保护的领域从具体产品日益扩大到中国国内经济政策层面。除了在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上加大施压力度外,又对中国的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频频发难。欧美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同时,开始尝试对中国进行反补贴调查,这就将汇率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土地政策都包含进来,远远超出了反倾销原有的影响范围。欧美始终认为中国独特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扶持制度是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如此迅速的主要助推力,从这方面下手也不足为奇。未来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冲突会更加激烈,直接涉及到国家战略和经济体制的对抗,更多宏观层面的问题会呈现。

(五)与新兴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争端开始增多

随着新兴发展中国家的集体崛起,国际格局和平衡逐渐发生改变。以发达国家为核心的外交理念和国际贸易思路已经无法应对中国面临的国际形势和国内需求了。中国在保持与发达国家稳定经贸合作关系的同时,开始重视同以“金砖五国”为代表的新兴发展中大国的双边经贸关系,新兴发展中国家巨大的市场需求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然而,发展中国家除了巨大的市场,还有廉价的劳动力和底端产品的生产能力,这就形成了与中国产品的同质性和竞争性,贸易争端因而产生。诸多发展中国家视中国为强劲的竞争对手,持有对抗心态。②金融危机后发展中国家国内消费疲软,更加依赖于国际贸易。而鉴于中国经济产业已经基本成型,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较其他发展中国家有一定优势,双边贸易中中国一直处于顺差的状态,更易引发双边贸易冲突。例如,印度已经超越美国,成为对中国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印度于2008年10月-12月对我国密集发起10起反倾销调查和2起保障措施,涉案金额约11亿美元;2009年印度对我产品启动25起贸易救济调查,平均每月启动2起案件,涉案金额同比增长20倍,其中反倾销10起、反补贴1起、特殊保障措施5起、一般保障措施9起;2010年印度对华启动12起反倾销案件。印度成为金融危机以来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案件最多的世贸组织成员,③涉及钢铁、机电、纺织、食品、轻工、建材、通信和化工等行业,其中钢铁、化工和机电产品是贸易争端最频繁的领域。除印度外,中国同巴西、墨西哥、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争端也越来越多。根据全球贸易预警组织(GTA)的报告,中国是阿根廷贸易保护措施影响最严重的国家:自2009年9月二十国集团匹兹堡峰会以来,阿根廷政府实施了75项措施,其中33项措施直指中国,中国成为受阿贸易保护主义影响的“重灾区”。④中国现在面临的国际贸易争端局势是前有发达国家“老虎”、后有新兴发展中国家“追兵”,中国国际贸易转型和法律应对局面不容乐观。

三、中国国际贸易争端发展趋势展望及对策分析

(一)中国国际贸易争端的发展趋势

WTO总干事拉米以及WTO诸多报告不断警告贸易保护主义爆发的危险和潜在可能,呼吁世界各国放弃实施进出口限制措施等贸易保护主义行为。①WTO、OECD以及UNCTAD2011年10月联合的关于G20贸易和投资措施的报告指出,一些二十国集团成员宏观经济失衡和持续的增长疲弱使得贸易限制措施实施现状越来越不乐观,对现有经济困难的政治反应更加剧了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②但长远来看,单方面限制国际竞争、保护国内产业与就业的行动只会加剧全球经济下滑,使各国在针锋相对的贸易争端中双双受损。展望世界,美国仍然挣扎在次债危机带来的诸多后遗症中,失业率高、经济增长缓慢;欧盟则深陷债务危机当中,无暇抽身顾及其他,全力维持欧盟的存续;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经济形势也不容乐观,除巴西等一些国家顺势而上外,很多国家出现经济衰退,但整体状况好于发达国家,经济复苏较快。中国目前虽然国内经济紧张因素诸多,经济结构转型问题任重道远,但整体上经济仍呈增长的积极一面。这种背景下,中国国际贸易争端未来发展趋势基本可以明辨:第一,贸易保护主义依然会继续,中国对外贸易争端不可避免,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都有可能保持高位水平。次债危机余波未平,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依然在急剧增加。③各个国家倾向于对某些关键产品和行业同中国产生贸易冲突,案件的解决难度与摩擦压力必然增大。同中国发生贸易争端的国家数量将会继续增多,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蔓延。中国同欧盟、美国以及新兴发展中大国如何解决相关争议对于其他国家是否对中国采取类似的措施有极大的示范效应,中国应当更加谨小慎微。第二,摩擦所涉产品和行业领域的广度将会不断扩展,更多产品及行业领域的潜在贸易冲突将会引发;所涉及到的核心议题除现有的倾销、补贴之外,环境保护、公民健康等WTO例外条款议题将会被更多的讨论,国际投资环境、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国际贸易平衡等问题将风起云涌。第三,摩擦案件的手段将会从反倾销、反补贴等转向更加隐蔽、持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方面。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逐渐得到承认,反补贴的使用力度不断加大,美国不会轻易放手;④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措施将会以纷繁复杂的合法外表出现。第四,中国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的法律因素更加淡化,双边合作、谈判和妥协起到更大的作用。贸易争端会更多的涉及到现有国际法律框架中不明晰、不清楚的议题部分,法律规定更加模糊;并且更多国家采取的措施带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这种情况下采用WTODSB机制对中国的实际经济利益并没有帮助。⑤这是一种严峻挑战,但对于经济实力大增的中国也是一种参与国际治理和国际秩序重构的机遇。

(二)中国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策略

在这种特点和发展趋势下,中国一方面要通过外交谈判和法律手段解决摩擦与冲突,冷静应对、合理解决,全力维护我国企业利益;另一方面更要不断反思自己在经济发展和体制安排上存在的问题,利用贸易争端的机会促进国内产业转型。

1.“临危不乱”,以平常心态应对摩擦,反思

本国问题中国经过加入WTO十年以来的发展,进出口量超越美国居世界第一。如此巨大的贸易量,产生一定比例的贸易争端问题是健康的贸易关系的一部分,⑥就比例而言也不过为1%,故而无须大惊小怪。美国和欧盟之间每年在WTO提起的争端解决案件数量巨大、涉及的产品众多、关注的问题敏感,但这并不妨碍欧美双方在经济上的互补合作和政治上的鼎力支持。WTO争端诉讼多,并不代表着双方贸易关系的恶化。①因此,中国首先要将这些贸易争端事件看作法律案件和经济纠纷来进行解决,而不能随意上升至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战争。形势再严峻也不过是双方在经济合作交往中的插曲,中国完全可以采取应对、反制、报复等策略进行相应的解决,而不能刻意“上纲上线”,强调对立和紧张。从某种角度看,贸易争端的增多反而说明了争端双方是在法律机制内进行国际贸易交往。②一方面,其他国家对中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并不是不经任何程序随意施加,即便是某些明显带有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或歧视性的措施,也是要经过国内的立法和司法等程序才得以施行,中国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游说、司法诉讼加以制衡。该国国内救济未达到效果时,再通过外交或国际机制进行解决。另一方面,从中国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出发,的确存在某些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做法,容易被认定为违反了WTO规则。根据国际贸易预警组织的统计,金融危机后全球各国实施的贸易限制措施排名中,中国的出口退税措施和进口货物措施分列第1位、第3位。③由此可见,我国实施的某些措施的确存在限制性措施的作用和特征。从以往的WTO争端解决案件中也可以看到,中国自身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措施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西方国家指责中国的劳动者权益问题,中国法律不能完全地维护劳动者权益致使中国的产品变相价格低廉,其他国家很有可能以此为借口施加贸易救济措施。中国应该变国际压力为国内动力,适当进行国内政策的调整,不是单单强调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应当是外贸发展给本国国民和国内经济带来的裨益与平衡。在这些方面,中国的改革与转变仍停留在初步。

2.“反求诸己”,不断深化国内改革,以国内经济的发展带动国际贸易的平衡

第一个方面,从中国国内经济发展与对外贸易模式的角度看中国国际贸易争端问题。中国同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或者贸易壁垒的产生,一些是因为具体产品的质量等因素,更多的则是由于中国与该国整体贸易状况的大背景引起的。也就是说,之所以美国等很多国家针对中国不断发难,基本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持中国与该国的国际贸易平衡,保护本国相应行业的生存。④所有的对中国政策和体制的挑战无一不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都努力将发展国际贸易、扩大外汇储备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虽然至今中国外汇储备已经攀升至世界第一,无须再刻意追求贸易顺差。但这种发展思想带来的惯性仍然在继续。在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如此重要的时刻,中国是否需要反思:中国是否应当改变这种底端产品出口的模式,改而追求高附加值的产品和产业的发展?答案毫无疑问,中国有必要、有能力进行制造业升级和对外贸易转型。当然,这个问题的深入阐述需要涉及到更多领域的内容,但这种思路给我们面对贸易争端之后的反思提供了新路径。第二个方面,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中国国际贸易争端问题。WTO、OECD及UNCTAD2011年10月联合的关于G20贸易和投资措施的报告对G20各国的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做出统计,⑤中国、美国、欧盟的情况如下表: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上,2009—2011年成为贸易救济措施的爆发阶段,尤其美国、欧盟,平均每年分别发起贸易救济措施23件、29件。但是在“其他措施”上,中国存在大量措施阻碍或抑制国际贸易与投资的正常进行和自由往来,平均数量分别是美国和欧盟的4倍、12倍。从这一点即可看出,中国之所以遭受到如此多的国际贸易争端,自身市场经济建设的不足是一个重要的内在原因,尤其是法律制度建设,同西方国家和WTO规则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发现,中国在面对国际贸易争端之时,应适当反思国内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存在的问题,不断调整改革的方向和进度。国际贸易的平衡稳定需要一个均衡健康的国内市场经济。

3.“礼尚往来”,利用国内法和WTO法律规则进行抗衡

正如上文所述,国际贸易争端相关措施都是按照一国国内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没有一个贸易大国随意的、毫无根据的发动贸易救济措施。所以,如若其他国家针对中国产品发动大量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形式的贸易调查,中国完全可以按照我国国内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回应及报复。如若对相应的措施存在更多质疑或利益冲突,可以在分析利弊后,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制内进行解决。“抓好双边贸易争端大要案应对,依法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善于运用多边规则处理贸易争端”都是重要的方面。①国际贸易争端只不过是各方对不同国家产品的异议和纠纷,无须太过紧张。适当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救济与抗衡都不会引发贸易战,反而会制止和警示那些为保护本国利益向中国施加贸易措施的国家的行为。在“临危不乱”的面对这些问题、“反求诸己”的反思这些问题之后,我们有必要“礼尚往来”,用法律的方法和角度进行抗衡,保障产业发展和国家利益。

国际贸易解决方案篇4

关键词:高职高专国际贸易实务项目教学法。

1项目教学法是高职高专教学的有效方法。

项目教学法已经成为高职高专教学改革的中的必要方法,对高职高专院校学生能力培养起着积极作用。

1.1什么是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法就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将一个相对独立的项目交由学生自己处理。

信息的收集,方案的设计,项目实施及最终评价,都由学生自己负责,学生通过该项目的进行,了解并把握整个过程及每一个环节中的基本要求。

在这里,项目指以生产一件具体的、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产品为目的的任务,它应该满足以下条件:该工作过程用于学习一定的教学内容,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能将某一教学课题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结合起来;与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或现实商业经营活动有直接的关系;学生有独立制定计划并实施的机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安排自己的学习行为;有明确而具体的成果展示;学生自己克服、处理在项目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项目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要求学生运用新学习的知识、技能,解决过去从未遇到过的实际问题;学习结束时,师生共同评价项目工作成果。

在项目教学中,学习过程成为一个人人参与的创造实践活动,注重的不是最终的结果,而是完成项目的过程。学生在项目实践过程中,理解和把握课程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体验创新的艰辛与乐趣,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想和方法。

1.2项目教学法与能力培养之间的关系。

项目教学法对关键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项目教学法的实施是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将需要解决的问题或需要完成的任务以项目的形式交给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小组工作方式,由学生自己按照实际工作的完整程序,共同制定计划、共同或分工完成整个项目。它是一种以学生的自主性、探索性学习为基础,采用类似科学研究及实践的方法,促进学生主动积极发展的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学生在项目实践过程中,理解和-把握课程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体验创新的艰辛与乐趣,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团队精神和合作能力等。

2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运用项目教学法的必要性。

国际贸易专业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专业,高职学生毕业时须能够掌握国际贸易专业必备的基本技能,能够起草和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具备运用国际贸易法律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能力。国际贸易实务是国际贸易专业的核心课程,教学方向具体地表现为以应用为目的,以提升贸易人才综合职业能力为主要目标,重技能操作,重实践教学。

2.1项目教学法使学生更易掌握国际贸易流程。

项目教学法强调知识的获取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在教学中应该遵循这一过程;强调使学生通过自主思考和练习、归纳和发现知识,并在获取知识的同时,培养解决问题的技能和学习的方法。采用项目教学法,学生可以在国际贸易实务的学习中从感性认识入手,通过实际操作,解决具体问题,达成对本门课程的理性认识。使得学生对国际实务更易掌握、接受。

2.2项目教学法可激发学生学习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兴趣。

项目教学的出发点就是激发学生兴趣。在解决贸易实务具体问题的过程中,学生由传统教学模式下的被动学习转变为自主学习,并且能够主动查找资料,解决问题,真正做到了手脑并用。

2.3项目教学法使学生在国际贸易实务课中获得自信心。

国际贸易实务项目的设计最终会落实到项目结果上,并且老师会对不同的结果给出不同成绩的打分。这不仅可以激励学生,而且可以增加学生的成就感,提高学生对自身能力的认可度,这一点对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是至关重要的。

3项目教学法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的应用。

3.1国际贸易实务课程项目设计的原则。

(1)国际贸易实务项目的选取要合理、典型。也就是教师在设计项目时,要特别注意项目的合理性,避免设计一些脱离实际的项目,要利用那些发生在实际业务中的真实、经典的案例,加以选择和编辑,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用于课堂教学,设计出学生可以参与的项目。让学生扮演项目进行中的角色,能够积极参与项目过程。

(2)国际贸易实务项目的设计要有针对性和适应性。即项目的设计必须突出教学中的难点和重点,可以参考恰当、典型的案例。同时,设计项目在参考案例时还应从授课对象的接受和理解能力出发,对于过于简单的案例可以适当增加难度,对于冗长、复杂的案例可根据项目设计要求适当的精简、缩写后予以采用。

(3)国际贸易实务项目的评析要恰当、实用,要做到总结性和启发性相结合。教师的点评总结是“项目教学法”的重要环节。

学生在项目完成中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教师在点评中要指出问题的所在及解决的方法,要总结比较各组的特点,引导他们学习别人的长处来改进和提高自己的设计,使学生的各种能力在点评中得到提高。

点评的过程既是总结以前学过的知识,提出和学习新知识的过程,也成为学生一个学习的过程,提高的过程。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来讲,项目教学的目的在于让学生理解和掌握处理相关业务问题的能力、技能和技巧,从而起到举一反三、融会贯通的作用。在具体运用上,学生在对项目完成的结果进行评析的时候,一方面要对学生的成绩予以肯定,鼓励学生积极参与项目的过程;另一方面对学生在操作过程中的错误予以纠正,让学生明确怎么做才能避免所犯的错误,起到总结经验教训的目的。

3.2国际贸易实务项目的具体设计。

以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结算方式的教学为例,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项目让学生完成一项货物的跨国买卖,让学生扮演买方、卖方的不同角色。此时,可给出学生几种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如汇付、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将学生分组,每组可选择一种或几种结算方式,完成各种结算方式的业务流程,完成相应单据的制作,并解决贸易中的问题,如信用证的改证、信用证与合同不相符等。最后,老师对各组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可将成绩量化,评价每种结算方式的风险和成本,总结经验教训,给出最佳答案。最后引入激励机制,给胜出者(小组)予以分数上的奖励,激发其积极性;对成绩稍低者(小组)可再下一次的项目完成后刷新这次成绩,以增强其自主学习的动力。

参考文献:

国际贸易解决方案篇5

关键词:高等院校《国际贸易》课程案例教学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强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国际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对既精通对外贸易知识又能够熟练使用英语的高质量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传统的“注入式”的教学方法培养出来的学生,对目前对外贸易业务操作的适应性较差。这就要求《国际贸易》课程的教师改变传统的单向传递教学模式以适应新的就业要求,因此本文力求探讨案例教学法在《国际贸易》课程教学中的应用问题。

1《国际贸易》课程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案例教学法最突出的优点就是能够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教学内容更加接近于国际贸易业务的实际情况,让学生更多地了解国际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从而一方面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另一方面学生就业后对对外贸易业务的适应性更强。

1.1激发学生对《国际贸易》课程的学习兴趣

大部分教师还是习惯于传统的“注入式”的教学,在此方法下,学生只是被动接受教师的知识传递,不积极动脑思考,不主动参与课堂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要求学生遵循角色扮演的原则,充当国际贸易谈判中的买方或卖方的角色,面对对外贸易实际经营与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运用所掌握的国际贸易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促使学生积极动脑思考,主动参与案例讨论,了解实际的对外贸易业务的基本运作流程,逐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1.2检验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

理论知识的学习就是为学生准备了各种工具,但《国际贸易》课程教学的最终目标是使学生学会运用这些工具解决对外贸易实践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国际贸易》理论知识的教学是要与国际贸易实际操作进行完美的结合,而案例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这个目标。案例教学法可以检验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对外贸易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和课堂讨论,能更深刻地理解并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这比单纯的“注入式”教学法得到的知识更加牢固。

1.3增强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在《国际贸易》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求学生在参与案例讨论之前,要写简要的发言提纲;在案例讨论之后,要写出本案例的分析报告,其文字表达能力在写作中逐渐得到提高。实际上,案例讨论既能锻炼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又能培养学生劝说、聆听等与人们沟通的技巧,促使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2《国际贸易》课程案例教学的局限性

《国际贸易》课程案例教学虽然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检验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增强学生的口头与书面的表达能力,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2.1耗时费力

案例教学要耗费教师和学生一定的时间和精力。首先是教师要进行充分的案例教学的准备,主要涉及准备案例(选择与教学内容高度相关的案例)、学生分组(把学习较好和活跃的同学与不太活跃的同学搭配在一起)和制定讨论计划等三个方面。其次是学生也要进行精心的准备,主要是案例预读,包括研读案例和阅读参考书。案例教学的效果则取决于教师与学生的密切配合,教师耗费的时间相对于“注入式”教学来说更多,如果学生在案例教学中不积极主动参与的话,就会打击教师进行案例教学的积极性。

2.2案例教学效果难以控制

对于授课教师来说,案例教学从案例选择到课堂组织案例教学都是一种挑战。教师对案例研讨内容的深入了解和认知准备、案例的选择以及案例对理论知识的使用程度等都十分重要,这些都需要教师去很好地把握。对于那些从教时间短且对课程内容掌握不深入的教师来讲,案例教学的效果不见得好过“注入式”教学的效果。由于案例教学的开放性,使得案例教学的评估容易变得主观化。

2.3案例资源及材料获得性差

对于《国际贸易》的教学内容来说,要想搞好案例教学,应该有一套完整地从建立贸易关系开始到交易合同履行完毕后所涉及的所有的书面材料,最好这些材料是一笔交易的,交易标的物又是学生所熟悉的商品,但是一般的贸易公司或是由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是不愿意把这些书面材料无偿地给一个教师,除非你与这个公司或企业的某个个人有关系。即使是找不到这样的真实的贸易资料,能找到空白的这些单据和合同的文本也是好的,实际上,空白的书面资料也是不容易得到,教师要到各个相关的部门去索取,人家还不一定愿意给。

2.4学生对案例教学的适应性差

由于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法的长期使用,不是所有的学生都能适应案例教学。实际上学生通过案例的学习,得出的认识很可能是“过度概括化”的认识,因此案例教学只能作为理论教学的一种补充手段。学生的学习情绪是很不稳定的,有的学生嫌理论课枯燥无味,在案例教学中,也没有多大的学习热情。这样不仅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还影响教师的教学热情。

3克服《国际贸易》课程案例教学局限性的建议

案例教学的局限性是可以克服的,只要教师和学生密切配合才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3.1选择与教学内容高度相关的案例资料

案例的种类很多,一般针对本科生,国际贸易的案例主要从三个方面设置:一是综合性的案例,一次真实地、完整的交易过程,从买卖双方建立贸易关系开始,到交易合同的履行,买方取得货物,卖方取得货款,让学生对国际贸易交易过程有所了解,以深化课堂理论教学的内容。二是对实际案例中的各种复杂、灵活的做法,用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加以论证,以说明这些做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三是给定一些特定的对外贸易案例,让学生按照有关的国际规则、惯例和相关的国际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可操作方案。以上三方面的案例,可以安排在不同的教学内容及教学阶段使用,要做到既符合教学内容的要求,又能指导学生进行研究性的学习,将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综合运用。

3.2科学组织案例教学

授课教师在上课前对要使用的案例进行精心地准备,课堂上积极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充分地讨论,教师对案例讨论的结果进行总结,课后要求学生认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要成功地开展案例教学,授课教师需要对整个案例教学环节进行科学的组织。案例应提前先发到学生手中,让学生预习;把学生进行适当的分组,授课教师作一些适当的提示和引导,学生根据课前预习的情况写出发言提纲,为学生在课堂上深入案例分析的讨论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案例讨论结束之后,要求学生按小组撰写案例分析报告,以达到利用案例教学巩固理论知识的效果。

3.3教师参与案例讨论的程度要适当

课堂上案例分析与讨论是案例教学中的关键性环节,教师的职责是组织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案例的分析与讨论。首先教师要营造良好的、平等自由讨论的案例教学环境。教师是案例教学的组织者和案例分析的听众,利用有效手段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案例的分析与讨论,让学生能够畅所欲言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其次教师在案例讨论中要注意听学生发言,做到学生的讨论是紧紧围绕中心问题展开的,如有偏差,必要时教师可做适当的引导,如重新把讨论集中到某些被忽略的关键问题上,或指出某些敏感的因素,或鼓励大家认真分析某个学生分析的前提假设,或在小组里的大部分同学都不以为然的时候赞同某个人的意见引起讨论等等。

3.4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

由于在高等农业院校的本科教学中案例教学并不普遍,教师应让学生充分了解案例教学的特点、作用和教学安排,让学生对案例教学有充分的认识,明确告知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角色和地位,调动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另外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鼓励学生积极发言。因此,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案例的分析与讨论、课堂上踊跃发言是搞好《国际贸易》课程案例教学的关键。一方面教师应积极引导,选一些平时爱钻研的学生当小组的组长并重点发言,另一方面通过分数这一常规的“指挥棒”来激发学生课堂发言的积极性。因此,检查并审批学生课前准备的为案例分析与讨论时所使用的发言提纲,是教师必须做的工作,也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实践表明凡在上课前对案例分析材料进行预习并撰写发言提纲的学生,课堂讨论时就比较活跃,对问题探讨也显得比较深入、系统,案例教学的效果也让教师与学生满意。

3.5提高教师进行案例教学的积极性

由于各国对外贸易的新变化和国贸易组织机构的对国际贸易协调机制的新变化,使得《国际贸易》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要注重案例的针对性、启发性和客观实践性,必然要求授课教师不但要具有较高的国际贸易理论水平,还要具有相当高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对国际贸易实践问题及国际贸易的新发展更应给予高度的关注,这样才能使所选的案例具有客观现实性,并且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有利于学生寻求更多的背景资料,联想到更多的观点,为案例教学的课堂讨论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高等农业院校应组织教师积极参与相关课题的研究,在研究中提高教师自身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课堂案例教学的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兆华,赖勤,傅智园.国际贸易案例教学设计与应用[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0,(12):152-154.

[2]林冰.案例教学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中的应用[J].西安欧亚学院学报,2010,(07):78-79.

国际贸易解决方案篇6

关键词:贸易保护主义;中美轮胎特保案;贸易规则

中图分类号:F74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2-0164-02

一、中美轮胎特保案的事件回顾

2009年4月20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以中国对美轮胎出口扰乱美国市场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中国产乘用车轮胎发起特保调查。6月29日,美国贸易委员会建议在现行进口关税(3.4%-4.0%)的基础上,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3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特别从价关税。9月11日,奥巴马宣布对中国轮胎实施三年惩罚性关税,中美轮胎特保案正式爆发。

所谓“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是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在保障措施方面作出的一项特殊承诺。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产品在出口到有关WTO成员国时,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过大,以至于对这些成员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那么这些WTO成员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

轮胎特保案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案例。自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各国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贸易争端数量和设置的贸易壁垒数量不断上升。2008年,美国对中国产玩具质量问题发难,中国为此取消了数百家企业的出口资格。2009年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对从中国进口的低成本轮带征收最高55%的惩罚性关税。2009年6月23日,美国、欧盟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向中国提出磋商要求,指责中国针对一系列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包括关税、配额等扭曲了国际贸易,提高了国际售价,令欧美下游产业蒙受损失。6月29日,欧洲车轮制造商协会代表欧盟六家铝车轮生产商向欧盟委员会递交了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汽车铝合金车轮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诉书。显然,在目前全球经济低迷的情况下,西方国家针对我国出口产品设置种种贸易壁垒或是挑起贸易争端已经不是单纯的个案问题。

轮胎特保案之所以在众多贸易争端中引人注目,主要原因在于该案是奥巴马上台后美国首起对华特保案,也是针对中国的最大特保案,如果不能有效应对,会导致其他国家竞相效仿,以致于会严重影响到我国出口行业的发展,影响到国内经济增长和出口部门的就业。

二、新形势下加强国际贸易游戏规则培训的必要性及其内容

纵观20世纪以来的世界经济发展史,几乎每次全球性经济危机都伴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而贸易保护主义又在一定程度上加深和延长了经济危机。当前,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世界经济陷入严重衰退,各国纷纷出台经济保护措施和贸易保护方案,中美轮胎特保案就是贸易保护主义出现抬头的一个生动的案例。为此,必须加强对国际贸易有关游戏规则的培训。

1.加强对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学习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重视WTO及其争端解决机构的作用,通过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摩擦的数量激增。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自建立以来,已经成功解决了多起国际贸易争端。据WTO数据显示,自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开始运行,至2004年10月25日,已有317起争端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制;而在关贸总协定(GATT)存在的50年中,总共受理的国际贸易争端仅为238起。据估计,近几年的贸易争端有80%是在WTO的协调之下或者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15%以上则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如果需要在WTO框架内解决贸易争端,就必须对WTO内部争端的解决程序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加强对国际贸易摩擦新动向的学习

2008年以来,欧美国家在贸易保护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要想在贸易制裁方面变被动为主动,及时采取反制措施,就必须加强对有关贸易保护新动向的学习。目前,发达国家与我国企业的贸易摩擦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一是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2008年下半年以来,欧美频繁推出新的措施,对进口产品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比如,美国实施了《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欧盟通过了《玩具安全指令提案》,某些国家还试图通过征收碳关税设置绿色贸易壁垒。二是滥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2008年下半年,全球共发起反倾销调查120起,比2008年上半年的88起高出36%。据商务部统计,今年1―5月,我国遭遇的贸易救济调查多达46起,涉案金额76.36亿美元,已超过去年全年的62亿美元。三是提高进口关税。2008年下半年,约20多个世贸组织成员国在约束关税范围内提高了进口关税,使我国钢铁、鞋类、玩具、铝制品和轮胎等行业出口受到影响。四是出台扶持本国或本地区产业的政策。欧盟采取以支持融资为主的方式向生产部门和企业提供补贴,欧委会统一放宽了各成员国对企业补贴的政策约束。美国在经济刺激计划中明确写入了“购买美国货”的条款。所以,只有掌握国际贸易摩擦的最新动向,才能有效提高防范和应对能力。

3.加强解决贸易争端成功案例的学习

出口企业不仅要了解有关贸易规则,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合理运用法律武器和国际贸易规则来应对国际贸易争端或贸易壁垒。在这个方面,国内也不乏成功的案例,值得其他企业借鉴和学习。以福耀玻璃反倾销为例,该企业成功运用法律手段化解了国外企业的反倾销诉讼。2001年3月,中国汽车玻璃生产厂商福耀玻璃收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来的关于对中国维修用汽车前挡玻璃在美国销售的反倾销调查问卷。2002年2月4日,美国商务部开始对福耀玻璃在美销售的维修用汽车前挡玻璃加征9.67%的反倾销税。同年4月,福耀玻璃及其全资子公司美国绿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商务部提出诉讼,请求美国商务部不公正的裁决。2003年12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此作出初步裁决,对福耀玻璃上诉状上9项主张中的8项予以肯定,同时发出命令书将该案退回商务部要求重审。2004年10月,美国商务部公布了终裁结果,福耀玻璃出口至美国的汽车挡风玻璃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期间的行政复审的初裁倾销率由原11.80%降低至0.13%。同时退还了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缴纳的反倾销税。

三、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给中国企业的启示

对于企业来说,面对国外市场的越来越多的贸易壁垒限制,我国出口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贸易壁垒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突破和规避,以推动我国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首先,在应对国外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方面,国内企业要做好对国内外市场调研工作,优化市场结构,尽快转换竞争方式,从“以价取胜”转变为“以质取胜”和“以技术取胜”,积极利用商标品牌、原产地标志、包装、广告等其他非价格竞争手段,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把出口竞争转变为高价竞争。这一方面可以减少国内企业互相压价、自相残杀,避免降低出口产品的利润率和创汇率;另一方面也避免出口产品低价进入进口国市场,引发进口国对我国出口企业实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

其次,对于遭遇到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要积极应诉。依据WTO和进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抗辩,并积极寻求政府和相关产业协会提供支持,联合同行业企业共同应对,必要时采取报复措施。针对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企业需要对出口目的国的各种技术标准和法规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严格以此为标准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档次,避免这些技术壁垒的限制;对于那些不合理的技术标准,可以按照WTO的有关规定,将其提交WTO技术专家组和专门委员会进行裁决,要求对方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规定撤消这些技术壁垒。

最后,在突破和规避国外的贸易壁垒的同时,当国外商品大量、以较低价格进入我国市场,并对国内企业产生冲击和危害时,我国受害企业应该积极地向政府部门提出进行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的要求,通过实施贸易救济来保护自己。

参考文献:

[1]张二震,马野青.国际贸易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3]葛壮志.试析WTO多边贸易规则的解释与适用[J].国际关系学报.2008,(3).

[4]李源.美国轮胎特保案引发的思考[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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