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行业调查报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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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行业调查报告篇1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的原则:一是进一步贴紧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大局,着力推进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二是加大跟踪审计项目比重,进一步提高审计监督的时效性;三是合理安排审计项目,既扩大审计覆盖面,又避免重复交叉审计,有效利用审计资源。

在审计项目计划执行中,要着力提升审计成果的时效性和质量水平,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要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科学组织实施,搞好审计过程各个环节的衔接,有效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要认真执行新的审计准则,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全部如实上报。

一、全市统一组织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

(一)全市地税系统审计(省定)。以完善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规范内部管理为目标,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统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全市地税系统年度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根据省审计厅授权,以地税部门履行征管职责为主线,选择部分重点企业进行延伸审计,关注当前税收征管机制改革情况,促进地税部门执行税收政策严格、征管规范、机制完善。针对审计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分析和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推进深化征管机制改革,严格依法治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市局直接审计市本级,其他县市区由当地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参审的县市区审计局于4月30日前将审计结果上报市局,市局有关科室于5月15日前向省厅提交汇总报告,并将审计结果汇入市级预算执行审计报告。

(二)养老保险基金审计调查(署定)。以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促进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审计署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组织有关县市区审计局,对特派办、省审计厅审计调查外的地域年至年6月底的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调查。通过调查,揭露养老保险基金在筹集、运营、管理和使用环节中的问题和风险;收集分析养老保险数据,掌握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提出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的政策建议;关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进展情况,为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审计打下基础。6月上旬开始审计调查,具体工作安排按照审计署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和省厅审计调查工作方案执行。

(三)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审计(省定)。以摸清全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促进相关涉农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利益为目标,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统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全市年至年6月30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审计,揭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为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市局直接对市本级及两个县市区进行审计,其他县市区由当地审计机关组织实施。6月下旬开始审计,9月30日前参审的县市区审计局向市局提交审计报告,市局有关科室于10月20日前向省厅提交汇总审计报告。

(四)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省定)。按照审计署每年两次上报中小学安全工程建设情况的要求,在去年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基础上,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统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通过审计和审计调查,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实施、资金分配使用、建设目标落实等情况,重点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审计,特别要关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学校建设情况。审计和审计调查过程中,市局将采用定期召开调度会和审计督查相结合的方式,适时派出督查组赴各有关县市区对审计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督导。市局汇总审计和审计调查报告,各县市区由当地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参审的县市区审计局分别于6月5日和12月5日前向市局提交截至5月31日和11月30日的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报告,市局有关科室分别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省厅提交审计和审计调查报告。

(五)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情况跟踪审计调查(省定)。在去年跟踪审计调查的基础上,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统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继续对我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情况进行跟踪审计调查。重点调查年度建设计划的完成,土地(尤其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资金等各项相关扶持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建设项目管理与建设手续办理,实施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效益等方面的内容。通过调查,掌握全市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基本情况,揭露规划编制、政策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对策建议,促进科学规划、规范运作,维护群众利益,切实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目标的顺利实现。市局汇总审计调查报告,各县市区由当地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参审的县市区审计局于4月9日前向市局提交截至3月31日的跟踪审计调查报告,市局有关科室于4月15日前向省厅提交审计调查报告。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金)交管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省定)。以促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金)政策落实,保证资金(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由市局有关科室统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我市年至年10月底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通过调查,全面掌握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模,揭示在征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管理水平。市局直接对市本级及两个县市区进行审计调查,其他县市区由当地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年9月开始审计调查,参审的县市区审计局于11月30日前向市局提交审计调查报告,市局有关科室于12月20日前提交审计调查报告。

二、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审计和审计调查的项目

(一)县级财政决算审计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市定)。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为目标,结合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对相关县市区年度财政决算和年1至6月份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基础,摸清预算收支、财政改革和基层财政管理的真实状况,关注预算分配、收支管理和财政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等角度提出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理财,规范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7月上旬开始审计,12月20日前向市局提交审计报告。

(二)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发展等六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市定)。以促进提高企业发展能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由市局有关科室牵头,抽调市局人员采用集约式审计方式,以财政资金为主线,以企业项目为对象展开全面调查,涉及9个县市和2个市属开发区的50户企业,重点对2009年至年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情况、税源建设情况、企业发展状况进行调查。全面掌握“转方式、调结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引导拉动作用,揭示资金在管理使用方面的突出问题,从体制、机制层面分析影响财政专项资金作用发挥和制约企业发展的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全力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月上旬开始审计调查,于4月30日前向市局提交审计调查报告。

(三)全市行业协会改革及财务收支管理专项审计调查(市定)。为促进深化行业协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长效运行机制,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对全市行业协会开展改革及财务收支管理专项审计调查。通过调查,重点摸清我市行业协会的运行情况,了解行业协会管理、改革和发展工作实效,反映改革中机制运行的矛盾和问题,重点查处少数行政部门政会不分,以行业协会作掩护,强制入会、强行收费、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纪问题。针对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切实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行业协会健康运行。2月中旬开始审计调查,市局有关科室于4月30日前向市局提交审计调查报告。

(四)全市年至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市定)。为促进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市局有关科室牵头,抽调市局及县市区人员,采取“上审下”的方式对全市年至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重点检查项目立项、项目库建立、项目组织实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后管护主体是否落实;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中央财政资金和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安排到位、是否按规定拨付使用;重点检查项目的效益情况,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是否达到设计要求。2月中旬开始审计调查,市局有关科室于5月15日前向市局提交审计和审计调查报告。

(五)对口支援北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及项目跟踪审计(署定)。按照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在连续2年跟踪审计的基础上,由市局有关科室继续对北川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及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跟踪审计。通过审计,全面掌握我市对口援建北川的资金总额、项目建设、资产移交、后续事项处置等总体情况,做到家底清、情况实,向党委政府交一本明白账。市局有关科室于5月10日和10月15日前向省厅提交截至4月30日和9月30日的跟踪审计报告。

(六)第十一届全运会场馆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省定)。在连续4年跟踪审计的基础上,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对第十一届全运会场馆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市局将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编制竣工决算,并继续关注场馆的后续管理和赛后利用情况,提出审计建议,促进规范管理,提高场馆利用率,防止闲置浪费。市局有关科室于11月15日前向省厅提交截至10月31日的跟踪审计报告。

(七)“三河”综合治理工程审计(市定)。以规范城市基础建设资金使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对我市河、河综合治理工程进行审计,重点检查建设程序是否合规,工程决算是否真实,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合理,揭露存在问题,对项目绩效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审计建议,从而促进我市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2月中旬开始审计,市局有关科室于11月30日前向市局提交审计报告。

(八)“阳光大厦”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市定)。以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为目标,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对“阳光大厦”建设工程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建设成本情况,核减不实投资,找出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形成原因,促进政府部门和项目单位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工作安排按照市局审计工作方案执行。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篇2

此份耗时两月的调研报告建议,将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纳入常住地公共预算之中。

《报告》对新生代农民工做出定义,指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新生代农民工数量占到外出农民工的六成以上,现阶段新生代农民工总数为1亿人左右。

《报告》将新生代农民工与传统农民工加以区别:外出就业动机从“谋生、改善生活”向“体验生活、追求梦想”转变;对务工城市的心态,从过客心理向期盼在务工地长期稳定生活转变。

“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的主动性和能力比上一代更强,对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有更高期待”。

根据全国总工会研究室2009年的调查,新生代农民工中的已婚者仅占20%左右,而国务院研究室2006年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彼时农民工中80%以上的人已婚。两相对比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即将面临着结婚、生子和子女教育等同题。

《报告》也指出,由于上班时间长、接触面较窄、工资收入低、就业行业农民工男女比例失调,其中建筑业和制造业男性比较多,而服务业则女性较多,这就使他们普遍面临想交友没时间、想恋爱没人选、想倾诉没对象的困境,婚恋和精神情感成为困扰新生代农民工的首要心理问题。

《报告》指出户籍问题已成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一大瓶颈。《报告》建议。可考虑通过稳定居住、社会保险交纳、学历和职业技术、突出贡献、人力资本积累等标准,力争每年解决3%的外来农民工进城落户问题,这意味着每年将有300万农民工拥有“城里人”待遇。

此前的5月29日,全国总工会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便特别强调,加强对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使广大职工有尊严地生活,实现体面地劳动。

记者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日前开展了针对农民工问题的第五次年度调查,结果显示,与去年相比,农民工就业形势有所好转,对2010年务工收入预期向好,同时金融机构针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仍处于较低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自2006年起连续开展了农民工问题年度调查。2010年一季度开展了第5次调查,此次调查涉及河南、四川、山东、湖南、安徽、湖北、重庆、江西和贵州9省、市的350个县、1052个行政村,调查回收有效问卷4405份。

调查显示,近五成农民工月均工资超过1600元,农民工对工资水平的认可程度有所提高。农民工对2010年务工收入预期继续向好,预期2010年务工收入增长一成以上和一成以内的占比分别为250%、22.1%。分别较2009年提高12.9、10.8个百分点。

反映就业困难的农民工占比下降,对未来就业形势预期良好,其中对回答2010年会外出务工的占比为781%,较2009年高出8.8个百分点。根据调查结果看,农民工就业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和建筑业,从事服装、鞋帽等轻工制造人数占比为38.1%,比上年下降1.1个百分点。从事电气机械、通信设备、计算器以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人数占比为25.3%,比上年提高3.4个百分点。

调查称,农民工对创业贷款、社会保险等金融服务需求强烈,但贷款门槛过高和贷款程序繁杂制约了贷款需求的实现。

调查显示,农民工认为“回乡创业贷款”得不到满足的占45.6%,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继续居各选项首位;认为“异地创业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占18%,与上一年度基本持平,农民工创业信贷难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缓解。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篇3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下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调查处理所需证据材料,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不得阻扰和干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应当报告:(一)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二)一次造成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人以上的;(三)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损害后果达到以上三项情形之一、但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安全事故,仍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遵循下列时限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上级部门;(三)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以快报形式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

第七条事故报告遵循“谁主管,谁主报”的原则。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及下列责任分工,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一)地铁施工、运营事故,房屋建筑和装修、装饰工程事故及由市市政园林局、国土房管局管辖之外的其他所有建筑活动安全事故,由市建委负责报告。(二)属市市政园林局管理的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与燃气安全事故,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报告。(三)公房修缮工程、山体滑坡及挡土墙的安全事故,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报告。(四)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市质监局负责报告。(五)港口作业安全事故,由*港务局负责报告。(六)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由市农业局负责报告。(七)公路工程及邮政、电信、移动通信行业安全事故,由市交委负责报告。(八)城区和农村的水务建设工程(含水利、供水、排水、污水工程及河涌整治工程)及城市供水和农田水利安全事故,由市水务局负责报告。(九)林业安全事故,由市林业局负责报告。(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报告。(十一)旅游安全事故,由市旅游局负责报告。(十二)供电、输变电行业安全事故、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和船舶质量安全事故,由市经贸委负责报告。(十三)其他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报告。(十四)火灾安全事故,由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负责报告。(十五)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报告。(十六)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由*海事局负责报告,同时抄报市交委。(十七)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由*铁路(集团)公司*办事处负责报告。(十八)民航飞行安全事故,由中南民航管理局负责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快报)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经济类型、车牌号码等);(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四)事故已造成伤亡或失踪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情况。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下列事故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调查或另行指定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除外:(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矿商贸行业事故;(二)因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引发次生事故,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三)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进行责任倒查的。

第十条下列事故由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调查或另行指定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除外:(一)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矿商贸行业事故;(二)因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引发次生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三)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进行责任倒查的。

第十一条除第九条(二)(三)项、第十条(二)(三)项规定以外的重大级别以下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分别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造成重伤2人或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委托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仅造成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其他一般事故,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被委托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应由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调查时,市安全监管局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接到区、县级市邀请时,应派员指导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配合上级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五条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具体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总工会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由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具体由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区、县级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市安全监管局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上级部门派员参加。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具体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并应当邀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设2至3名。事故调查组组长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调查的事故,由市和区、县级市政府分管领导或者副秘书长(副主任)担任调查组组长;(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政府指定其他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三)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成员保持相对固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至少应当委派2名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增加适量的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参加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应当将拟参加事故调查人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事故调查组成员如需变更,由其所在单位报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后,函告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事故调查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事故分析会的,由其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本单位其他事故调查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是事故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事故的公正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组成部门按下列规定履行事故调查的主要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牵头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协调,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方面的调查,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代表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结案;负责监督检查对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及处理情况,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及相关资料的归档保存。如事故调查组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负责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会同专家组负责事故发生技术管理原因方面的调查取证,对事故单位涉及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负责依照行业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并将处理落实情况报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关备案;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三)公安机关负责事故接报后协助调查;及时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书面通知事故调查组。(四)监察机关负责对与事故有关的行政管理责任进行调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监察对象的行政责任;负责相关责任人员处理的落实工作。(五)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检察机关负责依法查办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并及时将查办结果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在调查组组长的领导下,按照分工和职责开展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组范围内及时沟通调查掌握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公开有关事故调查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按下列程序开展:(一)公安机关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经初步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后,应保护现场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以防逃匿。(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初步调查取证,通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会、监察机关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公安机关应根据牵头部门的要求,向调查组提供事故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和相关证据复印件,为调查组及时询问相关责任人员提供方便。(三)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于事故发生5个工作日内正式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明确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名单和分工。(四)调查组成员在调查组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分工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成员一般应在2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调查取证材料整体移交牵头单位。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如不能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调查组组长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五)调查过程中需要专业技术分析鉴定的,由事故调查组依法委托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的单位或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技术鉴定部门提供技术鉴定意见的,应当委托技术鉴定部门进行事故原因技术鉴定。被委托的单位或专家应具有与事故性质相应的资质或专家证书,且不得与事故单位有利害关系。(六)道路交通、消防、水上交通等专业法律、法规规定由主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采纳主管部门作出的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意见。(七)事故调查牵头单位根据调查组成员提供的材料,于材料收齐后15日内拟出事故调查报告。(八)事故调查报告应经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由全体成员讨论并签名确认。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定。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由市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代章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结案。由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由牵头部门代章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结案。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由本单位代章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经政府批复后,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牵头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发出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送达落实责任追究的主体单位和事故单位,督促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在60日内办结的,经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20日。有关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应当在案件办结10个工作日内分别报作出批复的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的,由牵头部门及时发出督办通知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根据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调查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牵头部门应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由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调查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牵头部门应在接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督查,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公布。对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单位和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本单位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由执行机关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未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其他要求,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的“日”为自然日,明确规定为工作日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次生事故”,是指由于原发生事故引发的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其他事故。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责任倒查”,是指交通和火灾事故中不但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需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篇4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一)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重大危险源是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设施)。

对于井工开采的煤矿来讲,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有承压水或古空区积水危害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以上的矿井。

(二)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可分为生产场所的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区的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1、根据物质的不同特性、生产场所的重大危险源按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活性化学物质混入有毒物质等四类物质的品名及其临界量加以确定。

2、储存区的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与生产场所的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基本相同,只是因为工艺条件较为稳定,临界量数值较大。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一)政府部门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宏观控制

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不仅是预防煤矿井下重大事故发生,而且要做到煤矿井下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进行普查、分级,并在制定有重大危险源监察管理法规的基础上,明确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要对于危险源的管理责任、管理要求(包括组织制度、报告制度、监控管理制度及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应急措施等),促使煤矿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依据有关法规对存在有重大危险源煤矿实施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确定规范的现场监督方法,督促煤矿执行有关法规,建立监控机制,并督促隐患整改。

3、建立健全新建、改建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分级制度,使重大危险源等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对煤矿企业提供监控的管理及技术指导。

(二)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煤矿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实时监控预警系统。该系统是应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原理和方法,结合自动监测与传感器等技术,计算机仿真、计算机通信等现代高新技术,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把重大危险源的各种参数及时监测出来。当煤矿井下一旦出现事故征兆,能及时给出报警信号或采取自动应急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煤矿应根据井下重大危险源的具体情况,建立可靠、有效的安全监控系统,以便采取措施,保证煤矿井下的安全生产。

(三)事故分级

根据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科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了3人以上10人以下伤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四)事故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

(五)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的组织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煤业直接厉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

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期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各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三)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送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三、事故处理

1、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做出批复。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篇5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结案存档。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二)分析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四)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五)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篇6

文章就目前愈演愈烈的浑水公司对中概股的围猎事件深入分析,挖掘出作业流程中的利益链,总结出做空事件的必然性与偶然性,提出中方应对此类事件的对策和建议,同时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些避免价值投资陷阱的线索和启示。

【关键词】并购举债上市公司融资租赁

引言

近期,国外做空机构做空中概股的事件广为流传。尤其在国内知名的楼宇媒体运营商分众传媒11月也惨遭做空机构浑水公司狙击后,在媒体的渲染下,浑水公司俨然成为了一个蒙着神秘面纱的中概股杀手。在成熟的美国资本市场,做空机构是整个资本市场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发挥了价值纠错的功能。而我国的专业的财富管理机构和审计机构,则形如疏网,使得国内资本市场仿佛一潭“浑水”。在这样的投资环境里,除了要有一双价值发现的“慧眼”,更需要有一双价值纠错的“火眼”,这样广大投资者才能绕开价值的陷阱。因此,我希望从财务的角度,以普通的常识和逻辑去撩开浑水这张神秘的面纱,为投资者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的线索。

1.围猎之利益链

1.1案例背景

浑水调研公司的取名源于成语“浑水摸鱼”,其创始人卡森·布洛克是个汉语流利的“中国通”,毕业于南加州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在校期间辅修的是汉语。谈起公司由来时,布洛克说:“我的朋友说,当他还是小孩的时候,有次去乡村钓鱼,但始终没法从池塘里把鱼钓起来。于是他就开始激起沉在池塘底部的淤泥,鱼儿不得不浮到池塘表面来。就这样,泥泞的水帮助他捉到了鱼。”恰恰是布洛克自己,在部分中国上市公司混乱的财务状况中摸到了“大鱼”,揪出了靠虚假财务报表在美国证券市场上浑水摸鱼的公司。浑水公司从“借入股票、买入认沽期权、质疑报告、引起股价下跌、低价买回股票偿还”这个做空模式赚到几十万美元。除此之外,卖出研究报告也能赚取不菲的收益。

中国概念股原指台湾地区到大陆发展业务的上市公司。随着中国公司在美国两大证券市场(纳斯达克与纽约证券交易市场)不断上市并形成影响力,中概股成为在美国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的公司的概称,包括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中石油、中国联通(香港)等央企,也包括一些教育、能源、地产、医药等领域的中国公司[1]。这些公司经营主体在中国、投资主体却在美国的状况,造成了信息不对称,为之后的被做空买下了伏笔。

1.2操作流程

众所周知,无论是出具审计报告亦或是发表质疑报告,证据永远是揭开事实和还原真相的关键。那么举证的“事实”又是如何现身的呢?

无论是浑水还是香橼,这类匿名做空调查机构的负责人在境内外行踪不定,亦或并不在中国,甚至和那些被做空攻击的上市公司毫无联系。代他们深入这些公司的,实际上是中国境内的人或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搜集各种信息,网罗证据,参与调查报告的制作,但又不具体负责撰写报告。这些人通常为国内财经类高等院校的在校生或准毕业生,他们习得了基础金融财务知识,再加以培训和指导,就组建了一支境内调查团队。每名人按劳付酬,模式松散但讲究结果和收益挂钩。西方文化讲求有迹可循,这些人在调查公司时,会留下包括照片、录音等证据,因为报告里附有实录则更容易博得美国投资人的认可。但其调查的手法较为粗放,容易导致事实的错位和信息的失真。除了人,还有一些不知名的小型商业咨询公司充当调查机构,有些对外声称是香港注册或拥有国际背景,但事实上多为内地本土公司。这些商业咨询公司本身资质就语焉不详,但可以利用公司名义,以协助做市场调查为由,暗中找上市公司的工人谈话,或者利用商业间谍手段获取公司内部资料。

投资人对上市公司进行调研无可厚非,因为尽职调查是集合审计、律师等专业人士团队的非常严肃的调查报告,完全可以公开透明地要求公司方面披露信息。事实上,浑水、香橼这类匿名机构并没有针对报告所含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或完整性作出承诺,而且也从没对外公布其公司的地址和股东信息,甚至也没有任何报告撰写作者的信息。[2]

与匿名做空调查机构联手做空中国公司股价的美国基金中虽然不乏赫赫有名的华尔街大型对冲基金,更多的则是一些交易背景有污点,甚至曾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列为市场禁入对象的投资人。由于中国内地金融监管严厉,大部分华尔街大型基金都选择以香港为据点,觊觎中国内地。在浑水等匿名调查机构公开质疑报告一至两个星期前,合作的做空基金便开始入场持有看空期权。质疑报告前看跌期权激增,随后调查机构报告称上市公司存在欺诈,股价受挫,市场立即给予回应,投资人抛售股票,看空期权价格大涨,做空基金结果以极低的价格买入股票平仓,与做空调查机构分享利益。

做空股价使流通市场上的投资者蒙受了损失,而美国的有一套健全的理赔诉讼机制,中国公司被做空后,随即就有美国律师事务所默契地提出负责集体诉讼索赔或发起调查。这样一来,只会出现两种结果:其一,通常情况下,美国律师团队会建议庭外和解,上市公司将根据谈判结果支付一定的赔偿;其二,上市公司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第三方审计来举证以赢得官司,中国上市公司将支付巨额的诉讼费,而美国律师事务所却揽到了业务。事实上,集体诉讼一般由代表原告的律师事务所积极推动,原告(股票受影响期间买入公司股票的流通股股东)费用一般由律师预支,采取风险模式(如果诉讼成功,律师事务所能够分到高达三分之一的赔偿金额作为利润),刨去人工成本和相应税金,摊到每个参与集体诉讼的散户投资人身上的赔偿往往少得可怜。

2.事件之深观察

2.1原因剖析

纵观接踵而至的中概股做空事件,做空机构的质疑报告只是事件的导火索,事件的发生不仅有其他参与者的推波助澜,还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原因。

2.1.1会计准则不同造成财务信息偏差

绝大多数在美国上市中概股公司都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披露信息,而美国市场则主要采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财务报告准则。采用两种不同准则会影响到净资产、净收益及收益率等数据的一致性。

2.1.2部分中国概念公司存在财务造假

在这轮做空风暴中被停牌和摘牌的19家美国上市中概股公司中,16家采用的是反向收购的上市方式。这种买壳上市的企业,其上市具有明显的融资意图,为达目的很有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当的措施:一是在并购过程中通过造假行为粉饰财务信息,以达到利于其公开市场融资的目的;二是受到不良中介机构的影响,以造假行为“被”上市。

2.1.3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违规

此次事件涉及的中国概念公司,大多是境内财务审计数据没有问题,但提交至美国资本市场的数据却大相径庭,其中主要的一个原因是审计部门失职。通过反向收购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概念公司中,70%都是由美国或香港的会计事务所担任主审计师,大多数中国会计事务所仅仅是参审。这其中一些小的美国会计事务所,将审计工作外包给中国事务所或审计助理,不负责任的执业行为提高了财务造假的风险。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也报告承认,一些中国概念公司的财务问题主要原因是美国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

2.1.4市场自身合理的估值回调

金融危机后,中国概念公司普遍受到市场青睐,市场估值长期处于过高水平。在负面消息影响下,出现深度的回调也属于正常价值回归现象。

2.2对策建议

2.2.1塑造积极、正面的资本市场形象

中国政府与中国企业应向海内外投资者塑造“公平、公正、负责”的形象。首先,中国海外上市公司作为国际化公众公司应通过法律、媒体等合法渠道,树立敢于承担责任,敢于承认不足,更敢于迎击不实指责的形象;其次,为应对信任危机,我国经济金融等领域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对于可能引发的国内经济贸易问题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的货币、金融、税收等措施进行应对。

2.2.2降低我国创业板上市标准

因为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达不到我国创业板的上市标准,我国中小企业面临上市资格的严重稀缺性。一部分企业为解决生存和发展的瓶颈问题,无奈选择海外上市。为此,应降低我国企业资本市场特别是创业板的上市标准;研究建立创业板、中小板及主板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依托现有的技术产权交易所等机构,加快扩大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试点范围。

2.2.3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

在我国市场经济国际化的进程中,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在眉睫:一是积极征集中小企业和中介机构信息,建立中小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档案库,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二是结合财税金融政策,有效发挥中介机构作用,通过信用培育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三是开展中小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金融知识及相关国际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

2.2.4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建立和完善与境外资本市场的联合监管机制则势在必行,这也将为正在筹建的“国际板”市场打下良好基础。“国际板”的推出将使我国上市公司与投资者逐渐从客场参与方变为主场东道主。因此,应当为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游戏规则,包括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制度等,以吸引海外投资者和海外优质企业共建中国资本市场。[3]

结论

在研读了浑水公司对东方纸业、绿诺环保、中国高速频道、嘉汉林业以及分众传媒的调查报告以后,对其财报、网站以及个别信息进行初步求证发现,类似浑水这样的做空机构盯住的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类似安然的庞氏骗局公司,如嘉汉林业;第二类是有一定经营实体但恶意造假的垃圾公司,如东方纸业、绿诺环保及中国高速频道;第三类是投资行为和财务报表存在一定疑问和疏漏,或者盈利模式、财税制度存在被误读的正常经营的公司,如分众传媒、展讯通信以及被香橼负面评级的奇虎360。

这些公司都有一些致命的硬伤,例如:频繁更换审计机构、只融资不分红、经营数据有悖常识、工商局报表和对美报表有差异等。大多财务造假都会露些马脚,广大投资者除了要有一双价值发现的“慧眼”,更需要有一双价值纠错的“火眼”,以求慧眼识珠,从而避免误入价值的陷阱。

参考文献:

[1]韩雷.浑水二次发难分众殃及新浪--解码中概股“猎手”的围猎行动[N].时代商报,2011-12-1.

[2]嵇晨.解密“浑水”调查报告产生过程:基金暗中坐镇[N].第一财经日报,20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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