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健主要内容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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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主要内容范文

关键词社区卫生;儿童保健;问题;对策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儿童的身心健康直接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发展。良好的儿童保健是保证未来一代能够拥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社会适应性的重要因素。社区儿童保健工作者是儿童保健的具体执行者,他们对儿童保健工作的积极性及工作能力决定着儿童保健工作的优劣。本文旨在通过对双井社区儿童保健队伍的调查,了解基层儿童保健服务人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资料与方法

调查对象:双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儿童保健的工作人员。

调查方法:采用调查问卷的方法,对社区所有保健人员现状进行调查,核对后进行汇总分析。

结果

双井社区儿童保健基本情况:朝阳区位于北京城区东部,全市六大高端产业功能区中CBD、奥运、电子城三大功能区聚集在朝阳。双井社区位于朝阳区中南部,毗邻CBD。作为CBD商务、生活、服务功能区,近年来双井社区进行了大规模城市建设,新型高档小区纷纷建设落成。双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常驻13万人口的医疗与保健。其中,保健科负责

儿童保健人员基本情况:从事儿童保健工作人员共12人,均为兼职。在编9人(75%),编外合同2人,返聘1人。年龄24~56岁,平均38岁。从事社区儿童保健服务工作年限1~30年,平均9.7年。文化程度以本科为主(58.33%)。所学专业以预防医学专业为主(41.67%),职称集中在初级和中级,分别占50%和33.330/0,见表1。

培训情况及评价:最近5年,双井社区儿童保健人员获取儿童保健相关知识及技能的主要途径以自我学习为主,50%参加过现场培训。培训项目以继续教育为主(66.67%)。然后是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对于培训效果,满意率较低(25%),但100%的人表示仍愿意接受儿童保健知识技能培训。

讨论

社区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儿童是家庭中的重要成员,他们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家庭及社会的稳定。社区儿童保健工作开展的好坏,与地方经济发展、人们认识程度以及教育力度等因素相关,关键在于保健机构自身的业务水平。城市社区儿童保健除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营养状况分析、提供营养指导、免疫接种外,还应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注重儿童早期智力开发。双井社区大部分居民收入高、文化水平高、居住条件好,对于良好而全面的保健服务有更迫切的需要。

儿童保健主要内容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后的妇女和不满六周岁儿童(以下称保健对象)的保健服务。

保健对象超出保健服务范围的疾病医治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青岛市和各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妇女儿童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开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和科研活动;

(四)对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五)实施对节育技术的指导和计划生育技术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处理保健机构与保健对象之间的纠纷;

(七)本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妇女儿童保健的具体管理工作,由青岛市和各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计划、民政、计划生育、财政、物价、税务、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妇女儿童保健工作。

第五条开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为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和婴儿出生缺陷率以及妇女儿童常见病发病率,提高人口素质服务。

第六条妇女儿童享有的保健权利受法律保护。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鼓励妇女儿童参加保健。

本市对怀孕和产后法定产假期以内的妇女及三周岁以内的儿童(以下称重点保健对象),实施重点保健服务。

第七条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领导,把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纳入本级政府领导的岗位责任目标,为开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建立妇幼保健科研机构,鼓励、支持开展有关教育科研活动。

第八条青岛市和各市、区设立的妇幼保健所,是具体实施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参与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二)按照分工,负责保健对象的调查、登记、建档工作;

(三)承担有关保健服务任务并指导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开展保健服务活动;

(四)培训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保健科研活动;

(六)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工作;

(七)本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保健服务

第九条妇女保健对象常规性保健范围包括:青春期、围婚期、孕期、围产期、产褥期、哺乳期、生殖调节期、围绝经期和老年期。其中围婚期保健须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含男方);孕期、围产期保健须与胎儿期(妊娠二十八周至出生)保健结合进行。

儿童保健对象常规性保健范围包括:新生儿期(出生二十八天以内)、婴儿期(出生二十八天至一周岁)、幼儿期(一周岁至三周岁)、幼童期(三周岁至六周岁)。

儿童的预防接种可与儿童保健结合进行。

第十条为保健对象提供保健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妇女的围产期、产褥期和儿童的新生儿期、婴儿期、幼儿期的定期常规检查、监测;

(二)妇女生殖器官防癌普查和儿童常见病预防性检查;

(三)季节性或区域性的流行病、多发病的预防、监测和发病后的调查并作出医学意见;

(四)生理、心理、行为健康和营养、卫生方面的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及咨询服务。

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所或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经与保健对象约定,可以开设家庭式保健病房实施保健服务。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所或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发现保健对象患有超出保健服务范围的疾病,须及时建议治疗;需要提出医学意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保健对象(或其监护人,下同)可以选择就近的妇幼保健所办理保健登记;有工作单位的保健对象,可以由其所在的单位办理集体登记。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妇幼保健所做好保健对象的保健登记工作。

妇幼保健所须与经登记的保健对象或所在单位签订保健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经登记并按规定缴纳保健保偿费的保健对象(含减免费的),由当地妇幼保健所发给《保健手册》。《保健手册》中应注明保健对象参加的保健项目和内容。《保健手册》由青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持有《保健手册》的保健对象,享有规定项目和内容的保健服务;妇幼保健所或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内容提供保健服务,每次进行保健服务后,由保健医生在《保健手册》上填写所提供的保健服务内容,并签名后交由保健对象保存。

妇幼保健所或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每次对保健对象提供保健服务后,须将保健服务内容填入保健服务卡,并经保健对象签名后留存。

妇幼保健所或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未按规定项目和内容为保健对象提供保健服务的,保健对象有权申请当地妇幼保健管理机构给予规定标准的保偿费。

第十五条持有《保健手册》的保健对象,可以在当地市、区范围内(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在四区范围内)自行选定妇幼保健所或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接受保健服务;要求跨当地市或四区及崂山、城阳、黄岛区的,由当地妇幼保健所予以安排。

保健对象有权变更所选定的妇幼保健所或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但须提前三十天到当地的妇幼保健所办理变更手续。

属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所承担。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妇幼保健管理机构,对发生的保健事故或事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保健事故的具体处理办法,由青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保健经费

第十七条妇女儿童保健事业费(含妇幼保健所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及基础设施建设、购置、修缮投资和科研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用于季节性或区域性的流行病、多发病的预防、监测等费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专项申请,同级财政予以核拨。

第十八条设立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专项经费。经费来源:

(一)由财政依据分级负担的原则核拨。属青岛市财政负担的,每年按上年度人口人均不低于零点二元的标准核拨;属各市、区财政负担的,比照青岛市财政核拨的标准执行。

(二)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含全民、集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每年按上年度该企业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的比例提取,摊入成本。

(三)比照第(二)项提取比例,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属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相关经费中调剂列支。

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按本规定确定给予减、免费部分的保健对象的保健服务开支。

第十九条对参加保健服务的保健对象,根据其参加的保健服务项目和内容,由个人一次或按约定分期缴纳保健保偿费。但对所在单位缴纳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专项经费的妇女保健对象,在其参加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所指保健服务时,减按百分之八十收取保健保偿费;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点保健对象,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减收或免收保健保偿费。

保健保偿费收取标准及保偿金额标准,由青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专项经费和保健对象个人缴纳的保健保偿费,分别由当地市、区和青岛市妇幼保健管理机构收取或委托有关部门代收。

第二十一条列入生育保险项目的保健服务费,由妇幼保健管理机构从生育保险费用中适当提取。提取的标准由青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劳动、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制度的,应将妇女儿童保健服务有关经费一并纳入安排。

第二十三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捐助,发展妇女儿童保健事业。

捐资捐助者可以同等享有本市规定的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用于妇女儿童保健事业的各项费用,由当地市、区和青岛市妇幼保健管理机构设立专户储存,统筹安排用于妇女儿童保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青岛市和各市、区妇幼保健管理机构每季度应与各有关妇幼保健所或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保健服务费的结算、划拨。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执行本规定,在妇女儿童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刁难、阻碍保健对象接受保健服务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成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考核认定而从事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工作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逾期不缴纳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专项经费的,由妇幼保健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截留、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妇女儿童保健费用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儿童保健主要内容范文篇3

城市儿童保健工作要求

甲类标准:

一、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将儿童保健工作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儿童保健网和建设一支儿童保健专业队伍。

二、市级儿童保健机构,要配备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必要设备,充分发挥业务指导的作用。

三、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必须承担儿童保健任务,协助同级儿童保健机构解决疑难问题,培训人员,指导开展科研工作。

上述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儿童保健责任地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开展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

四、各级儿童保健机构开设儿童保健门诊,建立儿童保健责任地段或开展儿童保健试点,以点带面的指导基层医疗保健单位开展儿童保健工作。

五、儿童保健工作内容和指标:

(一)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1.对新生儿、婴幼儿、体弱儿(佝偻病、营养不良,缺铁性贫血、早产儿、低体重儿等)按常规管理,建立系统管理的册(卡)新生儿期访视率达90%以上;

2.对7岁以下儿童根据年龄特点进行定期体检(1岁内每3个月1次,1至3岁每半年1次,3岁以上每年1次)。受检率:集体儿童达90%以上,散居儿童达70%以上,儿童体格发育水平超均值者达55%以上;

3.逐步开展智能测查。

(二)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对佝偻病、缺铁性贫血要早防早治,矫治率达95%以上。佝偻病患病率在近两三年的基础上使其下降20%至30%,控制Ⅱ度,消灭Ⅲ度。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近两三年的基础上使其下降20—30%,控制中度,消灭重度。消灭喂养不当引起的Ⅱ度营养不良。肺炎、腹泻,通过试点摸清情况,采取措施,积极防治,使发病率逐年下降。

(三)指导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做好实验性和示范性托儿所的保教工作。

(四)普遍开展儿童保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儿童营养、母乳喂养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地编写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五)有条件的儿童保健机构,开展视、听、口腔疾病的防治。

(六)婴儿死亡率降至15—20‰。

六、与防疫部门配合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控制传染病续发,杜绝暴发。

七、有计划的培训各级儿童保健人员。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初级的至少培训1个月,中级的至少培训3个月,高级的专业进修3至6个月。5年内争取轮训1遍。

八、掌握完整系统的科学资料和数据。应有基本情况,系统管理情况,儿童生长发育水平,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患病情况及婴儿死亡率等方面的资料。要及时、准确的统计分析,以指导工作。

九、开展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儿童营养、体格锻炼、早期教育、神经精神保健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乙类标准:

一、卫生行政部门能将儿童保健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建立儿童保健网和建设一支儿童保健专业队伍。

二、市级儿童保健机构,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

三、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应承担儿童保健任务,协助同级儿童保健机构解决疑难问题,培训儿童保健人员。

上述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儿童保健责任地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开展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

四、各级儿童保健机构开设儿童保健门诊。建立儿童保健责任地段或开展儿童保健试点,以点带面的指导基层医疗保健单位开展儿童保健工作。

五、儿童保健工作内容和指标:

(一)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1.对新生儿、婴幼儿、体弱儿(佝偻病、营养不良、缺铁性贫血、早产儿、低体重儿等)按常规管理,要建立系统管理的册(卡)。新生儿期访视率达75%以上;

2.对七岁以下儿童根据年龄特点进行定期体检(1岁内每3个月1次,1至3岁每半年1次,3岁以上每年1次)。受检率:集体儿童达75%以上,散居儿童达55%以上。儿童体格发育水平超均值者达50%以上。

(二)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对佝偻病、缺铁性贫血要实行早防早治,矫治率达90%以上。“两病”患病率在近两三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5—20%。佝偻病控制Ⅱ度,消灭Ⅲ度。缺铁性贫血控制中度,消灭重度。消灭喂养不当引起的Ⅱ度营养不良。肺炎、腹泻,通过试点摸清情况,采取措施,积极防治,使发病率逐年下降。

(三)指导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做好实验性和示范性托儿所的保教工作。

(四)普遍开展儿童保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儿童营养、母乳喂养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的编写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五)婴儿死亡率降至20—25‰。

六、与防疫部门配合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控制传染病续发,杜绝暴发。

七、有计划的培训各级儿童保健人员。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初级的培训1个月,中级的培训3个月,高级的专业进修3至6个月,5年内轮训儿童保健人员的70%。

八、有必要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应有基本情况,系统管理情况,儿童生长发育水平,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患病情况及婴儿死亡率等方面的资料。及时、准确的统计分析,以便指导工作。

九、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儿童营养、体格锻炼、早期教养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农村儿童保健工作要求

甲类标准:

一、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将儿童保健工作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儿童保健网和建设一支儿童保健专业队伍。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装备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必要设备,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

二、县医院儿科(内儿科)要开展儿童保健工作,协助县妇幼保健机构解决疑难问题,培训儿童保健人员。

乡镇卫生院要有专人负责儿童保健工作,开展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三、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开设儿童保健门诊,指导乡镇卫生院开展儿童保健工作。

四、儿童保健工作内容和指标:

(一)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1.对新生儿、婴幼儿、体弱儿(佝偻病、营养不良、缺铁性贫血、早产儿、低体重儿)按常规管理,要建立系统管理的册(卡)。新生儿期访视率应达85%以上;

2.对7岁以下儿童根据年龄特点进行定期体检(半岁前体检两次,半岁至3岁每半年1次,3岁以上每年1次)。受检率:集体儿童达80%以上,散居儿童达60%以上。儿童体格发育水平超均值者达55%以上。

(二)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对佝偻病、缺铁性贫血要早防早治,矫治率应达90%以上。“两病”患病率在近两三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20—30%。消灭喂养不当引起的Ⅱ度营养不良。肺炎、腹泻通过试点,摸清情况,采取措施,积极防治使发病率逐年下降。

(三)托幼机构有健全的保健制度和合理的生活日程,有必要的设备和玩、教具,有儿童午睡的地方,办好伙食,开展适合各年龄特点的教养工作。

(四)普遍开展儿童保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儿童营养、母乳喂养、体格锻炼、教养、常见病、多发病等卫生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的编写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五)婴儿死亡率降至20—25‰。

五、与防疫部门配合,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控制传染病续发,杜绝暴发。

六、有计划的培训各级儿童保健人员。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初级的培训一个月,中级的培训3个月,高级的培训3至6个月。5年内轮训70%。

七、掌握完整的资料和数据。应有基本情况,系统管理情况,儿童生长发育水平,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及婴儿死亡率等方面的资料。要及时、准确的统计分析,以便指导工作。

八、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儿童营养,早期教养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乙类标准:

一、卫生行政部门能将儿童保健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建立儿童保健网和建设一支儿童保健专业队伍。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发挥业务指导作用。

二、县医院儿科(内儿科)要协助县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儿童保健工作。乡镇卫生院要有专兼职的业务人员负责儿童保健工作,开展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三、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开设儿童保健门诊,指导乡镇卫生院开展儿童保健工作。

四、儿童保健工作内容和指标

(一)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1.对新生儿、婴幼儿、体弱儿(佝偻病、营养不良、缺铁性贫血、早产儿、低体重儿)按常规管理,要建立系统管理的册(卡),新生儿期访视率在65%以上;

2.对7岁以下儿童根据年龄进行定期体检(半岁前体检两次,半岁至3岁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每年1次)。受检率:集体儿童达70%以上,散居儿童达50%以上,儿童体格发育水平超均值者达50%以上。

(二)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对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要进行防治,矫治率达85%以上。“两病”患病率在近两三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5—20%,因喂养不当引起的营养不良,其构成比中Ⅱ度应控制在3%以下,消灭Ⅲ度。

(三)托幼机构要建立保健制度和合理的生活日程,有必要的设备和玩教具,能适当开展教养工作。

(四)开展儿童保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儿童营养、母乳喂养、体格锻炼,常见病、多发病等卫生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的编写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五)婴儿死亡率降至35‰以下。

五、与防疫部门配合做好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管理工作,控制可进行自动免疫的传染病的暴发。

六、有计划地培训各级儿童保健人员。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初级的培训1个月,中级的培训3个月,高级的3至6个月。5年内轮训儿童保健人员的50%。

七、有必要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应有基本情况,系统管理情况,儿童生长发育水平,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及婴儿死亡率等方面的资料,及时统计分析。

八、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丙类标准:

一、卫生行政机构有人分管儿童保健工作。县妇幼保健机构有儿童保健组,开展儿童保健工作,承担对基层儿童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有兼职业务人员负责儿童保健工作。

三、能开展一些新生儿、婴幼儿保健工作。新生儿期访视率在50%以上。对3岁以下儿童每年进行1次体检,受检率达50%以上。对佝偻病、缺铁性贫血,矫治率应达80%以上。使其患病率逐年下降。婴儿死亡率降至45‰以下。

四、托幼机构有一般的卫生保健制度和生活日程。

五、与防疫部门配合做好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管理工作。

六、开展儿童保健宣传教育工作。有计划培训儿童保健人员。

七、与有关单位配合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八、对基本情况和所开展的工作做好登记和统计。

说明

一、本要求中所指的城市和农村范围:

城市:指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不包括市属县。

农村:指县级市、县(自治县、旗、市属县)。

二、甲类市(县)的评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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