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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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范文篇1

编者按:在国内商业银行正有条不紊地进行资本运作,推进国际化运营的背景下,海外并购将是实现银行各类战略目标的一条可选捷径。事实上2007年以来,国内一些大中型商业银行已经掀起了新一波的收购浪潮,在此之中显然也有许多战略亦或操作层面的东西值得后来者学习与借鉴。为此,本期特组织了一系列文章,力图通过展示各路专家的最新见解,抛砖引玉,为势必到来的更多中资银行海外并购活动提供可能的智力支持。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银行业也正加速向国际化经营的重要战略目标迈进,这种国际化经营的发展进程蕴含着我国银行业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全过程,外资银行的“引进来”与我国银行的“走出去”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经营的全景。对中国银行业而言,通过在国内市场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与合作,自身在经营制度、机制、方式、规则等方面日益与国际接轨,国际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有了很大提高。然而,全球金融一体化和国内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客观环境要求中国银行业必须选择多样化、风险分散化的经营战略,在有效巩固国内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的国际市场,积极发展海外业务,主动参与国际银行业的竞争与合作。在经济金融一体化增强的背景下,如何审时度势,科学地、积极稳妥地制定自身的海外并购战略,是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经营与增强国际竞争力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

以海外并购推进中资银行国际化发展

在当今经济金融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业国际化经营趋势使得大规模的银行跨国并购风起云涌,银行业务综合化和组织体系集中化趋势进一步加剧。为了逐步融入世界金融市场,在全球范围内有效配置资源并为国内客户的对外直接投资和贸易活动提供全过程的金融服务,自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银行纷纷发展跨国经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银行的海外机构发展已初具规模,截至2006年底,中国工商银行等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海外总资产达2267.9亿美元。国有商业银行在美国、日本、英国等29个国家和地区设有47家分行、31家附属机构和12家代表处。但与国际领先的跨国银行相比,中资银行海外业务的服务对象基本上还是中资机构和华人华侨,业务品种较为单一,在国际市场上处于边缘化的地位。究其原因,固然有体制、机制以及战略等多方面的因素,但从国际化经营的方式上来看,中资银行在发达国家或地区设立分行或者子行具有较高的进入门槛。与设立分支机构相比较,并购更容易让中资银行进入到壁垒较高的发达国家市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近年来我国较少通过并购的方式来推进国际化经营也是制约我国银行海外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

国际银行业的发展经验表明,并购是现代商业银行提升综合化和国际化水平的有效手段,是扩大银行规模和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方式。在金融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际大银行进行全球扩张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手段。从国际银行并购的实践来看,并购对银行经营的意义在于:第一,并购能够迅速增强银行的资本实力,是银行扩充规模的最佳和最快的途径,是银行进行业务扩张最便捷的方式。根据国际经验,银行规模与客户信任度以及市场占有率呈正比变化,规模大小对银行获得竞争优势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纵观当今全球l00家大银行,几乎都是通过大规模的并购迅速壮大的。如果以汇丰金融集团为例,我们可以发现汇丰银行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收购史,正是通过并购重组,从而扩张自己的金融服务领域,使其由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地区性银行扩张为全球性银行(见表1)。又如建设银行收购美国银行持有的美国银行(亚洲)后,建行在香港的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为原来的两倍,客户贷款从原来的第十六位升至第九位。第二,并购能够通过经营、管理和财务上的协同效应,大幅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增强银行的盈利能力。例如l999年德意志银行并购美国信孚银行后,其每股收益从l998年的3.5欧元上升到其后两年的5.05欧元和9.02欧元,净资产收益率同比增长39%;并购后的第二年,投资银行部门创造了整个机构50%的利润,而两年前投资银行业务的利润仅占整个机构的29%。第三,通过跨国并购可以实现经营风险的分散。对于并购银行来说,它兼并收购的目标银行所处地理范围和业务领域范围越广,其承担的系统风险越小。如花旗集团的分行、附属机构和参股银行遍布在全球100多个国家。而对于被并购的银行来说,参股的外资银行越多,其股权配置机制越趋于合理与公平,这也是各国商业银行积极引进多个外资战略合作伙伴的重要原因之一。

2007年以来,工商银行并购澳门诚兴银行、购入南非标准银行股权,民生银行参股美国联合银行,国开行战略入股英国巴克莱银行等收购案不断增多,国内商业银行纷纷通过收购或者并购的手段不断强化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拓展自身业务的范围(见图表2)。种种迹象表明,随着金融市场全面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我国银行业的两极分化程度将不断加深,中资银行正在兴起一轮前所未有的市场化并购浪潮。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在当前流动性过剩与资产规模扩张的背景下,伴随着中资银行股改上市后资产规模和财务实力的极大增强,越来越多的国内商业银行将选择通过并购来增强自身的综合化与国际化经营能力。未来几年,银行业的跨国并购是大趋势,我国的金融资本将加速在国际市场的融合。

国际间银行并购的趋势与特征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的银行并购风潮此起彼伏,“航母”式的新银行不断出现。1997年美国银行兼并了美国国民银行;1998年德意志银行并购了美国信孚银行,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合并为花旗集团,成为当时全球最大的金融机构;1999年汇丰集团收购美国利宝集团;2000年JP摩根和大通曼哈顿合并为美国第二大金融机构摩根大通;2004年摩根大通收购美国第六大银行美一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收购美国第一银行,西班牙桑坦德中央银行收购英国阿比国民银行一举成为欧元区市值最大的银行。2007年以来,仅法国银行业用于并购的资金就达到252亿欧元,达历史最高水平,其中仅巴黎银行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并购资金就达到了100亿欧元。从整个国际银行业并购的发展演变历程来看,主要呈现如下趋势与特征。

并购主体由过去的“弱弱合并”和“以强吞弱”逐步转向“强强合并”。上世纪90年代以前,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国际银行并购主要以“弱弱合并”和“以强吞弱”为主。然而,进入90年代以后,银行并购开始转变为以强强联合为主。日本东京银行和三菱银行合并后,总资产超过7030亿美元;美国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成为美国最大金融集团;瑞士银行和瑞士联合银行合并,资产总额超过5000亿美元,成为欧洲大型银行之一。

并购的区域由过去以国内并购为主逐步走向跨国并购。并购区域由美国延伸到世界各国,欧亚地区以及新兴市场国家成为国际银行并购的重点战略区域。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直接投资和相互并购成为热点,而且推动了欧盟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跨国并购。其中,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荷兰的国际银行集团、瑞士的瑞士联合银行、英国的巴克莱银行和德国的德意志银行均发生并购活动。特别引人注目的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国也纷纷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条件,欧美银行大举并购亚洲有经营特色、有发展前景的中小金融机构。仅1998年,涉及亚洲各国的银行并购案例超过100例。

并购形式由过去比较单一的横向并购转向混合并购。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银行并购主要以横向并购为主,可以减少同业竞争对手,扩大相关市场份额。随着西方国家金融管制的放松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近几年的银行并购出现了混合并购的态势,银行业的经营逐步向全能银行发展。如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的合并以及汇丰集团的全球并购,使其合并后的经营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与信托等业务,成为了真正全能化的银行集团。

并购目标和功能定位日趋多元化。近年来的银行并购主要着眼于业务的互补和服务功能的多元化,通过国际化并购来完善银行的服务手段和金融功能,形成新的技术、产品和市场优势,并购的具体目标包括调整结构、争夺市场、降低成本、获取技术等,银行并购趋于务实。如汇丰银行通过收购米德兰银行,奠定了自身在英国主要清算银行的地位;通过收购美国利宝银行,拥有了纽约州最大的银行服务网络;通过收购法国商业银行,扩大了在欧盟的市场并积极推广“财富管理”服务。

并购的方式趋于多样化。当前国际银行并购通常采用的交易方式有两种:现金收购与股权兼并。其中,后者主要包括证券交换证券、证券交换资产和证券交换债权等三种方式。在实际并购交易中,常常出现多样化的并购方式。如工银亚洲对华比富通银行的收购采用了现金收购与股权收购相结合的方式,即在约25.3亿港元的收购交易中,有7.5亿港元以9%的工银亚洲股权支付,其余部分以现金支付。

中资银行海外并购的战略抉择

海外并购是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经营战略下的必然选择,中资银行在制定海外业务发展战略中,应遵循三大原则:一是准确把握全球和区域发展环境,审时度势,知己知彼;二是以利润为核心,找准适合自己的业务领域和并购对象进行重点拓展;三是循序渐进,因时因地制宜,科学组织并购整合,有效控制风险。结合国际银行并购趋势,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并购战略。

积极稳妥地制定国际化发展战略。第一,国际化发展是我国银行业共同的战略目标,但并不是所有银行都要跨国经营,各银行要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实施不同的国际化发展战略。第二,中资银行在实质性拓展海外市场时,选择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进入海外市场要进行多方位的考量,既可能采用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兼并或者投资参股等方式的其中一种形式,也可能同时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比如,拥有最大海外机构网络的中国银行,可重点采用资本重组方式,通过整合海外市场资源,实现海外业务的发展;而以国际性银行为发展目标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可采用并购建立控股或参股子行的形式,高起点地进入新的海外市场和业务领域。此外,也要充分考虑海外目标市场的准入管制和业务限制。比如新加坡、泰国与印尼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100%的国内银行股权,菲律宾允许在本国银行中拥有60%的股权等。第三,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化并购初期应该以中小银行为主,逐步增强实力。以汇丰银行为例,正是通过“由小到大、逐步推进”的并购重组来扩张自己的金融服务领域,使其由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地区性银行扩张为全球性银行。第四,银行并购最大的挑战在于并购后的整合问题,只有把人员、业务、企业文化等资源有效整合,才能在不断发展中壮大实力。贝恩管理咨询公司的调查研究显示,80%左右的国际并购失败案例直接或间接源于企业并购之后的整合,而只有20%左右的失败案例出现在并购的前期交易阶段。

从长期战略布局的角度可重点考虑综合化经营的并购战略。综合化经营是当今国际银行业的主流趋势,多元化发展也是经济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当今发达国家的银行业普遍实行混业经营,通过收购兼并、战略性合作或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来开展综合经营。从国外银行业的并购趋势来看,并购形式已由过去比较单一的横向并购开始向混合并购转化,银行业的经营逐步向多功能的“金融百货公司”发展。目前,交通银行、工商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平安保险联手汇丰银行收购福建亚洲银行,工商银行通过债转股直接持有长航集团的股份等更体现了监管当局鼓励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思路。那么,中资银行的海外混合并购将可能成为国际化综合经营的首选路径。

实行差异化的并购战略。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条件实施必要的差异化并购策略,应主要着眼于业务的互补、服务功能的多元化以及资源的有效整合。首先,从业务的互补上和服务功能的多元化来看,未来的海外并购战略重点可能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并购发展个人零售业务。零售业务以其风险分散、资本占用少、利润空间大等优点已逐步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基础和大部分国际领先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如建设银行收购美国银行持有的美国银行亚洲分行后,获得发展香港业务所需的网点渠道、人员、系统、产品和客户,从而快速搭建起在香港的零售业务平台,增强为零售客户与商业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二是通过并购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改善商业银行的整体收益率,增强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其次,从资源的有效整合来看,应注重选择符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目标的收购对象,包括其市场地位、品牌价值、企业文化以及特有的网络、客户、产品优势、服务经验等。如民生银行收购美国联合控股9.9%股份,原因之一在于联合控股旗下的美国联合银行是全美最大的以华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商业银行,不少管理层人士具有华人背景,这样更有利于双方经营理念和文化的整合。

确立良好的区域发展战略,将并购地域锁定在有发展潜力的地区。中资银行海外收购和投资应多关注新兴市场,比如非洲和部分亚洲市场,因为中国企业更容易驾驭和整合这些新兴市场国家的企业,而且新兴市场具有高成长性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中资银行可以通过设立机构和兼并收购的方式有选择性地进入和中国有互补关系、在文化上认同感较强的高成长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而不是过多专注于欧美发达国家。如工商银行制定了“壮大亚洲、巩固欧洲、突破美洲”的海外扩张路线图,其中将尝试通过兼并重组、股权互换等方式扩大市场规模的区域放在了亚洲和非洲地区,2007年工商银行收购澳门诚兴银行79.93%的股权与南非标准银行20%的股权则是这一战略的具体实施。

外资并购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利用外资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其中,制造业是外资在中国的主要投资对象,全球500家大公司在华投资中有73%投资于制造业。从国际范围来看,跨国并购占跨国投资总额的比重越来越高。有资料显示,从1998年开始,跨国并购已占全球FDI的85%以上了,外资并购已经成为全球跨国投资的重要方式。同时,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在“六五”期间,中外合作经营占相对优势,所占FDI的比重为383%;“七五”、“八五”期间,中外合作经营占绝对优势,比重分别达574%和532%;“九五”期间,在中外合资、合作方式吸收外资继续发展的同时,外商独资迅增,实际投资额达8007亿美元,比“八五”增长了18倍,占FDI从“六五”的74%上升到374%。1997年下半年开始,外商在华投资,独资超过了合资。进入21世纪,外资以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越来越多,外资并购正在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手段。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和自身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推动下,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资本输入国。据估计,加入WTO后,FDI将较快地增长到每年1000亿美元左右。随着中国吸引外资步伐的加快,建立一个高标准、高技术含量的服务体系以顺应满足需要的同时,外商投资的目光也不局限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开始向服务业尤其是金融服务业转移。

二、外资并购对象的选择

尽管外商实际直接投资各行业份额局部有所调整,但是在整体上分布状况没有大的变化:制造业、房地产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处于前三位;社会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依次跟进。因此,并购作为跨国直接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外资选择并购对象必然形成两大类别:

(一)外商投资成熟的行业

一直以来,制造业是外商投资的重点,因为其具有资本密集性和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同时又具有劳动力优势和成本优势。在中国已有相当的外商投资制造业。如上海汽车与美国通用、德国大众,天津汽车和日本丰田,江铃汽车、长安汽车和美国福特之间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股权转让以及合资引进等。

(二)正在取消限制且外资盼望已久的行业

目前禁止或严格限制外商投资的服务行业,包括公用事业、商业、金融服务业、电信业、其他服务业等。这些行业在中国具有巨大的市场。

我国电信业利润空间巨大,一向是外商虎视眈眈的“肥肉”,而目前我国电信运营业仍禁止外商投资。近年来,国际知名的通信公司纷纷与我国通信类上市公司,如大唐电信、东方通信、南京熊猫等,合资或者合作。

国内金融行业与电信行业十分类似,利润空间巨大,与国外同业企业相比,规模、实力都相差悬殊,基本不具备直接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因此首先通过与外资的合作、合营提高竞争力迫在眉睫,该行业的中外合作是近几年有望成为热点。

零售商业是我国加入WTO后最快最先向外资全面开放的领域。由于该行业市场进入门槛较低,国内的商业企业布点较多,具备了一定优势,有可能发生较多的外资并购。

三、外资并购的方式

(一)传统模式

1通过购买B股实现。典型案例如1995年9月,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以4000万美元认购江铃汽车138642800股新发B股,占江铃汽车发行成功后总股本的20%,成为江铃汽车的第二大股东,首开外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实施并购的先河。1999年3月,华新水泥又以每股216元人民币HolchinB.V.定向增发7700万B股,使后者的持股比例达2345%,成为其第二大股东。

2采取间接控股的方式。外商可以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支持的投资方向,整体或部分买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控股股东企业,将该企业变成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从而通过迂回的方式间接控股上市公司。如2001年10月,阿尔卡特通过受让上海贝尔有限公司的股权,以50%+1股控股上海贝岭(600171)的第二大股东上海贝尔有限公司,上海贝尔有限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有限公司,阿尔卡特因此成为上海贝岭的间接第二大股东。

3通过新建独资或合资企业间接收购上市公司。2001年3月中国轮胎生产的龙头企业轮胎橡胶(600623)与世界上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米其林组建合资企业,由米其林控股的合资企业斥资32亿美元收购轮胎橡胶核心业务和资产,米其林通过合资企业实质性地控股轮胎桷胶,间接进入我国证券市场。

(二)创新模式

根据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段的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由此,未来外资并购除了已有的模式外,还会出现更多的创新模式:

1通过拍卖方式竞买上市公司股权。现在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由于到期债务不能清偿而被诉诸法律,其所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将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被拍卖。虽然目前还未有外资采取类似行动,但国内公司之间的并购已有了相应案例,如ST幸福,2000年8月1日,其股东湖北省国投持有的6000万幸福实业的法人股在深圳被公开拍卖,民营企业名流投资有限公司以4200万元竞得,成为ST幸福第一大股东。外资可以通过介入拍卖市场获得相应上市公司的股权。

2通过债权市场间接收购。2002年7月,太平洋百货公司脱离了台湾太平洋建设集团,太平洋流通集团成为其新的母公司。而太平洋流通集团的股东是太平洋建设的原债主――由31家银行组成的银团。太平洋建设集团曾向该银团借贷100亿新台币,由于无法偿还,就把其下属的太平洋百货作价100亿新台币,转让给由银团100%控股的太平洋流通集团,以抵偿其债务。这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债转股。

3外资机构征集权。这种方式只能在短期内起到夺取公司控制权的作用。过去,一般是国内机构征集权,在未来也有可能出现外资机构征集权的案例。因为在征集权的法律方面对外资并没有特别的限制。实际操作中,外资企业可以先占有一部分股权,然后凭借股东地位发出征集委托权的要约,在成功以后,按自己的意愿改组董事会,贯彻自己的经营战略,并可以为今后实质性的收购奠定基础。对于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议中限制外资所占份额的行业,此种对权的争夺对外资企业更有意义。

权征集的案例在国内证券市场已经发生了多起,如1998年金帝建设董事会选举事件。持207%股份的“金帝建设”第二大股东通过收集委托投票权等手段,取得了“金帝建设”董事会的全部席位,而持2648%股份的第一大股东“上海新绿”却无一人进入董事会,使“上海新绿”对“金帝建设”的控制权彻底旁落。

4第三方代为收购。这种方案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目前已有外资公司开始了类似模式收购非上市公司。比如,上海的华企投资有限公司和资产新闻实业有限公司以4250万元的加工收购了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其中前者占46%的股份,后者占54%。资产新闻实业有限公司收购后,已着手将其中的25%的股份让给香港的一家有台资背景的公司。

四、外资并购的影响

外资并购的影响不可否认也包括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其中积极方面为:

1.外资并购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外资并购是让外资直接参与我国证券市场的第一步,让外资成为资本市场的供给方,与传统的FDI相比,外资可以直接通过证券市场融资,有助于解决外资企业的资本流动问题。

2.改变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质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有大部分是为了配合二级市场的炒作而进行的,特别是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资产重组,基本属于内部交易,无论是收购、出售或资产置换,普遍存在资产评估不实,出资不实,债务抵偿或转移不实等问题。而外资参与的重组大多数是出于战略发展的需要,目的是利用资本市场进行产业资源的整合或重新配置,使企业有可能通过最大限度地支配和使用有限的资本以调动和支配更多的社会资本,将企业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优化配置,从而获得更大的价值增值。

3.提高我们对资产重组的认识水平。近期发生的几十家国内上市公司与外资进行纵向横向的资产重组,如格林科尔与科龙电器、法国阿尔卡特与上海贝岭、德国西格玛与美菱电器等,给国内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带来新理念。对资产重组的理解不再停留企业间局部调整,更加重视战略性重组。上市公司逐渐开始上升到行业整合、产业战略调整布局的高度,理性地看待和规划自身发展方向,不断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知识和经验,构建适应中国经济特点的现代企业模式。

4.减轻政府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指令作用。目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一个显著特点是带有很强的政府色彩,上市公司不是一个自主经营体,这使得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战略决策上无法自主化,具体操作上无法细致化。大规模、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企业的重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快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相对割断了企业与政府的直接关系,削弱了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直接行政干预。

在肯定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不容忽视外资并购的负面影响:

1.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有可能会导致该行业的垄断。外资进入国内企业,其选择的对象大多数是处于行业领头位置的企业,外资并购这些企业,使得强强联合,控制该行业的市场,会在一定程度上压制国内民族工业的发展,破坏原有的竞争秩序。有鉴于此,各国对于跨国购并行为均进行了相当严格的反垄断限制。德国公司法中规定,跨国收购中,当一个人收购德国公司25%或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时,必须通知联邦卡特尔局,当收购产生或加强市场控制地位时,这种收购将被禁止。而在我国,在反垄断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国内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行政垄断、公用事业垄断等不正当行为,而对于以并购方式引起的垄断并没有作出规定。

2.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通常按照跨国购并的经济考虑,要使一项收购国外公司的投资方案被接受,收益的现值必须超过成本的现值,即收购股份的净现值应为正值。要达到这一目的,收购企业就必须有能力以比收益的现值低的价格收购目标公司,目标企业的价值很有可能被低估,外资在收购时从技术和投资价值方面的考虑无疑将对股权价值重新进行评估并进行进一步的讨价还价,以压低收购价。尤其是我国评估业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的技术、能力与国际上的差距等原因,国有资产中无形资产的流失可能会相当严重。目前就存在一些外资在控制国内企业后,即停止使用原来在我国市场上享有盛誉的商标,造成企业原有无形资产流失。

3.中方自主开发能力下降,不利于企业发展。中方企业合资并购后自主研发能力提高不多,仍停留在产品引进改型阶段。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究机构也主要是为了进行新产品的本地化研究,新技术、关键技术仍掌握在外方人员手中,创新能力仍在跨国公司母国手中。考虑到技术保密问题和技术领先带来的收益,在我国,跨国公司多数从事适应型研发活动,真正从事创新型研发活动的很少。

五、对外资并购的建议

1、坚持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可以说,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诸如“虚假资产重组”、“炒买炒卖”等违规行为是在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只有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确立和完善企业在现代经济体制中的主体地位,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才能切实保证上市公司市场行为的自主性,为吸引外资创造一个高品质的合作伙伴。

外资并购范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日趋活跃,并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国际投资、特别是国际直接投资,在资本市场越发活跃、全球市场越发自由化的世界经济中正在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成为世界经济中极其活跃的组成部分。

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特点之一,便是跨国并购已成为投资的主导方式,在外来的国际市场中,也将成为国际直接投资迅猛发展的直接动力。在发达国家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其进入外国市场的主要方式,如2001年并购投资占世界总投资额的比例超过80%(达到80.79%),同时,其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强。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把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鼓励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外发行股票,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等各种方式,促进利用外资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我国政府入世以来,逐步放宽了对外资并购的限制,如金融、电信、能源等领域,这预示着外商投资中国的第三个阶段“并购时代”的到来,或称为从“资金”到“资本”的飞跃,外资并购大势所趋。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与国外成熟的并购体系相比较,我国在跨国并购方面的政策环境、市场水平还不完善,并购的发展空间还很巨大,并购投资在我国吸引的国际直接投资中占有微不足道的地位。2001年通过并购方式进入我国的直接投资占总投资额的比重不超过5%(仅仅只有4.96%),截至2003年,全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27545家,合同外资金额8373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515.59亿美元,95%是以新建投资的方式完成的。阻碍我国外资并购发展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法制上的不完善和管理上的落后是主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加快发展外资并购立法方面的制定,是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向前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一、我国外资并购法制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现状。在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随着越来越多国际资本的进入,对投资的规范性法律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通过对我国经济情况的分析,立足于我国原有法律体制,我国已建立部分相关法律。

在2002年以前针对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远远滞后于外资并购的发展需求,对外资并购的管理主要适用现行外资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近年来,随着国内并购和外资并购的蓬勃发展,促使我国加快外资并购的立法步伐。自2001年11月以来,政府有关部委了一系列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办法和规定,使得外资并购在政策上的障碍逐渐消除,可操作性明显增加。

中国外经贸部和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1月8日联合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做出了界定,指出上市公司收购就是投资者通过股份转让活动或股份控制关系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正式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内容,中国基本实现全方位对外开放,许多以往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开始解禁。2002年6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这两个规则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10月,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新办法的制定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大大放宽了外国投资者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条件,此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减少虚假收购,促进上市公司的实质性资产重组。11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1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11月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12月30日,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并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相关审批程序和出资缴付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并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3年1月2日上述四部委又联合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放宽外资并购主体限制,取消了对于外商投资性企业的限制,明确外资并购方式,使外资并购更具操作性。

(二)我国外资并购体系的弊端

1、法制体系缺乏系统性。外资并购牵扯到国民经济的许多方面,其立法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然而我国在外资并购立法上缺乏一个完善的规制体系。现有的立法基本上遵循“哪个成熟就制定”、“哪个急需就研究”的指导思想,表现为外资并购立法缺乏整体性和预见性。我国由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外资并购基本法,导致了并购法制的混乱局面。

此外,外资并购的效应分析表明,它最大的负面效应在于有可能导致垄断,进而压制东道国幼稚工业、控制东道国市场、破坏东道国原有的竞争秩序。因此,克服外资并购负面效应的核心法律就是竞争法体系。目前我国的竞争政策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有关国内竞争的法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它只规定了九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政府层面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因公司并购而引起的行业过度集中、形成外资行业垄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2、整体缺乏一致性。由于我国的并购立法建设缺乏整体性和一致性,造成各规定之间衔接不当,无法协调,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比如公司法、银行法、保险法涉及合并的条款,对于合并的概念,决定审批的程序,对债权人的保护都存在着差异。相互矛盾、缺乏协调的规定,往往使并购主体和司法机关无所适从。

3、法律效力不高。国外的并购法律体系,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规范,其强制性较强,而我国则恰恰相反。截至目前,我国关于外资并购的专门立法均为部门规章,这些部门规章,连国务院条例都不是,其法律效力和促进效果大打折扣。

4、内容不完备。外资并购的复杂性,决定了对法制体系完整性的要求。纵观各国的立法,可以发现在完善的外资并购立法体系中,外资并购审查法、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相比较而言,我国迄今尚无一部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立法,目前外资并购的审批工作主要参照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执行,而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同时,作为并购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的资产评估,也没有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规范。

二、国外并购法制体系的发展、借鉴

国外的跨国并购已日趋成熟,法制环境也基本完善,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并购立法经验和发展中国家在此方面的教训,对我国外资并购法制体系的建立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发达国家的并购法制体系借鉴。法多国家倡导自由化经济,对外资并购也持赞同观点,因此,在并购方面的立法也基本本着促进投资的态度,外资并购法制体系较为完善。相对来说,美国的相关法制比欧洲宽松。

根据经济学观点,并购会导致产业集中,甚至造成产业上的垄断。各发达国家纷纷制定《反垄断法》,以规范生产市场。其中最著名的便是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他对国内外投资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是规定了什么样的并购可以进行,什么样的属于垄断,不能被批准,以保护自由竞争。

处于相同的出发点,英国制定了《公平交易法》,并成立专门的垄断委员会,以规范和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幼稚产业和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有关键影响的行业,各国普遍使用保护手段,在法律的角度对外资并购进行限制,使外资在这些领域中有限制地实行市场准入,不能全面开放。美国80年代曾就外国人以收购股票形式对美国企业并购、进而接收美国的经济这一问题进行过深入的讨论,并根据1988年通过的贸易法案中的5021条款,制定了为国家安全而采取的限制性措施。主要内容是,对认为影响了美国国家安全的企业并购活动委员会要进行审查,总统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可以下令阻止外国投资者的该类活动。日本则一贯有制度不透明、非贸易壁垒多的名声。韩国则规定外资企业不准与当地企业竞争,更不用说收购当地企业了,而且还有外资逐渐退出的要求。

(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并购法制体系借鉴。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开放较晚,针对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多,立法的基本思想是限制资本的跨国流动。例如,菲律宾规定,外国人通常只能购买一家公司40%以下的股份,而且必须是特殊股票;若购买40%以上的股份,外国投资者必须经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此外,外国人购买的股票一律要在投资管理委员会和中央银行备案。马来西亚规定,境外投资者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高于30%,也不能认购新上市证券。

相对而言,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对外国投资者就宽松的多了。香港奉行较为开放的经济政策,对外资并购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我国台湾只是在《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上市证券标购办法》中规定外国人申请以标购方法收购本地区上市公司证券的,应经过专案核准程序。

东南亚国家在经历金融危机后,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接受国际援助的同时,也被迫放宽了对外国资本持有本国企业股份比例的限制。东南亚各国在近期都出现了外资并购本国企业甚至并购商业银行的热潮,由于其立法相对“滞后”,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不规范做法。

三、建立我国外资并购法制体系的建议

(一)加强产业政策的立法导向作用,明确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为了维护本国经济和独立性,防止本国经济过度地依赖外资,世界各国在充分地利用外资为其本国经济发展服务的同时,也对外资的进入设定了一定的范围。对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虽然都规定了某些行业和领域外资不得进入或限制其进入,但是在范围的设定上存在着差异。在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实力较强,行业发展较为成熟,因而对外资进入的行业和范围限制得较少。如在美国对外资一直是采取开放政策,对外国经济实行开放是美国国际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外资在美国并不是绝对自由的,它仍然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和限制。在投资的行业领域方面,美国开放其绝大部分行业允许外资进入,但是,对于军事和国防工业是禁止外资进入的。对外资限制性进入的行业主要有:通讯和交通业、不动产和自然资源开发业、能源和动力、银行和保险业等。在发展中国家,对外资的范围有以下两种设定方式:一是明确规定不对外资开放的行业。二是鼓励外资投入的行业。其中又可具体分为两种:1确定重点和目标,设定一个大致的范围,而不列举具体的行业;2以规定具体的行业为主,同时也定期公布优先的行业,并随时进行调整。由此可见,运用产业政策对外商投资进行引导是各国政府的通行做法。产业政策是直接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宏观经济政策,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国外完善的并购法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1、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有关跨国并购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适时制定和公布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应具有“前瞻性”,对国有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跨国并购当地企业也应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法》,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部门,特别是新兴产业部门,以及能改善国际收支、扩大出口的部门。建立和健全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尽快颁布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避免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后出现垄断,妨碍正当竞争,恶化行业内其他内资企业生存环境现象的发生。应明确规定反垄断的机构、构成垄断的条件,并以此作为衡量并购能否被批准的标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外资并购控股,凡属某一行业市场占有份额较高的骨干国有企业应限制外商并购。

2、目前,在我国允许和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应通过法律赋予外资国民待遇,既要避免歧视外资,也要逐步减少“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措施。对于各地自行出台的“特殊政策”,与公平合理原则相悖的,应予以取缔,在并购中应对外资和内资企业一视同仁,让其公平竞争。在这些领域,根据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真正让外资享有最惠国待遇。与此同时,应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明确和统一限制、禁止外商并购控股的行业或企业范围。立法对限制、禁止的领域,限制的措施,允许外商持股的最高比例等都要明确规定,使外国投资者之间能享有平等的待遇。

3、我国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应增加有关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份管制措施,设立专案核准程序。

4、我国立法应规定,在并购中,应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公告,对于有异议的债权人,应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对于严重资不抵债,已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如果并购方不愿采取承担债务方式并购的,应由法院主持破产清算,用企业的资产最大限度地清偿债务,并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偿。

(三)我国外资并购法制体系建设的建议

1、制定《企业兼并法》。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有关并购立法的成功经验,明确在并购中应遵循的原则、条件、程序及法律责任,并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购的管理,并且应当明确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规制并购。

2、制定《反垄断法》,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竞争法体系。《反垄断法》作为规制市场结构的重要法律,对产业组织的合理化以及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有效防止行业、地区垄断或妨碍公平竞争等行为的发生,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制经验,尽快出台《反垄断法》。规定外资并购不得有悖于我国产业政策、法规,对其出资比例、市场占有率等也应作出明确规定。禁止行业、地区垄断,禁止企业并购中的非法融资、欺诈舞弊行为。同时,进一步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我国的竞争法体系,尽量减少由于外资进入而导致的市场扭曲和对本国企业家才能要素的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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