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使用政策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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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使用政策范文

自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在我国推行了二十余年,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对于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相关产业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在归集、监管、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二、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公积金覆盖面低,发展不均衡

这种不均衡主要来源于三方面:首先来源于地区间的差异。鉴于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无论是在缴存基数还是在覆盖率上,经济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均存在较大差距,呈现东南高、西北低的发展态势,非但没有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节功能,反而人为的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其次来源于行业间的差异。尽管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范围基本覆盖了各种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却是,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外,很大一部分企业由于主客观原因,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大部分非正规就业及中低收入者也无法参缴公积金,实际从中受益的群体是城镇人口的一小部分。此外,由于我国特殊国情,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也存在较大差距,央企、国企、国家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远远高于普通企事业单位。

2.监管机制不健全

截至2012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近4万亿元,足以对金融体系特别是房地产金融体系产生根本性影响。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在监管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监管主体不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我国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而事实上,受自身利益和制度约束条件限制,一些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缺乏监管的压力和动力。一些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挂靠于其它部门或者与其它部门合署办公,独立性较差。另一方面,由于公积金所有者与管理者信息不对称,导致所有者无权或没有能力对公积金进行监管,处于监督缺位的状态。

二是财务核算管理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及《补充规定》等系列政策出台后,为住房公积金核算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但在现实情况中,“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并没有在一些地方得到严格落实,对管理费用直接“坐支”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增值收益随意分配、公积金随意提取、曲解政策规定等行为时有发生。

三是监管意识差。由于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乱纪现象经常见于报道。在一些企业中,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思想,故意拖欠、降低比例、少缴甚至拒缴公积金。通过一些内部调账、修改合同甚至制假等非法手段违规调拨、使用公积金,一旦造成经济损失很难追回。

3.公积金使用效率低下

首先,从总体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用途单一,资金沉淀比较多。据统计,全国住房公积金闲置率大约在25%左右,甘肃、等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公积金使用率甚至不足20%。大量资金分散在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合理有效的创收渠道,虽然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保值目的,却不可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增值。另一方面,在有限的投资渠道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也很低。由于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资手段及国家政策的局限性,造成很多地方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只能通过放款收息这一唯一渠道进行增值。如果将通货膨胀考虑在内,公积金存款实际上是在不断贬值。

三、加强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策

1.加大力度提高公积金覆盖面,缩小地区差异

(1)大力扶持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从我国总体情况看,住房公积金各地区缴费比例、覆盖面不平衡的根本原因仍在于地区经济的差异。因此,除进一步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外,在公积金政策上也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扶持和帮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政策统筹,促进各地区经济均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公积金地区差异问题。

(2)扩大公积金受益人群范围。应针对环境变化,与时俱进,坚持公平、互助原则,突出重点,不断扩大公积金收缴范围。一方面,对各地区实际的缴存政策进行有效清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要进行坚决处理,特别要注意一些垄断行业和部门存在的公积金福利化倾向。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基本住房保障法》,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法律化。另一方面,要逐步取消现行缴存政策中对户籍、身份的限制,将全部城镇就业群体纳入缴交范围。不但能扩大公积金规模,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保证。

(3)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我国应让参加住房公积金后的受益群体不断涌现,而且日益壮大,这才是最好的宣传。这就要求各地媒体通过电视、新闻、报纸、演出等多种形式大量宣传报道。为了让广大职工信任公积金管理机构,机构工作人员要到基层宣传讲解政策,为职工答疑解惑。通过以贷促缴,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普及。在普法过程中,可以灵活采用上门宣传,面对面沟通,现场督办等方式,规范各单位部门的缴存行为,提高单位领导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2.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健全决策机制。现行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多来源于政府部门,行政色彩浓厚。可考虑由政府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财政等部门,分别承担住房公积金决策、监督和管理职能。同时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结果作为考核政策绩效的硬性指标。做到依法决策,防止议事和决策流于形式,杜绝发生问题无人负责的情况。

(2)从内外两方面强化管理中心监督机制。一方面,在管理中心内部要建立严密的内审和内控制度,持续有效监管管理中心权力运用、职责履行等行为规范。对涉及到的信贷、财务等核心部门可以进行必要的定期轮岗核查,防止出现程序漏洞。另一方面,要健全外部控制监管制度。有关监管部门必须各司其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积金规范运作。同时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引入媒体监督员机制,对挪用、侵占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披露,创造条件鼓励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3)加强部门监督,规范财务核算。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要加大落实力度,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做到权利到位、职责到位。司法部门要从法律的角度对资金管理及缴存者行为的规范进行监督,依法对各种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纠纷进行审理裁决,依法维护住房公积金使用的规范性与公正性。

3.多策并举,切实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1)进行体制改造,加强资金流动性。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应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相关政策支持,一是改革公积金贷款发放制度,在政策层面上允许以市场利率发放贷款,主要用途为向未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信贷支持。二是允许地区间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住房公积金流通与调剂,在公积金中心实行标准的金融机构运作准则,经试点成功后可逐步形成国家集中决策、地区分散管理、资金统一调拨的住房金融系统。

(2)提高加调低,简化贷款程序,利于操作。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层次,有针对性的提供差异化的贷款额度,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需求差异;在贷款利率上,可以考虑与商业银行的市场利率拉开档次,实行差别利率,针对中低收入群体可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发挥收入调节、政策性优惠的作用。在工作程序上,应当简化流程、各部门联合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公积金贷款工作效率。

(3)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吸收专业人才加入到公积金贷款评估队伍中,从信用、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多方面建立完善的借款人考核体系。同时要实行风险责任追究制度,从流程上全方位规范贷款的发放、管理、控制及回收,严格落实“谁放贷、谁收贷”原则。实现资本良性循环,使住房公积金在保值的前提下不断增值。

(4)在合理范围内扩大公积金用途。应积极寻找途径,拓宽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进一步丰富公积金职能。除购房贷款外,还可以考虑针对特殊人群将公积金用于医疗、养老、补充失业金等方面。应在政策范围内逐渐放宽公积金使用和提取限制,以提升公积金收益、保障储户权益。

参考文献:

[1]李玉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探索和思考》[J].《山东房地产》,2010(2):30-31

[2]祁华.《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应有的作用》[J].住房公积金研究,2012(3):15-18

[3]范纯建.《借鉴银行经验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J].《科技信息》,2009(1):63-65

[4]应红.《中国住房金融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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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使用政策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住房公积金;应对方案

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深化了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了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了职工的居住条件,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住房公积金设立的初衷来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逐步转变为货币资金分配;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可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贷款有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通过向个人提供住房贷款,可以降低职工贷款购房的还款负担;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通过住房公积金长期的积累,逐步提高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从而增强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我国住房公积金事业在短短十多年期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管理不规范、相关制度执行不严等问题。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分析

1.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乏力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进行操作,银行负责储存,财政日常监督。然而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并未认真履行其职责,履职多流于形式,一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甚至都未能保证每年一次管委会会议的正常召开。管委会的所有职责几乎全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劳,从资金的归集、提取到发放贷款,再到购买国债、利益分配都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手操办,这无疑会给公积金管理埋下隐患,加大管理风险。在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必须接受社会公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然而这些监督几乎都为事后监督,在监督方式上也仅限于现场检查,未能对公积金运作全过程进行实时的监控,其监督作用十分有限,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公积金管理隐患与风险,保障公积金安全。

2.住房公积金欠缴、停缴、不缴现象普遍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具有社会性、强制性、工资性的住房基金政策,所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单位、集体企业及其他企业)都应当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是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然而实际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基本上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主,少有非公有制单位(如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为员工缴存公积金。虽然在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予以经济处罚,然而申请强制执行,不但效率低、周期长,还会花费高额成本,所以这些都难以保证经济处罚的落实。

3.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基数差异较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但是并未对最高缴存比例进行规定。在20世纪末期,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社会各企业、各阶层收入差距相对较小,在公积金缴存金额方面,没有太大差异。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社会各阶层人民的收入差距被逐渐拉大,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但是公积金制度并未及时作出调整,在同一地区,不同企业所执行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差异较大,一些缴存基数高的企业,缴存比例也较高,公积金月缴存额差距在三四十倍的也很多见,这种现象会使不同单位职员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4.公积金政策未能惠及低收入人群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出发点是解决居民建房、买房的资金问题,实现普通员工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买得起房”的愿望。根据公积金政策规定,职工在使用公积金时,不仅可使用公积金账户资金购买住房,还可以在贷款方面享受优惠利率。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的贷款者都是高收入人群,其贷款目的不是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而是改善住房条件。对于有真正住房困难问题的人群,在房价的飞速增长下,其难以承担购房款、还款的经济压力而买不起房,在公积金贷款方面,由于其担保条件严格,对资金的安全性要求较高,所以一些公积金缴存基数较低的人群无法利用公积金获取贷款,更谈不上享受优惠政策了。总体来看,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扶贫功能正在逐渐弱化,其难以实现低收入人群的购房愿望。

二、解决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相关对策

1.完善管理体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

(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加以调整、完善,使公积金管委会的监督、决策作用得以全面发挥。目前,公积金管委会属于临时的、松散的组织,其决策能力弱,不具有实际掌控权,所作决策难以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切实执行。基于此,有必要把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为常设机构,负责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运作,并服从管委会管理、监督,以解决管委会监管困难的问题。

(2)完善外部监督、管理体制,将财经监督落到实处。财政部门在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其工作基本上仅限于审核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决算,并未对公积金提取、归集、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银行考核机制都以吸收、储存为中心,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一大客户,银行职员都是唯恐怠慢,对于监管职责,基本上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整顿。

2.扩大公积金覆盖面

(1)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细化和改进,增强其可操作性,可在条例中增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依据。

(2)要增强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在公积金归集方面,可借鉴其他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归集手段,利用有效手段来落实行政执法职责。

(3)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部门间的联系,实现资源共享,以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时掌握哪些单位没有缴纳公积金。

(4)做好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促进公积金制度的落实,从而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覆盖面。

3.健全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要科学核定,制定公积金年缴存额上限,限定缴存金额,从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缩小公积金缴存金额差距,矫正畸形、无序的分配制度。借鉴社保基金的征收办法,实现管理使用、征缴工作的分离开展,强化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对地方配套办法、制度加以完善,健全公积金缴纳办法,以免出现监管漏洞、税源流失。此外,公积金制度还应当适当向低收入人群倾斜。对于低收入人群、困难企业,可制定合理的倾斜政策,比如缴存最低额度。低收入人群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享受公积金贷款贴息优惠。对于从未使用、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人群,可在退休时给予一定的利息补助。

三、结语

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我国实施十多年以来,虽然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但其也切实为部分城镇居民解决了住房资金问题,总体来说应当是功大于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问题的凸显,说明了相关政策的滞后性、不完善性,因此,我们必须强化监管体系、扩大政策覆盖面、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从而真正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

参考文献:

[1]赵乃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风险及其应对[J].学术交流,2013,(7).

[2]叶文渊.浅谈现阶段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方法[J].中国外资(上半月),2013,(5).

公积金使用政策范文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81-04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一直发挥着重要的政策性住房融资作用,对于市场机制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它通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建设基金。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与其他专项资金相比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专用性、福利性和互等多重属性。

本文在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对比北京市2006-2008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状况,总结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通过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对制度目标达成的效应分析,得出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改革对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以发挥根本性作用的结论,进而提出了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住房体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由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转变为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运行模式。从正式允许住房商品化政策开始,揭开了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序幕。虽然住房体制改革提高了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效率,但是提高的住房价格也使得部分低收入阶层难以负担。因此,为改变房屋价格和居民收入之间以及城镇不同收入阶层住房负担能力之间的不平衡状况,1991-1994年,我国借鉴新加坡经验首先在上海、北京、天津、南京、武汉等地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于1994-1998年间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全面推广,并从1999年开始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2%,缴存额上限由每月2392元上调为2682元。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表明,截至2008年年底,北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数61705个,职工人数429.24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813.77亿元,提取904.24亿元,余额909.53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69507笔,金额851.85亿元,回收金额433.27亿元,余额418.58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扣除贷款余额和风险准备金后,有近450亿元闲置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账户上。

可以看到,近三年来,尽管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发放额逐年增加,由2006年底的662.98亿元增加到2008年底的851.85亿元。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2007年7月1日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又于2008年11月10日提高到80万元。但是,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闲置额依然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

对2005-2008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贷出比例进行比较后,可以看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出比例较低,且呈现出一定的下降趋势。由2005年底的74%,降到2008年底的46%。

因此,较高的住房公积金闲置额和较低的贷出比例说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存在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问题。

三、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低的主要原因

(一)目标群体定位存在偏离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通过集中职工住房储金实现职工之间的购房互助,尤其是解决中低收入者购房难问题。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为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是根据贷款者的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年限、还款能力等确定放款额度。从住房公积金的落实范围看,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大部分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而这些单位的职工大多数属于高收入群体,有较好的还款能力。这部分高收入群体由于住房问题基本已得到解决,购房需求降低,缴纳住房公积金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保障性、福利性的行为。同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低收入群体由于缺乏购买住房的首付能力,加上担保能力不足、还款能力有限等原因,难以获得或者难以得到足够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这样,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执行过程中贷款群体与制度本身设计时的目标群体定位存在偏离。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功能难以充分发挥,造成大量住房公积金处于闲置状态,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二)商业银行和开发商的不配合

根据2008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状况的调查显示,住房公积金中有大量沉淀资金与商业银行和开放商不愿意购房人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有关。因为,开发商与商业银行之间往往有协议,商业银行给开发商提供资金的前提是购房者在购房时在该银行贷款。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使职工都愿意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而不是在商业银行贷款,影响了银行贷款业务利润,使得商业银行和开发商不愿意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更加导致资金的使用不足。对于有一定能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低收入家庭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同时,大量沉淀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也会引发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由于这些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往往会被作为超级存款融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统一调度,流入住房体系以外进行循环,有时甚至出现商业银行将因自身经营风险导致的亏损转嫁给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来承担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住房公积金不能真正发挥其本质作用。

(三)手续繁琐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交易成本

同商业性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一定的低利率优势,5年期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要比商业银行贷款低2.07个百分点,5年期以下则要低2.43个百分点。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手续相对繁琐,首先要单位出示证明,然后要经过贷款审批手续、担保审核手续、个人资信调查等,由于有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个中间环节,使得放贷时间相对较长。因此,跟商业性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影响了购房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大量住房公积金的沉淀,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四)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针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时存在的各种问题,政府也通过制定各种相关政策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以加大

资金的使用效率。但这些政策相当一部分具有托市作用,而没有真正考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比如人民银行的补充通知中提到职工在还清第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后,购买第二套住房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具体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计算方法、办理手续等,和购买第一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是一样的。公积金贷款是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所提供的一种保障,对于还清了第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住房已经有了保障的职工,不应该购买第二套住房时享有与第一套住房一样的贷款条件。在目前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虽然第二套住房对于防范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点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因此,政府在制定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时,还没有做到有利于中低收入职工。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的效应分析

(一)财富分配效应

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具有财富再分配效应。按照12%的缴存比例,要达到2682元的上限,缴存人的月收入须超过2.2万元。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8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715元,折合每月3726元,能达到2.2万元月收入的只是少数,使得绝大多数人不能上调,只有少数人可以上调。考虑到公积金是按1:1的比例补助,高收入水平单位的职工从单位获得的住房补助金多,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列支,因此,无论是职工个人。还是想通过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变相为职工发放福利的单位,都有动力多缴纳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具有明显的财富分配效应,使部分社会财富直接(高收入单位为职工的补助更多)或间接(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在税前列支)地流向了高收入单位的职工或单位中的高收入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提高使得高收入者购房能力增强,加大了财富分配偏向富人的效应。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的是“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中低收入者由于不能申请到足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充分获得住房公积金较低贷款利率的利益,却要承担低存款利率的损失和住房公积金积累的贬值风险。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倾向于中高收入者,贷款利息优惠被转移分配到贷款的少数高收入者,变成了低收入职工帮助高收入职工改善居住条件。这无疑是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背道而驰的。

(二)购房能力的“马太效应”

首先,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使得财富分配向高收入群体倾斜,更加增强了高收入群体的购房能力。在高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已经得到基本满足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在很大程度上带来的是高收入群体的一种财富积累。其次,由于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对他们的住房储金积累和购房能力不产生任何影响。相对于购房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的高收入者而言,中低收入者的购房能力相对下降。这样,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带来了购房能力“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导致该项制度改革不能发挥提高中低收入者购房能力的目的,住房公积金的互特征也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是以“住有所居”为政策目标的,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全体人民的住房问题。因而,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应当以此为基础,真正保障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群体。

(一)适度调整利率政策

在具体执行“低存低贷”利率政策的过程中,中低收入家庭得不到贷款,而存款低利率反而减少了中低收入职工的实际收入。虽然“低存低贷”政策本身是好的,但是应该变通地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政策,针对不同职工的贷款情况实行不同的利率水平。对于月薪较高的职工在保持存款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已经取得低息购房贷款时,如果申请第二笔贷款,应当给予一定的限制。比如提高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介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利率水平。而对于申请公积金贷款较多者只能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同时,为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质,对于还没有住房的中低收入者借款人应该放宽贷款条件,实行比正常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更低的利率水平。做到用高收入者的贷款高利率弥补中低收入者的贷款低利率,这样才能保证制度运行的相对公平,真正体现住房保障制度的互。

(二)采用市场化手段提高服务水平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从而在资金管理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方面,要差于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转变观念。通过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以全新的市场营销理念加强住房公积金宣传,丰富贷款品种,真正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同时,要树立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理念,从缴存、提取、贷款、还款等业务的各个环节,以人为本,简化手续,公开业务操作规程,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三)建立政策性住房公积金银行

目前,住房公积金是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由商业银行经营政策性的公积金业务容易导致责任权利界定不清,使得资金的管理混乱。增加了银行使用风险,最终会损害到广大职工的利益。因此,为了明晰产权,真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我管理住房公积金,建立政策性住房公积金银行。由政府投入股本金,将住房公积金用于特定用途,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真正从行政化管理向政策性金融的转变。

(四)政府应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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