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制度论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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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制度论文篇1
【关键词】协商民主政治文化维度
【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识码】A
作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发源地,西方政治家以自由竞争和政党政治为基点,构筑了一系列选举民主的政治光谱,并以市场经济为助力,力求将之放诸四海,成为普适性价值。然而,事过境迁之后,以个体权利为核心,强调民意聚合的竞争性自由选举制度已无法真实地反映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尤其是无法包容政治文化的多维度发展,在社会生活中暴露出种种弊端,促使西方学者进行理论上的反思,“协商民主”理论借此获得了复兴。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民主制度的建设和不断完善,不仅伴随着全球化时代的不同质文明之间的交流融合,也会受到传统政治文化的软性制约。协商民主理念的广泛传播,无疑会为我们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提供可资借鉴的文明成果,但以人民政协为主要载体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研究也注定会烙上显著的中国符号。因此,我们既要吸取西方学者的理论精髓,又要结合当代中国特有的现实图景,深入探讨产生政治制度的文化土壤,进而构建中国特色话语逻辑体系下的理论架构。
政治文化与协商民主制度发展的相关性
每一颗民主理论的种子都需要找到适合的文化土壤,与显性的制度约束相比,政治文化对民主政治的影响表现为一种隐形的、潜移默化的软约束,这种约束机制的形成需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是一个民族政治心理、政治观念、政治倾向等多方面的综合反映。当民族国家的政治文化形成之后,便会以弥散性的方式对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影响,无论是在维护政治秩序的稳定上还是在对社会价值观念的引导上,政治文化都会展现出独特的深远影响,甚至当社会制度发生根本性的变革时,政治文化的传承也不会瞬间断裂,反而会凭借巨大的惯性,重新渗透到政治系统之中,与新的政治因子相混合,继续发挥无形的作用。在不同的政治生态系统中,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政治文化的演变形式也不尽相同,我国现阶段的政治文化发展伴随着整个社会的转型和变革,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逐步增强,传统意义上的单一价值观发生分化,政治文化对社会诉求的整合作用减弱。所有这些变化都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彰显了构建与协商民主相适应的政治文化基础的重要性。
政治文化影响着协商主体的政治行为。从本质上讲,协商民主是通过偏好的转换而不是偏好的聚合,来达到共同的善,在这一过程中,文化背景的影响是显尔易见的。所谓“偏好”,在政治学话语逻辑体系中,表现为一种政治认同和政治倾向,它会直接影响到社会个体在面临问题时的政治选择,这种对相关政治行为的影响可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也可能仅仅是本能的反映,不管是哪种情况,都是政治文化的一种直观的外在表现。所以,我们说个体偏好的形成是其所处的文化环境的缩影,相同的文化背景还可能在某个特定的群体内形成文化边界,最终影响着协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表现出的政治行为。因此,政治协商的过程实质上是不同政治文化之间的碰撞和交融,包容性的政治文化则有利于消解自由主义的民主困境。
政治文化影响着协商进程中的博弈与均衡。在民主协商的过程中,公共理性和相互妥协是必不可少的,多元社会中进行民主协商所面临的最大现实困难在于,由于文化的多元性,导致不同社会个体之间以及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价值落差的增大,社会矛盾和冲突往往会突破物质利益的界限,深入到文化领域,这也在客观上增加了彼此妥协的难度。“不同的文化结构也许会把不同问题归结于不同的理性形式。这些争论都是关于正当性和判决本身的,因此就产生了运用多元公共理性的需要。”妥协是达成公共理性的必由之路,谋求的绝不仅仅是简单的让步,而是通过对话和沟通,参与协商的各方能够了解彼此的立场和需求,在意识到他者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之后,反思自我的价值立场,修正偏好倾向,最终使博弈过程由于得到文化水平和道德理性的支持,所以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讨价还价,达致均衡,同时也促进了公共文化的形成。
政治文化影响着达致协商共识的政治体系。“协商民主的挑战性任务,就是要揭示出平等主义民主的核心思想―法律的合法性由遵守它们的公民所赋予―在复杂而多元的社会中依然是可信的。”政治协商的终极目标是要达成协商共识,这一过程是依托一定的政治体系来完成的,政治文化通过对不同利益诉求和价值观念的整合,在政治体系中树立了统一的价值评价标准,使得参与者的行为得到规范。同时,政治文化的包容性还有助于将不同的声音纳入系统之中,特别是通过对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文化上的尊重,推动政治体系内部的理解和融合。
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政治文化的现实图景
当今中国在政治文化领域呈现出一种多向重合的态势:马克思主义仍然占据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西方话语借助全球化背景强力渗透、传统文化伴随着民族意识的苏醒逐步回归,三者之间的交错融合,构成了当今中国政治文化的现实图景。
第一,马克思主义理论渊源。科学、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建党建国的理论基石,马克思主义的多党合作及其统一战线理论要求共产党人为了工人阶级最终的目的和利益,必须同各民主政党、团体合作,反对共同的敌人,这为协商民主尤其是党派之间的协商奠定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根据无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民族民主革命相交织的现实情况,认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直接序幕,当封建专制制度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第一步时,共产党人就要善于联合其他民主政党,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协商,并达成政治协议。与此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指出,在建立了政党之间的合作关系之后,无产阶级政党在处理彼此关系时,要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特别是不能使共产党的无产阶级性质发生改变,不能放弃社会主义的目标。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在理论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而且组建了国际工人协会等国际组织,在这些组织内部主张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了协商合作的思想,同时也为无产阶级政党与其他政治组织和政治派别之间的协商合作指明了方向。
第二,西方政治哲学理论渊源。根据所持学术观点和立场的不同,西方学者对于协商民主理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派别: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罗尔斯针对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从多元理性的观点出发,在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上构建起协商民主理论。为此,他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看作协商民主顺利进行的理想化条件,强调正义原则在协商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公民作为协商参与者,在理性沟通的过程中,所追求的是一种“重叠共识”,这同时也是自由主义协商民主理论解决社会冲突,包容文化差异的主要途径。
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批判主义商议民主理论。哈贝马斯的批判主义商议民主理论产生于对竞争性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反思与批判,认为这一民主形式用程序上的平等掩盖了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剥夺,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所以,他提出实质民主的概念,强调在一个多元分化背景下的共享世界里,所有意见或主张都应该平等地受到理性的批判,公民以话语方式参与社会意见形成和国家意志形成过程,通过公共理性的商谈,提高对政治共同体的内心认同和支持。
合作主义的协商民主思想。与上述两种思想不同的是,合作主义的协商民主思想是为了化解劳资双方的矛盾而提出来的,所以,在这一框架下的协商民主参与主体是三方,劳资双方的代表自然是参与协商的主要角色,国家则处于中立的地位,代表着“公共的善”,主持其他两方的对话和沟通,并在冲突中发挥“仲裁者”的角色。合作主义在协商民主中的运用,弥合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化,三方平等、理性的合作机制也为整合由于文化的多元发展而日益分散的社会力量、实现不同诉求目标之间的均衡提出了新的思路,从实践运作上拓展了理论的空间。
第三,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理论渊源。“和合”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学者们从传统政治文化中汲取现论发展的养分,认为和而不同是社会事物和社会关系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求同存异是协商民主的结果,和而不同的理念就是协商的理念。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本身就是一个兼容并蓄的体系,在强调国家政权建设层面“大一统”理念的同时,也非常注重不同思想、观点的并存发展,在长达几千年的发展演变中,传统政治文化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吸收了不同思想流派的合理内核,是一个开放的、动态发展过程。在国家治理中,传统文化强调天、地、人,君、臣、民之间的和谐共处,在价值取向上倡导“和衷共济”,从不主张对立面之间的攻击、对抗。虽然受到历史条件的局限,传统政治文化并不能为我们提供直接的、法治基础上的理论资源,但“和合”思想本身暗合了协商民主理论中处理“同”和“异”关系的基本原则,纵使二者在具体的过程解读上存在差异,但源于中华民族自身历史积淀的传统政治文化,仍然可以为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建设提供厚重的文化根基。
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政治文化的构建维度
任何显性的制度安排都会受制于本民族内部特定的文化软约束,这一软约束不仅影响着我们对概念、范畴的理解,而且会毫无疑问地规制着实践路径的选择。公共理性和西方政治文化传统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政治文化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建设,应该明确当下的价值定位,通过对现有语境的提炼,构建与实践相适应的文化土壤。
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政治文化构建的特点。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政治文化的构建依托于社会转型与发展的时代背景,体现出自身特点。
首先,政治文化的核心由革命与斗争转向发展与民主。大规模疾风骤雨式战争时代的结束和国际社会时代主题的转换,都必然使政治文化转变自己的思维模式和理论表征,从强调对抗、否定、斗争的二级对立视域转向强调沟通、交流、妥协、宽容的发展视域。
同时,政治文化逻辑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将由对抗转向和谐。自我与他者之间认知角度的差异是造成文化主体之间对抗关系的根源,在革命与斗争为特征的文化体系中,消除这一差异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彼此之间激烈的抗争,形成压迫性的关系结构,而在以发展和民主为特征的文化体系中,是通过认知角度的转换,重塑自我,从而达致集体理性共识。在这一过程中,相应的,政治文化的模式也将由排他性的二元对立转向共识基础上的多元并存。
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政治文化构建的理论维度。近年来,学者们已经逐步认识到政治文化的基础构建对推动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意义,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理论层面的探讨。由于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所以在具体路径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对具体实现模式也存在实践上的不断探索,但对构建的目标却是非常明确的,即实现政治文化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现代化。考虑到当代中国的政治文化演变受到古今、中外的多重因素影响,其构建问题实质上是文化的主体性、理论的原创性问题,关键是要处理好中国传统文化资源、当代西方民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三者之间的关系。
传统政治文化中虽然蕴含“民本”的思想,但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概念,作为舶来品的民主理念在中国的实践过程中必然有一个本土化、中国化的过程,这就必然要求在不同的理论认知之间搭建一个广泛的交流平台,从一个更加宏大的视角进行理论上的探索。在这一过程中,首要的一点是要尊重人的主体性,重新确认已分化的个人利益诉求为基础的社会主体地位。因此,以人为本无疑是当代中国政治文化构筑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政治文化构建的实践维度。协商意味着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广泛的讨论交流,互相了解各自的主张和观点,理性地修正彼此的偏好,并实现偏好转换,尽可能地达成共识、促进决策。
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发展极好地体现了民众日益增长的民主诉求和政府层面推进民主政治创新的努力,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强调民众广泛的政治参与,以弘扬人的主体性和理性为表征,尊重社会日益分化的权利结构,从而增强实现目标的政治能力。在国家和社会进一步分离的基础上,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在具体的方式选择上将更加多样化。除了原有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外,“民主恳谈会”等基层民主协商模式发展迅速,另外还有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具体化的制度安排。
另外,构建与现代民主政治合法性根基相适应的公民文化,也是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政治文化构建的重要一环。作为“一种天生的政治动物”,社会个体需要对自身所处的政治环境形成一个基本的认知,在政治实践中传承和修正政治文化。从理论上讲,协商民主的运作过程更能体现公民文化的特征,在通过话语沟通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更加强调参与各方在平等、自由的前提下的民主协商,更加强调参与过程的妥协和包容。
当代中国作为一个后发的、处于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使得任何政治发展都不会是完全自发产生的,中国共产党将是推动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主导力量。如果从历史脉络来考察,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伊始就提出了共同协商的思想,在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政权更是一次对民主协商的成功尝试。新中国成立前夕,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胜利召开,标志着协商民主这一民主形式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全面实施。虽然经历了一些波折,但改革开放后中国形态协商民主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充分说明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这一民主形式的充分认可,并推动其不断向前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之一。
治理制度论文篇2
关键词: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理论体系;西方政党制度;打破遮蔽
中图分类号:D6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63(2012)01001104
西方政党制度话语体系长期居于主导地位,任何一种新型的政党制度理论体系都难与其抗衡。这就是西方政党制度话语体系的遮蔽效应。近代以来中国政党制度的嬗变同样受到西方政党制度的遮蔽,只有正确回应西方政党制度对中国政党制度的影响,彻底廓清这种遮蔽,才能真正确立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理论体系。
一、西方政党制度话语遮蔽的历史考察
政党政治深刻影响着近代中国社会政治的发展进程。中国选择什么样的政党制度模式,是近现代中国史引人注目、意义重大的政治事件。在此过程中,西方政党制度话语体系的遮蔽性影响始终存在。
(一)对西方多党制简单模仿、照搬照抄
辛亥革命后,波澜壮阔的历史变革,不仅催生了近代中国的政党,而且为各政党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提供了历史舞台,使中国跃入政党政治时代。1905年8月同盟会成立,作为维护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治组织,成为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政党,从此政党登上中国政治舞台。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1912年2月12日清帝宣布退位,以孙中山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中国政治发展道路上力主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由此开启了民主共和新纪元。1912年8月11日,同盟会、统一共和党、国民公党、国民共进会和共和实进会五个政团集会于北京安庆会馆,就合并为一事达成协议。8月13日发表宣言说:“共和之制,国民为国主体,吾人于使人不忘其义,故颜其名曰。”[1]民国初年,中国各种政党、政团多达300多个,众多“主义”纷纷出笼,一时热闹非凡。议会选举陷入革命派、立宪派、各地新军、会党势力和北洋派等多种力量之间错综复杂的政治斗争之中。以孙中山领导的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党派同主张君主立宪及代表封建势力的党派进行了激烈竞争,虽然在议会中得到392席,超过其他几个大党的总和,但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准备北上组阁时,在上海车站被袁世凯派人暗杀。随后,袁世凯胁迫议员选举他为大总统,不久又复辟帝制。从西方引进的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多党制在中国的首次尝试以失败而告终。
(二)走向一党制的极端
一党制并没有真正走出西方政党制度遮蔽,它偏离了孙中山“训政”思想的初衷,以矫枉过正的偏激路线,把中国政党制度的选择引向另一种极端。孙中山“训政”思想虽然体现了对民国初年多党制失败的深刻反思,但并没有真正完全走出西方政党制度的遮蔽。应该说,孙中山正处于寻找过程之中,并预见了将来政治体制的某种结果,但并没有直接寻求建立一种适合中国社会情况的政党制度模式。为此,孙中山设计了当时中国民主政治的“路线图”:他把“训政”设计为民主的必要准备环节,通过“训政”启蒙人民的民主意识,提高其政治能力,为最终实行作准备。然而,集团借“训政”而总揽政权、独揽治权,推行以党治国,实行。这种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一党制”的独裁统治,依附于帝国主义和封建地主,镇压人民革命运动,残杀革命党人和民主人士,与历史潮流背道而驰。历史表明,窒息民主的一党制是彻头彻尾的倒退。
(三)重拾“第三条道路”
“第三条道路”是西方政党制度对近代中国政党制度选择影响的延续。在抗日战争时期,各派与中国共产党一道为团结抗日奔走呼号,希望抗战胜利后实行多党制。在抗日战争结束后,一部分民主人士曾经提出“第三条道路”的政治主张。民盟在《在抗战胜利中的紧急呼吁》中提出“民主统一,和平建国”的口号来实现这一主张。他们幻想在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和共产党所领导的人民民主之外,另找所谓“第三条道路”,实际上是走英美式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道路。然而,政权不能容忍共产党的存在,也不能容忍派和爱国民主人士开展“和平运动、合法运动、改良运动”,使派“第三条道路”的幻想归于破灭。历史再次证明,西方政党制度模式虽然对中国社会精英影响较深,但这种影响只囿于知识集团的政治理想,而不能与中国社会实际和政治实践相结合,因此,在当时的经济条件和社会背景下不可能实行西方多党制。
二、西方政党制度话语遮蔽的辩证分析
西方政党制度话语体系对中国政党制度的遮蔽作用主要体现为否定本土探索的必要性,简单移植西方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终于在打破西方政党制度遮蔽的道路迈出了坚定的步伐,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如邓小平指出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2]中国多党合作制为了自身的成长和发展而对西方政党制度的消极影响作出防御性回应。
(一)西方政党制度对中国多党合作制的消极影响
在当代中国改革开放与世界全球化的复杂环境中,中国多党合作制度受到国内外多种因素的挑战和影响,其中,西方政党制度对中国多党合作制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以西方民主价值观作为普世价值,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进行理念侵蚀和价值瓦解。长期以来,“西方中心论”是一种文化优越感,把西方文明作为衡量其他文明的标准,认为西方文化优于、高于非西方文化,认为人类文化围绕西方文化而展开,西方文化形态、理想与价值观具有普世性的意义,代表着非西方文化的未来发展方向。我们认为,作为人类社会共性的普世价值,体现了全人类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目标,是资本主义价值体系所无法比拟的。然而,一些资产阶级政治学的代言人故意模糊二者的界限,借此强化资产阶级民主价值观的主导地位,削弱社会主义民主价值的普世性。
2.以西方民主理论的霸权地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进行理论攻击和思想倾轧。西方民主理论主导世界各国对民主理论的研究探索,不能容忍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存在和发展。西方资产阶级政党制度以西方民主理论为包装,打压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理论体系的生存空间:一是否认中国多党合作制与资本主义一党制和多党制的根本区别,不承认中国多党合作制的独创性和民族性;二是以西方政党观衡量中国派,否认中国多党合作制的参政党概念,否认派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政权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三是以西方固有的意识形态偏见,置疑中国共产党领导与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四是以西方民主话语体系的霸权地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进行随意曲解和诋毁,大肆丑化和贬低,将其边缘化。
3.以西方民主政治模式为标准,在世界范围内推广西方民主制度,企图对中国大陆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进行“西化”,对社会主义政权进行颠覆。西方一些学者把西方民主政治奉为理想模式,看不到西方政治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认为非西方的政治发展最终将会向西方民主政治模式演进。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各国政治制度和发展模式的竞争日益摆在突出位置。西方发达国家以其经济上的强势对其他国家进行文化侵略和意识形态的灌输,把自己的政治理念、政治制度和民主模式纳入国家软实力范畴,经过巧妙包装和精心营销而向其他国家输出,得到一些不明真相者的接受和认同。而当今一些国家由于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民生问题,造成政局不稳、社会矛盾激化,又恰好为西方民主模式的输入提供了借口。如2011年初以来蔓延阿拉伯世界的“茉莉花革命”,给各国社会团结与政局稳定带来强烈冲击,不少国家局面失控,陷入一片混乱,在其背后不难看到西方国家的干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西化”的首要目标和重要突破口,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觉。
(二)中国多党合作制对西方多党制的防御性回应
当今开放条件下世界不同类型政党制度的并存与竞争是客观事实,但对于其负面影响,则必须作出积极的防御性回应。
1.理性对待西方政党制度的影响。目前,西方政党制度处于攻势,中国多党合作制度暂时处于守势。对西方政党制度的消极影响,我们固然要保持高度警觉,防止其“西化”图谋,但也不能过于绷紧神经,草木皆兵。特别是不能像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那样,奉行极“左”路线,重拾斗争哲学,大搞阶级斗争,错误地把派定性为“资产阶级政党”。对于西方政党制度的影响,一味封闭式的消极防御、抵制和反对,结果可能适得其反。事实证明,最好的防御就是进攻,因此我们要使中国政党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切实提高多党合作制度的软实力。
2.倡导世界政党制度的多样性。世界政党制度没有一个标准模式,政党制度的多样性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多样性的体现。事实上,当今主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美、英、法、德、意、日本等,尽管都实行资本主义民主,但其政党制度各有特色,不完全一样。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各国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和政党制度模式也应各有特色,不应盲目追捧西方多党制。一种政党制度如果不符合本国国情,就无法在本国生存发展。冷战结束后,许多非洲国家实行多党制,结果导致政党林立、政局动荡、经济停滞,人民陷入水深火热之中。
3.借鉴西方政治制度文明。近代以来西方政党制度对中国政党制度的影响是客观的存在,我们既不能否认其存在,也不能夸大其危害,应该正视这种影响,对其进行正确估计和深入研究,作出恰当的回应。一方面,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既是适应中国具体国情的产物,也是排除世界上其他政党制度模式干扰的结果。[4]另一方面,至今我们对西方政治制度文明的学习借鉴还在继续。如邓小平所说:“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5]。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在民、人性为恶、分权制衡等重要思想,至今仍然影响着人类的政治生活。西方以为基础的政党制度规范化运作,各政党对“游戏规则”的恪守,民主机制的有效性,执政党与在野党的相互监督以及社会对政党的监督,政党注重加强与社会的联系等等,对于我们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不无借鉴意义。
三、构建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理论体系的“破”与“立”
打破西方政党制度话语遮蔽,是为了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理论体系的“立”。我们要正确处理这种“破”与“立”的辩证关系,打破西方民主政治的话语霸权,跳出西方政党制度模式的窠臼,努力探索形成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理论体系。
(一)“破”的要诀:改变思维定势,攻其要害
对西方政党制度话语遮蔽的“破”,过去的做法主要有:1.揭露本质。用大量事例揭露西方政党制度的本质,表明西方国家的政党实质上都是代表各个利益集团利益的选举工具,西方国家的民主竞选是被金钱、财团、媒体等影响和操纵的“富人的游戏”、“钱袋的民主”、“虚伪的民主”。2.说服教育。运用思想教育的手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说服、教育人们不要被西方民主政治的假象所迷惑,帮助人们尤其是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3.广泛宣传。通过媒体宣传西方政党政治模式的弊端,让人们“耳闻目睹”西方民主的一片乱象,认识到西方民主的局限性。4.郑重抉择。党和国家领导人郑重表示,必须进一步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绝不照搬西方的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那一套[6];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决抵御西方多党制和两院制的影响。[7]这些“破”的方法,具有明显效果,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要从根本上破除西方政党制度的影响,还必须在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理论体系建构上取得重大突破,形成富于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二)“立”的关键:构建特色理论,重在创新
构建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理论体系,不是凭空想象,也不是西方政党制度理论的生搬硬套,而是从中国政治实践和政治发展的实际出发,树立政党制度理论创新的新思维,把中国具体情况与世界政党制度一般规律结合起来,形成一套既特色鲜明又开放包容的政党制度话语体系。必须坚持理论创新,必须打破思维定势,必须站得更高,看得更远,必须摆脱西方政党制度模式及民主政治理论的习惯性束缚。这种“立”,需要在继承、吸收、批判和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大胆创新和突破,进行新的理论建树。
(三)重要原则: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中共十七大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选择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唯一正确道路,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以其重要性、政治性和全局性,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制度支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求我们打破西方政党制度的遮蔽,以更加自信、更加开放的心态面向世界,不拒绝学习人类创造的一切政治文明成果,更深刻地认识自己的发展道路,走稳、走好自己的路,更好地推进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更充分地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全面超越资本主义民主政治。
总之,只有站在人类政治文明的高度上,勇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不懈探索,勇于坚持真理,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勇于打破西方政党制度的话语遮蔽,善于深入总结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经验,充分认识其发展规律,善于进行理论升华、理论创造和理论建设,才能真正构建起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理论体系,在理论上与西方政党制度分庭抗礼,在实践中有效指导我国多党合作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1]公元1912年8月25日中国宣告成立[EB/OL]..
[2]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5页.
[3][4]孙信.中国特色政党制度防御功能初探,《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5期.
[5]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373页。
[6]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9年3月9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人民日报(2009年03月10日02版).
治理制度论文篇3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马克思主义理论;现代化建设;政治体制改革
同志在2002年的“5·31”讲话中明确提出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在十六大报告中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一重要论断是十六大报告的一个亮点,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探索中的新创造和新认识,也体现着我们党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思想品质,标志着我们党在理论认识和实践中走向新的成熟。在全球化愈益凸现的今天,在我们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的征程中,该论断的提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论断的提出在理论上的巨大贡献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们党在实践探索中的伟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文明”观。
文明(civilization)是与野蛮、愚昧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反映了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积极成果,标示着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的程度。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对文明进行了深刻的阐述,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指出:“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的一次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中明确指出:“文明时代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有分工而产生的个人之间的交换,以及把这两个过程结合起来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完全改变了先前的整个社会”等,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文明观。从马克思主义对文明的理解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虽然对“文明”有了较深刻的认识,但是,由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条件的限制,他们不可能预见到文明在社会主义各个领域的表现形式;虽然认识到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但没有把两者提高到文明的角度来认识,没有对文明从涵盖物质世界领域上仔细划分。
对文明从物质世界领域上予以划分的马克思主义者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他在1982年十二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在1983年阐释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就是建设物质文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忽视了发展生产力,所以现在我们要特别注意建设物质文明。与此同时,还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最根本的是要使广大人民有共产主义的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国际主义、爱国主义都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这一划分突破了人们对于文明在领域上认识的混沌状态,是对马克思主义文明观的重要补充。
同志在深入研究前人“文明观”理论的基础上,特别是文明在政治领域的表现后,提出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认为它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样,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至此,文明的内涵和外延涵盖了主观世界、自然界、人类社会的全部。这是对“文明”领域的科学划分。从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文明观”。
第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丰富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开始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探索。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我们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一定要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的基础,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但对相对独立的政治制度属于哪一范畴没有明确地做出回答。随着政治的发展,政治体制的改革、民主与法制建设愈来愈重要,探索如何使政治与经济、精神互相作用、共同致力于现代化建设已势在必行。邓小平同志在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十分重视政治建设,在提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的同时提出了许多建设民主政治、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措施,但是没有把物质、政治、精神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贯穿起来。同志在不断的探索中,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统一起来,明确地提出“政治文明”理论,从而使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
第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
政治(polities)是一定阶级或社会集团围绕国家政权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从古至今各阶级、各政党都十分重视政治理论的探索和创新。
在同志之前的马克思主义者已对政治有了深刻的认识,形成了科学的政治理论体系,如:“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城市的出现,也就需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等,一句话,就是需要有公共的政治机构,也就是说需要政治”;“政治中最本质的东西即国家政权机构”;“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回等,指明了政治的产生、实质、核心。
政治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但先进的政治不可能自发地产生,它必须是行政主体围绕一定的目标,在先进的政治思想的指引下,采取先进的政治行为积极主动地努力的结果。因而要求行政主体必须明白什么样的政治是先进的政治,政治发展的目标是什么。几代马克思主义者虽然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比如邓小平同志提出过政治体制改革,但没有把政治发展的程度用一个标准来衡量。
同志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创造性地将文明的概念引入到政治领域,从文明的高度反映政治及政治生活,用文明的标准来界定政治发展的程度。同志这一论断将我党对政治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论断的提出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
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探索中的伟大创举,也必将对我们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实践起到指引、评价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能够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力量。这就要求我们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代表和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一种新型的文明,能够进一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各项政治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从思想观念、制度建设、法治等方面充分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神圣使命和强烈自主感,促使广大人民以主人翁的身份真心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奉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非常重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恩格斯指出:“政治对经济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程度内改变它”,“这是不言而喻的”。政治文明是上层建筑中最主要的部分,它对经济基础的作用自然也是最有力的。历史证明,在政治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环境里,经济就会迅速的发展;反之,在专制独裁,社会昏暗的环境中,生产力就会遭到极大的破坏,经济衰退就不可避免。正如所说:“当着政治文化等等上层建筑阻碍着经济基础的时候,对于政治和文化上的革新就成为主要的决定的东西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种科学先进的文明,它积极倡导民主法制的良好氛围,最能适应经济基础,并且在适应的同时能够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自我改革、自我调节,因而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也将是积极向上的。
第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助推器。
我国是一个有着封建传统的国家,长期以来,僵死的政治体制束缚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曾使我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政治体制仍然不完善,如具体制度不健全,人民民利得不到真正行使等,这严重挫伤了人民的积极性,经济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因此我们党一再强调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突破口。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了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体,它的本质在于制度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意味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等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从体制上保证党的领导方式的改善,人民民利的充分行使以及社会法制环境的改善,从而为政治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第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能使我们在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治理制度论文篇4
陪审制度在我国自解放区就有人民陪审制度。解放后,国家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明确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即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把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为宪法原则。(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1956年7月10日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名额、任期、产生办法的指示》。1978年《宪法》在第四十一条同样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对重大反革命案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重申了1951年《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陪审制度的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由合议庭审理的一审案件都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由于这一规定僵化缺乏灵活性,导致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流于形式。于是1982年《宪法》便不再把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为宪法基本原则。同样在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将原来的内容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也不再把人民陪审制度规定为审判原则。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和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第一审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度,从而人民陪审制度成了一项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适用的一项审判组织形式。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赋予了当事人要求陪审员参加审判的选择权,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4年12月也通过了一个《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个意见与人大的决定内容是一致的,那么,以上两个文件是否体现了作为政治文明标志的陪审制度的所应当体现的基本政治伦理呢?我在此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陪审制度与民主
托克维尔曾经对美国的陪审制度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这种制度教导所有人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它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也会轮到邻人陪审自己。它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决定别人的命运,而别人也可能决定自己的命运。“这是男子汉大丈夫的气魄,没有这种气魄,任何政治道德都无从谈起。”“陪审制度以迫使人们去做与己无关的其他事情的办法去克服个人的自私自利,而这种自私自利则是社会的积垢。”“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16-317页。)陪审制度作为民主的产物,首先是为了反抗政府的暴政,在美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陪审团有权防止被告免受政府的压迫”(UnitedStatesvDatcher,830F.Supp.411(M.D.Tenn.1993))因而强调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除非他因为年龄、精神状态不能对事物有辨别和认识能力,或者有犯罪记录等特殊情况,否则社区的所有的人都应当有其代表。陪审团是社区的缩影和镜子,它应当包括不同年龄(成年人)、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种族的人。“你代表社区,可以根据你的感觉确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即使政府已经证明了事实的存在。”“任何人有权从他的同伴的激情和智慧中获益”(Statev.Ragland,SuprenmeCourtofNewjesey,1986.105N.J189,519A.2d1361)陪审员不是精英的代表,而是民意的代表,它反映立法所不能及时反应和不可能反映的社区道德观念。否则就不要陪审了,而直接由通过严格选拔产生的专业法官进行审理了。
我国最高法院也说“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最高院答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http:///chinese/law/649985.htm转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04年09月01日)。
但是我们看到《决定》和《实施意见》一方面规定“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各阶层人员,以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但是又人为的排除了一些特定阶层的人作为陪审员。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在农村和城市,最广大的工人和农民并没有人作他们的代表。应当说广大农民基本上没有人达到大专,工人只有极少数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我们现在的规定,实际上与陪审制度的本意相去甚远,变成了精英群体的审判。也就是说,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群体并没有人在审判中代表。这样的陪审制度不仅达不到规定陪审制度的初衷,而且与专业法官要求代表全体人民的要求相反,变成了社会少数阶层的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还说,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必要时,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这种规定往往会使陪审员的选任在排除了没有学历的人以外,又排除了政治上和道德上与主流意识不相符合的人,是一次特殊的“政审”。这种作法与陪审制民主的本意已经是背道而驰了。
从要经过事实上的政审和“年龄较大、群众威望”的规定来看,现在的做法不仅不能体现民主,而且有可能为借助审判的政治压迫和不民主的审判提供表面上的群众基础。
另外,陪审制度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一种方式,控辩或原被告双方都难以在此作弊。一个地方的法官、行政官员、有权势者毕竟是少数,目标集中,容易成为贿赂或拉拢的对象。特别是社会上有权势的人,或者是因为家庭的联姻和亲戚关系,或者是因为平时交往和互相利用的机会更多些,不可避免地会有形无形地相互护卫。但随机抽签所依据的公民名单则是成千上万,这样分散的目标的确不好贿赂。要事先贿赂,就要贿赂整个地区的公民,完全不可能。在挑选陪审员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都要回避,而成为陪审员以后便几乎与世隔绝。如果有人想对陪审员施加影响,或者进行威胁(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发生),那的确很难,因为许多判决都要求全体一致,要想同时贿赂12个人或绝大多数人谈何容易。只要其中有一个人将真相捅出来,行贿或施压者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有时候,普通公民还会有一种逆反心态,你越是用权势来压我,我越是不买帐。所以,陪审团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司法作弊很难奏效。但是,实施意见第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这一规定事实上又使陪审员变成了另一个形式的固定的审判员,同样是当地的名人,是社会注意的对象,容易成为腐败的主体,难以体现其防止腐败的作用。
可见新陪审制度没有能够摆脱威权政治和形式主义的影响,难以体现民主政治和平民司法的理念。一不小心,会使我国法官素质在不断提高、遂渐走向正轨的法官职业化趋势变成了既不能体现司法民主,又不能体现法官职业化的不伦不类的审判制度。正确的做法是,只要有选举权和没有犯罪记录,都有成为陪审员的权利。而且应当在基数广泛的不同社会结构的人群里随机抽取陪审员名单。
二、陪审制度与公正
陪审的公正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非职业法官对生活中自己身边发生的案件具有事实经验,比整天呆在法院的人更容易根据法庭展示的证据推断出案件事实,而不是为了说服当事人而形成所谓司法权威,如果说是为了这个目的,只能是不合理的裁判具有表面上的更加公正,反而使不公正的裁判具有了合法的外衣。二是陪审员的数量要比较大,在美国,陪审团的数理为6—12人。少于6人被认为是违背了宪法第6修正案的。多数人的裁判综合了大多数人的感觉和经验,不容易出错。但是在这两个问题上新的陪审制度都没有能够体现。《实施规定》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这一规定没有能够体现陪审制在审判中的公正意义。
首先是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数量没有法律限制,在审判中,由于陪审员的数量较少,事实上最终可以由专业法官控制局面。陪审员还是可能是陪衬。
二是我们现在的陪审制度是建立在现行的合议庭人数较少,并进行简单多数裁决的基础之上。当一个案件的合议庭是3、5、7人时,只要过半数就可以进行裁判。意味着一个案件只要有三分子二、五分子三、七分子四的人同意就可以作出裁判。那么假设投反对票的人是百分之百的否定案件事实的成立,则意味着在只有67%、60%或者57%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就可以作出有罪甚至于处以死刑的判决,这连我们刑事诉讼法中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达不到,也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事实是,当陪审员的人数不影响法定多数的数量时,专业审判员可以对少数陪审员的意见置之不理。因此,应当对刑事审判引入美国的一致裁决制度。
第三,陪审员要公正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陪审员不能参与适用法律而只能进行事实裁判。实施意见第十条至十二条规定,陪审员任命以后、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前必须经过培训。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计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由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机构具体承办。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应当符合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培训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陪审制度的本意是让“外行人”参加审判,以避免专业法官因为长期的专业习惯形成的成见,如果这种培训必要的话,那么还不如直接由法官进行审判,何况复杂的法律知识和审判规则(诉讼程序),连法律院校毕业的学生都要经过长期的实习和锻炼才能掌握,这种培训又有什么意义。
所以,公正的陪审制审判应当由数量较多的审判人员(包括未经培训的陪审员)对案件进行裁判,而且只能进行事实问题的裁判。
三、陪审制度与自由
托克维尔在肯定陪审制度的民主作用的同时,并不想夸大陪审制度的影响,因为这种影响和作用并没有遏止“多数人的暴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所作的序言,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页。)陪审容易导致民意审判和多数人的暴政,这一直是各国和我国学者反对陪审团制度的理由。我国新陪审制度没有限制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数量。也就是说,可能出现我上面提到的陪审员在合议庭中中的比例较少相反的情况,在3个、5个、7个审判人员中,极端的情况是陪审员中了2人、4人、6人,这时,专业审判员的作用就变得可有可无了。有人曾经举例说,在陪审制情况下,四川泸州的包二奶案中,审判的结果一定是通过审判剥夺二奶所生的子女的继承权,而这与我国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相同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因为“其实,这份遗产不是给我的,是给孩子的。如果老黄当时把财产送给孩子,也许不会是今天这样。”《二奶持遗嘱要分遗产引用道德断案的界限在哪里?》,《中国青年报》2002年1月18日)
对这个问题,历史上陪审制度的设计者不是没有考虑。能保障自由的陪审制度除了通过对抗制审判使当事人双方的意见都能够被听取这一无论在有无陪审员的情况下,都能充分展现各种人的主张和看法的方法保障个人自由之外,另外,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防止这一情况发生。
一是陪审团不能进行事实裁判,不能就法律上合法与否以及如何适用刑罚作出裁判,这是专业法官的事情。但这一点在参审制的情况下无法做到。因为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力。这是参审制固有的缺陷。
二是所谓一致裁判,一致裁判能够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在多数票表决制的情况下,会出现两种不合理的情况,一方面真理可能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多数人的意见可能恰恰是错误的决定。另一方面是多数票表决制意味着一部分人强迫另一部分人接受了自己并不愿意接受的决定。而一致裁决能够克服这两方面的缺陷。也许有人会说,在审判中事实上很难达成一致裁决,因为只要有一定的人数就会有不同的意见,一致裁决岂不是使案件无法解决?但在美国要求一致裁决的情况下,达不成一致裁决而形成所谓悬案(hangingcase)而要求重新组成陪审团的只是占了所有案件的2%左右。那这又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人都是理性的,当一致裁决成为对审判人员的一种要求时,在评议的时候,陪审员会将彼此的意见进行妥协与折衷,各自放弃一部分己见,而形成一个中间的结果。如的是重罪,而当有一个人坚持认为重罪不能成立时,为了判此人有罪,所有的人可能能够接受一个较轻的罪,而这个坚持的人未必认为有轻罪,但是因为那么多人坚持,他有可能在无罪的意见上发生动摇,于是大家在彼此的说服与妥协中形成一个中间决定。当然,也不排除无法彼此说服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这时就只能通过重新组成审判组织进行审判。这一做法事实上能够防止所谓二奶案中可能出现的多数人暴政的情况,因为我们知道,即使是在这一案件中,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持剥夺继承权的看法的,一人的坚持能够改变案件的命运。另外,在案件评议过程中,持少数意见者如果站在二奶的立场进行说服,大多数人可能改变原来的看法。
第三是确实出现了大家一致作出违背法律的裁决怎么办?这就是所谓陪审团废法(nullification)。这一做法在美国是被默许的,尽管美国国会在2002年否决了一个直接授权被告争议立法缺陷的宪法修正案建议(JoshuaDressler,Caseandmaterialsoncriminallaw,ThirdEdition,Thomsonwest,2003,p19),它是指所有陪审员都认为案件事实是成立的,但基于不同意法律的规定,一致认为这是恶法,而故意作出事实不成立的裁判。对于这种情况,尽管因为被认为违背了法制的统一而在美国的有些州规定为不合法。印第安那州和马里兰州的法律就规定,法官在陪审员进密室进行评议时会告诉他们“女士们,先生们,你们是本案陪审团,现在我花几分钟告诉你们的义务和责任,你们的责任是根据证据证据决定事实,你们是事实的法官,你们将听审证据,得出事实结论,作出裁决,适用我交给你们的法律,无论你是否同意这些法律。”但是问题是,不同意法律而作出事实不成立的陪审员们不会说他们是因为不同意法律而作出这一裁决的,只能是彼此心照不宣,但是制度给了他们这种权力,谁也无法追究其责任或者认为他们程序违法、超出了自己的权力而不接受这一决定。但我对这一情况是持赞成意见的,陪审员“也许想念被告人不应当是犯罪,也许认为警方虐待了被告人而判其无罪,也许苦于基于对被告人的同情”(JoshuaDressler,Caseandmaterialsoncriminallaw,ThirdEdition,Thomsonwest,2003,p19)它的价值在于通过这一做法能够避免政府借助恶法镇压人民,以克服立法的缺陷。“因为国会将是制定压迫人民立法的永远实体”(UnitedStatesvDatcher,830F.Supp.411(M.D.Tenn.1993))
因此,我认为应当改变现在我国简单多数进行裁决的做法,在立法中引入一致裁决制度以保障少数人的自由。
四、陪审制度与人道
所谓人道,也就是人之道,是人所当行之道,是人的一切规范总和。(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23页。)人道主义是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的思想体系,主张将一切人都当作人来善待。把人当人看、使人成为人即善待人的价值、实现人的价值是政治人道的原则。政治生活中除了正义和公平,强调权利和责任,还需要宽容和良心——政治中的“善”即人道,不人道、非人道则是无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而虐待人的行为,是残忍待人的行为,是把人不当人看的行为。就拿对待俘虏来说,如果首先把俘虏当作人来善待,其次当作俘虏对待,从而供其衣食、不予虐待,便叫做人道;反之,若将俘虏只当作俘虏不当作人,从而残忍地加以虐待,便叫做不人道、非人道,那么,如何实现政治人道呢?“给人自由”和“消除异化”是实行人道的两大原则。(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简单地说,人道是人作为人因为宽容与良心产生的对待人的态度和方式。
陪审制度的人道价值主要体现在死刑的适用上。从死刑存废之争看,正反两方的观点都从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的基本价值即是否具有效益、正义与人道这三方面来论证。
死刑的效益即其有用性产生于死刑的功能之上,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方法,其功能也表现在一般预防功能与特殊预防功能。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使用一定的刑罚,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产生的阻止其犯罪的作用。而一般预又可具体分化为对被害人的功能和对社会的功能。具体而言,对被害人产生的是一种安抚功能,即满足被害人要求惩罚犯罪的强烈愿望,抚慰其受到的精神创伤,并使其尽快从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对于死刑的安抚功能,我们无须做太多的论证,让杀人者偿命比什么都可以更好的安抚受害者家属的心灵创伤,很多人一辈子为了使犯罪者受到应当有的惩罚而四处奔波,如果沉冤未雪,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仅心灵难以安宁,生理上也会因此而短命,我想这一点任何人都能体会。对社会的功能即一种社会预防,也就是说以刑罚的严厉后果警告社会上的其他人,告诫他们不要去犯同样的罪,否则将受到刑罚的惩罚,从而产生防卫社会的功效。防卫社会,需要的是一种威慑效果。死刑的威慑效果是十分明显的,“杀头不要紧”这只是一部人为了特殊的理想而可以做到的,对大多数人而言,死刑的社会预防功能也是显而易见的。特殊预防功能,亦称个别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刑罚,使其永远或一段时间内丧失再犯能力。当人的生命被剥夺后,自然也不可能再去犯罪了。死刑的利益就是作为收益的死刑所实际保护的权益扣除作为成本的死刑所实际剥夺的权益后的剩余值。死刑适用于哪些罪才算是相当的,这也许在具体罪名上有争论,但一个人的生命与另类一个人的生命等值,因而“杀人偿命”始终是符合罪刑相当原则的。
刑罚的正义性是死刑对于犯罪是否具有该当性,从历史角度看,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很少受到质疑,哪怕是死刑废除论学者,也很少在论述其废除观点时对死刑存在的正当性进行发难,因此,死刑的正当性几乎成为一个不容置疑的命题了。死刑是最原始的刑罚方法,是基于原始的“以命偿命”式的同态复仇的思想下产生的,其本身就是原始社会公正要求的产物。犯罪被认为是一种恶因,而死刑作为恶果表现形式之一,从而产生一种派生与被派生的关系,是一种先验的、天然的正当。因此死刑存在的正当性是应当得到承认的。
认为“死刑不人道”者认为,正是由于生命作为人存在的唯一标准,以剥夺人生命的死刑必定不能达到刑罚的人道性要求,从而得出死刑不人道的结论。其理由便是死刑剥夺了人最基本的权益——生命。刑罚人道性的本质内涵也要求,即使刑罚剥夺人的重要权益,但是同时也要把被剥夺权益人当人看。死刑在剥夺生命的同时意味着不再把人当人看待,而当成物。(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即使在我国首倡全面废除死刑的邱兴隆教授在论证死刑不人道时其唯一的理由是“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司法部建议增加设立长期刑以减少死刑适用》网易新闻中心)“由生命的价值的至高无上性中必然地得出了应该对人的生命予以普遍而绝对的尊重的结论,对生命的认识是判断死刑是否符合人道性要求的决定因素。”(邱兴隆:《从信仰到人权——死刑废止论的起源》,引自中国死刑观察)我也相信,随着国际人权观念的普及和民权运动的发展,人道性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可,社会的等价观念也随着这种人道性的增强而在刑罚的公正性价值有所改变。可以设想,在人道性越来越重视的背后,死刑的公正性基础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死刑在将来的某天由于失去了人道价值而逐渐走向被所有的国家废除。死刑是一种具有效益性、公正性但不人道的刑罚。
但是问题是当这两类矛盾的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哪一种应当优先考虑呢?这就无法说明和论证。特别是公正和人道都来自于人们内心的一种感受,而感受的强烈程度是永远无法用逻辑和理性来衡量的。举例来说,一个人故意杀害了他人,被害人和社会民众有些认为不处死刑不能满足其要求正义的感觉,所以不值得同情;而在同样情况下,另一个案件中,被害人和社会民众却认为处死刑太残忍、不人道,因没关系不要求对被告人处以死刑。人道和正义感是天生的本能的一种感受,英国刑法教授、《英格兰刑法史》的作者史蒂芬认为正义感就象人为什么会有一样不需要论证,但是人的人道之心及其程度也象一样不需要论证,它们的大小是不能通过理性比较得出结论的(这一点我曾在邱兴隆教授演讲时曾与他当面作过探讨,但谁也说服不了谁)。也就是说,因为发“杀人偿命”这一正义标准而保留死刑还是要因为人道标准而废除死刑,这是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所以在国家还没有废除死刑时,不能说这个国家的死刑不正当,而对某一犯罪人是否应当适用死刑,也即是以宽容为怀还是要“杀人偿命”(或者其他情况下处以死刑),也只能通过民意对具体案件进行判断。这也是为什么文明程度相差不大的国家,对死刑的态度相去甚远的原因,欧洲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而文明程度并不低于欧洲国家的美国则保留了死刑。这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民族心理对于正义感与人道发生冲突时的取舍不同。
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虽然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只进行事实裁决,但是对于只否可以处死刑的问题上,必须由陪审团进行一致裁决。死刑被认为是“社会对被告人野蛮地侵害人类的报复”。(Harrisv.Alabama,513U.S.504,518(1995)(Stevens,J.,Dissenting))2002年以前,有两个州即阿拉巴马州和佛罗里达州,对死刑案件的判决适用的是所谓的“凌驾陪审团”(JURYOVERRIDE)的制度,即最终对被告处以终身监禁或死刑是由法官决定而不是陪审团。在定罪后,陪审团只有建议判处终身监禁或死刑的权力,而法官有最终的权力去凌驾于陪审团建议之上。2002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在瑞恩诉亚利桑那州案中裁定:一个审判法官不能妨害第六修正案赋予被告人的接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而单独决定关于判处死刑的加重或减轻事实的取舍。最高法院还裁定,陪审团必须做出加重被告人判决所需的事实裁决。在法官能单独做出判决的亚利桑那州,瑞恩规则了州死刑判决法律。(536U.S.584,607(2002)。)至此,美国所有的州都将具体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应当处以死刑的问题交给民众去判断,这个判断的过程实际是就是民众在正义感和同情心(人道)之间作出平衡。我想如果有陪审团,我们就不会作出三位仅仅只有一次贩毒的花季少女(在18-20岁之间)在同一案件中都处以死刑这样明显残忍的判决了。(《三位花季少女因贩毒而被判死刑》)
治理制度论文篇5
人类已经进入网络时代,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在网络空间充分延伸,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安全风险,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网络空间的发展已经越来越表现为从无序走向有序,网络治理已成为世界共识。网络空间治理与现实空间一样,都需依法而治,网络安全也要靠立法加以提升,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建立了完备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体系。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中国网络用户合法利益,我国即将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对于提升网络空间安全法规建设水平,增强国家网络空间治理能力,维护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安全审查是实现网络发展自由与安全自主的统一
网络本身是没有国界的,其存在的价值是打破了人与人交流的空间障碍。那么是否基于网络的这种自由性特征,就可以仅仅依靠发挥网络自身发展的原动力,任其自由发展,对网络进行最低程度的监管呢?事实证明,这种观点是非常片面的。正是网络发展的自由性,反而给我们保障网络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不仅能够增强国家安全的防范门槛,也成为信息网络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提高国家网络安全自主可控水平
由于过去我国网络空间发展是分散建设、分而治之,没有高层机构和相应制度负责国家的网络安全,导致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和核心技术设备中大量采用外国软硬件,例如在骨干网的路由器中,60%都是美国思科的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尽快改变在网络关键核心技术上受制于人的局面,并建设自主可控的技术平台,但这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在不能短期内改变现状的情况下,要实现安全自主可控,就只能从制度和规范入手,加强网络安全的管理和审查,采用各种法规措施来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各种安全威胁,通过法制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安全的风险。我国推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就是对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进行测试评估、监测分析、持续监督的过程,是为了在国产化网络安全体系尚未建成之时,以严格的审查制度防堵安全漏洞,从而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
(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监督和促进国内网络信息产业良性发展
网络的发展自由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要充分利用法治力量,推动网络信息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网络安全审查并不是贸易保护,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不会损害网络信息产业,相反,它能够有效促进其发展。网络安全审查对信息企业发展能产生何种影响,主动权其实掌握在企业手中。无论是国内产品还是国外产品,只要也只有符合我国的网络安全标准,才能进入市场自由流通,反之,如果安全性不达标,就会被市场淘汰。这样必将促使企业更为重视产品的安全性能,增大产品设计和实现过程中的安全投入,进而促进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同时,网络用户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民众会因为审查的实施,增强对产品的信心和信任度,必然倾向于选择安全审查过关的产品。这样,产品的安全性高,用户信任度也会高,市场占有率也会越来越高,从而形成市场的良性互动。因此,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运营商和服务商进行审查,能够实质促使企业规范自身行为标准,提高服务质量,进而推进信息产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反击外国不公平竞争格局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表示,在保障安全的同时,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提高了外企入华门槛,也将成为我国遭遇不公平贸易待遇时的反制裁武器。基于维护自身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供应商采取不同形式的网络安全审查,美国早有先例,2012年,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就以国家安全为由,对中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窃取商业机密调查。此外,为应对日益广泛的云计算,美国政府还针对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进行安全审查,并明确规定联邦政府部门只能选择通过审查的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现在我们即将推出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将来美国、印度等国家再出现针对我国华为、中兴等企业网络设备的诘难与限制情况,搞不公平竞争,我们也有了反击反制的法理依据。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对进入我国市场的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及提供者都将进行安全审查,一旦发现产品提供者借助提供产品之便,非法控制、干扰、中断用户系统,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其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应不得在我国境内使用,这必将会对国外的网络技术垄断格局造成影响,对国外企业的不公正竞争行为形成威慑。
二、网络安全审查是实现网络言论自由与保护隐私安全的统一
互联网交流的开放性和广泛性,给中国社会发展带来的变革作用是巨大的,但同时,它所造成的社会失范、失序也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将能够兼顾保障网民隐私安全和言论自由,实现网络空间生产生活的和谐有序。
(一)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保障民众隐私安全
随着智能手机、移动终端等信息产品的普及,民众对信息产品的安全性也越来越重视。但是由于缺乏第三方约束机制,许多厂商对产品的安全属性不够重视,甚至明知有安全缺陷却拒不更改,更有部分厂商故意在产品中设置后门和陷阱,窃取用户信息和数据,由此带来的用户隐私泄露问题时有发生。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为公众网络信息安全提供了深层次的保障,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和数据不会被轻易泄露和恶意使用。网络安全审查主要是针对提供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厂商,只有尽早排除厂商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安全隐患,才能更有利于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国家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涵盖了国家战略层面和个体层面的综合考虑,对外能有效降低我国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风险,对内也将成为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保障。
(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促进网络言论自由
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网络用户的数量迅速膨胀,中国言论自由的范围急速扩大。中国网民的意见成为中国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互联网成为中国民众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这种情况下,有人提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否会影响网络言论自由的现实问题。实际上,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对于网络言论自由而言,更是起到保护伞和压仓石的作用。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针对的是关键公共设施软硬件的安全,其审查对象是企业及其产品,而不是对网络空间发表和延展的言论内容层面的管控。从构造网络社会环境的角度来看,网络安全审查反而是相当于为网民的信息和存储提供了安全可靠的基础运行平台,将更能够促进网络言论自由的持久与有序。
(三)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改变目前国内互联网安全形势
良好的秩序,必须靠规则来维护。互联网是自由开放的平台,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话语权,但遵守法律是基本准则,底线不可逾越。1994年4月20日,中国首次接入国际互联网,成为国际互联网大家庭中的第77个成员,而今已走过20个年头。据统计,我国网民超过6亿,网络近400万家,互联网企业总市值超过3000亿美元,中国有3家网络企业进入世界前10强。我国俨然已成为世界互联网大国。而从另一方面看,中国是网络攻击的主要受害国,网络安全形势也非常严峻。少数国家政府和企业长期利用自己产品的单边垄断和技术独霸优势,大规模搜集敏感数据,近年来,我国政府机构、企业、大学和电信主干网络都遭遇大规模的侵入、监听,深受其害。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出台,将成为维护国家安全最有效的法理依据,能够对目前国家存在的各种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起到有效地防范、遏制作用,对于建设网络强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推动意义。
三、网络安全审查是实现发现网络安全威胁与消除安全隐患的统一
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现在国家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实质上是要以制度的完善来弥补技术的差距。因此,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其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都要进行安全审查,这既是为了能够及早发现网络安全威胁,也是为了能够及时消除网络安全隐患。
(一)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在源头上防范安全威胁
网络安全审查的最终目的是拒网络安全威胁于未然。随着网络对国家安全、民众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深远,加强网络安全监管是必然趋势。特别是“棱镜门”事件曝光以后,使国家和普通网民更进一步认识到网络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因为如此,更加有必要推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以便于能够从源头上杜绝网络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公共安全和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在关注层面上,网络安全审查重点针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核心网络节点,例如核心骨干网络路由器设备必须采用经安全检测过的设备,对于在建项目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有隐患的产品,逐步有序地采用安全设备进行替换,对于设备中具有的监听、监控等功能全部从代码中删除,全面整改安全漏洞和缺陷,避免不当使用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防控已有威胁蔓延
针对目前中国信息通信系统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以防止已采用的像思科公司这样的国外厂商设备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威胁中国网络信息安全。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国外网络设备提供商提供已售设备的全部源代码,将其销售的产品进行全面脱敏处理,特别是可能存在的系统后门,来降低这些安全隐患所造成的风险。并全面审查国外设备的源代码,进行安全风险测试。网络安全审查应包括事前审查、事中监测和事后惩处三部分。在信息产品进入市场前,要对用户信息安全进行技术审查,同时对该产品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是否会产生垄断等社会经济安全影响进行评估,而对于已进入市场的信息产品也并非绝对安全,补丁和升级都可能带来新的安全隐患,因此同样需要进行审查和检测。对于存在问题的产品和服务,采取坚决处理措施,彻底弃用该产品和服务,确保只有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才能进入政府机构、交通、电力、金融等重要领域,保障国家信息安全。
(三)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促进现有网络安全布局整改
治理制度论文篇6
关键词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DOI:10.16400/ki.kjdkz.2017.03.058
BasedonMarx'sTheoryofInstitutionalChangeAnalysisof
RealizationPathoftheNationalManagementModernization
GUOYarong
(ChongqingUniversity,Chongqing400044)
AbstractMarx'stheoryofinstitutionalchangeisthetheoreticalcornerstoneofthesocialistsystem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TheessenceofthesystemmodernizationistoImproveanddevelopChinesecharacteristicsocialismsystem.Theconcentratedreflectionofsystemmodernizationisthenationalmodernizationofgovernancesystemandmanagementability.FromtheperspectiveofMarx'stheoryofinstitutionalchangestoanalyzerealizationpathofthenationalmanagementmodernizationcanbesummedup:Thepeopleisthemainbodyofmoderngovern;Materialistdialecticsisthebasisofthemethodologyofmoderngovernance;Levelofproductivitydevelopmentisthepowerofmodernizationofgovernancemechanism.
KeywordsthetheoryofMarxistinstitutionalchanges;thenationalmanagementmodernization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⑹荆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强调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坚持唯物辩证法的科学分析方法,将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相结合,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利于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宣扬,有利于制度现代化宏伟目标的实现。
1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
国内学者多以马克思的方法体系与基本观点为逻辑起点,构建理论模型对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进行研究。徐文燕(1999)从社会生产方式、经济基础、社会形态的构成方式入手,构建所有制及所有权理论、社会制度更替规律、资本主义制度本质以及国家范围内的马克思制度理论分析框架。[1]林岗(2001)从社会制度层面分析并强调,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社会制度的本质或基础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关系即社会的经济结构。[2]张宇(2002)在系统了解唯物史观与制度变迁理论内在关系的基础上,构建了体现社会制度变迁客观历史性的制度结构模型、把个人的行为与社会结构的制约结合起来的制度选择模型,以及对制度的优劣和制度干预的标准与途径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制度理性模型,形成了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分析框架。[3]相比诺斯对制度的定义(诺斯把制度分为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实施机制),马克思通过唯物辩证法对制度概念的深入剖析是最合理的。他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以矛盾论为起点,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中推理两个层次的制度起源。总之,马克思的制度分析方法是联系观、发展观与矛盾分析的整体统一。
2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参考价值
马克思提出的制度变迁理论的改革思想,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总目标是息息相关的,它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深入分析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的要义,可以看到,它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战略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启示。
它指出人民群众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人们的立场和阶级不同,对制度变迁的反应和表现就会大相径庭。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明确提出人民群众的立场和阶级最能代表跟整个国家的利益。历史证明,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实现的根本所在,社会主义制度就要认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独有的主体本质。曾深刻表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4]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强调,公共事务及公共决策要体现人民意愿、服务公众,人民群众对民利、社会分配、利益调节等方面的诉求越来越高,国家能否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源问题与治理出发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绩效成果要由以人民群众为代表的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与评估。
它揭示出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机制。在马克思看来,任何社会的生产都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及其制度条件下进行的。[5]显然,马克思的生产力决定论不是孤立的、绝对的,其制度分析的动力机制是系统性的,既强调了生产力是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又说明在保证生产力作为内在动力的前提下,具体通过“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这一运行原理,最终决定制度变迁的发展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生产力是制度变迁的唯一动力。实际上,马克思本人和其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多次声明过,生产关系也会对生产力发生反作用,上层建筑也会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在制度的更替期,旧制度往往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新制度则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6]制度现代化目标的实现要求我们整体系统化把握马克思制度,重点运用各种具体制度,坚持“五位一体”布局,发挥各个制度领域的整体联动作用,强调制度运行的协调性与系统性。
它明确了唯物辩证法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法论基础。马克思强调,制度变迁是渐进与革命、量变与质变的辩证统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把握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定位,要认识到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产生与发展的持续。\用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主张正确认识治理过程中的矛盾问题,改革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不相适应的党内民主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社会治理制度等机制。制度作为客观现实存在,其产生与发展过程中的差异性造就了制度存在的多样性。将马克思的制度分析理论应用到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中,就是要坚持国家治理目标多样化,坚持政治上的平等公正、经济上的持续发展、社会上的广泛参与、文化上的先进繁荣、生态上的可持续发展;就是强调制度现代化要克服“一刀切”,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国情制定符合本阶段发展要求的政策及战略。
3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视角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影响深远,从分析制度变迁的实施步骤,以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来看,两者都要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分层次、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制度改革。
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治理参与度。一是,现代国家治理模式中的财政、劳动力、知识、信息、专业技能和合法权威等治理资源越来越广泛地分布于各种公共机构、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中。二是,建构系统完善的国家治理体系,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急切需要加强治理主体间的协调与合作,培养各种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及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三是,政府逐步放权社会,提供足够空间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及社会主体参与到国家治理过程中。四是,加强社会主体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专业化培训,规范社会主体治理行为,提高治理主体的现代化治理能力。
加强配套治理制度的完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中,将深化党建制度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同时,促进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契合。其中,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一是充分发挥宪法治国安邦总章程的作用。建立运行有效、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的国家治理体系,最根本的就是要保障宪法的落实,维护宪法权威,在国家战略布局与顶层设计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法制化与规范化。二是充分发挥科学民主立法的作用。运用法治方式与思维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纳入法治轨道,并将国家治理的重大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通过立法程序确保国家治理的制度化与合法化。三是充分发挥依宪依法执政的作用。坚持依宪执政与依法执政相结合,提高运用宪法思维与法治执政的能力,将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制度相衔接,推动国家治理的法律化与制度化。
坚持循序渐进的治理变革路径。曾指出,在我们认识与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旧问题被解决了,新问题又会产生,我们总是在不断的完善制度,改革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循序渐进的。在短期内全面推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措施,争取一次性实现制度现代化目标,这种激进的制度改革方式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我们应该在治理实践中,根据人民群众诉求与社会发展阶段性目标的一致要求,不断调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阶段性目标,有序的分阶段完成制度现代化任务。国家治理现代化涉及到“三方互动”、“五位一体”诸多方面,治理关系的理顺、治理任务的分配、治理目标的实现,需要我们在党的领导下,有秩序、有方案、有目标地配套实施,只有实行渐进式的治理路径,我们才能实现制度现代化的最终目标。
4小结
制度变迁是时代更迭的产物,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理念创新。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制度现代化,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载体,是与时俱进、不断革新的,为了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代化就要以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为参考,即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生产力发展水平、唯物辩证法。明确国家治理现代化既是质量的辩证统一,又是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最终选择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路径。
参考文献
[1]徐文燕.马克思的制度理论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比较分析[J].理论探讨,1999(1):61-63.
[2]林岗.诺斯与马克思:关于制度变迁道路理论的阐释[J].中国社会科学,2001(1):55-69.
[3]张宇等.高级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最新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449-450.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院.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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