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管理论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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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管理论文篇1

近年来,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大学采纳了欧美发达国家的经济学教育体系,即将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课程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以不同的教学目的、不同的教学内容和不同的教材相互区别,本科生教育涉及初级和中级课程,研究生教育涉及高级课程。这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学教育的规范化、国际化,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的差距,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初级宏观经济学是继初级微观经济学之后所有经济学类、管理学类专业学生的经济学入门课程,它也是一系列后续主干课程如货币银行学、财政学、国际贸易、国际金融、中级微观经济学、中级宏观经济学等的理论基础,其作用承上启下、其地位举足轻重。初级宏观经济学具有理论性强、知识涉及面广、抽象程度高却又与现实联系紧密等特点,学习该课程的学生大多数都会反映无论是理解内容还是完成习题都有一定的难度,需要付出比同期其它经济管理类课程多得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越来越多的国内大学开设定位明确的初级宏观经济学课程的背景下,进行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积极探索无疑具有广泛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笔者根据多年研习、教学初级宏观经济学的体会,拟在教材选择、内容确立和教学实施三个方面展开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论述。

一、教材选择

关于教材与教学质量的关系,学生的反馈意见很通俗、却很在理:遇上一个好的老师是学生的福分,但不是每一届学生都有这样的福分,其实,如果有一本好的教材,老师也就不那么重要了。目前国内图书市场上已经有数也数不清的宏观经济学本土教材,但称得上优秀者恐怕凤毛麟角,大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最根本的问题是定位不明确,初级、中级搅合在同一本书里,两个级别的内容都没有讲清,两个级别的要求都没有达到。幸好近十几年来,国内出版社大量翻译、出版了由国外著名经济学家撰写的教材,业已涵盖宏观经济学的所有三个级别,根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常见的属于初级层次的就有9种,见表一。与本土教材相比,上列外版教材具有定位明确、内容翔实、体例活泼、印制精美等等优点,更容易被宏观经济学的初学者接受。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缺乏科学合理的本土教材的情况下,从表一中选择一本作为初级宏观经济学课程的指定教材或指定参考书,是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

上列外版教材在中国影响最大的是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的《宏观经济学》、斯蒂格利茨、沃尔什的《经济学(下册)》和曼昆的《经济学原理(宏观经济学分册)》,而目前使用量最大的应该是曼昆的那本,如该书中译本第4版封三所介绍的,前三版的中译本自1999年出版以来一直是国内选用最多、最受欢迎的经济学教材。笔者在本校经济类、管理类专业的初级宏观经济学课程中,一直采用这本教材,每一届学生几乎都会有同样的反映:曼昆的书是经济管理类教材中自己平时还想翻翻看看的一本。

二、内容确立

对于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课程内容必须在两个层面加以确立,一是课程的主要理论框架,二是课程的主要特点。

(一)课程的主要理论框架初级宏观经济学的授课对象通常是低年级的本科生或专科生。经过中小学阶段学习的学生,已经积累了一些零散的经济知识,同时,基于若干年日常生活的观察和体验,对宏观经济的某些方面已经有所感受。但是这些知识只能称为经济常识,而绝不是作为经济学专门学科的宏观经济理论。因此,初级宏观经济学课程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初步掌握、理解并运用宏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实现从经济常识到科学理论的质变。结合授课对象和教学目的,再综合参考表一所列外版教材,笔者认为一门保质保量的初级宏观经济学课程应该具有表二以模块结构表示的主要内容。如果课时较少而不得不对上述内容作出删减,可以略去模块5、9、10、13。

(二)课程的主要特点相对于确立课程内容,把握课程特点可能更加重要,因为这直接决定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采取的教学方法。初级经济学不像中级以上经济学那样注重理论逻辑性、注重定量分析,而是更加重视经济学直觉的培养,也就是一个经济学道理能否尽量用大白话讲清楚。初级宏观经济学也有模型,常用的模型见表二,但是阐述同样一个经济问题,初级课程主要使用举例、类比方法,以文字描述和不带数量的图形模型作为工具,回避使用微积分,中级课程主要使用逻辑推理方法,以方程描述和带数量的图形模型作为工具,一些地方开始使用微积分。这是每一位从事经济学教学的教师必须领会的不同级别经济学的重要区别,而且需要一以贯之地指导日常教学。

三、教学实施

选择教材、确立内容之后,为切实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还需注意专业术语的规范化问题和经济数据的本土化问题。

(一)专业术语的规范化学生在学习初级宏观经济学的过程中,掌握、理解、记忆常用专业术语非常重要。然而,同一个经济学英文术语有不同的中文译名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些译名不仅在表一所列外版教材之间互不相同,而且也与国内媒体上时常出现的名称不相同,这种情况令宏观经济学的初学者深感困惑。笔者将常见的中文译名不统一的专业术语整理成表三。经济学需要学以致用,处在中文语言环境下,学生必须掌握相应的中文专业术语。每逢一个专业术语,在教师首先讲解准确含义后,三个步骤应该完成,一是学生掌握英语原文,二是教师介绍常见译名以便学生参照,三是教师给出建议译名并解释理由以便学生记忆。笔者给出的建议译名见表三的建议译名栏。

宏观经济管理论文篇2

宏观经济管理发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二战后世界进入了以和平与发展为核心的建设时期,在经济领域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开始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的分析,这是对战争的反省,同时也是对金融体系世界层面上的重要反思。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的谈判过程中,西方国家看到了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的价值,开始告别传统的微观经济学说,最终形成了对宏观经济管理的广泛认同,进而促进了战后世界经济体系的建立。经过60多年的发展,国际市场经济体系在宏观经济管理的条件下,得到了迅速发展,避免了多次经济领域的世界性灾难,这使得宏观经济管理得到全面地认可,进而确定了宏观经济管理的价值和功能。在美国金融风暴的影响下,世界看到了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价值,在主体经济领域人们对宏观经济管理已经取得了共识,认为在市场经济体系下,要想获得高效、稳定的经济发展,必须依靠全面的宏观经济管理,通过宏观经济管理的全面开展和运行来实现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与发展作用。

2宏观经济管理中更好地体现对市场经济发展价值的措施与方法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宏观经济管理,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无法自发消除垄断,市场不能够完全体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不能有效地处理外部经济的问题,市场调节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等等。我国的企业为了创造出更大、更多的经济利润,于是纷纷引进国外的最新技术、最新设备,并且加大产量和发展的步伐,以便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占领市场,盲目生产,这样就造成了供大于求的结果,而这些都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加以解决。当前,我国面临的国内外经济形势非常严峻,西方发达国家实行贸易壁垒,因此,应该对宏观经济管理的手段和方式进行完善和提高,才能满足我国市场经济的未来发展。

3结语

宏观经济管理论文篇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1―0139―02

宏观经济学是经济类和工商管理类相关专业本科生的基础性课程,也是教育部指定的经管类相关本科专业核心课程。宏观经济学是是深入学习货币银行学、财政学、国际金融学等专业课的前提和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总体而言,宏观经济学是经管类专业学生普遍认为较难掌握的课程之一,尤其是在地方普通高校中,宏观经济学的教学面临诸多困境。

1地方高校本科宏观经济学教学的困境

1.1课程层次定位不清

众所周知,宏观经济学课程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在国外,本科经济学专业宏观经济学的学习一般分为初级和中级两个层次,大一学习初级水平的宏观经济学原理,到了大二、大三再学习中级水平的宏观经济学,少数攻读研究生要从事经济学研究的学生才学习高级宏观经济学。在国内,近年来随着经济学教育与国际接轨力度的加大,很多师资力量较强的985、211高校已经开始遵循国际惯例,给大一学生开设初级宏观,给高年级学生开设中级宏观,给研究生开设高级宏观,并且一般都采用引进版教材。但是,更大数量的地方普通高校受到师资水平、学生基础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依然采用传统做法,本科阶段只开设一次宏观经济学课程,课程的层次基本上介于初级与中级之间,一般采用国内学者编著、处于这个难度的教材。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中级宏观经济学是一门培养本科生的经济学直觉和提升科研兴趣的基础性课程,也是一门让学生更为深刻的认识经济学方法论和解读经济现实的实践性课程,还是一门提升经济学认知能力和为进一步学习高级宏观经济学做准备的先导课程。中级宏观经济学与初级宏观经济学相比较而言在教学中更注重知识体系论证的严密性和实证性,更注重宏观经济知识的适用性;与高级宏观经济学相比中级宏观经济学更具体,与现实经济连接的更紧密。但是,中级宏观的学习难度相比初级宏观来说可以说大大加大,这种难度不是像高级宏观一样来自于数学知识的运用,其实中级宏观用到的数学知识并不比初级宏观多多少(在国际主流中级宏观教材里即便是简单的微积分运用也是放在附录里的),而是来自于对问题分析的深度。所以为了有效地学习中级宏观,国外高校才为大一的学生先开设初级宏观。

现在吊诡的现象是,学生基础好、师资力量雄厚的985、211高校让学生先学初级宏观再学中级宏观,从低起点到高落点。而学生基础、师资力量相对较差的地方高校却直接给学生开设介于初级和中级之间难度的宏观经济学,让学生起点很高、落点又不高。要知道,地方高校的经管专业招生虽然已经文理兼收,但依然以文科生为主,再加上他们的基础本来就比985、211高校的学生差,这就造成大量的学生在没有任何知识准备的情况下面对中级宏观中涉及的代数、图形分析叫苦不迭。最终的结果是,大量没有考研打算,学习意愿本来就不高的学生觉得宏观经济学太难,没学会什么东西,而极少数准备考研的学生又觉得的课程的知识不够考研的要求,可以说是两头不讨好。

1.2教学内容相对陈旧

自1936年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发表标志着现代宏观经济学诞生以来,宏观经济学一直是经济学中一块激动人心的领域,七十多年来在经济增长和经济波动两个主要议题上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而这些进展理所当然的体现在宏观经济学的教学中。可是大量地方高校依然采用传统宏观经济学的教学范式,其特征是整个理论体系与政策实践的核心表现为IS-LM模型,利用该模型,可以推导出均衡产出和均衡利率水平,并能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经济意义。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学者已经发现这一模型存在着严重缺陷,包括:没有考虑经济变量的滞后效应,进行动态分析;没有考虑不确定性和预期的影响,不能体现宏观经济结构的不稳定性;将流量均衡和存量均衡混淆,具有逻辑上的不一致性等等。正是这些因素导致传统IS-LM模型逐渐衰落,大多数宏观经济理论和经验研究已经不再使用IS-LM模型。IS-LM模型有时出现在宏观经济学教材中,但只是作为建构总供求模型中总需求曲线的一个阶梯。纵观初级宏观经济学教材,IS-LM模型在曼昆、萨缪尔森、哈伯德、帕金等名家的初级宏观经济学教科书中早已消失。在中级宏观经济学教科书中,像新古典宏观代表人物巴罗的《宏观经济学:现代观点》里找不到IS-LM模型,威廉森的中级宏观里IS-LM模型也只在一章出现,即使新凯恩斯的代表人物曼昆的中级宏观教科书中IS-LM模型也只占很小篇幅。可见,尽管把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糅合在一起的萨缪尔森式的新古典综合在宏观经济学教材中居于支配地位,但IS-LM教学范式已经不再流行。

地方高校的宏观经济学教学主要采用国内学者编著的教材,比如高鸿业版的《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这些教材依然花了大量篇幅讲授IS-LM模型。虽然权威期刊上的理论研究与高级宏观课程教学都很少同IS-LM模型相关了,但是据笔者所了解,在地方高校中察觉到这种转变的教师还比较缺乏。许多教师仍然在用IS-LM图形来讨论宏观经济学基本理论与政策含义。这种教学现状的原因可能在于IS-LM模型的相对简洁性及教学惯性,也可能在于师资知识结构更新慢。

1.3本土化案例缺乏

宏观经济学是解释宏观经济现象、应用于宏观经济实践的科学,自然宏观经济学的教学不能只讲授理论,必须辅之以案例才能使干巴巴的理论变得鲜活,才能使学生易于接受理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好的案例当然是学生身边的、本土发生的、来自于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中国宏观经济实践的。可惜地方高校宏观经济学教学中能利用的这类案例资源少的可怜。引进版的宏观经济学教材倒是案例丰富,但这些案例几乎都是以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宏观经济实践为背景而撰写的,不能贴近学生身处的经济环境,国内学生对教材中所涉及的一些现实经济问题明显缺乏感性的直观认识。地方高校所广泛采用的国内学者编著的教材是什么情况呢?看了只能更让人失望,即便是部级规划教材都是只有干巴巴的理论,几乎没有案例,可以说是把国外教材案例删去后,再把人家的理论浓缩一下而成,甚至用的数据、图表都是国外教材上直接抄过来的。

之所以本土化案例如此缺乏,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我国宏观经济研究过于落后,可用的宏观经济数据缺乏;另一方面跟我国高等教育教材市场竞争不够激烈,编书的老师们急功近利不愿总结归纳本土案例有关。教材提供不了本土化的宏观经济案例,那就只能靠任课教师自己总结用于教学了。但地方高校师资水平本来就不如哪些出自名校的教材作者们,可想而知让他们自己建立本土化案例这个工作有多么不易。可喜的是,一些归国学者在宏观经济学教材的本土化上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比如复旦袁志刚教授写的两本宏观经济学教材,北大苏剑教授编著的宏观经济学中国版,甚至央行易纲副行长与北大张帆副教授也合著了本土化的宏观经济学教材。只可惜由于种种原因,这类教材在地方高校的宏观经济学教学中使用率并不广。

2突破地方高校本科宏观经济学教学困境的思路

地方高校面对上文所提三方面宏观经济学教学困境,笔者尝试给出突破困境的三点思路。

2.1课程层次定位于初级

考虑到地方高校大多数学生的基础和未来的就业去向,笔者认为地方高校的宏观经济学教学难度不应再定位于初级与中级之间,而是要定位于初级经济学的水平,照顾到大多数学生的学习难度和学习意愿,使他们学一门课不至于因为课程太难反而什么都没学到。同时,也要考虑到少数对宏观经济学感兴趣,自身基础好,有考研打算的学生,在高年级时为他们开设中级宏观经济学的选修课,使他们有进一步学习宏观经济学的平台。这样既照顾到大多数普通学生,又兼顾到少数优秀学生,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宏观经济学教学中课程层次定位不清带来的问题。

2.2引进宏观经济学教学新范式

宏观经济学新范式就是要在课堂教学中淡化IS-LM模型,或者说减少IS-LM模型的篇幅,把更多的精力集中于长期经济增长、总供求模型的微观基础上。要做到这点根本上需要教师自身的知识结构更新,摆脱陈旧的宏观经济学知识体系,这对地方高校的师资有一定难度、也需要一个过程。笔者提供一个最直接有效的治标方法供参考,就是先采用拿来主义,使用引进版的初级宏观经济学教材,比如曼昆的《宏观经济学原理》,该书使用大量篇幅关注长期宏观经济表现,最后几章才使用总需求-总供给模型分析短期经济波动,充分体现了宏观经济学教学的新范式。

2.3加强教学团队建设促进教学案例本土化

在大多数地方院校,宏观经济学的教学都是由若干教师同时承担的。由于地方高校教学一线教师基本不用坐班,所以同事们见面机会少,导致在宏观经济学教学中各自为政,教师之间无法形成合力。前文说到本土化的宏观经济学教学案例要主要依靠任课教师自己收集、归纳整理,这要耗费任课教师大量时间和精力,对于课时多、科研压力大的地方高校教师来说能完成的案例量实在有限。如果能组建高水平的宏观经济学教学团队,发挥团队成员的特长,定期看展关于宏观经济学本土化案例建设的教研活动,就可以集中团队之力丰富本土化的宏观经济学案例库,效果应该远胜于单打独斗。

宏观经济管理论文篇4

【关键词】概念;宏观调控;中国范式;理论价值

学术研究应该带有本国的文化特色,应该与国家大的环境息息相关,对于我国来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范式一直以来都是很多理论研究者所追求的目标,经济领域的研究也同样如此,而我国所进行的宏观调控正是极具我国特色的经济现象,对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价值,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我们可以从我国宏观调控与西方经济管理的差异性出发,进一步的认识宏观调控的重要意义,从而更好的理解我国的经济体系。

一、我国宏观调控与西方之间的差异

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经济突飞猛进,宏观调控在其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重要意义已经逐渐被人所认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宏观调控已经在进行第七轮的发展,在这个漫长的发展和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已经发现我国宏观调控与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有着十分巨大的差异,这体现在管理过程中的多个方面上,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认为宏观调控作为一种管理制度并非是市场的本质特性,而是在市场外部所形成的,而我国把宏观调控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2)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认为宏观经济作用在经济体系的各个层面上,但是不应该包括经济体系原有的结构,但是对于中国的宏观调控而言,却是着重强调宏观调节对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作用。

(3)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和我国在实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和政策也不尽相同,前者主要通过财政和货币来达到调控的目的,而在我国还会采取行政手段等来保证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

尽管目前对于宏观调控的认知还存在着很多分歧,但是在世界金融危机大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却保持了持续高速的增长,这无疑提醒我们我国宏观调控极具理论研究价值,对我国构建起完善的经济体系大有好处。

二、宏观调控这一概念的形成

在改革开发之前,我国对市场经济的控制主要通过任务计划或者命令等对市场生产者实行直接的控制,而在改革开发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开始发生转型,与此同时我国对市场经济的控制手段也在发生了变化,宏观调控的作用也渐渐的展现出来。在我国进行经济体系转型的过程中,我们能够发现从最初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观调节,到中期的控制,再到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这次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必须同加强和改善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宏观调控结合起来……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纪律的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五管齐下,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最终完成了概念的形成,并且在不断的进行完善和进步,可以说宏观调控是我国经济转型的产物,因此极具中国特色,并且不仅能够实现经济总量的控制,还对我国经济结构有着很好的把控作用。

三、中国宏观调控的理论意义

从上文笔者的论述中不难发现,我国的宏观调控是具有我国特色的,与西方经济管理有着极大差异的经济行为,并且有着巨大的实际作用,使得世界对于我国如何通过宏观调控度过经融危机十分的关注,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宏观调控最大的理论意义就是形成了宏观经济管理的中国范式。

第一,中国宏观调控概念的形成和发展呈现出独特的认知路径。首先我们要明确宏观调控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并不存在于西方的经济理论当中,而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宏观调控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的理论产物,是基于中国经济现实的理论总结。

第二,中国的宏观调控行为植根于东方社会独特的社会文化环境中,一条中国式的经济、政治、文化线索决定了宏观调控通过目标和手段体系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尽管我国在改革开发开始之后,经济形成一片大好,但是仍然无法否认,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存在很多不平衡的现象,这些都需要依靠宏观调控对市场结构的控制。其次,在政治和文化方面,中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方面有其特殊逻辑。由于市场经济除了往往带来更加激烈的竞争以外,还会带来权力的分割和转移,因此,我国不仅要保证经济的发展以外,还需要考虑各项因素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

第三,中国的宏观调控受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这套理论隶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范畴,我国从改革开发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在这一段时间里,我们完成了经济的转型,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系,并且合乎我国发展的要求,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我们不仅能够保证经济不收外界经济危机的重大影响,也会展现出更好的发展前景和更为旺盛的生命力。

第四,中国宏观调控的研究方法同样具有差异性。方宏观经济学不同流派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研究大都基于几个隐含的假设,例如:宏观经济管理制度的特性、宏观经济管理的目的、宏观积极管理对市场结构的作用等等,不过对我国的宏观调控而言,这些假设的问题并不存在于我国的经济体系当中,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经济管理经验时,应该充分的考虑到其理论意义在我国的适用性,做到合理的筛选和利用,使得我国经济能够获得更大的进步。

四、结语

我国的宏观调控所有显著的差异性都是无法从现有的理论框架中直接得到解释的,中国宏观调控具有明显的新范式特征,是改革开放后在中国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现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行为,有着自身的特殊逻辑。因此,我们说宏观调控形成了经济管理中的中国范式,我们对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满平,黄文彬,黄应刚.宏观调控政策运行机制、绩效评估和转换策略选择[J].经济学动态.2011(03)

[2]张志敏,冯春安.中国宏观调控理论的演变、纷争与挑战[J].经济学动态.2009(11)

宏观经济管理论文篇5

“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①]已经将政府的主要职能定位为“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笔者认为,这是构造经济法体系的重要依据。经济法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表现,相应的体系构造必然也应当对政府职能的转换作出反映;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宏观调控作为政府的两大主要职能之一;相应的,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翼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日渐凸现;相关的理论也亟待深入研究。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

二、确定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方法

在立法和法学中,原则是指“法律的根本真理或准则,构成其他法律规则或者准则的总括性原理或者准则”。[②]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法律制度》描述了不同学者对法律原则不同内涵的揭示:“有些学者把原则和规则划分开。原则是高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有些人以略为不同的意义使用‘原则’这词。‘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③]这些对原则不同内涵的描述亦有共同之处。首先,原则是一种规则;其次,原则是一种高级的规则或者一般的规则,是规则的模式或者规则的标准或总结;即法律原则表述了具体规则所没有的道德准则和法的价值追求。法律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法律原则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保障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的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准;法律原则在一定场合可以直接成为司法裁判的准则以及司法人员自由裁量的合理界限;[④]同时,法律原则也是主体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制定、实施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既是宏观调控立法的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宏观调控关系主体的行为准则。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指最能体现宏观调控法立法宗旨和实现宏观调控法价值并贯穿于宏观调控立法和实施之全部的一般原则。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抽象和总结有利于构造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和相应的实在法体系,将宏观调控的规范和制度有机统一于宏观调控法这个经济法的亚部门之下。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科学确立和阐释,对于宏观调控立法和法学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的表述各有不同。典型的观点主要有:

六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的原则为:间接调控原则、计划指导原则、公开原则、合法原则、适度性原则、稳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⑤]

五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为总量控制原则、间接调控为主原则、协同调控原则、集中统一调控权原则、政府的调控行为规范化和约束原则;[⑥]另一五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为资源优化配置、总量平衡、间接调控、统一协调和宏观效益五大原则。[⑦]

四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为平衡优化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宏观效益原则和统分结合原则。[⑧]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存在商榷的余地。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当注意如下的标准或者方法:

第一,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换言之,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宏观调控关系参加者的行为准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性规范;不能将宏观调控法的指导思想、特征或者宏观调控的任务或者目标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法律原则在法律和法学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和功能,将法的指导思想、特征或者法之外的原则作为法的原则,会损害法的原则存在的价值,也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上文中提到的诸多原则中,资源优化配置、总量平衡、平衡优化、宏观效益,宜作为宏观调控的任务或者目标而不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宏观调控法中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如民商法为平等主体,宏观调控主体和受调控主体的地位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确认具有行为准则性的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考虑这些原则所要规范的主体。宏观调控法就其主要方面而言,乃在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树立行为的准则,虽调整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之间的宏观调控关系,但其着眼点主要是确认和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及权力行使程序。因此,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应主要针对宏观调控主体。在原则的确定中,市场规制法与此不同。市场规制法主要规范市场主体之间微观的交易行为,其“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规定交易主体(经营者)对交易对象(产品和服务)和交易媒介(价格)等交易要素所负的义务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有序;对作为弱者的市场交易主体一方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保持社会的稳定。市场规制法保证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公正交易。”[⑨]因此,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主要着眼于市场主体。学者提出的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诸如,“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弱者的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也主要针对市场主体而提出。[⑩]

第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经济法的原则和宏观调控法的特点。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几乎是无争议的。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不能离开经济法原则的框架。经济法学者提出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11],“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12]“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13],“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14]等都是确定宏观调控法原则时应当充分关注的。完全脱离经济法的原则而确定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不符逻辑的。同时,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应体现宏观调控的特点,而不能完全照搬经济法的原则或者法律的一般原则。如上文提到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合法原则、适度性原则、公开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具体性不足,难以体现宏观调控法的特点。

第三,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贯穿于整个宏观调控法的行为准则,对于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指导作用。因此,不宜将宏观调控法中某一制度的原则也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如上文提到的计划指导原则,难谓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三、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从法律原则的本意出发,结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宏观调控的属性以及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应包括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和协调三项基本原则。

(一)、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原则

有学者将“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5]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具体到宏观调控法领域,应当将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宏观调控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而国家的经济职能包括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为实现的。政府权力法定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的原则,任意扩大和推定经济管理权的范围,也会导致对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的侵犯。”[16]这一原则的确立还来源于宏观调控的属性。宏观调

控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并且由于其调控的对象是国民经济整体,针对的是社会产品和服务的总需求和总供给、经济结构等事关经济全局的经济变量,其对经济的影响是全局性的、长期性的;宏观调控运用的适当与否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是难以估量和无法回复的。宏观调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对经济的影响、对市场主体和普通民众的影响是人所共知的[17]。因此,宏观调控具有极大的外部性;其实施应当相当谨慎和理性。恩格斯曾经指出,如果政治权力被错误或者不适当的用于干预国家经济,那么“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18]如果政府可以随意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而进行所谓的宏观调控,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因此,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宏观调控权应当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如此,也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洛克说:“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19]宏观调控的影响力,更要求其制定和实施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尤其是宏观调控日益成为当代各国政府突出的经济职能,政府参与、干预和调控经济的范围比以往更为广泛;此时,更应强调权力法定的原则。英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韦德指出:“政府权力的膨胀更需要法治”;[20]这是很有道理的。值得重视的是,当宏观调控权扩张时,应当重视程序的作用。由于现代社会政府权力膨胀,管理的经济社会事物复杂,立法机关不宜就政府具体管理经济的事项作出详尽的法律规定,而不得不留给政府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越来越大,实体法规制政府行政行为的能力和效果就日渐衰落。因此,必须通过程序对政府的行为实施动态的控制,以达到控权的效果。[21]尤其,宏观调控是一项高度复杂的政府经济行为,本身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易变性;从经济上讲,并不适合将具体的调控内容详尽无遗的规定在法律中,而必须保持宏观调控行为一定的弹性,使政府可以及时和灵活应对变幻莫测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而采取措施。因此,程序的完善更显得重要。事实上,宏观调控的程序规定也比一般的政府管理行为严格得多。例如,依据我国的法律,全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国家预算也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调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前述之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需报国务院备案。又如根据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原则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应当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调整原则,对各国的经济法都是适用的。”[22]经济法在很大程度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国家为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而产生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天然的追求;也是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也就必然成为规范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23]具体到宏观调控法,应确立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以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该原则主要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出发点只能是维护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而不是其他;判断宏观调控措施是否正当,应当以是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维护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为标准。尤其当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合法性与否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判断其行为是否正当应该考虑政策制定和实施部门的动机和政策实施的效果。为了保证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宏观调控法应该完善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程序,保证宏观经济政策制定的公开性、民主性;建立决策过程中的辩论制度、听证会制度、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度以及适当的批准和备案制度等,保证宏观经济政策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建立宏观调控实施效果的评价机制。同时把一些成熟的,尤其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内容规定在我国的宏观调控法中;甚至将具体的宏观调控指标规定在法律之中,例如德国关于经济协调储备金的筹集制度中,就有关于资金总额的具体规定[24]。第二,宏观调控部门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时不能从狭隘的部门利益出发,应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为目标。例如开征利息税,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政部门会热衷于此;但是开征利息税,等于变相的降低利率,会影响银行的储蓄,银行部门的利润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利率的调整也会对投资、股市产生影响,可能造成投资的扩张和通货膨胀,会给中央银行造成一定的压力。又如,出口退税,会减少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但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加出口,扩大需求,拉动经济的增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会积极推动出口退税的实施。再如,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为了实现该目标,中央银行会倾向于保持较高的利率水平,但过高的利率会加大企业融资的成本,加重企业的负担,企业的利润会受到影响,投资也会受到抑制;政府的经济增长率以及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因此会受到影响。凡此种种,都说明了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宏观调控目标和部门利益,但是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为依据,以国家整体的宏观经济利益为目标,如果仅仅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可能会牺牲国家整体的经济利益;这是不能允许的。在宏观调控的问题上,只存在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不存在所谓的部门利益;为此,国务院应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原则可以补充法律明文规定之不足,同时也是宏观调控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和限制。

(三)、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和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也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通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之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25]在笔者看来,平衡协调原则在经济法中既要平衡协调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要平衡协调国家和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也要平衡协调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宏观调控法中,平衡协调原则主要体现为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调。因为,宏观调控采用计划、财政、货币、产业政策等手段,这些手段各有不同的作用对象、政策工具和相对独立的目标,同时也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必须由不同的部门制定和执行;因此,宏观调控需要在不同的部门之间进行分工。宏观调控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独立于政府的机关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由于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往往要提交国家权力机关审议,如计划草案的批准、预算方案的批准;而且国家权力机关也要听取政府以及其他机构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情况的报告,如预算的执行、计划的实施、[26]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情况[27];国家权力机关也有权进行个案的监督;因此,宏观调控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外很多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部门是独立于政府而直接向国会负责的。例如,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以“独立”和“制衡”为基本原则,在人事和预算方面享有很高的独立性。该委员会的七名理事由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利率的调整,无须政府首脑的批准。[28]因此,宏观调控主体也应包括独立于

政府的国家机构。当然,政府是最主要的宏观调控主体。具体而言,在美国,从事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关主要包括:白宫办公厅、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经济顾问委员会、政策发展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在德国,主要有联邦经济部、财政部、经济合作部、联邦经济信息总署、联邦银行等;在日本主要有大藏省、通商产业省、农业水产局、经济企划厅等;[29]在英国主要有财政部、英格兰银行等。由上可以看出,宏观调控部门不是单一的,宏观调控权一般分散在几个部门,这些部门彼此分工、相互配合。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主要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组成。目前,宏观调控的部门还在进一步调整之中。宏观调控主体在职权上的分工,一方面是宏观调控的专业性、技术性使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彼此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分工是必需的,彼此的协调亦不可忽视。当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通常属于综合协调型,即政府制定计划和产业政策,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和实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政策,使用各种经济调节手段,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使之符合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因为,“计划、财政、金融三者各自难以相互取代,难以单独行使或者实施庞大的全面的宏观调控任务。”[30]《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点是,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能够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正确运用经济杠杆的机制。”具体言之,从经济上讲,计划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之间需要协调;产业政策的实现需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支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也需要相互配合。不同的政策或者手段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需要不同的政策和手段彼此配合。单一的宏观经济政策或者调控手段由于本身的特点和局限性无法完全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是宏观经济运行本身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从法治上讲,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拥有巨大的宏观经济调控权,这种权力的行使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无疑,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有利于形成一种监督,防止宏观调控各部门滥用权力。孟德斯鸠说过,“从事物的性质上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1]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政府的职能日益扩大。“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是也是危险的。它是如此的危险,致使我们不愿只靠投票箱来防止官吏变成暴君。”[32]在不同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之间建立协调的机制,才能保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国家的最高利益出发,而不致为维护一己私利、部门利益,置国家经济大局和百姓经济利益于不顾。

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国外在宏观调控体制上,也是既强调不同部门的分工,亦强调彼此的协商与配合。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1967)第18条规定了“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制度,建立专门的机构协调宏观经济政策。该法规定,联邦政府设立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委员会由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每州代表一人、乡镇与县的代表四人组成;联邦经济部长为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主席。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定期开会,讨论为实现该法所确定的经济增长、高度就业、物价稳定和外资平衡目标所必需的一切经济平衡发展措施。联邦银行有权参加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的会议。[33]该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由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联邦银行共同开会,商讨宏观经济政策意义重大,这将有助于国家计划、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统一和协调。美国的《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法》(1978)虽未明确在联邦政府内建立一个跨部门的宏观调控协调机构,但该法的许多零散规定,也建立了美国独具特色的综合协调制度。例如,该法要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主席,每年必须向国会做两次报告;在报告中,理事会主席必须就其货币、信贷计划与总统确立的短期目标之间的关系作出评论。[34]此举,主要是为了加强政府的财政政策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这一制度极为重要;美国非常重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因此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独立于政府的;尽管如此,美国也未忽视中央银行和联邦政府二者之间的配合和协调。该法其他制度也体现了各部门之间既分立又合作的理念。例如,该法指出仅仅依靠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不能实现预期的宏观经济目标的,必须同时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比如,要确定明确的短期和中期经济目标;同时要加强总统、国会、联邦储备委员会之间的协调。[35]

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和协调原则对宏观调控立法提出两方面的要求。首先,需要明确宏观调控部门各自的地位、权力、职责以及责任,明确彼此之间的分工。我国目前仅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职责、业务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他宏观调控部门的职权设定仅仅是国务院内部的职能分工,缺乏权威和详细的法律规定;鉴于宏观调控的重要性,有必要对宏观调控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职权作出更为权威而明确的规定。第二,建立和完善不同宏观调控部门彼此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协调机制。在明确宏观调控部门各自地位职权的同时,必须建立起彼此之间的综合协调制度,并且应当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只有建立综合协调的法律制度,才能明确哪些事项和政策措施在制定和实施之前,主管部门必须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以阐明这些政策措施将对其他部门产生的影响,或者征得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明确跨部门决议的法律效力;才能建立起相应的制约制度,保证这些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笔者建议,国家设立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由宏观调控部门的首长组成,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宏观调控的重大事项并做出决议。[36]以保证宏观调控的统一性,并为宏观调控部门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纠纷提供解决的途径。另一比较现实的作法是建立和完善相关主管部门的联席会议或者座谈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商讨涉及不同部门的宏观调控事项。

中英文摘要

内容摘要:“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表述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当注意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宏观调控法应包括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和协调三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

NewDiscussionontheEssentialPrinciplesofMacroeconomicControlLaw

ABSTRACT:Thetitleof“MacroeconomicControlLaw”anditstheoryarecreatedintheeconomiclawtheoryinChina.TheconceptionofMacroeconomicControlLawandsimilarconceptionsdonotexistinothercivillaworcommonlawcountries.ThemaincontentoftheEconomiclawshouldincludeMarketRegulationLawsandMacroeconomicControlLaws,whichwillhelptovalidateandregulatetheactionofgovernmentandtopromotethegovernmentaleconomicfunction.CertaincriteriaandmethodsshouldbeappliedintheexplorationoftheessentialprinciplesofMacroeconomicControlLaw.AndtheessentialprinciplesofMacroeconomicControlLawarelegalizationofpowerandprocedureinmacroeconomiccontrol,protectionofthenationalmacroe

conomicinterestanddivisionandcoordinationamongthemacroeconomicorgans.

KEYWORDS:macroeconomiccontrol,MacroeconomicControlLaw,essentialprinciples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②]Black’sLawDictionary,FifthEdition,WestPublishingCo.,1074(1979).

[③][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第46页。

[④]参见吴传毅:《论法律原则》,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14-15页。

[⑤]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268页。

[⑥]王守渝、弓孟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9页。

[⑦]卢炯星主编:《宏观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55页。

[⑧]参见徐孟洲:《略论宏观经济调控法》,载《法学家》1994年第4期,第6-8页。

[⑨]参见拙文《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4期,第53页。

[⑩]参见徐孟洲:《经济法的对象、根据和体系结构研究》,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8页。

[11]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12]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173页。

[13]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页。

[14]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59页。

[15]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16]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17]比如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决定开征利息税,此举不但对储蓄、投资、消费等宏观经济产生影响,对普通民众心理和利益的影响,也是不同凡响的。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3页。

[19][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5页。

[20][英]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21]参见刘兆兴等主编:《中德行政法现状:行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审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

[22]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23]笔者认为,如果民法的“帝王条款”或最主要的原则为诚实信用,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为经济法首要的基本原则,或为经济法的“帝王条款”。因为,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诚实信用,强调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反映了民法作为私法的本质。而经济法作为公私融合之法,旨在创造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维护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是所有主体的最高行为准则。

[24]谢怀栻译:联邦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第15条,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5]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页。

[26]参见我国《宪法》第62、67条的规定。

[27]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6条规定。

[28]参见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官方网站http://www.federalreserve.gov/及中文网页http://finance.sina.com.cn(2001年1月4日)。

[29]参见陈健:《政府与市场——美、英、法、德、日市场经济模式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3页,第213-217页,第258-261页。

[30]罗季荣、李文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理论》,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3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54页。

[32][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谭君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9页。

[33]联邦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第1、18条。

[34]见英文网页http://www.drfurfero.com/books/231book/ch03h.html#top(2002年8月22日)。

[35]参见《FullEmploymentandBalancedGrowthAct》(1978)“CongressFindings”(b)(2)、(3)的规定。

宏观经济管理论文篇6

关键词:经济发展全球化宏观经济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F1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所谓宏观经济管理主要是指综合运用各种政治、经济手段,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从总体上进行调控,已达到化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对各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宏观经济管理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与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建设的初级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环境,我国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宏观经济管理的作用,充分发挥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在经济发展实践中不断创新宏观经济管理的手段,巩固宏观经济管理在我国经济管理工作中的地位,提高我国经济发展建设的实力,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1.宏观经济管理对我国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作用

1.1宏观经济管理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

促进经济增长是宏观经济管理的最终目标,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既有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同时又有刺激经济快速发展的因素,宏观经济管理对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进行调整,可以将经济发展维持在一个稳定的速度之上。防治经济泡沫的出现,同时也可对有效避免经济发展的大幅度波动,即保障经济增长的速度,同时也保障经济增长的质量,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2宏观经济管理能够有效弥补市场自发调节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在推进经济发展实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任然存在很多问题。此外传统经济模式中的缺陷还没有清楚,市场经济的自发调节还存在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等缺陷。面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弥补市场自发调节的不足,必须充分发挥宏观经济管理的作用,有效调节市场经济中各种资源,对各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市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但是市场调节并不是万能的,在某些领域内,市场调节也会出现失灵的现象。因此,依赖于市场调节对资源的合理配置,此外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不足,国家可以综合运用各种经济、行政以及法律手段来加以调整和改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3实施宏观经济管理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资源配置主要依靠市场进行,然而市场经济自身的缺点严重影响了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为了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则需要采取宏观经济管理手段对有限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价值。宏观经济管理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加以实现的,一种是对公私财产进行合理配置,并对公私财产所占的比例进行管理。另一种是对私人之间财产进行有效的调配和控制,以抑制社会严重的贫富分化现象的出现。

2.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手段创新的必要性

2.1是顺应市场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

我国宏观经济管理要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根本需求,既要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根本趋势,对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规则加以肯定,并根据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基本规则指导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具体实践,确保我国宏观经济管理在全球化基本规则的指导下,实现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提高对外开放发展水平的根本目标。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根本需求,我国政府部门作为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要对管理体制加以创新同时还要不断完善和丰富管理理论,用理论指导管理实践,促进我国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同时我国政府还要根据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努力培养适应经济发展趋势的宏观经济管理人才,保障各项宏观经济管理政策能有在管理人才的手中得到全面的贯彻与落实,确保宏观经济管理工作开展的效果,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的整体实力。

由上可见,我国应加强适应经济全球化规则的各项手段。首先,应保护我国弱小型企业的发展;其次利用全球经济发展的技术标准、环境标准等,挖掘我国产业的潜在优势;再次,充分利用国际反垄断法,防止某些领域的外商投资过度集中而处于支配地位,以对我国经济造成威胁,并对国内的投资者与消费者带来损失,以此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可竞争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2.2转变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职能

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主要是由法律规定、对宏观经济执行机构负责、履行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因此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创新,实际上就是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创新及相关工作岗位与人员的创新。职能部门的创新主要是对政府机构的责权与职能加以强化,以提高政府宏观管理的工作效率。以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重要责任就是监督市场的平稳运行,确保市场秩序的安全,以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因此,应加强政府职能的战略目标创新,提出“服务型”概念,改良公共决策体系、提高公共决策的质量,由全能型政府顺利过渡到服务型政府;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重新协调政府各部门的职能权限,每个部门、每个领导者与管理者都有统领全局的权力,对宏观经济管理全局负责,并通过责任制加强制约力度。另外,还要按照“精简、统一”的原则,调整政府各组织结构,做到机构的精简高效,适当设置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选聘时注重人才的综合能力,避免由于管理层多、机构臃肿而造成的信息传递慢,影响管理效率,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

结语: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进程的逐步推进,即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对我国经济发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总体上还存在很大差距,我国的科学技术基础还比较薄弱,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该何去何从。如何充分发挥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尽量避免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作用。因此,宏观经济管理作为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发展建设过程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宏观经济管理要想充分的发挥其经济管理与调控价值,就必须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及时的做出调整,与我国经济全面开放的发展趋势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

[1]白化萍.新时期宏观经济管理与经济信息工作应对策略[J].金卡工程.2010(10).

[2]姚承晔.浅谈工程经济的价值集成管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1,(13).

[3]刘大勇.工程经济报价及其发展趋势[J].西铁科技,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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