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与广播的关系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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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与广播的关系范文篇1

在我国,当对传统媒体的改革还在探索中的时候,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又将社会生活带入媒介融合的新时代。因此,学术界有时将整个传播领域,即平面媒体传播、电子领域的广播电视传播和电信传播、互联网传播当作一个整体来研究。这是一种对于现实问题的理论回应。但是,本文依然选择广播电视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是基于以下两点理由:其一,从发达国家与媒体的关系和政府对传播管制的视角来看,广播电视是介于平面媒体与电信之间的特殊领域,即从保障平面媒体新闻自由的宪法原则,到电信应该履行普遍服务职责所包含法律与政策因素都体现在对于广播电视的立法和管制中,并以“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表示出来。但广播电视领域的特殊性又在于,广播电视法上的“公共利益”不仅包含了平面媒体立法和电信立法都要考虑和平衡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因素,同时其对于内容方面的管控始终是一个备受争论的问题,因此,始终处于一种复杂而艰难的利益平衡之中。其二,在媒介融合的新时代,传统媒体领域与新兴媒体领域在技术引领下,相互交叉,但从规范和管制的角度及产业构成来看,广播电视仍然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发挥突出的作用,仍是公共政策与法律调控的重点①。在西方国家,在媒介融合时代,如何确立新的传播新政策与立法,成为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但是,这些问题的复杂性仍然主要是源于广播电视管制的复杂性。因此,只有对发达国家广播电视法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才能为认识和解决当今面临的新问题提供基础与借鉴。因此,本文拟仍以广播电视法为研究对象,探讨其构成、演变以及其核心问题公共利益。

一、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法律语境下的广播电视的意义

法律语境下的广播电视是一个具有多重范围和多重意义的概念。首先,广播电视是一个具有多重范围的概念。狭义的广播电视是指利用无线电信号进行的声音或/和图像传输的情形。它可以是进行这种传输活动的设施,也可指这种传输活动,还可以指进行这种传输活动的主体。广义的广播电视除了狭义的广播电视内容外,还包括利用电缆传输的有线电视、利用卫星传输的卫星电视等。在研究广播电视立法和广播电视发展的时候,还会更广泛地涵盖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等。本文研究的广播电一般是狭义上的广播电视。其次,广播电视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概念。从传播学视角来看,广播电视是指利用无线电信号进行一对多、点对面的大众传播活动。从政治社会学的意义来看,广播电视被视为与政治密切相关,与意识形态紧密相连的范畴,是实现政治传播、进行政治活动的重要工具。从文化社会学的意义来看,广播电视是传播知识和信息、宣传价值观、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从经济社会学的意义来看,广播电视是一种可以创造财产价值的产业领域。从法律社会学的意义来看,广播电视活动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范,广播电视组织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从各发达国家立法关于广播电视的定义所表达的内涵②可以看出,作为广播电视法立法的对象———广播电视组织、规范的活动———广播电视活动,都是立足于其作为大众传播活动受众的公共性,都是从广播电视和公众之间的关系角度来界定的,即为公众提供广播电视服务。正因为广播电视是作为与公众关系密切的大众传播,所以,所有发达国家,都将广播电视与作为人际传播方式的电信(虽然狭义的广播电视和电信都是利用无线电频率进行信号传输)区别对待,依据不同的目的和原则分别进行法律调整。发达国家的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是各国基于一定的目的,对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确立许可制度、对广播电视做出特别管制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各国基于自身的特定国情,在确立广播电视的具体制度和立法模式上不尽相同。因此,广播电视法律规范在具体的立法名称上、每一立法文件调整的范围方面也不尽相同。比如,在美国,相关的立法文件名称有“无线电法”(RadioAct),“通信法”(CommunicationsAct),“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Act),“公共广播法”(PublicBroadcastingAct)等,英国相关的立法文件名“广播电视法”(TelevisionAct),“通信法”(CommunicationAct),“皇家”(RoyalCharter),法国有“视听传播法”,德国有“州际协议”,“媒介法”,“广播电视法”等。广义的广播电视法是指调整与广播电视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狭义的内容以外,还包括其他公法和私法规范。从最早立法来看,广播电视法是政府对社会领域干预的不断扩大和深化的产物,是政府从其他领域的管制,拓展到对利用无线电信号频率资源进行管制的结果。因此,广播电视法直接涉及政府与公民、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问题,广播电视法属于行政法性质,归于公法范畴。从本质上讲,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问题是一个宪法性问题。因此,发达国家都将宪法中关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条款作为广播电视法的核心和基础。发达国家广播电视立法和管制,始终围绕着规范政府权力与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问题,发生在广播电视领域的诸多诉讼都是宪法诉讼,尤其以美国和德国最为典型。简而言之,发达国家的广播电视法律制度包含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公法的核心功能是控制权力、保障权利。因此,发达国家的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是各国基于制度,确立经济自由、保障表达自由的社会制度背景下,在需要对广播电视领域进行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时,恰当地行使国家权力,解决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中存在的私人无法解决的矛盾而产生的。从表面上看,是对政府机构的“授权”法,实质上则是对政府机构的“限权”法。这种“授权”或“限权”,都是以“公共利益”的保障和实现为目标的。因此,广播电视法上的公共利益问题,始终聚焦于由这一概念所体现的“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即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这一核心关系。

(二)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内容

发达国家广播电视法律制度,从规范意义上来说,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具体规范。基本原则主要有:(1)普遍服务原则。这一原则是欧美各国制定通信政策的指导性原则,基本内涵是:一、通信网络的传输覆盖达到所有国民都能方便接收的水平;二、要根据绝大多数国民的承受能力来确定通信服务的价格,让所有人都能享受到应有的通信服务。发达国家将普遍服务作为广播电视政策的指导原则,其政策指向是:一、强调广播电视覆盖范围应超越地理上的阻隔,让所有的人都能接收到信号;二、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涵盖大众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所有信息,因此,节目内容应是多样化的,为此,应通过多种信息来源获得各种信息;(2)媒体的独立性原则。这是指广播电视媒体要与党派、利益集团、政府机构保持一定距离,独立自主地进行新闻报道和节目编播;(3)利益的平衡原则。它是指广播电视媒体在传播活动中要保持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全国性需求与地方性需求、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主流观点与少数派意见之间的平衡;(4)竞争性原则。它是指在各类媒体之间、各类传输渠道之间、各类服务之间、各类市场之间,尽可能引入竞争机制,以促进效率的提高;(5)多样性原则。它是指广播电视媒体在传播活动中,要照顾到文化上的多元性和思想观点的多样性③。具体规范方面,广播电视法的具体规范,就是规定国家和政府对于广播电视的规制机制和手段。从历史发生学的视角来看,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在近代史上都经过了争取新闻自由的斗争,确立了依据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理念和制度,但是,由于广播电视这种大众传播媒介特殊的功能和传输方式所利用的资源的稀缺性,各国在广播电视产生之初,都没有像保障平面媒体的新闻自由那样,对广播电视采取放任的态度和措施,而是针对广播电视建立了相应的规制措施,并依据变化的时代特点和社会状况,对这些规制措施进行不断的改革。这些规制机制和措施,构成了广播电视法的重要内容。具体来说,这些规制机制和措施大体上可划分如下几个方面:确立规制机构;确立规制立法权限;确立电波频率管理;确立视听接收费制度;确立许可证制度;规定产权及竞争规范;规定节目政策与内容规范;文化保护的制度和措施规定;投诉与惩罚机制和方法等等。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有其特殊的构成体系。发达国家根据自身的法律传统、广播电视业的特点、广播电视管制体制的特点,并基于不同的政治、文化、社会因素考量,形成了各自独具特色的广播电视法律体系。1.广播电视法的效力渊源:广播电视法都有宪法和一般法律渊源。各发达国家都将宪法中有关表达自由与新闻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条款作为广播电视法的基础规范。英国虽然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但是其关于权利保护的宪法性条款和惯例,也是广播电视法的重要渊源。2.广播电视法的内容渊源:构成广播电视法体系各项内容的法律规范,除了立法机关和规制机关依据法律程序制定的专门法律文件之外,相关领域的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也构成广播电视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行政程序法律;选举法律;规范竞争秩序的法律,特别是反垄断的法律、产业方面的法律;信息公开与信息自由方面的法律;少年儿童保护方面的法律;贸易和文化保护方面的法律;民事侵权方面的法律、刑事方面的法律,乃至相关的程序法律都构成了广播电视法的内容渊源。3.广播电视法的形式渊源:各国广播电视法律,除了典型形式的法律以外,如立法机关和独立机构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各国还有自身特殊形式的法律渊源。如美国、英国、德国的相关判例;英国议会和政府各时期成立的专门委员会的报告,BBC皇家特许状的特别形式,构成了其广播电视法的重要部分。根据联邦和各州的不同范围,德国广播电视法的构成主体部分是各州之间签署的“州际协议”,确定德国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框架的部分则是其联邦的多个与广播电视有关的判例。此外,各州自身的广播电视法或媒体法也是其广播电视法的重要构成内容。相对于欧美其他国家,法国广播电视法的构成则以国会的立法为主,同时,其广播公司与政府所签关于广播公司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属于广播电视法的范畴。欧美发达国家广播电视立法权限及由此决定的广播电视法的结构也各不相同。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州权力和联邦权力有明确划分,广播电视法的立法权主要属于联邦政府,只有在有线电视方面,州有一定的立法权。作为独立管制机构的联邦通讯委员会制定和的各项行政法规和规则(rule),构成了广播电视法的主体性内容。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对确定美国广播电视法基本的、重要的问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内容结构方面,基于对不同通讯媒介功能的不同认识,美国对有线电视和无线广播电视采取不同的宪法态度,实行分别立法。有线电视法律构成广播电视法律体系中较为独立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国则以国会立法为主。德国认为广播电视是属于“州文化”的一部分,因此,联邦立法层面,除了宪法性规范和针对德国国家广播电台“德国之声”的专门立法,广播电视的立法权限主要在各州。此外,德国联邦的8个判例,也构成了德国广播电视法的重要内容。

二、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历史源流及其演变

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着无线电信号的发现和频率资源的利用,广播电视进入了人类社会的舞台。此时,资本主义世界完成了工业革命,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经济社会矛盾凸显,需要国家以新的管理与干预方式应对。同时,在发达国家中,社会思想观念也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这样,政府不再是一个消极的“守夜人”的角色,而是以积极的态度开始深入干预社会的各个领域。在这一背景下,各发达国家在如何利用无线电信号,如何规范频率资源的使用,从一开始,就通过政策、法律制度予以控制和规范。

(一)主要发达国家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历史源流

1.英国英国是世界范围内首先开创了独立于政府和商业力量的公共广播电视制度的国家,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推行公共广播电视和商业广播电视并存、协调发展的制度。英国受制于自身独特的法律传统和制度,其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独具特色,公共广播电视以皇家许可的特殊法律形式进行规范,而商业广播电视则以议会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1922年,英国出现了第一家私营商业性广播电台,这就是当时的英国广播公司(BritishBroadcastingCompany)。1925年,英国的克劳福德委员会(CrawfordCommittee)认为,广播公司不能置于私人手中。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通过代表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的公共部门(publicbody)来组织广播活动④。1927年,英国国王颁布《皇家》,将原英国广播公司(BritishBroadcastingCompany)改组为现在的英国广播公司(BritishBroadcastingCorpora-tion,即BBC)。自此,开启了英国广播电视法律历史的序幕。针对公共广播电视,英国女王签署的《皇家》(RoyalCharter)和英国政府根据《皇家》与BBC签订的《许可协议》(LicenseandAgreement),构成了英国公共广播电视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皇家》每10年更新一次,英国政府也因此相应地要和BBC重新签订协议。至今已经过了7轮。最新一轮的《皇家》的有效期为从2006年到2016年。《皇家》是英国国王赋予BBC法人地位及其权利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BCC的性质、宗旨、任务、节目制作标准和运营范围与方式等。在BBC成立之后到现在,虽然英国政府对于BBC在不同时期态度有所不同⑤,但是,BCC始终坚持在独立性的基础上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宗旨。20世纪50年代起,英国开始发展商业广播电视。1954年通过的《电视法案》(TelevisionAct1954),确立了商业电视在英国的合法地位。《1972年商业广播法》(SoundBroadcastingAct1972)进一步使商业广播合法化。在此前后英国议会制定和颁布了《1963年电视法》(Tele-visionAct1963)、《1984年电讯法》(1984Telecommunica-tionAct)、《1990年广播电视法》(1990BroadcastingAct)、《1996年广播法》(1996BroadcastingAct)、《2003年通信法》(CommunicationAct2003)。综观英国商业广播电视的立法或相关广播电视政策,基本上贯穿着两大原则:强调商业广播电视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宗旨;强调“竞争机制”的引入和强化。⑥对英国的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来说,除了上述的、协议、立法之外,英国广播电视法还包括:欧盟相关立法、本国的一些宪法性规范、议会颁布的一些成文法,如《1998年人权法》、各个时期政府和专门委员会的相关白皮书、绿皮书、报告、相关判例等。2.德国德国的广播电视立法具有自身独特的历史。自广播电视产生以来,德国历经了人类历史上所存在的各种体制,最终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确立了以公共广播电视为主,并以商业为补充的广播电视体制。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使用了“广播”(rund-funken)一词⑦,1923年,柏林“广播时段股份公司”(Radio-StundeAG)播出的第一个广播节目被认为是德国“广播”历史的开端⑧。根据德国广播史家的观点,德国广播电视及其法律史,可分为三大阶段。第一阶段:中央集权的时代;第二阶段:公共广播电视时代;第三阶段:公共广播电视与商业广播电视并存的时代。第一阶段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这一时代的“中央集权”又历经三种情形:威廉二世时期的君主制度中央体制,也称初创期,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民主制的中央行政体制,纳粹主义时期(第三帝国)的中央集权体制⑨。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发展形成了德国广播电视法现在的模式和特点。二战结束后的1945年至1949年,德国处于盟军军管时期,盟军军政府对德国广播电视体制进行了改造,最终形成了德国的公共广播电视体制。这一时期成立了“德国之声”广播电台。1949年至1983年是德国公共广播电视体制的垄断时期,在这一时期,依据《联邦基本法》、德国所做出的8个重大判决,以及各州之间所签订的关于广播电视的《州际协议》、各州制定的广播电视法和媒介法,形成了德国的广播电视法框架。1984年1月1日,伴随着德国第一个私营电视综合频道卫星一台的开播,各州在此前立法实践的基础上,纷纷制定自身的媒介法或广播电视法,1986年德国联邦判决《下萨克森州广播电视法》并不违宪,于是,德国的广播电视法律体系中出现了规范商业广播电视的制度。《德国之声法》是针对代表德国国家利益的对外播出机构———德国之声的专门立法。由于广播电视的立法事项属于各州的“文化”范围,因此,有关德国的公共广播电视和商业电视的法律规范体现在州际协议和各州的广播电视法中。自1959年到现在,各州先后签署过8个州际协议。其中1959年签署的第一份州际协议———即《广播电视州际协议》对于公共广播电视和商业广播电视都进行了规定。此后的州际协议主要针对各州的公共广播电视做出规定,商业广播电视则由各州的广播电视法专门规范。德国联邦的8个关于广播电视的判决⑩,在德国广播电视制度发展上起到了“纲举目张”的作用瑏瑡,对广播电视法律要规范的重要问题给予了制度性的确定。现行的德国广播电视法律体系,依据德国的联邦制结构,联邦和州的权限划分,结合其广播电视体制,构成如下:一是联邦基本法以及欧盟的相关法律规范;二是属于联邦法律的《德国之声法》;三是联邦各州之间的州际协议、各州制定的广播电视法。其他一些相关法律也构成了广播电视法的组成部分,如《反垄断法》、《信息与服务传播法》。德国广播电视法正是通过科学、精细的规范设计,使公共广播制度能够较好地保持其独立于政治和商业力量的秉性,保持其高水准的节目质量,因此,使其在当今广播电视的世界版图中,“占据着重要一席”瑏瑢。3.法国法国很早就有广播电视立法,并且保持了长期的广播电视国有体制。虽然法国也一直强调广播电视的公共服务性质,但长期的国有体制决定了其广播电视深受政治的影响。后来又因广播电视私营化力度过大,于是,法国的广播电视又进入一个力图寻求公共与私营体制平衡的探索时期。1903年,法国在埃菲尔铁塔进行了广播发射的首次实验瑏瑣,开启了法国广播电视的历史进程。1923年法国政府制定颁布了第一部广播电视法律《1923年广播法》。这部法律规定,广播归国家专有,但这时的国家垄断还较为宽松,实际上还有一些私营电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私营电台的许可证被没收,法国的广播以及以后出现的电视由国家全面垄断。1982社会党执政后议会通过新的广播法,允许开办私营电台,一年间有1000多家私营电台获得执照。1985年开放了商业电视,1987年最大的国营电视一台被出售。1989年通过新的广播电视法,设立最高视听委员会,负责对私营电台和电视台的批准权,对公共广播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权和对节目制作编播规则的制定权,由此确立了公私并存的广播电视体制。法国颁布的重要广播电视法律规范有:1959年的《视听传播法》、《1974年传播法案》、《1982年传播法案》、《1986年传播法案》、《1994年修正案》、《2000年修正案》、2004年的《数字经济信任法》、《关于电子传播和视听传播服务法》、《2009年视听传播和新公共电视法》等。近年来,法国开始探索公营与私营之间的平衡,《2000年修正案》重新使用“公共服务部门”这一概念,视听传播格局中的公营部分得到加强。现在,广播电视表面上实行双轨制,但实际上占主导地位的是私营媒体瑏瑤。基于法国独特的文化和历史传统,法国广播电视法最显著的特点是随政治力量变化呈现“周期性”的波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变法”努力,正如法国前总统密特朗所说,要“剪断”政治权力与视听媒体之间的“脐带”瑏瑥(虽然两者之间的“危险关系”在法国还存在),以实现法国的“视听传播自由”,即“言论自由”、“经营自由”和“自由与多元”。4.美国美国的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相对于欧洲国家,自身特色极为突出。美国建立的是以商业广播电视为主、公共广播电视为补充的商业广播电视体制。其立法主要是一部如何规范商业广播电视的立法史。美国最早的广播电视立法可追溯到1910年国会通过的《无线航行法》(WirelessShipActof1910)。《1912年无线电法》(RadioActof1912)和《1927年无线电法》(RadioActof1927)确立了美国的商业广播体制。《1934年通信法》(Communi-cationsAct1934)是美国历史上对于美国商业广播电视规范的最重要的法律,1996年国会通过的《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Actof1996)是对《1934年通信法》的修订。196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公共广播电视法》,由此确立了美国公共广播电视制度。至今,美国的公共广播电视在整个广播电视的份额上所占比例很小。美国广播电视法虽然确立了以商业广播电视为主的体制,但是,对广播电视管制的公共利益目标的追求、对商业广播电视的“公共利益”的义务要求,始终坚定不移。国会制定法、联邦独立管制机构制定和做出的各项规则和决定、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共同构成了美国广播电视法律体系。

(二)发达国家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演变

发达国家广播电视的发展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即表现为产权层面和技术层面从单一到复合的双重过程。法律作为一定社会关系在上层建筑中的反映,广播电视法的内容的演变也呈现出这样规律性。从产权层面上来讲,早期各国确立的或是单纯的公营或国营体制,如英国,德国、法国;或是单纯的商业体制,如美国。后来实行公营体制的国家允许商业性广播电视的存在,单纯商业体制的国家则开办公共广播。如今各发达国家都实行这种依法确立的二元体制。从技术层面上来讲,根据技术的发展,开始是单纯的无线广播,后来出现无线电视、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以及IPTV电视等。在广播电视法发展的不同时期,根据传输频道的不同,法律区别不同领域分别予以规制和调整,到当代则出现统一调整的趋势和状态。这种统一不仅限于广播电视领域,还针对媒介融合的趋势,将广播电视和电信、互联网等纳入统一的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如美国的《1996年电信法》、英国的《2003年通信法》、法国的《关于电子传播和视听传播服务法》和《2009年视听传播和新公共电视法》等。广播电视法的发展演变还可从社会政策和制度的角度进行归纳。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Wilson)认为,政策是由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权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瑏瑦。2002年出版的德国《广播电视法规大全》(Rundfunkkrecht)开篇第一句话就是:“广播电视法,就是转化成为条款的政策”。在德国,广播电视制度和政策最全面和最真实的体现者就是它的法律制度瑏瑧。东京大学社会信息研究所的花田达朗也指出:“传媒规制系统属于传媒规范系统的组成部分,而传媒规范系统对于传媒制度系统而言,实际上就是传媒的法制系统。”瑏瑨因此,发达国家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也就是发达国家传播政策演变的具体法律体现。根据简•冯•库伦伯格和丹尼斯•麦奎尔的研究瑏瑩,发达国家传播政策的演变或法律制度价值取向和具体规范的演变呈以下轨迹:传媒领域的政策制定通常是以“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为指导原则,根据“公共利益“这一原则在不同时期所包含的不同内容和价值目标的指向和偏移,将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或传播政策的历史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19世纪中叶至二战,这一阶段的“公共利益”是“代表大工业的利益机关和国家利益之间追求自我利益的结果”瑐瑠;第二阶段为1945年至1980/90年代。这一阶段的特征是:规范和政治上的考虑要多于对技术的思考,也有对民族一致性和稳定的研究。“公共利益”更多体现在“民主精神和渴望对国际社会团结一致的愿望”瑐瑡;第三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至今,这一时期,公共利益原则的内涵虽然不变,但是一些价值次序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只要发生在社会责任要求、公共服务和利他主义方面,其别突出的一点是基于对儿童的保护,对于色情内容的管制的强化。因此,观察研究广播电视法律制度,观察其“公共利益”原则的问题,对于我们研究发达国家的传媒政策、法律制度,认识媒介融合带来的挑战以及要解决的问题,都是一条必经之路。

电视与广播的关系范文

当前,广播电视的生产方式、接受方式以及产业业态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深刻的变革,而技术创新始终是推动广播影视发展的动力。智能电视操作系统,无线双向覆盖,数字音频广告,应急广播等领域的技术也取得了突破。但是当前广播影视的发展,与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多样化还不相适应。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餐化演进,新业态的蓬勃发展,广播影视的社交属性日益凸显。目前的技术水平、服务方式、创新能力、体制机制还都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另一方面,为了不断提升广播电视的公信力和舆论的引导能力,推动广播电视的传输接入各个方面的创新,广播电视进入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广播电视技术正在推进数字化转换和网络整合,广播电视也正成为创新的新领域、公共服务的新平台、还有信息分享的新渠道,这些都对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提出了新课题。

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技术的发展

2.1安全防护技术

在信息化的社会发展中,在原来相对封闭的制播、传输环境,已不能满足广电发展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业务系统已通过互联网与外部数据做到了共享与交换,而由此带来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广电工作人员的重视。现在广电单位在集成播控平台、制播网络、有线数字电视前端平台的部署时,均实施了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并且,依照广电系统相关安全规范要求,也采取了安全漏洞、恶意攻击、损害恢复等技术手段来加以防范。再者,为了保证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工作,也采取了相应等级密码技术来提高广播电视在播出和传输过程的信息安全。安全防护技术在保障广电网络的边界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进一步提高其技术防范能力。

2.2一体化的监控技术

近年来,广电单位也开始重视电视台对于监控体系的设计工作。这主要基于部分电视台停播事故后的分析,致使广播电视相关工作没有及时发现故障所致。因此,需要根据广播电视单位自身的业务需求,构建全流程一体化的监测监控系统,通过技术手段来降低安全播事故的发生。这方面主要集中在面向业务流程的自动报警和多点监控技术、传输信道多层指标和视音频码流监测技术、视音频异态自动录播技术、智能故障综合定位技术等。通过先进技术的应用,对信源、播出、传输等各个环节中综合采集和实时监控,而传输基础设施监测系统、广播电视信号处理设备等多类型系统和设备状态信息监控系统,可以一体化展现各类报警和数据,降低值班人员的监控和应急处置压力,而与应急预案相结合的控制操作也更明确、快捷。

2.3指挥调度技术

突发事件应急平台是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需求和相关技术的发展的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技术,其最大的优点是将安全播出的相关信息实时采集、分析、汇总,及时传达到综合指挥调度席,为指挥调度的决策提供了全面的信息支持。同时,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技术也可及时将调度指挥指令送达到相关工作岗位,满足调度指挥准确、快速的要求。此技术主要是通信技术和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安全播出相关单位之间数据信息和广播电视信号的共享与联动,及时将突出事件中相关的信息进行和汇集,给调度指挥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决策的依据。

2.4应急恢复技术

应急恢复是在广电节目信号出现劣化或者外部干扰时,快速将备份或者垫片切换,达到恢复节目正常播出的目的。在早期的广播电视节目中,应用恢复是通过手动来进行恢复切换的。而现在,随着智能化判别技术的发展,已可以实现自动识别、自动切换。在应急恢复技术中,最主要的是监测监控技术和应急恢复技术,其中监测监控技术需要通过场景分析、对比、判断,然后根据操作指令启动相应的设备来恢复播出。应急恢复系统,是将影响安全播出的相关信息传递给工作人员告警信息,工作人员依据相关需要进行恢复操作。

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技术的展望

3.1广播电视的数据智能分析技术

涉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数据专业很广,涵盖卫星、无线、有线、广播电视中心等多方面技术,众多和关联的监测信息、报表等,还有很多非结构化和结构化的相关数据资源,这些数据信息也符合大数据特点。而数据智能分析技术,可以很好的对众多的数据资源进行整合与分析,对有效的、具有价格的信息进行挖掘,从而及时了解安全播出的运行情况,也可以及时为应对措施的使用提供支持。可以说,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过程中,离不开数据智能分析技术,这也是大数据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重要一个环节。

3.2ICT与信息安全技术

在广播电视完成网络化和数据化以后,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下一阶段的发展目标是实现智能化的同时,完成有线、无线与卫星传输网络之间的连接,从而为客户提供跨网络的业务服务。而智能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离不开ICT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高效结合,为了方便对广播电视制播的管理和监督,在创建此系统时,应考虑将信息安全技术与ICT结合起来创建播出传输系统,也为智能广播电视网络提供安全保障。

3.3应急指挥调度技术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离不开先进的应急指挥调度技术。在此技术的提高中,应注重其智能化功能,通过对台内和台外安全播出技术系统的管理、监测等数据共享,提高其综合调度能力。加强其技术扩展与信息功能,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现与城市应急指挥平台技术和智慧城市技术的结合,做到智能决策,综合应用,统一联动。从现有的技术发展来看,未来更注重于多级指挥调度信息交互、预警信息、视频会商、安全播出数据集成等技术和应用,丰富应急指挥调度功能,提高其应急调度效率。

4结论

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发展的基础,而新技术的应用,也为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提供技术保障。在广播电视技术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也成为广电工作者必须重视的一项工作,更需要相关技术人员及时了解先进的安全播出信息,掌握和应用先进的安全播出技术,才能为广播电视事业安全播出提供技术保障。

作者:张艳单位:烟台广播电视台

参考文献

[1]清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技术的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1.

[2]黎明,闫涛,刘隆文.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网安全播出体系浅析与实践[J].广播与电视技术,2014(3).

电视与广播的关系范文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选拔优秀专科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通知(川教〔2015〕155号)文件精神,我院2015年专升本工作在学院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顺利地完成了考核和选拔相关工作。经过划定录取分数线并报请学院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现拟从我院参加考试的专科生中择优录取以下学生升入本科专业学习,现将拟录取名单公示如下:

学号姓名院系拟录专业专科专业2012207230126徐文君表演系表演表演艺术2012207230202史经宇表演系表演表演艺术2012207230317陈炼表演系表演(影视配音方向)表演艺术(影视配音方向)2012203220318李珊播音与主持艺术系播音与主持艺术主持与播音2012203220420许纯祎播音与主持艺术系播音与主持艺术主持与播音2012203220312吴楠播音与主持艺术系播音与主持艺术主持与播音2012212320113王雪播音与主持艺术系播音与主持艺术主持与播音2012209340321陈依令播音与主持艺术系播音与主持艺术主持与播音2012203220220杨雅玮播音与主持艺术系播音与主持艺术主持与播音2012208211228马竞遥传播与经贸系广播电视编导编导(广告与传媒方向)2012211310121石寒雪传播与经贸系广告学传媒策划与管理2012211310118王贝羽传播与经贸系广告学传媒策划与管理2012211070112王苏鹏传播与经贸系广告学广告经营与管理2012211070136毛海骁传播与经贸系广告学广告经营与管理2012211360117童心传播与经贸系市场营销市场营销2012208210130欧婷电影电视系广播电视编导编导2012208210421田杨电影电视系广播电视编导编导2012208210133喻遥电影电视系广播电视编导编导2012206320116彭霄萌电影电视系广播电视编导编导2012208210418黄琳电影电视系广播电视编导编导2012208210235陈欢欢电影电视系广播电视编导编导2012208210426胡雨轩电影电视系广播电视编导编导2012208210232吴思佩电影电视系广播电视编导编导2012204120123闫冬摄影系摄影摄影摄像技术2012202280124杨阳数字媒体技术系数字媒体艺术编导(数字城市规划方向)2012202280126赖天瑜数字媒体技术系数字媒体艺术编导(数字城市规划方向)2012202280103潘昌俊数字媒体技术系数字媒体艺术编导(数字城市规划方向)2012202250106赵嘉宸数字媒体技术系数字媒体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方向)2012210360104吴璐膑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2012210360131胡玲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2012201210104邓学海新闻系广播电视编导(新闻方向)编导(媒体策划与应用方向)2012201260118殷家卉新闻系广播电视编导(新闻方向)新闻采编与制作2012201260127余静新闻系广播电视编导(新闻方向)新闻采编与制作2012201260151杨怡新闻系广播电视编导(新闻方向)新闻采编与制作2012201260115张竞宇新闻系广播电视编导(新闻方向)新闻采编与制作2012201260117林溪新闻系广播电视编导(新闻方向)新闻采编与制作2012201260137姚虹宇新闻系广播电视编导(新闻方向)新闻采编与制作2012201270306张强新闻系广播电视学新闻与传播2012201270328杨星月新闻系广播电视学新闻与传播2012201270118肖罗新闻系广播电视学新闻与传播2012201270203张豫阳新闻系广播电视学新闻与传播2012201270128杨航斐新闻系广播电视学新闻与传播2012201270303陈蔺飞新闻系广播电视学新闻与传播2012201270230覃藻新闻系广播电视学新闻与传播2012205110733杨梦吟艺术设计与动画系艺术设计艺术设计(产品艺术设计方向)2012205110103陈忠远艺术设计与动画系艺术设计艺术设计(产品艺术设计方向)2012205110710牟森川艺术设计与动画系艺术设计艺术设计(景观艺术设计方向)2012205110633王韵红艺术设计与动画系艺术设计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方向)2012205111031魏洁艺术设计与动画系艺术设计艺术设计(室内艺术设计方向)2012205100124李泽荷馨艺术设计与动画系艺术设计艺术设计(室内艺术设计方向)2012205111116向文倩艺术设计与动画系艺术设计艺术设计(室内艺术设计方向)2012205110614张璠艺术设计与动画系艺术设计艺术设计(室内艺术设计方向)2012205110230冯覃艺术设计与动画系艺术设计艺术设计(室内艺术设计方向)2012205111130吕雪艺术设计与动画系艺术设计艺术设计(室内艺术设计方向)2012205100404刘涵艺术设计与动画系动画影视动画(二维动画方向)2012205100433吴雨桐艺术设计与动画系动画影视动画(二维动画方向)2012205100426许珺尘艺术设计与动画系动画影视动画(影视后期方向)2012209090125石迅萌音乐舞蹈系音乐表演音乐表演2012209340359李玲霄音乐舞蹈系音乐表演音乐表演2012206320129王静影视编导系广播电视编导电视制片管理2012206320103黄金鑫影视编导系广播电视编导电视制片管理2012206320117向诗影影视编导系广播电视编导电视制片管理2012040415代华成都艺术职业学院广播电视编导编导2012040425胡晓玲成都艺术职业学院广播电视编导编导公示期间(6月4-11日),若对拟录取的学生有异议,请直接以真实姓名向教务处(电话:87909199)反映。

四川传媒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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