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范例(3篇)

来源:

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范文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自1999年6月30日起,全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机关、团体停止购建住房,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再购建住房。购建住房的单位,对新购建住房要实行只售不租或新房新租,即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或按成本租金、市场租金出租。同时,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从购建住房或腾空的旧公房中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

(三)对不同收入职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职工家庭租赁或购买由单位或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高收入职工家庭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

高、中低、最低收入职工家庭划分标准,由市和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并适时调整。

(四)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要求,逐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加大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力度。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有住房货币分配资金转化来源的单位,可结合实际,给无房或住房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发放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与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主要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形式;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未达到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主要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或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与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单位可视住房资金转化情况,采取集中或分批方式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暂时没有住房货币分配资金转化来源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区、县、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暂缓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六)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职工按首月工资总额)乘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为职工缴存至退休之日止。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和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并适时调整。

(七)房价收入比(即本区县一套60建筑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区、县,可对无房或住房未达到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八)住房补贴标准由住房价格补贴标准和职工工龄补贴标准组成。

住房价格补贴标准。按本区县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以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倍购买一套60建筑平方米住房的不足部分计算住房价格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为:

职工每建筑平方米住房价格补贴标准=(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60平方米-上年职均收入×2×4)÷60平方米÷2职工工龄补贴标准。单位对无房或住房未达到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1991年底前的工龄,给予工龄补贴。

(九)市内六区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的住房补贴标准执行;其他区、县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单位坐落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并报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的住房补贴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和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并适时调整。

其他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由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区、县、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十)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工作年限(即职工工龄)原则上应达到25年。对工作年限未达到25年的职工,由单位结合实际发放。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年限按25年计算。

(十一)住房补贴按职工个人计算,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单位制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标准的乘积计算;未达到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的住房补贴,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乘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标准计算;住房已达到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发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可随职工职务变化做相应调整。

(十二)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其他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单位自行制定,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区、县、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十三)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用于职工购建住房或按成本租金、市场租金租房。住房货币分配资金要专款专用,原则上以转帐方式支付,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十四)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由单位原有购建住房资金转化。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从财政或上级部门划转的购建房资金、单位自有购建房资金中转化;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从企业住房基金(包括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的资金、出售住房收入、住房周转金等)中转化。

(十五)为做好新房新制度与原房改政策的衔接,保证房改政策平稳过渡,采取以下衔接政策:

1、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单位已开工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可按照届时的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职工出售。

2、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离退休的人员,住房问题由单位结合实际解决。

3、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职工,可申请租赁或购买由单位或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二、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六)现有公有住房要继续按照《印发〈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2号)要求推进改革。继续出售公有现住房,售房价格要按照房价逐年提高,折扣逐年减少的原则调整。

(十七)继续推进公房租金改革。公房租金结合职工工资收入和物价水平逐步调整。租金提高后,对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减、免、补政策。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八)规范和搞活房地产市场是推行住房商品化的关键。各级房管部门要按照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培育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

(十九)完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入市制度。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不再购置住房的,要建立收益分配调节机制,防止牟取暴利。要盘活存量,规范公房置换,鼓励职工买房,推动住房二、三级市场联动,促进住房商品化。

(二十)单位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时,应对职工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四、大力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一)培育住房有效需求,引导职工住房消费,要大力发展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扩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范围。积极开展住房组合贷款,启动商业银行对住房消费资金的投入。

(二十二)各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要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五、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三)加大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改革力度,逐步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四)新建住宅小区要全面实行物业管理,旧住宅区要完善配套设施,逐步实行物业管理,不断提高住宅小区环境和服务质量。

六、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

(二十五)房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到群众和单位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这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各级领导要把房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充实健全房改办事机构,稳定房改队伍。

(二十六)搞好房改宣传。依靠群众,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房改政策、房改典型,不断提高群众理解、支持、参与房改的积极性。

(二十七)房管、财政、劳动、物价、金融、税务、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新的房改政策顺利实施。

(二十八)住房货币分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增加透明度,防止各种形式不正之风。各单位要建立由人事、财务、监察、职工代表等方面组成的内部监督组织,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干部住房报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反房改政策,挪用、占用住房公积金,继续实行住房实物分配,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提供虚假情况,损害职工利益的违纪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

七、附则

(二十九)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和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参照执行。

(三十)本实施办法的配套政策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实施办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一、天津市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暂行规定二、天津市职工住房补贴面积

标准暂行规定

三、天津市职工家庭高、中低、

最低收入标准划分办法

四、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和

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五、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

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六、天津市1999年度补充住

房公积金缴存额暂行规

定附一:天津市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区、县,可对无房或住房未达到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第三条住房补贴标准由住房价格补贴标准和职工工龄补贴标准组成。市内六区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1999年度,市内六区的住房价格补贴标准每建筑平方米804元,职工年工龄补贴标准每建筑平方米16元(职工工龄按1991年底前工龄计算)。其他区、县住房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四条住房补贴只对无房或住房未达到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按职工个人计算。

第五条市内六区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的住房补贴标准执行;其他区、县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单位坐落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并报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的住房补贴标准执行。

其他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由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区、县、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六条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和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住房补贴由单位原有购建住房资金转化。暂时没有住房补贴资金转化来源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区、县、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暂缓实行住房补贴。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二:天津市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要依靠群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考虑职工住房现状和居住条件的改善,又要考虑财政、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

第三条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

其他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区、县、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四条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单位规定的职工应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

未达到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单位规定的职工应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计算。

第五条在计算职工住房补贴时,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采取以下办法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现住房建筑面积,按现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现住房建筑面积,按现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15计算。现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低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第六条职工住房现状的认定办法,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三:天津市职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标准划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精神,适应对不同收入职工家庭实行不同住房供应政策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职工家庭上年工资收入的四倍,能按本区、县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购买一套60建筑平方米住房的家庭,为高收入职工家庭;低于上述收入水平但高于按市劳动局规定的上年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的双职工家庭年工资收入的,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低于按市劳动局规定的上年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的双职工家庭年工资收入的,为最低收入职工家庭。

1999年度,市内六区双职工家庭上年工资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上的,为高收入职工家庭;在4万元以下、7000元以上的,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在7000元(含7000元)以下的,为最低收入职工家庭。

第三条职工家庭年工资收入按双职工工资收入计算。职工工资收入按照国家和市统计部门规定口径核定。

第四条市内六区职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划分标准适时调整,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执行。其他区、县的职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划分标准由各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四: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精神,为保证住房货币分配资金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范围内有住房货币分配资金转化来源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可依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条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由单位按月为职工缴存,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由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比照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委托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承办有关金融业务。

第五条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需到承办银行设立单位及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帐户。

第六条单位应按月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存入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承办银行开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帐户。

第七条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条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计息。

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资金存款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职工按首月工资总额)乘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区、县房改领导小组公布并适时调整。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在一个结算年度(指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内不变。

第十条按月住房补贴月缴存额由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计算。

在计发按月住房补贴期间,职工遇职务变化或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调整时,单位可从变动的次月起按新标准计发按月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帐户内储存余额应转移到新工作单位该职工个人相应帐户内。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帐户内储存余额转移到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承办银行开立的集中封存户。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支取条件时,可按规定支取。

第十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支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支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

(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一次性支取本人及配偶储存余额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首期付款,并可按月支取本人及其配偶储存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房租超出职工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按月支取本人及配偶储存余额用于交纳房租。

(四)职工退休可支取本人储存余额。

(五)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可支取本人储存余额。

(六)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支取本人储存余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支取该职工储存余额。

第十三条职工购建住房或交纳房租支取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最高额不超过购房款、按月偿还住房贷款额和房租。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五: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逐步建立住房新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的无房或住房未达到单位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

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离退休的人员,住房问题由单位结合实际解决。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形式

对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未达到单位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或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与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相结合的住房货币分配形式。

对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货币分配的标准

(一)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市和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

(二)住房补贴标准

住房补贴标准由住房价格补贴标准和职工工龄补贴标准两部分组成。

市内六区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的住房补贴标准执行;其他区、县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单位坐落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的住房补贴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和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适时调整。

(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正局级干部125-140建筑平方米,副局级干部110-125建筑平方米,正处级干部95-110建筑平方米,副处级干部80-95建筑平方米,正科级干部70-80建筑平方米,副科级干部60-70建筑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职工60建筑平方米。

工人和具有技术职务的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计算

(一)补充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范文

一、发放三种补贴,建设三种住房

其显著特点是――分层保障。

(一)发放三种补贴

“三种补贴”指向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发放不同标准的租房补贴,包括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资助其租赁公租房或市场租房,层次分明的保障标准有助于不同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对号入座”,奠定了一种分层保障的基础模式。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面向具有天津市市内六区非农业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的享受低保、优抚、特困救助、重残或双残等最低收入家庭。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解决住房困难,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贴。

2.廉租住房租房补贴。面向天津市非农业户籍、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1260元、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的低收入家庭。根据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的差额进行补贴,目前补贴标准为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36元,每户月补贴额不低于540元。

3.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面向天津市非农业户籍、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2400元、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补贴计算办法与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一致,目前补贴标准为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19元,每户月补贴额不低于285元。

(二)建设三种住房

“三种住房”指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售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通过租售结合,满足不同条件家庭的住房需求。

1.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原则,面向三类家庭出租:一是符合“三种补贴”条件尚未租赁住房的城镇家庭;二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3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1万元的城镇家庭;三是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按照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为主力户型,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交付使用前实施基本装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实行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运作,租金标准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以实现良性运转。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政府发放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以减轻家庭负担。

2.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对接安置城市危陋房屋拆迁(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拆迁家庭,实现拆迁家庭全覆盖,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3.限价商品住房。主要面向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4.5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1万元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且上年收入低于6.75万元的单人户。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原则上比周边或同地区的同等条件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购房后5年可上市转让。

截至2013年底,累计建设保障性住房61.5万套,发放租房补贴10.5万户,为改善民生、稳定房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适时调整政策,托保障之底

其显著特点是――不断扩面。

2003年以来,天津按照国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的要求,遵循“适度、分层次、多形式”的保障原则,细化保障层次,突出保障重点,先后出台了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多项住房保障政策,通过“租、售、补”相结合,保障面涵盖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层面,逐步形成了“建设三种住房,发放三种补贴”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实现分层保障、应保尽保。为更好地满足群众住房需求,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科学、有序发展,天津市先后出台了2008-2012年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提出住房保障工作的奋斗目标,要求住房保障覆盖面在“十二五”末要达到35%,远高于国家20%的规划目标。2013年8月,“美丽天津”纲要中进一步明确到2016年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35%以上的要求。同时,天津还不断推进住房保障法制化发展进程,2012年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这是我国住房保障领域最早的地方法规之一,标志着天津住房保障工作驶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回顾天津住房保障的发展轨迹,在不断扩大住房保障政策受益面的过程中,突出体现出以“托底”为基础,以“扩面”为核心的思路,诸如典型的“三扩一托”,使越来越多的住房困难群众共享社会发展改革成果。

(一)扩大租房补贴范围

自2004年出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以来,10年间每年都会推出新政,细化保障层次,扩大补贴范围。2005年面向中低收入“夹心层”家庭开始实施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政策;2006年推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后于2008年更名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同时将补贴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范围由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了低收入家庭,提前实现了国家关于“到2011年对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原则上通过实物配租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目标。2011年,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更名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变“暗补”为“明补”,正式形成了“发放三种补贴”的政策框架,全面覆盖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群体。此后,按照“三种补贴”收入准入条件与城市居民收入增长保持联动的原则,每年都会有计划地降低准入门槛、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补贴机制。

(二)扩大限价商品房申购范围

2008年,天津市推出了限价商品住房政策,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开辟了一条新路。在实施过程中,从满足群众需求出发,不断扩大申购范围。

2009年,将申购范围由中心城区上年人均收入低于2.5万元且无住房的2人以上家庭,放宽到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且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家庭,以及男性超过25岁、女性超过23岁且上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下的单人户。这一政策受到了广大市民特别是婚龄男女青年的普遍欢迎。

2013年,再度扩大到具有宝坻区、武清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非农业户籍且在市区工作的人员,同时,将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调整为4.5万元,将一大批有需求的家庭纳入了保障范畴。

(三)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自2008年起,为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充足的市场租赁房源,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天津市长计远虑,开始积极探索建设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雏形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明确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经营,以市场租金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并投资建设了1万套住房,这一举措当时在全国首开先河。2010年,按照国家要求,我市将租赁型经济适用房更名为公共租赁住房,并于2011年颁布《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除面向享受“三种补贴”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配租外,还面向我市人均年收入低于3万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不享受补贴的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地来津工作人员租赁。

(四)实施托底保障

在构建住房保障体系过程中,天津以让人民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为己任,在不断健全“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政策体系同时,担当起住房托底保障责任,坚持做到“应保尽保”。针对因各种不同原因致贫的家庭,均保证他们享有最基本的住房权力。对最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对住房拆迁的困难家庭,实行托底救助,保障每户一套安置房。

三、创新融资模式,破解资金难题

其显著特点是――多元融资。

近年来,天津在加大财政对住房保障投入的基础上,积极创新融资模式,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较好地满足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求。

1.明确资金筹措来源。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一是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是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三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四是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五是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六是通过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中长期债券、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各种方式的融资;七是社会捐赠的资金;八是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

2.搭建投融资平台。2009年,天津组建了专门从事危陋房屋改造和保障房建设的投融资公司,按照政府主导、专向投资、封闭运作的原则,积极发挥政府性投融资平台作用。目前,公司已与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多家银行签订了银团贷款合同,并通过引入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方式,累计融资700亿元,为10万套公租房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推动拆迁改造危陋房屋327万平方米。

3.开展专项融资业务。积极探索开发新型金融工具,积极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19.75亿元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全国首批试点工作;支持天房集团发行了50亿元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和20亿元保障房资产受益票据,用于支持限价商品房建设;此外,探索发行私募债券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争取社保基金、保险资金支持,搭建起各类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平台,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

通过创新融资模式,改变长期依赖银行贷款的单一融资模式,基本形成了以公共财政为引导,企业、金融机构、社会多方参与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融资格局。

四、建设使用,管字当头

其显著特点是――监管为本。

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范文篇3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和各单位实际,困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自*年12月31日起,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新建住房和街齐妻周住房管微价只鱼王祀*年12月31日前单位在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在*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可继续按《*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按本方案规定由职工购买。

(五)今后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原则上面向市场,其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由财政和单位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以及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补贴分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六)凡*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人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0%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并纳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

(七)凡*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不含住房实物分配中采取“双控”政策,购房资金已达到控制标准,而面积未达到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

对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是市区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一半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

对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法另行制订。

住房补贴的平均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八项因素综合测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甬政办发[1997]119号文件规定的上限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为70平方米;科级干部及中级职称人员为80平方米;处级干部及副教授职称人员为90平方米;厅级干部及正教授级职称人员为115平方米。*年住房补贴比例不得高于76%。

(八)对*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可按昌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及*年前工龄的乘积,由所在单位给予工龄住房补贴。

(九)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应具有20年工龄。工龄未达到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部分作为职工向单位的借支,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职工工作未满20年离开原单位的,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

(十)职工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可不再发放住房补贴;职工收入与房价之比已达合理水平的企业,可适当提高住房公各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相近,并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企业,可按本方案发放住房补贴;经济困难的国有企业,住房补贴可逐步实行,也可降低补贴比例、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规定补贴限额;亏损的国有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主管部门同意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以暂缓实行住房补贴。

(十一)要建立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和实际可划转资金数额,经调查、核实,核定发放人数,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专项存储、统一管理、定向使用”,按省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十二)住房补贴资金主要在财政和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自有资金、财政拨付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等资金中转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资金来源渠道支付。

其余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应首先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批准可列入成本。

(十三)各单位在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同时,应对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以每个家庭为对象,包括工龄、职务变化,已享受过实物分配和享受住房补贴情况等,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加强对职工住房的动态管理,保证住房补贴准确、合理、公平地发放。

(十四)在本方案公布前,企事业单位已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应与本方案衔接,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继续实施。

(十五)全面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和缴存比例。按照《省方案》规定精神,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领取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批准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职工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加快住房建设,完善城市住房供应体系

(十六)要调整房地产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在供应上要向困难企业,尤其是固有困难企业中的住房困难户,科技人员,生产、工作骨干倾斜。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管理,计划、土地、金融部门要从立项、土地划拨、建设贷款等方面给予配合和支持,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成本的监控。要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职工、居民购买住房。

(十八)允许企业利用现有土地或通过置换,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集资住房。有关部门在税费、配套政策和建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委托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计算成本,收取代建费,接受委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各单位组织集资合作建房的方案,应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十九)建立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和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旧公房中调剂解决,也可由政府或单位利用住房资金和城市住房发展资金兴建或购买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符合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实行政府定价。租住廉租住房由本人提出申,房管部门审定和管理。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发展住房二级市场

(二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规定,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在考虑职工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年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水平,使公有住房租金达到占双职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水平。

对离退休职工、家庭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以及政府规定的不可出售的公房住户职工继续实行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补政策。

(二十一)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前租住的公有住房,继续按《*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向住户出售。公房出售回收资金,除按规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外,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二十二)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要转变职工住房消费观念,有房居民在获得住房全部产权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要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税费政策,保障住房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十三)为支持、配合旧城改造,凡于*年12月31日以前已领取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安置拆迁户的住房,视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租住的公有住房,可继续按购房当年的出售公房成本价出售。

五、大力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四)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比例和期限。

(二十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发放政策性住房贷款,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六)要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六、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七)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对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十八)住宅小区要按照《*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小区居住环境,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七、实施步骤和要求

(二十九)各区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本方案的要求,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办法,经批准后实施。镇海、北仑、开发区要参照本方案,组织制订本区实施办法,报市住房委员会审批,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房改工作的指导。

(三十)各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把握宣传口径,引导广大职工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理解、支持和参与住房制度改革,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年级写人的作文范例(整理5篇)

    - 阅0

    年级写人的作文篇1我最熟悉的人当然是我的弟弟啦,我的弟弟是个瓜子脸,乌黑的眉毛下有一双水汪汪的大眼睛。他还有一张会说的嘴,如果你和他斗嘴,他肯定斗得你无话可说。我弟弟特.....

    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精选3篇)

    - 阅0

    2020年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篇1尊敬的交警同志: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

    财政监督检查总结范例(3篇)

    - 阅0

    财政监督检查总结范文今年,我局财政监督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收支并举、内外并行、监管并重、统筹兼顾”的原则,开拓创新,勇于实践,财政管理工作成效显著。据统计,.....

    企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范例(3篇)

    - 阅0

    企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范文关键词:实验室;安全;标准化;管理学校化工实验室是培养学生化工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的重要场所,而化工实验室的安全操作问题一直都是人们重点关注.....

    教师个人工作总结标准模板范文3篇

    - 阅1

    2023年教师个人工作总结 篇1  本学年,本人接手担任学校教学工作。一学期来,我自始至终以认真严谨的治学态度....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范文(精选5篇)

    - 阅1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篇1一、培训目标和培训重点坚持以师德建设为中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标,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