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安全应急预案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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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1、编织目的

积极应对企业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发挥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达到尽快控制事态发展,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2、编织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印发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经贸局和有关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作出“第一反应”,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上级部门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一是通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实现本质安全,尽可能防止事故发生;二是在假定事故必然发生的情况下,通过预先采取的预防措施,达到降低或减少灾害的影响。为此,平时要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搞好应急预案的演练,使各专业救援组织和群众熟悉应急救援的基本技术、方法和技巧,掌握自救和互救的知识,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经贸局、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经贸局主要职责:

(1)传达区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1、生产安全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公安110报警,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预警行动

各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辩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急响应关闭。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企业、区经贸局应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事故做出应急响应。

区经贸局负责实施应急响应的工作:

(1)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企业负责实施应急响应的工作:

(1)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周围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5)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情况。

(6)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2、事故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3、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五、预案完善

1、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子预案的制订

各企业应当在本《预案》实施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篇2

1.1目的

为认真做好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中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及时控制、消除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中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1.3.1本应急预案适用于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且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2按照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3.2.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1.3.2.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1.3.2.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1.3.2.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1.3.2.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1.3.2.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1.3.2.7其它原因造成的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地震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应急处置主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的原则,努力避免或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4.2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利工程建设中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等级、类型和职责的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负责相关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3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县政府、药山镇人民政府是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中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和指导,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管理机构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事故现场应当设立由当地人民政府组建、各应急指挥机构参加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置活动。

1.4.4坚持“信息准确,运转高效”的原则。项目建设法人(建设单位)和各施工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4.5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坚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认真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正常情况下的建设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协调机制及相关部门职责

在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提高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处置能力。

2.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2.3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设立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长海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长:县长海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水利局、公安局、武警中队、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交通局、电信公司、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安监局、广电局、气象局、供销社、电力公司、监理、施工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负责人、武警部队的首长为指挥部成员。

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办公室在长海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由分管工程建设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各施工单位抽调1人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

(1)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各参与工程建设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的各项措施;

(2)事故发生后,执行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后果的蔓延,尽力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3)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4)配合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界定和控制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组织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等;

(5)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沟通工作;

(6)配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和通报有关信息工作;

(7)组织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8)落实并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等工作;

(9)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10)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其它相关工作。

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备案。

2.4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2.4.1承担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企业应明确专人维护救援器材、设备等。

2.4.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项目施工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2.4.3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工程施工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应当按照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2.4.4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职责应当与项目法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协调一致,并将应急预案报项目法人备案。

2.5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建立和完善工程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工程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制定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的救灾措施和监测报告制度。

3.2.2在项目实施中对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果的险情、险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知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对可能造成重大洪水、滑坡、泥石流灾害的险情,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或知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2.3项目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方案,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水利工程建设中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1.1Ⅰ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4.1.2Ⅱ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1.3Ⅲ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1.4Ⅳ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2响应程序

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在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协助和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4.3事故报告

4.3.1事故报告程序

(1)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方式首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在法定工作日向县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夜间和节假日向防汛值班室报告,防汛值班室负责向归口部门报告。

(2)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在接到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直接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4.3.2事故报告内容

4.3.2.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范围、类别、等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2)发生事故的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

(3)发生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4.3.2.2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

(2)发生事故的原因调查、分析情况;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抢险交通道路的通行情况;

(5)其它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4.3.3相关资料的搜集

各级应急指挥部在事故发生后应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调查等应急行动中的情况认真做好详细记录。有条件的认真做好录音或录像工作。

4.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4.1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中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立即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各级应急单位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组成。

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和人员应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4.2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及时、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3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应急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并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4.4.4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内。

4.4.5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减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的拍照或者录像,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4.5新闻报道

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在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并宣布应急结束。在特殊情况下,报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善后处置

5.2.1在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5.2.2项目法人及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5.2.3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产生的损失逐项核实,编制损失情况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单位。

5.2.4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5.2.5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或处理发生事故的项目,尽快恢复工程的正常建设。

5.3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5.3.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职责如下:

(1)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必须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必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4)必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或意见;

(5)检查事故的应急措施和各项落实情况;

(6)必须写出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5.3.2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在调查中必须查明事故的事实真相;

(3)调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事故主要依据;

(4)调查事故发生的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

(5)调查事故中所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6)事故的结论;

(7)确定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或建议;

(8)必须明确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主要经验和教训及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建议;

(10)搜集各种有价值的录像片和录音带资料作为附件资料等。

5.3.3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应当执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5.3.4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实际操作应急效力进行评估验证,对应急预案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修补。

5.3.5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参建的其它单位,应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后续工程安全、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

5.3.6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提交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各应急指挥机构及人员的通讯方式应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备案。

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组成单位和人员名单由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编制分送有关单位,需要上报的,报有关部门备案。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及时更新。

6.1.2正常情况下,各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人员应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正常畅通。

6.1.3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正常通讯设备不能工作时,应立即启动通讯应急预案,及时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讯设施,启用备用应急通讯设备,确保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畅通,为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指挥提供通讯保障。

6.1.4通讯与信息联络的保密工作、保密范围及相应通讯设备应符合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6.2.1.1根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突发的性质、特点、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应急预案的要求。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有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保障应急救援时及时调用。

6.2.1.2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时,项目法人和工程有关施工单位应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的物力资源。

6.2.2应急队伍保障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由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工程设施事故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工程设施事故现场的安全事故评价与鉴定,研究制定应急方案、提出相应的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工程技术的角度对已发事故或可能引起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3)应急管理队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上传下达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信息交换。

6.2.3经费与物资保障

各应急指挥机构要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资金和物资保障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整合工程建设各级应急救援专家,并建立专家库,常设专家技术组,根据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派遣或调整现场应急救援专家成员。

6.3.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进行分析、论证,提高应急监测、预防、处置及信息处理的技术水平,增强技术处置能力。

6.3.3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必须依托有关专业机构。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公众信息交流

应急预案应公布至工程各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6.4.2培训

(1)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人员进行各类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教育,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的培训工作。

(2)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培训对象包括有关领导和有关应急人员等,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确保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要留有记录,并建立培训档案。

6.4.3演练

(1)项目法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事故特点,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必要时邀请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参与。

(2)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5监督检查

6.5.1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对工程各参建单位实施应急预案进行督促检查。

6.5.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有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或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7.1.1本预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更新。

7.1.2对本预案要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工程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参加,并视评审结果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完善或修订。

7.1.3工程施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及修订的事故应急预案应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4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修订。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对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对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造成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予以处罚;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监察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3各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项目法人及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按本预案要求,承担各自职责和责任。在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由于、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巧家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巧家县长海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施工单位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灭火与救援行动、降低火灾损失、减少人员伤亡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它是在辩识和评估潜在的重大火险、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及发生过程、后果及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对应急机构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预先做出的具体安排。

目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随着我国有关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企事业单位开始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工作,表明了企事业单位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工作的重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然而,从目前企事业单位编制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总体情况来看,水平参差不齐,与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粗略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事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只是一份文件或一个规定,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应该包括的核心内容都未能反映,将预案与条例混淆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可操作性差

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编制未能充分明确和考虑自身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及其后果,也未能结合自身灭火和应急疏散能力的实际,对灭火和应急疏散的一些关键信息,如火险分析、支持保障条件、决策、指挥与协调机制等缺乏详细而系统的描述,导致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差。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乏有效的实施

尽管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灭火和应急疏散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但有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不等于灭火和应急疏散等救援工作就有了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否在灭火和应急疏散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不仅仅取决于预案本身的完善程度,还取决于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情况,包括预案的宣传,落实预案中所需的机构、人员及各种资源,开展培训,进行定期演习等。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重要作用

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组织进行消防演练,列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这是加强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的重要举措。但从检查社会单位的落实情况来看,发现存在不少问题:除一部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有预案外,其他单位大都未制定预案;有的单位为应付检查,制定的预案脱离实际,主观臆造,操作性不强;有的单位虽有预案,但从未组织进行演练,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反映出一些单位对制定预案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认识不足,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淡薄,将直接影响单位应对突发火灾事故的能力。社会的发展历史表明,火灾是社会单位发生频率最高、危害最大的灾害事故之一。据公安部2011年全国火灾情况统计,死亡1106人,受伤572人,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纵观无数火灾事故案例,凡是造成群死群伤或巨大财产损失的,都和有关单位在火灾初期未采取快速正确的应对措施有关。心理学研究表明,面临突发火灾事故,未受过相应教育训练的人,智商会下降,大都表现出惊慌恐惧,不知所措,或者本能地采取一些错误危险的动作,如随人乱跑、向角落处躲藏、跳楼等。由此可见,提高单位和全体人员的应急反应自救能力,对于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消防法》要求社会各单位制定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就是为了在单位面临突发火灾事故时,能快速正确地作出应急反应,实现统一指挥,避免火灾现场的慌乱无序,充分合理地发挥人力和消防设施、器材等资源的作用,及时有效地组织引导受火灾威胁的人员安全疏散,控制和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制定预案和组织进行演练的过程,既是对单位全体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过程,也是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的过程。因此,社会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制定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积极认真地组织实施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制定预案的方法、步骤及要求

一、应成立预案编制组织

应根据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性质,抽调有关专业人员,如建筑、生产工艺、化工、电气、信息、安技、保卫、消防等专业人员,组成预案编制小组。这样做,可避免因不懂专业知识而脱离实际主观臆造,有利于切合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预案。

二、应全面了解掌握单位的基本情况

编制人员应全面了解掌握单位的整体布局、各个建筑场所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类别、人员数量,以及疏散设施、防排烟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并应绘制单位总平面布局图和单体建筑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有关消防安全状况。

三、应突出重点逐个制定

编制人员在全面了解掌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应对各建筑场所作出消防安全评价。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建筑场所,要逐个研究制定预案。对形式相同且使用性质相同的建筑场所,可制定一个通用的预案。

四、应把制定预案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相结合

制定预案的过程,既是对单位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与评价的过程,也是对单位消防安全措施全面落实的过程。对在制定预案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影响灭火和应急疏散的问题,单位负责人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解决,以确保灭火和应急疏散措施的全面落实。通过制定预案,进一步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系数。

五、应对预案进行论证和模拟演练

预案制定出来后,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并组织进行必要的模拟演练。完善后由单位负责人审定。有条件的单位,应按信息化的需要,将预案编程输入电脑,实施电脑联网操作管理。

预案的主要内容

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组织指挥机构,火灾险情设定,灭火和应急疏散的程序与措施等。预案应做到简洁明了,图文结合,责任明确,重点突出,切合实际,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其中组织指挥机构、火灾险情设定、灭火和应急疏散的程序与措施应重点明确下列内容:

一、方针与原则

无论是何种,首先必须有明确的方针和原则,作为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和纲领。方针与原则反映了企事业单位发生火灾后灭火救援工作的优先方向、政策、范围和总体目标,灭火和应急疏散的策划和准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现场救援及恢复,都应当围绕方针和原则开展。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策划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最重要的是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而,灭火和应急疏散策划必须明确预案的对象和可用资源情况,全面系统的认识和评价所针对的潜在火灾危险的基础上,识别出其性质、区域、分布及火灾后果,同时,根据火灾危险分析的结果,分析灭火和应急疏散救援力量和可用资源情况,为灭火和应急疏散提供建设性意见。

火灾危险分析:危险分析的最终目的是要明确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对象(即存在哪些火灾危险)、火灾性质极其影响范围、后果严重程度等,为灭火和应急疏散准备、响应和降低火灾损失提供决策和指导依据。危险分析的结果应能提供:

建筑分布、功能及使用情况;重大或较大火灾危险分布情况及主要危险物质种类、理化性质等;可能的火灾事故及其后果影响分析;特定的时段;可能影响灭火和应急疏散的不利因素

灭火和应急疏散资源分析:针对火灾危险分析所确定的主要危险,应明确灭火和应急疏散所需的各种资源,分析已有的灭火和应急疏散资源和能力,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设施、救援物资中的不足,为灭火和应急疏散和预案的编制提供指导。

法律法规要求:灭火和应急疏散有关法律法规是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的重要前提保障。应列出国家、省、地方涉及灭火和应急疏散各企事业单位的职责要求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作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消防条例》等。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准备

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否在灭火和应急疏散中发挥作用,不仅仅取决于灭火和应急疏散自身的完善程度,还取决于灭火和应急疏散准备的充分与否。

机构与职责:为保证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机构组织体系,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领导机构、应急响应中心以及相关机构等,对承担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应有明确规定。

灭火和应急疏散资源:灭火和应急疏散资源是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的重要保障,应根据潜在的火灾危险和后果分析,合理组建灭火和应急疏散力量,配备所需仪器设备(如灭火器、自动灭火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与更新,始终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人员培训:针对潜在的火灾危险,对所有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保证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人员具备相应的救援能力。

预案演习:预案演习是对灭火和应急疏散能力的一个综合检验,能使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人员进入“实战”状态,熟悉整个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的程序,明确自身职责,提高协同作战能力,保证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协调、有效、迅速地开展。同时,应对演习的结果进行评估,分析预案存在的不足,并予以改进和完善。

消防知识教育:人们消防安全意识是火灾中减少伤亡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灭火和应急疏散准备工作的一项内容,平时就应注重对员工的日常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潜在火灾危险,掌握必要的消防逃生自救知识,了解常用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疏散线路及集合点。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中需要明确并实施的核心功能和任务。

接警与通知:准确了解火灾大小、地点等初始信息是决定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关键,接警作为应急响应的第一步,必须对接警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保证迅速、准确的向报警人员询问火灾现场的重要信息。接警人员接警后,应按预先确定的通报程序,迅速向有关机构发出火灾事故通知,以采取相应行动。

指挥与控制:灭火和应急疏散往往涉及单位多个部门,因此,对灭火和应急疏散行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是有效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关键。建立统一的指挥、协调和决策程序,便于迅速有效地进行响应决策,确立灭火和应急疏散行动优先原则,指挥协调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行动,合理有效地调配和使用灭火和应急疏散资源。

警报和紧急公告:当火灾发生后,不足以控制,可对建筑物内人员造成威胁时,应及时启动警报系统,向单位内人员发出警报,同时通过如广播系统等发出紧急公告,告知发生什么情况,对自己可能带来的威胁,自我保护措施,疏散线路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以便人们能及时做出自我防护。

通讯:通讯是指挥、协调和与外界联系的重要保障,在现场指挥、消防控制室、各灭火和应急疏散机构、医院和消防队之间,必须建立完善的通讯网络,并在灭火和应急疏散过程中,始终保持通讯网络畅通。

火灾监测与评估:在灭火和应急疏散必须对火灾发展态势及影响及时进行动态的监测。火灾检测在灭火和应急疏散行动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其结果不仅是控制火灾现场,也是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人员安全的重要依据。

警戒与治安:为保障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火灾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是十分必要的,目的是防止与灭火和应急疏散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人群疏散与安置:人群疏散是减少人员伤亡扩大的关键。应当对疏散的紧急情况和决策、预防性疏散准备、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庇护场所以及回迁等做出细致的规定和准备,应考虑疏散人群的数量、所需要的时间以及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疏散等问题。

公共关系:火灾发生后,不可避免的会引起公众及媒体的关注。应将火灾信息、影响、救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消除恐慌心理,避免公众的猜疑和不满。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人员安全:在火灾发生后,必须对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人员自身的安全问题进行周密的考虑,包括安全预防措施、个人防护、现场监测等,明确紧急撤离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人员的条件和程序,避免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人员受火灾伤害。

五、现场恢复

现场恢复是在火灾被控制扑灭后进行的短期恢复,并意味着救援工作的结束,并转进入到另一工作状态,即现场恢复到一个基本稳定的状态。大量的经验教训表明,在现场恢复的过程中往往仍存在潜在的危险,如余烬复燃、受损建筑倒塌等。如1994年珠海市“6・16”特大火灾和厂房倒塌事故就是在火灾现场恢复过程中,厂房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极为深刻。所以,应充分考虑现场恢复过程中的危险,制定现场恢复程序,防止事故发生。

六、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的指导文件。应当对预案的制定、修改、更新、批准和做出明确的管理规定,并保证定期对预案进行评审,针对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预案中暴露出的问题,不断更新、完善和改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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