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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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篇1

国家出台“双减”政策后,大量教育培训机构生存发展面临重重困难。

一、培训机构生存艰难。近年来,教育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XX街道目前已有XX家教培机构,行业竞争压力较大。近期国家出台了“双减”政策,再加上受到疫情影响,所有教培机构全部关闭,处于举步维艰的境地。XX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表示,“培训机构目前面临多种困难,主要是收入减少、场地租金压力和人工成本,现在收取的学费也按照比例退还了,但是房租依然要付,老师虽暂停工作,但是为了安定老师不流动,每月工资和社保还是正常支付,生存压力很大”。该负责人对未来的前景也不乐观,“国家政策出台后,学科类培训受到很大限制,一些老师都在观望,担心今后课时会锐减,收入也将大幅减少,有的已经开始考虑跳槽,想考进公办学校。而且疫情还在继续,后续的影响还很难预测”。

二、机构转型存在困难。随着国家“双减”政策的出台,所有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都面临转型的问题,但转型为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或线上教育培训并非易事。XX培训机构负责人表示,“主要考虑转为艺术类培训或者进行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培训,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涉及到新的领域原来的老师是否能胜任,而且大家都转型做非学科类教育培训,面临的竞争压力会更大。而且如果开设线上培训,之前老师没有接触过线上教育,不适应线上教学的环境和风格,原来的课程是不可能直接移植到线上环境的”。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篇2

(一)财务人员队伍庞大,人员素质低。撤乡并镇后,我区辖6镇4乡,94个村,1048个村民小组,现有会计人员315人,其中:村会计106人,组会计209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248人,占78.75,接受会计专业系统学习的仅22人,占6.98,60以上的会计人员年龄偏高。文化程度低,专业素质不高,对新会计制度不熟悉,难以适应当前农村财务管理的要求。

(二)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有章不循、有规不依,个别干部既当家,又管钱,既是审批人,又是经办人,白条抵库,坐支挪用时有发生。会计记帐不规范、帐目混乱、漏帐错帐、节节帐、包包帐、帐外帐等问题严重,影响班子团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诱发农民集体上访,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20__年1—5月,区农林局、区监察局处理农民因农村财务引发的上访和案件5起,接待农民来访30多人次。

(三)财务公开不落实。一是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彻底,公开的财务数字比较笼统,没有明细,达不到群众监督的目的;二是财务公开内容没有相关部门监督认可,使内容和数字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财务公开流于形式,达不到民主理财的作用;三是由此造成各乡镇收取各种税费困难,既使是合理的费用,都有不同程度的尾欠,全区到20__年末税费累计尾欠575万元。

(四)会计聘用制度不健全。一是会计任免随意性大,更换频繁,换班子就换会计;二是会计选拨、任用不规范,近亲繁殖,不倒翁式的终身制,近亲顶岗的世袭制,安插配人的任命制现象存在;三是监督管理乏力,对会计人员缺乏有效的考核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

(五)非生产性开支大。在开支上大手大脚,不量入为出,寅吃卯粮,公款办私事,公款吃喝,挥霍浪费严重,致使集体经济不堪重负,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六)负债金额大,且不良债务比例重。1999年对村级债务清理的情况表明,全区村级负债总额为172.7万元,平均每个村负债1.69万元,且不良债务占负债总额的79.2,村级负债还有增加的倾向。

二、对策

(一)建立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实行村社财务“双代管”。依托乡镇农经站设立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由农经站长任主任,配备专职会计、出纳各一名,实行村社财务“双代管”。在确保不改变村社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得益权和审批权的前提下,由村社分别与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签定委托协议书,取消村社财务管理人员,服务中心村社会计、出纳业务,村里只设一名报帐员。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为各村社分别设立银行帐户,分别建立帐簿,分别核算财务收支,银行帐户实行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与村社双方印鉴共同管理。

(二)统一模式,规范运作。

1、村社收支票据统一在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领、用、存”,实行登记制,年终收回,从源头上堵住村社收入漏洞。

2、实施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由3至5人组成,村由5至7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审议集体财务收支事项,听取广大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3、规范村社帐簿、表册。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内部往来登记簿”、“库存物资登记簿”、“固定资产登记簿”和“村社财务结报单”、“会计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村社收支月报表”等帐簿、表册,杜绝村社帐簿五花八门,报帐凭证白条多的现象。

(三)实行财务公开。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要求,抓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形式的统一。一是统一公开内容,按照《暂行规定》确定的7大项38小项内容要全面逐项公开,没有确定但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必须如实细致公开;二是统一公开时间,全区统一每季度末次月5日为公开日,村财务每一季度公开一次,社财务每半年公开一次;三是统一公开程序,公开前,由民主理财小组对拟公开内容进行审核,报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同意后公布,公开后,认真接受群众查询,对公开中反映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或纠正结果向群众再公开;四是统一公开形式,公开栏要设立在主要交通路口、群众聚集地,并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

(四)坚持“两审议”制度。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要坚持走民主管理的道路,大力推进民主议事制度,要充分发挥群众管理集体财务的积极性,坚持“两审议”制度。一是坚持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审议制度。村社集体每年的财务预决算、经营项目的承包、集体资产的处理、集体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基建项目资产安排等重大财务活动必须经村支部、村民委员会讨论审议;二是坚持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度。经村支部、村民委员会审议的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才能施行。

(五)强化农村财务审计。加强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情况,集体土地征占收入管理使用情况、应收款项的回收情况、集体资产对外投资收益情况的审计,对离任的村社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整训队伍,提高素质。农村财务管理混乱是农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重要根源,而造成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就是农村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为此,必须加强对农村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颁发会计人员上岗证,持证上岗,提高财会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能力。

三、实行村社财务“双代管”的好处

(一)能从根本上改变过去的“节节帐”、“包包帐”、“帐外帐”问题。由于村社干部换届,调整中不存在调整财务人员的问题,而且一切收支都必须通过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办理,杜绝收入不入帐和坐收坐支的行为,保证会计帐务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二)促进和保证农村财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实行村社财务“双代管”后,由于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按要求进行财务的月(季)公开,使农民群众能够了解村社财务的收支情况,消除农村不稳定因素和因农村财务问题引起的集体上访。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篇3

一、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背景世界舆论普遍认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仅会大大推动中国与东盟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将改变整个亚洲政治经济发展的路向,其意义十分重大.实际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出与实施有其鲜明的时代背景,完全是中国与东盟经济发展与合作的内在需要,也是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的需要。1.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缘起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始于2000年在新加坡召开的第四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10+1)。会上东盟_些国家对中国即将加入WTO感到担忧,认为入世后,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将促使国际投资从东南亚转向中国,从而对东南亚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对此,当时的朱镕基总理解释说,中国入世不会对东盟经济构成威胁。为了进一步解除东盟的担忧,朱镕基总理又主动提出双方成立自由贸易区的设想,此举在东盟国家引起极大的反响。2001年3月,在中国的建议下双方成立了联合专家小组,对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经济效益以及中国加入WTO后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专家小组的报告认为,中国与东盟在贸易结构上具有很大的互补性,目前双方贸易额占各自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都较小,表明双方之间的贸易潜力很大。如果成立自由贸易区,则会产生较大的贸易创造效应,使双方都能受益。专家小组用“全球贸易分析项目”模型测算后,得出如下结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使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增长48%,使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增长55%。同时,它将使东盟整体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0.9个百分点,而使中国的GDP增长0.3个百分点(按2000年数据计算)。专家小组的报告得到东盟经济部长和外交部长会议的支持。原来对此存有疑虑的几个东盟国家(如印度尼西亚、菲律宾)也改变了态度。这样,东盟10国统﹁了认识,进入双方协商阶段。经过半年多的磋商,在2001年11月文莱举行的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双方正式达成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协议。紧接着双方就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有关具体问题进行了6次谈判,并在2002年11月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的中国东盟(10+1)峰会上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确定在2010年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是双方领导人高瞻远瞩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中国第一次承诺与他国达成自由贸易安排,堪称中国与东盟关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2.中国的承诺中国与东南亚是近邻,社会、经济、文化的交往有着悠久的历史。加强合作,不仅有利于中国与东南亚各国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整个亚洲地区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因此,深化发展同东盟国家的睦邻友好合作,是中国政府坚定不移的政策。2001年11月,中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就双方在新世纪加强合作达成共识,一致决定在未来10年内建立一个拥有17亿人口、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和1.2万亿美元贸易总额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并把农业、信息通讯、人力资源开发、相互投资和湄公河开发作为新世纪合作的五大重点领域。从而使双方合作的目标更加明确。其中中国政府的承诺对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早期收获”。为了使东盟国家能尽快享受到自由贸易区的好处,中国主动提出“早期收获”计划,提前向东盟国家开放农产品市场,即挑选一些东盟出口较多的农林水产品和其他产品,先行降低关税。这些产品不用等到10年后再取消关税,而是提前到2011年1月起降税。这一举措优先给予东盟国家实惠,使大多数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家获益非浅,因而受到它们的普遍欢迎。此外,为了消除东盟的疑虑,维护中国与东南亚业已形成的友好关系,中国准备提前5年先行向东盟开放市场。其二,中国对于东盟新成员实行特殊的、差别的和灵活的待遇。为了加快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考虑到东盟10国的具体情况,中国承诺对目前尚未加入WTO的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4国实行特惠关税待遇。2011年1月1日起,其向中国出口的部分产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这一承诺已在2002年11月的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兑现。同时,承若免除柬埔寨总额2亿美元的债务,并将继续向柬方提供发展援助。其三,中方将积极致力于湄公河流域开发。中、老、缅、泰四国专家已完成了上湄公河通航的环境评估工作,清理碍航礁滩的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中方将出资500万美元资助这一工程的开展。其四,中方将继续支持并参加“电子东盟”的建设。今后几年,中方将加大对东盟人员的信息技术培训力度,并积极参加东盟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今后5年内中国将为东盟培训500名信息技术人员。其五,开拓医疗卫生方面的新的合作领域。东盟国家十分重视艾滋病的防治,中方也认为这是一个紧迫性的问题。中方愿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支持东盟的努力,开展与东盟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在中西药结合治疗等方面。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应对SARS中,中国政府与东盟正在进行卓有成效的合作。3.中国东盟经贸合作增势强劲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东盟与中国经济关系获得了迅猛的发展,这也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得以在较短时间内达成协议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2003年中国东盟贸易创下历史新高,达到782.52亿美元,是1975年的近150倍。东盟国家出口到中国的产品在近年平均增长了54%,其中增幅最大的是菲律宾(91%)、马来西亚(84%)和泰国(50%)。近年来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已呈现出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贸易增长迅速,其增长速度快于中国和东盟各自的总体对外贸易的增长速度;二是双边贸易在各自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不断增加;三是双边进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即交换的主要商品实现了由初级产品向工业制成品的转变,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长;四是在双边贸易中,中国出口的增长速度低于进口的增长速度,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逆差逐步扩大。2003年,中国对东盟的贸易逆差高达164亿美元。应该指出的是,“早期收获”的实施,带来了中国与东盟四国果蔬贸易的巨幅增长。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1年上半年我国自东盟进口水果蔬菜242万吨、价值3.3亿美元,分别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30.7%和38.7%;对东盟出口果蔬81.9万吨,价值2.7亿美元,增幅分别达12.5%和33.9%。上半年我国自泰国进口果蔬158.3万吨,价值2.1亿美元,分别增长22.9%和35.9%。其中水果9.6万吨,蔬菜148.7万吨,分别增长90.7%和20.25;我对泰国出口果蔬5.9万吨、价值2635万美元,激增1.5倍和1.4倍,其中水果2.9万吨、蔬菜3万吨,分别激增2.2倍和95%。可以说与中国签署实施“早期收获”的成员是最大的受益者。如泰国椰子、木薯出口中国数量大幅增长。”可以预见,这种贸易门槛的逐步降低和拆除,将会带来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开发市场的新选择。在货物贸易增长强劲的同时,中国与东盟在投资方面的合作同样取得显著实绩,开始出现双向投资的特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3年底,东盟国家来华投资项目达到22075项,协议投资金额645.9亿美元,占中国合同吸引外资总额的6.85%;实际投入323.7亿美元,占中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6.46%。投资领域遍及加工业及宾馆、饭店、住宅等不动产业发展到金融、零售、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然而,中国对东盟各国的投资尽管绝对金额较小,但潜力大,增长速度快。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底,中国企业在东盟国家投资的项目已达857个,中方投资金额约为9.4亿美元。此外,中国与东盟双边的经济技术合作也获得了拓展。东盟国家已经是中国重要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市场。截至2003年底,中国企业在东盟国家签订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合同金额达249.9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70.5亿美元。4.双边政治关系日益加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与东盟的双边政治关系发展稳定,政府高层官员互访频繁。特别是进入11世纪以来,中国和东盟关系有了重大进展。中国、东盟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这是中国与东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南海问题的政治文件。此外,还签署了《中国-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2003年,中国作为第一个非东南亚大国正式加人《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与此同时,中国与东盟签署了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文件,东盟已成为第一个与中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地区组织,等等。这一系列的举动向外界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本地区各国完全可以通过对话处理好相互间存在的分歧,它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政治信任度发展到了新的水平。二、中国-东盟仓由贸易区建设面临的问题区域经济合作,作为发展中国家之间合作的一种尝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必然会碰到来自内部与外部、政治与经济等多方面的阻力,诸如“中国威胁论”、成员体之间的巨大经济差异等问题。所以,其建设进程决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对此,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以及实际部门的工作者都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这里笔者仅对下列三个问题作一分析1.谈判进程阻力重重东盟秘书长王景荣在不久前举行的“2011年东盟—中国”论坛上透露,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谈判正受到阻力。原定2011年6月30日结束的货物贸易谈判已无法如期在6月底完成。按照中国和东盟此前达成的协议,中国和东盟需依次完成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以及劳务等谈判,才能最终达成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之所以受阻,其主要原因是:(1)根据泰国朱拉隆功大学的柴拉迪约教授(SuthiphandChirathivat)分析,主要是菲律宾和印尼等国的中小型企业因害怕无法应付中国企业的竞争,而要求政府暂缓废除贸易壁垒。(2)出现“僵局”的原因主要是东盟一些国家正在进行大选,并导致中国和东盟在“一些敏感商品上的谈判”出现一些分歧。今年印尼和菲律宾都进行了大选,这些国家的政治势力为了能获取国内工商业特别是制造业人土的支持,纷纷打出保护本国产业的“政治牌”。这说明,成员体国家政治经济的任何变动都会对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产生影响。可见,进程的推进、协调是艰巨的。值得指出的是,2011年7月19日,东盟秘书长王景荣访问中国时,表达了希望尽快和中国达成整体自贸协定的热切愿望。如果协商顺利,中国和东盟有关货物贸易的谈判有望在年内完成。2.货物贸易自由化中的关税减让关于货物贸易,根据已达成的共识,自由贸易区全面建成后,除极少数特殊产品外,所有产品的关税将降至0-6%,并取消所有非关税措施。中国的平均关税虽然目前已降至12%,但比东盟的WTO成员的平均关税要高出10个百分点左右。我国对东盟的一些主要产品的进口关税更高。如中国对泰国进口的大米征收高达113%的关税,对从马来西亚、印尼进口的棕榈油的关税也较高,配额之内的关税为9—10%;配额之外的棕榈油征收30%的关税,另还附加13%的增值税。对此,东盟国家非常关切。我国与东盟国家在关税减让方面面临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双方同为发展中国家,都有需要保护的幼稚工业和民族产业,在关税减让方面,势必要适当照顾。因此,中国与东盟关税减让的操作将借鉴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税减让的做法,将各国减让关税的商品分为4类:即包含类(inclusion)、暂时不包含类(temporaryexclusion)、敏感类(sensitivity)和一般例外类(generalexception)。这4类商品的关税将分阶段进行减让。除关税壁垒外,中国和东盟双方在彼此市场上都面临着一些非关税壁垒,如海关程序、许可证要求、标准要求、知识产权、法规的执行等。有一些非关税壁垒是来自东盟单方面的,如对签证和工作证方面要求苛刻等。东盟方认为,中国的非关税壁垒主要是配额、许可证制度以及其他进口控制措施。3.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南海诸岛的争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成员仍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南中国海问题尤为突出。尽管历史考证,南沙群岛归属无可争议地属于中国,但现状是菲律宾和越南等国都提出了对南沙群岛的主权问题,并占据着部分岛屿,觊觎着该岛海域丰富的石油等资源。因此,如何历史、现实、客观地认识与处理中国与东盟在南海岛屿的纷争,切实履行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在南海问题争议解决之前,各方承诺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并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寻求建立相互信任的途径,包括开展海洋环保,搜寻与救助,打击跨国犯罪等合作,已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能否最终建成重要因素之一。三、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1.国家利益与区域利益所有参加区域经济合作的国家都有其经济的动因和追求,但是,如果每个国家都把国家利益放在区域利益之上,只想所得,不想有失,那么区域经济合作是搞不起来的,即使勉强搞成,也不会取得太多的实质性结果。因此,如何协调国家利益和区域利益是区域经济合作必须妥善处理的问题。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过程中,有关国家相互之间既要考虑自身的利益,也要考虑他国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强国和大国需要作出一些利益让步,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取得成功。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过程同样是寻求利益平衡的过程。中国领导人在正式启动谈判前宣布将向老挝、柬埔寨和缅甸提供特别优惠关税待遇,以增加从三国的商品进口量。这一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表明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妥善处理国家利益与区域利益将始终存在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及自由贸易区运行的全过程。2.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关系当前东盟国家在区域自由贸易区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关系上有不同看法,个别国家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举措招致区内其他国家的反对,担心这样做可能为域外国家的产品进入东盟打开后门。新加坡已与新西兰、日本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并正在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等讨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问题,马来西亚对此曾公开表示不满。东盟有的国家,如泰国和新加坡提出希望与中国率先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区,树立一个样板,带动东盟与中国自由贸易区早日建成,但一些国家则担心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会分散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注意力。如何处理双边贸易协定与区域贸易协定之间的关系,是中国与东盟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与区域自由贸易区二者是良性互动的关系,可以相互促进。通过双边自由贸易谈判可进一步推进区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就像区域自由贸易区与WTO框架是相辅相成的,其运作原则是通过局部性促进区域贸易自由化,达到总体上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的目标。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自由贸易区也是相互统一的整体。美国的贸易政策历来都是从三个层面展开的,即多边、区域与双边,相互促进。美政府在全球多边谈判受阻,区域谈判得不到国会授权的情况下,往往通过双边的渠道拓展市场,为本国产品寻找出路。与多边、区域谈判相比,两国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具有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双边合作的好处还表现在:可以从小范围的实质性合作做起,在此基础上扩大合作范围,提高合作水平。欧盟的合作是从法德煤钢联营的基础上开始的,如今已发展成世界上合作水平最高的经济货币联盟。此外,通过商谈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本身也是学习和试验的过程,许多经验可以直接运用到多边和区域谈判中去。当然,中国与东盟个别国家进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应在取得东盟各国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双边自由贸易谈判应服务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并在进程上与之相协调,从而避免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产生不利影响。3.自由贸易区的运行机制问题是建立一个开放型的自由贸易区,还是组建一个封闭型的自由贸易区,这是中国与东盟目前的难题。作为一直倡导“开放式地区主义”原则的亚太经合组织下的次区域经济集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只能是开放型的贸易一体化组织。但当前“开放式地区主义”的原则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巨大挑战。APEC通行的单边主义和松散的非制度性状态常常导致各成员方单边计划始终无法有效保证集体行动计划目标的如期实现,结果使各成员国所获得的实惠要比紧密型的自由贸易区少得多。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可能会向紧密化方向发展。因此,在开放型和机制性之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必将面临艰难抉择,并需处理好如下两个关系:第一是如何解决“开放式地区主义”与封闭型的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第二是如何处理好不同制度和不同发展水平成员之间利益的分配问题。4.贸易投资自由化与经济技术合作的关系目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大不相同,对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的目标与承受能力也不尽一致。同时,中国和东盟一些国家的关税仍然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自由贸易区,双方之间的贸易增长很有可能来自于区域外部国家的贸易转移;由于双方产业结构趋同可能会使竞争加剧,而加剧的竞争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被迫做出调整。另外,从规模经济角度来讲,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规模略显单薄,因而贸易自由化取得的效果将比较有限。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这两个轮子缺一不可,两者关系处理得好坏,涉及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前景,因此在今后的最终时间安排表中应两者并重,避免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方向发生逆转。我们要借鉴东盟自由贸易区业已成型的架构,加快自由贸易区技术设施、标准化和政策等方面的便利化建设步伐,减少贸易和投资的程序,加快货物、服务、资本的自由流动速度。5.经济差异与利益平衡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成员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差距在100倍以上,远高于欧盟内部的16倍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内部的30倍的差距水平。由于区内各成员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它们的合作目标和承受能力也不尽相同。由于中国与东盟总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同,产业结构相似,相互间的经济竞争不可避免。中国与东盟的出口商品和市场结构相近,出口贸易仍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双方在区内市场的竞争将趋于激烈,一些出口商品在第三国有重叠现象而存在竞争。同时,现有中国与东盟在区外吸引外资和区内双向投资存在非对称性,中国入世后大量吸引外资,而金融危机后东盟吸引外资能力减弱;东盟在中国的直接投资规模较大,而中国对东盟的投资起步较晚。各成员国在区域内外的贸易与投资的竞争,也会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产生不利的影响。在设计和实施其关税减免的进程和标准,尤其要注意利益平衡。中国既要考虑自身的实际承受能力,又要适当照顾各方的态度和要求,注意照顾东盟中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在减税商品的幅度、速度和过渡期方面,给予适当的宽限,因为经济差距最终将阻碍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步伐。事实上“早期收获”的付诸实施就是充分考虑了东盟的现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是一个巨大的工程,需要中国与东盟双方共同努力,求同存异,不要过分计较眼前利益。只有这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进程才能如期甚至加快推进。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1篇4

关键词:城市道路横断面设计问题解决方法

随着我国城市进程的发展,城镇人口密度越来越大,车辆也越来越多,这直接给城市交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城市拥堵现象严重,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交通安全很难得到保证。因此,如何规划城市道路才能保证城市交通的安全、通畅,就成为了当前相关交通部门与城市规划部门共同面对的主要难题。而在城市的道路规划中,横断面的设计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交通的安全与通畅,据交通部门统计显示,城市交通事故的发生地大部分都是在横断面或横断面附近发生,这也再次提醒了有关部门在道路规划设计时需要格外重视横断面的合理与安全。笔者在对当前我国的城市道路横断面的规划设计现状进行了研究与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希望能够为城市道路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参考。

1、道路横断面规划设计现状及问题

一般来讲,道路的横断面主要是以车行道、人行道以及分隔带的形式互相组合而形成的。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到实际交通的需求,并结合具体的道路周边环境与城市特色等因素,综合分析,制定出安全、美观、合理的横断面设计。但就目前我国现有的城市道路横断面设计中,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缺陷,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的安全稳定,也给居民的出行带来很大不便。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大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1.1道路横断面规划设计忽视对道路功能的考虑,道路安全性较差

为适应机动车迅猛增长需要,带动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我国大城市双向6~8条机动车车道的主干路愈建愈多。因建设分隔带及行人过街安全岛需占用宝贵的车行道资源,并且有可能“影响气派”,而往往遭到忽视。此外,我国城市道路大多未设置行人过街专用信号灯,尽管在行人斑马线前方的机动车道上设置了汽车让行人的菱形警告标线,但行人仍需根据车流状况判断能否安全过街,由于道路双向车流到达不均匀以及车行道较宽,许多行人、自行车横在机动车道上等待过街,这不仅影响干路多个车道的通行能力,而且造成极大的交通隐患。

1.2道路横断面宽度分配难以适应远近期过渡

我国不少城市在道路规划建设时,往往仅研究路幅宽度,并未深入研究快慢车道的合理分配以及断面形式的远近期结合。如快慢车道总宽为17~20m的现状干路,若机动车道分配为双向4车道,则非机动车道密度不能满通需求;若机动车道分配为双向2车道,又存在非机动车道较宽的断面浪费。又如快慢车道总宽为12m或快车道为10m的现状干路,改造为机动车双向4车道时,车道偏窄,人行道或分隔带上行道树面临着被砍掉危险,使城市道路建设陷入保护城市特色与解决交通问题的两难抉择。

1.3机动车车道偏宽,道路建设存在着资源与资金浪费

目前就我国的城市道路横断面规划设计的发展来看,很多设计人员只注重了加宽机动车车道以缓解车辆增多带来的交通压力,而忽视了对横断面的优化规划设计,并不能真正的解决道路拥堵的问题,且占用了更多的土地,浪费了资源能源,也使得大量的资金投入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

1.4干路机动车车道条数标准不合理,道路拓宽改造造成城市特色的严重破坏

拓宽道路增加机动车道条数是解决城市交通堵塞的重要手段,但随着道路两侧用地新一轮开发的完成,往往诱发更多的城市交通,这就使城市道路规划建设陷入“面多加水,水多加面”的恶性循环,导致城市道路拓宽改造永远赶不上机动车发展需要。且随着干路的每一次拓宽改造,我国的城市特色、城市风貌却在遭受建设性破坏,这不仅违背广大人民的情感和意愿,而且不能很好地解决交通问题。

2、优化城市道路横断面规划设计的建议

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保证市民的出行安全,必须要对交通道路的规划设计进行优化,尤其是针对当前横断面规划设计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更应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优化设计方案,切实保证横断面起到分流作用,减少路口的拥堵混乱现象。笔者以为,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来优化城市道路横断面的规划设计:

2.1注重道路功能设计,提高城市道路的宜人氛围

城市道路横断面分配必须体现不同类别交通在不同类别道路上的优先级差异,从快速路到支路,行人、自行车优先级应越来越高,但小汽车等机动车优先级需愈来愈低。地面常规公交在各类道路上都应体现一定的优先性,提高公共交通可达性,方便居民出行。为实现各类道路预期设计功能,为体现不同类别交通流的优先级差异,建议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宽度设计需打破传统,其规划设计宽度宜随着道路等级的提高而适度变窄。

2.2合理确定机动车车道宽度,节约道路用地资源,降低工程造价

对于普通地面道路,建议路缘带宽度统一采用25cm,但路侧带、分隔带上的障碍物(如行道树、杆线等)设置必须满足车辆行驶的净空要求,不能引发司机心理负担,降低道路通行能力。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是我国城市解决交通问题的必由之路,干路可能由于公交线路重复系数高,出现多辆公交车并排行驶的情况,双向4车道干路的机动车车道平均宽度宜为3.5m,双向6~8车道干路的机动车车道平均宽度宜为3.3m(承担繁重过境交通的城市出入口道路除外)。干路车道缩窄后节约的资源若设置为分隔带,不仅可提高道路绿地率,改善城市景观,提高车辆运行车速,而且可方便行人、自行车过街安全岛的设置。

2.3考虑远近期结合,合理确定非机动车道及车行道宽度,保护城市特色

随着我国城市居民出行由自行车向公交、小汽车的转变,以及平行于干路的贯通性分流支路的建成,我国城市干路系统净化为“机动车专用路”的时机将逐步成熟。为使现状的非机动车道资源能够适应将来的车道功能转变,采用分隔带形式的三幅路、四幅路道路横断面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宜为6m或4m。对于通过铁栏杆或水泥墩临时隔离的三块板双向4车道干路,考虑将来转变为机动车专用路后行人过街安全岛和中央分隔带的设置以及并不希望把大量自行车引到新建干路,建议道路近期建设横断面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为3.5m,车行道总宽为23m;对于双向6车道干路,建议道路近期建设横断面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为1.5m、车行道总宽为25m。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篇5

摘要:简要介绍了雾霾危机下我国油品升级存在的问题,根据博弈论的基本原理,构建了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在油品升级以及质量监管方面的两个博弈模型,旨在通过该模型分析油品升级缓慢的背后原因以及分析完善油品质量监管体系的必要性。通过对博弈模型决策问题的分析,结合纳什均衡结果,得出了政府应该将环境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结论,并提出了完善油品质量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博弈论;油品升级;质量监管

从2014年1月1日开始,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实施。过去一年内,国内雾霾危机重重,据有关调查,落后的油品标准成为了造成雾霾危机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车油一体,油品先行无法落实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炼油成本太高,是由政府补贴,还是由消费者与厂商自行承担无法统一;二是油品质量监管体系不完整,优价购买不到优质的油品,消费者对此极为不满。所有这些,都有一个共同指向,就是政府在公共产品供应和质量管控中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本文从政府与企业双方博弈的角度,先是通过建立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了政府与企业是否支持油品升级的问题,又从成本监督的角度建立监督博弈模型分析了油品定价的问题,并通过分析,提出对加速油品升级以及对政府监管的政策建议,为缓解雾霾危机、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些许意见。

一、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油品升级博弈

雾霾危机严重,油品升级已成为政府迫不及待的任务之一。油品升级,一方面会减缓雾霾危机,改善空气质量,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使社会福利增加;另一方面,油品升级势必会带来油价的上升,社会公众福利减少。对企业而言,油品升级一方面其生产成本将会大幅度增加,利润将大幅度下降;另一方面,也会因油品提价而带来收益。

1.博弈模型建立及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油品升级方案中统一布价,分散实施原则,我们假设博弈参与者由某一地方政府代表与一典型石油企业构成。

前提假设如下,地方政府与企业均为理性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在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机制下,我们有理由假设地方政府与企业利益一致,且初始禀赋均为π。

油品升级造成的损失为C,如果双方均同意升级则损失双方均摊。升级造成的损失包括企业因油品升级造成的利润损失,油品价格增长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以及地方政府因企业利润损失造成的政绩下滑。

企业因油品升级使油品涨价而增加的收益为F,政府也因油品升级使社会福利增加F。

C/2<F<C。

博弈战略表达式如下

从上述战略表达式中可见,如果地方政府与企业均为理性人。假定企业愿意升级时,地方政府选择升级的支付为π+F-C/2小于地方政府选择不升级的支付π+F,从而地方政府选择不升级。当企业选择不升级时,地方政府选择升级时的支付为π+F-C,选择不升级时的支付为π,因为F-C<0,从而地方政府同样选择不升级。因此,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不升级是它的占优策略。同理可以得出,对于企业而言,不升级也是企业的占优策略。因此,该博弈存在占优均衡,均衡结果为(不升级,不升级),然而,π+F-C/2>π,所以该博弈中,(升级,升级)则是该博弈中帕累托有效率的行动组合。然而,由于地方政府与企业均为理性人,所以无法进行帕累托改进,即(升级,升级)不会是一个均衡。因此,在油品升级问题上,我们国家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囚徒困境“的问题。地方政府与企业对于升级损失的分担存在着搭便车的激励。

2.博弈模型的矫正

⑴选择激励制度下的改进。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博弈受益一致。其结果为都不进行升级的囚徒困境,但若引进选择性激励制度!利用油品升级这种类似公共物品的弱排他性,可以提高提供者的收益减少不合作的收益。例如,双方在有约束性协议的制约下,若其中一方不升级,升级方得到两倍的收益,而不升级方没有受益。此时,收益矩阵见表

此时,该博弈存在纳什均衡(升级,升级)。

⑵延长博弈链条确保重复博弈得以实现。延长博弈链条其目的是确保重复动态博弈能够得以实现。这样,博弈双方就无法预知博弈次数与结果,并在此基础上都会选择升级,形成最优博弈策略。

3.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可以以考察绿色GDP的方式将环境纳入当地政府政绩考核机制,减弱地方政府只顾追逐经济利益而无视环境保护的利润驱动,增加政府油品升级带来的收益F同时减少油品升级的经济利益损失。对于不支持油品升级的一方,可以将其公布于众,通过社会舆论降低其搭便车得来的收益。

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通过协调以解决非合作博弈造成的帕累托低效率。

二、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监督博弈

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环节多、追求利润动因强,石油央企居信息不对称优势地位,因此,在油品升级过程中,企业有以低标准油品充当高标准油品的利润驱动。相应的油品质量监管体系不完善,消费者“优价”无法能够买到“优质”的油品。

1.政府监管的博弈分析

基于理性人的假设,我们作以下假设地方政府与企业均为理性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

地方政府监管成本为C。当政府监管时,会提高社会的福利,获得名誉收益π且当企业以次充好时,罚款F;不以次充好,会因政府公布名誉良好企业而同样获得收益π

企业以次充好得到额外收益a,否,机会损益-a。则博弈战略表达式如下

由以上战略表达式可以得出该博弈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以此考虑该博弈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用θ表示地方政府质量监管的概率,γ代表企业以次充好的概率。首先考虑政府的战略:

2.政策建议

结合上节均衡点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四个政府对油品企业的监管机制。加大对以次充好企业的惩罚力度,增加对以次充好企业的罚款F。即,如果F增加,企业选择以次充好的概率就会越小。

提高名誉收益π。即,γ*随着π的增加会逐渐减小,政府监管的力度也可减弱,从而政府成本也会降低,进一步减小γ*。名誉收益可以来源于公众对政府企业的信任与支持,即政府公信力与企业公信力;也可以将环境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察,以此增加政府监管的额外收益。

降低地方政府监管成本。即,成本C降低,企业选择以次充好的概率γ*也会降低。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上下一体的统一的政府监管体系,结束目前“九龙治水“的多级多部门监管状态,降低协调难度以降低成本C减弱企业以次充好的额外收益a。企业以次充好的额外收益越高,利润驱动越大,政府的监管力度θ*也就会越大。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群众举报制度,让公众代为监管,增加企业以次充好的机会成本,从而减少额外收益a。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Robot.油品质量升级“买单”谁说了算[N].2013-02-07.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篇6

关键词:施工预算;结算审核

1引言

为了能准确、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使预结算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结算纠纷,目前,我国采用财政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对工程预结算进行审核,以及审计部门对工程预结算进行再监督。这样,既减少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的结算纠纷,维护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又能准确、合理地确定工程价款,控制工程造价。

2预结算的审核内容

2.1审核预结算编制的合法合理性

首先,审核编制说明。审核编制说明可以检核预结算的编制方法、深度和编制依据等重大原则问题,若编制说明有差错,具体计算必有差错。其次,审核编制依据合法性,各种编制依据必须是符合木工程的工程性质和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再次,审核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各种依据如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等,都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进行,注意有无调整和新的规定,如有应按新的调整办法和规定进行;最后,审核编制依据的适用范围,种种定额及其取费标准只在一定的范围内适用,特别是材料价格有更强的区域范围。

2.2审核施工工程量的计算正确与否

审核施工工程量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关键。由于工程量的计算多并且繁琐,图纸显示抽象,容易造成高估冒算。因此,一是要重点审核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架、板、柱以及高级装饰项目等。二是要重点审核容易混淆或有漏洞的项目,如建筑工程中的内外墙体应以实砌体积计算,要扣除梁、柱、门、窗体积。在实际计算中施工单位往往不扣或少扣梁、柱的体积。三是要防止仪表、卫生器具、管道的阀门已计入定额,施工单位又计入安装工程量。四是

防止钢筋混凝土基础T形交接重复计算,以及梁、板、往交接处受力筋重复计算等。例如,在某工程的预结算审核工作中,出现如下问题:该工程核减多报工程量折合工程造价500多万元,主要是市政道路工程有10000多m3的挖土方及外运,而据有关图纸及施工记录显示,道路原基面标高与设计标高在±10cm以内,仅对其进行场地平整即可,不存在挖土方及土方外运工程,此项核减造价45万元。

2.3审核特定情况下工程量计算系数的确定是否合理

对于特定情况下工程量的计算方法,预算定额规定可以乘以一定的系数。例如试桩部分由于量小、分散,因此要在定额基础上对人工、机械相应乘以系数计算;天棚高度超过3.6m时,应计算满堂脚手架。如果天棚、墙面中有一项或两项为装饰、刷浆或勾缝,那么应在满堂脚手架基础上乘以不同的系数;门、窗无论是粉刷还是包铁皮均为双面考虑,若为单面时应乘以系数;素土垫层的土已包括150m运土费用,如果大面积换土夯实,要在垫层人工费中乘以0.83的系数。这些预算定额都应该在预结算审核中严格执行。

2.4审核工程定额的套用

主要审核工程所套用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工程预算所列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工程名称、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一致。正确把握预算定额套用,避免高套、错套和提高工程项目定额直接费等问题。

2.5审核其他有关费用的合理性

与预结算审核相关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1)审核其他直接费的内容,各专业和各地的情况不同,具体审核计算时,应按专业和当地的规定执行,要符合规定和要求。(2)施工管理费的审核。(3)利润和税金的审核,重点为计取基础和费率是否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有无多算或重算的现象。

3做好工程预结算审核的几点建议

搞好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控制工程造价,不仅需要审核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审核经验,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思想觉悟,同时也需要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等方面人员的积极配合。出据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只有这样,才能使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减少双方纠纷;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合理的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的经济利益,使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更加规范有序地运行。

3.1审核各项费用的计取

建筑安装工程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期间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在审核时,应审核各项费率、价格指数或换算系数是否正确,价差调整计算是否符合要求,并在核实费用计算程序时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各项费用计取基数,如安装工程间接费等是以人工费为基数,这个人工费是定额人工费与人工和调整部分之和。②取费标准的确定与地区分类工程类别是否相符。③取费定额是否与采用的预算定额相配套。④按规定有些签证应放

在独立费用中,是否放在定额直接费中计算。⑤有无不该计取的费用。⑥结算中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调整结算文件规定计取费用。⑦费用计列是否有漏项。⑧材料正负差调整是否全面、准确。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取费项目有无挂靠高套现象。⑩有无随意调整人工费单价。例如,在某工程的预结算审核工作中,出现如下问题:①大型土石方在送审结算书中按人工装土自卸车运土套算,这样与实际不符,属高套定额。评审根据实际情况,大开挖出土的10%按人工装土自御车运土计算,其余土石方按挖土机与自御车联合作业计算,此项因高套定额子目核减造价200万元;②报审结算书中外电工程收取了“繁华路段施工增加费”,而根据造价部门的解释,该工程不具备收取此项费用的条件;③“邻近带电系数”应只对该工程公用电缆沟等带电施工部分收取,而报审结算书将其列入全部工程计费。另外,文明施工费等按规定应列入独立费的则被列入了直接费。

3.2谨慎对待有争议的问题

对于建筑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预结算审核人员可将有争议的问题,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分别写清楚每个问题应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所套定额、计算方法等,然后通知对方,以求得问题的统一。在此基础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双方可以约定时间、地点共同研究问题,交换意见。双方都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改的精神,相互提供计算资料、依据、套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最终达到以理服人、认识一致。争议双方经过协商后,仍对一些问题有分歧,可请建设银行进行调解。建行在接到双方的邀请后。经过调核研究,再与双方约定时间、地点,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分析各方提出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支持正确一方并向另一方作必要的解释。如果经过调解仍有个别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没有解决,双方把分歧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报送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裁决。

3.3大力提高预结算审核人员的水平

建筑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头绪繁多,工作量大,工作时间跨度大,因此,对于从事建筑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的专业人员来说,责任心就显得极为重要。例如,在工程量的计算中,小数点错位是常见的错误。几乎所有参加预结算审核的人员都遇到过工程量小数点错位的现象。出现这些问题对于经验较丰富的审核人员比较容易发现,但对于初做这项工作的审核人员来说,则应特别注意,只有不断加强对预结算工作的责任心,才有可能防止施工单位将工程量人为地成倍扩大,从而保证预结算工作的严肃性。与此同时,预结算审核专家除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对项目设计预算和工程结算执行审核把关之外,另一项重要任务是指导项目设计预算编制人员和工程结算人员提高预结算编制水平。因此,预结算审核专家除对所审核的项目预结算进行审核评价之外,应列出

预结算编制中存在问题及其引起原因的明细清单与项目实施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意见交换,以便于预结算编制人员进行预结算修改,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以提高预结算编制的整体水平。

3.4审核隐蔽验收记录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设计及质量要求,其中设计要求中包含了工程造价的成份达到或符合设计要求,也就达到或符合设计要求的造价。因此,作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进行工程结算的前提。目前,在很多建设项目中隐蔽工程没有验收记录,到竣工结算时,施工企业才找有关人员后补记录,然后列入结算。有的甚至没有发生也列入结算,这种事后补办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仅存在严重质量隐患,而且使工程造价提高,并且存在严重腐败现象,因此,在审核隐蔽工程的价款时,一定要严格审核验收记录手续的完整性、合法性。验收记录上除了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确认外,还要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记录日期,防止事后补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发生,为竣工结算减少纠纷铺平道路,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3.5预结算审核应当重点突出

由于不同的个体存在认知差异,对建筑工程项目控制目标的理解也各不相同,这些差异将不同程度地反映在预算编制和工程结算中。因此,预结算审核就显得必要。施工图预结算的审核,主要抓住结构工程量计算和较复杂的工业建筑与公共建筑工程的定额套用,以及容易发生失误或容易使人忽视的具体问题上,这是审核的关键所在。通常应侧重审核预结算表中采用工作项目的技术条件、相关工作量、相关调整系数、预结算标准等预结算编制的主要客观依据是否充分,

预结算编制说明是否详细合理等。与此同时,预结算审核专家除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对项目设计预算和工程结算执行审核把关之外,另一项重要任务是指导项目设计预算编制人员和工程结算人员提高预结算编制水平。因此,预结算审核专家除对所审核的项目预结算进行审核评价之外,应列出预结算编制中存在问题及其引起原因的明细清单与项目实施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意见交换,以便于预结算编制人员进行预结算修改,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以提高预结算编制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孔宪锋,马翔鹏,徐永生.谈工程预算的审核[J].辽宁建材,2004,(1):53.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篇7

[关键词]供应链物流成本成本控制

一、供应链物流成本的含义、构成

1.供应链物流成本的含义

所谓供应链物流成本,指的是与特定企业在整个供应链运作过程中与物流作业相关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消耗或支出。作为一种共生型物流管理模式,供应链物流管理强调供应链成员组织不再孤立地优化自身的物流活动,而是通过协作共同提高供应链物流的整体效率。

2.供应链物流成本的构成

供应链下物流总成本主要由以下七个部分构成:(1)物流过程的研究设计、重构和优化等费用。(2)物流过程中的物质消耗,如固定资产的磨损,包装材料、电力、燃料消耗等。(3)物资在保管、运输等过程中的合理损耗。(4)用于保证物流顺畅的资金成本,如支付银行贷款的利息等。(5)在组织物流的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有关物流活动进行的旅差费、办公费等。(6)从事物流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形式的补贴等。(7)在生产过程中一切由物品空间运动(包括静止)引起的费用支出,如原材料、燃料、半成品、在制品、产成品等的运输、装卸搬运、储存等费用。

二、供应链物流成本控制的途径――供应商管理库存(VMI)

1.VMI的实施方法

库存状态透明性(对供应商)是实施供应商管理用户库存的关键。供应商能够随时跟踪和检查到销售商的库存状态,从而快速地响应市场的需求变化,对企业的生产(供应)状态做出相应的调整。为此需要建立一种能够使供应商和用户(分销、批发商)的库存信息系统透明连接的方法。供应商管理库存的策略可以分如下几个步骤实施。

第一,建立顾客情报信息系统。要有效地管理销售库存,供应商必须能够获得顾客的有关信息。通过建立顾客的信息库,供应商能够掌握需求变化的有关情况,把由批发商(分销商)进行的需求预测与分析功能集成到供应商的系统中来。

第二,建立销售网络管理系统。供应商要很好地管理库存,必须建立起完善的销售网络管理系统,保证自己的产品需求信息和物流畅通。为此,必须:①保证自己产品条码的可读性和惟一性;②解决产品分类、编码的标准化问题;③解决商品存储运输过程中的识别问题。

第三,建立供应商与分销商(批发商)的合作框架协议。供应商和销售商(批发商)一起通过协商,确定处理订单的业务流程以及控制库存的有关参数(如再订货点、最低库存水平等)、库存信息的传递方式(如EDI或Internet)等。

第四,组织机构的变革。这一点也很重要,因为VMI策略改变了供应商的组织模式。过去一般由会计经理处理与用户有关的事情,引入VMI策略后,在订货部门产生了一个新的职能来负责用户库存的控制、库存补给和服务水平。

2.VMI的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产品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的调整问题

在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的初期阶段,由于客观市场环境的影响;终端市场产品的需求可能不会因为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后而发生比较大的影响,加上买方企业不会在刚刚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后,就对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做出上升调整,所以初期阶段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所带来利益大部分买方企业所攫取了,而在长期全面供应商管理库存后,买方企业会因为自己成本的下降,买方会利用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市场营销能力来调整自己的产品销售价格来获得更多市场份额,获得更多的消费者,这样的话,双方企业的采购价格和数量就会做出调整,调整的方式主要通过事先双方企业签署协议来达成,但在长期实施VMI过程中,调整的频率可能会比较大,所以双方企业都应该对采购的数量价格频繁变化作好充分的准备,以免在签署协议时产生矛盾和不信任。

(2)长期利益分配问题

长期实施供应商后,双方企业的利润相对于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之前,都会得到提高,但买方企业和供应商获得利益的上升却“不平等”,从整个供应商管理库存实施的过程来看,供应商承担了大部分的工作,虽然双方企业在实施前达成协议对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所需要的投资共同分担,但大部分的好处仍然被买方企业具为所有,这主要是因为买方企业相对供应商来说是产品的需求方,在整个供应链中它属于上游企业,在整个供应链管理中站主导地位,在长期内,全面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的过程中,双方企业应该对整个利润的分配在责权对等的基础上分配。分配可以根据双方企业的会计财务系统根据双方企业成本大小按比例通过签署协议来执行,分配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实物如投资设备的分配,人员培训的分配或者直接现金的分配也可以。

(3)实际工作的不断调整问题

在长期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时,双方企业的实际工作应该不断的调整来适应整个供应商管理库存的实施,这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产品管理应该向标准化,一致化发展:比如产品的包装,规格及质量体系应该同一口径,这样不但可以减少双方企业之间的误会,同时对产品的售后也有据可依。

②员工交流和培训:因为本身供应商管理库存就是一个企业之间通过协议合作的模式,人员的交流和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双方企业可以定期互派员工到企业中参观和学习,进一步熟悉的自己的合作伙伴,也可以通过员工之间的联谊来交流企业文化,以便更好增加双方企业之间的信任感,这些都可以通过企业之间的协调部门来执行。

③库存系统的进一步融合,真正作到JIT化的库存管理:如检查周期,库存维持水平,订货点水平,订单的处理和传送等等一系列关于库存管理的内容应该根据双方企业信息系统提供的准确信息不断调整。

④仓储和运输配送系统:刚开始实施时,仓储和运输配送可以通过第三方物流形式来执行也可以通过自己原有仓储和配送资源来执行,但双方企业考虑长期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的话,可以考虑通过自己原有的资源来执行仓储和运输配送,因为这样和第三方物流的服务相比,双方企业的管理层更好地整合自己所有的资源,充分利用资源,减少资源的浪费和低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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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WTO,贸易报复

一、WTO贸易报复制度概述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如果有关成员未能使被认定与一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符合该协定,或未能按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21天第3款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符合建议和裁决,则该成员应当与有关成员进行谈判,以期形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如果方与有关成员未能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天内议定令人满意的补偿,则方可以向DSB请求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实施适用协定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此即为WTO下的贸易报复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报复权的授予、行使和适用范围规定了详细而严格的原则和程序,并对报复权的行使设立了明确的监督机制,具体程序包括:

第一,总的原则是,方应首先寻求对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相同的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1]

第二,如果方认为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则可寻求中止对同一协定项下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2]如果方认为对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且情况足够严重,则可寻求中止另一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3]此即为通常所说的交叉报复。

第三,方在寻求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时,应当考虑:(I)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或协定项下的贸易,及此类贸易对该方的重要性;(II)与利益丧失或减损相关的更广泛的经济因素及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更广泛的经济后果。[4]

第四,方决定采取交叉报复时,则应在请求中说明有关理由。在请求送交DSB的同时,还应送交有关理事会,在按照第22条第3款(b)项提出请求的情况下,还应转交有关部门性机构。如适用协定禁止此类中止,则DSB不得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比如《政府采购协议》不允许交叉报复。在政府采购协议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不能由于其他协议下义务的违反而中止,政府采购协议下的争端也不能导致其他协议下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5]

第五,应方的请求,DSB应当在合理期限结束后30天内给予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除非DSB经协商一致拒绝该请求。DSB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当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如果有关成员反对提议的中止程度或者认为方并未遵守DSU关于交叉报复的程序和原则,则应提交仲裁解决。[6]

第六: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中止应当是临时性的,且只应维持至被认定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已经取消,或必须执行建议和裁决的成员对利益丧失或减损已经提供了解决办法,或者已经达成了双方满意的措施。[7]

从1995年1月1日到2001年8月31日[8],DSB授权报复的争端总共有3个:欧共体香蕉案中DSB分别根据美国和厄瓜多尔的请求作出的报复授权[9],欧共体与牛肉(荷尔蒙)有关措施案中DSB分别根据美国和加拿大的要求作出的报复授权[10],巴西飞机出口融资项目案中根据加拿大的要求作出的反补贴措施授权[11].

二、WTO贸易报复制度的意义

对于WTO下的报复制度的意义,学说著述观点不一,就笔者看来,在目前的条件下,作为DSU的“lastresort”,报复制度还是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的。理由如下:

第一,报复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国际习惯法上的权利,在国际法中是解决争端的传统手段之一。传统国际法理论认为,任何国家在其利益受国际不法行为侵害时,都有权不履行对违法国所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并可自行选择除国际法所禁止的方法以外的任何单方面对抗措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条约因违约而终止或停止实施”)第2款规定:“多边条约当事国之一有重大违约情事时:(甲)其他当事国有权以一致协议:(一)在各该国与违约国之关系上,或(二)在全体当事国之间,将条约全部或局部停止施行或终止该条约。(乙)特别受违约影响之当事国有权援引违约为理由在其本国与违约国之关系上将条约全部或局部停止实行。”

第二,WTO下的报复制度有利于保障DSB建议和裁决执行的进行。我们现在讨论的报复制度,其前提是在WTO的多边框架下来讨论的。DSU已经规定了一系列“驯服”报复的规则。我们常说,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表现出极强的司法特点,这不仅体现在争端的解决过程中,也表现在执行程序之中。在笔者看来,一个行之有效的执行程序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司法性质的最主要的表现。[12]而报复制度是DSU执行程序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是DSU的“lastresort”。在多边管制下的报复制度,报复起到的主要作用是威胁:如果被认定违反WTO的有关成员拒不执行DSB作出的建议和裁决的话,方将采取报复措施。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为了避免报复而遭受更大损失,有关成员还是会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从WTO成立以来DSB受理的270多个争端中,在执行过程中真正运用报复措施的争端也没有几个。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报复措施的威慑作用还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我们承认,上个世纪30年代,正是由于缺乏多边管制,国家滥用报复制度,给国际经贸关系带来重大的灾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我们也承认报复的实行往往是造成报复方和被报复方的两败俱伤,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国际关系中报复制度主要是作为一种威胁存在的,并不经常使用,报复总是在国际关系严重恶化、万不得已时才可能使用,而国家在发展国际关系时总是在努力避免国际关系的严重恶化。报复制度本身的威慑作用也促使争端各方以更为温和的方式解决问题。必须承认的是,在没有出现一个超越之上的实体并强制“国家”执行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之前,报复作为威胁手段,仍然不失为是一个奏效的措施。因此,与其在WTO之外允许国家自行进行报复,还不如将其贸易报复纳入到多边机制下,完善有关规定,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多边体制。当然,一些经济大国利用自己的经济地位和优势,对其他成员实行单方面报复,是违反WTO的法律规则。

第三,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报复权的授予、行使和适用范围规定了详细而严格的原则和程序,并对报复权的行使设立了明确的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了报复权的滥用行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包含的对报复权的限制性规定,真正做到了把报复权“控制在一定界限之内,并尽力将它置于国际控制之下,防止它的扩散和增加,把这个曾经是经济的武器,转化为维护国际秩序的工具”。[13]作为DSU的创新之一便是交叉报复的制定。交叉报复保证了报复可以达到与受损利益相乘的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强化报复制度的重要步骤。强化报复制度,无疑会推进国际贸易领域国际法的实施。[14]

第四,有学者认为报复制度是实力政策的体现。对于不同国家来说,报复与交叉报复是以其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实力作为后盾的,经济实力越强,报复能力就越强,这对于经济实力薄弱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利的,而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国则可以“依法”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有恃无恐地对经济弱国实施报复甚至交叉报复,这极易导致争端解决机制的畸形发展,进而影响公正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形成。[15]从经济小国、发展中国家利用报复的有效性角度来看,这种批评无疑是有道理的。但这只能说报复制度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而不能

由此否认报复制度。笔者认为,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和更优惠的待遇已经规定在WTO的实体性规范中,如《马拉喀什协定》、GATT、GATs、TRIPs等;另一方面,在DSU的执行程序中,也已经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予以适当考虑。

第五,有学者认为由于报复与交叉报复针对的是整个国家和地区,因而受到惩罚的可能是整个境内的无辜产业或企业、公司,而真正施加侵害行为的产业或企业、公司却可能并未受到惩罚,这也是有悖公平原则的。但是,我们也应当承认这样的现实:这可以充分发挥规则作为激励机制的作用,促使“无辜”的国内企业可以对政府施加压力,会引起被报复方政府在国内政治中承受更大的压力,促使政府取消对其他行业集团的违法报复,修改与WTO不一致的措施。

三、问题及其完善

1、与第21条第5款执行异议程序的关系

WTO争端解决机制关于报复的规定首先存在的问题便是和DSU第21条第5款的执行异议程序关系存在着不协调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方在要求第22条的补偿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时,是否必须经过执行异议程序?DSU第21条第5款规定:“如在是否存在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则此争端也应通过这些争端解决程序加以决定,包括只要可能即求助于原专家组。专家组应在此事项提交其后90天内散发其报告。如专家组认为在此时限内不能提交其报告,则应书面通知DSB迟延的原因和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从DSU的规定来看是无法得出关于第21条第5款程序与第22条的相关程序的先后顺序的结论。

第一,如果成员方在寻求第22条的补偿或报复时,必须先经过第21条第5款的程序,认定有关成员的执行措施与DSB的建议和裁决不一致,那么第22条赋予方的报复权利可能就无法实现。因为根据第22条第第6款,如果争端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协议的话,方可以请求DSB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DSB应当在合理期限结束后30天之内给予此等授权。如果有关成员反对提议的中止程度,或者声称第22条第3款的程序和原则未被遵循的话,应当提交仲裁。仲裁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如果执行异议程序在合理期限结束之后进行的话,根据第21条第5款规定,专家组应当在此事项提交其后90天之内完成执行异议程序(实践中几乎所有的专家组都用满了这90天的期限),而此时不仅已经超出了30天的授权报复期限,而且已经超过了60天的仲裁期限,显然成员方无法向DSB要求报复授权了。

第二,如果方在寻求第22条的补偿或报复时,没有必要经过执行异议程序的话,在多数情况下就会使得第21条第5款的规定毫无疑义,剥夺争端当事方的程序权利。第22条第2款的第一句话是用了被动语气,提到“有关成员未能使被认定与一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符合该协定,或未能按照第21条第3款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符合建议和裁决”(加重号为笔者所加)。如果没有必要经过执行异议程序,那么又是由谁来认定呢?如果由当事方自己来认定的话,很显然与争端解决的多边机制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第三,如果允许两个程序可以同时进行的话,两个程序如何协调?在严格遵循时间框架的条件下,根据第22条,如果有关成员没有提起仲裁,DSB应该在合理期限结束后30天作出授权,而第21条第5款程序下的专家组是在此事项提交其后90天之内散发报告,那么有可能存在着这样的逻辑矛盾问题:在就有关成员的执行措施是否与DSB的建议和裁决相一致的问题做出判断之前,DSB就已经做出了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由此事实上承认了有关成员的执行措施与适用协定不一致。即使是在进行第22条第6款的仲裁程序下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根据该款规定,仲裁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很显然,如果严格按照DSU的时间框架的要求的话,第22条的仲裁裁决还是很有可能先于执行异议程序专家组报告。

笔者建议应当明确第21条第5款的执行异议程序为DSU报复程序的先行程序和必经程序,除非争端双方就是否存在执行措施或执行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上不存在分歧且对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的程度不存在分歧。如果争端双方就执行措施存在争议的话,方在要求双方进行补偿磋商或中止减让之前应当首先援引第21条第5款的规定,要求DSB做出决定。只有在DSB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认为有关成员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以执行DSB建议和裁决或者有关成员的执行措施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并对有关成员造成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做出认定以后,方才可以在此基础在要求与有关成员进行谈判,以期形成双方满意的补偿方案,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话,方可以要求DSB做出方对有关成员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而授权中止的程度也应当以执行异议程序下认定的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的程度相当。如果DSB认为有关成员的执行措施符合适用协定相一致,那么有关成员就可以拒绝方的磋商请求,而DSB也应当拒绝方的报复请求。在由有关成员提起的执行异议程序下结果也是一样的。

2、报复措施

DSB应当以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程度为基础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使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与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程度相当。至于方采取何种报复措施,笔者认为只要遵循了第22条第3款的原则和程序后,方可以自己决定采取何种执行措施,这是方的权利。[16]但是,在遵循第22条第3款的前提下,如果由于修正技术上的错误、无法预见的情况[17],或者是报复方认为采取的报复措施并不奏效的话,报复方也可以修改报复措施。当然,这并不影响DSB对方的报复进行监督,有关成员也可以援引第22条第6款提起报复异议程序。

当然,第22条第3款的规则还需要进一步澄清。该款允许采用交叉报复,但是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标准进行交叉报复?什么时候在相同部门或者是在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进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是“不可行或无效”?一方面,文本中所采用的“该方认为(thatpartyconsiders)”似乎又暗示着对“可行或有效”(practicaloreffective)完全是方的主观衡量问题。另一方面根据第22条第6款的规定,是由仲裁人认定第22条第3款所列的原则和程序是否得到遵守,这又表明着应当采用客观标准。而且,即使是后者的解释是正确的,像“可行”、“有效”、“严重”的用语是非常宽泛的。目前还没有形成关于“可行”、“有效”、“严重”认定的具体标准,需要由第22条第6款的仲裁人在实践中予以进一步澄清。

3、报复的异议程序

DSU第22条第6款和第7款规定了报复异议程序。DSU报复异议程序存在的问题首先便是与第21条第5款程序以及和第22条第2款程序在时间框架的矛盾;其次,第22条第6款并没有提供解决争端双方在报复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的方法。

在第21条第5款程序对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程度做出认定以后,报复异议程序所要解决问题便是在报复的实施过程中有关成员对报复方报复的程度以及是否遵循第22条第3款程序和原则的异议。在明确了本款仲裁程序的职权范围以后,应当再进一步规定:

第一,如原专家组仍可请到,则此类仲裁应由原专家组作出。总干事应确定原专家组是否仍可请到。如果原专家组无法请到,而且争端双方无法就代替人选达成协议,应任何一当事方的请求,总干事应当在此时向提交仲裁后5天之内,与当事方协商后,从第8条的专家名册中任命一仲裁人。此仲裁人应解释为一个人或一小组。[18]

第二,本款仲裁应当在此事项提交仲裁以后30天之内,结束仲裁并将仲裁裁决散发给各成员方。为了保证在仲裁期限内顺利进行仲裁,方和有关成员应向仲裁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和数据。[19]方不得在仲裁过程中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第三,应要求,仲裁人应审查方中止的程度是否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或者是否遵循了第22条第3款所列原则和程序。各方应将仲裁人的决定视为最终决定予以接受,有关各方不得寻求第二次仲裁。仲裁人的决定应迅速通知DSB.如果仲裁人认定方正在采取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与经过认定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程度不相当或者第22条第3款程序和原则未得到遵守的话,应有关成员的请求,DSB应当要求方修改其报复措施,除非DSB经协商一致拒绝该请求。

4、报复终止程序

DSU第22条并没有明确规定了在有关成员采取了符合适用协定的措施的情况下中止减让的取消问题。第8款仅仅规定中止减让维持至被认定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已经被取消、有关成员已经提供了解决办法或已达成双方满意地解决办法。达成双方满意地解决方法的情况比较明确,但是如何构成一个“解决办法”或者相关措施“已经被取消”则会有很大的争议。第22条也没有明确规定解决这些争议的程序机制。建议第22条第8款之后应当增加第9款,规定报复的终止程序。

第一,DSB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后,如果有关成员已经消除了与DSB建议和裁决不一致的措施或者经DSB建议和裁决确认的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有关成员可以要求DSB终止授权。有关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DSB,详细说明其已经采取的措施,并请求召开DSB会议。[20]DSB应当在此请求提出之后10天内召开会议。在此会议上,DSB应当撤回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除非DSB经过协商一致决定不撤回该授权,或者方反对该撤回。

第二,如果方反对有关成员要求DSB撤回授权,或者如果方和有关成员在报复进行期间是否存在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此分歧应当通过援用第21条第5款程序加以解决。

第三,如果第21条第5款程序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为有关成员已经采取了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执行措施,在DSB通过报告的同一次会议上应当撤回授权。在DSB撤回授权以后,方不得继续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第四,如果第21条第5款程序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为有关成员所采取的措施被认定为与一适用协定不一致或者与DSB的建议和裁决不一致时,并由于此措施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期间造成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做出认定,在DSB通过报告的同一次会议上,应当要求有关成员对方进行补偿。补偿的程度相当于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期间造成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程度的2到3倍,除非DSB经过协商一致拒绝。同时要求有关成员在一定期间内使其措施与适用协定相一致。

在这里笔者建议引入惩罚性报复主要原因在于:

(1)以防止有关成员为了自身利益,无休止地通过援引争端解决程序而变相地维持与WTO不一致的措施,而给整个多边机制造成损害。

(2)作出2—3倍的赔偿数额,主要是为了考虑赔偿的有效性。在进行报复时,由于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已经包括在执行的合理期限造成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因此在这里就不包括在补偿的范围内,应当仅就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期间有关成员未采取与用协定相一致的措施而造成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进行强制补偿。

(3)DSB不管是终止授权还是要求进行惩罚性赔偿,都是在通过第21条第5款程序的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的同一次会议上作出决定的,有利于节省时间,而且反向一致协商原则的确立有利于赔偿性赔偿原则的有效运作。

5、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考虑

在DSU的执行程序中,应当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特殊考虑。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往往经济实力比较落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产业结构比较单一,如果发达国家对其采取报复措施特别是对一些关键性产业进行报复的话,往往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经济带来巨大的压力,甚至成为致命打击,这显然与“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可持续发展”的WTO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家经济力量的失衡以及国际贸易流向的失衡极大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行使DSU第22条赋予的权利。中止减让的经济成本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消极影响远远超出对发达国家的影响,不仅无法起到报复的作用,而且又将进一步深化它们之间已经遭受严重损害的贸易关系。[21]值得一提的是,交叉报复是由发达国家提议的并已经写入DSU中的,其目的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希望能够更有效的迫使发展中国家做出让步。[22]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关键所在,这种对发展中国家的障碍意味着这个体制对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予以完善。

第一,当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时,首先鼓励发达国家考虑到报复措施对争端双方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其次应当严格地遵循DSU第22条规定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采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时,为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有效地运用报复措施,笔者建议:允许发展中国家直接进行交叉报复,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可以是利益丧失或减损程度的2-3倍。

首先,应当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要求对发达国家进行报复授权时,能够直接选择报复的具体部门,而没有必要遵循“相同部门-同一协定下的其他部门-其他协定的部门”这样的先后顺序,不须证明“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和“对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且情况足以严重”,即可进行交叉报复。这一方面避免了发展中国家在举证证明“不可行或无效”和“情况足以严重”上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选择报复措施对其影响最小产业进行报复,将采取报复措施带来的危害性降低到最低程度。

其次,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可以是利益丧失或减损程度的2-3倍。按照DSU的规定,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当等于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程度。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相差悬殊,如果仅仅将报复程度限定在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程度的话,那么可能对发达国家来说无关痛痒,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降低了报复的效应。因此笔者建议提高报复水平。需要强调的是,这并不是试图改变WTO体制维持成员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这一基本精神,而是为了考虑到由于发达国家采取与WTO不一致的措施而对本来经济状况就不好的发展中国家带来更大的经济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证发展中国家有效运用报复手段的效应。笔者认为将发展中国家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限定在利益丧失或减损程度的2-3倍是比较合适的。当发展中国家向DSB提出要求时,DSB应当予以批准,除非经过协商一致拒绝此请求。如果发达国家其后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的报复措施存在争议的话,可以援引第22条第6款的报复异议程序通过仲裁予以解决。

再次,在WTO审议DSU中,有不少成员建议发展中国家可以对发达国家采取集体报复措施。集体报复是指当作为发达国家拒不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时,可以由发展中国家和其他成员对该成员同时进行报复。集体报复措施将“自力救济”转化为集体救济,实施报复而付出的代价由集体分担,因此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笔者以为:集体报复措施并不能彻底地解决发展中国家无力报复而无法有效利用报复手段的问题,因为如果集体报复的对象是像美国、欧共体那样的超强经济实体,集体报复并不定能够奏效;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允许进行集体报复的话,那么就会与WTO规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原则相违背。允许哪些国家参与集体报复、由谁决定参与集体报复的国家、参与集体报复国家的报复程度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进行集体报复、是否允许交叉报复等等一系列的问题,缺乏可操作性。

注释:

[1]DSU第22条第3款a项

[2]这里的部门,对于货物,指所有货物;对于服务,指用于确认此类部门的现行“服务部门分类清单”中所确认的主要部门;对于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指TRIPs第二部分第1节、第2节、第3节、第4节、第5节、第6节或第7节所涵盖的知识产权的每

一类别,或第三部门或第四部分下的义务[DSU第22条第3款f项].

[3]这里的协定包括了GATT、GATs、TRIPs等协定。

[4]DSU第22条第3款d项

[5]《政府采购协定》第22条第7款:尽管有《争端解决谅解》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在《争端解决谅解》附录1所列出本协定外的任何协定项下产生的任何争端,均不得造成本协定项下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中止,且本协定项下产生的任何争端不得造成上述附录1所列任何其他协定项下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中止。

[6]DSU第22条第6款

[7]DSU第22条第8款

[8]笔者的数据来自WTO网站上公布的“DisputeSettlementBodyAnnualReport:OverviewoftheStateofPlayofWTODispute(2001)”的统计。一般情况下在每年的8月份对上一个年度进行overview,2002年的统计结果WTO网站没有公布。所以笔者的数据只是截止到2001年8月份。参见:/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e.htm

[9]WT/DSB/M/59,1999年4月19日;WT/DSB/M/79,2000年5月18日

[10]WT/DSB/M/65,1999年7月26日

[11]WT/DSB/M/94,2000年12月12日

[12]笔者甚至认为,与包括联合国、国际常设法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内的一系列国际组织都没有像WTO这样一个具有明显司法色彩的机制。

[13]李双元、蒋新苗主编:《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09页

[14]张军旗:“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制度”,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月

[15]李双元、蒋新苗主编:《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11页。又见王传丽:“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兼评贸易报复”,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

[16]就像在合理期限内执行方采取何种执行措施一样,也是执行方的权利。也正是因为采取何种报复措施是方的权利,所以第22条第7款明确规定:“按照第6款行事的仲裁人不得审查拟于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性质”

[17]NegotiationsonImprovementsandClarificationsoftheDisputeSettlementUnderstanding,CommunicationfromAustralia,TN/DS/W/8,8July2002

[18]ContributionoftheEuropeanCommunitiesanditsMemberStatestotheImprovementoftheDisputeSettlementUnderstanding,CommunicationfromtheEuropeanCommunities,TN/DS/W/1,13March2002

[19]ProposaltoReviewArticle22.7ofthe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CommunicationfromthePhilippinesandThailand,TN/DS/W/321March2002

[20]ContributionoftheEuropeanCommunitiesanditsMemberStatestotheImprovementoftheDisputeSettlementUnderstanding,CommunicationfromtheEuropeanCommunities,TN/DS/W/1,13March2002

[21]SeeNegotiationsontheDisputeSettlementUnderstanding,SpecialandDifferentialTreatmentforDevelopingCountries,ProposalsonDSUbyCuba,Honduras,India,Indonesia,Malaysia,Pakistan,SriLanka,TanzaniaandZimbabwe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篇9

无可置疑,中美关系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而且这种重要性将持续数十年。中美究竟会成为国际舞台上的合作伙伴还是战略竞争对手?这个问题不仅引起中美两国的关注,而且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

为预测中美关系未来的演变,准确把握2009年及2010年的发展至关重要。在这段时间里,中美双边关系从一个较高调的阶段到了一个更多摩擦与互相猜疑的争执阶段。

中美关系转向

2009年,奥巴马入主白宫,中美关系整体向好并呈上升趋势。两国领导人同意建立一个积极、合作、全面的双边关系。为应对全球经济危机,两国共同实施了一些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并采取了并行的经济刺激计划来促进经济增长。而作为一种新的中美合作机制,战略经济对话7月出台。在一次公开演讲中,奥巴马总统说,中美关系将决定21世纪的走向,使得这种关系和世界上的任何双边关系同样重要。

2009年11月,奥巴马访问中国,两国就众多领域现存的和潜在的一系列双边、区域和国际问题签订协议。联合声明声称:中国“欢迎美国以一个亚太国家的身份为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做出贡献”;美国重申“支持强大、繁荣和成功的中国在世界事务上发挥更大作用”。双方同意“互相尊重彼此的核心利益,对保证平稳发展的中美关系至关重要”。尽管12月哥本哈根会议在气候问题上没有达成一个合法的约束协议,但若不是奥巴马和共同努力劝说,其他主要国家领导人、欧洲国家领导人及发展中国家领导人,也不会接受一个折中计划。

2010年,中美关系却掉头转向。年初,美国向台湾出售大批武器,随即奥巴马会见达赖喇嘛。尽管4月两国试图维系关系,但双方紧张关系在夏季达至顶峰。美韩军演,天安号沉没后,中国强烈反对美韩在黄海的军事演习,其中包括报道称可能出现在黄海的航空母舰华盛顿号后来出现在中国东海。

7月,河内举办东盟地区论坛,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提出对中国南海不稳定局势的担忧。北京将之视为美国意图干预与挑衅中国与各周边国家的关系。入秋,在日本拘押扣留中国渔船船长事件后,国务卿希拉里声明,属美日安保条约的范围,这表示如果争议演变成军事争端,美国将有义务协防日本。同时,美国对中国就人民币升值问题施压,并在众议院通过一个法案,即若得到总统批准且国会支持,美国可对中国强加“补偿税”。

双边关系的深层透析

对中美双边关系急剧转变的一个普遍的解释是,中国的迅速崛起及其对世界与日俱增的影响力,促使美国开始采取措施“先发制人”,或至少是减缓中国成为美国在世界上一个主要竞争对手的进程。很多中国专家指出,美国正在实施策略来限制防范中国,并在军事上包围中国。而一个流行的理论是,美国正加紧其“C型中国包围圈”。美国被许多中方专家描绘成一方面巩固传统的联盟,同时又发展新型伙伴关系并加入地区多边组织对中国施压,进而在牺牲中国利益的基础上发展美国自身的利益。

但在大部分美国人眼里,局势却大不相同。中国威胁制裁卖武器给台湾地区的美国公司和中方对奥巴马会见达赖喇嘛的强烈谴责,看起来有些过分且不公平,因为它们并不违背过去的美国政策,只是照章行事。并且,奥巴马在会见达赖之前的2009年11月就事先告知中国领导人其决策意愿。中国“强硬”的回应被很多人解读为是断然拒绝了奥巴马与中国发展更多合作与共同承担责任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提议。

在美国人看来,北京拒绝指责朝鲜攻击天安号是不负责任的,这种行为有可能间接鼓励平壤再次采取类似行动。在南海事件上,中国被视为通过单方面实施禁钓,为中国渔船提供海军护卫队,并扣押争议性海域上的渔民来“恐吓”其周边国家。北京也被认为阻碍各国商订一个未来更能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的行为准则;而中国和日本间的“喧闹”也被看做是中国更愿意采取恐吓和惩罚措施的一个例子,其中包括中国通过削减对日本的稀土出口而对其施加经济压力等。

在美国人看来,这些事件反映了中国在解释中不断扩大的核心利益,使人感到不安。因为它显示的是:当中国变得强大,它也变得不能容忍其他国家的利益,而在“我的就是我的,你的却是可以商量的”基础上去行事。

总体上,美国人认为中国在对待美国及其他国家的举措上越来越独断。从他们的视角看,中国目前的政策建立在狭义的自我利益上,而中国的群众则充满令人焦虑的民族主义情绪。一个对中国的广泛解读是,自从中国在世界金融危机中以相对未受损失的身份出现而美国仍面临经济困难时,北京方面认为,惟一的超级大国和其他势力之间的综合实力差距在逐步缩小。

换言之,美国正处于一个相对下降的位置上。而中国相对于美国,在世界的地位逐步提升,中国对美国的杠杆作用也在增强。除此之外,悉数美国国内和国际挑战,包括国债增长、恐怖主义危机、武器扩散问题以及气候改变等,正在转变中美之间已经持续多年的平衡关系:华盛顿对与北京维持良好关系的需求大过于中国希望与美国维持合作关系的需要。所以,中国的行为被解读为试图利用其新获得的杠杆作用来测试美国和其他国家做出让步的意愿。

另外从很多美国人的角度,值得指出的是,中美关系在2009年到2010年的转折并不如中国分析家描述的那般尖锐。2009年的一个主要变化是一种独断模式的兆头出现,而在下一年变得更为清晰。在3月-5月间,一系列事故在中国南海和黄海发生,各种各样的中国巡逻队和海军舰艇“伤害”到了在中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美国监视船队。事后人们认为,这些事件反映出至少有一部分中国人认为应该非常积极地维护中国利益和其对国际法的解读,甚至和美国发生政治和军事冲突也在所不惜。

建立战略信任

中美互相责备所造成的双边紧张关系,事实上指向一个主要问题,即中美之间严重缺乏战略信任。尽管60多个对话机制被设定来促进合作及解决问题,但互相的不信任却与日俱增。

中国认为美国会阻止中国以一股强大的势力重新出现在这个世纪;美国担心随着中国的强大,它会寻求挑战美国利益,并改变国际制度。

相互间缺乏战略信任不是一个可以一夜间解决的问题,但是双方共同朝着减低不信任和建立互信努力,可以阻止这种下滑的趋势,并预防两国向战略竞争性方向发展。如下的建议会帮助稳定双边关系,增强更多的相互信任。

第一,开诚布公交换意见。中美应该坦率地表达双方的焦虑和担忧,尤其是高级官员层面。双方都应该寻找方法解决对方的忧虑,不要存有禁忌。

第二,中美之间的分歧应该有所区别,双方要尽可能防止单一议题的分歧影响在其他领域的合作。双方关于核武器扩散的军事意见的交换,不应该由于怎么确认台湾海峡稳定的分歧而停滞。由于中美缺乏军事互信,这样一来消除战略不信任几乎就变成不可能。

第三,中美要更好地了解彼此。形成公众舆论是领导的职责,错误的政策不应被执行,因为那是被无知的公众所带动的。举例来说,美国人应该被告知,中国不是美国经济萧条的主因,特别是不该被责备“偷”了美国人的饭碗;中国民众应该清楚,美国过去30多年的政策并不能说明其试图打压中国崛起。美国对中国实施的是一个和之前打压苏联完全相反的政策,美国主要扩展了中美贸易,鼓励并促使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推进中国扮演一个更为自发的地区性和国际性角色,支持中国增加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股份。

第四,战略性信任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在核心安全问题上相互理解。在核武器准则、导弹防御和太空问题上,中国和美国应该进行细节上的讨论。美国应该想办法缓解中国关于美国抵消中国报复能力的担忧;中国应该给予美国信心,保证不会在美国和俄罗斯削减兵工厂的时候扩展自己的核武器,并保证中国核武器只起威慑和反击作用。

第五,中国和美国需要有对国际平衡能力和各自强弱的现实评估。中国确实在提高实力,而美国目前正面临一些困难,但美国过去无数次验证了它的恢复力,而中国在很多综合实力指数上远远落后于美国。中国对美国自我更新能力的低估,可能导致其做出过度延伸的外交政策,最后造成中国与美国及其他国家关系的负面效应,而美国对中国实力的夸大则会进一步促进中国在美国蔓延;相反,对中国实力的低估则会导致对中国在核心利益受到挑战时愿意退让的误判。

中美在2011年的首要任务是成功地建立起友好关系。两国需要尽最大努力至少在一个特殊问题上达成具体合作。成功的合作会使两国的批评家都“消音”,并能对两国的精英和民众甚至其他国家显示出“即使双方存在分歧,还是能够合作”。

当布什总统上台时,中美各自的猜疑处于一个相对高的程度,2001年的中国战斗机和美国的侦查机相撞使得中美关系进一步恶化。接下来在恐怖战争中的合作,更重要的是在六方会谈上达成取消朝鲜半岛核武器的共识,使得中美双方对彼此重拾信心,而关于“”可能产生的危险的私下磋商和一系列防御措施更使双方建立了信任。

中美关系对两国尤为重要。双方关系在过去的30年经历了很多危险关头,但两国越过困难,从每一个危机衍生出的新承诺中渐进成维持稳定和颇具建设性的关系。两国之间的经济更加相互依赖,而双方也都着力应对本国内的危机和挑战。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

关键词:劳动法合法权益问题原因

《劳动法》的实施,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就业机制、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保障体系,特别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日渐突出,本文深入分析了劳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1.企业劳动管理的法制环境受到干扰。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是从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提出来的。脱困的办法应当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综合运用体制创新、结构调整、引进外资债转股、减人增效等多种措施,以便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由于体制陈旧、机制不活所造成的严重困难。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却搞“单打一”,把脱困措施简单化、减人手段行政化、减人目的政治化。一方面,以“把经济搞上去就是最大的政治”为依据,努力在全社会造成有利于减员分流的舆论氛围。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向企业下达减员分流指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形成减员分流的刚性约束。在这种大的社会环境下,作为用人主体的企业,也急于找到一种“短、平、快”的办法来摆脱困境,以体现“讲政治”的要求,选择的结果自然是减人。

2.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不够具体。

我国《劳动法》第27条关于经济性裁员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可见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是经济性裁员的两个前提条件。前者比较好把握,但作为后者,到底什么样的生产经营状况属于“严重困难”,《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执行中也无具体标准。此外,法定的裁员程序中是“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而不是经其同意,“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而不是经其批准,这就为企业进行所谓的经济性裁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空间,加之政府的支持和鼓励,经济性裁员成为国有企业改革脱困过程中的主要裁员方式。一些企业为了搭乘“经济性裁员”这班车,甚至采取“割韭菜”、“一刀切”的办法大量裁减职工,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不够规范

1、事实劳动关系得不到劳动法的调整。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上仍然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说明,出现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在法律上的一个原因是,我国《劳动法》只允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是口头的形式。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些企业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不够重视,对所招人员迟迟不订立劳动合同;有的个体、私营企业为了减少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支出,非法雇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少城镇大中型国有、集体企业招用“外委”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而“外委”单位却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虽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但却享受不到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平等协商机制。

劳动合同的解除从双方的意思表示来划分,主要有“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协商解除”的法律行为,可出现在劳动合同履行的任何阶段,我国《劳动法》对“协商解除”没有规定限制条件,只要求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从近年来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与劳动者和工会分别签订了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这样以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包括企业、劳动者和工会代表,企业内部至少应建立起企业与职工、企业与工会,职工与工会三重协商制度,但实践中,由于“协商解除”的制约机制尚不完善,本应“协商解除”的法律行为往往变成企业“单方解除”的法律行为,并且由于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的条件尚未出现,企业为了使其行为合法化,一方面认认真真地发表征求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上报裁员方案程序,找一块”挡箭牌”;另一方面,强迫职工自愿提出申请,造成“协商一致”的事实。这种由“协商解除”演变成企业“单方解除”的行为,实际上是企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逼着劳动者离开企业,主体双方的不平等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

1、劳动争议的主体关系日趋复杂,争议难处理。

劳动争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纠纷。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竞争的加剧,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呈多样化发展趋势,优胜劣汰的节奏也逐步加快,从而使劳动合同的主体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并导致劳动争议主体关系趋于复杂,涉及到企业转制、兼并、破产、职工借调和兼职、承包和租赁经营等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同时,随着新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同时也是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承包人,他们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如何界定;智能型劳动者在岗位工作的独立性,及其在工资待遇、企业利润分享、工作条件上的特殊要求等等,都是近年来出现的、并将今后大量出现的新型劳动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者“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讼”。这条规定实际上是把仲裁作为诉前的必经程序和前置条件,不利于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行使诉讼权,有碍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决。’在第82条中又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条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常常出现超过仲裁时效而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但由于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仲裁法院才予受理,结果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诉讼权,出现“状告无门”的问题。此外,由于劳动争议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加之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举证比较困难,一些地方法院不愿受理由劳动者提讼的劳动争议案件,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参考文献:

[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篇11

女方: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在抚养费条款之后,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含房产、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扩展阅读]

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二、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1篇12

关键词:IPv6;IPv4;互连技术;实现

中图分类号:TP393.08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在传统的IPv4技术支撑下的互联网环境出现了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已经影响到人们借助互联网平台来更好地工作或生活,且对于高校互联网框架的搭建也有着较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形之下,IPv6技术涌现出来,弥补了以往互联网平台技术的漏洞。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在设计网络环境时,往往依托的是IPv6与IPv4的互连技术,也就是IPv6与IPv4双栈网络技术。该技术的组网原则及其设计框架较为简单。实践表明,IPv6与IPv4的互连技术的实现具备较高的现实意义。

1IPv6与IPv4的互连技术探讨

通过数十年的IPv4技术的实际应用可以了解到,IPv4协议本身较为完善,为互联网平台的架设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持,但随着现代科技以及社会的进步,IPv4技术也面临着升级,以期适应新一代互联网络协议的要求。作为IPv4协议的升级版IPv6协议的设计更为周全,在两种技术更迭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两个网域内的系统间互联问题,这一问题的核心就在于系统能否稳定过度,进而促进互联网平台的长期稳定发展,令人们获得更为畅快的网络体验。从本质上来看,IPv6与IPv4的互连技术的可行性及其稳定性,是目前该领域发展演进过程中的所需探讨的重点议题,也是相关科研项目亟待解决的问题。

1.1IP协议与IPv6与IPv4双协议栈的相关内容分析

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内,网络IP地址空间正面临着逐步耗尽的问题,继续进行IPv4网络地址与端口的调整,从而满足大量用户接入互联网平台的需求。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在IPv4技术向IPv6技术的转变过程中,定有一段时期是二者同时存在的,意味着IPv6与IPv4的互连技术的发展有其特定的发展空间。从本质上来看,IPv4和IPv6的共存方式较为可行,则意味着二者所依托的过渡技术能够兼顾IPv4与IPv6的协议特性,但尽管如此,IPv4和IPv6双栈协议及其转换还需要利用Cisco路由器设计和配置来完成,这是实现IPv4和IPv6双栈协议有效性的基础条件之一。

1.1.1IPv4协议的概念

众所周知,全世界范围内的互联网环境中所采用的协议族均为TCP/IP协议族,其中IP是TCP/IP协议族中网络层的协议,同时也是因特网TCP/IP协议族中最重要的协议。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期里,IP协议的版本号都为4,即IPv4[1]。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快速拓展,网络用户激增,同时,网络用户对IP地址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这就促使IP地址在发放的过程中需遵循更为严谨的原则来执行,从而维护互联网环境的有序性。

1.1.2IPv6协议的内涵及其特征

尽管IPv6协议是IPv4协议的升级版本,但它与IPv4有一定的差别。IPv6协议采用的是一种较新型的格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协议头的网络消耗,从而缩减地址对网络环境中的资源开销量,令更多的空间能够被用户所使用。相对于IPv4协议而言,IPv6协议有着这样几个特征:其一,IPv6协议下的网络地址报头简化处理,且拥有较为灵活的扩展网络地址;其二,IPv6协议有着较为宽泛的地址选择范围,以及层次化的地址构造,以便于用户选择最为合适的地址;其三,IPv6协议支持即插即用的互联网连接方式,并在网络层加密保障的前提下,有效提升其总体服务质量。此外,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期里,网络中部署的绝大部分网络协议是IPv4协议,可以说,整个网络平台的运作是以IPv4协议为基础框架来推进的,然而,从目前互联网IP地址发放的数量情况来看,IPv6代替IPv4只是时间的问题。

1.1.3IPv6与IPv4双协议栈

IPv6协议在原有的IPv4协议的基础上的改动不大,因此,二者在功能上极为类似,从根本上来看,IPv6协议就是在固有的IPv4节点与网络环境进行互通。在IPv6与IPv4双协议栈系统中既存在IPv4的数据,同时还有IPv6的数据,即拥有IPv6与IPv4双协议[2]。IPv6与IPv4双协议栈技术是在IPv4协议过度到IPv6协议过程中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技术,这与技术升级有着直接的关联。

1.2IPv6与IPv4的互连技术的原则分析

在技术升级的过程中,IPv6技术与IPv4技术仍旧使用同一物理平台,IPv6协议节点互连时需要借助隧道技术来达成目的。从本质上来看,利用隧道技术可将互联网环境中局部的IPv6网络节点连接起来,在经由路由器设备对其中的数据进行分离,将IPv4协议下的数据进行剥离,从而令不同的数据进行分组归集,直至将其转发到目的站点。在这一过程中,隧道技术的支持极为关键,但同时,该技术在应用的过程中也存在局限性。从网络技术发展的趋势来看,IPv6取代IPv4协议只是时间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在技术融合过渡期间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激发IPv6与IPv4的互连技术的能效,使其为互联网平台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2IPv6与IPv4的互连技术的实现

实现局域网内部的IPv6互联是构建IPv6与IPv4双协议栈互通的首要步骤,只有将IPv6协议本身价值激发出来,才能有利于互联网平台的稳定运行,进而实现IPv6与IPv4的互连技术与实践过程的整合应用。从实际情况来看,在IPv4向IPv6协议过渡的过程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因其内部的网络协议发生变动,这一变动就会促使网络中的链路层、应用层等层面发生连锁反应,连带着多个层面出现变化,包括网络过渡、用户过渡、应用程序、IPv6与IPv4互联技术这四个部分内容,在整个繁杂的技术过渡环节中,几乎各部位的过渡内容有存在一定的关联。

2.1实现局域网内部的IPv6互联

2.1.1探讨IPv4与IPv6网络之间的信息互通问题

局域网内部的IPv6互联及路由的实现过程对于总体IPv6与IPv4的互连技术模型的构建至关重要,可以说该环节的运作效果直接影响后期IPv6与IPv4双协议栈的连接效果及其功能的实现。在笔者所进行的模型构建过程中所使用的IPv6的交换机为中兴系列交换机,在此交换机上需要先设置好用户名与密码,并在设置完毕之后,启动IPv6协议本身的VLAN功能,同时要完成VLAN接口配置IPv6地址的环节处理。最后,设置与IPv6路由器的路由信息。实际上,相对于IPv4协议而言,IPv6协议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可选项的最大化支持,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便可以将IPv6的可选项放在一个较为独立的扩展头部,这便起到了降低网络位置资源消耗的作用。相对于以往的路由器处置形态,以独立的扩展头部进驻到网络环境中,还可以提升路由性能。因此,在当前自动配置的支持下,基于多种IPv4与IPv6协议的互联技术的网络管理及其运作更为便捷。

2.1.2分析IPv4与IPv6协议的互联技术解决方案

在实际的互联网平台运转过程中,如何能够使程序兼容IPv6与IPv4两种类型协议乃是问题的关键要点。在当下的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信息技术水平下,现有的网络应用程序都是为IPv4编写的,但从IPv6与IPv4双协议栈模型的运行状况来看,绝大多数依托IPv4协议所编制的程序要想转换成兼容IPv6与IPv4的互联协议并非难事,从理论以及实践的角度来看,协议兼容是可以实现的。例如:在这一思维模式的影响之下,借助IPv6与IPv4双协议栈模型数据的支持,构造一个双协议栈BBS服务器,在服务器地址中,分别赋予不同的IPv6与IPv4地址,待服务器设置完毕后,观察并激活BBS服务器正常运作,整个过程表明,IPv6与IPv4双协议栈的构建具备可行性,在此基础上运行的BBS服务器既能够处理使用IPv4协议的客户,同时还能处理使用IPv6协议的客户,则使IPv6与IPv4双协议栈的实现成为可能。除此以外,基于IPv6协议的校园网过渡方案也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在既定投资成本的支持下,将网络环境中的IPv6网段作为孤岛接入原有的IPv4网络,以此来完善IPv6过渡方案的执行和操作,从而优化固有校园网络环境,增强网络内部的安全性。

2.2实现IPv6与IPv4的互连技术

为了能够实现IPv6与IPv4的互连技术,则在原有的网络框架中增设一台新的IPv6出口路由器以及一台IPv6三层核心交换机设备,这样一来,IPv6三层核心交换机通过光纤路径连接原有的IPv4核心交换机设备[4]。从技术的层面来看,IPv6与IPv4双协议栈翻译机制较为缜密,而且,相对于IPv6与IPv4的分组架构而言,整合建立以后的IPv6与IPv4双协议栈模型的数据处理过程较为透明化,这也意味着模型当中所依托的翻译技术较为高级。这样一来,总体的IPv6与IPv4双协议栈模型中的各类型数据的转换对于上层协议来说就更加清晰明了,同时也提升了互联网环境中关于数据翻译的效率。在IPv4朝向IPv6过渡的过程中,IPv4技术的延展主要包括有SIIT技术(无状态IP/CMP翻译算法)以及NAT-PT技术(网络地址翻译――协议翻译)等等技术内容,在这些基础网络协议框架的支撑下,并且在IPv4向IPv6协议过渡原则的辅助下,将整个IPv6与IPv4双协议栈构建完成。

在IPv4与IPv6协议的互联技术的支撑下,IPv4与IPv6双协议栈这一类型机制需要给每个IPv6的站点分配一个IPv4地址,以此来改善地址资源分配告急的问题。但实际上,这种分配策略仅能够维持一段时间的网络地址资源配置操作管理,也就是说,IPv4与IPv6双栈协议是一种过渡技术,如若完整地将网络平台地址划分清楚,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探索与钻研,同时,还需要注意相关技术的整合应用,以及相关机制的配合,尤其是需要采用隧道机制来进行路由传送管理,以此来强化地址资源分配的有效性与时效性等特征。

3结束语

在研究了传统高校互联网IPv4技术以及IPv6网络技术的基础上,提出一种IPv6与IPv4的互连技术,并将其付诸于实践进行验证。最初,在设计IPv6与IPv4的互连技术时,其目的就在于为了更好地保护传统投资固件,从而实现低成本网络性能的升级。从实践过程来看,高校互联网IPv6与IPv4的互连技术的组网过程较为简单快捷,而且兼容传统的技术模式,运行效果极佳,实现了从理论上所构建的IPv6与IPv4的双栈网络设计模型,解决了当前互联网平台以及移动网络架构中所存在的诸多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万芳,李明.基于nat-pt的iPv4/iPv6过渡技术的研究[J].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1):73-74.

[2]章扬.基于IMS的从IPv4过渡到IPv6的双协议栈技术[J].机电信息,2010(12):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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