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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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篇1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妇联余2012年9月在所辖社区开展了家庭暴力调查,发放调查问卷50份,全部收回,合格率为90%。

(一)家庭暴力表现形式

(二)家庭暴力现状

从2007年以来我区妇联信访案件有50余件次,其中出现明显家庭暴力的有17件次。

1、从投诉群体来看,以无业妇女、外来妇女为多。而一般在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大工程企业单位工作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是极少出现。

2、从年龄结构上来看,以35-55岁年龄段的妇女人群为多。其实这个年龄段的家庭也是正好处于婚姻的动荡期,很多因素造成家庭的不稳定。

3、从文化层次上来看,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学历在高中以下占81%。由于自身的修养低在家庭中处于劣势,又因为自身学历低,在处理家庭纠纷矛盾过程中缺乏一种合理的方式方法。

5、从参与者上来看,家庭暴力施暴者更宽泛,大多文化素质较低,76%只有高中以下文化水平,以个体经营者、工人居多,其中不乏无固定职业人员;但近年来高学历层次家庭中的家庭暴力也时有发生,文化素质、知识水平都较高,国家干部、公司管理人员,这些人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近三年的接访情况看,在虐妻的丈夫中,受过大专以上高等教育的占到了18%。

6、从影响上来看,家庭暴力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以致兴趣减弱、胆小怕事、学习和工作能力下降,同时给孩子许多负面影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进而影响整个家庭的和谐稳定,成为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只有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综合的分析与判断,才能够为这些受家庭暴力所害的家庭成员提供各方面的帮助。

1、历史原因

受传统的文化因素影响。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文化对当今的家庭观念还是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2、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在接访中,我们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妇联寻求帮助,处理方法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65%的妇女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经济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74.5%的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4、妇女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宣传教育

1、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我们必须注重改变传统观念、提高社会性别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长期开展普法学习和培训,举办家庭学法知识竞赛等系列活动,面向妇女、面向家庭、面向社会,广泛宣传;通过定期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利用社区家长等教育平台以案说法,教育社区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不断增强反家暴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通过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5.15国际家庭日等节日即时进行聚焦宣传,组织文艺演出,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横幅、标语等,进行反家庭暴力法律咨询,较好地形成反对家庭暴力、鄙视施暴者的良好氛围。

2、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我们要把反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社区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平安家庭、文明家庭等家庭美德和和谐家庭创建工作紧密结合,并融入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强化对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婚恋观,提高家庭成员的文明素质,约束引发家庭暴力的不良行为。

(二)救助援助服务

1、法律援助。依托各社区设立妇女法律援助站,成立维权志愿者队伍,组建妇女维权法律顾问团,开通妇女维权热线,义务宣传法律知识,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使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让受侵害妇女群众咨询有指导,投诉有渠道,求助有人帮。

2、经济救助。针对经济不独立的妇女选择远离家庭暴力的同时要面临就业、住所等生存问题的挑战,我们要加强对这些妇女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鼓励妇女自立自强。使这些妇女能够更好地应对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提高自我生存能力。

3、心理疏导。一方面要注重发挥社区(村)妇联组织在家庭暴力矛盾方面的调解和心理疏导作用,做到工作入家入户,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突出的家庭,特别予以关注,发现矛盾及时化解,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我们要通过心理咨询服务等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及时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等服务,从而为引导阳光情绪送上心灵鸡汤。

(三)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内涵

1、要着力提升妇女法制观念。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切实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要通过社区的妇女学校,每年组织妇女维权知识培训班,使更多的妇女能够接受法律维权知识培训,切实提高维权意识。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篇2

一、农村地区家庭暴力现状

(一)家庭暴力仍普遍存在

目前,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据全国妇联2007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90%是男性。笔者于2012年7月在云南省弥渡县红岩乡针对200名村民进行了有关家庭暴力的问卷调查,根据调查显示,61%的被调查者表示,近年来,其身边有亲人或朋友遭受过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有17%的被调查者承认,自己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的侵害。由此也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在农村仍然普遍存在。

(二)群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1.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没有正确理解。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仅有25%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而其他人分别选了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妻子对丈夫的暴力、父母对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暴力等。而在我们所列出的家庭暴力行为备选项中,7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殴打,有40%的被调查者人为捆绑也是家庭暴力行为,有超过20%的被调查者认为辱骂、强迫过性生活属于家庭暴力,而对于长期不理睬对方、无端猜忌怀疑等属于精神暴力行为的项目,人们的认可率还不到20%。由此可见,群众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仍缺乏正确理解,对于家庭暴力中常见的殴打、捆绑等行为的认知度较高,但对于一些精神暴力行为的认知程度仍然不够。

2.对家庭暴力的性质认识不准确。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对家庭暴力的性质,虽然有63%的人认为是违法行为,但仍有18%的人认为不违法,还有19%的人认为说不清违不违法。而当被问及家庭暴力是不是家庭私事时,61%的人选择了是。由此也可以看出,传统观念对人们的思想影响很大,大部分人仍然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而对于家庭暴力违法性的认识仍然不够。

(三)家庭暴力发生后的救济途径仍以私力救济为主

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对于家庭暴力发生后会如何做一题,2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找亲友求助,30%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找村委会、乡政府帮助,12%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1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向法院起诉,还有26%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尽量不让外人知道。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家庭暴力发生后的救济途径选择上,虽然仍然有很多人持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点,不愿意让外人知道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而寻求救济的途径也依然以私力救济为主,但亦有50%以上的被调查者愿意寻求村委会、乡政府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救济,这表明在我国农村地区,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已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农村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虽然我们身处21世纪的文明时代,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思想至今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传统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往往较男子要低,因此,当家庭矛盾发生时,男子对女子施以家庭暴力,常被视为是正常的事情,而妇女也往往心甘情愿地受制于男性,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常采取逆来顺受、息事宁人的态度,这也使得男子更是肆无忌惮地实施家庭暴力。

(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

在农村,大多数家庭中依然延续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模式,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往往依靠男性,女性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这种经济地位上的弱势,使得农村妇女在夫妻关系中亦居于弱势地位,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由于经济上的不独立,妇女只得依附于男子存在,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往往不敢反抗,只能选择忍受。

(三)个体文化素质的低下

在我国农村的很多家庭,受经济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认为读书无用,特别是对于女性,有的甚至连基本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都无法保障。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200位被调查者中,受教育程度为小学的占25%,初中的占47%,高中的占18%,大专及以上的仅占8%,还有2%的文盲。由此也可以看出,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依然很低,而这也必然导致农村家庭当中个体的文化素质低下。文化素质的低下,导致农村男性往往以控制妻子、打骂妻子来体现自己的能力,将自己大男子主义的自尊心建立在对妻子的控制、打骂之上。而文化素质的低下,导致农村女性一方面不太懂得沟通技巧,在遇到家庭矛盾时常常抱怨、不满,另一方面,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往往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屈服于家庭暴力之下。

(四)法律意识的淡薄

农村地区由于受到本身文化素质低下的条件限制,加之沉重的农业生产压力,以及相对封闭的环境,使得农村妇女很少有机会学习法律知识,更毋庸谈什么法律意识。因此,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人不能够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也不懂得寻求救济的途径,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既使有一部分农村女性已经认识到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却依然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而不懂得如何寻求救济。

(五)立法的不完善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制止不力,也是导致我国农村家庭暴力日趋严重的原因之一。根据笔者所做的调查显示,72%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建立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对施暴者进行惩罚。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家庭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当中,且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

三、农村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对策

(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家庭法》等法律中,缺乏完整的体系,且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对于由谁制止、怎么制止,对于家庭暴力的主体以及内涵,对于家庭暴力的具体惩罚措施等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无法可依,而许多家庭暴力行为由于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犯罪的程度,最后不了了之,施暴者得不到惩罚,这一方面导致了法律对施暴者缺乏震慑力,无法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面也导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对法律的信任程度大大降低,当其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不愿意寻求法律救助。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亟待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以弥补法律的空白。

(二)完善现行刑事立法

我国现行刑法当中并没有专门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的条款,一直以来,我国在处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时,只能参照刑法当中规定的一些其他罪名和罪状来进行处罚,主要包括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但这样的做法是存在问题的。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观上必须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且必须造成了轻伤及其以上的伤害后果。而在我国农村地区,很多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施加的暴力可能并没有达到轻伤的程度,但其长期、反复实施的暴力行为也足以对妻子造成严重的身体及精神损害,但这样的行为却不能够定罪量刑。其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规定,家庭暴力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可以虐待罪惩处,但刑法仅规定情节恶劣,对何种程度算情节恶劣并无明确规定。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若当事人不起诉的话,检察机关亦不会提起公诉,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懂得如何寻求救济,或是不敢提出诉讼的情况,司法机关的被动介入可能会导致一些施暴者因不会被追究责任而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地实施家庭暴力。因此,笔者认为,应完善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刑事立法,可在刑法中新增家庭暴力罪罪名,以更好地实现法律对家庭暴力的预防、惩治、教育等作用。

(三)积极发挥基层执法机构的作用

首先,应端正基层执法者的思想,不再持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不再抱着旁观者的态度对待家庭暴力事件。遇到家庭暴力事件时,基层执法者应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的性质,杜绝执法者介入家庭暴力事件不及时、不积极的现象。当接到当事人报案时,基层警察应积极介入,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基层妇联等机构亦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对家庭矛盾积极进行调解,基层政府还应当在农村设立妇女救助站,有条件的还应设立心理咨询机构、家庭暴力电话专线等,以便对家庭暴力行为能够及时掌控,并为妇女提供一个方便的救助途径。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篇3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点,现状,措施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第一,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比例高于男性

从不同的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男性通常有家庭暴力的比例高于女性。由于对男权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的影响,他们会认为女人不如男人,男人更可能从身体到精神上对女性实施控制。

第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与反复性

目前,人际关系越来越淡漠,尊重个人隐私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暴力事件发生在内部,其行为更具有隐蔽性极不容易被发现。在家庭暴力当中受害人经常持掩盖的态度,从而减少第三个证人。因为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是最密切的,婚姻当中家庭暴力具有任意性、重复性。

第三,经济状况与家庭暴力有一定关系

家庭经济条件很差或特别优越的家庭极易发生家庭暴力。家庭的年收入太高或太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就会越高。家庭的收入比较低极易引发家庭暴力,那些高收入的家庭因为许多人喜欢包二奶,等不良行为也容易引发家庭暴力。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在我国,那些落后的封建婚姻制度被废除后,实现了法律上人人平等的社会观念。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同等的权益。但仍有一些封建宗法思想存在一些家庭当中,它不仅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且还会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受到严重的影响。我国约有40%的家庭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32%的人认为对方对自己使用暴力,其中12.5%的家庭成员称另一方有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为。特别是在离婚的家庭,家庭暴力的比例高达47.1%,因此,家庭暴力在中国是常见的现象。此外,根据调查显示,以前家庭暴力在那些文化程度、阶级次层、社会地位比较低的家庭中时常发生,但根据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每10个被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当中,就有一个人接受过高等教育。不言而喻,在我国家庭暴力有从农村到城市、从低文化到高文化人群发展的趋向。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村、乡下家庭,在教师和干部以及有法学教育背景家庭当中也时常发生。他们的行为更具有隐蔽性,时间上更具有持续性的特点。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尽管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未成年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均有反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条文,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僵化,并且法律、法规未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设立更有效的处罚措施,法律没有规定受害者的特殊保护,从而无法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如何有效建立预防和避免家庭暴力发生的相关法律迫在眉睫。

(二)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

第一,建立多机构合作体系

家庭暴力是不能通过适当的法律救济就可以可以消除的,它是一个复杂而又重大的社会问题,要想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国外的经验及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实践来看,可分为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和正式社会支持网络。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由家庭成员,朋友,亲戚,宗教,社团组成,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首先寻求的是家庭,亲友或邻居的支持,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易取得受虐妇女的信任并且寻求支持的重要资源。因此,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是对妇女受暴力侵犯社会介入不可忽视的策略。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应该包括医疗、公安、司法、法律援助、心理治疗、住房和社会服务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机制。这些机构之间能够相互协作,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医院可以提供及时的治疗并提供第一手证据:法律援助机构为受暴妇女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可以使之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提供心理咨询使将暴力正常化的受暴妇女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增强其走出暴力关系的信心。在这样的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救助下,受暴妇女不仅可以及时获得医疗的帮助,减少暴力造成的伤害,而且可以帮助受暴妇女解决长期受暴造成的心理问题及经济问题,使其愿意并可能诉诸法律解决的途径。

第二,建立社区救助站与妇女庇护所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自己不能有效地解决,他们可以寻求朋友,亲戚,邻居,单位和妇联的帮助。通常当这些外部因素介入后,将会减少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当事人应有勇气冲破一些掩饰家庭暴力的迂腐观念。当上述措施仍无法制止施暴者的行为,受害者可以请求单位或妇联组织的支持。但现实是妇联组织只能向当事人提出建议或向有关司法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但这种帮助通常是间接的。建立社区救助站和妇女庇护所只能是对受害者应急救助,或许并不能从根本上组织家庭暴力,但有可能使施暴者止步。

从世界范围来看,为反对家庭暴力的发生,英国、法国、加拿大、德国和其他国家都建立了“一个妇女避难所”或“妇女之家”。中国香港在政府的帮助下成立的“和谐家庭”是特意为那些被受虐待妇女提供保护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提供保护服务可以帮助更多的受害者,协助受害者构建社会支持网络的目的是帮助他们获得更多力量,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从而使他们不再遭受暴力恐吓。这些社会工作的成功经验,为中国创建庇护所提供了经验与启示。在中国形成反暴力的社会支持网络极为必要。

参考文献:

[1]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

[2]郭建梅李莹:《妇女权益与公益诉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

[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4]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政法论丛.2004(1).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篇4

(一)存在的普遍性,全国妇联2002年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仍然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受害者大多是女性,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仍然是主要的受害者。

(三)受害者维权的艰难性,因家庭暴力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传统观念上很多人仍然将其作为家庭内部矛盾来看待,一些人仍然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态度,从而被动应付,不能主动积极地去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从而使对受害妇女的救济和帮助不够及时。使受害者的维权具有一定的艰难性。

(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不断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

二、存在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仍然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我国惩治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

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三)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

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一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多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四)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

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五)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加之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现象的产生既有历史的因素,又有现实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又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我认为,反家庭暴力,主要应做三件事:一是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制裁施暴者;三是向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保护。在对策上应在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努力,要在号召广大妇女同胞加强自立救济的同时,加大社会救济的范围,加强司法救济的力度,这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一)在观念上要树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观念,加强意识防范。

要加强防范,减少和制止家庭暴力,首先应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树立性别平等观念,破除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陈腐观念,形成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在基层,特别是在司法、执法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要对广大妇女作好普法教育,使其认真对待第一次家庭暴力,要认识到如容忍了一次就会有更多次的家庭暴力,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在遭受暴力时应及时请求居委会社区及相关机构出面协商解决,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与孩子的人身安全,如遇危险不应再以“家丑不可外扬”来约束自己,要大声求救尽可能让领导听到或寻找机会报警,在受伤后要及时救治,要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纪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最好在第一时间越到派出所,请求他们开出验伤通知书,到指定医院验伤或司法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为今后法律救助保留有利的证据。总之,对待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要在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构筑防范网络,增强社会防范,不断拓宽家庭暴力的社会救济范围。

一是在公安基层派出所和110报警中心增设“维权报警台”,确保受害者报警后,在最短时间内,家庭暴力得以制止并得到依法处理。二是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建立社区维权站,开通热线电话,设立投诉信箱,接受妇女群众的咨询和投诉,坚持有访必接,有接必办,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援助。三是建立完善伤情鉴定中心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让需要救助的妇女儿童及时得到伤情鉴定,获取充分的证据,维护受害者权益。四是加强心理健康咨询工作,让那些工作压力大、心理压抑的人通过心理上的疏导,解除紧张焦虑状态,防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发展。五是充分发挥妇女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满足不同妇女群体多样化需求;同时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多种类型的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防范,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力度。

司法救助是国家救助形式,具有法律强制力,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最终救济方式。我国现行法律救济途径主要表现在《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规定: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即受害的暴力侵害赔偿的依据;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样看来,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主要有:请求离婚或提起自诉。这些规定已完全不能满足现阶段对家庭暴力的救济,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从而从司法这一国家强制力的角度来应对家庭暴力。

首先要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并不是否认夫妻关系存在着较多伙伴关系的特点,否则就不需要那些调整夫妻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了。因此,实施这项制度应周密考虑,区别对待。可以把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引入,例如对婚姻存续期间承担的民事赔偿判决,受害人要求立即执行的可以执行,受害者只要求加害人改过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把赔偿判决作为附条件的债务,在将来离婚时执行,不离婚就不执行。夫妻离婚应逐步以夫妻侵权制度来取代历来“照顾”的做法。

第二:强化法律责任,除现行法律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对于更多的轻微伤害,也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各地相应出台了一些实用的地方性法规。婚姻法的修改可吸收其部分条款。对于执法人员的责任要明确分工,防止互相推诿,注意各法律文本、条款之间的衔接,填补某些“真空”。明确对家庭暴力的预防、监督机制,以及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机制。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

第三:是构架家庭暴力法如前所述,我国家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有许多漏洞和缺失,并未提出来及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和社会实践,因此家庭暴力法应包括:1.保障性规定。即通过法律条文对家庭成员各自在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这现在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已有所表现。2.惩罚性规定。在该规定中,构架选择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相互协调运用惩罚模式。可选择性惩罚规范,主要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成年者的身体伤害或精神虐待,不是非常严重的,但有必要加以惩戒的,可由被害者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惩罚措施,由执法机关加以执行。强制改过惩罚规范,主要针对触犯刑律以家庭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由执法者强制对施暴者进行处罚。3.社会服务性规定。如果紧急庇护所、电话服务专线、法律扶助等各项服务,应从法律上加以肯定,并且政府应对其提供经费辅助。在施暴者方面应提供教育、医疗服务。如此一来,才能建立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与社会服务配合的体制,彻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

第四:要对以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给予最大的同情与宽容,要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引入到此类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中,受虐妇女综合症系指妇女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折磨摧残之下表现出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其暴力行为背后有着长期遭受虐待、暴力侵犯的历史背景,她们之所以不求救、不离婚而选择了杀人,是因为她们已陷入家庭暴力中无法自拔,她们不能摆脱、阻止丈夫的暴力摧残,也没有足够的社会力量帮助她们摆脱暴力,而她们又不愿挨打,又想活下来,所以在极度恐惧与绝望中会产生过激行为,因此我们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必须认识到这种以“以暴制暴”的妇女犯罪案件者,受虐妇女都是有主观恶性都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特点,因此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进行定罪量刑,是符合刑罚的价值理论的,并且此类案件在国内的刑事审判中也有成功的判例。

注释:

2001年3月2日《中国青年报》调查报告

丽贝夫.丁.库克黄列译《国家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负有的说明责任》

参考文献:

1.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手册》2006年6月

2.苏力《冷眼看婚姻》《中国妇女报》2000年10月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篇5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女性暴力犯罪的诱因也层出不穷。但在大量的实践调研中,都表明其最大诱因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对女性犯罪的影响具体体现在部分女性犯罪的“恶逆倾向”。经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犯罪对象一般为对自己施加暴力的家庭成员,所以,此类犯罪社会危险性并不高。本文将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家庭暴力诱发女性犯罪的原因及家庭犯罪的防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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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庭暴力;女性犯罪;诱因

我国女性犯罪中,暴力型犯罪逐年上升,且其中大部分犯罪是针对家庭成员的暴力犯罪。女性作为暴力性相对较弱的性别,其暴力型犯罪有一定的特征。这其中包括女性在犯罪中的双重身份,即承担受害角色的同时,拥有害人的角色。这体现在绝大多数女性暴力型犯罪都建立在此前被施暴、欺凌等情况下,所作的一种过度“自卫”表现。还有部分人是在长期受尽折磨与虐待后,产生极度的绝望感而酿成最后悲剧式的结果。在这一部分女性暴力型犯罪中,大部分是由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才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这种犯罪行为与一般的暴力犯罪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其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其他犯罪也较小,最终导致此种暴力行为的发生某种程度可以看作是“延时防卫”。而正因为此种“防卫”,或者说由于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女性心理方面的改变导致的过激行为,是不被我国现有法律所正面评价的,所以此种暴力犯罪才更值得社会给予更高的关注。

家庭暴力在女性暴力型犯罪中属于一个关键因素。由于其同时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及联合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都比较类似,大多数界定中都包括一定形式的身体、精神及性暴力等,并将家庭暴力视作一系列具有控制性的连环行为,而并非前述的单一行为。据此,家庭暴力有其有别于一般暴力的特征。首先,一般家庭暴力的发生都在隐蔽的家庭场所,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不论施暴者,抑或是被施暴者本身则把此类行为看作“家丑”,或者是“家庭内纠纷”。这导致家庭暴力被隐瞒于社会监督或法律救助的范围外,并更容易产生经常性、反复性家暴情形。再者,家庭暴力并非单一伤害行为,也不同于一般暴力犯罪的目的性、瞬时性。家庭暴力双方因处于亲密关系中,并在空间上也处于长期互相暴露的情形,所以其暴力形式更加多种多样。因施暴者可基于长期惯性,或某种概括目的对被施暴者进行一连串的伤害行为,其中包括:身体暴力、精神伤害、冷暴力、性暴力等。这是家庭暴力中“暴力”界定的关键。最后,家庭暴力发生在有亲密关系的人之间,而且具有长期、反复的特点,所以其行为后果及其严重。会造成被施暴女性身体及心里各方面的不可修复的伤害,长此以往,当暴力达到一定限度,女性有可能产生一种在绝望中求生的逆反行为方式,最终导致女性暴力性犯罪行为的产生。

家庭暴力一直以来在女性暴力犯罪中都是重要诱因之一。据江苏省妇联权益部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1477名女犯所作问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已成为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513分调查问卷中,有237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其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有93人长期受丈夫的殴打、虐待;有62人因家庭暴力问题犯故意杀人罪,制造了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危及社会安危的恶性案件多起;有41人被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另外,陕西省女子监狱对家庭暴力犯罪进行的调查中,杀夫型犯罪占63%,而其中有一半的人曾遭受家庭暴力。以上事实都进一步表明,家庭暴力犯罪与女性暴力型犯罪的联系。而家庭暴力引发女性暴力型犯罪的原因又只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在社会的性别结构中,女性处于相对较弱势的地位,特别是在传统观念深入人心的地方,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更是难以得到保障。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过后,自身不愿将“家丑”宣扬,即使“宣扬”,也很难获得周边人的支持和理解,这会进一步恶化被施暴者的处境。第二,女性本身应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这种定义是根据女性的社会角色及生理构造所决定的。但女性在面临突发状况或是压力情形下,更容易产生情绪波动及危险心理,而在反复、强烈的刺激下,部分就转化为女性激情犯罪。第三,女性对待家庭暴力的态度及反应也会决定自身陷入暴力的怪圈。2家庭暴力中一部分女性会由于对家庭的眷念,对丈夫的依赖和对儿女的不舍,产生侥幸心理。总以为自己有能力或义务为家庭去忍耐,或者认为丈夫的暴力行为只是一时的。这种心理从某种程度上会为长期循环性的家暴埋下罪恶的种子。这种说法并非将家庭暴力的发生归责于受害人本身。而是说长期的压抑以及退让也是造成最终以突破法律界限行为进行反抗的一个因素。

在女性暴力型犯罪中,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诱因,笔者认为可以从源头处对家庭暴力行为施以规制。首先,可从立法角度,将家庭暴力行为和一般暴力行为相区别,并对家庭暴力进行合理定义以及考虑其延展性。特别是在家庭暴力获得司法救济的过程中,完善相关司法主体并明确此类司法主体各自职能,使家庭暴力的保护除开传统的家庭救济、行政救济外,介入有效的国家强力救济。其次,从社会舆论及社会力量出发,应多宣扬家庭暴力和普通家庭纠纷的区别。让民众对此类暴力行为有一个客观正确的认识。而并非以往舆论一致将普通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相混淆,导致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很难及时得到身边力量的救助,这也变相加重家庭暴力对社会和谐的影响。家庭暴力的提前防制能有效应对其所导致的一系列恶劣的连锁反应,对女性暴力性犯罪的研究和关注更要求社会能从根源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作者简介

徐萌:女,(1991—)四川通江人,四川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

注释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1篇6

【关键词】家庭暴力/内涵/法律特征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法律、政策防止并消除家庭中的暴力现象,特别是对妇女的暴力现象。但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国际术语,许多国家、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却不尽一致,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其内涵加以系统的研究,并揭示其法律特征。

根据笔者收集的资料,国内外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主要法律规定和观点有:

1.新西兰

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全面处理家庭暴力的立法,即《家庭暴力法案》。该法案施行于1996年7月,同时废止了《1982年家庭保护法案》。新西兰1995家庭暴力法案第3条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了一个包括身体、性和心理伤害的宽泛解释。有新西兰学者认为,由于“伤害”与“暴力”有争议性的不同内涵,该词语的采用可能会产生一些解释上的困难。而且,更有疑难的解释是“心理伤害”。立法为其提供了一些示例,但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解释。因此,恐吓、骚扰、损害财产、威胁,以及对儿童来说,让儿童目睹伤害,都是潜在的心理伤害。还有其他例子可循,如勾引、不断地打电话、羞辱受害人,但对诸如忽视对方或拒绝同对方说话这种行为的忽略却是不能持肯定态度的。(注:BillAtkin:"DealingwithFamilyViolence:FamilyLawinNewZealand1995"inBainhamed.TheInternationalSurveyofFamilyLaw1995,TheNetherlands,pp.386、385。)

旧法仅适用于缔结婚姻的夫妻,新法拓宽了其适用范围。1995家庭暴力法案第4条对“家庭关系”的新解释涵盖了伴侣、家庭成员、日常共居一室的人及关系密切的人。根据该法,同性恋伙伴是该法第2条解释的合法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无论现在或过去能否合法地缔结婚姻关系)”。

2.加拿大

加拿大学者JulienD.Payne和MarilynA.Payne在其《加拿大家庭法入门》一书中专章介绍了加拿大的家庭暴力立法。加拿大刑法典和联邦离婚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各省的法律也作了一些相关的规定,Saskatchewan在1994年还制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但均未对家庭暴力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该书作者将家庭暴力分为对老年人的伤害、配偶伤害和对儿童的伤害,并分别作了一些阐释。他们认为,对老年人的伤害虽然存在于包括制度照顾的情形,但也常常包括晚辈家庭成员,经常是子女或孙子女对老年人的伤害。对老年人最普遍的伤害是经济伤害,常与此相伴的还有情感伤害。配偶伤害严格说来限于缔结婚姻关系的人,但也经常用来指已离婚的配偶或按普通法关系生活的人之间的行为。配偶伤害包括对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压制。配偶伤害呈各种形式,但均包含对配偶、已离婚配偶或普通法配偶予以控制或对其不适当地行使武力。它常常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是一段持续时间内发生的故意的行为过程。对儿童的伤害可以包含身体、性或情感压制,也包括经济上的剥夺,如不提供足够的食物、衣服、住房或医疗照顾。

3.英国

英国《1996家庭法法案》在第四部分家庭住宅和家庭暴力中,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提供了家庭法救济,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解释。有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有许多表现形式。它不但包括对身体的攻击,还包括对心理和情感的骚扰或折磨,以及纠缠、唠叨、打骚扰电话、恐吓。”她还认为,“家庭暴力存在于社会各阶层,不仅发生于配偶和同居者之间,还发生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注:KateStandley:FamilyLaw,MacmillanPressLtd.,1997,PP.71.)

4.我国一些学者的观点

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案,相关法规也未从立法上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有人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武力或胁迫等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致使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其基本要件应是实行行为人必须是家庭成员,侵害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中的妇女,侵害的内容(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强暴性并足以使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家庭暴力须具备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动机的报复性。家庭暴力既包括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又包括受治安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民法调整的侵权行为。(注:参见郑肇芳:《反对在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与夫权主义》,载马原主编《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93-94页。)

还有人给家庭暴力下了一个简洁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并指出家庭暴力可按其危害程度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凡在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触犯刑律的犯罪,如杀人、伤害(重伤、一般伤害)、强奸、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属重大暴力。凡在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行政法规的殴打、捆绑、禁闭、虐待、轻微伤害等,属一般暴力。(注:吴妙华:《论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与防范对策》,载马原主编《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111-112页。)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观点可以看出,国外的法律和学者主要是从家庭暴力的适用程度出发对家庭暴力的内涵作出的解释,而我国学者主要是对家庭暴力作出的概括性的解释。但二者均反映了家庭暴力的两个值得研究重要问题。

一是,上述法律规定和观点均界定了家庭暴力的主体,但在范围上有所不同。我国学者增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家庭暴力的侵害者与被侵害者之间具有亲属关系,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重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以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由于其对实际共同生活的重视,其界定的两性关系的范围远比我国学者的宽泛。不仅包括婚姻关系,还包括同居关系,不仅包括异性婚,还包括同性婚,不仅包括现在的两性关系,还包括曾经有过的两性关系。除我们所指的家庭成员外,新西兰还规定包括日常共居一室的人及关系密切的人。英国1996家庭法案虽然规定的两性关系的范围很宽泛,但未能为配偶和同居者之外的家庭成员提供家庭救济,使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得不到家庭法的保护,这是不可取的,这在该法颁布之前在英国国内就已经受到了批评。(注:RefertoKateStandley:FamilyLaw,MacmillanPressLtd.,1997,73.)不管怎样,从总体来看,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比我国学者的观点宽泛,注重的是有无共同生活之实,而是否有亲属关系则是其次的,这当然有其合理性,也符合西方国家民族的观点和文化,但把曾经有过共同生活经历的人,如前配偶、前同居者作为家庭暴力的主体,却无必要。新西兰甚至把同性恋者也纳入家庭暴力的主体,该国有学者认为这项规定表明家庭法吸纳了1993人权立法的变化。(注:BillAtkin:"DealingwithFamilyViolence:FamilyLawinNewZealand1995"inBainhamed.TheInternationalSurveyofFamilyLaw1995,TheNetherlands,pp.386、385。)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有很强的民族性,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宽泛规定是不适合我国人民的伦理道德和文化传统的。需要指出的是,从世界范围来看,家庭暴力主要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暴力,但也不排除女性对男性的施暴;主要是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但也不排除父母子女等其他亲属之间发生的暴力。

其次,上述法律规定和观点均不同程度地阐释了家庭暴力侵害的具体对象。外国法的规定和观点包括对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伤害。综合我国学者的观点,基本可以将其归纳为身体、性和精神。“心理”、“情感”、“精神”,虽然用语不同,但实质上几乎没有什么差异。因此,可以说中外在家庭暴力侵害的具体对象上基本达成了一致。这也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2条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理解所指出的“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虽然中外学者在家庭暴力侵害的具体对象的外延上基本达成了一致,但是,这里还涉及如何界定其内涵的问题,特别是对“心理、精神”或“情感”的界定。笔者认为,由于心理伤害、精神伤害或者情感伤害不如身体伤害和性伤害那么客观、那么容易认定,因此对其应作限制性的解释。如上所述,新西兰1995家庭暴力法案未对“心理伤害”作限制性的解释,因此,引伸出恐吓、骚扰、威胁、勾引、不断地打电话、羞辱受害人,甚至损害财产等都是心理伤害的例子。正如新西兰学者BillAtkin所指出的:“像这样阐释家庭暴力的含义,国会可能会招致某些行为事实上不符合其含义的争论,特别是当原告是心理疾病患者时。对心理伤害的解释可能会更易于被告提起反诉。令人担心的是新的制度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争议。”(注:BillAtkin:"DealingwithFamilyViolence:FamilyLawinNewZealand1995"inBainhamed.TheInternationalSurveyofFamilyLaw1995,TheNetherlands,pp.386、385。)笔者认为,如果像新西兰法那样对“心理伤害”不作限制性的解释,从而把恐吓、骚扰等认定为心理伤害,或者像英国学者那样把“纠缠、唠叨、打骚扰电话”认定为家庭暴力的形式,那么,恐怕没有“暴力”的家庭就不太多了吧?笔者认为,如果对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性,特别是精神或心理的伤害作扩大化的解释,就会产生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问题,就会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带来负的效应。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家庭成员之间动手打人的行为,甚至语言上、态度上的不恭视为暴力行为。另一方面,也不能把家庭暴力片面地理解为均“须具备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动机的报复性”。如果这样,就会使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轻微的殴打伤害等行为得不到法律的禁止和保护。因此,笔者赞同可按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将其划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的观点。因此,笔者认为,在概括其内涵时,外国法使用的“伤害”一词,比我国学者所使用的“强暴行为”更科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以对家庭暴力作如下定义: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侵害对方身体、性、和精神的伤害行为。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说来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

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身体权是家庭成员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健康权是家庭成员维持其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以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自由权是家庭成员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篇7

[关键词]:概念特点成因对策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中普遍存在的丑恶现象,在全球也是普遍存在的。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呈上升的趋势,就笔者所在法院近年受理的离婚案件、赡养案件中,就有70%以上不同程度的涉及家庭暴力,说明家庭暴力公开或隐蔽地存在于相当多的一些家庭中。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许多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多是因不堪忍受家庭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本文试就家庭暴力的内涵、特点、成因、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

在我国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确定为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作明确的解释:“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①

但在西方国家的一些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则比较宽泛。“认为家庭暴力涵盖了对身体的暴力、性暴力以及语言上、心理上的暴力等诸多内容,甚至将已离婚的前夫前妻之间,同居伴侣和原同居伴侣之间,同性恋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列入家庭暴力”②。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家庭生活的传统和现实,国外学者的观点过于宽泛。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只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即殴打、捆绑等伤害到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行为,立法一方面已远远落后于国际。第4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宣言》中,将对妇女的暴力定义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③而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只相当于《宣言》中的身体暴力;另一方面,仅从我院受理的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案件来看,心理暴力及不作为的暴力形式和性暴力形式占家庭暴力的比例愈来愈大,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趋势。而法律仍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作为的身体暴力形式,远远跟不上家庭暴力的演化,严重地存在着立法滞后,所以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应作重新界定,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主体是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法律拟制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形成的家庭关系中的成员;其客体是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抚养权利和义务、财产权利等;其内容则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翁婿、婆媳、祖孙之间、兄弟姊妹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而不是仅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暴力的实施目的是家庭成员中一方企图使用暴力的手段控制另一方的滥施权利。

2、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与其他社会暴力相比家庭暴力也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暴力行为。但一方面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涉及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无严重后果的体罚、责骂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偶尔殴打等暴力行为。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造成后果的程度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构罪标准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否则就是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再者,家庭暴力是表现为长期的或连续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也不仅仅表现为直接对肉体伤害,还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因此,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否则家庭暴力的范围因过于宽泛而失去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后果尚未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危害程度。

3、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家庭暴力体现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等作为及不作为的方式,但具体来说又可分为下几种。

①伤害行为。伤害行为是指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但伤害程度又并未达到《刑法》伤害罪的法定构罪标准的暴力行为。

②虐待行为。虐待行为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④。

③遗弃行为。遗弃行为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抚养、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是一种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⑤。

④性暴力行为。性暴力行为是指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一方违背另一方意志以暴力、变态等方式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肉体和精神伤害的行为。具体行为有: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酗酒后以暴力与配偶发生性行为、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笔者在这里谈到的家庭暴力并不涉及到罪与非罪的争议,只是论述给被害人造成肉体和精神上一定程度伤害的暴力行为,因此认为学术界争议的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与性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是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从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来看,无论是主体还是结果,性暴力行为都一一吻合,没有将性暴力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的必要。认定一个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只要看其是否与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吻合,从这个层面来说性暴力行为无疑应在家庭暴力之列。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通过伤害、虐待、遗弃、性暴力给受害人造成肉体或精神上一定程度的伤害,而伤害程度又未达到《刑法》构罪的法定标准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和社会上发生的暴力相比均具有违法性,但家庭暴力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受害者大多数是家庭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中的妇女、儿童、老人和生病的兄弟姐妹。他们受到伤害后由于无力公开或顾忌于掩盖“家丑”不愿公开,公众对此态度又是视若无睹,认为是其家务事。加之司法机关介入的力量不够和搜索家庭暴力的证据的难度也比较大,从而使家庭暴力更具有独特的特点。

1、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亲属关系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暴力行为的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犯罪的根本区别。施暴者与受害者须具有的亲属关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以及暴力侵犯的客体、暴力的内容均属于婚姻家庭关系范围,故此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

2、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因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和情感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一者是因为家庭本身具有拒外性,公众也不会专门打听、研究某家庭内部的事情,二者因情感因素,使大多数受害人顾忌于遮掩“家丑”,故意隐蔽事实。同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使施暴者可以充分选择隐蔽的作案时间和手段,施暴后也容易逃避侦查和毁灭证据。故此家庭之外的人对家庭内部事情的发生难以知晓,所以家庭暴力很具有隐蔽性,这种隐蔽性为家庭暴力的蔓延提供了“温床”⑥。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1篇8

2016年1月1日新华网的文章《反家庭法让家庭成为真正的避风港》指出,家,是个温暖的字眼,无论在外遭遇到了怎样的风雨,回到家里,坏情绪就会一扫而光,在大多数人眼里,家是温暖的摇篮,家是避风的港湾。然而,在一些备受家暴折磨的人心中,家却变成了黑暗恐怖的深渊。许多人认为家暴只不过是私人应处理的问题.他人没有权利也没有必要去干预:再加上之前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以及相关部门宣传力度有所欠缺,导致大家的重视度不够,保护意识不强,从而陷进家暴的漩涡里。《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意味着曾经的“小问题”开始得到重视,这同时也成为家暴受害者捍卫人权、维护尊严的一柄利剑。

2015年7月30日光明网的文章《反家庭力法助力反家法治化》称,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这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该说是充分因应了当下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要,增强了立法的现实针对性。无论从现实还是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遏制家庭暴力都需要被纳入法律程序。换言之,在看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迫切需要从观念上予以重新审视。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

2015年12月28日中国文明网刊文《首都反家法面世是社会进步》认为,首都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这就让原来很多有争议的地方变得不再模棱两可。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反家暴法对在精神上的侵害行为,也进行了界定,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家庭中弱者的地位:在保护问题上,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这就让这部法律显得更加人性化,更有制度的弹性.而又不失温情。这也是在立法问题上的一大进步。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人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显然,反家暴法考虑到了当代乃至以后社会家庭成员组合之问的复杂性,因而将可能不是家庭成员却同居在一起的人考虑在内,这样,在一个屋檐下生活的,只要是发生了家庭暴力现象,就会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维护家庭中的弱者――不光是妇女,让弱者真正有了温馨的“避风港”。

防患未然

2015年9月8日《法制日报》刊文《反家庭力,预防是重中之重》认为,,在反家庭暴力中.预防是重中之重,而预防最重要的是以宣传教育为主,宣传教育可以渗透到公民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中。同时,我们还要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如警察、教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进行反家暴培训,让他们提高反家暴的敏感性,对家庭暴力的发生能够及时预见其危害性,从而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少家暴案件发生。预防是普遍性的有效制止,制止则是针对性最强的预防,尤其是及时制止和早期干预,效果极其显著。在反家暴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防治结合、重在预防,全面构建普遍预防与重点预防、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预防措施体系。

2015年12月27日人民网的文章《反家法:对家“态度鲜明”,重在预防和制止》称,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强调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三是人民调解组织及川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四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而在制止家暴行为方面,反家暴法同样有三个方面的亮点。一是强制报告。学校、幼儿同,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会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告诫书。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告诫书,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

2015年12月30日中国文明网的文章《“反家”要保护弱者更要惩戒者》指出,反家暴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提供保护,保障她们免于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但是这个保护的过程要建立在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惩戒基础之上。换言之,我们必须通过惩戒家庭暴力的施害者,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只有通过法律惩戒让施害者有所忌惮.不敢滥施家庭暴力,作为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弱者一方,才有望得到保护。如果受害者回到家里.作为家暴事件的施害者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那么受害人很快就会遭遇第二次、第三次乃至更多次的家暴,甚至因为先前的离家出走而遭受变本加厉的家暴“惩罚”。所以,面对将要正式落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我们支持保护家暴事件中的弱者,但我们更期待通过惩戒家暴事件中的施害人来保护弱者,这样才能够真正体现“反家暴”中“反”的意味,同时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任重道远

2016年1月6日《检察日报》刊文《反家法执行机制仍有待细化》称,现今的中国早已不是过去的农耕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使传统的家庭(家族)结构趋于解体,家庭日趋小型化。个人从家庭走向社会,成为独立的公民,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表征和内在要求。法治是以公民为主体的,每个公民享有独立、自由、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是基本的行为准则。虽然法治并不排斥家庭的自治作用和独特功能,但这种自治是以法治为依归的,家庭并不是法外的领地。《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将法律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事务,是对传统的家庭自治观念的扬弃和超越。法律的最终效用在于执行。为了使法律不致成为另一个稻草人,《反家庭暴力法》在执行机制上仍有待科学化和细化,如应明确公安机关为统一的执法主体;明确对于家暴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明确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的法律效果等。

2016年1月7日《人民法院报》的文章《反家庭力:立法出台普法跟紧》指出,在公众的翘首期盼下,反家暴法终于落地,对于预防和惩罚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不过,反家暴虽然已经立法,但如何操作、如何施行,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和跟进,才能彰显出法律的作用。反家暴法的落地,不过是保障家庭成员权益的第一步,还需要让立法规定深入人心。从这个方面而言,反家暴法律知识要得到广泛普及,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反家暴的氛围.让家庭成员不再将家暴当作“家丑”。对于社区、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基层机构组织来说,则应该积极融入和参与社会救助体系,为反家暴法的落地提供制度基础。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更需要改变之前“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执法思维,认真研读法律规定,做到严格有序执法。反对家庭暴力行为,不能止于立法完善,还应该强化普法力度和水平。不管是公民个体,还是社会外部环境,以及司法机关,都要克服和扭转之前的固有认识,真正让反家暴法落地生根。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反家暴的良好氛围,让家暴行为无处遁形,确保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伤害。

2015年12月30日光明网的文章《反家要立法更要执法》指出,如何让受害者有底气对家庭暴力说“不”,不仅要立法,更要积极执法。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抗争无果以后,除了忍气吞声,或用极端方式寻求解脱以外,权利主张往往难以伸张。由于家庭暴力涉及婚姻、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家庭伦理问题,反家庭暴力立法,也有对传统世俗与法律刚性不足的矫正意味。反家庭暴力入法.增强法律可操作性与刚性,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无疑是必要的。但是法律不能解决所有家庭暴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公检法、妇联等相关部门依然需要负起责任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形成法律法规与道德舆论的合力.共筑反家庭暴力安全防线。

链接:反家暴,国外怎么做

美国:美国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主要依靠两个渠道。第一个渠道是“法律诊所”。美国的一些公立院校和私立院校的法学院,一般都设有“法律诊所”。诊所都是自主管理,无须到政府注册,不受政府干涉,免费贫困妇女儿童受暴力侵害的法庭上诉,以让受害者获得公正和安全。此外,美国有众多的反家庭暴力组织,受虐妇女可向这些组织寻求帮助。另一个渠道是民事保护令。民事保护令的申请很简单,受虐妇女难以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自己可以到法院申请保护,法院会获准该妇女受有限保护。

瑞典:瑞典刑法有很多条文是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殴打妻子或者同居伴侣将受到制裁,而且并不仅仅是偶尔发生的严重暴力行为才会被制裁,如果反复施暴,就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瑞典相当重视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教育。瑞典政府在所有的教育中都会反复强调反对对妇女的暴力,社会工作者、教育者、哪怕只是一个保育员,都需要通过这类的教育培训才能上岗。瑞典还有女性庇护所,如果因为举报家暴行为导致无家可归,或者没有经济收入.这些女性可以去女性庇护所接受帮助。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篇9

【关键词】婚姻法;家庭暴力;主体;具体对象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现行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比较狭窄,含混不清。婚姻法本身并未解释"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对"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进行了分开规定,看似"虐待"比家庭暴力概念的外延要大,这可能与以往中国社会中无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关,然而实际上,"家庭暴力"所涵盖的内容更为广泛,虐待和遗弃都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二、家庭暴力的主体

中外学者对待家庭暴力主体问题的分歧较大。我国学者的一致观点是家庭成员为家庭暴力的主体,即家庭暴力的侵害者和被侵害者是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成员,具有亲属关系。例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婆媳等。其中多数暴力存在于配偶之间,受害者多为女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对上述观点进行了采纳。然而外国法律在界定家庭暴力主体时的必要条件不是有亲属关系,而是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英国《1996年家庭法法案》中曾定义"个人为对与之存在或曾存在过某种亲属关系的另一个人进行控制和支配而采取的暴力或虐待行为也包括在家庭暴力的范畴之内",可见,在英国法中,同居者和前同居者、配偶和前配偶都包括在家庭暴力的主体内。新西兰《1995家庭暴力法案》中规定"任何依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也包括同性恋伙伴,可见在界定家庭暴力主体时具有很强的民族性[1]。根据西方国家较为开放的文化和观点,外国法律宽泛界定了家庭暴力的主体。而根据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法律调整的对象很难将同居关系和同性婚姻纳入其中。因此,本人认为应规定家庭暴力主体为家庭成员。

三、家庭暴力侵害的具体对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解释,身体和精神是家庭暴力侵害的具体对象,将性纳入身体范畴之内,而外国法律将身体、性、情感和心理的伤害都归纳为家庭暴力侵害的具体对象。现实生活中各种家庭暴力常常交叉存在,例如身体暴力和性暴力。虽然各种类型的暴力之间存在内在联系,但我们更应看到其中的区别。身体暴力和性暴力在内涵上差异较大,应将性暴力独立于家庭暴力。因此,本人认为应将身体、精神、性三方面归为家庭暴力侵害的具体对象。

(一)身体暴力

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的范围不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殴打伤害,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受侵害者造成的身体上的伤害,只有达到致伤、致残的程度,起码是轻伤,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以报复为动机、手段残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无疑属于家庭暴力,但家庭暴力也应包括家庭成员之间轻微的殴打伤害。轻微的殴打伤害对家庭成员的人格和尊严造成了伤害;虽然多数情况下轻微的殴打伤害不会致伤、致残,但是会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身体痛苦,若不将其归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则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施暴者的行为;法律规定社会上对别人的殴打伤害属于违法行为,而在家庭生活中并不违反法律[2],对于同样的行为以两个不同尺度进行定性,有悖法律的精神。

(二)精神暴力

国外学者曾将"精神暴力"用"心理伤害"一词取代。"暴力"和"伤害"的内涵不同,中外学者对这个问题分歧较大。国外学者对"心理伤害"进行了宽泛的解释,英国学者认为"对心理和情感的骚扰或折磨、打骚扰电话、纠缠、恐吓都属于家庭暴力"。国内学者曾提出"隐形暴力"概念,歧视生女孩妇女[3]、指桑骂槐等行为都对女性的精神健康造成了伤害,都属于"隐性暴力"。本人认为,"精神伤害"、"心理伤害"等不容易认定,应对其进行限制性的解释,对妇女心理造成伤害或痛苦的直接或间接暴力行为才属于精神暴力。

(三)性暴力

作为一种家庭暴力行为,性暴力特殊而隐秘。强迫与之发生、进行性接触、故意攻击性器官等都属于性暴力。在国外,婚内属于犯罪行为,而我国学者对婚内持两种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婚内行为不存在,该提法对丈夫的配偶权造成了侵犯,将婚内归入家庭暴力的范畴提供给妇女报复丈夫的手段,而且法律定论婚内难度较大,证据难以寻找。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婚内应属于家庭暴力,妻子的性的自由权是不可侵犯的,并且婚内与一般罪的特征相吻合。本人认为应将婚内定为家庭暴力。

四、结语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病,现行婚姻法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主体、家庭暴力侵害的具体对象的规定上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造成了家庭暴力界定的盲区。对此,应加强对婚姻法中家庭暴力相关概念的研究,推动婚姻法的完善。

参考文献

[1]王薇,丛一.摒除轻贱女性的观点,仅靠法律是不够的--写在第99个"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J].中国质量,2009,03(08):109-112.

[2]马荟,陈苇.我国农村家庭暴力调查研究--以对农村妇女的家庭暴力为主要分析对象[J].法商研究,2007,(06).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家庭女性暴力犯罪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稳定首先需要家庭的稳定。而亲情是维系家庭稳定的纽带,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成员之间缺乏应有的相互尊重、相互关爱,而是相互猜忌、怀疑,甚至发生暴力冲突,上演了一幕幕家庭悲剧,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大局。

一、家庭女性暴力及犯罪

在现实中,如果提到家庭犯罪,人们头脑中马上会出现男人打女人的镜头,这是千百年来的定势思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在家庭中女性犯罪已不是耸人听闻,有时男人也是受害者,且女性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2002年底统计,家庭暴力90%为男性施暴[1],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犯罪10%为女性施暴。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家庭女性暴力即为家庭女性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女性暴力犯罪的定义及特征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和法律上都没有家庭女性犯罪的定论,大部分学者认为家庭女性犯罪即家庭女性暴力犯罪,笔者认为家庭女性犯罪是指家庭女性的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精神权利,即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和冷暴力犯罪。家庭女性犯罪的特征:(1)犯罪主体特定:家庭女性成员。(2)犯罪客体特定:指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精神权利,其他权利。(3)犯罪主观方面:一般为故意犯罪。(4)犯罪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粗暴行为和冷暴力。

三、家庭女性一般意义上的暴力犯罪

(一)家庭女性一般意义暴力犯罪的定义家庭女性暴力犯罪即家庭女性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二)家庭女性一般意义暴力案件的主要表现:1、夫妻间的暴力。即妻子对丈夫的暴力行为,这种暴力绝大部分为丈夫施,暴在先,妻子以暴抗暴,这类家庭暴力占80%。主要原因:一是夫妻因一方下岗又无其它生活技能的家庭,多数是丈夫掌握经济大权,在外面酗酒、乱淫等情况容易产生家庭矛盾,从而引发家庭暴力;二是由于农民大量迁居在城市,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的改变引发这些人思想上的变化,无论是留守的一方还是外出务工的一方,都容易发生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一则案例,丈夫长期在外务工,妻子在家与他人通奸,后被其丈夫发现,将妻子打成重伤。三是大男子主义。丈夫好吃懒做,动不动就打老婆。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且愚昧,妻子不能忍受丈夫的长期暴力行为,且其它救济方法不力的情况下,无奈以暴抗暴。25岁的黄某的丈夫家里很有钱,为此而看不起黄某,动辄对黄某进行殴打,黄某对其丈夫非常怨恨。一天,黄某睡觉时让其丈夫把电视声音开小点,其丈夫说“你管得着吗,去死吧你,”说着,抬手就往黄某脸上打去,在打斗中,黄某想与其成天受气挨打还不如把他打死,便抄起沙发上的一把锤子,向其丈夫头部砸去,直至将其丈夫砸死。在审判实践中,妻子杀丈夫的比率远远大于丈夫杀妻子。2、母亲与子女之间的暴力:这类家庭暴力占5%,主要表现为父母关系不和,母亲拿子女做出气筒。如:在某县,一夫妻关系不和,妻子把对丈夫的怨气撒在女儿身上,稍不顺心就对其毒打,17岁的女儿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用老鼠药将其母亲毒死在家中,然后扬长而去。在后来检察官的审讯中,女儿无一点悔意,她认为母亲罪有应得。另外母亲对子女要求过高,子女达不到要求时,对其毒打。前几年轰动一时的案件,就是一个母亲对上小学二年级的儿子因为达不到每次都考班级第一名的要求,就把只有9岁的儿子打死在家中。3、亲属之间的暴力。这类家庭暴力占8%。主要是兄弟之间、叔伯之间、妯娌之间的家庭暴力。如财产分配问题、赡养老人的问题、屋基占地问题等都容易引发的。女性是家庭生活重要的一员,但由于某些女性自身的性格弱点,极易成为家庭生活中被侵害的对象。长期受压迫的生活地位一旦到了不能忍受的地步,就会促使她们冲破道德和法律的束缚,从而引发犯罪。这类犯罪在女性杀人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寡居多年的康某与儿子相依为命,日子十分困苦。而小叔子郭某及弟媳李某不仅不出手相助,反而常常无端地对他们任加欺凌。2002年4月29日,康某发现郭某正在破坏其地里的蒜苗时,往日的积怨便使其怒火中烧,失去自控,和儿子一起用镢头和二尺钩将郭某砸死,之后,康某又带儿子闯入郭某家中将其妻李某活活打死,残忍程度令人发指。[2]4、婆媳之间的家庭暴力,这类案件占家庭暴力的7%。表现一:婆婆对媳妇的暴力,这种暴力一般是间接性的暴力,在儿子面前说妻子的坏话唆使儿子去打儿媳,或者是婆婆用封建的思想来对待儿媳,稍有不适,便对儿媳指桑骂槐。表现二:儿媳妇对婆婆的暴力:觉得婆婆人老不中用,就采用各种方法来虐待她,如不给饭吃,或者扫地出门,或者拳脚相加等等。(三)家庭暴力一般意义犯罪的特点

1、犯罪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女性因在体力和资源上处于相对劣势,她们动手所付出的代价往往大于“报偿”,很少与男人死拼硬打,多数女性用投毒,杀害其憎恨的家庭成员,一心将其杀死。在个别案件中,嫌疑人杀害亲属后抛尸于荒野,令人发指。

2、从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发生在夫妻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及儿媳与公婆之间的暴力侵害案件居多。丈夫经常对妻子施暴或者丈夫有外遇妻子苦劝无果,父母拿孩子出气,及儿媳暴打虐待公婆。

3、从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案发原因看,嫌疑人多是因家庭生活琐事、感情纠葛而产生矛盾,形成积怨。当冲突爆发时,丧失理智,报复犯罪或激情犯罪。

四、家庭冷暴力犯罪。

冷暴力的危害:目前冷暴力对家庭成员的伤害,在家庭伤害中已排在第一位,被人们称为无形杀手。冷暴力比暴力对人的伤害更严重,对人的心理健康产生巨大的负面作用,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特定事件恐惧症……冷暴力是还是家庭暴力犯罪的导火索,从而上升为恶性暴力犯罪。法律上无“冷暴力”明确界定据妇联权益工作人员介绍,精神暴力,被喻为“冷暴力”,“冷暴力”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指家庭成员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对对方采取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的态度而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懒于做一切家务活,是隐性暴力中比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家庭婚姻问题专家指出,这种隐性暴力对双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会造成精神隐疾。对感情和精神要求更加细致和更高,因而“冷暴力”造成的精神伤害也更突出,当双方出现矛盾而又找不到其他发家庭“冷暴力”大都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或社会地位较高的家庭。通常知识分子发方式时,就采取“冷落”、“挑刺”、“找茬”刺激对方,由于都比较注重“脸面”,多将委屈深埋心里,没有硝烟胜似硝烟,久而久之,在给对方带来巨大精神折磨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极大伤害,往往是两败俱伤也最容易让家庭成员关系僵化破裂,甚至最终引起家庭暴力(一)夫妻间的冷暴力:即妻子对丈夫的冷暴力。一般为妻子怀疑丈夫有外遇,浙江晚报报道一新闻,江某的妻子怀疑其有外遇,经常半夜对其审问,不让其睡觉,还让其发毒誓,对其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无奈之下,江某走进了当地妇联投诉。由于女性心细,而丈夫一般大大咧咧总认为丈夫对自己不够好,而又碍于面子不愿意说,心里有气自然对丈夫横眉冷对,于是,家庭冷战就开始了分居,在外人面前夫唱妇随,在家则形同陌路(二)婆媳间的冷暴力:婆媳间的冷暴力中身兼丈夫和儿子应该也是受害者,婆婆觉的儿媳好吃懒做,只懂享受,对儿子照顾帮助不周,或者怀疑儿媳对儿子不忠,儿媳觉得婆婆,人老嘴碎,爱挑拨是非,对婆婆不管不问严重的还构成遗弃罪;或者婆媳互相之间不说话甚至互相指桑骂槐。(三)亲属间的冷暴力:大部分因为一些财产继承,赡养老人等纠纷而搞的大家互不说话甚至不在来往。

(四)父母子女间冷暴力:一般表现为成年子女在父母不能答应其择偶对象或其他要求时,与父母怄气或对父母的不管不问。

五、家庭女性暴力犯罪的原因

1、家庭暴力。女性遭受家庭暴力而长期得不到解决,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伤害或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主要原因:一是夫妻因一方下岗又无其它生活技能的家庭,多数是丈夫掌握经济大权,在外面酗酒、乱淫等情况容易产生家庭矛盾,从而引发家庭暴力;二是由于农民大量迁居在城市,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的改变引发这些人思想上的变化,无论是留守的一方还是外出务工的一方,都容易发生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一则案例,丈夫长期在外务工,妻子在家与他人通奸,后被其丈夫发现,将妻子打成重伤。三是大男子主义。丈夫好吃懒做,动不动就打老婆。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且愚昧,妻子不能忍受丈夫的长期暴力行为,且其它救济方法不力的情况下,无奈以暴抗暴。20世纪80年代美国一刑法学者研究妇女犯罪时提出了“妇女受虐综合症”:即妇女如经常遭受暴力,在一段时间内害怕或麻木不知道反抗,一旦反抗表现将比较极端目前,多数法治发达已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对于这类妇女酌定减刑。[4]

2、婚姻危机。婚姻关系不稳定,因夫妻一方有外遇或者一方无端猜疑对方,导致情感受挫,婚姻的危机很容易诱发案件。由于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当遇到婚外恋情况时,首先觉得受伤害,然后委曲求全地加以挽回,当得不到相应的回应后,性格偏激的人将爱转化为愤怒和复仇心理,孤注一掷地选择毁灭对方来表达愤恨之情。

3、市场经济对家庭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变革将引起观念的变革,在宏大的社会变革中,旧的道德观念受到严重冲击,新的道德观念尚没有确立,引起社会道德失范,道德标准呈多元化态势。这同样反映到家庭中,过去,维系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是传统的伦理道德,如今,人们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中,开始注重个人权利、利益的追求,有的家庭成员之间则过分强调个人利益,缺乏关爱、真诚和沟通,缺少平等和谐的气氛,夫妻关系稳定性下降,代际关系中“尊老不足爱幼有余”现象明显等等,家庭中道德失范,使个人私欲膨胀,一些家庭赖以存在的基础动摇,当家庭出现各种矛盾时,容易产生报复心理,甚至发生暴力冲突,挫伤的不仅是各人的心灵,而且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就可能使家庭问题演化为社会问题。

4、家庭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以和经济地位的增长,研究表明,如果女性能像男性那样全心对事业,那么女性会更成功。社会上成功的那些女强人干的并不比男性差。然而“男外女内”的传统社会性别分工和文化观念对女性的角色要求,造成了女性在家庭的主体意识较弱,男女两性家庭权利的总体水平比较,男性高于女性。[5]男人也不希望自己的妻子事业太成功,他会觉得自尊受到挑战;一个女人可以不在乎外人的评价,但家人一点的变化都会影响她的情绪,女性自身也更看重自己的家庭价值,并对为家庭成员忽视、看轻更为敏感和懊恼。在家庭中女性容易受伤害,也会轻易产生报复心理。

5、家庭不睦。和谐的家庭环境是家庭成员关系的油,增强家庭成员间的了解,在特殊的日子一家人相互送礼物问候一声,看似平常的小事营造出温馨的气氛,如果因琐事发生矛盾纠纷,长期不能化解,积怨日深,一些家庭女性暴力犯罪者存在人格缺陷和心理障碍。表现为性格上敏感、脆弱,自尊、自信水平较低。情感肤浅而冷酷,以自我为中心,偏激、狭隘、自私,脾气暴躁,对亲人及周围人有泛化的敌意和冲动行为,行为受本能欲望或偶然动机、情感驱使,自控能力差,对挫折的耐受力低下,受到刺激时容易产生攻击性反应,谁使他受到挫折就攻击谁,包括家庭成员,当再次发生冲突时,就会促使她们冲破道德和法律的束缚,陷入犯罪的深渊。

6、几千年“男尊女卑”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受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的封建余毒的影响,男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不平等,女性的受教育状况较差,文化素质低,造成部分女性家庭地位低下,常常处于被侵害的地位。而许多女性受虐待者大多具有恶逆倾向,即先是受害人,后转为加害人。因此,当其出于某种原因渴望改变自身境况而又因种种限制无法改变时,就可能采取极端手段。

7、基层组织对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不力。有些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总以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对待家庭矛盾绕着走,不敢处理或不善于处理,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更是狭隘,很少认为是暴力。

当矛盾日积月累得不到解决,陷入纠纷的当事人在走投无路时往往会走极端,发生刑事案件。

六、减少家庭暴力犯罪的几点措施

家庭关系的稳定直接牵涉到整个社会的稳定,而家庭女性暴力犯罪的增多,无疑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我们应采取切实措施,让家庭远离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1、加强普法力度,提高法制观念。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鉴于农村地区是家庭暴力犯罪高发区,许多人尚不了解新《婚姻法》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施暴者及受害人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矛盾,司法机关不会处理。因此要加大对农民的普法力度,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注重普法的实际效果,保证普法的时间,让广大女性心中有法,真正懂得男女平等的意义,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在遭受暴力时,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而不能以暴抗暴,这样不但不能救自己,反而触犯刑律。[6]

2、女性自身素质的提高及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女性要调整自己的心态,不要无端猜测家人,不把自己的火气乱撒,自己受到伤害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并采取相应措施注意保护自己。当你遭受家庭暴力时,头脑一定要保持冷静,要注意保护自己,并尽可能大声呼救,请家人、邻居帮忙。日后你的家人和邻居都可能成为重要的证人。遭受暴力侵害后,必须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平时注意保留物证如验伤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要有离开家庭暴力环境的心理预期。如果你经过自身所有努力,仍然难以摆脱家庭暴力的环境,你就要做好躲避的准备。要备好一个随身包,尽可能把现金、身份证、图章、房契、结婚证书、存折等重要文件和重要电话号码簿放进去,一旦发生暴力的危险情况,可以随时携带离开,以求自保。

3、正确对待家庭成员间冲突对家庭生活的影响,通过恰当方式增加家庭成员的相互了解。如果冲突不涉及家庭关系的基础,那么这种冲突就有它的积极性,它可以促进家庭成员间情感调适,促进家庭改革,使新的行为给家庭成员更安全的价值,有助于家庭的维持和稳定。[7]家庭冲突可以充当发泄敌意的出口,及时宣泄家庭成员间的积怨,而不应该刻意压抑自己的怨气,“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那样后果更严重,如果还想破镜重圆,惟一的办法是及时沟通,越快越好。不要等到裂缝化成大洋,再去精卫填海。

4、制订一部有关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规及有效的辅助措施、加大基层组织调解的力度。在正确思想指导下建立健全法律规范,还只是第一步,任何法律,都只有通过司法实践才能显示其威力,发挥其效果,需要我们的司法部门、法律工作者和整个社会在实践做出坚持不懈的努力。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地的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治保组织,要善于作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破除“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旧观念,对待问题家庭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喻教以法,及时化解家庭矛盾,消弭仇恨,控制诱发犯罪的因素,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教育受害人要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防止矛盾升级,引发悲剧。5、社会对女性犯罪的容忍度。用公正的心态和客观的评价分析女性犯罪的社会环境;用人本主义的原则透视女性犯罪的“合理性”,许多家庭女性长期受害,最后忍无可忍而怒起报复,杀人害己;有健康的心态和正面的切入看待家庭女性犯罪,随着女性政治地位的提高和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增长,女性犯罪也会水涨船高,人性的劣根性同样也会在女性身上显示出来;用平常的心态看待女性犯罪;用人本的视角分析女性犯罪的特点;[8]特别是一些媒体在报道女性犯罪是不要用恶毒的言语,不做细节的炒卖,猎奇的渲染,用客观的公正的心态去报道家庭女性犯罪。

后记-------

家庭女性犯罪,女性固然是施暴者,然而多数情况下女性同时也是受害者,为了家庭的幸福以及社会的稳定,最重要的是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爱护,要经常沟通,增进彼此的亲和力,这样家庭才真正成为我们每个人避风的港湾,祝愿我们的每个家庭都幸福快乐相伴。

参考文献:

[1]王有佳.家庭暴力透视——现代化城市的一颗毒瘤,[N]人民日报,

2003-4-3.

[2]张小华.家庭暴力手段极其残忍[N]河南商报2000-9-26.

[3]夏呤兰.家庭暴力:法律干预现状调查结果分析[J],法律与生活2003,(3).

[4]韩湘景主编.法律为女性说话[M],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312-315.

[5]沙吉才主编.当代中国妇女地位[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234.

[6]韩湘景主编.法律为女性说话[M],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315.

[7]冯觉新、邵伏先、赵运清著.家庭社会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解决方式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一)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受暴者的人身权利,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性权利等

很多学者不承认“精神暴力”这个概念,因此认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仅仅是他人的身体权利,而不包括对受暴者人性和心理上的伤害。这一点笔者不敢苟同,这样“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无从谈起了。

(二)施暴者在客观上对受暴者实施了肉体与精神上的折磨、伤害、或压迫等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方式

作为主要是指通过殴打、捆绑、禁闭残害等积极方式;不作为的方式,即“冷暴力”。“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残害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表现为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

(三)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

其他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更加注重的是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仅仅局限于依据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关系维系的家庭。其他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宽泛规定是不适合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和文化的,同时,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扩大,只会导致法与法之间的冲突,降低法律的严肃性与执行力度。因此,把与家庭无关的暴力主体纳入到家庭暴力是不可取的,将其主体界定为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更为科学、合理。

(四)家庭暴力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但涉及不到过失的问题

家庭暴力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如开水烫、烟头烫、火烧、灌农药,更有甚者甚至发展到泼硫酸及用刀斧等利器伤害器官等手段,决定了施暴者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在我国30%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最突出的表现为婚姻暴力中的“夫对妻”的暴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从滑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情况来看,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婚姻家庭案件占民事案件的62%,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其中的30.1%;在2009年,上述比例分别达到了65%和33.4%。根据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进行的调查分析看,受暴者中92.6%为妇女。从受暴者的文化程度、职业构成上看,小学、初中学历、无职业的占68.5%。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

但在现实中大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仅仅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的伤害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绝大多数人知道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但对家庭暴力没有确切的法律上的认识。而对家庭中子女的家庭暴力,65%以上的人不认为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45%的人仅仅觉得夫妻间才存在的家庭暴力。调查对象中,5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只是家务事。从居民的回答中不难发现,大多数人都不是十分理解家庭暴力的含义,只是从片面去理解,所以当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时,不能准确的认识,更不能找到准确的解决方法,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资料显示年仅来自金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数据统计2010年1月1日至11月25日,夫妻纠纷引发的家庭暴力接警共有542起。这也就意味着,在金华平均每天大约有2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在对部分市民的询问中发现并没有多少人表示自己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我认为在因为大多数人将家庭暴力归类为“家务事”所以并不太愿意向外人透露自己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的事实,而且家庭暴力往往是偶然发生,大多数受害者往往不会因为一次的家庭暴力就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往往寻求法律帮助的受害者已经是遭受了多次家庭暴力。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非常严重,大多数人认为这样的情况是管教孩子,无可厚非。

三、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和谐安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团结。随着家庭暴力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它引起的社会危害也就越来越深广了。为什么在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21世纪仍然会存在家庭暴力?就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我们认为既有历史和社会原因,还有相关法律制度等原因:

(一)历史原因

家长制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本质原因。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里,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在这样的社会里,妇女和儿童变成男性家长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性家长。男权思想的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社会和家庭以男人为中心,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而妻子对丈夫只负有顺从的义务。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妇女和儿童服从的格局。在男权思想支配下,很难把妻子和小孩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看待。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

因此,家长制就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最本质原因。

(二)社会原因

1.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除产生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依然不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可能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它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2.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往往选择了忍受而并非第一时间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施暴者难以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三)法律原因

1.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往往作为自诉案件,采用“不告不理”方法,司法机关并不会主动介入干预。

2.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但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因此,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而又不使其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技术上的一个难题。

(四)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包括经济收入水平差别、教育水平差异、法制宣传力度不够以及施暴者自身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或性格缺陷原因等等。

四、如何走出家庭暴力的困境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威胁。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加强对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

基于大部分人对家庭暴力的了解并不充分,首先应当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普法,让大家更加了解家庭暴力,从各个方面了解家庭暴力的法律特性,以及当自身面临家庭暴力时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意识。

(二)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我国现有维护家庭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首先就要充分利用好这些现行法,为受暴者提供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同时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能够实现对家庭暴力最有效的防范。

(三)立法上应该完善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篇12

关键词:家庭暴力预防遏制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婚姻制度的演变,日益突出了家庭暴力严重地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家庭暴力引发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员利益,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础,加剧了婚姻的动荡危害了社会的安定,由家庭暴力引发的重伤,杀害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随着我国新婚姻法的出台,“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且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调整的范围。Www.133229.cOM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完善法律对策,开展多机构协作,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

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

人难受。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2、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

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家庭暴力的违法性。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4、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6、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如导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负而自杀、自残、离家出走流落街头,极端者甚至以身试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剧。

二、存在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1、传统的封建观念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传

统婚姻家庭中,女人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和尊重,这种思想意识上的不平等直至今日还渗透在我们周围的一些家庭中,父权、夫权思想仍有一定市场。具体表现是:有些丈夫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和附属物,轻者随意打骂,重则摧残;而一些深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传统意识影响的受虐妇女认识不到自身的人格和价值,习惯于对夫权逆来顺受,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有一大部分的上访妇女被丈夫打伤后,因害怕家丑外扬,苟安认命,甘做当代秦香莲,或以气相争,为了孩子和面子宁可承受死亡婚姻的痛苦折磨,竭力维护“家庭”的外壳。殊不知,如此拚命维持的结果,到头来只能害苦自己。

“愚孝”是封建意识的一种表现,也是家庭暴力的另一诱因。近年来,由翁婿、公媳、姑嫂不和、特别是婆媳矛盾等原因引发的家庭暴力增多。在经济开支、分担家务、赡养老人及处理亲属关系等日常生活中,有“夫权”意识的丈夫往往以武力或唯父母之命是从,逼迫妻子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而知其纠纷内情的其它家庭成员不是从中调解教育,而是火上浇油,甚至纵容、支持一方与之分居、离婚。这在我们区来访者中还是不少

2、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3、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权利与控制不平等。多数家庭暴力都是因为施暴者比受害者更有权力,或者施暴者在某些方面想控制受害者,但却往往难以控制,比如,传统观念中的父权思想,所谓的“棍棒之下出孝子”很容易导致父亲对孩子施暴。而在婚姻暴力中,大多数的暴力也是因为施暴者想控制受害者的思考或行为,但往往无法控制,而采取伤害方式来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婚姻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是男性,由于男性天生在语言表达能力方面比女性差,在体力方面比女性强,当男性无法以语言使女性顺从时,就会以肢体动作来获得控制对方的能力。

4、家庭面临压力,且家庭对压力的调适能力缺乏。经济方面和工作方面的压力,都会使受压者的情绪失控,往往在外面无法发泄,便只能发泄到家里。如果家人无法很好的面对并处理好家庭所面临的压力,有家庭暴力倾向的家庭成员就极有可能以家庭暴力的方式来舒解心中所承受的压力。

5、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

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6、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7、社会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有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执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三、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

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用法律武器制止家庭暴力,是维护妇女权益的根本途径。现在,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市专门针对家庭暴力法。另外还可以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针对中国现行法律对家庭规定的明显缺陷,如有关法律条文分散、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不明晰、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程序不明确、法律重事后处置而轻事前预防、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不力,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方法。未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应当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宜宽不宜严,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借鉴在英美国家和地区已成功的民事保护令制度,直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快速救助;及时遏制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和有现实危险的行为发生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

2、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当然,家庭暴力在法律层面上面临的最大困境在于举证难。因此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尽量采取下列措施,以便使自己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甚至可以使自己摆脱困境:

(1)、如果暴力正在发生,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如有生命危险,要大声呼救,尽可能让邻居听到或寻找机会拨打“110”报警。

(2)、尽快投诉。向亲朋好友诉说,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妇联、“110”报警服务中心等组织投诉,争取在事态没有恶化的情况下,协调解决矛盾,也可以找各种咨询中心进行咨询。

(3)、如果暴力发生,要注意收集证据。一是保留物证(用来施行暴力的工具等);二是建立书面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情鉴定结论,以及受伤的照片。受害人应尽快就近到医院诊治,告诉医生受伤的原因,请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记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三是争取人证。让亲戚朋友或者同事等熟人查看暴力

所致伤处,必要时可请他们为证人。

(4)、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司法机构要多介入,警察力量要介入制止家庭暴力。推进社区警务工作是目前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径。应赋予警务机构相应职责,干预与制止家庭暴力,协助受害人向法院申请发表停止侵害的保护令,负责执行此项命令。扩大家庭暴力的刑事化范围。赋予公安机关对违反保护令罪之现行犯的强制逮捕权;对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拘留要件的,应当予以拘留。在行政措施方面,建议各级政府成立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机构。同时,也强调对防止家庭暴力有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不作为责任。

4、健全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近年来,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5、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必须从家庭和学校抓起;妇女权益的享受和保护,要靠自己去努力争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知识女性社交宽广就不易被欺负,一般地,文化程度决定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经济上自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状况。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结合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法制,消灭文盲与法盲,使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再次要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6、要充分发挥社会传媒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要大力弘扬平等、民主、文明、健康的家庭美德新风尚,既要教育人们认清封建思想流毒的严重性,又要教育人们了解资本主义各种思潮的危害性,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提高婚姻质量,消除产生家庭暴力的土壤。相关单位可联合通过开办“弘扬家庭美德、制止家庭暴力”为主题的专题栏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近年来涌现出来的各级“文明家庭”、“十佳之家”、“好家长”、“好婆媳

”、“好儿女”等先进家庭典型,大力宣传文明处理家庭矛盾问题的方式;对虐待残害妇女的行为要及时曝光和谴责,对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鞭挞丑恶现象,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的良好道德风尚。

7、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的措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请求,经过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有其深刻的经济、历史、思想根源,受害者范围广、危害程度深、隐蔽性强的特点,消除整个家庭暴力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仅仅依靠一部立法就能彻底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需要整个国家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呼吁整个社会重视亲情和道义,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拒绝家庭暴力。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2]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j].政法论丛,2004。

[3]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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