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现状分析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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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现状分析范文篇1

[关键词]“问题家庭”;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

家庭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组成细胞。

是人们社会化进程中最基本的条件,是人们生存、活动和全面发展的最基本环境。家庭又是青少年接触最早、受影响最深的教育环境,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第一重要场所。

如果家庭的存在和发展健康、正常,就会对整个社会稳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反之,就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问题。有关专家将不健康家庭称为“问题家庭”。它是指在家庭结构、家庭教育方式、居家生活环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等整个家庭系统中的一个或者多个亚系统出现“阻抗”的家庭。通常,家庭的结构特点、系统状况、稳固性,特别是核心家庭成员中父母的思想意识、文化修养、言行举止、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疏状况、父母的威信、参与孩子教育的能力、自觉性及其教育方式、家庭居住环境等方面存在一个或多个问题,都会对子女的身心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问题家庭”的数量不断增多,“问题家庭”使青少年产生负性情绪、心理障碍和问题行为的现象日益凸显。

、“问题家庭”类型及特点分析(一)残缺型家庭残缺型家庭主要是指内部结构不完整的家庭,即家庭出现夫妻双亡或一方亡故、分居、单亲、在押等情况,使青少年得不到一般家庭孩子应该得到的亲情、监护及教育,没有或者早早地缺失亲情的滋养,甚至根本没有经济上的资助,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很难得到保障,严重地阻碍了青少年良好人格的形成,诱发了青少年身心不健康状况的产生。

残缺型家庭中的孩子和完整型家庭中的孩子相比,更容易形成偏离常态的人格:表现过分依赖、强迫、戏剧化、分裂等特征;挫折耐受力大多较差;认知偏离正常轨迹,有紊乱不定的心理特点和与人难以相处的人际关系。所以人格出现问题的几率较大。其中的单亲家长中有一部分,尤其是父亲性情粗暴,对子女要么疏于管教,要么严加看管。这样的教育方式一般子女不服教育,情绪相当抵触;还有的家长为了弥补亏欠子女的关爱,在金钱方面对子女“慷慨大方”,易使子女养成好逸恶劳、挥金如土的不良习惯。

(二)濒危型家庭

濒危型家庭中的父母经常处于“阻抗”状态,一旦有“火星”,立刻“战火纷飞”“硝烟弥漫”,家庭环境嘈杂不堪、气氛难耐。狰狞之词,野蛮之举,严重地污损了孩子无辜幼小的心灵。他们长期生活在这样的家庭氛围中,其情绪压抑、焦虑,整日神经高度紧张,生怕稍微不慎引发“超级地震”。

般情况下,濒危型家庭从危机初露端倪到正式“土崩瓦解”,需要经过一段时期的“厮杀”,其间,父母大多因为考虑自身的境况,会忽视对子女的关注、疼爱和监管。

殊不知,此时的孩子尤其渴望得到父母的爱和完整家庭的呵护。现实的缺失与需要的矛盾,使子女的感情遭受沉重打击。恐惧与怨恨交织,烦恼、郁闷、焦虑重重包裹着“濒危家庭”的孩子,导致这些孩子在任何环境中都表现出猜疑、仇视和偏颇的看法,难以改变的病态观念及暴躁、极端的行为等。

(三)暴力型家庭

暴力型家庭,是指对家庭成员用肉体虐待或者精神摧残等手段进行侵犯,致使该家庭成员在身心方面受到某种程度伤害的家庭。家庭的弱者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是“问题家庭”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现象,家庭暴力对家庭的弱者之一青少年的负性影响越来越突出。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健康权、人格权,成为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同时更影响着社会的稳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暴力型家庭在对待问题的处理上,习惯采用暴力手段来解决。青少年耳濡目染,会造成不良影响,他们觉得什么问题都可以通过拳头来解决,造成他们心理上的扭曲,性格上鲁莽凶暴、易于冲动,行为上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当遇到问题需要处理的时候,他们就会采用暴力的思维来解决,就容易导致暴力型犯罪的发生,且多属于主动或者被动攻击性行为。

(四)“留守儿童”家庭

本文所指的“留守儿童”家庭是指农民工父母外出务工,被迫将子女留在农村,由爷爷、奶奶或者其他亲戚监护、托管、教育子女的家庭。作为社会转型期的特殊社会现象,“留守孩子族群”越来越普遍,其教育与心理问题越来越突出。

在对占“问题家庭”中21.3%的“留守儿童”家庭共139个学生的父母外出务工的调查情况显示:父母常年打工的60人,占总数的43%;父母常年在家的37人,占总数的27%;白天外出做工,晚上回家的42人,占总数的30%。从调查及访谈中获悉:这些青少年家长双双外出打工的比例最大,他们打破了共同监护子女,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常规。家长们认为钱赚多了能够更好地培养孩子上好学校、接受好的教育。诚然,子女吃、穿、住、用的问题解决了,但正值青春年少的孩子由于缺失了父母的监管、关爱及正常的家庭教育,他们就像无头的苍蝇,无舵手的航船,四处飘荡,易产生信任感、安全感等方面的缺失。

(五)教养方式欠缺型家庭

指对子女教养的方式不当或者欠缺的家庭,有的对子女娇生惯养,放任不管;有的采取简单粗暴,动辄拳脚相加等方式养育孩子的家庭。

父母对教育的态度和具体的教育方式与青少年的身心特质发展正相关,教育的后果对青少年未来生活的价值及取向等都至关重要,但一些家庭确实存在着教养方式不当的缺陷。在调查的“问题学生”的家庭中,要么对子女亲情过剩,娇生惯养,随心所欲,养成了他们娇横、霸道、执拗、懒惰等不良习性;要么坚信“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当子女有点缺点或犯些小错误时,就要拳脚相加、打骂体罚,极易使青少年养成叛逆心理;要么对子女期望值过高,一旦达不到要求,往往采用高压的、粗暴的管教方式,孩子的压力过大,无法承受的时候就会逃学、打架等。

(六)缺陷型家庭

缺陷型家庭指的是核心家庭中的夫妻生理、心理或者教养能力不足或欠缺的家庭,有的是夫妻中一个或双方身体残障、智力低下或者是精神病患者,根本无条件或者能力给予子女应有的监护;有的夫妻素质极其低下,要么自身道德败坏,吃喝嫖赌,要么生活作风有问题或参与社会违规活动。生活在这两种家庭的青少年,在家庭中不可能受到良好的教育,还有可能因为生活在这样家庭的缘故受到凌辱、歧视等,心理承受力不强。另外一种是家长的知识和教育滞后,无法跟孩子更好地沟通和交流,甚至没有·108·能力进行监管。随着信息传播手段现代化、大众化,乘隙而人的腐朽没落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给青春萌动、追求新奇但又缺乏鉴别力、自制力的青少年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不少家长由于缺乏网络信息化知识等,而不能对孩子进行正确的引导。

(七)不良家居环境型家庭

主要指家庭居住在出租屋、工棚或者其他临时场所等,周边是脏乱差的环境,近邻大多是学历、道德素质、文明程度等较低成员的家庭。

青少年正处于身心的发育期、转折期,通常被称为第二次“断奶期”,这个时期,青少年缺乏对具体事物的判断力,经常出于好奇的心理,倾向于跟随和模仿。在受到不良习惯和行为的浸染下,缺乏相应的抵抗和判断,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并极有可能成为其中的成员。

不良家居环境型的家庭中的夫妻,拥有的工作技术落后或者没有一技之长等造成的生存压力,加上较低的文化素质和不劳而获的心理状态使居住其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使得共同居住的子女和临近的青少年受其不良影响的浸润,更容易误入歧途。

二、“问题家庭”导致青少年心理、行为负性影响分析(一)心理困扰日益严重1.退缩与孤僻生活在“问题家庭”的青少年,极怕外界知道,不敢或逃避与朋友、同学接触。由于青少年思想意识尚不成熟,更不能客观、辩证地看待家庭出现的这种现象,总会把自己的家庭当成另类,忌谈、忌问,内心深处萌生自卑感,变得孤僻、寡欢,极易造成自我封闭,个性乖张,情绪低落等负性心理。2.恐惧与敌对

父母喋喋不休地的争吵,有时加上身体上互相伤害;或“白炽化”阶段随即转为“冷战”等成为每天必定要上演的一幕幕。这种“家庭战争”,带给青少年的是身心的极大伤害甚至是摧残,这种不安定因素使青少年产生不安定、孤独感,日积月累发展成为焦虑、恐惧、敌对情绪,甚至导致过激言行、负性情绪与违规行为。

3.抑郁与焦虑

“问题家庭”的青少年,生活在一种不安定的家庭环境中,性格内向的较多,几乎整日郁郁寡欢,表现出抑郁、焦虑、惊恐等痛苦的负性情绪。这大多是因为父母构建的不和谐家庭氛围或者父母的某些缺陷给子女带来的不良情绪体验所致,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问题家庭”的青少年痛苦程度较完整、普通家庭的青少年高得多,且男生尤甚。

4.挫折感与厌学

“问题家庭”的青少年普遍挫折感与厌学行为均较为强烈,表现为个性偏执、戏剧化、自恋;学习动力缺乏、厌学、考试恐惧等紊乱不定的心理、行为特征。

2008年5月在对郑州市六十九中初二·五班发放了问卷——“你目前最憎恶与最愿意做的事情是什么?”答案是“父母吵架”“父母闹情绪”“爸妈冷战”“爸妈离婚‘最想逃跑”“不愿上学了”等占全班人数的24.7%,其中的绝大多数是“问题家庭”的学生。家庭结构的不健全、内部系统阻抗、疏离、纠缠等状况中的任何一种存在都会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5.逆反心理

“问题家庭”的青少年在家里由于得不到父母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极易产生对父母和老师的逆反心理,甚至觉得父母、老师和自己过不去,从开始的叛逆情绪逐渐转变为偏激的逆反倾向。有的青少年因家庭亲情比如关爱、温暖等的缺失,便会自怨自艾、郁郁寡欢。他们一旦心里空虚得不到慰藉,心理发育出现畸形,对任何事情的处理都采取消极态度:撒谎、逃学、早恋、沉迷网络、打架斗殴、吸毒、偷窃等,这些都是变相的逆反心理的外在表现。

6.极端心理

“问题家庭”中的父母大多因忙于繁重的工作,或者生活、工作压力过大,对子女疏于有效的监管与教育。尤其是子女离开学校后的时间里,时常无法或者很少陪伴、照料、监督子女的学习、生活。由于缺失家庭的关爱、温暖,一旦学校、社会的支持系统不健全,青少年就会产生对家庭、社会的不满情绪,深感现实世界的紧张、冷漠、无助,容易流露出破罐子破摔的心理,甚至导致越轨等极端行为发生。

(二)学习状况日益堪忧

1.学业成绩随情绪变化“问题家庭”青少年学生的学业成绩与家庭的环境、氛围的变化和父母关系的好坏正相关,他们的情绪也出现相应的波动;极大地影响着青少年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学习兴趣,导致他们学习的意志力不强,偶遇挫折便心灰意冷,因此,学习成绩极不稳定,时好时坏,且特别容易偏科。

2.逃学、厌学现象普遍

“问题家庭”青少年学生一般情绪较为低落,注意力不够集中,上课听讲时或者课下学习时总爱有小动作或者磨磨蹭蹭,疲劳感自然较强,对学习不可能产生兴趣,而是讨厌情绪较浓。“问题家庭”青少年学生在校学习成绩不理想或犯错误时,家长不能或很少给予及时的关心、爱护,而学校教师一旦疏于管理,他们就会由偶尔到经常逃学,沉溺于网吧、游戏厅等场所,龟缩起来。

3.中途辍学现象凸显

在逃学过程中,“问题家庭”青少年极易受到社会上不法分子的蛊惑、引诱,让他们在某些方面得到一时的安慰和满足,最后却往往误入歧途,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有的父母自身作奸犯科或者素质不高,甚至主动教导孩子一些不良行为,唆使他们到社会中流浪、鬼混。致使一些青少年没有受完良好的教育中途辍学,过早“浪迹江湖”。

(三)犯罪行为日益突出

一般情况下,“问题家庭”青少年的父母大多成长的环境和所受到的教育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样的家长对其子女的期望值绝大多数很高,但他们缺失了解孩子成长的规律和科学教子的方法,往往拼命挣钱以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却忽视或者对孩子的精神和心理需求无可奈何,孩子健全人格、优良品德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几乎空白,致使家庭教育中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这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青少年身体及心理上的重要特点之一表现在竭力想摆脱童年时期的依赖关系上。所以,他们需要的内容与程度均发生了变化。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例如年龄的、性别的、狭隘的、习惯的以及其他种种观念)的影响,一旦这些需要长期得不到满足,得不到尊重,享受不到应有的温暖时,他们就会被不法分子利用走上犯罪的道路,给自身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问题家庭”导致青少年犯罪行为日益严重,呈现出低龄化、低文化层次和结伙化等特点。青少年一旦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引导,很有可能学业失败,与社会上自认为“同病相怜”的人结伙,做“随心所欲的事情”,进而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四)自杀、他杀现象与日俱增

近年来,青少年自杀、他杀数量逐渐增多,且明显呈现低龄化趋势,青少年自杀、他杀的事件媒介不断报道。

青少年自杀、他杀事件日趋频繁的出现,反映了许多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深层次的纠结与矛盾。这些极端的现象及行为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学制体制、教育资源的选择、教育、教学方式方法以及培养人才体系及目标等各方面均是严峻的考验,一系列频繁发生的自杀、他杀事件最能够暴露出当前“问题家庭”教育的弊端及缺失。

目前,“问题家庭”仍在不断增多。家庭结构的改变、家庭成员的远离、教养方式的不当以及不良居住环境等的影响使青少年的心理、学习、行为等方面的发展受到了冲击、制约。如何通过社会(由其是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学校(开展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心理咨询与辅导)、家庭(主干、核心家庭成员的参与)以及青少年(自身主观能动的充分利用)人手,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策略体系,系统、高效地解决“问题家庭”青少年出现的负性心理、越轨行为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已刻不容缓。

家庭暴力现状分析范文1篇2

【关键词】中小学校园暴力原因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G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4)21-0178-01

近年来,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学生打架、投毒等暴力事件,而且受害群体呈现低龄化的特点。这些案件表明了大多数中小学生对自身安全的概念并不明确,严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当校园暴力发生时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校园暴力还未引起各界的足够关注的同时,现阶段学术界对校园暴力事件的防范措施研究不多,特别是对这些造成隐性心理伤害的案件,更未得到足够的关注。

一中小学校园暴力问题的成因

1.家庭环境的影响

对于部分独生子女而言,没有养成谦让、合作以及团结友爱等优秀的品质。有些学生生活在一个较为富裕的家庭里,家长对孩子过于溺爱、娇惯,对孩子提出的一些无理要求也无条件地满足,从而使孩子形成了自私、放纵的心理。因此,他们事事以自我为中心,遇到事情只考虑自己,不考虑他人和集体。在集体生活环境中,经常因一点生活中的小事就对同学大打出手。有些家长平时行为不规范,经常说脏话,甚至还有道德低下、家庭暴力、虐待老人等不良行为,将对孩子的身心发展及处事观的形成产生不良影响。

2.社会环境的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意识形态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使得暴力文化不时影响着中小学生的生活。在一些低俗影视剧、不法音像制品、不良报刊、虚拟网络游戏中,中小学生可以十分方便地接触到一些暴力刺激场面,均对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其次,校园周边的一些摊主经常向中小学生出售一些玩具类型的管制刀具,这些管制刀具被中小学生带进校园,经常会伤及他人。另外,校园周边还有一些“黑网吧”,都会给校园暴力行为埋下隐患。

3.学校管理不善

学校没有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没有做耐心的思想工作,而是讽刺、挖苦与嘲笑,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严重违反了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从而使学生的自尊心与自信心受到伤害,造成部分学生对他人表现出暴力行为。有些学校对于本校发生的某些暴力事件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并且掩盖事实真相,以求息事宁人,这增加了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频率。部分学校对中小学生违纪事件简单地依赖于行政处分、滥用劝退等惩罚的方式,随便开除、劝退学生,不仅没有很好地解决暴力事件,反而起到了消极作用。

二中小学校园暴力问题的预防措施

1.家庭方面

父母对子女既要关心、爱护,又不能溺爱,建议家长多参加一些家庭教育指导方面的讲座,有意识地浏览一些家庭教育方面的书籍,和其他家长进行沟通,必要时多向教育方面的专家咨询一些教育孩子方面的问题,不断提高教育子女的能力。另外,家长应当以身作则,做好思想品德的典范。因为身教重于言传,父母要成为子女学习的榜样,尽量减少不良行为对子女的影响。

2.社会方面

中国校园及周边地区环境状况复杂,安全隐患情况较多,坚持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为安全校园提供外部保障。此外,各级相关政府部门要对中小学进行有关校园安全知识的培训,如进行主题讲座等。并配合公安部门全面开展校园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把对中小学校园安全的关注真正提上日程。另外,社会公益团体如共青团或其他社区团体应帮助破碎家庭的孩子、帮助问题中小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矫正其不良行为、不良心理等。

3.学校方面

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为中小学生成长营造健康的氛围。学校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高品位的校园文化活动,致力于培养高尚的校园精神和良好的校风,使学生受到潜移默化的熏陶。抓好校园安全稳定预案的制定和落实,建立检讨奖惩制度;关注学生交友情况,开展帮教活动,保持与学生的沟通。另外,加强学校和家庭合作,建立起沟通的桥梁。学校要通过定期家访等形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做好青少年的德育工作,形成以学校为主导、家校齐抓共管的育人网络。

参考文献

[1]苏尚锋.中小学校园暴力行为特征及其规训[J].中国教育学刊,2013(3):83

[2]贾巍.中学校园暴力问题分析与研究[J].教育教学研究,2013(9):46

家庭暴力现状分析范文篇3

【关键词】农村;家庭暴力;传统文化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12-02

由于我国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差异,致使农村家庭暴力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现有的对于农村家庭暴力的研究多侧重于丈夫对妻子施加的暴力行为,注重从心理、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多层次结构中寻找原因及相应的对策。但对农村家庭暴力呈现形式的多样性,施暴行为最深层次的文化传统的影响未作深入地分析,文章着重从文化角度分析农村各种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农村家庭暴力概述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在我国,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豍很多学者都把狭义的家庭暴力定义为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也对此做出了很多的研究。在这里,本文关注的是广义的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二)中国家庭暴力的历史渊源

中国的家庭暴力直接渊源于封建的宗法等级制度和专制主义文化传统。孔子从等级名分角度强调“必也正名乎”,具体要求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国则君臣等级森严,在家则父子、兄弟、夫妇尊卑有序,确定了中国的父权和夫权观念。汉代的董仲舒从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出发,将孔子的理论阐发为三纲学说,即“君为臣纲、夫为子纲、夫为妻纲”。经过长期的封建文化的教化,人们头脑里逐渐接受了父权和夫权的观念,造成漠视家庭弱势成员的人权、容忍家庭暴力的观念。

(三)农村家庭暴力的特征

1、传统文化影响的深远性。农村则相对位于偏远经济落后地区接受现代教育的人数少、机会小,大多还停留在传统男尊女卑层面,施暴双方对施暴行为都未能有正确的认识。

2、暴力对象的特定性。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即上述谈到的夫妻之间、父母子女、婆媳之间等,但妇女、儿童、老人更容易成为施暴对象。

3、暴力行为的隐蔽性。有学者谈到,乡下的庭院具有开放性,一有吵骂声四周邻里都听得真切,加上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使得农村家庭暴力更加显性化,更容易被熟人社会所了解。豎但事实却并不尽然,能够呈现出来的只是少数部分。由于家庭暴力很多时候也发生在内部,加上“家丑不能外扬”的思想,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被外人知晓。

二、农村家庭暴力的呈现形式及其原因探析

农村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有: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父母对孩子实施的暴力;妻子对丈夫实施的暴力;儿媳对公婆(或儿子对父母)实施的暴力。暴力行为是由施暴者和受虐者双方的共同作用而引发的,失去一方即不能成立。因此,需要同时分析双方的原因。

(一)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

这是一直以来传统意识上的家暴,也是传统文化对这种意识的建构,曾一度被认为是家暴的全部体现。

1、丈夫的施暴行为分析。首先,“夫为妻纲”规定了家庭中夫妇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也确定了丈夫在家中的政治地位,也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主从地位和话语权。因此,丈夫往往是现代农村家庭中大事件的决策者,较容易采取武力捍卫自己的“”。其次,“男主外,女主内”即丈夫一般是出外工作挣钱养家糊口,而妻子则“相夫教子”处理家庭的各种家务劳动,从而决定了丈夫较高的的经济地位。文化和环境促使农村妇女经济的不独立,也就给丈夫对妻子的家暴增加了合理性和可能性。最后,在现代农村,男性的传宗接代的思想还很普遍,又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不能生男孩成为丈夫施暴的直接原因。

2、妻子的受虐行为分析。首先,“女子无才便是德”决定了妻子所能够拥有的政治和经济地位。农村女性缺乏对教育的足够认识,延续了传统的“弱妻”形象。当没有足够的教育,也就很少会有获得独立经济的诉求与能力,便无法获得更高的经济地位。其次,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规范固化了女性这一角色,形成一种集贤惠、顺从、善解人意等特点于一身的“典型女性”的刻板印象。女性在早期社会化过程中,便接受“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等思想观念。随着年龄增长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多数女性会逐渐成为人们所期待的性别角色,即使有少数女性会对这种陈旧思想提出质疑并试图反抗,但迫于周围的社会舆论压力,最终也是被迫的选择屈从。豏最后,“从一而终”与“贞节”的心理束缚。中国男性和女性都有处女情结,不仅是男性强加的价值观,也是传统文化对女性的束缚。这是农村妇女不愿意寻求帮助或者没有反抗意识的缘由,也造成了农村隐性家庭暴力。

(二)父母对孩子实施的暴力

父母经常通过殴打孩子身体来表达自己的不满或是教育使其听话,希望以此促使孩子答到父母预期期望,或者就仅仅成为父母泄愤的工具。

1、父母的施暴行为分析。“父为子纲”,规定了家庭中父子关系的行为准则,也确定了父亲在家中的政治地位。在对待儿女的各种事情上,父亲有决断权。而发生暴力情况则一般是在儿女未成年时,父亲采取暴力作为教育手段,维持其权威,或仅仅作为脾气暴躁者的宣泄工具。

2、孩子的受虐行为分析。作为中国传统的长幼尊卑秩序影响下,孩子从小就被教育的以父母为天,唯父母的命是从。同时,孩子的生理特征决定了他们没有与父母对抗的能力。

(三)妻子对丈夫实施的暴力

须知这种情况在传统社会也有存在,但只是极个别的个案,在现代社会解放妇女之后有上升趋势,这种情况通常以“悍妻懦夫”的形式呈现,即因妻子个人性格爆烈、脾气坏,而丈夫又一味忍让造成的。

1.妻子的施暴行为分析。妻子对丈夫实施暴力,从古至今皆有发生,但随着现代女性地位的提升而有所上升。它更多地呈现一种特殊性,即妻子个性特别强且有暴力倾向,这与特殊个体的个性有关。

2.丈夫的受虐行为分析。传统的丈夫应是“顶梁柱”的形象,一旦丈夫能力不足或者妻子能力特别强时,丈夫容易形成心理的弱势感,陷入自卑的心理怪圈,成为诱发妻子暴力的自身心理因素。

(四)儿媳对公婆(或儿子对父母)实施的暴力

此种形式是随着近代人们趋利意识的日益强烈而逐渐明朗化的。一般表现为对年迈的公婆不履行照顾义务,不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或者直接施以殴打。

1.儿媳的施虐行为分析。照顾年长的特别是患病的父母,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于农村本不富裕的家庭来说,很容易成为一个负担。在现今趋利性的社会中,呈现出对年长父母疏忽的现状,严重的会出现各种虐待行为。

2.公婆的受虐行为分析。“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使得年长父母更愿意待在儿子身边,而农村的特殊环境使得他们基本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而出于家族的考虑,他们不会对子女的不当行为采取行动,同时助长了施虐行为。很多农村地区出现了老年人自杀现象,一个主要的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就是,老人忍受不了儿媳儿子的辱骂和殴打,最后绝望而选择自杀。

三、对农村家庭暴力的思考

农村家庭暴力危害极大,后果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大大增加他们成长后使用暴力的可能性。豑传统文化可以说是农村家庭暴力特别是丈夫对妻子施暴的根源,要改变这一现状,是一个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作,需要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国家、社会、个人各方面努力才能得以逐渐减弱其危害。

注释:

①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工委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问答[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②张秀玲.农村家庭暴力探析[J].世纪桥,2007(3):59-60.

③曹洪强.农村家庭暴力的成因探析[J].社会学研究,2011(4):22-23.

家庭暴力现状分析范文

关键词:家庭暴力刑法构想“私领域”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第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与我国目前社会机制转型有密切关系。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中,政治体制的改革也正在进行,旧的婚姻家庭观念尚未完全消除,转型期的新的婚姻家庭观念尚未完全形成,造成两种观念的脱节,同时摩擦不可避免并常胜冲突,直接诱使家庭暴力产生。

第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加大,外部环境的压力影响了家庭生活的和谐丁一些人因为不能很好地处理社会压力与家庭生活的关系,导致家庭暴力频发。

第三,性格是影响家庭暴力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性格乖僻、性情暴躁的人更容易实施家庭暴力,他们一般具有人格或者精神障碍,社会交往能力欠佳,生活封闭,甚至有不良的生活习惯或社会越轨行为。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在家庭暴力中,夫妻间的暴力占绝大多数,而且有上升的趋势。而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又可大体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与性暴力。因此,在家庭暴力当众,妇女为主要的受害者,其次为老人及儿童等。如何通过法律来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第一,对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缺乏法律规制。我国目前没有有关家庭暴力的系统立法,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第3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并在第6章“人身权利”和第7章“婚姻家庭权益”中作了规定,《刑法》只大致规定了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相关问题引起不少法律上的争议。

第二,因为证据的原因限制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认定。目前我国大多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承担方式,由受害者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由于被害方一般处于弱势,他们在受到伤害后往往没有能力进行证据的保存和收集。

第三,整体的社会预防体系不健全。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多方的参与和配合,形成整体的社会预防体系。

但是我国的这一体系并不完善,社会各方对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责并未做到尽责尽力,存在诸多不足,如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调解不力;公安机关在遇到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时,出警不及时,处置不积极等情况。

三、对家庭暴力的刑法构想

(一)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专门规定家庭暴力犯罪,司法实践中只是对照现有罪名对家庭暴力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理论界对于增设家庭暴力罪还是修改刑法相关罪名规定,各有见解。认为增设新罪名的理由大多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量刑均与一般犯罪有别,此外还可能涉及情感、经济、伦理等复杂因素,因此不能一并按一般犯罪处理。认为应修改现有罪名的理由则大多为现有罪名已能够将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纳入,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以修改为妥。

笔者认为,与其在相关的所有罪名中进行补充、修改,倒不如取消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另列一类家庭暴力罪,作为类罪,并在该类罪下设置具体罪名。这种立法,将家庭暴力犯罪与一般犯罪相区别,符合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特征,既可避免定罪量刑的混乱,也更能体现刑法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视,从而对家庭暴力实施者起到威慑作用。至于在具体罪名上,应将“婚内强奸”行为界定为犯罪,从而维护妇女的性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另外,可借鉴台湾地区的刑法规定,增设“暴行罪”,即“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以解决实践中对故意伤害未遂,但可能具有高度、长期人身危险性暴力行为的放纵问题。

(二)适当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现行刑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过低,大部分为短短几年,这就往往造成犯罪者有恃无恐,被害人得不到保护,甚至导致更加变本加厉的暴力惨剧发生。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则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罪比较,可见在造成相同程度结果下,虐待罪的法定刑偏低。

家庭暴力犯罪不乏长期性、持续性,行为人无视人伦道德和人道主义,严重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人权,对家庭成员造成的是情感上或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如不能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那么这种暴力犯罪将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三)赋予检察机关对自诉案提起公诉的权利现行刑法中的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均被列入自诉罪范围。但由于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她们在家庭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且由于害怕,或由于传统观念“家丑不外扬”的束缚,受害女性均很少主动提出诉讼,甚至拒绝指控。因此,由检察机关采取积极介入的方式,对家庭暴力犯罪提起公诉,才能有效惩治犯罪,为被害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但另一方面,又有必要保留被害人的自诉权利。毕竟,家庭暴力犯罪与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其涉及亲情、伦理等私法领域的因素,鉴于“私法自治”的原则,及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导致公民权利被侵犯,检察机关在依法提起公诉之前,需获得被害人的同意。

(四)建立举证倒置制度

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一般牵涉到个人隐私,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证据不足、取证难、认证难等问题。根据妇联部门的反映,一般情况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来访,工作人员会先查看其身上是否有伤,如有,则尽快向有关机构申请进行伤情鉴定,以保证第一手证据不会灭失。然而,除了伤情鉴定,被害人一般很难再提交非常充足的证据,且证人又多数是家人。由于被害人已经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其利益出发,家庭暴力犯罪的举证责任不能再按照民事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制度,这势必导致被害人处于被动地位,而行为人的罪行又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定罪。因此,只要证明受害人身有伤或精神上受到伤害的事实,就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推定过错责任,即如被告人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的,应由其举出证据证明。

(五)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引入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制度如美国“国家统一各州法律专员大会”已提议并已经有6个州颁布了《统一州际家庭暴力保护令实施法令》,要求强制性起诉,起诉人自动将对家庭暴力的指控带来,即使没有受害人的同意或即使她反对这样做。如加拿大的“容忍度为零”政策规定:只要是家庭暴力,一经发现,就不分轻重,必须立案;同时,警察有权入室制止。再如挪威1988年的刑事诉讼控诉规则修订案规定,对配偶、儿童和其他关系亲密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指控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人提起诉讼。

(六)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于家庭暴力犯罪的逮捕、起诉及审判工作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对犯罪人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实现司法控制“严而不厉、宽严相济”的原则。在逮捕工作上,须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犯罪嫌疑人慎用或少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则不捕,以教育为主,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对于以暴制暴者的量刑,则应注意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构成,不应以犯罪处理,如不构成,则须根据情节尽量适用减轻处罚或缓刑,因为此类案件多数是由于行为人遭受长期的家庭暴力无法得到救济而引发的,家庭施暴者的罪过越大,便越抵消了以暴制暴者的主观恶性,因此,在审判过程中需对此类被告人“宽”处理。这样,才能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的精神真正实现在被告人身上,实现社会正义和法律公平。

如前所述,我国家庭暴力行为中,90%以上是女性。女性是伟大的,她们是母亲、妻子、女儿的共同体,她们在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中起着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生理、经济、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女性常常遭到歧视甚至家庭暴力,这种暴力既造成妇女身体的侵害,精神上的虐待,甚至还有对生命的威胁,是人类发展进程中困扰全球的社会痼疾。因此各国政府都应当充分重视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犯罪的现状,建立多种救济途径和庇护机构,并通过完善的立法、有效的程序,严惩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最大限度地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家庭暴力现状分析范文篇5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近些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市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国外家庭暴力状况也较严重。英国近期的一些研究成果显示,在伦敦北部,有30%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12%的妇女在过去的一年报告过家庭暴力。据美国司法部估计,美国每年要发生420万宗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95%的受害者都是妇女。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美国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施暴者多为丈夫。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2000年底,在“21世纪中国婚姻展望”研讨会上,专家预测,新世纪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将仍是婚姻暴力的主体。

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4、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四、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探析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1、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

2、家庭婚姻“腐败”现象诱发家庭暴力的发生。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已由以前的夫权思想作怪,转化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所致。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之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3、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4、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

5、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家庭暴力现状分析范文1篇6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征原因对策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本文试就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

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

人难受。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接触。

2、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

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家庭暴力的违法性。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4、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6、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如导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负而自杀、自残、离家出走流落街头,极端者甚至以身试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剧。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尚无明文

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2、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权利与控制不平等。多数家庭暴力都是因为施暴者比受害者更有权力,或者施暴者在某些方面想控制受害者,但却往往难以控制,比如,传统观念中的父权思想,所谓的“棍棒之下出孝子”很容易导致父亲对孩子施暴。而在婚姻暴力中,大多数的暴力也是因为施暴者想控制受害者的思考或行为,但往往无法控制,而采取伤害方式来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婚姻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是男性,由于男性天生在语言表达能力方面比女性差,在体力方面比女性强,当男性无法以语言使女性顺从时,就会以肢体动作来获得控制对方的能力。

3、家庭面临压力,且家庭对压力的调适能力缺乏。经济方面和工作方面的压力,都会使受压者的情绪失控,往往在外面无法发泄,便只能发泄到家里。如果家人无法很好的面对并处理好家庭所面临的压力,有家庭暴力倾向的家庭成员就极有可能以家庭暴力的方式来舒解心中所承受的压力。

4、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

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5、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三、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1、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要完善相关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长远目标是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3、健全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近年来,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4、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必须从家庭和学校抓起;妇女权益的享受和保护,要靠自己去努力争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知识女性社交宽广就不易被欺负,一般地,文化程度决定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经济上自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状况。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结合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法制,消灭文盲与法盲,使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再次要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5、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的措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请求,经过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2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J.政法论丛,2004。

家庭暴力现状分析范文篇7

【关键词】大学校园暴力心理危机干预

中图分类号:R47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2-243-02

大学校园,本该是一方净土,文明、知识的殿堂。然而,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给宁静的校园蒙上了阴影。今天,摆在学校、社会、教师、家长面前的,是个让人无法轻松的话题――大学生如何远离暴力是什么样的原因,使得现在的学生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宁愿舍弃正规渠道而采用暴力行为呢?

1大学校园暴力事件概述

1.1校园暴力的相关定义

校园暴力是近年来在教育界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近期有研究者将校园暴力概括为:“一般泛指发生在青少年之间,与学校的教学活动直接关系的暴力行为,既包含了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事件,也包括了发生在校园外但与学校有着直接关系的暴力行为”[1]。综合有关暴力和校园暴力的定义,笔者认为大学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大学校园或校园周边地区的,由学生或校外人员以口头、物体或身体任何部位而发出的,对学生身体、精神、财产等权利造成某种伤害的攻击。

1.2目前大学校园暴力事件的现状

随着大学生青春期的到来,他们的身体有了很大的变化,体能、力量都得到大大的提高,同时,大学生在心理上正在经历第二次断乳期,反权威、寻求独立、情绪不稳定等因素使青年很容易成为校园暴力事件的实施者,同时也容易成为校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因而青年成为校园暴力的高危人群,关注大学校园暴力事件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有着重大意义。

据调查,我国大学生躯体暴力的年受害率波动约在15%,与世界水平比起来,处于中下等。近年来,死于躯体暴力的大学生比例逐步上升,而且,施暴者的暴力手段具有复杂性和预谋性[2]。

1.3校园暴力形成的主客观因素:(1)个性张扬中的偏狭自私与冷酷;(2)万千宠爱集一身的价值取向错觉;(3)教育惩戒功能丧失后的放纵;(4)教师权威地位颠覆后问题归属的误判;(5)暴力游戏与灰色文学的认同与膜拜。

1.4大学校园暴力事件的危害

校园暴力事件发生以后,除了会给暴力事件的双方程度不一的身体上的伤害以外,最值得关注的是,暴力事件给暴力双方以及与之有关的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比如创伤后应激障碍、恐慌、焦虑、抑郁、人际关系紧张、人格发展障碍等,有的还间接导致当事人以后在家庭生活中的暴力倾向;对于和学校教师有关的暴力事件,可能造成教师的身体受伤害、教学士气受到打击、名誉受损、精神上的打击等;而校园暴力事件对学校来说,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学校的和谐稳定状态,使学校师生人心惶惶,并可能使学校面临各方面的社会压力。

2大学发生校园暴力事件的应急处置

2.1学校成立校园危机干预小组

校园危机干预小组由学校领导、保卫处人员、各个学院领导、班主任、辅导员等组成。校园110经常在校门口、食堂、体育场、体育馆、校园道路等地方巡逻。

2.2迅速报案

发现问题,及时报案。当事人一旦发生暴力事件,及时报学校110;及时向学院班主任、辅导员报告。

3构建大学校园暴力事件的预警系统

3.1通过心理测试,建立心理档案,关注暴力预报因子

校园暴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预防和预警的,青年的危险行为与曾经有过的暴力事件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相关性,比如说成绩差、人际关系恶劣、自尊低、酗酒、逃课、打架、携带器等都可能与校园暴力存在着高相关。因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研究中心要考虑将这些大学生的危险行为作为大学校园暴力的早期预报因子,及时发现高危者,监控其暴力倾向并及时作出适当的干预,有利于大学校园暴力事件的预警和预防。心理健康教育和研究中心的教师和辅导员做好高危者的信息收集,及时进行心理干预。

3.2建立学校家庭社会联合预防系统

“社会生态学理论”是目前比较理想的校园暴力的预防理论模式,由WH0专家提出和倡导。了解青年个体的健康危险行为,最重要的是要通过对学校、家庭、社会等环境的危险因素的分析,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联屏障的预防和干预系统。因此,在预防大学校园暴力中,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学校在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之外,更要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和人格教育,注重学生心理和谐发展,鼓励学生参与体育活动;家庭应尽量给学生提供温馨和民主的家庭环境;社会各方面加强对酒精、暴力工具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周边文化环境,抵制易给大学生身心带来不良影响的影视作品、不良网络等。

3.3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开展有关校园暴力的教育,发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研究中心作用,让大学生树立有关法律意识,学会怎样抵抗暴力,提高人际交流的技能,学会管理自己的情绪,同时进行生活技能教育。

3.4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

有研究表明,体育锻炼作为增进身体健康的有效手段,同样对人的心理健康具有调节与促进作用,经常锻炼的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好于与不经常锻炼的学生。经常锻炼的学生可以消耗体能,没有更多精力做坏事情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肩负起这样的重任。

4结论

校园暴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预防和预警的。校园110经常在校门口、食堂、体育场、体育馆、校园道路等地方巡逻。发现问题,及时报案。当事人一旦发生暴力事件,及时报学校110;学生干部发挥作用,及时向学院班主任、辅导员报告矛盾纠纷,最好把事情及时化解,“萌芽状态”得以解决。学生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应该及时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由学校、学院出面解决矛盾、化解矛盾。校园暴力事件发生以后,给暴力事件的双方程度不一的身体上的伤害,学校保卫处、学生处、学校110、学院班主任、辅导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事态。事件发生后,学校针对有关人员,实施心理危机干预的具体方案。因此,做好大学校园暴力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是一件值得高度重视的事情,不仅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大学校园的和谐和安宁。

参考文献

家庭暴力现状分析范文

【关键词】中学生;逆反心理;暴力事件

【中图分类号】G45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089(2014)27-0324-01

2014年5月23日下午6时50分左右,宜宾江安县五矿镇金锣村坝头组发生一起斗殴事件,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3名死者均为五矿镇中学学生。近几年,中学生暴力事件频频发生,给家庭、学校、社会带来很大的压力。而从深层次来看,中学生暴力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学生逆反心理而引起的。

一、中学生逆反心理与暴力研究概述

逆反心理是以怨恨、恐惧或不安等心理状态为特征所表现出的态度,常表现出一种较强的情绪性,甚至表现出一种明显的暴力倾向性[1]。我国许多学者研究认为,中学生的逆反心理产生既有自身发展的内在因素,又有社会发展的外在因素[2][3]。尽管从一些生理指标来看,中学生几乎达到了成人的水平,但这个群体普遍对社会的认知仍显不足,看问题容易产生偏激,难以调节或把控自己的情绪,这时非理性的认识占主导地位,相应也会产生逆反心理。同时,中学生也对社会或学校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常感到困惑和不解,极易受到同伴中的一些不良价值观和行为倾向的影响,这也会导致逆反心理的出现[4]。

随着对逆反心理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学者越来越倾向于由逆反心理引起的暴力事件的研究。中学生普遍具有叛逆、好奇、寻求刺激等心理,这些心理受到不良诱惑或者他人的怂恿等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导致暴力行为的发生[5]。

二、中学生逆反心理与暴力事件产生的原因

(一)家庭婚姻稳定程度

当前,我国家庭离婚率显示出逐年增高趋势,家庭婚姻状况不稳定,极易造成中学生逆反心理产生,进而表现出暴力倾向。一些学者调查研究发现,中学生父母关系紧张、婚姻状况不稳定等因素与校园暴力行为发生有着非常明显的关系[6]。也有些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中学生父母婚姻生活美满,家庭氛围良好,其子女发生暴力行为的比例较低,也就是说父母婚姻生活越美满,其子女越不容易发生暴力行为。同时,父母婚姻状况的稳定与否,也对其子女的生理和心理能否健康成长影响很大[7]。

(二)家长管教方式

许多学者通过研究发现,中学生父母的管教方式与其子女暴力行为发生有很大的相关性。父母是其子女人生的第一位启蒙老师,如果父母对其子女娇生惯养、过分溺爱或者取极端的大棒管教方式,都容易导致子女性情暴躁、粗野蛮横,产生较强的逆反心理,增加其作为暴力事件实施者的潜在危险几率;如果父母对子女从小就用专断、独裁的管教方式,则会使子女形成胆小懦弱的性格,增加其在暴力事件中成为受害者的潜在危险几率。因而,放纵溺爱型或独裁专断型的家庭管教方式,都可能导致中学生暴力行为的发生[8]。

(三)学校教育与重视程度

当前,中学成为学生应试教育减负的重中之重。但是,效果仍然不很明显。因为,仍然是以升学率的高低来检验学校的教育质量、教师的工作成绩以及学生学业水平。学校领导要求老师将分数作为教学的唯一追求,以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和老师水平的唯一尺度。为了应付各种统考,校领导卡教师,教师又卡学生。学生一旦考不好,教师待遇就受影响,于是出现教师“死教”、学生“死学”,周末没了,寒暑假几乎也没了,每天做作业到夜里十一点,甚至十二点成为常态化。在这种学习环境和学习压力下,中学生极易产生逆反心理,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

(四)网游与社会媒体

现在,网络游戏非常火爆,越来越多的中学生开始沉迷于网络游戏。根据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第三次网瘾调查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城市青少年网民中网瘾青少年约占14.1%,约有2404余万人;在城市非网瘾青少年中,约有12.7%的青少年有网瘾倾向,人数约为1800余万。中学生一旦沉迷于网络游戏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其会把虚拟世界的规则应用到现实社会中,增加了各种逆反和暴力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同时,社会大众传媒的暴力传播也直接影响着中学生的社会行为方式。一些研究显示,偏爱暴力娱乐的青少年比起那些很少看暴力片的青少年进攻性指数要高得多。在对因暴力而入狱的男性犯人调查发现,有大约三分之一的人承认他们在犯罪时有意识地模仿电视中的暴力犯罪手段。因此,大量的“媒体暴力”加重了中学生对暴力的麻木感与宽容度,削弱了其社会的是非辨别能力。

三、疏导和降低中学生逆反心理与暴力事件发生的策略

(一)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父母应该给子女构建一个宽松和谐的家庭氛围,培育子女自主能力,分享子女成功的经验与不足。正确疏导和降低子女逆反心理的危害,规避暴力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学校与家庭的沟通

学校与家庭对中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负有教育和监护的责任与义务,当学生产生逆反心理或暴力事件发生的时候,学校应主动与学生家长沟通,不能相互推脱责任。同时,学校定期利用家长会的机会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让家长实时掌握孩子的学习状态和心理变化。

(三)优化媒体与网络环境

近年来,一些影视作品为了追求票房和收视率,常常通过增加血腥的打斗场面和色情来吸观众眼球。由于中学生其分辨事物好坏的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弱,这样的影视作品对其负面影响较大。同时,网络已成为媒体的一个重要的传播通道,一些网络媒体也会通过一些另类的、暴力的、的节目来吸引眼球,赚取利益。因而,国家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优化媒体与网络环境,给学生营造一个健康有序、文明和谐的媒体与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曹钧,董爱民,张宁.青少年逆反心理的相关因素研究[J].精神医学杂志,2008(2):86-88

[2]赵正铭,周丽萍.论青少年学生逆反心理问题教育的对策[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4):208-211

[3]徐妍,张岗英.浅析青少年逆反心理的成因与应对措施[J].福建论坛,2007(8):93-95

[4]王巍,石国兴.青少年逆反心理新探[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3,15(5):85-88

[5]李思.初中生心理暴力、社会支持和成就动机的关系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13

[6]FinkelhorD,OrmrodR.K,TurnerH.A.Lifetimeassessmentofpoly?鄄victimizationinanationalsampleofchildrenandyouth[J].ChildAbuse&Neglect,2009,33(7):403-411

家庭暴力现状分析范文篇9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它既指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家庭暴力还包括待。家庭暴力主要是强者对弱者实施的,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也往往是被施暴的对象。

特点一:女性受害者离婚难

在所进行的《家庭暴力调查问卷》及调查热线中,有占到80%的参与者反映家庭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些受害者基本上以女性为主体。她们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不同程度地受到来自于男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暴力侵害,并且在遇到家庭暴力后,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众多打来热线电话的家庭暴力受害女性表示,她们在遇到家庭暴力后始终没有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帮助,维护自身的权益,合理、合法解决家庭暴力带来的相关后果。尽管众多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的女性选择离婚来躲避家庭暴力对自身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的伤害,但能够因为家庭暴力离婚的尤为少见。

特点二:施暴理由无中生有

不存在家庭暴力的人们很难想象有什么理由发生家庭暴力,将家庭成员乃至是自己的妻子打伤。但经过对收回的《问卷》进行统计发现,众多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往往是“鸡毛蒜皮之事”或是“生活习惯”引起的。在收回的《问卷》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选择这两项的占到了89%,成为众多家庭暴力发生的导火索。很多通过电话反映情况的女性当中,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很可能就是因为“给孩子买了个小勺,他就不高兴了。”“他问我话我没听见,没有答复”等。

特点三:施暴者多有酗酒现象

酗酒,在成为引发众多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的同时,也已经成为引发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打进调查热线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几乎众口一词地提到施暴者酗酒,而且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是在施暴者酗酒后。并且显示出另外一点相似之处,施暴者在实施家庭暴力时手段愈加残忍且在酒醒后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予以否认,醉酒成为其伤人的借口。而且在施暴者酒后发生的家庭暴力中孩子和母亲往往同时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这使一部分人的成长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造成人格缺陷。

特点四:施暴者多存在婚外情

另一个导致发生家庭暴力的重要诱因是“婚外情”。家庭是以感情作为生活基础的社会组成单位,然而,“婚外情”已经成为众多家庭面对的棘手问题。《问卷》中有50%的人反映是因为“夫妻感情问题”,其中更有近80%的人明确指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存在“婚外情”,家庭矛盾激化,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施暴者不仅自己殴打妻子、孩子,还伙同第三者对妻子进行殴打、辱骂。

特点五:同居关系纵容暴力

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者一方往往从各种途径寻求帮助,但如果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婚姻登记关系,就使往常认为的“家庭暴力”改变了原有的性质,失去了家庭的概念。众多打进电话反映情况的女性都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她与施暴者属于同居关系,遭遇家庭暴力时不好意思报警或是向邻居、家人、朋友寻求帮助,致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伤害。

特点六:身体侵害占到九成

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一方往往是男性,而且在众多可以被称为“家庭暴力”的行为中,对身体造成直接伤害的暴力行为尤为突出。在所有收回的《问卷》中,只要是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90%以上其家庭暴力的方式都是“身体侵害”。

还有相当部分的家庭,存在精神侵害,也被称为“冷暴力”,给家庭成员带来心理上的压抑,甚至造成心理、精神方面的疾病,而且,“冷暴力”现象还有所上升,成为新的家庭暴力问题。

相关链接之一:新疆昌吉家庭暴力现状

2004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妇联在全州各县市、乡镇、办事处、企事业单位针对家庭暴力存在的现状,就如何逐步消除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调查主要以深入学校、医院、社区、企业及女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召开座谈会、走访询问、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在不同层次的不同人群中进行了专题调研活动。

一.昌吉州家庭暴力存在的现状

1调查问卷显示:昌吉州(包括八县市)共发放调查问卷3000份,收回调查问卷2720份,收回率907%,在收回的调查问卷中有2293人的家庭稳定,反映没有家庭暴力,这部分占调查问卷的764%;有427人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一部分占被调查人的142%;其中女性被打的有247人,占被调查人的82%;受不同情况精神虐待和性摧残的有180人,占被调查人的6%。

2妇联来信来访中显示:近两年来,昌吉州妇联系统在接待受理来信来访中,反映家庭暴力的问题比较突出,2003年共受理来信来访1432起,反映家庭暴力的就有519起,占来信来访案件的362%;2004年受理来信来访1468起(件),反映家庭暴力的658起,占来信来访案件的448%。

二.家庭暴力问题已造成了社会危害

通过调查,我们深深感到家庭暴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是危及生命的恶劣行为。如:玛纳斯县包家店镇一农民家庭,男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对女方大打出手,女方在没有能力还击的情况下,只好用剪刀自残,以此来抗争对方对她的施暴。最后女方住院治疗,男方受到治安条例的惩罚,一个美满的家庭也因此走向崩溃的边缘;二是影响和破坏了家庭婚姻关系。在调查中我们专程到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作了了解,庭长语重心长地说,州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受理的离婚案件中80~90%都是由初次的家庭暴力导致婚姻家庭走向解体,后又为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上诉中院打官司,家庭暴力使女性受害,同时也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妇联组织在受理上访案件中,凡是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时,常常听到受害女性第一句话就是:“我要离婚,我不跟他过了”。因此,家庭暴力是破坏婚姻家庭的罪魁祸首,是婚姻家庭解体的导火索,其行为的结果是造成家庭关系紧张、婚姻不稳定,最终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现状分析范文篇10

已有研究证明,大学生自杀率是同龄人的2~4倍,且有继续上升的趋势,并已成为大学生中仅次于意外伤害事故的第二位死因。大学生的暴力行为也是一种较常见的社会行为,主要是指有意地伤害他人或自身身体和精神的行为。

著名的“挫折―攻击”理论模型的创立者多拉德认为,攻击的发生总是以挫折的存在为必然前提。修正后的“挫折―攻击”模型,其挫折并不直接导致攻击,它只是为攻击行为的实际发生创造了一种唤醒状态或准备状态。

攻击有两种指向:一种是指向自身,即自伤、自残或者自杀;另一种是指向他人,即暴力(攻击行为)。大一学生入校后需要在生活、学习、人际等方面进行适应和调试,在这期间会遇到诸多挑战,也必然会遭受挫折。因此,本研究在结合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心理健康水平、人格特质及应对方式等因素,分析其与自杀意念和暴力风险的关系,为日后的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提供参考及帮助。

一、对象、工具与方法

1.对象

本文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在南京某高职院校面向大一学生发放调查问卷180份,回收有效问卷158份,有效问卷率为87.78%。其中男生59人(37.3%),女生99人(62.7%)。问卷由各系心理健康专职教师主持施测,由被试大学生现场独立完成。问卷的发放和填写采用网络和纸质两种方式。

2.工具

①EPQA是在英国心理学家艾森克及其夫人编制的艾森克人格调查表基础上发展而成的。该表共85个项目,由E、N、P、L四个量表组成,主要调查内外向(E)、神经质(N)、精神质(P)三个维度,其中E维度与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抑制强度密切相关,N因素与植物性神经的不稳定性密切相关。②暴力风险:攻击问卷(BPAQ),该问卷在对攻击性的测量方面表现出良好的信效度。该问卷各条目5点计分,共29个条目。包括身体攻击、言语攻击、愤怒、敌意4个维度。③自杀意念:自杀意念自评量表(SIOSS),由夏朝云编制,包含26个条目,包括绝望、睡眠、乐观和掩饰4个因子。④SCLl-90,共90个项目,涉及感觉、情感、思维、意识、行为、生活习惯、人际关系、饮食睡眠等方面,并采用10个因子分别反映10个方面的心理症状情况。⑤特质应对方式问卷。应对方式是在应对过程中个体进行认知评价后所表现出来的具体行为方式,其影响着应激反应的性质与强度,调解着应激同身心健康的关系。该问卷主要包括两个主成分:消极应对(NC)和积极应对(PC),各含10个条目。

3.统计方法

采用SPSS17.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二、Y果

1.自杀意念和暴力风险的总体状况

自杀意念和暴力风险的总体状况如表1所示。

2.自杀意念和暴力风险的户籍差异比较

经表2数据分析显示,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学生在自杀意念和暴力风险的得分及各因子中未见显著差异。

3.贫困生和非贫困生自杀意念和暴力风险的差异比较

经表3数据分析显示,贫困生和非贫困生在暴力风险的敌意因子上呈现差异显著,其他各因子及自杀意念和暴力风险总分上差异均不显著。

4.自杀意念和暴力风险与心理健康水平、人格结构和应对方式的相关性

表4显示,大学生SCL-90与自杀意念及其各因子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相关,相关系数在-0.200~0.502之间。其中,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抑郁、偏执、精神病性和总均分与绝望、睡眠、乐观、自杀意念呈显著正相关;强迫症状、焦虑、恐怖和其他与绝望、睡眠、自杀意念呈显著正相关;敌对与绝望、睡眠、乐观、自杀意念呈显著正相关,与掩饰呈显著负相关。除恐怖因子外,SCL-90各因子与总均分与暴力风险各因子及总均分呈显著正相关。恐怖因子与言语攻击、愤怒、敌意和总分呈显著正相关。

表5显示,E(内外向)与自杀意念总分及绝望因子呈显著负相关。N(神经质)与绝望、睡眠、乐观和自杀意念总分呈显著正相关。P(精神质)与绝望、乐观和自杀意念总分呈显著正相关。L(掩饰性)与自杀意念总分呈显著负相关。N(神经质)与暴力风险各因子及总分呈显著正相关;L(掩饰性)与暴力风险各因子及总分呈显著负相关。P(精神质)与身体攻击、愤怒、敌意及总分呈显著正相关。

表6显示,NC(消极应对方式)与自杀意念总分及绝望、睡眠、乐观呈显著正相关;PC(积极应对方式)与自杀意念总分及绝望、睡眠和乐观呈显著负相关。NC(消极应对方式)与暴力风险总分及各因子呈显著正相关;PC(积极应对方式)与暴力风险总分及愤怒、敌意呈显著负相关。

5.人格、心理健康水平、特质应对方式对自杀意念和暴力风险影响的回归分析

以暴力风险和自杀意念为因变量,以SCL-90、EPQA和TCSQ的各因子及总分为自变量,分别考察SCL-90、UPI、EPQA和TCSQ的各因子对暴力风险的预测作用。根据表7、表8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SCL-90中的敌对因子、EPQA中的N和L因子进入了暴力风险的回归模型。SCL-90中的抑郁因子、EPQA中的N(神经质)和TCSQ中的PC(积极应对因子)进入了自杀意念的回归模型。

三、讨论

1.自杀意念和暴力风险在人口学变量中的比较

本研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暴力风险的敌意因子得分显著高于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能是在面对心理困境或者是挫折情境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更为敏感,更容易与他人或环境产生对立情绪。一方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往往有留守儿童的经历,离开父母的关爱,在亲戚家或者是寄养家庭生活的经历让他们看待周围世界时多了些紧张和警惕。另一方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往往具有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由此感到压抑、恐惧和孤独,对目前的生活和现状不太满意。

2.大学新生自杀意念和人格特质、心理健康水平和应对方式的相关性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新生的自杀意念总分和暴力风险总分与SCL-90总均分呈显著性相关(P0.01),与SCL-90各因子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相关,相关系数在-0.200~0.502之间;大学生的自杀意念总分与EPQA的各因子呈显著性相关,暴力风险总分与EPQA中的N、P、L呈显著性相关。自杀意念和暴力风险各因子与EPQA各因子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相关;自杀意念和暴力风险总分与特质应对方式中的NC和PC均存在着显著性相关,各因子之间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相关性。由此可知,自杀意念和暴力风险与大学生的人格特质、心理健康水平和特质应对方式存在着非常显著的相关性。

3.大学新生自杀意念和暴力风险与人格特质、心理健康水平和特质应对方式的回归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SCL-90中的扯砸蜃印EPQA中的N,L因子进入暴力风险的回归方程时,可有效预测暴力风险的发生;EPQA中的N和TSCQ中的PC进入自杀意念的回归方程时,可有效预测自杀意念的发生。这一结果对开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着重要指导意义,可进一步明确心理危机的主动干预路径。我们的教育可以在降低敌对状态、稳定情绪水平及提高其社会性的成熟水平方面发挥作用以降低暴力风险;也可以在稳定情绪和减少消极应对方式方面发挥作用以降低其自杀意念的产生。

参考文献:

[1]于情,王礼桂,黄艳.大学生自杀意念的相关因素研究[J].中国学校卫生,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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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玉婷.大学生人格特质与自杀意念的关系:应对方式的中介作用[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

[4]黄艳苹,李玲.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自杀意念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2013(7):806-807.

家庭暴力现状分析范文篇11

当今妇女的现状,家庭暴力是个不能避免的话题。据了解世卫生组织近期首次就家产暴力现象展开全球调查,调查范围涵盖10国超过2.4万名女性。调查结果显示,骨折、瘀伤、烫伤、头骨破裂、下巴脱位以及和恐惧等现象在女性当中有时有发生,而且施暴者主要是她们的丈夫或亲密伴侣。此外,遭受身体虐待或待的女性更易遭受长期健康问题困扰,包括抑郁和自杀倾向。

尽管有法律保护妇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死人命的情况。许多受虐妇女因此丧失了的勇气,不得不继续维持暴力的婚姻关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极端,主张只有用暴力和谋杀的手段才能结束这种关系。

在美国的家庭暴力中,95%的受害者是妇女;在美国妇女的一生中,每四人有一人会遭受其家庭伴侣的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每年约有2000至4000名妇女被殴打致死;美国警察有三分之一的时间花在应付因家庭暴力打来的电话上;被谋杀的妇女中60%是死于熟人之手;最常见的情况是分居和离婚的妇女被男方设陷阱加以谋杀;因伤住院的妇女中有20—30%是被伤害的;产妇中有17%报告说在怀孕期间受过暴力侵犯。

在法国,有200万妇女经常遭受男人的虐待;有德国有400万妇女遭受丈夫的虐待。

在犹太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很普遍,其实犹太教义并不赞成家庭暴力,也是主张对施暴者加以惩罚的,同时应当对受害者给以补偿。以色列的一项调查表明,受虐妇女的生活环境同监狱极其相似:与世隔绝,受害人被割断了与外界的信息联系,丧失了来自外界的物质与精神支持。

西班牙卫生部长、世卫组织年度健康大会主席埃莱娜•萨尔加多说:“每18秒钟,就有一名女性遭受暴力或虐待。我们必须制止这种可耻行为。”

传媒揭露的一个印度妇女个案引起公众的关注:她被姻亲杀害,原因是婚后八年其父仍不能交齐嫁妆钱。这一案件使人们对在印度针对妇女的暴力状况有了认识。移民妇女中的家庭暴力状况也非常严重。每年有数以千计的南亚妇女到达美国,由于丈夫的虐待,她们对新生活的梦想很快就被噩梦毁掉了。

一、在我国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在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

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

4、丈夫、酗酒引起家庭暴力;

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从接待的2003—2005年分类统计表明,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案件逐年上升。另外,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要高于这个比例。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重点剖析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件)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弊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的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我们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有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执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状况。

(3)家庭暴力蝗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原因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很多人忍受暴力多年而不离婚,为什么这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会选择留在一个暴力家庭呢?主要有四点原因:一是希望对方痛改前非,这是最主要的原因,但事实上,没有外界的帮助,施暴者自己彻底改正的概率很低;二是为孩子,她们认为单亲家庭不利于孩子成长,三是有“和为贵”的想法,特别是那些丈夫施暴后又会一再认错的家庭,施暴者和受害人都可能在认错——打人——再认错——再打人的循环中不能自拔;四是她们不断检讨自己,认为可能自己某方面做得不好才招致暴力。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另外加强道德,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会防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更尊重别人的人,才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的威胁。

(二)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2、强调执法机关的职责。

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三)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用法律武器制止家庭暴力,是维护妇女权益的根本途径。现在,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市专门针对家庭暴力法。另外还可以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针对中国现行法律对家庭规定的明显缺陷,如有关法律条文分散、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不明晰、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程序不明确、法律重事后处置而轻事前预防、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不力,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方法。未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应当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宜宽不宜严,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借鉴在英美国家和地区已成功的民事保护令制度,直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快速救助;及时遏制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和有现实危险的行为发生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

(四)司法机构要多介入,警察力量要介入制止家庭暴力。推进社区警务工作是目前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径。应赋予警务机构相应职责,干预与制止家庭暴力,协助受害人向法院申请发表停止侵害的保护令,负责执行此项命令。扩大家庭暴力的刑事化范围。赋予公安机关对违反保护令罪之现行犯的强制逮捕权;对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拘留要件的,应当予以拘留。在行政措施方面,建议各级政府成立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机构。同时,也强调对防止家庭暴力有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不作为责任。

(五)设立家庭暴力防治机构,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化工作网络。近几年来,我市相继成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为受害妇女提供了强有力的社会保障,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建议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协调各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我国需要建立专门的110家庭暴力受理点,还要建立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中心。不久前,我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卢家庭暴力离婚案。妻子拿出了许多自己被打受伤的照片,照片上鼻青脸肿,血迹明显。但是,由于无法证明这些伤害是她丈夫造成的,法院最后没有采纳为离婚证据。而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中心,它的作用就是为受害者解决家庭暴力举证难的问题。还要,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和专项基金。各级地方政府应当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开设反暴培训机构,教育辅导施暴者,为受暴者提供避难所和法律援助等。遏止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作,需要利用众多的社区和村委会要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助信息和咨询。还要为她们提供临时避难所。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一些社会支持,帮助受害者解除后顾之忧,以更多的勇气摆脱家庭暴力,面对新的生活。提高婚姻质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警惕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参考文献

海峡导报:《如何消除家庭暴力》

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

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

家庭暴力现状分析范文篇12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一)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4)丈夫、酗酒引起家庭暴力;(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比调查要高。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

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重点剖析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件)

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中,我们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

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女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族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次,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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