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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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

一、积极稳妥的推进各项体制机制改革

今年以来,根据省、市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积极稳妥的做好各项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一)完成了县交警管理体制和森林*派出所管理体制的调整。按照市里统一部署,根据《全市*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南政综[20*]354号)精神,及时完成了我县交警管理体制的调整,将县*局交通警察大队划归县*局领导和管理,为县*局的直属机构。同时按照省、市的要求和部署,会同县政法委、县林业局和县森林*分局完成了华桥国营林场、止马国营林场森林*派出所管理体制的调整工作,将止马森林*派出所和华桥森林*派出所划归县*局森林分局领导和管理,并及时将人员编制进行划转。

(二)完成了县供销社和县森林*分局的“三定”工作。

根据省、市的安排,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深入调研和走访*市及政和县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我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县*局森林分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方案,并经县编委会研究后确定。为使两单位三定方案尽快组织实施,编办积极做好上门指导工作,确保三定方案的落实。

(三)完成了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为理顺我县兽医管理体制,结合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按照健全机构、明确职能、落实责任、理顺关系的要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我县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将原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更名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加挂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牌子),将原县农牧渔业技术服务中心内的县畜牧兽医站的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监测职能剥离,组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牌子);将原县农牧渔业技术服务中心内的县畜牧兽医站的畜牧兽医新技术、新品种、新饲料推广和畜牧生产统计职能剥离,新组建畜牧站;设立乡镇畜牧兽医站,作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派驻乡镇机构,人员、编制、技术业务、经费和财产收归县管。为使兽医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编办会同农业局在认真调研基础上,积极做好人员编制划转和重新核定工作,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四)积极开展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为适应现代教育的发展,进一步整合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加快我县农村义务教育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步伐,按照“相对集中,方便入学,扩大规模,提高效益”的原则,在*乡率先开展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中学与*中心小学本部进行资源有效整合,建成九年一贯制的“*县*实验学校”。将学校规模较大、师资力量较强、交通便利的“*县*大洋坪小学”更名为“*县*新华中心小学”,承担管理该乡各村小、幼儿园、学前班的职能。

二、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为做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有重点的深入到农业、林业、外经贸等10多个部门走访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为制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打好基础。同时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清理整顿,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对拟暂保留的事业单位编制实行精简;对职能消失或职能相近的事业单位及经营类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研究提出撤、并、转企等改革初步意见。积极参与县托幼中心以及县电影院、电影公司的改制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省、市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去年审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对照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第一批17个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积极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协商,重新对上报拟保留的审批项目进行清理,今年来,共对建设局等第一批十三家单位上报的审批项目144项再次进行了清理和核对,建议保留行政审批项目122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79项,非行政许可项目43项,待提交审改领导小组和县政府审定后公布。

三、学习贯彻机构编制法规文件,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

(一)广泛深入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高度重视,今年上半年短时间内相继出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规定》,11月份,我省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为切实做好以上法规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一是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办法,首先使编办的全体同志充分了解和系统掌握法规文件的各项内容,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及我县学习贯彻意见制成呈阅件,送县领导审阅,同时分别在县委常委会、县编委会上就法规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我县学习、宣传、贯彻意见做专题汇报,使县领导和编委委员能熟悉、清楚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了解掌握机构编制政策。三是通过《*政讯》、《*资讯》、手机短信等新闻媒体和印发《*机构编制工作简报》、发放宣传小册子等多种渠道和宣传形式,向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广泛、深入地宣传机构编制法规文件,力求使各级、各单位领导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知晓法规文件的具体内容;四是通过*宣传网、*机构编制网、有线电视、广播、张贴宣传标语等宣传形式,向社会各界进行宣传,使全社会都能知道机构编制法规文件的颁布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是建立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机构编制的“三个一”和“五个不准”规定,建立和完善管政策、管职能、管总量、管结构的管理机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县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有增有减的原则,对于职能弱化的或职能消失的机构,相应减少编制或撤销机构,对职能加强或新增的机构,积极挖掘潜力,整合资源。一年来共收回各类事业编制16名。二是做好机关事业编制核销工作。为认真抓好中编办[20*]1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严格中央关于地方自定编制的核销规定,在对全县机关事业编制进行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县精简消化机关事业编制方案》,并从编办自身做起,先行核销收回了机关事业编制5名,占除群团组织外应核销总数的39。为实现到2011年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打下了基础。三是积极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要求,9月20日至11月15日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开展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共对全县8个乡镇、63个县直部门、316个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编制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有代表性地选取1个乡镇、8个行政部门(单位)及20个事业单位,针对机构编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三定方案落实情况等到内容开展重点抽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通报。通过检查和落实整改,纠正了一些违规行为,进一步促进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四是进一步完善核编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核编制度核编程序开展核编管理工作,坚持和推广编制实名制,及时更新和完善核编数据库,按时完成了机构编制统计季报、半年报、年报的上报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12310”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积极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职能界定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扎实开展20*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工作。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我们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认真做好部署,及时下发年检通知,明确年检对象、内容、时限、方法和步骤,对年检工作中需注意和把握的具体问题作了规范统一。在年检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突出重点,把好审查关。重点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资产负债表,详细了解各单位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办公住所、业务活动开展、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等事项的变化情况,认真纠正和处理不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在具体年检工作中,注重把年检与宣传政策、调查研究和自身建设结合起来,努力提高登记意识和自身决策服务水平。20*年共办理事业单位年检241家,年检率和网上年检率都达到100,年检进度和质量排在全市前三名。一年来,还办理了事业单位变更登记68家,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13家,注销登记1家。

(二)规范事业单位登记档案。认真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档案严格实施“一户一档”制度。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档案进行了整理,将所有年检的事业单位的相关材料按有关顺序进行了归档和满五年的事业单位登记档案进行了装订,共整理档案290多份,形成了事业单位包括设立、变更、年检和注销等一整套完整有序的档案,为今后加强事业单位监管奠定了基础。

(三)强化法人证书使用管理。为落实国家十五部委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提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效力,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真正成为事业单位的“身份证”和“通行证”,4月份组织召开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部门联席会议。县农行、建行、财政、人事、国土资源、机关社保、医保、质监、物价、房管等10多家与证书使用相关的部门分管领导及具体经办同志参加了会议。联席会议召开以后,法人证书使用相关部门密切了关系,加强了配合,有力地提升了《法人证书》的效力,为今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和《法人证书》使用管理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强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在把好事业单位年审关的同时,我们积极通过多种方式,如加强与《证书》使用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较为及时准确掌握到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变化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今年9月20日至11月15日在全县事业单位中开展了以宣传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了解《条例》和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并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座谈,认真听取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对问题的解答和相互交流,增强了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意识。

五、改变作风,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篇2

参公事业单位的基本特点

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是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公人员”。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来说,两者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是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实行公务员制度,后者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录、晋升、薪酬、退休、养老等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如招录制度,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人员招录必须遵守《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一系列规定执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经审批,才能取得参公管理的身份。《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第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参公事业单位与一般事业单位在享有的资源方面存在不同,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通过参公管理身份的确立,能够增强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第二,参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类同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例如,参公人员基本可以无障碍地在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之间进行交流,从而有较大职业发展空间。因此,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都非常希望纳入参公管理。

参公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规定

一、参照管理范围和对象

(一)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机构编制方案或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按中央另行规定办理。

(二)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

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

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省、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本级(杭州、宁波本级除外)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县(市、区)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二、参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

参照管理单位的审批,由省委、省政府委托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按照职能分工予以审批。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事业单位直接报批;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报批。各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统一由公务员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报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的意见。

(一)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委系统事业单位,报省委组织部重新审批,不予批准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管理的党委系统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经审核批准为参照管理的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三)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政府系统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重新审批,不予批准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报省人事厅审批。经审核批准为参照管理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人事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应征求同级人事、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后逐级上报,由省垂直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四)报批材料。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函);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和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改革中已分类的需提供分类的批复);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三、参照管理的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后,其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以下内容和方法步骤组织实施。

(一)职位分类

1.职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或内设机构编制限额,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设置若干个职位(岗位),职位数不得超过编制数。

2.编制职位说明书。按照所设置的职位(岗位)性质编制职位说明书,明确职位名称、职责任务、资格条件,作为日常录用、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的依据。

(二)组织人员登记

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浙委办〔2015〕74号)规定,及时完成人员登记工作。

1.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经重新审批列入参照管理的,其人员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可直接予以登记。

2.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管理,但人员未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经重新审批列入参照管理的,以及公务员法实施后批准为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①资格审查。拟登记的人员,应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见附件1),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公示。

②考试考察。符合登记资格条件的人员,由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笔试);对笔试入围人员,要进行德、能、勤、绩、廉考察,并作出综合评定。经考试、考察合格的人员予以登记,并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装入个人档案的材料一律用16K纸),其中,县级以下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中45周岁以下仅有高中、中专学历的,暂缓登记,限3年内取得大专学历后再办理参照管理登记手续,3年内未取得大专学历的人员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③其他暂缓登记对象: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受行政、党内警告处分未满半年的;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未满1年的;行政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未满2年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近2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④不予登记对象: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因其他原因不能登记的。

(三)人员选配

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等方式选配人员。

四、未登记人员的分流安置

(一)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含工勤岗位人员)。

(二)曾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分流到其他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未登记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可调剂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五、参照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参照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机关的工资制度。

(二)参照管理单位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规费收入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

(三)暂缓登记对象要纳入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待暂缓情形消失后,再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四)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前,已办理离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待遇标准不变,以后增加离退休费,按机关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执行(含工勤岗位退休人员)。

符合参照管理条件但尚未审批为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审批前原则上停止进人。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参照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职责,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稳慎推进参照管理工作,严格条件和程序,积极做好申报、审核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人员分流提出具体措施,为参照管理工作打好基础。同时,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批准参照管理后,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福利等公务员管理规定的事业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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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参公人员参公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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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

山东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服务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重点加强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动实现机构编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

(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经费来源的确定或者调整;

(三)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类型、机构规格、职责任务以及内设机构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公益为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

(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当先取得相应资质;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方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分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转制为企业。

第十条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确定并予以动态调整。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由财政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规范、准确,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以按照规定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主体名称。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其举办主体内设机构的规格。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举办主体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编制数额等因素,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调整:

(一)机构名称、类型、举办主体、机构规格、职责任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等需要调整的;

(二)需要合并或者分设的;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撤销:

(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履行职责任务的依据已经不存在的;

(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五)合并或者分设后原事业单位不再保留的;

(六)事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12个月内未组建的或者未履行职责任务的;

(七)被依法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八)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调整、撤销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调整、撤销的方案。

举办主体不及时提出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设立、调整、撤销后,举办主体应当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编制数额、结构比例的核定或者调整;

(二)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

第二十一条事业编制数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核定。

第二十二条事业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编制结构比例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确定。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标准,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等实际情况核定。

第二十四条对公益一类和尚未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对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或者不纳入编制管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县(市、区)域内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事业编制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编制进行调整:

(一)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的;

(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

(三)事业单位合并、分设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在用编进人计划内,依据相关手续及时办理进人入编、减人出编手续,提高编制使用效率。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副厅级以上规格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设区的市、县(市、区)处级规格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设区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

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举办主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者批准。

设立、调整、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作出书面批复。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冠名使用本行政区域名称的,由举办主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山东字样的,应当逐级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可以委托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配置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机构规格、性质、职责任务、编制数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的;

(二)超编进人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或者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手续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机构编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2月10日颁布的《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2号)同时废止。

山东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新规元旦起施行近日,新修订的《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根据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对20xx年出台的原规定进行的修订,是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公益类事业单位可获政府购买服务支持

根据改革方向,《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类型划分和管理方式。事业单位分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规定》明确,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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