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的措施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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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措施范文篇1

减缓和适应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两种相辅相成的措施。以温室气体减排等为主要选择的减缓行动有助于减小气候变化的速率与规模,以提高防御和恢复能力为目标的适应行动可以将气候变化的影响降到最低。在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日益突出,气候变化减缓行动难以很快奏效的情形下,采取具有针对性的适应战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更为紧迫的重要选择[1]。中国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减缓和适应同等重要[2]。一方面,农业在减缓气候变化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发展低碳农业,减少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农业碳汇,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巨大优势和潜力,但其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另一方面,农业适应气候变化比减缓气候变化更为现实的迫切,积极适应气候变化,减少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冲击,确保粮食安全,是中国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必然路径选择。1适应气候变化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在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下,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采取积极举措,以减缓气候变化。农业生产系统是地球重要的生态系统,在减缓气候变化中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由于气候变化的影响已不可避免,气候变化减缓行动的效果难以在短期内显现,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和恢复能力成为另一项重要选择,对于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尤其重要。2011年1号文件把农田水利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农业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改变农业生产方式,不断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和农产品种植结构,培育高产、抗逆农作物品种,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监测预警,增强农业防灾抗灾减灾和综合生产能力,适应全球气候变化,实现现代农业可持续。适应气候变化,实现中国农业的低碳转型,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适应气候变化分为主动适应和被动适应,由于气候变化是一个缓慢过程,农业生产活动和种植制度等会被动适应其变化,如农民自发进行的种植品种的选择,生产结构的调整,栽培措施的适应等,需要加强经验的总结和推广。主动适应是有预见性的、超前的行动,是中国现代农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前瞻性的发展战略。中国农业主动适应气候变化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1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农业科技水平实施种子工程”,培育产量高、品质优良的抗旱、抗涝、抗高温、抗病虫害等抗逆品种。推广旱作节水技术,增强农业防灾减灾和综合生产能力。加强中国近农业生态系统抵御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推进中国农业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技术研发以及推广力度,提高农业生产的防灾能力。政府应加大低碳农业科研投入,普及低成本的生态农业适应技术。由于中国农业生产还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中,生产水平相对落后,农民生活水平比较低,投入能力有限,对气候适应能力也相对薄弱。中国属于水资源匮乏区,根据目前生产水平,积极推广节水高效农业技术,包括节水灌溉技术、蓄水保税技术、肥水配合技术等,采用合理的种植机构结合集雨补灌可以使农业生产成本相对降低,而且能够充分利用水资源。作物育种也是适应气候变化的有效措施之一,不仅包括抗病虫害的品种筛选,也包括耐热和耐旱品种的筛选。1.2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扩大农业灌溉面积,开展草原退牧还草,草原围栏,人工草场建设,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加强大江大河防洪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基本建成以水库、河道、堤防、蓄滞洪区为主的大江大河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和以管理措施为主的山洪灾害防治体系。增强农业抗御自然风险能力。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建设,加快适应技术研发推广,提高农业适应气候变化水平。加强对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提高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的能力。1.3建立和完善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农业法》《草原法》《水法》《防洪法》(简称)等法律法规,努力建立和完善了农业领域、水资源领域、海洋领域等的适应气候变化政策法规体系。另外,我国正积极制定自然保护区、湿地、天然林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全面实施全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规划。为促进中国低碳农业的发展,政府应有针对性制定农业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的激励政策,包括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低碳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对气候变化对中国农业的不利影响,最好的办法是因地制宜采取适应措施,包括根据对未来气候的预测调整农业结构,即要在适宜的时间和地点种植最适宜的作物;加强管理、改善农业基础设施,特别是要根据未来的气候变化预测改善农业灌溉和排水设施;采用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抵御能力,如针对冬季变暖使冬小麦抗寒能力下降、易受春季冻害的新问题,专家提出利用分子标记技术有目的选育推广新的抗灾农作物品种;增强农业抗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1.4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是对天气变化最为敏感的部门之一,因为气候始终是影响农业生产的重要决定因素,到目前为止,农业还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的局面。气候变化加剧了农业生产的风险,特别是极端天气气候事件诱发的自然灾害将造成农业生产的波动、危及粮食安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分担气候灾害所带来的风险,减轻农民因气象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应当积极推广农业保险[3]。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保险分散机制,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农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2减缓气候变化是中国低碳农业发展的长期目标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指出,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大于整个运输业所占的比例,约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4%,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饲养反刍动物,如牛、羊、骆驼等,饲料在其肠内发酵引起甲烷排放;种植水稻,因土壤长时间用水淹没,形成厌氧条件,产生并排放甲烷;农田过量施用氮肥,造成土壤中的氧化亚氮排放;家畜粪肥处理过程也会引起甲烷和氧化亚氮的排放。美国国家农场主联合会碳汇项目负责人戴夫埃内森(DaveEnerson)指出:农业是稳定全球气候的桥梁。通过农业活动减少的碳排放量和增加农业碳汇可以去弥补人类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农业温室气体减排远比气体温室气体减排便宜,只需通过转换农业耕作和生产等就能增加土壤中的有机质,减少碳排放和增加碳汇。”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农业本身也面临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固碳、节能等压力。首先,农业投入品,如灌溉用水、农药、化肥等的合理使用是农业节能减排的一个重点;其次,农业生物质,主要包括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副产品等的合理处理及其利用也是一个挑战,究竟多少可以作为生物质能替代传统能源、多少需要作为含碳有机物能回到土壤中以增加碳汇?不但有政策问题,也有技术问题;第三,要重视减少农业生产中直接能源消耗问题,例如提高大型农业机械和灌溉设备能源消耗的效率等;第四,根据变化了的气候调整农业结构、改进农业设施,如水利灌溉工程、大棚、温室等生产设施,既有较大的节能空间,也有紧迫的技术发展需求。#p#分页标题#e#3中国农业温室气体的排放与减排潜力3.1中国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农业是温室气体的重要排放源。农业源温室气体排放主要包括反刍动物甲烷排放、水稻种植过程中的甲烷排放、施肥造成的氧化亚氮排放和动植物废弃物管理中的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4]。2010年中国水稻种植面积为29873万公顷,接近世界水稻种植面积的20%。2010年中国氮肥用量达到2353.7万吨(折纯量),消费总量为世界第一,约占全球总量的30%。中国农业生产活动基数数量大、增长快,如果没有相应的减排措施,农业源温室气体排放量也会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1994年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占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7%。其中,农业活动甲烷排放量为1719.6万吨,占中国甲烷排放总量的50.15%;中国农业活动氧化亚氮的排放量估算为78.6万吨,占中国氧化亚氮排放总量的92.43%,其中农田直接排放约占60.30%,间接排放约占19.53%,放牧排放约占14.03%,动物粪便管理系统(不含放牧和粪便燃烧)占5.56%,田间直接焚烧秸秆和粪便燃烧各占约0.46%和0.10%。中国农业源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有较大减排空间。表11994年中国农业甲烷排放排放源甲烷(千吨)占农业甲烷排放比例(%)占全国甲烷排放比例(%)动物肠道发酵1018259.2129.7水稻种植614735.7517.93动物粪便管理系统8675.042.53农业源合计1719610050.15全国甲烷排放34287100注: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表21994年中国农业氧化亚氮排放排放源氧化亚氮(千吨)占农业氧化亚氮排放比例(%)占全国氧化亚氮排放比例(%)农田直接排放47460.355.76农田间接排放15419.5318.12放牧11014.0312.94粪便燃烧10.10.12动物粪便管理系统445.565.18田间秸秆焚烧40.460.47农业源合计78610092.47全国甲烷排放850100注: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3.2中国农业碳减排的潜力中国政府承诺,到2022年单位GDP碳排放降低40%~45%。如何实现减排与经济发展的同步是当前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如果科学管理,农业不仅可以少排放或者不排放,而且还可以吸收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与只能依靠减少排放的其他工业领域相比,农业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林而达认为,农业的单位增加值碳减排目标,可以与单位GDP碳减排目标一致,即在全国单位GDP碳减排40%~45%(2022年比2005年)的计划中,在农业方面可以通过少使用化肥,多利用沼气,促成单位农业增加值碳当量减少排放40%~45%目标的实现。农业领域的减排,最主要的有两方面,一是增加农业碳汇,二是减少农业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措施都有可以使农业领域的碳当量排放的绝对值下降的潜力[5]。中国是世界最大的氮肥生产国和消费国,2010年生产氮肥4521万吨(折纯量),氮肥施用量达到2353.7万吨(折纯量)。目前我国的氮肥利用率在20%~50%之间,增加潜力巨大,如果我们能提高化肥使用效率30%,或者说,减少30%化肥的使用量,那就不但减少了相应的氧化亚氮排放,同时还可以减少生产这些化肥的能源消费。中国农业大学与合作单位共同在全国进行的1517个田间试验结果表明,养分管理技术在太湖流域和华北平原可以减少氮肥用量30%~50%,粮食产量增加8%。由此可见,科学施肥至少有10%~30%的减排潜力,减排量可达大约1400万~5500万吨CO2。张福锁、张卫峰认为,通过采取减少过剩化肥产量、节能降耗、优化产品结构、科学施肥等措施,剔除重复计算,保守估计,到2022年革新化肥产业可以减排1.4亿吨CO2,约占2007年中国政府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提出的全国能源领域减排目标12亿吨的12%[6]。据董红敏等研究,通过秸秆氨化改善反刍动物营养可以降低单个肉牛甲烷排放15%~30%;推广稻田间歇灌溉可以减少单位面积甲烷排放30%;发展沼气工程和改进粪便收集和贮存方式可以减少粪便甲烷排放,一个户用沼气在南方高温地区每年可减少温室气体2.0~4.1吨CO2;推广缓释肥、长效肥料可以减少单位面积农田氧化亚氮50%~70%[7]。增加农业碳汇是中国农业碳减排的重要措施。据估计,中国18亿亩耕地土壤有机质提高一个百分点,可增加碳汇相当于吸收300亿吨CO2,通过改变农业生产方式可以大幅度减少物质和能源的消耗,间接减少碳排放。根据我国现有的农业长期实验资料,得出我国主要农业措施的固碳现状和潜力分别为101.4和182.1Tg•a-1,分别是我国1994年能源消耗排放总量(762.4Tg•a-1)的13.3%和23.9%。其中施用化肥、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和免少耕的固碳现状及潜力分别是40.51Tg•a-1、35.83Tg•a-1、23.89Tg•a-1和1.17Tg•a-1及94.91Tg•a-1、41.38Tg•a-1、42.23Tg•a-1和3.58Tg•a-1[8]。积极发展低碳现代农业实现减排增汇,中国农业生态系统可以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固碳增汇措施,纳入全球二氧化碳减排措施中去。中国低碳农业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具有巨大潜力[9]。

气候变化的措施范文篇2

关键词:植树造林全球变暖造林方法

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和生态重建是极为重要的。植树造林可使水土得到保持,哪里植被覆盖率低,哪里每逢雨季就会有大量泥沙流入河里,把田地毁坏,把河床填高,把入海口淤塞,危害极大。

一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

全球气候变暖将给地球和人类带来复杂的影响。随着全球温度的升高,副极地地区也许将更适合人类居住;在适当的条件下,较高的二氧化碳浓度能够促进光合作用,从而使植物具有更高的固碳速率,使植物生长增加,即二氧化碳的增产效应,这是全球变暖的正面影响。

1持续上升的海平面

过去的100年中海平面上升了14.4cm。海平面升高的原因:主要是海水的热膨胀作用,当海洋变暖时,海平面则升高。全球升温会引起地球南北两极的冰山融化,这也是造成海平面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2影响动植物

气候是决定生物群落分布的主要因素,气候变化能改变一个地区不同物种的适应性并能改变生态系统内部不同种群的竞争力。自然界的动植物,尤其是植物群落,可能因无法适应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而作适应性转移,从而惨遭厄运。以往的气候变化曾使许多物种消失,未来的气候将使一些地区的某些物种消失,而有些物种则从气候变暖中得到益处,其栖息地可能增加,竞争对手和天敌也可能减少。

3影响农业

一年中温度和降水的分布是决定种植何种作物的主要因素,温度及由温度引起降水的变化将影响到粮食作物的产量和作物的分布类型。气候的变化曾经导致生物带和生物群落空间分布的重大变化。除此之外,全球气候变暖还会使高温、热浪、热带风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加重。因此,全球气温升高后,世界粮食生产的稳定性和分布状况将会有很大变化。

4影响人类生活

人类健康取决于良好的生态环境,全球气候变暖将成为影响22世纪人类健康的一个主要因素。极端高温将对22世纪人类健康造成极大困扰,主要体现为发病率和死亡率增加,尤其是疟疾、淋巴腺丝虫病、血吸虫病、钩虫病、霍乱、脑膜炎、黑热病、登革热等传染病将危及热带地区和国家,某些目前主要发生在热带地区的疾病可能随着气候变暖向中纬度地区传播。

二森林在气候变化中的作用:

针对导致气候变化的两大主要因素,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正在采取两项战略措施:一是直接减排。即通过工业、能源领域的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来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二是间接减排。即通过以森林为主体的生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将已排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吸收固定下来,以达到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含量的目的。直接减排十分重要,必须长期坚持;而通过森林来实现间接减排,成本低、易施行、综合效益大,是目前应对气候变化最经济、最现实、最有效的重要途径。

1森林是陆地上最大的碳库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因其具有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的特殊功能。森林以其巨大的生物量储存着大量的碳,是陆地上最大的储碳库。

2森林有极强的碳吸附能力

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把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以生物量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个过程被称为碳汇。全球森林对碳的吸收和储量占全球每年大气和地表碳流动量的90%。

3森林是缓解气候变化的根本措施

恢复和保护森林作为减排的重要措施,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与林业相关的措施,可在很大程度上以较低成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增加碳汇,从而缓解气候变化。许多发达国家已在实行森林间接减排。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在积极推动森林间接减排政策的制定,以进一步发挥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作用。

三科学植树造林的措施:

植树造林应该有科学的方法指导,科学的对待植树造林:

1多树种混交林

首先要转变人们的观念,特别是领导者的认识,科学地对待植树造林,每个工程都要因地制宜做好规划,适地适树,采用多树种营造各种方式的混交林,逐渐恢复自然界丰富多样的生态系统。因经济建设的需求是多方面的,经济林同样不能搞单一品种,其不能适应多方面的需要。

2造林工程的技术手段和科技含量

植树造林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程,不能认为造林是简单的挖坑栽树,高标准的造林工程,从前期规划到选种育苗、培育养护,每个环节都要有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做支撑。人工林的密度应适当降低,使人工林形成多层结构的森林群落,这样才有利于人工林多种功能的发挥,提高人工林维护地力稳定性的能力。

3封山育林

还应充分利用自然力发展森林,保护好现有的次生阔叶林。我国南北方的用材林基地,都存在着许多天然更新能力很强的次生阔叶林,这些次生阔叶林树种组成多,群落结构复杂,生产力高,对保护物种资源有重要价值。要营造这些森林并非易事,但如果采取保护或封山育林措施,营林效果将会很好。

四植树造林常用的方法

采用正确的造林方法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树木的成活率,常见几种植树造林方法如下:

1直播造林法

直播造林是将林木种子直接播种在造林地进行造林的方法。

2栽植造林法

用根系完整的苗木作为造林原料进行造林的方法。其特点是对不良环境条件的抵抗力较强,生长稳定,因此,对造林地立地条件的要求相对地说不那么严格。

3分殖造林法

气候变化的措施范文1篇3

关键词:印度政策气候变化

印度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位列第二的发展中国家,如果欧盟不作为整体进行排序,印度的排放量则是世界第三位。根据预测,发展中国家排放量占全球排放总量的比重将从2001年的44%上升到2025年的53%。而印度在全球排放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也将从4%上升到6%,年均增长率2.9%。面对当前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现实和印度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的激增,印度政府不得不在审慎判断形势的基础上做出适当回应。

一、气候变化对印度的影响

(一)气候变化的直观表现

气候变化对印度的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印度地表温度明显上升。根据印度最新的地区气候模拟系统(RCM)预测,印度年均地表气温到本世纪末将升高3―5摄氏度(在A2预设条件下)或2.5-4摄氏度(在B2预设条件下),尤其在印度北方地区变暖趋势更为明显;而且高温和低温极值范围显著扩大,这种现象在西海岸和中西部地区将更为突出。二是季风变化明显影响降水分布。印度西海岸、西北地区和安得拉邦北部的季风季节降水量较100年前增加了10%-12%,而东北地区、中央邦的东部、古吉拉特邦和喀拉拉邦部分地区在季风季节的降水量则同比减少了6%-8%。三是极端气候现象逐渐增多,尤其是季风季节降水量的过度集中形成暴雨,常常引发严重的洪灾。沿海热带风暴的发生频率也在逐年增加,并且主要集中在西孟加拉邦和古吉拉特邦。近20年来,印度更加频繁地遭受热浪(极端高温、高湿天气)袭击,以印度北部地区受到的影响最为严重。四是海平面上升。印度专家称2004-2008年间,印度海平面高度累计上升了9毫米,上升速度几乎达到每年2.5毫米,而且近年来海平面上升速度还在不断加快。五是冰川的快速消融,威胁印度的淡水储备资源。1999年,国际冰雪委员会(ICSI)喜马拉雅冰川工作组在报告中指出:“喜马拉雅冰川消融的速度快于世界上其他任何地方,如果以目前的速度继续下去,这些冰川将在2035年彻底消失。”

(二)气候变化的深层次影响

气候变化使印度水资源面临危机。印度科学家利用气候模型对2041年到2060年的气候进行了预测。结果显示,印度境内的河流径流量、土壤湿度和蒸散量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气候变化的影响。在气温升高、降水分布发生改变、地表蒸散量提高的情况下,尽管境内一些主要河流流域的降水量有所增加,但有些河流的径流量反而下降。

气候变化使农业出现减产。印度农业研究所(IARI)的研究结果显示,温度每升高1摄氏度,印度粮食产量就会减少400万-500万吨。气候变化问题专家克莱恩通过研究发现,如果对于气候变化的预测在2080年变为现实,那么全球农业生产力将比现在降低3%-16%,而印度农业生产力将会降低29%-38%。气温和紫外线的变化也会影响农作物单产量,例如拉贾斯坦邦的高温天气常使水稻、小麦、高粱等粮食作物产量明显下降,2007年袭击印度北方的热浪曾经使旁遮普邦的棉花大幅减产。

气候变化对公众健康的不利影响已经开始显现。到目前为止,世界十大最致命的热浪袭击事件中有两起发生在印度。1998年和2003年的这两次高温灾害共致4441人丧生。气候变化还影响了热带疾病的扩散趋势、传播范围及其对公众健康的威胁。携带热带病毒的昆虫随着气温升高,逐渐开始向高海拔山区和高纬度地区扩散,造成疟疾等传染病在更广泛的地区肆虐。有研究显示,如果气温升高3.8摄氏度,相对湿度提高7%,那么蚊虫就可以全年在印度9个邦传染热带疾病。

气候变化导致自然灾害频发。根据联合国1994年灾害报告,印度是世界上灾害发生密度最高的十个国家之一。印度沿海各邦,特别是东海岸的古吉拉特邦极易遭受风灾;12%的国土易发生水灾;28%的土地容易受旱。气候变化使这些地区遭受自然灾害侵袭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加。例如,降水强度和降水量增加可能诱发更多洪水灾害,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于2001年指出,南亚地区极端降水的强度可能会提高,而印度洋海水升温则可能导致马哈拉施特拉邦、卡纳塔克邦、安得拉邦、奥里萨邦、古吉拉特邦和拉贾斯坦邦发生更多的旱灾。

二、印度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

目前,印度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政策尚未系统化,相关的政策规定散见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某些法案和法规中,如《印度环境法》、《印度能源法》、《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等。这些法规和指导意见在把遏制和扭转气候变暖趋势作为目标的同时,更加重视保障印度的社会公平、扶贫问题和经济发展权利。在印度政府看来,唯有通过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民众生活水平的大幅提升,才能增强国家和民众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因此,印度气候变化政策是在经济和环境压力共同作用下的妥协产物。总的说来,印度对待气候变化问题时倾向于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出发,强调责任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反对以牺牲自身发展利益为代价达成有关国际协议。在此笔者归纳总结出印度关于气候变化的十项基本政策,内容如下:

(一)印度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承担相应的国家义务

气候变化的根本原因不是发展中国家目前的排放水平所致,而是发达工业化国家的排放积累形成的历史问题。因此,联合国气候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大幅降低排放水平。依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给附件B国家制定了不同的减排目标,即综合减排目标是较其1990年水平降低5%。而且,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这个减排目标本身没有约束性。印度认为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印度以发达国家作为参照和上限,只能保证其人均排放量不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二是气候变化的适应问题上,不能只把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关注重点放在削减排放上,如何适应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同样也是其确保印度国民福裕的主要义务。

(二)制定减排目标的基础是遵循公平正义原则

尽管联合国气候公约强调了公平与正义,但是这还没有对以后的谈判和磋商结果产生重要影响。该原则涉及气候权利的划分和区别责任的承担。但是印度政府认为,《京都议定书》签订后的国际磋商与谈判偏离了公平正义的主线,仅仅是在纠缠短期减排目标、实施方案、指导原则和运行机制上。毫无疑问,制定减排目标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现实性,但是这个目标必须建立

在公平分担的基础上。而且印度政府还认为,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中必须跳出数字游戏的局限,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针对发达国家的约束性中期减排目标作为长期规划的考量因素,这才能使公平正义原则得到真正的体现。

(三)不接受任何约束性减排目标

印度决不接受欧盟、日本和美国提出的发展中国家应承担20%-30%约束性减排任务的要求。印度深信约束性减排目标将会伤害其经济增长,削弱国家的扶贫能力。拒绝约束性减排目标并不意味着印度不做任何形式的减排努力,印度会根据自身国情和发展规划确立适当的减排方案。印度环境部长在2009年9月明确表示,印度准备给自己设定一个非约束性的减排目标。事实上,印度目前对外公布的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的确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施加的巨大压力以及中国宣布40%-45%的减排目标的双重影响下,印度已经宣布到2022年将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20%-25%,但是该声明实质上并没有撼动其非约束性排放目标的立场底线。印度将不惜一切代价保住这条底线。

(四)发达国家必须忠实并切实地履行气候公约规定的相关责任

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印度向来对发达国家承担的书面义务和实际履行的责任都感到非常不满。其理由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京都议定书》签订后许多发达国家不仅没有兑现减排承诺,而且排放量不降反升,例如美国在1992。2007年间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了20%(美国未加入《京都议定书》),日本增加了11%,加拿大在1990-2004年间排放增加了27%,澳大利亚增加了25%。因此,印度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之前同中国、巴西和南非起草了一份联合声明草案,呼吁发达国家在2022年之前把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40%。二是发达国家至今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在印度看来,温室气体减排、气候变化的适应措施、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是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四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彼此不可分离。所以,缺乏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的任何解决办法都是片面而失衡的。印度对支持的提供方式也有进一步要求,即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应当是单纯和额外的,既不能被当作援助加以对待,也不能采取市场机制的手段来实现。如果没有满足上述条件,印度便不会认可发达国家忠实并切实地履行了公约责任,自然印度也不存在做出更大让步的空间。

(五)制定具有包容性和可持续性的发展战略,避免贫穷者和弱势群体成为气候变化的受害者

贫困是导致部分民众对气候变化异常敏感的根本原因。由于他们缺乏必要的经济和技术资源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所以极端气候现象、相关自然灾害已经对其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例如,近年来在印度高温事件中丧生的大多数都是穷人和老人。气候变化造成的影响一方面将包括穷人、农业人口、低种姓人群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进一步推向社会边缘,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印度政府的扶贫压力,拖累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印度新的发展战略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底层民众,将提高其生活水平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作为主要目标之一。

(六)加快利用可大规模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

不管是通过发展替代能源,还是减少使用化石燃料时的碳排放,技术都将成为降低排放的一种主要途径。尽管先进技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已经获得公认,但基于可行性、经济性和专利限制等方面的考虑,这些主要来自发达工业化国家的先进技术还无法在印度得到普遍应用。不过,印度政府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致力于替代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在中央政府非常规能源部的组织下,印度风能、小水电、生物质能和热电以及光伏技术的应用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甚至在风力发电方面超越了中国,装机容量达8696兆瓦,居世界第四位。风电装机容量到2012年将新增6000兆瓦,占印度全国装机总容量的6%。按照印度政府的计划,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到2013年将达到1000兆瓦。

(七)研发具备生态可持续性的高效率、低成本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在向发达国家引进低碳技术遭遇种种障碍的情况下,印度政府格外重视本国的技术研发能力。这些技术不片面追求高精尖,重在实用、高效和低成本。在印度能源效率部和科技部的综合协调下,诸如印度技术研究所、印度科学研究所在内的各研究机构、实验室和大学纷纷建立和开展低碳技术的研发项目。节能照明设备、用于灌溉和发电的低速风轮机、电动汽车、摩托车和三轮车用四冲程发动机、生物燃料、垃圾发电、煤层气以及煤变油的多级加氢等各项技术,都能达到高效、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的,所以也成为印度科研部门当前的研究重点。

(八)建立新型市场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世界资源研究所最近的报告称,按照目前的势头发展,到2030年印度的能源需求将翻番。如果在提高能效方面进行适当的投资,如100亿美元,每年将可以节约1835亿度电,印度经济因此将获益无穷。基于这样的预测。印度的节能产业将形成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商机,建立相应的市场机制以指导和规范投资成为必要。此外,《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实际上也是一种市场化运作形式,允许发达国家以向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投资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方式来冲销其排放配额。自从1996年碳市场建立以来,全世界碳市场的交易规模和市值迅速膨胀,到2007年已经达到64亿美元。虽然印度反对以市场化机制实现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但这并不妨碍其采取务实的做法。截至目前,印度在争取到的全世界32.83%的CDM项目的同时,其碳市场的发展速度也快得惊人,增速甚至超过了IT行业,不仅吸引了6.5万亿卢比的投资,而且到2012年便可创造20亿美元的收入。

(九)调动市民社会、地方政府、公私经济在内的所有力量参与实施国家气候变化政策

首先,印度政府采取措施引导社会进行低碳消费。如从2010年开始强制实施能效评级,先期对部分家电和照明设备的能耗进行标示认证,并在半年后将几乎所有电气设备纳入评级管理。印度能效局(BEE)此举的目的在于提醒、指导和调动包括消费者、企业、商业机构在内的全社会选择更有利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绿色设备,提高国家气候变化政策的实施效果。其次,印度还通过立法方式强制某些机构和企业采取节能措施。例如2001年《节能法》规定,中央政府和邦政府须在某些情况下宣告某些机构和企业为高耗能单位,并可要求其委任专人负责节能管理、公布能耗信息及采取节能措施、遵守能耗标准等。此外,政府还有权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进口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设备。再次,印度政府通过信息技术、教育、培训的方式提升全社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印度于1982年建立了公开的环境信息系统,向决策者、议员、工程技术人员、研究人员和普通公众提供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各种信息资源。各个政府部门则组织相关的培训和教育项目,如农业部负责向农民传授合理处理人畜粪便以及如何借助简易设备(如太阳灶)来利用清洁能

源的知识,以有效降低农业生产生活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十)在联合国气候公约(UNFCCC)机制下保障发展中国家的权利。促进科技研发、资金支持、技术转让领域的国际合作

印度在气候变化领域开展国际合作有两个基本出发点:一是抵制发达国家向其强加约束性的减排要求,保护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权利。联合国气候公约认为,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必须首先承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印度通过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合作,增进交流和理解,强化上述共识,集体应对和处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矛盾和对立。2009年11月28日,中国、印度、巴西、南非与77国集团代表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前夕达成一致协议,反对由发达国家提出的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约束性减排目标。二是积极敦促发达国家承担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的公约义务。2002年第八次成员国会议的《德里宣言》再次重申了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当然,CDM为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提供了市场化运作模式,但这与印度的期望值还有很远的距离。通过项目合作与能力建设来实现直接的、不附加条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才是印度与发达国家开展气候领域合作的根本目的。

三、印度的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

为推动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落实,并确保经济发展的促进措施能给气候变化带来正面影响,印度总理委员会于2007年制定了《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是印度气候变化政策中一份具有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其重要性在于从国家层面将应对气候变化与促进经济发展两项任务结合起来,以相容共生的态度处理发展与气候变化之间的矛盾。不过,这项计划具有明显的片面性,主要反映在计划本身只将重点放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上,而对减排目标这样的实质性内容却只字不提。

(一)选择低碳化道路

《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印度政府希望就气候变化问题采取更加积极的姿态。该计划确定的八项国家使命分别涉及太阳能利用、提高能效、可持续的人居环境、水资源、可持续的喜马拉雅生态系统、绿色印度、可持续的农业以及有关气候变化的战略知识。完成这些使命可以看做是印度整个气候变化政策所设定的中期目标,其实现不仅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且从本质上讲还不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最终答案。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使命大致可划分为积极应对措施和消极适应措施两大类。前者包括太阳能、能源效率和可持续人居等三项,是国家行动计划中反映印度选择低碳化道路的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1.太阳能利用:太阳能不单是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一个子项,更被赋予了一定的扩展性,即促进并整合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综合利用,例如生物质能和风能。印度打算通过热能发电和光伏发电两种方式利用太阳能,并在第十一个和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期间逐渐形成规模,在城市、工业和商业设施的覆盖率达到60%-80%。这项雄心勃勃的使命意在使印度用20-25年时间把太阳能发展成有相当竞争力的能源产业,商业效益要足以抗衡化石燃料的影响。

2.提高工业能效:工业是印度最大的能源用户,占总消耗量的42%,同时它还是温室气体排放的第二大来源,占总排放的31%。2001年颁行的《节能法》为改进能效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规定对九种高耗能产业实行定期考核,敦促其遵守相关能耗标准。政府也通过调整补贴的办法来引导部分企业主动实施节能改造,如化肥行业等。此外,通过改用液化天然气、技术升级换代的办法也可提高能效。估计到2031年,工业生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因此减少6.05亿吨。

3.建立可持续的人居环境:交通运输、商业以及住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相当惊人,成为印度第三大温室气体排放来源。因此,这项国家使命将通过在居家和商业机构推广节能、处理固体废物和鼓励城市公共交通等方法来确保人居环境的可持续性,降低碳排放。一方面,政府要着力进行节能公共宣传;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开发包括节能建筑、材料、设备、照明在内的各种产品。如果按照印度《节能建筑规范》的要求,建筑能效将可提高50%。对于城市固体垃圾,印度政府将进一步提高其回收利用率,这样也能达到降低碳排放的效果。鼓励城市公共交通是解决现代城市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而导致出行量提高的最好途径。此外,印度政府还打算采取扩大生物柴油、压缩天然气使用范围、报废老旧车辆、推行更严格的车辆排放标准等综合措施。

4.其他措施:毫无疑问,上述三项国家使命将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逆转气候变化趋势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它们涵盖的范围和所起的作用仍不够全面,因为作为温室气体排放首要来源的电力行业必须被纳入国家行动计划。目前,印度发电行业所用能源中有66%是化石燃料,而且这其中又有55%是有效利用率极低的煤炭。在这种局面未来50年内可能都无法改观的情况下,利用高新技术和替代能源改造电力行业显然更切合实际。这些措施包括:推广能提高煤炭燃烧效率的超临界技术和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建设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电厂;为核电项目开发快中子增殖和钍为燃料的热核反应堆;降低输变电损耗率;发展水电;开发其他可再生能源。

(二)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

适应性措施、策略和政策可以帮助减轻无法逆转的气候变化带来的许多影响。据相关统计数据,印度目前用于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的开支超过GDP的2.6%,主要用于农业、水资源、卫生保健、海岸基础设施和极端气候现象等领域。国家行动计划在选择低碳化发展道路的同时,也对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该计划确定了五项国家使命,分别为水资源利用、可持续的喜马拉雅生态系统、绿色印度、可持续的农业以及有关气候变化的战略知识,均与提高印度国家和民众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直接相关。具体而言,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能够帮助印度抵御强降水和干旱造成的影响;维持喜马拉雅生态系统、防止冰川过快融化、保护生物多样性能为印度提供稳定的淡水资源和生物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雨林的生物多样性,逐渐改变人们把森林作为燃料来源的习惯;加大对旱地农业、风险管理、信息共享和生物技术的关注力度,提高农业生产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和经济发展;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科学研究和知识积累,建立和完善印度气候数据信息库,开发气候模型,以便准确预测气候变化趋势和极端气候现象。

印度政府为了提高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还针对极端气候加强了灾害应急管理措施。例如,在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中把灾害应急管理的重点放在防灾、减灾和备灾工作上。采取三项具体措施确保防灾、减灾和备灾工作的实际效果,即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中提高抗灾设计等级、加强灾害应急通讯网络的建设、强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灾害应急管理中的责任分工。原本主要由政府承担的灾害应急管理职责现在已经分配给企业、媒体、非政府组织和民众自治组织等社会力量。政府把灾害教育提到战略高度,大大提高了民众的意识和抗灾能力。此外,中央和地方政府还通过法制和能力建设来推进灾

害应急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中国与印度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开展双边合作的探讨

中国与印度具备气候合作的良好基础。中国与印度同为发展中大国,而且代表了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利益。这决定了中国与印度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根本立场是相同的。正如印度学者苏迪尔・切拉・拉扬博士所说,印度完全支持77国集团和中国的立场:《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的国家应履行它们在《京都议定书》和《巴厘岛行动计划》中的承诺,提出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目标,同时向非附件一的国家提供技术和财务援助,帮助它们降低碳排放量。不仅如此,中印两国在气候变化中也面临着许多共同的问题,包括国内经济高速发展对能源需求旺盛、能源结构不合理、高度依赖石油进口以及煤炭等低品质能源所占比重偏高等。这种同命运、共患难的局面为两国合作寻求解决办法提供了前提和强大的动力。

中国与印度目前开展的气候合作总体上积极而健康,而且取得了实际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印在气候公约框架内为汇聚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做出了表率。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四个主要发展中国家在哥本哈根峰会上共同提交了一份草案,反对发达国家提出的约束性减排目标。这种同呼吸、共进退的统一战线是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最好武器,同时也能帮助发达国家清醒地认识到在气候问题上不存在发达国家主导的单边格局。二是两国在2009年10月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合作达成了广泛协议,包括温室气体减排、技术转让、提高能效和可再生资源利用等。

气候变化的措施范文篇4

1.1农业议题关注初显阶段(1995~2005年)

1995年,《公约》缔约方第一次大会(COP1)决定启动《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落实《公约》确立的应对气候变化原则和目标,由此全球气候谈判进入京都气候时代。在这一阶段,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地位有所提升和改观,农业领域采取的措施也被纳入到缔约国家实现减排目标的手段之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把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变化和林业(LULUCF)领域的活动计入减排目标的实现中。根据《议定书》第3条第3款,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以实现附件—所列每—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2]。同时,《议定书》也赋予《公约》缔约方大会就涉及农业土壤、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的相关变化,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做出决定。在《议定书》后续谈判中达成的《马拉喀什协议》(MarrakechAccords)对LULUCF的原则和规则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即LULUCF活动仅包括森林管理、放牧和管理、植被恢复以及农田管理。其次,《议定书》下发达国家实现减排目标的京都灵活机制之一——清洁发展机制(CDM)首次明确将农业领域减排包括其中。根据CDM的规则,发达国家通过CDM获得的排放许可用于冲抵其京都减排目标,而农业领域是开展CDM项目的主要领域之一。由此,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得以进入全球气候的谈判之中。再次,《议定书》首次就农业应对气候变化提出直接的要求。《议定书》第10条b款呼吁签约国制定、执行、公布和定期更新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和有利于充分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的区域方案,这些方案除其他外,将涉及能源、运输和工业部门以及农业、林业和废物管理”,从而农业议题正式出现在国际气候协议中。

1.2农业议题地位的迅速提升阶段(2005年以来)

2005年《议定书》最终生效,全球气候谈判进入后京都气候时代。在这一阶段,农业不仅首次成为独立的谈判议程,而且在各种气候谈判场合被多次讨论,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迅速提升,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业在气候谈判中被提及的场合和次数迅速增加。在《公约》及《议定书》的谈判中,农业议题被提及的次数寥寥无几,然而自2005年后京都气候谈判启动以来,缔约方不仅就农业应对气候变化多次交换意见,而且出现在后京都气候协议谈判文本中的多个地方。根据全球农村发展捐助者平台(GlobalDonorPlatformforRuralDevelopment)的分析,哥本哈根气候会议谈判文本中涉及农业的条款达到72处,《公约》下长期气候合作特设工作组(AWG-LCA)的谈判案文将农业议题单列一章,并建议成立农业议题工作计划。2010年,各国依据《哥本哈根协议》提交的应对气候变化计划中,三分之二的发展中国家将农业纳入其中,2010年底坎昆会议后投入运作的快速启动基金、绿色气候基金以及新建立的坎昆适应框架”均将农业囊括其中。2011年底的德班气候大会首次为讨论农业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预留了空间,缔约方大会(COP17)要求研究建立农业工作计划的可能性,并且24个国家还提交了在农业纳入气候谈判的立场文件。根据相关学者的分析,各国在农业纳入全球气候谈判上的共识越来越多。2012的多哈气候大会也围绕着农业议题进行了相当热烈的讨论。其次,在正式的联合国气候谈判之外,对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的讨论日渐增多,也趋于激烈。一般来讲,在正式气候谈判会议召开的同时,《公约》秘书处也会邀请学术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参加会议,举办气候大会的边会(SideEvent),就尚未纳入正式谈判的气候议题和观点进行交流,从而使边会成为塑造正式气候谈判结果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的几次气候大会上,举办的边会和参加边会的人数迅速增加,涉及农业的边会和活动也大量涌现。据统计,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期间,与农业相关的边会共有13个,并且还在2009年12月12日举行了农业和农村发展日”,后者还了农业和农村发展联合宣言”。联合国粮农组织(UNFAO)也多次联合地球之友(FriendsofEarth)、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等环境非政府组织举办了多场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的边会。这些都极大地扩大了农业在气候谈判中的影响。再次,要求将农业纳入国际气候机制的呼声高涨。随着气候科学的发展,各缔约方、学者、环境非政府组织对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地位的认识更加清晰,因而越来越呼吁给予农业在气候谈判中应有的位置,改变以往应对气候变化中对农业的忽视。2009年4月,各缔约方在德国波恩首次召开《公约》下农业议题专题研讨会。哥本哈根大会期间,迫于各种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压力,农业被写入《哥本哈根协议》文本草案中,虽因多种原因,农业未能出现在最终的《哥本哈根协议》文本中,但是此后的历次谈判会议上,农业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2010年坎昆会议前夕在荷兰海牙召开的农业,粮食安全和气候变化”国际会议制定了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的路线图。在坎昆会议上,不少国家呼吁建立农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并促使2011年底的德班气候大会决定就建立该计划的可行性和方式进行研究和交换意见,并力争在2012年的多哈气候大会上做出最终决定。虽然有点遗憾的是多哈气候大会将做出最终决定的时间推迟至2013年底的波兰气候大会,但各方对提升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地位的热情和兴趣却愈加高涨。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随着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的发展,农业议题受到越来越大的关注,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地位迅速上升。虽然当前的全球气候谈判仍未能就农业纳入国际气候协议做出实质性的决定,但是已经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为农业议题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因此,农业部门必将在未来全球气候谈判和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愈来愈大的作用。

2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上升对农业的影响

伴随着世界各国对农业与气候变化关系的认识加深,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不断提升,由此推动各国在农业领域采取更多的气候行为,从而使全球气候谈判对世界农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首先,进一步推进世界农业发展模式转变和低碳转型。气候科学的发展使世界各国对农业在造成以及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中的角色有了更加准确的认识,由此也促使各国开始在农业领域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行为,表现在:一是农业议题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纳入其国家气候战略中。通过农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不仅对那些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有着不小的吸引力,而且也成为不少发展中国家的选择。目前已有35个国家在提交给《公约》秘书处的文件中详细阐明了它们在农业领域拟采取的气候行为,其中包括20个发展中国家将农业活动纳入适当国家减排行为中。

不仅如此,不少发达国家还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在农业领域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来实现减排目标。2007年全球碳市场上可交易的排放许可有18%来自农业CDM项目,截至2010年12月,农业领域的CDM项目占全球登记注册总数的17%。这些行为的落实将使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大大下降。二是提高农业部门能源利用效率和生物质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替代能源。农业部门的能源利用效率不高,也是典型的能源密集型产业。通过提高农业领域的能源效率,发展替代能源不仅能够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和依赖,而且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此许多国家将正在改变传统的农业耕种惯例,转而发展有机农业、设施农业等新型农业。目前已有包括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内的不少国家已经或者正在通过立法对农业部门的能源效率以及替代能源使用做出规定。三是对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强度日渐加强。伴随着各国对农业温室气体排放、气候变化脆弱性和减排潜力的新认识,世界各国加大了对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力度。为了实现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实现农业技术革新、加大农业资金投入成为各国的必然选择。就技术支持而言,根据2009年的技术需求评估,26%的减排技术和43%的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与农业相关,《坎昆协议》创设的技术研发机制也侧重于农业领域,这些都有利于提升对农业发展的技术支持。

以上三个方面的农业应对气候变化行为会随着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的上升而进一步加强。这些行为将促使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进一步改变农业生产过和环节,从而不仅使农业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会大幅地下降,而且使农业生产更具可持性和更加低碳”。其次,提升农业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虽然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仍处于相对边缘化的地位,但却是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为严重的部门之一。美国子午线研究所(TheMeridianInstitute)牵头进行的农业与气候变化全球对话”研究项目显示,2050年,世界上超过22%的重要谷物种植地区将遭受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而在南撒哈拉非洲和亚洲,这种影响将分别达到56%和21%,气候变化也将影响水利灌溉的有效性、粮食的营养价值以及粮食储存和流通安全”。可以说,农业适应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当务之急,然而由于各缔约方对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和重视不足导致进展异常缓慢。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的提升将使这一现状有所改观:一是农业适应气候变化资金缺乏情况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2008~2009年,全球碳市场融资的6%(约8.16亿美元)流入农业领域,官方发展援助(ODA)对农业的投资也不到70亿美元,而根据世界银行的估算,农业领域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将超过70亿美元/年,要将农业排放降低到2004年的水平需要的资金则会达到350亿美元/年。

伴随着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的上升,越来越多的国家会加大对农业进行的投入以实现气候变化目标,发达国家更是通过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在农业领域的合作来获得减排信用。联合国气候变化政府间委员会(IPCC)预计,2030年前农业减排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倘若碳价保持在20美元/吨,农业每年能实现27亿~152亿吨的减排,倘若碳价上涨为50美元/吨,农业每年的减排量则能达到64亿~187亿吨,由此而获得的这些资金对于农业适应气候变化将发挥很重要的作用。二是农业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执行有助于降低农业在气候变化中遭受的负面影响。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出现和地位上升会促使各缔约方逐步为农业规定更加具体和更具约束力的气候责任,由此也使得农业领域会制定、出台和执行越来越多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这些措施涵盖减缓、适应、气候融资、技术转移以及能力建设等多个方面。譬如,在许多国家的支持下,世界上的很多银行都在开展和资助农民适应气候变化的项目。这些措施将为发展更具适应性和可持续性的农业创造机遇,从而满足土壤保持、水质保持和保护农田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对农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及能力建设将提升农民对气候变化的认识,推动和支持农民经营土地方式的变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转型,进而使农业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面前更具适应性。

再次,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的上升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恶化农业生产形势。气候科学研究表明,全球气候变化虽然对农业也有积极影响(如高纬度地区的土地变得适合耕种等),但主要以负面影响(如农产品产量和价格波动不稳等)为主。从全球范围来看,世界农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现代化程度不高,农业产出的增加仍要以温室气体排放的剧增为代价,因而全球气候谈判虽然能够推进农业的低碳转型,但也可能会使农业生产面临新的压力与挑战,表现在:一是粮食生产水平下降,世界粮食安全面临挑战。农业是世界粮食的主要来源,根据世界粮农组织(FAO)的研究,2050年世界人口将增长至91亿,加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满足生活的需要,世界粮食生产需增加70%。农业纳入全球气候谈判有可能会使上述目标的实现更加困难,因为农业领域减排在很大意义上将意味着会牺牲粮食生产,减少粮食出口,威胁世界粮食安全。

二是农业用地将进一步减少。相关研究认为将林地转变为耕地是导致森林被砍伐的最大驱动力,由此导致的排放也是全球温室气体的主要增长源,然而随着源于森林砍伐和破坏导致的排放(REDD)纳入全球气候谈判中,原本以扩大农业用地为目的的毁林和森林砍伐将受到控制,乃至最终停止,这将意味着农业用地的增长将减速。与此同时,许多国家还制定了长期的退耕还林政策,并将许多农业用地改种各种能源作物以开发生物质能源。这些举措大大减少了农业领域温室气体的排放,但也使农业用地进一步减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世界的农业生产。三是农业领域大力发展生物质能源的政策导致世界粮价上升。近年来,由发展生物质能源而驱动的对相关原料的需求被认为是导致农产品和粮食价格上涨和市场扭曲的主要原因。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牵头开展的研究显示,美欧及其他国家采取的强制推进生物质能源生产与消费的措施导致了包括粮食在内的诸多农产品价格的上升”。

在此情况下,不仅联合国粮农组织、乐施会(Oxfam)、国际行动援助(ActionAid)等机构对发展生物质能源表示担心,而且一些大的食品跨国公司如雀巢(Nestle)、联合利华(Unilever)等也在多个场合要求欧盟及其他国家逐步淘汰对生物质能源的支持。可以说,由农业应对气候变化而带来的粮食生产水平下降、农业用地减少和粮价扭曲与上涨进一步冲击了世界粮食安全,成为未来农业发展的重大挑战。

3全球气候谈判对中国农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中国是最容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之一,而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农牧业、森林与自然生态系统、水资源和海岸带等。根据201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气候变化引起中国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中国农作物病虫害加重、农业生产损失增加和主要作物产量下降等。农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中国农业发展必须考虑的因素。因而,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的上升对中国农业发展来说影响重大、意义深远。

第一,全球气候谈判中农业议题地位的上升将为中国农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转型增添新的机遇和动力。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现代农业的多功能特性,2008年中共中央第十七届三中全会又指出中国农业的发展目标是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2012年的中共十又进一步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农业自然也在其中。因此,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农业的发展方向是把农业建设成为富民的生态产业,这也要求中国农业必须实现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转型。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的上升将给中国农业的上述转型提供新机遇。

近年来,在全球气候谈判的推动下,中国在农业领域采取了不少应对气候变化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完善和强化农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法规。中国政府健全了以《农业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等为基础的农业法体系,制定了农田、草原保护建设规划,不仅改善了农业生产力和增加了农业生态系统碳储量,而且使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开垦土地、草地破坏和土地浪费得到了严格控制。二是在农业领域推行了不少有利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措施,如低排放的高产水稻品种、规模化饲养管理技术、优良反刍动物品种技术、沼气处理畜禽粪便技术、秸秆还田和少(免)耕技术等。以沼气利用为例,仅农业部在2012年度就投入43亿元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对沼气利用的补助力度,使该年的沼气用户达4100万户,实现6000万吨温室气体减排量。三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测土配方施肥行动。2005~2007年间,中国政府已在1200个县开展了测土配方施肥行动,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截至2009年底,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10亿亩以上,通过测土配方施肥,2009年小麦、玉米、油菜等产区减少不合理氮肥施用70万吨。四是全面推动畜牧业发展向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的现代养殖业转化。这些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不仅使中国农业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比照常发展”(businessasusual)情景下减少了很多,而且农业的管理和发展更加绿色和具有持续性,从而使中国农业发展模式的转型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第二,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重要性和地位的上升有利于中国推进农业的现代化水平和提升农业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农业在中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基础产业,然而中国农业现代化水平偏低,农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这也使中国农业在气候变化中的脆弱性凸显。农业议题地位的上升和最终成为全球气候谈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改变中国农业现状状况创造条件,表现在:一是中国农业领域将因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而获得新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为应对气候变化,中国对农业的财政投入自2005年来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不仅如此,,中国农业通过参与国际气候合作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国外资金和技术支持。仅以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为例,截至2010年12月1日,全球登记注册的CDM项目为5824个,其中17%属于农业领域,而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CDM项目接受国承接了其中的不少项目,从而对为中国农业发展获得不少资金和技术收益。另外,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估计,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需求2050年将达到2100亿/年,亚洲占其中57%,而在这之中约40%将流向中国和印度。与此同时,全球环境基金(GEF)、绿色气候基金(GCF)等气候变化融资机制下的资金和技术也将大量流入农业领域。借助这些资金和技术,中国农业发展财政投入少、资金和技术缺乏的问题将得到大大改观。二是农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推行也将有利于降低中国农业的生态脆弱性和提升其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面对愈加严重的农业生态脆弱性和全球气候谈判压力,中国农业领域采取了越来越多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其不仅包括减缓气候变化,更包括适应气候变化,主要包括调整农业结构,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和旱作节水技术,加大节水灌溉机具设备的补贴力度;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加大良种补贴力度;积极发展畜牧水产规模化标准化健康养殖,促进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加强人工饲草地和灌溉草场建设;逐步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在草原牧区进一步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等草原保护制度,以恢复天然草原植被并防治草原退化。不仅如此,中国还借助全球气候谈判,敦促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等方式来进一步提升对农业的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增强农民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可以说,在全球气候谈判的影响下,中国农业现代化水平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不断提高,其也将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支撑。

第三,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重要性和地位的上升也为中国的粮食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如前所言,中国是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之一,而农业是气候变化负面影响表现最为明显的领域之一。研究显示,气候变化将使全国粮食总产量将减少10.1%,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五个地区的粮食产量都将出现减少,华东和东南地区的粮食减产幅度均超10%,全国粮食自给率下降到69.4%,对中国粮食安全构成挑战。然而在全球气候谈判驱动下采取的一些措施不仅没有缓解中国的粮食安全,反而有可能使其进一步恶化,主要有:一是发展生物质能源导致粮食价格波动幅度增大。发展生物质能源是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之一,中国已出台政策在农业领域大力发展生物质能源,也已成为世界生物质能源生产大国。根据2013年6月的《2012年度中国生物质发电建设统计报告》,不仅中国生物质发电企业在技术、成本方面已经具有明显优势,而且生物质发电量迅速增加,2012年度全国(不含港澳台)生物质上网电量211.43亿千瓦时。然而越来越多的研究资料显示,发展生物质能源对食品和粮食价格的负面影响很大,很有可能会提高全球农产品价格,并明显加大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二是农业应对气候变化冲击中国可用农业生产用地。发展生物质能源和农业碳汇是农业减排的主要措施,然而为此不得不将原本用于粮食生产的土地改种燃料作物和植树造林,从而农业可用耕地减少。仅以退耕还林为例,自1999年启动退耕还林试点工程以来,退耕还林工程遍及全国2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完成任务4.15亿亩。这些措施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利,但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农业用地构成冲击。再加上中国城市化也对耕地产生的冲击,保障充足的粮食生产的压力不小。因此,随着未来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的进一步凸显,保持农业应对气候变化和粮食安全之间平衡将使中国农业面临新的挑战。

4结语

气候变化的措施范文1篇5

关键词:萧氏松茎象,营林措施,小气候,湿地松

萧氏松茎象(Hylobitelusxiaoizhang)属鞘翅目(Coleptera)象甲科(curculionidae),松茎象属(Hylobilelus)(张润志,1997)。主要危害湿地松(PinuselliottiiEngelm.),火炬松(Pinus.taedaL.)等国外松。以幼虫侵入树干基部或根颈部蛀害韧皮组织为害,严重的切断有机养分输送,导致树木死亡,其危害湿地松还造成大量流脂进而降低松脂产量(温小遂等,2004a;Wenetal.,2004)。该害虫自1988年在江西省首次被发现以来,先后又在湖南、湖北、广东、广西、贵州和福建等省陆续发生,面积已达28万hm2,涉及119个县市。仅江西就有55个县发生萧氏松茎象危害,面积达12万hm2,林木枯死率达10-30%。在一些严重发生的林区,如永修县云山垦殖场,已造成60%以上的林木死亡。萧氏松茎象大范围的发生与危害对林业建设和林农生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萧氏松茎象猖獗发生的原因,除其自身具有较强的内禀增长能力外,还与其生存的环境条件密切相关。调查发现,萧氏松茎象在植被覆盖率高,土壤湿润的林区发生严重,反之,在植被稀少,土壤干燥,阳光充沛的林分很少发生[4]。研究表明,萧氏松茎象成虫具有昼夜活动规律,即晚上上树取食松枝、和扩散,清晨起爬回树杆基部栖息、或产卵。树杆基部是萧氏松茎象成虫生存的主要场所[2-3]。因此,萧氏松茎象的发生与近地层的微环境有密切的关系。根据萧氏松茎象这一发生特点,温小遂等[5]采用清除寄主周围50cm杂灌及其枯腐物的措施来破坏萧氏松茎象生存的场所,结果明显地抑制了萧氏松茎象种群的发生。这一措施很可能破坏和改变了萧氏松茎象适宜生存的微环境条件,但这方面研究尚未见报道。本文就营林措施导致萧氏松茎象生存场所小气候因子的变化进行研究,以期阐明这一措施抑制萧氏松茎象种群发生的机理,揭示害虫生存的环境条件与其种群变动的相互关系,为萧氏松茎象的综合治理提供理论依据。

1试验地概况与方法

1.1试验地概况

试验地设在江西省信丰县余村林场,位于25°17′11′′N,115°05′34′′E。选择5块试验样地,面积60~85hm2。样地群落类型为湿地松+杉木(CunninghamialanceolataHook)+乌饭子(VacciniumbracteatumThumb)+乌药(Linderaaggregate(Sims)Kosterm)+芒萁(Dicranopterisdichotoma(Thunb.)Bernh),主要林下植被还有箬竹(Indocalamuslatifolius)、石斑木(Rhaphiolepisindica(L)Lindl)、黄栀子(GardeniajasminoidesEllis)、三叶赤楠(Syzygiumgrijsii(Hance)Merr.etPerry)等。湿地松为18年生,主林层郁闭度0.7~0.8,平均树高9.2m,平均胸径14.3cm,草灌盖度90~98%,枯腐层厚度10~15cm,有虫株率72~96.7%。

1.2方法

1.2.1营林措施对萧氏松茎象种群的影响

于2006年4月,按温小遂等(2006)的方法[9],采用清除寄主周围50cm杂灌及其枯腐物的措施对前4块样地进行处理,第5块样地作为对照,分别调查各样地的虫口密度。10月份,当第一代幼虫都在3龄以上,分别于各试验样地和对照样地随机取样30株调查第一代幼虫平均虫口密度,按下式计算各处理防治效果[14]:相对防治效果(%)=(施药区虫口下降率+对照区虫口上升率)÷(100+对照区虫口上升率)×100。

1.2.2营林措施对萧氏松茎象栖息地小气候环境的影响

随机选择1块处理样地,以第5块样地作为对照,分别在处理区内和对照区安装实验仪器。用DHM2型机动通风干湿表分别测定距地表0.2m和1.5m高度的气温和相对湿度;用地面温度表、最高和最低温度表测定地面温度和最高、最低温度;用曲管地温表测定5cm、10cm、15cm、20cm深度土壤温度;用直管地温表测定40cm深度土壤温度;用TES-1332A型照度计测定地表和距地表1.5m高度的光照强度[6-11]。仪器安装按气象观测的常规方法[6]。

2006年8月1~30日,每天8:00同时在2块样地对地面最高、最低温度、降雨量和蒸发量4项指标观测1次;每天8:00、14:00和20:00分别对光照强度、空气温度、土壤温度、相对湿度进行观测。此外,每隔5~7天选择典型晴朗天气1天,对光照强度、空气温度、土壤温度、相对湿度进行日变化观测,即从7:00~20:00每1h观测1次,共测4天,计算每个观测时4天的平均值。并采用(当天地面最低温度+前一天20:00地面温度)/2的值替代凌晨2:00的地面温度。统计全月资料,并用数理统计方法和SPSS13.0进行相关数据分析[11~17]。

2结果与分析

2.1营林措施对萧氏松茎象种群的影响

各样地平均虫口密度变化情况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采取人工清除林下植被及其枯腐物的措施使萧氏松茎象发生区的虫口密度平均下降了61.1%;其相对防治效果平均达66.8%。

表1营林措施对萧氏松茎象种群的影响

样地号处理前虫口密度(头/株)处理后虫口密度(头/株)虫口变化率(%)相对防治效果(%)

11.620.65-59.969.5

22.030.86-57.667.7

31.980.75-62.171.1

41.750.72-64.658.9

平均值1.850.75-61.166.8

CK1.762.31+31.3

备注:M-人工清除林下植被和枯腐物,CK-未做任何处理。

2.2营林措施对萧氏松茎象栖息地光照强度的改变

从表2可知:营林措施处理区的光照强度明显高于对照区。处理区和对照区地表平均光照强度分别为5940.2lx和441lx,二者差异极显著(F=171.513;df=1,58;P<0.0001);距地1.5m高度分别为9011.5lx和6470.2lx,二者差异极显著(F=10.420;df=1,58;P=0.0021)。另外,对照区松林1.5m高度的平均光照强度是地表的14.7倍,差异极显著(F=136.269;df=1,58;P<0.0001),而在处理区1.5m高度的平均光照强度是地表的1.5倍,差异不显著(F=1.298;df=1,58;P=0.2593)。

表2处理区和对照区松林光照强度的比较(勒克斯)

Tab.2ComparisonofthelightintensityinbothtreatedandCKplots(lx)

松林类型Plottype地表Thesurface林内1.5m高度attheheightof1.5m

8:0014:00平均值Average8:0014:00平均值Average

处理区treatedplot34958385.35940.2A3971.514051.49011.5A

对照区CK差值Differential310.9

3184.1571.1

7814.2441B

5499.24905.4

-933.98035

6016.46470.2B

2541.3

表中数据为平均值;不同大小写字母分别表示SNK多重比较在1%和5%水平达显著差异(下同).Meansfollowedbythesameletter(withincolumns)werenotsignicantlydifferent(p>0.01forcapitalletters,p>0.05forsmallletters;SNKmultiplerangtest),thesameforthefollowingtable.

处理区地表SurfaceinTP;

对照区地表SurfaceinCK;

处理区1.5m高度At1.5mheightinTP;

对照区1.5m高度At1.5mheightinCK

备注:TP:treatedplot;下同:Thesamebelow

图1处理区和对照区松林地表和1.5m高度光照强度日变化曲线

Fig.1Diurnalvariationofthelightintensityonsurfaceandatthe

heightof1.5minbothtreatedandCKplots.

从图1中可以看出:营林措施处理区地表在7:00~20:00各观测时的光照强度均高于对照区,前者日变化呈单峰型,而后者日变化平缓。处理区和对照区地面光照强度的日变幅分别为0~1270lx和0~16998lx,后者幅差是前者的13.4倍;1.5m高度的光照强度的日变幅分别为0~18664lx和0~27567lx,后者幅差是前者的1.48倍。

2.3营林措施对萧氏松茎象栖息地气温的改变

由表3可知:营林措施处理区的气温明显高于对照区区松林。处理区和对照区松林的日平均地面温度分别为29.3℃和26,.6℃,相差2.7℃(F=81.879;df=1,58;P<0.0001),地面最高温度相差11.1℃,(F=101.226;df=1,58;P<0.0001),地面最低温度相差0.4℃(F=8.824;df=1,58;P=0.0043),二者差异均达到极显著水平。处理区和对照区在0.2m高度的平均气温相差0.4℃,差异也极显著(F=13.779;df=1,58;P=0.0005),在1.5m高度相差0.4℃,差异显著(F=6.318;df=1,58;P=0.015)。

表3处理区和对照区松林不同高度温度的比较(摄氏度)

Tab.3ComparisonofthetemperatureatdifferentheightinbothtreatedandCKplots(℃)

松林类型

Plottype地面Thesurface林内0.2m高度

attheheightof0.2m林内1.5m高度

attheheightof1.5m

2:008:0014:0020:00平均值Average最高温Max最低温Min8:0014:0020:00平均值Average8:0014:0020:00平均值Average

处理区Infestedplot25.626.837.327.429.3A40.8A23.8A26734.2.29.126.734.427124a

对照区CK25.225.429.426.226.6B29.7B24.2B26.533.726.028.7B26.334.326.329b

差值Differential0.41.47.91.22.711.1-0.40.20.30.70.40.40.10.80.4

处理区地表SurfaceinTP;

对照区地表SurfaceinCK;

处理区0.2m高度At0.2mheightinTP;

对照区0.2m高度At0.2mheightinCK;

处理区1.5m高度At1.5mheightinTP;

■对照区1.5m高度At1.5mheightinCK

图2处理区和对照区松林地表、0.2m和1.5m高度温度日变化曲线

Fig.2Diurnalvariationoftemperatureonthesurfaceandattheheight

of0.2mand1.5minbothtreatedandCKplots.

从图2中可以看出:营林措施处理区在7:00~20:00各观测时的气温均高于对照区。处理区和对照区地面温度的日变幅分别为24.7~37.3℃和24.5~29.4℃,幅差分别为12.6℃和4.9℃,差异明显;0.2m高度气温的日变幅分别为24.4~34.3℃和24.4~33.8℃,幅差分别为9.9℃和9.4℃;差异不明显;1.5m高度气温的日变幅差异也不明显。

2.4营林措施对萧氏松茎象栖息地土壤温度的改变

表4处理区和对照区松林土壤温度的比较(摄氏度)

Tab.4ComparisonofthesoiltemperatureinbothtreatedandCKplots(℃)

类型

Type5cm深处土温

soiltemperature

atdepthbelow5cm10cm深处土温

soiltemperature

atdepthbelow10cm15cm深处土温

soiltemperature

atdepthbelow15cm20cm深处土温

soiltemperature

atdepthbelow20cm40cm深处土温

soiltemperature

atdepthbelow40cm

8:

0014

:0020:

00平均值Ave-

rage8:

0014:

0020:

00平均值Ave-

rage8:

0014:

0020:

00平均值Ave-

rage8:

0014:

0020:

00平均值Ave-

rage8:

0014:

0020:

00平均值Ave-

rage

处理区

treatedplot25.30.428.228.0A25.328.928.027.4A25.627.827.827.0A25.827.027.526.8A25.725.525.625.6A

对照区CK25.127.326.726.4B25.226.526.526.1B25.225.726.125.7B25.025.125.425.2B24.824.824.824.8B

差值Differential0.23.11.51.60.12.41.51.30.42.11.71.30.81.92.11.60.90.70.80.8

由表4可知:营林措施处理区的土壤温度高于对照区。处理区在5cm、10cm、15cm、20cm、40cm深处土壤的平均温度依次为:28℃、27.4℃、27.0℃、26.8℃、25.6℃;而对照区相应为:26.4℃、26.1℃、25.7℃、25.2℃、24.8℃,差值相应为1.6℃(F=76.557;df=1,58;P<0.0001)、1.3℃(F=71.352;df=1,58;P<0.0001)、1.3℃(F=106.352;df=1,58;P<0.0001)、1.6℃(F=148.569;df=1,58;P<0.0001)、0.8℃(F=245.484;df=1,58;P<0.0001),二者差异均达到极显著水平。处理区和对照区土壤平均温度差值在温度最高时段尤为明显,如14:00,处理区松林距地表5cm深处土壤平均温度比对照区松林要高3.1℃;10cm、15cm、20cm、40cm深处依次高2.4℃、2.1℃、1.9℃、0.4℃,土层越深,差值越小。

处理区5cm深度At5cmdepthinTP;

对照区5cm深度At5cmdepthtinCK;

处理区10cm深度At10cmdepthtinTP;

对照区10cm深度At10cmdepthinCK;

处理区20cm,深度At20cmdepthinTP;

■对照区20cm深度At20cmdepthinCK

图3处理区和对照区松林内5cm、10cm、20cm深处土壤温度日变化曲线

Fig.3Diurnalvariationofsoiltemperatureatthedepthbelow5cm、

10cm、20cminbothtreatedandCKplots.

图3显示:营林措施处理区不同深度的土壤在7:00~20:00各观测时的温度均比对照区高,并且土壤越深,其差值越小,温度最大值出现的时间也越迟。处理区在5cm、10cm、15cm、20cm、40cm深处土壤的温度日变幅分别为5.4℃、4.0℃、1.9℃;对照区相应为2.3℃、1.6℃、0.4℃;差值依次为3.1℃、2.4℃、1.5℃。

2.5营林措施对萧氏松茎象栖息地相对湿度的改变

从表5可知:萧氏松茎象处理区的空气相对湿度低于对照区。处理区和对照区在0.2m高度的平均相对湿度分别为76.6%和79.6%,二者差异极显著(F=18.293;df=1,58;P<0.0001);在1.5m高度分别为74.7%和76.1%,二者差异显著(F=4.442;df=1,58;P=0.0394)。

表5处理区和对照区松林相对湿度的比较(百分率)

Tab.5ComparisonoftherelativehumidityinbothtreatedandCKplots(%)

松林类型

Plottype林内0.2m高度attheheightof20cm林内1.5m高度attheheightof1.5m

8:0014:0020:00平均值Average8:0014:0020:00平均值Average

处理区Infestedplot88.557.783.776.6A88.354.78174.7a

对照区CK差值Differential89.8

-1.760.7

-388.3-4.479.6B

-390.0

-1.753.3

1.486.7

-5776.7b

-2

3结语与讨论

害虫的发生与环境密切相关。其中大环境影响害虫的生存与分布,小环境则为害虫提供选择自身所需的生活条件,因此直接影响害虫种群的生存与繁衍。对小环境中栖境的结构进行适当的改变,就可能引起害虫种群发生较大的改变,这已在东亚飞蝗、马尾松毛虫等重大害虫综合治理中得到证实(马世骏,1960;陈昌洁,1990)。本研究在萧氏松茎象发生严重的林区采取清除林下植被和枯腐物的措施使害虫的有虫株率下降了73%,这与温小遂等人(2006)的研究结果相一致。本研究还证实:这种措施导致了萧氏松茎象生存场所小气候因子的变化。害虫栖息地特定的地形、植被和土壤类型共同调节而形成环境中小气候[13]。小气候的改变,其温、湿、光等要素均有所改变,从而影响害虫种群的发生[13]。温度直接影响昆虫的生长速度、繁殖、行为和数量等。每一种昆虫都有一定的适温范围(孙儒泳,1996)。Wenetal.(2007)研究表明:萧氏松茎象成虫适温范围较窄,在19℃~25℃的条件下,萧氏松茎象成虫生命活动最旺盛,但超过30℃,则随着时间的持续存活个体逐渐减少。本研究表明:营林措施处理后萧氏松茎象栖息地的地面温度、空气温度、土壤温度都比对照区松林高,距地表越近,这一差异就越明显。这说明萧氏松茎象发生区经过营林措施处理后,温度环境较不适宜其种群的生存与繁殖。

环境中的湿度也是影响害虫种群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不同类型的昆虫要求的湿度范围不同。温小遂等(2005)研究表明:在25℃与相对湿度95%的条件下,萧氏松茎象成虫取食量最大,产卵最多,历期最长;而相对湿度低于80%则会降低成虫的取食量和产卵量,缩短成虫的寿命;并且卵只有在相对湿度95%的条件下才能存活。因此,湿度是影响萧氏松茎象种群繁衍最重要的限定性因子。本研究表明:营林措施处理后萧氏松茎象栖息地内的相对湿度明显比发生区松林低。这也说明萧氏松茎象发生区经过营林措施处理后,湿度条件较不适宜其种群的生存与繁殖。

光是影响昆虫趋性、活动行为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因素。本研究表明:营林措施处理显著提高了萧氏松茎象栖息地的光照强度。其结果必然加快林间地面的蒸发,有助于保持土壤的干燥[14]。而植被稀少,土壤干燥,阳光充沛的林分萧氏松茎象很少发生(温小遂等,2004b)。这也说明萧氏松茎象发生区经过营林措施处理后,光照条件较不适宜其种群的生活。

综上所述,营林措施处理后萧氏松茎象栖息地的光照强度、地面温度、空气温度和土壤温度均比对照区松林高,空气相对湿度比对照区松林低,距地表越近,这一差异就越明显。这些因子的综合作用就打破了萧氏松茎象原有的适宜微环境条件,这就能比较好的解释营林措施抑制萧氏松茎象种群发生的原因。此外,树杆基部是萧氏松茎象成虫生存的主要场所[2-3],因此采用清除杂灌和枯腐物等营林措施还能破坏其在林间藏觅的条件,提高天敌攻击的机率,这些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致谢:承蒙北京林业大学李镇宇教授、江西农业大学肖金香教授、史东平教授、刘兴平博士和余村林场全体员工的指导和帮助,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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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措施范文篇6

关键词: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温控措施

1混凝土的温度组成及测温技术

1.1分层连续性浇筑法的应用

当前时期,在进行大体积混凝土建设工作的时候,我们多是使用分层浇筑措施。它的特征是能够经由混凝土表层的通道来实现散热的意义,能够以较快的速率降温。而且方便我们振捣,能够提升项目的品质。

1.2大体积混凝土温控的参数

当我们开展温控工作的时候,必须掌控好各种数值。必须在特定量的限制之下操控,要不然的话就会遇到很多难以想象的问题。在具体的处理的时候,要控制浇筑气温低于28℃,混凝土表层的气温和它的里层的气温差值低于25℃,如果遇到气温突降的话,也要控制在10℃之内。

1.3混凝土浇筑后需要及时采取温控技术

当我们开展完浇筑工作之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尽快的开展温控工作,做好养护活动。当铺设好保温层以后,要结合具体的状态遮盖混凝土,最常用的保温物质有土或是塑料膜。在铺设的时候还要合理的运算,确保保温层的总体厚度合理,禁止有较大的误差。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合理的选择保温物质,做好配合。比如,如果使用塑料膜以及麻袋的话,就能够很好的保持水分,而且能够把水分维持在表层,防止其出现细小的裂纹。上述的这种搭配就可以发挥很好的效益。如果所处区域的昼夜气温差值较为明显,气候条件不是很好的话,我们就要在场地之中准备充足的保温物质,一旦气候发生变化的话,就要合理的加以调节。要掌控好材料表层以及内部的气温差值,假如测试之后发现其内部的温度上升的较之于外层要快的话,而表层又没有做好保温工作的话,此时温差就会超过规定的数值,这时候我们就要在第一时间加厚保温层。相反的,如果温差不超过20℃的话,我们就要逐渐的将保温层拿掉。

2避免缝隙的温控方法

在实际的工作中,当混凝土出现了温度缝隙的时候,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处理,比如可以调节原料的配比,可以改变水化热,不过最常用的措施是要掌控好它的气温。

2.1合理预冷原料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全面分层、分段分层和斜面分层。在具体的开展施工工作的时候,我们要结合建设规定,以及项目的大小和总体规定等选择合理的浇筑措施。为了确保浇筑气温不会上升的太快,就要快速的浇筑,这样就能够降低材料和环境的接触时间。在浇筑的时候,混凝土回温速度很快,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就要提升速率,以最快的速率开展浇筑工作,将新的混凝土以最快的速度覆盖到之前的混凝土上面。而且,为了避免问题上升过快,最好是使用台阶式样的浇筑措施,此举能够缩短材料的外露时间。

2.2混凝土拌合温控措施

2.2.1水温控制

改造蓄水池,将水池体积缩小,满足蓄水量30m3,用彩条布和防晒布封闭;混凝土采用冰水拌合。购买商品冰块,混凝土开仓前2小时,自水井新抽蓄水,人工破碎向水池加碎冰。根据实测,新抽井水温度为25℃,按照冰与水体积比1:1掺加,可将水温降至8℃。当完成一仓的浇筑工作之后,就要把水抽干。

2.2.2搭设拌合站遮阳棚

拌和站上料皮带及下料斗采用刚性骨架敷设防晒布遮荫,拌和站底层的外加剂储备罐及水罐四周搭设防晒布遮阳棚,防止日光直射。

2.2.3搭设骨料遮阳棚

在拌合料场搭设砂石骨料钢管架遮阳棚两个,混凝土浇筑前3天向棚内转运堆存骨料以防阳光暴晒,混凝土开仓前5小时向骨料喷洒冰水降温。骨料堆存量以每仓混凝土需求量的1.5倍备存。粗骨料和细骨料分别搭设遮阳棚,体积为15m×8m×8m,共可堆存骨料512m3,足以满足两仓混凝土浇筑需求量。

2.2.4水泥降温

(1)选用水化热较低的52.5普通硅酸盐水泥;(2)水泥储存罐外包裹一层白帆布反射阳光,降低吸热率,每天高温时段用高压泵喷洒冰水降温;(3)增加水泥罐储存P.O52.5水泥,最好提前储存大约一周的水泥,确保其有充足的时间降温。使用该方法之后,水泥气温降低到了40℃之下。

2.2.5搅拌室降温

拌合站搅拌室面积约为20m2,在室内安装2P空调制冷,控制搅拌室内温度不高于20℃,拌和混凝土前,用冰水冲洗拌和设备。

2.3混凝土运输温控措施

混凝土运输罐车包裹白帆布以反射阳光,降低罐车的吸热率。混凝土浇筑前用冰水喷洒,充分湿润帆布。安排专人指挥交通,缩短运输时间;加强拌和站与现场的信息沟通,做到即拌即用。

2.4混凝土仓面温控措施

(1)加快混凝土入仓速度,薄层多循环浇筑,缩短混凝土层间覆盖时间,减少仓面混凝土在空气中暴露时间,提高施工效率,缩短混凝土浇筑时间;(2)合理安排混凝土浇筑时段,尽量避开日照高温时段,减少太阳直射对仓面混凝土温度的升高;(3)开仓前向仓面喷洒加冰水以降低钢筋、模板等铁件的温度,同时降低了仓面的温度;(4)混凝土浇筑完成收面结束后尽快开始养护,养护用土工布覆盖,长流水养生;(5)拆模的时候,应该先适当松动,目的是为了缓慢降温,避免温度突降产生缝隙。

2.5掺加粉煤灰或者其他外加剂

通过长久的实践,我们发现在材料之中适当的添加粉煤灰,能够改变其黏塑性。因为粉煤灰的活性非常明显,能够代替一些水泥,而且它的形态是颗粒状的,能够很好的发挥的效益。借助该措施,我们能够增加材料的细料比例,能够变化它的可泵能力,确保材料的水化热得以改变。要想保证输送到场地之中的混凝土有很好的坍落度的话,不能单纯的增加水泥,这样不但会浪费水泥,还会导致材料的收缩变严重,最终产生缝隙。所以,除了要添加粉煤灰,我们还要添加一些别的物质。比如木质素磺酸钙,它能够降低水的张力,产生加气效益。如果在混凝土里面适当的添加此类物质的话,就能够改变材料和易性,能够节省水泥,改变水化热。如今,市场上有很多的添加剂,它们都能够发挥出降低收缩性的效益。

3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得知,要想保证大体积混凝土的效益得以很好的的发挥,就要积极开展温度监测以及控制活动。合理的布置降温体系,掌控好施工工序,正确使用养护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缝隙出现。

参考文献

[1]董雪.浅论建筑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温控措施[J].科技风,2011,23:192.

气候变化的措施范文篇7

气候变化与人类和平有着紧密的联系,前者对后者形成了威胁。IPCC曾指出,气候变化将引发人类对地球上稀有资源的竞争,并可能在一些国家造成大量的“气候变化难民”,从而影响到人类的和平。

不能否认,戈尔获奖的意义远不止于个人荣耀,其实是美国在国内政治角逐中的一大胜利。当前美国的总统选战已进入白热化状态,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成了每个候选人必须重视和面对的热点议题。总的来讲,大多数候选人主张美国应该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发挥领导作用,并呼吁通过全国性的减排法律。共和党候选人则多数对人类活动在导致气候变化中的作用表示怀疑,强调维护美国的能源独立和提高能源效率。在这样的形势下,诺贝尔委员会将本年度和平奖授予身为美国人的戈尔,这实际上就等于在美国下届总统选举中为阵营“捧场”。

实际上,美国民主和共和两党就如何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一直分歧严重。在克林顿时代,政府重视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谈判和制定。2000年共和党入主白宫后,出于保护支持自身的中西部能源大州和跨国石油垄断公司利益的考虑,布什政府的态度与前任截然相反,明确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继而提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计划”,与国际社会分道扬镳。这一立场成了美国政府近年来悍然推行“单边主义”的典型例子,也导致美国民众对气候变化的态度出现严重分歧。

在布什政府不愿做出任何官方努力的情况下,以克林顿和戈尔为代表的人转而致力于推动私营部门主动采取应对措施。2000年戈尔竞选总统失利后,更加致力于环保事业,他参与制作的纪录片《难以忽视的真相》唤起了各国政府与民众对气候变化的重视。同为人的克林顿也是主张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推动者。他发起成立了“克林顿气候行动计划”,旨在以商业手段推动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

值得强调的是,戈尔此次获奖顺应了美国国内政治力量对比形势的变化,也符合多数美国民众的心愿。两年前的卡特里娜飓风事件促使更多美国民众开始严肃地看待气候变化问题。最近的民调显示,90%的人、80%的独立人士以及60%的共和党人都支持采取紧急措施以应对气候变化。

从另一个角度看,戈尔获得诺贝尔和平奖,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国际社会对布什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所持消极态度的强烈不满,也寄托了对美国下一任政府的殷切期望。布什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单边主义”行径不仅激起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也引起其传统盟友欧盟的严重不满。近年来,欧盟在相关国际会议上多次敦促美国政府承担减排责任,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IPCC今年年初公布了由来自40多个国家的600多位科学家共同撰写的第四份气候变化报告,首次明确表示,地球温度正在升高的证据确凿无疑,这一现象90%以上的原因是人为活动所造成的。

气候变化的措施范文

内容提要: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走上法制化轨道。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积累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本文分析了近期主要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动向,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突出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立法的核心,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应获得公众广泛支持等。

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是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措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主要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和量化减排目标。为履行国际义务,主要发达国家陆续通过立法和行政命令确认本国的排放控制目标,实施以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等为主要途径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措施,并辅之以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等市场机制,以期降低全社会的减排成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在哥本哈根召开前后,主要发达国家基于国际谈判策略和国内发展的需求,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出现了一些重要动向。分析研究这些动向的内容、背景及其战略意图,对我国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美国气候变化立法艰难前行

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表决通过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这是气候变化立法首次在美国国会全院大会获得通过。但随后,与之匹配的参议院立法进程进展缓慢:2009年11月,参议员克里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就业与美国能源法案》提交全院大会讨论未果,2010年5月,克里与参议员李伯曼联合提出了《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讨论草案)》作为新的立法版本,使得本届国会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又前进了一步。

1.1《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简介

法案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美国的能源安全与独立,促进国内清洁能源技术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就业。内容包括七大部分:(1)促进国内清洁能源发展;(2)减少温室气体污染;(3)消费者保护条款;(4)保护和增加就业;(5)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6)防止气候变化侵害,即适应气候变化项目;(7)预算条款。

国内能源发展突出核能、海上油气开发、煤清洁利用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法案要求政府支持核能的研究与开发,提供核电项目担保贷款、投资赋税优惠,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海上油气开发的安全性提出更高要求,赋予沿海各州否决在本州海岸线120km以内开发油气资源的权力;对燃煤电厂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做出规定,要求政府每年提供不少于20亿美元支持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研发、示范和运营;支持开展农村节能项目和州立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能效项目;加强与发展电动汽车相适应的基础设施,要求各州和大都会区提出交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计划;建立清洁能源技术基金支持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以确保美国在先进能源技术方面的全球领先地位。

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以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法案要求自2013年起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主要管制年排放温室气体大于等于2.5万t二氧化碳当量的实体。要求受管制的排放实体,年排放量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排放许可量和各种合规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量。美国国内的排放许可、碳信用以及法案规定的部分外国排放许可和碳信用可在美国市场进行交易。电力部门将于2013年起受管制,而制造业将从2016年起。交通部门实施类似于“排放税”的制度。

作为与众议院2009年6月通过的《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相匹配的参议院版本,本法案对排放许可的分配进行了调整,突出了对纳税人能源消费权益的保护,对维护碳市场稳定进行了更多规定,并提出更加严格的“碳关税”条款。

1.2立法前景不容乐观

尽管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开表示对《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的支持,但参议员在气候变化立法问题上的分歧仍然十分明显。法案在2010年年底时如果尚未经参议院通过,并经两院协商一致,则将因本届国会任期届满而被废除。但在为时不多的本届国会任期中,《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如果要得到参议院立法表决通过,必须通过终结辩论程序,方能提前提交大会进行立法表决。就目前参议院席位看,力推气候变化立法的难以获得通过终结辩论所需的60票支持。同时由于国内民众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减弱和怀疑上升,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进程迟缓,加之2010年年底有32位参议员面临换届,因此,预计参议院在换届选举前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态度将趋于保守。而民调普遍显示,共和党将在本次换届选举中胜过,因此,一旦本届参议院未能通过《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以后一段时间内美国将很难进行气候变化立法。

2日本提出原则性的立法方案

2010年3月12日,日本内阁提出《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案》,提交国会审议。但伴随日本政坛变动,其立法前景也出现变数。

2.1法案对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提出原则性规定

《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案》立法目的是在减排温室气体、降低温室效应对地球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同时,通过尽可能降低能源供给对化石燃料的依存程度、率先促进能源供求方式和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确保经济发展、稳定就业、能源供给和保护地球环境、保护当前及未来国民健康生活。

法案要求全国2022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下降25%,但这将建立在全球达成公平减排协议的基础上;2050年比1990年下降80%,但这将建立在全球达成2050年减排50%的协议基础上。

法案责成环境大臣在征求民意的基础止确定行动计划,并由内阁会议决定。其中,要求实施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税制“绿色化”改革、可再生能源电力定价,全额调配制度,促进核电发展,提高能效,促进教育、研发等。

2.2法案的立足点

与美国法案类似,日本法案也将产业部门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的质量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基础。由于日本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仅为美国的48%,欧盟27国的60%,已经属于能源消费经济性很高的国家,因此日本工业界对法案提出的减排目标表示怀疑。例如丰田公司认为在2022年以前难以实现绿色技术的突破,因此对实施类似于欧洲的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表示担心。为此,日本环境大臣表示,日本实现上述目标将更多地考虑居民居住部门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例如采取安装双层玻璃、集中供热、节能灯、太阳能电池,以及鼓励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等措施,而不是仅仅限制工业部门的排放。

法案明确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必须同与能源有关的措施相协同,要求通过普及能源利用效率高的设备和节能建材、加强建筑节能、提高交通效率、促进提高能效的智能化等节能和提高能效措施,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的措施,同时通过加强相关技术创新,实现减排目标。

立足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法案中除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外,对中期和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均设立了生效条件,即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形势相协调。同时,法案要求政府努力促成国际社会达成上述附加条件中的规定,这与美国法案要求政府促成全球平等减排的目标一致。

3澳大利亚转向能源利用专项立法

2010年4月27日,时任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宣布,由于难以在国会获得足够的支持票数,以及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程的迟缓,政府决定暂缓将《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提交国会审议。但同时,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目标法》修订和《建筑能效标识法》立法将被提上议事日程。

3.1搁置单纯减排温室气体的《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

《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旨在通过建立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减排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法案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国家排放限额,规定澳大利亚排放许可和其他可采用的排放许可与减排量,建立澳大利亚国家排放许可登记簿,规定受管制排放实体及其法律义务,对能源密集型和受外贸冲击型企业实施补助,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核查、信息披露和公告,防止欺诈等。与美国和日本的法案不同,澳大利亚法案是完全旨在减排温室气体:履行国际义务的法案,没有提出对节能、提高能效和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支持。

法案曾于2009年6月4日通过众议院三读审议后,提交参议院审议,但分别于2009年8月13日和12月2日两度被参议院否决。在进行重大调整后,工党再度向国会提交了该法案,并且于2010年2月11日顺利通过了众议院的三读审议,但参议院仍未通过该法案。陆克文表示,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之前(即2012年以前)不再提交国会讨论《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除非美国、印度等国的减排政策与行动更加明确。

3.2力推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专项法

尽管单纯减排温室气体的立法进程受阻,但澳大利亚积极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专项法,以实现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近期先后于2010年2月26日和3月18日提出了修订《可再生能源目标法》和制定《建筑能效标识法》。

为确保实现2022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20%的目标,澳大利亚政府将《可再生能源目标法》拆分为《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法》和《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法》,并进行修订,以促进澳大利亚不同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原《可再生能源目标法》于2001年4月1日通过,设定了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9500gwh的目标。根据新的目标,预计2022年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需达到4.5万gwh。为此,《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法》规定了2011-2022年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到2022年须达到4.1万gwh。同时,《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法》将对小规模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光伏板、太阳能热水器等,提供补贴,其额度为每1单位“可再生能源信用”(相当于发电1mwh)补贴40澳元,并且不设上限,以辅助实现国家目标。

《建筑能效标识法》旨在建立国家大型商业建筑的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要求面积大于2000m2的大型商业建筑在交付、销售、出租、转租和进行相应广告时,提供建筑能效标识,以促进开发商和运营商采用有效的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此外,近期澳大利亚政府还就修订建筑能耗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拟于2010年年底形成新的方案。

4其他国家和经济体立法动向

4.1欧盟通过专项性的《建筑能耗指令》

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5月18日通过了修订的《建筑能耗指令》。该指令旨在加强2002年12月16日通过的《建筑能耗指令》中的相关措施,以取得更显著的建筑节能效果,为实现欧盟提出的2022年减排温室气体20%和节能20%目标,提供相对低成本的手段。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逐步统一欧盟成员国设定本国最低建筑能效标准的算法,要求新建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所有建筑在进行主要结构改造和功能设备系统改造时满足最低建筑能效标准要求,成员国制定并以政府部门带头实施低碳或零碳建筑方案,对建筑进行能效认证,加强对暖通系统运行状态的检查等。

4.2英国通过专项性的《2010年能源法》

2010年4月8日,英国《2010年能源法》生效。该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示范、评估与利用的相关活动,规范电厂发电低碳化与采用ccs技术相关事宜,规范电力和燃气市场管理局以及国务大臣与之相关的职能,规范发电许可和电力与燃气供应商相关事宜。

4.3加拿大众议院通过原则性的《气候变化责任法案》

加拿大国会众议院于2010年5月5日通过了《气候变化责任法案》。该法案的目的是确保加拿大能够履行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义务,共包括13条。法案设定全国2022年的减排目标比1990年下降25%,2050年比1990年下降80%,要求政府通过设立排放标准、建立排放权交易等市场机制、出台财政激励政策等措施,实现上述国家目标。

5对我国的启示

上述发达国家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立法进展,为我国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工作,促进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参考。

5.1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美国本届国会气候变化立法与上一届国会最显著的差别在于,上一届国会涉及到减排温室气体的气候变化立法几乎都是就气候变化问题论气候变化问题,并部署全国的减排行动,但这一届国会的三份主要立法,均是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能源安全、经济转型和技术创新三大战略相联系。日本提出的法案也是将节能、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将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技术创新与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这表明,美国、日本减排温室气体的根本目的,不单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应对国际压力,更多的是从本国发展战略考虑,为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巩固在全球的地位服务。我国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也应当从国家全面发展的角度,综合看待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对国民经济各方面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部署。

5.2突破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立法的核心

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进展表明,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不能与能源政策相割离。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能源发展问题;全球各国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主要还是能源生产和利用方面的技术和措施。气候变化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是远期制约,减排温室气体问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环境容量不明确、各国排放权的产权不明确之前只是道义上的问题,属于软约束;而能源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任何国家而言均是现实制约和物质基础的制约,属于硬约束。因此美国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才会时疾时徐,却始终把能源政策作为国家的核心战略问题。我国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尤其是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和政策时,应重点从突破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考虑,以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保障能源供给的安全与独立为主体,水到渠成地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而不应将远期和国际软约束作为制定战略的优先考虑。

气候变化的措施范文

一、WTO中的气候变化问题

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相互联系和作用的集中表现。气候变化的挑战涉及敏感的政治决策、艰巨的技术变革和深远的全球影响。虽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措施与国际贸易规则以不同的方式运作,但是相互间存在着交集和融合,从而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影响。

(一)WTO与气候变化的联系

WTO为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提供了一个规则框架,为贸易进一步开放提供了一个多边谈判论坛。1995年签署的《建立WTO协定》明确提及了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已将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联系在一起,以确保市场开放与环境社会目标的协调发展。

尽管贸易及贸易开放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影响尚不能确定,但一个简单而重要的观点是,贸易发展与开放有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比如,贸易开放可以促进世界范围内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进而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更高需求),改善环境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从目前看,WTO对应对气候变化的直接贡献就是通过多哈回合开放环境货物、服务和技术市场。

迄今,气候变化问题还不是WTO多边谈判领域的内容,WTO规则中也没有专门的、具体的关于气候变化的规定。但毋庸质疑的是,WTO与气候变化是有关联的。国家层面上的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采取的政策措施有可能改变一国的竞争条件,进而对全球贸易发展和多边贸易规则产生影响。WTO规则和机构对于应对气候变化也是非常重要的。WTO原则和规则提供了一个保证可预测、透明和公正地实施气候变化措施的框架,它可以对实施的气候变化措施进行审查,以保证符合援引WTO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条件。

WTO规则与全球气候变化制度并非独立运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明确规定,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的限制,在实施有关措施时应尽量减小对其他成员方贸易、社会、环保和经济的负面影响。尽管WTO框架下没有贸易与环境的专门协议,但WTO规则也留下了足够的政策空间,有不少重要条款涉及到环境保护。WTO规则允许各成员以非保护主义的方式优先考虑环境问题,允许成员在特定条件下为了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贸易限制措施。

(二)WTO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

WTO框架下与气候变化问题相关的活动有三个层面:一是WTO宗旨明确“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这在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之间建立了清晰联系;二是WTO多哈回合中有多个方面都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比如:农业谈判和渔业补贴、贸易与环境议题等,其谈判结果将对应对气候变化起到积极作用;三是在WTO日常工作中,也为从国际贸易的角度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一个平台。

1环境货物与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

在多哈回合中,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一个重要议程是开放环境货物和服务市场。WTO成员呼吁,酌情削减或取消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提高全球市场准入,在更有效率、更多元化、更低成本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有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已经建议了一系列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其中很多技术正在WTO的环境货物和服务项下进行谈判。

2WTO与多边环境协定关系谈判

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另一个议程是解决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MEAs)的关系问题。WTO成员正在寻找方法,以确保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中旨在保护环境的具体贸易义务(STO)能够和谐共存。WTO成员希望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促进自由贸易与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相互协调与支持。考虑到目前国际社会对于追求多边主义和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共识,这些旨在促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多边谈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WTO农业和非农产品谈判

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会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带来一些积极影响,尽管有些是间接的。首先,发达国家农产品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取消以及农业支持的减少会使全球资源配置和生产更加有效。其次,贸易谈判将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机会和贸易收入,收入的增加能增强贫困国家抵御气候变化的能力,比如增加灌溉方面的投资等。

气候变化的挑战促进了生物燃料产业的发展,因为许多国家认为生物燃料可以帮助他们达到《京都议定书》的温室气体减排的承诺。由于生物燃料的生产主要集中在消费国,目前生物燃料的贸易规模还不大。生物柴油的生产和消费目前主要集中在欧盟,欧盟内部的生物柴油贸易开始兴起。而在过去几年生物乙醇的贸易呈现增长势头,巴西是新兴的主要出口国。自2000年以来,有20个WTO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范围内通报了37个有关生物燃料的措施。

4WTO常规工作中的气候变化问题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TBT委员会)和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委员会)的工作都与气候变化问题密切相关。

TBT委员会提供了一个重要论坛,在此可以探讨政府为减缓气候变化所采取的技术性规定。那些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技术规定和标签要求正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范的范畴。近年来,一些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的产品标准和标签要求都向WTO进行通报。TBT委员会对气候变化措施予以评判,以确保它们不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

CTE委员会的工作方案涵盖了贸易与环境交叉领域的主要问题。与气候变化间接相关的问题被放入CTE讨论,例如取消能源和林业部门的贸易限制产生的环保效应、能源效应标签对市场准入的影响等。CTE委员会作为一个孵化器推动贸易与环境议程的进展,也是成员想进一步推动贸易与气候变化之间联系的途径。

二、WTO与气候政策有关的法律条款

WTO框架下没有将贸易与环境问题单独立法。但在现实中,一些旨在保护环境的措施在本质上具有限制贸易的特点,会对其他成员的权利产生影响,也可能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为规范这样的行为,在WTO《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1994)第20

条“一般例外”中对保护环境做了相关规定。根据WTO规则,成员方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采取与贸易有关的措施来保护环境。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与环境相关的贸易争端时也多是依据这些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

WTO框架中也没有专门的、具体的规则与气候变化问题直接相关,但气候变化与WTO规则具有潜在的关联。除监管措施外,国家、区域或多边为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措施有:政府采取的以价格为基础的措施(如税收和关税)、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其他一些措施(包括补贴)。这些措施实际上都与贸易相关,要受到WTO规则和程序的约束。在设计气候变化方案和进行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时,都应当将这些措施对贸易的潜在影响以及各成员在WTO规则下的权利与义务考虑进去。从广义上说,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如GATT第20条,加工和生产方法问题、相似产品定义)WTO规则和判例,都与气候变化措施的审查有关。WTO的一般做法是,承认只要严格满足一些条件、为达到某些政策目标、一定程度上的贸易限制是必须的。

一些WTO规则和协议同旨在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相关,这里做一简要归纳。

(一)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GATT第1条和第3条)

GATT第1条第l款规定,一国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同类产品。GATT第3条第2款规定,不得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本国同类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GATT第3条第4款规定,在有关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要求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与非歧视原则相关的两个重要概念,即“相似产品”和“力工或生产方法(PPMs)”与气候措施相关联。

(二)一般例外条款(GATT第20条)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WTO成员可以实施贸易限制。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列举了十种特定情况,其中有两种情况与环境保护有密切联系,即第20条的(b)项和(g)项。它们也被称为环境保护例外条款。GATT第20条规定,任何WTO成员都可以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b项),采取“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措施”(g)。为防止对一般例外条款滥用,在序言中对“例外”的适用提出两个条件加以限制,一是根据第20条采取的措施不应“对情况相同的国家构成武断的或不正当的歧视”,二是有关措施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SCM)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采用了“专向性”补贴的概念,即补贴只针对成员政府专门给予其管辖范围的某一些企业或某一些产业的优惠或好处,此类“专向性”补贴要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如果确认存在补贴,则将被征收反补贴税。在气候政策与贸易规则的联系上,关于补贴的争议一直存在。一些人希望对碳密集产品进口实行反补贴税来抵制“碳搭便车”(carbonfreeriding)行为。政府对于温室气体排放不采取措施能否被视作一种公共补贴或环境倾销行为?在出口国没有对碳排放实施控制的情况下,进口国能否对其征收反补贴或反倾销税?在应对气候变化中,一些国家对本国的高排放、贸易量大的行业提供免费的碳排放权配额,这种做法是否构成补贴?这些都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

各国都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技术规章、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这些都十分重要,但若随意设置就可能成为贸易障碍。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做了有关规定,以寻求确保技术规章、标准以及检验和认证程序不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TBT协议》范围包括强制措施和自愿措施。强制措施也称“技术法规”,其定义为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而与资源使用效率和碳排放相关的技术要求典型地依赖于生产方法而不是产品特性。但WTO上诉机构对“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没有明确的解释。目前,一些发达国家正大力倡议《TBT协议》要包括生态标签计划,但发展中国家认为,诸如生态标签的措施并不适用于《TBT协议》。

(五)普遍取消数量限制(GATT第11条)

GATT第11条规定,除非满足第11条第2款的三个例外情况,成员方禁止实施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的数量限制措施。而这三个例外情况都不能适用到产品的碳足迹限制上。今后,一国有可能对没有实行严格温室气体减排国家的进口产品实现进口禁止或限制,将他们归人到“肮脏”产品。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TRIPs的相关规则与气候友好型技术和专有技术的发展和传播密切有关。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知识产权由于同技术转让密切相关而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技术开发,但同时也有可能限制技术转让。广大发展中国家提议,强制许可制度是改善绿色科技市场准人的重要途径,但遭到了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

(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TRIMs)

TRIMs只适用于影响货物贸易的有关投资措施。由于某些投资措施有可能限制或扭曲贸易,TRIMs规定不得实施违反GATT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数量限制)的投资措施。TRIMs在其附件中列出一份与GATT这些条款不一致的投资措施的解释清单。今后,许多国家都有可能打着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旗号来实行一些与WTO规则不相符的投资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

三、多哈回合中的贸易与环境议题

环境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助于推动绿色产品和技术的快速传播,促进国际贸易发展。WTO成员希望通过推进首个多边贸易与环境谈判,加强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的相互支持,实现环境、贸易和发展的“三赢”。

(一)贸易与环境谈判的目标

WTO《多哈部长宣言》第31段明确规定了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现行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MEAs)中所列具体贸易义务(STO)之间的关系,谈判只限于在所涉多边环境协定缔约方中现行WTO规则的适用性的范围,谈判不得损害任何非所涉多边环境协定缔约方的WTO成员的权利;二是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与相关WTO委员会之间定期信息交流的程序,以及给予观察员地位的标准;三是酌情削减或

取消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将在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CTESS)主持下进行。

(二)贸易与环境谈判的现状

在多哈回合中,最重要的议题是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人谈判,环境议题并不是一个最重要的议题。由于受到农业、非农市场准人谈判进展的牵制,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进展缓慢。迄今该议题谈判仍处于澄清有关概念、确定货物清单范围和讨论谈判方式阶段,各项议题均未进入实质性问题谈判。经过谈判,各方感到对第1项和第2项内容的讨论引发了较多的政治性因素,相比之下第3项内容更为务实。

WTO坎昆会议后,环境货物和服务自由化成为贸易与环境谈判的重点,但目前也仍处于要求各成员确认环境货物范围以及明确谈判方法阶段。由于环境服务的谈判内容和方式与环境货物不同,谈判主席建议先进行环境货物的讨论。CTESS同意在讨论环境货物基本概念的同时鼓励各成员提交自身的国别清单,以尽可能多地列出环境产品,同时要求各成员对确认环境产品可能的关税待遇、特殊和差别对待(S&D)、非关税壁垒和其他发展相关问题提交提案。

(三)环境货物和服务谈判的情况

多哈回合为开拓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提供了条件,WTO成员正努力消除环境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壁垒。将OECD、APEC和世界银行的环境货物清单结合在一起,共包括211个产品(HS6位编码),Hufbauer和kim(2010)根据这一数据预测,消除环境货物关税将使世界环境货物进口额增加约560亿美元,相当于目前世界环境货物进口总额的12%左右。

1环境货物贸易谈判

环境货物涵盖许多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技术。消除这些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将会降低它们的价格,使它们更容易获得和使用。促进环境货物贸易将加剧该领域的竞争,从而刺激在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技术创新。世界银行的最新研究发现,消除清洁能源技术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能够使18个高排放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量增长14%。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已确定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技术。其中很多技术正在WTO的环境产品和服务项下进行谈判,包括风能和水电涡轮机、太阳能热水器、生物气体生产设备、沼气收集垃圾填埋坑等。欧盟和美国在2007年12月的一份提案中建议,在WTO谈判中给予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友好型货物和服务以优先权,这些气候友好型产品占先前WTO定义的环境货物种类的1/3左右。

2环境服务贸易谈判

在环境服务谈判中,WTO成员试图寻求《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旨在与减缓气候变化政策可能直接相关的活动做出具体承诺。在乌拉圭回合制定的服务部门清单中,被列入环境服务部门中的服务侧重于基础设施服务,例如污水处理服务、垃圾处置服务和卫生服务等。被列人“其他”服务项下的其他环境服务在当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这些服务如废气清洁服务、景观保护服务等,实际上也直接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有关。

近年来,由于环境管制标准不断提高,这些“其他”环境服务的重要性逐渐提高。这些环境服务活动是在商业的基础上提供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前景。目前,这些环境服务正就WTO中进行谈判,并且希望能为新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提供更好的前景。不过,由于环境服务的实行主要依靠环境产品来进行,目前在环境产品谈判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环境服务的谈判基本没有进展。

3环境货物谈判的焦点

一是货物清单问题。截止到目前,共有11个国家和地区(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新西兰、挪威、瑞士、中国台北、美国、沙特阿拉伯和菲律宾)提交了环境货物清单。环境议题谈判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对环境货物的涵盖范围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定义。为弥补这一空白,OECD、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世界银行等组织或机构都在研究并拟定各自的清单。其中OECD和APEC的清单受到各方重视,也是WTO框架下讨论并生成环境产品清单最主要的借鉴。

二是谈判方式问题。自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开始以来,对以何种方式削减环境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WTO成员提出了四种建议方法,即清单方式(Listapproach)、项目方式(Projectap-proach)、综合方式(Integratedap-proach)和出价要价方式(Requestandoffermethodology)。至于采用哪种谈判方式,目前还没有明确。从目前情况看,也许这几种谈判方式混合正在一起可以成为一种折中的解决办法。比如说“清单+项目”的方式,对于公认的纯粹环境产品(如风力发电设备)可以用清单方式对如何降低关税进行谈判,但是对于具有多重功能的环境产品,可以通过项目方式更好地解决。在谈判的最后阶段,也不排除用要价出价方式作为一个补充。

中国在环境货物问题上提出了“共同清单”和“发展清单”的概念主张,为在环境货物的谈判中充分体现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提出了明确主张。目前,中国尚未提交具体的符合自身利益的环保产品清单。中国的谈判立场有以下几个要点:第一,中国认为环境产品的主要目的必须用于解决环境问题。第二,同意为真正的环境产品制定一个清单,但是反对“搭便车”。第三,环境产品谈判的结果应该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自己生产环境产品的能力。因为要提高发展中成员提高保护环境的能力,才能真正促进世界环保事业的发展。

(四)贸易与环境谈判的未来走向

气候变化的措施范文篇10

论文关键词气候变化森林立法

气候变化是当今全球面临的重大危机和严峻挑战,事关人类生存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举世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当今,人类总结应对气候变化的经验无外乎两个,一是提高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二是增强对气候变化的减缓能力。无论是适应还是减缓,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不容置疑。林业是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我国政府高度关注森林资源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地位,及实地作出调整林业的政策和经营指导方针。但从法律的角度讲,森林法应积极回应气候变化问题,适时进行制度创新,是林业在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方面的法治保障。

一、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

当前,气候变化正在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它关乎每个国家、行业和公民的利益。因此,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性的紧迫问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大行动和举措。2007年实施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简称《国家方案》)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简称《政策与行动》)这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战略性文件。在《国家方案》中,明确把林业纳入我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中。在《政策与行动》中,鲜明指出林业是我国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行动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方案》的要求,2009年国家林业局了《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简称《林业行动计划》)是《国家方案》相关措施的具体化,以贯彻落实《国家方案》赋予林业的任务。是对未来四十年(2050年)我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部署。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森林是陆地生态平衡的调节中枢,是陆地生态系统最大的碳储库。森林资源在减缓气候变化中具有重要作用。其固碳所具有的投资少、代价低、综合效益好等特点,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2009年6月,中央林业工作会议指出,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战略选择。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林业特点做出的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可见,我国林业建设责任重大、加快林业发展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二、森林法应对气候变化的困境

我国林业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历史留给我国的现实是:森林资源非常缺乏,欠账过多,林业面临很多困难,制约了发展和建设目标的实现。究其原因,诸多因素中,法制建设滞后、没有完备的法制保障是关键。

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施行以来,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在提高人们保护森林与环境意识、树立林业法制观念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现行森林法中的植树造林、林地用途管制、森林限额采伐、林木采伐许可、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等,都含有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元素,对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提高森林覆盖率、减缓气候变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由于现行森林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虽然经过修改,但还是具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森林法》已经不能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因此,根据生态平衡和气候变化的需求对该法作出适当的修改,事在必行。我国森林法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森林法》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我国现行的森林法制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当时国家的主导思想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也由于建设初期,气候、生态和环境问题没有凸显亦未引起广泛关注。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森林法,还不可能从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全局高度来进行立法规制。虽然森林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也提出了“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生态功能,但其中反映出来的是以木材生产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林业发展理念,立法受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支配,通过对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注重于保障木材和林产品的可持续产出和供给,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对木材的需求。没有体现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要作用。由于立法理念的落后使林业生态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而森林法又没有根据变化了的客观形势进行适时的修改,而使其与现实严重脱轨,影响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功能的发挥。

(二)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保护制度

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全球气候异常所带来的灾难,及伴随的次生生态灾难的常态化,正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而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的主要地位和在生态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在森林法中还缺少制度保障。如目前我国实施的林业六大重点工程,均是以国家政策的形式推进的,虽然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缺少法律的规制和保障。此外,与立法相配套的制度不完善。现行林业法律、法规虽然在这些方面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在法律制度和内容的规定上,还不具体系统,甚至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更没有形成与生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三)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和措施大都是通过党和政府颁布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对一些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缺少基本法的依据。如森林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功能源于其强大的碳汇能力,但有关林业碳汇的增汇、固碳、和林产品替代”及碳汇交易、碳汇生态补偿等制度在森林法中是空白。如何将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法律化应是是森林法修改的重点。

三、应对气候变化森林法的修改与完善

用法律的手段去规制影响气候变化的行为,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在整合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森林法应对气候变化的配套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充分发挥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作用。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森林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

在森林法的修改中,首先要确立正确的符合生态规律和林业发展的理念。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3年6月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将修改森林法的总目标定位为:“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这为森林法的修改指明了方向和政策依据,根据这一立法的总目的,笔者认为:“森林法修改的立法宗旨是“以生态建设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体现森林的生态效益,发挥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在森林的经营、管理、效益、生产中要大力倡导可持续发展,实现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彻底转变。也就是说,可持续发展是森林法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

(二)确立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生态保护制度

当前,我国林业正历史性地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林业的指导思想已由“木材永续利用”发展到“森林可持续经营”。林业的核心问题由利用变成了经营。森林的价值已不是传统的木材,生态需求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森林法应为林业的生态功能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明确生态保护在森林法中的地位。增加有关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天然林重点保护、森林结构调整、提升森林质量、增加碳汇能力、在节能减排、开拓碳汇容量、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

(三)确立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制度

为应对气候变化森林法应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体现林业的气候功能,填补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些制度缺失并适时进行制度创新。

国家林业局的《林业行动计划》规定实施的22项主要行动,包括林业减缓气候变化的15项行动和林业适应气候变化的7项行动。这是一项重大的决策,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迈出的又一大步。减缓和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森林法的修改应围绕这二个组成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将政策的宣誓通过森林法的修改形成国家意志。

1.减少森林退化的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制度。植树造林制度;在植树造林方面,我国森林法以原则性宣示“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务院于1982年制定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在政府主导下,我国人工造林面积保持世界首位,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其实施主要靠政策推行,靠公民的自觉。缺少稳定的法律制度保障。森林法的修改应围绕公民义务进行强化,追究不履行义务者的法律责任。封山育林是我国培育保护森林资源的一项重要营林方式,是实施森林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但《森林法》中没有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确立下来。为了降低森林在气候变化方面的脆弱性,减少气候变化造成的森林退化,提高森林覆盖率,应将封山育林作为一项基本的森林保护法律制度确立下来。

2.增强森林碳汇的法律制度

包括森林的碳汇交易和碳汇的生态补偿制度。这二项制度在我国还没有通过立法确认。碳汇交易是林业气候法的典型制度,是创新林业发展机制、突破林业发展瓶颈、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建立森林生态效益市场化的新举措,从应对气候变化的角度出发,碳交易制度的确立势在必行。碳汇交易的实质是以市场化手段对森林在气候方面的生态效益进行补偿,我国必须建立基于森林碳汇的生态补偿制度。

3.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律制度

气候变化的措施范文篇11

关键词:碳关税多边贸易规则贸易保护主义

历史经验表明,每次金融危机过后,贸易保护主义都会掀起新风潮。本次全球性金融海啸也不例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摆脱危机,恢复经济,努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寄希望于绿色产业,以期能够在危机后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维护经济霸权。将贸易保护和气候变化问题结合在一起可谓一箭双雕,既可以掌握未来低碳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又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弥补财政赤字,减少贸易逆差。

碳关税在全球减排中的特性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国际共识。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该公约基础上又产生了《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议定书》等具体的减排规定。但上述国际协定不具有强制效力,因此有些国家积极地承担了减排义务,也有些国家拒绝接受这项义务。承担义务多的国家,会在国内将减排权予以分配,由于减排权的限制,企业需要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或设备,而这势必增加其成本。因此,一些国家认为,积极制定并履行减排承诺的国家,由于减排义务较重而使国内商品的竞争力减弱,应当进行适当修正,否则会减弱国家减排的积极性。基于这一观点,一些国家提倡采取边境税收调节,包括对进口高耗能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对出口的低碳产品进行补贴以保持国际竞争力。碳关税(CarbonTariffs)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先例。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依据该法案,美国将从2022年起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

碳关税只具有政治经济意义,对减排的实质性影响并不大,想要利用碳关税来真正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环境问题较为困难。此外,这种碳壁垒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极不公平,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应在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承担主要义务。若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阶段施加此种技术贸易保护措施,将严重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碳关税只是一项以环境保护为外衣的贸易保护措施,其无法真正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公平贸易”,也难以减缓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碳关税实施分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通过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以逐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而多边贸易体制WTO以贸易自由化为目的,以世界贸易自由化来提高经济福利。两者之间目标的不一致导致其在实践中冲突很大。

WTO规则要求对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普惠制原则,这意味着对成员国一律平等,对发展中成员要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然而,在碳税实践中由于各国的减排要求和环境标准不同,不同国家会遇到不同的碳税征收问题,导致发展中国家享受不到降低环境标准的优惠,这违反了WTO基本规则,也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下,实施碳关税的问题还在于对进口产品征税与国内相同产品或其投入品征收的间接税相匹配,而且对制造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所征税(碳足迹)是否为可边境调节的这一问题尚且处于WTO的争端解决考虑之中。另外,不同的生产流程导致不同的CO2排放量,对于同一产品,不同企业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的排放量都会有所差别,如果再考虑附属产品,现行贸易安排则无法进行额外追踪。

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时,各国借助贸易措施以增加国内受影响商品的竞争力,本身无可厚非,但此举措的合法性受到质疑。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事实上,WTO一直努力为实施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提供规则空间,从1947年GATT成立初第二十条允许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到1993年WTO成立时将“世界资源的最适当地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列入其六大宗旨,直至WTO设立专门的环境和贸易委员会(CTE)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来对贸易与环境案件进行裁决。WTO规则逐渐放宽对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下的环境规则的解释,加之《SPS协定》与《TBT协定》等环境规则的具体化和标准化要求,使得WTO表现出寻求环境保护和贸易便利相平衡的态势。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说过,“一项涵盖了所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者的多边环境协定,也是指导类似WTO的其它机构的最佳工具”。这意味着若想真正解决全球减排问题,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任何单边的措施,如边境调节税等都只会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而无法实现真正的目的。

征收碳关税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碳关税作为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远超出其在减排上所做的贡献。我国现今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美国的3倍、德国的5倍、日本的近6倍。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中,有11%来自中国,包括15%的进口钢铁、6%的进口铝制品、12%的进口纸品、19%的进口混凝土(吴玲琍,2009)。鉴于这样的比例,碳关税对我国出口和经济发展将带来很大的打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我国出口额将大幅缩减。美欧等发达国家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对象,碳关税一旦开征将使我国的企业受到整体上的打击。能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需要采用减排技术,投入更多的研发成本和设备,竞争力有所减弱;对无法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来说,碳关税将封闭其国外出口市场。

我国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碳关税虽直指高耗能产业,如造纸、钢铁、水泥、化肥等,但这些产业的变化将影响其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因此我国若不能找到新产业来替代原先的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则制造业产业链条将出现断裂,以及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

我国就业率将呈下降趋势发展。我国产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依靠低廉的劳动力获取竞争优势。而碳关税的实施势必会改变未来国际贸易格局,我国企业将不得不被迫进行产业升级,这势必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影响我国就业率。

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多米诺”效应。碳关税很可能引起发达国家的迅速效仿。同时,碳关税很有可能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报复性贸易壁垒,从而进一步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失灵以及贸易格局的混乱,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调整思路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主要贸易大国和制成品出口国,还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基于以上分析,碳关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考虑到未来低碳经济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我国必须在碳关税征收前做好准备,从国内和国际层面进行策略调整。

从国内层面上来说,政府应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贸易结构。企业应当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实现升级改造,逐渐加大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发绿色新能源,从根本上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顺应国际趋势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产品竞争力。同时,政府还应该鼓励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发展,降低产品碳排放密集度,实现国家产业整体向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转化,以绕开国际贸易壁垒。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偏高,而经济增长应依靠国内经济的发展,只有把握住国内需求,才能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消费增长这架马车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从国际层面来说,在未来谈判中我国必须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立场:第一,坚持和进一步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黄志雄,2010)。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减排要求,因此我国不能接受与发达国家相当的强制减排义务。第二,反对少数发达国家企图在“后京都”国际协定谈判中为采取单边贸易措施提供便利,坚定维护自由贸易的立场。由于尚不存在温室气体减排的统一标准,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措施的实施会增加贸易壁垒,对全球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在进行贸易时必须谨慎对待碳关税。

参考文献:

1.YanDongandJohnWhalley,Carbon,tradepolicy,andcarbonfreetradeareas

气候变化的措施范文篇12

论文关键词:低破经济国际贸易法碳关税排放交易机制论文摘要:低碳经济对于传统法律体系的多个部门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中,基于国际经济利益争夺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国际贸易法受到的冲击尤为明显。在较为宏观地分析归纳了低碳经济时代下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影响和挑战的基础上,对碳关税和排放交易机制这两个热点问题进行了介绍和评述。最后,落脚于我国,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展望。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黯然收场,全球都意识到,气候变化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它已经上升到国际政治和法律层面,进而渗透到各国和全球的经济层面。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概念。低碳经济,最早正式出现于2003年英国的能源白皮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其涵义: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通过相关技术革新手段,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并辐射到所有产业领域。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有望成为继信息技术革命后的又一场新的工业革命。目前,相当一部分国家已着力于未来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美国参议院在2007年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作为其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从全球经济角度看,低碳经济就像多米诺骨牌,一触即发。它将推倒传统经济的各领域,导致全球经济重新洗牌,并向现有的法律、政策等制度层面提出挑战。一、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和挑战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法律体系下的多个部门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环境法领域,低碳经济会导致环境法原则的转型和制度的发展。例如,出现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优先原则;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创造低碳补贴制度,等等。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将更多介人民事领域,行政许可和排污权也将盛行。在国际法领域,低碳经济的影响则更加深远,因为气候变化的应对是跨国界并需要全球合作的。因此,传统的至高无上的主权原则领域受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制约。相应的,国际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争端解决法都将受到挑战和影响,尤其是国际贸易法。目前,各国正在和将要施行的单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内措施在多边的贸易环境下,必然产生摩擦和冲突,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多边贸易。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低碳经济背景下,各国采取的相应的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1.以碳关税征收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各国为将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为排放设置了相应的国内价格机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税和排放交易制度。这些政策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并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与条件。因此,国外价格机制的实施与否和程度,将导致碳价格差别各异。理论上就出现了一种解决方案,即设置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来平衡和降低一国为达到低碳目的而增加的成本。例如,欧盟、美国以及其他经合组织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或碳税,被称之为“边境税调整”。在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家(主要是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等)拟征碳关税的进程。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则指出了实施边境措施的困难:第一,难以提供实施边境措施的明确理由,也就是说难以准确评估碳泄露和竞争力损失;第二,难以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施加在进口产品上。《报告》同时认为,关贸总协定和反补贴协定在一定情形下,允许边境税调整措施的使用,但其必须遵守WTO协议的核心贸易原则。2.政府财政支持的经济激励手段除了价格机制外,以政府财政支持来促进开发利用新的气候友好型技术(例如,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是另外一种普遍运用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财政手段、价格支持措施和投资支持政策,等等。然而,从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看,这些政府的财政支持措施极有可能因为降低物品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而构成补贴。从原则上讲,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这些措施都应该遵守WTO关于补贴的规则。3.新技术标准手段除经济激励手段外,另一种常用的环境和气候战略手段是建立技术标准。例如,对于产品和产品的生产方法,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或自愿性标准,以达成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不断加大对强制性规范和自愿性标准措施的利用,通过推广使用能效高的设备和电子器材,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据估计,在过去的30年中,通过能效利用的提高,至少节约了50%的能源消耗量。据悉,能源利用率的提高还有着很大的潜力,例如在建筑、运输、农业等产业领域。但是,这些政策也应受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以保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二、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前文已述,碳关税是边境调整措施之一,是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平衡国内因减排造成的成本增加,从而达到国际贸易的公平。碳关税问题是目前国际上争议很大的问题,也是发达国家正在极力鼓吹的缓解气候变化的有利手段。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基于其技术、经济领先的现状和利益需要,在该问题上的研究比较一致,并已经或正在被转化为政策和立法。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预测:如果欧盟全面实行碳关税,中国将面临平均26%的碳关税,因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多为碳排放量较高的低端产品,从而导致出口量下滑21%。另一方面,欧盟则将在气候变化谈判、国际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动权。因此,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对于指导我国未来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WTO等国际组织的谈判、制定与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政策等具有重要意义。1.碳关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明确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有关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同时,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由此可见,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其区别于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合理合法,并非所谓的“造成了国际贸易的不公平”。因此,发达国家设计的单方面碳关税设置,意在抵消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历史补偿和过渡期保护,是公然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2.碳关税与WTO规则既然碳关税的征收是处于多边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那么该税的征收在WTO体系下是否于法有据?根据WTO的征税规则,“产品的关税不能因为生产方法不同而区别对待”,碳关税的设置是有违WTO的基本规则的。但另一方面,《国际关贸总协定》(GATT)第二十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又似乎为碳关税的征收留下了生存空间。例外条款制度是WTO的一大特色,据统计,相关例外条款的文字内容是WTO原则规定的两倍左右。这些例外条款作为调和世界各国贸易体制纷繁差异的润滑剂,起到了吸引更多国家加人的积极作用,功效类似于在国际公约中频繁出现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一些学者认为,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和(g)两项能够为碳关税征收提供法律依据,即“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笔者认为,他们直接作为法律依据还需经过论证,至少,气候是否能够作为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就还值得探讨。3.碳关税征收的争端解决美国限制进口泰国等国的海虾海龟案以及巴西限制进口欧盟的废旧轮胎案都是成功援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经典案例,但还没有碳关税的案例发生和提交,因此,专家小组的最终裁判会走向何处还不得而知。GATT1947及到目前为止WTO体制内解决有关援引第二十条例外之争端的实践表明,第二十条的适用分为两步:首先,援引第二十条例外采取的措施应能在该有关分款下证明其合理性;其次,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第二十条总款的各项要求,从而防止滥用第二十条例外的行为发生。为防止对第二十条例外的滥用,有关解决争端专家小组在实践中进一步形成了援引第二十条例外而采取违反总协定义务的措施所应遵守的三条规则:①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旨在追求第二十条分款中所列目标;②所采取的措施只能在“最低限度内背离”总协定其他条款追求的目标;③因采取此等措施而造成的对总协定义务的背离程度应与采取此等措施追求的目标成比例。如果将来我国真的与发达国家产生了碳关税征收的纠纷,我们应该抓住两点:其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WTO规则体系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体系,碳关税的征收违背其中之一,即违背了应遵循的国际义务;其二,WTO一般例外条款作为碳关税征收的合法依据过于牵强。三、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排放交易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大背景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自《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确立以来,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在该机制下,首先确立排放削减目标,经分配或拍卖由削减目标所决定的排放量限额或排放权,并允许各排放源对排放限额进行相互交易,即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模式。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减排的有效手段,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新起之秀,在未来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市场。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多国和多部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UETS在其实施的第一阶段(2005一2007年)虽然仅涉及二氧化碳,但已包括了27个成员国的10500项设施,几乎占欧盟碳排放量的45%。在实施的第二阶段(2008--2012年)及以后,它所调整的温室气体种类和产业部门类别将不断扩大。在EUETS下,各成员国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确定本国的碳排放总量和分配给各个设施的排放权(EUA),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可以销售余额以获利;反之,它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许可额。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它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EUETS和CCX在排放总量和灵活度、长期管制的确定性、透明度和执行保障等市场评价方面各有千秋。尽管EUETS和CCX有着不同的目标和政治背景,但一系列数据说明它们已经在创建有效的市场框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功,成为了企业在新的碳市场条件下经营的实验基地。然而,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它们在有效减排、实现环境功能方面并无显著突破。碳市场繁荣的背后,《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是否能够实现还是一个未知数。就一个在环境领域发挥有效作用的排放交易市场而言,它应该激励企业改变生产模式,以清洁能源取代传统能源。由于上述的种种缺陷,EUETS和CCX在这一点上收效甚微。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各国政府应当设置充分的长期的排放限额,既能保证市场流通,又能刺激企业更多的技术创新。事实上,已有学者对《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交易体制提出了反思。排放交易试图将市场自由主义和可持续发展论嫁接在一块,却忽略了两者之间暗含的紧张关系:市场自由以短期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可持续发展以催生技术革新、为下代人谋利为目标。市场主体在作出技术决策的过程中往往不愿意考虑惠及竞争者和下一代,创造积极的溢出效应。因此,国际排放交易机制无助于可持续能源发展。如何协调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来完善现有的排放交易体制,值得进一步讨论。四、思考与展望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同时,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压力下,应对低碳经济发展的各种国内措施容易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如果能从国际主义的角度出发,在多边贸易体系下的标准、补贴、税收和知识产权等WTO规则是能够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但多数国家的贸易部长表示,对使用贸易限制措施的提议应该谨慎,尤其是应该避免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名义仓促限制贸易。贸易在促进气候友好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方面可以发挥一些作用,但不应该被看作是缓解气候变化所有问题的答案[0,更不能看成是争夺经济利益和话语权的手段。一些国际组织对于相关国内措施的看法相对于发达国家则比较全面、中立和客观。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对单边的国内措施持谨慎和担忧态度,并要求这些措施不应该违背WTO的基本规则。但是,他们也并未能对气候与国际贸易法律问题提出实质性建议和方案。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联合国环境署于2009年6月26日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中,虽然首次阐释了贸易和气候变化的关系,但报告本身也指出,这只是对相关问题作了一个大概的和初步的描述。接下来需要我们深人探讨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一个基础性难题:在国际贸易法领域WTO法是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为基本原则,而气候变化的国际法成果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奉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两者该如何协调是目前的主要难题。当然,尽管贸易机制和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新的全球环境机制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但如果能够系统研究,将两者衔接,两者可以相互促进,在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同时,实现广泛的全球环境目标。对我国而言,在把握低碳经济与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法领域带来的影响和挑战的基础上,应该从对内和对外两个层面来思考。第一,分析、预测、归纳发达国家的相关措施,积极谋求应对。发达国家发起的、以国际贸易手段来制约环境问题的一场世界大战即将打响。发达国家单方面的发起碳关税征收、强迫发展中国家承担碳减排义务的威胁迫在眉睫。我们应该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当然也是公正的立场,坚持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深人寻求国际法的支撑,为将来的碳关税征收纠纷提前做好准备。同时,加强研究WTO的争端解决的上诉机制,设计研究一审败诉的下一步救济途径,随时做好打赢碳关税征收第一案的准备,承担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大国责任。抵制一切不公平的贸易制裁和减排义务承担的措施,支持促进全球低碳经济共同发展的好的建议。例如,Dipanker博士等提出来的在WTO体系下建立促使清洁和绿色技术贸易自由化的单独协议。第二,完善我国相关国内法律制度,为发展低碳经济创造法律支撑。发展中国家迟早得面对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责任,加强内部实力是关键。低碳经济是新生事物,一个新生事物的孕育发展有赖于政策和法律的扶持,这就是一国法律在低碳经济时代的重要使命之一。当然,应对只是为我国和发展中国家争取时间,最终落脚点还是要倚仗我国国内低碳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对不可再生清洁能源的规制、确立强制配额制度;以经济刺激手段,加强清洁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技术开发,加大建立低碳减排的补贴制度;适当的时候,逐步从特定产业、特定地域开始征收“碳税”;进一步建立和加强相关问题的行政许可、处罚机制以及纠纷解决的行政诉讼制度;加强国际合作和对国际法的研究,促使我国相关技术的跟进和创新;保证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与WTO法律体系等国际法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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