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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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范文1篇1

自从1962年卡逊发表着名的《寂静的春天》以来,环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中心议题,并在上世纪60年代底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环境保护运动。1971年在斯德哥尔摩展开的第一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则代表着世界范围内“环境保护时代”的来临。宪法作为统摄一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自然应对这一趋势有所反应。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环境保护入宪”成为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趋势所在。具体而言,“环境保护入宪”有如下两种模式:

1、在宪法中确认环境权。即在宪法中规定个人所享有的清洁、健康的环境的一般性权利,将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如韩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西班牙宪法第45条规定:“所有人有权利享有适于人发展的环境,并有义务保护环境”。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的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公民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和相应的司法救济权利,使宪法环境权成为一个完整的“权利束”。这方面的代表国家是俄罗斯。1993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6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被通报关于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赔偿因生态破坏所导致的公民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权利。”如此,公民不仅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同时还享有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的权利(环境知情权),和请求赔偿因生态破坏所导致的公民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权利(司法救济权),从而为公民环境权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2、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政策目标与行为义务,即通过“环境基本国策”的形式确立环境保护目标,并作为“国家发展的指针”。在宪法中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较为典型的国家有德国、印度。在1976年《印度宪法》第四篇“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中,第48-A条规定:“国家应尽力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国家森林和野生生物。”德国1992年修改《基本法》,加入第20a条:“国家在合宪秩序的范围内,透过立法,并依据法律与法透过行政与司法,保护自然的生命基础并同时向未来的世代负责。”在“环境保护入宪”国家的具体数字上,目前较有影响的是魏伊丝教授的统计:共有41个国家或地区的宪法规定了个人所享有的清洁、健康的环境的一般性权利,有62个国家或地区在宪法中规定把保护和改善环境作为国家的目标或义务。[1]必须指出的是,魏伊丝教授的统计存在一定的缺漏。根据笔者的统计,目前共有61个国家在宪法中确认了环境权,有105个国家的宪法明确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目标或义务。其中,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保加利亚、南非、韩国、葡萄牙等41个国家宪法中既确认了环境权,也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国家目标或义务。

二、生态危机与宪法变革

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界影响的不断加深,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出全球化、整体化的特点,并演变为生态危机,如生物多样性减少、臭氧层破坏、全球变暖等。生态危机作为环境问题累计、进化的产物,体现了人与自然矛盾的激化,对人类文明造成了严重的挑战。美国着名生态学家爱德华就有一个形象的比喻: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即为“第三次世界大战”。[2]受其影响,对法律生态化问题展开相关的研究,已成为目前法学界普遍的现象。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自然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将生态保护纳入宪法秩序的范围内,实现宪法的生态化。在此,就出现了如何理解前述“环境保护入宪”和宪法生态化相互关系的问题,或者说,已有的“环境宪法”是否足以应对生态危机的需要?有学者认为,宪法生态化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通过环境基本国策,二是通过环境基本人权。[3]笔者认为,表面上看,两者的确存在相当的关联;但实际上,不能简单的将“环境保护入宪”完全等同于宪法生态化:

1、从国际法层面看,以传统“环境人权”(environ-mentalhumanrights)为基础的“环境保护入宪”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人类中心主义的范畴内,和现代国际环境条约中确认“自然内在价值”的生态化趋势不相一致。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生态危机的逐步出现,生态系统与物种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日益被国际社会所认识,国际环境立法即从传统上以人类利益为中心逐步接受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确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在1982年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序言中,即指出:“生命的每种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收受到尊重。”该宪章用“自然”代替了传统上所习惯适用的“环境”概念,其主要目的是要体现自然独立与人类而存在,超越了传统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而体现出一定的“非人类利益中心主义”(non-anthropocentric)。[4]1992年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则进一步确认了生物多样性价值的独立性,表现出国际环境立法生态化的发展趋势。反观各国宪法对于环境权的规定,多表述为公民拥有健康(healthy)、清洁(clean)、良好(favorable)的环境,并未涉及对非人类存在物价值的确认,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宪法权利“人类中心主义”的本质。换言之,所谓的“环境人权”仍然是传统人类利益中心思想产物。尽管各国宪法中环境保护国策也涉及到生命物种的保护,但这种保护都是基于传统法律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基础之上,将其他生命物种作为人类的财产权来对待,而没有体现前述国际环境立法生态主义的法理基础和承认其他生命物种价值的法律价值取向。[5]因此,从价值理念上看,传统“环境保护入宪”的两种模式都未能很好的摆脱“人类中心主义”价值理念的束缚,和国际环境立法生态化的趋势不符。

2、从国内法层面看,单纯的“环境保护入宪”无法体现环境法从“第一代”转变为“第二代”的发展趋势。环境法是应对环境生态问题应运而生的法律,随着环境问题日益转变为生态危机,其也经历了从“第一代环境法”到“第二代环境法”的转变。第一代环境法主要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发展,根据学者的归纳,其主要注重的是污染防治,而第二代环境法的指导思想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许多方面都通过现今的生态保护理念进行指导,如根据《地球宪章》所提出的“所有生命形式都有生存和存在的权利”,以“生态系统”模式取代传统的“围栏公园”模式,体现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6]显然,同国际环境立法生态化的趋势相一致,国内环境法的发展也面临着克服人类利益中心、加强生态保护的课题。从前文的归纳中可以看出,“环境保护入宪”仅仅是第一代环境法的较高级阶段,尚未体现出第二代环境法的内在要求,和法律生态化的要求尚有一段距离。

3、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看,传统上的环境权规定往往被限制在“免于污染”的狭窄范围内,所能发挥的效果有限。传统上,宪法中对于环境权的规定仅概括性的赋予公民拥有“健康(healthy)、清洁(clean)”环境的权利,缺乏进一步的详细说明,这使得法院在解释什么是“健康”、“清洁”时,往往将其限制在和人类生存、健康相关的方面。如在哥伦比亚,其宪法第79条规定:“所有人都享有一个健康环境的权利。”以该规定为基础,哥伦比亚最高法院在1993年即明确表明:“对健康环境的权利不能和个人的生存权与健康权相互分离。”这就使得公民仅仅只能依据环境权保护其免于环境污染。智利也具有相似的情况。智利宪法第19条规定:“宪法确保所有人享有生活在没有污染的环境中的权利。”最高法院随后即依据这一对环境权的狭窄规定,仅仅允许“和免于环境污染的权利相关”的环境案件提起诉讼。[7]可见,当环境权规定具有强调的“人类利益中心”意涵时,法院往往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损害的场合。当然,由于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个别案件中法院可能运用法律解释的权力,突破这一局限。如美国蒙大拿州宪法第2条规定:“所有人生而自由,享有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清洁、健康的环境权。”显然这是一个具有强烈“人类利益中心”的规定。但在1999年的环境信息中心诉蒙大拿环境质量部一案中,法院在审查了该宪法环境权条款的立法历史后,得出结论:原告无需证明公共健康受到影响就可以提起宪法诉讼。这无疑是对传统环境权“人类利益中心”的一大突破,但遗憾的是,蒙大拿州法院并未坚持这一立场。在2006年的一个案件中,州最高法院就认为,由于原告并未指控污染物的增加,因此不能以环境权条款被违反为由提起诉讼。可见,传统上环境权的适用难以真正克服“人类利益中心”的束缚而完全实现生态保护的效果。综上所述,“环境保护入宪”是宪法对于工业社会以来环境问题的回应,具有历史进步性,是宪法生态化的初级形式;但随着生态思想的日益深入,传统上的“环境保护入宪”具有强烈的“人类利益中心”意涵,并不完全符合法律生态化的发展趋势。在越来越强调生态保护、肯定自然内在价值的今日,宪法的生态化显然不是简单的“环境保护入宪”就能完成的,需要在理念和规范上有新的创新。

三、生态宪法的生成

在生态危机时代中,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不断得到扩展,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早已不敷使用,而是产生了一系列伦理变革。这些都为相应的环境立法提供了伦理基础,进而在法律制度中有所反映,即所谓“法律生态化”。[8]正是在法律生态化的大趋势推动下,一些国家宪法已经在“环境保护入宪”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入生态保护的内容。具体而言,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范文篇2

关键词:河道;护坡;生态;设计

城市河道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河道进行综合治理,对于维护城市生态平衡、优化城市景观、改善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河道生态护坡是为了重建受破坏的河岸生态系统,恢复固坡、截污等生态功能。在河流生态系统中,处于陆生生态系统与水生生态系统交界处的护坡生态系统带,构成了具有边缘效应的生态交错带,它最集中地反映了人类的改造活动和人类河流之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冲突与交换。因此,开展生态护坡的研究,对于维持并提高城镇河流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保护城镇河流生态系统的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传统护坡存在的问题

河岸是水陆交错带,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防洪除涝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健康的河岸生态系统能使物质通过其界面区的速度和形式保持适当,从而使陆地有利于“水土保持”,水体防止了“富营养化”的出现。绝大部分传统护坡将整个河坡表面封闭起来,隔绝了土壤与水体之间的物质交换,原先生长在岸坡上的生物不能继续生存,生态系统的食物链断开,使土壤和水体中的生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环境。对景观、环境和生态均产生了不良的影响,造成了水体与陆地环境的恶化,破坏了原有平衡,甚至严重威胁着人们赖以生产、生活的生态环境。对生态的影响主要是:

(1)传统硬质护砌的河道中,具有净水功能的水生生物生长非常困难,河水自净能力将大为降低,水质可能恶化。

(2)会导致河水受阳光影响而水温变化过大,不利于维持水中生态平衡,特别是高温季节,容易使传染病菌孳生。

(3)随着水流流速的增大,水中一些生物会被水流冲走,使水中生物减少,岸坡上又缺乏天然植物,直接影响沿河野生生物种类生存,如水鸟。据统计,目前城市河道衬砌后,沿河生物种类减少了70%以上,而水生生物也只相当于原来的50%。

(4)传统的混凝土护坡在施工中均不同程度地使用了一些添加剂,如早强剂、抗冻剂、膨胀剂等,这些添加剂在水中发生反应,对水质和水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

2生态护坡

生态护坡是河坡防护的有效方法,它是指边坡成型以后,通过种植植物,利用植物根系锚固作用对边坡进行防护、加固,使之既能满足对边坡表层稳定的要求,又能恢复被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的护坡方式,是一种有效的护坡、固坡手段。因此,生态护坡是“既满足河道体系的防护作用,又有利于河道系统恢复生态平衡”的系统工程,体现了“人与自然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理念。

3新型生态护坡形式

3.1石笼结构生态型护坡

护坡具整体性和柔性,既能够有水流动力牵拽,又能够适应地基沉降变形;在不降低使用功效的同时,有利于自然植被的生长,改善生态和景观;基础处理简单、施工方便,材料费虽高,却省工省时,工程总费用不高,甚至比传统浆砌石或干砌石护坡更经济。

3.2土工网复合植被技术护坡

应用这种技术的护坡虽要求坡基本稳定,河床水流冲刷不很严重,并要选择耐浸泡、枝叶短、根系深的草种,但造价低,施工难度不大,已在我国的珠海国际机场、三峡工程堆石场边坡加固等工程中有了成功的应用经验,在公路护坡中也被较多的采用,但主要限于抗暴雨和坡面径流冲刷。

3.3网格反滤生物工程护坡

即在坡面上砌筑方格,在格内栽种固土植物。该护坡工程的特点是:投资少、见效快、易排水、防冲刷、抗冻涨,为土渠衬砌创出了一条既经济又实惠的新技术。

3.4植物型生态混凝土护坡

它是日本近年来在河道护坡方面研究出的新形式,主要由多孔混凝土、保水材料、难溶性肥料和表层土组成。

3.5水泥生态种植基护坡

这种形式在国内国外均有研究,它是由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相组成的具有一定强度的多孔性材料。固体物质主要包括适合于植被生长的土壤、肥料、有机质及低碱性的水泥、河砂组成的胶结材料等。

3.6多孔质护坡

主要由混凝土预制件构成的各种带有孔状的适合动植物生存的护坡结构,如不规则鱼巢结构、盒式结构、自然石连接结构形式。它的优点是:多为预制件结构,施工简单快捷;多孔结构符合生态设计原理,利于植物生长、小生物繁殖;有一定的结构强度,耐冲刷;对护坡起着保护作用,防止泥土的流失;对于水质污染有一定的天然净化作用。

3.7多自然型护坡

这种护坡工程的标准形式一般可分为:(1)自然原型护坡。只采用种植植被保护河坡、保持自然河坡特性的护坡,但这种护坡抵抗洪水的能力较差。(2)自然型护坡。不但种植植被,还采用石材、木材等天然材料,增强了护坡抗洪能力。(3)多自然型护坡。在自然型护坡的基础上再巧妙地使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等材料,既维持自然特性,又确保了护坡的抗洪能力。多自然型护坡除了在生态上最大限度地降低破坏程度,而且在满足护坡功能的角度、工程的费用、施工的难易程度、视觉感官效果上都有较大优势。

4生态护坡设计原则

4.1水力稳定性原则

护坡的设计首先应满足岸坡稳定的要求。岸坡的不稳定性因素主要有:(1)由于岸坡面逐步冲刷引起的不稳定;(2)由于表层土滑动破坏引起的不稳定;(3)由于深层滑动引起的不稳定。因此,应对影响岸坡稳定的水力参数和土工技术参数进行研究,从而实现对护坡的水力稳定性设计。

4.2生态原则

生态护坡设计应与生态过程相协调,尽量使其对环境的破坏影响达到最小。这种协调意味着设计应以尊重物种多样性、减少对资源的剥夺、保持营养和水循环、维持植物生境和动物栖息地的质量、有助于改善人居环境及生态系统的健康为总体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4.2.1本土原则

设计要因地制宜,在对当地自然环境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与当地自然环境相和谐的设计。这一原则包括:

(1)尊重传统文化和乡土知识;

(2)适应场所自然过程,设计时要将这些带有场所特征的自然因素考虑进去,从而维护场所的健康;

(3)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量使用当地材料、植物和建材,使生态护坡与当地自然条件相和谐。

4.2.2保护与节约自然资源原则

对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流和能流,生态设计强调的解决之道有4条:

(1)保护不可再生资源,不是万不得已,不得使用;

(2)尽可能减少能源、土地、水、生物资源的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3)利用原有材料,包括植被、土壤、砖石等服务于新的功能,可以大大节约资源和能源的耗费;

(4)尽量让护坡处于良性循环中,从而使资源可以再生。

5生态护坡研究

5.1生态护坡新材料的研究

由于现有生态型护坡技术是不完善的生态护坡技术,而且其中大多数技术是从国外直接引进的,其生态材料也直接进口,必然存在许多弊端。如:护坡成本太高,难以大范围推广;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的差异,导致护坡效果不明显;由于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护坡,故难以达到修复受污染水体、提高河流自净能力的目的。因此,新材料的开发,应成为今后生态护坡研究的一个重点。国内和国外相继出现了一批用于生态方面的材料和技术,如水力喷草技术、土工材料绿化网、植被型生态混凝土、水泥生态种植基、土壤固化剂等等。虽然它们起源时不一定用于河道护坡和护岸结构,但在河道护坡结构使用上可以借鉴和参考。

5.2生态护坡服务功能的研究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所形成及所维持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与效用。处于陆地生态系统与河流生态系统交界处的护坡生态系统,兼有单纯的生态内涵和水利特性的内涵,因而其服务功能应包括行洪排涝功能、生态支持功能和文化美学功能。目前,关于生态护坡的研究,在理论上主要集中于生态护坡的概念、内涵以及行洪排涝功能等方面的宏观性研究;在实践上,主要集中于护坡的材料、施工方法及成本等方面。然而,关于生态护坡生态支持功能,如截留降解污染物、营造生物多样性、提高河流自净能力,以及防止水土流失等定量化的研究,文化美学功能,如景观文化质量和景观美学质量的研究,却不多见。

5.3生态护坡设计的研究

生态护坡的设计,应包括护坡材料、护坡植物、坡比以及护坡结构形式的选择等。直观有效的研究方法是实验方法,通过实验,研究在不同地质条件下,不同护坡材料、护坡植物、坡比以及护坡结构形式等,对水流流态、流速等河道水力特性的影响,对坡面稳定性的影响,对护坡生态系统恢复、重建的影响,对邻近生态系统的影响等,进而总结出生态护坡设计的原则和标准,为生态护坡的设计提供依据。

5.4生态护坡综合评价标准的研究

正是由于关于生态护坡定量化和效应的研究很少,这就给生态护坡的建设、保护与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也造成了目前对生态护坡理解的盲目性和片面性。因此,有必要利用现代数学方法和现代的高新技术手段,对生态护坡进行综合评价研究,提出合理而全面的生态护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可操作的生态护坡综合评价模型,为生态护坡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评价标准、施工标准,从而实现对生态护坡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5.5生态护坡管理的研究

如果说河道整治的最终程序,是对整个流域或城镇进行有效的规划和控制,那么,生态护坡的管理,则应成为重要的第一步。生态护坡的研究,属于多目标、大尺度问题。传统的诸如统计等管理方法,已不适合生态护坡的管理。目前,地理信息系统(GIS)以其强大的数据和信息处理功能,在资源调查和水土流失等方面已得到应用,如利用GIS对内河岸线资源进行评价、河岸稳定性评价;夏继红等提出,将GIS技术应用于生态护岸的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监控管理和综合评估等方面,可以提高设计管理效率,减少施工的生态干扰,为方案选择提供科学的评判依据。因此,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RS)等技术,在生态护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亟待展开。

6结语

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和高强度的开发,会导致河岸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在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表现尤为突出。河道生态护坡的目标正是为了重建受破坏的河岸生态系统,恢复固坡、截污等生态功能。

参考文献

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生.物多样性环境立法改革完善

随着近年来我国环境的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面对的环境状况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因此,我们要认清楚自然生态环境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推动环境立法的有序进行,做好生态多样性保护工作。

一、环境与生物多样性

(一)生物多样性内涵

生物多样性定义众多,内容广泛,包括了动植物资源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等多个方面。它是地球生物资源丰富性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生物之间和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生物多样性也是生物之间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综合构成。其中的物种多样性是指自然环境中存在的生物形式多样;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物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是指生命体内决定性状的遗传因子及其组合的多样性。

(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了众多的生产和生活原料,维持生物多样性能够保证食品物种的丰富和材料来源的丰富。同时,生物多样性还能保持土壤肥力,保证水质以及调节气候,从而保障和改善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的维持还有益于保持地球物种的丰富多样,保护地球生命物种的基因库。防止濒危物种带来的生物基因库匮乏。

二、环境恶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一)生态环境退化,物种多样性锐减

由于长期的经济发展,不合理过度开发利用引起我国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森林面积减少,草场退化、沙化,湖泊湿地减少,河流干涸以及水体污染等多种原因造成生态环境的整体恶化。同时加上滥捕、滥猎,导致我国动植物数量急剧减少,濒危物种逐渐增多。

(二)遗传基因多样性受环境影响而降低

大量的动植物资源丧失,必然会导致遗传基因的减少,从而导致遗传基因多样性降低。长期的保护不利和过度开发,我国众多地区的动植物资源明显减少。以野生水稻为例:早期调查中的野生稻分布点已经由16个减少到现在的3个,分布面积也大幅缩小。

(三)环境恶化造成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丧失

环境恶化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尤为明显。大量的人类活动改变了生存环境,草场变耕地,山林成农田水泊,导致原来的生态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生态系统的剧烈变化也会导致系统内的生物构成和生存方式发生变化。此外,许多自然生态系统被改造成人工生态系统,造成了生态系统单一,同时在改造过程中也导致生物物种多样性大量丧失。

总之,由于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索取,我国现存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物多样性迅速丧失。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生物物种的减少,最终会威胁人类自身的健康和社会发展。由此,我们需要加强环境保护,为生态多样性的丰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环境立法的意义

(一)环境立法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迅速恶化使得生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而生物物种安全涉及的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工作与环境保护关系紧密。这就使得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成为实现其他目标的基础。

(二)环境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持,是社会长远发展的必需要素。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生产需求,对环境的破坏增加,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加剧,导致濒危物种灭绝的速度加快。长期偏重于经济发展,忽视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严重受损,无法满足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要求。只有通过相关的环境立法,保持良好的生存环境,从而为众多的生物存在创造条件,并以此为基础,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生物资源,保障人类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三)环境立法是健全我国法律保护体系的需要

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建立一个健全合理的法律保护体系,能够从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同时使具体的保护工作能够有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填补了法律空白,也提高了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四、加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立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科学发展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思想。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自然资源的消耗需要有长远的规划和发展预期,需要有符合发展规律的发展思想科学合理地进行指导。

(二)环境立法坚持物种平等原则

任何物种在自然生态环境中欧冠都有其独特地位和功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无论物种的生命形式和功能大小,都应该得到尊重。人类与其他物种在生态环境中应该是互相平等相互联系依赖的关系,我们要尊重其他物种存在的合理性和平等性,不能自居高等,要通过科学细致的环境立法,保护物种共同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物种间的平等协调发展。

(三)环境立法要结合地区实际状况

自然生态环境是个复杂的系统,在不同的地理条件下呈现出多样的地域特点,衍生的生物链、生物物种也各不相同。例如我国高原地区存在其他地形下没有的独特动植物资源,沙漠环境中的生物物种和生态链也与平原地区差别很大。因此,要针对各地区的独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研究本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四)环境立法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可参与性

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作用很大,从而显著改变了环境中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因此,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主要就是控制好人类活动的不良影响以避免产生生态破坏。在制定环境法规时,要综合考虑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特性,以明确地法规制度控制当前活动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同时,从方便居民活动角度出发制定符合地区居民发展特点的环境保护法律,从而引导居民科学合理地开展日常活动达到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如果制定的法律与当地的实际状况不符,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公众的参与积极性都会降低,限制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

(五)环境立法要注意吸收借鉴先进成果

相较于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我国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滞后,存在很多不足。对于国际上已经取得的环境立法工作成果,我们应该积极引进运用以完善自身的立法工作;对于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教训也要相应地吸收借鉴,防止类似问题的产生。此外,引进相关人才,促进经验技术交流也是加强工作中切实可行的方法。但是在吸收借鉴当中,我们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条件,不能盲目照搬,要重视理解消化。

五、环境立法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环境立法存在的相关问题

1.环境立法目的不明确难以适应发展需要。现行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注重对于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忽视了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立法目的不明确造成了后续的环境法律制定工作重心偏离,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从而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效果,导致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不力。以往法律片面注重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而不是以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为主要目的。这样的认识需要改变,要从宏观上树立系统保护、全面保护的长远保护思想。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现行的法律条款制定的时间较长,已经落后于现实发展需要。陈旧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当前的工作条件和实际状况;部分法律只有大略的规范,缺乏明确可依的具体条文规定,造成具体实施困难。此外,一些地区性的环境保护法规与国家性的法律不协调一致,甚至产生矛盾。这就造成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难以开展,取得的保护效果不明显。

3.环境立法在多领域存在法律缺位问题。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个别的环境问题进行法律规定,没有系统性地对整个生态环境改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整体协调规划,造成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规范不健全、不完善。比如对进来突显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和基因库保护问题都缺少系统合理的法律规定,导致相关工作不到位。

4.法律执行机制不完善。体制不健全和执行不到位等原因使得我国的法律执行效率低下。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问题,而且相关检查部门、执法部门和监督部门之间协调管理不善,权责划分不清晰且缺少必要的执法条件,这些问题共同作用导致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难以实现,对产生的有关问题找不到责任人或者处罚不当,妨碍了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二)改进环境立法工作的措施

1.纠正环境立法的目标偏离,完善法律规定。从环境立法目标认识上,加强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视,制定全面规范的法律条文切实指导相关工作的实行。对不符合生态系统保护目标的陈旧条文及时修订,使得制定的法律条款能顺应自然生态发展的现实需要。针对实际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法律以指导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填补法律上的空白。

2.制定明确清晰的法律条款,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粗略笼统的法律规定严重影响相关工作的开展,使得环境保护法律执行困难,影响了法律规范纠正作用的实现。规定清晰、权责明确地法律法规,能够提高实际运用中的执行效率和实际效果,更好地促进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3.健全法律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执行落实。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需要健全的管理执行机制来落实施行。因此,环境立法工作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组织管理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执法,使得制定的法律能够有效执行、违法者得到追究惩罚,从而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保护生物多样性。

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范文篇4

关键词:环境管护;土地生态管护;农村管护;生态系统管护;土地整治;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中图分类号:F301.21;X32文献标志码:A

0引言

自中共十提出生态文明以来,注重土地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核心需求。开展国土资源的生态管护工作,促进土地资源质量保护与永续发展成为当前及今后发展的重大任务[1]。《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中也明确提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2],而生态管护则是长期有效保持良好生态环境的关键。同时,生态管护也是当前及今后土地科学的研究重点之一[3]。相关研究显示,GIS等空间分析工具能够为区别化生态管护措施的实施提供有效的空间格局评价[4]。一些理论及实践研究也为不同土地类型的生态管护提供了经验,如农业/农村[5],城市[6],沿海防护林[7]以及河流[8]。虽然对于生态管护已有所探索,但当前中国对于土地生态管护的研究仍然较为匮乏[9],需要进一步认识其概念内容,并探讨如何在中国推动生态管护的发展。笔者从生态管护内涵、系统的基本特征入手,结合实践研究经验,探讨了土地生态管护相关概念及其内涵与原理,并提出了中国加强土地生态管护的几点建议,以期推动土地生态管护的讨论、研究和实践。

1土地生态管护的内涵

管护(Stewardship)蕴含着伦理观念[10],其包括规划与资源管理过程中所应履行的责任。管护的概念已被广泛应用于不同领域之中,涉及环境、农村、经济、健康、财产、信息等诸多方面,并逐渐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因子之一。管护一词虽因情景的不同而不断变化,但其本意却大体相同,即照看他人所属物和日常事务的责任,强调日常活动的影响和责任。充当管护者或行使管护行为,皆属于管护的范畴。国内文献中,则多把土地生态管护中的“管护”二字译为管理(Management)和保护(Protection),即强调土地利用过程中应加强土地生态环境管理和保护的力度,以确保各类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永续利用。纵观国外文献不难发现,环境管护(EnvironmentalStewardship)一词的出现频率最高,而与管护相关的农村管护、土地管护(LandStewardship)、生态管护(EcologicalStewardship)、生态系统管护(EcosystemStewardship)等衍生学科的研究也逐渐被学者所关注。用GoogleScholar搜寻最近10年的文献进行统计可知,上述4类学科的文献记录数量比例为12∶4∶1∶03。下面就依次进行有重点的介绍,并探究其与土地生态管护的关系,得出土地生态管护的主要内涵。

1.1环境管护

美国环境保护局对环境管护一词的界定为:社会的各个组成成员为提高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所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其涉及的行为对象囊括了所有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个人及群体。而这种责任所产生的价值,能够通过个体、公司、社会群体或政府组织的选择与决策得以体现;亦可借助其连带产生的独特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予以显现;还可以通过环境持续改善、自然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系统合理保护等行为结果来示范表征[11]。美国环境署于2009年设立了环境管护委员会,旨在为环境署提供环境管护方面的政策及技术咨询,并规定了6个方面的管护目标:①保持清新健康的空气;②保护并修复生态系统的相关功能、产品及服务;③生产清洁能源并予以高效利用;④实现和支持生态敏感性和生态化的土地管理和发展;⑤对材料予以仔细筛选后再施用,尽量选用生态环保型材料;⑥维持水资源质量,并使其尽可能地满足各方面需求。

相比而言,英国则早在20世纪90年代便将环境管护理念引入乡村和环境敏感区域管理之中,并于2005年将原来的通过政策补贴支持的乡村管护计划和环境敏感区域计划合并为农村/农业环境管护计划,以更好地为农民和其他土地管理者开展科学有效的土地环境管理提供支持[12]。其中涉及了4个级别的农业/农村环境管护:普通入门管护(EntryLevelStewardship)、丘陵地区入门管护、有机入门管护以及高级管护。其规定的环境管护目标也更为广泛,主要包括:水体与土壤保护;土壤侵蚀与水体污染防治,雨洪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历史及文化遗产与风貌保护;乡村景观建设,乡村公共通道维护,乡村可达性提升,乡村旅游发展,稀有传统畜禽品种及传统农业生产保护等。每个管护级别都制定了详细的工程技术规程和资金补贴标准。迄今为止,英国已有超过60%的农场自愿参加农村环境管护计划。

1.2土地管护

土地管护一词主要出现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政策文件和研究论文中[13],其强调的是维护土地环境,包括土壤、空气、水体、生物多样性等的质量和丰富度,发现并保护这些资源所隐含的环境、经济、社会或文化等多重价值,并将之视为公众应履行的一种公共责任。在近年来相关土地管护的案例研究中,涉及的主题词有:综合系统和行动、行为和伦理、景观产品与生态服务功能、景观尺度管理、景观变化、公共产品、看护责任等。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管护与英国农业环境管护计划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即二者皆以建立环境可持续的乡村景观为主要目标。

1.3生态管护与生态系统管护

生态管护仅在生态系统管理的文献中提到,强调一般的日常维护,但鲜有专业论文论述。20世纪90年代以来,生态系统管理在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实践上都得到了长足发展[1415],并逐渐形成了完整的理论方法模式体系。生态系统管理(EcosystemManagement)的定义为:在对生态系统组成、结构和功能过程加以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制定适应性管理(AdaptiveManagement)策略,以恢复或维持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可持续性。近10年文献记录中,该词出现的次数已增至环境管护的1.7倍。如今,生态系统管理已广泛应用于农业、林业、土地、自然保护等各个部门,例如美国土地管理局对生态系统管理定义为:综合生态、经济和社会原则管理生物与自然系统,实现景观的长期生态持续、自然多样性和生产能力[15]。

生态系统管理力求实现生态系统服务的多功能性,但目前所普遍使用的生态系统管理多以历史状态作为参照,难以对变化做出及时的响应[16]。有学者建议用生态系统管护替代生态系统管理,以更加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特征。生态系统管护综合考虑了社会生态系统的耦合特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需求以及系统的不确定性,以保育生态系统弹性为目的采取适宜的适应性管理,并将资源管理者作为服务和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媒介,而不仅仅是传统管理途径的决策者[17]。这一名词的转变也反映了社会对于更加科学化和多元化的生态系统管理目标和方法的需求[15]。

具体而言,生态系统管护是一种在变化的条件下对社会生态复合系统做出响应并及时修正发展轨迹的策略,旨在更好地获得生态系统服务的供给并把握关键机遇,满足人类需求。对比生态系统管理原理,生态系统管护强化了可持续发展策略的施用[17]:①降低社会生态服务系统对于预期变化(扰动)的脆弱性;②保育生态系统弹性使其更好地应对扰动及各种不确定事件(如气候极端事件、病虫害暴发)的发生;③对出现的不利发展轨迹及时做出改变。而脆弱性(Vulnerability)、适应性(Adaptation)、弹性(Resilience)和转变(Transformation)亦构成了生态系统管护的中心思想[1718]。

1.4土地生态管护

环境管护更关注于人与环境的关系,强调人类社会健康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其又可依据管护对象的不同得以进一步细分,例如笔者所关注的土地管护即为其中一个分支。随着人类活动对于土地扰动程度的不断增加,土地管护也逐渐上升为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生态管护,即等同于土地生态环境管护,其核心为实现土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综合管理。就当前发展来看,土地生态管护的内涵应继承环境管护的内涵,并结合土地科学体系和中国土地利用面临的具体问题,充分秉承和遵循生态系统管护的理论和方法,开展土地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景观价值的建设、修复、提升和维护,提高土地的生产、生态和生活等方面的多功能性。综合环境管护、土地管护、生态管护与生态系统管护的相关要点,依据土地生态建设的战略目标,总结出土地生态管护内涵。

(1)土地生态管护是生态伦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土地生态管护对象是土地及其支持的各类生态系统(生物和环境),以及其在不同尺度上构成的复杂镶嵌体(景观),并应从土地单元(生产性土地)尺度提升到景观镶嵌体尺度,协调土地利用的多功能性。

(3)土地生态管护内容的重点是维护和恢复土地生态系统的健康,提升各类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景观功能;在宏观方面,其应优化不同尺度土地利用空间格局与生态过程的关系,以提高土地利用的多功能性,保育“土地社会生态”耦合系统弹性。

(4)土地生态管护的行为主体包括所有可能对土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个人(农民)、社区、组织、公司及政府等。应重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特别是农民在土地生态管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应从行为主体的日常活动(EverydayChoices)对土地的影响入手,开展土地生态健康修复、提升和维护,进行土地生态景观化建设。

(5)应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经济激励、技术等方面,多角度地构建和完善土地生态管护体系。

2土地生态管护原则

根据上节对土地生态管护内涵的探讨,结合国内外在土地生态管理方面的研究和实践[1617],可以发现土地生态管护涉及生态系统理论、生态服务功能理论、生物多样性保护理论、景观生态学理论、生态经济理论等[1921]。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导致的极端事件频发,如何采取有效的适应性管理提高社会生态耦合系统弹性[18,22],将成为未来土地生态管护重要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内容。依据相关研究经验[2324],从系统特征角度,提出中国开展土地生态管护的基本原则。

2.1土地生态管护范式和管护目标

土地生态管护有助于改善人类活动与生态服务之间的互动效果,土地生态管护应从“社会土地生态”耦合系统出发,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环境友好型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土地利用的多功能性,提高土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安全、防灾避险和休闲游憩等功能以及各种生态与景观价值;要从土地单元尺度提升到景观尺度,充分考虑“社会生态”耦合系统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以保育“社会土地生态”耦合系统弹性为目标,实施科学的适应性管理策略。

2.2提高土地生态系统弹性

弹性是系统承受一系列冲击或干扰后,通过恢复和再组织以保持其基本结构、功能、特征和反馈机制的能力,其可应用于任何有自组织能力的系统。对于土地生态系统而言,单一化土地利用是降低生态系统弹性的重要原因,而较低的弹性不利于生态系统稳定,增加了生态系统脆弱性,威胁其可持续发展。因此,应注重发展多功能、多样化的土地利用方式,提升单一地块生态系统的复杂性。促进合理、优化景观格局的构建,提升不同地块间各种生态过程的相互联系,通过建设整体化、成熟化、复杂化的生态系统进一步提升其弹性。

2.3保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

系统的整体功能决定于对系统结构要素和过程的整合程度、有机组织和嵌套状况。土地生态管护应重视不同土地生态系统在区域、流域和景观上的相互联系和整体性,通过土地利用空间格局优化,促进或阻断水土流、物种流、能量流等生态过程,以提高生态系统弹性,应对自然灾害、气候变化等不确定性;基于地域生态系统特征,尽可能延续经长期演替形成的、具有生态过程有机整合的地域生态系统空间格局,维系地域山水空间格局,保护生态过程的完整性;在土地整治过程中,最大程度地修复受阻生态过程和生物生境,提升土壤有机肥力及土地生态服务功能,并借助多孔和透水性的绿色基础设施建设,保持生态过程的连续性;重建土地生态系统生物关系,通过建立昆虫、微生物、大型动物、乔、灌、草和其他作物的恰当关系,改善作物养分供应,实现对有害生物的控制和对资源的高效利用,重塑农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完整性。

2.4重视系统层次性和尺度性

土地利用的层次结构主要包括单一土地利用系统、复合土地利用系统和多个土地利用系统,它们之间具有层次性和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尺度性。不同尺度的土地利用所形成的生态系统结构和生态过程功能也有所不同,当低层次的单元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较高层次的功能性整体时,总会有新的特性在高层次中产生;而同一生态过程在不同尺度上的变化规律也不同。因此,土地生态管护应一方面注意小尺度上的土地利用变化累积效应及其对大尺度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好不同尺度生态网络、水土安全规划的衔接和转换;另一方面,应重视不同尺度土地利用生态监测和评价指标的选取,加强生物指标(Bioindicator)、敏感性指标、慢变量(频率和幅度小)指标的监测评价。

2.5评价和降低土地生态系统的脆弱性

土地生态管护为降低应对干扰和极端事件(气候变化干旱、洪水和病虫害等)的脆弱性,可通过评价确定可能发生灾害的区域及其危害程度,优化现有基础设施的适应能力;通过土地整理,提高基础设施标准,构建综合预防和应对措施;通过多样化的景观建设、提高应对能力等措施多途径来降低土地生态系统的脆弱性。

2.6开展适应性管理

基于适应性管理原理,土地生态管护应按照“从实践中学习,以学习指导实践”的螺旋式系统思考程序,强化对土地利用和环境变化等不确定性的认识,重视不同利益群体相关信息的反馈,关注项目实施效果监测评价信息的指示。土地生态管护应加大土地利用对生态系统影响的预测能力和情景分析能力,从而更好地确定重点区域和影响程度,比较各种情景的成本和效益,并提出科学的适应性管理策略,以实现土地利用多功能性的恢复和正常供应。

2.7加强动态化管护

土地生态管护应认识变化的必然性,努力顺应生态可变性,并使之逐渐成为土地利用及生态环境变化的导航。土地生态管护应探索生态系统的变化方式、幅度及状态变量,把握其界限和阈值,以维持正常的系统弹性,并确定因这种变化而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退化情况及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以适时做出相应的管护策略调整。此外,土地生态管护还应高度重视建立项目实施过程和实施后的系统反馈机制,及时对因土地利用改变而导致的生态环境变化进行监测和分析,收集土地利用和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反应,以不断修正规划设计方案,提升管护能力。

2.8提高管护能力

土地生态管护应尽可能落实到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或是最低层次上。具体来说,土地生态管护组织体系构建应注意以下4个方面:①应加大生态管护能力培育,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管护体系;②从条块分割的部门管理系统转变为跨部门、多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协作管理系统;③管护应从注重结果向注重过程转变,且强调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和多学科参与;④构建透明的信息系统,并采取直观的可视化工具,以增进决策者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任和交流,为后续的行动获取支持。

3中国土地生态管护发展策略建议

长期以来,中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存在“重视数量、轻视质量和忽视生态”的问题[1]。近年来,中国已加强了土地质量管理,但土地生态管护制度、理论、方法和技术还很薄弱。国际上关于生态系统管理和管护的研究为建立中国土地生态管护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和方法,有关生态管护实践值得中国土地生态管护学习和借鉴。基于对土地生态管护的理解,笔者就加强中国土地生态管护提出以下建议。

3.1完善法规和法律体系

完善法规和法律体系应着重从3个方面展开:①应赋予土地利用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景观价值在法律法规上的地位,使人们不再仅仅关注于土地的生产价值,而是逐渐更着眼于土地的生态和景观价值,使土地得到更为充分的尊重而非单纯的食物供给来源;②应提升个人、组织和政府维护土地质量和生态价值的责任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保护土地的生态服务功能和景观价值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③应承认农户在土地生态管护中的关键地位,并构建相应的激励和培养管护机制。

3.2建立土地生态管护制度

土地生态管护制度建设应涉及4个主要层面:①创立一种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管理框架,提高农户、社区、政府之间的协调和适应性管理能力;②应将管护权下放到尽可能低的管理层级,制定以农户为主体的土地生态管护制度;③逐步建立土地整治生物生境和生态健康医师制度;④完善土地科学专业建设,加强生态学、微生物、植物学、动物学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管护教育。

3.3完善土地生态管护政策

加强不同土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核算、多功能景观价值与动态评估,提高土地生态经济评价的力度,并通过资源补偿、增减挂钩等经济手段协调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之间的关系;积极推动农户对土地生态服务管理的参与意识,并制定土地生态管护补贴制度。

3.4加强土地生态管护战略、理论、方法和工程技术研究

相关学者已对土地生态学和土地生态管护的战略、理论、方法及工程技术进行了探索[2526],涉及土地生态结构与变化、土地生态评价、土地生态规划与设计、土地生态恢复与重建、土地生态管护等多个方面。而就目前发展程度与需求来看,亟需强化以下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1)土地生态管护战略方面:加强土地生态服务功能监测、评价和建设,推进国家生态主体功能区建设战略;加强流域土地利用安全格局研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极端事件;加强土地利用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景观特征和多功能性研究,推进特征化、区域化、生态景观化土地整治和新农村建设。

(2)土地生态管护理论方面:基于生态系统、生态服务功能、景观生态学、生态系统弹性、生态经济等理论,根据生态系统管理、弹性管理、适应性管理等方法,结合中国土地利用战略发展要求,构建土地生态管护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导原则。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内容,提高土地利用的多功能性,开展集生态服务功能提升、景观特征和历史遗产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安全、防灾避险、乡村游憩等于一体的城乡一体化绿色基础设施规划。

(4)土地开发和整治方面:一方面,应加强生态服务功能和景观价值评价手段的应用,以更好地提高土地利用的多功能性;另一方面,应开展绿色基础设施工程技术体系和技术规程研究,推进退化土地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景观化建设的步伐,并强化土地开发和整治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的生态系统健康、生态服务功能、生物生态特征(Bioindicator)的评价。

4结语

(1)笔者梳理了生态管护及其相关概念和内涵,并结合土地科学研究内容及实践工作范畴,总结了土地生态管护的内涵。综合其理论框架、发展需求以及相关经验,提出了中国开展土地生态管护的相关原则。为推动土地资源“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综合管理,针对中国现有研究现状与政策背景,并借鉴国际发展经验,为中国土地生态管护发展与建设提出了建议,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2)土地生态管护是一个涉及土地、生态、管理等多学科的研究内容,由于范围较广,本文不能做到全面论述,但对于推动中国土地生态管护理论与实践研究提供了一定借鉴。如何将景观生态学、系统生态学、生态工程等生态学理论与技术结合到土地建设中,以及采用生态学的视角与技术来开展土地生态管护,应在今后的研究中予以关注及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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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范文篇5

关键词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存在问题;对策

21世纪是注重生态文明的新世纪,未来人类生存的竞争不仅是经济竞争,也是生态和环境的竞争。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而城市湿地则是城市的守护神。湿地生态系统(wetlandecosystem)成为城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湿地生物群与其相互作用的地理环境所构成的自然系统,是介于水、陆生态系统之间的一类生态单元[1-2]。其生物群落由水生和陆生种类组成,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物种迁移与演变活跃,具有较高的生态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物生产力。湿地生态系统是一种通过湿地植物对水体进行净化的生态系统。人工湿地系统则是人类为了处理人为的水污染问题,通过人工构建而成的仿湿地生态系统。根据《湿地公约》的湿地分类方法和湿地的定义,将湿地分为3类42种,其中天然湿地32种,人工湿地10种。按照湿地植被状况和利用现状,被划分为人工湿地、近裸露湿地、在建或拟建公园的湿地和近自然湿地4个类型。研究表明,湿地系统储存着陆地上35%的碳,是固碳能手,是全球最大的碳库。因此,保护湿地是维持现有碳储存库,防止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最可行的办法。全面认识和了解我国湿地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求行之有效的对策,成为湿地保护的迫切问题。

1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特征

1.1生物资源丰富多样

湿地是处于陆地与水体的过渡地带,兼具丰富的陆生和水生动植物资源,形成了其他任何单一生态系统都无法比拟的天然基因库和独特的生境,特殊的水文、土壤和气候提供了复杂且完备的动植物群落,独特的生物多样性对于保护物种和维持生物种群具有重大的生态价值。

1.2生态系统脆弱易变

湿地水文、土壤、气候相互作用,形成了湿地生态系统的主要环境因素。每个因素的改变,都或多或少地导致生态系统的变化,特别是水文变化。当水文生态系统受到自然或人为活动干扰时,生态系统稳定性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或改变,进而影响生物群落结构,改变了湿地系统的原生态特性。易变性是湿地生态系统脆弱性表现的特殊形态之一,当水量减少以至干涸时,湿地生态系统演替为陆地生态系统[3];反之,该系统又演化为湿地生态系统。因此,水文条件决定了“湿地生态系统—陆地生态系统”的互变状态,但这种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不存在可逆性。掌握生态系统的这一特性,对保护生态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1.3具备多种综合效益

湿地既具有调蓄水源、调节气候、净化水质、保存物种、提供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基本生态效益,也具有为工业、农业、基因工程、能源、医疗业等提供大量生产原料的经济效益,同时还能为物种研究、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带来社会效益。此外,同其他任何生态系统相比,湿地生态系统的初级生产力较高。研究显示,湿地生态系统平均每年生产蛋白质9g/m2,是陆地生态系统生产功能的3.5倍。

2我国湿地生态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城市建设,蚕食湿地空间

在城市建设中,对湿地的征建成本相对较低。通过开垦、围垦等形式随意侵占湿地,特别是近几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把湿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错误倾向,蚕食湿地开发房地产或者用作商业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人错误地认为,湿地容易滋生细菌和各种病害,于是将许多湿地填平,然后以改善和整治湿地的名义通过种植或建设改变了湿地生态系统的独特功能。目前,在经历了喷泉热、广场热、草坪热等之后,湿地热正逐渐在一些城市兴起,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人类不应盲目地建设湿地公园或者去改造湿地,而应投入更多精力去合理保护正在受到威胁和破坏的湿地。

2.2发展经济改变了湿地用途

随着养殖业、水产业、畜牧业、旅游业的发展,一些地区的湿地被开发用于发展新兴的经济项目。有些地方未能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不惜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湿地生态功能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

2.3环境污染使湿地质量下降

近几年,农业生产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给江河湖水以及湿地水体带来严重污染。在一些工业或矿产业较发达的地区,由于空气污染、污水排放、粉尘污染等对湿地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使湿地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生物多样性降低,出现生态环境恶化现象,如重金属污染加重、土壤局部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旱灾次数增多等。

有学者指出,与国际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措施相比,中国在湿地保护上还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湿地保护领域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二是政府的投入还十分有限且经常不到位;三是针对湿地的基础性研究、科学管理还比较薄弱。为打破技术壁垒,湿地保护尚需建立有效的体制机制。

3保护湿地系统的基本对策

3.1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执行国家湿地保护政策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通过切实行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笔者认为,地方政府至少要做到如下几点:一要统一思想,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二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各种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4];三要进一步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力度,促进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四要加强领导,建立湿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基于特殊的国情,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出政绩,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使湿地保护出现“说起来重视,干起来忽视,出了事漠视”的尴尬局面。从实事求是的角度看,评价一个地方政府领导的政绩,要看其为地方或城市给予的建设和保护双重方面的内容。

3.2加大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

我国湿地的保护目前所投入的资金与实际需要差距很大,湿地保护管理专项经费严重不足,导致保护区示范工程数量和规模压缩或减少。多数省级自然保护区没有纳入中央或地方财政预算,事业经费也没有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湿地保护资金的投入,所需基建费和事业费应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要依据湿地保护规划,建立完善的湿地保护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对湿地保护和湿地保护区建设的投资,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争取较多的国际贷款或捐赠。同时,按照国家对资源利用中“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由省林业厅、环保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补偿办法。

此外,可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如在政府预算中专列自然生态保护项目,一方面直接用于建立和维护自然生态保护区的设施;另一方面用于对在校学生及社区民众进行自然生态保护教育,提升全民保护湿地的思想认识水平。

3.3构建人工湿地系统,扩大湿地面积

在一些公园和大型楼盘的建造中,人工湿地系统的建造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量力而行地构建人工湿地系统,扩大城市湿地面积是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

如在建造公园时,构建人工湿地系统可以实现公园内水文系统的自净功能。这就意味着湿地水体由此将“死”而“复活”,而湿地内所有的植物也均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国内已出现将人工湿地系统这一先进的生态修复原理运用于城市公园建设的案例。在公园内构建人工生态湿地,由湿地及相关植物、地貌构成的生态系统的营建,从传统“绿化园林水池”升级为“生态湿地湖”,实现了湿地景观的自然化。

目前,国内已经有专业公司推广运用生物技术来解决湿地系统生态循环问题。人工湿地系统及水处理系统是一种生态工程运行方式,其基本原理是模拟自然界中的湿地生态系统,以洼地中的微生物、水生植物构成一个独特的动植物生态系统,分解或吸收水流中的污染物质和营养物质,使水质得到净化[5]。人工湿地的填料采用珊瑚石和火山岩以及一些特殊材料,上部种植芦苇、菖蒲等水生植物,由此形成湿地水处理系统。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水力环流处藻装置和光触媒杀菌灭藻装置以确保水质。其具体的工作流程是:湿地中的水从湖底的回水口抽至人工湿地,经过光触媒杀菌灭藻装置的灭藻处理后送至湿地底部,均匀分布后再流经填料层和上部种植层,水中的污染物质和营养物质被湿地中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吞噬、吸收和分解,处理后的水再从湿地上部溢流回湖中,由此形成湿地的生态循环及水净化处理,保障了湿地生态的可持续性利用[6]。

4参考文献

[1]鞠美庭,王艳霞,孟伟庆,等.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评估[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

[2]崔保山,杨志峰.湿地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3]彭少麟,任海,张倩婿.退化生态系统恢复的一些理论问题[J].应用生态学报,2003,14(11):2026-2030.

[4]李秀芹,徐庆,张国斌.湿地系统服务功能及其恢复与保护对策[J].中国林副特产,2008(5):82-85.

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范文篇6

【关键词】电力拖动;运行过程;分析

电力拖动系统中包括电源、电动机、控制设备等部分。其中,作为控制设备与电动机的能源,电源主要分为直流电源和交流电源;电动机作为生产机械的原动机,它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控制设备控制着电动机的运转,而传动机构则传递着电动机与生产机械之间的力量。本文针对电力拖动系统运行过程展开讨论。

1.电力拖动系统的基本知识

要对电力拖动系统的运行过程进行分析,首先必须掌握该运行过程所需要的知识,采取正确方法,对相应的电力拖动系统运行过程进行分析,从而获取出想要的数据以及客观的结论,使得准确分析出该系统的运行状态,保证系统的稳定性以及安全性。

1.1旋转运动方程式Tem-TL=GD375・dndt

Tem、TL和n的方向在电力拖动系统运作过程中都是不确定的,所以需要对运动方程式规定正方向。通常把电动机工作状态中的旋转方向定为正方向,而电磁转矩和转速方向与电动机旋转方向相同时规定为正方向,反之为负方向。当负载转矩与规定正方向相反则为正,相同则为负。规定方向后即可判断电力拖动系统是处于加速、减速或者恒速运行状态中哪一种状态。

1.2电动机的特性及其方程式

因电动机分为直流电动机和交流电动机两种,所以应当根据电力拖动系统运行中所用电动机的类型对其自身特性、人为特性等机械特性进行准确判断。同时,应当理解与其相关的方程式,譬如:感应电势方程式、电压平衡方程式、磁势平衡方程式等。

1.3负载的特性

在运行电力拖动系统前应当对负载的机械特性进行详细了解。通常,机械的实际负载特性是由几种类型特性叠加而成。所以,应当先了解最基本负载的机械特性,如恒功率负载等,再通过将其进行再组合,写出最终负载特性方程式,并根据特性方程式绘出负载特性曲线。最后,根据所学动力学知识对其特性方程式以及曲线图进行分析,从而判断出是否会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应当对新的机械特性进行重新分析。

1.4过渡过程

电动机在电力拖动系统中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当电力拖动系统正确运行时,根据运动方程式,电磁转矩的大小是由其负载转矩决定的。所以,拖动系统在负载转矩出现变化等被外部干扰或人为改变电动机参数时,都会使电力拖动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造成极大的影响。

1.5静态稳定性

当只考虑系统机械惯性时,电力拖动系统能够在某点保持稳定运行,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在电动机的机械特性与其负载特性之间具有交点,其次需要有稳定运行数据条件。

1.6运行状态

电力运行是电动机产生的电磁转矩和系统旋转方向相同时,T与n同号即同处于正数或负数。制动运行是电动机产生的电磁转矩和系统的旋转方向相反时,T与n异号。制动运行又分为回馈制动和能耗制动两种制动方式。

2.分析方法

利用上述知识,可以采用图解法或者代数法对电力拖动系统进行分析。因图解法的直观、便于理解等特点,下面主要对图解法进行过程分析。

(1)在同一个坐标系内将电动机的机械性能与负载性能同时画出来,坐标系设置为T―n。

(2)根据电力拖动系统的数据,通过计算,分析系统的初始运行状态是否满足稳定运行的条件,并判断其是否有稳定运行点。如果能在某点稳定运行,则对其运行状态进行分析。

(3)若没有受到外界或人为因素的干扰而造成系统中负载特性与机械特性在运转时出现变化,则应将其变化呈现于坐标系中。

(4)由于过渡过程是沿着电机机械特性运行的,当运行至稳定时电磁转矩是由负载转矩的大小决定的,从而根据运动方程式以及电动机工作原理的基本方程式推出。

(5)根据电力拖动系统运行状态以及过渡状态中每段曲线以及特殊点进行运动状态分析。

3.安全保护

对电力拖动系统的保护方式由两方面组成:一方面是对电器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护。

3.1电器保护

这是一种最基本的保护形式。一般包括短路保护、过流保护等。

3.2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护

计算机的保护属于上端保护。

首先是短路保护,短路电流通常会导致电器的绝缘设备被破坏,原因是电流过强引起的电动应力加强,是的电动机的绕组失去承受能力,最终导致损坏。其次是过流保护。电动机启动异常或者超过其负载都可能会引起过流电流,而这种电流的流通通常相当大,会引起一些传动器件甚至电动机本身的损伤。接着,是过热保护。当电动机长时间运行时,产生的热量会使电动机的绕组温度超过其承受能力,从而导致电动机无法正常运作。

再者是欠电压保护。欠压是由电源电压过分降低导致的,这可能会导致电动机转速降低更可能导致是停止运转。与此同时,欠压形成的释放气体也会阻碍电路正常运行。

还有安全链的保护。它涉及过流保护、水压保护、欠压保护等多方面保护,必须对其涉及的所有方面进行保护。

最后是整体系统故障保护。通常计算机在其自身能够正常运行时能够保证稳定的自动控制,可以对意外的古装做出处理。

4.电力拖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涵义

假设一个电力拖动系统原先是在一定的转速中稳定运行的,忽然收到一定外力或人为作用,譬如负载转矩有所变化或者人为对电动机的参数进行改变,使得系统不能够在原先的转速之下运行。然而,如果系统能够在一个新条件下达到新平衡的话,则能够在一个新的稳定点上正常运行,或是在外界影响失灵时系统又能够恢复到原先运行状态,则称之为系统稳定,相反,若失去影响后系统恢复不到之前状态,则该系统是不稳定的。

5.总结

电力拖动系统在实现电能向机械能转变中尤其重要。然而,电力拖动系统的运行过程是比较复杂的。首先要确定其转向,再要熟悉其机械特性和负载特性,并掌握相关方程式,明确其正常运行时需要的条件,从而对其运行状态进行判断。所以,只有深刻理解这些知识点并采用正确的方法,譬如图解法,才能够准确分析拖动系统的运行状态和运行过程。

参考文献

[1]侯锐.浅谈电力拖动系统稳定运行的条件与方法[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2(09):27-28.

[2]孙立新.电力拖动系统中电动机的选择[J].民营科技.2012.10(04):44-45.

[3]邓国栋.电力拖动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保护[J].新建设:现代物业上旬刊.2011.8(11):90-91.

[4]王永静.电力拖动系统的节能[J].防爆电机.2014.04(14):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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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范文1篇7

关键字:大青山;生态脆弱区;修复措施

大青山属于阴山山脉的一部分山体,呈东西方向延伸,西起包头市,东至乌兰察市,东西长240km,南北宽20~60km,海拔1800~2000m,主峰大青山海拔2338m。大青山东与冀北山地衔接,西与贺兰山、北大山、马鬃山相通,构成了一条环内亚干旱、半干旱区南缘的生态交错带。这条生态交错带在中国北方草原区占据了一个独特的生态区域,成为干旱、半干旱区森林岛屿和诸多大型动物活动带,在维护和保持祖国北方生态稳定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乃至华北平原具有重要意义。

1生态脆弱区基本特征

大青山是包头市、呼和浩特市和乌兰察布市重要的防风固沙、保护水土、涵养水源生态安全防线,是黄河上中游及京津冀地区的一道天然屏障。但是,受经济利利益的驱动,人为活动频繁,气候的持续干旱作用下,加上人类长期不合理的自然资源开发,大青山森林植被退化严重,导致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使得原有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遭到空前的冲击与破坏,植被的退化与衰败是脆弱生态系统的显著体现,恢复与重建生态脆弱区生态系统的任务十分必要。

2生态脆弱区分布类型

青山区生态脆弱区主要分布在北部干旱半干旱区山区,属于北方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该区主要分布于年降水量300~450mm、干燥度1.0~2.0北方干旱半干旱草原区,生态环境脆弱性表现为:自然条件恶劣,气候干旱,水资源短缺,土壤瘠薄,植被稀疏,风沙活动强烈,土地荒漠化严重。

3生态脆弱区的成因

3.1经济发展粗放

由于历史原因,青山区管辖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占用林地企业共89家,其中,碎石场46家,采石场12家,洗砂场13家,其他公墓、拌合站等18家。青山区采石采矿采砂等资源型企业主要表现在技术含量低,规模小,生产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多采取“揭山皮式”掠夺性开采,对本以脆弱的森林植被造成了毁灭性破坏,大大降低了生态系统功能。

3.2人地矛盾突出

就青山区为例,青山区总土地面积28000hm2,林地总面积14497.01hm2,占总土地面积的51.8%;非林地面积13502.99hm2,占48.2%;其中国有林地面积14239.54hm2,占林地总面积的98.22%。国有林地主要集中在大青山山区。随着近几年青山区经济快速发展,园区等工业项目迅速发展壮大,失地农民人数集聚增长,人地矛盾显得日益突出,自从20世纪50年代就形成的私挖乱采、散养放牧等引起山体植被严重退化,同时由于干旱少雨,给大青山植被造成了毁灭性破坏。

3.3生态环境多头执法

由于生态监管机制部门分割、协调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消极执法、执法不到位、不作为现象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导致生态破坏执法效率低下。同时,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和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

3.4生态环境意识薄弱

由于我国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还未根本改变,以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生态环境整体恶化的趋势还未得到有效遏制,存在重发展轻保护思想,个别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违法采矿、超标排放等行为,严重破坏人类的生存环境。加上民众环保观念淡漠,缺乏主动参与和积极维护生态环境的思想意识,不能有效遏制资源掠夺性开发和浪费使用,生态破坏、系统退化日趋严重。

4大青山山区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恢复重建措施

实践证明,大青山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治理与建设应遵循客观规律,要从人工生态建设转向自然恢复为主,通过在天然林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等限制开发区域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现有植被,利用生态系统自身调节能力,促进自然生态自我修复。对于生态系统过度破坏的地区,必要时辅以人工措施(封禁、松土、间种、补植、补播乡土树种等),促进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的恢复重建。

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范文篇8

摘要:海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是利用法治手段调整利益相关者在开发、利用、修复海洋自然生态系统过程中形成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化机制。从制度化机制构成要素角度分析,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性、客体特定化等特点,并且海域生态补偿费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海域使用金,而是一种生态修复社会责任承担方式。探讨海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法律问题,能为海域生态补偿法治化机制提供理论铺垫,并最终实现海洋生态经济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6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6)03-0136-06

StudyofBasicLegalIssuesonMarineEcoCompensation

CHENZhongyu

(InstituteofFujianSchoolofAdministration,PartySchoolofFujianCPCProvincialCommitteeofCPC,Fuzhou350001,China)

Keywords:marineecologicalprotection;marineeconomy;ecocompensation;ecoconservation;ecopollution;biodiversity;compensation

Abstract:ThelegalsystemofMarineEcoCompensationisakindofinstitutionalizingmechanismwhichconformstotheprincipleofruleoflawtocoordinatethepartiesconcernedwhentheyformakindofrelationshipintheprocessofexploitingandrepairingmarinenaturalecosystem.Accordingtothemainfactorsofinstitutionalizingmechanism,thelegalrelationshipofMarineEcoCompensationischaracterizedbydiversificationofsubject,complexcontentandobjectspecialization.Legally,marineecologicalcompensationfeesarenotpartofmarinefees.Instead,itisakindofecologicalrestorationfulfillmentofsocialresponsibility.ThepaperdiscussestheabovementionedbasiclegalissuesinthehopeofformingatheoreticalbasisforthesystemofruleoflawofMarineEcoCompensationandpromotingthevirtuouscircle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ofMarineecologicaleconomy.

海域生态补偿是整个自然生态补偿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特定主体在从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对海洋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破坏,从而采取有效措施直接或间接推动海洋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的活动。海域生态补偿目标的实现不能单靠政策的推动或市场机制的自行调节,必须有一整套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建立海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既是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海洋生态文明机制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

一、海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概念的界定(一)生态补偿

关于生态补偿的概念,学术界仍未达成一致共识。生态补偿是自然科学、经济学、生态学、公共管理学、哲学、法学等多门学科共同关注的话题,所以各学科均以其特有的研究视角来厘定生态补偿的内涵和外延。生态补偿起源于生态学理论,起初专指自然生态系统自我修复活动,随着人类加大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开发利用,生态补偿更多地被界定为一种旨在推动人工修复自然生态系统的政策机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矛盾日趋凸显,以及国外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念的引入,我国学术界和政府均致力于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一般认为,生态补偿是指“对为环境福利而做出经济牺牲的个体或组织予以一定的利益补偿的制度”〔1〕。相对于生态污染损害赔偿而言,生态补偿是对人类的某种活动所产生的生态环境的正外部性所给予的补偿。从本质上看,这一概念与国外的生态服务付费和生物多样性补偿的内涵有较大的相通性。生态服务付费强调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经济补偿,生物多样性补偿重在对生物多样性遭受破坏后的修复性补偿。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7卷第3期禹海域生态补偿基本法律问题研究目前学术界关于生态补偿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包括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自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恢复;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对由经济快速发展给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了损害或较大影响,对此进行评估、修复及综合治理等行为。质言之,生态补偿的内涵和外延均不同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它旨在为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提供内在的激励机制和制度保障。综合国内外研究成果,笔者认为,生态补偿是为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自然生态系统失衡问题而提出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改善或恢复自然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是在自然生态系统自身具有的自我修复的基础上嵌入人工辅助机制,以帮助自然生态系统实现服务功能的修复或复归。

(二)海域生态补偿

王淼、段志霞指出,“海洋生态补偿是指海洋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海洋资源过程中,对海洋资源的所有权人或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其目的是支持与鼓励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而不是一味地向海洋索取经济利益。”〔2〕郑苗壮等认为,“海洋生态补偿是激励海洋生态服务供给、提高海洋生态质量、推进海洋经济向绿色经济转型的有效手段。”〔3〕一般而言,海域生态补偿是指海洋生态环境受益者或保护者在合法利用海洋资源及其生态系统过程中,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监管者或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者给付相应费用或提供其他救济措施,其宗旨是激励海洋生态保护行为、实现海洋生态经济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三)海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生态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综合治理的问题,海域生态保护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需要依靠机制创新,综合运用多元化机制实现海洋自然生态系统的修复和保护。其中,法律机制是海洋生态文明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海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是利用法治化手段调整利益相关者在开发、使用、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化机制。该机制围绕“谁来补、补给谁、补多少、如何管”等核心内容设计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确立“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法定原则;按照“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厘定海域生态补偿的对象;确定科学合理并且现实可行的补偿标准;综合运用行政方式和市场机制,探索建立灵活多样的补偿方式;建立多元主体参与和良性互动的监管评估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确立海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基础(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科学发展理念

人类与自然(包括海洋)的关系问题这一最古老的哲学命题,是生态补偿理论中深层次的问题。正确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实现蓝色经济与海洋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是生态经济学理论中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理念。这一理念要求我们必须改变过去人类对自然的掠夺性开发或利用,掌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限度,并实现从不可再生资源利用向可再生资源利用的转变,提高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改变不合理、不科学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以发展海洋经济为例,一方面,人类在发展海洋经济时,要切实保护好发展海洋经济的生态基础,不能以牺牲海洋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在保护好海洋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推动海洋生态经济和海洋新兴战略产业的科学发展。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是未来蓝色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修复海洋自然生态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储备和保护潜在生产力,这符合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本身的要求;反之,破坏海域生态环境也就是破坏生产力。推行海域生态补偿的目的是在发展经济中实现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修复和保护,最终实现人类与海洋和谐共存的科学发展理念。

(二)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publicgoods)是与私人物品相反的、不具备明确的产权特征,形体上难以分割和分离,消费是不具备竞争性或排他性的物品(如大气质量、海洋)。”〔4〕公共物品具有两个基本特征:消费的无竞争性和消费的无排他性(不能阻止任何人免费享受该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使它在利用过程中容易产生两个问题:“公地的悲剧”和“搭便车”问题。“公地的悲剧”是界定不清的模糊产权引起的最严重的激励问题,其产生首先是观念上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认为自然资源并非劳动产物而是大自然的慷慨赐予,因而没有价值。这种观念使得自然资源的稀缺性未能在价格中得以体现,结果必然是对自然资源超强度、破坏性、掠夺性的开发,最终导致生态环境破坏。“搭便车”问题最早是休谟在1740年提出的,他认为在经济社会,如果有公共物品存在,免费搭便车者就会出现;如果所有社会成员都成为免费搭便车者,最终结果是谁也享受不到公共物品效能。

海域资源所有权法律上属于国家所有,它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整个社会共同享用的。它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其面临着过度利用、供给不足和资源枯竭的潜在危机。建立海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将过去被忽视的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成本凸显出来,有助于推动涉海企业增强生态保护意识,改进生产技术,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益,从源头上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性开发,着力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维护海洋自然再生产能力。公共物品理论可以为推行海域生态补偿确定相应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客体等内容提供理论支撑。

(三)外部性和外部效应理论

“外部性是指对他人产生有利的或不利的影响,但不需要他人对此支付报酬或进行补偿的活动。”〔3〕外部性又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正外部性如被放在网络上的免费软件,由于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下载使用,并且一个人的使用不并排除其他人的使用;负外部性如企业排放的污水之于下游的居民、汽车排放的尾气之于过路的行人、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等。前者是一方的经济活动使得另一方或他方获益,但另一方或他方不需要支付报酬或对价;后者是一方的经济活动使另一方或他方的利益受损,但不需要支付相应补偿费。外部性中的非市场性这种影响并没有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反映出来。经济活动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具有外部性,特别是环境污染会造成外部不经济,这是公认的事实。所谓的外部效应是指某项经济活动对第三方的经济影响,这种经济影响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经济成本或效益。

海域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或资源就具有典型公共物品属性,导致人们在开发利用海域资源过程中必然产生外部性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沿海化工类等污染严重行业的厂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直接排入海洋,无疑给附近沿海居民或企业造成损害,但是污染物的排放者却并不需要给受害者以应有的补偿或赔偿。反过来讲,某特定海域的政府和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治理海域环境污染问题、采取限制沿海污染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使得该区域经济发展受限和附近海域居民和企业受益,但是受益地区政府和企业并不需要为此支付相应的补偿。这种外部性问题的存在,无疑会使海域生态保护这一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海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建立即旨在实现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保障蓝色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对接。

(四)环境善治理论

“环境善治是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与个人采取联合行动来管理环境公共事务的方式,是以协调、信任、合作和互惠关系为基础的促进生态文明的动态过程。”〔5〕环境善治旨在通过一整套协同机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营造以政府为主导、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共同促进整体生态福祉提升的生态治理模式。环境善治的价值导向是促进整体生态福祉的提升。环境善治有别于传统的政府管控型治理模式,它能够推动和促成各类环境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协同治理。较之以往的治理模式,环境善治可以聚合政府权威、市场机制、公共利益以及社会自治组织力量。

与其他自然资源相比,海域生态具有流动性、立体性和复杂性特点。海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对象多是跨行政区的(如跨省、跨市、跨县),涉及的主体相互之间有时还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大多情况下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从产生机制来看,生态补偿多数是在补偿方与受偿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方式选择、补偿协议签订等方面均具有自愿自主协商的特征。总体而言,要实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善治,就必须构建起健全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运用法治方式充分调动各类环境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到海域生态治理实践当中,最终达致海洋生态福祉的回归和提升。

三、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和要素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是指为实现海洋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目的,特定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开展海域生态补偿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为实现海洋生态利益及其经济发展成果在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公平分配,应发挥法治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应有作用。这种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和利用好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1.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依存度高

海域生态补偿主要在生态利益关联性十分密切的海域之间展开,即补偿方与受偿方之间的生态利益关系相互依存。对于受益主体难以确定的生态补偿,往往由中央政府(上级政府)通过纵向海域生态补偿的方式予以提升生态福祉,比如国家逐步在海洋生态保护中推行财政转移制度等。在其他大多数情况下,生态利益关系明确的不同海域可通过横向海域生态补偿予以解决。横向海域生态补偿是建立在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自愿协商基础之上,在补偿中的保护成本评估核算、补偿方式、补偿协议内容确定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协商空间。

2.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复合性的特点突出

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设立旨在修复和保护海洋自然生态系统、推动海洋生态系统与海洋经济系统之间的良性对接。海洋生态系统与海洋经济系统相互融合、相互影响,并在人类社会逐步发展中形成海洋生态经济系统。事实上,海洋经济生态系统不是海洋生态系统与海洋经济系统的简单混合或叠加,而是人类经济活动与生态环境相互融合所产生的客观实体。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不仅需要调整国家、政府、企业、自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需要调整人类经济行为与海洋生态保护之间的法律关系。

3.海域生态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对等特征明显

除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纵向补偿外,多数海域生态补偿的补偿方和受偿方之间往往会对各自的权责利进行明确的约定,最终形成对等的权责利法律关系。补偿方往往会要求受偿方供给更好或更多的海域生态服务,并分担由此而增加的额外成本,在满足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及时足额地向受偿方支付相应的海域生态补偿费用。受偿方为了提高海域生态服务供给能力,会对辖区海域生态实施严格保护制度,同时对沿海排污企业进行更有效的治理,这些保护活动无疑会额外增加受偿方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成本,并会由此丧失一些重要经济发展机会,需要通过海域生态补偿方式弥补上述损失。

(二)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

海域生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海域生态补偿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参加者。

1.国家是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多元化主体

国家作为特定范围海域生态资源的所有者和监管者,既是海域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又是海域生态补偿的受偿主体。所谓的“国家补偿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国家机构)承诺的对生态建设给予的财政拨款和补贴、政策优惠、技术输入、劳动力职业培训、提供教育和就业等多种方式的补偿”〔6〕。国家理应成为海域生态补偿重要的补偿主体。反过来讲,在其他海域生态补偿主体向国家交纳生态补偿费时,国家无疑是海域生态补偿的受偿主体。与此同时,国家还是海域生态补偿的监管主体。

2.地方政府是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地方政府是地方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地方政府通过行使行政管理权,实施国家海域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海域生态保护以及海洋资源保护管理职能。地方政府参与海域生态补偿活动,主要是以行政监管者的身份出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管理权力,并履行海域生态补偿义务。地方政府作为海域资源所有权的人和管理者,是非常重要的海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这种利益相关者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方面,作为海域生态受益区,地方政府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受益区进行生态补偿;另一方面,作为海域生态服务提供区,地方政府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提供区政府接受补偿。

3.涉海企业和自然人是海域生态补偿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在框定海域生态补偿直接参与者范围时,应全面分析特定海域开发活动和准确评估海域生态系统变化的情况。涉海企业和自然人主要通过开发利用海域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向海洋排放各种污染物质或通过科技手段减少排污改善海域生态环境,由此成为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实,并不是所有的涉海企业生产行为都伴随着对生态的破坏,相反地,有些企业的生命及利润就寄托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

4.环保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

在海域生态保护活动中,环保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团体曾经发挥过并继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联合国也倡导社会团体尤其是非政府组织(NGO)应在海域生态保护领域中发挥作用。环保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海域生态补偿属于社会补偿的范围。这种补偿类型属于非直接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且应纳入社会道德倡导范畴。

(三)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内容

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海域生态补偿权利和海域生态补偿义务。所谓海域生态补偿权利,是海域生态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受到补偿的权益,具体表现为可以获得生态福祉的权益,或者要求他人作出补偿或不得提供不符合要求的生态服务。所谓海域生态补偿义务,是指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所受的法律约束或承担的责任,表现为海域生态补偿义务主体必须采取措施提升海域生态福祉或不得作出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海域生态补偿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融通、相同依存的,特定主体履行海域生态义务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享有一定的生态权利。同时,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平衡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四)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客体

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海域生态补偿主体之间发生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7〕,主要包括海域生态系统、海域生态补偿行为及其他权益。

1.海域自然生态系统是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首要客体

海域自然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海洋时空范围内,由海洋生物因素与海洋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所构成的综合体,或者占据一定空间的海洋生态客观存在的实体,是海洋生命系统与环境系统在特定空间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讲,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要是围绕人类活动与海域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来展开的。

2.海域生态补偿行为是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海域生态补偿行为是指海域生态补偿主体依法应当从事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或依法被禁止从事破坏、损害海洋生态的行为。每个国家都需要通过创设法律关系的方式,激励各类主体积极从事保护海域生态的行为或严格禁止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从行为类型角度来看,海域生态补偿行为主要分为海洋生态修复、经济补偿和资源补偿三种类型。

3.其他生态权益

可持续发展权益、环境权等其他权益,也是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客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根本宗旨,是协调人们发展经济与海域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可持续发展权益等其他权益是海域生态法律关系客体的最新发展。

四、海域生态补偿费的法律性质及其与海域使用金之间的关系(一)海域生态补偿费的法律性质

目前,海域生态补偿费主要来自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但是在实践当中容易混淆海域生态补偿费、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费、海域使用金之间的关系。至于海域生态补偿费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和实务中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海域生态补偿费与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费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1.海域生态补偿费与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费的区别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海域生态补偿是有别于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另一项制度安排。海域生态补偿费是特定主体在合法开发、利用海域过程中给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减损或影响的情况下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海域环境损害赔偿费是特定主体因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破坏后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质言之,海域生态补偿费意味着海域自然生态利用行为的“合法性”,而海域生态损害赔偿费意味影响海域生态系统行为的“违法性”。

2.海域生态补偿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

征收海域生态补偿费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应当激励市场主体积极进行海洋生态资本投入、提升海洋生态福祉;另一方面则应当从资金上保证修复海域生态环境的成本落到实处。从这个意义上讲,海域生态补偿费应是苛以在海域开发、利用及保护过程的特定主体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的一种社会责任和经济负担。所以,若将海域生态补偿费性质定位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并且,在国家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乱收费的政策背景下,继续将海域生态补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容易被误以为是“乱收费”,进而阻碍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综上,海域生态补偿费应界定为以有效保护和提升海洋生态福祉为目的,以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导,以市场运作为原则,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机制为主要调节方式,对为恢复和维持海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而牺牲发展机会的,或者因为特定海域被开发利用而利益受损的个人、单位及地区进行经济补偿中的现金给付。

(二)海域生态补偿费与海域使用金之间的关系

海域生态补偿费是对海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的补偿,是解决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生态正外部性内部化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特定主体在合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过程中应担当的社会化责任。“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海域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获得的收益,是资源性国有资产收入。从经济性质看,海域使用金属于资源租金,是国家在海域一级市场上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收益;从法律性质看,海域使用金属于权利金的范畴。”〔8〕总而言之,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生态社会责任的承担,而后者是国家海域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的一种资源性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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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娇.环境善治:面向公共生态福祉的政府选择〔N〕.光明日报,20141021(7).

〔6〕杜群.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及其发展现状和问题〔J〕.现代法学,2005,(3):187.

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范文篇9

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如河南黄河湿地部级自然保护区,属湿地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湿地植物有623种,约占该省植物总种数的15.7%。湿地动物940种,占该省已知动物总种数的26.9%。其中鸟类175种,兽类22种,昆虫437种,鱼类63种,爬行类17种,两栖类10种,其它动物(软体动物、节肢动物等)143种[1]。该保护区对于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国家的科学研究工作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旅游价值的开发还处于初始的粗放、单一、肤浅的阶段。

对待黄河湿地,与对待任何自然资源一样,开发是为了利用,保护是为了可持续利用,开发和保护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双赢既是理想状态、发展方向,也具备现实可能性,但是其实现却会经历艰难曲折并需假以时日,特别是需要具有特殊针对性的系统全面的法制规范和全体参与者目标明确的不懈努力。

一、黄河湿地保护与开发双赢是时代的必然

著名地质学家刘东生院士指出,自18世纪晚期开始,地球已进入最新地质时代——“人类世”时期。人类栖居的现实的地球,已经不是原来的纯粹自然的地球,而是由人类活动改变了的“人类学的地球”,或“社会的地球”。我们不能脱离社会来看待自然事件,人类文化发展不断加速地球从自然性向社会性转变,这是客观的历史进程。完全反对人类干预自然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保护应该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保护不等于不介入,纯粹自然的缺陷需要抢救和弥补,保护性介入的目的是增值,是不改变原有性状的增值。前沿科技背景下的人化自然是智慧的选择,人类改变自然,不一定要破坏自然,运用自己的智慧,按照生态规律,可以建设比自然生态系统有更高生产力的人工生态系统,产出更大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既对人有利,又对自然有利,达到保护与开发的双赢。

如果湿地只为单纯的保护,湿地将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湿地保护是为湿地更好的发挥作用从而为社会服务,湿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也将更好地促进湿地系统保护。自然生态应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发挥人类的高度智慧,可以达到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保护自然生命。保护必须从实际出发,规范好“怎么做”。资源经济学的“选择需求”理论认为,自然事物有无限多的属性,从而为人类提供无限多的利用的可能性,人们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评价和开发它的价值。当选择某一项需求时,意味着对它的其他需求的丧失或者限制。也就是说,资源具有选择价值。选择价值又与机会成本相联系。机会成本是指所投入的资金以最有利的方式投资所能带来的收益。“机会成本”用于资源价值评价,它表示一种重要的但数量有限的资源,它的价值不能同时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只能在多种可能的用途中选择其中一项。因此,我们对重要的、特别是数量有限的资源的开发要非常慎重,以保证未来的选择需求。例如对于湿地及其野生动植物资源,我们的首要选择是其生态价值,那么对于生态破坏性较小的科研、教育、旅游观赏等社会价值利用就要加以限制,对于生态破坏性较大的经济价值利用就要严格限制或者禁止。在合理开发利用过程中注重保护优先原则、依法开发原则、有限开发原则和分类开发原则。如划分重点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动植物等,在不影响湿地功能的条件下实行差异性开发利用。

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屈服与顺从、征服与虐待、和谐可持续三个阶段,黄河湿地保护性旅游开发是时代的必然选择和历史的发展趋势。以自然生态伦理学为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导,理性地、科学地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才能确保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共赢。在保护性介入的前提下适当地开发利用,是保护与开发双赢的基础,矛盾的焦点在于次序的排列与程度的把握,只要牢记保护优先和开发适度,就可以出现双赢的局面。如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带来收益的旅游是存在于一定条件之下的,或者说是受到诸多限制的。它既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地貌的原始状态,同时又为人们提供了解和欣赏大自然神奇景观、增加自然科学知识的场所。湿地生态旅游是一种解决湿地保护与开发之间矛盾的良好途径,它能为湿地的生态恢复提供动力,能很好的体现湿地的环境、经济、社会多重价值。如三门峡对湿地中白天鹅的保护竭尽全力,白天鹅也给当地带来了不菲的回馈,观赏白天鹅使得三门峡的冬天成为旅游旺季。2005年末,三门峡全年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旅游者17982人次,旅游外汇收入227.8万美元,接待国内旅游者337.84万人次,实现国内旅游收入5.64亿元[2]。但其湿地旅游还只限于初级的观赏游,有待进一步开发科普游和参与式生态游。

二、黄河湿地开发中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是法制缺失

湿地是一种公共资源,是一旦破坏就永难再生的珍稀资源。但令人痛心的现实是,湿地正大片走向消亡,质地变坏,功能丧失,动植物数量急剧减少,地下水位下降,风蚀加剧,土壤沙化,生态平衡失调。近年来,滩区人为活动频繁,各地的破坏行为时有发生,除了种植、放牧、工业污染、别墅群建设对湿地的损害之外,没有经过环评且管理粗放的旅游项目也成为侵占湿地、破坏湿地环境的重要原因。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湿地保护专门法和环境公益诉讼法,一些破坏生态的商业开发一直在“合法”进行着。承包者为了不让牧草籽被湿地鸟类吃掉,在草籽里掺上毒药,致使大批野生动物被毒死。实践中的教训表明,保护与开发在应然层面上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现实中往往演变成你死我活的敌对关系,保护性开发的理性预设一落地就变成了破坏性开发的感性疯狂,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缺失他律性、强制性的法制规范。

法制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湿地法制体系不完善

1992年中国加入《湿地公约》之后,湿地概念才开始零星出现于个别法律中,湿地整体作为一种特定资源才真正被纳入我国法律的调整范围,如《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0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来规范开发活动和行为,仅有关于部级湿地保护区的部门。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涉及管理部门多,内容繁杂,缺乏有效的综合调整机制和可供共同遵循的战略规划与行为准则,不能充分满足湿地保护的要求。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规导致许多对湿地的破坏和利用行为无法可依。由于没有鼓励合理利用的激励制度,湿地合理利用工作进展缓慢。

湿地保护亟待专门立法。法制保障是湿地保护顺利有效进行的前提。目前的相关法制资源突出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湿地测评无统一标准和指标;第二、湿地管理无权威协调机构。目前国家对于湿地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体系复杂,林业、农业、渔政、海洋、环保、水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卫生等部门,对湿地均有行政管理职能,但缺少协调机制,导致各行其事,保护区管理局作用有限。如2006年郑州万亩湿地自然保护区因相关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在湿地流域的管辖权问题上发生争执,使得湿地管理失控,周边群众非法圈占湿地开垦种植、建设鱼塘、非法采沙现象屡禁不止。

(二)缺乏资金投入和工作条件保障规范

国家和地区对于湿地保护专项资金投入缺乏,使得研究人员数量、层次和深度有限,技术设备和水平落后,严重影响湿地资源、结构、演替等研究和日常保护工作的开展。一些地方省级湿地保护区只有3名工作人员,连工资都无法按时发放,更遑论主动开展保护工作。如省级黄河湿地保护区,保护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拨付,而一些政府无力或者不愿支付这笔开支,导致保护站没有经费。

(三)保护优先的原则无落实机制

一些作为湿地管理者的当地政府受短期经济利益驱使,行政与经营管理不分,对破坏性开发听之任之,其他管理部门又强龙难压地头蛇,无可奈何。比如,根据建设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16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挖湖采沙、围湖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另外,湿地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非法采伐和毁坏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但对执法和司法中的失职与渎职却没有有效的监督与追究机制,导致法律规定成为纸上空谈。再比如生态旅游区旅游服务设施的景观相容性问题,包括建筑物的材料、形态、线条、色彩和质感,其中材料要求实质性相容,其他要求形式上相容,但材料的相容往往被忽视而无人追究。

据一项对全国100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调查,有22%的自然保护区由于开展生态旅游而使保护对象受到损害,11%出现旅游资源退化,一些地区还大兴土木,大造人文景观,破坏了自然美和生态环境。仅有16%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有的保护区连一台必需的测量仪器也没有,根据科学监测对游客数量进行控制的保护区仅占20%。目前开发的很多生态旅游产品,着重强调了生态旅游“认识自然、走进自然”的一面,而忽略了生态旅游“保护自然”的目标。因此,在实践中产生了生态旅游标签被乱贴、当成招牌的做法,甚至是以生态的名义破坏生态。

(四)政府各部门积极协作的义务没有具体规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荒山、滩涂应该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而根据其他法律法规,湿地属于河流流域范围,河道的主管部门有权管辖,到底该归谁管没有权威的说法。湿地上的植被属于林业部门管,湿地里的水体归水利部门管,而湿地植物状况是否有碍河道属于河务部门认定。因为没有权威的制度规范协调这些相关单位,出现了部分单位越权行事,有了利益都想拿,而出了问题,都相互推卸责任。

目前来看,部级保护区由于有规章制约,机构、人员、投入、措施等都比较得力,管理相对较好;省级保护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制规范,虽然也成立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却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如河南黄河湿地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设三门峡、洛阳、焦作、济源4个管理分局,各分局下设有保护站和保护点,管理比较到位;而一些省级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却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对于那些没有被划为保护区的黄河湿地,人们更缺少保护意识。

(五)对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补偿性安置规范欠缺

国家尚未建立居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造成保护区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他们没有感觉到保护区的好处,却遭受到现实的损失,不仅有树不能砍、有山不能动、有水不能用、有药不能采、有鱼不能捕,还被保护区的动物和鸟禽破坏了自己的生产,义务多权利少,且保护义务往往超出了自身的承受能力,从而导致破坏的情绪与行为。长期以来,湿地保护在解决与周边村民矛盾时主要依靠拘束性行政命令和义务性法律法规,忽视当地居民生存发展需要,使当地居民与管理部门、被保护动物矛盾激化。

(六)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具体保护制度不完善

商战中讲究赢在细节,认为细节是魔鬼,湿地的保护性开发也不例外。如对各相关主体的规范、对各相关行为的规范、对各相关事项的规范,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如何监督、如何处罚,等等,都需要明晰具体。

(七)监督与惩治规范不力导致法制执行疲软

如早在2004年9月,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湿地进行抢救性保护。而2007年,对湿地的大规模破坏行为仍然在明目张胆地进行,职能部门在为监管权争吵,公众在为不可恢复的生态心疼,媒体在为生态公益呐喊,却听不到权威的声音出现,看不到权威人士的介入。实践证明,没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最终保障,就无法对人为破坏和行政不作为有效制约。

三、黄河湿地可持续开发的法制保障

保护是可持续开发的基础,法制是保护的基本保障,好的管理模式是法制的落实途径。没有强有力的法制,保护必将是不稳定、不牢固的。2006年初,全国湿地保护工程正式启动实施。由国家林业局、科技部等8个部门共同编制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将全国湿地保护按地域划分为8个湿地保护类型区域,国家将投资90亿元优先启动湿地保护、湿地恢复、可持续利用示范工程、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宣教培训能力建设工程等4项重点建设工程,计划从现有的473个湿地自然保护区中选择222个投资建设。该规划的实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全国湿地保护尤其是河南地区湿地保护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系统完善的管理法制体系和经验。

湿地保护是如此地重要,湿地开发又是现实的需求,这就需要相关决策者具有主动性和紧迫感,不依赖不坐等,勇敢地进行立法建制的探索。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建立拘束性、授权性、给付性规范类别齐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位阶完整,生态保护、生态补偿、开发限制、责任追究等内容饱满的法制体系。

湿地保护与开发法制建设的重点是: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地方性法制体系

鉴于国家层面法制的滞后性与普适性对地方特色湿地保护的不利影响,很有必要重视地方立法先行,以便填补空白并且更加具有针对性。应该注意地方性法规、政策、规章、规定等不同层次规范的协调配合,缜密顺畅。

应该定义地方性“湿地”概念和指标体系;严格开发利用审批程序,注重过程监管,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和监督途径,规范保护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对真正做到开发与保护双赢的保护区进行推介和奖励的制度等。

如陕西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4月2日通过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开发利用天然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被禁止的行为包括:擅自排放湿地蓄水;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向天然湿地内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还对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具体的规定。再如河南黄河湿地保护总体规划(2004年~2010年)分两期实施,主要目标为:在保护区内封滩育林、封滩育草,增加野生植被面积和覆盖率,最大限度地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景观,吸引更多的水禽落户;充实科研力量和科研设备,完善湿地生态监测体系,积极开展水禽及候鸟种类、种群数量的变动、迁徙、濒危状况等方面的研究。在不破坏湿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生态旅游。为减少人的活动对鸟儿生活的影响,规划把黄河湿地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实验区,重点保护区不开展科普旅游,禁止游人进入。但该规划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主要原因就是没有配套的制度跟进。

(二)明确保护性开发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科研、教学还是科普、旅游,都必须贯彻保护优先,制定专门的、详尽的制度规范。

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要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必须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要依法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基础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湿地旅游是典型的生态旅游,要严格禁止乱挂“生态”标签,以生态旅游之名,行破坏生态之实。生态旅游,是以自然生态环境为基础的旅游活动,是一种强调以小规模旅游团队为主,以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为特征,以不给自然和社会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为目的的旅游形式。它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国际上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的特种旅游产品,在近20年来的发展中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旅游发展的主流,并将在21世纪保持持续快速的发展。为了该产业的健康与可持续,必须分层次划定若干等级的保护区,可设置绝对禁入区、行为限制区、自由活动区和缓冲区等。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各种类型湿地公园、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

(三)完善黄河湿地管理协调机制

管理协调机制是避免管理冲突,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必须清晰明确地规定各部门的职能分工与协作义务,定岗定责,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以保护区管理机构为依托,逐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四)建立地区统一评测体系及标准

为鉴定湿地生态状况和开发使用过程达标状况建立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严格审批。

要严格遵循环境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湿地保护规章等专门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并引入旅游环境系统、旅游环境容量、可接受改变极限等前沿理论指导下的相关制度。旅游环境系统不是指一个单纯的自然环境,而是指一个包含了社会、经济、自然环境在内的复杂系统,统称为旅游环境系统。该系统是围绕作为环境主体的旅游者而建立起来的,它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与主体产生互动。旅游环境容量又称之为旅游环境承载力,是指一定时期内,某种状态或某种条件下,不会对旅游目的地的环境、社会、文化、经济以及旅游者感受质量等方面带来无法接受的不利影响的旅游业规模最高限度。进入20世纪8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了环境容量的替代方案——可接受改变极限(LimitsofAc-ceptableChange,LAC)。LAC将注意力从单纯的游客数量控制转向对于目标明确、指标多元、监测完备、多方参与的管理过程的强调。

(五)编制湿地保护与开发规划

要根据湿地恢复与补偿的需要,编制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落实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到具体湿地。进行资源登记造册与繁育规划,调查当地的植被、地貌、土壤、动物等自然条件和旅游资源,借助GIS技术分析,划分功能区,提出各区域适宜开展的旅游项目和环境保护方案。

(六)建立湿地占用补偿制度

黄河湿地面积宽泛,仅靠限制人为的活动来进行保护是不可行的,还应该鼓励动员周边村民及社会人员参与到湿地的保护中。湿地占用后湿地所有权人和湿地效能发生改变,占用方应以恰当的方式补偿所有权人,使其足以维持不低于先前水平的生存状态。开发补偿要有新政策,补偿不应是一次性的和单一方式的,而应是长期的和多样化的,最好是提供就近就业的机会。

(七)严格定位旅游开发的路径与措施

必须定位为自然博物馆以及科研、科普与教学基地基础上的生态旅游,主要是观赏游和科普游。只允许搞小型、轻型建设,以不破坏原貌、不污染环境为宗旨,要求材料环保、透视性强、拆除方便。限制游客数量,制定游览规则,要求专业导游员全程陪同。允许导游陪同下与观赏对象的近距离接触和互动,在确保无害的情况下给予人与湿地生物亲近交流的机会。规定休整期(可以分区域轮休),敏感区域设置禁游时段等。

(八)完善湿地资金与人才投入机制

特别是省级保护区,要强调资金与人才投入的法制规范,否则很难被重视。要实行投入主体多元化和资金来源多元化,鼓励社会投入湿地保护,促进与非政府组织、学术团体及科研单位合作交流。目前,许多非政府组织(NGO)已有自己基金资助项目和科研技术能力,如湿地国际(VVI),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等,可以与其合作开展科研交流活动和专项资金支持。与银行、投资单位等合作,鼓励信誉好、有开发利用经验、使用过程中保护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对湿地进行合理有效开发利用。

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确定依据自然保护区保护范围外来物种引进措施法律制度

1992年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指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型,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自此,各种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思想和活动应运而生,其中,确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对象的范围及其依据已经是当今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并且成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基础和首要任务。

一、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依据

1.生物多样性的决定因素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

生物多样性,取决于生态系统中生物链的稳定性。而生物链的稳定性又是由环境决定的,因此,生物多样性的状况最终由其生存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决定。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的,使物种在自然系统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结构性和功能性得以保证,从而维持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和丰富多彩。

2.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

(1)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理论关系

目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集中在濒危物种上,而事实证明,我们未来的工作必然转向生态系统功能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是为了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濒危物种上,更重要的体现在生态系统和与人类的关系上。人们关心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对人类生存的威胁,首先会注意到最易灭绝的物种上,越是濒危越重要,这一点是非常合理的,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便会认识到物种与森林保护、湿地保护和生物圈等有着更为重要的关系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平衡才是最终目标。

(2)自然保护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有效性分析

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珍贵和濒危动、植物以及各种典型的生态系统,保护珍贵的地质剖面,为进行自然保护教育、科研和宣传活动提供场所,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旅游和生产活动而划定的特殊区域的总称。世界各国划出一定的范围来保护珍贵的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已有很长的历史渊源,一般都把1872年经美国政府批准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公园看作是世界上最早的自然保护区。20世纪以来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很快,目前全世界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不断增加,并成为一个国家文明与进步的象征之一。截止2007年,中国也已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900多处,大家普遍认为,自然保护区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环境和保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濒危,珍稀物种的繁殖、驯化贡献尤为重大.而我认为,看到自然保护区效果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值得探讨:这种保护技术虽然在短期内起到了保护物种生存的目的,但它将动物与其自然栖息地隔离开来,不同程度的干扰了生态进程,物种与环境,物种与物种之间的演化过程就此消失,是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严峻挑战.以大熊猫保护为例,建立专门的保护区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回归了自然生态环境,在人工帮助下繁衍生息,但本质仍是被保护而非自然生存状态,它作为生态系统元素的一部分,功能并没有得到发挥,其野性和生存能力不是加强了,而是大大减弱了,长远看来,反而不利于其未来的发展.此外,自然保护区的经营和管理也已出现问题,主管部门较多,各自为政,影响了整体规划;许多保护区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没有提供足够的经费,而不得不面对现实,通过各种途径增加收入,把开发利用保护区的旅游资源与其他生物资源作为保护区增加收入的主要途径;部分地区由于资源紧张,还出现了居民和保护区争夺资源使用权的现象,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物种目的的发挥,因此,自然保护区的有效性问题至得认真商榷。

3.生物多样性的区域性

(1)生物多样性的区域性理论

不同的物种适应不同的地理和气候条件,生物多样性保护并不意味着地球上每一个角落的生物都一样多,结构都完全相同。不同地区都有适合其条件而生长的物种,该物种在此地数量多起积极作用,在另一地方则可能相反。例如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由于人们对物种特性的不了解,致使某个物种的引进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破坏。由此可见,物种的区域性本身就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2)外来物种引进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有效性分析

为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开展,一段时间内我们便将引进外来物种作为快速增加物种数量的重要手段,这种方法短期内看似有效,却带来了一个长远和影响深刻的大问题,即外来物种入侵:生态系统是经过长期进化形成的,系统中的物种经过上百年、上千年的竞争和适应,才形成了现在相互依赖又互相制约的密切关系。一个外来物种引入后,有可能因不能适应新环境而被排斥在系统之外,必须要有人的帮助才能勉强生存;也有可能因新的环境中没有相抗衡或制约它的生物而成为真正的入侵者,打破平衡,改变或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以“紫色恶魔”的凤眼莲即俗称的“水葫芦”为例,1884年,原产于南美洲委内瑞拉的凤眼莲被送到了美国新奥尔良的博览会上,来自世界各国的人见其花朵艳丽无比,便将其作为观赏植物带回了各自的国家,殊不知繁殖能力极强的凤眼莲便从此成为各国大伤脑筋的头号有害植物。在非洲,凤眼莲遍布尼罗河;在泰国,凤眼莲布满湄南河;而美国南部沿墨西哥湾内陆河流水道,也被密密层层的凤眼莲堵得水泄不通,不仅导致船只无法通行,还导致鱼虾绝迹,河水臭气熏天;而我国的云南滇池,也曾因为水葫芦疯狂蔓延而被专家指称患上了“生态癌症”。由此可见,盲目引进外来物种,不仅不能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开展,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发展为一场生态灾难。

二、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范围

生物多样性保护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要采取措施保护濒危及珍稀物种,减小物种灭绝速度.另一种则认为,保护生物多样性,那就是保护所有生物,任何物种都不应从生态系统中消失.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确定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对象必须有科学的依据,以下两个问题值得大家商榷:

1.是否每一个物种都应受到保护

从各类研究数字可以看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过去60万年间10万种左右的物种才消失,而现在每一个小时就会消失一种生物,物种灭绝的速度是相当惊人,自1600年以来,人类已经导致75%的物种灭绝。由此,许多人提出,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要保护地球上所有存在的物种,使物种的数量保持在最大数目.我认为这一点是需要认真考虑的:从进化论而言,每一个物种在长期进化过程中能保存下来,都有它的合理性.但同时,自然界也遵循自然选择的规律,随时淘汰那些不符合环境,地理状况及气候物种,达到自然状态的最优化.生态系统中所有物种都是彼此联系的,但它们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某一个物种灭绝、或者濒危,并不足以使生态系统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关键还要看灭绝或濒危的是什么样的物种,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并不是简单的保护所有物种,而是要尽可能的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和环境的影响,使不该灭绝的物种降低灭绝的危险。

2.物种的保护应注重量和质的结合

目前,我国已经采取许多措施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所建的自然保护区涵盖了我国70%的陆地生物系统、80%的野生动物和60%的高等植物,使绝大多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得到保护.我们在保护物种上做出的成绩值得肯定,另一方面,还应该充分认识到物种质量的重要性.保护生物多样性不单单是盲目的维持和增加物种的绝对数量,还要考虑物种的未来发展,其年龄结构必须合理,性别结构必须稳定,优势基因必须发扬,从整体上提高物种的质量,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和生态系统本身的需求。

三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应采取的措施

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我国目前的一个重要任务,确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对象及其依据,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首当其冲,我认为,实践中应该对各个物种的情况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就地保护: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把包含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陆地或水体划分出来,进行保护和管理。就地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动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等.目前,全世界的生态专家已经得到一个共识,如果你要去保护野生动物,那么最好的理念就是在野生动物的家乡、原始栖息地去保护它。比如说保护大熊猫,不是将其放在动物园里,而是将它放到保护区内更为合理。当然,待情况转好后,大熊猫的最后归宿不是被人们养起来,而是被放归大自然自由生存.就地保护是现今我国最重要,涉及面最广的一项保护措施。

2.迁地保护: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把因生存条件不复存在,物种数量极少或难以找到配偶等原因,而生存和繁衍受到严重威胁的物种迁出原地,移入到动物园、植物园、水族馆和濒危动物繁育中心,进行特殊的保护和管理。迁地保护为行将灭绝的生物提供了生存的最后机会,然而,将物种放进动物园,植物园是不是就达到最终目的了,答案是否定的,迁地保护目的是使即将灭绝的物种找到一个暂时生存的空间,待其元气得到恢复,具备自然生存能力的时候,重新回到生态系统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迁地保护是就地保护的一个重要补充。

3.建立基因库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人们已经开始了一项新的计划,建立基因库,来实现保存物种的愿望。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把各种珍稀动物的胚胎、基因冰冻起阿种措施听起来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实践中必须予以严格控制。因为它一定能够程度上挑战了大自然的生存规律,一旦滥用会对人类和生态系统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4.为了保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我们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第一,补充自然保护区制度,明确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体制。第二,建立严格的控制外来物种入侵制度。从维护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的角度出发,加强对外来物种引入的评估和审批,实现统一监督管理.如加强生物引种,交通运输,国际货物贸易等分方面的监督,建立生物引进风险评价等。第三,建立基金制度。要有效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就要有强大的经济基础.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基金制度,保证国家专门拨款,争取个人,社会和国际组织的捐款和援助,为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持。

参考文献

[1]孙儒泳:《生物多样性的启迪》[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

[2]胡嘉滨: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法律体系的重构[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6(2)

[3]陈晗霖: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安徽农业科学,2006(3)

[4]孙中艳: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J].中国发展,2006(4)

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范文篇11

关键词:景观生态学;水土保持;驳岸

Abstract:aftermorethanacenturyofdevelopment,bringforththenewthroughtheoldgraduallyonthebasisofabsorbingtheecology,systematicsandtheimportantthoughtofhumanscience,,to80yearsofthiscentury,andgraduallyformedalandscapeecology.Ecologicallandscapedesigninenteringthefieldatthesametime,butalsofromthetwoaspectsoflandscapeandfunctiontoconsiderthecitysoilandwaterconservation,andinjectecologicalprinciple.Onthebaseoflandscapeecologyknowledge,revetmentdesignforapplicationinpracticeoflandscapeecologyincityinthewaterandsoilconservation.

Keywords:landscapeecology;soilandwaterconservation;revetment

中图分类号:S1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对景观生态学的认识

(一)概念

景观生态学(LandscapeEcology)是研究在一个相当大的区域内,由许多不同生态系统所组成的整体(即景观)的空间结构、相互作用、协调功能及动态变化的一门生态学新分支。景观在自然等级系统中一般认为是属于比生态系统高一级的层次。景观生态学以整个景观为研究对象,强调空间异质性的维持与发展,生态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大区域生物种群的保护与管理,环境资源的经营管理,以及人类对景观及其组分的影响。在景观这个层次上,低层次上的生态学研究可以得到必要的综合。作为一门学科,景观生态学是在60年代在欧洲形成的。早期欧洲传统的景观生态学主要是区域地理学和植物科学的综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决策一直是景观生态学的重要研究内容。景观生态学直到80年代初才在北美受到重视,但迅速发展成为一门很有生气的学科。景观生态学给生态学带来新的思想和新的研究方法。它已成为当今北美生态学的前沿学科之一。如今,景观生态学的研究焦点是在较大的空间和时间尺度上生态系统的空间格局和生态过程。Risser等(1984)认为景观生态学研究具体包括:景观空间异质性的发展和动态;异质性景观的相互作用和变化;空间异质性对生物和非生物过程的影响;空间异质性的管理。景观生态学的理论发展突出体现其对异质景观格局和过程的关系,以及它们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尺度上相互作用的研究。理论研究还包括探讨生态过程是否存在控制景观动态及干扰的临界值;不同景观指数与不同时空尺度对生态过程的影间扩散响;景观格局和生态过程的可预测性;以及等级结构和跨尺度外推。尽管这些都仅是理论雏形,但它们确实给生态学提供了一个新的范式(Paradigm)。按照Kuhn(1970)的科学哲学思想,科学的发展总是不断地以新的范式替代旧的范式。新范式提出新的理论、新的概念、新的构架、新的思维、新的方法。景观理论是生态系统理论的新发展。它的新颖之处主要在于景观理论强调系统的等级结构、空间异质性、时间和空间尺度效应、干扰作用、人类对景观的影响以及景观管理。景观生态学的生命力也在于它直接涉足于城市景观、农业景观等人类景观课题。Naveh和Lieberman(1984)指出:景观生态学是生物生态学和人类生态学的桥梁。此外,跨尺度上推(ScalingUp)景观生态学是环球生态学(GlobalEcology)的重要一环。

(二)对象和任务

景观生态学主要来源于地理学的景观理论和生物学的生态理论。它把地理学家研究自然现象的空间相互作用的横向研究和生态学家研究一个生态区的机能相互作用的纵向研究结合为一体,通过物质流、能量流、信息流及价值流在地球表层的传输和交换,通过生物与非生物以及人类之间的相互作用与转化,运用生态系统原理和系统方法研究景观结构和功能、景观动态变化以及相互作用的机理、研究景观的美化格局、优化结构、合理利用和保护。景观生态学的研究对象是作为复合生态系统的景观,景观是自然和人文系统的载体。景观生态学家对“景观”的理解不尽相同,这些观点既有所联系,又不完全一致,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是从景观的直观景象来认识。这是景观的最原始和最普通概念,它主要应用于景观建筑学,这里寓有美学因素。尽管现代景观建筑学对景观的理解不限于此,但它依然是景观建筑学的主要目标。第二是从个体的属性结构上理解景观。在地质学、地貌学、土壤学和植被科学中,景观原理用以说明个体各属性在地表的结构格局,这个属性是这些学科的研究对象,如岩石、地表形态(地形)、土壤个体、植物群落等。地质景观、地貌景观、土壤景观和植被景观常被用来描述格局。第三种观点是景观为一复合生态系统,这是最为综合的概念,包括了上述两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景观是地球表层自然的、生物的和智能的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复合生态系统。景观这一生态系统有别于一般生态系统,它们有着不同的边界。一般生态系统是生物和环境以及生物各种群之间长期相互作用形成的继往开来整体,着重研究生产者、消费者和环境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而景观生态系统是地表各自然要素之间以及与人类之间作用、制约所构成的统一整体。它主要研究自然要素、社会经济要素相互作用、联系以及植物、大气、水体、岩石、动物和人类之间的物质迁移和能量转换,以及景观的优化利用和保护。由于它们的边界不同,研究的范围、内容也不同,一个以生物体为中心,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一个则研究地表各自然要素之间以及人类利用之间的综合作用。景观这一生态系统坚持了自然环境的整体观念,并强调人地关系在其中的地位,将人类作为景观的一个要素,使各个要素得以综合分析,从而研究其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和相互联系,克服了分析上的片面性和孤立性。同时,景观生态学用生态学的观点、方法来研究景观这一客体,使之在综合分析基础上研究景观的动态变化、相互作用间的物质循环和能量交换以及系统的演替过程。景观生态学不仅要研究景观生态系统自身发生、发展和演化的规律特征,而且要探求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景观的途径与措施。目前,应遵循系统整体优化、循环再生和区域分异的原则,为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不断提高生产力水平、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提供理论方法和科学依据;探求解决发展与保护、经济与生态之间的矛盾,促进生态经济持续发展的途径和措施。景观生态学的基本任务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景观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研究。包括对自然景观生态系统和人工景观生态系统的研究。通过研究景观生态系统中的物理过程、化学过程、生物过程以及社会经济过程来探讨各类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稳定性及演替。研究景观生态系统中物质流、能量流、信息流和价值流,模拟生态系统的动态变化,建立各类景观生态系统的优化结构模式。景观生态系统结构研究主要包括景观空间尺度的有序等级。景观功能研究主要包括景观生态系统内部以及与外界所进行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及这种交换影响下景观内部发生的种种变化和表现出来的性能。特别要注意人类作为景观的一个要素在景观生态系统中的行为和作用。对人工景观生态系统的研究,如城市生态系统工矿生态系统,要考虑系统中的非生物过程。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是景观生态学的基础研究,通过研究来丰富景观生态学的理论,指导应用和实践。二是景观生态监测和预警研究。这方面的研究是对人类活动影响和干预下自然环境变化的监测,以及对景观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可能改变和环境变化的预报。景观生态监测的任务是不断监测自然和人工生态系统及生物圈其他组成部分的状况,确定改变的方向和速度,并查明种种人类活动在这种改变中所起的作用。景观生态监测工作,应在有代表性的景观生态系统类型中建立监测站,积累资料,完善生态数据库,动态地监测物种及生态系统状态的变化趋势,及时发出,为决策部门制定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景观生态预警是对资源利用的生态后果、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预测和警报。一是在监测基础上,从时间和空间尺度对景观变化作出预报。这种研究要通过承载力、稳定性、缓冲力、生产力和调控力,分析区域生态环境容量和持续发展能力,对区域生态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适应性进行评价,对超负荷的区域和重大的生态环境问题作出报警,采取必要的措施。二是对种种大型工程所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的预测,如南水北调和长江三峡水利工程的生态环境预测。三是景观生态设计与规划研究。景观生态规划是通过分析景观特性以及对其判释、综合和评价,提出景观最优利用方案。其目的是使景观内部社会活动以及景观生态特征在时间和空间上协调化,达到对景观优化利用,既保护环境,又发展生产,合理处理生产与生态、资源开发与保护、经济发展与环境质量,开发速度、规模、容量、承载力等的辩证关系。根据区域生态良性循环和环境质量要求设计出与区域协调和相容的生产和生态结构,提出生态系统管理途径与措施。主要包括:景观生态分类、景观生态评价、景观生态设计、景观生态规划和实施。四是景观生态保护与管理研究。运用生态学原理和方法探讨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景观生态系统的途径。应用有关演替理论,通过科学实验与建立生态系统数学模型,研究景观生态系统的最佳组合、技术管理措施和约束条件,采用多级利用生态工程等有效途径,提高光合作用的强度,最大限度地利用初级异养生产,提高不同营养级生物产品利用的经济效益。建立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保护区,经营管理和保护资源与环境。保护主要生态过程与生命支持系统;保护遗传基因的多样性;保护现有生产物种;保护文化景观,使之为人类永续利用,不断加强种种生态系统的功能。

二、景观生态学应用——驳岸设计

(一)现场调查及条件分析

包括由设计工程师进行的短期现场检查和由专家进行的详尽的数据资料收集取样和测量。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工程特性

1)强度

要求所选用的材料必须能够承受最大设计荷载和施工期间施加的任何荷载。此外,对强度的考虑还必须包括整个系统的结构整体性,以及各组成部分的强度。

2)耐久性

工程技术人员不但要考虑全面的防护方法或防护系统,而且还必须考虑其各个构件的性能。根据整个系统的特性确定其使用年限,在使用期间各个构件可更换或修补。

3)透水性

是否采用可透水或不透水材料驳岸,取决于是否有可能在驳岸趾部修筑很好的截水墙,同时要注意土壤特性,为降低驳岸后面的地下水压力需要设置排水设施,此外,还应考虑因河道中行船或波浪运动所引起的水流紊动程度。对透水性能差的土壤,通常采用不透水材料驳岸,并修筑满足要求的截水墙。地下水的排放可通过在驳岸后面或驳岸下面修建排水区并在正常壅水位正上方设置排水孔的方式来解决。

4)刚柔性

刚性材料驳岸通常考虑采用更耐久的结构形式,其维护费用较低。如果预计基本会发生沉陷,那么设计的防护结构形式应能跨过无支承力的活动区,或者必须设置有合适间距的施工缝,一旦刚性结构发生破坏,刚性材料常比柔性结构更难修复。柔性驳岸允许基土或垫层产生有限的位移,并且,就铺砌驳岸来说,允许在基土上维持一定的约束压力。采用柔性结构驳岸比刚性结构更容易发现沉陷问题和垫层破坏,并且更容易维护,刚性结构更可能在没有预警情况下发生事故。

5)驳岸重量

驳岸重量在详图设计阶段只是一般的考虑因素,但在极软弱的基土情况下,它很可能影响到初设方案的选择,采用自重很大的材料可能导致大的沉陷或边岸破坏。

6)水力糙率

采用光滑的驳岸可提高河道过水能力和增大流速,导致紧靠驳岸段下游的冲刷。

2环境可行性

驳岸工程与环境潜在的相互作用应加以考虑,对于较大的边岸防护工程,开工之前,必须进行正式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工程设计的一部分。

1)自然环境

设计开始前,向负责自然环境保护的机构作咨询,如果已经对河流两岸进行了勘察,那么,就应当准备出一个初步报告,指明应当更新或保护哪些自然特征以便能够保护现存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2)人类环境

不要过分强调人的视觉感官的重要性,且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设计应适应实际情况,应当考虑到人类活动的影响。

a钓鱼。必须设立钓鱼平台,任何形式的斜坡式驳岸都有可能使钓鱼者非常难于接近水体,若有必要,还要有台阶。

b航运。垂直的墙体驳岸,有利于系泊。

c游泳。应出于安全的考虑,预先设置容易进出的通道,这样,游泳者不仅能够下水游泳,更重要的是能毫不费力的上岸。

d散步。满足人在心理上的亲水性。

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工程需要采取的措施根本无法与所处的位置景观及其视觉环境想协调,在这种情况下,应加以综合考虑。

(二)通过现场查勘和背景分析确定了设计的关键问题后,在考虑到将来需要防护的边岸不同层位情况的基础上,可以简单地列出能提供合适措施的各种方法,一旦确定了基本目标和岸坡外形之后,其他一些与外形不相适应的防护方案即可排除。应根据不同的河道过水层位采用不同的防护方式。在确定采用铺砌护岸和天然材料护岸方案时,应对根据不同过水层位中冲蚀破坏的严重程度而改变防护方案的形式,由此而带来的经济收益问题给予充分的考虑。方案的选择是一个反复的过程,要求同时考虑到岸坡形状和水深,在确定选择最优护岸方案时,还必须考虑与此有关的不同工程、环境、结构和经济等多中因素。建议对一个护岸工程选择多达三个的比较防护方案,对选定方案的初步设计,画出草图并估算造价。

三、结语

合理规划和设计以及管理景观,对生态系统、区域乃至全球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景观生态设计是运用景观生态学的原理、生态经济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与方法,从景观生态功能的完整性、自然资源的内在特征,以及实际的社会经济条件出发,通过对原有景观要素的优化组合或引入新的成分,调整或构建合理的景观格局,使景观整体功能最优,达到人的经济活动与自然过程的协同进化。因此,景观生态学原理在城市水土保持中的应用是实现景观持续发展的有效工具。

参考书目:

肖笃宁主编的《景观生态学理论、方法及应用》(中国林业出版社,1991)

董雅文著《城市景观生态》(商务印书馆,1993),

徐化成编《景观生态学》教材(中国林业出版社,1996),

俞孔坚著《景观:文化、生态与感知》(科学出版社,1999),

肖笃宁主编《景观生态学进展》(湖南科技出版社,1999)。

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范文篇12

关键词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存在问题;对策

21世纪是注重生态文明的新世纪,未来人类生存的竞争不仅是经济竞争,也是生态和环境的竞争。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而城市湿地则是城市的守护神。湿地生态系统(wetlandecosystem)成为城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湿地生物群与其相互作用的地理环境所构成的自然系统,是介于水、陆生态系统之间的一类生态单元[1-2]。其生物群落由水生和陆生种类组成,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物种迁移与演变活跃,具有较高的生态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物生产力。湿地生态系统是一种通过湿地植物对水体进行净化的生态系统。人工湿地系统则是人类为了处理人为的水污染问题,通过人工构建而成的仿湿地生态系统。根据《湿地公约》的湿地分类方法和湿地的定义,将湿地分为3类42种,其中天然湿地32种,人工湿地10种。按照湿地植被状况和利用现状,被划分为人工湿地、近裸露湿地、在建或拟建公园的湿地和近自然湿地4个类型。研究表明,湿地系统储存着陆地上35%的碳,是固碳能手,是全球最大的碳库。因此,保护湿地是维持现有碳储存库,防止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最可行的办法。全面认识和了解我国湿地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求行之有效的对策,成为湿地保护的迫切问题。

1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特征

1.1生物资源丰富多样

湿地是处于陆地与水体的过渡地带,兼具丰富的陆生和水生动植物资源,形成了其他任何单一生态系统都无法比拟的天然基因库和独特的生境,特殊的水文、土壤和气候提供了复杂且完备的动植物群落,独特的生物多样性对于保护物种和维持生物种群具有重大的生态价值。

1.2生态系统脆弱易变

湿地水文、土壤、气候相互作用,形成了湿地生态系统的主要环境因素。每个因素的改变,都或多或少地导致生态系统的变化,特别是水文变化。当水文生态系统受到自然或人为活动干扰时,生态系统稳定性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或改变,进而影响生物群落结构,改变了湿地系统的原生态特性。易变性是湿地生态系统脆弱性表现的特殊形态之一,当水量减少以至干涸时,湿地生态系统演替为陆地生态系统[3];反之,该系统又演化为湿地生态系统。因此,水文条件决定了“湿地生态系统—陆地生态系统”的互变状态,但这种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不存在可逆性。掌握生态系统的这一特性,对保护生态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1.3具备多种综合效益

湿地既具有调蓄水源、调节气候、净化水质、保存物种、提供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基本生态效益,也具有为工业、农业、基因工程、能源、医疗业等提供大量生产原料的经济效益,同时还能为物种研究、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带来社会效益。此外,同其他任何生态系统相比,湿地生态系统的初级生产力较高。研究显示,湿地生态系统平均每年生产蛋白质9g/m2,是陆地生态系统生产功能的3.5倍。

2我国湿地生态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城市建设,蚕食湿地空间

在城市建设中,对湿地的征建成本相对较低。通过开垦、围垦等形式随意侵占湿地,特别是近几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把湿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错误倾向,蚕食湿地开发房地产或者用作商业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人错误地认为,湿地容易滋生细菌和各种病害,于是将许多湿地填平,然后以改善和整治湿地的名义通过种植或建设改变了湿地生态系统的独特功能。目前,在经历了喷泉热、广场热、草坪热等之后,湿地热正逐渐在一些城市兴起,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人类不应盲目地建设湿地公园或者去改造湿地,而应投入更多精力去合理保护正在受到威胁和破坏的湿地。

2.2发展经济改变了湿地用途

随着养殖业、水产业、畜牧业、旅游业的发展,一些地区的湿地被开发用于发展新兴的经济项目。有些地方未能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不惜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湿地生态功能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

2.3环境污染使湿地质量下降

近几年,农业生产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给江河湖水以及湿地水体带来严重污染。在一些工业或矿产业较发达的地区,由于空气污染、污水排放、粉尘污染等对湿地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使湿地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生物多样性降低,出现生态环境恶化现象,如重金属污染加重、土壤局部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旱灾次数增多等。

有学者指出,与国际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措施相比,中国在湿地保护上还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湿地保护领域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二是政府的投入还十分有限且经常不到位;三是针对湿地的基础性研究、科学管理还比较薄弱。为打破技术壁垒,湿地保护尚需建立有效的体制机制。

3保护湿地系统的基本对策

3.1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执行国家湿地保护政策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通过切实行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笔者认为,地方政府至少要做到如下几点:一要统一思想,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二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各种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4];三要进一步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力度,促进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四要加强领导,建立湿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基于特殊的国情,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出政绩,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使湿地保护出现“说起来重视,干起来忽视,出了事漠视”的尴尬局面。从实事求是的角度看,评价一个地方政府领导的政绩,要看其为地方或城市给予的建设和保护双重方面的内容。

3.2加大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

我国湿地的保护目前所投入的资金与实际需要差距很大,湿地保护管理专项经费严重不足,导致保护区示范工程数量和规模压缩或减少。多数省级自然保护区没有纳入中央或地方财政预算,事业经费也没有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湿地保护资金的投入,所需基建费和事业费应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要依据湿地保护规划,建立完善的湿地保护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对湿地保护和湿地保护区建设的投资,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争取较多的国际贷款或捐赠。同时,按照国家对资源利用中“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由省林业厅、环保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补偿办法。

此外,可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如在政府预算中专列自然生态保护项目,一方面直接用于建立和维护自然生态保护区的设施;另一方面用于对在校学生及社区民众进行自然生态保护教育,提升全民保护湿地的思想认识水平。

3.3构建人工湿地系统,扩大湿地面积

在一些公园和大型楼盘的建造中,人工湿地系统的建造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量力而行地构建人工湿地系统,扩大城市湿地面积是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

如在建造公园时,构建人工湿地系统可以实现公园内水文系统的自净功能。这就意味着湿地水体由此将“死”而“复活”,而湿地内所有的植物也均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国内已出现将人工湿地系统这一先进的生态修复原理运用于城市公园建设的案例。在公园内构建人工生态湿地,由湿地及相关植物、地貌构成的生态系统的营建,从传统“绿化园林水池”升级为“生态湿地湖”,实现了湿地景观的自然化。

目前,国内已经有专业公司推广运用生物技术来解决湿地系统生态循环问题。人工湿地系统及水处理系统是一种生态工程运行方式,其基本原理是模拟自然界中的湿地生态系统,以洼地中的微生物、水生植物构成一个独特的动植物生态系统,分解或吸收水流中的污染物质和营养物质,使水质得到净化[5]。人工湿地的填料采用珊瑚石和火山岩以及一些特殊材料,上部种植芦苇、菖蒲等水生植物,由此形成湿地水处理系统。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水力环流处藻装置和光触媒杀菌灭藻装置以确保水质。其具体的工作流程是:湿地中的水从湖底的回水口抽至人工湿地,经过光触媒杀菌灭藻装置的灭藻处理后送至湿地底部,均匀分布后再流经填料层和上部种植层,水中的污染物质和营养物质被湿地中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吞噬、吸收和分解,处理后的水再从湿地上部溢流回湖中,由此形成湿地的生态循环及水净化处理,保障了湿地生态的可持续性利用[6]。

4参考文献

[1]鞠美庭,王艳霞,孟伟庆,等.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评估[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

[2]崔保山,杨志峰.湿地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3]彭少麟,任海,张倩婿.退化生态系统恢复的一些理论问题[j].应用生态学报,2003,14(11):2026-2030.

[4]李秀芹,徐庆,张国斌.湿地系统服务功能及其恢复与保护对策[j].中国林副特产,2008(5):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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