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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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范文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农村公路渡口以及客运站场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同步建设。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和其他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并依法进行招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并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筹资筹劳的村道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村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设计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技术专家和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与质量管理。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验收合格后1年,建设单位预留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缺陷或者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县道、乡道的竣工验收,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施工许可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村道的竣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进行。

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建成的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养护困难的农村公路,可以委托国道、省道养护单位养护,也可以采取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等方式进行养护。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

第二十三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四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五条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四章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安排配套补助资金,并与省安排的定额补助资金同步到位。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县(市)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照每年每公里一定数额的标准,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未完工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当年节余的养护和管理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未按时到位的;

(二)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

(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涂改村道标志、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范文1篇2

各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会议。主要议题是:全面贯彻县三级干部会议精神,总结回顾20__年度工作,部署安排20__年主要工作任务,动员全县各乡镇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团结奋进,干事创业,圆满完成今年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任务,推动我县农村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20__年工作回顾

20__年我县共列养农村公路1573.02公里,其中县道151.141公里,乡道267.329公里,村道1154.55公里。过去的一年里,我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在各乡镇和县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所的精心组织、通力协作下,认真贯彻落实《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和《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严格遵循“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实行招标承包与全民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开展公路养护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1、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是我县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全县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公益性基础设施。20__年3月1日《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颁布实施以后,结合《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两个条例的实施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并按照“两个条例”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工作。首先,在全县16个乡镇设立乡(镇)农村公路管养站,落实办公场所,固定2-3人在乡镇政府的领导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次,在全县318个村民委员会也成立了相应的养护管理小组,落实村级道路养护工作;第三,利用上级有限的补助资金,对全县部分农村公路进行了路面挖补、边沟开挖、路肩整治、完善标志牌、护岸和桥梁修复及公路标线涂白,保障了公路安全畅通;第四,县道、乡道、村道均按照“条例”规定标准县道每公路不少于1人,乡道每1.5公里不少于1人,村道每2公里不少于1人配置了养护工,共计913人,并按要求与所有养护工签定了承包合同和目标责任书,实现了有路必管,有路必养,保证道路畅通,理顺了县、乡、村道路管理养护体制,为管好、养好农村公路提供了组织保障,真正实现有路必管,有路必养,保证道路畅通。

2、公路普修

为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春节过后,我们成功组织公路沿线群众对全县1573.02公里农村公路进行了一次春节公路大普修,冬季普修工作预计11月10日完成,以保证旅游线路的安全通行,同时,保证了全县农村公路畅通,提高了通行能力。

3、道路集中整治

按照“双千公里形象道路”和“省文明样板路”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我们共创建农村公路11条200公里,已于9月底全部完成。同时,我们结合创建活动,按照市处创建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道路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完成路面挖补8750平方米,水毁修复2687立方米,新建漫水桥1座,改造小桥1座10延米,新增设各种道路交通标示、警示牌450套,路沿带修复16000米,架设管涵7道62.5米,通过集中整治,使全县农村公路的路容路貌焕然一新,基本达到路面良好、路肩硬化、边沟畅通、标志标线齐全、绿化加美化、管养经常化的创建标准和要求。为我县旅游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赢造了良好的交通环境。

4、危桥整治

全县农村公路14座危桥,为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我们对全县范围内农村公路危桥进行了综合整治,其中闫庄桥改建已完成;东关桥、庄科桥改建工程正在准备进行招投标,老桥正在拆除;其它11座危桥已全部按要求设置了警示标志和限宽墩。

5、路基承包养护

为搞好路基养护工作,提高公路养护质量,我们与列养县道的157名养护工重新续签了承包合同,并根据工作情况,清退了一批工作不负责的养护工,组织三期业务培训班,培训人员150余人,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公路养护业务技能,保证了列养道路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6、日常养护

首先,我们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养护工作有章可循,确保日常养护有序开展;其次完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按月检查好路率,并严格按路段的优、良、次、差,及时发放养护承包人员工资;其三,积极开展路基规范化养护工作,并充分发挥路通公路养护中心的人力、物力,使公路养护工作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使县道好路率完成78.4%,乡道好路率74.1%,均超额完成市下达的好路率计划任务。

总之,20__年我们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目标任务,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我们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养护资金不足,尤其是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全部到位,工程资金缺口大。三是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养护人员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我们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20__年工作安排

20__年是我县交通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构建和谐交通的关键一年,农村公路养护任务仍然艰巨。根据县三级干部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年度目标任务,狠抓落实。今年,国家将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拉动内需,我们面临着很多难得的机遇和挑战,各级财政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为发展农村公路事业搭起了很好的平台。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农村公路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珍惜机遇,抓住机遇,以昂扬的斗志,奋发有为的精神,奋力把我县农村公路事业推向新的高度。

20__年的总体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县三级干部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交通这一主题,振奋精神,精诚团结,务实苦干,千方百计搞好农村公路养护,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推动我县农村公路事业快速发展。

20__年主要工作任务:

1、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健全各项管理机制,努力提高养护工专业养护水平,搞好全县农村公路冬春普修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顺利开展。

2、按照条例规定配套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农村公路实现有路必管、有路必养。

3、完成上级下达我县的“双千公里形象道路”和“省级文明样板路”创建任务。

4、完成全年大中修工程建设任务,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5、完成上级下达我县的好路率计划任务。

三、完善体制,加大投入,全力搞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20__年我县列养农村公路由20__年的1573.02公里提高到今年的1682.741公里,其中县道167.544公里,乡道268.115公里,村道1247.082公里。要完成今年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我们必须坚定信心,抓住机遇,突出重点,团结奋进,实干干实,狠抓工作落实。下面,我重点讲三个方面:

一、完善体制,健全机制,确保养护工作顺利展开

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已基本成形,为尽快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今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要进一步完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做到建、养、管并重,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落到实处。首先,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和《洛阳市村级道路养护管理条例》,紧紧依靠乡、村两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其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要加强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的专业技术培训,使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专业技术水平得到提高,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养护道路。第三,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乡、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同时,要想方设法多渠道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加大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正常开展,真正实现有路必管、有路必养,安全畅通。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全力搞好创建工作

“双千公里形象道路”和“省文明样板路”创建活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每年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我们一定要借助创建活动的要求,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协调好县、乡、村三级道路养护工作,对全县农村公路进行统一标准的集中整治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好路率达到75%以上,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三、提高认识,严格标准,全力搞好农村公路冬春普修工作

农村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范文篇3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省新农村建设工作会议和县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扩大农村公共服务,不断改善民生,缩小城乡差距,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步伐。

二、建设目标和主要工作

按照省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到**年末,力争使全县一半以上的行政村实现新农村建设初步目标,到**年末,全县所有行政村实现新农村建设初步目标。2009年突出做好4个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一是形成我县农村产业发展模式。立足全县经济发展大局,强化乡村主导产业建设,重点发展以下产业发展模式:以玉米高产创建合作社为牵动的土地集约规模经营发展模式、高产高效的设施农业发展模式、工厂化畜牧小区规模养殖发展模式、以生态农业综合开发利用为主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全民创业的家庭手工业发展模式、有较高组织化程度的劳务经济发展模式、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等。各乡镇、村要结合实际选择适合本地发展的模式,单业或兼业发展,加快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种养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的专业乡镇、村。试点村要在两年内形成独具特色的产业发展态势。二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加强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实施胜利水库消险、解放水库消险、流域治理和抗旱水源建设工程,新打水源井80眼,维修加固塘坝20座,新建塘坝3座;加强农机化建设,提高农机装备水平,更新大型农机具55台(套),全县大型农机具保有量达到1076台(套);加大棚室化设施建设力度,全县计划新增棚室1000栋;加大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力度,全县土地流转面积达到65万亩,集中连片经营100亩以上的超过40%;积极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800个。三是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深入实施百万亩玉米高产创建工程,全县玉米移栽和地膜覆盖面积达到30万亩,“一增四改”栽培面积达到70万亩,带动全县粮食总产达到22.4亿斤。大力发展畜牧业规模养殖,奶牛、生猪、白鹅、肉牛四大主导品种养殖量分别达到4万头、110万头、120万只和15万头,规划建设畜牧养殖小区50个,新增规模场户73个。大力发展劳务经济,转移农村劳动力8.9万人,实现劳务收入4.65亿元。

(二)加强基础建设,形成村屯建设模式。结合我县实际,确定道路建设、排水沟建设、绿化带建设、栅栏建设、柴草垛清理、垃圾清理、粪肥清理、庭院建设、屯内废弃地利用和环境管理10项基础建设标准,通过统一规范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具有我县特色的新农村村屯建设模式。一是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强化农村道路总体规划,实现乡镇、村、屯道路网络化,消灭断头路,计划建设农村公路总里程350公里。二是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高农村自来水入户水平,结合抗旱水源井建设,计划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15处,解决54个村115个屯43233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三是加快农村新型清洁能源建设。以实施小型沼气、秸秆固化和气化集中供气等项目为重点,新建小型沼气工程6个,辐射农户300户;新建联户沼气池8个,辐射农户80户;新建户用沼气池100个。四是加快泥草房改造建设。改造泥草房4150户,推进住宅新区和泥草房集中改造工程建设。五是加大村容村貌整治力度。结合生态型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道路建设,科学制定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全县建设生态园林精品屯157个。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清除屯内柴草、垃圾、粪肥等影响环境的杂物。在重新界定住户使用面积的前提下,对主街、辅街、巷路、排水沟、绿化带进行统一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农户违章建筑物要坚决予以清除和拆扒。规范农户的庭院、甬道、厕所、牲畜圈舍等。加强村屯内环境卫生管理,制定环境卫生管护长效机制,村要有专业卫生清洁人员,保持村屯干净整洁。

(三)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一是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推进寄宿制学校建设和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分别在中和镇、连丰乡、永丰镇、德胜乡、迎春乡和兴华镇实施农村中小学校改造项目。二是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实施德胜乡、建设乡、XX镇和连丰乡卫生院建设项目4个。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工作,参合率要达到94.3%。建设标准化计生服务室12个。三是推进农村文化事业发展。加大农村文化活动推广力度,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7个、农村健身工程4个。试点村和示范村都要有农民文体活动组织,并开展经常性文体活动。同时,每个乡镇至少树立1个农村文体活动典型村。四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完善农村低保制度,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水平,及时为25021名农村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启动实施第四批扶贫开发村30个村整村推进项目,争取项目资金991.6万元。五是推进农村社会服务业发展。新建改造30个农家连锁店,全县标准化“万村千乡”农家连锁店达到180个。

(四)大力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切实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市场意识和科技素质,增强致富能力,健全完善乡村班子考核奖惩和民主监督机制,乡镇要制定村级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定期向群众公开资产变化情况。健全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村民会议和代表会议、“村规民约”、“一事一议”、民主理财、民主评议干部等民主制度。增强村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意识,每个村要通过“一事一议”议成并实施一个新农村建设筹资筹劳项目。继续开展农民文明教育活动,增强农民环境文明意识,组织开展文明村镇和“十星级”文明户创评活动。

三、推进措施

(一)坚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思路,统筹全县新农村建设。要统筹考虑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缩小城乡经济发展和民生建设等方面差距,作为我县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解决。各部门要增强服务“三农”的责任意识,把工作职能向乡村延伸,工作目标、项目投放、建设标准、推进措施、完成时限等要城乡同步,共同发展。要按照普惠制的原则,强化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建设,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逐步实现城乡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共享发展建设成果。

(二)加快试点村建设,示范带动面上工作整体推进。我县已通过省级验收的第一批试点村要全部转为县级示范村,继续完善提高,按照省级示范村的标准进行统一管理建设。依据行政村的区位优势和产业发展优势,2009年,我县新增省级试点村5个,确定省级示范村4个,要高标准建设,整体推进。按照“渠道不改、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记其功”的原则,进一步整合支农资金和项目,重点向试点村倾斜,加快“路、水、电、房、医、教、能、保”等农村民生建设。确保两年内每个试点村投入建设资金100万元以上,示范村投入建设资金150万元以上。

(三)加强小城镇建设,辐射广大农村加快发展。按照“建设新农村,首先建设新城镇”的理念,把做大做强乡镇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作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其连接城乡、融汇工农的凝聚作用。发挥市房开发的牵动作用,带动小城镇建设,两到三年内完成沿路开发的建设目标,完成7万平方米的小城镇市房开发任务。同时要强化小城镇的综合服务功能,在加大开发的同时,跟进硬化、绿化、亮化、排水等配套工程建设,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小城镇的硬件承载能力,进而扩大小城镇的规模。要把小城镇的综合治理同小城镇的经济发展、区域布局、城镇功能、城镇品位在内的综合性建设规划有机结合,聚集农村人口,延伸产业链条,辐射周边村屯,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保障新农村建设工程顺利实施。一是建立县领导新农村建设联系点制度。在13个省级试点村、示范村(其中:第二批试点村5个,示范村4个,国有农牧渔场1个,**、**年确定的继续参与第二批的试点村3个)和6个县级试点村中都有1名县处级领导联系,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指导。二是建立下派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制度。从县党政机关中选派一批优秀中青年领导干部,到试点村任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宣传方针政策、指导规划建设、反馈村情民意、化解农村矛盾、监督民主制度实施,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三是建立县直部门包扶帮建新农村建设制度。县委、县政府为每个试点村确定4—5个县直部门进行重点包扶帮建,包扶帮建单位要重点围绕我县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基础建设模式,帮助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快发展经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主政治、文化教育、社会道德等方面建设。明确包扶帮建投入标准,牵头单位每年投入物资和资金不少于3万元,成员单位不少于1万元。四是各乡镇要把新农村建设工程摆上重要日程。通过调查研究、工作部署、现场推进、经验交流等多种有效形式,不断把新农村建设工作引向深入。

附件: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2009年工作任务

附件:

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2009年工作任务

一、组织部

(一)进一步修订完善《XX县村级党组织书记激励约束办法》,对村党组织书记全面实施结构化岗位补贴制度、一次性重奖制度、离任补贴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定期体检制度,为工作6年以上的村党组织书记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二)深入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选聘19名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村党总支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助理。

(三)进一步抓好农村党员干部培训工作,对**年换届当选的村党组织书记全部培训一遍。

(四)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年年底前,彻底解决无村级活动场所问题。

二、宣传部

(一)继续加大新农村建设宣传报道力度,把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结合起来,营造有利于农村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开展文明村镇建设活动,“十好”文明乡镇、“十化”文明村分别达到镇、村总数的30%和20%。

(三)开展“十星级”文明户创评活动,规范创评标准。参评面达到35%左右。

三、财政局

(一)认真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做到上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二)及时和省财政厅沟通信息,全面掌握支农资金的投放政策,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及时到位。

(三)对涉农资金要及时拨付,同时按照财政法规要求加强资金监督,发挥资金的最大经济效益。

(四)对农村公益事业投入一事一议资金,要全面掌握,认真核实,及时上报,争取得到国家更多的资金支持。

四、教育局

(一)实施阳光操作,落实“两免一补”政策。

(二)采取治本措施,狠抓学生辍学工作。

(三)实施支教制度,促进城乡均衡发展。

五、交通局

(一)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完成350公里,其中,试点村公路建设完成23.81公里。试点村和示范村通村公路、屯内主街路全部硬化。

(二)稳步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待上级出台相关政策后,参照实施。

六、农机总站

(一)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抓好农机具更新工作,提升我县农机装备水平。

(三)抓好秋整地工作,建立土壤耕作制度。

七、畜牧局

(一)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72%,试点村畜禽品种优化率达到91%以上。

(二)畜牧业组织化程度达到32%以上,畜牧业产值达到8.03亿元,同比增长10%,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到35.7%。

(三)畜禽养殖小区(场)粪便收集与利用率达到85%,其中试点村达到91%。

(四)试点村奶牛生产实现舍饲、全混日粮饲喂、分阶段饲养、机械榨奶。

八、环保局

(一)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乡镇领导班子和主管领导进行定量考核。

(二)创建市级生态乡镇2个,生态文明村2个。

(三)加强农村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做好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工作。

九、农技中心

(一)在全县建立县级高产创建核心科技园区6处、乡(镇)级示范园区9处、村级示范园区60处。

(二)在全县实施农业科技推广项目10项,推广面积30万亩,涉及农户2万户,粮食增产3000万公斤。

(三)集中培训农民12场(次),培训农民5万人,县、乡、村干部1000人次,科技示范户1000户;科技入户指导1000户,举办电视讲座12次,发放科技资料2万份。

十、林业局

(一)在原有护村林建设基础上,更新改造原有残次护村林面积2000亩,林带宽度达到17米以上。

(二)更新扩建街道林336亩,新建绿篱5500延长米。

(三)在村屯内利用废弃地零星植树50万株,折合面积为4200亩。

(四)共建庭院果园190个,栽植果树3280株,折合面积为90亩。

(五)试点村和示范村全部建成高标准生态园林村。

一、发改局

(一)对上争取资金,建设民政乡至公平村通村公路1.2公里和劳动乡至新丰村通村公路1.6公里。

(二)对上争取资金170万元,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10处,其中试点村永安村2眼。

(三)对上争取资金400万元,安排优质粮产业工程标准粮田2万亩。

(四)对上争取资金640.9万元,安排建设通村公路37.7公里,其中试点村拟对上争取资金100万元,安排新能源项目(祯祥镇永胜村秸秆固化示范项目)1个。

二、水务局

(一)新建115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4.3万人安全饮水问题。

(二)新增旱田节水灌溉面积3万亩,新增水田节水灌溉面积0.2万亩。

(三)试点村和示范村实现自来水入户整村推进。

三、广电局

(一)全县农村微波数字电视入户超过3万户,入户率达到45%,其中试点村入户率达到60%。

(二)加大投入和维护力度,保证中央一套、省一套广播节目覆盖全县。

(三)加大对新农村建设宣传报道力度,此项工作排名要进入全省前30名行列。

四、文体局

(一)新建乡镇综合文化站7个。

(二)全县165个行政村均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

(三)建设农村健身工程4个。

(四)开展农民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10次。

(五)试点村和示范村要建设一处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休闲广场。

五、扶贫办

(一)继续帮扶新农村建设,确保投入各类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被帮扶村人均收入达到2200元以上。

(二)被帮扶村主要道路全部硬化,4个屯300户用上自来水,全村数字电视入户率达到80%以上。

六、工商联

发挥乡镇商会和行业商会作用,参与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工作,多渠道吸纳农民工就业,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民营企业吸纳试点村劳动力50-100人。培训农村劳动力200人。

七、工业经济委员会

积极组织指导承担省级试点村帮建任务的出资企业开展帮建工作,检查验收帮建效果,总结推广企业帮建先进典型,提升企业形象,推进帮建工作整体上水平。

八、计生局

(一)完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达到省级标准计划生育服务室12个。试点村和示范村有省级标准计生服务室。

(二)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落实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三)积极推进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80%的乡级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达到国家规定的甲级标准。

九、县社

(一)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新建改造标准农家连锁店30个,力争所有试点村和示范村各建1处连锁店。

(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80个,农民经纪人200个。

(三)推进农业社会服务体系发展,实现农资商品连锁经营,以龙头企业带动加盟店达到118个。

十、卫生局

(一)加大乡村名医培训力度,聘请中医专家对试点村的80名村医进行系统培训,培训面达到100%。

(二)加强对口支援工作,实施县乡联合办院,支援单位每年要无偿对受援单位2名以上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每月向受援单位派驻3名卫生技术骨干,坐诊一周。

(三)试点村和示范村要有1处达到省级标准的卫生所。

二十

一、团县委

(一)培训新型青年农民100人,实现农村青年转移就业100人。

(二)开展“保护母亲河——绿色家园建设”行动,在全县13个新农村建设第二批省级试点村和示范村的宜林地、可造林地、村屯四周、农田四周实施绿化。

(三)创建共青团示范街(路)15条,建设青年图书室1个。

二十

二、公安局

(一)倾力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深入开展警民共建活动,积极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二十

三、信用联社

(一)发放农业贷款54740万元,其中种植业贷款54344万元,养殖业贷款396万元。

(二)普及推广“一证通”业务,覆盖全县165个行政村。

(三)积极开展“四帮一送”、“阳光信贷工程”和“让阳光更温暖”活动。

二十

四、农发行

(一)稳定增加信贷投放,发放粮食收购款8000万元,其中:黑龙江龙凤玉米开发有限公司6000万元,XX县赛美葵花制品有限公司2000万元。

(二)继续支持中小企业贷款投放,为黑龙宾老窖酒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元。

二十

五、物价局

继续清理涉农收费;完善产品价格政策。

二十

六、妇联

(一)创建妇女培训学校,争取省妇联支持,武装省级妇女培训学校1所,县级妇女培训学校15所。

(二)办好农家女大讲堂。

(三)做好农村贫困妇女解困工作,帮助1200名贫困妇女结成帮扶对子,加快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解困步伐。

(四)开展零家庭暴力村屯创建,在村屯开通妇女维权热线和家庭暴力热线,每个乡镇创建1个零家庭暴力典型村。

二十

七、商务局

(一)继续加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力度,新建改造标准农家连锁店30个。

(二)进一步强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建设,投资650万元,新建1000平方米商品展示大厅和购置15台配送车,提高配送中心服务功能。

(三)积极实施“家电下乡”工程。“家电下乡”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农民享受补贴26万元以上。

二十

八、农业开发办

(一)实施建设乡奶牛养殖基地项目,总投资90万元。

(二)实施劳动乡自力村农机合作社项目,总投资2800万元。

(三)实施民政乡公平村玉米优质高效生产技术组装示范项目,总投资76万元。

二十

九、科信局

申报玉米大面积高产栽培技术集成示范及产业化开发富民强县项目,申报项目资金15万元。

十、农行

(一)稳定增加信贷投放,保证粮食购销渠道顺畅。

(二)拓宽信贷支农领域,支持农、林、牧、副、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三)稳定发展化肥、种子、农业科技等专项贷款。

(四)积极支持农村道路、电网、信息化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

三十

一、民政局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积极对上争取低保指标。

(二)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四)提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投资750万元建设1处集休闲、娱乐、医疗为一体的大型中心敬老院,可入住院民200人左右。

(五)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衔接,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

三十

二、建设局

(一)计划改造建设农房4150户,总投资约2.8亿元。

(二)继续推进村屯环境整治,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环境整治达标村40个。

(三)做好小城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村屯规划编制工作。

三十

三、质监局

(一)加快建立农村公正计量服务站。

(二)加强农业标准化宣传咨询服务站建设。

(三)完善农业标准化示范网络建设。

(四)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大对农产品和农用物资的监管力度。

全县新农村建设

农村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范文篇4

一、农村公路建设及危桥改造

1、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逐年压缩,原“十一五”规划第二轮建设项目不能按照规划年限实施完成,省、市下达铜山县“十一五”第二轮(2008~2010)规划总里程702公里,2008年省市下达计划里程仅为118公里,2009年建设规模尚未下达,按照此进度推进,至2010年尚不能完成原规划总里程的一半,而省、市要求建设通达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集中居住点道路尚无统一规划,计划上报盲目性较大。镇、村群众对规划不能按期实施意见较大。建议向省争取追加2009、2010年建设计划,尽可能按照规划实施。如计划争取困难,也可建议省修订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以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2、危桥改造补助标准低,省市对农村公路危桥补助标准为中桥1000元/平方米,小桥800元/平方米,而目前铜山县危桥改造成本约为中桥2300元/平方米,小桥2600元/平方米,省补助不足工程造价一半。今年我县将累计完成危桥改造17座,完成总投资1333万元,省补资金仅546万元,缺口787万元。省、市将危桥改造作为农村公路建设下步工作重点,但县政府承担巨大的配套资金压力将严重影响危桥改造进度和工作积极性。建议向省争取提高对苏北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补助标准。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铜山县,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和淮海经济区中心,环抱徐州市区,具有典型的城郊型经济特点。铜山县境内现有高速公路4条:霍连、京福、京沪、宁宿徐,高速公路出入口8个。国道4条,省道4条,更有1400余公里的县、乡级农村公路,在全县形成了高密度的公路网,为满足经济发展和农民出行提供了保障。

三、目前我县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现状

1、管养资金落实不到位

我县共有县道360.738公里,乡道1001公里,村道474.195公里,省公路局于今年八月份对全县乡道网进行了确认,但资金拨付仍未调整到位,实际拨付我县的资金里程为县道305公里,乡道663公里,村道474公里,资金共计785.6874万元,与实际管养里程不符。不能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目标。

铜山县政府对管养工作高度重视,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拿出200万元,从“五小”养路费中安排300万元,用于弥补我县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缺口,但仍不能满足管养资金需求。为此,县政府要求各镇每年筹集配套资金20万元,但实际上镇财政由县财政统一管理,采取报账制,镇级财政根本无力筹集配套资金。建议向省争取尽快按照县、乡道规划里程拨付管养资金。

2、超载、过境车辆多,老路损毁严重,修补难度大

由于我县的地理区位特殊,过境交通量大,货运车辆多,而且超载超吨现象普遍,对道路的损坏非常严重,加上农村公路本身设计菏载偏低,在建设中,我们已提高了结构标准,但仍出现道路早期损坏现象,我县虽然采取了多种措施,限载、治超等,但效果不大。

我县已尽最大努力对列养道路进行坏板修复,但由于资金有限,仍有部分损毁道路得不到及时修复,影响了安全行车和管养工作考核。建议省市拨付管养资金时适当考虑县道大中修工程,以便集中解决老路修补问题。

3、路政人员少,路产路权难以有效维护

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维护工作,我县在公路站路政大队的基础上,成立了4个中队,12名人员,具体负责我县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于人员数量有限,对1001公里的乡道无法顾及,只能依靠各镇政府,对所辖范围内的乡、村道路进行路产路权维护,但由于没有执法权,管理效果不佳。

农村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县道的管理和养护,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财政、公安、林业、农业、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六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县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国土等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乡道、村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助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审核、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条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根据区域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下列区域为农村公路用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一)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米范围内;

(二)无边沟路段公路两侧路肩外缘3米范围内。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并按照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人员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

市交通主管部门、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沥青或水泥路面整洁、无积水,无堆积物,无病害,路缘石顺直、无缺损;

(二)路基宽度标准、线形清晰,路肩顺直、平整、无堆积物,边坡稳定饱满、无取土现象,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完好,边沟顺畅;

(三)桥涵配套和安全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

(四)公路沿线交通安全设施符合规定;

(五)公路沿线两侧合理绿化,且抚育管理及时、生长良好。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三条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编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五条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六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县道交通受阻,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抢修;因自然灾害造成乡道、村道交通中断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组织抢修。一时难以修复的工程应设置警示标志,修建临时便道,并及时上报灾情。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对所管辖农村公路实施绿化。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国家和省、市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及通过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其它可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每年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安排配套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不足部分在其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第三十三条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市政府安排投资;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排投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按年度将农村公路专项养护资金拨付至市交通主管部门,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情况发放和下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时,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成立综合性管护队伍,以农村公路管养为主,同时做好绿化养护、农村生活垃圾、沟河保洁等工作,并协助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路政执法。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需要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开设平交道口,架设电杆、铁塔、变压器,埋设管线、电缆等永久性设施或设立其他非公路标志的,应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三十九条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农村公路、农村公路桥梁、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或桥梁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经镇政府、*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第四十三条未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农村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范文篇6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科学筹划、统一标准”的原则,按照“严格程序、全面突破,狠抓落实、确保网化”的工作思路,着力开展村级道路建设,完善公共设施,优化路网结构,构筑“便捷、畅通、安全”的农村公路交通体系,为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崛起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集中利用一年的时间,全面解决村级断头路问题(凡没有修建通村公路的行政村,可建设1~2条主要街道),实现村与村(包括50户以上的自然村)之间的必要通达;打通乡与乡之间的断头路,确保主要街道与邻近公路的连接通达。同时,加快推进老油路改造工程,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实现“村村互通、路路相连、网络示范”的农村公路网化建设目标。

(二)切实提升农村公路管养水平,完善农村公路路肩、边沟、交通标志、标线、里程碑等附属设施,沿线公路用地范围内宜林路段栽植适合苗木,合理绿化。年底前,全县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农村公路优良率达到75%以上,适林路段绿化率达70%以上。

三、实施步骤

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建设工程计划按照县交通运输局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年建设项目,必须当年开工、当年竣工,务必于月底前完成总计划的80%,月底前全部建设完毕。

(一)宣传发动

示范县活动建设工程是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也是农民群众奔小康的致富工程。各乡镇(街道)要对照各自的任务目标,搞好宣传发动,提高广大群众修路的自觉性,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有关单位积极支持的良好格局。对积极性高、行动快、配套资金落实好的乡镇(街道)、村,优先安排项目建设。

(二)建设准备

(1)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统一组织本辖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择优选用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工程发包中,严禁弄虚作假,严禁项目转包和违法违规分包。

(2)完成工程所需手续(包括规划、环评、土地审批、立项、施工图纸设计、设计批复等),确定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

(3)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项目开工申请,经审批后开始施工。同时,施工单位必须把项目工程涉及的水泥、砂、碎石等原材料送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原材料试验及施工标准试验,具备条件的可自行建立工地试验室进行工地试验。

(三)项目实施

开工报告批准后,各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实施,加强对工程的全方位管理,科学安排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按时优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项目监理由各乡镇(街道)按照上级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县交通运输局质监站做好工程监督检查。

(四)资料整理

涉及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整理工作必须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县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街道)要随时抽查,如发现资料不合格或造假行为,立即停工整顿。

(五)工程验收

(1)工程建设项目路基、基层、面层等每道工序完成后,由业主提出申请,经县交通运输局验收合格后,转入下道工序。

(2)示范县活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批准的设计文件为依据。工程竣(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工程全部完工,施工现场清理完毕,技术资料整理完毕;②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办法编制完成;③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完成。

(3)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合并同时进行。完工较早的乡镇(街道)可提前申请验收。乡镇(街道)组织初验后,符合竣(交)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验收组实地查验。验收合格后,由县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市交通主管部门复验;复验合格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最终验收。

(4)建设路段无路肩、无绿化树木、过街路段无排水设施的一律不予验收补助。

四、标准要求

(一)建设标准

(1)总体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验收等标准规范。村级公路网化工程建设的重点是村级公路,公路技术等级为四级公路标准;对具有干线功能或通客车功能的村级公路,有条件的可适当加宽,路面不应超过6米;农村街道要配备完善的路侧排水及安全防护设施,真正实现“路宅分家”。

(2)路基工程。路基表面平整,边线直顺,边坡稳定,排水和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具有一定的公路抗灾能力;小桥涵等结构能够充公考虑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3)路面工程。路面具有良好的稳定性、耐久性和相应强度,表面满足平整、抗滑和排水规范要求;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

(4)沿线设施。农村公路标志标识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相关配套设施齐全完整;道口桩按规定标准设置,做到位置适当、准确、醒目、美观;沿线公路用地范围内能够合理绿化。

(5)建设要求。乡村道路路基宽不低于4.5米,路面宽不低于3.5米。路面结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三种方法:①12cm水泥石屑基层,18cmC25水泥混凝土面层;②单层18cm水泥石灰土碎石基层,3.0cm厚沥青面层;③双层15cm的石灰土基层,3.0cm沥青面层。

(二)管理养护标准

(1)总体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路工程养护的标准规范。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

(2)路基满足标准宽度;路肩平整坚实、无车辙、无坑槽、无反超高,边缘整齐,与路面相接顺适;边坡稳定,无杂物;边沟及排水设施完善、通畅;安全防护设施无损坏。

(3)路面整洁平整,行车顺畅;沥青路面无坑槽、松散、沉陷、拥包等严重病害;水泥路面无沉陷、严重破碎板、坑洞等严重病害;路面预防性养护及时,病害处理符合标准要求。

(4)桥涵配套设施齐全;承载能力满足相应技术标准;路线与桥涵衔接平顺,无明显“跳车”现象;桥涵栏杆帽石无缺损,支座、伸缩缝维护完好;桥涵无淤塞,排水畅通;锥坡、护坡完好;桥梁两端按规定标准设置了示警桩。

(5)农村公路沿线路域环境和村容村貌改善明显,路产路权得到有效保护。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里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李运恒同志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苗正国、交通运输局局长高宝宽同志任副指挥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成员的全县村级公路网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高宝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村级公路网化工程建设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示范县活动建设工程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完成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建设工程。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本辖区内示范县活动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承担项目建设业主责任,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把握好时间节点,并把每条路线计划长度、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详细汇总报送县村级公路网化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乡镇(街道)配套资金筹集和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工程招投标、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及工程竣工决算等工作,并落实取土场、弃土场、料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规划、设计批复、技术指导、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工作,交通运输局建管股、建养所、质检站负责巡查和指导,并按照各自的业务分工,签订《责任状》和《廉政合同书》,严格执行《监理程序与监理制度》,确保村级公路网化工程健康、有序开展。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村级公路项目申报立项、计划下达等工作,优化办事流程,加快村级公路项目立项、可研、初设的审批、核准或转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省、市、县补助资金,对经批准的公路建设资金,及时办理用款手续和审核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公路用地的相关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材料申报等工作。

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各环节的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加强工程建设审计,确保村级公路建设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县招标办、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农村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范文1篇7

石首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现状

截止2012年底,我市现有农村公路2087.994公里,其中县道284.224公里,乡道632.533公里,村道1171.237公里,15个乡镇办区和278个行政村通了水泥路或沥青路,通达率达100%。目前,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三种方式:

(一)部分县道和乡道纳入国家列养公路管理养护

我市现有国家列养公路294.65公里,其中县乡道11条、188.52公里。主要由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设有1个养护公司、6个公路管理站常年养护。

(二)部分乡道和村道由地方组织专人养护

我们按照“谁使用,谁养护”的原则,积极鼓励乡镇和村级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前,部分乡镇和村结合实际,对乡道和村道配备专人负责养护,确保运输畅通。

(三)大部分乡道和村道实行季节性养护和突击性整修

大部分乡道和绝大多数的村道没有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养护,只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组织沿线群众进行季节性养护或突击性整修。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存在的问题

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整体上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养护管理水平低、效果差,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

重建轻管,对养护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基层政府认为群众的行路难问题解决了,对养护管理不是很重视。一些沿路受益群众也认为只要车子能进出,路上坑坑洼洼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对养护管理不是积极参与。于是,一些村级公路建成后,由于失去养护管理便很快损坏,公路的使用寿命大大缩短。

(二)体制不健全

一是养护管理职责不明。大多数乡镇没有制定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对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责任笼而统之地界定为“谁受益,谁养护”,导致责任不清,工作没落到实处。二是缺乏专业养护管理。全市有1个养护公司、6个公路管理站共90多名养护工,主要负责省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没有精力参与到村级公路养护中来。三是路政管理跟不上。村级公路范围广、战线长,由于力量溥弱,人手不足,公路上一些违章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查处,加速了公路的损毁进程。

(三)资金无保障

从政府方面看,主要是省交通部门和市政府财政对村级公路养护定额补助资金。从群众方面看,主要着力点在于发动群众集资,少有业主和在外乡友为公路养护管理捐资的。从村委方面看,村级经济状况差,大多数村负债运转,根本拿不出资金用于公路养护管理。

(四)公路养护管理难度大

一是道路基础较差。农村公路在设计上,一般由村委或村民定路线、定走向,因地就势,公路线型差,弯多坡陡。在施工上,建设标准低,随意性很大,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公路抗病害能力弱。二是标识标牌不齐。多数农村公路没有设置路标,造成道路服务功能不完善,安全隐患多。三是超限运输严重。农村公路一般按货运10吨的标准设地,但运肥料、砂石、预制件的车常常超载,车轮辗过,农村公路破坏严重。

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对策与建议

(一)转变观念,深化认识,形成“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浓厚氛围

农村公路作为农村的基础性、公益性设施,既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保障,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大力修好路、管好路、养好路,不断提高农村公路通行服务水平,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为此,在强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的同时,我们应采用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坚持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方针,真正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到政治高度来抓紧落实。

(二)理顺关系,明确权责,形成“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基础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保证农村公路运行状态良好。

1.根据《荆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筹集、落实资金,监督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协调和体制改革。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以及通过其他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运输局的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市、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局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2.优化机构配置,组建管养队伍。为加强农村公路管养工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吣,设在市交通局。各乡镇(办、区)相应设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村委会要明确养护专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道路的养护,接受市公路管理局技术指导,做到每条路都有专人负责日常性养护工作。

(三)畅通渠道,严格管理,形成“稳定多元、以钱养事”的筹资环境

基于农村公路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属性和公共产品的特点,确立稳定多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来源,畅通资金筹集渠道十分必要。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养护资金:一是争取省政府专项奖金。《关于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61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开始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投入。二是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按政策要求,市财政将农村公里补贴统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镇级财政每年也要筹集一部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三是组织社会捐赠。充分发挥“四有人士”作用,动员他们为家乡建设和公益事业出力。为把有限的资金使用好,可以借鉴农村公益事业服务“以钱养事”的新办法,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明确公路养护服务项目,合理确定经费标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用管养专项资金购买养护服务。

(四)突出质量,强化效益,形成“监考结合、规范有序”的长效机制

农村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范文篇8

一、我市“村村通油路”的基本情况

(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村村通油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自20__年国家作出全面启动“村村通油路”建设的重大决策后,市委、市政府把这项工作作为富民强村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连续6年把“村村通油路”列入为民所办实事之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科学规划,严格监管,统筹组织施工。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把“村村通油路”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跟踪监督。市、县、乡三级都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村村通油路”建设领导小组,交通部门全力以赴,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全市掀起了“村村通油路”建设热潮,取得了显著成效。20__年至20__年,全市共建通村油路10900公里,全市油路通车里程由20__年初的5092公里发展到了13045公里,行政村通油路比例由20__年初的70.2%上升到目前的98%,直接受益人口达390万人。“村村通油路”不仅明显改善了我市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而且为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进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坚持多措并举,全力保障建设资金需求。在“村村通油路”建设资金保障上,市政府每年列支1000万元用于“村村通油路”建设,各县市区财政也均列支专项建设资金,交通、发改、财政部门千方百计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踊跃捐资。自20__年实施“村村通油路”建设以来,全市累计总投资达到24.5亿元,其中:部、省补助资金8.06亿元,市财政拨付6000万元,市交通部门拨付7655万元,县及以下筹集15.07亿元。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强化责任,牢固树立“质量重于泰山”的意识,严格执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补助标准、统一招投标、统一施工标准、统一监理、统一验收“六统一”制度。在工程建设中严把设计关、招投标关、审批关、监理关、责任关、监督关、检查验收关“七个关口”。监察、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同时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有效保证了“村村通油路”建设质量。

(四)注重建养并重,进一步加强了“村村通油路”养护管理工作。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20__年5月,市政府制定出台了《__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10个县(市、区)出台了“村村通油路”管理养护办法,成立了“村村通油路”养护管理机构,开展了“村村通油路”管理养护工作。任城区、__市、邹城市财政每年都列支专项养护资金用于“村村通油路”养护工作,所属乡镇也积极筹集养护资金。市交通部门确定任城区和邹城市为全市养护工作示范县,通过以点带面,带动全市“村村通油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全面开展。全市所有县道和重要乡村道路得到了重点养护,养护质量逐年提高。

二、当前“村村通油路”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村村通油路”建设任务仍十分繁重。据交通部门普查,明后两年,全市需要新建、改建“村村通油路”3100公里,其中全市未通油路的行政村还有150个(占行政村总数的2%),要在20__年前全部达到“村村通油路”的目标,需新建通村道路500公里;20__年以前修建的、已达到“村村通油路”改造周期和严重损坏的“村村通油路”共有2600公里。另有四类、五类大中型危桥156座,边界村的“断头路”、自然村的连接路和老油路也需要修建。

(二)“村村通油路”建设资金缺口大。随着原材料、人工价格的不断上涨,建设成本逐年提高,据测算,“村村通油路”改造工程四级路建设成本约22万元/公里,三级路约60万元/公里,二级路约90万元/公里,全面完成3100公里“村村通油路”建设任务,需建设资金10.17亿元;桥梁改造每平方米造价达到20__-2800元,约需资金3.15亿元,路桥建设改造共需资金13.32亿元。

(三)“村村通油路”管理养护相对滞后。一是管理养护的责任落实不到位。省、市“村村通油路”管理养护办法都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村村通油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但至今多数县市区没有建立养护组织和落实养护责任。二是养护资金明显不足。据测算,每年全市“村村通油路”小修保养费用约1.038亿元,但从目前看,市财政没有安排专项养护资金,县财政仅有任城、__、邹城等三个区(市)安排了部分养护资金。三是养护力量明显不足。按照有关规定,全市“村村通油路”共需养护人员6000余人,但目前正常上路进行养护作业的人员只有800多人,路多人少,造成大部分道路常年处于无人管的地步,很多小病害由于得不到及时维修,小病害发展成为大病害,进而整条路段彻底损坏。

三、对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村村通油路”建设步伐。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确保“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乡(镇)通油(水泥)路,进而普遍实现行政村通油(水泥)路。国家“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第二条明确指出: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交通运输部年底将新增50亿元投向农村公路。我省制定出台的“二十一条政策措施”强调:今后三年着力抓好重大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建设,提出要改建农村公路3.6万公里,其中新建2.1万公里。全省加快交通建设电视会议提出:今后四年,将投资182亿元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为此,建议我市要抢抓机遇,立足实际,搞好我市农村交通建设规划。要进一步加大“村村通油路”建设资金补助力度。市财政在每年给予“村村通油路”建设补助资金1000万元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对通村油路、老油路和危桥改造的资金扶持,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增加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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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公路条例》、《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养护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干涉正常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对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

(三)负责考核支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经费;

(四)监督检查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等工作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九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未设立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当确定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制定本县(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计划;

(四)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资金计划;

(五)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计划;

(六)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七)监督指导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八)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质量;

(九)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拟定乡道、村道建设、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居)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居)民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未设立区公路管理机构的,应当确定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县道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定县道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县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管理工作;

(三)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评定;

(四)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五)对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业养护与村(居)民维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公路养护质量标准检查评定路况,定期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路况数据。

第十四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技术指导和质量督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根据农村公路管养规模配置管理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落实村民委员会协助养护责任制,实行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对门前公路路容路貌维护责任制,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乡道、村道养护体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自觉爱路、护路,共同维持好农村公路路况路容路貌。

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道、村道养护年度建设计划,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编制县道年度建设、养护计划,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改善工程。

农村公路的改善、大修、中修工程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机制。对于技术性较强和工程量较大的的养护改善、大修、中修工程项目,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公路养护资质的企业组织实施,并执行工程合同管理和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出资或者村民投工投劳从事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保持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因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受到损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尽快组织修复。

第十八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对农村公路上的桥梁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设置限载等标志,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绿化纳入绿化规划,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因地制宜组织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和保护工作。

农村公路树木砍伐更新应依照有关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农村公路两侧的绿化,可以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采取多种方式推行承包制,也可逐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转让绿化权来实施,实行谁种植、谁所有、谁受益。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沙、雨、雪、洪水、地震等)破坏的农村公路、桥涵等设施,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农村公路管理单位难以及时恢复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赔偿。

第二十四条在农村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渣土或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渠道、填埋公路边沟;

(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

(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四)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五)大型、超载、超限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

(六)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范围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造物。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县道、乡道应当事先经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村道应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构筑物因维修、管理不善造成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不得堵塞农村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损坏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道、乡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公路条例》、《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

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或者因占用、挖掘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赔(补)偿费,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

第五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应坚持“省市补助、县乡自筹、多元筹资”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筹集的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根据用途分为日常保养经费、维修经费和专项经费。

(一)日常保养经费主要是农村公路日常路面保洁、除积雪和积冰,路肩、边坡、边沟等的整治,绿化修剪、扶正、刷白、防虫等,桥梁正常养护和刷白,公路与桥梁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交通流量的调查记录上报,养护作业人员的标志服购置,日常保养作业安全设施费,日常巡视检查、违建拆除等费用,该部分费用实行“总价包干,缺陷扣减”;

(二)维修经费主要是对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维修以及其他需发生材料的养护经费,该部分费用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实行“总量控制,计量支付”;

(三)专项经费主要是对农村公路进行改善、大修、中修或因自然因素导致道路出现较大的病害需进行抢修的经费,该部分经费需逐级报批。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该资金应当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国家和省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下达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各级财政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给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按省有关规定统筹使用,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制的年度农村公路资金计划确定,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拨付。

县(区)配套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制的年度农村公路资金计划确定,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拨付。

乡(镇)配套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需要或年度农村公路资金需要计划确定,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拨付。

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主要作为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的配套资金及日常养护资金,具体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的实际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财政资金。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应当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检查考核

第三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制度,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大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检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农村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范文篇10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改革的规定和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加快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程。

工作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符合我区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做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使用。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配套资金,保障市、区安排的养护工程计划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区交通职能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各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区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审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程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进行指导。

各乡人民政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落实管养责任、机构人员和管养资金,开展本乡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接受交通职能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

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区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配套资金,参与审核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并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区境内县道管理养护仍维持现状,由市郊县乡公路管理所负责,区交通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面临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市郊县乡公路管理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和物资,完成各自区域内农村公路抢修任务,保障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三、农村公路养护范围及工作内容

养护范围:县道、乡道、村道。

工作内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日常养护包括:路面保洁,路肩、边坡修整,沿线设施维护,公路绿化修剪,疏通边沟、涵洞,路面病害处置等。

养护工程包括:水泥混凝土(沥青)路面、砂石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危桥改造、安保和示范路工程等。

四、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标准和来源

(一)日常养护资金来源和标准

除境内县道管理仍维持现状外,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按照乡道每年2500元/公里,村道每年500元/公里的标准筹集安排,乡道区、乡按5:5比例分担,村道区、乡、村按3:3:4比例分担。

(二)养护工程资金标准和来源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三)区交通职能部门和各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政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投入,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满足农村公路事业发展需要。

五、养护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日常养护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预算拨付区交通职能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拨付养护工程资金,由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养护工程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区人民政府交通职能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养护市场化

(一)各乡要按照管理职责,落实专门管理人员,作为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执行机构。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市场化运作。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日常养护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七、强化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

区交通职能部门及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健全路政巡查制度。形成由分管领导召集所在乡及区交通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建设局、区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联系会议制度,联合依法重点整治占用、跨越、挖掘农村公路、违法建筑和超限超载车辆运输等违法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使用。

依据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公路两边沟外缘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村道一般不少于3m,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取缔并恢复原状。

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执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各乡人民政府应制定乡规民约和护路公约,加强对乡村公路路产路权的维护,保障乡村公路安全畅通。

农村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范文篇11

一、我省农村公路现状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至*年底,全省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到44011公里,其中县道12460公里,乡道31551公里。此外,还建设了47766公里的简易村道。全省已有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沧州、廊坊、衡水7个市实现了乡乡通油路;全省累计146个县(市、区)实现了乡乡通油路,44个县(市、区)实现了村村通油路;全省累计94.9%的乡(镇)和72.7%的行政村通了油路。但从全省路网发展的总体情况看,农村公路仍是相当薄弱的环节,还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通达深度不够,农村路网尚不完善。目前,全省还有102个乡(镇)不通油路,770个行政村不通公路,13679个行政村不通油路,致使农村路网相互沟通及与国省干线衔接不够,通行能力较差。不通油路的乡镇和行政村又大多分布在承德、张家口和保定山区,这些地区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较差,群众居住分散,修通公路需要付出几倍的努力,任务相当艰巨。

(二)现有农村公路技术标准总体偏低,路况较差。现有农村公路中,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占总里程的75%;中、低级和无路面里程占总里程的40%;此外,还有8950公里公路尚未实现晴雨通车。由于油路超期服役,致使路况较差,直接影响了公路通行能力。按照有关公路设计规范,油路一般要求10年左右进行大修改造,目前我省农村公路中超期服役的路面里程占78%;县道中目前有危桥275座,9900米,占县道桥梁总数的12%。

(三)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比较薄弱,机制不健全。县道大中修资金不足,不能及时进行维修,公路状况改善缓慢。乡村道路没有稳定的养护资金来源,重建轻养、只建不养的现象比较普遍,公路难以发挥正常效用,甚至造成投资浪费和群众重复投资。制约农村公路发展的主要因素:一是县、乡政府的主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规定,县道、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分别在县、乡政府。由于部分县、乡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缺乏统一有效的组织,致使农村公路建设处于一种自发状态,群众行路难、运输难问题始终得不到系统有效的解决。二是资金严重不足。当前除少许国债资金、省交通部门每年挤出约4.5亿元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含小拖养路费)外,其他方面没有明确、固定的资金来源,资金缺口相当严重。三是缺乏有效的保障政策。过去有明确规定的发展农村公路资金政策,主要是乡统筹的9%、“群众投工投劳”和“民工建勤”,农村费改税后,按规定应纳入税收统一解决,但数额相当有限,难以适应我省农村公路发展的需要。

二、发展农村公路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发展农村公路是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和投资拉动政策,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也面临着*—*年国家安排国债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机遇和交通部提出“十五”末河北基本实现村村通油路的目标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强力推进。

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北省公路条例》,按照政府组织、群众参与、部门推动的思路,本着“提高总量,改善状况,乡通村通,强化管护”的原则,重点实施县道改造、通乡油路建设、通村油路建设“三大工程”,整体改善农村交通状况,尽快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年农村公路发展目标

全省农村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91000公里(包括新改建通村油路47775公里),实现乡乡通沥青(水泥)路,基本实现行政村村村通沥青(水泥)路,桥梁安全问题得到基本控制,县道全部达到等级路。其中,*年底全省实现县到乡通油路、具备通车条件的行政村村村通公路,90%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至*年底,实现农村公路基本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实施计划

*至*年重点实施县道改造、通乡油路建设、通村油路建设“三大工程”,全面提升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服务水平。全省共建设农村公路约56000公里,估算总投资133亿元(其中国债资金项目约5000公里,估算投资40亿元)。具体安排如下:

1、县道改造。共计完成6600公里,完成县道桥梁改造20000米。估算投资约63亿元。其中,*—*年拟每年改造1200公里(利用国债资金改造1000公里,省补资金改造200公里);2006—*年拟每年改造1500公里,全部为省补资金项目。

2、通乡油路建设。至*年完成所有通乡油路工程,3年累计完成2310公里(其中国债资金项目约2000公里)。估算投资约9亿元。共涉及102个乡,每年约完成三分之一。

3、通村油路建设。完成通村油路建设47700余公里(其中有3900公里需新建路基)。估算投资约61亿元。其中至*年底,石家庄、唐山、廊坊、衡水、沧州5个市可提前实现村村通油路。

三、发展农村公路的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投资大,战线长,任务艰巨,既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全省农村的小康建设以及党委政府在农民中的形象;既是交通部门的一件大事,又是各涉农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的一件大事,需要党委重视,政府组织,社会发动,交通协调,部门配合。要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北省公路条例》,落实县、乡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省政府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召开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动员大会,进行全面发动和部署,并与各市政府签订目标明确的农村公路建设责任状,制定严格的考核激励机制,列入政府考核目标,做到任务、责任、考核奖惩三落实。对责任状的内容,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据此制定本市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及实施意见,纳入政府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和管理制度,形成筹资、建设、养护和管理良性机制。计划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和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缓解农村公路资金紧张状况。交通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按照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建设程序。

(二)以满足功能、保证质量为原则,合理掌握建设标准。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畅通、实用、保证工程质量为原则,合理确定技术标准,做到既满通需求,又要千方百计控制工程造价,减少群众负担。总体要求是: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在技术标准上,尽量利用旧路改扩建,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占用有限耕地资源。县道和通乡公路一般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标准;通村公路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上标准。在路面结构形式上,一般要求铺筑黑色路面,交通量大的路段可以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来源。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坚持事责一致的原则,资金筹措以县、乡两级政府为主,省、市按标准予以补助。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筹措资金。一是积极争取国债资金、中央专项基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目前,已争取到国债资金15亿元。二是省交通厅五年落实35亿元专项资金(其中国债项目配套资金4.5亿元),引导、鼓励各市的农村公路建设,国债资金项目之外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定额补助标准:县道二级公路贫困县30万元/公里,非贫困县25万元/公里;县道三级公路贫困县20万元/公里,非贫困县15万元/公里;县道中桥以上危桥改造1500元/平方米;通乡油路10万元/公里;通村公路2万元/公里;通村油路贫困县4.5万元/公里,非贫困县3.5万元/公里。三是农村费税改革后,各市、县政府要在财政预算收入和农业税正税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四是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建设农村公路的积极性,组织好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民主办法,“一事一议”筹措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农村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公路渡口。

已升级为省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纳入省道养护管理范畴之前,参照县道进行养护。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省级指导、州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养护机制。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路政管理工作。

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汽车渡口维护及其它配套设施维护等。

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公路绿化、公路灾害防治等。

路政管理工作是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推行有路必养。对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定期给予补助,对未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可采取村规民约、村民一事一议、义务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筹集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督促县市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同州财政局审批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国省补助养护资金、农村公路转移支付养护资金、州本级养护资金),并监督计划的落实。

州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国省补助资金拨付,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筹措,并监督资金使用。

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引导、推广农村公路养护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九条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授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兼)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负责本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与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县为主体、国省补助”的投入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国省补助资金、州级补助资金和县市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按县道不低于3000元/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公里、村道不低于1000元/公里标准安排,其中县道、乡道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市财政预算,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各按不低于500元/公里标准预算安排,并视地方财力水平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支付养护工人报酬、购买养护工具及材料等。

国省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州本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应急抢险以及农村公路养护目标管理考核以奖代补。

第十三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由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县市财政部门按年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安排养护预算资金,将资金拨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对公路日常养护的检查、考核情况和养护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支付,财政、审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分级养护的原则,逐步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实现管养分离。县道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和管理,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县道、乡道日常养护应采取承包制,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村道日常养护实行“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日常养护管理考核按照县道月检、乡道季检、村道半年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合同管理、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或战备需要安排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指定施工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等突发事件后,养护管理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修。公路水毁情况严重,短期内无法恢复通行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公路绕行方案,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九条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基础管理工作。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和路产、路权保护;村道路政管理采取建立路政执法联络员制度和村规民约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监控实行“三个一”责任人制度,即每座桥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桥梁养护技术人员、一名桥梁养护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对运营桥梁中的四类危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五类危桥及时封闭,落实绕行方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各县市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凡纳入省项目库的项目视同立项。危桥改造工程的建设程序应按《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指导意见》执行;凡纳入省项目库的安保工程项目视同立项,建设程序按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建立信息收集和制度、数据库更新制度,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州人民政府对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实施,奖励和考核工作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县市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检查考核。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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