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法规政策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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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法规政策范文篇1

关键词:双轨制、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措施

1991年5月,上海率先建立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制度,历经多次改革完善,成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但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特别是进入“双轨制”住房供给新阶段后,公积金制度设立之初的大背景已经明显变化,需要深化改革、调整定位、完善体制、提高效率,才能发挥更大作用。

一、全国及重庆市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及其作用

公积金制度通过“单位补一点、个人出一点、国家免一点”的方式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长期储金制度和分配制度,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共同构成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了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公积金决策、管理和监督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体制架构,保障了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发展。

(一)积极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广大职工通过集中提取使用和低利率的个人住房贷款,再加上自有资金解决住房问题,较大程度提高了住房消费能力。目前重庆市的公积金个贷余额占到全市个贷余额的15%。特别是2012年,公积金个贷发放力度加大,净增额及净增率名列16家主要商业银行之首,新增余额占到市场份额的35%,较好发挥了公积金政策性金融对市场的补充作用,降低了职工的购房成本。

(二)加快了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

职工通过月月缴存公积金,加快了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进程,促进城镇居民从“租公房”到“买公房”,然后“卖旧房”再“买新房”,“等、靠、要”的福利性住房观念向“自住其力”的商品化住房观念转变。

(三)促进了保障性住房建设

截至2010年,全国公积金增值收益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提供补充资金417亿元,按建安成本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50平方米/套计算,可建设廉租住房41.7万套。为重庆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公积金制度环境的变化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公积金制度发展的环境发生变化

一是住房政策和供需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一方面,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效率提高,群众居住条件明显改善;另一方面,房价普遍上涨,随着城镇化进度加快,年均超2000万农村户籍人口进入城镇,大规模城镇化和由此带来的巨大住房需求,其功能定位、政策措施等没有相应调整带来的问题也十分明显。

二是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对政策创新提出新要求。仅就重庆而言,《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坚持“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完善“市场+保障”的“双轨制”城市住房供给体系。在新的经济和社会形式下,住房需求呈多样化趋势日益明显,积金制度既有空间,也有压力。

(二)新形式下公积金制度面临的问题

1.管理体制缺陷。国家层面的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缺失。现行管理体制,是在城市封闭运行基础上,增加有关部门监管,这种离散化监管体制既存在多头监管,效率低下,又存在行业管理缺位,监管部门越位的现象。公积金管理中心虽然名义上具有公积金的行政管理和运行职能,但作为事业单位,实际上没有行政管理职权和地位,只能承担公积金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无法承担起行政管理职能。

2.法律地位低下。一是立法进程缓慢,法律层次较低。从全国来看,公积金制度主要靠政府的“政策”、“条例”和“通知”之类的文件,无国家法律层次的立法,各地公积金管理也主要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来加以管理为主,权威性不高。二是法规制定存在瑕疵。公积金制度设计中缺乏必要的检查权、劳动者纠纷的解决途径不明确、强制执行困难等,致使其政执法力度不够、难度大。

3.制度覆盖范围不宽,缴存额差距拉大。制度覆盖范围有限宽,缴存额差距拉大。目前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基本建立了公积金制度,但80%的非公企业未按规定缴存公积金。同时,公积金以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缴存,职工工资差距越大,缴存的公积金额度必然越大。

三、政策建议

公积金制度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经验也积累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发展中的必然,以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改革,已不能满足整体配套设计的要求。因此必须全面深入推进改革,实现公积金制度科学发展。

(一)在制度定位方面,进一步向住房保障制度转变

一是从国家层面加快公积金立法进程,将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立法,促成有一部国家公积金管理法的出台。二是针对目前国家法规存在的瑕疵问题,呼吁在《条例》修订中加以完善,赋予管理机构必要的检查权,明确行政救助途径,增强执法的刚性。

(二)在制度推行方面,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公积金制度的认识,让职工自觉维权,积极争取缴交公积金的权利。二是确立公积金解决基本住房的核心地位,紧贴时展主线,积极参与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问题凸显制度的保障性、互,让更多的职工主动参与到制度中来。三是逐步将缴存对象扩大至目前制度尚未覆盖的领域,如个体工商者、自由职业者等群体,使更多的人享受到这项政策的实惠。

(三)在发挥制度作用方面,进一步拓展使用途径

围绕政府“住有所居”的保障目标研究政策,不断完善、丰富保障性住房供应方面的使用渠道并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政策。保护缴存人利益,适当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发挥住房保障功能。积极探索贷款贴息、利息奖励等政策。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更好体现保障功能。

参考文献:

公积金法规政策范文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兼有住房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双重意味,在人民的生活中日益发挥其关键性的作用。哈尔滨市作为全国较早试点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在二十余年住房公积金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的确取得了一些成绩。然而,仔细观察,仍然可以透过现象,发现其中存在的隐患,大致来看,主要涉及缴费标准、贷款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制度。本文重点即在针对这些隐患进行分析论述,提出可能的改进思路。希望能够进一步保证哈尔滨、乃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哈尔滨市;问题讨论

中图分类号:F293.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252-02

住房公积金,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在上海首创,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公积金制度全面推广,1999年国务院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化、法制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福利分房制度的继承者,经过20多年的运行,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效果。截止2011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33亿人,覆盖率高达80%,累计缴存3.9万亿元,缴存余额2.1万亿元。i

哈尔滨市是较早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城市之一,早在1992年11月20日,就有《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颁布出台,提前进入住房公积金时代。截止2011年中旬,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已达77.14%,累计归集公积金216.07亿元。全市(不含铁路分中心、中省直、电力和农垦系统)公积金已开户9611个单位,职工81.54万人。累计发放个人贷款7.06万户,计118.14亿元,贷款余额65.07亿元。个人贷款率为61.9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个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率0.045%,低于全国0.356%的平均逾期率水平。ii在这样一些可喜的成绩面前,居安思危,也应该发现,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缴存标准

哈尔滨市规定: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12%。2001年1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比例缴存,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比例缴存。iii初看,政策的出发点无可厚非。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福利分房制度的影响,提取公积金的可能性将明显降低,缴纳意愿不足,这一部分公积金有较大可能性留存在个人账户中用以互助流动;2001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能够享受福利分房制度,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要求,以货币的形式对他们进行补偿,同时,这部分人购置住房的可能性偏大,对住房公积金的需要程度明显提高。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分级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

然而,在这里,有以下几点必须要重新加以考虑。第一,应该明确,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仍有一定比例没有参与福利分房。根据以上政策,按照最低标准,他们的个人账户中每月只能获得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6%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最高标准,这一比例也不过提高至24%,相比2001年之后40%的比例有着天壤之别。对于这一部分人,这种近乎于歧视的待遇,无疑是不公平的。第二,即使是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在福利分房中收益的职工,在政策出台时的2010年,住宅也要有十年以上的房龄,况且,用作福利分房的住宅,房屋情况一般较差,与目前市场中销售的房屋不能同日而语。对于这一部分人,将存在住宅的改善性需求,按照目前的缴费方案,单纯提取公积金进行改善性住房投资将存在较大困难。第三,对于2001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尤其是新参加工作的职工,15%的缴费比例负担过重。粗略计算,如果按照新参加工作职工平均2000元/月的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将达到300元,扣除后仅余1700元,不可避免地,单纯住房公积金一项,就将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较大压力。这样一来,他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

针对上述不合理之处,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将该政策中单纯通过参加工作的时间进行分级调整为通过是否参与福利分房进行分级。其次,提高第一部分人群(即参与福利分房的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可以考虑在原比例上上调100%,即16%~24%,同时维持个人缴存比例8%~12%不变。再次,提高第二部分人群(即未参与福利分房的职工)个人缴存的灵活性,可以考虑采用浮动机制,将缴存比例调整至8%~20%。以上调整,充分按照个人需求,考虑个人实际情况,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不再有失公允,不再成为职工的负担。

二、贷款规则

哈尔滨市规定: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组合贷款最高额度为7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为40万元,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为35万元)。三、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20%;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30%。四、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五、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iv初看,这一贷款规则考虑了公积金的贷款福利,明确了限购制度,兼顾了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居住性需求与改善性需求),预防了需求过热的风险,的确可见其用心良苦。

然而,仔细分析,这一贷款规则仍有值得推敲之处。首先,在个人贷款的上限额度方面,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似乎估计不足。据粗略统计,2010年8月,哈尔滨市房屋销售均价即突破7500元/平方米,这一政策则在201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如果考虑首付款2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单纯通过公积金贷款,可购得建筑面积为67平方米的住宅;考虑首付款3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价格,通过组合贷款,可购得建筑面积为143平方米的住宅。这一设计似乎恰到好处。不过,要知道,2008年末,哈尔滨的住宅价格仅为4300元/平方米,短短一年半时间内涨幅高达75%。幸而,哈尔滨的住宅市场自2010年开始突然保持稳定,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没有太大变化,始终在7500~8000元/平方米之间徘徊。如果这三年内哈尔滨的住宅市场同全国其他大城市相似,哪怕维持2008~2010年的增长速率,必然将造成公积金贷款的失灵。所以,防微杜渐,势在必行,对于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不妨采用浮动的贷款上限制度,即将公积金的贷款上限与住宅价格挂钩,每年年初对公积金贷款上限予以调整,调整幅度与上一年住宅市场的价格波动相一致,以保持原设定中投资者的可购面积相对稳定。

其次,在二套住房的限购力度方面,这一政策明显缺乏约束力。假设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30年的贷款期限、以等额还款方式还款,按照现行4.5%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月还款额为2027元;按照1.1倍之后的贷款利率(4.95%)计算,月还款额为2135元。这一变动后,每月还款额仅仅增加了108元,全部30年下来也仅仅不过3.9万元,不足以对二套住房进行有效限制。至于50%的首付款,购房者可以考虑通过其他形式贷款的方式进行筹集,间接演化成组合贷款。针对这一问题,不妨可以考虑限制贷款年限来进行抑制,上例中,仍然按照4.5%的利率水平,如果将贷款期限缩短为20年,则月还款额将骤增到2531元,效果无疑非常明显。

三、信息披露

哈尔滨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信息披露混乱问题,详细来讲,似乎有以下方面需要加以改进。

首先,历史信息公开不足。不难看出,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于2012年3月14日建成,所以,在建成之前的一切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全部没有包括在内,造成大量珍贵信息的缺失,甚至缺乏对于历史变迁沿革的必要说明。对于一个政府机关来说,这些历史信息的缺失,无疑是不严谨、不规范、不合理的。

其次,政策法规公布混乱。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仅仅区分了政策法规的机构(国家、省、市、部门),却没有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使用或废止情况对各项政策法规进行排列,相反,则是全部堆积在一起,统一注明2012年3月14日,不知哪个政策在先,哪个政策在后,哪个政策已被废止,哪个政策仍在使用。这一混乱的做法,导致非专业人员了解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上加难。对于政策法规的公布,应该本着公开化、明确化、透彻化的原则,而不应给读者制造困难,使得读者一头雾水,无所适从。这样的政策法规的公布,无疑是失败的、不负责任的。

再次,政务工作披露迟缓。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几乎没有关于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的有效统计信息,如缴存覆盖率、个人贷款率、公积金贷款逾期率等硬性指标,在政务公开方面,财政信息的记录数甚至为0。应该认识到,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渠道能够获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统计数据,最新的一条消息还是上述远在2011年8月19日在哈尔滨日报上刊登的统计资料,迄今已有两年有余。这一不透明的信息披露体系,使得群众不能有效知悉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进展情况,知情权和监督权受到严重破坏,对于政府公信力的建设、群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将形成冲击。

还有,基层意见缺乏反馈。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政民互动一栏的记录数同样为0。这说明两个问题,第一,群众对于公积金制度的关注程度不高。第二,政府机关对群众的反馈披露不及时。缺乏与群众的交流,缺乏对基层的了解,对于政策的制定和改良来说,将是非常不利的。

对于消息披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引起重视。这里,不妨借鉴一下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验,参考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的思路,切实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四、小结

哈尔滨作为一个北方边陲上的城市,尽管面积位居全国第二位,人口已突破1000万大关,城市化率也已突破50%。但是,就中国而言,学界对于这个城市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许多应有的建设、规划、调查、统计都没有施行。古语云:见微知著。作为较早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之一,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可能不止在这个城市中发生。其中所表现出来的共性缺陷,应该可以为全国所参考和借鉴。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哈尔滨,以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进一步有序规范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段艳青.住房公积金政策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6).

[2]刘延瑕.住房公积金运用现状及问题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3(17).

[3]刘述波.哈市公积金覆盖率超七成高于全国平均水平[N].哈尔滨日报,2011-8-19.

[4]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规定(哈房公委发[2010]2号)[R].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

公积金法规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问题与对策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修订并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受益群体不断增多,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不断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从无到有,逐步覆盖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归集面不断扩大,近二十年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逐渐显现,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已成为住房公积金广大缴存人的首选。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工业园区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速度不断加快,为社会提供了较大的就业岗位,进城务工农民转籍落户不断增加,将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扩大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发展机遇。随着国家改善民生力度的加大,住房公积金在提高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水平,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作用将更加突出。因此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扩大受益范围将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重要任务。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公积金归集扩面是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的一项基础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在目前,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亟待采取相应的对策,切实加以解决。以下是吉首地区扩面工作面临的一些情况:

1.思想认识不足,工作进度较慢,缴交面不宽。一些非公有制单位业主法律观念淡薄,对于公积金政策他们都懂,就是不愿意为职工缴交。因为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还是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经营产业的最主要目的是获取最大经济利益。虽然《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费用可税前列支,但毕竟要增加单位生产或营业成本,减少单位的经营利润。同时,按《条例》规定,所有单位的职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资基数、缴交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业主们便借故推托,无视国家《条例》规定和职工的法定权益,想方设法不愿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2.制约手段不强,措施不能落实。尽管国家《条例》中已明确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可以采取限期办理和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在实际工作中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操作的空间太小,缺少执法的刚性,有关处罚难以落实到位。近年来,州委、州政府先后出台一些文件和政策,制定了具体工作措施,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但由于种种原因,非公企业以种种理由推诿,部分单位缴交比例过低,甚至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交比例,而执法又无法严格执行,因此对当前及今后的归集扩面工作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3.部门缺乏配合,整体联动不够。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三大保障体系之一,是全社会的大事,归集扩面是公积金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公积金扩大覆盖面,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把乡镇和非公企业职工纳入缴存范围,而这项工作对于工业欠发达的吉首地区来说尤为重要和艰巨,要进一步提高乡镇和非公企业对公积金政策的认识和建制工作,除了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外,还迫切需要政府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各企业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

二、扩大归集覆盖面理念及对策和建议

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却由于种种原因进展缓慢,主要表现在非公企业建立情况较差。其中既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原因,也有缴存对象自身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我个人认为一项好的政策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关键要人们知晓和接受,那么做好宣传推行,强化行政执法,提升服务品牌,注重部门联动是扩大政策影响力和覆盖面的关键。要解决以上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政策落实,宣传先行。充分利用报刊、媒体、网络等多种信息平台加以传播和宣传,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和普及率。采取媒体宣传与公益广告宣传相结合、新闻宣传与活动宣传相结合、面上宣传和政策业务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创新载体,努力形成全社会了解公积金政策法规,关心公积金事业,增强扩面对象的自我维权意识,企业自觉缴存的责任意识。尤其是要有计划、有步骤深入乡镇和工业园区加强宣传,让广大职工真正了解公积金的优惠政策。

2.形成合力,行政推动。改制之初,不仅老百姓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够,而且政府也不是很重视,究其原因:一是政府对于非公企业恢复建制工作不支持,担心影响经济发展;二是非公企业不配合,认为增加了企业负担;三是员工不理解,认识不够。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社会工程,仅靠某个部门的努力是解决不了的。所以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议政府将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指标列入与县(市)签订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是推动扩面工作的重要前提。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主动向人大、政协汇报归集扩面工作情况,建议人大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执法检查,建议政协组织政协委员视察住房公积金工作,形成共同推动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的强大行政推动力。

3.建章立制,行政执法。建议成立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队,抓好对扩面对象的调查摸底,建立在规范、完整的建制单位和职工信息资料库,制定周密严谨的归集扩面工作计划,加强与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等部门的沟通配合,找准关键切入点,有针对性的选择执法对象和执法重点,合理分工协作,突出个案效应,发挥行政执法的震慑作用。

4.部门联动,统一行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在进行企业有关检查、年检时,督促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把企业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写入《劳动合同》文本,并作为职工劳动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到位;财政部门在对企业进行财务年检时,对未按规定计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及时办理;证券监管部门要把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上市的前置条件;工会组织在推行工资水平集体协商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工作时,把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

5.加快立法,扩大覆盖。制定和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将住房公积金归集纳入法制化,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用法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内部要强化人员素质的提高,推荐一批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的人才,推荐选举进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高住房公积金参政议政的能力,同时也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监督,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6.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一项制度有没有生命力,关键看它是否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如果一项制度再好,得不到群众的支持,那么也是一项失败的制度。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时刻保持创新精神,不断适应职工需要,适时出台新举措,坚持与时俱进,最大可能地满足广大职工的需求,以保持强大的、旺盛的生命力。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不断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环境;强化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职工切实感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感,自发地配合、支持、拥护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和我们公积金员工息息相关,我们的思想言行影响着职工的切身利益,而职工对我们的评价同样会影响到住房公积金制度今后的发展前景。以上是我对归集扩面工作的一些粗鄙浅薄的认识和想法,由于个人水平能力有限,认识可能会出现偏差甚至错误,望给予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卢建斌.浅析中小企业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难点及对策[J].2012;(12)

[2]柳鹏.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的有效性研究[D].安徽大学;2012年

[3]崔林.关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问题的思考[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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