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护理新生儿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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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护理新生儿范文篇1

【关键词】循证护理;产后健康教育指导;护理体会

近几年,随着医学的不断进步,循证护理越来越普遍的被运用在日常的护理工作中,本文将综合性的总结循证护理在产后健康教育指导中的应用。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将我院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产后接受健康教育指导的100名产妇随机分成对照组和护理组两组,对照组接受常规护理,护理组接受循证护理。本组100例患者的平均年龄为23岁,平均住院6.5天。两组患者在年龄、学历、家庭背景等方面无统计学意义,具有较高的可比性。

1.2方法

1.2.1确定问题由于产妇在家庭里接受的大多是上辈所传授的传统“坐月子”方法以及思想,很多都是不科学的,针对产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给予科学的解决方案。医护人员给与产妇产后健康教育指导有以下几个方面:a、产妇的自我护理能力指导,如产后做适当运动、做身体各部位保健操。b、纠正产妇不正确的“坐月子”方法以及思想。c、对已出院的产妇进行阶段性的回访,并且对新生儿日常生活护理、新生儿常见疾病预防、产后身体健康检查以及性生活等几个方面进行详尽的健康教育。d、了解产妇的心理状态,疏导其紧张、不安、恐惧以及抑郁等不良情绪。

1.2.2收集证据院内成立循证护理医护小组,由护理小组组长确定护理流程。在确定了护理问题后,根据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资料分析,确定关键词,从CNKI、NCBI文献检索系统中进行查寻,得到169篇相关文献。这些文献作者对所存在问题进行详尽的分析,将这些结果进行整理得出我院能够实际使用的护理方式。

1.2.3保健护理产妇生育后,体力消耗较大,对于适当运动的建议一般都会拒绝。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告诉产妇保健运动的益处以及必要性,介绍分娩对妇女盆肌功能的影响,保健操对腿部肌肉、臀部肌肉收缩的恢复效果良好[1]。定期组织产妇参加保健操的学习,督促产妇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保健恢复。当然产妇还需要高质量的休息,让身体有最佳的状态用于恢复,保持室内通风和洁净。

1.2.4母乳喂养护理母乳喂养对于婴儿来说很重要,产妇刚刚哺乳时,会出现出奶少甚至不出奶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医护人员指导产妇对进行按摩,对于泌乳困难的产妇,应使其放松心情以保证乳汁的正常分泌。同时指导产妇正确的哺乳姿势,以避免没有经验的状态下哺乳所产生的肿胀、疼痛等错觉[2]。

1.2.5营养护理产妇的饮食营养要均衡,主要以高蛋白、高热量以及高维生素的食物为主。

1.2.6新生儿日常护理如今大多年轻产妇对新生儿的护理知识了解甚少,我院组织为产妇详细讲解新生儿生理性黄疸的发生与消退时间,并仔细回答产妇所提出的疑问。指导产妇如何抚触新生儿以及讲解抚触新生儿的好处,组织产妇观看如何为新生儿沐浴、换尿布、脐部护理以及大小便情况观察,并将注意事项装订成册。强调新生儿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动员产妇给新生儿接种疫苗。

1.2.7产妇的心理健康护理产后抑郁症是产后较为常见的一种精神障碍性疾病,产妇会表现出心情低落、反应迟钝等特征,同时伴有相应思考和行动方式的改变,有甚者会产生自杀的想法。产后抑郁症不仅严重影响产妇和婴儿的健康,更威胁到产妇的生命,还对家庭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产妇的不同社会经历、家庭背景以及文化基础,给予个体化的心理辅导。同时与其家属沟通,争取家属和医护人员配合,使产妇感受到温暖、关怀,以家庭为中心的辅导产妇,减少产妇的心理压力。2结果

2.1两组产妇出院时身体健康教育效果评价,见下表:

分组效果显著有进步无效果总计

对照组18201250

护理组2717650

总计453718100

X2=9.0351,P<0.05。

2.2两组产妇产后各种疾病的发生情况比较,见下表:

组别例数疾病名称

尿潴留胀痛乳腺炎产褥感染便秘其他合计

对照组505213312448

护理组50211108224

X20.08210.52070.0832-0.15120.1353-

P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讨论

产后健康教育的目的是改善产妇产后健康状况、提高产妇产后的生活质量。如今社会人们通过接受健康教育来逐步达到理想的健康状态,随着健康教育的逐步深入达到改变产妇健康行为[3]。本组数据显示,循证护理给予产妇产后健康教育指导可以有效提高产妇对产后健康知识的掌握程度。在指导的过程中,医护人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及准确的操作手法详细讲解产后掌握的健康知识,包括语言沟通、图片以及视频、现场操作示范。医护人员多了解产妇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争取赢得患者的信任,减少产妇的痛苦[4]。

本组数据中产妇对自身护理知识普遍比婴儿照顾方面掌握程度要高,主要原因在于,现今年轻产妇多为独生子女,对于照顾新生儿所持有的观念是直接交给长辈照看,同时在生产的过程中产妇的体力消耗过大,前期主要用来恢复自身的健康,对婴儿看护知识的了解便疏忽了。在对产妇的观察可以看出,产妇在住院期间,除了适当起身运动以外,其实是有很多空闲时间的,我们利用产妇的这些大量空余时间,发放婴儿护理手册、组织观看婴儿沐浴护理操作示范,让产妇在闲暇时间能够补充需要的护理知识。

产后健康教育指导不仅指导产妇产后生理健康方面,还有心理方面的健康。刚生育后的产妇起初起来心理比较强,想要得到更多的关心,在得不到关心的情况下,产妇容易产生紧张、焦虑、愤怒等情绪,此刻家属的关怀和理解能够给产妇最大的动力。科学手段的循证护理能够有针对性、系统性地对产妇产后健康教育进行详尽的指导,科学的手段能够提高产后健康教育指导的护理质量。

参考文献

[1]易灵敏,何小玲,董海鹏.探讨健康教育对初产妇产后的影响[J].热带医学杂志,2008年7月第8卷第7期.

如何正确护理新生儿范文

1临床资料

患儿均系郑州市儿童医院也心血管内科收治的住院病人,其中男12例,女10例;发病年龄最小的为5月,最大的6岁,平均2岁1月;患儿发热持续时间最短5天,最长12天,平均7.8天,均出现惊厥症状。

2小儿惊厥护理

2.1小儿惊厥急救护理第一,要确保患儿的呼吸畅通:如果小儿出现惊厥,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救,使其保持平卧,再将其头部偏于一边,清除患儿口中的唾液、痰液等异物,避免窒息;第二,要尽快供氧:一旦发生惊厥,患儿的脑部一般都会缺氧,同时在惊厥状态下他们的呼吸不能正常进行,使缺氧进一步加重,极易使患儿的脑部形成水肿,使惊厥症状再度恶化,最终恶性循环,所以尽快供氧至关重要;第三,止惊、镇静:对惊厥患儿的合谷及人中等穴位用指压予以刺激,然后在医师的指导下,采用适量的药物使患儿保持镇静。

2.2小儿惊厥心理护理这里所说的心理护理,主要指的是针对患儿家属的心理护理。因为当患儿出现惊厥后,其家属大多都将表现得十分激动、不安,甚至是不配合医护人员的叮嘱,打乱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所以,应当对患儿家属及时进行心理护理,安抚他们的情绪,提高他们对小儿惊厥的科学性认识,让他们知道只要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工作,患儿将会得到有效的治疗。

2.3小儿惊厥病情护理第一,对患儿的病情变化予以密切的观察。一旦患儿得到了成功的抢救,就应当对其病情的变化实施密切的观察。要对其各种生命体征如血压、体温、呼吸、脉搏等实施监测,同时对他们的恢复状况也要密切的注意,仔细观察其耳垂、口唇、面色以及指端等颜色的表面,以此判别他们是否存在缺氧等。最后还要关注其大小便的排便,如果患儿患有尿潴留,则应当轻柔的按摩其膀胱,促进他们排尿,如果按摩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则应当采取导尿措施;第二,惊厥护理。如果患儿出现惊厥,应当对其做好各种观察、记录,比如惊厥的发作时间、类型、间歇等,还要对其伴随发作的各种症状做好记录,这是后期治疗的重要依据。除了这些措施以外,还不能在短期内对患儿提供任何饮食、饮水,避免有其他意外发生;第三,惊厥缓解后的护理。在这个时期任何的声光刺激都可能导致患儿惊厥再次发作,所以要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检查,防止患儿受到刺激,应确保患儿周边环境的舒适与安静。

2.4小儿惊厥基础护理当惊厥症状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和改善过后,医护人员要及时对其皮肤及口腔进行护理。一般情况来说,应当对患儿每天进行3~4次的口腔护理,避免其口腔分泌物过多,使炎症发生。同时要保证床位的清洁、平整以及干燥,如果患儿的某个身体部位较长时间受压,对该部位的护理则应相应的加大,避免压疮。个别患儿眼睑不能闭合或是伴有昏迷,应当对其实施角膜护理,避免患儿出现角膜炎[3]。近年来,国内外研究表明,在发病10d内的川崎病患儿给予丙种球蛋白(IVIG),同时口服阿斯匹林治疗,使冠状动脉受累可降至5%以下。在输注IVIG过程中,要正确控制输液速度,观察有无不良反应发生;IVIG为血清制品,使用过程如出现发热、寒颤、皮疹、心慌、胸闷、呼吸困难、喉头水肿等,应立即停药,用抗过敏药物进行治疗。

2.5小儿惊厥健康教育小儿惊厥的健康教育同样也是针对于患儿家属的,要提高他们对于惊厥的科学认识,详细地向其讲解惊厥发作的原因,并教会他们如何预防惊厥发作,可以帮助患儿家属列出一张药品和急救物品的清单,做好一切家中的预防工作。在小儿出现抽搐的时候,要使他们能够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持患儿呼吸通畅及自身的镇静,万不能对患儿进行按压、搂抱或是颠摇。最后还要告知患儿及其家属如何均衡营养、健康锻炼,增强自身体质及免疫力。出院时要指导病人坚持服药,定期复诊。

参考文献:

[1]丘新明,徐丽虹.新生儿惊厥124例临床分析[J].当代医学,2012,18(8):63.

如何正确护理新生儿范文

[摘要]近年来日本的少年犯罪出现少年犯罪的案件数量正在逐年减少、少年犯罪的凶恶案件数正在逐年上升、犯罪少年的低龄化现象非常突出等特征。为了改善日本少年犯罪以上的3种现状,强化对低龄少年的早期“保护、教育”处分,日本的各个党派和政府有关部门,各自在积极地拟定再次修订日本《少年法》的有关法律草案,准备提交国会审议通过。这就是日本修改《少年法》的一个新的动向和趋势。

[关键词]日本;少年法;新动向

[中图分类号]D913.5[文献标识码]A

这次日本《少年法》将修订的法律草案,最引起媒体和社会震动的焦点是“12岁的犯罪少年可以送往少年院进行保护处分”的问题。按照日本《少年院法》(1948年1月1日施行,1999年是最后一次修正)第2条之(2)项的法律规定:“初等少年院,收容14岁以上大约16岁未满,有显著病状的心身健康的少年”。如果这次国会一致通过了修订日本《少年法》的新草案,从外界来看,日本对犯罪少年太无情了,只有12岁就要送进少年院。其实日本法律家、实务家和研究者对这次修订《少年法》的有关法律草案显得非常冷静。日本的《少年法》对“非行少年”经过家庭裁判所的审判后,按照“非行事实”和“要保护性”两个重要的判断要素对少年分别采取以下3种保护处分:(1)“福利保护”:以生活保护为目的,送往儿童自立支援、儿童养护等设施;(2)“保护处分”:以保护、教育为目的,送往各级少年院;少年出院后,不记载“前科”;(3)“刑事处分”:以矫正为目的(必须16岁以上),强制改造送进少年刑务所。

日本在2001年4月1日开始实施《少年法一部分修订法律》。当时,日本家庭裁判所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认定少年的犯罪事实,采用正确的法律手续和扩大犯罪少年的刑事处分范围,所以对《少年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但是经过了6年,日本对《少年法一部分修订法律》的实施状况证明了日本家庭裁判所采取了相当慎重的姿态,并没有出现我们当初担心的“严罚化”现象。家庭裁判所忠实地遵守了日本《少年法》的第1条“对非行少年以保护处分为主,引导他们健全地成长”的基本原理。

2001年的少年法部分修订后,今年5月,在日本国会召开时期,又将对《少年法》进行新的修订审议。这次对《少年法》的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3条:

第一条: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满14岁的“触犯法律的少年”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要时可以由搜查机关对少年进行“强制搜查”。第二条:实施“保护处分”被送往少年院的少年年龄,从以前法律规定的14岁以上降低到“大约12岁以上”的少年(“大约”的概念也包括11岁的少年)。第三条:被执行保护处分的“保护观察”的少年,如果发现该少年没有遵守家庭裁判所规定的判决事项,不能达到处遇的预定目标,家庭裁判所可以做出新的决定,把少年送往少年院或者送进儿童自立设施、儿童养护等设施。

以下简单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这3条法律的社会背景和日本法律界的反应。

首先,关于第一条的法律部分制定,日本的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者们、少年司法研究者和律师们都坚决反对。按照日本现在法律规定,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案发时,不管案件轻重,第一次与该儿童接触和拥有决定今后将采取哪种处遇有利该儿童的健康成长的权力机构是儿童相谈所。如果这次国会通过了修正草案,就意味着对未满14岁的儿童的案件,原来属于《儿童福利法》优先管理范围的案件,可以直接由司法警察参与,这对未满14岁的儿童来说不太合情理。这样的修正表明日本的福利政策在倒退,从根本上违反了日本《少年法》的“保护优先”的基本原理。这种反对意见在理论上非常合理,并容易被接受。

但是,冷静地看看现在日本儿童福利各级行政机构的现状。各级地方儿童福利行政机构都在全力以赴应付救护被虐待的儿童,已经没有人手再可能承担调查、审议和决定14岁以下的儿童犯罪案件。目前,日本政府对福利行政工作机构方面是否增加人员的计划,根本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事实上,我们现在面临着两个大问题:一是日本各级福利机构不可能立即增添大量的福利专门人才;二是近年不断发生14岁以下的儿童恶性杀人案。因为案件重大、复杂,加害者又是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14岁以下的儿童,各级儿童福利行政机构感到压力大,处理案件的能力、人力都达到了极限状态。所以我认为,与其只是抽象地指责扩大警察部门的权限,倒不如正视现实。当警察来儿童相谈所调查、寻问儿童时,福利行政机构如何积极下工夫,及时调动、保证配置专门的“儿童福利司”、律师或人帮助儿童完成警察的调查。我们应该在这方面多做考察,制定一些相关的措施,保障儿童的应有权利。

关于第二条要降低送往少年院人员的年龄问题,大学的法律学者、研究者的律师们都表明了极力的反对。反对的理由很明显,对14岁以下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儿童采用“保护处分”送往少年院,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对该儿童的心理、身体、生活环境各方面都太严格了。这样是否真正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但在事实上,最近几年日本各地连续发生几件14岁以下的儿童残杀幼儿和同年级学生的案件。经过周密的调查和医学鉴定,发现几位加害者儿童(11岁、12岁)都因为患有精神障碍症,才诱发残忍的杀人案。日本没有专门设定对患有精神症的14岁以下儿童的治疗精神障碍症和生活保护的“福利处分”的设施(因为在日本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类的事案),因此,只好把加害儿童分别送进“国立”儿童自立支援设施。日本法律规定,“福利处分”的目的是对送进来的儿童以“生活保护为目的”,对儿童不准强制拘束,让他们在设施内充分享受家庭温暖和帮助儿童得到父母的关爱。所以,日本各地的儿童自立支援、养护等设施的工作人员都相当辛苦,他(她)们要对儿童承担“父亲”、“母亲”的义务,让儿童们在设施里体验家庭般的快乐和自由,改善儿童们的身心状况,获得重新生活的勇气。各级设施中并没有安置治疗精神障碍症儿童的专门设施。现在,突然送进患有精神障碍症并有过残酷杀人案的11岁、12岁的儿童,要求工作人员们对该儿童实施“福利处分”,的确是让福利部门的工作人员措手不及。

经过调查研究,近年在日本发生少年犯罪案件的另一个特征是多数属于暴力集团的共同犯罪。这类少年暴力集团共同犯罪的构成人员的显著特色主要由12岁至14岁的初中生组成(近年,发生好几件初中生的少年暴力集团打死、烧死流浪汉和打死同年级学生的恶性案件)。但是,按照现行《少年法》的法律规定,少年暴力集团犯罪案发后,首先,12岁至13岁的儿童由警察送往儿童相谈所等候处理,14岁以上的少年直接送往家庭裁判所接受调查等法律程序。如果案件严重、社会影响大,最后经过家庭裁判所的审议决定,同样的恶性犯罪行为,因为是12岁至13岁的儿童,最后只能送往儿童自立支援或者儿童养护等设施,进行“福利处分”。对这类发生恶性、重大案件的儿童们,单由“福利处分”采用“以生活保护为目的”处理方法,能真正使儿童们分清“善恶”以后走上健全成长的正道吗?

所以,对一些重大、有社会影响的特殊案件的共犯,尽管共犯是12岁左右的儿童,为了有利于该儿童的身心“健全地成长”,采取送往少年院接受“保护处分”又何尝不可。

最后,有关第3条对家庭裁判所的审判决定后,接受“保护观察处分”的少年,一般都留在原来的生活区域,定期接受地区的民间人“保护司”的指导、监督和辅导。如果发现不遵守家庭裁判所决定的规定事项,不能达到处分的预定目标,家庭裁判所可以做出新的决定,把少年送往少年院或者送进儿童自立设施、儿童养护等设施。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研究者、学者和律师们对此都明确表明坚决反对。按照日本宪法第39条的法律规定:“任何人……对同一种犯罪不可以追及重复的刑事责任”。家庭裁判所对少年的“非行行为”一旦做出了“保护观察”的决定后,根据少年的保护观察的情况,取消“保护观察”的决定,再做出第2次决定,送往少年院或者其他设施的方法是明确违反日本宪法第39条的“一事不再理”的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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