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邪教学宪法心得体会(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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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1

XX反邪警示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邪教,像一把犀利的剑,外表招摇而充满诱惑,一旦刺中人的心,便无一生还。下面是聘才带来的XX反邪警示教育学习心得体会,仅供大家参考。

开学以来,我校积极地把“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作为本月份工作开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广泛开展以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大力宣传反邪教的重要性,强化学校的反邪教育、加强群众思想建设使基层党组织成为抵制邪教的战斗堡垒、增强服务意识,千方百计地为学生、家长、社区办好事、办实事为活动重点,开展了一系列活动。

充分利用学校的德育宣传阵地出一期“反邪教”专题板报,让学生看到“法轮功”害人之深,教育学生如何抵制邪教的危害。向各班分发“崇尚科学提倡文明抵制邪教”倡议书。同时由采风文学社牵头,组织学生开展阅读红军故事,阅读科学知识的读书活动,并在月底举行红军故事的讲故事比赛,让学生学习科学知识,了解历史故事。引导广大学生投入“关爱家庭、拒绝邪教”的实践活动,把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向家庭延伸,从而使社区也成为反邪教的一方净土。

通过宣传发动,邪教“实际神”在全体师生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大家对“法轮功”的邪恶本质有了充分的认识。自开展反邪教以来,学校的好人好事多了,不良习气少了,同学们学习的情趣高涨,互帮互学风气浓,让我们都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学习和工作中,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证明一切。把工作和学习提高到一个新台阶,努力再努力。

邪教是一个反革命组织,它打着宗教的借口,蒙骗群众。

我小时候,不知道什么“法轮功”,妈妈说起的时候,恨得咬牙切齿,我想,“法轮功?肯定不是什么好东西!”随着我慢慢长大,我知道了“法轮功”做了许多令人不齿的事情。比如:XX年的一天,可恶的邪教制造了令人震惊的人间惨案——在北京的天安门广场上一群邪教的痴迷者为了所谓的“升天圆满”而集体自焚。“法轮功”对我们大家的危害是那样的大。

现在人们生活越来越好,都懂得了生病要去看病,而不是去求菩萨保佑,更不应该迷信“法轮功”。如果你们身边的人有信“法轮功”的人,请最好劝劝他们,让他们知道“法轮功”对他们只有坏处,而没有任何好处。如果一个人科学知识浅薄,一心只想着神佛的恩赐,贪图利益,轻信别人的话,那么他就很容易迷失方向。邪教魔头李洪志发起的《法轮功》,不知蒙骗了多少人,不知毁了多少家庭的和睦。

我们坚信,随着科学的进步,人类对自然的认识越来越深入,邪教会越来越失去立足之地,所以,我们应该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我们应该倡导“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用己有的科学知识武装头脑,用科学来把我们的祖国建设得更加满荣昌盛,把我们的祖国装点得更美好!

通过反邪教的学习,我深深体会到:邪教是伪科学、反科学的。但是,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善良的人们被功欺骗了呢?原来,功包装得特别好,功以“文化”、“科学”“气功”“健身”等外衣出现,玩弄了骗术,因而很多不知情的群众以及少数思想堕落的干部相信功,练起了功。

需要指出的,同功作坚决的斗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劳永逸。当前,与功邪教组织的斗争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新特点。一是李洪志及其功邪教组织进一步投靠国际反华势力,力图使功问题国际化、政治化、人权化;二是功邪教组织在国内的活动呈现地下化、特务化的特点;三是功邪教组织在不放弃其传统闹事、“弘法”方式的同时,更多地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非法宣传,其手段更加极端化。形势表明,铲除功毒瘤,与功邪教作坚决的斗争,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级组织或哪一个专业队伍的任务,而是全党、全社会和每一个公民的共同职责。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更应崇尚真理,反对邪教,满腔热情地投入到反对一切邪教的活动中。通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提高我们的战斗力,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我们识别邪教、抵制邪教的能力,促进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健康发展。为教育改革发展,为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权的稳固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5篇2

按照党支部学习安排,我认真学习《宪法》方面的知识,现对学习后的心得,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自觉学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保持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同一般法律相比,有以下3个特点:第一,从地位看,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统一到哪里?统一到宪法。从法律体系内部来说,宪法是母亲,一般法律是子女,正如人们通常说的,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二,从内容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宪法解决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一般法律只是解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问题。第三,从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各政党”当然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宪法上述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自觉贯彻宪法,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力度不断加大,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化,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观念逐步增强,行政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一是行政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有些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化,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弹性很大,不好把握。有的法律、法规对一些政府机关的职责范围界定不清,管理职权划分模糊,有时产生多头管理,重复执法的问题。

二是人治现象还较严重。由于受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思想以及计划经济时期“行政命令”工作方式的影响,有的人个人意志、长官意志、特权思想比较重,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权力的自觉性还不高,甚至仍存在着“权大于法、权重于法”的观念,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的行为。加之部分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千方百计地拉关系、托熟人、找门路、找领导,客观上助长了一些干部的长官意志、特权思想。三是法治观念淡薄。一些机关干部片面认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是法定的执法机关,一般的政府部门不是执法机关,无所谓依法行政问题,对自己要求不严,从而导致行政行为的盲目性、随意性,甚至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法等现象。

四是实用主义较为普遍。不少单位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对单位和个人有利的事情当仁不让,没有好处的事情拱手相让,以致出现互相推诿、行政执法不作为的现象,严重地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五是执法环境不宽松。由于社会关系网干扰较多,来自社会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纵横交错的关系网,无时无处不在严重地干扰着依法行政。致使许多本来并不复杂的事情,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也很明晰,但处理起来却很棘手,导致久拖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

六是执法监督不够有力。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仍很不完善,监督制约乏力,存在监督真空、盲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还未真正达到全方位的监督。

上述问题有的属于国家管理体制的问题,有的属于行政执法运作机制的问题,有的属于个人素质的问题。归根到底,我认为主要是宪法和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对于国家体制、管理机制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问题,我们要有一种信念,即坚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向前推进,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现存的一些问题和难点一定会得到解决。而对我们每一位行政机关干部,一定要克服行政行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务必从强化自身的宪法和法律意识入手,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严格按照宪法的要求履行职责,自觉以宪法为准绳,把自己的从政行为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以自己的努力实践和具体的行为,为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做出积极贡献。

实训中心

赵晓波

小学生反邪教学宪法心得体会(共4篇)

反邪教心得体会

反邪教学生心得体会

宪法心得体会

宪法心得体会

第1篇3

反邪防毒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金钟小学:张秋明

我是一名人民教师,通过反邪教的学习,我深深的体会到:邪教是伪科学、反科学的,永远也改变不了其骗人、害人的实质。我主动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方式进行反邪教的学习,我深深的体会到: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散布迷信蛊惑、蒙骗他人。

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将继续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科学人文素质,培养科学精神,邪教利用未成年人识别能力较低的弱点,极力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成员,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让学生和家长知道邪教的危害,让学生和家长清楚的认识到邪教组织反科学、反社会的本质和意图,让每位家长自觉拒绝邪教、反对邪教。除此之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树立一切为了孩子发展服务的职业价值观。

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在思想上,行动上跟上党的步伐。不断提高自己的觉悟,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影响和带动周围的人不信邪教,拒绝邪教;多读好书,多学科学知识,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带头实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用实际行动崇尚科学,提倡文明,抵制邪教。

作为21世纪的知识传播者,在这个和谐的社会中,科学是战胜邪教的最强大的武器。相信科学才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最高成果。尊重科学、相信科学,运用科学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面对未来,我们要信心百倍,我们要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反对邪教。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无神论思想,让我们用科学来揭开邪教背后的虚伪,用生命控诉罪行,用知识揭示愚昧,用行动实践文明,用科学揭批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本质,让邪教组织毁于一旦。社会才能进步,人类才进步。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更应崇尚真理,反对邪教,满腔热情地投入到反对一切邪教的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把反对邪教的斗争进行到底。通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提高我们的战斗力,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我们识别邪教、抵制邪教的能力,促进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健康发展。为教育改革发展,为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权的稳固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4篇4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

在“六五”普法期间,我小校组织学习了宪法方面的知识,使我获得了很大的收获。下面就我个人的体会谈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一、宪法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二、宪法的特点: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法律规范不具备的特性:

(1)根本性和最高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同时它又具有最高的地位,有着最高的权威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它为准则。

(2)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二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包括各民族、各政党、社会团体、全体公民等。

(3)概括性。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式,因为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不可能也没必要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

(4)适应性和稳定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与原则性,决定了它比一般法律规范有更大的适应性。同时从总体上看,其修改频率慢,修改的范围也相对小一些,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除上述主要特性以外,有的学者对宪法是否具有制裁性,争议颇大。我认为,宪法规范不仅具有完整的构成要素,而且其制裁要素也明确、具体。宪法作为根本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作用方式、作用领域、作用对象是不同的,制裁方式也不同,应当改变那种认为只有追究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才算制裁的看法。所以,我认为宪法规范也包含有制裁性特征。

第3篇5

宪法心得体会

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我校进行了宪法继续教育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我对宪法的理解,对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有了更深的理解。

一、对宪法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法。中国政治制度和国家其他重要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对宪法内容的解:

1、我国现行宪法明确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且通过将"一切国家权力"赋予"人民",通过进一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通过保证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宪法职权,全面地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赖以建立的人民主权原则。

2、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活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现行宪法在肯定各级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基础之上,又确立了国家机构活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既要体现民主精神,又要有适当集中。

3、宪法强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相一致原则。宪法在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还坚持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这具体表现在宪法第二章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民的基本义务"并列加以规定。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一些公民的权利既属于权利,又属于义务,例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行宪法还对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原则性要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各项规定,集中体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宪法确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现行宪法对特别行政区制度作出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上述规定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为香港、澳门和平回归祖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也为"和平统一祖国"提供了必要的宪法原则。

5、是现行宪法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而有效地保障了我国境内各民族的和谐团结和发展。现行宪法全面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有力地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

6、宪法确立了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7、宪法突出了宪法的根本法的权威性。现行宪法特别重视宪法自身的根本法权威,强调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得到严格地遵守。

8、宪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宪法对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以上就是我学习宪法的一点心得体会,我相信自己以后在日常的教学生活中一定会落实宪法的精神,真正做到守法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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