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定义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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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证券市场问题对策

一、引言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的有价证券发行和买卖的场所。证券市场的主要运用模式使通过证券信用的方式融通资金,并且通过证券的买卖活动来引导资金的流动,合理的配置社会资源,支持并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的产物,在经历了近30年的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并且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更加的突出。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快速平稳的发展,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反作用于投融资体制的变革,加快了企业重组和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的步伐,进一步的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但是因为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西方发达国家晚,在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

二、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证券市场普遍具有投机性强和高风险的特点,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全局和社会大局的稳定。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都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正视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上市公司的整体水平比较低。上市公司的强大与否对于证券市场的影响相当的大。证券市场是一个资本市场,所以这在客观上要求对资本进行最好的资源配置,引导资金向更有前途、更有经济效益的企业流动。但是在我国很多很有发展前景的公司被证券市场拒之门外,取而代之的却是一些效益较差、职业道德也相对较差的公司。而且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根本没有建立起来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仍然延续和保留着旧体制的弊端与缺陷。我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是由国企改制而来,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权比重高达40%,甚至有的上市公司高达80%以上。股权的高度集中,企业的盈利并不能真实的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机制也得不到相应的提高,严重制约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也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运营风险,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2、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不合理。我国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了证券会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监管地位,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监管主体比较的多,各部门在具体的实施工作过程中,容易造成职权的重叠,最终导致中国证监会缺乏权威性。这样不利于决策的制定和实施的效果而且,我国的证监会一直是处于消息非常滞后的现状。经常是证券市场发生了重大风险之后才会做出相应的反应和措施,并且证监会一直将维护市场准则的良性运行作为重中之重,所以过分的关注市场的涨跌也导致了证监会的监管目标不明确。

3、资金流动性过剩。资金流动性过剩问题主要是指流通中的货币总量偏大,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外汇储备的快速增加。资金流动性过剩会导致国际投资的空间比较小,竞争也会相应的加大,风险性会更高,这样在某种程度会限制中国向国外投资额的增长。

三、我国证券市场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我国证券市场在完善资金市场甚至是整个金融体系、优化社会上的资源配置、促进我国企业的内部改革风方面都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从问题的原因层面上看,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

1、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确保更多人的利益。股权结构的严重失衡是导致我国证券行业举步维艰的原因之一,一直以来都有很多的仁人志士都提出过要改变国有股一股专权的局面。所以为了证券行业更好的发展,国家应该吸取多方的意见和建议,尽快的拿出相应的措施来改变国有股和法人股占证券市场70%比重的情况,这样对于企业的结构化改革会扫清许多的障碍,在改革的同时要尤其保证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的监管制度。想要规避证券市场的一些投资风险,那么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的不可或缺的。证券的监管机构要明确自身的定位与职责,通过监管与服务紧密的结合起来,进而确保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以便规范证券市场的人员行为,最大限度的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监管机构要对市场有敏锐的嗅觉,加强监督与管理,以确保市场的有序稳定发展。

3、稳定证券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稳定证券市场首先是要加强基础建设,强化管理,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违规资金入市进行炒作。与此同时,要注意风险意识宣传,防止盲目进行炒作最终导致非理性需求膨胀。加快发展多层级的资本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进一步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金融市场吸纳资金流动性的能力。

四、总结

为了进一步的发挥证券市场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必须要尽快的解决证券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要从问题出大,以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现状作为工作的立足点,采用多种的措施,从法律、监管等方面努力,从而有效地推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尚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与规范.开放导报,2005(5)

[2]赵海宽.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发展构想.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柯原.规范证券市场构建和谐社会,管理世界.2005(8)

[4]杨胜刚,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结构性矛盾与现实困境[J].财贸经济,2006(2)

证券市场的定义范文

一、关于有价证券和证券业的定义

(1)有价证券定义的扩充。

为扩大向投资者提供的商品种类,适用公正的交易规则,建立起方便投资者购买的投资环境,扩充规定,投资法人的投资证券、外国投资证券、表示权利的证券或者证书,以及有价证券的受托者以在该有价证券发行国以外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或者证书所表示的与该受托有价证券有关的权利,作为证券(证券交易法第2条)。

(2)有关证券业规定的扩充。

新修改的证券交易法对有价证券店头结算(derivativesecurity)交易(以有价证券作为原资产,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价格,差额的结算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的交易)的定义作了界定,即经营与该交易相关的业务作为证券业(证券交易法第2条)。

使用电子情报处理系统,同时以多数人为一方当事者或各当事者,根据一定的买卖价格决定方法,进行的有价证券买卖业务或有价证券买卖媒介业务,作为证券业(证券交易法第2条)。

二、情报公开制度

(1)有关少额募集等情报公开制度的补充。

关于少额募集等需要向大藏大臣报告的募集或者卖出(发行价格或卖出价格一亿日元以上)中,(发行价格或卖出价格一亿日元未满的)补充相关的情报公开制度(证券交易法第4条,第5条,第23条之3,第23条之8,第24条,第24条之5)。

(2)连结标准向情报公开倾斜。

在有价证券报告中,有价证券报告书等记载企业集团(公司以及该公司持有他公司的过半数表决权和该公司有着密切的关系符合一定的要件的称为集团)的财务状况(证券交易法第5条,第24条,第24条之5)。

(3)公开收买制度的补充。

为了减资买收自己的股份等以及由外国公司买收自己的股份等符合一定的要件的,必须通过公开买收来进行,补充相应的规定(证券交易法第24条之6,第27条之2,第27条之22)。

三、证券公司

(1)准入规定的修改。

对证券业,由现行的许可制改为登记制,对申请登记的手续,拒绝登记的条件,证券公司登记簿的公众阅览等,制定相应的规定。同时,关于有价证券的原始接受发行业务,有关有价证券店头清算交易业务等,必须取得内阁总理大臣的许可,并制定了申请许可的手续、许可的标准等有关规定(证券取引法第28条,29条之4)。

(2)修改有关商号变更等许可的规定。

有关商号、资本额,业务内容和方法以及营业所等的名称和所在地的变更等,必须向内阁总理大臣报告(证券取引法第30条)。

(3)修改役员兼职的规定。

证券公司的董事就任他公司的董事或监事,或者退任,必须向内阁总理大臣报告。把现行的承认制改为报告制(证券取引法第(30条)。

(4)专业业务的修改。

修改前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专业义务作为原则,证券公司不能经营证券业以外的业务。本次修改,与证券业由现行的许可制改为登记制相配合,修改专业业务的规定,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业务多元化,多种经营。

由于专业业务的修改和股票买卖委托手续费的完全自由化,使在美国普遍实行的面向个人投资者的资产运用服务的总合帐号的导入成为可能。

(5)有关行为规范规定的补充。

对有关证券公司等行为规范的规定进行补充(证券取引法第42条~第44条)。

(6)顾客资产的分别管理。

证券公司,从顾客接受预托的有价证券以及金钱等和自己的固有财产必须严格分别管理。关于顾客分别金(证券业停业等情况下与应返还给顾客的数额相当的金钱称为顾客分别金)的保管,必须在信托公司等处信托(证券交易法第47条)。

(7)新设有关公开业务和财产状况的规定。

证券公司,记载有关业务和财产状况事项的说明文件以及记载自己资本规制比率的书面材料必须在营业所全部备置,以供公众阅览(证券交易法第50条,第52条)。有关自己资本规制规定的补充。对证券公司,健全要求遵守自己资本规制,遵守向内阁总理大臣报告自己资本规制比率的义务(证券交易法第52条,第56条之2)。

(8)废止有关交易损失准备金以及利益准备金制度。

(9)证券公司的解散等由认可制改为报告制。

规定证券公司在停业等30日以前必须公告,同时负有了结现存的交易以及返还顾客资产的义务(证券交易法第56条,第58条)。

(10)证券业由许可制变成登记制,同时补充有关登记的取消、许可的取消以及业务停止等的命令的规定(证券交易法第56条,第56条之3,第57条,第62条)。

(11)修改外务员登记制度。

证券公司从事有关证券交易行为以及劝诱的役员或者使用人,必须全部进行外务员登记,健全相应的规定(证券交易法第64条,第64条之9)。HtTp://.CN

(12)修改有关金融机关从事证券业务的规定。

如作为金融机关的营业可以从事的证券业务,包括处理证券投资信托的受益证券等的募集,以及一定范围内的有关有价证券店头清算交易业务等(证券交易法第65条,第65条之2);金融机关的证券业务,除有价证券的原始接受发行业务,有关有价证券店头清算交易业务外,实行登记制(证券交易法第65条~第65条之2)。

四、证券业协会

(1)规定了证券业协会开设的市场为店头买卖有价证券市场的定义,规定买卖停止时的报告义务等,同时规定有价证券市场为交易所有价证券市场。

修改前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交易所开设的市场为有价证券市场,店头登记市场只作为交易所市场的补充。为使企业能选择适合于企业股票特点的流通市场,修改店头登记市场只能作为交易所市场的补充的规定,使店头登记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处于同等的位置。有关上市股票等在交易所有价证券市场外的交易,规定由协会员向证券业协会报告以及由证券业协会公布交易价格等的义务(证券交易法第79条之2,第79条之4)。

至今为止,规定交易所集中义务,上市股票的交易必须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以期形成公正、合理的价格。可是,情报通信手段高度发展的今天,有关交易的价格情报如集中发表可以保证公正,合理的价格形成。对会员证券公司一律规定上市股票的交易必须在证券交易所集中进行交易的义务,反而不便满足投资者多样的交易要求,影响交易手法的

更新。所以,废止了交易所集中义务的规定。为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新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公司只能在顾客明确表示希望在交易所外交易的情况下可以在交易所外交易;证券公司在交易所外进行交易后,马上向证券业协会报告交易内容(价格、数量),证券业协会公布交易内容;证券交易所外交易和证券交易所交易同样适用公正交易的规则(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等)。

(2)健全法令遵守体制。

证券业协会在章程中规定,通过健全协会会员遵守法令等的管理体制,以防止违反法令的行为发生等内容(证券交易法第79条之6)。

证券市场的定义范文篇3

关键词:股票市场;市场操纵行为;市场监管

我国资本市场已成立20周年,我们除了惊叹我国资本市场迅猛发展所创造的奇迹,同时也可深刻感受到资本市场的发展给我国带来的深远影响。西方发达国家用了长达上百年的时间才发展到现在的证券市场,其间也曾多次上演操纵市场,而我国仅用了20年时间,对操纵行为及其监管的理论研究还相对滞后,我们清醒地看到证券市场上的市场操纵行为十分猖獗,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及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因此,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及其监管进行分析,找出切实有效的监管方法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之法律界定

(一)他国法律对操纵行为的定义

1.美国关于操纵行为的定义

尽管美国联邦1934年制定《证券交易法》,开创禁止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先河,然而在整部法律中却并未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清楚的定义。美国的一些学者,也曾试图为操纵行为作出科学的界定,并提出了不少各自的见解。由于法律中关于操纵的定义不明确对操纵行为监管的法律已变的很模糊。

2.欧盟关于操纵行为的定义

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欧盟采用一般性描述和具体操纵行为相结合的定义方式,它先将操纵行为划分为三种不同类型,其中包含两种类型的交易或委托行为以及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再通过列举具体操纵行为对定义进行补充。

3.澳大利亚关于操纵行为的定义

如果从法律层面上看,关于广义的市场操纵行为,澳大利亚也并未做出统一的定义,而是通过列举的方式罗列出市场不当行为的类型。狭义的市场操纵行为只是作为市场不当行为中的一种,其关于市场不当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2001年联邦《公司法》第7.10部分,共有八项条款。

(二)我国法律对操纵行为的定义

对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在我国并没有作统一规定。

但假如要给操纵行为作一个定义,即市场操纵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三)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

1.《证券法》对操纵行为的认定

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条款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它通过列举的方式并设置兜底条款对操纵行为加以禁止,即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连续交易操纵。

(2)约定交易操纵。

(3)自买自卖操纵。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2.《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对操纵行为的认定

《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增加了其他5种相对比较典型的操纵行为,具体如下:

(1)蛊惑交易操纵。

(2)抢先交易操纵。

(3)虚假申报操纵。

(4)特定价格操纵。

(5)特定时段交易操纵。

二、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现状

从操纵发生的时间上看,2001、2002和2003年是股票市场操纵发生最频繁的三个年份,分别有18、19和20只股票开始纵或正在纵。而从操纵的时间跨度上看,时间最短的是上海石化,仅1个月左右,时间最长的是湘火炬,长达7年,操纵时间1年以下的有19起,1年及以上的有25起,平均操纵时间长度为2.12年。

(二)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不足之原因分析

第一,监管的难度日益增大。操纵市场行为的复杂性表现在:首先,操纵市场行为种类繁多,不同的操纵行为有着不同的认定要件;其次,对一些要件特别是主观要件的认定非常困难;再次,科技进步、因特网的运用以及金融衍生品的层出不穷,使得操纵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市场监管者提出日益严重的挑战;最后跨境及跨市场的操纵行为也尖锐地提到监管者面前。

第二,监管能力尚待提高。由于实践当中稽查部门取证非常困难,证监会只能依靠于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察、搜查、留滞、盘问、执行逮捕等强制措施;另外关于申请司法机关财产保全、行政处罚告知送达等渠道没有投入实践,阻滞了违法违规事实的查处,往往案件查清以后,相关的资金和股票已经转移,案件仍无法执行。

三、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之完善对策

(一)明确并细化操纵行为认定办法

建议中国证监会有必要修改试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并尽快出台,通过此行政规章来明确并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使各种市场操纵行为更加明确。在条件成熟时,我国还可以借鉴国外确立关于市场操纵的判例法规则。

(二)市场操纵监管重点应由事后监管为事前预防

最有效的事前预防方法就是从监视股价异常波动入手,一发现股价异常波动立即展开调查。

具体措施可从证券交易的角度分析,在证券市场中无非存在三类主体,即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而投资者都要通过证券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因此,做好事前预防工作的关键在于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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