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学分离定律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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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学分离定律范文

关键词:基因;法律属性;物格;民法保护

一、基因的生物学定义和发展

从生物学普遍意义上来说,基因(gene,mendelianfactor)是指携带有遗传信息的DNA或RNA序列,也称为遗传因子,是控制性状的基本遗传单位。基因通过指导蛋白质的合成来表达自己所携带的遗传信息,从而控制生物个体的性状表现。除某些病毒的基因由核糖核酸(RNA)构成以外,多数生物的基因由脱氧核糖核酸(DNA)构成,并在染色体上作线状排列。

从历史发展看来,1909年,丹麦遗传学家约翰逊(Johansson.W.L)提出基因这一名词。1910年,美国遗传兼胚胎学家T.H.摩尔根(Morgan)在果蝇中发现白色复眼突变型,首先说明(1)基因可以发生突变;(2)证实基因位于染色体上,呈直线排列,象一串珠子一样;(3)非等位基因间可以发生交换。当时提出基因是一个功能单位,也是一个突变和交换单位的“三位一体”的概念。把基因看成是不可分割的最小的遗传单位。摩尔根的主要成就在于把基因和染色体联系起来。认为基因是一种物质,是染色体上的一个特定的区段。1928年,Griffith首先发现了肺炎双球菌的转化现象,1944年,O.T.Avery(埃弗里)等证实肺炎双球菌的转化因子是DNA,才首次证明基因是由DNA构成。1953年,Watson和Crick(沃森和克里克)提出了DNA的双螺旋结构模型。Crick,1957年提出“中心法则”,1961年,又提出“三联体密码”,从而阐明了DNA的结构、复制和遗传物质如何保持世代连续的问题。从化学本质上看,基因是含有特定遗传信息的DNA分子片断,每个基因平均相当于1000(500-6000)对核苷酸的特定序列。[1]

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基因,其实至少还应该区分为:个别功能单位的一段dna;基因或染色体组(genome);拥有某人全套基因组成之细胞或细胞系(cellorcell-line)等等。但是即使我们暂时不做如此区分,至少我们也可以完全确定地说,由于基因是由dna等遗传物质所组成,而组成我们的物质或生理躯体(physicalbody)的细胞就带有这些基因,因此就其物质层面而言,基因是“身体的一部份”,此一说法应该是完全可以接受的。[2]

二、基因的法律属性及法律物格地位

我们知道,基因是依附于人体的组织和器官而存在,那么,当基因脱离了人体之后,我们对其属性应当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基因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民法上特殊的物。

从哲学角度上来说,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依赖于内容。基因是携带有遗传信息的DNA或RNA序列,同时,研究表明,地球上人与人之间99.99%的DNA序列是相同的。[3]也就是说,DNA和RNA在人体内的排列顺序不同,形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同的基因结构,从而导致了每个自然人所表现出的不同“性征”。这种排列只是表现人们基因异同的一种形式,而这种形式最终是由基因(或DNA、RNA)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这种内在的性质才是基因本身的内容,这种内容是一种客观实在的物质,并不因人们的意志而发生转移。人们对基因的关注也是始于对基因的“发现”而非“发明”,所以,从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初步推论说,这种客观实在的物质并非专利权的保护对象,而应该是一种特殊物,特别当其脱离人体而存在之后。

从民法上来讲,通说认为,人体具有特殊的属性,是人格的载体,不能将其视为物,它是民法世界中与物相对立的物质形式,是民事主体的物质形式。对于人体的器官与组织而言,在没有与人体发生分离之前,是与人的人格相联系的,是民事主体的物质性人格的构成要素。[4]当人体器官和组织脱离了人体,它们究竟属于人的范畴,还是属于物的范畴,涉及到民法对于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认识的基本立场问题。从学说上观察,有不同的观点。但主流的观点还是认为脱离了人体的器官与组织属于物。虽然目前的论述中均未对基因这种新生事物系统描述,但基因这种表明人之特征的依附于人体器官的物质实在也应该是包括其中的。笔者认为将基因认定为物的属性具有合理性,理由是基因在未与人体脱离关系之前,当然就是身体的一部分,可以直接适用关于自然人人身的法律地位。身体是人格权的标的,因此,基因在此时也应该是人格权的标的。这自然是没有异议的。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基因依附于人体的组织与器官之上,脱离人体的组织与器官,基因并不能单独存在。基因一旦脱离了人格的物质载体,那么也就与民事主体的人格脱离了关系,也就不再具有人格了,不再是人格的载体,而是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具有了物的属性。其次,基因是携带有遗传信息的DNA或RNA序列,也称为遗传因子,是一定的物质实体,是实实在在的物质。再次,它符合传统民法上所称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实体,具备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有益性等民法客体的基本特征。[5]

所以笔者认为,脱离于人体而依附在人体组织或器官上的基因是一种民法上特殊的物,是一种无形财产。

杨立新教授曾提出,为了对物进行类型化,以便确定对不同类型的物进行不同的法律规制,因此建立法律物格制度,把民法客体的物分为不同的物格,明确对不同物格的物确定不同的支配规则,明确民事主体对它们的不同支配力,对它们进行不同的保护。因此设想,把物格制度分为六个格。分别为:(1)第一类法律物格:野生动物和宠物;(2)第二类法律物格:普通动物和植物;(3)第三类法律物格:人体组织和人体器官;(4)第四类法律物格:货币和有价证券;(5)第五类法律物格:虚拟空间及其利益;(6)第六类法律物格:一般物。[6]物格制度的基本意义,就是区分不同的物的类型,确定不同物格的物在民法社会中的不同地位,明确人的不同的支配力,以及进行支配的具体规则。

遗传学分离定律范文篇2

生物高考;全国新课标I卷;遗传题;复习教学策略

遗传规律是高中生物学的核心概念,也是学生学习的难点之一。遗传题是生物高考中的压轴题。围绕基因的分离和自由组合这两大定律为命题基础,遗传题能较好地考查生物科学思想方法、学生的生物科学素养和思维品质,具有良好的区分度,是高考选拔人才的主要落脚点。纵观全国历年生物高考的遗传题型,考查形式多样,能力要求高。本文以2014年、2015年全国统一命题的高考理科综合能力测试生物卷(下文简称全国新课标Ⅰ卷)中的遗传题为例,进行剖析,知微见著,以期总结应对全国新课标Ⅰ卷的复习教学策略。

一、2014、2015全国新课标I卷的遗传题分析

1.2014年全国新课标Ⅰ卷遗传题分析

现有两个纯合的某作物品种:抗病高秆(易倒伏)和感病矮秆(抗倒伏)品种,已知抗病对感病为显性,高秆对矮秆为显性,但对于控制这两对相对性状的基因所知甚少。

回答下列问题:

(1)在育种实践中,若利用这两个品种进行杂交育种,一般来说,育种目的是获得具有优良性状的新品种。

(2)杂交育种前,为了确定F2的种植规模,需要正确预测杂交结果。若按照孟德尔遗传定律来预测杂交结果,需要满足3个条件:条件之一是抗病与感病这对相对性状受一对等位基因控制,且符合分离定律;其余两个条件是。

该题结合育种知识,着重考查了孟德尔遗传规律。题目出陈推新,一反常态,并不是象常规题型直接考后代性状及比例,而是让学生自已“提出”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的条件,然后应用“假说――演绎法”验证“提出”的条件是否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题目看似容易,实则开放性较大,自主性较强,语言组织能力要求高,学生得分率较低。

2.2015年全国新课标Ⅰ卷遗传题分析

假设某果蝇种群中雌雄个体数目相等,且对于A和a这对等位基因来说只有Aa一种基因型。回答下列问题:

(1)若不考虑基因突变和染色体变异,则该果蝇种群中A基因频率:a基因频率为。理论上该果蝇种群随机产生的第一代中AA、Aa和aa的数量比为,A基因频率为。

(2)若该果蝇种群随机的实验结果是第一代中只有Aa和aa两种基因型,且比例为2:1,则对该结果最合理的解释是。根据这一解释,第一代再随机,第二代中Aa和aa基因型个体数量的比例应为。

该题题干和2014年一样简练,阅读量不大但思维量不小。一方面考查了应用遗传平衡定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在第2小题仍然考查了“假说――演绎法”这一科学方法的实际应用。纵观全国新课标卷,例如2015全国新课标II卷、2013全国新课标I卷等,也都体现了对遗传规律中“假说――演绎法”这一重要的科学思想方法的考查。

总之,2014年、2015年全国新课标I卷的遗传题皆“源于教材”,但又高于教材,综合性强。如果学生对原理、概念不熟悉,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则很容易丢分。例如2014年全国新课标I卷这道遗传题的第2小题,有很多学生写成“两对相对性状位于非同源染色体上”“两对相对性状的遗传互不影响”“配子与配子的结合是随机的”等不科学、不规范、答不到要点的答案。2015年这道遗传题的第2小题很多学生还是定势思维,局限于教材的分离比。与同年福建卷相比,全国卷的题目较简练但答案篇幅较长,对思维能力和文字组织能力要求较高。纵向分析其它的全国高考生物卷,其命题特点已从早期的侧重遗传概率计算向多元化考查转变,问题的设置也越来越灵活多样,与生活实际联系的越来越紧密。除了常规的遗传模型考查外,有的要求对非典型性的比例进行分析或计算,或者对系谱图进行非概率计算类的分析,有的要求对遗传实验预期做出解释,甚至要求对遗传现象的根本原因做出解释。

二、应用恰当的复习教学策略

做为压轴题,遗传题型虽然较难并且多样化,但规律性较强,要针对学生在复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用恰当的复习教学策略。

1.溯源回本,构建概念网络

万考不离其“宗”,要重视利用教材资源,提练和升华教材所蕴含的科学思想方法。2016年福建省高考回归使用全国卷,生物卷考查主要内容仍然是对教材基础知识的检测,以及学生基本能力、基本方法和基本的思维方式的考查。全国新课标Ⅰ卷中的许多试题素材和问题直接来自教材,教材是高考备考中最重要的资源。复习教学时要充分利用教材,除了要让学生理解、应用核心概念解决问题,更要让学生学会追根溯源,理解并能灵活应用核心概念所蕴含的科学思维方法。

近年来,遗传规律往往与减数分裂或者生物变异等知识联系起来,特别是将基因突变、染色体变异及异常配子的产生等内容渗透到遗传规律的考查中去,着重考查基因突变或者染色体变异类型的判断、或者产生异常配子的原因等。复习教学时,要重视核心概念形成过程的推导和分析,教学的基点要落在孟德尔的经典实验,让学生弄清遗传两大规律的来龙去脉。要一手抓遗传方式判定等基本环节的教学,一手抓变式训练,围绕“假说―演绎法”这一核心科学思想方法,注重知识的前后联系,引导学生构建概念网络,从多个角度分析遗传和变异现象,提高学生综合分析生物遗传和变异现象的能力,能够在新的问题情境中灵活运用规律、原理、方法解决问题。

2.掌握正确的解题方法

在常规遗传问题分析中,最根本的是确定每种性状的遗传方式,即准确的“定性”和“定位”。确定个体基因型的原则是善用“填空法”,首先根据个体自身的性状写出已知的基因,未知的基因先填空,然后结合个体的子代或亲代,采用顺推或者逆推法准确的判断常染色体遗传还是伴性遗传,写出没有确定的基因。当然,简单的题型基因型只有一种,但高考题型中的个体基因型常有多种,对于多种基因型的个体,要引导学生胆大心细,准确确定每种基因型的概率。

从学生平时做的常规遗传题来看,要引导学生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例如,在分析多对相对独立遗传性状时,要本着用分离定律解决自由组合问题的思路。无论有几对相对性状,如果每对相对性状的遗传具有独立性,则要学会合理运用“分支法”,将每对性状的遗传单独进行分析,然后运用乘法定律和加法定律进行相关的计算,解决相关问题。

要熟练运用“9:3:3:1”“3:1:3:1”“1:1:1:1”等常见的性状分离比,并结合伴性遗传分析一些特殊的遗传现象或者致死现象等。例如,2015年福建卷中出现的“9:3:4”这类的性状分离比,无论怎么变形,其根源都是“9:3:3:1”,分析的思路回到常规的“9:3:3:1”性状分离比上,注意题干条件的特殊性,就可以解决那些特殊的遗传现象。至于特殊的遗传致死问题,首先根据分离比之和先判断有没有致死现象,然后再根据比例的异常之处,就可以判断出是哪种类型致死。特别要提醒学生的是如何确定概率计算的“分母”问题,什么时候需要重新进行“化整归一”,如2015年全国新课标I卷的遗传题最后一空。

遗传学分离定律范文

关键词:高中生物;遗传与变异;教学方法;作用

生物的遗传与变异章节讲授的是与品种改良、遗传工程以及优生优育等密切相关的内容。生物的遗传性状及其变异有着其自身特定的规律,只有充分掌握遗传的实质,才能搞清楚遗传行为与遗传性状之间的本质联系,从而掌握好性状分离、重组和变异的相关知识。对此,我们将探讨研究《遗传与变异》这一章节学习过程中的方法及其理念。

一、加强学生对基本概念的掌握和理解

在大多数学生学习《遗传与变异》这一章节之前,学生掌握的生物学只是停留在表面,并没有真正地探讨过生物学的相关知识。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掌握有着非常大的难度,如何让学生成功入门,从基本概念入手掌握好生物学的相关知识变得非常重要。在此过程中,老师也可以应用一些生动的、学生比较感兴趣的实例来让学生掌握好这些概念的内涵,比如“直发与卷发”等相对性状,对于见惯了直发的中国学生来讲,卷发是如何产生的呢?学生往往对这一类问题比较感兴趣。

二、教会学生真正掌握基因的分离与自由组合定律

《遗传与变异》章节中的基因自由组合与分离定律是非常难于理解和讲授的重点所在,在今后习题的运算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该定律的学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掌握:

首先,我们要先学习和理解孟德尔实验的相关步骤和内容,从而掌握好分离组合定律的基本内容如下:用一对相对性状的纯合亲本(高茎和矮茎)杂交,子一代全为显性性状(高茎),子一代再自交得到的子二代出现了性状分离:性状分离比为显性∶隐性=3∶1。

其次,指导学生进行显隐性的判断与理解。通常情况下,我们所理解的显隐性有着其自身最基本的特点,那就是用一对相对性状的纯合亲本杂交,如果后代只有一种性状,则此性状为显性;用相同性状的亲本杂交,如果后代出现性状分离,则亲本性状为显性。又如,利用自交子代性状分离比为3∶1的特征可推出双亲均为杂合子。而子代性状分离比为1∶1时,则双亲为测交,即一方是杂合子,一方为隐性纯合子。

最后,基因自由组合定律是在基因分离定律的基础上展开的多对相对性状的杂交结论,多对相对性状同时在生物个体的表现型及基因型的分析很复杂,所以我们在基因分离定律的基础上总结出基因自由组合定律的有些规律:有n对杂合子亲本自交结果为,产生2的n次方种配子,子代基因型种类是3的n次方种,表现型种类为2的n次方种,子代表现型比例为3∶1的n次方。老师在教授该章节的内容时,只有帮助学生掌握好这些基本规律,才能帮助学生在今后的解题过程中得心应手。

三、改进教学方式,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研究表明:传统的教学方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对生物学该部分知识的讲授与学习,传统方式下,学生往往被动地接受知识、机械性地背诵和做习题,很难帮助学生真正掌握该部分知识的精华所在。新型的互动式教学模式能够帮助学生进行相关知识的探讨研究,在讨论过程中让每一个学生参与到知识的学习与互动之中,有利于学生掌握遗传与变异相关知识的内涵。

举例说明,教师在为学生讲授“伴性遗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根据课堂内容提出一个值得大家讨论的问题,然后对学生进行分组,通过分组讨论让每一个学生都有参与学习的机会,然后每一个小组派代表阐述自己小组的讨论结果,教师根据代表们的总结情况进行纠正和讲解,最终得出最完整的答案。此种教学方式的实施,能够使得每一位学生参与其中,在轻松愉快的心态中既掌握了知识,还锻炼了自己的思维能力和发言能力。同学们的积极性被广泛地调动起来,他们都能够在自信的状态下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和能力,此方法值得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进一步推广应用。

四、注重联系生活,让学生深切感受遗传与变异知识的重要性

“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以及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是新课标以及素质教育对教育教学提出的新观点和新理念。要想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教会学生从生活中来定位自己的学习知识,从而加强自身能力的锻炼和培育。

比如,依据学校的现有资源和环境,可以让学生在校园内或校外调查自己所发现的人类的不同的相对性状及遗传病等,并做出统计,最终自己采集的统计数据所得出的结论与我们教材中所讲的内容是否相符合,如果不符合再探索问题的所在。通过学生自己动手去了解遗传学方面的知识,学生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到人类遗传方面的知识。同样,老师所讲的内容以便学生能够直观有效地了解相关人类相对性状以及遗传病的知识和传递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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