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范例(3篇)

来源:其他

教室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范文

第一条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报告中提出的“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提升我省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健康。

第二条加强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整合教育培训资源,避免多头培训、重复培训和重培训轻考评现象,提高现有培训资源的效率和效益,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推进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依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和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归口管理、统分结合。在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管理上做到“三统三分”,“三统”即统一归口、统一规划、统一考评。“三分”即分类指导、分别实施、分级负责。

(二)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根据卫生工作需要,结合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需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培养卫生人员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考核评估、保证质量。不断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和评估制度,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对每一培训项目执行情况都必须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四)坚持开拓创新、提高效益。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形式,发展远程教育,整合教育培训资源,优化教育培训师资,努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是以省卫生厅名义,由厅机关各业务处室承办的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以及受卫生部或卫生厅委托,由厅直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办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对象为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在职在岗的卫生人员,包括临床医疗技术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社区卫生人员、农村卫生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卫生厅成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由厅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组成,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科技教育处,负责教育培训管理日常工作,各业务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联系工作。

第七条厅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制定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总体规划;

(三)审批全省卫生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工作情况报告。

第八条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统一收集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项目内容、培训对象、经费预算等);

(二)整合、统筹和调配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项目内容、培训对象、经费预算等);

(三)编制全省卫生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四)论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方案;

(五)监督检查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六)制定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考核评估标准;

(七)考核评估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

(八)统计汇总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项目内容、培训对象、经费决算等),编写《卫生人员培训工作信息》;

(九)向厅领导小组报告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总结;

(十)负责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管理日常工作及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职责

(一)制定本处室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二)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处室年度计划,协助编制全厅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三)组织实施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

(四)教育培训项目结束后,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培训工作总结;

(五)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质量监控,并协助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考核评估工作;

(六)完成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制度。厅领导小组每年底召开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和部署下年度教育培训工作安排。必要时,厅领导小组可临时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各业务处室协调,厅科技教育处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教育培训项目,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负责相关教育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审批制度。每年12月30日前,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将下一年的教育培训计划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厅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次年初统一编制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临时性教育培训项目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卫生厅委托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项目,由承办单位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报厅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评价报告制度。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将教育培训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报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教育培训项目完成后均必须请学员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效果评价调查表》(表2),统一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报表》(表3),并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证书管理制度。按照《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和省卫生厅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要求,把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和相关岗位培训管理,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颁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和岗位培训合格证等。

第四章计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要求不同,分类别、分层次编制科学、合理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申报表》(表1),由厅领导小组审批后,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年度厅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交由成员处室实施。

第十五条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包括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公共卫生人员培训计划、社区卫生人员培训计划、乡镇卫生院卫技术人员培训计划、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卫生监督人员培训计划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等。

第十六条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要认真组织实施各类教育培训项目。由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编制印发的全省卫生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要求,由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按照项目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卫生人员的全员性教育培训、公共科目培训和在职在岗人员的医学学历教育由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七条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应根据卫生工作重点,围绕岗位职责,满足岗位需求,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强调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八条全员性培训以公共性、基础性、综合性知识为主,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行风、医学伦理、卫生法律法规、面向全体卫生人员的医学综合知识和技术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专项性教育培训以专业性、专科性、专题性医学知识和操作技能为主,包括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医学、药学、卫生管理、面向专业卫生人员的医学学科知识和技术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形式应根据培训对象、培训条件、培训内容和培训要求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短期培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远程教育等多种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发展远程教育,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及网络技术开展卫生人员教育培训,以解决“工学矛盾”问题,使基层卫生人员充分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全员性教育培训可利用卫星卫生科技教育网(简称“双卫网”)开展培训工作,有条件的专项性教育培训也可利用“双卫网”开展培训工作。

第六章基地、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二条建立省、市、县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教育培训项目。应根据各类教育培训内容和要求,确定一批相关培训基地,如省级进修基地、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和农村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基地等。各级培训机构和各类培训基地要做好服务工作,改善教学条件和设施,保证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从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要配备有与教育培训内容相一致的教材、讲义和教学辅导资料。

第二十五条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基地须报厅领导小组备案,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组织开展的每个教育培训项目师资情况和教材、讲义等须在培训结束后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由中央和省财政专项经费补助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经费要按照项目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其他教育培训项目的收费须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教育培训的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八条要规范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确定经费使用范围,以保证培训经费用于师资培训、教材建设、远程教育、光盘制作、教学条件、教学设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九条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监督和质量考核评估制度,考核情况作为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对参加教育培训的卫生人员进行监督与考评。每个培训项目要根据培训要求对学员进行理论考试或技能操作考试,经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组织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与考评。每年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年度教育培训情况报各相关业务处室,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汇总各教育培训项目后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汇总表》(表4)并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厅领导小组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二条对承办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培训基地进行监督与考评。承办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培训基地要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自我考评,确保教育培训质量,每年底将承办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情况报相关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由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汇总后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厅领导小组对承办教育培训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培训基地进行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三条对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质量进行监督与考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评估表》(表5),组织专家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并每年通报评估结果。

教室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调动各基层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见先必学、逢先必争、有优必创”的争先创优意识,推动全市法院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以往对基层法院目标管理考核的实践和经验,结合中院党组提出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绩效考核不溯及既往,只对本考核年度工作作出评价,上一考核年度及之前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计入本年度的绩效。

第四条本绩效考核办法采用千分制的记分方法,由审判业务、综合管理指标及内部评价组成,满分为1000分。另设加分、扣分项目,作为补充。

第五条审判业务项目满分为600分,综合管理项目满分为350分,内部、外部评价满分为50分。

第二章审判业务

第六条审判业务的绩效考核包括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涉诉处理督查工作、个案评查工作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结案率不低于90%的,得30分,每低1%减1分。

结案率=年度实际结案数/年度收案总数(含旧存)×100%。结案数以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案件数为准。

(考核职能部门:研究室月通报年终汇总)

第八条基层法院未发生超审限现象的,得30分,每发现超审限案件1件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研究室月通报年终汇总)

第九条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低于50%,得80分。每低1%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研究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条上诉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改判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改判率。上诉改判率每1%减3分。

民事(行政)案件经市法院调解(协调)结案的,不计入改判案件数。

(考核职能部门: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一条上诉发回重审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发回重审率。上诉发回重审率每1%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二条再审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再审改判数占基层法院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改判率。再审改判率每1‰减5分。

(考核职能部门: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三条再审发回重审率,满分为50分。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数占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发回重审率。再审发回重审率每1‰减5分。

(考核职能部门: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四条涉法涉诉及督查联络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对10个基层法院涉法涉诉及督查联络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

(考核职能部门: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五条执行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

执行局对10个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

(考核职能部门:执行局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六条赔偿工作的考核,满分20分。基层法院每发生一起国家赔偿案件减5分;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赔偿决定的减5分;法定时限内不能按时赔偿的减5分。

(考核职能部门: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七条个案评查的考核,满分80分。其中常规抽查50分,重点评查30分。

常规抽查一年不少于2次,随机抽取基层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评查。

重点评查的对象为以下5类案件:群体性涉诉上访和赴省进京上访的案件;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或督办的案件;被二审和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评查问责办公室年度对各基层法院的个案评查情况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

(考核职能部门:评查问责办公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三章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人事管理工作,满分30分。

基层法院应按照素质建院的要求,深化“重教、严管、厚爱”六字方针,扎实开展“素质教育年、作风强化年、形象提升年”活动,全面加强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人事处对10个基层法院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3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

(考核职能部门:政治部人事处季度通报年度汇总)

第十九条宣传工作,满分30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树立、提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在社会上大力倡导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努力营造良好的

司法环境。政治部宣传处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3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

(考核职能部门:政治部宣传处年度通报)

第二十条教育工作,满分15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落实教育工作各项制度,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和集中学习活动,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落实,并按照市法院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报表。政治部教育处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1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0.5分。

(考核职能部门:政治部教育处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二十一条法官培训工作,满分15分。

各基层法院要按照市法院有关通知,积极安排所属干警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省法官学院及市法官培训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并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工作。法官培训中心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1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

(考核职能部门:法官培训中心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值班和外事工作,满分45分。

基层法院应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工作。办公室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4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办公室年度通报)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工作,满分50分。

纪检组、监察室对10个基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5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年度通报)

第二十四条调查研究、司法统计、案例编报和《公民与法》通联工作,满分50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做好上述工作,积极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有规律性的东西进行调查分析,归纳总结,提出相应对策,为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研究室对10个基层法院的上述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5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研究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二十五条经费保障、物质装备建设工作,满分为45分。

基层法院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费,注重物质装备建设工作,进一步强化院政管理。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对10个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物质装备建设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4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司法行政装备处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二十六条法警工作,满分45分。

基层法院应加强对法警队伍的管理,严格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积极完成各项保障任务。法警支队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4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2分。

(考核职能部门:法警支队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二十七条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满分25分。

基层法院应认真做好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司法技术处对10个基层法院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2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1分。

(考核职能部门:司法技术处年度通报)

第四章内外部评价

第二十八条内外部评价反映社会各界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工作的满意度,以及本院干警对法院领导班子工作的满意度,满分50分。其中,基层法院中层正职以上领导评价10分,基层法院干警评价5分。外部评价35分,依据省委政法委组织的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在全省基层法院排序第一名的得35分,每降低一个名次依次递减0.15分。对排序后三名的基层法院实行一票否决。

内部评价考核,年度由市法院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章、加分项目

第二十九条加分项目在千分之外单独记分,结果记入总分。

第三十条基层法院20__年11月1日前落实市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并及时回复网友提出异议的,加10分。

(考核职能部门:政治部宣传处11月10日前通报)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院具有下列情况的,分别予以加分。

(一)20__年6月30日前基层法院实行网上案件流程管理的,加10分。

(考核职能部门:立案庭7月10日前通报)

(二)完成“调解年”活动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且排序前五名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

(考核职能部门:“调解年”活动办公室年度通报)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院受到最高法院、省委、省人大等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10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8分;部门受到上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8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5分;个人受到以上表彰的加3分。受到省法院、市委、市人大等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4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2分;部门受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2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1分;个人受到以上表彰的加1分。受到市法院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2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1分;部门受到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1分,单项表彰的每项加0.5分;个人受到表彰的加0.5分。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院干警个人、部门或以院为单位参加全国法院系统业务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名次的,一等奖(第一名)加5分,二等奖(第二名)加3分,三等奖(第三名)加2分。参加全省法院系统业务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上述名次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参加市级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得上述名次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

本条规定如与第三十二条规定出现竞合的,按高分计算。

(考核职能部门: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由考核办公室依据各基层法院报送原件认定)

第三十四条年度完成《人民法院报》等省、市规定征订工作的,加5分。

(考核职能部门:政治部宣传处年度通报)

第三十五条获得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精神文明单位的基层法院,分别得10分、8分、6分、4分。在原有文明单位级别的基础上,每提高一个级别加10分。

部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视为部级文明单位。

(考核职能部门:机关

党委年度通报)

第三十六条获得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规定表彰奖项的有关文件,其下发时间应为20__年11月21日至20__年11月20日。

第六章扣分项目

第三十七条扣分项目在年终考核时从应得分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三十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相应得分:

(一)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当年被批捕的,每人次扣10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30分。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被批捕的,每人次扣20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50分。

(二)基层法院干警,被省、市、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明确要求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或者省、市、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直接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诫勉谈话每人次扣1分,警告每人次扣2分,严重警告每人次扣3分,记过每人次扣4分,记大过每人次扣5分,降级每人次扣6分,撤职每人次扣7分,每人次扣8分,或公职每人次扣10分;本院主动追究的,不扣分。

(三)基层法院、部门和干警受到中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2分、1分、0.5分;受到市级、省级、部级有关机关通报批评或同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分别扣2分、4分、6分。

(四)基层法院20__年11月1日前未落实市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的,扣10分。

(考核职能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宣传处季度通报)

(五)未完成“调解年”活动规定目标任务的法院,最后一名扣5分;其他按从低至高的顺序,依次递减1分予以扣分。

(考核职能部门:“调解年”活动办公室年度通报)

(六)依本条(二)、(三)之规定,干警因同一违纪行为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按分值最高的一种处分扣分。

(七)在绩效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视情况每次扣5到30分。

(考核职能部门:绩效考核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或干警行为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坏法院形象的,扣10至30分。

本条扣分由市法院考核办报请考核领导小组酌定。

第七章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对基层法院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市法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考核所需数据由市法院相关考核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市法院有关考核职能部门单独考核的项目,应当集中到市法院机关考核;年终确需到基层法院实地考核的,需报经考核领导小组同意,由考核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四十二条绩效考核办公室对各基层法院的审判、执行业务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四十三条市法院有关考核职能部门单项考核结果,按照绩效考核办公室的要求报送。办法中“年终汇总”是指有关职能部门在月、季度通报的基础上,年终按照考核分值对各基层法院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第四十四条考核职能部门报送基层法院排序名次出现并列的,以相关部门报送考核成绩单中基层法院名称的先后排序记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

教室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范文篇3

一、成立年度考评推荐和考核领导小组:

1.成立由分管校长、年级主任、教师代表组成的考评推荐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年级或行政组的考核推荐工作。

2.成立由中层以上干部、学科主任、骨干教师代表组成的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考核。

二、考核范围及要求

1.考核对象。在编在岗(或借调到我校的正式在编)的专业技术职员、管理职员和工勤职员。

2.名额分配。根据工作实际,本次年度考核分成高一年级、高二年级、高三年级和处室四个单元分别进行。学校根据各年级和行政组年度考核的人数,根据人社局分配的优秀指标,依照参加年度考核人数30%的比例分别进行分配,再由各年级、行政组推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初选名单。

3.年度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分歧格四个等次。当年新参加工作试用期未满职员考核结果不确定等次。

4.有关题目的处理说明:

①新招考的教职工在试用期内,首次就业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②派出挂职借调、学习培训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职员,在本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③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④未聘职员时间积累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工作职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⑤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员,不再进行年度考核。由学校根据其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填写年度考核表。

⑥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谢绝参加的职员可直接确定为分歧格。

三、年度考核的原则、内容及步骤

(一)考核的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

(二)考核的内容

根据岗位职责和所承当的工作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目、质量和效力)。

(三)考核的步骤

1.学习动员。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学习有关文件,明确考核的内容、方法和步骤。

2.个人总结。所有考核对象在年度考核中都应从思想上、业务上进行认真总结,按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填写《2013年度考核登记表》。

3.优秀等次初选方法。

任课教师由各年级依照评议成绩占60%(民主评议占30%,年级考评占30%),绩效成绩占40%,推荐出优秀等次初选名单。

处室管理服务职员,依照民主评议成绩占40%,处室考评推荐小组评议成绩占60%,推荐出优秀等次初选职员。

4.优秀等次职员的确定。依照各年级和行政组推荐的职员成绩排名顺序印制选票。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德、能、勤、绩、廉对优秀等次初选职员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职员。

5.在校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上报人社局。

说明:

1.对主动让出优秀指标的职员(由办公室存档),以后职称评聘时,在不违反上级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然依照优秀等次加分。

2.对让出的优秀指标,依照终究成绩的高低顺序顺次进行递补。

3.考核成绩相同时,依照一线教师优先。同为一线教师的,顺次依照教龄、工作量、荣誉、对学校的贡献等进行确定。

4.考核打分依照百分制,分数在70-100之间,不在该范围段的分数视为无效(为了公平,在计算民主评议成绩时去掉三个最高分,去掉三个最低分,取均匀分。考评小组成绩计算时去掉二个最高分,去掉二个最低分,取均匀分)。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年级写人的作文范例(整理5篇)

    - 阅0

    年级写人的作文篇1我最熟悉的人当然是我的弟弟啦,我的弟弟是个瓜子脸,乌黑的眉毛下有一双水汪汪的大眼睛。他还有一张会说的嘴,如果你和他斗嘴,他肯定斗得你无话可说。我弟弟特.....

    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精选3篇)

    - 阅0

    2020年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篇1尊敬的交警同志: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

    教室布置标语范例(3篇)

    - 阅0

    教室布置标语范文关键词:词语生活化运用一.作业设计的生活化教师在设计课外作业时要做到趣味性、实用性、创造性,这样不但使语言学以致用,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并且能使学生走.....

    教室专业技术考核总结范例(3篇)

    - 阅0

    教室专业技术考核总结范文关键词:核类专业;实验教学中心;建设doi:10.16083、ki.1671-1580.2017.03.035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7)03-0119-03高校实验室作.....

    教师个人工作总结标准模板范文3篇

    - 阅1

    2023年教师个人工作总结 篇1  本学年,本人接手担任学校教学工作。一学期来,我自始至终以认真严谨的治学态度....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范文(精选5篇)

    - 阅1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篇1一、培训目标和培训重点坚持以师德建设为中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标,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