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回收优势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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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回收优势范文

归纳之,有以下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能严格执行税收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不健全。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件“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4]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税发[2005]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四户,其余的十八户属小规模纳税人,有近二十户未设置销项税金、应交税金帐簿,一般纳税人企业未进行应交增值税的核算,这样就形成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销售收入成为含税收入,同税收核算的会计收入口径形成差异,从而影响税收核算;另一方面由于不按规定进行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分别核算,造成有些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正确反映,影响增值税的管理和征收。在调查中就发现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核算中就如上述所存在的问题相同,未按规定对免税项目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造成本应交增值税项目的,反而以营业税项目开具地税发票缴了营业税。

二、发票开具混乱,不能严格按规定开具。由于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因此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货物时开具发票的货物价格、数量与自己应纳税额无直接联系,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时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购货方需要开多少发票,完全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为了能提高货物价格、从购货方拿到好处费,他们可根据购货方的意图随意开具普通发票。为购货方虚增购货数量、扩大进项税抵扣金额、偷逃增值税提供了便利。收购发票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用于收购废旧物资的唯一凭证,按规定票据开具有很严格的要求,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开具时随意性很大,将收购人开成本单位的员工,最高金额一年中就高达六、七百万元,造成收购业务的真实性无从落实。如某回收企业对销售方不愿提供具体内容的,就将收购发票开成自己的名号,一年中多达几百万元。

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货时缺乏原始凭证,收购的数量和价格缺乏真实性。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回收单位在收购货物时可以自己开具收购发票,开具收购发票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此购货数量、单价的多少也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企业为了达到既能虚增销货数量和单价,又能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目的,他们有意虚增收购货物数量和价格,以保证与销售货物数量基本持平,使自己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行为真假难辨。

四、废旧物资企业税收政策不统一,发票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现行政策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对工业企业以及非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销售的废旧物资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不统一性,导致经营废旧物资的纳税人不能在税收上公平竞争,促使一些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铤而走险,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私下达成不成文协议,暗箱操作,让其代开废旧物资销货发票,以达到不缴税的目的;同时税务机关征收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由于缺乏相关的发票证明,无法对纳税人实行及时有效监督,这样纳税人仅凭一张普通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便可以抵扣大量税款。

五、库存管理混乱,有些企业只设置一个现金科目核算废旧物资的购进、销售,且现金日记帐不是按日登记,而按凭证号码登记,做成了现金明细帐,不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有的兼职的企业财务人员根本不知道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更谈不上会计监督。企业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的款项收支基本是现金交易,没有什么实质性附件。有的企业的购销手续不齐,如入库单、出库单没有人签字,有的甚至没有入库单、出库单。会计核算不健全,绝大部分企业每月基本上只做三到四张记帐凭证,一次收购凭证下面附几张自己开的收购发票、一次销售凭证下面附几张开给关联企业的商业销售发票;一次发工资支费用,一次作相关科目结转,根本不能如实反映企业运作、销售等具体情况。

六、税收管理不到位,由于是免税企业,国税机关对其日常管理不严,造成收购发票使用严重不规范,按照《关于印发<经营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国税局(1998)第19号)规定收购发票可根据仓库的磅码单或进库凭证、收货凭证(或称收购单、调拨单)开具,并将磅码单及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附列在后。必须顺号使用,对出售人地址、身份证号码、开票人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并有出售人签字。而有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发票、销售发票跨区域填开,大笔的外购外销业务中,货物未入库,收购企业使用本地的收购发票做入库,再用商业销售发票开具做销售。根本无法准确核算经营情况。

七、虚开发票疑点明显,关联企业之间虚开发票调节税收负担,相应的就出现了帐面上大额现金交易的假收支,几十万的现金交易十分常见,逃开了银行结算体系的监控。有个别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以销定购,库存为零,很不符合经营逻辑。

对此,我们认为,要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管理,建议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措施:

一、制定统一规范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纳税地点、免税货物范围、废旧物资经营性单位免税资格认定、虚开代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操作程序和操作行为等进行明确、规范,遏制纳税人的虚开代开行为,避免国家税收流失。

二、实行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收购环节上一环节税款制度。由于销售废旧物资的个体经营者比较分散,销售工业下脚料的企业又不愿意开具普通发票,为了便于管理,减少税收的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委托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收购环节上一环节税款。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要求,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签订《委托税款协议》,颁发《委托证书》,并监督指导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建立《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务登记簿》和《委托税款登记簿》。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给销售方时,应在开具的发票备注栏内准确注明税额,并及时登记《委托税款登记簿》。

三、基层税务机关应建立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实地监控评估机制。对收购额或销售额变动异常、开票量或购销支付异常的单位进行重点核查,并建立相应的核查纪录。对指标异常企业及时约谈举证,企业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且其供货人(收款人)不能出具供货证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首先暂停供应发票,收回现有结存发票等重要资料,并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经查实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立即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规范企业财务制度。严格出、入库等会计手续,严格所得税的核算管理,对不符合财务制度、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帐务处理不予认可,不予列支有关、成本费用,视同没有发生。与银行系统一道,强化对现金交易的监督,对大额现金划拨一律通过银行转帐。同时设置一定现金交易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健全核算科目,明确核算内容,对不健全又不完善的取销免税资格。

废旧金属回收优势范文

“城市矿山”的概念,是由日本东北大学选矿精炼研究所教授南条道夫等提出的,就是指城市内蓄积的可回收金属,最典型的就是各种废旧家电中蕴藏的有色金属。

中国资源储量总体较少,对外依存度高,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资源需求量显著增加。据中国海关数据显示,以2010年8月为例,中国铝土矿进口与7月相比,环比上涨2.9%,1~8月份进口总量达2829.52万吨,同比上涨高达45.62%。不仅仅是铝土矿,中国自产铜矿只能满足需求的20%~30%,中国还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现货铜精矿买家。但是受到汇率、市场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中国海外购买原料的价格逐年上涨,风险不断升级。

再生金属的优势得以显现。专家算了一笔经济账:以铜冶炼为例,原生铜的能耗为1444kg,再生铜的能耗约为318kg标准煤/t,仅为原生铜能耗的22%,另一方面,如果以年产30万吨再生铜项目为例,全部投产后大致相当于每年节省7000万吨原铜矿。再生金属不仅大幅度减少了废水废气的排放,固体废物则几乎实现了零排放,还为节约资金及金属原矿资源,保持水土不流失做出了巨大贡献。

数据显示,2011年1~9月,中国有色再生金属相当于实现节能1297.6万吨标煤、节水10.5亿立方米、减少固废排放9.1亿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29.2万吨,有效地促进了有色金属工业的节能减排。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副理事长邱定蕃在一次演讲时明确表示:“资源循环是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城市将成为最大的矿山。”

在著名的再生资源公司长虹格润的拆解车间,工人用电动工具飞快地拆去一台台废旧电视机的螺丝,然后熟练地取下它的塑料后盖,顺手扔进了身后的收集池;塑料,是电视机最重要的回收材料之一。随后,这台电视机被剪去电路板。因为电路板是重度污染的废物,将被统一收集起来单独处理。

然后,电视的偏转CRT被工人麻利地拆下来。这个部件内含大量的铜线圈,也是非常重要的回收材料。接下来,这台电视顺着流水线,依次被工人们剪下喇叭、调节器、变压器、音箱及灯部件,并分类堆放好,因为这些部件都是富含金属和塑料的原料,可以回收利用。

最后,这台电视机的显示器被机器割开,分成锥形玻璃和平板玻璃两个部分。这两种玻璃都含有不同的有害物质。其中,平板玻璃含荧光剂,工人将用类似吸尘机的工具,将它们收集起来,送至有资质的危废公司处理;锥形玻璃则含有大量的铅,需要经过清洗后才能回收利用。

就这样,一台旧电视中能再生利用的部分被留下来,成为“矿产资源”,继续产生经济效益;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无害化处理,不再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环境效益明显。

据长虹格润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李辉介绍,2010年6月,长虹格润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主要对废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向精深加工领域拓展。据测算,长虹格润每年能为社会减少固废8227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4万多吨。

然而,来自有色金属协会的数据显示,中国有色金属的循环利用率,仅占总消费量的20%~25%,发达国家有色金属的循环利用率已经占到了消费量的50%以上。

对于长虹格润来说,难题之一是回收渠道不畅。

目前,长虹格润对“四机一脑”(指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空调和电脑)的年拆解能力已经达到200万台,并投放了4条塑料生产线。而在稀贵金属方面,长虹格润仅在金银提炼上就已经形成了年产值达5000万元的科技创新项目,真正实现了变废为宝。

但与所有正规回收处理企业一样,他们在购买拆解设备及厂区建设,初始投资巨大,而不畅通的回收渠道让众多企业无法正常量产,也就无法达到预期收益。一位再生资源企业的负责人抱怨他的公司目前已达到拆解能力30万台/年,初始投资接近1000万元,公司创建5年了,投资仍未收回。

据了解,中国只有20%的废旧家电进入了正规的拆解企业的拆解线,有80%都流向了小商、小贩手中。而小商、小贩大多采取焚烧和水洗等手工拆解方式,处理技术落后,回收率低,也使废旧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铬等重金属流入水体和土壤,对环境造成了直接危害,进而也危及了人类的健康。

一位从事废旧商品回收的小商贩说,他们的主要收入来自于买卖废旧商品获得的差价。卖一台电视机收入在30元左右。而当废品流通到遍布城市各地的杂牌处理厂后,他们的收入就能抬高几倍。对于多数的杂牌处理厂来说,本小利大是普遍现象,而且不用承担污染环境的成本。这就是他们的“生意经”。而对于正规再生资源回收来说,他们每处理一台电视却要亏掉60元。

企业目前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获得废旧家电:一是在销售新产品的时候进行“以旧换新”;二是直接与本地的大型废旧物资回收商联系收购废旧家电;三是公司内部废旧生产物资。由于处理方式首先要考虑环境影响,以不产生二次污染为首要前提,因此处理成本较高。在此背景下,企业回收废旧商品的量得不到保证,运营只能处在亏损状态。

针对这一状况,商务部先后开展了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共确定了90个试点城市;2009年到2011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52个城市建设了41309个回收网点、226个分拣中心和37个集散市场。

2012年从国家政策层面对再生金属产业的支持和鼓励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已经把再生金属作为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十二五”期间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再生金属产业的发展加以引导和扶持。

据悉,“十二五”期间,中国将建设50个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管理规范、利用规模化、辐射作用强的“城市矿山”示范基地,实现废旧金属、废弃电子产品、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再生园区的发展重点可概括为:回收体系网络化、产业链条合理化、资源利用规模化、技术装备领先化、基础设施共享化、环保处理集中化和运营管理规范化。

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最新统计,目前中国再生金属产品产量已达到800多万吨。而根据相关规划,到2015年,中国主要再生有色金属产量将达到1200万吨,其中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占当年铜、铝、铅产量的比例将分别达到40%、30%、40%左右。

对于这一个仍处于起步成长阶段的产业来说,目前既有内忧,又有外患,一点风吹草动都会对企业造成风险,包括政策风险、汇率波动等等。很多再生循环企业也一再提到,目前的税收政策已经成为了行业之痛,影响到了正规企业的生产经营,他们呼吁,国家应该利用税收调控杠杆,减免一定的税负,首先得让再生循环经济企业活下来,放水养鱼,企业没有利润何谈发展循环经济。

与此同时,拥有雄厚资金技术实力的日本回收再利用企业已经在中国的各大城市中攻城略地。同和生态系统株式会社(下称同和)是日本回收再利用方面的领军企业,2003年正式进军中国,并与苏州市苏州高新区集团成立了苏州同和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009年8月底,苏州同和资源综合利用公司入围江苏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企业,成为唯一的日系合资企业;同年11月,在第四届中日节能环保综合论坛上,中日两国在论坛上签署了42个节能环保合作项目,苏州高新区集团和日本同和签订的年处理40万台《关于苏州市废旧家电再生利用示范项目的启动及循环资源合作项目》正在其中之一。此项目也帮助同和集团通过控股公司苏州同和这个平台,开启了回收处理苏州市周边地区所产生的废旧家电(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的事业,提取中国“城市矿山”中的金、铜、铂等金属资源。

废旧金属回收优势范文篇3

一、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现有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行业的企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生活垃圾处理也被包括其中。

2、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该立法中规定了对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实施所得税税收优惠。但是生活垃圾处理并不属于以上优惠的对象。

3、减计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通知》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生活垃圾焚烧余渣为主要原材料(占70%以上),生产出来的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利用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废灯泡(管),废塑料、废旧轮胎等为原料(占100%),生产出来的金属、非金属,有色金属及其产品,塑料制品,翻新轮胎,胶粉等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二)增值税方面

1、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优惠

1995年开始,我国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先后实行了先征后返、免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规定:“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退还企业。退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2001年财政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而言,实行免税政策比“先征后返”更加优惠,少缴30%的增值税并且减少了税款返还所需的大量时间。

随后,为避免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2008年财政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代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该通知的出台,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为“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年退税,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

2、对废旧物资综合利用免征增值税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对再生资源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国家对再生资源事业仍然实行优惠政策。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再生资源,按规定应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继续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对供销社、物资系统能独立核算的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加工再生资源所得的纯收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也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根据企业的实际困难,从1992年起三年内适当给予减征所得税的照顾;上述企业用回收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适当照顾减征产品税、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销售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销售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等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对生活垃圾发电增值税进行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进一步明确,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又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规定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与财税〔2001〕198号文件相比,财税〔2008〕156号文件将垃圾的范围扩大到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等。这些规定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还是缺少具体的措施和规范来保障它的实施。在生活垃圾处理的设备方面,《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修订)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类中,用于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理的垃圾转运站压缩设备,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填埋厂的垃圾压实机,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综合利用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设备,用于工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固体废物焚烧设备等免征增值税。

(三)营业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此批复是关于生活垃圾处置费的营业税规定。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垃圾焚烧、填埋等最后处置环节收取的费用。该批复的内容是处置垃圾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环节而取得的费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在199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属于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该通知所根据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有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的规定。

二、完善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

(一)积极开征高污染产品税

参考发达国家针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和电池税,重点研究把一些不利于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资源性、污染性产品逐步纳入征税范围,并完善消费税税率结构,按照各类应税对象对环境损害程度和生产耗能程度设置税率,同类产品税负应大体一致。对国家已经明确不鼓励生产和使用,有的甚至将在一定年限后禁止生产和销售的资源性、污染性产品如白炽灯、立窑水泥、粘土实心砖(瓦)、含磷洗衣粉等征收消费税,并配合国家的产业调整,鼓励相应的节能、环保产品的推广生产和使用。同时,将电池、电子产品、一次性包装物、包括塑料袋在内的塑料制品等污染性工业产品有选择性地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对低污染的相关产品(如节能型电子产品、可降解或可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和塑料制品等)予以免税或减税。逐步考虑将化学农药、化学肥料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而对生物农药、生物肥料实施税收优惠鼓励。

(二)完善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税

财税157号文件第四条指出: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建议优惠期限作适当延长,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征收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保持3—5年不变。同时适当降低退税比例,考虑按照70%—50%—30%的梯度递减退税率,并逐步过渡到取消税收优惠。可退增值税款实行即征即退,以减轻再生资源企业资金压力。在这期间,国家通过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市场中的地位、经营情况、税负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与其他行业税负水平平衡后制定较为适当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增值税率,采取直接征缴增值税的模式进行征税。而对于生产规模、技术水平、连续经营年限达不到要求的回收企业,不能享受该档增值税率,仍然按照17%的增值税率进行征缴。同时,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减征30%—50%企业所得税,并减征70%—80%地方附加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再生资源企业的所得税和地方税制定相对统一的优惠政策,避免因各地政策参差不齐而互相制约或互相挤兑。采取以税养税政策,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基金,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每年缴纳的税收中拿出部分作为基金,用于扶持该产业的发展。

(三)积极推动生活垃圾的费改税

对于生活垃圾,针对现有的垃圾处理费征收体系,积极实施排污费改税,研究征收生活垃圾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排放生活垃圾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公民个人。对于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可以以单个家庭的人口数作为课税依据,可以对人口数量少的家庭进行相应的减免,或者可以以产出的生活垃圾数量为课税依据,运用专门的数量级来课征。

(四)完善工业固废税收体系

对于工业固体废弃物,推动以环境税替代排污费,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创造良好环境,环境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排放生活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税率确定上对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采用较低税率,而危险废物采用较高税率。对于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进一步研究完善税收优惠目录,重点支持以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为原料的大宗、高附加值综合利用产品,推进资源税改革,提高资源产品的资源税税率,促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企业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产品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研究开征生活垃圾处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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