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定义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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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定义范文

关键词:城市环境噪声;噪声污染;监测对策

中图分类号:TB53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什么是环境噪声污染及特性分析

环境噪声污染是由于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产生的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对附近区域造成干扰的声音。噪声污染与大气污染等化学污染有着本质的不同,简要的讲其具有即时性、多发性、间接性、局部性等特点。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通过对其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噪声污染是一种物理性污染,它与化学污染不同,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噪声污染具有即时性。这种污染采集不到污染物,当声源停止振动时,声音便立即消失,不会在环境中造成污染的积累并形成持久的伤害;噪声是暂时性的,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便消失。噪声污染的危害是非致命的、间接的、缓慢的。但对人心理、生理上的影响不可忽视;环境噪声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声影响的范围是局限性的。噪声污染具有时空局部性和多发性。在环境中,噪声源分布广泛,集中处理有一定难度。其具有即时性、多发性、间接性、局部性等特点。具体来讲,它不会产生可供采集的污染物,更不会产生积累的、持久的污染。它造成的危害是间接的,而且是缓慢的非另外,一种声音是否为噪声,不仅取决于这种声音的响度,而且取决于它的频率、连续性、发出的时间和信息内容,同时还与发出声音的主观意志以及听到声音的人的心理状态和性情有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生产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两种,前者主要受城市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环境绿化情况、区域规划情况和管理情况等影响,后者受道路布局、道路质量等影响。

2、噪声来源

生活噪声来源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活动场所,如大型超市、商业广场等,是人们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来源于交通运输工具,如飞机、汽车等,70%的城市环境噪声来自于交通噪声。调查表明,机动车辆噪声占交通噪声的85.5%;工业噪声来源于生产车间、建筑工地等场所,其噪声的声级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会带来较大的影响;建筑噪声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虽然这种噪声具有暂时性,但其强度很大,在扰民纠纷中也占有一定比例。

据统计,在影响环境的各种噪声中,社会生活噪声占47%,交通噪声占30%,工业噪声占8%~10%,建筑施工噪声占5%左右。

3.环境噪声污染监测对策研究

环境噪声污染监测是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重要的监测工作之一,只有及时、准确的采集环境噪声污染信息才能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近年来,噪声自动监测越来越受到重视,全天候、自动化、智能化、网络化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可对城市各类环境噪声的多个测点进行同步连续监测,能提供实时、准确的噪声监测数据,对及时掌握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状况、采取科学的监督管理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常用的方法主要有控制声源法、控制噪声传播途径法、进行合理的城市规划以及加强噪声管理等方法。

3.1监测技术

若厂界围墙紧靠厂内建筑物,或以建筑物墙体做围墙,以及厂界设有绿化带时,选择围墙或绿化带外1米处。调研中发现,重建设轻运维的现象仍存在,在建设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时,应注意在设计论证初期就进行合理规划,因时制宜,因事制宜,确定建设规模和对应的能确保落实的运行维护措施。CDMA1X是一种先进的承载业务,能够提供便捷的数据业务。环境监测部门在各监测点安设监测设备,通过CDMA1X传输监测数据。

3.2监测措施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监测的目的是为了反映噪声污染的空间分布状况,评价声环境质量水平并分析其变化规律和趋势。在无法进行声源噪声控制的情况下,通常采用吸声、隔声技术或安装消声器等方法对其传播途径进行控制。分别在昼间和夜间进行监测,在规定的监测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监测10min的等效声级。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如社会生活、交通、施工、工厂噪声等)。昼间监测要选在正常工作时段进行监测,并覆盖正常工作的整个时段;夜间监测从入夜开始,覆盖夜间的整个时段。监测时间需要避开节假日等非正常工作时段。对监测的结果按照公式进行平均计算,进而得到昼间和夜间的整体环境噪声水平。

3.3交通噪声监测措施

交通噪声监测是为了了解交通的噪声状况,分析道路交通车流量、道路质量等因素与噪声的关系,并总结出交通噪声的变化规律和趋势。在选择监测点时需要考虑以下原则:监测点的位置能反映快速路、次干路等各种道路的交通类型、车辆速度、道路宽度等噪声排放特征。道路交通噪声:每年监测一次,测量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考虑到行政区域和空间分布适当均衡,优先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设置。测点优化可有效地减少监测点数,大大降低日后环境噪声测量的相关人力和物力消耗,为实现城市环境噪声实时自动监测提供前提保证。测点高度为1.2m,并设立在人行道上,距离路面20cm;在选定测点位置时需要考虑非道路噪声源的干扰,以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监测工作的安排与上文所述基本相同,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意分道路种类、分车辆类型等进行数据的采集和分析。

3.4各功能区噪声监测措施

居住区道路网规划设计中,应对道路的功能与性质进行明确的分类、分级、分清交通性千道和生活性道路。城市区域内各功能区噪声监测能够反映各功能区的声环境状况,并分析出其变化规律和趋势。城市噪声随着人口密度的增加而增大,因此应有计划地控制城市人口的增长速度等等。监测点的选择需要依据以下原则:监测点与该功能区的平均噪声水平没有过大的差距;监测点能够反映该功能区声环境的特征;监测点位置能够保证监测仪器长期、安全、可靠的进行监测;监测点能够避开固定噪声源和反射面。

4.结束语

目前,区域环境噪声的防治与监测已成为环境保护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环境监测部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需要普及噪声宣传,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以更好的发挥植物降噪的作用,做好城市区域的整体规划和各小区规划。在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中,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保护环境,通过有效的环境噪声监测,有效控制和减少区域环境噪声污染,努力提高城市环境质量,这才是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切实体现。

【参考文献】

[1]张新博.国内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研究进展[J].重庆环境科学,2009,25(3):37~39.

[2]杜帅.浅谈城市噪声污染及其解决办法[J].中国环境管理,2010(1):38~40.

噪声污染定义范文

城市道路交通空气污染是由机动车辆排出的尾气引起的。车辆尾气所含的主要污染物有: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含铅化合物,碳烟等颗粒物及恶臭物质等。它们大部分是有害有毒物质,有些还带有强烈刺激性,甚至有致癌作用。例如CO经呼吸道吸进肺部被血液吸收后,能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合成CO-COHb(血红蛋白)。CO与COHb的亲和力比氧大250倍,很易导致人体内各组织缺氧,而NO与COHb的结合力比氧高30万倍,极易造成体内缺氧,严重是可引起意识丧失,甚至死亡。而有关调查表明:城市污染物中约有90%的CO和约有50%的NOx来源于城市道路交通中机动车辆行驶所排放的尾气,城市道路交通已经成为构成城市环境污染最主要的因素。

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辐射的噪声,主要由动力噪声和轮胎噪声两部分构成。车辆动力噪声主要指动力系统辐射的噪声,其强度主要取决于发动机的转速,与车速有直接关系,一般随车速的增大而增强。轮胎噪声是指轮胎与路面的接触噪声,由轮胎直接辐射的噪声和轮胎激振车体振动产生的噪声构成。城市道路交通所引起的噪声引起听力损伤,对人体的健康和正常的生活与工作都有很大的影响。据研究:在40~45dB的噪声刺激下,睡着人的脑电波开始出现醒信号,对于突发性的噪声在60dB时,可使70%的人惊醒。可见,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也是困扰着城市道路交通网络规划者和管理者的又一重要问题。其他环境问题城市道路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对沿线一定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和破坏。

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的对策

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的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解决城市道路环境污染的对策,既要从制度上加大管理力度,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各种手段,又要从技术创新上寻找解决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做到定性分析与定量研究的有机结合。首先从管理层面看:

1建立城市道路交通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为了控制城市交通对城市环境产生新的污染,必须建立城市道路交通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可以采用综合质量指数进行评价。综合质量指数的计算式为:且式中:——环境空气综合质量指数:——第i种污染物的污染指数,;——第i种污染物的实测(或预测)浓度,;——第i种污染物的评价标准值,;——第i种污染物的权重值;——参与评价的污染物数量。

噪声污染定义范文篇3

有论著指出:“环境噪声污染同城市规划和建设布局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规划和布局的合理与否直接作用于环境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尤其是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没有合理的城市规划和建设布局,仅仅针对单个污染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必须从单纯的声源治理转变为整体的区域防治,必须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加以解决。”[86]笔者对此深为赞同。一些环保专业人士也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交通噪声污染,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并从规划上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综合治理。[87]在对交通噪声污染这一社会公害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国家是最终的决定因素,也是首当其冲的义务人。广州市和北京市政府目前为整治城市交通噪声污染而正在进行的努力[88],便是很好的例证。

人民法院基于前述的错误认识,判令开发商为交通噪声污染“埋单”的作法,在客观上造成了向开发商转嫁国家、社会以及公民应当承担的环保义务及社会发展前进中产生的负面影响和代价的后果。对于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错误认识和不当作法,有必要予以澄清和纠正。鉴于城市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普遍性,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进行沟通,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专门作出司法解释,以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统一司法,正确适用法律。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至少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开发商在商品房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属于合同责任,而非环境侵权责任,此类案件属于合同之诉,而非环境侵权之诉;

2、如果原告选择环境侵权之诉,法院在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时,可以运用释明权,依法向原告阐明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告知其选择环境侵权之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建议其改变诉由。如果原告坚持起诉,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后以原告对开发商所提起诉讼的事项不符合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3、除非商品房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声环境(包括城市区域噪声和室内噪声水平)不是商品房质量的一部分,人民法院不能仅以商品房声环境超标为由判令开发商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4、在开发商能够出具讼争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讼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防噪、隔声要求,开发商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防噪义务,除非原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5、如果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讼争商品房存在未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规定的隔声性能[89]的情形,且该情形与讼争商品房室内噪声超标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未能达到法定隔声性能的范围内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6、在讼争商品房存在隔声性能瑕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判令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为了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除非商品房的隔声性能瑕疵系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所致,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不能轻易判令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

总之,从本文列举的现有司法判例来看,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上,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此,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笔者虽然对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由于自己的能力和水平所限,文中难免挂一漏万乃至谬误之处。笔者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一、政府公报

1、国家环保局:《199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2、国家环保局:《1998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3、国家环保局:《199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4、国家环保局:《200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5、国家环保局:《200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6、国家环保局:《200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二、参考书目

1、专著

(2)常纪文、陈明剑:《环境法总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3)刘武元:《房地产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4)陈耀东:《商品房买卖法律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

2、编著

(2)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3)徐康平等编著:《购房陷阱――与开发商过招》,煤炭工业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4)李国光主编:《合同法释解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

三、互联网文章、报道

2、杨克元陆莉萍:《先有路后买房,一业主噪音之诉被驳回》,中国法院网2004年2月24日;

4、王扬祖:《汽车对环境的污染和防治》,全国清洁汽车行动信息网(cleanauto.com.cn)2004年4月8日转载自《中国天然气汽车》杂志(2004年第8期);

5、《噪音超标――珠江绿洲屡遭投诉》:千龙网(qianlong.com),2004年8月31日;

7、颜斐:《首例状告高速公路噪音污染案:52户北京居民胜诉》,新华网(xinhuanet.com)2002年6月19日转载自《北京晨报》。

8、王剑锋、谷少传:《深圳环保部门与媒体联动全力阻击“噪音杀手”》,南方网(southcn.com)2003年8月17日转载自《深圳特区报》;

四、司法判决书

2、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五、媒体报道

《春城晚报》、《都市时报》、《滇池晨报》、《环球时报》、《昆明日报》。

六、国家标准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②]国家环境保护局:《1998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⑤]张萍:《噪声污染就在身边》,《环球时报》2004年3月26日报道。

[⑧]杨克元,陆莉萍:《先有路后买房,一业主噪音之诉被驳回》,中国法院网(chinacourt.org),2004年2月24日。

[⑩]在“昆明苏某诉官房案”和“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中,开发商是唯一的被告,而在“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和“通惠家园案”中,被告除了开发商外,还包括了公路管理部门和公路投资公司。

[12]指“通惠家园案”以外的其余三个案件。

[15]设定此项前提条件的原因是:在开发商与购房者对商品房噪声污染问题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是没有争议的。

[16]在商品房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购房者完全可以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退房,而不必通过噪音污染诉讼这种颇有争议的方式来谋求退房。

[17]《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据此,在先有房后有路的情况下,防噪义务的承担者为公路的建设和开发者,而非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对于商品房受到的噪声污染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18]在“昆明苏某诉官房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法几乎是截然相反的,因此该案的两审判决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22]杨克元,陆莉萍:《先有路后买房,一业主噪音之诉被驳回》,中国法院网(chinacourt.org),2004年2月24日。

[23]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24]鉴于原告已在讼争房屋中居住了近两年之久,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关于购房款、税费、登记费、公证费的银行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几乎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5]一审法院确认,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中,开发商已在临街一侧的所有房间安装了双层隔音玻璃。

[26]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27]参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28]这与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在“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如出一辙。

[30]参见《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3.3.2条。该条文说明指出:目前在交通干线两侧布置住宅比较普遍,今后也难于避免,近年临街建筑以高层为多,受噪声干扰的住户很多。为保证每户有一定的安静条件,规范中规定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如以上要求也难以满足,则需利用沿街的阳台做成有大面积玻璃窗的封闭阳台,对高层住宅可结合平面设计,将楼内交通用的公共走廊设于沿街一侧,用封闭走廊来隔绝噪声。规范中未规定住宅楼与交通干道的距离。因按防噪要求,住宅与干道间距离,不能一概而论,需视交通量而定,对交通繁忙的干道,用距离来减噪,从节约用地与经济的角度考虑是不合理的,如要使交通噪声降低19dB,干道与建筑物间应有45m以上的距离。在城市用地非常紧张的形势下,用加大距离来减噪是很难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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