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范例(12篇)

来源:网络

双减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篇1

关键词:MGRs;谈判能力;博弈

中图分类号:D8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3-0075-01

1文献综述

20世纪80年代以前,有关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效率、增长及福利;二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控制经济的能力;三是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政治过程的干预。著名跨国公司专家如海默(StephenHymer)、金德尔伯格(CharlesKindleberger)和弗农(RaymondVernon)等人,提出了研究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关系的三种历史范式:自由主义、新重商主义和新帝国主义。自由主义认为,政府干预必须是为了增强竞争和纠正市场失灵;对公司国籍以及资本或技术(或产品)的来源持不可知论。主张寻求促进全球福利的合作。新重商主义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干预促进本国公司发展,强调依靠本国企业满足本国需要,避免依赖外国公司,同时寻求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比较优势。新帝国主义则倾向于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注重企业所有权的阶级(和国家)根源,阻止投资收益在国家之间或一国之内具有剥削性的分配。这三种学术范式之间的紧张一直存在于对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进行规范的种种尝试中。

目前很多对MGRs的研究都是从改善资源承诺、个人关系、政治调节和组织可信度等出发的。还有一些研究则从资源角度解释了MGRs。另外,谈判能力也是个主要的研究角度,包含的变量诸如企业规模、管理优势、技术诀窍和政府分配。这里将从跨国公司的视角研究MGRs,并集中探讨跨国公司进入后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过去20多年来,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越来越趋于友好和合作。事实上,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基于进人东道国之后与基于FDI的MGRs有很大差别,这里将重点阐述跨国东道国在东道国经营期基于合作的MGRs模式。

2理论框架

合作关系提出之前的研究将MGRs假定为一种对立的关系,因而忽视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将MGRS的决定因素集中在控制力上,如跨国公司的特有资源(FagreandWells,1982;Moran,1974;Vernon,1971),目标或股份的不对称(GrosseandBehrman,1992;Kobrin,1987),产业竞争(DozandPrahalad,1980;Ring,LenwayandGovekar,1990)和集体属性等(Kim,1988)Vachani,1995)。同时,之前对MGRS的结果分析注重于博弈结果,比如所有权水平和政府立场。这些结果适合于传统的博弈模型,只关注市场进入和对外投资,但是,随着跨国公司战略目标由最初的进入向持续经营的转变,这一博弈结果已经不能体现MGRS如何影响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

以对立关系为基础的MGRS模型主要是基于博弈论和交易成本论,认为MGRS是一个博弈过程,双方可以通过自身的谈判能力来获得相应的利益(FagreandWells,1982)。双方在一个高度不确定的博弈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Moran,1985)。跨国公司的谈判能力来自于其对某种资源的控制力和其特有的竞争优势,而政府的谈判力量来源于它对市场进入和地区专有优势的控制(Boddewyn,1998)Poynter,1985)。因此政府干预是跨国公司谈判能力的反函数。目标和利弊的不一致也会影响到博弈结果,如果一方的目标和利润较大依赖于另一方,其谈判能力就会减弱(GrosseandBehrman1992,Bobrin,1987)。此外,随着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投入逐步增多,跨国公司的谈判力量也会随着东道国政府对其依赖性的变小而慢慢减弱,(Vachani,1995;Vernon,1971)。

合作观点不同于对立观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在一些关键资源上是相互依赖的。共同分享资源可以使双方都获得更多的收益。合作可以产生效益是因为双方的资源经常是互补的而且他们的利益也可以兼容(Dunning,1998)。由于双方的长期导向,使MGRs嵌入到社会交换体系反过来又促进了双方的合作(Granovetter,1985)。第二,对立观点只关注进入初期的MGRs,而合作观点重点强调进入后和经营阶段的MGRs。从政府方面来说,跨国公司进入后的贡献对东道国经济更加关键。如再投资。本地化投入和研发。从跨国公司角度来看,其国外经营对当地教育,科技,东道国建立的基础设施的依赖性也进一步加大。政府同时也可能是消费者,供应者或是大型交易的合作伙伴,因此,跨国公司在进入后有更大的动力与东道国政府建立合作关系。第三,对立观点往往把政府干预作为MGRs的代表(Brewer,1992,Poynter,1985),而合作观点把MGRs定义为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合作关系的强度和结构。随着合作的加深,跨国公司可以从持续的政府支持上获得利益,这是政府干预所不能提供的。并且,政府政策由公开向隐蔽,直接向间接发展(dunning,1997),用政策和当局类型来定义MGRs不能很好地体现这一动态转变。因此,我们通过使用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合作关系的强度来测量MGR,这里的关系被定义为持续获得支持和援助交换的联系。第四,对立观点没有意识到管理“关系”的作用。而合作观点对与当地官员的关系网给与高度重视。从战略角度来看,与当地官员的的关系网减少了政策的不确定性并增加了政府的支持。(Oliver,1996)。关系网还可以在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帮助企业回避一些规定和应对市场不确定性。它还方便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因此减少了信息成本有利于环境分析。总体来说,它有利于企业应对政府政策的变化。第五,对立观点从博弈的角度来讨论MGRs的决定因素,合作观点从适应和合法这一角度来分析其决定因素。对立观点用资源依赖性和政治禀赋来衡量谈判能力(GrosseandBehrman,1992;Kobrin1987,Moran,1985),但是不能解释为什么这些因素在合作的MGRs下会改进企业经营。合作观点认为这些因素促进了组织的适应性和合法性,反过来又促进了和政府的合作。最后,对立观点以所有权分配作为结果。而合作观点将东道国的表现作为结果。尽管动态的博弈模型也考虑了长期经营的影响,但它重点集中在一段时期内跨国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所有权比例。它考虑的是公司在与东道国政府博弈过程中怎么成功地争取有利条件。合作观点则从战略的角度来考虑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绩效来作为MGRs的结果。现实中,随着企业进入过程中壁垒的减少,会面临更多的经营过程中的竞争,因此对跨国公司的战略关注就从进入转变为经营。相应地,评估MGRs的财务和经营结果就成为分析MGRs结果的必要部分。

双减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篇2

俄美元首举行了多次会晤和互访,共同揭开了俄美关系新的一页。双方签署了《俄美关于削减进攻性战略力量条约》,同意10年内将各自拥有的战略核武器削减2/3,即到2012年底以前将各自战略核弹头数额削减到1700~2200枚。(注:《俄美关于削减进攻性战略力量条约》,见2002年5月24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网站。)该条约达成时间之短和裁减战略核武器数量幅度之大,在双方裁军史上都是空前的。双方还签署了《俄美新型战略关系联合宣言》,宣布两国“相互视对方为敌人或者战略威胁的时代已告结束”,双方以此为起点“走上了21世纪新关系的道路”。(注:《俄美新型战略关系联合宣言》,见2002年5月24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网站。)宣言确立了俄美新型战略关系的基本框架,两国商定将采取措施扩大反弹道导弹领域的透明度,探讨进行合作的可能性,决定在对付诸如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反恐等非传统领域加强合作。特别是俄美在反恐战争中进行的深入和全面合作,是两国提升关系的突出表现。俄罗斯的合作与支持是美国打击阿富汗的战争顺利进行并很快取得基本胜利的关键因素之一。

俄罗斯同北约的关系也得到提升。2002年5月28日,北约—俄罗斯在意大利首都罗马举行首脑会议,发表《罗马宣言》,决定成立北约—俄罗斯理事会,双方在对方首都或总部建立常设机构,正式将“19+1机制”提升为“20机制”,这意味着双方进入“新型合作关系”的新阶段。在新型关系框架下,双方将在“共同关心的领域以平等伙伴关系”开展合作,即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危机处理、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军备控制、战区导弹防御系统、海上营救、民事突发事件、防务改革、应对新威胁与挑战等领域,俄罗斯与北约成员国都具有“均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俄罗斯外长伊万诺夫称,俄罗斯与北约的新型关系即20国机制的建立可能改变欧洲安全格局,“标志着俄罗斯与北约关系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注:陈玉荣:《俄罗斯同西方国家关系发展新阶段》,载《国际问题研究》,2002年第5期,第25页。)与此同时,俄罗斯与欧盟关系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在此背景下,美国与欧盟正式承认俄罗斯是“市场经济国家”,并在2002年6月底在加拿大举行的八国首脑会议上,俄罗斯获得了举办2006年八国首脑会议的殊荣,也表明俄罗斯从八国集团的准成员转为正式成员。综上所述俄罗斯与美国等西方大国的关系取得历史性突破,相互关系步入政治、安全、经济等领域进行全面合作的新时期。

中国国家主席和美国总统布什成功地进行了元首互访,推动中美建设性合作关系向前发展。布什总统把对华关系定位于由“竞争对手”关系转变为朋友和“建设性合作关系”,在上明确重申遵守三个联合公报和“一个中国”的原则,反对。两国恢复了战略对话、人权对话和两军接触与交流。两国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双方在一些重大国际问题和地区问题特别是在南亚和朝鲜半岛问题上加强了磋商与合作,对维护亚太地区和整个世界的和平与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两国在国际反恐斗争中进行了实质性和卓有成效的合作,美国第一次把“东突伊斯兰运动”定为恐怖组织,并采取措施切断其在美国的财援。中美关系不仅走出了“撞机事件”造成的低谷和阴影,回归到以接触和对话为主的正轨,而且双边关系水平在某些方面还超过克林顿时期。中国与俄罗斯频繁举行高层接触与互访,推动中俄关系大步前进,全面发展。现在中俄经贸关系、政治互信和战略协作均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平,两国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进入深入发展和成熟、稳定的新阶段。中国同欧盟和日本的关系也取得显著进展。

大国关系的进展从根本上说是反映和适应了在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大国利益交汇增多和相互依存加深的客观现实与需要,而其主要原因则是恐怖主义的突起和反恐战争的发展。

美国对外政策特别是对大国政策是影响大国关系的决定性因素。在“9·11”事件和反恐斗争背景下,有三大因素促使美国调整其传统的大国政策思维:第一,美国对其主要安全威胁的再认识。“9·11”之前,美国认为,对其安全主要的现实和潜在的威胁来自于非西方大国即中国、俄罗斯,在遭到“9·11”惨重打击后,美国猛醒,认识到国际恐怖主义才是其真正主要的现实威胁。美国从而调整其国家安全战略,把打击和清除国际恐怖主义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安全战略的中心目标和重点。第二,主要矛盾的转移。冷战后,美国一直把它与俄罗斯和中国的矛盾视做主要矛盾,并根据这一判断展开其安全战略布局与行动。“9·11”事件表明美国已成为国际恐怖主义的主要打击对象,美国这才认识到其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与国际恐怖主义的矛盾,并据此重新展开其国家对外战略布局,而把其与中俄的矛盾适时后移,并暂做淡化处理。当前世界的主要矛盾是美国霸权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的矛盾。世界其他基本矛盾如西西矛盾、南北矛盾、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的矛盾、美国与其他力量中心之间单极与多极的矛盾不能不退居次要地位。这也是大国关系改善和提升的主要动因之一。第三,美国对反恐斗争艰巨性、复杂性的重新认识。“9·11”后,美国认识到国际恐怖主义已成大气候,以“基地”为中心的恐怖主义分子和网络遍布全球60多个国家,形成了能协调、指挥重大恐怖行动的世界恐怖主义领导中心,出现了恐怖主义战略家,恐怖主义组织有能力发起大规模的非常规战争。美国还把恐怖主义同大规模武器扩散合二为一,把打击无形的恐怖主义同打击它所谓的支持恐怖主义“无赖国家”结合起来。这极大地增加了反恐斗争的难度。美国深感反恐单靠其一国之力难以奏效,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尤需借重其他大国的力量。因此,反恐为大国提升关系、加强合作提供了新的动力、契机和平台。

大国关系的良性发展也是其他大国从客观现实出发,对美国实行灵活务实政策的结果。可以说现在是大国发展关系的机遇期和大国对抗的间歇期。

欧美关系逆向演变趋势

大国关系最突出的变化是欧美关系的逆向演变。所谓逆向演变不是说双方将从盟友关系演变为敌对关系,而是指欧美加速渐行渐远、裂痕愈益扩大。2002年欧美矛盾全面发展和激化。在世界安全战略领域,欧盟反对美国退出反导条约,对美国片面谋求自己的绝对安全和绝对军事优势深表疑虑,认为这将严重冲击世界安全体系,打乱世界战略力量平衡,从根本上损害欧洲的安全利益。欧盟还致力于发展自己的独立防务能力,加速组建欧洲快速反应部队,为最终自主欧洲安全创造条件。美国对此耿耿于怀,尽可能予以牵制和阻挠,竭力将欧盟的防务力量纳入北约框架之中,实际上是纳入美国的支配之下。在世界政治格局问题上,欧盟主张世界走向多极化,认为这是实现世界力量结构平衡与稳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础,反对美国推行单极独霸战略。有的欧盟大国公开认为由一个超级大国主宰天下是当代世界面临的最大危险。欧盟以实际行动致力于扩大和深化其一体化进程,加快走向独立一极的步伐。美国则坚持并强化单极独霸政策,竭力牵制和阻挠欧盟作为独立一极崛起的努力。在国际关系问题上,欧盟主张维护现存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准则,尊重各国的独立和,反对美国单方面违反、否定和退出国际条约和协定,认为美国这样做最后可能导致世界秩序的破坏以至荡然无存,从而可能造成天下大乱。欧盟不同意美国提出的“先发制人”战略,认为这可能为一国侵犯别国以至侵略别国领土制造借口,法国总统希拉克甚至公开指出:“‘先发制人’论可能成为发动战争正当化的借口”。(注:《先发制人论成为新的火种》,载[日]《产经新闻》,2002年11月22日。)欧盟主张通过双边和多边协商、对话、合作,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反对美国搞单边主义、强加于人甚至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的行为。在对待一些第三世界国家问题上,欧盟不认同美国把它不喜欢的国家扣上“无赖国家”和“邪恶轴心”的罪名,动辄对它们进行制裁、封锁、打压以至动武的霸道做法。欧盟还反美国之道而行之,同其中的大多数国家发展关系、开展合作,大多数欧盟成员国甚至同被美国定为“邪恶轴心”的伊朗和朝鲜恢复或建立了正式外交关系。欧盟还不同意美国一味偏袒以色列和排挤打压阿拉法特的中东政策,坚持认为阿拉法特是巴勒斯坦的合法领袖,并坚持同他打交道,主张在谁当巴勒斯坦领导人问题上应由巴人民选举决定,外国不应干涉。就在美国政府提出包括更换巴领导人内容在内的新中东政策不久,欧盟通过一项新中东和平计划,提出不少比美国方案公正合理得多的建议,无异于同美国打擂台,受到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国家的欢迎。在反恐问题上,欧盟不同意美国搞反恐扩大化和单靠武力解决恐怖主义问题的做法,认为打恐要有证据,反恐要标本兼治,既要打恐,也要防止和解决南北差距扩大等根本性问题。欧盟主张由联合国在国际反恐行动中发挥主导作用,反对由美国一家说了算,尤其反对美国单方面对伊拉克动武和擅自改换伊拉克政权,并力促联合国安理会通过排除授权美国自动对伊拉克发动战争的关于伊拉克问题的新决议,打乱了美政府攻伊倒萨的战略部署。在经贸领域,美国宣布对进口钢铁产品加征30%关税的决定受到欧盟的强烈抵制,欧盟随即决定对进口的15种钢铁产品也加征14.9%到26%的进口关税,并宣布对价值近4亿欧元的美国其他商品加征100%的进口关税。虽然由于美国让步,这一轮短兵相接的贸易战暂告平息,但由于各自贸易保护主义上升,双方今后制裁与反制裁、报复与反报复的较量终难避免,并将呈深化与扩大之势。总之,2002年欧美矛盾发展在广度、深度和强度上都是多年来罕见的。欧盟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不但敢于对美国说“不”,而且敢于公开对美国的单边强权政策进行抨击和批评。德国和法国在一些重大国际问题上甚至不惜与美国反目、同美国顶着干。这些表明,欧盟已成为世界上抵制与牵制美国单边主义的主要力量之一。

欧美矛盾全面加剧和深化是时代和历史条件及双方实力地位变化的必然产物,也是由双方在新的国际背景下对于国际政治与世界安全及战略格局等当代重大问题存在着理念和利害取向差异这一现实所决定的。其一,共同战略对手的消失使欧美联盟内聚力越来越减弱。冷战结束、苏联解体后,欧美矛盾虽有所上升,但由于俄罗斯演变方向未明,政治走向未定,且双方需时间消化冷战胜利成果,矛盾尚不突出。俄罗斯作为北约主要战略对手的特性已基本消失,不再对欧美构成严重威胁。这使欧美联盟的基础大受削弱,欧盟对美国安全上的依赖陡降,欧美双方在政治和军事上的依存关系和对对方的战略重要性呈下降趋势,原先被共同对手和主要威胁所掩盖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凸显出来。其二,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朝着淡化意识形态和集团意识的方向演变,欧美在相互关系中都更注意谋求自身利益。在当代历史条件下,世界主要力量爆发全局性冲突和战争的因素基本消除,大国关系趋于稳定和发展,世界总体和平与缓和潮流势难逆转,发展经济普遍成为包括欧美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战略中心和重点。这使欧美之间主要联系纽带——政治军事联盟关系和意识形态因素日趋松散,利益纷争增多。其三,欧盟不断崛起,要求在欧美联盟中重新定位。欧盟随着一体化建设的进展和规模的扩大,力量不断发展壮大。2002年欧元正式进入流通领域,并确定了吸收10个新成员国的时间表,这将推动欧盟一体化进程和整体实力向纵深发展和进一步壮大。欧盟的崛起势必推动它要求在欧美联盟中和世界舞台上进行权力再分配和角色的重新定位。欧盟与美国争权的要求和成为世界上独立一极意识的增强势必同美国维护其北约霸主地位和强化世界单极独霸战略相抵触。其四,美国单边主义同欧盟战略目标与利益的碰撞。布什总统上台后,特别在“9·11”事件与反恐战争爆发后,利用美国独超强势地位,加紧全球战略攻势,大搞单边主义外交。从否定“京都议定书”到退出“反导条约”,从单方面谋求绝对安全和绝对军事优势到紧锣密鼓准备发动对伊拉克的战争,从提出“邪恶轴心”到提出“先发制人”战略,从加强对欧洲安全的主导到加紧对全球战略要地的军事渗透和控制,无一不表明美国为了加速实现独霸全球目标,不惜冲击和危害现有的世界政治、安全、生态体系,打乱世界战略平衡,损害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基础。这同欧盟追求与美国的平等伙伴地位和世界独立一极,以及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战略目标相违背,直接损害了欧盟的政治、安全、经济和生态利益。其五,反恐战争凸显了欧美利益分野。“9·11”事件证明,国际恐怖主义打击目标主要指向美国而不是欧盟。欧盟支持美国打恐有维护自身安全的考虑,也是为了尽盟国的义务。美国搞反恐扩大化,以反恐名义打击异己国家政权,谋求自身霸权利益,势将激化受害国家的民族主义情绪,可能反过来助长国际恐怖组织的恐怖暴力活动。欧盟为了避免惹火烧身,成为国际恐怖主义的主要打击对象之一,只有不将自己绑在美国反恐战车上,而同美国拉开距离。

欧美矛盾是全方位、多方面的。双方矛盾的焦点是单边与多边、单极与多极之争,矛盾的实质是控制与反控制的较量。诚然,美欧矛盾是西方联盟的内部矛盾,双方在一些根本问题上合作与协调仍是主要的,但现在欧美关系同冷战时期和冷战结束初期相比,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变化。欧盟对美国离心倾向越来越大,联盟裂痕不断加深。美欧关系正进入一个关键的过渡时期。这就是欧盟从美国的小伙伴逐渐向独立一极的角色过渡;在联盟中由美主欧从关系向平等伙伴关系过渡;美欧由实质性盟友关系向象征性盟友以至朋友关系过渡。这个过渡时期是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这个演变是渐进的和长期的,但反映了时代与历史发展趋势,是不可避免的。这个过渡时期实际上已拉开了序幕。

美国与中俄关系仍存在潜在危机因素

中俄仍是美国大国战略应对的重点。虽然美国与中俄关系出现良性变化,矛盾有所缓和,但其关系固有性质没有根本变化,矛盾主要以潜在形式深化和发展。第一,美国即使以反恐作为战略重点和中心,也未改变对中俄防范、遏制战略,在有些方面还有所加强。美国加紧发展反导系统,把中俄列为核打击目标。借反恐之机大举进兵中亚和外高加索地区,与其中一些国家建立准军事同盟关系,在其境内建立永久性军事基地,谋求把该地区从俄罗斯的传统势力范围和地缘后院变成美国推行遏俄战略的前沿,并启动北约新一轮大规模东扩,还把波罗的海沿岸三国纳入麾下,把俄罗斯在中、东欧地区的传统势力范围和战略缓冲地带蚕食殆尽,对俄罗斯实施“零距离”遏制战略。表面上重申“一中”原则,行动上阻挠中国的和平统一进程:公开发出武力“协防台湾”甚至必要时用核武器“保护”台湾的威胁,搞对售升级,首次向台出售基德舰和潜水艇等进攻性武器,提升对台官方关系,首次允许台湾当局所谓“国防部长”访美,同台湾当局进行公开和秘密的军事与情报交流与合作,以关岛为基地,加强在亚太前沿的战略军事力量部署。这些举措对中、俄战略利益构成严重挑战,使美国与中俄关系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潜在冲突的危机。第二,美国把反恐作为第一要务带有阶段性和临时性。从长远和根本上看,美国坚持把中俄当做其称霸世界的主要障碍和主要的潜在战略对手。一旦美国基本完成反恐任务,很可能将其战略重点重新针对中国和俄罗斯。美国与中俄的战略矛盾可能重新激化和突出。

现在国内外对美国调整国家安全战略对大国关系的影响的认识存在两个误区:一是认为美国提出“先发制人”战略完全改变了美国实行了几十年的威慑、遏制战略,是针对所有国家,包括中国和俄罗斯等大国在内。这是不确切的。其实美国对大国仍主要实行威慑、遏制战略。“先发制人”主要是针对它们所谓支持恐怖主义和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无赖国家”,而不是针对中、俄等大国,因为美国承担不了这样做的严重后果和代价。二是认为美国调整国家安全战略后,把反恐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其冷战思维和冷战政策残余不复存在,大国关系从此进入消除对抗和全面合作的新时代。这种观点同美国的外交政策和实践有很大距离,是站不住脚的。

世界多极化进程曲折发展

美国一超独大地位和在大国关系中的主轴作用增强,霸气高涨;同时,大国关系互动和力量重组态势愈益朝着牵制美霸的方向发展,世界多极化进程继续在曲折中发展。

大国的作用和地位是由实力对比和大国之间相互依赖程度决定的。美国综合国力尤其是军事力量继续扩张,对诸强的实力优势继续扩大;美国在政治、外交、安全、经济上对诸强国的影响远超过诸强国对美国的影响。美国依仗实力强势和天下无战略对手的“机遇期”,大搞单边主义、黩武主义和反恐扩大化,以期加速实现其独霸世界的战略目标。

大国力量对比的严重失衡和美国强化单极独霸战略促进了大国力量重组趋势的发展。中俄在政治和战略上愈益靠近,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不断深化和充实。欧盟同中俄关系愈益密切和加深,同美国拉开更大距离。在当代条件下,大国力量重组并不意味着大国重新联合和结盟,更不意味着大国将走向对抗,而是意味着实力较弱的大国为了自己国家的根本利益,增强互相借重和加大发展相互关系的力度,在国际法的框架中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制衡惟一超级大国单极独霸世界的战略。这种新型的大国力量重组趋势有利于保持世界战略力量的平衡和稳定,是促进世界多极格局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双减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篇3

关键词:竞争政策;贸易政策;WTO;非违反之诉

中图分类号:F740;D99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5-0117-07

WTO虽然对竞争政策本身没有进行直接规范,但是对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间的关系问题一直给予密切关注。国际层面要求在WTO框架下解决竞争政策国际协调问题的呼声很高,在WTO的新一轮谈判策划中,试图将竞争政策作为谈判新议题的努力再次展开。1996年12月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决定成立了一个竞争政策工作小组,几经周折,2004年8月1日通过的WTO总理事会《多哈工作议程决定》将竞争政策从议题名单中撤除。尽管如此,在WTO框架下协调竞争政策的努力已经展开。在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尚未取得实质性成果之前,存在着利用WTO非违反之诉将竞争政策全面引入WTO框架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一旦付诸实施,将会对WTO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

竞争政策一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制定和实施的经济政策,其核心目标是通过保护市场正当的竞争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社会福利。竞争政策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法律化的经济政策,而竞争政策主要是通过法律来实施,因此,竞争法构成竞争政策的核心。从这个角度看,竞争政策首先体现为国家对市场竞争予以规范的意愿和程度,国家可以选择制定实施竞争法,也可以选择不制定竞争法,这是国家基于其自身经济政策的要求而做出的选择;其次,一般认为,作为竞争政策核心的竞争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主要规范对市场竞争构成阻碍的垄断行为,其目标是确保市场的竞争性。尽管各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基本宗旨是一致的,但基于国内经济政策的不同需求,其内容和方式存在很大差别,但其规范范围即垄断行为的类别大同小异,例如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范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经营者利用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因此,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等相关概念均可以统括在竞争法或竞争政策概念之中。

竞争政策与贸易自由化存在着相互促进和补充的关系,二者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实施贸易自由化政策有助于促进竞争政策的实现,而如果没有竞争政策的辅助,贸易自由化的实现也将受到阻碍。“在国家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减少后,要真正实现自由贸易的目标,还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竞争政策来配合和补充,以防止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政府障碍已被消除的领域建立起新的市场障碍,形成所谓货物与服务虽可以自由进出国境但仍无法进入他国市场的尴尬局面”。因此,在贸易自由化取得实质进展之后,竞争政策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否则WTO所取得的贸易自由化成果可能会被私人企业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所抵消。这种起到抵消作用的限制性商业惯例被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私人部门活动”(TRAPS,trade-relatedactivitiesofprivatesectors)。

日本消费胶卷案的起因充分说明了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之间的这种关系。美国柯达公司认为,日本富士公司在日本市场实施的一系列反竞争行为违反了日本的禁止垄断法律,但是日本政府执法不力,对富士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或容忍,使富士公司操纵了日本消费胶卷和相纸的市场,阻碍了柯达公司产品进入日本市场,根据WTO取得的贸易自由化利益由于日本的竞争政策而受到抵消。为此,柯达公司于1995年5月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向美国贸易代表提出指控,最终导致了美国依照WTO争端解决程序日本的日本消费胶卷案。

二、以GATT/WTO作为竞争政策国际协调框架的努力

由于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补充的关系,对竞争政策在国际层面进行协调的需要伴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应运而生。

旨在创建国际贸易组织(ITO)的哈瓦那的起草者已充分认识到竞争政策对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意义,因此,哈瓦那第五章专章规定了限制性商业惯例。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先行、哈瓦那紧随其后的计划落空后,GATT协定联系哈瓦那有关章节包括第五章规定的第29条失去了意义,因此,GATT缔约方于1955年一致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删除GATT第29条,但由于一个缔约方没有批准该决议,致使GATT第29条的条文仍然予以保留,只是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其指向的哈瓦那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第五章对缔约方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尽管如此,将竞争政策纳入GATT/WTO框架的努力一直在进行中。早在1955年,就有缔约方代表提议在GATT中设置规范国际贸易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条款,但因时机不成熟而没有获得通过。1958年,GATT决定成立一个专家组研究GATT是否以及在何程度上规范限制性商业惯例,专家组通过了一份研究报告,建议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提供一个进行磋商的机会。继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未能对竞争政策进行讨论,将“国际反垄断法典草案”作为诸边协议而纳入WTO框架中的专家动议未能成功之后,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纳入竞争政策议题的努力和计划也相继落空。目前的状态是,在WTO框架下展开竞争政策谈判未能实质性启动,这种谈判今后能否启动以及何时启动取决于WTO成员方能否就其分歧较大的立场达成妥协。

从目前的情形看,将竞争政策纳入WTO框架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具体进程还很难预料,主要的困难在于各成员方的观点和态度存在很大差别。发达国家关注的是通过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竞争政策的要求,使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具有市场竞争性,以免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因发展中国家缺乏市场竞争机制而受到减损;发展中国家则更加关注对反倾消措施进行控制以及跨国公司滥用优势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美国坚持认为反倾消措施与竞争政策无关,拒绝就反倾消问题进行谈判。可见,各成员方的立场差异还是很大的。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寄希望于通过制定竞争政策规则而使非违反之诉的适用退出这个领域,还不是很现实。

三、GATT/WTO的非违反之诉制度

非违反之诉(Non-violationcomplaint)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规则。非违反之诉是指这样的一种情形:如果一成员方实施了某项措施,并致使另一成员方依照WTO协定而合理预期的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即使该项措施并没有违反WTO协定,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的成员方仍然有权依照WTO争端解决程序提起申诉,如果裁定非违反之诉成立,被诉方虽然没有义务撤消被诉的措施,但有义务与申诉方达成满意的调整或进行补偿。非违反之诉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签订时就规定在GATT1947第23条1(b)中,在GATT近50年的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小组通过具体案件裁决对非违反之诉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阐明,乌拉圭回合谈判又进一步将其适用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及其他多边贸易协定。

GATT1947“非违反之诉”的概念源于20世纪30年代国际联盟系列经济会议有关贸易政策的讨论,以及后来同一时期主要是美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政府在恢复经济的努力中,对贸易自由化的认识并不存在分歧。为落到实处,国际联盟于1920年设立的经济委员会主持了一系列讨论,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签订贸易条约降低关税,即所谓的“关税停战”(Customstruce)。但达成此目的必须解决普遍存在的“间接保护”(Indirectprotection)问题,这样才不致使关税降低的利益被关税外的其他替代性措施所抵消。“间接保护”在当时不但十分盛行,而且花样繁多,因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自然成为讨论中的关键。最初的设想是要先列出应予禁止的“间接保护”措施,但1933年的伦敦货币与经济会议否定了这个设想,因为各国逐渐认识到,全部列出此类措施是不可能的,于是决定以一个原则性的条款即“公平待遇条款”(Equitabletreatmentclause)来解决。在此背景下,美国代表FredNielsen为会议准备了条款草案,并被伦敦会议所采纳。在这个条款中第一次使用了“抵消或损害”的用语,形成了“非违反性抵消或损害”(Non-violationnullificationorimpairment,NVNI)的概念。这一概念在美国其后的双边贸易协定中得到普遍推行,在此基础上,通过其提出的作为ITO谈判基础的“建议稿”,美国使这一概念引入了ITO进而GATT谈判中。有意思的是,美国在其建议稿中,仅意在使“非违反之诉”适用于ITO的“商业政策篇”,这样做的目的是计划将“商业政策篇”作为一个独立的协议,作为首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的协议框架。这一目的因GATT1947的先期临时生效而实现,从而美国将“非违反之诉”仅适用于关税减让情形的初衷彰然若揭。

从非违反之诉的根源及被写入GATT的背景看,显然是为了维持关税减让承诺的实际利益或作用,从而使通过关税减让而促进国际贸易这一当时惟一可选择的途径不致落空,因此,关税减让利益的维持是非违反之诉的核心和整个设计的全部目的所在。GATT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成员方间互惠关税减让,由于当时在国际贸易领域许多实体规则的缺失,名目繁多的“间接保护”措施可能轻易地令GATT的根基受到动摇,因此,以非违反之诉的设计防止成员方利用非关税壁垒或其他政府措施抵消关税减让带来的利益。日本胶卷相纸案的专家组对此曾明确:“第23条(1)b的目的是,通过对GATT规则没有规定、但却抵消或损害一成员方关税谈判合法预期利益的政府行为予以调整,保护GATT的减让平衡。”

非违反之诉如从字面理解,与“违反之诉”相对应、并列,似乎“违反之诉”之外的情形均包含在其中,适用范围应很宽泛。但事实上与GATT/WTO历史上共300多个案件相比,非违反之诉是极少量的。虽然从字面上看不出这层意思,但从条款的设定背景和目的看,起草者们并没有将非违反之诉视为常例,本意是要将其作为特例对待,这一层意思随着国际贸易政策规则化范围的扩展而日渐清晰。在“日本胶卷案”中,专家组非常明确地表达了这一精神:“虽然非违反之诉救济是WTO/GATT争端解决中一个重要的、被接受的手段,并已‘载入书本’近50年,我们注意到只有8个案件专家组报告实质性地对第23条1(b)申诉进行了裁判。这表明,无论是GATT缔约方还是WTO成员方均谨慎地适用该救济措施,并实际上将其视为例外的争端解决工具。我们注意到,在这一点上,欧盟油菜籽案及本案中的欧盟和美国均确认‘非违反抵消或损害’(NVNI)救济应谨慎适用,并应视为例外性的概念。理由很简单,成员方谈判议定其同意遵守的规则,只例外地因未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而受到挑战。”

毕竟非违反之诉的规定字面含义宽泛,规定模糊,上述例外对待的原则只能通过具体案例予以体现,因此,通过专家组的判例裁决,基本确立了非违反之诉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1)存在一成员方政府的措施;(2)申诉方在谈判时无法合理预期会实施前述措施,或从另一个角度讲,对一成员方的减让存在合理预期的利益;(3)该利益因上述措施受到抵消或损害,即上述措施不利地打乱了减让所确立的产品间的竞争关系。

日本消费胶卷案(Japan-MeasuresAffectingConsumerPhotographicFilmandPaper)是WTO第一个非违反之诉案件,虽然美国提出的非违反之诉没有得到支持,但专家组报告对非违反之诉进行了较为全面细致的论述,包括非违反之诉的目的、构成要素、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这是专家组在总结GATT以往实践的基础上对非违反之诉的理解。对专家组的这些理解还存在很多争议,值得专门进行讨论,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是,通过对本案事实的大致了解,有助于更具体地认识非违反之诉的含义。

1996年9月20日,美国根据WTO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请求设立专家组,以解决其与日本间有关消费胶卷和相纸的争端。美国认为,日本的某些法律、法规、要求和措施影响了进口到日本的消费胶卷和相纸的分消、允诺消售和国内消售,对美国应从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所作的消费胶卷和相纸关税减让中取得的合法预期利益造成抵消或损害,因此依照GATT第23条1(b)的规定提起非违反之诉。

美国在申诉中提出的对其利益造成抵消或损害的日本政府措施共有21项,大体分为三类:(1)分消措施:鼓励和便利形成一种消费胶卷和相纸的市场结构,这种市场结构使进口胶卷和相纸被排除在传统分消渠道之外;(2)大型零售商场法:通过限制大型零售商场的设立,限制了进口消费胶卷和相纸替代性分消渠道的发展;(3)促消措施:通过限制促消而使进口消费胶卷和相纸在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美国认为,日本的这些国内措施虽然并没有违反GATT的规定,但对其在关税减让谈判中的预期利益产生抵消或损害,因此符合非违反之诉的成立条件。专家组报告认定美国提出的非违反之诉不成立。

前面提到,非违反之诉字面上看来范围很宽泛,但事实上却是作为例外来掌握的,因此,无法望文生义地理解。这里选择美国申诉的其中一项措施――“大型零售商场法”――来进一步认识这一点。

日本国会于1973年10月1日通过“大型零售商场法”,1974年3月1日起生效。该法主要是对大型零售商场的设立予以监控。根据该法的要求,新的大型零售商场计划完工和开张前12个月,须向有关部门提交通知,有关部门就该商场是否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做出通告,商场只能在此通告7个月后才能开业。向有关部门提交前述通知后的4个月内,必须向有关部门、地方商会、当地零售商或其协会、消费者就商场设立计划进行解释。商场开业前至少5个月,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通知,该有关部门确定新商场的设立是否可能对中小零售商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是,则有关部门可要求减少商场面积及/或推迟开业时间。美国认为,大型零售商场更乐于消售进口消费胶卷,因而是进口消费胶卷和相纸重要的分消渠道。“大型零售商场法”限制、制约了新的大型商场的设立,从而限制了进口消费胶卷和相纸的另一分消渠道的发展。

专家组认为,构成非违反之诉应符合三个要素的要求,即被诉方政府实施某项措施、申诉方具有合法预期利益、损害及因果关系。就“大型零售商场法”而言,第一个要素是具备的,它属于日本政府实施的一项措施;关于合法预期利益,美国认为是其源自日本消费胶卷和相纸关税减让(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的对市场准入改善的合法预期,而专家组认为,从实施措施和关税减让的时间看,美国仅对源自肯尼迪回合的关税减让有改善市场准入的合法预期;关于损害和因果关系,专家组认为“大型零售商场法”并不是特别针对某一具体产品或某一来源的产品,因此,并未破坏进口及国产消费胶卷和相纸的竞争关系,不存在损害。因此,裁定美国提出的非违反之诉不成立。

四、竞争政策国际协调对非违反之诉适用范围的影响

非违反之诉的适用范围向来是对非违反之诉的意义和价值持有相左观点者均重点关注的问题,或呼吁缩减其适用范围,或力主扩大其适用范围。在GATT/WTO立法及实践中,非违反之诉适用范围在两个不同方向上的变化都发生过,体现了对非违反之诉限制主义和激进主义不同力量的作用。考察非违反之诉适用范围变化过程,对于认识这种制度的作用、价值和未来趋向应该会有裨益,尽管这个变化过程显得杂乱无章。

竞争政策被纳入WTO框架后,势必形成有关竞争政策的实体性纪律,对贸易的市场准入产生影响的竞争政策需要符合这种实体性纪律的要求,否则将构成对WTO协定义务的违反。因此,有关竞争政策争端将主要以违反之诉的方式解决,非违反之诉在这方面的适用机会大大降低。非违反之诉适用范围受到这种影响的现实性取决于竞争政策纳入WTO框架的可能性。

而在目前阶段,如果扩张非违反之诉的适用范围,通过非违反之诉全面解决竞争政策引发的贸易政策问题,无疑将对违反之诉的适用范围产生重大影响。

GATT虽然认为应该对限制性商业惯例采取一定的行动,但并不倾向于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竞争政策问题。如前所述,GATT于1958年11月指定了一个专家组(GroupofExperts)进行研究,以确定GATT是否、在何程度上以及如何对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采取行动。专家组随后提交了研究报告,认为GATT缔约方全体在这方面应该采取行动,而且认为GATT缔约方全体是对限制性商业惯例采取行动的恰当的、适格的机构。但在采取行动的方式上,专家组没有达成统一意见,按照大多数专家的意见,作为限制性商业惯例方面的专家而不是GATT法律问题的专家,专家组不能判断对限制性商业惯例是否适用GATT第23条。大多数专家确信,尽管如此,应建议缔约方全体不要依据GATT第23条采取行动。多数专家不建议采纳GATT争端解决条款处理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理由是,“这样的行动会引发根据第23条第2段的报复措施的严重风险,而采取这种报复措施所基于的判断可能是在缺乏足够的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事实信息的情形下不得已而做出的,从而对贸易产生不利的影响。”为此,多数专家建议采取双边磋商方式,以求消除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不利影响,但GATT对这种双边磋商不主动参与,亦不采取实质性行动。少数专家的意见与其他专家的意见大体相同,差别在于建议GATT积极主动地参与双边协商,如果有关双方经过磋商没有达成一致,则缔约方全体指定一个专家组参加上述磋商。并且认为,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将向缔约方全体进行报告,缔约方全体可以根据GATT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建议,但是不进一步采取GATT第23条第2款第二句所规定的其他措施。可见,专家组并不建议通过GATT争端解决条款处理限制性商业惯例,少数专家的意见归根到底也不是利用GATT争端解决条款处理限制性商业惯例。

GATT随后又指定了一个工作组(WorkingParty)对上述报告进行研究,工作组最后提交了一份经各方妥协的草案,缔约方全体在此基础上于1960年11月18日通过了《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决定》,中心思想是表明GATT目前无法对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控制,但考虑到对GATT贸易自由化进程构成阻碍,建议开展双边磋商,如双方认同有关限制性商业惯例产生了有害的影响,则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这种影响,如不能达成一致,则通知秘书处,由秘书处转达给缔约方全体。

上述决定是以GATT不插手处理限制性商业惯例为基调的,否则,该决定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有关描述和处理原则使人感觉非违反之诉是最接近的可用机制。

时过境迁,当GATT觉得可以插手限制性商业惯例时,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非违反之诉。世界银行1993年的一份政策研究报告《竞争、竞争政策及GATT》体现了这种思路,巧合的是,该报告的作者之一为GATT秘书处法律部的PetrosC.Mavroidis教授。该报告的中心论点是,为了促进全球竞争,与其协调各国的竞争政策,莫如进一步推进贸易自由化以及实施现有的GATT规则;现有的GATT规则和判例法适用于有关竞争政策问题的争端解决,既可以针对缔约方实施其现有竞争法律的行为,也可以针对缔约方不实施有关法律的行为;对于与竞争政策有关的争端,应该更积极地利用GATT现有的非直接途径,如非违反之诉这个具有强大潜在功能的工具。

倡议适用非违反之诉处理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的另一位著名学者是JagdishBhagwati教授。JagdishBhagwati教授提出WTO应审查竞争政策问题,其动因是美国将“外国政府容忍企业的系统的反竞争活动”(thetolerationbyaforeigngovernmentofsystematicanticompetitiveactivitiesbyenterprises)列为可启动“301条款”的情形之一,认为竞争政策问题已经引发了国家的单边措施。JagdishBhagwati教授建议,GATT通过适用非违反之诉将与竞争政策有关的问题纳入到GATT的管辖范围,这样做的优势在于通过争端解决实践迅速确立竞争政策方面公认的最低要求标准,形成判例,同时又缓解了单边措施带来的问题。

五、不宜通过非违反之诉将竞争政策全面纳入WTO框架

非违反之诉并不是不能适用于有关竞争政策的措施,如果成员方实施了一项有关竞争政策的措施,对另一成员方依照WTO协定合理预期的减让利益造成了抵消或损害,没有理由不能提起非违反之诉。但是,上述倡导适用非违反之诉处理竞争政策争端的建议并不局限于此,而是期望通过非违反之诉全面地将竞争政策的有关问题纳入到GATT/WTO框架下,这种做法势必将突破非违反之诉正常的适用限度,只有通过赋予非违反之诉新的涵义才能实现,从而带来相应的一系列问题。这种解决路径的实质是解释现有的协议,需要WTO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或者WTO总理事会的正式解释。

如果通过非违反之诉全面地将竞争政策的有关问题纳入到GATT/WTO框架下,会产生如下的问题:

1.需要对非违反之诉做出突破性的解释

构成非违反之诉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包括政府实施的措施、具有合法预期的利益、该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但适用于竞争政策时,在能否满足“政府实施的措施”这个要件上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

非违反之诉要求被诉的措施必须是由政府实施的,这样才能将有关后果归责于政府。落实到竞争政策的情形,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实施者往往是商业公司,按照一般的原则,这种纯粹的私人行为不能成为GATT/WTO争端解决程序审查的对象。为了克服这个障碍,达到将私人行为归责于政府的目的,倡导者们对限制性商业惯例提出了不同的观察角度,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或者需要政府的批准(如反托拉斯豁免),或者需要政府的支持(如贸易壁垒)。另一种类似的版本认为,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在支持及或帮助私人机构的限制性商业惯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这种方法的问题在于,这个论断对一部分限制性商业惯例可能是适用的,而且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将其作为一般性的判断则缺乏必要的理性,至少缺乏可信的经验数据支持;竞争政策只是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从政府实施管理这个角度看与其他方面的管理不存在质的差别,为什么只在竞争政策方面做出这样的判断?再者,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在当地市场大量存在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深为忧虑,苦于不能有效控制,难道可以将这种行为归责于作为受害者的政府?可见,上述论断的可信性值得怀疑。在GATT/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曾提出过将部分私人限制性商业惯例归责于政府的标准,且不论这个标准是否恰当,由于日本政府管理经济的特殊文化场景,将这个标准适用于具体个案中涉及的日本,可能得出肯定性的判断,但在其他绝大部分国家中,这个标准可能都不会获得满足。因此,还不能认为专家组确立的该标准肯定了倡导者们的上述论断。

“措施的实施”(theapplication…ofanymeasure),从用语上可以肯定,是指积极的行为,例如制定法律规章、采取某种行动等,因此政府不作为(Non-action)应该不属于措施的“实施”。因竞争政策方面的原因导致成员方协定下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的情形中,很多涉及到政府对限制性商业惯例予以容忍,或不实施已有的竞争政策,或不制定竞争政策,这些都属于政府的不作为。“根据GATT/WTO法,成员方竞争法执行机构的容忍或不作为似乎与政府行为的关联太过遥远,还不能将其纳入争端解决程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观点认为,“措施的实施”是产生利益抵消或损害的手段(Means),设计非违反之诉制度是为了解决成员方对竞争条件受到改变的担心,竞争条件的改变源于其他成员方的积极行为,然而,如果将重心放在引起所禁止的结果的手段上,而不是放在结果本身上,那么结论是只有引起抵消或损害的部分政府行为(Governmentaction)受到了规范,而其他部分则不能得到规范,这个结论与设计非违反之诉的目的不相符。因此,按照目的论的方法解释更为适宜,既然关键是利益的抵消或损害,那么对引起这一结果的手段应以灵活的方式进行解释,这样,只要对竞争条件造成了抵消或损害,不仅积极的行为而且消极的容忍都能适用非违反之诉。这种解释难以令人信服。非违反之诉规范的对象是政府的某种行为,之所以对其进行规范,是因为这种政府行为造成了利益的抵消或损害,因此,前面提到的“手段”与“结果”是不能割裂的,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都受非违反之诉的规范,也不是所有造成利益抵消或损害的原因都受到规范。从解释方法上,这种解释不但违背了文义解释的原则,而且也违背了有效解释的原则,因为“措施的实施”在这种解释中变成了多余的文字。再者,如果对“措施的实施”用语不必理会,那么“合理预期”岂不失去了意义。看来这种“灵活方式”实质是随意的方式(注:这一观点的作者对“灵活”的重要性作了专门标注,认为“灵活性”不仅是GATT法解释中的关键概念,而且可能是GATT获得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2.争端解决机构立法引发合法性问题

如上所述,适用非违反之诉全面解决竞争政策问题,必然涉及到对现有制度的突破,赋予了非违反之诉新的内容,意味着为成员方在竞争政策方面设定了新的义务。但是根据DSU第3.2款的规定:“WTO争端解决体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的一个核心因素。各成员方承认该体制的作用在于保护各成员在涵盖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国际公法的解释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涵盖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见,争端解决机构只能是解释、适用WTO的各项规定,在这个过程中,不能为成员方创设协议中不存在的新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就超越了全体成员方给予的授权。在GATT时期,专家组的报告获得通过需要全体缔约方的一致同意,任一缔约方的反对都可以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从这个角度讲,专家组只是一个没有决定权的工作机构,是名副其实的“专家”组。而WTO制定的“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对此做出了实质性的改变,根据这个原则,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几乎等于自动通过,争端解决机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裁决机构。WTO的规则取向特点主要是由这一点决定并通过这一点表现的,而DSU第3.2款的规定正是因应这种变化而对争端解决机构权限的限定,超越这个权限,争端解决机构报告的合法性将出现问题。

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其中核心之一都会涉及到如何在竞争政策价值与贸易政策价值之间进行协调,如何在贸易自由化与成员方通过竞争政策管理国内市场的自由之间进行平衡。在对这个核心问题没有形成任何国际共识的情况下,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利用一个并不恰当的制度去人为地形成规则,不但严重影响WTO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也不利于竞争政策国际协调的进程。因此,在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政策问题上,争端解决机构不能越俎代庖,具体解决方案应着重考虑如何有助于维持和强化WTO体制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地位。

3.突破了非违反之诉的特定目的性

非违反之诉制度的设定具有特定目的性。GATT1947是为缔约方达成的关税减让成果提供一个协议框架,其中各项规则的目的都服务于保障关税减让成果的有效性。从这个角度出发,非违反之诉针对那些尽管不违背GATT的规定但对关税减让利益造成抵消或损害的政府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关税减让平衡,而不是对这些“合法”措施本身进行规范。因此,非违反之诉并不是为了填补GATT规定的漏洞(loophole),这些漏洞的存在不是GATT考虑不周造成的,而是GATT特意将其留在了规范范围之外,竞争政策问题也在此之列。这些留在规范范围之外的领域,在具有现实需求和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能会成为多边贸易体制规范的对象。因此,竞争政策问题纳入GATT/WTO框架有其正常的路径,而不能通过非违反之诉的大门进入,这显然是一个错误的入口。非违反之诉的功能是特定的,不能把它作为解决疑难问题的万灵药。WTO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为成员方处理国际贸易中的新问题提供了一个多边谈判和洽商的平台,非违反之诉不具有这个功能。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试图通过非违反之诉将竞争政策问题全面纳入WTO框架的方案是不恰当的。当然这并不影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部分与竞争政策有关的政府措施成为申诉方启动非违反之诉的正当理由,当应当严格掌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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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篇4

急于兑现竞选承诺

自富兰克林・罗斯福“新政”以来,美国新总统施政的第一个100天被视为可以突破规则制约、力推政策议程的最关键时期,也是新总统与国会磨合的“蜜月期”。这个开局好不好,对新总统此后四年施政能否取得成功至关重要,特朗普也不例外。

早在大选投票前一个月,特朗普在宾夕法尼亚州葛底斯堡发表竞选演说时,就概述了其一旦当选并就任后第一个100天内的行动计划。当选后,特朗普过渡团队立即建立了14个工作小组,分别制定了就职后第一天、第100天和第200天内的行动计划,并于1月20日当天就在白宫官网上公之于众。

特朗普就职当天即签署行政令,指示联邦机构解除奥巴马医改法给美国人、企业和政府机构带来的“负担”,特别是冻结有关法案的强制保险条款,作为废除医改法的第一步。

在正式工作的第一周,特朗普又颁布一系列行政令,包括宣布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重申禁止联邦资金资助实施或支持堕胎的国际组织,暂停一些联邦机构招录新雇员的工作,冻结奥巴马政府在卸任前由能源部制订实施的能源效率标准规定,重启美国与加拿大拱心石XL(KEYSTONEXL)石油管线和达科他石油管线建设,要求美国国内企业使用本土制造的钢材,取消奥巴马政府“延缓驱逐儿童时期非法入境人员”项目,指示国土安全部开始在美墨边界修筑围墙,对在移民执法上不配合的所谓“庇护城市”取消联邦资助,停止接受叙利亚难民,暂停向伊拉克、伊朗、叙利亚、也门、苏丹、利比亚、索马里等七个国家公民发放入境许可等,可谓“雷厉风行”。

特朗普在上任头九天共颁布了15道行政令,涉及经济、贸易、移民、能源、环保、军事、反恐等领域,“办事效率”超过此前任何当代美国总统同期。特朗普还分别召集国会两党领袖、商界大老、科技界精英、工会组织领导人开会,商讨振兴经济、增加就业的对策;会见来访的英国首相特雷莎・梅,并先后与以色列、俄罗斯、日本、德国、韩国、法国和墨西哥领导人通话。特朗普政府国防部长吉姆・马蒂斯也在就职第一个月内出访韩国、日本。特朗普还正式提名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尼尔・戈萨奇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填补前大法官斯卡利亚去年2月去世留下的空缺。

实用主义、孤立主义加保守主义

上述行动充分显示了特朗普急于兑现竞选承诺以扭转奥巴马执政八年自由主义政策轨道并展示强势总统形象的心态。通过这些行动,“百日新政”的框架趋于明朗,美国内外政策开始打上“特朗普烙印”。

国内政策方面,奥巴马“遗产”为主的庞大保守主义政策议程,把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解决非法移民问题和变更医疗保健改革方向作为优先考量。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刺激经济增长,推动制造业回流,阻止就业机会继续向海外流失,为此已经和即将采取的措施有:把税收改革定为最优先的立法议程,以大幅削减公司税,由目前的35%降低到15%?20%,同时对美国企业在国外生产进而在美销售的商品征收惩罚性“边界税”,以阻止美国公司继续把工厂外迁;砍掉奥巴马政府制定的旨在对企业经营和金融业运作加强监管的大部分规则,暂停颁布新的联邦规制,要求联邦机构每制定一个新规章就必须废除两个旧规章,以_到砍掉75%的联邦规制的目标;重塑贸易政策,大力鼓吹“公平贸易”、反对自由贸易。

移民政策方面,重点是强化边界安全,收紧签证,大幅削减美国接受的难民数量,增加边境巡查人员,并废除过去对非法移民“抓了就放”(catch-and-release)的政策,以堵住难民潮和防止潜入,兑现“让美国重新安全起来”的承诺。针对前述七个穆斯林人口占多数国家的“移民限制令”是过去40多年来美国难民政策的最大调整,同样被暂时禁止入境的还有拥有七国之一美国双重国籍的人,以及拥有美国盟国护照但在这七国出生的人。美国官方统计表明,自1975年以来,美国共接受了330万名难民,其中2016财年为8.49万名。奥巴马政府制定的2017财年计划拟接受11万难民。

对外政策方面,以推进美国现实国家利益为重点,通过收缩海外力量分布、增加防务开支、扩充军力、加强与盟国关系、打击“伊斯兰国”来增进安全,实现“让美国再次强大起来”的目标。特朗普政府的一大外交重点是加强与欧洲、东亚地区盟国和以色列的双边关系,与此同时坚持谋求改善自乌克兰危机以来持续恶化、近期又因“黑客门”事件和奥巴马政府对俄制裁而更趋紧张的美俄关系,寻求与俄罗斯在反恐和叙利亚问题上开展合作。

安全和防务政策方面,把反恐和打击“伊斯兰国”极端势力放在最优先位置,要求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和各军兵种拿出具体行动计划,并拟重新增加美国在叙利亚和伊拉克的驻军人数,增加空中打击的次数。特朗普认为近年美国军事能力下降,战舰、飞机和坦克装备松懈尤甚,已签署备忘录要求国防部在一个月内作出评估,制定扩充军力的计划,特别是要求增加海军舰艇数量,由目前的274艘扩充到355艘,加强前沿部署。同时,加速核武器现代化和开发导弹防御系统,为“以实力谋和平”提供坚实基础。

特朗普的“百日新政”把“让美国再次强大起来”作为总体目标。过去十多年来,随着新兴国家的群体性崛起,美国实力相对衰落。特朗普在就职演说中把美国的现实描绘成一幅灰暗的图景,称这一切都是华盛顿建制派造成的,希望通过努力让美国重现昔日辉煌。

“百日新政”带有强烈的实用主义、孤立主义和保守主义色彩。特朗普在就任前是一名成功的商人,没有任何从政或从军经历,其注重实际利益的实用主义风格必然会对政策制定产生直接影响。他把“美国第一”奉为内外政策的指导思想,强调实际获益,而不太注重秩序和原则等“空洞的理论”。他把美国就业流失归咎于外国竞争,公开倡导“购美国货、雇美国人”,声称“保护主义将引导美国走向伟大繁荣和实力”,虽然加大基础建设投资、反对多边自由贸易的政策与共和党自由派和的一些主张并不冲突,但总体上带有强烈的孤立主义和保护主义色彩。

在实用主义理念的指导下,特朗普对外施政的方法策略强调交易和讨价还价,也很重视双边外交,相对来说不太看重多边协议,实际上就是主张“交易的随意性”(freewheelingpursuitofdeals),不循成轨,刻意保持外交政策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反对自由贸易、鼓吹“公平贸易”,反对多边贸易协定,主张与外国一对一开展贸易谈判,是特朗普贸易战略的基本方面,退出TPP和重新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与加拿大、墨西哥开展双边谈判就是具体体现。退出TPP预示着美国在处理与关键伙伴贸易关系的新战略,即注重美国工人的经济获益和贸易伙伴的双边关系,而不是战后两党都追寻的多边贸易协定。

没有蜜月的“百日新政”

特朗普是在美国经济相对稳定和持续增长、失业率持续下降的形势下入主白宫的,没有迫切需要处理的危机,这给特朗普及其团队相对充分的自由依照自己的意愿构筑议程。与此同时,共和党全面控制白宫和国会,为特朗普推进“百日新政”、实现“新愿景”提供了难得机遇。但另一方面,特朗普是在美国社会和政治日趋极化的大环境下竞选和就任总统的,这又必然使其“百日新政”面临一系列严峻的挑战。

从大的社会环境看,本次大选反映了美国社会在非法移民、种族族裔、贫富差距、文化价值观问题上陷入的巨大分裂。特朗普当选后,不少大城市出现了美国选举史上鲜见的抗议浪潮,表明美国社会围绕这次大选产生的分裂短时间内仍难以弥合。对于希拉里・克林顿败选原因的探讨、反特朗普运动的持续、威斯康星州的计票纠纷,特朗普就职典礼前后美国和世界各地爆发的“妇女大进军”(Women’sMarch)和反特朗普的游行示威,都充分说明这一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特朗普政府政策议程的实施。

从国会政治和政党政治的视角看,特朗普的当选和就任并没有改变美国两党政治的轨迹,相反两党斗争愈发激烈。特朗普的许多政策议程,有的通过颁布行政令即可,更多则需要国会立法才能实现,如废除和替代奥巴马医改法、税收改革、扩大防务开支、订立双边自贸协定等。特朗普的一些经济议程,如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反对自由贸易等虽不一定会遭遇国会的反对,但在移民、医改、税收等议题上分歧严重,抵制的力量不会小。共和党虽已取得国会参众两院的主导权,但共和党在参议院只占微弱优势(52席比48席),并没有达到60票以上的绝对多数,要在两年后的中期选举中保持优势并非易事。特朗普的一些政策议程,包括一些内阁成员和大法官人选的提名,必会遭到参议院各种方式的阻挠。

特朗普与国会共和党以及共和h内建制派与极端保守派之间在一些关键政策问题上的分歧也对“百日新政”的立法进程有不利影响。特朗普的保守主义施政议程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国会共和党人的配合才能实施。虽然共和党控制的新一届国会提出了数十年来最为庞大的保守主义议程,这为废除奥巴马医改法、削减公司税率、取消奥巴马的环保法规提供了极大操作空间,但在一些重要议题上,特朗普与国会共和党人仍存在分歧,比如在美俄关系和用什么方案替代奥巴马医改法的问题上。在经济议题方面,特朗普和国会众议长保罗・瑞安虽然都支持削减公司税和简化联邦税制,但特朗普主张贸易保护,瑞安则支持自由贸易协定,弥合这些分歧以及如何拿出一揽子税改方案还需艰难协调。特朗普在美墨边界筑墙的行政命令也遭到本党保守派和的反对。

特朗普对外政策的保护主义和孤立主义引发美国的一些盟国的担忧和不满,特朗普的不少政策主张和行政令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美国与这些国家的双边关系。特朗普移民限制令除引发美国国内穆斯林群体和民权团体的抗议外,也激化了美国与一些中东国家的矛盾,将对特朗普总体对外政策目标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民调支持率下降也将对“百日新政”的实施有不利影响。特朗普是过去数十年来就任时民调支持度最低的总统。在过去七任总统中,特朗普是唯一一位当选后到宣誓就职时民望下跌的。盖洛普民调显示,特朗普就任时民调支持率只有45%,是盖洛普开始此项调查以来首位就任时民调支持率低于50%的总统,只有奥巴马2009年宣誓就职时的一半,甚至比小布什2001年就职时还低。这表明多数美国公众对特朗普当选以来的表现和政策支持度正在下降,有可能削弱其推进政策议程以及与国会讨价还价的能力。

双减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1篇5

中图分类号:F22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5-58-03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

近些年,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网络理财、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发展,冲击着传统的金融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至今学术界还没有一致的定义。谢平等(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也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罗明雄等(2013)认为,将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渗透到传统金融业态,对原有的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及创新衍生出来的金融服务方式,具备互联网理念和精神的金融业态及金融服务模式统称为互联网金融。芮晓武和刘烈宏(2014)则认为,只有在互联网平台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开展的金融服务才属于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网络渠道拓展则属于金融互联网。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概念分为广义互联网金融和狭义互联网金融。狭义互联网金融是指新兴非金融机构采用互联网平台以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兴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的金融服务模式;广义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实现金融功能的金融模式,既包括新兴非金融机构采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实现的金融服务模式(例如阿里小贷),也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物理形态的纯网络化拓展(例如网上银行和移动银行),还包括新兴非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机构在相关业务方面的竞争融合,广义互联网金融机构包括新兴非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本文采用广义互联网金融概念,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分析现阶段新兴非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合作关系,并研究在竞争合作中快速扩张的互联网金融如何在政府审计监管下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审计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事物,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但是互联网和金融业天然是风险性显著行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创新与风险并存。近些年发生的一系列互联网金融违规违法事件使人们认识了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性。因为互联网金融具备互联网和金融双重属性,其具有这两个行业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性风险等等,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审计监管。

三、互联网金融政府审计监管的演化博弈分析

演化博弈理论以博弈方有限理性为假设前提,有限理性意味着博弈方往往不会一开始就找到最优策略,会在博弈过程中学习博弈,必须通过试错寻找较好的策略,意味着均衡是不断调整和改进而不是一次性选择的结果,而且即使达到了均衡也可能再次偏离。有限理性博弈分析的关键是确定博弈方学习和策略调整的模式,或者说机制。由于有限理性博弈方有很多理性层次,学习和策略调整的方式和速度有很大不同,因此必须用不同的机制来模拟博弈方的策略调整过程。比较典型的模拟机制是学习速度很慢的成员组成的大群体随机配对的反复博弈,策略调整用生物进化的“复制动态”机制模拟,本文采用这一模拟机制。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事物,其创新的机会与法律风险并存,在确保坚守法律底线、防范风险并对一些害群之马的违法者予以坚决打击的前提下应提倡适度审计监管,积极包容创新。基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现状及审计监管理论,构建以互联网金融机构与政府金融审计监管部门为博弈方的演化博弈模型,双方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其中π表示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创新的所得收益,w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所得收益,r是上级政府对金融审计监管部门发现非法行为的奖励,c是金融审计监管部门的审计监管成本,f1是审计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惩罚,f2是上级政府对金融审计监管部门失职行为的处罚。

假设x为互联网金融机构采用合法创新策略的比例,则其采用非法创新策略的比例为(1-x);同理假设y为政府审计监管部门采用审计监管策略的比例,则其采用不审计监管策略的比例为(1-y)。由上假设,互联网金融机构采取合法创新策略的期望收益为:u1=yπ+(1-y)π,其采取非法创新策略的期望收益为:u2=y(w-f1)+(1-y)w,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平均期望收益为:u=xu1+(1-x)u2,故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dx/dt=x(u1-u)=x(1-x)(u1-u2)=x(1-x)(π-w+yf1)(3)

同理可得政府审计监管部门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dy/dt=y(1-y)(r+f2-c-rx-f2x)(4)

根据(3)式,令F(x)=dx/dt=0,得互联网金融机构复制动态方程的可能稳定状态为:

x1*=0,x2*=1,y*=(w-π)/f1

根据微分方程及演化稳定策略的性质,当F’(x*)(w-π)/f1时,F’(0)>0,F’(1)

同理,根据(4)式,令G(y)=dy/dt=0得政府审计监管部门复制动态方程的可能稳定状态为:

Y1*=0,y2*=1,x*=1-c/(r+f2)

根据微分方程及演化稳定策略的性质,当G’(y*)

令x0=1-c/(r+f2),y0=(w-π)/f1,在不同情况下,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政府审计监管部门两群体类型比例变化的复制动态关系及稳定性,以两个比例为坐标的坐标平面图表示出来,如图1、图2、图3、图4所示。

(1)当wc还是r+f2

(2)当w>π,r+f2

(3)当w>π,r+f2>c时,从图4可知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政府审计监管部门所进行的博弈不存在演化稳定策略,说明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是相互依赖的,这需要从博弈的初始状态开始分析。由图4,当政府审计监管部门的审计监管概率y(w-π)/f1。当y>(w-π)/f1,此时博弈双方的演化相位图处于区域Ⅰ和区域Ⅱ,在区域Ⅱ,即使政府审计监管部门的审计监管概率,达到1,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创新的概率也不会超过1-c/(r+f2),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区域Ⅱ也是无效区域。综合上述分析,从相位图可知,博弈双方只有处于区域Ⅰ,即x>1-c/(r+f2)时,此时互联网金融机构会演化稳定于选择合法创新策略,达到理想效果。综上,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图4相位图只有区域Ⅰ是有效区域,所以通过初始状态x0=1-c/(r+f2)和y0=(w-π)/f1的参数变化来增加区域Ⅰ的面积,就能增加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法创新策略的可能性。

当c、π、f1增大时,区域Ⅰ的面积增大,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法创新策略的可能性增加。即加大金融审计监管部(下转第123页)(上接第59页)门的审计监管力度、增加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创新的所得收益、加大审计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惩罚力度能够增加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法创新策略的可能性。

当w、r、f2减小,即减少互联网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所得收益、减少上级政府对金融审计监管部门发现非法行为的奖励,减少上级政府对金融审计监管部门失职行为的处罚,反而有助于区域Ⅰ的面积增大,增大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法创新策略的可能性。

双减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篇6

关键词:“5·12”地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协调配合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市发上了历史上罕见的8.0级大地震。在美国经济可能出现衰退的国际经济背景下以及近期国内发生的严重雪灾,这次地震的发上无疑是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又一个严峻的考验。在去年防通胀、防过热“双防”背景下确立的从紧货币政策和稳健财政政策,现在显露微调的可能。如何打好“稳健财政从紧货币”这张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如何配合的问题成为影响今年我国经济走势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关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的理论综述

1.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理论基础

凯恩斯主义认为,经济经常处于非充分就业状态,不时出现膨胀或紧缩缺口,只有采取权衡性政策,才能使之接近物价稳定或充分就业水平。在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时期,财政政策的作用不明显,要通过紧缩性货币政策,如公开市场业务卖出债券、提高再贴现率或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来抑制投资,降低总需求,从而消除膨胀缺口;在严重的通货紧缩和经济衰退时,货币政策的作用不明显,要通过扩大支出、支持公共工程建设、降低税收等来拉动经济复苏。这就是著名的凯恩斯需求管理理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宏观经济政策应该是相机抉择性质的,这种模式对于当前的中国经济有更大的借鉴作用。而正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有效的协调配合,采取不同的协调模式,才构成了宏观经济调控相机选择的主要内容。

2.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常见的配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松的财政政策和松的货币政策,即“双松”政策。当社会总需求严重不足,生产资源大量闲置,解决失业和刺激经济增长成为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时,适宜采取以财政政策为主的“双松”政策配合模式。

(2)紧的财政政策和紧的货币政策,即“双紧”政策。当社会总需求极度膨胀,社会总供给严重不足和物价大幅度攀升,抑制通货膨胀成为首要调控目标时,适宜采取“双紧”政策。

(3)紧的财政政策和松的货币政策。当政府开支过大,物价基本稳定,经济结构合理,但企业投资并不十分旺盛,经济也非过度繁荣,促进经济较快增长成为经济运行的主要目标时,适宜采用此政策配合模式。

(4)松的财政政策和紧的货币政策。当社会运行表现为通货膨胀与经济停滞并存,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失衡,治理“滞胀”、刺激经济成长成为政府调节经济的首要目标时,适宜采用此政策配合模式。

除紧缩和扩张这两种情况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还可以呈现中性状态。若将中性(稳健)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分别与上述松紧状况搭配,又可产生多种不同配合[1]。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两大政策协调的历史考察

我国理论界学者关于两大政策协调方式的历史演变阶段划分方式很多,但大致都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是从1979年到1984年。这一阶段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配合更多着眼于影响总供给,并且以“松”为主的扩张性政策搭配出现更多。二是从1985年到1997年。该阶段财政货币政策一直采取“双紧”配合,政策协调目标就是通过紧缩性政策来控制赤字、减少发债、压缩政府开支、控制货币总投放量等。三是从1998年到2004年。1997年以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由适度从紧快速转为“双松”配合,此间两大政策协调的一个重点,是集中在为建设项目和企业共同提供流动性和信用支持方面,试图通过刺激微观主体的活力,来带动有效需求的提高。四是从2004年至今。2004年开始,中国经济形势再次发生变化,出现了通货膨胀压力加大、信贷和投资增长过快、外资流入偏多等问题。在这一背景下,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开始出现向“双紧”过渡的趋势。两大政策协调的一个新特点,是除了共同作用于传统的经济总量目标之外,在更多的领域有了配合的创新和实践[2]。

三、“5·12”地震对于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目前来看,此次地震不会对国民经济造成太大冲击,但据官方数据显示此次地震灾区总人口在5000万左右,受灾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地震波及的范围如此之大,在短期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从宏观层面来看,首先主要是对我国控制物价不利,此次大灾将推高粮食与生猪供应紧张和价格的预期。地震可能会使通货膨胀压力加大。中国今年前四个月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较上年同期上升8.2%,其中4月份cpi较上年同期上升8.5%,徘徊于12年高点附近。4月份食品价格上涨22.1%,增速快于3月份的21.4%[3]。而四川是中国第一大猪肉生产省份和第五大粮食生产省份。地震的发生,或许会使已经很高的粮食价格水平再度向上推动,从而对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将造成进一步压力。其次,可能对我国今年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造成影响。虽然目前还没有获得影响国民经济的准确数字,具体的测算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西部是我国的产粮区,这次地震对局部的影响又相当大,因此对当地的生产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四、灾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在协调配合中的角色侧重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此次地震对于我国宏观经济主要在对于物价水平的影响。在抗震救灾是当前第一要务的大背景下,防止cpi出现“普涨”关系到经济的平稳运行的意义更显突出。而流动性管理、维护物价稳定、稳定人民币升值趋势等多重调控目标已对货币政策形成一定牵制,因此抗震救灾、稳定物价的重心应主要落在财政政策身上。财政政策应发挥更大作用:一方面加大财政支出,加快救灾和灾后恢复,将地震灾害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另一方面在保持财力的前提下,对部分区域或行业实行适当的税收减免,为维持物价和经济稳定买单,这样才能把缓解货币政策的压力走出目前的瓶颈,有效控制过剩流动性等总量问题。

首先,抗震救灾是当前财政政策最需发力的领域。只有迅速调拨财力、保障物资供应和人员调配才能完成要求。在救灾过程中,必须大力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加大财政支出,及时制定和部署灾后重建的一些税收优惠等。其次,四川拥有电力、天然气等优势资源,但这些相关企业的总部并不在本省,导致本地税收收入流向总部所在地政府。企业所得税政策应立即进行调整,将灾区企业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全部留给当地政府,以增强其自救和重建的能力。再次,防止物价上涨,特别是在防止价格上涨趋势由食品向非食品的传导中,财政政策也能起到积极作用。四川向外输出的猪肉约占全国消费的4%,地震短期内可能导致调出猪肉减少,物价水平可能会因部分商品供给的减少而抬头。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可以考虑在受灾地区实行区域税收优惠,这样,既可以鼓励当地企业生产自救,又可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达到抑制物价上涨的目的。最后,对中国经济增长未来可能出现的波动,财税政策也应未雨绸缪。南方雪灾和“5·12”大地震,基础设施损毁严重,灾区重建需投入大量资金,这为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开提供了良机。增值税转型的一个重要意义,是为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供政策支持。增值税转型将大大降低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升级的投入成本。

五、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控结合部重点领域的合理协调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虽然覆盖不同领域,使用不同的政策工具,但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又在某些领域存在天然的结合点,例如国债。国债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一个最基本的结合部。首先国债可作为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手段,筹集财政资金[6]。因此,针对目前举国全力抗震救灾的形势,目前可行的政策措施,就是中央财政增发国债,用于地震灾区灾民安置和重建。近几年,中央财政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中央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2007年末中央政府债务余额占gdp比重为20.9%。2008年,中央财政减少了赤字规模,赤字率将下降至0.7%[4]。中央财政第一季度收入实际增长远高出年度预算增长,目前赤字率和债务率保持在较低水平,表明中央政府财政状况良好,不仅可动用财力充裕,而且有较大的减税和发债空间。其次,从另一个角度看,国债规模的扩大或者缩小,正是财政政策实现扩张或紧缩效果的一个重要工具,而国债进入二级市场之后,由于其低风险和高流动性,则成为中央银行通过回购或逆回购方式以回收或投放基础货币的重要载体,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按照凯恩斯的观点:公开市场业务交易不仅可以改变货币数量,而且还可以改变人们对于金融当局未来政策之预期,故可以双管齐下,影响利率[5]。所以,央行可以将利率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调控目标。并且自2003年之后,央行为避免通货膨胀,已经大规模发行央行票据并对基础货币投放量进行对冲,央行票据已成为货币市场的主体交易品种,成为中央银行回收流动性的主要手段。

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另一个方面,中央财政与央行相关政策相配合,应为救灾和灾后重建贷款提供利息补贴,分担灾区金融机构风险,鼓励灾区金融机构放贷。可以选择的一项政策是降低灾区金融机构营业税税率。中国现行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征收5%的营业税,和国际水平相比,中国金融机构税负明显偏重[7]。给与地震灾区金融机构降低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支持灾区融机构积极参与救灾和重建,也为下一步营业税改革提供经验。

参考文献:

[1]邓子基.财政与宏观调控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54.

[2]邓子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j].当代财经,2006,(1).

[3]新华网.震灾引发经济运行三大焦点问题强震难撼从紧政策[eb/ol].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5/15/content_

8174242.htm.

[4]财经网.“经济震波”加大财税政策力度支持救灾[eb/ol]..cn/20080519/63589.shtml.

[5]凯恩斯.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m].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69.

双减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

关键词:布什政府;奥巴马政府;中美贸易;对华贸易政策

近十年间,中美贸易往来密切,两国经贸关系愈加紧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逐渐融入世界贸易大家庭、经受住了金融危机的考验;美国则经历了布什政府向奥巴马政府政权的过渡,在对华贸易政策上进行了重大调整。

一、布什政府对华贸易政策及其原因分析

(一)布什政府对华贸易政策的内容

布什于2000年底上台执政,在其掌权的8年里,中国加入了WTO并逐渐完成过渡期。在此期间,布什政府对华贸易政策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布什上台初期(2000年年底至2001年),布什政府在“9・11”事件前后对华贸易政策有着明显差别。“9・11”事件后,美国急需在其倡导的反恐联盟中寻求盟友,为此美国决心以“接触”为手段拉拢中国。美国前国务卿佐力克曾说过“如果没有中国提供更大合作,美国将无法维持一个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布什也表示“中美之间是建设性的合作关系”。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完成与世贸组织和美国等相关国家的谈判工作,加入了世贸组织,进入以WTO规则为基础的世界贸易体系。

第二阶段(2002年至2008年),中国积极适应和遵守有关的入世条款,中美经贸关系迅速发展,但与此同时双边贸易摩擦增加。

自2002年始,中美贸易关系得到了空前发展。两国贸易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投资等领域。双边贸易额由2002年的971.9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3337.4亿美元。中美双方初步形成了相互依赖的贸易格局。

而这一阶段也是双边贸易摩擦加剧期。2002年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为427.1亿美元,截至2008年就达到1709亿美元。中美间逐渐拉大的贸易差额使布什政府对中国贸易政策趋紧。

自2006年开始,布什政府认为中国作为“WTO新成员”的过渡期已经结束,中国已经崛起为新兴的世界贸易强国,必须完全兑现“入世”承诺,同时还应为全球贸易失衡问题发挥应有作用。布什政府认为中国不但要遵守入世规则,更应该作为一个成熟的贸易强国积极、全面地参与适用于发达国家的有关贸易协议,加大开放国内市场的程度与力度。

布什对华经贸政策具体表现为:要求中国不断开放市场、降低关税、提高人民币汇率、以减低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

第一,人民币汇率问题。2003年美国财政部部长斯诺就向中国政府提出借人民币汇率浮动解决美中贸易逆差问题。自1993年来,中国持续对美保持贸易顺差且数额呈逐年扩大趋势(见表1)。布什政府一直敦促人民币升值,以减少其贸易赤字。

第二,布什政府期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保障措施等贸易壁垒呈逐年上升趋势,且越演越烈。2003年,中国对美出口产品遭遇11起贸易救济立案调查,其中9起为反倾销、2起特保案,涉及金额高达18.5亿美元。2005年美国的对华发起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反倾销案,涉案金额4.3亿美元,致使中国出口相关企业蒙受重大损失。中国已经成为反倾销案件的重灾区,反倾销也成为美国制造贸易摩擦的有力武器。

(二)布什政府对华贸易政策的原因分析

在对华事务中,布什政府采取双重标准,即“接触”与“遏制”双管齐下,“引导”与“塑造”并举。“接触”与“遏制”构成了美国对华政策的主干。一方面,美国需要中国与其开展反恐和经济上的合作;另一方面,它希望中国成为其全球战略中的重要棋子。美国接纳在其主导的国际体系下崛起的中国。在对华贸易上,布什政府同样采用了双重标准。

第一,美国积极推进中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认同中国经济繁荣符合自身的利益。2005年,中国为美国GDP提供了0.5%的贡献率。来自中国的低价产品有效缓和了美国的通胀压力。据美国经济研究所估计,每年来自中国的进口商品给美国居民带来近1500亿美元的福利。

第二,美国意识到中国经济实力和影响力上升带来的挑战,担心美国利益会因此遭到削弱。美国认为中国产品享受政府补贴、低劳工标准、低环境标准等方面的好处,使美国产品失去了竞争力。

二、奥巴马政府对华贸易政策的变化

(一)奥巴马上任时的背景与双边经贸发展

2009年1月美国总统改选,黑人领袖奥巴马上台执政。奥巴马一上任,就面临深陷于金融危机困境的复杂形势:国内失业人口攀升、商品和服务贸易额下降、贸易赤字问题严重、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在此情况下,临危受命的奥巴马政府对其贸易战略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不同于布什的保守主义和遏制政策,奥巴马领衔的美国政府在经贸政策上更强调与中国进行协作。奥巴马主张通过国际合作来重建美国道义与政治上的领袖,他主张与中国全面接触,客观地看待中国崛起。在G20峰会上,奥巴马表示“美国支持自由贸易,致力于继续拓展同中国的贸易关系。美方愿同中方通过对话和磋商解决经贸领域问题。”

中国与美国,一个是从金融危机中率先复苏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个是在危机中遭遇重创最大的发达国家,两国的互动,牵动着世界。中美两国的经贸合作,对稳定世界经济具有重大意义。

(二)奥巴马政府对华贸易政策

奥巴马主张实用主义自由贸易政策,既非完全的自由贸易政策或实用主义,而是两者兼而有之。

1、奥巴马政府支持下的自由贸易政策

奥巴马明确表示任何经济条款都不应引发贸易战,美国不能向世界传递保护主义信息。他声称在全球经济危机的情况下,让“邻居成为乞丐”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最终只会使世界贸易进一步缩减。2009年2月,美国国务卿希拉里访华时表示:奥巴马愿同各方合作应对金融危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在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大背景下,奥巴马十分重视中美经贸的发展。宏观上,中国政府投入四万亿刺激国内经济的发展,实现保八增长的目标,率先走上经济复苏之路,客观上为美国摆脱经济危机创造了条件;微观上,中国“入世”以来,美国对华商品出口的增长率高于其他任何国家。中国作为美国的第三大出口市场,其发展潜力广阔。奥巴马政府愿意继续推动中美经贸关系的稳定发展。

2、奥巴马的实用主义策略

实际上奥巴马实行并不是完全的自由贸易主义,在他的施政理念中还贯穿实用主义的风格。即贸易政策不只服务于跨国公司,还须服务于美国工人阶级的利益。现行的贸易政策应致力于社会责任的建立。社会责任包括由全球贸易变化引起的工人援助问题,提高工人阶级地位、改善工人阶级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证扩大贸易不以牺牲工人的福利为代价,提高竞争力不应以剥削工人为基础。奥巴马致力于推行对美国劳动者有利、能够扩大就业计划以促进美国工人收入增长。

根据联合国《世界经济形势展望》的数据:美国失业率由2006年的4.6%上升到2008年的5.7%,2009年失业率进一步上升为7.2%。部分美国民众认为中国对美出口的增加是美国企业破产、失业率上升的原因。他们认为由于中国的低工资水平使美国就业机会外移且中国产品价格低廉,抢走了美国工人的就业机会,导致美国蓝领工人的工资增长缓慢、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影响其家庭的生活水平。

于是在处理中美贸易问题时,奥巴马政府对华发起和采取各类贸易保护措施,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2009年9月奥巴马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轮胎实行惩罚性关税尤为典型。2009年6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宣布,对中国轮胎采取特保措施,提出了对乘用车、轻型货车用中国制轮胎在三年内分别征收特别关税。2009年9月11日,奥巴马宣布在今后三年内对中国进口的轮胎依次征收35%、30%、25%的特别关税。该举措明显出于安抚美国钢铁工会等工会团体利益的目的。

2009年7月,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编织电热毯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2009年8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我输美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征收0-264.98%的反补贴税和154.72%-386.28%的反倾销税;2009年9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输美油井管反补贴调查案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10.9%-30.6%不等的补贴幅度。在奥巴马上任后,对华贸易保护主义并未能如其政策表述一样出现消减,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愈演愈烈。

第二,奥巴马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来减小美对华贸易逆差。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暗示奥巴马可能对中国汇率采取强硬立场。他将使用所有外交途径,寻求改变中国的汇率政策。

美国在历史上曾多次利用汇率工具来减小其贸易逆差,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世纪80年代日美签署的“广场协议”。时至今日,奥巴马也想用同样的方法来解决中美贸易失衡问题。

三、两任政府对华贸易政策的比较分析

(一)不同点

1、代表的利益集团不同

布什代表富人阶级的利益,他主要得到跨国公司和财团等大型企业的支持,美国前500家大企业绝大多数支持布什。由此布什在制定政策方面会偏向这些财阀集团的利益。而奥巴马生长于夏威夷的多元文化环境,加之其血统原因,其生长环境更贴近于美国中下层民众。由此在制定贸易政策上面,他着眼于改善美国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和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关注劳工问题。

2、施政的理念不同

布什在对华经济政策上采取“接触”与“遏制”双管齐下,意图以美国的价值观改造中国,并且在对外政策上秉承“先发制人”的宗旨,推行保守主义。而奥巴马上台之际,正值美国陷入金融危机无法自拔之时,国际地位相对削弱,由此他放弃了“先发制人”的思想,积极与中国等新兴崛起的大国合作。

(二)相同点

1、对华政策的核心意图没有改变

尽管布什政府和奥巴马政府的具体举措不尽相同,但其核心没有改变――国家利益。国家利益是美国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它的核心内容会随着不同的历史时期发生变化,贸易政策也会随之相应调整。由此即使奥巴马在施政理念上与布什大相径庭,但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地位上是一致的。美国对华政策的真实意图是加强与中国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最终把中国纳入美国主导的国际体系。

2、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布什政府与奥巴马政府为了消除中美贸易的不平衡问题,均要求人民币升值以降低美中贸易逆差,这期间对中国的反倾销案数量达到历史的巅峰。布什时期,美国对华反倾销案数量位居世界第二,奥巴马继任后,又连续对华发起三反调查。

四、结束语

总体来说,由于中美两国社会制度的差异,双边经贸关系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尽管奥巴马政府愿意推进中美战略合作,中国政治关系趋于稳定,但制度上的差异和战略性的竞争关系将长期制约中美贸易关系,中美贸易冲突必将长期存在,中国对此应做好相应的应对策略。

参考文献:

1、张建新.奥巴马对华贸易政策与中美经贸关系[J].国际论坛,2009(11).

2、李嘉美,赵辰等.改变美国的奥巴马[M].东方出版社,2008.

3、赵放,冯晓玲.布什政府对华“新阶段”贸易政策浅析[J].当代亚太,2007(8).

4、张建新.奥巴马政府对华贸易政策走向[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9(3).

5、沈国兵.中美贸易平衡问题研究[M].中国财政金融出版社,2007.

双减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

其中,针对校外培训的监管政策,主要影响包括培训机构数量、培训时间、培训价格的限制和禁止资本化。

限制培训机构数量: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度,已备案的需要按照标准重新审批。

限制培训时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双减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1篇9

美国的农业政策直接影响美国农业生产.农业生产影响农产品贸易,因此,美国农产品贸易政策包含着农业政策。本文的分析思路是首先从分析农业政策与农产品贸易关系的基础上,认识美国农产品贸易政策,再从贸易协定的视角看美国农产品贸易政策的改变。一、美国农业政策的基本框架美国农业政策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的“新政”。1930年,美国农场在美国就业和GDP等方面都占据相当的比重,但农场的人均收益仅仅是全国平均收益水平的1/3。1920年代的农业萧条在1930年代的大危机时变得更加深化。1932年,农产品产量比1929年有所增加.但农产品价格指数却从100降低到44,农场主的可支配收入也在减少。1929年,农场的平均净收入为962美元,1932年下降到288美元。在这种背景下,作为“新政”的一部分.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调整法”。加上1948年的“商品信贷公司特权法”和1949年的“农业法案”,这三个法律构成了美国永久性的支持农产品价格和支持农民收入的法律框架。之后的美国农业政策都是在这三个法律的基础上加以修改一般每隔四五年制定一个农业法来调整农业政策。农业调整法的主要内容有价格支持和收入支持。这些政策通过以下措施实施:(1)限制生产耕地,实施休耕补贴。美国农场的耕地面积大,一些农产品因为产量过高、供给过多而造成市场价格下跌,农场主收入减少。因此,为了控制农产品供给,保护农产品价格.美国对部分农产品实行休耕,由政府对休耕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2)制订目标价格,提高无追索权贷款,对农产品实施差额补贴。无追索权贷款是一种抵押性贷款,即农场主以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政府的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贷款。目标价格由生产成本和生产者利润组成。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农场主可按市场价格出售农产品,用现款还本付息。如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农场主可把农产品交给农产品信贷公司,政府按目标价格和市场价格之差给予差额补贴,补贴对象主要是小麦、玉米、棉花及乳制品等主要农产品。(3)实施农产品储备计划。农产品储备包括联邦储备和农场主储备。政府通过提供储存费以及无追索权贷款,鼓励自愿参加计划的农场主将部分谷物储存起来,使市场保持供需平衡。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支付储存费保护农场主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调节市场上的供求关系。稳定农产品价格。2002年5月的“2002年农业法案”,是美国国会根据形势变化做出的调整而通过的新法案。美国农业部必须按照新的农业法案实施农业政策。该法案的特点是推翻了“1996年农业法案”关于停止补贴和将农场主推向市场的方针,再次规定对农业实行补贴。1996年迫于财政负担和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需要,美国制定了被称之为“农业自由化法案”的“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它从根本上改变了已经执行了60多年的农业补贴政策。这个法案规定:从2002年开始取消政府对农场主提供的全部直接补贴;法律制订了一个7年内向农场主提供总额为356.26亿美元的农业市场过渡计划;取消对作物耕种面积限制的农场主有完全的自由来耕种他们的土地;仅保留无追索权贷款和农产品销售贷款,但利率上调1个百分点。“2002年农业法案”推翻了1996年农业法关于停止农业补贴和将农场主推向市场的既定方针,决定在今后继续向农场主提供各种补贴。该法案决定在继续补贴的前提下,对补贴的方法做了若干修改和补充:新农业法案继续沿用原来法律实行的直接补贴计划,但以固定的直接补贴代替1996年农业法案的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新农业法案新增加了反周期收入支持补贴计划.用以代替1998-2001年向农场主提供的销售亏损援助补贴计划。新农业法案对花生补贴计划进行了重大修改。推出新的乳品计划。二、美国农业政策与美国农产品贸易美国农业在法律框架支持下.政府对农民支付了大量的资金。2011年,美国政府对农民的支付为133亿美元,2005年为200亿美元,2006年估计为210亿美元。这笔支出占美国2005年联邦财政赤字3190亿美元的6%。美国政府对农民的财政支付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但这导致了市场扭曲。政府的支付往往与生产和价格联系。生产的越多,政府支付得越多:价格越低,政府支付得越多。这样的机制向农民发出的信号是。他们不需要按市场运作的方式从事生产。这种条件下的生产导致市场价格扭曲,资源配置缺乏效率。美国政府的支持政策和美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广泛应用,导致了美国农业生产产量提高,生产过剩。在国内市场无法调节过剩的产量情况下,只能通过出口解决。美国农产品的出口又压低了世界农产品的价格。引起了主要依靠农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不满。美国农产品出口对美国农民和美国经济的意义重大,出口不仅支撑了美国农产品产量。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而且还增加了就业。因为美国农产品产量的1/3用于出口,具体而言,43.5%的小麦、53.3%的大米、43.1%的大豆、20.1%的玉米和45.3%的棉花用于出口。美国是世界农产品最大的出口国。25%的农业总收入来自出口。这就意味着美国农业比工业更依赖国外市场。出口还会产生非农经济活动,按照美国农业部的说法,每1美元产生的出口收入,会带来价值1.48美元的附加经济活动。美国农产品出口给美国提供了91万个工作岗位,其中包括46个非农岗位。这就是说,2005年,美国农产品出口额为629亿美元,而由此产生的附加经济活动的价值达930亿美元。从1950年以来,美国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增加了8倍。美国的货物贸易逆差为世界之最,2005年,美国货物贸易出口为8926亿美元,进口为16743亿美元,逆差为7817亿美元。但美国农产品贸易一直处于顺差地位,从表1近4年美国农产品贸易统计可以看到这点。农产品贸易顺差为美国经常帐户逆差的减少是有积极作用的。这样,美国的农业政策与农产品贸易联系在一起。值得一提的是,近10年美国农产品的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以前美国农产品的出口主要是大宗产品,诸如小麦、大米、油菜籽、棉花和烟草。原因在于美国的土地优势和资本密集程度高。美国大宗作物的比较优势显著。这也导致了美国农产品出口以大宗产品为主的格局。但在过去10年里,美国向发达国家出口大宗产品的比重下降了,由原来占出口比重的43%,下降为34%。而美国大宗农产品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增加了,比如,中国已超过欧盟成为美国大豆出口最大的市场。不仅如此,美国高附加值农产品的出口稳步上升,这些产品主要是肉类、禽类、粗磨粉、活动物、油、水果、蔬菜和饮料。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附加值农产品的出口已超过大宗农产品的出口。三、美国农产品贸易政策的实施情况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是WTO《农业协定》的“三大支柱”,因此认识美国的农产品贸易政策也从可这三方面入手。1、市场准入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2011年,美国农产品最惠国平均税率为9.7%。这是非农产品关税税率的2.5倍。有195个税目采用关税配额。2011年超过配额的进口产品被征收平均49%的税率,配额以内的税率为9%。配额之外的税目91%采用从量计征,配额以内的税目28%采用从量计征。关税配额应用于特殊产品,包括牛肉、奶制品、花生和花生油和烟草。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美国采用的关税配额被列入减让表受到约束。美国在与贸易伙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也对部分农产品使用关税配额。2、国内支持2011年.美国政府对农业生产者支付了133亿美元,几乎占农业净收入的16%。美国农业部估计,2005年直接支付为214亿美元。根据美国2011年向WTO通知的内容,按当前的“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2000年美国为168亿美元,2001年为144亿美元。而美国在WTO做出的削减“综合支持总量”的承诺规定,美国每年支持的上限可达到191亿美元。2000年和2001年,美国在“绿箱”名义下的支持达到了500亿美元。“绿箱”支持是免于削减的。按“2002年农业法案”的规定,美国国内支持主要的手段是直接支付、反周期支付和贷款计划。这三项占政府对农业生产者支付的62%。此外,还有紧急援助和作物保险这两项支付计划。3、出口竞争出口竞争涉及出口补贴、出口信贷、出口保险、出口担保。根据美国在WTO作出的承诺,美国对13类产品组进行出口补贴。2000年以后,美国每年对出口补贴的支付上限为5.94亿美元。根据美国2011年向WTO作出的通知,2002年美国的出口补贴为3150万美元。接受出口补贴的产品主要是奶制品。美国实施出口补贴按“出口促进计划”和“奶制品出口刺激计划”执行。按“2002年农业法案”的规定,这两个计划执行到2007年为此。出口补贴以现金支付,以出口量为计算依据。美国有三个主要的出口信贷担保计划:“出口信贷担保计划”(GSM102)、“中间出口信贷担保计划”(GSM103)和“供应方信贷担保计划”。美国“商品信贷公司”(CommodityCreditCorporation)负责执行“出口信贷担保计划”和“供应方信贷担保计划”。公司并不提供生产融资但对出口产品提供支付担保,符合信贷条件的产品能取得商品信贷公司资金贷款。2011年,美国这种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额达到了37亿美元。此外,美国农产品贸易政策中还有一个“食品援助”。根据“1949年农业法案”,美国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用于采购美国的食品,或直接向发展中国家捐增食品。“食品援助”实际上构成了美国农产品出口的一部分,但是它体现着美国的外交政策意图。美国一直是世界最大的食品援助国家,2004.年美国的食品援助占全球食品援助的56%。2005年,美国的食品援助金额为21亿美元。四、美国农产品贸易政策的国际比较1、关税税率的比较世界农产品关税结构基本特点是发达成员的约束税率要普遍高于发展中成员,由表2可知,美国的农产品关税约束税率比其他发达国家低。而中国农产品关税约束税率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低的。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建立了农产品关税约束机制,因此,目前许多成员对农产品进口管理,既建立了约束关税,也制定了实施关税。关税削减淡判是对成员关税上限水平的约束,削减的对象是约束关税而不是实施关税。约束关税和实施关税之间的差额被称为关税“水分”。若成员关税水分越大,说明成员方实施关税比约束关税更低。从表3可以看到美国的水分并不大。2、国内支持的比较WTO《农业协定》对国内支持分为5种情况并加以区别对待:“黄箱”、“绿箱”、“蓝箱”、微量许可和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其中“黄箱”支持是各成员方要承担削减的主要义务。因为这种国内支持与扭曲贸易有关,被列入“综合支持量”,并规定,以1986年至1988年为基期的“综合支持量”(AMS),在1995年至2000年的6年中,发达国家削减基期支持的20%,发展中国家在l0年内(到2011年)削减基期支持的13%。各成员方削减的承诺列入减让表第四部分。各成员方按年度计算的AMS及削减承诺都要向WTO农业委员会通报。由于“绿箱”支持被认为对贸易不扭曲或扭曲很小而被免于削减。“蓝箱”支持也被免于削减承诺.不列入“综合支持量”。世界上对农业国内支持投入最多的国家是美国、欧盟(WTO中欧盟为一个成员方)和日本。因此,比较美国的国内支持只需在这三个经济体之间比较就能说明问题。根据成员方对WTO的承诺,2000年,美国“综合支持量”的上限为191亿美元,欧盟(15国)为598亿美元。日本为359亿美元。2000年这三个成员方的“综合支持量”上限占整个WTO成员方“综合支持量”上限的80%。上限是约束水平的规定,各国在实施时是都会根据本国具体情况进行支付。根据这三个成员方向WTO作出的通报,2000年,欧盟的国内支持为389亿美元,占上限的比重为65%。日本的国内支持为64亿美元,占上限的比重为17.8%。美国的国内支持为168亿美元,占上限的比重为87%。因此,从绝对额看,欧盟的国内支持比美国高出许多。3、出口补贴的比较与国内支持一样,出口补贴也主要是发达国家使用的政策措施,目前在149个WTO成员方中只有25个国家使用出口补贴(欧盟为作为一个国家)。从1995-2000年,WTO成员方每年平均使用了62亿美元的出口补贴。而其中欧盟出口补贴每年的平均数额为55亿美元,占整个WTO成员方出口补贴90%的比重。这一数额美国为8360万美元,名列第4。从以上“三大支柱”的比较得出这样的结论:就农产品贸易政策措施与货物贸易政策措施相比,美国对农产品实行了贸易保护主义,但与欧盟、日本等经济发展水平接近的国家比较,美国的保护主义并不十分严重,欧盟是世界上农产品保护主义最严重的经济体。从WTO角度看,美国要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理所当然地要削减自己的保护主义措施。五、自由贸易协定促进美国农产品贸易政策改革自由贸易是美国对外贸易的基本理念,或者说是美国社会的主流意识。美国通过多边贸易体系、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实现贸易自由化战略。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美国积极发起了“多哈议程”的谈判。美国认为通过农产品贸易的谈判.削减或取消农产品贸易堡垒,扩大美国农产品的海外市场,符合美国的根本利益。美国认为,如果全球取消各种扭曲农产品贸易的政策措施,将使全球农产品价格上升12%,美国的农产品出口增加12%,美国会继续保持农产品的贸易顺差,农业生产的产量还会增加。因此。美国在谈判中确实作出了许多减少壁垒的承诺,由于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贸易谈判中的僵硬立场,导致与发展中国家的分歧严重,以致“多哈议程”的前景暗淡,预计成果不大。但如果“多哈议程”最终达成了协定,意味着美国在谈判中也肯定作出了削减贸易壁垒的承诺。因此,多边贸易在给美国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美国贸易政策的改变。“竞争性自由化”战略就是为了弥补多边贸易体制进展缓慢的缺陷,美国从区域或双边贸易协定中能获得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不能得到的利益。美国除了北美自由贸易区、与以色列和约旦的自由贸易协定外,目前又达成了若干个自由贸易协定。美国通过自由贸易协定获得了新的市场准入条件。2011年1月,美国与智利和新加坡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生效。2005年1月,美国与澳大利亚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生效。新加坡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对所有的美国产品取消关税。美国对新加坡的大部分产品取消关税,其余的部分在3至10年内全部取消。智利在协定的生效后的4年内给予美国3/4的农产品免除关税,12年内分阶段取消对美国农产品的所有关税。美国分阶段取消对智利农产品的关税。两国取消对彼此间农产品贸易的出口补贴。澳大利亚在协定生效后对所有美国农产品的进口立即取消关税。美国对来自澳大利亚20%的农产品立即取消关税。对牛肉、奶制品和糖产品三个敏感产品,美国仍维持配额。随着美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增加,美国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领域中的收益还会增加。同样,美国在3个贸易协定中,也对这3国作出了承诺。如果多边贸易体制谈判进展不大的话,美国会更加注重区域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六、结论农业占美国经济中的比重很低,但对美国经济仍具有意义。美国维持着对农业的保护,农业保护政策扭曲了农业生产,大量的农产品只能通过出口予以消化产量,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不满。但与欧盟和日本比较,美国的保护主义并不严重。保护主义可以通过美国在多边、区域和双边3个领域的贸易自由化进程予以改变

双减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篇10

参照历史经验,中国跻身现代世界主要经济体俱乐部的过程,可谓一帆风顺。考虑到中国的发展规模、增长速度及其经济政策中不加掩饰的重商主义倾向,这一跃升顺利得令人瞠目。不过,中国与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之间的关系却日趋紧张。下个10年,随着中国努力成为世界领先经济体步伐的加快,围绕这个国家的争议将不断升级。重商主义的“实力与繁荣”理论,又将导致一场摩擦,而这次摩擦会由于西方经济日渐疲软而愈加严重。

中国崛起令欧美对多边主义的前景生忧

几个世纪以来,总有人将经济规模与繁荣混为一谈,这让经济学家甚为厌烦。出人意料的是,犯类似错误的人还为数不少,甚至包括了几位著名的地缘政治学者。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数据,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最高的经济体是只有150多万人口的阿拉伯小国—卡塔尔。而其他排在人均GDP前5位的国家,都是对世界经济格局无足轻重的小型经济体。全球三大经济体中,只有一个国家,即美国进入了人均GDP前20名的行列。

我认为,人们早出晚归地劳作,并非出于扩大本国GDP的雄心,而是出于改善自身福祉的渴望。他们既不追问自己能为本国经济做什么,也不关心本国经济能为自己做什么。对优越生活的渴慕促使他们成为活跃的经济主体。我如此表述,并非想否认经济实力对和平、战争等其他社会事务的重要意义。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诸多政治领袖都犯了错,因为他们从经济规模而不是从富裕与否来判断本国的经济水平。

权威巨著《罗马帝国衰亡史》自1776年出版后便长盛不衰。作者爱德华·吉本(EdwardGibbons)在书中谈到:“罗马的衰亡,乃是伟大过头所带来的自然而然、无可避免的结果。”同一年,另一部伟大作品《国富论》(TheWealthofNations)出版。作者亚当·斯密(AdamSmith)这样讽刺:“百余年来,英国统治者曾以我国在大西洋西岸保有一个巨大帝国的想像,使人民引为快慰。然而这一个帝国,迄今仍只存在于想像中。不是帝国,只是建立帝国的计划;不是金矿,只是开发金矿的计划。这计划,在过去以至现在,已使英国耗费得太多了,今后仍同样继续下去,将来费用一定极其浩大,而且,还收不到一点利润。”

历史事实证明,亚当·斯密此言不虚。不过,大英帝国又历经大概150年才宣告解体。二战后至今,英国外交政策的指导方针可以被称作“管理衰落”—这是一个贬义词,用以描述这样一个过程:英国一方面依据世界新秩序逐步调整自身,一方面减少对其帝国体系的关注(这种关注最终荡然无存)。对法国等其他欧洲国家而言,事实也同样如此:帝国逐渐衰落,其掌控中的经济规模也随之缩减。

不过,伴随着后帝国时代的撤退浪潮,全球商业贸易新机构与新规则也逐步成型。这些政策创新解放了全球商业(也包括那些帝国体系之外的商业),并建立起管理国际经济及其政策的规则。它们还开启了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先河—50年来,跨境贸易与投资在地域、行业及功能服务等层面均实现扩张。欧洲大陆国家则走得更快、更远。自1957年关税同盟(CustomsUnion)建立,越来越多的欧洲国家携起手来,共同减少乃至消除本地区的跨境贸易壁垒。

多边主义和地区主义使得老牌欧洲强国得以维持与其经济规模匹配的影响力。美国主导建立了二战后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欧洲诸国则不得不接受其领导地位。因为大多数国家最终相信,它们将是这一新体系的主要受益者。同样重要的是,为确保自己的国际影响力,这些国家也渐渐接受了欧洲内部的区域一体化进程。欧盟(EuropeanUnion)不断扩大,不断深化,其主基调便是维系(暂不考虑提升)欧洲在全球的影响力。

然而,中国经济快速崛起并希望在多边经济机制中占据一个重要位置,这让美国和欧洲对多边主义的前景隐隐生忧。在“多边经济机制究竟在为谁服务”这个问题上,美欧身处一种尴尬境地。尽管仍从道义上支持多边主义,但美国和欧洲在回顾二战后历史后会陷入沉默—正是为了捍卫自己在世界经济和政策领域的优势地位,这些国家才创建了多边经济机制。

中国并未明确表示将如何借力这些多边机制。更通俗的说法是,中国并未明确表示将如何运用其获得新的经济实力。对此,欧洲比美国更加疑惧。尽管多边主义是欧洲为保持其战后影响力的应急策略,但如今的欧洲反而忧虑起这样一个问题:由于自身实力的衰减,再加上欧元区经济危机的负面影响,自己在多边机制中的影响力正在降低。多边主义已经不能抵消经济衰落带来的实力衰减了。

中欧关系:经济上趋同,政治上分歧

对于自身的崛起,中国的应对略显优柔寡断。而面对自身衰落,欧洲的应对则是毫无章法。二者的分歧正导致双方贸易和经济政策出现摩擦。那么,这种关系将如何演变呢?

从乐观的角度看,中欧关系异常重要且十分成熟,因而不可能破裂。2008年至2009年,双边经贸往来出现了下滑,但如今正在复苏。尽管欧元区整体经济萎缩,但2011年双边贸易仍大幅增长。只要欧元区不解体,即便2012年贸易与投资增速放缓,欧盟与中国的双边经贸往来也会创出新高。欧盟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是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庞大的贸易和投资规模将双方牢牢地捆绑在一起,双边经贸关系日趋成熟。双方都不会允许这种关系因严重的经济和商业政策冲突而破裂。过去一年中,上述认知在中欧经济与商业政策关系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从悲观的角度分析,过去两年,中欧政策合作氛围明显恶化。双方在贸易和投资政策方面的合作充斥着误解、傲慢、不满以及愤怒。对欧洲来说,某些领域积累的挫败感即将爆发。随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而诞生的中欧经贸高层对话已基本失效。它既不能成为双方就选择性市场准入问题进行有效谈判的论坛,也无法为双边经贸关系的未来战略图景提供对话平台。在某些政策领域,双边联络已差不多完全崩溃。相关领域的主要官员既不彼此交谈,甚至也不回复对方的电子邮件和电话。

最近,中国总理就欧洲金融稳定安排(EFSF)中中国扮演的角色以及中国悄然提供的少量资金进行了辩护。但对欧洲来说,这意味着希望破灭。较早时候,欧洲希望中国能为公共财政崩溃的欧元区国家买更大的单。而中国拒绝向EFSF投入更大资金,却反而加大了对IMF的财政资助。这或许是中欧双边政策关系受挫的信号。事实上,中国一直未能坚持自己的核心战略:即直接与欧洲打交道—最好是通过国家资本,让北京方面利用财政援助或贸易,促进双方在政策协议等方面的一致与亲近。如有必要,北京可直接与欧盟对话。中国选择通过一个自己并不信任的多边机构为欧洲注资,这能够说明中欧关系的现状。

中欧关系问题的核心是双方在国家、政府和国际经济政策方面的分歧,领导人的个人因素没有决定性作用。过去几年的经济危机削弱了中欧关系,但并非因为危机激起了新的经济争端,而是危机加剧了此前初现端倪的分歧。

为何欧盟西西弗斯式策略无法奏效

在对中国经济和商业政策方面,欧盟愈加表现出一种“西西弗斯”(Sisyphean)症状。如同那位被惩罚日复一日推巨石上山的西西弗斯,欧盟不断要求中国对欧洲出口产品开放市场。还屡次采用挑衅的方法,通过设置诸多壁垒来强迫中国迎合自己。但这种策略收效甚微,就如同那块到达山顶便直滚下山的巨石。虽然部分欧盟成员国支持这种“唱红脸”的策略,但欧盟若想用贸易保护主义来威胁对方,那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欧洲既没有协定的支持,又缺乏必要的政策工具来实施这种策略。比如,欧盟委员会试图向美国学习,建立欧洲版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对即将进行收购的机构展开国家安全方面的审查。但这种做法不符合《里斯本条约》(LisbonTreaty)的规定,只能作罢。欧盟委员会的角色始终是为其内部两个互相对立的阵营(在此是主张自由贸易的国家和具有保护主义倾向的国家)之间寻找平衡,从而促使欧洲逐渐放开其对外经济和商业政策。北京方面清楚这一点。因此放心大胆地无视欧盟的威胁和要求。

法国作家阿尔贝·加缪(AlbertCamus)在《西西弗斯的神话》(MythofSisyphus)一书中写道,西西弗斯永无休止的辛劳并没有任何成功的可能,但给他的生活带来了意义。虽然这是一种荒谬的意义,但只要从事这种重复的劳动,他就会获得“足以充实人类心灵”的快乐。这种说法可能令人奇怪,但目前许多欧盟政界人士的确满足于这种“快乐”,一种没有取得任何进展的对中国策略。另一方面,中国虽然在过去10年里获得了强大的市场力量,但在内心深处,中国拿不准该如何使用这些新获取的经济力量。

这一矛盾心理促使中国采取一种通常的做法:在国际社会中韬光养晦、静候时机,同时与那些可能迫使自己改变策略的主要经济体保持距离。但是,对中国这么庞大的经济体来说,这种策略并不合适。如果中国将对外经济政策的核心一直局限在获取原材料,并保持一种重商主义的贸易策略,其他经济体会倾向于不信任中国。如同19世纪的美国,中国今天已经跻身全球主要经济体行列,却尚未意识到:随着国际经济地位的提升,一国也必须承担国际贸易体系中的相应责任。中国对外经济未来战略依旧成谜:中国政府是打算逐步接受基于市场原则的全球化,并在一个多边体系中承担共同责任呢,还是打算改写这套规则?

诚然,这个问题过于形而上且有失公平。加入世贸组织(WTO)后的10年间,中国基本遵守了相关规则。而在IMF和世界银行(WorldBank)两个机构中,中国的作用有限,但这在很大程度归因于现有大国无法接受世界经济已然重构的现实。而在中国参与制订规则的领域—比如二十国集团(G20)为应对危机制定政策措施时—中国的表现颇具建设性。

中国应汲取伊卡洛斯的教训

外界对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走向存在切实的忧虑。对欧盟而言,此次危机是考量中国是否忠诚于国际经济体系的试金石。欧盟是应二战后经济合作趋势而产生的,同时伴生的还有多边经济机制。与美国相反,大多数欧盟国家无力也不愿为多边机制提供资金。欧洲从美国在冷战期间的经济领袖角色中受益,但其提供的支持是以自身从中获取成比例的收益为条件的。当收益未在欧洲各国之间实现公平分配时,欧洲通常不愿接受新的贸易或货币协议,即便其结果有利于整个欧洲。数十年来,欧洲始终坚守这一观点,即自己是二战后国际经济贸易体系的主要受益者。许多欧洲国家迄今仍未摆脱这种观点。因此,它们认为中国获得远超其贡献的收益是不公平的。对于许多欧洲官员而言,开启中欧经贸高层对话的前提是中国返还部分收益。而当北京方面明确表示不打算遵循欧洲的套路时,欧洲人便愈发不满了。

但中国也并非全然无辜。它试图绕过欧盟去与欧洲打交道。中国政府官员经常宣称,他们不理解欧盟政治是如何运作的。从某种角度来讲,这可以理解。随着欧元区危机的爆发,外界对欧盟运作方式的困惑有增无减。欧洲的后现代政治人格根深蒂固。尽管世界上其他地区大多以典型的威斯特伐利亚式的现代国家主义观点看待国家、政府和政府权力,但欧盟恰恰相反,选择用后现代主义治理取代现代主义治理。欧洲各国政府心甘情愿地主动弱化本国的自治权和影响力,即便在事实证明新的泛欧权力结构难以担当重任之后亦不愿改变。国家经济利益则经过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艰苦协商后加以分配。欧盟的政治结构建立在长期的内部协商基础之上:哪些可为,而哪些不可为。而中国政治家更习惯用硬实力说话。他们发现与一个以内部协商为基础的权力集中的欧洲合作,步履艰难且颇感威胁。在北京看来,这样的欧盟难以预测。

尽管欧盟复杂的结构令人困惑,但北京方面绕过布鲁塞尔的做法或多或少是有意为之。由于单个政府国家比整个欧盟更容易受影响,中国政府倾向于直接与欧洲大国打交道,即便是在那些显然应由布鲁塞尔决定的问题上。中国对欧洲采取分而治之的方式,可以在短期内获益。一个分裂的欧洲,将减轻中国在政治变革和经济改革上面临的压力。但长期而言,一个四分五裂的欧洲将对中国及其经济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中国过度使用其大国战略,中欧关系则势必被削弱。

中国应汲取伊卡洛斯的教训。伊卡洛斯(Icarus)是希腊神话中艺术家代达罗斯(Daedaleus)的儿子,他与代达罗斯使用蜡和羽毛造的翼逃离克里特岛时,代达罗斯警告伊卡洛斯,飞行要量力而行,不要飞得过高。但伊卡洛斯想试探自己的极限,挥舞着翅膀越飞越高。开始一切都很顺利,那些从地面上仰望伊卡洛斯的人以为,这个长着翅膀的家伙就是神。很快,翅膀上的蜡被太阳融化,伊卡洛斯掉进了大海。

羸弱的欧洲不会令中国长期受益

中国有些人士认为,相较于一个行之有效的集权欧洲,赢弱的欧洲更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分而治之的战略或许几年内仍能奏效,但过不了多久,中国就会吃尽苦头:一个四分五裂的欧洲难以依靠且无法预测,它将会忙于内部争斗,而无力为全球商业设计规则与政策。

双减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篇11

关键词多哈回合敏感产品国内支持特殊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F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812(2009)01-0074-79

2008年7月世界贸易组织(WTO)新一轮谈判(多哈回合)非正式部长级会谈经过9天激烈磋商后,各成员国未能就农业问题达成共识,谈判宣告破裂。会谈前日本媒体普遍表示这次谈判是实现2008年年内达成最终协议的最后机会,各界表示出了强烈的关心。但市场准入和国内支持领域各方对立依然尖锐,谈判以失败而告终。这也说明推进农业自由化仍将是WTO谈判中最复杂的长期难题之一。本文将对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的主要对立点和成员的相关立场进行考察,并对日本的立场与其近期国内农业政策的相关性进行分析。

一、多哈回合前的农业谈判

乌拉圭回合前的GATT多边谈判中,农业问题一直是多边谈判的“例外”。但20世纪70年代美国和欧洲共同体(EC)展开农产品出口市场的争夺,使得乌拉圭回合农业领域成为美国和EC两大成员间的主要议题。美国也对日本的大米等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等提出了要求,而凯恩斯集团则要求其他成员大幅度削减农业保护。历时7年半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催生了WTO协定,在厉害关系最复杂的农业领域最终达成了农业协议(URAA),确立了多边农业谈判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三大核心部分。可以说乌拉圭回合在多边贸易谈判历史中的意义举足轻重,是农业贸易制度改革的转折点。[1]

URAA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确立了“关税化”、“关税削减”和“适用于全部农产品”的三个重要原则。为了维持现有的准入机会,还设定了最少输入量(MA),此外,对实行关税化的农产品还引入了“特殊保障机制(SSM)”。其次,在国内支持方面规定对价格支持、补贴等需削减20%“综合支持总量(AMS)”。[2]URAA将国内支持分为“黄箱”、“蓝箱”和“绿箱”三类,并明确了属于削减对象的国内支持。在出口竞争方面,规定了财政支出金额上的出口补贴(36%)、享有出口补贴的产品数量(21%)的削减幅度等。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美国和EC在农业问题上的对立极大地影响了谈判的进程。对农业保护主张“废除”或“大幅度削减”的美国和主张“削减”的EC之间的意见分歧致使谈判数度中止。EC在1992年开始对CAP进行改革,降低支持价格水平,同时对生产者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在满足减产的条件下采取“直接收入支付”的新方式给予补偿。EC的92年农业改革最终推动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进展。美国和EC于1993年底达成协议后乌拉圭回合谈判得以结束。

日本在谈判中也主张对农业保护进行“削减”,而不是“废除”,关于国内支持和市场准入的削减幅度,日本提出了10年内削减30%的方案。这与EC的方案相近,可见,为了避免本国农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在谈判中维持本国的影响力,日本采取了相对保守的立场。同时,在谈判中日本选择了向EC靠拢,以此减轻来自美国的自由化压力。但在出口补贴问题上,日本则要求美欧废除出口补贴,这显然符合日本农业的利益,而且在谈判中还可以保持对美欧一定的压力。另外,日本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另一个重要目标是避免大米的关税化。日本强调大米作为日本最基本的粮食对保障粮食安全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应该允许大米作为关税化的“例外”。关税化例外的立场不会遭到EC的反对,美国虽然主张所有的进口限制都应该关税化,但其立场的主要指向为EC,因此在乌拉圭回合日本虽然最终实现了避免大米关税化这一目标,但同时却不得不接受大米部门的MA,所以可以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日本仍然被迫打破了大米进口限制。而从大米部门在日本农业中的重要地位来说,这一点对日本农业所产生的冲击是非常大的。

可见,URAA是激烈对立后妥协的成果,其基本原则中也规定了许多例外情况,而且也存在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义务不均衡等问题。[3]因此,URAA第20条规定各成员国应在2000年前启动新一轮农业谈判来完成推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根本性改革。

二、新一轮农业谈判的主要经过及动向

2001年11月新一轮多哈回合多边谈判“多哈发展议程”(DDA)启动后,美国和凯恩斯集团主张削减的“大幅度”和“一律性”,欧盟则继续强调“逐渐”和“灵活性”。发展中国家向发达成员要求关税的“大幅度、一律性的削减”和国内支持、出口补贴的“取消”。除了在农业领域的分歧外,2003年9月坎昆会议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是否将“新加坡议题”纳入谈判领域的问题上也产生了对立,坎昆会议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2005年12月香港会议就2013年前取消所有形式的出口补贴达成了一致,在市场准入方面,发达国家同意在2006年取消所有棉花出口补贴,还同意向最不发达国家(LDCs)免除配额和关税。此外,框架协议中涉及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内容,如特殊产品(SP)和特殊保障机制的使用也在部长声明中得到了确认。应该说香港会议取得了一定的实质性成果,推进了农业谈判的进程。但在最重要的市场准入和国内支持等问题上的对立依然存在,关税和补贴的具体削减范围也未达成一致。

2007年6月G4(美、欧、印、巴)谈判破裂后,谈判基本上以7月农业小组主席福尔克纳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小组主席史蒂芬森分别散发的主席文本为中心进行讨论修改。主席文本在一定程度折中了各成员方的意见,所以被认为是“各打五十大板”的方案。[5]尽管各方普遍表示不满,但都表示接受它作为今后谈判的基础。

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于一般产品的关税削减方式,美国和欧盟此前提出的瑞士公式(关税越高,削减幅度越大)和乌拉圭公式(算术平均削减)的“混合公式”遭到了发展中国家集团G20集团的反对,最终文本采取了分层方式。由于欧盟和包括日本在内的十国集团(G10)第4阶层的产品数量较多,因此欧盟和日本都表示难以接受。在敏感产品的削减率问题上,美国和凯恩斯集团等粮食出口国要求尽量限制敏感产品的数量比例,但主席文本的“4―6%”的范围比4月底的“挑战文本”(ChallengePaper)所提出的“1―5%”的范围有所扩大。在关税上限问题上,文本没有特别的叙述。而美国此前要求75%的上限,巴西为首的G20要求100%的上限,欧盟此前也表示接受G20的方案。

国内支持方面,根据文本美国应将国内补贴削减66―73%至130―164亿美元的水平。美国在2007年6月的G4会议上暗示能够接受削减至170亿美元,但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要求其削减至120亿美元。另外,由于发达成员在非农产品的市场开放上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施压,而发展中国家也对市场准入和国内支持的削减幅度表示不满,所以对立局面没有改变。

为了实现2008年底达成最终协议的目标,2008年7月21日在日内瓦召开了非正式部长级会议。在此之前主席文本已进行了4次修订。美国7月21日表示愿意大幅度削减农业补贴,但国会却已在5月通过了新农业法,未来几年将扩大对农作物种植者的补贴,这引起其他成员对美国的强烈不满。会议开始前,发展中国家33国集团(G33)就指出,美国等发达成员削减巨额农业补贴才是打破谈判僵局的关键。事实上美国用于国内价格支持的农业补贴金额由于2007年后粮价的持续上扬,已由2005年的130亿美元降低到目前的约70亿美元的水平,因此,美国表示接受文本提出的“130―164亿美元”的范围在发展中国家看来实际意义并不大。欧盟方面,曼德尔森委员7月22日表示欧盟接受60%的平均关税削减率。23日美国同意将农业补贴削减至150亿美元,但其他各成员方对此依然表示不满。7月24日凌晨美国和欧盟共同提议将敏感产品比例由“4―6%”缩减为4%,以促使发展中国家在非农产品关税减让上的让步。24日欧盟表示同意70%的关税削减率,部长级会议一致同意关税削减率最高为70%。在此基础上,由美国、欧盟、日本等7个成员方举行小型部长会议进行小范围细节磋商,拉米总干事根据会议结果于25日提交了调解方案,以促成发达成员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让步。调解方案中美国同意将农业补贴削减至145亿美元,敏感产品允许日本和瑞士在4%基础上追加2%。

拉米调解方案在关税削减率、国内补贴和敏感产品方面的数值是各成员方讨论妥协的结果,它给谈判带来了一定的转机。但在特殊保障机制的问题上,调解方案却对其利用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此,26日印度、印尼、土耳其等G33成员对调解方案进行讨论后,印度表示了反对,中国也表示应该放宽底限。而美国对印度的这一态度表示不满,批评说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态度阻碍了达成最终协议的进程。由此,围绕特殊保障机制问题,美国与印度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成员的对立开始尖锐。美国和印度等国关于特殊保障机制问题的对立反映出发达成员和新兴、发展中国家之间主张和立场的不同。美国等发达成员在多边谈判中的目标除了进一步打开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品和服务业市场外,还希望扩大本国农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2008年国际粮价高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受到威胁,这加深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对立。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却在谈判中力求限制发展中国家利用特殊保障机制,这不免会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

拉米29日提出的折中要素包(PackageofElements)对特殊保障机制的限制是:只有在进口量激增超过40%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可以最高加征约束关税的15%,同时,每年只能对占总体关税税号2.5%的农产品适用特殊保障机制。对这一修改,G33认为能够利用特殊保障机制的农产品数量太少,且底限过于严格,能够加征的关税限额又太低。因此G33和非盟等成员方提出:对于占关税税号7%的产品,允许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进口数量上升10%时,加征30%的关税。但因美国执意不同意放宽特殊保障机制的底限,谈判最终破裂。

三、日本的立场及主要主张

日本作为粮食进口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主张“多样农业共存”的理念,强调“农业的多功能性”、保护环境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性。日本还强调实现进口国和出口国均衡的贸易政策的必要性。同时,日本主张有必要采取一定的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的措施。

具体内容上,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日本主张关税削减应该考虑本国农业的生产率、生产条件及国内市场承受能力,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多哈回合日本最优先的谈判目标就是避免设定关税上限,而在乌拉圭回合中日本的最优先目标是避免基础粮食(大米)的关税化。可见,两回合中日本谈判主张的中心都是围绕其最重要农作物大米来设定的。关税上限是对所有农产品的关税率都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的关税减让方式。例如,如果关税上限设定为100%,那么,日本将有义务将包括关税率为778%的大米在内的所有农产品的关税率大幅削减到100%以下。2008年7月的非正式部长级会议没有涉及到关税上限,日本表示支持。在反对大幅度削减关税率的同时,日本欲更多确保敏感产品比例,并尽量控制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幅度,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农业。7月的会议上,日本将敏感产品数量目标由10%调低至8%后仍然没有得到美国、巴西、澳大利亚等成员的理解和支持。美国和欧盟于24日提出了4%的方案后,25日的拉米调解方案中即将敏感产品比例修改为4%。但以其它低关税产品的进口量增加为条件,允许敏感产品比例可以最大追加2%,这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日本和瑞士等国的提议。对此,日本提出新方案要求将追加的比例扩大为4%,以达到8%的目标。但由于其它主要成员都接受了“4%+2%”的意见,所以日本提出的“8%”的主张显得十分孤立。28日日本不得不让步,表示基本接受6%的比例。之后,日本将重点转向提高选择或指定敏感产品的自由度上,开始争取美国和欧盟的支持,想将淀粉和砂糖指定为敏感产品。但巴西等G20集团对敏感产品的自由指定持反对态度。

日本的农产品总数量为1332种。目前日本政府对大米、小麦和乳制品等101种(7.6%)农产品征收200%以上的高关税进行保护。在谈判中日本设定8%的敏感产品目标,就是为了基本维持目前的保护水平。但比例缩减至6%即约80种的情况下,包括魔芋、砂糖在内的许多农产品无法得到高关税保护,将面对进口农产品的竞争压力。再则,指定哪些农产品为敏感产品的问题也将在日本国内引起激烈的议论和批判。

第二,在国内支持方面,日本主张削减应该考虑本国实际情况,确保农业的多功能性和粮食安全,并强调为进行农业结构改革的国内支持的必要性。同乌拉圭回合中日本比较重视“蓝箱政策”(大米等部门的减产、限产)相比,多哈回合中由于欧盟等成员的农业政策改革迅速与“绿箱”靠拢,希望与欧盟加强合作的日本在立场以及国内农业政策上也逐渐向符合“绿箱”条件的相关政策看齐。URAA中规定“蓝箱政策”为“以减产为前提条件下的直接支付”。但框架协议中美国的意见得到了反映,与现行生产量无关的直接支付也算入“蓝箱”内的须进行分层削减。美国的意见主要是针对欧盟在2003年在对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中导入了与生产量无关(脱钩)的直接支付制度的。日本在2005年的新《粮食、农业、农村基本计划》中对“经营安定政策”部分的国内支持政策进行了改革,决定从2007年度产的指定农产品开始实施脱钩直接支付。这项政策改革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欧盟的做法。[7]同时,日本也希望通过这一点在多边农业谈判中联合欧盟来强化自己的立场。

第三,日本还强调粮食进口国和出口国的权利义务存在不平衡,因此主张要改变这种不平衡的状况。这是出于从本国粮食安全角度的考虑。此点日本在乌拉圭回合中未正式提出。在2008年7月的谈判中,日本和瑞士联手提出了“为防止出口限制政策的滥用,应事先与进口国商讨”的新制度。这一提议的背景是2008年上半年国际粮价高涨,部分国家实施了部分农产品的出口限制,对此日本国内舆论表示出担忧,希望在多边谈判中强化农产品进口的安定性。但日本的主张并没能在第3次修订文本中得到体现。

在谈判中,日本与G10其他成员、欧盟在市场准入等领域与美国、凯恩斯集团和其他粮食出口国成员意见对立。但在2008年7月部长级会议上,日本最终表示接受包括敏感产品比例削减等推进农产品自由化的拉米方案。这反映出日本希望在农产品方面作出一定的妥协,来换取发展中国家在非农产品和服务业等其他领域的市场开放,促使发展中国家降低汽车和电机产业等的工业品关税,强化日本企业的海外竞争力,以实现国内的经济增长。

四、谈判的破裂及日本的对策

多哈回合谈判关系到全球贸易总额的97%,其本身对世界经济具有重大意义。但由150多个成员组成的WTO谈判各方利益分歧严重,特别是美欧等发达成员主导谈判并忽视发展中国家和粮食进口国的利益,这必然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2008年7月部长级会议谈判的最终破裂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且,由于2008年上半年的国际粮价走势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农业问题上对立趋向严重,发展中国家和粮食进口国在粮食安全方面的危机感趋强,这也是谈判最后在特殊保障机制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坚持立场的原因之一。可以说今后的谈判各方能否超越复杂的利益对立、取得共识仍然是个未知数。

7月谈判破裂后,由于谈判主要成员美国面临的总统选举和2009年政权交接等实际情况,短期内迅速重新启动谈判的可能比较困难。而且美国大选的结果也将对WTO多边谈判走势产生影响。但鉴于目前美国和世界经济整体下行的趋势,我们认为各国通过推进投资和贸易自由化来实现经济增长的愿望应该比较强烈,而且多哈回合多边谈判已持续了近7年,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促进谈判重新启动和推动谈判进程的因素。

日本媒体在谈判破裂后普遍认为美欧主导多边谈判的时代已经结束,而发展中国家左右谈判的力量正在加强。《读卖新闻》的社论指出谈判破裂表明美欧主导谈判力量弱化。[8]而事实上,7月的部长级会议中美欧的主导性地位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最后阶段的主要对立点仍然在美国的国内补贴和欧盟的农产品关税削减问题上。有关发展中国家特殊保障机制等问题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对于谈判的破裂日本各方反应不一。日本政府表示遗憾,认为促使谈判成功将有益于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制造业方面也表示失望,担心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倒退;而农林水产省和自民党的农林议员、农业团体方面都松了一口气。对于日本农业来说,谈判的破裂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日本农业市场进一步开放的时间,为日本农业的结构改革争取了一定的时间。由于日本国民经济中农业的比重仅占1.2%,工业和服务业领域的增长仍然将是推动日本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力量,因此今后日本产业界仍然会继续要求日本政府在多边谈判中推动经济自由化的进程,日本农业所面临的经济自由化压力并不会减少。

另外,多哈回合谈判的长期化已使日本在通商政策上采取多边(WTO)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EPA)“双管齐下”的战略。此次谈判的破裂,日本将会加大在推进与东盟、澳大利亚等国的双边自贸协定方面的力度。事实上,日本在2002年与新加坡签订了第一个EPA后,便迅速地加快了EPA的谈判步伐,相继与墨西哥、马来西亚、智利、泰国、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和东盟签署了双边协定。可以看出,日本在WTO的多边框架和普遍主义的原则受到挫折的情况下,正在积极利用双边和区域性的贸易协定手段来实现贸易及投资的扩大。GATT第24条以及GATS第5条所要求满足FTA(EPA)的条件(发达国家:90%的产品无关税及10年内完成)对日本来说达成的现实可能性相对较高,当然,如何顺利达成这些条件也是日本需考虑的问题之一。正因为如此,日本在选择EPA对象国时也十分慎重。同时,日本在推进EPA战略的同时,除了进一步实现商品、劳务贸易的自由化目标外,日本还在经济合作、劳动力跨境移动、政府采购、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等WTO谈判新领域的各种问题上利用“双边”的手段来进行“各个击破”。

当然,对日本来说在双边框架中农产品市场开放仍然会是无法回避的内容。与澳大利亚的EPA交涉对日本农业的开放将是一次考验。鉴于以上情况,日本的农业政策将需要尽早考虑敏感产品的指定和分层关税削减后如何确保国内农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力的问题。在自由化压力不断加大的状况下,日本政府除了迅速推进农业的结构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之外,为了实现提高粮食自给率的最重要目标,还必须在生产要素的确保方面采取有效对策,减少农业闲、荒地的数量,并确保农业生产和发展所需的劳动力要素。另外,为促进农业规模扩大,激励骨干农家而导入了“品目横断直接支付政策”,今后也需要考虑农产品进一步自由化后对日本国内农产品价格的影响,确保财政支持的力度。

注释:

[1]OECD:“TowardsMoreLiberalAgriculturalTrade”,OECDPolicyBrief,No.39,August2002.

[2]AMS是指被认为扭曲贸易的措施,即“黄箱”政策措施中需要削减的部分每年的价值总和。AMS=所有特定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所有非特定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所有特定农产品的支持等值。

[3][日]口修:“GATT/WTO体制的概要和WTO多哈回合农业谈判”,载《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调查以及立法考察局参考资料》2006年11期。

[4]敏感产品指允许低于一般产品的关税削减率,但须以扩大免关税或低关税配额(对一定量的进口适用免税或低关税,超过部分适用高关税)范围的形式提升市场准入的农产品。

[5][日]菅原纯一:“火山口上的WTO多哈回合谈判:是年内达成协议,还是转入冬眠期?”,载[日]《瑞穗政策研究》,2007年8月23日。

[6]孙振宇:“WTO新一轮谈判与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年11月11日。

[7]张建:“从CAP改革看日本农业的去向:展望东亚共同农业政策的形成”,载[日]《中京企业研究》,No.28,2006年12月。

[8]“不能放缓农业政策改革的步伐”,[日]《读卖新闻》社论,2008年7月31日。

双减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篇12

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下称双减”),引发社会强烈反响。

教育部也同样将双减”工作列为今年部党组的一号工程”和教育督导的一号工程”,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采取积极稳妥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在9月23日教育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在会上对双减”工作的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

该负责人指出,将继续完善配套政策。具体来看,要求在督促各地落实好已经出台的配套文件基础上,加快预收费监管、加强培训机构党建等其他配套政策法规的制订进度。研究修订竞赛管理办法,治理打着国际”旗号的各类竞赛。

同时,对各类培训机构完善营改非”流程,进一步明确过程中的公示期限、资产确权等政策。研究起草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在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场所、培训内容等方面对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机构同步作出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负责人指出,未来将进一步加快校外培训管理条例立法进度,对非学科类机构管理一并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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