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实施的原因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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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实施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绿色金融;基本内涵;作用机理;突出问题;政策建议

作者简介:安伟(1966-),男,河南南阳人,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要从事宏观经济决策、政策设计和西方经济学的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5―0156―03

收稿日期:2008―06―26

一、绿色金融的基本内涵与主流模式

绿色金融,这一概念在国内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四种,一是《美国传统词典》(第四版,2000年)的解释,将绿色金融称之为“环境金融”或“可持续融资”。其基本内涵为,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二是指金融业在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种类和方式上,将绿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项目,从信贷投放、投量、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给予第一优先和倾斜的政策(和秀星,1998)。三是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高建良,1998)。四是将绿色金融作为环境经济政策中金融和资本市场手段,如绿色信贷、绿色保险(潘岳,2007)。这几种观点,各有侧重,都从不同视角反映了绿色金融的一些本质。但从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实践看,倾向于第四种观点。绿色金融的基本内涵就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产业基金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宏观调控政策。

绿色金融的实践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该法案要求企业必须为其引起的环境污染负责,从而使得信贷银行高度关注和防范由于潜在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信贷风险。随后,英国、日本、欧盟等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进行了多种尝试和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如1991年美国银行基于避免环境债务风险的贷款程序变革,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环境评估政策,英国金融创新研究中心的环境风险评级,以及日本促进节能技术发展的信贷支持政策等,特别是2003年7个国家的10家主要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即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进压力越来越大的环境和社会问题。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部会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相继出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掀起了一场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金融”风暴。从国内外的发展实践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一部分的绿色金融,其主流模式主要包括:一是绿色信贷。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如2007年7月,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这一经济手段全面进入到我国污染减排的主战场。二是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它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如2007年12月4日环保总局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已经正式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三是绿色证券政策。指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双高”(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如2008年2月22日环保总局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已经正式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四是绿色风险投资。它是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市场危险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和环境友好型导向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据欧洲工商管理学院调查结果显示,2002年,欧美共有绿色风险投资约45家,总投资额达l亿欧元,主要投资领域为再生能源、水和清洁技术设备。此外,绿色金融还有绿色金融债券、绿色回购协议、绿色产业基金等形式。

二、绿色金融对节能减排的作用机理

“绿色金融”之所以备受关注,源于它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促进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作用。这种作用和影响,错综复杂,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既有长远的,也有时下的;既有现实的,也有潜在的。但其对节能减排的主导作用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绿色金融主要是通过融资环节影响企业资本成本进而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是其发挥作用的主渠道。比如,推行“绿色贷款”,对环境友好型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低利率,而对污染企业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从而改变了企业资本成本,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又如,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的上市融资应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而对没有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不配套、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环境事故多、环境影响风险大的企业,严格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甚至在必要的时候截断其资金链条,都会对企业产生强大的督导作用,促使其行为合乎环保规范;再如,保险公司,为规避市场风险,会对参与绿色保险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

(二)影响创业资本流向

绿色金融的组合策略直接影响企业的资本成本,进而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绩效,不仅成为创业者必须考量的重要影响因素,而且也使得很多发展中的既有企业和一些寻求新投资机会的投资集团在调整投资结构也必须考虑识别环境风险和机会。为了规避绿色金融的惩戒和赢得相应的发展机会,很多创业者就会更多地涉足于环境风险低的领域,很多成功的企业就会在上市融资和再融资上更多地倾向于绿色产业、环保产业,从而使得投资结构优化,不断推进产业的环保化。

(三)促进环保技术创新

对那些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产业而言,绿色金融政策对其生存发展形成了巨大的外在压力,促使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突破技术瓶颈,进而优化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废物排放,提高单位资源的产出水平。绿色金融促进技术创新主要是通过两个渠道,一是创造技术需求。在“一票否决”和节能减排硬约束的新形势下,很多“两高一资”型产业或企业对环保技术产生巨大的市场需求,促使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致力于环保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二是激发企业的创新冲动。当绿色金融产生的外在压力足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时,将会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强烈冲动,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成为环保技术创新的主体。这两个方面共同推动环保技术的升级换代,推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四)有效克服市场失灵

环境污染问题由于其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而导市场失灵。为弥补市场失灵,就需要政府干预。而政府的介入往往以事后处罚为主,并且会因地方保护主义、作风、办事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导致政府失灵。绿色金融将环境风险组合到金融风险里面,充分利用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借助市场机制、政府管制以及社会监督(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公众)等多种力量,变事后处罚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既能解决市场失灵,又能回避政府失灵,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

(五)引导公众投资行为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自利性,作为消费者的公众在环保问题上难以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制约。然而,当公众变为投资者时,由于将环境风险因素纳入投资回报率的考量当中,就会对企业在环保方面产生强有力的约束。以证券为例,当投资人购买了某家企业的股票或债券,一旦该企业发生了环境污染事件,就会引发经济赔偿或行政处罚,从而影响企业绩效,导致股票价格下跌、债券收益率降低,就会出现股票持有人的“用脚投票”。因此,绿色金融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公众的投资行为,公众将更倾向于那些环保风险低的产业领域和环保措施严格、企业家环保意识强的优秀企业。

综上所述,绿色金融通过影响技术创新、企业行为、公众投资、创业导向以及纠正市场失灵对节能减排产生直接和间接的作用。其中技术创新对节能减排的作用是双重中,一方面通过满足企业的技术需求,成果被企业推广利用进而产生节能减排的效果,另一方面,环保技术的创新成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公众消费的渠道,融入社会环境,进而对节能减排产生影响。公众投资(“用脚投票”)是通过影响企业行为对节能减排发挥作用的。企业行为对节能减排既有直接的作用效果(完善环保设施、减少排放),也有通过促进企业加大研发力度,突破环保技术瓶颈间接对节能减排产生作用。创业投资主要是通过优化产业升级、催生环保产业的途径对节能减排施加积极影响。绿色金融对纠正市场失灵的综合作用的结果,克服了市场失灵,也就对节能产生直接的正效应。绿色金融通过对节能减排的作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从而也降低了经济运行的风险,从而又促进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实现节能减排与绿色金融的互动双赢。

三、绿色金融实践探索中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一)推进绿色信贷的体制机制不健全、标准不完善

一是管理体制没有理顺,二是企业内在激励约束机制不足,三是信息沟通机制亟待完善,四是目前“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

(二)推进绿色保险的法律依据不足、道德风险难以规避

首先,法律法规严重滞后,难以推出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次,容易出现道德风险。

(三)推进绿色证券政策的资本市场环境尚未成熟、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很不健全

首先,我国资本市场具有“新兴加转轨”的双重特征,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制约了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导致资本市场的弱有效性,这些都使得资本市场环境准入机制尚未成熟,对绿色证券实施的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其次,缺乏对上市公司上市前环保核查、上市后过程控制的环保监管体系,导致某些“双高”企业或利用投资者资金继续扩大污染,或在成功融资后不兑现环保承诺,环境事故与环境违法行为频频发生。第三,由于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及其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导致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范围都远不能到位。

上述存在的三方面问题,既是我国推行绿色金融以来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需要着力破解的基本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健全推进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法律法规的支撑是推进绿色金融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不少空白,这不利于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应根据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变化,适时调整、完善、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推进绿色金融的有效实施构建坚实的制度支撑,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形成跨部门协同推进的政策合力。

(二)创新推进绿色金融的行政管理体制

行政管理体制是确保绿色金融政策有效实施的关键。尽管国家为加大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力度,组建环境保护部,但由于中央环保部和地方政府在环境问题上的“博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难以有效保障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从长远来看,应创新管理体制,实以垂直管理体制为主的双重领导模式,形成政策实施的合力。当务之急,可以考虑由环境保护部牵头成立更高层次的协调机制来解决整合各方力量的问题。

(三)完善环保与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

信息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是绿色金融实施的重要前提。环保和金融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构,加大相关从业人员的环保培训力度,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平台、企业征信系统等方式,规范信息共享程序,尽快建立适合当地情况的信息沟通机制。

(四)研究制定推进绿色金融有效实施的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是推进绿色金融有效实施的基础。立足当前,应着重从四个方面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一是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环保信贷准则,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指南,为深化绿色信贷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将金融机构在环保方面的绩效纳入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的考核因素之中,建立科学的金融机构环境信用评级标准。三是研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编制并中国证券市场环境绩效指数及排名权威指南。四是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畴、保险费用、赔付程序研究细化,制定工作指南。

双减政策实施的原因范文1篇2

【关键词】高校财务风险多元化融资化解

高校财务风险源于负债融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高等教育总体投入有限而社会需求不断增长。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随着国家鼓励高校多渠道筹措办学政策的出台,催生了“银校合作”形式,银行贷款迅速成为各地各级高校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对于属于事业单位编制、资金来源渠道有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普通高校而言,负债是一柄“双刃剑”:它既为高校解决了发展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使我国高等教育在二十一世纪之初的短短几年间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同时也给高校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风险。

一、高校贷款的时代意义

1、适应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的需要。进入新的世纪,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突飞猛进:1998年全日制招生规模为108万,2006年达到540万,是1998年的5倍,1998年在校大学生仅600万人,2006年猛增到2600多万人,毛入学率达到23%,实现了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一直较低:2004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2.79%,2005年为2.82%,远远低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6%,也未达到《中国教育和改革发展纲要》中规划的4%。《2005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数据显示:2005年普通高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5375.94元,比上年下降3.18%;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2237.57元,比上年下降2.65%。由于经费分配不均,相对于重点大学,地方高校生均经费更少,资金缺口更大。高校负债实为发展所迫,是不得已而为之。

2、符合高等教育市场化、社会化的全球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市场化是指商业、金融等机构直接进入高等教育市场,遵循市场模式参与高校建设。当前,高等教育市场化趋势由美国经过欧洲、日本传播到世界各国,几成潮流。这充分说明,高等教育市场化和社会化将主导新世纪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加入WTO,意味着我国高等教育市场的大门已经敞开,如果中国本土高校不能与时俱进,及时抢占发展先机,那么这个市场将面临被国外势力抢占和瓜分的局面。

3、有利于优化高校的融资结构。我国高校原有财政拨款体制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结构也不合理:资金来源中政府投资比重高,社会投资比重低,过于依赖政府可能制约高校发展;而受教育者个人投资比重高,则意味着加重城乡居民负担,并可能使贫困学生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其次,高校在吸引社会资金(如民间投资)方面存在体制障碍。尽管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法人对高教领域的投资,但因缺少对民办高校的经费控制制度以及相应的减免税与财政补贴措施,大大影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

4、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与金融市场“合作双赢”。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深化,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保护期的正式结束,国有商业银行相继改制,竞争加剧、经营风险加大,金融资本亟需寻求新的投资领域。一方面,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需要强有力的资金支持,高校取得贷款能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金融市场大量信贷资金需要寻求新的投资去向。给高校贷款,既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又能够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是金融机构规避风险、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最佳选择。存在于双方之间的资金供求互补性,为高等教育与金融市场“合作双赢”、为金融资本扩张和社会经济发展良性互动创造了绝好的机会。

二、高校财务风险的成因

财务风险是指由于负债融资形式引发财务收益的不确定性而导致高校陷入财务困境或财务危机。吉林大学发生财务危机就是一个典型案例:2007年3月19日,吉林大学财务处自曝该校三年贷款54亿元,每年仅支付贷款利息就高达1.7亿元,公开征集建议解决财务困难,率先把高校沉重的债务负担以及蕴涵其中的巨大财务风险展示给社会公众。

从风险产生的性质来看,财务风险可以分为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客观风险属于不可分散风险,又称外在财务风险,是指由于高校外部各项因素变化而引起财务收益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风险,诸如银行存款利率上涨、银根紧缩、融资成本增加;人民币潜在的升值趋势所带来的风险(汇率变动);物价上涨;招生政策变化引起生源、收费减少(如教育部从2006年起已经开始控制高校招生规模)等。主观风险又称内在财务风险,是指高校在资金筹集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筹资决策失误而可能引起财务收益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风险,如贷款规模过大;或资金结构不合理;或财务管理不善;或因人为因素导致在建项目报废等。由于高校资金来源渠道不多,没有足够的资金还本付息,容易使高校陷入财务危机。主观风险是各级高校需要重点防范的风险:

1、财务决策风险。部分高校领导出于政绩考虑,脱离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刻意打造形象工程或片面追求奢华,仅以能否满足项目建设需要为标准,盲目贷款,贷款比重之大严重超出高校实际的承受能力。据国家审计署2003年对杭州、南京、珠海和廊坊四市高校园区的审计数据,到2003年底,四市高校园区实际筹资257.1亿元,其中银行贷款占到了近六成(59.4%)。而南京中医药大学新校区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已分别贷款7亿元和6.28亿元,竟占到了筹资总额的93%和94%,背上巨额债务。

2、财务管理风险。高校过去依赖于财政拨款,财务管理基础薄弱,资金管理缺乏科学规划,存在着超前消费或盲目投资问题。如由于缺乏监督,天津大学原校长违规投资,结果造成学校巨大的资金损失。调查数据显示,高校还贷一般只有老校区土地转让、学费收入和财政拨款三种渠道。多数高校以学费收入加国家财政拨款,除维持正常运转之外少有节余,偿债能力极其有限。高校过度依赖银行信贷资金,有时借款不还,影响财务关系处理,容易造成信用下降。加上资金结构不合理,缺乏有效防范措施,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陷入财务困境。

三、财务风险的应对策略

积极的财务风险应对策略一般包括防范风险、规避风险和化解风险三种。

1、风险防范策略。防范策略是通过评估风险、识别风险和分析研究风险,进而有效控制风险并把风险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财务风险管理策略。所谓防患于未然,防范策略一般应用在风险发生之前,主要目标是防止风险发生作用。

2、风险规避策略。规避策略强调对风险采取回避措施,有两层含义:一是在项目决策时,尽可能选择财务风险较小的方案或不予实施方案以避免风险;二是在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如果发现风险过大难以控制时,及时调整或中止项目实施,以减少损失的可能性及损失程度。这是一种最彻底的风险处理策略。

3、风险化解策略。化解策略主要运用于财务风险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后,通过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尽可能减低风险损失,部分或完全化解财务风险的一种风险处理策略。使用风险化解策略需要考虑采取措施的成本与所化解损失大小之比例,进而选择最经济的化解策略。

四、化解高校财务风险:多元化融资

2007年上半年,全国政协对30多所高校进行调研,公布的报告称全国高校贷款总额已达2500亿元,建议对高校贷款实行贴息政策,以减轻高校债务负担。其实,全国高校贷款总额或许远远超出了已经公开的2500亿元。既然高校财务风险的出现难以避免,那就不再是防范或规避那么简单,必须面对现实,设法化解。尽管高校具有公益性,但作为法人主体,绝不能单纯依靠“高校贷款、政府买单”,把还贷希望完全寄托在政府身上。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惟有在政府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下,高校实行多元化融资,才是其财务风险的最终化解之道。

1、盘活存量资产。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框架下出让空置的土地、校舍,或以老校区土地置换方式获取新校区建设资金,减轻还贷压力。如浙江大学2007年就以24.6亿元高价卖掉了靠近西湖的湖滨校区地皮,使资金紧张问题及时得到缓解。

2、上市融资。将下属产业公司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其它投资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通过发行新股上市。1993年复旦大学控股的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功上市,成为我国高校第一家上市公司。目前,全国高校上市控股公司已有34家,募集的资金极大地促进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高校也可以“借壳上市”,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配股或增发新股等方式筹措资金,从而使科研、开发与生产实现良性循环,不断提高校办企业的科技水平和盈利能力。如北京大学目前就是采用借壳上市的方式来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

3、BOT融资。BOT融资(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移交”),引入社会资金。具体步骤:高校提供土地,与项目公司签订基础设施建设合同――由项目公司融资建设(如学生公寓、食堂等经营性设施)――投资方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回收投资――合同期满高校收回设施所有权。BOT直接融资方式为实力雄厚、潜力巨大的民间资本进入高教领域提供了契机,有利于充分整合现有资源,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4、校企合作。通过合作将高校科研优势与企业资金实力优势互补,如大学城建设,由政府出政策、出土地,高校和企业共同出资建造,风险和利益共担。也可以合作建设大学科技园区,依托高校科研、人才密集的优势,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以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科技企业发展。随着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的全面实施,企业的竞争越来越集中到产品的科技含量上,以“双赢”为基础的校企科研合作将会更加密切,并会成为高校重要的资金来源。

5、组建基金。遵循“本金不动,仅用收益”原则,基金来源理事单位赞助、社会捐赠和校友捐助等。美国大学均设有各种类型的大学基金,许多大学甚至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专业人员来管理。如哈佛大学的基金1998年高达130亿美元,资产报酬率达20.5%。其中占基金规模1/2的国内股的投资报酬率为38%,地产投资及处置收益报酬则高达44%。

6、发行、债券。我国已具备发行教育的条件:一是我国市场具有巨大的潜力,二是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适合通过融资。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债券既可由政府出面发行,也可以高校直接发行,在债券利率、税收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如哈佛大学弗德学院1996年发行了2400万美元债券,用于教学楼改造,由于资金到位快,工程很快竣工。

此外,利用国家助学贷款(如生源地贷款)政策解决学生欠费难题,加强捐资助学制度建设,调动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的积极性等,都能增加高校收入,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李小安:高校融资风险刍议[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9).

[2]黄晓文:现代财务观下的财务风险管理[J].新理财,2007(8).

[3]万青:高校贷款的风险及其控制[J].浙江金融,2004(5).

双减政策实施的原因范文篇3

关键词:反补贴;对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29-02

一、反补贴定义

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补贴是指一成员国政府或者任一公共机构向一个企业、产业或者一组产业或企业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从其领土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根据WTO规则,当某种受补贴的产品对进口方产生损害时,进口方的国家机关可提出申请,依法对该受补贴产品进行调查,为抵消补贴带来的影响可对产生的损害的补贴行为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等措施。这也就是说,反补贴的目的是抵消受补贴产品所带来的不对等利益,是针对国际贸易中的利益不平衡采取的应对措施。因此,反补贴措施,是一种国际贸易救济措施,旨在消除一国政府采取的阻碍国际贸易中公平竞争的措施。

二、我国的反补贴现状及原因

根据《2012年中国贸易发展报告》,中国遭遇的反补贴数量已跃居世界第一,2007-2011年均是反补贴最大目标国。这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进出口,某些企业甚至丧失了整个海外市场。现阶段反补贴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双反”并用

通常情况下,反倾销是美、欧排挤中国产品的利器,但自从2006年铜版纸案开始,美国在反补贴基础上,对同一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开始,反补贴与反倾销同时使用于同一案件,已经成为美国、欧洲的新的贸易保护手段。从2006年11月铜版纸案开始,到2012年10月美国对中国发起了32起反补贴调查,都采取了反补贴与反倾销相结合的调查方式,对同一案件同时发起反补贴与反倾销调查。“双反”并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双反”并用,在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同时发起反倾销调查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双反”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功效。其次,同时发起“双反”调查,历时长,一旦做出肯定性初裁,将暂停所有商品的输入、提货或关税通关,中国企业就可能遭受损失。即使以后做出否定性终裁,中国企业的损失也难以弥补。第三,“双反”提起程序简便,没有什么条件限制。

(二)我国应对不利

面对外国的反补贴调查,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但除了极少数案例外,我国对反补贴调查应对不利。这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策略方面的原因。

1.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对外贸易法》为指导、以《反补贴条例》为核心,包括诸多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反补贴立法体系。我国存在不少不规范的补贴政策,成为外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理由。现有的补贴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变质”的出口退税政策。本来出口退税不是优惠政策和补贴,是国际上通行的鼓励出口的政策和措施,但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已经“变质”。出口退税中征多退少与征少退多的问题时有发生,退税款拖欠问题严重。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征少退多构成禁止性的补贴。因此,必须对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修改。第二,现有的补贴法律制度存在结构性的产业政策、出口补贴政策和进口替代政策以及区域性优惠政策,这些政策都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不符,容易引起外国的反补贴调查。第三,研发补贴、落后地区的补贴、环保补贴制度缺失。《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成员国可以对基础性研究给予资助;根据世贸组织确定的GNP和失业率标准,对本国落后地区给予补贴,为使已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政府也可以提供经济援助。根据多哈部长级会议决定,对发展中国家是否可适用不可诉补贴问题,应当进行谈判。因此,在谈判结束之前,中国仍可适当增加不可诉补贴的力度和范围。

2.策略方面的原因

反补贴案件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协调,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反补贴案件应对不利的原因有:第一,反补贴预警机制和联动机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商务部已经建立了包括全口径预警监测系统、驻外经商参处信息系统在内的贸易预警机制。但这些预警机制未能及时、迅速、准确的向企业输送外国反补贴讯息。第二,企业应诉不积极。反补贴应诉时间长、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大,有些企业不愿意应诉。已经应诉的企业只是消极应诉,而且填写反补贴调查登记表不认真,没有提出翔实的应诉材料。第三,政府消极防御,很少主动发起反补贴调查。由于反补贴调查关系到出口国的贸易政策,考虑到现阶段我国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为了给国内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出于国际政治、经济因素的考量,调查机关不会轻易发起反补贴调查,不会采取反补贴措施。第四,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没有有效的整合资源,有力的配合。反补贴过程中,政府提供信息,没有与行业协会进行信息交流反馈,与企业交流不畅。企业没有尽力收集外国同行业经营者信息,及时向政府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向政府反映诉求。第五,忽视了驻外商会的作用。目前,我国的驻外商会没有及时的向我国反馈信息,与外国经营者和商会缺乏交流沟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反补贴的对策

(一)法律制度层面

1.修改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出口退税可能构成禁止性的补贴。修改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可以缩减退税范围与比例,减少了反补贴案件范围,又符合国家“调结构、转方式”的要求。要做到:第一,调整出口退税政策,逐步减少退税的范围,只对WTO规则允许范围内出口退税。第二,建立稳定透明的退税制度,防止骗税行为,保证及时、足额退税。

2.清理和整合现有的补贴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出口补贴法律制度很多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禁止的。现存的补贴主要集中在出口导向型外资企业,特别是为招商引资,在城市开发区、高新区存在与“出口实绩”相挂钩的优惠措施,结构性产业政策,如政策性银行贷款优惠、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应尽快取消。另外,目前我国制定的一些区域开发政策,比如,西部大开发政策,中部崛起政策,对这些地区的税收、财政、金融、公共设施、交通运输费用等给予了各种优惠,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要及时清理和整合与反补贴规则不符的措施,避免制定具有明显专项性的补贴政策。

3.建立和完善不可诉补贴的范围

建立和完善不可诉补贴的范围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允许的。增加不可诉补贴的范围可以减少反补贴案件的范围,发生反补贴案件时可作为应诉反补贴案件的理由。同时,可以合法地发挥补贴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我国可以建立并完善科研与开发补贴制度,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适应第三次产业革命的需要。我国可以建立环保补贴制度。环境保护是全人类关注的问题。现在,环保要求已经成为新的贸易壁垒―“绿色壁垒”。建立和完善环保补贴可以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的能力,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技术改造,打破“绿色壁垒”,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建立和完善非专项性的不可诉的补贴。非专项性补贴是向所有企业和产业提供的补贴,不是专门给某一企业或产业的补贴,是不可诉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诉的补贴的范围,要通过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哪些补贴是不可诉的补贴。另外,还可以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安排,使某些行业的补贴合法化。美国、日本通过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互惠条款,使某些出口收益大的行业获得了反补贴的豁免例外。

(二)策略层面

1.完善反补贴预警机制与联动机制

政府在反补贴案件处理中发挥着组织协调作用,反补贴案件调查还需要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政府要完善预警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收集和反馈外国相关行业的经营信息和反补贴讯息,当国外相关产品的行情发生变动时,及时提醒企业,告知行业协会,快速提供向行业协会和企业提供最新讯息。重视企业在反补贴预警机制中的作用,形成企业预警信息交流平台。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总结反补贴经验教训,加强对重点行业,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较多的国家的信息采集和检测。企业、行业协会要同政府协调一致,联合行动,真正发挥联动应对机制的功效。

2.积极应诉

反补贴案件发生后,政府要协调行业协会和企业,积极应诉。政府应当向企业、行业协会介绍案情和相关的法律,消除企业的消极应诉心理和侥幸心理。为了解决部分企业反补贴应诉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大的疑虑,政府应当给应诉的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企业应该积极应诉,要认真填写调查案卷,对争议问题切实调查取证,审查各项数据是否符合事实,不能不做调查研究就采纳调查国提供的数据。对于反补贴国家提出的有疑问的证据,一定要认真调研。提供反补贴应诉要求的信息。聘请有反补贴经验的专职律师。反补贴涉及行业整体利益,不应诉会引起连锁反应,企业反补贴应诉面临的突出困难是我国反补贴专职律师缺乏,聘请外国优秀律师应诉,可以有效应对反补贴案件的需要。联合有利益关系的进口商和反补贴调查国的国内产品的消费者。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反补贴调查国拥有包括进口经营者、批发、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内的广泛的利益群体。中国的产品给调查国的经营者带来了实惠。他们都不希望我国的产品被提起反补贴调查。应对反补贴诉讼,可以联合这些利益共同体。

3.主动发起反补贴调查

我国对外国主动发起的反补贴调查很少。这固然有经济、政治、国际关系的考虑,但是,贸易救济措施是维护我国国内产业合法利益,回击美国、欧洲贸易保护政策的有力工具。现在,国际经济正处于后危机时代,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由于国内外的原因,针对我国的反补贴案件还会增多。一味消极的防御于事无补。我国应该主动出击,运用世贸组织的反补贴措施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针对外国产品可能存在的补贴行为发起反补贴调查。发起反补贴或者反倾销调查时,借鉴美国的做法,可以同时发起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同时为我国反补贴诉讼积累实践经验。出口企业认为外国可能存在世贸组织禁止的补贴政策时,要主动提出向商务部发出申请,商务部应予鼓励,积极提供服务和帮助。行业协会发现外国政府存在禁止性的补贴政策时,可以建议企业向商务部提起反补贴调查程序。商务部发现外国政府对我国某类产品存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禁止的补贴时,可以建议国内企业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

4.发挥驻外商会的作用

驻外商会熟悉反补贴调查国的市场情况,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反补贴调查国的补贴调查情况。可以为政府、企业和国内行业协会提供反补贴预警讯息,在反补贴和应诉中同样可以发挥着重要作用。驻外商会可以与外国经营者和协会交流信息,增进相互理解,减少反补贴案件的发生。我国的驻外商会数量少,与外国经营者和商会交流少。涉外商会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大都与商务部或者地方商务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缺乏独立性。为了更好地发挥商会的作用,我国要重视国际商会的建设,鼓励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由建立商会,加强涉外商会与进口国政府和外国同行业经营者交流与合作。

5.熟悉游戏规则,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熟悉国际贸易中反补贴的游戏规则是有效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前提。反补贴的游戏规则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处理补贴与反补贴争端案例的研究。我国反补贴经验缺乏,更应该研究反补贴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找出这些程序的共性,了解、掌握反补贴机构所做裁决蕴含的法理与法律依据,找出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差距,弥补法律漏洞,减少反补贴的风险。对我国经常遭受反补贴的国内立法加以修改完善。对企业在反补贴应诉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为企业应诉反补贴提供指导。

除要熟悉反补贴的程序规则,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应当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本国企业的合法利益。根据WTO协议的规定,一成员国可将其他成员国实施的与WTO协定不符的行为诉诸争端解决机构。如果国外调查机关的裁决存在程序上或者法律上的错误、瑕疵,或者对其他成员国有不公平的做法,违反了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或者成员方同意的其他协定的,该成员方可诉诸争端解决机构。我国作为WTO成员方可以援用上述权利。

6.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参与,培养优秀反补贴律师队伍

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熟悉法律和反补贴实践情况,积累了一定的反补贴经验,在反补贴预警机制中可以发挥建设性作用。反补贴案件涉及面广,法律专业性强。出口企业对反补贴规则不了解,难以独立进行诉讼。于是,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参与诉讼。我国反补贴经验缺乏,国内熟悉反补贴游戏规则的律师甚少,难以满足反补贴案件增多的需求。从长远来看,我国必须着力培养一大批熟悉世界贸易规则的、具有反补贴专业素养的律师队伍,适应反补贴申诉和应诉案件不断增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永杰.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

[2]甘瑛.WTO补贴与反补贴法律与实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双减政策实施的原因范文1篇4

【关键词】股息红利;双重征税;全流通;税收优化

截止到2011年年底,我国上市公司全可流通比例达到70%以上,证券市场终于进入了全流通时代,困扰我国多年证券市场发展的股权分置问题终于得到解决。但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收入仍存在着公司在缴纳了所得税之后的再次征税问题。本文主要针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所涉及到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进行粗浅的研究。

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的研究背景

(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的历史演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初步构建了以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股利所得税为主的证券市场税制。十多年间,证券监督部门多次通过改变股利所得税来调控股市,除了组织财政收入之外,还通过这一完善证券税制的举措来鼓励正确的投资理念,抑制过度投机行为,提高市场资金配置效率和规范证券市场发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由股份公司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但对国家银行的储蓄类、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将开始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在新政策下,个人持股期限不同,所得股息将承担20%、10%和5%三种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由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存在临界点,税负也将存在临界点。具体说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内文献综述

国内专家学者主要依据税负公平原则对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进行研究。多数文献认为公司是“虚拟法人”,它仅为股东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对法人的所得征税,那么就应该完全排除对股东的股息所得征税,否则就属重复征税,违反公平税负原则。国内学者范瑞猛(2006)认为,我国对个人投资者存在的重复征税的税收政策造成了对股权投资的税收歧视,不仅增加股权投资的成本,还削弱了股东再投资的意愿。苑新丽(2004)分析了股息重复征税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对纳税人的投资决策的负面影响。湖南大学刘孝伟(2008)在《我国证券税制优化研究》是指出,对股息红利的征税,造成了对同一经济来源收益的重复征税,损害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加剧了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对证券投资所得征税而对证券交易所得不征税,使投资者更加注重于买卖差价的获益而轻视原本就极低的投资所得,激发了博取差价的投机行为。贝政新和茹晓颖(2004)在“我国证券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框架设计”一文中指出,自然人在证券交易中获得的价差收益部分即个人资本利得不用纳税,而法人却要将其收入并入企业其他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A股和B股投资者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其他证券品种如债券、基金的投资者不纳税。这些状况表明税收负担分布不均,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研究方法是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理论推理与实地调研相结合;更多地进行文献研究工作。

二、税制优化理论与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分析

(一)税收优化理论

最优税理论、供给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和公共选择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构成了西方的税收优化理论体系。最优税收理认为,政府应致力于寻找一种最优税收工具,这种税收工具在能够征集到既定收入量的前提下,产生最低限度的超额负担。供给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认为税收是刺激供给的最有效和最重要的手段,只有降低边际税率而不是降低平均税率的减税形式,才会产生明显的刺激供给的效果。公共选择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的基本特点是以经济学的市场行为分析方法税制,其认为最优的税收制度,是指税制产生的收入所提供的公共品以及该税制所分摊给每个纳税人的税收份额能获得纳税人广泛的一致赞同的制度。税收优化理论给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问题带来了适用性的思考,即证券税制要坚持方向性、适度性和公平性的原则。

(二)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分析

股息红利既是公司分配利润的组成部分,也是股东个人所得的组成部分。在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存的条件下,如果对公司与个人的全部所得同时征税,就必然会发生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问题。此处的股息红利所得既包括现金股息红利,也包括公司以利润或盈余公积金所送的红股。

双重征税带来了税收的非公平性。对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使得我国股份公司的利润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以股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利所得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了对同一经济来源收益的重复征税,加剧了税收负担的不公平,不利于股份制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公平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1)从企业组织形式上看,它导致公司经营和非公司经营之间的不同税收待遇,没有达到税负的公平。非公司制企业如个体、私营企业只需承担个人所得税,而无需承担公司所得税。公司制中的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种科学组织形式,也是各国企业改革的发展方向,但税收政策对先进的企业组织形式不仅不鼓励,反而采取了歧视性的做法。因此,对于企业主和投资者而言,将个体、私营企业上升为公司制企业在税收上是不合算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成长和扩大。

(2)古典制所得税并未体现按个人纳税能力征税的税收纵向公平原则。由于不同收入的纳税人对税收的承担能力不同,为了体现税收纵向公平原则,大多数国家均采取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对高收入阶层适用较高的税率。但按照古典制所得税的观点,不管公司个人股东的财富状况如何,统一先按比例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没有体现税收的“量能定负”的原则。

双重征税带来了税收的非效率性。按我国的法规,公司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同时,个人取得的利息、红利和利息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得再扣除任何费用。这种所属于古典制重复征税,不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从效率方面分析:

(1)导致公司部门与非公的司部门之间的扭曲。投资者在进行决策时,需要考虑将其资金投入公司部门还是非公司部门,其出发点是比较两种形式的税后报酬率的高低。由于公司面临着经济性重复征税,使投资于公司部门的税后收益下降,因此投资者会偏向于投资非公司部门,使公司部门的投入和产出减少,导致资源配置失衡。

(2)导致股利分配和保留利润的扭曲。在古典所得税制中。股息分配面临经济性重复征税,无疑会暗示和鼓励公司保留其利润不分配,以避免股利的重复课征。保留利润再投资会使股份价值增加,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但由于资本利得税税率一般低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目前我国对资本利得不征税),从而可以逃避一部分税负。另外,公司以保留利润的形式所筹集到的资金由于具有了税收上的收益,因而其资金成本较低,会促使聚集了许多保留利润的公司从事原来须依赖外来资金且不愿进行的投资,这不利于投资效率的提高。

(3)导致债券和股票之间筹资方式的扭曲。在古典制所得税中,因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当于用于支付公司债务利息的利润免交所得税,而股息所得要被双重课征,所以在财政上利息优于股息。当股东和公司债券持有者按相同的边际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时,就会鼓励公司以举债方式筹资,而不是以股份方式融资。此种扭曲会加大公司的负债,改变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出现“资本弱化”现象,增大公司风险。

三、股息红利课税的国际比较

证券持有者在持有证券一定时间以后可以获得股息或者利息收入,这类证券所得属于投资所得范畴,大多数国家都把它列为征税对象,并根据所得的不同来源采取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的方法。

(一)各国证券投资所得课税制度

对股利红利如何征税涉及了公司是“实在法人”还是“虚拟法人”的讨论。坚持不同的税法理论,自然就有不同的税收处理制度。

1.古典制或称分别实体制

这类税制以“实在法人”为理论基础。澳大利亚、荷兰、卢森堡、西班牙、新西兰等国家就是采取这种制度,其问题在于对利润的重复征税。

2.合并制,包括完全合并或部分合并制两类情况

这种制度以公司是“虚拟法人”为研究基点。从解决双重征税的环节来看,合并制又可分为从公司层面消除双重征税与从股东层面消除双重征税,具体包括以下课税制度:

(1)股息支付扣除制。即公司将分配给股东的股息部分或全部从公司税前利润中予以扣除,实行免税,仅对股东取得的股息课税。挪威、芬兰、葡萄牙、瑞典、希腊、阿富汗等国家实行这种制度。

(2)差别税率制。即对公司的分配利润即股息实行较低的税率,而对保留利润实行较高的税率,以减轻对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葡萄牙等国。

(3)股息免税制。即允许股东纳税人将其股息收入的全部或部分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且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实行免税。

(4)归集抵免制。即在对股东取得的股息课征所得税时,允许将股份公司分配股息已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从股东的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者部分扣除。英法等多数西欧国家均采用这种制度。

(二)各国对红股的税务处理

股东不必交纳股金而得到的股票称为红股。红股的产生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以股票形式分配股利;二是将公积金转化为资本;三是固定资产增值额较大时产生送红股。国际间对派送红股有征税和不征税之分。征税的国家又有在公司层面征收和在股东层面征收之分。法国、巴基斯坦等在公司层面征税,税率大体与现金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负担相等。韩国、菲律宾等国是在股东层征收,按“领取时的公平价”或“正常市价”将红股折算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分派给法人股东的的红股,一般不予征税。我国对转赠股本不征税,对利润分配的派送红股征税,即代表股票红利和股息的所分配股票进行征税,征税税率与现金红利一致。

四、我国股息红利征税方案的优化设计

股息红利征税是证券投资所得税的一部分,出于税收公平的考虑,我国现行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可以保留,对不同的纳税人获得的证券投资所得,可以继续并入企业或个人的应税所得,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并在些基础上作出一些调整,具体如下:

(1)在对个人股票交易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时,借鉴外国经验,取消对红利、股息计征所得税的规定,这样可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扩大。

(2)从公平原则出发,可做出起征点或免征额的规定,以利于中小投资者。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比如用于再投资的股利可以制定比较详细的税收减免规定,以体现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和效率的原则。

(3)清理税收优惠政策,按法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应该由国家税务总局来统一控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这样才能保证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给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世界上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已经部分或全部解决了上市公司股利的双重征税问题,其办法是通常是对个人征税实施抵免或降低股利的税率。从国际上对股利双重征税的处理方式上看,主要有以下四种作法:股利扣除制、归集抵免制、股利免税制、股利低税制。股利扣除制虽然消除了对企业分配股利的双重征税,但是税务征管的难度较大;归集抵免制被国际上认为是目前处理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最理想办法,但是该方法需要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较高的征管水平、良好的纳税申报体系以及配套的先进技术设施,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些条件;股利免税制办法虽然简单,但和我国目前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调节高收入的政策精神不符,税收减收和政策风险比较大;股利低税制的相对优势较大,不足之处是股利双重征税没有完全消除。我国目前的分持有期的征税方法大致可以理解为股利低税制形式。

鉴于此,我国在确定使用哪种方法免除对股息的重复征税这一问题上,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同时借鉴消除国外重复征税的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所得税制,在目前股利所得税的基础上,配合证监部门有可能推出的上市公司强制分红政策,继续下调税率逐步缓解直至消除所得的双重课税,推进所得税制的完善。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制度也应该统一为一部所得税法,股利征税政策是两者衔接的重要内容。在将来制定整体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课征制的时候,股利征税办法可由股利低税制改为归集抵免法。股利低税制并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现象,随着个人财产登记制的施行和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完善、各地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共享化的实现等一系列实施综合课征制条件的成熟,在处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关系问题上,可以实行归集抵免法,更好地解决股利双重征税问题。

参考文献

[1]王丽英.红利税差异化征收能否抑制投机风?[N].财会信报,2012-11-19.

[2]马国强,李维萍.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问题[J].财经问题研究,2008(12).

[3]林晓.股息红利的重叠课税及其消除对策[J].涉外税务所,1993(11).

[4]卢泓,亓莹,张丛.关于股利所得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3(6).

[5]刘孝伟.我国证券税制优化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8(10).

[6]郑志亮.对我国证券市场税制优化的探讨[D].吉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1(4).

双减政策实施的原因范文篇5

一、进出口产品主要以低附加值和资源性商品为主

中俄边境贸易方式发生改变的同时,贸易商品内容却没有发生显着变化,目前中俄边境贸易依然以低附加值劳动产品和资源性商品为主。以绥芬河为例(其他城市没有公布相关数据),2007年以来对外主要出口商品是服装、农副产品、机电产品、旅行用品及箱包、蔬菜、鞋类等等,其中服装一直以来都是最主要的出口商品。2010年之前机电产品一直是第二大出口商品,2011年农副产品成为第二大出口商品。绥芬河进口商品中,2007年和2008年原木和原油分别是第一和第二大进口商品,2009年原油取代原木成为第一大进口商品。

二、中俄边境贸易面临的问题

(一)中俄边境贸易规模偏低,依然以低附加值或资源型商品为主

2011年我国对外贸易出口金额高达1.8986万亿美元,其中对俄进出口金额为389亿美元。俄罗斯是我国第九大出口目的地,但对其出口规模仅为中国对美出口的1/10。而以进口规模计,中国从俄罗斯进口规模甚至低于巴西,巴西是中国第十大进口来源地。中俄双边境贸易易规模直接决定了中俄边境贸易发展的状况,受制于中俄双方经济发展阶段和主要进出口商品种类,这直接导致了中俄边境贸易规模偏低。一方面,这是由边境贸易自身特定决定的,边境贸易主要在边界口岸双方进行,以交换日常用品为主,这导致双方交易规模较小。但更重要的是中俄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直接导致了可交易商品类型受到限制,贸易基础发展受到影响。反映到现实情况中就是双方贸易商品中,中国出口商品以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商品为主,而俄方出口商品中以资源型商品为主。虽然近年来中方对俄出口中机电商品比重逐渐升高,但是,出口商品结构升级依然较为缓慢。而俄罗斯对中国出口产品一直以资源型商品为主,出口商品升级更加任重道远,资源诅咒的阴影更是挥之不去。从长远看,这不利于中俄继续深化边境贸易往来,会使中俄边境贸易陷入增长瓶颈。

(二)交通运力不足已成为中俄边境贸易发展瓶颈

中俄边境贸易规模提升缓慢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交通运力不足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特别是俄方铁路货运换装能力和货物通过能力建设更加滞后。绥芬河、满洲里和黑河三地中,满洲里公铁货运能力最强,对俄边境贸易量也最大。满洲里口岸现有铁路线31条,其中宽轨14条,准轨17条,日均站存能力为1000余辆,有效地保证了中俄边境贸易开展。相比之下,绥芬河公铁路建设较为滞后,目前仅有一条铁路和两条公路与俄罗斯相通,经过绥芬河至俄罗斯的铁路通过能力明显弱于绥芬河铁路换装能力,铁路通道已接近饱和状态。黑河是唯一的公水两路边境口岸,但以水路运输为主,冬季可以开展冰上运输,封冻期(次年1月至3月)有效时间95天,实际70天左右,这直接影响了运能,限制了黑河开展对俄边境贸易,这也导致了黑河对俄贸易额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运输能力和方式先天不足无疑是制约黑河对俄贸易的最大瓶颈。

(三)俄方部分政治势力成为干扰中俄边境贸易的重要因素

除了交通运输能力的限制外,俄罗斯远东部分地区到目前为止依然存在着相当力量的排华势力,其中就包括对中国商人及中国商品的歧视。一方面,部分原因归结于部分不法商贩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加剧了俄罗斯居民对中国商品的不信任感;另外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俄罗斯远东地区至今仍存在相当的对华不信任感,兜售排华情绪依然很有市场。当地警方不仅没有能够有效打击当地极端排外势力,有时甚至与当地黑恶势力沆瀣一气,披着合法外衣对中国商人进行大肆欺掠。造成这种现象有着深远的社会原因,表面现象是当地部分居民对中国商品和中方人员存在根深蒂固的成见,但深层原因是当地居民担心商机和就业被中国人抢走,同时也对中俄贸易结构存在意见,认为俄罗斯已经沦为中国的原材料基地和大宗商品供应基地而心生不满。归根结底,其根本原因是俄罗斯远东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滞后,不仅与俄罗斯中央地区差距甚大,即使是与中国东北地区也有不小差距,这进一步加深了当地部分官员和居民的不平衡心理,加深了对于中国商品大量涌入的担忧。

(四)税收政策不到位不利于扩大双边贸易往来

为了鼓励边境贸易企业发展,国家1996年出台了对以边境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给予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因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也系按减半金额开出,考虑到增值税特性,减半征收的税款在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又被重新征,这对边境贸易企业生产并不产生实际意义。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明文取消了“双倍抵扣”措施,边境贸易企业税负明显加重。为了使双倍抵扣政策退出后继续支持边境贸易企业发展,财政部出台了以转移支付办法取代减半征收政策,但该政策实施以来,手续复杂、审批困难成为边境贸易企业新障碍。在税收政策上,俄方态度已经成为中俄边境贸易潜在的不确定性因素。2006年俄罗斯出台新措施,俄罗斯本国居民入境免税商品数量由50公斤下调到35公斤,2008年俄罗斯继续又对通过铁路口岸入境游客携带的商业性包裹实施退运,只对本国居民免税放行一定量的自用物品。反观中国,则将每人每天免税入境生活用品限制提升到8000元人民币。相较之下,两国对待边境贸易的态度差异已然十分明朗。

三、推进中俄边境贸易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推进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加快推进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促进中俄边境贸易发展、降低贸易成本、减少贸易波动的有效措施之一,但是长期以来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一直没有进展。这主要是在中俄边境贸易中事实上形成了俄方出口是卖方市场,但中方出口是买方市场,俄罗斯卢布疲软,但人民币坚挺,即俄方硬产品软货币,中方软产品硬货币这样一种矛盾局面。双方各有优势,都不愿意在结算币种问题上轻易妥协。加之卢布和人民币都不是自由兑换货币,汇率折算必须通过美元进行,又无形中加深了推进本币结算的难度。总体而言,由于人民币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逐渐提升,使用人民币结算应是将来的趋势所向。

(二)加大边境贸易政策扶持力度

其一,在税收政策上,要减轻边境贸易企业税收负担,将减税措施落到实处,同时严厉打击非法偷漏税行为,鼓励合法使用税收规则。其二,在产业政策上,要配合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计划,出台相应产业升级配套政策,鼓励边境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产品的质量,。其三,在科技政策上,做好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孵化工作,继续加大对农畜牧业科学技术、抗冻耐寒应用技术、生物技术等符合当地切实需要的重点科学研究投入力度。其四,在外贸政策上,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边境贸易,同时要做好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打消俄方部分群众对中俄边境贸易的消极看法,争取俄方同样以开放的姿态融入东北亚经济合作大局。

(三)提升中俄边境贸易结构水平

中俄双方边境贸易结构低下是当前中俄边境贸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中俄边境贸易中的重大不稳定因素,然而提升中俄边境贸易结构水平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双方付出共同努力。从中方来说,应该积极提升出口商品质量和工艺,打造品牌知名度,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争取将出口产品从劳动力密集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转变,提高机电、电子产品在出口中的比重。这需要边境省份(如黑龙江和内蒙古等),一方面加强自身企业实力,另一方面加强招商引资力度,突出本地劳动力和土地供给优势,吸引东部沿海地区企业,特别是涉俄企业向该地区转移。对俄罗斯而言,提升贸易结构任务更为艰巨,俄罗斯一方面应当突出当地特色产业,另一方面要提高产品加工程度。俄罗斯应当在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基础上,大力开发传统优势产业,强调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革新和改良,以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挑战。中俄双方均需要看到,当前中俄边境贸易的条件、结构和当地居民需求与上个世纪90年代相比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俄罗斯轻工业品短缺状况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改善,因此,沿袭过去边境贸易的老路势必会使得边境贸易走入死胡同,双方都应该以更大决心,积极应对新时代、新条件的挑战,革故鼎新,发挥双方比较优势,促进本地产业结构升级和贸易结构升级,争取使双方边境贸易再上一个新台阶。

双减政策实施的原因范文篇6

关键词:瑞典社民党;充分就业;成效分析

中图分类号:D6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010-03

一、相关政策简述

(一)积极的财政政策

在国家干预思想的指导下,瑞典社民党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为实现充分就业,解决失业问题的主要措施就是以积极的财政政策来实施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具体在实践上的表现,就是通过国家财政支出的形式建设一大批的公共工程,实施“人民之家”计划,为住宅建设提供财政支持,为私营企业农场主提供贷款和补贴。这些积极的财政政策一方面有利于经济的复苏,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恢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创造大量的工作岗位。在1934—1935年,平均每年有大约6万人左右在特别为失业者安排的项目中工作[1]26-27。汉森总理也曾在1933年的预算法案中表示:“用(政府借贷)这样的措施,将不仅能够为失业大军提供工作,而且能够结束经济停滞,开拓复苏和经济重建之路。”[1]27

社民党政府通过这些积极的财政政策,很好地缓解了当时迫在眉睫的严峻的失业问题。但积极的财政政策需要政府大量的财政支出,长期执行就难免会造成财政赤字的不断扩大,从而造成通货膨胀。于是,20世纪50年代瑞典经济学家雷恩和梅德纳设计出了著名的“雷恩-梅德纳模式”。该模式的主要要素“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团结工资政策”同样成为了瑞典社会促进充分就业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是瑞典社民党在劳动市场政策领域的主要政策。所谓“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约斯塔·莱恩在《瑞典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回顾与展望》中描述到:“用在‘消极’做法(即支付失业保险金和提前退休的养老金)上的开支大大低于用在‘积极’项目上的开支。所谓积极项目我们是指在劳动力需求太低时,搞一些以促进需求为目的的职业创造项目,从而实现充分就业;或以改进供给为目的,调整各产业部门之间、各地区之间劳动力需求结构出现的差距。一切促进供需平衡的信息服务和就业服务处有效的工作也是这个政策的一部分。”[2]瑞典社会该阶段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又可称为供给主导计划,即政府通过在职培训、岗前培训等教育形式解决劳动者不能适应就业环境所导致的结构性失业问题。创造就业机会则属于需求主导计划,即通过兴建公共工程等措施为劳动者创造出就业岗位。

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主要是通过职业培训来提高劳动者的从业技能,从而实现就业困难者的再就业。这种职业培训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来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从而使劳动者做到有的放矢,大大增加了就业的几率。而且这种培训可以解决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而带来的劳动者无法胜任新工种的问题。可见,职业培训计划一方面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解决了劳动者的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市场上人才不足的问题。

由政府创造就业机会也是解决失业问题的一剂良药。瑞典社民党在国家干预思想的指导下,通过兴建公共工程、设立公共管理部门等方式人为地增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此外,他们还通过设立的就业服务部门来实现劳动者和工作机会之间的连接。就业服务部门的有效工作是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核心,这些部门将通过掌握的工作岗位供给信息和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需求信息结合起来,为求职者介绍了大量的工作。“就业服务处理论上掌握了全国工矿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招工的情况,20世纪50—60年代,15%的劳动空位是借助就业服务处来实现招聘的。”[2]这种政府性的中介组织为求职者提供了便利,也有利于实现就业岗位的合理有效配置,从而使就业率获得提升。

(三)团结工资政策

团结工资政策与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互为补充。团结工资政策是在1936年瑞典工会联合会代表大会第一次提出来的,这种政策简言之就是“同工同酬”。具体来说,团结工资政策指不管在任何地区工作,工人凭同等劳动获取同等报酬。这种政策的结果使那些低于正常利润或亏损的企业感受到了压力,加快了他们的破产,而对于那些拥有超额利润的企业则是十分有利的。团结工资政策有利于将那些常年处于低效率的企业推出市场,让劳动者从衰败的企业流向先进的有能力创造巨额利润的企业。这有利于劳动者工资的提高,也有助于减少失业现象,对于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样也是很有帮助的。

但这一政策遭受的质疑也是很多的,从提出之日起人们就对它争论不休。因为很多人认为,这不是一种理性的工资政策,理性的工资政策必然要求一定的收入差距的存在。团结工资政策也没有得到彻底的应用。但是,它和积极地劳动力市场政策一起,对瑞典社会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对于瑞典福利国家的建立,还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建立有强有力的工会组织参与的集体谈判机制

在瑞典,劳资双方虽然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但总的来说,双方在大多数时候能保持一种相互协商的关系,尽量减少对抗。这种关系的形成,就得益于所谓的集体谈判机制。集体谈判机制是劳工组织、雇主组织和政府就劳资关系等问题进行协商、谈判并进而达成某种社会契约的一种制度安排[3]。

瑞典的劳工组织即瑞典的工会组织。19世纪末,瑞典工会联合会(LO)成立,表明整个瑞典的工会从此有了一个长期稳定的中央组织。随着瑞典工业化的发展,瑞典工会的力量也不断强大起来,绝大多数的工人都加入了相应的工会组织,成为了工会的会员。工会在瑞典的影响力几乎可以与瑞典社民党和议会相媲美。强大的工会组织为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代表雇主们的谈判提供了可能。因为只有以强有力的工会组织做后盾,弱势的工人们才有可能与雇主平起平坐,共同进行工资谈判等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协商。

除了代表劳动者的LO之外,瑞典还有代表雇主利益的SAF。SAF即瑞典雇主联合会,成立于LO成立之后不久的1902年。作为两大利益集团的权威代表,双方从一开始就合作探索劳资之间通过集体协议实行协商合作的道路。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劳资之间的基本妥协基本实现,集体谈判制度也初步建立。该制度主要有以下三大内容:一是由1938年双方签订的“萨尔茨耶巴登”协议发展而来的劳资双方共同解决劳资纠纷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双方在劳资纠纷上要相互进行协商,工会应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以及减少和避免罢工等方面与雇主进行沟通合作,雇主则通过设立的由双方代表组成的劳动力市场咨询委员会来与工会就解雇工人、处理纠纷等问题进行协商。二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委员会这个劳资双方加政府成立的三方合作机构来共同管理劳动力市场的制度,这个机构在制订劳动力计划、就业服务计划、职业培训计划等各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三是劳资双方共同决定企业大事制度,即劳动生活自决。通过这一制度,工会获得了参与决定雇员合同的签订等过去完全由资方做主的事情。

集体谈判机制同样有助于降低失业率。有强大的劳工组织作为工人利益的代表参与到集体谈判机制当中,带来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有利于工人权益的维护。碍于这一机制,雇主在解雇工人等方面不得不更加谨慎。此外,这一机制带来的和平稳定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的增长也有利于提高就业率,减少失业现象。

二、对这一时期瑞典社民党促进“充分就业”的相关政策的成效分析

(一)该时期瑞典社民党促进“充分就业”的相关政策取得的积极成果

1.政治领域:巩固了瑞典社会执政地位

1932—1976年间,瑞典社民党连选连胜,连续执政44年。可以说是1932年瑞典社民党的上台执政拉开了其辉煌的序幕。1932年社民党之所以能够上台执政且在随后的44年里保住执政地位,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因为社民党人基本解决了瑞典的失业问题,基本实现了充分就业的目标。1932年的大选是在失业问题异常严重的形势下进行的。1931年瑞典失业人数比1930年增加了180%,1932年的失业人口则超过了16万人。如此严峻的形势让执政的人民党不得不交出政坛宝座,而瑞典社民党正是抓住了这次机会,从而开创了一个社民党的时代。上台后的瑞典社民党利用瑞典学派经济学的思想,采取在当时具有开创性的国家干预策略,制定一系列充分就业政策,最终解决了失业问题,也赢得了选民的支持。

2.经济领域:促进了失业率的下降与经济的快速增长

失业率的下降是充分就业政策带来的最直接的结果。图1直观地表示出了失业率的下降情况。

图11913—1986年瑞典的失业情况

资料来源:克拉斯·埃克隆德著,刘国来译《瑞典经济——现代混合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56页。

由上图可以清晰地看出,瑞典社民党充分就业政策的实施使瑞典的失业率大幅下降,从上世纪30年代初的20%多降至50年代后的5%以下。

瑞典经济快速增长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瑞典社民党的一系列充分就业政策所带来的较少的劳资冲突。劳资冲突的减少一方面给经济发展带来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也直接减少了因劳资冲突带来的雇员平均工作日的损失。如1964—1974年间,瑞典因劳资冲突所造成的每千名雇员年损失工作日数比其他发达国家都要低很多。较低的雇员年损失工作日对经济的增长同样是有帮助的。瑞典在上世纪初仍然属于不发达国家,工业化程度也落后与当时主要的欧洲国家。按照美国经济史学家华尔特·惠特曼·罗斯托的观点,瑞典的经济起飞时间比英国晚85年,比法国晚38年,比美国晚27年[4]。但是到了1974年,瑞典的人均GNP却名列世界第一,超过了那些老牌的欧洲工业强国。

瑞典与其他发达国家因劳资冲突每千名雇员

年损失工作日比较1964—1974

资料来源:弗斯贝克《瑞典劳资关系与就业》,第67页。转引自黄安淼、张小劲编著,《瑞典模式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60页。

3.社会领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1932年后,瑞典国内政治形势最典型的特点是稳定[5]。政治形势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表现。瑞典国内社会形势稳定局面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其中自然也少不了瑞典社民党的充分就业政策。瑞典社民党的充分就业政策最重要的贡献就是基本实现了充分就业,并通过集体谈判机制将劳资间的对抗减少到了最低程度。在这种情形下,瑞典的罢工次数与参加人数总体来说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也是较少的。其中,1967—1968年瑞典仅发生过14次小型罢工,参加人数也只有区区500人左右。另外,充分就业政策也使瑞典社会各阶层间的收入差距逐渐缩小,贫富差距的缩小同样对于社会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该时期瑞典社民党促进“充分就业”的相关政策的不足

1.影响了生产效率

瑞典社民党的充分就业政策在减少社会成员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方面是有着很好效果的,但是在注重公平的同时,这些政策也使经济效率有所降低。譬如团结工资政策,该政策的确有利于工人获得较为公平的收入,但该政策不利于企业效率的提高,很多企业因此要么倒闭要么就维持在一种低效率的生产状态。此外,高额的税收也降低了企业投资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对于个人来说,完善的福利制度与高额的私人税也降低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很多人宁愿失业靠领取各种福利来维持生活也不愿意重回就业市场。因为失业后的各种补贴也足够其维持一个相对较为舒适的生活;即使失业者回到就业市场,大多数也是在国家的帮助下实现的。瑞典自谋职业者人数在经合组织中是最少的。因此,不管是对于市场主体的企业还是对于劳动者的个人,这些政策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经济效率。

2.降低失业率与降低通货膨胀率不能兼顾

凯恩斯曾这样认为,“社会经济——如果按老一代经济学家所主张的那样,随其自由发展——很可能陷入不是失业就是通货膨胀的境地,且不能自拔。”[6]而克服这些问题的良方就是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经常利用的手段是影响社会的总需求,具体做法是,国家通过扩大社会总需求(执行扩张政策:增加公共开支或降低税收)来减少失业,通过减少社会总需求(执行紧缩政策:减少公共开支或增加税收)来对付通货膨胀,可见在这种情况下,降低失业率与降低通货膨胀率的方法是相矛盾的。在只有其中一个问题发生时,问题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但当两个问题同时发生时,有时便必须牺牲其中一个。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瑞典由于福利国家带来的高财政支出,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财政赤字,而在瑞典,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赤字愈大通货膨胀愈烈。加上社民党政府对充分就业的优先选择,在很多时候当二者发生矛盾时都是牺牲通货膨胀而保全就业。这就造成了在很多时候,瑞典的失业率远远低于其他国家,而通货膨胀率却远远高于其他国家。

参考文献:

[1]沈全水.失业的出路—瑞典就业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

[2]张晓华.试论瑞典的“充分就业”[J].世界历史,2008,(5).

[3]孔德威,金喜在.合作主义就业政策分析[J].当代经济研究,2006,(4).

[4]罗斯托.经济成长的阶段[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64.

双减政策实施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节能自愿协议;公众参与;企业环境责任;节能措施

中图分类号:X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9-0093-04

一、节能自愿协议提出的背景

国外将自愿协议作为制定长期工业节能计划、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一种政策工具。自从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以来,各国政府开始重视节能和提高能源效率,并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来降低能源消耗。20世纪80年代后期,温室气体大量排放导致气候变暖等全球环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当时,国际上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磋商尚未形成统一而明确的意见,许多欧盟国家将自愿协议作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提高能效的政策工具。

20世纪90年代以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提高能源效率的自愿协议,越来越多的被发达国家所采纳,以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目前,美国、英国、荷兰、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都通过自愿协议来激励企业自觉节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节能减排自愿协议行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值得我国借鉴。

节能自愿协议作为节能减排的自愿手段,逐渐受到我国环境政策法律制定者的重视,并展开了广泛的实践。2009年1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签署了《节能自愿协议》。这是我国通信产业发展史上的第一份节能自愿协议,是我国通信产业探索节能减排新机制、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的体现,将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实践和意义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我国学界对自愿协议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但并未就节能自愿协议的性质达成一致意见。尽管节能自愿协议在政策层面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受一些因素的制约,技术标准的缺失就是一个重要因素。此外,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节能自愿协议的支持性政策、效果的评估、协议的形式、规范化问题等都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通过分析节能自愿协议的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结合我国政府和企业的主体地位,对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性质和实施过程的规范化问题进行探讨。

二、节能自愿协议的理论基础:公众参与原则

自愿协议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多的一种非强制性节能措施,它的主要思路是在政府的引导下更多地利用企业的积极性来促进节能减排,具有灵活性好、适用性强、低成本、兼顾节能和环保、有利于发展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等优点。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是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法的意义上,公众特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利益作出反应的,或与决策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公众参与原则中的公众不仅包括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也包括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从世界各国的实施情况来看,不同国家对自愿协议的名称、组织形式和具体措施有所差异,但本质上都是由政府进行引导,企业(行业)自愿作出在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减排温室气体、改善环境方面的承诺。政府与企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自愿协议,在实现过程中由第三方进行评估评审,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由公众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和监督。

节能自愿协议在我国的广泛实施和推广,体现了节能减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在节能减排过程中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环保义务。

一般情况下,节能自愿协议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其中的政府机构可以是国家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此外,除了政府和企业,第三方机构也可以参与到节能自愿协议中。比如在实施过程中,协议双方可以聘请第三方社团组织或服务机构,提供节能目标设定、节能计划编制等节能技术服务。这样,就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节能自愿协议的性质

自愿协议(VoluntaryAgreement,VA)是指工业界整体或单个企业与政府部门签订的一种协议,自愿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实现一定的节能减排目标。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可以看作是外部环境行政合同的一种类型,政府和企业作为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参与者,体现了共同分担环境责任的理念,体现了环境责任的普遍性。

环境行政合同最早产生于日本,是行政合同的一种。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环境行政合同分为内部环境行政合同和外部环境行性合同。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是政府与用能单位或行业组织,为达到节能减排目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签订的协议,是外部环境行政合同的一种,是公法精神与契约自由的结合,具有行政性、自愿性、环境公益和经济效益双重性等特点。

(一)行政性

节能自愿协议确定、变更和消灭的是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体现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节能自愿协议的当事人有且只有一方是环境行政主体,这是节能自愿协议行政性的体现,也是区别于民事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环境行政主体包括环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环境管理职能的组织。出于环境行政管理目的的需要,环境行政主体一方往往享有一定的优益权。作为节能自愿协议的环境行政主体一方,政府机构多为国家或地方的节能主管部门。

(二)自愿性

节能自愿协议可以看作是在法律规定之外,企业“自愿”承担的节能减排义务,最大限度的体现了政府和企业的自主参与权,是行政法和民法的有机结合,同时也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节能自愿协议是一种双方行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就协议的内容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范围内进行充分磋商,双方的意志都应该得到体现和尊重。

(三)环境公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性

节能自愿协议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达到节能减排目标。节能自愿协议可以使政府和企业获取经济和环保的双重效益。对于政府而言,自愿协议是传统指令控制型环境管理手段的补充和创新,可以有效避免强制性节能减排措施的低效率和高社会成本,更好的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整个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对于企业而言,节能自愿协议以其非强制性、灵活性易为企业所接受,使企业的管理理念发生变化,通过自主设立节能目标,提出与企业管理体系协调的节能计划,从而达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四、节能自愿协议的构成要件

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多表现为企业在政府的引导和鼓励下,就实现节能和环保目标,自愿与政府部门达成的协议。作为外部环境行政合同的一种,节能自愿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政府和企业作为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参与者,应该在协商一致的基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一)自愿协议的主体

从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实践情况来看,政府和企业是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参与者,在某些情况下第三方机构出于需要也可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参与到节能自愿协议的协商或履行过程中。本论文主要对政府和企业的主体地位进行分析。

1.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作为节能自愿协议的重要主体,在节能减排过程中往往居于主导地位。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环境保护问题涉及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是一项“公益性”十分突出的事业,这就决定了环境保护职能是政府职能的一项基本内容。政府以其权威性、不可更移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在环境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的作用。

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是将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从传统的制定标准、强制性执行转向尊重企业和公众的环境保护主体地位,在协商的一基础上和企业合作,推动并促进环境政策的实施。节能自愿协议是政府引用契约方式对环境进行行政管理的手段,目的是使环境行政机关更好的实现环境保护公务,有效实现环境管理目标。政府通过节能自愿协议进行环境管理比使用其它政策手段更节省成本,因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成本较高,且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所以政府更愿意把节能自愿协议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补充手段并大量应用,尤其是在法律执行困难或者空白的领域。

2.企业。传统经济发展理念认为,经济责任是企业唯一需要承担的责任。企业的首要任务是从事经济活动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就无需承担特别的社会环境责任。实际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会对环境造成各种各样的负面影响。美国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环境合作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强调了环境责任的普遍性,即环境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而且也是企业和公众的责任,需要由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来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企业既是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也是环境污染的重要主体,环境问题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紧密联系,企业应该承担一定的环境保护责任。

节能自愿协议是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有效途径。节能自愿协议可以看作是企业在法律规定之外,自愿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企业的环境责任要求企业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再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关注。节能自愿协议使企业的经营目标和管理理念发生改变,在管理体系中自觉纳入对环境保护的考量,使企业的管理决策更具科学性。

(二)节能自愿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节能自愿协议作为外部环境行政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节能自愿协议是一种双方行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就协议内容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双方的意志都应得到体现和尊重。从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不同企业与政府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各不相同,但一般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达到某一节能减排目标;二是政府给予企业以某种激励。

政府和企业作为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参与者,其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在节能自愿协议中,如果政府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对企业的行为进行过多的甚至全面的行政控制,往往会构成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适当限制,妨碍企业经济自由并因此而降低其活力特别是竞争力,违反“自由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因此,在节能自愿协议法律关系中,政府的权利体现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其义务则是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或者奖励措施,如在财政、税收、融资、技术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一定的激励措施。

企业作为“经济人”,是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参与节能自愿协议的。为了平衡企业的利益、鼓励企业的积极环境行为,节能自愿协议通常会赋予企业获得政府提供的激励措施的权利,这是企业主动参与节能减排活动的内在动力。同时,企业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遵守国家节能减排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书面形式提交协议执行报告等,以配合政府的监督指导,保证节能自愿协议目标的实际、全面履行。

(三)节能自愿协议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一般认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是法律关系客体的典型形态。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是政府与用能单位或行业组织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节能减排目标而签订的协议。在节能自愿协议这一法律关系中,政府、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围绕节能减排这一行为设定的。

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思路是在政府的引导下,更多地利用企业的积极性来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实现“十一五”环境目标政策机制研究》课题组的报告,为了更好的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应强调政府的引导作用,更多地采用包括命令型手段、经济手段和自愿手段在内的“混合”政策措施,同时应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推进节能减排型产品的生产和资源节约型企业的建立。

既然节能自愿协议是一种新的更有利于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环境政策工具,我们就应该考虑借鉴和采用这种工具,使之服务于我国节能减排的要求,在环境、经济和社会等多个层面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节能自愿协议的规范化

节能自愿协议作为一种非强制性节能减排措施,其可行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与一般的环境行政合同相比,节能自愿协议更具有灵活性。由于节能自愿协议目标制定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为了避免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达到预期的节能减排效果,有必要对节能自愿协议的节能计划、技术通则、协议样本等进行探讨,以保证其规范实施。

(一)节能计划

节能计划是企业在节能自愿协议实施期间,为提高能效所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实现协议期目标将要实施的措施及时间表。一般在自愿协议中,只要求企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某个节能减排目标,而对于企业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并无特别的要求。但是作为节能自愿协议效果评估的依据,对节能计划的基本内容进行规定,可以促进企业自觉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

企业需要按照所签协议的要求,根据潜力评估的结果,制定详细的节能计划,包括实现中期和长远目标将要实施的措施。企业制定好初步的节能计划以后,通常由独立的第三方对该计划进行评估和批准,以确定该节能目标是否具有可行性、节能计划在时间进度和投资上是否切实可行。如果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或规划的节能项目发生了变化,节能计划应重新修改,并递交给第三方重新评估。节能计划是节能自愿协议的活动方案,其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实现节能目标的可行性,对企业节能计划的基本内容和方式提出要求,可以推动节能自愿协议实施过程的规范化。

(二)技术通则

节能自愿协议是企业和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当事人都可对协议的内容和实施方式进行协商。为了减少自愿协议实施过程的不确定因素,需要制定一个系统的具有指南性质的手册或标准,对协议的实施程序、技术要求等基本内容进行规定。

随着节能自愿协议在全国多个地区的推广,《节能自愿协议技术通则》国家标准于2010年1月通过了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审定。这项技术标准适用于节能自愿协议项目或类似项目(如能效协议)的实施。该标准对节能自愿协议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作了规定,明确了节能自愿协议的实施程序和技术要求,指出协议双方应对能效基准、节能目标、核查和验证方案进行充分磋商,达成一致。

从《节能自愿协议技术通则》国家标准的通过审定可以看出,节能自愿协议已引起了我国环境政策法律制定者的足够重视,并逐渐向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是,这项技术标准是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指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配合具体的可行性措施和政策。如在“实施程序”部分,该技术标准只是对节能自愿协议基本程序的简单罗列,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和其他措施,如节能目标、节能计划、节能效果核查和验证方案等结合起来。因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该项技术通则的实施程序、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细化,以提高其实施效果。

(三)协议样本

协议文本作为节能自愿协议项目实施的载体,是协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从国外节能自愿协议的的实践经验来看,虽然各国自愿协议的模式和内容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要素:明确协议的各参与方,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描述节能目标,描述如何达到节能目标,描述所需的评估和监测过程,一致认可的修改和终止日期等。

由于节能自愿协议的参与主体不同,协议文本也会有所差异。为了促进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规范化实施,可以在吸收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政府和企业的的普遍需求,创造性地研制出具有我国特色的节能自愿协议样本。《节能自愿协议技术通则》国家标准所附的协议样本,对协议的参与各方、能效基准、实施周期、节能目标、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节能效果核查和验证方案、履行义务的承诺等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样本的规定一般较为概括,对节能自愿协议实施主体仅起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并非对每个具体的协议主体都完全适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该从自身利益的需求出发,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产业特色,参照以上协议样本的格式,制定出专门的协议文本,使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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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虹.国外工业节能政策与措施[J].中国能源,2007,(3).

[9]钱水苗,巩固.论环境行政合同[J].法学评论,2004,(5).

[10]孙佑海,张天柱.循环经济立法框架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双减政策实施的原因范文篇8

周刊473期《政策传闻几多真假》一文谈了近期围绕着房产、股市中的真真假假的传闻,导致投资者摸不着头脑,处于迷茫状态。

关于市场被传闻牵着鼻子,传闻绑架投资者的现象,在投资市场上已长期存在,相信有经验的投资者都已经见怪不怪了。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个人以为,其原因在于管理部门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机制。老百姓对股市、房市的看法,对政策的意见,甚至于对上市公司、黑庄、黑嘴的违规、违法的检举、揭发,找不到有效的渠道。同样,管理层对推出政策解释,对投资者建议的反馈,也无法做到及时快速。这样的双向沟通渠道的缺乏,导致了股民对后市的把握不定,对政策和管理层的怨言满天,从而造成了信心危机。

我觉得,无论是房市,还是资本市场,建立有效的上下沟通渠道,对于政策的制定和有效落实是十分有益的。建议相关部门,除了尽快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之外,还可建立官方网站、有关报刊媒体等,定期传达信息。同时,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交流平台,通过解答问题、信息、政策解释等方法,让投资者了解管理层对股市的看法和意见,以及政策出台的目的。相信这种双向交流机制的存在,会使传闻大幅减少。

上海徐晋方

不给不良中介留机会

在目前房市低迷的状况下,一部分中介关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理财周刊》473期《四招防范中介关门后遗症》一文对我们读者来说,作用非常大。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买卖房产的人,很容易被中介牵着鼻子走。因而一旦中介破产关门,势必受到牵连导致财产损失。所以,对读者来说,掌握一点知识和化解招数,是避免损失的有效措施。

不过,防范中介关门造成损失,固然是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要做的分内之事,但我以为。只有依靠法律制度,才最有保障。房产中介服务行业膨大,人数众多,因此对这个行业进行约束和规范十分有必要。虽然现已出台了一些管理条例,但我觉得还不够,特别是对中介关门可能给买卖双方造成的损失,并没有制度性的保障。例如,文章中建议的有关资金交第三方监管问题,转变为有制度规范,对房产中介强制性的要求就更高了。又比如,针对房产中介关门倒闭产生的后遗症,如果实施了国家对房产中介保证金制度,或许能够将买卖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

不给不良中介留机会,最好的办法唯有通过法律制度进行规范。

南京程集

差别化信贷政策不能放松

近期,有关商业银行放松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传闻成为社会焦点。

民众之所以关注这个传闻,其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正处于调控关键时期。如果商业银行在这个时候突然改变态度,甚至暗渡陈仓违规放贷,那么,楼市调控的预期效果到底能不能实现?就不得而知了。

银行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调控的效果。去年,房价之所以再次出现暴涨行情,除了刚性需求爆发这个主因之外,与银行在二套房政策执行力度减小有着直接关系,因为银行把关不严,以至于投机性购房比重大幅上升,炒作风行,房价不暴涨也难。

再说传闻出来之后,住建部、银监会、国资委等部门纷纷出来辟谣。北京、上海也出台了二套房标准的地方细则,以便于各商业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实施操作。其实,制度早就有了,二套房政策自2007年三季度颁布之后,主管部门一直强调要求严格执行。但由于商业银行的不配合,使得政策效果大大削弱。

双减政策实施的原因范文篇9

关键词:工程变更;原因;应对

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在整个项目营造过程中,会出现由于项目所在地乃至国家政策变化、法律法规变化、市场变化、项目建设者意愿、项目施工条件、以及不可抗力等多种因素所导致的工程变更,而这种变更在相对长期的项目管理过程的前期(工程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很难预见的。

1工程变更的含义

工程变更的内容极其广泛。

从造成的影响来看,工程变更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参与方增加或减少原始合同工作内容,或者做出某些修改使得完成原合同内容的费用增加、工期拖延。

从内容上来看,工程变更包括:(1)合同中双方工作内容数量的变化;(2)合同中双方工作内容质量以及其他特性的变化;(3)拟建工程项目的地理位置(标高、位置)、结构形式、规模大小(层数、建筑高度)的改变;(4)合同中双方工作内容的删减,但移交第三人实施的除外;(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6)拟建工程的实施顺序的修改;(7)拟建工程项目工期的变化。

2工程变更的主要原因

工程变更的主要原因包括建设单位的原因、承包商的原因以及外部建设条件的变化。

首先,建设项目的唯一性决定了任何一个工程的建设都是一个创新,没有完全相同的工程可以复制,这客观上会造成建设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考虑不全面,因此建设单位可能变更合同,这些变更包括建筑结构形式、建筑规模、建筑周围环境、建筑造型等的选择。当然建设单位主观意愿的改变也会导致工程合同变更。

其次,设计承包商不能完全领悟建设单位的意图,对建设单位的设计要求理解有所偏差,以及设计过程中主观上的错误都会造成设计图纸的修改,产生工程变更。施工承包商对设计图纸理解有偏差,施工过程中工人失误都会导致工程变更。

再次,项目建设过程中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城市整体规划的变化、项目施工过程中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不可抗力的出现,这些外部建设条件的变化都可能会导致工程变更。

可见,一些工程变更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不可避免;一些工程变更是合同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变化或者是主观上的失误造成的,要尽量避免。

3工程变更的应对

3.1进行准确详细的可行性研究

项目可行性研究是根据审定的项目建议书,对投资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社会和外部协作条件等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地分析论证,做多方案的比选,推荐最佳方案,为项目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项目决策前,建设单位成立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准确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对于项目决策的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大大消除业主投资的盲目性,减少投资风险,进而减少建设单位在项目决策后的工程变更风险。

3.2建立工程变更评价审批制度

各个参与方为了成功实现预先规划的项目成果,必须保证拟采用的工程变更科学有效、可以有效推进项目预期成果的实现、可以提升拟建建筑物的价值。成立专家审批小组,定性评价拟变更的必要性;运用价值工程定量评价拟变更的合理性,即评价拟变更对工程价值的影响效果。

提升拟建建筑物的价值是工程变更价值工程的目标。根据价值工程的公式:,提升价值的途径有以下5种:

①,即功能保持不变,成本降低;

②,即成本保持不变,功能提高;

③,即成本降低,功能提高;

④,即成本略有增加,功能大幅度增加。

⑤,即功能下降,成本大幅度降低。

在尽可能保证工期的前提下,从提升拟建建筑物价值的角度出发,运用价值工程,确定是否进行工程变更以及选择何种工程变更方案。

3.3加强对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

工程目从最开始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到最后的竣工验收,整个建设过程都离不开合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就受到法律的约束,必须依据合同内容全面履行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要求合同参与方要制定相应的合同条款来约束工程变更,转移工程变更风险,减少因变更给自身带来的不必要损失。其中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的制定,项目参与方要谨慎斟酌,这样不仅可以大大限制对方实施工程变更的随意性,同时可以有效地转移和分摊工程变更风险。

3.4建立工程变更风险分担制度

工程变更是项目的风险,这种风险对于项目预期效果的实现影响重大。现阶段,建设项目参与方的风险意识逐步增强,由于双方主观原因造成的风险应该由风险责任方承担;对于国家政策变化、法律法规变化、自然环境、天气变化等这样的客观风险的出现,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但是,研究项目参与方的风险分担偏好可以发现,相比承包商来说,业主一般拥有较强的财力,有众多的建设项目,在风险承担上属于中性者。承包商富裕程度普遍比不上业主,并且承包商为了增加自身的市场需求,通常情况都是以较低的项目利润率来签订合同。可见,承包商属于风险厌恶者。客观风险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在承担比例上业主可以稍微多承担一点。尤其像国家政策变化,较大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变更,虽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但是风险一旦发生,对项目的危害是极大的,这类风险一般不宜分配给承包商。

4结语

工程变更会给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带来负面影响,它是许多项目失败的主要原因。项目参与方首先要尽可能避免工程变更的出现,其次要尽可能较少工程变更带来的项目损失与危害。

参考文献

双减政策实施的原因范文篇10

一、进出口产品主要以低附加值和资源性商品为主

中俄边境贸易方式发生改变的同时,贸易商品内容却没有发生显着变化,目前中俄边境贸易依然以低附加值劳动产品和资源性商品为主。以绥芬河为例(其他城市没有公布相关数据),2007年以来对外主要出口商品是服装、农副产品、机电产品、旅行用品及箱包、蔬菜、鞋类等等,其中服装一直以来都是最主要的出口商品。2010年之前机电产品一直是第二大出口商品,2011年农副产品成为第二大出口商品。绥芬河进口商品中,2007年和2008年原木和原油分别是第一和第二大进口商品,2009年原油取代原木成为第一大进口商品。

二、中俄边境贸易面临的问题

(一)中俄边境贸易规模偏低,依然以低附加值或资源型商品为主

2011年我国对外贸易出口金额高达1.8986万亿美元,其中对俄进出口金额为389亿美元。俄罗斯是我国第九大出口目的地,但对其出口规模仅为中国对美出口的1/10。而以进口规模计,中国从俄罗斯进口规模甚至低于巴西,巴西是中国第十大进口来源地。中俄双边境贸易易规模直接决定了中俄边境贸易发展的状况,受制于中俄双方经济发展阶段和主要进出口商品种类,这直接导致了中俄边境贸易规模偏低。一方面,这是由边境贸易自身特定决定的,边境贸易主要在边界口岸双方进行,以交换日常用品为主,这导致双方交易规模较小。但更重要的是中俄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直接导致了可交易商品类型受到限制,贸易基础发展受到影响。反映到现实情况中就是双方贸易商品中,中国出口商品以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商品为主,而俄方出口商品中以资源型商品为主。虽然近年来中方对俄出口中机电商品比重逐渐升高,但是,出口商品结构升级依然较为缓慢。而俄罗斯对中国出口产品一直以资源型商品为主,出口商品升级更加任重道远,资源诅咒的阴影更是挥之不去。从长远看,这不利于中俄继续深化边境贸易往来,会使中俄边境贸易陷入增长瓶颈。

(二)交通运力不足已成为中俄边境贸易发展瓶颈

中俄边境贸易规模提升缓慢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交通运力不足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特别是俄方铁路货运换装能力和货物通过能力建设更加滞后。绥芬河、满洲里和黑河三地中,满洲里公铁货运能力最强,对俄边境贸易量也最大。满洲里口岸现有铁路线31条,其中宽轨14条,准轨17条,日均站存能力为1000余辆,有效地保证了中俄边境贸易开展。相比之下,绥芬河公铁路建设较为滞后,目前仅有一条铁路和两条公路与俄罗斯相通,经过绥芬河至俄罗斯的铁路通过能力明显弱于绥芬河铁路换装能力,铁路通道已接近饱和状态。黑河是唯一的公水两路边境口岸,但以水路运输为主,冬季可以开展冰上运输,封冻期(次年1月至3月)有效时间95天,实际70天左右,这直接影响了运能,限制了黑河开展对俄边境贸易,这也导致了黑河对俄贸易额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运输能力和方式先天不足无疑是制约黑河对俄贸易的最大瓶颈。

(三)俄方部分政治势力成为干扰中俄边境贸易的重要因素

除了交通运输能力的限制外,俄罗斯远东部分地区到目前为止依然存在着相当力量的排华势力,其中就包括对中国商人及中国商品的歧视。一方面,部分原因归结于部分不法商贩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加剧了俄罗斯居民对中国商品的不信任感;另外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俄罗斯远东地区至今仍存在相当的对华不信任感,兜售排华情绪依然很有市场。当地警方不仅没有能够有效打击当地极端排外势力,有时甚至与当地黑恶势力沆瀣一气,披着合法外衣对中国商人进行大肆欺掠。造成这种现象有着深远的社会原因,表面现象是当地部分居民对中国商品和中方人员存在根深蒂固的成见,但深层原因是当地居民担心商机和就业被中国人抢走,同时也对中俄贸易结构存在意见,认为俄罗斯已经沦为中国的原材料基地和大宗商品供应基地而心生不满。归根结底,其根本原因是俄罗斯远东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滞后,不仅与俄罗斯中央地区差距甚大,即使是与中国东北地区也有不小差距,这进一步加深了当地部分官员和居民的不平衡心理,加深了对于中国商品大量涌入的担忧。

(四)税收政策不到位不利于扩大双边贸易往来

为了鼓励边境贸易企业发展,国家1996年出台了对以边境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给予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因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也系按减半金额开出,考虑到增值税特性,减半征收的税款在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又被重新征,这对边境贸易企业生产并不产生实际意义。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明文取消了“双倍抵扣”措施,边境贸易企业税负明显加重。为了使双倍抵扣政策退出后继续支持边境贸易企业发展,财政部出台了以转移支付办法取代减半征收政策,但该政策实施以来,手续复杂、审批困难成为边境贸易企业新障碍。在税收政策上,俄方态度已经成为中俄边境贸易潜在的不确定性因素。2006年俄罗斯出台新措施,俄罗斯本国居民入境免税商品数量由50公斤下调到35公斤,2008年俄罗斯继续又对通过铁路口岸入境游客携带的商业性包裹实施退运,只对本国居民免税放行一定量的自用物品。反观中国,则将每人每天免税入境生活用品限制提升到8000元人民币。相较之下,两国对待边境贸易的态度差异已然十分明朗。

三、推进中俄边境贸易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推进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加快推进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促进中俄边境贸易发展、降低贸易成本、减少贸易波动的有效措施之一,但是长期以来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一直没有进展。这主要是在中俄边境贸易中事实上形成了俄方出口是卖方市场,但中方出口是买方市场,俄罗斯卢布疲软,但人民币坚挺,即俄方硬产品软货币,中方软产品硬货币这样一种矛盾局面。双方各有优势,都不愿意在结算币种问题上轻易妥协。加之卢布和人民币都不是自由兑换货币,汇率折算必须通过美元进行,又无形中加深了推进本币结算的难度。总体而言,由于人民币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逐渐提升,使用人民币结算应是将来的趋势所向。

(二)加大边境贸易政策扶持力度

其一,在税收政策上,要减轻边境贸易企业税收负担,将减税措施落到实处,同时严厉打击非法偷漏税行为,鼓励合法使用税收规则。其二,在产业政策上,要配合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计划,出台相应产业升级配套政策,鼓励边境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产品的质量,。其三,在科技政策上,做好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孵化工作,继续加大对农畜牧业科学技术、抗冻耐寒应用技术、生物技术等符合当地切实需要的重点科学研究投入力度。其四,在外贸政策上,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边境贸易,同时要做好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打消俄方部分群众对中俄边境贸易的消极看法,争取俄方同样以开放的姿态融入东北亚经济合作大局。

(三)提升中俄边境贸易结构水平

中俄双方边境贸易结构低下是当前中俄边境贸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中俄边境贸易中的重大不稳定因素,然而提升中俄边境贸易结构水平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双方付出共同努力。从中方来说,应该积极提升出口商品质量和工艺,打造品牌知名度,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争取将出口产品从劳动力密集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转变,提高机电、电子产品在出口中的比重。这需要边境省份(如黑龙江和内蒙古等),一方面加强自身企业实力,另一方面加强招商引资力度,突出本地劳动力和土地供给优势,吸引东部沿海地区企业,特别是涉俄企业向该地区转移。对俄罗斯而言,提升贸易结构任务更为艰巨,俄罗斯一方面应当突出当地特色产业,另一方面要提高产品加工程度。俄罗斯应当在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基础上,大力开发传统优势产业,强调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革新和改良,以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挑战。中俄双方均需要看到,当前中俄边境贸易的条件、结构和当地居民需求与上个世纪90年代相比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俄罗斯轻工业品短缺状况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改善,因此,沿袭过去边境贸易的老路势必会使得边境贸易走入死胡同,双方都应该以更大决心,积极应对新时代、新条件的挑战,革故鼎新,发挥双方比较优势,促进本地产业结构升级和贸易结构升级,争取使双方边境贸易再上一个新台阶。

双减政策实施的原因范文篇11

关键词:防洪减灾

Abstract:throughtheregulatinghumanownbehavior,toimprovetherelationshipbetweenmanandtheflood,soastoachievethepurposeoffloodcontrolanddisasteralleviationameasures,andpointsoutthatallmeasuresthatembodiesthefloodcontrolstrategythoughtandmainpoints,andthefloodstorageanddetentionareaiswithengineeringmeasureswithnon-structuralmeasuresdoublepropertiesoffloodcontrolanddisasteralleviationmeasures.

Keywords:thefloodcontrolanddisasteralleviation

中图分类号:TV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有能力修筑水库和堤防,并在这些防洪工程保护下不断向洪泛平原的高风险地区扩张。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里,防洪工程一直是防御洪水最主要的措施。

20世纪中叶以来,人们发现:①随着人口迅速增长,即使已修建了大量防洪工程,但洪灾损失仍有增无减;②在经济发达国家,继续修建防洪工程遇到了越来越大的阻力和困难,而经济欠发达国家则因防洪工程投资巨大和防洪工程效益费用比日趋下降等因素,也深感修建大型防洪工程十分困难;③各地超标准洪水频繁发生,迫切需要提高防洪标准。基于上述事实,人们开始反思人与洪水的关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现代意义下的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被提出来并受到了广泛的认同。

因此,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可以定义为:通过约束人类自身行为,以改善人与洪水关系,从而达到防洪减灾目的的一种措施。基于这一定义,本文对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进行了分类。

基于洪水物理属性的非工程措施

洪水的形成和传播特性是洪水最重要的物理属性。利用这种物理属性,能够预见洪水的形成和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洪水预报技术。早在公元15世纪,中国黄河中下游已开始利用原始的洪水预报作为防洪减灾的重要措施。当时,沿黄河自上游向下游每15km设一驿站,每站换一队骑手和快马,将水情不断向下游传递,由于马的速度快于洪水传播速度,所以下游居民能提前知道洪水情况,作好防汛准备或及时撤离。

随着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兴建,为了充分发挥防洪工程的作用,现代意义下的洪水预报迅速发展,并在洪水预报的支持下进行洪水调度,形成了洪水预报调度系统。借助洪水预报调度系统,防洪工程可以改变洪水特性,例如削减洪峰、延长洪水传播历时等,也可以使沿河居民有较多时间根据洪水情势采取有效防洪措施或及时撤离将被淹没的地区。由此可见,洪水预报调度是基于洪水物理属性并依托防洪工程,协调人与洪水的关系,以减轻和避免洪水灾害的重要措施,因此它是一种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

根据世界气象组织(WMO)的估计,洪水预报调度系统在全球防洪减灾中的贡献率约为防洪总效益的10%-15%。

基于洪水风险的非工程措施

基于洪水风险的非工程措施是在20世纪50年代才开始的,洪水风险管理是其核心内容,它的最重要实践,是编制洪水风险图和推行洪水保险制度。

一、洪水风险图

洪水风险图是一种标明不同重现期洪水在泛滥时最大淹没范围的防洪减灾专用地图。图中有地形等高线、微地貌、行政区划、重要设施、淹没范围边界线等,详细的洪水风险图中还标识了淹没范围内各处的淹没深度、淹没历时、居民疏散道路等。编制洪水风险图的目的是:①提示居民识别自己所处地点遭受洪水淹没的风险程度,增强公众防洪意识;②为制定洪泛平原土地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洪水风险方面的依据;③提高易淹地区(高风险区)的财产和经济社会活动对洪水破坏的适应能力,④是推行洪水保险的基本依据。综上所述,洪水风险图既反映了洪水的淹没特性,又展示了人们所在地点的洪水风险程度,为协调人与洪水的关系提供了依据。因此,编制洪水风险图是防洪减灾的一种非工程措施。中国于1990年绘制了海河流域永定河、子牙河洪水风险图。目前浙江等省已绘制了全省洪水风险图。

二、洪水保险

洪水保险是一种灾害保险。承保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一旦投保人在保险期内因洪涝灾害蒙受损失,承保人按既定契约予以经济赔偿或按契约规定的其它方面的赔偿。洪泛平原的开发是一种风险开发,长期的实践表明,虽已修建了很多的水库和堤防,而洪泛平原开发所冒的洪水风险依然在增大。透过这些事实人们认识到,造成洪泛平原洪水风险增大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洪泛平原长期无序和过度的开发行为,是人水争地矛盾在洪泛平原长期发展和扩大化的结果。

由此可见,防洪减灾政策与法规是通过约束人类自身的行为,以期协调人与洪水的关系,达到减轻洪水灾害的目的,因此,防洪减灾政策与法规是一种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

三、结论

1.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是通过约束人类自身行为,以改善人与洪水关系,从而达到防洪减灾目的的一种措施。它是一种独立的防洪减灾策略思想,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自然观和社会发展观。

2.基于洪水的物理属性、风险概念、管理科学、政策与法规,将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划分为四类,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处理人与洪水的关系。蓄滞洪区则具有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双重特性。

3.在各种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中,洪泛平原管理是具有综合性的,事实上,洪水风险图、洪水保险、政策法规、蓄滞洪区等措施均是实现洪泛平原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它们反映和遵从洪泛平原所具有的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同时,应注意它们在防洪系统中所担负的角色和因地制宜的原则,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各种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的功能。

4.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之所以在现代防洪减灾中具有特殊重要性,是由“现代水灾”特点所决定的。在历史水灾中,天然洪水是致灾因素,人类社会是承灾体;然而在“现代水灾”中,人类社会不仅仅是承灾体,而且由于人类过度和无序的开发行为,也成为一种致灾因素。因此,以约束人类自身行为、协调人水关系为特征的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被提了出来,并越来越显出其重要性。

5.中国的国情表明,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在中国防洪减灾中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如何建立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洪减灾体系,加强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能力建设,是加强和改善中国现有防洪体系的切入点,是中国防洪减灾面临的重大和迫切的课题。

双减政策实施的原因范文篇12

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博弈,囚徒困境

一、贸易政策选择的“囚徒困境”

假设有两个国家A和B能够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它们分别面临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种选择,假设两国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则都受益,而当本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而他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本国利益受损而他国受益,当两国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两国均受损,两国各自选择贸易政策后的收益矩阵如图1,它构成一个明显的“囚徒困境”模型。

在该模型中,在经济人假设条件下,两国必然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而都选择保护贸易政策。在贸易政策选择后,其纳什均衡为图中右下角的(-8-8),这是该博弈模型惟一的纳什均衡解,无论这两个国家进行多少次重复博弈,贸易政策的选择依然是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该模型虽仅以两个国家为基础,但是推广开来依然适用,它能够解释为什么保护贸易政策受到各国政府青睐。

二、多边贸易体制:摆脱贸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

上述模型中惟一的纳什均衡是两国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很明显,从各自国家的利益来考虑,该纳什均衡解是最优的,但并不是两个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最优的,相反是一个两败俱伤的选择。因为这两个国家可以做㈩更好的选择,那就是均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这样其收益为(1010)。由此可见,政府独立的理不是有效率的,一个制度或体制的建立将有助于通过推动合作来解决这一困境(霍克曼等,1999)。根据博弈理论,要实现这种政策选择的转变,首要的条件就是博弈方需要从非合作走向合作,即在博弈方之间建立一种制度安排,并且要求这种制度安排是可信的、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可以是单边的、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但是只有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才是摆脱“囚徒困境”的博弈规则。

前面分析已经指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单边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冈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国家会通过选择保护贸易政策获取利益,进而造成本国利益损失。双边贸易协议同样具有其先天的缺陷:一方面,世界上并非仅仅是两个国家,如果任何两个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议,必然会对其他国家产生负的外部性,造成其他国家的报复;如果其他国家之间又达成贸易协议,则势必引发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陷入新的贸易集团“囚徒困境”。另一方面,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的某一方如果违约,而其对方不一定具有足够的实力来限制它这么做,这样就容易导致诸多双边协议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多边贸易体制由于其参与者具有多边性质,确保了协议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大大强化了承诺信号,并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发展。

三、多边贸易体制的建设者:“智猪博弈”中的大猪

多边贸易体制是一项公共产品,虽然大家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但正如瑞士作家阿尔弗雷德.莫勒尔在《玩世箴言》中指出的一样,“尽管大家同乘一条船,可一些人是划船,另一些人只是坐船”。作为公共产品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建设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中的大国理所当然地担当起划船人角色,而其他的小国则充当坐船人。正如划船人需要付出体力成本一样,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中的大国自然要付出机制建设的成本,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它们是无私的,相反却是自身利益使然,博弈论中的“智猪博弈”模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设想猪圈里养着一头大猪和一头小猪,猪圈的一端有一个猪食槽,另一端安装一个按钮,每按一次按钮就会有10个单位猪食自动落入槽中。如果一头猪去按按钮,再回来另一头猪可能就有机会抢先吃到另一边落下的食物。当小猪按电钮时,大猪会在小猪跑到食槽之前吃光所有食物;若是大猪按动电钮,由于小猪吃得慢,大猪还有机会在小猪吃完落下的食物之前争得一些残羹。如果两只猪都去按电钮,则大猪和小猪均能争得食物。假设任何一头猪去按电钮都将付出两个单位食物的成本,两只猪的各种选择及其所获得的食物见图2。在这个模型中,为了得到食物,两只猪的选择就是小猪等在食槽旁边,而大猪则需要奔忙于按钮和食槽之间。

回顾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过程,美国凭借其在二战后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自然而然地充当了大猪的角色,而只有美国有能力也愿意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从竞争的角度来看,相对于它的贸易伙伴,美国具有如此之大的优势意味着,它能承担重建欧洲的责任,而与此同时不需要经常为这些政策给美国商业带来的后果而担忧(基欧汉,2006)。难怪WTO总干事雷纳托.鲁杰罗1998年3月4日在“全球贸易体制GATT50周年纪念日论坛”上发表题为“从憧憬到现实:多边贸易体制50年”的演讲中将“这一体制的构思归功于美国人的灵感”,并且热情地赞扬“美国是八轮世界贸易谈判背后的驱动力”,“贸易体系在过去50年中始终如一的就是美国的领导地位”(RenatoRuggieroetal,1998)。

事实并非是“智猪博弈”模型中的那种对等获利结果,现实中大国可能会付出较少的成本却获得更大的利益。规则的制定者必定是规则的受益者,大国所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包含了它自己的利益取向,这种制度安排必然会带来利益分配向大国倾斜。

四、互惠原则:避免搭便车行为和平衡双层博弈谈判

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虽然GATT和WTO均没有明确强调互惠原则,但是不能否认互惠原则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机制中,互惠原则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避免搭便车行为发生,二是平衡各成员政府双层次博弈谈判。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由大猪去按电钮而小猪选择等待,这便产生了搭便车行为,即小猪不付出任何努力而能够获得食物。当然,这仅仅是“看不见的手”原理的童话版,现实中的大国虽然领导和建设多边贸易体制,但决不允许其他成员搭便车行为发生,教科书式的单边主义贸易自由化在GATT/WTO的设计中找不到一席之地(盛斌,2001)。GATT规则正是以美国制定的《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为基础产生的,WTO管理的协议也是以权力与义务平衡为基础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的市场准入承诺的交换而取得的。在WTO成立之前,GATT成员大约每隔10年就要在互惠基础上就降低货物关税问题进行一个回合的谈判……创建WTO的乌拉圭回合继续坚持了互惠的关税减让方针(麦金尼斯,2004)。互惠原则是建立行为准则过程中的一项基本要素,其制定也是为了缩小因最惠国待遇而引起的免费搭车的范围(霍克曼等,1999)。鞑姆曾这样解释:“在制定关税协定时,这种被认可的方法通常被冠以互惠的标题。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说,一个国家只有当其他缔约各方提供互惠关税减让的时候才需要作出关税减让。”(贝格威尔等,2005)。

所有的经济都是国际的,可所有政治都是地方的。WTO多边贸易谈判对其中任何一个成员来说都是双层博弈过程,即国际层次博弈和国内层次博弈。国际层次博弈中,成员政府总是力求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国内层次博弈中,利益集团不断向政府施压,迫使其采取符合自己偏好的政策。进行国际谈判的政治家一般来说试图同时做两件事情:即同时在国际的谈判桌上与其他的国家代表进行谈判和在国内的谈判桌上与那些将进行批准和实施协议的行为者谈判(薄燕,2003)。对于美国这样国内利益集团逐渐强大的国家来说,国内的保护利益集团在没有获得互惠的措施而实行单边贸易自由化,要想获得通过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互惠原则正起到平衡政府双层次博弈的作用,互惠的关税减让对每一个国家的自由贸易造成压力。通过互惠体制的承诺而削弱贸易保护主义集团的影响,……如果没有互惠体制的压力,即使消费者拥有数量上的优势,贸易保护主义集团仍会对贸易政策施加比消费者更大的影响(麦金尼斯,2004)。

五、最惠国待遇原则:博弈利益的扩大器与稳定器

非歧视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是各成员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某一成员在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成员的优惠和豁免,也应给予其他任何成员。从这一方面看,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规范多边贸易体制参与者国内贸易政策的原则,是互惠原则落实的具体保障措施,也是国际贸易总得益在各参与方之间公平分配的机制。多边贸易体制的这项规定不仅使博弈利益得以扩大,而且也能够稳定博弈利益。

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议主要通过双边谈判达成,在GATT/WTO实践中,为克服搭便车行为,谈判是在主要供应国的基础上以互惠原则进行,即某个产品的关税减让要求通常是由主要进口供应国(即产品的最大供应商)提出的。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这种双边谈判达成的结果通过五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推广开来。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互惠原则的多边化,这种多边化会产生一种表示友好的效果,即能够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的市场原则。另外,最惠国概念强调可适用于所有参与国的普遍原则,这样就可以使规制成本的最小化。“最惠国待遇可以减少谈判中‘免费搭车’所带来的潜在成本,‘免费搭车’会阻止政府的决策处于效率边界,最惠国待遇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效率。”(Capinetal,1988)。因为最惠国待遇将多边贸易体制中经济强国的活动变得简单,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将互惠原则下进行双边谈判的结果推广至所有国家,使其不必要与数十个国家进行持续复杂的双边谈判。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市场开放的扩大器,最大限度地促进了世界市场的拓展,使国际贸易博弈总得益的生产能力扩大到极致。

在稳定多边贸易体制方面,非歧视原则可以降低贸易战的风险。在政治层面上,没有最惠国原则,各国政府可能会试图确定特殊的歧视性国际集团类别,这种特殊的集团分类可能会引起憎恨、误解和争端,因为被‘忽视的’国家会对这种排斥回以颜色。而最惠国原则既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对峙,又可以抑制政府求助于短期的、暂时的政策,防止给这个饱受冲突的世界‘雪上加霜’(杰克逊,2001)。贝格威尔和斯泰格尔建立的均衡模型得出的结论指出,一国贸易政策的外部性如果只通过世界价格转移到其他国家,政治最优关税才是有效率的,在存在多个国家时,当且仅当关税设立符合最惠国待遇时,贸易政策的外部性才通过这种途径传递。再加上互惠原则有效地消除这种外部性,最惠国待遇与互惠原则联系一起能够有效克服‘双边机会主义’对WTO体系的侵蚀。多边贸易体制基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使它的承诺信号变得更加可信。因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锁定了各国已经承诺的保护水平,当某一个成员背离其以前对某个贸易伙伴所作的承诺,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它就需要向所有WTO成员做出补偿,从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六、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实施的保障

要解决国际贸易协定的实际义务的履行问题,关键是需要建立一套强制实施的措施。“在国际范围内,法庭的重要性是有限的,在没有宪兵和监狱存在的情况下,无论我们如何强调法庭的重要性,它的重要性还是有限的”(贝格威尔等,2005)。

WTO组织结构中的核心和重要部分是源于GATT几十年经验和实践的争端解决程序,它是使世界贸易体制条约义务得到有效履行的一种核心措施。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WTO王冠上的明珠,正如前WTO总干事鲁杰罗所说,“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它一方面解决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另一方面也通过本身程序和机制的完善保障了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实施。

为换取更强有力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WTO对单边贸易行动实行了严格的多边约束。各国政府同意,只要有可能,均采取多边补救方式解决问题。这就限制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余地。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其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体现了平等、迅速、有效和具有约束性的,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赔偿和授权报复执行手段限制了大国任意采取“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克服双边关系中存在的“势力不均衡”,因为两国贸易战中总是大国的损失要小,所以在双边框架下约束它违约的力量较小。而在WTO多边框架下,违约将被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能受到经济制裁,增加了大国违约成本。

被认为是“从论坛和调解委员会变成法院或仲裁庭的革命”的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了WTO作为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安全、可预见和稳定。它将“共识”程序改为“反向共识”,加强了WTO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反向共识规则形成的自动通过,使得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在WTO协议下发生的争端有了强制管辖权。WTO在强调当事成员之间的磋商、谅解、斡旋、调解和调停的同时,还强调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作用,建立了各种具有一定强制力、准司法效力的执行手段。最后,它规定了最后解决期限,并借组织的力量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报复机制的威力,从而保障裁决的执行。

七、谈判机制:一个驱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系统

从本义上说,多边贸易体制是处理各国贸易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基本框架。不过,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各国在这些原则和规则下相应的义务,并不是由某个全球性的统治机构来制定和强制实行的,实践中并不存在这样的超国家机构。GATT/WTO本身并不是规则制定者,而是组织成员进行谈判,为成员间谈判提供便利、提供谈判场所(黄静波,2004)。谈判才是多边贸易体系的驱动力量,它被用来确定规则和程序,定期降低贸易壁垒,或用于新的国家想加入这个俱乐部的时候,还被用来解决贸易摩擦(霍克曼,1999)。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飞跃正是通过一系列“贸易回合”的方式实现的。谈判本身就是博弈过程,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更是一个博弈系统。

(一)加入谈判与议题谈判如果某一个国家或具有独立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单独关税区希望加入多边贸易体制,则必须进行关税减让和其他开放承诺谈判,这通常被认为是“入场条件”,它要求加入者在一个对所有成员开放的工作组里进行谈判。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加入国可以从它加入之前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成员之间已经商定的所有减让中获得利益,因此,只能期待会要求加入国本身做出贡献,即将它自己的减让表添加到那些已经成为关贸总协定附件并构成其组成部分的减让表中去(奥利佛.隆,1990)。这种程序完全是有充分理由的,它充分体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互惠原则。

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以议题谈判为基础,谈判需要首先确定议题,而谈判议题的确定本身往往就是一场谈判,各成员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议题,各个成员提出的议题交叉互错,最终形成议题群。为推动谈判进行,多边贸易谈判中往往在谈判开始和结束阶段尝试跨议题关联,在初始阶段的跨议题是为获得一个平衡的谈判议程,到谈判的最后阶段,由于各成员对于各个议题的立场已经彻底表达清楚,为达成整个协议则需要进行议题挂钩,它潜在地起到两个作用:可以用于获得互惠性,即满足了分配上的限制而达到利益和减让的平衡;可以用于提高自由贸易产生的潜在获利。因此,多边贸易谈判往往出现“在所有的事情达成协议前什么也达不成协议”。

(二)多方、多阶段、多层次谈判多边贸易谈判包含多个阶段,首先由一个起催化作用的成员开始,发起一个确定谈判议程的前期谈判,然后是正式的多边贸易谈判,随后依次是后期谈判和实施阶段。议题谈判的进行是多方参与的过程,其复杂性远远超过只涉及两个博弈者的谈判,而且在诸多博弈者之间可能形成同盟,而且同盟的类型各有不同:某一个同盟内的成员在某一项议题中具有相同的立场,而在另外议题上又针锋相对,形成一个极其复杂的谈判网,也使多边贸易体制谈判具有多层谈判的性质。对于某个成员来说,其关心的不仅仅是能否达成协议,而且需要考虑达成的协议能否得到国内法律的批准,这就是一个双层博弈的过程。对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性组织,例如欧盟,它不仅仅涉及欧盟与其他成员的谈判,各成员内法律的批准,还涉及到欧盟成员之间的谈判。

(三)谈判结果:拒绝点、协议区域与获胜集合谈判最终是需要结束的,不是达成协议就是陷入僵局。双边协议是否达成取决于二者之间有没有协议区域,协议区域的确定取决于拒绝点,即谈判者(出价者和要价者)各自的心理底线,最起码达成协议要比不达成协议好。图3中A国和B国的拒绝点分别为A点和B点,对于A国来说,A点右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对于B国来说,B点左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那么A、B两点之间就构成协议区域,则A、B两国有可能在协议区域内达成协议,协议区域的大小决定了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至于它们是在Xl处达成协议还是在X2处达成协议,则取决于二者各自的谈判能力。

该图同样用于解释各成员的双层博弈结果,只不过在这里,协议区域被称为“获胜集合”,即国内法律能够批准对对外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的所有可能集合。同样,该获胜集合越大,从而达成的协议就越可能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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