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的内涵及其意义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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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的内涵及其意义范文篇1

关键词:美国外交中美关系奥巴马政府战略互信

自奥巴马执政以来,中美关系整体上呈现出积极、稳定的发展势头。中美两国高层互动频繁,经贸联系不断增强,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方面合作顺利,在其他国际和地区事务中也加大了政策协调力度。首轮战略与经济对话既提升了中美关系的战略内涵,也增强了双方的政治互信;奥巴马的首次访华则进一步确定了两国关系的总体框架和发展方向。然而,围绕经贸、人权、气候等功能性议题,中美之间仍然矛盾不断;因权力过渡而带来的政策波动在双边关系中也时有体现。但总体而言,奥巴马执政以来的中美关系开局良好,支撑中美关系稳定的因素也不断增多,为未来双边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良好的开局

过去30年来,中美关系存在一个基本规律,即每当政治权力从一个政党转换到另一个政党,新政府总是借批评前任政府的对华政策来凸显自己的地位。政治权力的更替造成了中美关系的周期性波动,凸显了双边关系的不成熟和脆弱性。但是,奥巴马执政以来,中美关系成功地避免了政党权力转换的怪圈,开局良好。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中国积极的政策应对。在奥巴马执政前,中方就与他的决策班子建立了良好联系。奥巴马执政之后,双方在官方和民间层面进行了密切接触。从国际系列峰会到战略与经济对话、从议会外交到商贸、能源、军事外交,两国交流次数之频繁、范围之广、层级之高、内涵之深,不仅在中美关系史上不多见,而且在当今国际关系中也属罕见。尤其是两国首脑到目前为止已经举行了三次首脑会晤,不仅建立起两国元首之间良好的工作关系和个人友谊,而且确定了双边关系发展的总体基调。在具体的政策议题上,中国也加强了同美国的政策协调。围绕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中国采取了温和渐进的态度,并不寻求对现有金融体系的革命性颠覆,这在客观上有利于维持美元既有的主导地位;在反恐、核扩散、气候变化、军事交流等议题上,中国也采取了合作姿态,为维持中美关系的持续稳定提供了政策保障。

第二,中国国家实力的增强。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国家实力不断增强,战略影响逐渐显现。北京奥运会显示了中国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和现代化成就;而从抗击汶川地震到应对金融危机则反映出中国超强的抵御灾难和抗打击的能力,这反映出中国国家能力的全面提升。美国的实用主义特性使其不得不正视中国实力的增长。2009年11月14日,奥巴马在日本东京就亚洲政策发表演讲时强调美国欢迎中国在世界舞台上发挥更大作用,美国不寻求遏制中国,“一个强大而繁荣的中国的崛起将为国际社会注入力量”。奥巴马的讲话实际上反映了中美力量对比的变化,中国实力的增强为双方更加平等的交往提供了物质基础。

第三,中国和平的对外战略。自邓小平确立“韬光养晦”的外交方针起,中国通过在对外事务中的积极合作为国内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中国的力量增长并没有改变其对外战略的和平性质,和平发展战略及关于建设和谐世界的主张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外交的合作、和平原则。也就是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奉行的是“国际体制内崛起”的道路,即在既定的规则框架内寻求利益增长和空间拓展。正如王缉思教授所言,尽管美国是唯一能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内部稳定施加压力并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国家,但是寻求与美国的合作关系仍是中国的优先政策选项。这使得美国战略界将对华政策的基调定位为把中国纳入现有的国际体系。利益攸关方、两国集团(G2)、四国集团(G4)都是这种政策思维的体现,意味着美国对中国的接受度有所增加。

第四,金融危机的正面效应。金融危机的爆发使美国的金融霸主地位受到损害,并累及它的实体经济,引发其他发达经济体同时出现了经济衰退。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在强大财政刺激和金融支持下保持了经济的稳定增长,成为阻止世界经济继续下滑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全球经济未来的发展依然充满着不确定性,世界经济存在长期停滞甚至再次倒退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经济的持续复苏依赖中国的积极合作,美国对华的利益需求将相应上升。此外,在未来的全球经济政策协调、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等问题上,中国仍然是美国必须依靠的重要力量。这无疑为中美关系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撑。

第五,奥巴马政府的外交变革。奥巴马上台后提出了“巧实力外交”的政策设想。希拉里・克林顿在2009年1月13日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就其国务卿提名举行的听证会上说,美国现在面临的安全威胁要求新一届政府必须诉诸巧实力,设法巩固原有的联盟,形成新的联盟,以便打开美国外交的新局面。“巧实力外交”思想在政策手段上要求摒弃过去那种军事优先和武力相向的简单做法,综合运用软、硬实力来实现美国的外交目标;在政策基调上则突出合作意愿和软性姿态,注重倾听他者意见,倡导基于多边主义的国际合作和伙伴关系。从中美关系的角度来看,伙伴关系的定位有助于中美关系维持稳定,建立更具实质性的合作框架。

第六,奥巴马的决策班子。政策的实行有赖于具体的决策者,他们的知识经验、认知偏好和个性特征是影响国家对外政策选择的重要变量。在奥巴马的决策班子中,“知华派”“中国通”占有重要比例。如国家安全委员会亚洲事务助理高级主任杰夫里・贝德曾担任过国务院中国科科长与负责亚太事务的副助理国务卿,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积累起和中国打交道的经验;常务副国务卿詹姆斯・斯坦伯格行政资历丰富,在克林顿时期担任过副国家安全顾问、国务院政策规划主任等要职;负责亚太事务的助理国务卿库尔特・坎贝尔,是深谙亚太事务的学者型政治家;新任驻华大使洪博培与中国政治经济关系密切,具有对华商贸往来背景并领养了一名中国女儿;再加之朱棣文、骆家辉两位华裔部长及众多的中国问题顾问,奥巴马对华政策团队阵容之强大可谓前所未有。他们或多或少都有与中国交往的经历,精通中文,对中美关系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趋向于对华采取理性务实的姿态。

二矛盾和问题

尽管中美关系开局良好,但两国间存在的长期性矛盾并没有消除:双方在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上的分歧依然很大;围绕欧亚大陆和西太平洋的地缘竞争在客观上仍旧存在;崛起国与守成国之间的战略困境有可能因国际权力转移而有所加剧;因中国实力增强和日益自信而带来的两国模式的竞争会进一步凸显。与此同时,在国际金融危机、全球气候变化等现实背景下,一些新的问题领域有可能影响中美关系的发

展。概言之,未来中美关系的挑战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议题争端。首先是贸易问题。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迅速抬头。这使中美在经贸领域的摩擦增多,贸易环境趋向恶化。统计显示,2009年1至9月,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14起,涉案总额达58.4亿美元,同比大幅上涨639%。美国商务部2009年11月24日做出终裁,以中国油井管存在补贴为由对相关产品实施10.36%至15.78%的反补贴关税制裁,涉案金额约27亿美元,成为迄今为止美对华贸易制裁的最大一起案件。中美贸易摩擦显示,不管两国政治关系是否良好,在涉及经济利益的问题领域,美国一定会以其自身的利益为重。其次是人权问题。人权是长期影响中美关系稳定的政治议题,美国在不同时期对华有着不同的人权关切。克林顿时期,美国关注中国的持不同政见者;小布什时期则强调宗教自由,特别关注地下教会领袖的命运;奥巴马政府可能会更加关注少数民族的权利,其中主要是问题。尽管中美强调应相互尊重对方对于发展模式的选择,但人权问题仍将会对未来的中美关系造成冲击。第三是中国的军事现代化问题。随着中国军事现代化的迅速进展,美国对中国军力的担心会不断上升,将可能加大要求中国加入美俄裁军谈判的力度,在军事透明方面的压力也会进一步增强。第四,在气候变化、新能源等问题上中美竞争与合作并存,竞争层面主要表现为美国将更多地将责任推给中国,双方在减排的基本原则和责任分担上将争吵不断。第五,在东亚地区合作上,美国高调宣布重返东南亚,有明显针对中国的战略意图;如果中日韩按照鸠山首相“东亚共同体”的设想进一步推进地区合作,美国则更加担心其被排除在亚洲合作进程之外。最后是。尽管中美两国在遏制激进,维持台海稳定上保持了有限的合作,但仍然是影响中美关系稳定的关键问题。

(二)政策协调。美国的制度设计在保持权力相对均衡的同时也造成了政策协调的困难。除了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之外,来自公共舆论、新闻媒体和利益集团的力量也影响着政府的政策制订。一方面,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防止权力集中和专制倾向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决策低效。至于奥巴马政府的对华政策,美国将面临两方面政策协调的困难。首先是美国政府内部的协调。奥巴马的决策班子政治明星云集,他们强势的个人性格和政治背景有可能造成“互不服从”的局面,达成妥协和塑造共识的难度有所增加。更为困难的是奥巴马决策班子与国内其他政治势力的协调。特别是最近在奥巴马与民众蜜月期结束、支持率下降的背景下,原来慑于奥巴马高民意支持率的政治势力开始提高调门,来自内部的政治制约将造成奥巴马对华政策的摇摆。

(三)责任分担。近年来,随着美国对外政策的战略性失误及金融危机的破坏性影响,美国已经意识到其战略地位下降和新兴力量崛起所带来的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国的崛起。美国采取的应对政策是对内通过新能源开发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社保、医疗改革实现更加公平的社会结构,通过金融体系改革消除弊病,恢复美国的金融领导地位;对外则通过“巧实力外交”进行责任外包,通过“接触”“倾听”和“磋商”换取他国对美国的政策和财力支持。中国是美国“巧实力外交”的主要对象,责任分担的矛盾在中美关系中会比较突出。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的战略地位得到极大凸显,美国要求中国配合美国应对全球挑战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加。

但是与美国的期望值相比,中国并没有做好责任分担的相应准备。在物质上,中国的力量结构仍然很不平衡,不足以支撑进取性的对外政策;在心理上,精英和民众的集体认知是中国依然是发展中国家;在制度上,中国也没有建立起国际责任承担的完善安排。客观而论,中国是一个兼具多种双重身份的国家,中国既将自己定位为发展中国家,又在具体利益层面与发达国家拥有广泛的共同利益;中国既是一个迅速发展、物质力量不断增长的大国,又是一个内部充满挑战、外部战略环境堪忧的大国。因此,在相当长时间内,中国的优先政策议程都是应对内部治理挑战,在外交上主要还是采取防御姿态,外交目标是为国内问题的解决创造良好国际环境,而非在外部“开疆拓土”,创制新的国际体系。

(四)战略猜忌。长期以来,人权、、意识形态、经贸摩擦等议题主导着美国对华政策。随着中国力量和地位的显著改变,美国对华政策逐渐由以前分散的议题转向中国崛起这一宏大命题上来。中国如何实现崛起及美国如何评估中国的崛起,开始成为影响中美关系发展的最重要因素或主线。经过长时间的良好沟通与有效合作,中美两国对彼此已经有了相当的了解,但战略上的相互猜忌仍是困扰中美关系的核心问题。非西方的中国崛起对西方主导的全球秩序意味着什么?中国未来的战略目标和政策走向如何?中国将如何运用其不断累积的实力?诸如此类的问题使美国对中国的战略疑虑上升,反映在政策手段上就是既要努力促使中国遵守国际准则、融入国际体系,以美国利益为准绳规范中国的行为,说服中国做出正确的选择,又要采取“防范”或“围堵”战略,减少中国崛起可能给美国带来的负面影响。美国常务副国务卿斯坦伯格最近提出的中美“战略再保证”正是基于中美两国缺乏战略互信而提出的政策设想。其目的是美国在公开接纳中国崛起的前提下,要求中国做出不挑战以美国为主导的西方秩序的战略承诺。同样,中国对美国的战略意图也抱有怀疑。美国对华友好政策是长期性的合作取向还是危机事态下的权宜之计?美国和平演变中国的战略野心是否会继续下去?美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军事行动是否在对中国进行战略包围?这些都是中国在对美决策时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中美战略互信的缺失使中美关系的未来走向充满不确定性,并可能诱发战略层面的对抗。

(五)第三方问题。第三方问题主要指的是中国周边的国家普遍存在对华不信任感,它们都倾向于借助美国的力量来牵制中国。比如俄罗斯最近在伊朗核问题上一改以前的政策立场,跟随美国对伊朗进行制裁,不能排除这一变化源自它对中国的畏惧;日本最近动作频频,设法推动美国在问题上支持日本;东南亚国家在南海问题上也尽力让美国卷入,推动南海议题的“国际化”。所有这些来自第三方的问题都是影响未来中美关系的重要变量。

三中美关系发展的稳定性因素

上述问题只是中美关系的一个方面,事实上中美关系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利益的高度融合、广阔的合作空间和复合的对话机制使得这些问题相对可控。与此同时,在新的全球背景和双边关系结构下,支撑两国关系发展的“稳定器”和“压舱石”也不断增多,为未来中美关系的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双方共同利益的扩大。中美在客观上存在着大量共同利益,而且这种共同利益还在发展之中,体现在双边、地区和全球等各个层面。在双边层面,中美经贸关系持续扩大和深化,达到空前的相互依存程度。中国是美国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三大

出口市场、第二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一大国债持有国,美国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国、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直接投资国。据中国海关统计显示,尽管受到金融危机冲击,2008年中美贸易总额增速降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7年来的最低点,但两国全年的贸易额仍然突破了3000亿大关,达到3337.4亿美元。不管双方在经贸领域存在多少冲突,巨大的贸易总额足以说明两国在经济层面的相互需求和利益共生关系。此外,在社会领域,中美两国人民对对方都有良好的印象,保持着频繁交往的积极势头。在地区层面,中美在朝核危机、稳定亚洲金融和经济格局及维持东亚地区整体稳定等方面,具有共同的利益要求。在全球层面,中美在诸如反恐、防扩散、气候变化与其他环境问题、能源安全、航道安全及维护全球自由贸易等议题上,也拥有广泛的合作空间。

第二,美国对中国的重视逐渐长期化。20世纪70年代,基于对抗苏联霸权扩张的共同利益需要,中美两国摒弃了意识形态敌对,实现了两国关系的正常化,从而使世界战略格局向“大三角”转型。冷战结束后,美国决策者对是否仍然在战略上需要中国产生了动摇,美国对华政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始终徘徊在遏制还是接触的两个政策取向之间。在政治话语上,这种徘徊表现为对中国行将崩溃的预期一度充斥美国的媒体;在具体实践上,则表现为中美关系一度陷入议题对抗和危机不断的脆弱时期。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上升,美国逐渐认识到中国崛起是不可避免的历史趋势及中美关系的战略内涵。国务卿希拉里在听证会上表示,“中国在改变世界版图方面正扮演着关键性角色,美国在寻求与中国建立积极和合作的关系。”美国总统奥巴马在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的开幕致辞中直言,中美关系将塑造21世纪。这意味着美国对华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这种重视将随着中国战略地位的进一步凸显而持续增加。可以说,重视中国已在美国战略界形成共识。正是在这一共识的作用下,美国逐渐提升了中美关系在其外交布局中的战略地位,并将其定位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这既为中美关系确立了重要基调,也有利于未来两国关系的发展。

第三,中美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机制。随着中美关系的发展,两国之间需要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多,合作的领域越来越广,这就需要两国之间开展越来越频繁的互动,并将这种互动机制化。两国迄今已建立6大类60多个对话和磋商机制,涵盖政治、经济、军事、执法、科技、教育、能源、环保、航空等方面,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战略与经济对话机制。在布什政府时期,中美之间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和双边问题进行了6次高层战略对话和5次战略经济对话。为了进一步提升中美关系的战略内涵,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两国领导人于2009年伦敦20国峰会期间达成共识,将原来的战略对话和战略经济对话合二为一,建立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机制。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于2009年7月27至28日在华盛顿成功举行,这不仅为两国在战略层面进行沟通提供了新的平台,也起到了消解双方战略猜疑、培育政治互信的作用。中美关系的日益制度化使一些问题可以通过相应渠道而得到解决,也能避免因某一问题领域的争端而导致两国关系出现倒退。这也是中美关系不断走向成熟的主要表现。

第四,中美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经过30年的经济发展和实力积累,中国的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尤其是步入新世纪以来,中美之间的能力差距迅速缩小,其速度之快超出了普遍的预期。按汇率计算,1981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仅为2926.08亿美元,美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是31268.50亿美元,双方的差距达10.7倍;到2008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4016.14亿美元,美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则为142646亿美元,两国的差距缩小到3.2倍。(见表)国家能力并非仅仅由国内生产总值衡量,还应包括政治整合和动员、学习适应、抵御风险等方面,而在这些方面中国正在迎头赶上美国。中美力量对比的变化意味着美国单方面改变中美关系的能力下降,而中国主动塑造两国关系的能力则相应上升。中国对美外交的重要目标在于维持两国关系框架的总体稳定,尽量减少美国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干扰。因此,中国在双边关系中可定义为稳定因素,中国力量的增长在逻辑上有利于两国整体关系的稳定。

第五,在中美关系中敏感度逐渐下降。自2008年5月20日台湾地区领导人执政以来,两岸之间的博弈由之争回归到治权之争,总体形势趋向缓和,和平与发展成为两岸关系新的主题。当然,并没有得到解决,美国武器售台仍然刺激着中国人的神经,特别是在指挥、情报、训练、人员培养和体制等软性合作方面,美台已经达到准军事同盟的程度。2008年10月3日,美国政府通知国会,决定向台湾出售包括导弹和攻击直升机在内的65亿美元的先进武器和军事装备,导致了中美军事交流的一度中断。但总体而言,美国在涉台问题上将继续奉行一个中国政策,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中美在遏制激进的问题上仍会保持战略默契。这意味着台湾作为中美关系中最重要、最敏感和最具爆炸性的问题的可控度不断增加;两岸关系的改善也使得对中美关系的冲击力度大为减小。

第六,中美关系形成了新的关系结构。在中美关系正常化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中国对美国的需求大于美国对中国的借重。中国在维持国际环境稳定、吸引资金技术、加入世界经济体系等诸多方面有求于美国。苏联解体和冷战的结束使得原本不对等的中美关系结构更加失衡,步入经济发展快车道的中国对美国的利益需求进一步上升。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及美国对外政策的战略性失误,中美之间的关系结构开始发生改变,即中国对美国的需求趋于稳定,而美国对中国的需求明显上升。九一一事件、伊拉克战争及国际金融危机等一系列事件则加速了中美崭新关系结构的确立。具体而言,在美国的全球战略中,中国作为问题排在问题清单的后面,而作为帮助者却被放在前面。在美国战略家看来,中国的力量和模式都意味着中国对美而言是一个问题,但这不是迫在眉睫的威胁,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打击恐怖主义、防止核扩散、安抚愤怒的俄罗斯和伊斯兰等在美国的外交议程中则更为紧迫。相反,美国决策者在解决上述问题时都离不开中国的政策支持。这一崭新的关系结构无疑有助于中美关系的稳定。

四对奥巴马访华的基本评估

2009年11月15日至18日,奥巴马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这是奥巴马执政以来的首次访华,使他成为上任首年就来华访问的美国总统。访问时间和行程安排反映出美国新政府对华的重视程度;从访问的实际效果来看,奥巴马的访问取得了成功。奥巴马通过访华获得了有关中国的多重信息。上海之行使奥巴马亲眼目睹了中国的现代化成就;与青年学生交流使奥巴马得以了解中国社会的活力和观点的多元;在北京的访问有助于奥巴马与中国领导人建立个人友谊和良好的工作关系;游览故宫和长城则使奥巴马体会到悠久的中国历史。访问期间,中美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进入了深入、坦诚的会谈。双方不仅对中美建立30年来的两国

关系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而且为两国关系未来的发展确定了总体框架和发展方向。从两国元首会谈后的记者招待会和《中美联合声明》来看,中美关系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两国正开启共存合作的新时期。概言之,中美关系在如下层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第一,中美在战略层面进行了再定位。战略定位是对国家关系性质的基本判断,决定着一国政策手段的选择范围及国家关系的整体取向。冷战结束至今,中美之间的战略定位几经变化,逐渐由模糊走向清晰、由双边走向全球,反映了两国关系发展的曲折性,以及随着国际环境和力量对比变动的适应性。由于对抗苏联的共同利益基础不复存在,中美在后冷战时代一度陷入了战略定位的困惑期,导致两国关系危机时起、波折不断。1997年主席访美,中美两国确定了“建设性战略伙伴关系”的定位,为中美关系在克林顿执政后期的发展确立了基调。小布什上台之初将中国定位为战略竞争者,威慑和遏制成为美国对华政策的主线,中美关系一度出现倒退。九一一事件后,恐怖主义成为美国的首要战略威胁,基于中国在反恐问题和全球事务上的重要性,美国政府改变对华战略定位,将中美关系视为坦诚、建设性的合作关系。2005年9月25日,时任美国常务副国务卿的佐立克发表对华政策演讲,将中国定义为“负责的利益攸关方”,美国新的对华政策框架逐渐形成。主席2006年春访美时提出中美不仅是“利益攸关方”,更是“建设性合作者”。2009年4月在伦敦20国峰会上,中美两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建立21世纪积极、合作、全面的中美关系。奥巴马访华后的《中美联合声明》重申了这一战略定位,并提出采取切实行动稳步建立应对共同挑战的伙伴关系。至此,中美两国在战略层面进行了再定位,为两国关系的未来发展确立了新框架。

第二,中美开始探讨两国的共存合作问题。美国战略家总是喜欢套用历史上大国崛起的模式――大国经济力量的增长必然导致对外军事扩张和体系性战争的爆发――来看待中国的发展。反映在政策选择上,美国尝试了孤立、遏制、西化等手段试图阻止中国的发展。但中国崛起的事实使他们感到,美国面临的“真问题”不是如何延缓中国的崛起,而是在接纳中国的同时如何引导中国的政策行为,并建立合作性的中美关系框架。在《中美联合声明》中,“中方表示,中国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致力于推动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美方重申,美方欢迎一个强大、繁荣、成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的中国。”这无疑为双方的共存合作提供了政策保证。进而言之,能否照顾彼此的核心利益关切、能否扩展新的合作空间、能否进行有效的危机管控将是政策保证的具体标准。如果在这3个层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中美就有可能打破历史上“挑战战争”的悲剧循环,开启权力和平转移和大国共存合作的新时代。

第三,中美在功能性议题上进行了范围广泛、内容具体的合作。《中美联合声明》对两国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政策基调和合作领域做了具体阐述。在政治军事领域,双方确认两国领导人互访、战略与经济对话机制对保持中美关系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评价了中美两军交流合作,并采取具体措施推进两军关系未来持续、可靠地向前发展。此外,双方同意在反恐、刑事调查、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加强磋商合作;在经济领域,双方重申将继续在宏观经济政策领域加强对话与合作,维持开放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并致力于共同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积极解决双边贸易和投资争端;在科技领域,双方积极评价《中美科技合作协定》签署30年来两国科技合作与交流取得的丰硕成果,同意加强在载人航天飞行和探索方面的对话,并在民用航空领域开展合作;在人文交流层面,双方原则同意建立一个新的双边机制促进两国的人文交流,美方将启动一个鼓励更多美国人来华留学的新倡议,今后4年向中国派遣10万名留学人员;在全球问题领域,双方就亚太地区安全、核不扩散、朝鲜半岛无核化、伊朗核问题、南亚地区安全、联合国维和行动等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气候变化与新能源领域,双方认识到气候变化对全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挑战,同意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的基础上,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突破。在此基础上,中美双方达成了推动两国清洁能源联合研究、启动中美电动汽车倡议、促进大规模碳捕集与封存合作研究和应用、启动中美可再生能源伙伴关系、和平利用核能等议程。

第四,中美在在争议性问题领域中的分歧仍然存在。在军事透明度问题上,双方列举了具体的交流与合作计划,旨在加强双方开展务实合作的能力,增进对彼此意图和国际安全环境的理解;在人权和发展模式等问题上,双方承诺本着平等和相互尊重的精神处理有关分歧;在上,中方重申了自己的核心利益,美方则表示奉行一个中国政策,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并欢迎海峡两岸建立更加积极、稳定的关系;在东亚地区事务上,中国继续坚持开放地区主义的立场,欢迎美国作为一个亚太国家为本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努力。可见,中美对众多争议性问题进行了开诚布公的讨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彼此间的战略猜疑。但是,如果跳出《中美联合声明》的文本框架,仍能清晰地看出中美之间的深刻矛盾。比如,美国政府官员与达赖进行会面仍然是难以阻止的政治现实;美国对售也不会因其政权更替而终止;中美化军事透明化、市场经济地位和贸易保护主义等问题上的分歧仍将持续存在。

结语

双减政策的内涵及其意义范文1篇2

【关键词】翻译旅游景点跨文化

随着目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旅游业的发展势头也是蒸蒸日上,中国更是在这之中深受欢迎的目标旅游地区。而旅游实际上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跨文化交际活动。旅游景点英语的翻译它不单是语言符号的转换,更是一种文化内涵的传递。因此,在旅游英语的翻译过程中,跨文化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其目的不但要传播与景点相关信息,还要吸引外国游客的注意力,进一步引起旅游者对旅游景点的文化、人文、自然景观等产生强烈兴趣。为此,我们有必要在旅游景点英语翻译时渗透、融入、运用、强化跨文化意识,为国外游客提供关于旅游景点的准确而又具有丰富内涵的信息,尽量减少因文化差异而引起的误解。

一、跨文化含义

跨文化是指对于与本民族文化有差异或冲突的文化现象、风俗、习惯等有充分正确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以包容的态度予以接受与适应。它是跨文化交际中参与者对文化因素的敏感性认知,一般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对那些被认作是怪异的表面文化现象的认知;二是对那些与母语文化相反而又被认为是不可思议的显著的文化特征的认知;三是通过理性分析从而取得对文化特征的认知;四是从异文化持有者的角度感知异文化。第四个层次是跨文化意识的最高境界,要求参与者具备“移情”和“文化融入”的能力。目前在旅游景点的翻译中就是跨文化的体现。文化与语言是两个重合的圈子,语言受到文化的影响和塑造,也是文化领域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同地域,民族的人们都有着自己特点鲜明的文化,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也会给各自的语言打下特有的烙印,从而形成独特的文化映射。

二、旅游景点名称的功能

景点名称是一个旅游景点的标志,与一般的地名相比,它不单告诉旅游者景点叫什么,它更重要的是向游客传递了它是什么与它有什么,所以归纳下来,景点名称具有信息与文化功能。当前时代来说旅游的魅力已不单是游山玩水,更重要的是感受旅游景点当地的文化内涵,了解旅游景点与自己生活的地区相异甚至是截然不同的文化风俗习惯。由于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与丰富文化内涵的国度,所以基本每一个旅游景点都被内化成为当地的文化载体,鲜明地体现了当地的民俗与文化习惯,而这也是吸引游客的重要因素。对于外国客人来说,他们除了希望可以领略当地的山水风光外,更希望可以近距离接触到旅游景点的文化风情,增强文化交流。此时,旅游景点名称的翻译所起到的文化功能就至关重要,它要保证在与原名称保持高度一致的情况下尽可能传递出它的文化含义。因此在进行旅游景点名称的英译时,译者要保证准确理解源语言的基本信息,使其最大限度的达到源语言和目的语之间的对等,更重要的是要准确把握源语言的历史、文化内涵,准确传递相关信息,借此达到文化交互、增强读者对文化多样性的了解和认识的目的。

三、旅游景点翻译跨文化运用的重要性

在进行旅游景点翻译时融入跨文化意识更容易理解景点的文化内涵在现实生活中,旅游翻译既是一种饱含趣味的工作,又是一项很严肃的话题,进行旅游景点翻译的目的是为了把中国文化真实地展现给国外游客,又把外国文化在最适当的场合下介绍进来。在翻译过程中我们应讲究求“真”,也就是通过语言意义、文化信息处理、地名和景点名称拼写、景点和历史人物名字的翻译以及跨文化意识在旅游翻译中的运用,真实地展现中国文化。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与丰富文化的文明古国,许多名胜古迹在取名之时有它丰富而又独特的含义。我们在翻译过程中不能简单地运用音译或从字面意义去译,而应将跨文化意识运用于其中,运用音译、意译和直译相结合的方法。由于生活在不同的文化及不同的社会制度之中,游客也会形成了自己的政治信仰与思维方式。这就要求我们在翻译的过程中注意某些敏感词的历史背景及政治含义,掌握好译文的分寸。

四、跨文化意识下旅游景点名称的翻译策略

景点名称一般包括人文景观名称和自然景观名称,我们从语法结构上分析的话,可以表示成为专有名称加种类名称的形式。专有名称即指对景点的称呼,好比城市的名字或人的姓名;种类名称就是判断、辨别景点类别的名词。从内容上来说,旅游景点的专有名称描述性成分居多,其包含的信息相对广泛与复杂,景点的种类名称标示了景点类别,相对而言意义比较固定、明确。

若是从名称翻译的实现途径上看,旅游景点名称翻译大致可以分为导游人员的口头翻译,旅游景点印刷品的翻泽和景点名称标牌的翻译。无论是简单的名称表述,宣传品介绍、景区标示或者是导游口头翻译,在翻译过程都应当尽量做到准确、传神,最大限度地使目标语读者了解源语信息的文化内涵和文化意象。

上面提到的旅游景点名称翻译准则实际上包含了对等理论也包含有“归化”策略,除此之外,还要求译者采用“异化”策略。旅游过程中的文本资料对于游客来说,它背后所涉及的丰富内涵及背景文化远高于资料本身,一方面要使目的游客理解景点名称,另一方面又最大限度传播中国特有的文化,以满足外国游客或读者体验异域文化特性的要求。由于景点名称蕴含特定的文化,其翻译就应该尽可能地强调内涵意义的翻译,让外国入获得有关该名称最基本的了解、感受、联想等,否则就达不到国际间文化交流的目的,甚至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此时,“异化”翻译策略,尤其是文化上的异化就弥补了这一不足。这一策略突出源语语言和文化特征,尽量移用源语种的语言形式、文化习俗和传统,使目标语读者获得对源语文化最大化的认知和体会。当然,在注重文化与语言上的“异化”和“归化”策略的同时,也要掌握翻译方面原本的增词,减词,省词等综合技巧的使用,以达到翻译的最佳效果。

五、结语

当前的时代是全球化高速发展的时代,它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跨文化交际,不同文化之间相互交流的时间空间关系正逐渐被打破。中国地大物博,有丰富的旅游资源,但在旅游景点名称的翻译过程中广泛存在着文化差异问题,为了达到既忠实于景点的原意,又能增加外国游客兴趣的双重目的,就需要翻译者有效而又合理地运用跨文化意识对其进行翻译,反复斟酌,从而弥补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给外国游客带来美丽风景的享受的同时也能带给他们中国富饶文化的强烈震撼。

参考文献

[1]《中国翻译》编辑部.中译英技巧文集[C].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

[2]冯庆华.实用翻译教程(增订本)[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

[3]金惠康.跨文化旅游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4.

[4]陈刚.跨文化意识—导游词译者之必备[J].中国翻译.2002.

双减政策的内涵及其意义范文篇3

关键词:宽严相济内涵解读原则举措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中的内涵解读

笔者认为准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核心的是要理解“宽”、“严”、“济”的含义。

所谓“宽”是指宽缓,适用刑罚尽可能宽大、轻缓。宽严相济之宽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的应有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对于一些轻微犯罪以及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偶犯和过失犯罪的犯罪人员,充分重视人权保障,依据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处以较轻之刑。

“严”应当包括严格、严厉的内容。“严格”是指刑事审判中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理;“严厉”主要是指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当然这里的重是指该重而重而不是任意从重。

“济”表明了宽和严之间此消彼长的动态关系,两者是有机的统一。在做到有宽有严,严中有宽、宽中有严的基础上,要准确把握宽严的度,使两者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避免宽严皆误结果的发生。在此,如何正确地把握宽和严的度以及如何使宽严形成互补,从而发挥刑罚最佳的预防犯罪的效果,确实是一门刑罚的艺术。

二、在刑事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坚持的原则

(一)区别对待原则

正确区分“宽”和“严”必须坚持将犯罪的严重程度与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结合起来,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结合起来,也即我国刑区分“宽”和“严”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并结合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范围内适用相当宽严适度的刑罚。

(二)以宽为主原则

目前,大部分学者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乃宽严结合,侧重于宽。例如,储槐植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严打”政策的理性反思和总结,其在“宽”和“严”之间就应是有所侧重的,二者之间不是平均着力的,宽严相济政策在当前理应侧重于“宽”。刑罚由重到轻是当今刑罚发展的一大趋势,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刑罚轻缓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的背景下提出的,其精神实质也体现出了这一趋势,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的重点是“宽”。在刑事审判中贯彻“从宽”原则就必须树立两个司法观念:一是慎“刑”;二是慎“罚”。

三、审判实践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

在刑事审判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要在不忽视“严”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宽”的举措,在此仅探讨亟须加强的几项从宽举措。

(一)注重缓刑的适用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缓刑适用力度:一是对缓刑适用条件中的“悔罪表现”从宽把握,不能太过苛求;二是轻过失犯、未成年犯、在校学生和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前提下一律适用缓刑,以保证预防、改造犯罪的效果,促进社会和谐;三是全面考虑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积极赔偿、退赃等酌定情节对适用缓刑的影响和作用,以期正确适用缓刑。

(二)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减少对抗因素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只要在准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案情中有和解因素,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和解后请求从轻处罚的,人民法院可适当从轻。这样,一方面能使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另一方面被告人通过和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恶性,真心悔过,这种教育是深层而本质的,可以促使被告人积极悔罪服法,减少了社会中的对抗因素,有利于社会和谐。

(三)充分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

一般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被害人因受到物质损失急需得到赔偿用于生活所需或治疗疾病,而被告人确出于客观原因不能赔偿或者出于主观原因不愿意赔偿。在此情形下,若一判了之则可能会激化矛盾,催生新的犯罪。基于此,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便显得十分重要。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功调解既可以起到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作用,又可以对被告告人从轻处罚,有利于其悔过自新,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赵秉志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3]陈兴良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4]黄京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5]储槐植、赵合理:《构建和谐社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

注释:

[1]陈兴良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第22页。

双减政策的内涵及其意义范文篇4

关键词:协商民主;政治协商;社会协商;思想;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63(2013)02000805

在中共十诸多思想理论新思考中,十分引人瞩目的就是,在党的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概括,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问题。这无疑是对新中国建立以来,协商民主在中国数十年理性思考与实践探索的一个总归纳,新概括。如何理解和实践中共十这一新的理论概括,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与中国的协商民主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新概括的提出

中国共产党十提出新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概括的背景可以概括为三大方面:一是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与理性思考的总结,尤其是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1]思想的新的理性思考与概括;二是中共对世纪之交前后,协商民主思想在世界与中国迅速传播渐成热潮趋势的理性思考;三是中共对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中国社会呈现出利益群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社会矛盾复杂化发展趋势,中国民众对民主政治有较多新期盼的积极应对。

仅就中国共产党二十一世纪以来关于“协商民主”新概括的明确提出而言,其客观上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总体看其大致经历了六年,可以分为四步:

第一步是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出现了一些关于协商民主的新思考与新表述。意见首次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由于意见中关于“协商”的新表述还不是十分明确,因此,在中国政界与学界还产生了为期一年有余的一些对意见中所言“协商”不同理解的讨论,讨论主要可归纳为三种不同的认识:一些人认为意见中所言协商就是传统的政治协商;一些人认为意见中所言协商应是协商政治,而不仅仅是传统的政治协商;但是更多的人认为,意见中所言协商,因为强调的是在人民内部的协商,故在涵盖政治协商外,还应该包含更广泛的协商主体、形式与领域。[2]

第二步是2007年11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中国的政党制度》中明确提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国务院白皮书关于“协商民主”的这一明确提法,实际上已经间接但又明确表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协商民主的新思考与新概括。

至此,历时一年有余的意见中关于“协商”概念的讨论,似乎有了一个相对较为明确的结论。此后,学界确切以“中国协商民主”为题的研究,在2007年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也开始立项,2008—2011年,学界较多的确切以“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与“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思想”为题的课题与学术成果逐步趋多。[3]这一时期,以西方协商民主研究为主兼及中国民主政治的学术成果就更多了。[4]

第三步是201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的通知》中也明确使用了“协商民主”这一新概括:明确地把“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中的“协商”概括为“协商民主”。[5]

应该说,中国共产党关于“协商民主”这一新的理论概括的理性思考与讨论,至此已经在政界与学界基本取得了共识,中国共产党关于“协商民主”新概括的正式表述已经呼之欲出。

第四步是2012年11月8日中共十召开,十报告终于正式提出了“协商民主”这一新的理论概括。报告是在突出强调建构更加广泛、更加充分的人民民主的基础上,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和“基层民主协商”的新要求。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新概括的基本内涵

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思想与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与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与派、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共同探索创立的,其中,中国共产党起着主导作用。就协商民主思想与制度的正式表述即理论概括而言,主要始于中共十三大到中共十。

那么,“协商民主”这一新的理论概括的基本内涵是怎样的呢?这就不能仅凭个人好恶随意或者主观地进行概括了,这还是只能客观地从改革开放后党的代表大会报告的正式表述中来分析归纳。从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报告的正式表述来看,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思想与制度由两个方面构成:一个是政治协商思想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个是社会协商思想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这两个方面客观上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思想与制度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结构。

(一)政治协商思想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政治协商思想与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十明确提出的“协商民主”新概括基本内涵的第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种民主制度的形成,通常是以一种相应的民主思想的形成为前提的。没有思想的制度也许会有,但绝不会是一个好制度。

政治协商思想的主要内涵简单通俗地说,就是关于国是问题,不能由党政独断,决策前与执行中,须与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及社会各界的代表人士进行政治协商,并主张其广泛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思想。这一思想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已产生,在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及改革开放时期逐步趋于成熟。与此相应,逐步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和领导核心,派是参政党,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在国是问题上,主张通过派及社会各界代表人士进行政治协商,以定国是。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两大类十种形式,一类是在党派之间的政治协商,主要有五种形式:一是民主协商会,二是高层次小范围谈心活动,三是座谈会,四是书面的政策性建议,五是约请面谈。[6]另一类是在人民政协内部的政治协商,主要有五种形式:“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7]

综上所述的政治协商思想与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方面来看,由于其主要是中共与社会各界“代表人士”之间的协商,故其具有十分突出的精英协商的特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表述,始于1987年10月25日召开的中共十三大。十三大报告正式提出的理论概括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共十四大报告略有变化,表述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共十七大报告对其的理论概括完整的表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中共十三大报告在首次正式提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理论概括的同时,还提出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的不尽相同的理论概括。

同一报告为何对协商民主有两种表述?其实,“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的表述,是为中国共产党首次明确提出“社会协商”思想,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所作的理论铺垫。

因此可以说,从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思想与制度的首次正式理论概括开始,其思想内涵与制度的基本结构就已经初步显现出来,是由政治协商思想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社会协商思想和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两个部分构成。这两部分民主思想与制度,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已萌生,新中国建立之初构成雏形,改革开放后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理论化方向发展。

(二)社会协商思想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社会协商思想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十明确提出的“协商民主”新概括基本内涵的第二个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协商”思想的理论概括是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的。其主要内涵简单通俗地说,就是中国共产党倡导各级党政群团要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构建国家、地方和基层各个层面各种形式的与群众直接对话协商的平台、渠道与制度,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的各项社会重大事宜让群众知道,经群众讨论,而后决策实施,以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增强人民当家作主实际作用的民主思想。

中国共产党社会协商思想是由来已久的,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已经萌生,在新中国建立前后还一度大力倡导并以制度形式实施过,只是改革开放后的中共十三大才明确提出了其理论概括。

解放战争时期,为解决新解放城市私企中劳资“纠纷日益增多”的现象,1949年7月5日中共中央了《关于解决私营企业中劳资纠纷问题的指示》,明确要求工会“应当代表工人向资本家交涉和协商”劳资利益问题;并视“劳资双方直接协商”,为解决劳资争议的一种程序。[8]这种主张“劳资双方直接协商”,而不通过党派协商的形式,属于社会协商的范畴。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4月29日,中央政府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指示明确提出,在劳资矛盾相对较多和复杂的私人企业中设置“劳资协商会议”,根据民主的原则,采用平等协商的办法来解决私企有关劳资双方利益中的矛盾。[9]5月9日中财委召开七大城市工商局长会议,再次强调了应该帮助私营企业发展生产,劳资矛盾必须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会后,在各地工会的推动下,各地私营企业纷纷建立了劳资协商会议。[10]显然,这是中共在成为执政党后最初的较为清晰的关于社会协商对话思想与制度的思考与实践。但是,伴随着“一化三改”的完成及社会结构相应的重大变化,这种社会协商形式逐渐淡出。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实行以来,导致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为社会协商思想与机制的复苏提供了社会条件,故1987年以来,又逐步开始大量地倡导并实践社会协商。2000年1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7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中国将力争在五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随后,全国总工会也提出,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努力推进工资共决机制建设。

由此可见,倡导社会协商思想,构建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由来已久的主张。只是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才首次明确地提出了“社会协商”的理论概括,其主要内涵有四:

一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级党政群团必须注重“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11]。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及其后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的并存,决定了社会利益群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社会发展趋势。“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之间,具体利益和具体意见不尽相同,也需要有互相沟通的机会和渠道。因此,必须使社会协商对话形成制度,及时地、畅通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12]协调利益,寻求共识。适应社会利益群体多元化进而利益诉求多样化的现代社会问题,原本就是协商民主思想的重要内涵之一。

中国共产党倡导党政群团之间、公民之间、社团之间、以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通过直接对话沟通,寻求共识的社会协商思想,有利于缓解日益增多且趋复杂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转变社会管理观念,创新社会管理模式,也有利于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完善与创新。

二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级党政群团要树立民主决策民主执政的理念与机制。各项社会决策,“只有建立在倾听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切合实际,避免失误”,因此应该“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13]构建广泛倾听群众意见基础上的决策机制,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前提性要求,也是督促和约束领导群体必须民主决策的客观机制。有利于限制的主观臆断性决策,有利于抑制头脑发热性决策,从而减少与避免因领导层的决策失误而给社会主义现代化与和谐社会发展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三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倡导提高执政党与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透明度,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14]为此,必须“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15]由此,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断推进和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四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倡导各级党政群团要畅通公民利益诉求渠道,逐步构建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机制与原则。“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必须有渠道经常地顺畅地反映上来,建议有地方提,委屈有地方说”。而党委政府“领导机关的活动和面临的困难,也只有为群众所了解,才能被群众所理解。”[16]所以要确定“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关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若干规定,”构建“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对话”渠道,使社会协商对话能够“分别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的层次上展开。”包括“群众团体也要改革组织制度,转变活动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克服“官”气和行政化倾向,赢得广大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的信任。”[17]

各级党政群团及多元化群体直接对话协商,以求得社会共识,是协商民主思想内涵的核心理念,也是其最主要的实现形式之一。

上述中共十三大关于社会协商思想及其社会对话协商制度的主要理论内涵表明,中国共产党社会协商思想至此已具雏形,且开始构建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中国共产党社会协商思想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十三大后一直延续下来,并在实践上加大了力度。因此,至中共十,首次明确提出了“协商民主”这一新的理论概括,尤其还提出了倡导“基层民主协商”,“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这种倡导广泛协商的形式与社会覆盖面,显然超出了原有的政治协商的形式与社会覆盖面,应是社会协商思想与制度的创新概括与发展。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可知,中共十报告提出的新的“协商民主”理论概括,客观上涵盖了政治协商思想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涵盖了社会协商思想及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并在完善以精英协商为主体的政治协商的同时,开始逐步扩大以公民协商为主体的社会协商的探索,进而从整体上推动协商民主的社会覆盖面,向更加广泛的方向发展。应是新中国建立以来60余年,尤其是改革开放30余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协商民主思想与制度长期实践与理论创新的高度概括。这一新的理论概括,无疑对未来中国协商民主思想与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上述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思想与制度的主要内涵引导下,中国协商民主思想与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什么呢?我们认为,总的来说,是进一步朝着更加适应中国社会利益群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社会矛盾复杂化的基本趋势发展。

就政治协商思想与政治协商制度而言,从新中国成立算起,其在中国的实践已有六十余年,已经基本成型。其从八十年代末开始,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理论化的趋势发展。其焦点问题主要有二:一是理论思考与准备的系统性不足,还未能明确而系统回答政治协商未来发展的远景目标及理论逻辑演绎,以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双轨并驱的基本轨迹。二是制度建构需进一步科学化程序化,尤其是政治协商进入决策程序、实施程序的明细化与量化。近年来的什邡事件等的起因如果事前协商进入决策程序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就社会协商思想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而言,从其理论概括明确提出至今,对中国社会民众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的影响面,尚还远远不及政治协商,但其未来理论与实践发展的空间将是巨大的,因为其以公民协商为主体的社会与民主覆盖面远远超出了以精英协商为主体的社会与民主的覆盖面。其发展的焦点问题也主要有二:一是缺乏理论思考,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各种社会协商实践探索成为趋势,诸如,各种类型的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村民与居民议事会及其协商议事制度、恳谈会制度、调查问卷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等。但是社会协商思想的研究,跟不上实践探索的需要,缺乏理论与实践的对接。二是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缺乏系统性,各地做法不一,还处在探索的起始阶段,亟待智力支持与引导。因此,中共十在提出新的“协商民主”的理论概括时,还专门提出了构建“基层民主协商制度”。这对中国社会协商的主要实践群体——村民与居民议事会及其协商议事制度的探索,提出了明确的理论概括与指引。

总之,在中国共产党十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首次明确提出新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概括的指导与推动下,中国协商民主思想与实践必将进入一个新的大发展的阶段。

参考文献:

[1]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下)[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1256.

[2]陈惠丰.试析协商民主的含义——对中共中央提出选举和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的解读[J].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会刊,2007(1).

[3]中国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探析[M].四川大学出版社,2011;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研究[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2009—2010年度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课题”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思想新探”;2010年度四川省十一五规划课题“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思想史论纲”;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思想基本架构[C]//党旗引征程—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论文集.四川人民出版社,2009.

[4]何包钢.协商民主:理论方法与实践[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韩冬梅.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人民日报,2012821:(1).

[6]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891230.

[7]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5218.

[8]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八册)[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361.

双减政策的内涵及其意义范文篇5

关键词:职业指导;就业服务;“精细化”服务

中图分类号:F24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9-0119-02

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全民就业,是党的方针和策略。开展就业指导,提供有效咨询,是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今天,为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全国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又开始实施了“精细化”就业服务,针对不同服务对象、不同服务环节,实施更为细致的、更有针对性的精细服务,为求职人员提供更为完善的职业咨询与指导,以此有效促进就业。

实施“精细化”就业服务,其核心环节在于开展“精细化”的职业指导,即要求职业指导人员针对不同对象、不同要求,施以更为有效的职业指导策略,采取更加“专业、细致、完善”的方式与方法,为服务对象开展职业咨询与职业服务工作。职业指导在“精细化”就业服务工作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实施“精细化”职业服务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职业指导人员,只有掌握职业指导工作在“精细化”就业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才能认识其工作的重要性,也才能在就业服务工作中,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努力做好职业指导工作,保证“精细化”就业服务体系的全面建立与有效实施。

一、职业指导与“精细化”就业服务的内涵界定

1.职业指导与就业服务的内涵。职业指导,是帮助人们选择并准备从事一项自己职业的过程,通过采用科学的方法,帮助人们了解自己的心理和生理特点,了解工作的世界,获得职业信息并学会做出决策,即根据个人特点和社会需要选择职业、预备职业、获得职业和改进职业。公共就业服务,指的是政府通过研究和劳动力市场信息,通过提供咨询、帮助等各种方法和手段的综合运用,充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或雇主联系的媒介,便利劳动者的就业过程,改善劳动力市场的组织和运行,促使全部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和使用。根据世界各国劳动力市场理论与运作的实践,公共就业服务的方法和内容主要有职业介绍、就业咨询、信息采集整理和以及就业帮助等。

2.“精细化”就业服务的内涵。所谓“精细化”就业服务,是指通过更为细致的、更有针对性、更为完善的就业服务方式转变,全面提升政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提高就业服务人员的执行力和效率,使就业服务工作由过去的粗放型就业服务模式向“集约型、规范化、人性化”就业服务模式转变,全方位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开展“精细化”就业服务工作,其有效策略就是全面实施就业服务的“三化”建设,即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利用专业化的服务方式、制度化的服务规范和保证、社会化的工作机制,为城乡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热情周到、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使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得到真正有效的就业援助。

二、职业指导在“精细化”就业服务工作中的主要作用

1.帮助求职人员更为全面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劳动保障政策,是党和国家为促进劳动就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颁布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由于劳动力市场与就业环境在不断变化,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其推出时间也较为不定;同时,不同劳动保障政策往往针对不同的求职群体,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如“小额贷款政策”、“4050人员优惠政策”、“税费减免政策”、“大学生就业促进政策”等,普通求职人员很难全面了解相关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能充分运用这些政策法规来帮助自己就业,解决自己的困难。作为职业指导人员,在“精细化”就业服务工作过程中,通过有针对性的,专业化、职业化职业指导服务,可以更好地贯彻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让服务对象能更好地理解这些政策内容,帮助他们求职就业。这种在政策法规咨询层面的“精细化”指导,将极大地促进“精细化”就业服务的全面实施。

双减政策的内涵及其意义范文篇6

一、工学结合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

1903年,英国桑德兰德技术学院(SanderlandTechnicalCollege)开始实施三明治”教学,被誉为国外工学结合教育模式的源起。此后一百多年,工学结合教育模式经久不衰,出现了多种形式,如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或与工作相结合的学习”、俄罗斯的教学生产联合体”以及日本的产学结合”等等。[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一论文网专业写作职称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

2005年以来,在我国关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文件中,工学结合”概念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2005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在国家政策推动以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内在需求影响下,工学结合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重要话题,各种模式层出不穷,反映了工学结合在理论层面内涵的不断丰富,在实践层面形式的不断创新。然而,由于对工学结合的认识程度还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从理念上深入了解工学结合的实质与内涵。

工学结合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在职业教育研究和教学改革中的内涵不断丰富。2006年,陈解放撰文对工学结合、产学研合作以及半工半读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工学结合是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其基本特征是现代性、职业性、市场性和大众性,工学结合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实力”,实现工学结合目的的关键条件是坚持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市场化运作”。周明星等人认为,工学结合是充分利用学校与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的教育模式,其特征是通过学校与企业双向介入,将学校的理论学习、基本训练与企业的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目的是为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周龙军根据一般意义上工学结合的概念,区分了工学结合实践中浅层次结合与深层次结合的表现形式,提出深层次结合应该是全方位全过程渗透式”的一体化工学结合。2012年,王喜雪运用政策分析理论对现代学徒制和我国的工学结合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二者在政策目标上是相同的,但是从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来看,英国的现代学徒制比我国的工学结合更贴近行业企业,因而效果也更加明晰可测。

综合各家观点可见,工学结合将教学情境扩展至行业企业,融合了学校与企业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机构与教育资源。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工学结合旨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同时提高职业教育对市场需求的适应能力。工学结合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以课堂和学校为中心的教育形式,在空间上突破了学校限制,将现实的工作情境引入教学,增强了教学的针对性、实用性和趣味性。

二、优化工学结合需协调的关系

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工学结合跨越了企业经营与学校教育两种活动的界限,使得组织结构、功能定位、成员角色发生了一定变化,给企业管理、学校教学、教师评聘、学生评价带来一些新问题,能否承认并协调好彼此利益,关系到工学结合能否深入实施。

(一)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职业教育的关系

现代职业教育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教育目标的设定、教育形式以及教育事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同时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或阻碍作用。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仅凭经验和直接的生产技艺就可以从事生产劳动,经济对教育目的的制约不明显,教育形式和教育目标单一,主要培养统治阶级所需的管理人才。随着机器大工业生产和现代生产技术的尖端化、精细化和复杂化,客观上需要大量掌握科学技术及合作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教育目的不再局限于培养脱离生产劳动的官吏和知识分子,教育逐步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开始超越课堂教学与书本知识的局限,将学习环境与工作环境进行整合,现代职业教育模式呼之欲出。随着物质财富的积累,经济发展也正在为现代职业教育模式的实施提供条件与可能。在我国,经济活动和教育活动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存在条块利益分割现象,制约了经济发展与职业教育的良性互动。

(二)如何协调企业与学校的利益关系

企业的主要功能是生产产品,学校的主要功能是培养人才。工学结合需要企业发挥育人功能,学校发挥为生产服务功能。为此,无论企业还是学校都需要处理好主要功能与次要功能的关系。企业与学校的利益追求各不相同,但又互相依赖。企业所需的人才在很大程度上是学校培养的,学校培养的人才有很大部分要进入企业。企业与学校的利益共通之处在于人才的培养与使用。然而,企业与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需求又不尽相同。企业人才培养侧重特殊性,学校人才培养侧重一般性。因此,需要协调企业与学校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的分歧,并依据各自优势合理分工。

(三)如何处理工”、学”关系,并将重点落在学”上

在上世纪60年代以前,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很少有人关注,人们倾向于认为追求利润是企业的唯一目标,若管理者将组织资源用于社会利益,就是在增加经营成本。这种思想目前在我国的企业中仍然普遍存在,以致在工学结合过程中企业积极性不高,仅仅提供较低级的岗位、指导人员和设备,甚至使其变为解决用工荒”问题的手段,学”常流于形式。多数企业对工学结合的兴趣不在学”而在工”上,停留在合作就业而非合作育人的层面。周三多认为,社会责任感是企业追求有利于社会长远目标的一种义务,它超越了法律与经济对企业所要求的义务。如何培育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引导企业关注人才培养和人才中长期战略,是关系工学结合能否落到实处的根本问题。

(四)如何协调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提高职教教师的素质

教师是教育教学的执行主体,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离不开高素质的职教教师。受历史原因及职业院校自身发展的影响,我国职教教师来源单一,普遍缺乏专业实践经验和必需的专业能力。双师型”教师是适应职业教育教学需求的复合型教师,能够适应工学结合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的需要。然而,双师型”教师具有特殊的成长规律,需要具备多种跨界的素质,其培养的艰难性与其所处的社会地位还不匹配,当前我国双师型”教师的数量和能力还不能满足工学结合教学模式发展的需要。如何在较短时期内提高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并健全不同类型教师的评价晋升体系,是工学结合教师队伍建设的关键。

(五)如何定位学生角色,确保学生利益并进行有效评价

在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中,还存在学生角色模糊、学生管理主体和评价主体不清、学生评价标准错位等现象,给学生管理和学生评价带来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的方式、方法和效果,并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比如,不少企业将实习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不让学生接受应有的训练;在学生管理或评价主体方面,校方与企业方责任不明或分歧严重;在评价标准方面,不以学生所获知识技能为依据,而是以所生产产品的优劣、多寡为标准,等等。

三、优化工学结合的政策建议

工学结合教学模式作用的有效发挥,依赖良好的制度。需要以政策法规为支撑建立宏观保障机制,以合同为依据规范合作形式,以税收优惠为中心建立企业参与办学的长效机制,以双师型”教师标准为依据完善教师评聘制度,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的完善学生管理和评价制度,最终构建起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制度体系。

(一)加强立法,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工学结合涉及经济、教育、社会等不同的管理部门,受垂直管理及利益分割影响,必须从国家层面,在经费、人员、组织、制度、评价等方面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作用。德国除了《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和《职业教育促进法》外,还有三百七十余种国家承认的职业培训条例。美国颁布的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法规也多达一百五十多个。尽管我国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职业教育法》,然而,至今尚未在法律层面上建立起适合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运行保障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对工学结合校企双方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的标准与监督,对企业利益保护还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发达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经验表明,对职业教育的保障和政策支持必须到位,必须通过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确保职业教育的财力保障和投入,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使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有法可依。

(二)规范形式,构建校企合作共享机制

工学结合涉及学校教育和企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方面既有共识,也有很大的分歧。为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需要在发挥政府协调作用的基础上,规范合作形式,构建校企合作共享机制。德国的双元制”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典范,职业教育合同”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校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使校企合作有章可循,突出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从根本上确保了校企双方的利益及参与程度,对我国完善工学结合教学模式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三)鼓励企业人才培养行为,建立企业参与办学的长效机制

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诉求,企业成本补偿和税收优惠政策是引导企业行为的重要因素。为了推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政府已经出台了企业捐赠和税收优惠政策,如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捐资助学”、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2006年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提出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然而,这些政策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可操作性不够、对企业的吸引力不足。为此,有学者建议适当降低享受优惠政策的准入条件”、扩大税收优惠的减免范围和力度”、完善法与法之间的一致性”等,还有学者倡议允许企业将捐赠款的百分之五十用于抵税”、对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给予补偿性补助”等,这些政策建议有助于鼓励企业人才培养行为。另外,国外的经验也表明,建立专门机构对工学结合办学行为进行统筹,对校企双方的办学行为进行客观评估,有助于形成企业参与办学的长效机制。

(四)完善职教教师专业标准,加快职教教师队伍建设

职教教师专业化程度较低、专业地位不高、专业素质亟待改善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并严重影响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双师型”教师是职业院校极具特色的教师群体,是发挥工学结合办学优势的重要支持性因素。然而,由于对双师型”教师的内涵理解不一且长期以来缺乏严格的可供操作的双师型”教师专业标准,目前我国的双师型”教师专业发展状况并不乐观。因此,借鉴和吸纳各国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经验,进一步完善职教教师专业标准,可以为我国职业院校教师的资格认定、岗位聘任、教师考核提供依据,加快职教教师队伍建设。有研究表明,除了采纳新的专业标准外,减少工作量、提高待遇并为职教教师提供良好环境是激发职教教师潜能的关键,可以促使职教教师定期学习和更新知识与技能,不断地将理论和实践知识传递给学生。

(五)树立正确的学生观,完善学生管理和评价体系

工学结合涉及学生的学籍管理、学分认定、劳动报酬等问题,需要从有利于工学结合的视角进行制度设计,以便突出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及优势。在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中,职校学生一般年龄都在15周岁以上,既不同于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也不同于普通高校侧重理论知识学习的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学生观是确保职校学生利益的核心价值因素。学生观直接影响教育活动的目的、方式和效果,影响对学生施教的情感、手段的选择,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在工学结合教学模式中,职校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实际操作,使用设备并消耗一定的材料,学习过程与生产过程相结合,不同于工人,也区别于严格意义上的学徒,是在工作情境中接受教育与培训的学生。评价学生应该以其所获得的知识技能以及融入企业环境的程度为依据,而不是像工人那样以所生产的产品和绩效为依据。

参考文献:

[1]陈解放.工学结合教育模式可持续发展的理性期待[J].中国高教研究,2006(8):22-24.

[2]陈解放.产学研结合”与工学结合”解读[J].中国高教研究,2006(12):34-36.

[3]周明星,孟庆国.中外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模式的比较与借鉴[J].职业技术教育,2008(4):82-85.

[4]周龙军.一体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J].职业教育研究,2010(7):136-138.

[5]王喜雪.英国现代学徒制与我国工学结合的比较研究——基于政策分析的视角[J].外国教育研究,2012(9):89-96.[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一论文网专业写作职称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

[6]周三多,等.管理学——原理与方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164.

[7]赵越,邓恩远.高等职业教育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施的体制环境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4(3):97-102.

[8]兰小云.关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J].职业技术教育,2013(28):44-47.

双减政策的内涵及其意义范文

3.仅支付正确税额的权利(therighttopaynomorethanthecorrectamountoftax)在民主法治国家,纳税人有权考虑个人的具体情况及收入,仅支付税法所要求的正确税额。OECD为其成员国制定的《纳税人宣言》范本中就规定了只缴纳合理税金的权利――"纳税人有权考虑个人的具体情况和收入多少并按税法规定只缴应纳税金,拒缴额外税金"。美国国内收入局公布的纳税人十项重要权利中也规定,"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超过税法规定的所欠税款"。英国《纳税人权利宪章》中规定,"您有权要求公正地确定您的纳税义务,只缴纳税法确定无误的税额。"[38]由于税法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税制的复杂与变动性,纳税人此项权利的实际享有尚需借助税务专业人士的帮助以及税务机关的行政指导才能更好地实现。因此,为保护纳税人的此项权利,纳税人还应该有权得到税务机关的适当帮助,即当纳税人有资格获得某项减免、优惠、扣除或者退税而纳税人未主张时,税务机关应该有义务告知纳税人相关的资格和权利,以使他们能适用适格的税收减免和扣除规定。根据OECD的调查报告,为确保纳税人不支付超出应纳税款的权利,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其中,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的税务机关,有义务对纳税人适用最有利的税收政策;荷兰、挪威、葡萄牙的税务机关则没有法定义务但在实践中是这么做的。对于纳税人提交的信息已使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减免适用资格时,税务机关是否应该自动地适用相关减免措施,各国也有不同做法。其中,美国、德国、荷兰和新西兰等国家的税务机关有此义务;意大利在一般情况下是这样,葡萄牙则在某些减免规定方面如此,另外,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希腊则实际如此,挪威规定税务机关只在某些方面有此义务,但实践中则适用于大多数减免措施。对于没有该项义务的部分国家,税务机关会告知纳税人相关的优惠政策和纳税人可适用的减免措施。例如英国,如果纳税人显然有资格获得相关减免,而纳税人没有申请,则税务机关会提醒纳税人该项权利。而德国、瑞典的税务机关不仅主动对纳税人适用最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减免措施,还会告知纳税人相关权利。丹麦在适用减免措施会对纳税人造成实质影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会为纳税人提供适当的指导。[39]4.不被双重征税的权利(rightnottobetaxedtwice)各国宪法一般确认税负应在一国国民之间公平地分配。国民的税负公平权要求税制在设计和制定时应尽量避免双重征税。纳税人对其同一项所得有权要求不被重复征税,如果立法中有不合理的规定导致重复征税的发生,纳税人有权诉至法院获得纳税义务的免除,而不必等待税法的修订。但是,要避免国际重复课税问题就困难得多,它需要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目前,各种避免重复征税的双边及多边税收协定正致力于此,但是纳税人期望在国内法院请求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愿望则尚难实现。5.不受歧视的权利(righttonon-discrimination)在任何一国的税制中,平等对待的权利或者非歧视权利均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意味着所有处于同等境况的纳税人应受到同样的税收对待,既不应因其身份地位不同而享有某种特别优惠的税收待遇,也不应因民族、宗教、肤色、出身、语言等而受到特别不利的税收待遇。加拿大《纳税人权利宣言》明确赋予纳税人不受歧视的权利--纳税人有权得到税务人员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的公正的征收合理税款的决定。英国《纳税人权利宪章》中规定:"在相同的情况下,您将获得与其它纳税人一样的待遇"。[40]这并非说明税制不应区别对待纳税人,平等的另一项涵义即是不同境遇的纳税人应受到不同的对待。现代税法不仅要实现其收入功能,也要实现其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这决定了政策对税制的区别对待起重要的指导作用。经济政策可能影响从事相同经营的公司、合伙企业、托拉斯会有不同的税收待遇;而社会政策可能使纳税人因家庭赡养人口等差异而享受不同的减免、扣除待遇。税制正是对不同境况的纳税人给予不同对待以实现实质公平和真正的非歧视。然而,如果对同等情况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则构成歧视和不公平。德国在这方面走在各国的前面,它将此原则的违反视为违宪。德国宪法法院在1995年6月22日的裁决中认为,对不动产课征不同于其他形式财产的税负是违反法律面前平等原则的,因而构成违宪。该裁决同时认为如果对某一纳税人的财产征税超出该纳税人全部财产收入的50%即构成违宪,即违反宪法规定的财产自由处置的基本权利。[41]德国对平等权利的理解,对于其他国家改进对纳税人此项权利的保护,无疑提供了良好的导向。

双减政策的内涵及其意义范文篇8

关键词:贸易管制;国内贸易管制;限制竞争

中图分类号:F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1005502

1国内贸易管制措施的概念、内容与功能

贸易管制又称为贸易监管、贸易规制,它通常是指一国为了一定的政策目标,对进入国际市场及国内市场的所有相关产品而采取的措施。贸易管制涵盖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关税措施与非关税措施。贸易管制措施包括边境管制措施和国内管制措施以及贸易救济措施。国内贸易管制措施,是指一国政府在管制国际贸易中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于该国有关的国际贸易进行的鼓励、限制、监督和促进等管理活动。

国家实行严格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通常是各国政府用以贯彻限制对外贸易、体现国别政策和实行贸易歧视的重要手段。利用各种关税的与非关税的措施为贸易自由化设置障碍,已屡见不鲜。贸易管制措施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这些贸易措施涉及面相当广泛。但其中的国内管制措施主要是指非关税壁垒的一些措施。国内贸易管制涉及以下内容:贸易技术管制、政府补贴措施、政府采购措施以及国营贸易企业实施的措施等。

国内贸易管制最明显功能实际上就是单方的贸易保护。各国对本国贸易保护,政府实施的限制竞争,主要是指国家基于保护本国产业或增强本国产业竞争优势的目的针对来自国外产品的竞争所采取的贸易保护。其一,国家在捍卫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追求贸易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总是自觉的维护着自身的利益,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也不会放弃自身的国家利益,都在试图分享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益处。其二,国内贸易管制可以限制外国生产商销售比本国商品价格低的商品,从而提高雇佣率和保护本国就业机会。

2国内贸易管制措施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

2.1贸易的技术壁垒中限制竞争

从竞争法的角度而言,技术壁垒是国际贸易有的一种不正当的限制竞争行为。在贸易管制限制竞争行为中,依实施主体来分,可以定性为由市场主体等非政府机构实施的经济性限制竞争行为和由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实施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前者与以经济优势地位为基础实施的垄断行为不同,制颁技术壁垒的市场主体可能并不具有垄断地位,但其通过技术壁垒的限制竞争作用导致一些企业取得垄断地位的可能;后者与行政垄断行为也有区别,技术壁垒只能限制不符合标准的商品的进入,对符合标准的商品无法限制。技术壁垒的限制竞争性同样表现在扰乱国际竞争秩序以及对进口国和出口国相关产业的影响上。通常情况下,出口国出口产品是因为相对于进口国存在着比较优势,而技术壁垒强行地削除了这种优势,使出口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对进口国而言,由于限制产品进口,技术壁垒对本国相关产业自然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而且这一保护作用不仅体现在实体规定本身,也体现在实施的过程中对出口厂家设置的种种程序上。

2.2政府补贴中限制竞争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指出,补贴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资助”。补贴是指一般用于保护受到进口冲击的产业或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的出口产业。补贴竞争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贸易的角度来看,如果补贴达到会扭曲贸易的程度,那么它就会减损国际贸易谈判中达成的市场开放、自由竞争的承诺。从竞争的角度来看,补贴在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往往会损害他国的利益。如果得到补贴的是外国产品,受补贴的是外国产品,受补贴产品由于有政府支持,在价格上占据优势,很容易吸引消费者,消费者把原来对本国产品的购买需求转向受补贴的外国产品,本国的产品就是去了市场,从而造成本国相关产业利润减少、企业关闭、工人失业等现象,从这种意义上说,补贴的效果类似于倾销。如果得到补贴的是本国产品,本国产品就享有了不公平的价格优势,从而消弱了其他国家向该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从这种意义上说,对本国产品的补贴会对外国产品起到排斥作用,其效果如同关税,只不过这种政府补贴对本国产品降低一个价值额,是对国际贸易的限制竞争。

2.3政府采购中限制竞争

政府为购置所需物品,向国内或国外进行的购买行为为政府采购。政府对供应市场的竞争行为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有可能对竞争不利,因为政府采购常常体现出在公共采购合同投标方面国内企业对国外企业的优先权。政府较常采用的有关政策包括完全禁止国外供给、对允许进入的国外供给规定正式标准以及偏向从国内企业采购的非正式程序等都具有限制竞争性。这种差别对待的做法无疑会对竞争产生极大地限制。采购价与市场价格的差价代表一种补贴,这种补贴可以被用于扩大其他的销售或维持国内那些低效的生产商和供应商。

政府及其商可以运用其巨大的力量,通过采购决定来鼓励或限制国际贸易。因为他们不仅是国防、卫生和其他项目的大购买商,而且他们不需要选择从最便宜的渠道去购买,因而对国内供应商是有利的。另外,在他们的采购政策中,政府可以设置广泛的技术标准、投标要求、财政条件,这些条件即使没有直接将外国供应商排除在外,也可以使外国供应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从而成为一种隐蔽的贸易壁垒,实际上往往容易造成政府采购的倾斜,进而导致限制竞争。

3国内贸易管制措施限制竞争的特点

3.1复杂性和多样性

随着国际贸易的全球化而日益增多,一些非关税壁垒限制竞争的形式要比关税壁垒复杂得多,种类也要多的多,包括条件苛刻的技术标准、复杂的健康与环境卫生检疫、内容和手续繁杂的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进口许可制度、最低限价、禁止进口、进口配额制、有序的销售安排、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进口国垄断、各种国内税、补贴等等,这都是为了达到限制别国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与此同时,国内管制限制竞争的形式都具有合理性的一面,但如果滥用的话,又具有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的一面,因此,其真实的反应了贸易中国内管制措施限制竞争的复杂、多变、多样性。

3.2灵活性和针对性

国内贸易管制措施限制竞争行为中大多数多为一些国内政府的行为,政府的行政措施,制定程序相对简单,出台迅速,而且可以适时而变、因不同情况变,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例如,一国国内贸易管制中政府采购,它既不受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也不受国民待遇义务的约束,各国可以任意在外国产品之间、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之间进行歧视,除这种局面对竞争的结构性影响之外,具体的投标程序中也可能会产生限制竞争行为,例如串通投标等。

3.3隐蔽性和歧视性

国内贸易管制措施却往往是不公开的,而且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变化。其不像传统的关税那么具有明确性,而是比较隐蔽的,以便绕开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各国往往表面上以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等为借口,对某种进口商品规定苛刻的技术和环保要求,以国内实施的一些政策举措以限制进口规模,达到事实上的贸易保护目的。由于贸易体制逐步单边、双边、和区域多边体制过渡发展,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背离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无歧视性原则,寻找各种理由对政治上不友好的国家或集团以外国家进行歧视。另外,国内贸易管制措施中的政府采购中歧视性特征,限制竞争行为也尤为突出。

4国内贸易管制措施限制竞争的控制方法

4.1双边协议中控制限制竞争

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国家之间最常采用的竞争法领域的合作形式就是双边协议。双边协议的订立只在两个国家之间进行,比较简便,同时,双方可根据两国的实际情况具体谈判,因而也是比较灵活、比较有针对性。双边协议有利于解决这种国内贸易管制限制竞争的行为,因为这种限制竞争的国内措施也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但是,双边合作协议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双边协议是避免竞争法的国际冲突和促进竞争法合作的一种有效途径,但它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国际贸易管制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还需要国际竞争法更深层次的调节。

4.2区域协议规制限制竞争

在自由贸易区中,成员国之间消除了贸易限制,但各国均对区域外地国家保持各自的贸易管制措施,许多区域一体化都制定了与竞争有关的条款,其目的是防止区域一体化的成果因限制竞争行为而受到损害。与双边协议相比,两者存在根本差别。双边协议往往规定的是程序性合作,程序性合作只能减少国家在处理跨国竞争问题时所引起的冲突,而不能阻止冲突的发生,而区域一体化则包括了实体性的竞争规则,反应了对成员国国内竞争法一定程度的协调,这意味着解决冲突的根源。尤其是对于贸易管制中的国内限制竞争行为,区域一体化制定实体性的竞争规则能有效规制成员国的共同市场,保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遏制成员国范围内的贸易保护。

4.3多边贸易规则排除限制竞争

多边贸易规则在促进贸易自由化中的角色显示在两个重要的方面。其一,由于进入没有壁垒的国际市场具有保障,这就使专业化和经济的规模化成为可能。其二,日渐增长的国际竞争导致产品和生产过程革新,这进一步降低了费用,并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也就是说,贸易政策追求自由化的目的增加了在相关市场上的竞争。多变竞争规则可以抵制国家政策制定的保护主义本质,使一些私人限制如政府限制性措施同样受到平等约束。另外,还有利于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减少私人交易成本和程序性负担,提高透明度。可见,若能达成有约束力的全面的多变竞争规则,对国内管制限制竞争行为无疑是最好的排除方法,进而也是各国国内竞争法趋同的表现,这将有利于全面的国际竞争法典的建立,有利于国际竞争法的早日出台。

参考文献

[1]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彭兴华.贸易自由背景下的国际竞争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3]林艳萍.贸易与国际竞争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双减政策的内涵及其意义范文篇9

纳税服务观念亟需转变。一是纳税服务观念还不够强。多年来,税务机关和干部偏重于管理和执法,忽视纳税服务,没有将其提升到法制化的层面。二是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存在着管理者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三是税务机关管理理念存在过错推定。把纳税人设想为偷税逃税犯,不相信他们能够依法自觉纳税。

纳税服务体系不健全。一是没有建立专门纳税服务机构。二是尚未建立纳税服务考核机制。没有形成一套从可行性分析、决策、实施到效果评价、信息反馈、服务监督、业绩考评和责任追究的纳税服务工作机制。

纳税服务的层次较低。近年来推行的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和多元化申报方式、电子缴款、文明用语、礼貌用语等等,这些项目尚不系统,与真正意义的纳税服务还有很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一是形式不统一。二是个性不鲜明,没有特色,不能满足不同对象的不同要求。三是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纳税服务偏重于口头上、材料中、墙壁上的服务,流于形式,缺少长效发展机制。四是纳税服务的手段滞后,纳税服务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

二、优化纳税服务的对策思考

优化纳税服务,应以税法为基础,以征税人主动服务为特征,征纳双方责权利相对称,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优化纳税服务,要紧密联系实际,以创新为灵魂,加快思想观念的转变,改变原有的思维定式和工作方法,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通过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创新税收征管手段,拓展税务服务职能,真正能够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形势的需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全面更新服务观念。必须牢固树立税收服务是税务部门法定义务和基本职责的意识,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把税收服务贯穿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一是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增强寓执法于服务中的意识。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努力做到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二是正确处理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增强服务形式与服务内容辩证统一的意识。三是正确处理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的关系,不断增强质量、效率双赢的意识。四是正确处理效益和成本的关系,增强成本效益意识。五是正确处理税务机关无偿服务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的关系。

营造良好服务环境。在制定税收制度、设置管理流程和纳税申报方式等方面,都要设身处地地为纳税人着想,各项工作既要有利于管理,又要尽可能地方便纳税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纳税服务的内容与形式。一是明确服务内容。二是开放服务方式,应用传统方式和现代技术手段相结合。三是制定工作规程。制定纳税服务的前、后台的受理、转办、处理、审定、回复流程和具体要求,落实相关的绩效考评制度等等。

双减政策的内涵及其意义范文篇10

关键词:原则引擎;隐性税收;税收遵从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70(2012)01-0028-05

收稿日期:2011-09-15

作者简介:魏旭(1985-),男,辽宁大连人,东北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税收。

一、文献综述

税收原则在西方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就已经对其有了明确的见解,现代西方财政学又把税收归纳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我国从社会、经济、财政、管理等方面将税收概括为“公平、效率、适度和法治”四原则。税收遵从是衡量现代税收执行程度的新概念,我国税收遵从是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缴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规范性管理行为的遵从度。税收原则是在制定税收制度,实施税收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1]。深化税收原则概念内涵及外延,从税收原则维度中区分显性税收和隐性税收,税收存在二重性,也就是税收特征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确定性的特征为显性税收,不确定性的特征为隐性税收。显性和隐性税收以征纳共生观的视角审视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二者既对立又统一,是共生圈中两个相对独立单元,都是税收特定经济范畴共同体的组合因子。隐性税收行为去伪存真,将征纳税双方共识部分必然通过某些媒介进行传导,甚至影响整个共生圈的共生环境,这就促进税制创新,由隐性税收转化为显性税收。税收遵从是税务部门管理的重要目标,也是保障税收收入的制度安排。

二、税收原则规范及约束

税收原则是税收规范体系的基本范畴,是税收行为的准则,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有机整体,税收要遵循规定的原则才能有效开展活动。

(一)税收原则的内涵

税收原则要充分体现合理构建税收规范体系的客观要求,确使税收效率与质量的统一,也是建立和完善税收概念框架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税收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中高度概括税收原则定义。税收行为规范,将法律规定、道德品质、制度安排等行为规范植入税收原则概念之中。税收原则是在不确定情况下适用的税收规范或标准,是为实现税收目标,用以指导纳税人选择税收政策或进行职业判断的标准或依据,是对纳税人选择税收政策或进行职业判断行为的约束,其本质是一种税收行为导向的指南。税收原则是强制性税收行为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使税收行为与税收目标的价值取向趋于一致。

(二)税收规范与约束

税收行为规范是约束和限制纳税人行为的准绳。正如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中,潜在的或实际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各样的行为动机,都是受着某种条件、环境的约束和限制,不能为所欲为,控制着人们的行为,调节着人们行为规范的关系。不同的税收政策选择和职业判断行为,将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税收原则选择必须采取谨慎和可行的方式,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这是税收有效形式的经济基础。税收效率原则既体现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使税收对微观经济运行效率影响最小化;也体现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使税收的征管费用和执法费用最小化。税收原则是事物客观规律的抽象和总结,它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基础规范的特征。税收原则是对税收行为或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起约束和规范作用的行为标准,从税收规范上来说,凡是有税收政策选择和需要进行税收政策判断的地方,就要对税收事项进行跟踪规范。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2年

第1期魏旭:原则引擎、隐性税收与税收遵从

三、隐性税收属性与行为

我国税收法律原则性立法源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相应的立法技术,税收法律语言的一部分来源于税收实务语言,而税收实务用语是多义的、不十分准确的[2]。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语言采纳了大量的税收实务用语,也必然承接其含义的不完全性及多重性的基因。税收法律语言是精确性语言和模糊性语言的集合,精确性和模糊性是税收语言的两个重要特质,反映了税收政策制定的思维路径与特点。

(一)税收潜在形式

从认识论的维度上看,税收政策能否清晰的表达和有效的运用,可以把税收分为显性税收和隐性税收。显性税收具有明显特征或标准,课税对象已格式化,并明确纳税人哪些所有物或行为征税。一般而言,显性税收政策是能被纳税人以一定语言系统加以完整表达的税收。隐性税收没有被清晰表达的税收,而是一种边缘化且有争议的税收,也是从含糊或模糊的税收业务领域或事项中提炼的概念。隐性税收则是指那种难以概括或含概的税收,也正像人们常说的隐性税收引申含义的运用“只可意会不可言传”。隐性税收是客观存在的,这就意味着税收概念中存在一个自然的空间,因为税收未含概化就不可避免要导致一定税收概念的放大。在税收法律语言中,精确税收词语的使用,无疑保证了税收法律语言的准确性。但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税收模糊语言不仅可以起到税收精确词语不可替代的作用,还会使税收法律语言更加丰富。税收原则中的显性税收是由明确条文所详细规范,并给出具体量化标准的内容,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唯一性。隐性税收离不开经济学的理论支撑,以经济活动为识别对象,对隐性税收适用性进行判断。已有的税收政策不可能前瞻性地预知和预见未来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的所有类型与环节,税收政策的不严密性和漏洞在所难免。由于隐性税收原则能够弥补税法和政策缺失的不足,对隐性税收原则的提炼和抽象就显得十分重要。隐性税收的一般原理蕴含在税收政策经验和实践的累积之中,并以此形成共识的税收潜规则。隐性税收应将实质行为为主体或实质认定为纳税主体,若存在实质与形式不符,则隐性税收将以实质认定为纳税主体[3]。税收法律语言尽管是精确性语言和模糊性语言的籍合,但精确性语言应占绝对性地位。税收法律用语的模糊性及其导致税收的不确定性和不唯一性,只能通过隐性税收发挥其潜在的功能作用。

(二)隐性税收的适用载体

隐性税收只是给出了适用税收基本判断原则,但没有给出详细而明确的量化标准的内容,在认定或传递中缺少明确判断标准。隐性税收政策适应性的判断具有税制本身的秉性,面对形实不符情形,主要依赖税收法理关系的分析技术,对名义与实质、实质与形式进行判别。隐性税收在解释和适用税收诸多构成要素中,既有税收法制的约束,也有实质课税原则的约束。隐性税收的适用政策之所以必须贯彻实质原则,追求实质正义,其内涵就是体现公平的税收原则。隐性税收是显性税收的基本补充,也是征纳税收争议的法律属性的呈现。单个税收属性不能表征和决定整体纳税性质的判断,这就引入经济实质的法理,撇开纳税表象的形式,追求实质课税原则。当法律定性与经济活动定性二者发生利益冲突,税收必须以经济活动的性质为依据,准确界定经济活动的实质内涵,并以此作出隐性税收的适应政策。显性税收可以被清晰的阐明,或者通过税收规范语言以及其它符号形式进行广泛传递,可以通过记忆等方式予以直接掌握,也可以被抽象和储存在客观世界,完全可以脱离传导主体而被理解和共享。隐性税收难以清晰表达,难以形式化和书面交流,主要通过实践和交流来获取,传递和交流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理解能力。隐性税收是纳税人和征税人在博弈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甚至对其适应性产生质疑。为准确把握税收的性质成为解决隐性税收争议的重要前提,在绝大多数涉税案例中,税收政策定性与经济活动性质定性两者缺少统一性,若确定了隐性税收关系性质就等于认定了税收政策的适用性质。隐性税收关系的性质有的以不规则的形式和结构表现出来,税收政策评价应按照实质课税原则的要求,不以形式与表象为纳税依据。以显性税收为主体的税收政策,具有明显的符号,可将相关纳税事项直接套用或照搬。隐性税收侧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税收有关适应政策界限不清晰,这就要求纳税人有良好税收理论素养,准确把握纳税行为。隐性税收言传身教特性使得传递显得有些困境,纳税划的掌握和运用主要依赖于其自身的实践和领悟,不断积累和丰富隐性税收划的经验,提高职业判断能力。显性税收和隐性税收的法律属性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有待厘清的问题,重在对纳税主体及其客体的权利义务结构、各种价值序列以及差异格局方面的分析与判断,以适应于何种税种、税基和税率等,大量的征纳税争议是围绕着纳税主体和客体进行展开的。

图1税收框架

四、税法遵从与纳税遵从

国内外税法遵从理论,一个共有的理论要素就是将税法遵从分为征税遵从和税收遵从。征税遵从是征税人能够依据税法规定全面行使征税权利;税收遵从是纳税人能够依据税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而不能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是税收不遵从[4]。

(一)税收遵从的关联效应

纳税人依法履行相关纳税义务,所表现的纳税行为就是税收遵从,税收遵从涵盖了公平、效率和税负的概念。税收遵从度是纳税人基于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或对自身利益的权衡而主动遵守税法的响应程度。税收遵从度,一是经过完善税制,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优化纳税服务流程;二是税务机关应建立内生型和外向型税收宣传机制,主动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税收政策诉求,加强税收诚信宣传,不断增强税收遵从意识;三是一定程度上威慑于税收的强制性和被动接受,从征纳税双方的不同角度出发,正确处理征税管理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四是树立节税成本的意识和公共财政管理的理念,精简纳税申报资料,减轻纳税人办税繁琐负担,形成征纳税良性互动关系,最大限度提高税收遵从度。税收遵从度就遵从主体而言应包括主观税收遵从和客观税收遵从。纳税人对税收遵从的自愿性和倾注性,体现出对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等方面的感性认同程度。税收主观遵从度越高,则客观遵从度也就随之越高。税收遵从不仅是纳税遵从,也是征税遵从,是征纳税双方互动的结果。要提高纳税遵从度,应从提高征税遵从度开始,只有当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执法行为得到广大纳税人主观上的广泛认可,才能达到客观上自觉税收遵从。纳税人对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对自己的财产、所得、经营收入以及应纳税行为所承担的义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只有纳税人的收益追求与税收价值目标相一致,才能更主动进行税收遵从。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会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税收成本风险,税收遵从风险控制客观要求征纳税双方保持信息沟通,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法规和政策变化的信息,便于纳税人准确选择税收政策。税收遵从是纳税人行为选择的一个复杂过程,既有经济因素,还有非经济因素。税制复杂性是税收遵从的重要影响因素,很多纳税人因为税制过于复杂而寻求一定的避税措施来消极应对。税制如果缺乏一致性和不确定性,征管执行的结果就可能存在有失公允,使纳税人认为税制是复杂的,又不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部分税种课税相对繁琐,不利于纳税人简便易行交纳税款,从而降低税收遵从度。税收规定含义模糊或者多重理解,征税和税收出现不遵从现象,虽然表现在纳税人本身,但其根源可能存在于税收法律、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上,对税收遵从主体构成一定的影响,纳税人很难做到完全遵从。税收政策漏洞多、弹性大,纳税人既使诚信遵从,也可能面临着被税务机关加以处罚的潜在风险,作为征税主体对税收法律及政策不能够正确理解与运用,甚至作出与税收政策相背离的执法行为,是不能使纳税人诚服而愉悦的税收遵从[5]。我国税收政策体系尚不健全,有些税种的开征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大多是以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出现,使征纳税双方权利和义务处于模糊状态。税制漏洞多,其实施的结果将使税负的分配难以公平,那些不会利用或不想利用税收漏洞就要增加税负成本。税负过多或过于精细,纳税人可能缺乏专业知识而难以实现遵从,或者因遵从成本过高而选择逃避。在信息不对称,人们认识税收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纳税人可能受到其中某些活跃成分的影响而抉择不适应的税收行为。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被稽查概率差别不大,纳税人将着重根据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率来判断是否做出某种纳税行为的选择。

(二)税收遵从的适用效应

不同国家的税收历史及其税收文化有着较大差异,一般对税收文化的理解集中在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的观念和意识层面。不仅要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考虑税收文化,还要从一国的税收历史以及税收文化差异理解税收文化的含义。界定税收遵从与否的标准在于纳税义务,纳税法人设立及变更的呈报义务、接受税务稽查而涉税及处罚义务、代扣代缴义务等。国内外对税收遵从与不遵从行为进行了分类,西方国家税收遵从包括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自我服务性遵从、忠诚性遵从、性遵从和懒惰性遵从;不遵从行为包括程序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懒惰性不遵从、象征性不遵从、社会性不遵从、经纪人不遵从和习惯性不遵从。我国税收遵从主要有: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忠诚性遵从;税收不遵从主要有:程序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懒惰性不遵从和情感性不遵从[6]。税收遵从或不遵从已从单个纳税人到所有纳税人,从静态的单个阶段到动态的不同阶段,从信息不完整到假设信息完全多个层面和层次进行广泛考证,由其主观和客观双重因素所决定的。要形成有利于税收遵从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导向,纳税不遵从不仅受到应有的处罚,加大不遵从的税负成本,使任何不遵从行为得不偿失,从利益驱动上引导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名誉、商誉和信誉等税收遵从行为评定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实行分类征税管理。完善税收遵从的奖惩机制,促进纳税人提高纳税信誉等级,营造诚信纳税氛围。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税收政策认识越模糊,越容易造成对税收适应性的理解错误,可能会产生逆反心理,因而导致不遵从倾向。随着社会民主法制化程度日益提升和纳税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征税服务逐渐向改善服务工作、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成本等优质服务转化,引导广大纳税人主动遵从税法,及时准确申报纳税。征纳税双方基于法律等效尊重和责任双向机制,税务机关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和谐的征税行为,以满足纳税人合理合法的需求与期望,尊重并取信于纳税人[7]。

五、结论

税收原则要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法治原则的基础。从完善税收政策体系的角度,及时调整不适应或发生变化的税收政策,税收原则的导向意义更具有时代性、适用性和合理性。显性税收的特征形式必然存在隐性税收,隐性税收是显性税收的特殊形式,二者构成了税收的完整体系。税收政策界定模糊或不确定之处,应对其进行明确的税收政策涵盖,尽一切可能降低隐性税收比重,增加显性税收覆盖面,使征纳税收争议最小化。要不断增强税收法律效力,提高税制的规范化程度,对纳税人形成足够的宣传力、约束力和震撼力,促使税收遵从度得到有效提升。

参考文献:

[1]黄桦.税收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

[2]邢会强.论精确的法律语言与税收实质法定原则[J].税务研究,2011(3):57-59.

[3]滕祥志.试论税企争议的法律属性[J].税务研究,2011(1):74-79.

[4]李传玉.从税法遵从的视角考量纳税服务工作的优化和完善[J].税务研究,2011(3):84-86.

[5]刘华,黄熠琳,尹开国.我国个人纳税遵从决策中的框架效应研究[J].税务研究,2011(1):89-92.

[6]杨燕英,梁俊娇.纳税人税收遵从行为研究[J].财会月刊,2005(12):24-25.

[7]郑元菊.“经济人”视角下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构建[J].税务研究,2008(12):72-74.

PrincipleEngine,ImplicitTaxandTaxCompliance

WEIXu

(SchoolofFinance,Dongbe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Dalian116025,China

双减政策的内涵及其意义范文1篇11

关键词:绿色发展环境教育立法环保意识

一、绿色发展的内涵

2002年,联合国计划开发署了《2002中国人类发展报告:绿色发展,必选之路》,首次提出人口众多的中国应当选择“绿色发展”之路即“强调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统一协调”之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出全球“绿色新政”的倡议,并于2009年4月公布了《全球绿色新政政策概要》,启动了“全球绿色新政及绿色经济计划”。2009年11月13日,在第二届“绿色经济与绿色责任”的中国绿色发展高层论坛上了《2009中国城市绿色发展报告》,会议对绿色发展的内涵做了具体的阐述:首先是生态环境响应,不能对自然系统结构与过程造成破坏,还要通过绿色的发展设计实现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善;其次是高效的资源利用效率;第三是城市居民可持续的消费行为;第四是城市生态环境良好、生态风险低,城市人与自然和谐;第五是人与人的和谐,城市社会平等不断进步。绿色发展是相对于传统“黑色”发展模式而言的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核心目的都是为突破有限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制约,谋求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消耗的脱钩,实现发展与环境的双赢。①清华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认为:黑色发展是指高消费、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低附加值、低使用价值、低资源生产率的发展。胡锦涛主席在2009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的开幕式讲话中提出中国要“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研发和推广气候友好技术”。绿色发展,意味着从政策上鼓励发展绿色经济,在自然系统可自行恢复的限度内发展经济,以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②

可见,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新政等都可以说都是绿色发展的应有之意。笔者认为“绿色发展”的要义在于“共赢”,即在现实中依靠技术进步来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率,将环境与发展从对立与冲突关系转向共赢关系,在保护自然生态系统过程中实现经济的不断增长,最终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如今促进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走绿色发展之路,已成为世界发展的新模式。

二、绿色发展与环境教育立法的关系

(一)环境教育概述

1970年国际保护自然与自然资源联合会首次使用“环境教育”一词,并进行了定义:“所谓环境教育,是一个认识价值、弄清概念的过程,其目的是发展一定的技能和态度。对理解和鉴别人类、文化和生物物理环境之间内在关系来说,这些技术和态度是必要的手段。环境教育还促使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行为准则做出决策。”美国是第一个制定《环境教育法》的国家,在该法中阐述到:“环境教育是处理人与其周围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关系的教育过程,这种关系包括人口、保护、交通、技术和城市以及对整个人文环境的区域规划。”我国《大百科全书》认为:“环境教育是借助于教育手段使人们认识环境,了解环境问题,获得治理环境污染和防止新的环境问题产生的知识和技能,并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上树立正确的态度,以便通过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保护人类环境。”1975年国际环境教育会议上通过的《贝尔格莱德宪章:环境教育的全球纲领》指出,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以新的方式进行思考和行动,为此,环境教育的目的是要“促进全世界所有的人意识并且关注环境及其问题,并促使他们个人或群体具有解决当前问题、预防新问题的知识、技能、态度,并推动和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去。”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关注,20世纪90年代后,环境教育的内涵从“人与环境”逐渐转向“环境与发展”,使环境教育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内涵。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它强调通过环境教育和培训,增强人类的环境和发展意识,特别是环境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

双减政策的内涵及其意义范文

[关键词]结构性减税;税制;包容性增长

前言

2016杭州G20峰会主题: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峰会倡导的“包容和稳健增长”主题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以及协调、共享发展理念不谋而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贯穿包容性发展的主线。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率、实质课税四大原则。包容性发展为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推进提供了方向,包容性增长涉及的最根本的问题是公平问题,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化。结构性减税政策应该在减税的前提下,更多的关注公平、关注民生,促进经济增长的包容,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今年政府工作的重头戏,是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性举措,也是结构性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此次营改增全面实施,涉及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个行业,有利于拉动经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有利于完善税制,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对完善我国财税体制有长远意义。但我国目前结构性减税还存在问题,税制有待优化,税负需要减轻。

一、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结构性问题

《纲要》指出税制改革目标是:“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指出现代税收制度是“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制改革原则:优化税制结构、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税制改革内容: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扩大征税范围;清理规范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开征环境保护税;完善地方税体系,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完善关税制度;完善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推行电子发票;加快推进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建立科学规范、依法有据、公开透明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我国税制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结构性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一)税制自身的结构性问题

税制结构的基础是税收,当前运用最普遍的税收分类方法是以课税对象的性质进行分类,相应搭建起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的税制结构。我国1993年启动的税种改革,目标之一的构建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充分发挥流转税筹集收入和所得税调节分配的优势,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所得税和流转税的比重65.1%和25.4%,流转税独大的现象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变。因此,我国现行税制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双主体”结构,税收功能体系完备的优势未发挥。我国税制结构存在问题,货物与劳务税与所得税、间接税与直接税之间比例不协调。间接税所占比例过高,例如2013年,货物与劳务税占62%,所得税占26%,两者比重2.4:1;间接税占比62%,直接税占比34%,两者比重1.8:1。然而,国外经验表明,间接税与直接税比值以1.2:1为宜,否则会拉大贫富差距。

(二)纳税主体的结构性问题

纳税主体的结构性问题是税负在不同收入水平的社会成员之间、不同规模的企业之间分摊所体现的结构性,强调量能课税基础上的差别负税。量能课税要求根据纳税人实际承受能力合理分摊税负;差别负税与收入和消费同向变动。但是我国现行税制与上述原则相偏离,存在税收负担主体“倒挂”现象。如前所述,间接税的高速增长会加剧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就货物与劳务税而言,低收入者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占其收入比重高于高收入者。我国现行税制存在调节环节单一、征管水平有限等问题,导致调节部分失灵,税收杠杆往往对收入分配起到一种逆向调节作用。同时,我国居民税负和小微企业税负重。此外,个人所得税分类计征模式和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又因税率档次多,最高边际率高,征管难度大灯问题,面对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多元化时变得力不从心,结果是税源流失严重,高收入者税负轻,中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结构性倒挂,个人所得税与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相差甚远。

(三)地方税收体系的结构性问题

地方税体系不完善,缺乏主体税种。我国现行地方主体税种是财产税和资源税,比重很低,现行的房产税极不健全。除此之外,地方财政困难还与我国现行财政体制有关。我国地方政府本级税收不能满足本级支出需要,地方政府履行职能和执行中央决策积极性不高,甚至会产生道德风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配套和其他条件繁多,致使地方更热衷于通过各种非税方式筹集收入,形成“土地财政”、“资源财政”等。

二、结构性减税内涵分析

关于结构性减税的内涵,目前学界有如下观点。有学者认为,结构性减税是纳税人实质税负水平的下降和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还有学者指出,结构性减税既区别于全面大规模的减税,也不同于一般的有增有减的税负调整,而是更注重和强调有选择性地减税,是为达到特定目标而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来削减税负水平。另有学者认为,结构性减税不排斥结构性增税,在总体上应保持税收收入的增长而非下调;还有学者指出,基于财政平衡的考量,主张我国的结构性减税应采取稳定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同时控制税收增速的政策取向。基于我国政府当前存在大量非税收收入的现实,有必要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待结构性减税,即其范围不仅包括了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税收收入,还应包括政府以费、基金等形式征收的全部政府性收入。

《纲要》采取宽口径的税收负担之意,其范围不仅包括了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税收收入,还应该包括政府以费、基金等形式征收的全部政府性收入。我国结构性减税的内涵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第一,结构性减税不是单纯地减少税收,而是要针对不同的税种采取减税、调税以及增税的措施,是对政府税收收入结构的优化。

第二,结构性减税是政府税收收入占GDP份额的相对减少。结构性减税是国家税收收入减少或其占GDP比重相对下降,而不是以前税制改革所坚持的在维持税收收入或税收收入占GDP比重总体不变的条件下,不同税种收入的此增彼减。其次,结构性减税是税收收入增量的相对减少,而非税收收入绝对数字的减少。有学者建议,总体上,在清费立税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人均收入仍处于中等低收入国家阶段,宏观的税收负担水平应保持在25%左右为宜。

第三,结构性减税要减的不仅仅是政府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而是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结构性减税要调整的不仅是政府税收收入的结构,也包括政府全部各项收入的结构。因此,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考虑到税外收费,全部政府收入(税费改革后主要体现为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应该有所降低,并总体稳定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并不意味着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递减。同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税收政策允许做出相应的调整,出现“增税”或“减税”。结构性减税的目标有二:一是要减税,促进投资、消费、出口的增长;二是要有减有增,以“调结构”,通过优化税制结构来调整经济结构。

三、个人所得税优化建议

今后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推进更应注重发挥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这符合主席所提出的包容性增长的理念。基于包容性发展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应定位为:由促进经济增长转变为促进民生;由注重经济增长速度转变为注重环保;由注重规则公平转为注重起点和结果公平。坚持结构性减税与税制优化相结合,规则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结合,结构性减税对解决我国税制问题具有天然优势,将减税操作与税制改革的方向相对接,形成各种税收工具和税收要素科学分布、协调配合、功能完善的税收制度。

我国1994年新税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但由于受当时经济发展水平所限,企业获利能力不高,实际执行的结果仍然流转税独大的“单主体”的税制。2008年起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虽然总体上降低了税负水平,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比1994年有了很大的提高,因而税收收入的结构上,流转税所占比例在逐步降低,所得税目前在我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已经接近30%。可以预见,税收制度和政策不变的情况下,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会进一步提升,真正与流转税“并驾齐驱”,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调节收入分配等作用也将得到进一步凸显。

改革个人所得税,降低工薪阶层税负。我国目前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于广大工薪阶层,是名副其实的“工薪税”,现行个人所得税距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差距甚远,个人所得税的逆向调节更加突出。这是因为,由于受到涉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征管钳制,具有高度负税能力的财产性、资本性与隐性收入却控管乏力,真正的高收入者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要远远地低于其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其公平分配收效甚微。因此,要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首先应将个人所得税定位于“富人税”,防止它们给中、低收入阶层带来沉重税收负担,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而非取得财政收入的功能。具体而言,应进行如下改革:一是尽快进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简化税率级次,进一步降低低收入者税收负担比例,缓解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的扭曲,切实做到量能课税的实质公平,维系经济内在稳定机制。二是采取有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最低工资、低保水平、通货膨胀水平等指标,采用“指数化”政策,每年或者每两三年做一次调整,并逐渐转变为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以进一步提升该税的公平性,强化税收职能结构。三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尤其是加强对财产性、经营性、隐性收入的管理,增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此外,结构性减税需要税费改革予以配套推进。科学合理的税制,需要严格的税收征管才能得以贯彻实施,因此,结构性减税需要严格对纳税人的纳税监管,强化重点税源监管,各部门通力合作,保障结构性减税的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高培勇.新一轮税制改革评述:内容、进程与前瞻[J].财贸经济,2009(2):34-35.

[2]贾康,程瑜.论“十二五”时期的税制改革――兼谈对结构性减税与结构性增税的认识[J].税务研究,2011(1):3-4.

[3]汪昊.对我国结构性减税若干问题的辨析[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9(10):11-16.

[4]倪红日,靳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政策取向[J].税务研究,2011(1):9-12.

[5]潘孝珍.我国结构性减税绩效评价及税制改革[J].税收经济研究,2012(2):12-13.

[6]祝遵宏,张九如.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思考[J].财经科学,2011(4):20-21.

[7]李心源.结构性减税与税收制度优化[J].涉外税务,2009(7):32-33.

[8]张念明.基于税制优化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3):2-3

[9]李波.宏观税负、产业税负与结构性减税政策[J].税务研究,2010(1):25-29.

[10]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N].人民日报,2011-10-28(14).

[11]路春城,黄志刚.包容性增长视角下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2):7-8.

[12]叶子荣,郝晓薇:减税呼声中的增值税改革辨析[J].税务研究,2009(3):3-4.

[13]邓子基,习甜.对我国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探讨.涉外税务,2011(4):25.

[14]杨默如.我国金融业改征增值税的现实意义、国际经验借鉴与政策建议[J].贸易经济,2010(8):78.

[15]爱伦.A.泰特著.增值税――国际实践和问题[M].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16]汪冲.增值税“扩围”、单一税率改进与效率得益.税务与经济,2011(5):26.

[17]朱青.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近期走向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财贸经济,2006(3):38.

[18]周清.结构性减税的政策效应及调整路径[J].税收经济研究,2012(2):2.

[19]安体富.论结构性减税的几个问题[J].税务研究,2011(5):3-4.

[20]崔军,朱志钢.税收负担、税制结构与物价水平:理论分析与现实选择[J].税务研究,2012(5):25-26.

[21]周天勇.壮大中等收入者队伍[N].人民日报,2010-6-7(20).

[22]吕冰洋,台航.结构性减税的着力点[J].税务研究,2012(5):7-8.

[23]聂海峰,刘怡.城镇居民间接税负[J].经济学季刊,2010(4):56-57.

[24]吕冰洋.财政扩张与供需失衡:孰为因?孰为果?[J].经济研究,2011(3):5-6.

[25]李波.宏观税负、产业税负与结构性减税政策[J].税务研究,2010(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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