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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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范文篇1

关键词:物联网港口物流RFID信息采集技术应用实践

1.对物联网概念本质的几点认识

目前我对物联网给出一个清晰的定义仍较为困难,但对物联网本质的认识基本形成。物联网是通过各类传感装置、RFID技术、视频识别技术、红外感应、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自动采集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根据需要实现物品互联互通的网络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智能网络系统。物联网主要有三层架构:即: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

物联网的本质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特征,即对需要联网的物一定要能够实现互联互通的互联网络;二是识别与通信特征,即纳入物联网的“物”一定要具备自动识别与物物通信(M2M)的功能;三是智能化特征,即网络系统应具有自动化、自我反馈与智能控制的特点。

物联网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多项现代信息技术的聚合性应用与技术提升,将各种感知技术、现代网络技术和人工智能与自动化技术聚合与集成应用,是信息技术系统性的创新与革命,是现代物流发展到高级阶段不可或缺信息技术

物联网技术集成将借助于新的传感技术、RFID技术、GPS技术、视频监控技术、移动计算技术、无线网络传输技术、基础通信网络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现代物流发展。

2.港口现代物流应广泛采用物联网技术

物联网技术雏形实际早已在港口物流中得到应用,有些港口物流系统采用了红外、激光、无线、编码、认址、自动识别、传感、RFID、卫星定位等高新技术,已经具备了信息化、网络化、集成化、智能化、柔性化、敏捷化、可视化等先进技术特征;新信息技术在物流系统的集成应用是物联网在物流业应用的体现。目前物联网在港口物流领域应用主要为:

(1)物流过程的可视化智能管理网络系统:这是基于GPS卫星导航定位技术、RFID技术、传感技术等多种技术,在物流过程中实时实现车辆定位、运输物品监控、在线调度与配送可视化与管理的系统。

(2)智能化的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基于传感、RFID、声、光、机、电、移动计算等各项先进技术,建立的全自动化的物流配送中心。借助配送中心智能控制、自动化操作的网络,实现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全面协同。目前一些先进的自动化物流中心,基本实现了机器人队码垛,无人搬运车搬运物料,分拣线上开展自动分拣,计算机控制堆垛机自动完成出入库,整个物流作业与生产制造实现了自动化、智能化与网络化系统。

(3)企业的智慧供应链;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面对着大量的个性化需求与订单,如何精细化管理、全天候满足客户产品部件加工供应需求,使生产企业物品“零”库存,需要智慧物流和智慧供应链的后勤保障网络系统支持。

(4)产品的智能可追溯网络系统;目前,在港口滚装船商品汽车、钢材、水产品、农产品、食品等物流领域,产品追溯体系发挥着货物追踪、识别、查询、信息采集与管理等方面的巨大作用。

目前,港口企业积极探索物联网在物流领域应用的新模式,随着物流业一体化的发展使得企业的采购、仓储、销售、配送等协作关系日趋复杂,企业间的竞争已不仅是产品性能和质量的竞争,也包含物流能力的竞争。利用物联网信息技术代替实际操作,减少浪费,节约时间和费用,从而实现供应链的无缝对接和整合为实现物流流程信息化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公司的仓储、物流信息等进行一体化管理,以促进数据共享、货物和资金的周转率、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与现代化物流企业管理同步的信息化流程。

3.RFID信息采集技术在港口物流中的应用实践

RFID技术和传感技术和是物联网中重要的物流信息采集技术,在现代物流领域应用较广。采用远距离RFID射频识别技术及网络信息技术对企业物流货品进行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可实现自动记录货品出入库信息、货物配送、配载出库、卸货中转、货品盘点信息。物联网RFID信息采集技术在广州港新沙公司、新港公司及珠海港达供应链有限公司物流企业已成功应用与实践;主要技术方案及功能如下:

(1)RFID信息采集技术系统组成。RFID信息采集技术系统是集射频自动识别技术、无线通信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网络技术于一体的集成。

系统硬件主要由固定式阅读器、平板天线、货物电子标签、无线手持式阅读器、管理服务器组成。固定式阅读器与天线一起安装在仓库出入口处,以获取物品上电子标签的信息并通过局域网(或者RS485总线)把所读取到的电子标签信息传送到管理服务器上进行处理,手持式阅读器用于物品盘点时,读取物品电子标签信息,并通过无线方式把电子标签信息传送到管理服务器上进行处理。

(2)RFID信息采集技术在港口物流实践中实现的功能。

①物品入库货品入库前,在其外包装上粘贴一张柔性电子标签,并写入物品信息,物品入库时通过阅读器读取后,通过局域网讲这些信息显示在屏幕上,让操作人员根据其信息进行存放。

②散货配送。散货在收货称量完毕后,通过无线手持式阅读器在管理中心数据库寻找空闲车辆的信息,为该货品分配运输车辆。车辆到达并装货后,再通过无线手持式阅读器输入车辆信息、货品信息、到达目的地及时间、货主名称等信息,并通过手持式阅读器的无线功能传送到中心数据库中进行确认和保存。

③配载出库;操作人员根据客户的出库计划制作出货清单,同时通过车辆的GPS信息找到空闲车辆,分配运送该清单上的货品,然后在仓库中找到所需货品进行出库作业。

④卸货中转;货品达到目的地(或中转地)卸车后,采用手持式阅读器读取货品上电子标签信息。了解产品的情况。

⑤货品盘点;盘点时,工作人员可采用手持式阅读器,在仓库内采集物品上的电子标签信息,完毕后,把所采集到信息通过无线方式传送到中心数据库上进行对比、保存,形成盘点报表。

广州港新沙公司通过RFID信息采集技术实现跨区域集中式管理、分布式操作和实时监控功能;高效地完成各种业务操作,改进仓储管理,提高物品出入库过程中的识别率,确保实物与单据数量保持一致,提高出入库效率。

4.物联网技术在现代物流中的应用发展趋势

物联网技术在现代物流领域中将会广泛应用,其应用发展趋势:

①智慧供应链与智慧生产融合;随着RFID技术与传感器网络的普及,物与物的互联互通,将给企业的物流系统、生产系统、采购系统与销售系统的智能融合打下基础,而网络的融合必将产生智慧生产与智慧供应链的融合,企业物流完全智慧地融入企业经营之中,打破工序、流程界限,打造智慧物流企业。

②智慧物流网络开放共享,融入社会物联网;物联网是聚合型的系统创新,必将带来跨行业的应用。如产品的可追溯智能网络就可以方便地融入社会物联网,开放追溯信息,让人们方便地实时查询、追溯产品信息。今后其他的物流系统也将根据需要融入社会物联网络或与专业智慧网络互通,智慧物流也将成为人们智慧生活的一部分。

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范文篇2

关键词:大智移云C2C网络交易子商务税收征管

一、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现状

电子商务按照参与主体不同,可分为B2B(Business-to-Business)、B2C(Business-to-Customer)、C2C(Customer-to-Customer)三种交易模式。所谓C2C网络交易是指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即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在公共的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近年来,C2C电子商务市场发展迅猛,网络购物呈井喷式增加。然而我国目前却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C2C网络交易征税。其税收征缴存在盲区,对C2C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研究存在着现实意义。

二、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一)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由于减少了流通环节,又无需承担实体店铺的高昂租金和人工费,再加上税收零负担,C2C网络交易的商品定价往往低于实体店和B2B、B2C电商。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影响了传统交易市场的运营秩序,破坏了市场竞争所要求的公平环境。既然目前对传统实体店甚至是B2B、B2C电子商务均要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那么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C2C网络交易也应予以征税。将C2C网络交易纳入税收征管的范畴,对其依法征税是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的。

(二)符合税收的财政原则

由于互联网及计算机的普及,C2C网络交易规模日益扩大,许多个人选择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而实体店受其影响却在不断萎缩。如果继续让C2C网络交易游离于税收征管之外,越来越多的实体店或B2B、B2C电商会将自己的部分业务以C2C的名义进行经营,从而导致税源的流失,损害国家的经济实力,影响了税收财政原则的实现。将C2C网络交易纳入税收征管范围,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从而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实现。

(三)有利于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

随着我国C2C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这一潜力巨大且并未深挖的运营模式已经越来越多地影响着我们,但是C2C网络交易却因缺乏监管,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良莠不齐。C2C网络交易中的侵权、售假、刷单等不道德行为屡禁不止,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继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网购纠纷、投诉。网上假冒伪劣产品的肆意横行,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作,一直为媒体和公众所诟病。对C2C网络交易进行税收征管,不仅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还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并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传统税收征管手段在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困境

(一)纳税义务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

由于C2C交易经营的主体是个人,并不需要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正是由于准入门槛低,C2C商家数量极多。以淘宝网为例,只要用个人身份证通过实名认证即可注册开店。实名认证的身份证只要是有效的即可,淘宝网并不会对其是否与实际经营者一致进行检验,纳税义务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另外,由于网店经营的稳定性较差,经常会出现“网店易主”的情况,这也使得“实名制”管理形同虚设。

(二)缺少可靠的纸质凭证作为计税依据

C2C电子商务模式下,很少有卖家会主动提出开票。与此同时,个人买家为了享受低价产品或服务,通常也会放弃索要发票的权利。不开具发票似乎成了C2C网络交易约定俗成的习惯。除了没有发票,C2C网络交易过程中也没有合同等纸质凭证,交易双方的聊天记录即是最权威的有法律证明效力的文件,也是日后彼此维权的唯一证据。由于C2C网络交易均是无纸化的形式,电子信息又存在易虚构、易篡改等缺陷,因此交易的真实性及金额难以核实,从而导致计税依据的确定存在困难。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认定

C2C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不同,卖家撇开各种中间环节直接与买家建立联系,将商品通过物流方式交付买家。中间环节的缺失使得传统的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机制失去了运作基础,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而且C2C卖家一般不开具纸质发票,对于订单何时确认,销货方何时发货、何时取得收入、购买方何时确认收货等时间信息往往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记录,而这些电子信息又容易被虚构和篡改或附有一定的加密技术,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掌握相关交易的真实信息,从而无法合理确定纳税义务行为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四)税收征管归属地不易确定

C2C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突破了传统的“经营场所”“居住地”“常设机构”等物理意义上的地理概念,虚拟空间与物理地点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没有地理位置的约束和税务登记的强制规定,仅凭C2C卖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登记的关于经营地点或居住地等注册信息,是很难界定其真实经营地点的,这就使得税务机关无法通过确定交易地点来认定税收征管归属地,从而难以行使税收管辖权。

四、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创新措施

面对传统税收征管手段在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困境,可以尝试借助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服务技术开发应用新型纳税征管模式,顺应税收“互联网+征管”的步伐。

(一)利用大数据收集分析C2C卖家的相关涉税信息

C2C网络交易的税源流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税务部门在纳税人信息获取方面存在缺失,从而导致对纳税人的真实身份难以核实,对C2C交易模式的真伪也难以鉴别。因此,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先利用大数据收集分析C2C卖家的相关涉税信息。

1.利用大数据核实C2C卖家的真实身份。如果能将纳税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与其交易内容绑定,就可以有效控制对纳税人的税收监管控制,改善纳税人身份确定的问题。为此,应尽快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纳税人识别号是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公民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有了纳税人识别号,C2C个人网店可以用自然人纳税人的身份自行申报纳税,其纳税信息都可以在税务部门的大数据平台中进行跟踪和归集,有助于确定C2C卖家的真实身份,从而为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提供了基础。

2.利用大数据鉴别C2C交易模式。为了更好地进行税收征管,必须要对C2C交易模式进行鉴别。一是将税务部门、C2C交易平台以及工商登记机构进行数据信息联网,通过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采集C2C卖家的基本数据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经营范围、店铺名称等,并将其与已经进行工商登记的类似主体进行信息比对,筛选出B2C交易模式,要求其退出C2C网络交易市场。二是利用大数据分析卖家商铺的相关信息,如是否有厂家直销、样品销售等广告字样,卖家的实际发货地点是否是企业地址等,对于可疑信息应进行稽查,并按照标准判定是否属于C2C交易模式。

3.利用大数据确定纳税主体。对于利用C2C交易平台处理闲置物品的个人卖家,其从事的商业活动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可以暂不纳入纳税主体的范畴。对于同时出售二手物资和新品个人卖家,可以通过界定两者的比例来确定是否需要征税。比如,对于出售的闲置二手商品占总商品的比重达到85%以上的,可认定为非营利主体,暂不需要纳税。此外,为了促进C2C网络交易这一新兴业态经济的发展,对于销售额较低的C2C个人卖家至少可以参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按照月销售额是否达到30000元判断是否需纳税。对于低于此营业额的经营主体也可暂不纳入纳税主体范畴。对于C2C卖家交易商品的类型以及月销售额的相关数据信息,税务部门可以借助C2C交易网站的数据平台进行采集,并定期对共享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对比、筛选、挖掘和甄别,通过大数据的统计分析,迅速锁定纳税主体。

(二)利用智能化办税服务平台办理税务登记

健全的税务登记是有效进行税收征管的前提。税务机关应积极探索适应C2C电子商务特点的税务登记制度,明确将税务登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为C2C电商提供服务的前提。考虑到税务登记手续的繁简会影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积极性,因此,针对C2C网络交易的电子税务登记应尽量简化,保证通过网络即可办妥,即实现登记事务网络化运行。具体而言,首先,对于在C2C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经营的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主体,可以登录统一的C2C电子税务登记平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义务人只要有网络和电脑就可随时提交申请,无需专门跑到税务机关去办理,省去了路途奔波和排队的困扰。其次,对于通过审核的自然人,税务机关可在线向其发放电子税务登记证。电子税务登记证不必拘泥于纸质形式,但却和传统的税务登记证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它赋予了纳税人唯一的税务登记号,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设置密码将其妥善保存。另外应注意的是,由于电子税务登记是通过网络办理的,因此在数据的上传下载方面,应注意其存储安全问题,以保护C2C电子商务卖家的隐私。税务机关可建立一个专门的拥有密码钥匙的电子服务管理系统,或直接将C2C电子税务登记融入相关的电子政府系统之中,防止纳税义务人的信息外泄。

(三)利用移动互联网搭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明确计税依据

发票是经营者合法经营的重要证明,也是税务局计税的主要依据。为了合理确定C2C电商卖家的计税依据,也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于C2C网络交易可以启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使用应符合C2C电子商务的特点,如果开具过于复杂,反而因噎废食,影响C2C网络交易的积极性。因此,税务机关应协同C2C网络交易平合搭建安全易行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C2C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介质,建立一套标准接口,一方面为个人卖家解决开票的技术难题,确保个人卖家只要登陆C2C网络交易平台即可通过简单操作实现开票;另一方面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数据同步传递至税务机关的系统后台,实现交易数据的无缝对接。

对于每笔C2C网络交易,要求C2C电商卖家必须开具电子发票。为了防止C2C电商卖家少开票,可以把电子发票的开具和确认作为卖家收取款项的前提条件。即如果个人卖家不开具电子发票,就无法通过C2C网络平台点击发货;如果买家没有确认收到电子发票,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不会将款项付至个人卖家的账户。C2C电商卖家开票后,首先,系统实时将电子发票信息传到税务机关的电子底账系统,税务机关可据此确定计税依据。然后,系统将经过税务机关备案的电子发票信息通过短信、邮件、二维码等形式通知买家,买家可以在系统上随时查验、打印相应的发票PDF文件以供日后报销、维权使用。如果买家选择不打印,则电子发票就没有任何的流转和打印成本,即便买家选择打印,也可以任选纸张,不必拘泥于发票打印机专用纸的限制,大大节约了征纳成本。启用电子发票的C2C网络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

(四)利用云计算平台实现与第三方系统的数据对接

大数据背景下,C2C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离不开第三方系统的数据支持。税务部门应与C2C网络交易网站、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物流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数据资源的信息共享与对接。

1.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税款的代扣代缴。C2C模式下的买卖双方往往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货款的结算。鉴于C2C网络交易的这种结算方式,其税款的征收可以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让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买家付款的同时,对C2C卖家进行税款的代扣代缴。第三方支付平台可在现有支付系统的基础上,加载C2C网络交易征税系统,使得代扣代缴税款成为C2C网络交易的必经环节。对于销售额超过起征点以后的每笔网上交易,系y都应按照交易的类别套用适当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经系统的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应纳税额后,再向卖家支付货款。如果买家对交易对象不满意要求退货退款,系统的支付平台再将货款退回至买家的账户,并将C2C卖家支付的税款退回至卖家的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计税系统日常流转税征税流程如图2所示。

2.借助第三方物流管理平台确定纳税地点。C2C网络交易的对象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劳务。对于销售无形劳务的,可以C2C卖家的税务登记地作为纳税地点。对于销售有形商品的,往往离不开物流的支持。个人网店通常把其销售的有形商品委托给某一物流公司负责运输,物件的发出地可以通过接受物件的快递公司所在地确认。利用物流在C2C网络交易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可以把商品的发出地作为纳税地点,相应的税款则划归至当地的税务机关。由于物流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物流管理系统,对每一笔运输业务均有详细的配送记录,只要税务部门打通与第三方物流管理平台的数据接口,就可以实现第三方物流管理平台数据的开放与共享。通过对每笔业务的物流追踪,税务机关就可以很好地实施税源监控,避免发生偷税漏税的行为。因此,加快与物流公司的进一步合作,构建高度协作的云端信息传递平台,实现物流领域的信息共享与反馈,有助于合理确定C2C网络交易的纳税地点。

参考文献:

[1]广西国税局课题组.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2015,(11):35-37+94.

[2]张炜.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14,(10):68-70.

[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完善网络交易货物和劳务税管理的探索[J].税务研究,2012,(5):62-64.

[4]范伟红.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流程创新探索[J].财会月刊,2015,(9):44-47.

[5]李建英.构建”资金流”控制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J].财政金融研究,2014,(3):113-120.

[6]赵婧,侯云龙.电子发票全覆盖清障电商征税[N].经济参考报,2015-12-11.

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范文篇3

[摘要]知识经济是建筑在知识和信息基础上的经济,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方面,与工业经济都有很大的区别,工业时代的税制必将难以适应知识时代的课税需求。现有研究者仍然用传统思维看待知识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试图用工业时代的税制去对知识时代的产品课税,不可避免地遭遇了一系列难题和障碍。因此,必须进行税制改革,建立基于知识经济的新型税制。

[关键词]知识经济知识产品电子商务税制改革

二十世纪下半叶,人类社会由工业时代进入了知识时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发生了划时代的变化。经济决定税收,工业时代的税制必将难以适应知识时代的课税需求,必须建立基于知识经济的新型税制。

一、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的差别

知识经济是建筑在知识和信息基础上的经济,是以知识为主要产品与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作为非物质要素的知识,与工业经济中的原材料和能源等物质要素迥然不同,这是知识经济区别于工业经济的根本所在。一般来说,知识产品或要素具有如下特征:

1.非物质性。知识产品不同于工业经济中的物质产品,它也许只是一个方法、技术,或者是一个创意、理念,其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计算机程序以及思想理论、技术、咨询服务等,都是典型的知识产品。

2.价值的不确定性。生产知识产品的劳动是一种复杂的、与常规性劳动不同的创新性脑力劳动。不能由简单劳动相加而得,具有不可比性;知识产品生产具有不确定性,能否产出、产出多少与投入的物质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不成正比关系,因此,对知识产品的价值的度量极为困难。

3.可复制性。知识产品可以具体表现为信息产品,在网络上表现为网络产品,也可以被数字化而成为数字产品。其最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它们可以很容易地以低成本进行复制,即可以无限次的复制而不影响效用。

4.可变性。知识产品由于载体的物理性质决定,其内容存在可变性,即特别容易被改变。从知识产品的生产,一直到其消费的全过程中,它们随时可能被无意的、有意的甚至是恶意的修改。

5.生产的个体性。知识产品生产是一种典型的智力劳动,是人的思想成果,如一个广告创意。也可以借助于电脑来完成,如编制计算机软件。既可以规模化企业生产,也可以分散到家庭内个人生产。

知识产品的上述特征,决定了知识经济是一种“去物质化”的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社会发展对物质资源的依赖度下降,更有利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作为经济要素,其流动不再有国界,使知识经济呈现出全球一体化的特征。这些方面与工业经济都是截然不同的。

二、知识经济环境下税收面临的新变化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作为基本经济要素和主要社会财富存在形态,必然成为税收的源泉,进而成为课税者关注的对象。但如何征税,却面临很多变数。

1.税收制度面临的新变化

在知识经济环境下,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课税要素来衡量,其属性变得模糊不清了。比如网上提供某种计算机软件,它究竟是“产品”还是网络“服务”?或者是“特许权的转让”?如果是前者将适用增值税,如果是后两个则适用营业税。而事实上恰恰在定性上出现困难,因而征什么税种难以确定,这也是目前电子商务交易课税立法所面临的最大障碍。

2.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变化

(1)获取信息难。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决定了它可以采用在线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而这种交易具有主体隐匿性、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极其困难。而且,电子商务广泛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SSL技术、SET协议、防火墙、电子签名、数字ID等先进的加密技术措施,使得税务机关获取税收信息难上加难。

(2)确认计税依据难。知识产品价值的不确定性,使产品定价失去横向可比性,销售额的计算也缺乏“实在”的财务基础,导致税款征收、稽查时,确定应税销售额发生困难;知识产品的可变性、可复写性,使税收信息极易修改,税收征管、稽查的取证工作准确性将大打折扣。

(3)确认征管对象难。知识产品生产的分散性、隐蔽性,使税务机关确认生产地点、进而确认应税行为发生困难,尤其是对个体性家庭内生产,税务机关将无法确认。有研究者建议推行网上登记等制度,但可操作性是很差的。大家知道,在现行税制下即使开办一个小食杂店,也有一个实体经营场所,不登记容易被发现。而要求知识生产者主动上网办理税务登记,却缺少相应制约措施,不办登记将是常态,网上登记制度将形同虚设,进而申报、征收、稽查等都将失去目标,后果可想而知。

3.国际税收面临的新变化

在信息化和网络化环境下,知识产品的国际交易市场具有“虚拟化”特征,同时全球电子商务交易也表现出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点,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4.税收理论面临新的变化

在知识时代,产品、要素的交易由实体向虚拟转变,以往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如“常设机构”)均陷入困境;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

三、基于知识经济的税制改革趋势

1.更新观念。现有研究者仍然用传统思维看待知识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试图用工业时代的税制去对知识时代的产品课税,不可避免地遭遇了一系列难题和障碍。因此,必须在理论上、观念上进行创新,建立知识时代的新税制。

2.建立电子商务新税制。对于在线(Online)的数字化产品电子商务交易,要抛开“是商品”“还是劳务”的无价值争论,致力于建立新税制:设置一个新税种,实行单一比例税率,以在线电子商务交易额为计税依据,以购买方为纳税人,以资金支付环节为纳税环节,以购买地为纳税地点。

3.转变征管方式。现行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通过确认纳税人(商品、服务提供者)身份进而掌握交易活动来实现课税。这种重视纳税人身份的识别、认定,重视掌握每一笔交易信息的思路,这在知识经济下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征管方式必须实现跨时代的转变。

(1)由现行控制信息流变为控制资金流。工业时代的税收征管是以控制信息流为主,控制资金流、物流为辅的,即通过登记、申报等制度措施,掌握纳税人静态、动态信息,必要时才去查银行账户。在知识时代,则要以控制资金流为主,因为物流消失了,而资金流的控制节点少于信息流,实践可操作性更强。

(2)由现行人工干预征税变为计算机自动扣缴。在资金支付环节安装计算机专用程序,对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的电子商务交易结算资金,按照固定税率直接代扣税款,如同银行代扣存款利息所得税那样。这种自动扣缴税款入库模式,忽略对交易内容信息的监控,免除普通税务人员的人工干预,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

(3)由卖方纳税变为买方纳税。即由购买方支付并负担税款,实行价外税。这样,一方面与实行在资金支付环节扣税模式相适应;另一方面,一国消费者支付的税款留在本国之内,课税与该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收入来源地原则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为知识产品输入国)。

总之,通过网络银行扣税可以形成一个税制简单、征管效率高、成本很低、完全自动化的新型电子商务课税模式。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怎样规范资金渠道,选择好控制节点。

参考文献:

[1]叶裕惠:论知识商品的特点[J].科学中国人,2006.2

[2]吴国强:基于电子商务环境的商品流通业的发展[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7

[3]马刚李洪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范文1篇4

关键词: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制度体系

2011年10月1日,《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效果明显,成绩显著,但港口建设费征管方面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亟待规范,亟需探索建立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完善制度建设,在新常态下推进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港口建设费历经20多年的实践与发展,为我国港口建设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这一过程中,港口建设费的制度建设明显滞后,既缺乏上位法的支撑,部门规章又不健全,总体来看,在体系框架、关键环节、流程管控、规范管理、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

1、未建立港口建设费制度框架体系

港口建设费开征20多年来,既没有上位法做依据,也没有对港口建设费的制度建设进行过设计和规划,时至今日,围绕港口建设费这一政府性基金,需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征收、稽查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如何规范?特殊货物如何征收?内部如何监控?政策层面建哪些制度?管理层面建何种规范等等问题,都需要通过整体的制度构建来规划和完善,但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哪一层面,都没有对港口建设费的制度框架进行过系统研究,也没有提出和建立港口建设费的制度体系。

2、港口建设费的征管依据不足

目前,港口建设费并没有上位法做支撑,其依据仅是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其法律地位仅属于部门规章,而指导各地海事机构进行征管工作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法律地位则更低,不仅不是部门规章,还只是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即使没有上位法做支撑,各级海事机构仍根据港口建设费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很好的执行了国家政策,但在各地征收实践中,征管依据不足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3、急需制定出台港口建设费征管配套文件

不论是两部委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还是部海事局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多是做的一些原则和通用性规定,对于一些关键环节、流程管控方面的具体问题、特殊问题等监管事项,则涉及不深或不涉及,而港口建设费征管配套文件则迟迟未见出台,致使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在港口建设费征管过程中出现要么没有依据、要么各地自行解决等尴尬现象,如保税货物港口建设费的征管程序、监管程序就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只能自行摸索着征收,又如水水中转货物、低值货物如何界定等问题,始终困扰着各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和要求,必须要征管和稽查,但又没有依据,如何进行征管和稽查,又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责,海事管理机构普遍处于两难境地。

4、港口建设费征管保障机制亟待建立

港口建设费的征管工作量大、庞杂,需要专门的人员队伍、经费支撑、制度规范才能很好的完成任务,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情况却十分复杂,保障机制的缺失又进一步加剧了征管工作的复杂局面。人员方面,港口建设费征管队伍不健全,普遍缺乏编制和队伍,有的地方有专职人员和岗位,有的一人身兼数职,有些地方规费征稽处就三人,处长、副处长,再加一人,就这三人,不仅承担港口建设费的征管工作,同时还要承担其他的规费征稽任务。经费方面,对于整个海事系统而言,对港口建设费的征管工作接手时间不长,又遇上直属海事系统核编转制等因素影响,未能进一步研究细化征管经费的使用方向及范围等问题。此外,在内部管控、风险防控、廉政建设、监督考评、激励机制等保障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规范运行与管理方面,普遍缺少相应的制度建设与规定,这既不利于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监督管理,也不利于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规范管理与防控。

构建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是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

1、建立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是完善港口建设费规章制度的需要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仅对港口建设费的征管工作做了原则性规定,而从征管现状来看,港口建设费征管应是一个多级机构、多个单位、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并通过多个管理环节紧密衔接,实现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的管理过程。港口建设费执行的是收支两条线,以票管费的管理模式。通过收据闭环管理、收入闭环管理、资金闭环管理的方式进行闭环管理。通过以收据监控收入、以收入监控资金的循环方式,形成递进式和多层次的监督和控制管理。港口建设费的征管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多个主体、资金数额巨大,需要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从多个层次、多个环节去规范和管理。

2、建立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是细化征管措施的需要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对港口建设费每个征管环节的判断标准、操作流程等都未能详细规定,各海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也面临缺乏上位法明确支持的难题,包括货类选择标准、申报时限要求、稽查管理细则、保证金管理流程、减免征管理制度等等,均亟待充实完善,以保证各海事机构开展征费管理工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从2011年10月1日实施新的港口建设费征管办法以来,各地在港口建设费征管实践中遇到了许多很具体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困扰着各地的征管机构和利益相关方。如:中转货物的征收环节,根据规定,中转港出口应补征差价,但是在实际征收中,特别是在内支线转国际干线的情况下,船代公司很难从各个一程船中汇总获得中转货物的全部信息,给补征差价带来很大的操作难度。事实上,货物在起运港出发时,提单就已注明其中转情况和目的港,完全可以实现一次性征收。又如:保税货物的征收,保税货物的范围如何界定?“境”和“关”的区别点在哪里?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区域的有何区别?保税货物与减免征货物在性质、货物范围、海关手续、海关监管等有何区别?报关单证如何核验等都困扰着征管人员。再如:稽查中发现问题如何进行处理和处罚等等。

港口建设费征管所涉及的货物种类、运输方式复杂多样,实际工作中极易导致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经营人、公司及缴费人对同一条款理解不同,引发对是否应当缴费的分歧,或对某些特殊货物无法找到详细判别标准,此类情况一方面易引发缴费人对征费机构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也极易导致不当减免规费问题的发生。现阶段此类问题普遍困扰各海事机构,亟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更低层级的管理类规定进行充实,对执行标准进行明确,以利各海事机构更为规范的开展相关工作,取得相对人的广泛理解并杜绝管理漏洞。

3、建立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是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需要

对于各地海事机构来说,港口建设费征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同时,由于各征管辖区在征收模式、港口作业方式等方面又不尽相同,所以大家只能是先各自“摸着石头过河”,再通过相互交流、互通有无,形成现有的一些工作机制,如何把一些好的工作机制上升为制度,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需要通过研究建立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来逐步完善和解决。这既是规范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需要,也是推进海事规费服务质量标准化、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需要。

构建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的思路、原则与目标

1、基本思路

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是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基础和运行保障,首先必须要符合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其次,要针对当前征管工作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再次,要着眼于保障港口建设费征管的持续健康发展。

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是征管工作的制度规划和顶层设计,要充分考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层面的规章,又要兼顾部海事局的监管需要,还要着眼直属海事机构的实际和需要,因此,构建港口建设费的征管制度体系,需要进行管理层级划分,从各级机构的职责划分出发,构建相应的制度。

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因工作需要而构建,因此,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需要围绕港口建设费的征管流程和环节来设计。除基于各个征管环节构建的各项制度外,还必须对一些关键环节、特征货物、重点事项设计相应的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与规范,所以,制度体系不仅要有普通货物的征管制度与程序,还应有保税、中转、低值等特殊货物的征管制度与程序,以及专用收据、资金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与规程。

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除了划分纵向层级、理顺征管工作环节外,还应充分考虑保障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持续健康运行的制度与机制,促进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良性循环。

2、基本原则

法治原则。严格遵守《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的制度规范和程序,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针对港口建设费征稽、保障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矛盾,完善统一的制度体系。

系统原则。统筹港口建设费征收、稽查、保障等各个具体环节,科学合理布局,系统整体规划,确保港口建设费征收、保障等各项具体制度之间及其与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之间相互协调、无缝衔接。

操作性原则。充分把握港口建设费征管、保障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在预留适度灵活性空间的基础上,细化征管、保障的工作流程,增强各项制度设计的明确性、可操作性。

3、目标

构建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要围绕“依法征收、规范征收”来进行,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政策、管理、操作三个层面,包括征收、稽查、管理、保障四个方面,涉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港口建设费制度体系。

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框架

基于上述分析,拟构建的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综合考虑了政策层、管理层和操作层三个层面的制度,其中,政策层所涉及的制度有已施行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在制定的《实施细则》;在管理层面,除已经施行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外,在征收、稽查、管理、保障四个方面设计相应的制度与规定;在征收方面,应主要考虑普通征收、货物归类与减免征三个方面的制度,在稽查方面主要从日常、专项、专案三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管理方面主要涉及专用收据、印章、资金、统计、档案、监督考评、代收单位管理、代报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在保障制度方面,应重点考虑人员、装备、征管经费、质量规范、风险防控、廉政建设、激励机制、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在操作层面,由于各地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需求与实际差异较大,货物类别不同,征管重点不同,很难统一规范,因此应重点考虑一些通用性较强的制度,如普通征收的申报、审核、稽核制度,保税货物、水水中转货物和低值及减半征收货物等减免征货物方面的制度,而资金方面则考虑了退费、收款、预收款、保证金等制度,对于减免征和资金方面的制度,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需要自行考虑与制定。风险防控和廉政建设,则是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维持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操作层面建立相应的制度。根据上述分析,构建了如图1所示的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

实施建议

1、高度重视,协调推进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会同部财务司、法制司等司局,以及财政部建立协商机制,吸纳科研机构作支撑,共同推进港口建设费制度建设,丰富和完善港口建设费征管制度体系,加强组织实施和落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实现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运行,促进港口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度建设是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基础,各级要高度重视,分层次、分步骤、分环节的完善相关制度,协调推进,建成完整的制度体系,推动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2、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港口建设费制度体系建设涉及多个、多级管理机构和利益主体,涵盖征管流程、运行、保障等多个业务环节,关注重点和侧重方向不同,各级管理机构应统筹协调,加强分类指导,突出各个环节的管理需求和建设重点,保证港口建设费制度体系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滚动发展,持续改进

制度建设是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是保障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良好运行、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港口建设费制度体系建设要适应新常态,与时俱进,需要秉持滚动发展的理念,持续改进,既适应上级政策的变化,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相衔接,又能满足现场情况变化后提出的新要求。通过不断完善和改进,保证港口建设费制度和信息化体系既立足实际、满足当前,又着眼未来,更好地发挥其在港口发展中的支持保障作用。

4、注重保障,良性发展

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范文篇5

在电子商务改变着传统产业结构的同时,物流业也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至今,电子商务与物流的关系愈加紧密。一方面,电子商务对物流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电子商务形势下,物流业应采取新的发展策略。另一方面,物流业对电子商务的影响更是不可忽视。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现代物流管理,是需要特别研究的新领域。

二、电子商务时代物流管理的特征

传统的物流和配送企业需要建造大面积的仓库,而现代物流企业通过强大的物流信息管理功能,可将散置在各地分属不同所有者的仓库通过网络系统连接起来,使之成为虚拟仓库,进行统管理和调配使用,服务半径和货物集散空间大大拓展,既减少了生产企业库存,加速了资金周转,提高了物流效率,降低了物流成本,优化了库存配置,又刺激了社会需求,有利于宏观调控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管理的特征更表现在:

1.信息化。物流信息化表现为物流信息收集的代码化,物流信息处理的电子化,物流信息传递的标准化和实时化,物流信息存储的数字化,物流信息自身的商品化等。因此,条码技术、数据库技术、电子定货系统、电子数据交换、快速反应及有效的客户反映、企业资源计划等技术与观念在我国的物流发展中将会得到普遍的应用。

2.自动化。自动化的基础是信息化,自动化的核心是机电一体化,自动化的外在表现是无人化,自动化的效果是省力化。物流自动化的设施众多,如条码/语音/射频自动识别系统、自动分拣系统、自动存取系统、自动导向车、货物自动跟踪系统等。

3.网络化。物流领域网络化有两层含义:一是物流配送系统的计算机通讯网络,即外部网络化,包括物流配送中心与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联系要通过计算机网络,另外与下游顾客之间的联系也要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二是组织内部的网络化,即所谓的组织内部网。物流的网络化是物流信息化的必然,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活动的主要特征之一。

4.智能化。这是物流自动化、信息化的一种高层次应用。物流作业过程大量的运筹和决策,如库存水平的确定,运输(搬运)路径的选择,自动导向车的运行轨迹和作业控制,自动分拣机的运行,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管理的决策支持等问题都需要借助于大量的知识才能解决。在物流自动化的进程中,物流智能化是不可回避的技术难题,而专家系统、机器人等相关技术在国际上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研究成果,为了提高物流现代化的水平,物流的智能化已成为电子商务下物流发展的一个新趋势。

5.柔性化。20世纪90年代,国际生产领域纷纷推出弹性制造系统(FM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制造资源系统、企业资源计划以及供应链管理的概念和技术,这些概念和技术的实质是要将生产、流通进行集成,根据需求端的需求组织生产,安排物流活动。因此,柔性化的物流正是适应生产、流通与消费的需求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物流模式。这就要求物流配送中心要根据消费需求“多品种、小批量、多批次、短周期”的特色,灵活组织和实施物流作业。

三、电子商务时代物流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现代物流管理观念及政策上的问题

1.物流观念陈旧,缺乏现代物流理念。对现代物流在提升运输产业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增加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

2.商业环境相对落后,造成物流布局不合理专业化服务程度低,自营物流比例过大,专业物流服务得不到充分利用;同时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也制约着物流管理的发展。

3.物流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有待完善,对电子商务物流的重视程度不足。物流发展要跨越地区和部门的限制,需要统一化标准化,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物流法规,因而制约了我国现代物流产业集约化经营优势的发挥。

(二)现代物流管理硬件设施上的问题

1.我国物流信息服务体系和网络体系的落后也制约着物流业的发展,制约着物流产业向专业化、一体化方面的发展。

2.物流专业人才短缺,加上物流在职人员的总体水平较低制约了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3.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基础设施不完善。我国的物流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特别是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模式下,各种物流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缺乏必要的协调性,因而物流基础设施的配套性和兼容性差,缺乏系统功能,各种综合性货运枢纽、物流中心和基地建设发展缓慢。

4.电子商务企业物流的管理程度较低。电子商务企业只有通过电子化、集成化物流管理把供应链上各环节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对顾客的个性化需求做出快速反应,保证电子商务物流通畅。我国各种先进的物流技术设备,如GPS全球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以及EDI电子数据交换、自动跟踪技术等较少应用,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电子商务时代现代物流模式创新

(一)B2C环境下物流管理模式创新

B2C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目前B2C交易额虽不及B2B的交易额,但从长远来看,B2C电子交易将取得长足进展,并最终在电子交易领域占据重要地位。由于B2C模式下的物流配送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来承担。而现有的第三方物流难以满足B2C的要求,主要表现在:1.B2C模式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涉及到的安全、支付、标准、法规、信用、物流等诸多问题成为B2C模式发展的障碍。

2.第三方物流企业还没有形成“时间和成本”的创新理念。

3.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委托机制制约了B2C模式的发展。

4.B2C环境下第三方物流流程再造滞后与电子商务技术的快速发展。

图1给出了B2C交易模式流程图,通过这个流程图,我们可以看出物流是电子商务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为此,B2C环境下物流管理模式主要创新点有:

1.应体现第三方物流的委托机制创新,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在B2C交易体系中接入客户信用管理模块、合同管理模块和BPR模块,使第三方物流融入B2C交易体系,实现物流管理模式创新。

2.在高度信息的基础上,物流和集成信息流贯穿整个经济活动的过程。集成信息流是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有效整合,它们实质上都是以信息的方式传播。在这种时代下的经济活动表现出来的是高效率、低成本、灵活性、有序性、安全性等特征。它具有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对各种信息能够准确、高效地分门别类;同时又能快速、及时、有效地根据外界要求对信息进行集成整合,以一个集成包的形式展现在客户面前,让客户在最短时间内买到最满意的产品。而此时的物流有了集成信息技术的大力支持,更能做到安全、及时、准确的送达客户指定地点,让客户在需要的时候得到他所需要的产品,达到客户满意的目的。此时的物流可以从容地突破区域性的限制,达到全球物流一体化。

(二)B2B环境下物流管理模式创新

B2B是目前我国应用最广泛,也是最成功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这种模式的实行涉及到信息基础设施、信用关系、支付手段等因素,还涉及积极参与商务交易的企业及政府等方面的关系。但是目前B2B交易模式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1.大多数交易场模式违背了买卖关系的基本原则。

2.多数网站只能提供一般通用的产品,不能满足顾客的个性化需求。

3.现有B2B模式中拉长了供应链,造成制造商对供应链的困难。

4.对顾客来说,目前交易仅仅注意价格因素,不能满足买卖双方的要求。

5.B2B网站交易模式下卖方虽能接触到更多的买家,但由于竞价的原因,只能进行低价交易,这种明显偏向买方的方式使得卖方收益甚微。目前竞价交易存在许多弊端,为了让交易双方在B2B模式得到增值,必须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B2B环境下物流管理模式的创新。主要创新点有:

1.构建企业内部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在站点上交易信息并收集客户需求使企业与供应商、购买商建立广泛的网络联系,逐步实现EDI“无纸贸易”、网上订单、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现代化管理手段。

2.优化企业物流网络体系。美国DonRatliff博士提出了物流优化的10项基本原则,认为通过物流决策和运营过程的优化,企业可以获得降低物流成本10%~40%的商业机会。这种成本的节约必然转化为企业投资回报率的提高。

3.建立适合B2B发展的物流中心和物流配送体系。

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范文篇6

[关键词]物业税内涵立法配置

一、物业税的内涵

1.物业税的概念界定

物业税(PopertyTax)称谓沿自香港地区,也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一般以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在其保有阶段课征的一种税。它要求不动产所有者、使用人或承租人每年按一定标准缴付一定税款,如果该不动产升值则所缴税款也相应提高。目前我们所讨论物业税的基本内涵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主要在房产开发环节征收的多种税费合并为在房产保有阶段统一征收的物业税。

(1)物业的含义。物业一词来自香港,是粤港方言。在我国香港、澳门地区是作为房地产或产业所有权的别称或同义词使用的。香港《差饷条例》规定:“物业”指任何土地(包括水淹部分)、或任何楼宇、建筑物、或其中部分,作为独立或个别租赁单位或拥有单位,或因获得许可而拥有或使用者。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附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和附带的各种权益。这一概念中的不可分离的部分,包括房地产使用功能要求必备的部分或为提高房地产的使用价值而设置的部分。前者如水、暖、电、卫生、通讯等;后者如这宗房地产周围的树木、花草水池等。房地产附带的各种权益同样依附于房地产,与房地产物质实体密不可分,包括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房地产有三种存在形态:土地、建筑物和房地合一。房地产按用途可划分为:住宅房地产、商业房地产、工业房地产、农业房地产(如农场、林场、牧场等)、公益性房地产(如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1等)、特殊房地产(如教堂、寺庙等)、混合房地产(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地产)。房地产由于其位置固定、不可移动,通常又被称为不动产。90年代初物业以及物业管理的概念引入内地,1997年制定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对物业的定义是“住宅及其相关的公共设施”,1998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的定义是“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2002年《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的定义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2)物业税的实质。我国的物业税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税呢?是所得税,还是财产税?判断一种税是所得税还是财产税,依据是该税的课税对象。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所得,如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所取得的各项所得。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是对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征税。财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动产是指人们所占有的除不动产之外的所有财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两大类,如固定资产、存货、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按财产税的征收范围,财产税分为一般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一般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某一时点所拥有的全部财产进行课征。但实际上,由于许多动产无法征到税,故各国对征收查实过于困难、征收费用过高或不宜作价的财产,一般不列入课税范围中,如家具、艺术收藏品、著作权等均不在应税范围之列。特种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某一类或某几类财产课征,如土地、房屋、不动产等。分析可得出对不动产开征的,由不动产的拥有者纳税,所以物业税实质上是一种特种财产税。

2.物业税的基本特征

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它是收取土地增值收益最重要和有效的手段之一,通过比较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现状和西方物业税制度,可以得出物业税具有以下特点:

(1)从税种地位来看,物业税是地方主体税种。以地方财政收入所占的比例来考察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现状,以2005年北京为例,具有财产税性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占政府收入的比例约为4.2%。与发达国家成熟的财产税体制相比较,美国的物业税收入一直是各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柱性来源,一般要占地方财政收入的50%~~80%之间。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州政府更是逐渐退出了房地产领域,将几乎全部物业税留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有近九成来自于物业税,日本财产税收入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1/3以上。可见,我国的财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要远远低于国外财产税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因此把物业税作为地方税种是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状况的要求,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与国际财税体制接轨。

(2)从税负水平来看,物业税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原则。宽税基是指除了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机构的不动产免征物业税外,其余的均要征税;少税种是指设置的房地产税收种类较少,一方面可以避免因税种复杂而导致重复征税等税负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又可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低税率是指一般物业税需要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税率,总体上保持低税率。而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状况中存在着项目繁多、规范程度低的税外收费,名目林林种种,数量因地而异,多的地方甚至可达数百种,征收范围狭窄、税基覆盖不全,计税依据和税率设计不合理,税率过高等情况。

(3)从征收环节来看,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这一点明显区别于我国现行房产税收制度。目前,我国的房产税收制度保有环节税负偏轻,流转环节税负偏重。如针对城镇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最高税额仅为每平方米10元,针对住房保有环节征收的房产税对所有非营业用房的一律免税。而在流转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税税率高达30%~~60%,同时企业还必须另外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使企业的平均税负达到40%以上,高于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而美国的房地产,在开发经营环节的税负相对较轻,仅有交易税和所得税,并享有税收优惠。而购置物业后的所用者、占有者则必须每年缴纳房地产税,且一般实行统一的税率和征管办法。

二、如何构建完善的物业税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体制中正是因为相关配套措施的缺失,导致税收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因此,要构建完善的物业税法律制度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健全房地产评估制度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财产税一般是从价计征,即按市场价值计征。采取从价计征方法的关键是合理确定财产的计税依据即税基,所以评估机构设立的依据、职权范围的框定在物业税征管中就显得尤为重要。物业税立法应对房地产评估制度予以重视。具体而言,可以从组建评估机构、明确评估机构性质、保障评估资金来源、加强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及职业管理、完善评估技术以及增强评估工作透明度等几方面入手。

(1)建立不动产评估机构,明确税基评估责任。由政府税务部门牵头组建专职的不动产评估机构,也可整合现有的政府部门的评估机构,并由财政预算独立安排资金,以确保其组织和经济上的独立性,有效地排除政府和其他部门对评估活动的干扰。评估机构属于非盈利性的政府机构,不同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区域内应税房产计税价值的评估工作。为提高评估效率,可以按照严格的筛选程序,聘请符合条件的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评估。物业税属于地方税,地方政府应承担税基评估责任,但具体到哪一级地方政府,如何落实责任主体,要取决于评估的效率性、公平性和经济性之间的比较。

(2)完善房地产评估技术体系。房地产评估具有多种价值类型:市场价值、租金价值、实际价值和重置价值等,而市场价值是最主要、最常见的一种。房地产的评估市场价值并不是纳税人各自拥有或承租不动产的个别评估价值,而是由专门评估机构采用专业评估技术,根据预定评估周期,按税收关系区域所评估确定的计税评估价值。所以,应从物业税税基评估的专业性、周期性、批量性等特点入手,完善我国不动产评估技术体系。首先,选择适合的专业评估方法。常见的方法有可比交易法,即寻找与待估房地产类似的实际交易,分析实际交易房地产与待估房地产的差异,进而调整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待估房地产的评估价值;收入现值法,即将实际或预期从待估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租金或其他形式)资本化为其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重置成本法,即由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造房屋所需成本扣除各种贬值得出的待估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税务部门在税基评估时,可以根据不同应税房产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其次,规定合理的评估周期。由于不动产市场价值是一个动态的市场变量,因此,为提高税基评估的准确性和保证物业税税负的公平性,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决定评估周期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房地产市场价值变化的幅度及频繁程度;二是重新评估的成本。我国物业税法应当明确规定恰当的评估周期,避免因周期过长或过短而发生评估失准、怠于评估或评估成本过高等现象。一般而言,以两年为一周期比较合适。最后,运用批量评估方法控制评估成本。物业税税基评估是同时覆盖管辖区域内所有应税房产的价值评价,工作量巨大,所以,在充分利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的基础上,应按照批量评估步骤进行评估工作:首先是收集和整理基础信息,将区域内所有应税房产项目的位置、土地占用面积、建筑面积、建造时间、建筑结构、建筑材料、使用状况以及产权归属等基本信息归类整理并建立专门的数据档案;其次是获取和处理市场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房地产市场的销售价格、租金价格以及建筑成本价格变动等相关信息;再有是建立测试估价模型,研究各种可能影响房地产价值因素之间的变量关系,建立估价模型,并进行实验性测试,调整误差值;最后是一般性估价与特征性复查,将待估房地产的有关信息输入估价模型,得到一般性评估价值,然后由评估人员根据待估房产的具体情况进行特征性复查,提高评估结论的准确性。

(3)增强评估工作透明度。为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及时将房地产价值评估工作涉及的评估机构、计税期限、评估方法以及评估结论等事项通过各种渠道告知纳税人。建立评估异议机制,设计简便易行的异议程序,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纳税人对评估结论的异议申请。

2.建立财产登记信息制度

物业税的征收管理是个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中,各类信息的取得,传递以及反馈是形成税收决策、履行征管职能的关键。世界各国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注重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也可以说信息的掌握和处理是税务管理和控制偷税漏税的基础环节。正如马其顿财产税改革所反映的,“在整个过程中的所有夹断,征纳双方关于税制实施的信息沟通和共享都是很关键的”。而凡是物业税成功实施的国家、税务机关对于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又具有全面、多渠道、准确和信息处理手段现代化的特点,使得对纳税人的征管产生某种威慑力。综观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是通过建立完整的征税目录为信息收集提供依据的。

完整的征税目录应该包括所有应征税的地块、土地所有者及每块地的纳税额等在内的所有信息。从目前对于房地产管理的信息源分析,物业税所需要的大量信息分散在政府各部门之中。我国目前多元化的不动产管理模式,最为薄弱的不是基本信息的收集,因为每个部门都存在一定范围、角度的信息来源渠道,关键缺乏的是信息的交流与整合。我国要建立完善的物业税法律制度,就必须借鉴其他国家的信息交流机制,着手对涉税信息的收集制定一整套的实施办法和操作流程,逐步取得基本税源信息,建立地方物业税源库。

3.建立有效的公众沟通机制

税收实践代表一种政治态度,成功实施物业税的关键要素就是要取得纳税人的支持。如果纳税人既感到纳税后获得了令人满意的服务,又看到税收的征收过程是公平而又可靠的,那么他们就更有可能支持改革。然而,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国家主导性的税收制度改革都忽略了这一点,从而导致改革的困难。在物业税制中建立有效的公众沟通机制,有以下通行做法:

(1)将评估和税收信息告知纳税人。现今普遍流行的做法是将这些信息公布在政府的网站上,从一些财产税协会的网站可以直接链接到政府官方网站。从这些网站上,纳税人至少可以了解到财产总额、评估价值以及税收负担这些基本信息。

(2)经济全球化要求相关信息的不允许是多语言的,财务信息在不同国家间的货币转换也必须简单快捷。在软件上,已经达到了语言和货币的同时转换,沟通也要达到这样的要求。这样,即使房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与房产所在地使用的是不同的语言和货币,税收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从他们身上获取所需要的信息。

(3)可以通过电话或因特网找到纳税人的助手来获取相关信息。纳税人或者纳税人代表(例如顾问、代表律师)应该有权约见权威评估人员,商讨评估价值或评估过程的相关问题。

物业税应当立足于现有法律框架,在符合财税法律制度整体改革构想的基础之上,借鉴国际物业税立法经验,以改革土地使用制度为突破口,采取统一立法、系统设计、分步实施的渐进模式。为保证税制统一和税负公正,体现税收法定主义,采取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全国性法律的立法模式,由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物业税法》及《实施细则》。并以“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为指导原则,借鉴国际经验,拟订物业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减免税条款等实体性内容,并遵循简便、明确和新旧税制相衔接的原则设置物业税的纳税时间、期限、地点、纳税申报、稽查及违法处理等程序性内容。

物业税法律制度从设计到实施,会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各个部门互相配合,制定相配套的制度,才能不断完善。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我们相信物业税制度定能够不负众望,实现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参考文献:

[1]许一:“我国开征物业税初探”,《.财会研究》

[2]韩世同:“对开征物业税的研究与思考”,南方网

[3]隆国强:《美国的财产税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以德克萨斯州为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中国税制改革与发展编辑部编:《2002年中国税官论税制改革(上卷)》,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

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范文篇7

一、现代物流业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1.现代物流业的现状。

目前,大多数企业已经认识到了加强物流管理的重要性。如海尔集团为了规范未留管理,实现了企业流程再造,把公司的采购、配送、运输等一系列物流活动进行了集中管理,设置了采购事业部、储存运输事业部及配送事业部,重组了物流业务及物流资源,降低企业物资消耗、提高了劳动生产水平,实现了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近年来,国外有实力的、规范管理的物流大企业看好了我国未来物流市场的良好前景,不断地进军我国国内市场,在各个区域构建起了自己的物流网络和物流联盟。对我国物流企业的发展是很大的威胁,但同时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别人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完善我国物流业的经济管理,以此提供良好的物流服务给广大的客户。比如海陆、阿尔卑斯、马士基等。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理论界除了引进西方国家先进的物流理论以及经验外,还参考了西方国家物流理论研究成果并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加快了物流系统的建设、制定了合理的物流规划以及物流发展战略,对于我国物流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加快了我国物流技术的研究步伐。从整体上来讲,我国现代物流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小、少、弱、散”四个方面的问题。所谓小,就是经营规模小,资产规模小;所谓少,就是服务功能少,专业人才少,有效的营销手段少;所谓弱,就是竞争力弱,融资能力弱;所谓散,就是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经营秩序不规范,缺乏有力的网络支持和网络分散。

2.现代物流业具的发展趋势。二、对区域物流体系的发展模式分析

1.区域物流体系具有的竞争优势。

要想确保区域物流体系具有较高的竞争优势,就必须遵循五个方面的要素:产业发展环境、物流生产要素、企业协作群体、区域物流市场和物流标准体系。其中,产业发展环境,具体涵盖了区域物流产业政策、各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以及市场管理法规等;物流生产要素,具体涵盖了物流基础设施平台和物流信息平台等;企业协作群体,具有彼此间互补的核心业务能力,建立物流行业主体的企业群体;区域物流市场,具体涵盖了物流需求和供给情况等;物流标准体系,具体涵盖了物流术语标准、包装标准、信息交换标准和作业标准等。

2.西方现代物流体系的发展模式。3.我国区域物流体系的发展模式。

现阶段,我国现代物流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应结合我国实际,借鉴西方国家现代物流体系发展的成功经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区域现代物流体系发展模式。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应积极参与国际物流市场竞争,并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这是一项责任重大,需要经过长期努力才能完成的目标。在这个目标的指导下,同时结合目前我国现代物流也的现状采用边规划边发展的模式比较妥当。具体做法如下:首先,利用政府部门的行为全面规划,加强政策引导,将区域间的关系协调好,从而为现代物流业营造出良好氛围的发展环境;其次,利用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推动我国现代物流业快速增长。最后,总结经验,深入分析,因地制宜,制定出由中国特色的的区域现代物流体系发展模式。

三、区域物流体系的评价指标

1.对区域物流体系的发展过程进行分析。

具体有两方面:一方面,我国物流业的发展进程。物流业发展进程中的外部动力主要是工商企业由于生产或者销售物品时具有广泛的涉及面,批量少批次多,物品的附加值逐渐增加等特点,对时效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将原本属于自己来完成的效率较低、对市场竞争力造成影响的业务分离了出去,构建了一个专业化程度高的现代物流服务产业。物流业发展进程中的内在动力是运用电子商务手段,达到专业化、规模化的运作形式,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物流业发展进程的三个阶段。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过程的具体特征,可将物流业发展进程划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运输主导阶段。其所体现的量化特征是物流系统中运输收入所占的比重达到了百分之五十;其次是物流业扩展阶段。其所体现的量化特征是运输收入所占的比重达到百分之三十至五十之间;最后是物流系统服务阶段。其所体现出的量化特征是运输收入所占比重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当前,要想构建区域物流体系,就必须对我国区域物流业的发展阶段进行充分的认识,并且还要全面掌握区域物流体系的发展进程。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区域物流体系方略。

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范文篇8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中图分类号:F810.4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2-0036-02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作为越来越广泛的市场交易模式,成为全球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据2005年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博览会的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电子商务网站总量为4486个,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400亿元人民币。最新统计数字表明,2006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共实现交易额110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48.6%。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将保持大约50%的增长速度。

然而,由于规范和约束该类行为系统法律法规的缺失,国家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及相关信息化建设的滞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现行税收征管方式,如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方面,产生的冲击越来越明显。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冲击

(一)对税务登记形成的冲击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现行税务登记的依据是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但电子商务只与企业自身和网络服务平台相关,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经营业务,无需事先经过任何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无需工商登记即可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使得税务机关对开展网上业务的企业实施税务登记管理成为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电子商务企业(或行为)成为税收征管的盲点,由此而产生的税收流失也就成为必然。

(二)对税款征收形成的冲击

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分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及自核自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方式,税款一般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经收处(设在银行)缴纳,国库经收处将收缴的税款,随同税收缴款书划转至金库。但是电子商务支付系采用新型支付手段(如电子现金、信用卡、借记卡等),实现电子支付。由于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不相匹配,虽然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我国现已经针对部分纳税人实现了电子申报,但是由于受目前大多数企业信息化的阶段、纳税人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使用整体素质、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发展步伐以及信用支付制度等众多不利因素的制约,在我国大面积推广互联网申报的环境还远未形成。

(三)对税收征管审计基础形成的冲击

企业设置、使用和保管的账册凭证(如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外汇付汇凭证等),既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征管的基础,更是税款的计算依据。然而,互联网电子商务中所有的账目和财务管理的信息,存在的形式都是电子数据,可以随时被修改、隐藏、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同时,随着在线财务管理服务市场的发展,企业只要和网络财务管理服务提供商达成协议,就可以像使用自己的电脑一样使用网络上的服务器和财务数据。电子商务财务数据的虚拟化,导致税务机关对此无能为力。

(四)税务违法行为的稽查和认定难度加大

目前,税务稽查部门主要是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以及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确认稽查对象,实施稽查。而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电子商务,产品订购、货款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并且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稽核审计失去基础。同时,数字现金不但已经具有现金货币的特点,且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再加上数字现金可采用匿名的方式使用,难以追踪查验,比现金货币在征管、稽查上更难控制。

三、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冲击的应对之策

(一)完善电子商务企业税务登记管理的措施

鉴于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管理和监控尚处于空白的现实,应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具体的措施是:

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在网上注册的同时,必须使用唯一合法代码进行网上税务登记,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计入网络税务登记证。无论开展直接电子商务还是间接电子商务,网上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主要信息标明于企业网站主页或店面首页上,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银行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实现相互联网,定期将纳税人的登记情况和电子账户设置情况进行核对,从源头上掌握和控制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和ISP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网址、和实际通讯地址等资料或从证书授权认证机构处获得交易者在因特网上的真实身份、数字签名等信息。

对于从事间接电子商务的企业,还应注明货物配送部门信息。在网络税务登记证中注册和该网上企业相关联的物流配送单位是极有必要的措施,如企业变更了物流配送单位,则必须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或到税务部门网站申请变更。

而对于从事网上服务和销售数字化产品的企业,由于其业务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不需要设立传统意义上的机构或场所的特点,使得劳务活动发生地或机构、场所的认定不具有现实意义,但只要不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利益,本着简化的原则,对这类企业可以以其注册地或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税务登记地点。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的措施

1.拓展税收征管系统的数据库功能。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应拓展发票管理子系统的采集、存储、分析等功能,将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作为最基本的信息全部录入该系统,将采集到的信息汇总,与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交的申报表自动比对。

2.加强部门间的数据交流。国税系统、地税系统相互交流企业纳税信息,税务部门工商、银行、物流等部门实时获得如开业登记信息、纳税人资金流动信息、商品运输信息,提高各部门数据的共享程度。

3.完善综合征管系统的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将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的如:发票购领申报纳税异常情况、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纳税情况对比、纳税人与同一行业、同类纳税人平均纳税情况对比等数据资料,供税收征收、评估和稽查部门使用。

(三)完善电子商务账簿、凭证管理措施

1.统一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目前已经推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加油机税控装置和其他计税收款机等统一为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涵盖所有的交易。一般纳税人企业通常是将开具发票的电子信息分成明文和密文打印到格式固定的纸质专用发票上,再送到税务机关通过扫描发票或抄送电子信息的方式报税,将开票电子信息导入税务机关发票数据库。同时将企业开票系统、网上税务局和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电子发票开具后自动拷贝副本信息直接发送到网上税务局。

2.建立网上交易支付系统的管理监控系统。监控支付体系由银行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电子商务交易货款结算情况,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依此确定纳税额。

(四)完善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措施

1.对于发票的稽查。主要依靠纳税人按规定建立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和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大系统中的发票管理子系统,通过将纳税人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与税收征管发票子系统对接,检查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是否按时依法申报纳税。

2.对于未开票的网上销项的稽查。通过核查网上支付系统和网上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检查其是否已经申报纳税;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作为税款抵扣或成本、费用列支的凭据,通过网上抽查、协查,与其发票的开具方进行交叉核对,检查其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对于会计账目的稽查。主要检查其应用的会计软件是否可靠,是否有更改现象,相关数据是否按规定全部及时、准确地录入会计核算软件。其中对会计软件的把关尤为重要,国家税务总局应设置审验部门专门检验会计核算软件,掌握会计软件的程序源码,通过检查初始源码,看其是否符合纳税要求,企业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经过审验并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稽查时应要求企业提供会计核算软件必要权限的用户及其密钥,以在稽查过程中详细核查所有会计记录,与相关纸质或电子的票据、凭证相核对。

4.对电子商务物流情况的稽查。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其物流的监控除了传统的盘点库存外,还应对特定的场所如港口、车站、机场、邮局以及仓库、专业性的快递公司等场所联网,获取实时的物流电子信息,掌握和控制经营者的物流情况。

参考文献:

[1]杨翼.电子商务对税收的负面影响及对策建议[J].商场现代化,2007,(6).

[2]郁培文,时启亮.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6,(22).

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范文

摘要:近年来,网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开始逐渐替代传统购物方式,并呈现爆发式增长。2012年我国网购交易额达1.26万亿元,同比增长66.5%,巨大的市场蛋糕让各类企业在金融危机、外销疲软、拓展内销的经济环境下,加速了电子商务的觉醒,开始加入电子商务的洪流。但是,由于网购基于虚拟的网络平台,给税务机关对其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的管理带来了困难。本章从网购征税的必要性出发,分析了目前对网购征税所面临的难点,进而对完善网购征税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购物;税源管理;难点;对策

一、我国网络购物现状

2013年我国网络购物行业延续2012年高速发展的势头,网购交易规模屡创新高,占社会零售品总额的比重持续增加;核心网购企业发起数轮价格战和促销,不断刷新了销售记录。如图1-1(加“e”的表示预期),根据艾瑞咨询统计数据,2012年全年交易总规模将首次突破万亿大关,相比2008年网购交易规模首次突破千亿大关,在短短的四年时间里,网络购物的总规模就已翻了近十倍。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传统零售业强有力的补充,并逐渐成为年轻一代主流的购物方式。

二、网络购物的发展所带来的税源流失问题

网络购物的高速发展,直接影响了我国税收收入,造成税源流失。一方面,传统贸易方式交易减少,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网络购物的种种特性,现行税制不能很好的进行监督与稽查,造成税源流失。这不仅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也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因此,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是适应我国经济环境变化的必然要求。而造成税源流失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然而,不是所有活跃在互联上的卖家都处于“免税”状态。拿我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淘宝网”来说,其网店分为两种:一种是未进行工商及税务登记的网店;另一种是已注册公司的网店。第一种网店即我们所说的“C2C(ConsumertoConsumer)”,后者称为“B2C(BusinesstoConsumer)”,对“B2C”网店进行税源管理相对容易。但“C2C”卖家的银行账户却难以监测,只能在签订用户协议时提醒其自觉纳税。因此,税源流失主要出现在了“C2C”的网店交易模式中。

经过多年的发展,“C2C”的增速趋于稳定,但还是以每年40%左右的速度在增长,它的比重虽然有所下降,但2012年规模仍占总规模的70.3%,且达到8853亿元。可见,“C2C”仍是当前网购主流模式。因此,对网店征税争议的实质焦点是,是否应该对个人网店征税。

三、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所面临的难点

虽然对网络购物进行征税并未超越现行税法的范畴,是有法可依的,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仍面临不少技术难题。由于目前网购的相关配套服务,特别是制度和信用服务还不健全,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

(一)课税对象性质难以确定

网络购物不同于传统贸易,它模糊了交易的分类和所得的定性,使征管部门难以确定征税对象。如图书销售,按现行税法应征收增值税。但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在互联网上通过购买电子书便可随时浏览或下载图书,对于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图书销售应该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这已成为网购税收征管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二)网络购物“无址化”特征,使税收征管的属地原则无法落实

现行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进行税务登记,纳税人必须在税务登记地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由于网络购物基于虚拟的网络平台,可以跨越空间的限制,只要登陆互联网,就可以在任何地点交易,导致了商品提供地和消费地的“无址化”,也就无法给网店进行税务登记。在实际征管工作中,是以网站注册地为登记地,还是以卖家的户籍地或居住地为登记地开展征管工作,我国至今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网络购物“无纸化”特性,失去了以凭证追踪的征管基础

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下,网上交易采用无纸化方式进行,所有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以及买卖合同都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传统纸质的账本、票据等转而由服务器中的数字代码所替代。于此同时,随着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从事网上交易的网店或网站可以采用先进的信息加密技术来掩盖其真实的交易信息,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四、对电子进行税源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电子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

对网络购物的征税可比照传统贸易,制定网店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制度。要求从事网络购物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网店执照的基础上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使每个从事网上交易的网店都拥有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据登记信息和申报纳税的情况对网店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征管,有效解决了谁在从事网上交易以及对谁进行征税的问题。

(二)加强源泉管辖和代扣缴

在当前的电子商务中,“C2C”的税源流失最为严重。绝大部分的“C2C”交易都要基于平台商,平台商起到的就是中介的作用。当前的“C2C”交易模式已经较为完善,为了使交易安全、高效的进行,平台商建立了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和第三方支付制度,这对税务机关高效获取纳税人信息,并通过平台商代扣缴税款,进而实施有效的税源管理提供了有力条件。

(三)对网店征税应当适当照顾,逐步推进

网购作为信息技术高速发展所诞生的产物,不仅可以推动信息技术的进步,降低交易费用,同时还能促进就业,政府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该以促进网络交易发展为指导,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网购征税切忌在条件未成熟的情况下全面铺开,应当逐步推进。(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赵丽英.由“网购”引起的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J].消费导刊,2011,(66):15-16

[2]张旭.电子商务条件下增值税纳税评估相关问题的探讨[J].时代经贸,2007,(8):139-142

[3]网店征税,大势不可挡[J],江淮法治,2011,(16):12-13

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范文1篇10

关键词:营改增税负企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一、“营改增”基本内容

(一)税改范围

此次税改涉及两大类:交通运输业包括公路客运和公路货运。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涉及交通运输业的项目有:货运客运站场服务、货物运输服务、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广告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二)计税税率

设置三种税率,不同的业务类型,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①税率17%,适用于物资销售、汽车修理、有形动产租赁等;②税率11%,公路运输业务,包括客运和货运;③税率6%,适用于现代服务业。

(三)征收方式

采用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征收两种方法,简易征收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应税服务。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一)增加企业整体税负

本次税改旨在通过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实质是对产品的增值部分征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特性,导致“营改增”后企业税收负担不降反增。

1.客运产业基本持平。客运班线、公交客运按照3%的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实际税率由3%降为2.91%,整体税负率在税改后能降低0.097%,整体变化不大。

2.货运产业冲击较大。实施“营改增”后按照11%的税率征收,企业需抵扣的成本需占营业收入的73%以上,才能真正实现减税目的。若企业近期无新购车辆可供抵扣,只有燃油、维修等日常运输费用,企业税负大幅提高、冲击较大。

3.客运站场略有增加。目前客运站场的客票服务费收入按3%-5%缴纳营业税,税改后增值税税率为6%,而客运站场几乎无可抵扣项使企业税负总体略有增加。

4.物流产业有所提高。现有货物运输物流服务业中,三方配送运输服务按3%交纳营业税,其他服务业务(包括园区管理服务、仓储服务等)按5%交纳营业税,平均税率为4.4%。税改后三方配送运输服务按11%纳税,而燃料、轮胎、维修等成本当前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票,极大的提高了税负;其他服务业务按6%纳税,因该业务主要客户为个体商户基本无法取得增值税票,税负将提高1%。

(二)营业收入全面下降

在我省煤炭支柱产业带动下,多年来道路货物运输行业蓬勃发展,货运产业大部分为联营挂靠车辆,以代开发票业务为主。实施“营改增”后,经营户无法提供可抵扣增值税税票将影响挂靠车辆开票,外部车辆只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从而大幅减少挂靠车数量,降低开票收入,使货运经营规模缩窄,降低企业利润空间。

(三)税收环境发生巨变

本次税改后,税务征收环节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是纳税申报发生变化,税改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数据和IC卡抄报数据进行对比。二是税务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税改后税务征管机构从地税转移到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新《刑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和岗位责任感。

三、应采取积极的措施:

认真学习领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精神,认真分析测算各业务板块税负变化情况,做好应急预案,细化应对措施。

(一)划分板块,明确税率

根据文件精神,具体业务细分及税率为:①客运按3%简易征收;②货运按11%征收;③客运站场按6%征收;④物流辅助服务按6%征收;⑤汽车销售、汽车修理、汽车配件、有形动产租赁按17%征收;⑥其他板块对照国家税务局规定税率。交通运输企业要进行税务筹划,因地制宜对现有业务板块进行仔细梳理、细划税种,合理调整业务结构,优化税率结构。

(二)仔细测算,确定纳税人类型

向税务机关申请确定纳税人类型和计税方法时,应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周全考虑,根据经营业务总量及性质来确定纳税人类型。对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及难以取得进项税抵扣的,采取小规模纳税人较为合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般情况下只能抵扣3%。

(三)加强沟通,合理筹划

企业要主动与当地财税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新政策、新情况。通过搭建协调平台、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制度等一系列措施,逐步建立起与国税、地税等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营改增”问题,及时反映税改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效降低税改负面影响,扎实推进税制转换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四)调整结构,加快转型

一方面大力发展物流业,继续加大对物流产业投入力度,将物流园区建设作为企业转型发展的重要跳板带动货运产业发展;另一方面客、货运要打破原有经营模式,积极向产业相关领域延伸,向旅游运输、城乡公交等高科技、高利润、高附加值的新型产业进军,以弥补“营改增”带来的冲击。

(五)集中采购,加强管理

企业要更好地推进集中采购、定点维修等工作,争取更多可抵扣项目发票。客运加大公车公营及控股车的发展,把全部收入纳入核算范围,便于实现燃油集中采购,有效降低税负;货运推行以货养车的策略,建立更多稳定的货源基地,通过保障货源来促进公车发展。

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范文篇11

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主体的、辅以文献安全检测系统的现代化管理系统在馆藏文献开架借还管理中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读者服务质量和水平。但我们也应看到,借还工作人员在周而复始地重复着相同的简单操作程序的同时,纸型文献的安全、读者利益的保护、人力物力的成本等一系列问题却难以解决。

1.1借还过程中对文献识别的方式单一,危及馆藏文献的安全

利用现行的计算机借还管理系统办理借还手续时,为确定借还手续是否有效,工作人员必须完成三道工序:①利用条形码阅读器扫描每册文献上的条形码;②人工核对每册文献是否与数据库记录相符;③人工判断文献是否被损毁。

利用条形码阅读器扫描条形码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由于书目数据库中的大多数数据生成于突击回溯建库阶段,存在着较多误差;另外,读者为了达到个人占有个别文献的目的,常常调换文献上的条形码,致使借还记录不相符现象普遍存在,因此,执行第二道工序也很必要。馆藏文献在库房内或被读者借出后,常常被人为损坏,因而,第三道工序也不可少。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借还工作量大、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对文献进行人工识别的第二和第三道工序往往被忽略,而执行的仅仅是第一道工序。这样一来,馆藏文献要么被“偷换”,要么损毁,借还记录也不吻合,工作人员常与读者发生纠纷。

1.2借出过程中对读者识别的方式单一,损害读者利益

当前,为确保读者持本人的借阅证借阅文献,工作人员在办理借出手续时,必须核对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持证人相符;为提高借出手续办理效率,必须利用条形码阅读器扫描证件上的条形码。

证件一般要使用多年,而照片并不经常更换,使工作人员常难以分辨真伪,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办理借出手续时核对照片仅仅是一种形式。因证件被改动、证件未及时挂失而被盗用等原因所引起的文献丢失而拒绝赔偿的矛盾时常困扰着管理人员。当出现矛盾时,工作人员往往把责任推到读者身上,要求读者赔偿。读者利益受损的同时,图书馆的信誉也急剧下降。

1.3借还服务量的增加与人力物力资源有限的矛盾突出

近年来,高校图书馆馆藏文献借还量普遍上升,有限的工作人员应接不暇。由于读者活动规律大致相同,图书馆几乎每天都有高峰时段。在现行的管理系统环境下,只有增加人员和设备,才能缓解这一矛盾。在高峰时段配备人员存在一定的浪费,每天临时抽调人员会影响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增设大量设备又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但不建立一个读者快进快出的借还通道,服务质量又必然大打折扣。在传统服务不能削弱,数字图书馆建设需要大量投入,服务对象和范围在不断扩大,图书馆现有人财物资源并不充裕的情况下,如何走出困境,已成当务之急。

1.4文献防盗辅助系统在开架管理过程中的浪费现象

随着馆藏文献的开架,图书馆书库管理引入了采用测重原理和测磁原理研制的文献防盗系统。

值得指出的是,以独立系统存在的测重系统已实现了数字化,通过对每个出入库房的渎者进行检测所获得的重量属性值,对借阅管理的意义已超过了防止读者“窃书”的意义,但未引起人们注意。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浪费。

笔者认为,将对文献和读者证件上的条形码进行扫描所得的结果作为计算机系统建立读者与所借文献一一对应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以上问题产生的症结。

类似的问题早已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如银行采用先进的属性检测技术,研制了自助存取款机,对拥挤的用户群体进行分流,提高了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缓解了各营业厅柜台的压力。我们可以借鉴银行的做法,应用基于属性论的检测技术,调整现有工作流程,建立馆藏文献自助借还集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Self-ABRS),解决现实中的诸多问题。

2Self-ABRS系统简介

2.1Self-ABRS的功能

Self-ABRS系统是集馆藏文献借还和防止人为侵害为一体的、由读者自主办理馆藏文献开架借还手续的自动化流通管理系统。它是图书馆计算机集成化管理系统中工作任务最繁重、功能最强大的一个子系统。

利用该系统,虽然印本文献的借还依然离不开对读者和文献的个体检测,但读者作为主体参与文献借还全过程,增加了管理工作的透明度。由于该系统集成了指纹、重量和条形码识别技术,因此大大提高了对个体对象识别的精度,有效地保护了馆藏文献和读者利益,降低了人力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2.2Self-ABRS的基本流程及原理

归纳起来,传统馆藏文献借还管理包含了无作为流程、借书流程、还书流程、有借有还流程4个基本流程。Self-ABRS将全部再现这4个流程。

说明:单箭头表示读者运动方向,双箭头表示数据交换。

2.2.1无作为流程所谓“无作为”,是指读者未产生借还行为,其流程包括对合法读者和非法读者两方面管理的内容。

当某读者进入设于书库出入口的安全检测区时,便对其进行综合检测,获取指纹,并输入数据库以识别读者身份。若是合法读者,则允许进入,同时检测该读者体重。Self-ABRS系统此时生成一条临时借还记录BR,并为该读者的指纹及其体重建立属性集。

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4个流程中,对读者和文献的属性检测,全部是由读者与检测设备完成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承担了建立读者和所借文献对应关系的属性整合任务。工作人员始终处于辅助工作岗位,处理诸如读者辅导、读者教育、过程监控、纠错等事务。

要实现上述功能或超越现行的图书馆流通管理系统,Self-ABRS必须解决以下三个问题:①重新建立馆藏文献和读者属性整合模型;②重新选取属性检测系统;③所选属性检测系统向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

3Self-ABRS的理论基础——属性论

没有事物的特征,人类就没有对事物的思维。人工智能研究成果表明,“人类思维是通过对事物属性的加工,才建构起关于该事物的思维的”[1]。从事物的属性到事物的特征,是人类认识事物的基本过程,属性检测和属性整合是完成这个过程的两个阶段。

3.1事物属性与特征

属性是指事物本身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性质[2]。事物的颜色、形状、运动、重量、结构等信息,都是事物的属性。事物的属性是其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体。事物的特殊性反映了事物的本质,人们将这种特殊性称为特征,即事物“可供识别的特殊的征象或标志”[2]。

“给定一(组)特征可确定其对应(或定义)的事物”,是人类识别事物的基本原则[3]。由于事物范围的广泛性和发展的无限性,因此其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对的、可变的。换言之,“范围扩大,普遍性转化为特殊性;范围缩小,特殊性则转化为普遍性”[4]。这说明,事物的特征不是轻易就能确定的,只有在事物运动过程中才能把握其特征。从事物的属性到事物的特征,必须经历一个从属性检测到属性整合的复杂过程。

3.2属性检测是寻求事物特征的前提条件

属性检测是通过人类感知系统或技术设备拾取事物属性值,从而形成语词或非语词属性描述,例如,传统的馆藏文献数据库和读者数据库的建立,就是对文献属性和读者属性所作的能够为计算机接受的语词属性描述[5]。

属性检测技术是人类思维的非生命形态模拟形式,因其相对稳定和人工不可比拟的高效率而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文献借阅管理过程中对读者证件和文献条形码的检测,就是属性检测技术在图书馆管理中的应用,Self-ABRS采用的测重技术和指纹识别技术也属于该种技术。

笔者在此讨论属性检测的目的,在于通过技术手段,找出以供识别的事物的特征。当然,从管理层面上看,由于受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属性检测技术必然由模糊走向精确。

3.3属性整合是获取事物特征的关键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事物,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特征。这说明,对任意两个事物,至少存在一个使两者相区别的特征[1]。

属性整合是对属性检测所获得的事物属性值进行比较,以形成事物特征的处理过程。要对一组事物进行识别,它们之间必须要有可比性,即共同拥有的属性。事物的属性是多方面的,其共同拥有的属性值的差异,是不同事物的可比较点。基于此,我们可建立起识别事物的模式,本文称之为属性整合模型。给定一组具有多种属性的检测对象,其每一种属性可称为一个数学模型,每个模型包含一个或多个变量,若将检测到的值对应该模型中的变量,便可形成个体检测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属性值的集合。通过对同一组每一个对象相对应的属性集合进行计算,可生成个体检测对象的特征集。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定:事物属性值的差异,就是此事物区别于彼事物的特征。人类对事物的认识始终受时间和空间范围的限制,人类的认识能力也始终处于发展状态中,因此,属性整合就是一个由多属性到单一属性模型,由多变量属性模型到单变量属性模型的过程。

属性检测的结果不能简单地作为识别事物的唯一依据,属性整合的结果才能形成事物的特征。属性论回答了图书馆当前问题的根本原因,也为推进图书馆的高效管理,构建Self-ABRS系统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

4Self-ABRS贴的关键——读者与文献的属性整合模型及属性检测技术

4.1读者属性整合模型及其属性检测技术

读者具有社会的和生物的两种主要属性,对读者身份进行识别的方法一般分为“基于特定物品、基于特定知识、基于生物特征”等三种。实践证明,前两种方法由于“存在携带不便、容易遗失、或者由于使用过多或不当而损坏、不可读和密码易被破解等诸多问题”[6],因此仅在馆藏文献非人为侵害状态下具有实用价值。生物学研究表明,人体具有多个区别于其他个体的特征集,例如手型、指纹、人脸温谱图、虹膜、视网膜、声音等。因此,Self-ABRS选取读者单一的生物属性作为建立读者识别的属性整合模型是行之有效的。

“基于指纹的生物识别技术是应用得最早的。每个人都有自己唯一的、持久不变的指纹”[7]。目前,“作为发展时间最长,应用范围最广也最成熟的生物识别技术,指纹识别以其安全、简便、快捷、准确、可靠的特点已经得到了现代信息社会的认同”[7]。指纹识别技术的引入,不仅有利于对馆藏文献人为侵害行为[8]进行防范和简化借还程序,而且大幅度减轻了证件管理工作的负担。因而,国内各科研机构或技术开发公司所研制的指纹识别系统是Self-ABRS对读者进行认证的理想选择。

相应地,读者数据库的结构也由原来的单一的社会属性集合,转变为社会属性和生物特征互为映射的多属性集,宣告了为每位读者制作证件的历史即将结束。

4.2文献属性整合模型及其属性检测技术

作为信息资源重要组成部分的文献,是“人通过一系列认知和创造过程之后以符号形式存储在一定载体(包括人脑)上可供利用的全部信息”,“其最主要的特征是拥有不依附于人的物质载体”[9]。当某种文献制作完成时,它便具有了一系列固有属性:序列化信息符号、记录和描述方式以及物质载体的外观、材质、重量等。当文献载体进入馆藏流通后,文献属性中又增加了馆藏业务注记、书标、条形码等馆藏属性[8]。

借还管理系统要求快捷准确地检测每种文献,这是现代化技术应用于图书馆的主要目的。对于日常借还管理所面对的普通文献而言,载体的信息符号、记录方式、描述方式、材质等属性,包容于每册文献的成百上千的页面之中,将它们作为检测目标实用价值不大;而业务注记、书标、条形码等集中在每册文献的局部位置,易于快捷检测,具有识别个体文献的作用,因而可作为属性检测目标。此外,馆藏文献的重量也可作为检测目标,但仅以此作为检测目标仍达不到识别全部馆藏文献的目的,因为虽然属性整合模型的建立是以属性检测技术为基础,并依托了现有的技术条件,但必须采集文献的多种属性值,才能尽量保证检测的准确性。换言之,即扩大检测范围,突出事物的特殊性,以反映事物的特征。Self-ABRS采用馆藏条形码、重量、可视外观的“1+1”或“1+2”的组合,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条形码读取技术早已在图书馆使用,以防盗为目的的测重仪所采用的重量传感器已达到区分1/4张16开普通纸张的精度,指纹识别视图识别技术业已成熟,这些技术条件为研制馆藏文献条形码、重量、外观视图综合检测设备提供了支撑。今后,不论是采用“条形码技术+重量检测技术”、“条形码技术+外观视图获取与识别技术”抑或是“条形码技术+重量检测技术+外观视图获取与识别技术”,都是区分个体文献的可靠方式。

4.3借还过程属性整合模型及处理技术

馆藏文献的借还管理是一个运动过程,它反映出的依然是物质属性。其各个环节属性值的变化情况,即是该过程是否符合既定原则的特征。

相应地,由读者社会属性集、读者生物特征集、文献条形码集、文献重量集、文献视图集等互为映射的属性集合,构成了Self-ABRS借还过程有效完成所依赖的数据库。

读者和文献属性整合模型的确立,有效属性检测技术的应用与集成,并辅以适当的容错技术,构成了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的以读者和文献数字信息为纽带的、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核心的Self-ABRS系统。

5结语

基于属性论的属性检测技术在馆藏文献借阅管理中的广泛应用,将引导该领域内继图书馆自动化、e-book之后的又一次技术革新。Self-ABRS系统超越了当前的人工与计算机辅助借还管理系统,超越了人为侵害管理系统,它将图书馆员从程序化的繁重劳动中解放了出来,降低了管理成本,为将更多资源转向数字化建设创造了条件。

用于读者属性检测的图书馆指纹认证系统,自2004年4月在哈尔滨理工大学图书馆正式投入使用以来,效果十分理想;而另一个能够支撑Self-ABRS的子系统——图书重量真伪鉴别系统,经笔者所在图书馆近期首次试用,也达到了预期目标。可以预言,完整的Self-ABRS系统应用于实际工作将为期不远。

【参考文献】

1冯嘉礼.一种思维建构与模拟的数学理论与方法——属性论简介.广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9,17(2):1-7

2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9:66,266

3冯嘉礼.思维、智能与属性论方法(续).广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7.15(4):1-6

4江汀生.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19

5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人工智能协会.人工智能辞典.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2:143

6张敏贵,潘泉等.多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与控制,2002,31(6):524-528

7杨向东.指纹识别技术在银行卡业务中的应用.华南金融电脑,2003,11(4):25-26,18

8彭林.适度构建馆藏文献保护的技术防线.中国图书馆学报,2004(5):96-97

现代物流管理的特征范文

一、当前公路货运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核定征收标准单一,税负不公平。由于目前货运车辆基本属于个体经营或者个体挂靠运输公司,没有建账建制或者帐册不全,只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从目前各地核定征收标准看,没有考虑车型、地域以及车辆新旧程度对营运收入的影响,只按货运车辆的吨位核定营业额,税负不公平显而易见。

(二)流动性大、管理失控。货运车辆流动性大,站点遍布城乡各地,但现行税法规定车辆税收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对一些挂靠户、外来户税收征管带来不便,致使一些车主长期在外经营分文不缴国家税收。

(三)设计载重量与实际载重量不符偷逃税款。目前货物运输税收是按设计吨位及核定的吨营业额计算征收税款。而目前国内生产厂家受经济利益驱动,为了满足业户少缴过路、过桥费及税收的心理,达到促销的目的,在车辆出厂时故意减少设计吨位,而在运输过程中实际载重量远远大于设计载重量。据调查:载重量为5吨、8吨的,可以装到10吨、20吨。由此引发的税款流失现象不容忽视。

(四)单位税款积极性不高,对部门短征税款现象监控力度较小。目前我县货运车辆税收主要委托交通稽征、运管及三家运输公司进行代缴,而单位主要是鉴于政府行政命令才开展该项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而且单位或人员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对纳税人拒缴税款行为也无很好的处理办法,能过则过,对这些方面的税款征收漏洞,税务部门也无法进行有效监控,也无法堵塞此类税收漏洞。

二、加强公路货运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强化宣传,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要针对货运车辆的特点,加大对车辆业主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在集中停车的场所设置车辆税收宣传栏和税收违章处罚暴光栏,印制车辆纳税须知手册,把车辆应缴什么税,如何缴,何时缴,缴多少等税收政策印在手册上,发到车主手中,推动业主自觉申报纳税的积极性。

(二)组建运输集团公司,变流动税收为固定管理。政府应从做强做大物流产业出发,由管理规范的运输公司牵头,组建运输集团公司,将全县货运车辆集中到集团公司进行挂靠管理,政府提供一些优惠政策,由公司为车主提供一条龙服务,包括贷款购车、办理相关证照、交纳税款、代买保险、安排货源,让车主安心跑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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