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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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财政;财政内部监督;财政内部检查

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以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财政部门的管理工作行为、提高财政管理工作的综合效益为主要目标,根据不同的工作需要,运用不同的工作方法,对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制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以及有关财政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综合性或专题性检查和监控的经济管理活动。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财政执行的各个环节,是实施财政政策、实现宏观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权力分层化、利益多元化、决策分散化已成为历史的必然。从实际出发,继续深化财政管理改革,大力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着力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清理、取消各类“小金库”,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和规范政府公共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真正建立具有“严格的预算、合理的收支、规范的操作、严密的监督”的公共财政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认识财政监督在加强财政管理中的定位,如何创新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是一项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施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是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科学管理的需要;是财政部门内部对权力的一种制约;是一种有目的的预防和纠错活动。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能促进财政职能的高效发挥。

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有效监督的管理制度,是实现财政目标,履行财政职能,增强部门内部自控和自我约束的重要途径。它能确保在履行财政职能和重大决策中少走弯路,提高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完成各项财政工作任务。

(二)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有利于财政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

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即有暴露问题,纠正错误,抑制消极因素的作用,又有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弘扬积极因素的作用。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几乎都相对独立管理着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的财政资金。同时,财政管理层次多,资金分配繁杂,面广量大。如果财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跟踪不到位,必然会导致管理环节上的疏漏,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甚至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只有做好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工作,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分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减少或避免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从而推动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合理安排和正确使用各项财政资金,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三)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能有效地促进财政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

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权力,在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时,特别是在频繁的财政收支活动中,能否经得住金钱与权力的诱惑与考验;能否做到正人先正己,廉洁理财,将直接决定财政工作的质量和财政干部的声誉和形象。通过财政内部监督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起到反腐倡廉的作用。在开展监督的同时,强化了廉政勤政意识,从而促进财政系统的廉政建设。

(四)加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能够有效地促进和规范财政财务收支管理。

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管理过程,其实质就是监督过程。财政监督机构的各项监督检查活动,其本身也是财政收支的管理活动。二者相辅相成,融为一体。随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确立,财政内部监督工作的职能将逐步改变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的做法,日趋健全和完善,从而促使财政部门的财政管理行为更加趋于规范。

二、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的原则

1、实事求是、依法监督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要深入调查研究,熟悉财政内部监督对象的情况及运行特征。②要把握监督的事实材料,做到依据充分。③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④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

提高工作效率就是要注重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客观效果,重点克服几种不良倾向:一是要克服指标观念。带指标开展监督工作既会走过场,又会丧失原则,极大程度上损害监督者和监督机关的形象。二是要克服为抢进度而敷衍了事的做法。三是要克服巨细不分、主次不分的检查观念。四是要协调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检查,降低监督工作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3、优化工作质量的原则。

财政内部监督与检察工作的质量包括:①能否准确地发现被监督者的主要问题。②能否查出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③能否实施全面检查。④能否提出整改的正确意见。通过质量优化,对各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查找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努力提高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的整体效果。

4、坚持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原则。

主要包括:①完善年初预算方案的核查备案制度。②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③参加重大经济活动预算的监管。④加强对财政收入征缴的源头监管工作。⑤检查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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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的方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学的方法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从而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果。

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就其方法,是依据凭证、账册、报表及相关资料去甄别其记录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通过这种甄别来了解、确定其财务状况和所要知道的具体事项,进而予以肯定或否定。具体说来,即实施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相结合,内查和外调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先进的监管手段相结合的方法。

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文篇2

一、当前组织部门干部监督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组织部门是从事干部管理工作的,把对干部的考察、提拔、使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既是组织部门同纪检、监察部门在干部监督上的不同之处,也是纪检、监察部门希望组织部门加以配合的重要方面。因此,从组织部门的角度出发,分析当前干部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就必须同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1、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从我市的情况来看,干部监督工作正得到各级党组织的高度重视,并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同步深化,与领导班子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考核。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颁布以来,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化,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全过程,回避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谈话诫免制度、特约监督员制度等10多项管理监督制度相继推出,并逐步得到较好贯彻。

2、监督重点十分明确。我市各级党组织从干部监督工作的实际出发,充分认识到干部监督工作的系统性,认真把握主动性,坚持做到“抓重点、抓关键”,把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一把手”作为监督的重点和关键,在关心、爱护和信任干部的同时,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为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作出了十分有益的探索。

3、监督内容更加广泛。我市把用人上的监督作为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创新和严格遵守干部任用制度,努力做到公道正派用人,用公道正派的人。与此同时,结合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政治理论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实际,干部监督工作的内容正逐步从用人上的监督向政治纪律、理论学习、思想作风、廉洁从政等方面的监督延伸。

4、监督渠道得到拓宽。目前党内监督的类型主要有5类,即:上级监督、下级监督、平行监督、职能监督和社会监督。近年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组工系统对干部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监督方式也不断创新,如:上级监督中的谈心谈话制度、诫免谈话制度等,下级监督中的考察预告制度、任前公示制度等,平行监督中的民主集中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等,群众监督中的接待制度、在职党员进社区等。特别是公推公选、公选直选的推行,使用人监督的严密性得到有效保障。

从干部监督的基本情况来看,我市干部监督工作的成效是明显的,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特别是近年来一些腐败、违纪案件的发生,表明干部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相当大的问题。我们通过调查,主要是因为:少数地方(单位)仍然存在重选拔任用、轻监督管理的现象;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一把手”、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办法还不多,措施还到不位;对干部的考察考核、任用监督还不够细致深入,对违纪干部警示、处理力度还不够大;监督主体的责任意识、创新意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还不够强;干部监督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还不够好。

二、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工作新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上述原因来看,干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出现在监督主体的操作方法上,而且也出现在监督主体的责任意识上;不仅仅出现在单个环节上,而且是出现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变化和新理念,必须结合少数干部违法、腐败行为的渐近性和掩蔽性特点,重新审视干部监督工作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把民主开放的时代特征引入到干部监督工作中来,以创新的理念、创新的思路、创新的举措,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监督机制,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干部监督工作才能有实效和长效。

1、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举措。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键是要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关键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使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执政理念,始终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理念,始终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理念。实践证明,有一个好班子,是一方百姓之福;出一个差班子,是一方百姓之祸;把领导班子建设好了,大局就能稳定,人心就能凝聚,发展就有保证。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充分证明,搞好干部监督,是教育干部、爱护干部,促进干部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拒腐防变能力的根本方法。党的各级组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应该以更积极的姿态吸纳民主开放的时代观念,建立健全干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应该以更开放的胸襟接受党内外的监督,不断提高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2、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代表人民履行着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权力。要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权力运用的监督。从组织部门的角度来看,落实监督责任,创新监督方法;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强化班子内部监督;扩大基层民主,拓展民主监督途径,等等,都是加强对权力制约和权力运用监督的重要途径。因此,组织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民主开放的时代观念引入到干部监督工作中来,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强化组织监督、内部监督和民主监督,努力使组织工作对权力的制约和权力运用的监督更加广泛、更加严密、更加有效,发挥干部监督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示范作用。

3、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是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健全和完善的干部监督机制不仅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组织措施之一。没有健全和完善的干部监督机制,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就难以有效地坚持下来,改革的措施和创新举措也难以保证有效地落实下去。与此同时,干部监督工作的前提是民主开放,没有民主开放,纯粹搞封闭操作,干部监督工作根本无从谈起;民主开放不够,在半封闭状态下操作,干部监督工作也是软弱无力。因此,必须把健全和完善干部监督机制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并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其他各方面的制度创新相互配套,才能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才有保障、才有活力。当前,关键是要在巩固和加强组织监督和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和改进群众监督与社会监督,使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融为一体,使组织意图、群众期望和社会舆论相互一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

三、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

健全和完善干部监督新机制,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民主选择和科学规范的原则,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监督理念和工作方法,在创新的基础上完善监督体系和实现路径,不断提高干部监督的民主化程度,尤其要在民主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上加大力度。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新机制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精神,按照“平等性、开放性、广泛性和合法性”要求,以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为基础,以扩大社会监督、营造监督氛围为导向,以健全权力配置、完善制约机制为重点,整合监督资源,完善监督网络,创新监督手段,凝聚监督合力,不断深化干部监督制度改革,努力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推进“两个率先”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的基本要求是:

——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民主开放的关系。发展党内民主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先导和示范作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为前提,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必须有利于建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

——正确处理好严格监督管理与关心爱护的关系。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监督,扎扎实实地推进干部监督方法创新,把各项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与此同时,要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干部尤其是处于推进“两个率先”关键时期的领导干部,要满腔热忱地关心、支持干部开展工作,帮助和指导干部做好工作。

——正确处理好创新监督手段与依法办事的关系。将民主开放的时代特征纳入干部监督工作之中,是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方面。但政党与之间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视角之一,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要求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国家法律范围之内活动。对党员干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的任何监督行为和监督方式,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员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及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多层次、立体式的监督网络体系。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抓好监督网络的健全与完善。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党内监督网络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代表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要想方设法构建党外监督网络,既要发挥派的作用,实现相互监督,又要发挥人大、政协的作用,搞好体制内监督;既要改进方式,发挥或媒体的监督作用,又要有针对性地发挥群众代表和人大代表的作用。要把监督活动向“八小时之外”延伸,如:建立社区监督站等,使干部的日常行为始终处于监督之中。

——建立程序严、制约式的权力监督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关键是要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要求,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制约措施就到哪里,做到有权力的地方,就有制约的措施。要规范办事方式,推行政务公开,便于社会各界监督,使权力逐步“虚化”。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发挥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

——建立参与广、开放式的勤廉评价体系。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免制度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挥党内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进一步落实党员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行评廉、考廉和勤廉公示制度,让领导干部行使的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对领导干部的评判权真正交给党员群众,使党员群众的监督作用不能仅仅“背对背”,有时也要“面对面”。一些地方结合干部述职述廉工作采取“群众点题”、“画像过堂”的做法值得探讨。

——建立重客观、透明式的信息反馈体系。本着“尊重干部、尊重社会”的原则,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做到的,应该向社会公开。与此同时,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针对领导干部的执行情况,如: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民主评议的情况,以及对干部的评廉、考廉和勤廉公示的结果,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这不仅使参与者得到应有的尊重,提高其积极性,同时也使监督主体受到应有的监督,防止出现“暗箱操作”、“内部消化”等现象。

——建立关系顺、责任明的组织领导体系。实践证明,各类监督主体只有具备监督的责任,才有监督的动力和自觉性,也才会有真正的监督行为和监督的成效。一些地方出现领导干部违纪或腐败行为,产生这问题的原因中,最重要的就是这些地方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治党不严,监督意识和工作责任心都不强,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导致职能部门的监督工作不力,已有的监督措施失灵。当务之急就是要落实党内的监督责任,特别是要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党外监督主体的积极性。

四、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工作新机制的实现途径

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机制,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课题,需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进行探索实践和总结规范。当前,将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机制中的主要任务落到实处,必须从实际出发,切实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1、培养领导干部开阔的心胸。作为一个领导开放社会和开放事业的执政党,迫切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开放的视角、开放的思维、开放的精神来正确看待、积极谋划和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才能不断增强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就干部监督工作而言,由于其监督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开放意识和民主意识如何,直接关系到干部监督工作的改革成效,关系到干部监督机制的贯彻落实。因此,各级党组织必须把民主法治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领导干部的民主法治意识,培养领导干部面向时代、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勇气,始终能够以开阔的心胸来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开阔的心胸来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

2、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进一步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民主制度,在党的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制度保证。就干部监督工作而言,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不仅能够调动和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可以更好地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重要问题的决定体现广大党员的意愿,真正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寓监督于经常性工作中,寓监督于规范性决策中。因此,必须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关键性举措,有效解决和消除党内自身存在的问题。当前,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民主制度,重点就是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健全党委会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集体领导;完善党委内部的决策程序,推进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健全干部选拔和任用工作制度,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等等。

3、提高干部监督实践的力度。任何创新性举措,都有一个探索实践的过程,都有一个被人们所逐步认识到接受的过程。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机制,不仅仅要抓好制度体系的设计和理论具体化各项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坚持先易后难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先点后面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探索实践与总结规范相结合的“三结合”方法,对一些工作基础比较好、程序设计比较科学的监督制度,而且能够办到的,要扎扎实实地贯彻好,切实抓出实效;对一些条件尚未成熟、尚处于思考阶段的研究成果,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加大理论具体化的力度,促进成果转化;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比较大的热点问题,应果断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一些群众基础比较好的单位,选准对象进行试点,并及时总结规范,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加以推广。

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文1篇3

十七大报告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变化,提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新要求,是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按照这个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牢固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加强监督制约,形成权利正确行使的有效机制。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在严格自律的同时做一名经得起考验,让党组织放心,人民满意的好干部,对领导干部来说,既有监督的权利,也有受监督的义务,即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对象。因此,在行使监督权利的同时,应时刻把自己置于党的组织的监督条件之下。

一、强化公安机关党内监督的必要性

总书记同志把能不能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各级中、高级领导干部监督问题、提高到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的高度来认识。特别是党内监督条例的实施,是我们党在党内监督上的一次飞跃,我们必须按照总书记同志在中纪委第三次会议上讲话精神,在新的高度上认识党内监督问题,从而增强搞好党内监督的自觉性。

1、加强党内监督,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一个基础环节。任何一个政党,要使自己成为一个具有一定政治凝聚力的政治实体,都必须在党内建立一套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使之坚持一定的组织力量和政治方向。总结建党以来的经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一个基础环节。它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都是密不可分的,把党内监督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党的建设建设才能更加切实有效。

2、加强党内监督,是防止党内出现腐败现象的强大武器。强化党内监督,是增强党的肌体免疫力的关键所在。党内监督失之过软,失之过宽,就会导致党的肌体免疫力功能下降,腐败现象就会滋生蔓延。、、、等一些腐败分子的自我毁灭,究其原因,从主观上看是他们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背离了党的宗旨。从客观上说,是党组织没有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使他们手中的权利变成了谋私的工具。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我们必须吸取经验教训,理直气壮地拿起党内监督的武器,同腐败行为做坚决的斗争,以维护党的纯洁性。

3、加强党内监督是保证改革开放和加快经济建设的需要。我们已经确立了未来五十年的宏伟蓝图,要把这个宏伟蓝图变为现实,离不开党的领导。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党的政治凝聚力,把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推动中国的现代化的建设。

二、当前公安机关党内监督工作存在的几种倾向

1、认识不到位,监督意识薄弱。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存在着不要监督,甚至不让监督的思想。认为现在是经济建设时代,要多讲保证,不讲监督,监督多了就是干扰,希望不要监督。二是部分党组织负责同志和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存在着不想监督、不愿监督、不能监督的思想,有的领导干部把官气带到党内,容不得批评,我行我素,不让监督。三是一些纪检领导干部存在着畏难情绪,考虑到纪委在党委领导下,不好去监督。这些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导致监督工作难以到位。四是监督表面化,有的单位监督只注重表面化,只注重监督程序、形式,不注重效果,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不予理采。出现“空转”、“假转”、“空挡”现象,导致制度溶于形式、难以落实。

2、现行监督体制不顺,工作难以开展。一是监督机构不独立,缺乏权威性。在先行监督体制中,监督机构受同级党委、行政的领导,处于从属地位,导致了对同级党政班子监督难以实施。二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使用相脱节。现行干部管理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廉政状况的一票否决重视不够,在实际操作上也存在着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使用想脱节,出现监督、使用两层皮现象。三是监督机构的权限,因而监督只能解决表面问题,对个别领导干部问题就难以解决。

3、党内好人主义不断滋生蔓延,从严治党严不起来。有的地方搞家庭式的党委,不讲原则讲义气,不讲批评讲和气,上对下瞒着护着,下对上捧着抬着,同级之间让着包着,出了问题压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能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监督,该提醒的不提醒,该批评的不批评,该制止的不制止。二是部分领导干部怕监督影响关系,批评自己又怕丢面子,在生活会上对自己讲情况,涉及别人提希望、不解决实质问题,有的官官相护,不讲组织原则,使党内监督难以正常进行。

三、强化公安机关党内监督工作的措施

1、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一是要健全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亲自抓、纪检监察协调抓,有关部门逐级负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监督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监督整体。二是责任到位。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政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出表帅,要在党内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纠正不正确的思想行为。

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文

要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党内监督在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强化党内监督,关键在于完善党内监督的领导体制。笔者认为,必须明确规定纪委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规范、干部职权、执纪权限,明确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任免干部、部署工作、业务领导的权力,使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具体化、制度化,具有权威性。

要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监督的有力武器和重要组成部分。其一是将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向群众公开,依靠群众来监督权力的运作,这是我们党一贯的工作路线。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鼓励人民群众通过评议、批评、控告、检举、揭发、申诉等方式制止权力的滥用,保护自身的权力。其二是加强和改进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把权力运作和廉政情况的审议、监督作为审议年度工作报告时的重点内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建立廉政委员会。其三是畅通社会协商对话渠道,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各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作用。

要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监督。在资讯、信息空前发达的今天,新闻舆论监督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必须旗帜鲜明地支持新闻舆论部门参与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领导干部等腐败行为予以公开曝光、揭露,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对领导干部廉洁用权行为予以大力宣传、报道,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

要进一步强化对监督者的监督。监督权的异化,即监督者自身权力运行的不正当,是当前监督工作中出现的一个危害极大的不良现象,严重影响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必须加大对有监督职权的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检察、法院等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严格查处这些部门监督不力,或监督不公,或滥用监督权力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的不良行为,促使监督部门尽职尽责,公道正派地行使监督权力。

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要努力实现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监督工作的制度化。为此,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已有制度的权威性,这是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监督的根本所在。必须从建立、完善制度和严格按制度办事入手,以制度管人,以制度律人,保证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监督工作的规范有序。一是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在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岗位任职时间过长的领导干部进行交流轮岗,既可以打破关系网,避免形成地方利益、集团利益,又可以净化可能滋长腐败的土壤。二是严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按照先审计后上岗的要求,紧!紧围绕反映领导干部实绩的主要方面,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在原工作单位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项目经营管理情况、个人经济收支情况以及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同时,改进和完善干部考察、年度考核等制度,不定期地对领导干部进行考察和审计,增强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三是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权力运行过程公开化是一切监督的基础,为此必须建立领导干部政务公开制度,杜绝权力暗箱操作。可以根据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制订出可操作性强的政务公开制度,在严守党和国家机密的前提下,对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以及决策内容、形式、程序等事项,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切实纠正某些领导干部在执行规章制度上搞特殊化和“制人不制己”的行为。

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文篇5

一、加强党内监督必须发扬党内民主

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和前提。对党员领导干部及时有效的监督关键在于充分保证党内的民主。只有充分发扬党内的民主,监督才能得以有效实施。一方面,要强化普通党员主体性意识,特别要使所有党员认识到普通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但是在理论与实践上,不是所用党员都能够直接参与行使这些权力。绝大部分党员必须将决策权和管理权委托给少数人(代表),由这些少数人(代表)来行使权力。这一委托关系的产生,使得委托人有责任也有义务对权力的受托人进行监督。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来行使权力。党内的监督实质,就是普通党员通过上述各种形式,对受托行使权力的人发表意见、提出批评。不能很好接受监督、不听从委托人意见的受托者,就不能胜任行使权力的责任。一定意义上,普通党员与领导干部之间的关系,可以比作现代企业制度下董事和经理之间的关系。作为执行者的经理必须对全体董事负责,否则就会下课。另一方面,要通过发扬民主调动党内成员监督的积极性。普通党员对干部监督的积极性,源自于监督与党员自身利益的关联关系。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作出决策,直接影响到整个党的利益与声誉,同时也将影响到每一个普通党员的切身利益。普通党员只有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时时刻刻关注党员领导干部对权力的行使情况,作为权力受托人的党员领导干部才不会、也不敢徇私枉法,在使用公权上才不至于选择最差方案,整个党的利益才不会受到损害。因此,调动普通党员的积极性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实质上是对整个党的利益的监控和保护,也是对党员个人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监控和保护。广大党员只有认识到这一点,对领导干部监督主动性和积极才可能真正调动起来。

二、加强党内监督必须促进监督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这也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内在要求。党内对权力的监督应是一种无时无处不在的全方位的监督。如何将监督过程中纷繁复杂的意见和为数众多的批评之声纳入领导干部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既能够很好的听取、吸收其中的有益的一面,又不至于打乱领导者的决策部署,就必须通过完善的制度、规范化的程序来建立良好的党内监督机制。其中,党内监督的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革党内代表大会制度,目的是通过党员代表大会发挥党员代表对党内事务的管理与监督;二是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充分体现党员群众在权力授受关系中的监督作用;三是丰富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形式,把民主生活会真正变成普通党员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领导干部听取意见、吸收意见、改进工作的重要平台。

三、加强党内监督必须勇于面对并积极回应意见与批评

检验党内监督效果,关键还是在于党内监督的是否得到了有效回应。一个成熟执政党,不仅要具有高瞻远瞩、总揽全局,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高超能力,更需要勇于面对各种批评之声,首先是能够面对党内的不同声音,并做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和处理。一是对于来自党内的监督,包括建议、意见、批判、质疑,要进行认真、及时地调查,并通过相应的渠道全面或者一定范围内公开监督事项,消除监督人和社会公众的疑虑;二是对于查实的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对于相关的领导干部应该根据其职责,做出相应的处分;三是所有的监督和相应的回应必须形成良好机制,对于不作回应、不作处理的情况,须由独立部门严格问责。

四、加强党内监督,必须强化领导干部的两种意识

一是习惯接受监督的良好意识。领导干部在严格自律的基础上,同时必须习惯接受他律。最有效的他律就是来自外部的监督。拥有权力的人一旦失去了监督,权力带来的私欲就会毫无限制的膨胀。要想适应这种监督下的权力运行方式和工作方式,领导干部就必须彻底破除爱听恭维话、吹棒话,赞颂话的习惯性思维。越是在严峻的形势面前,越需要领导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越需要来自各方面强有力的监督。二是对监督者的宽容保护意识。当前的环境下,监督者之所以有所顾忌,主要在于监督者的情感、利益和政治可能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监督的过程实际上是对权力行使人发表不同意见甚至进行批评的过程。尽管“闻过则喜”被人推崇,但在传统权力观念下,监督者的不同意见或者批评之声,往往使被监督的人产生不满情绪,甚至水火不容。被监督者作为拥有权力的一方,其言行、决策都有可能使监督者正当利益受到或直接或间接、或潜在或现实的损害,监督人可能会被作为重点对象被“关注”,严重的更可能导致监督者的人生安全问题。因此,习惯在监督的环境下工作,并形成对监督者良好的宽容保护意识,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

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文篇6

一、目前会计监督存在的不足

(一)单位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的会计人员认为领导说怎么办自己就怎么办;有些单位领导人认为自己对单位的一切工作负责,会计监督也是“我怎么说,你们就怎么办”,甚至采取不法手段对在监督中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等。这些认识在当前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是导致会计监督普遍弱化的重要原因。

(二)社会监督流于形式

社会监督主要是依靠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依法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执行社会监督的中介机构是靠收费来生存,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成为了中介机构的经营目标。为争取更多的客户中介机构往往不惜对委托方的需求进行曲意逢迎,丧失了社会监督的客观公正性。

(三)国家监督不到位

国家监督虽较为客观,但由于力量薄弱,监督面十分有限。国家监督主要依靠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履行对单位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然而在当前条件下,各级的国家监督部门人员编制少、机构规格低和经费短缺的限制,无法对本级的会计单位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无法实现与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导致各监督部门各自为政,出现重复检查或会计监督的空白。

二、加强会计监督职能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会计法律体系,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一方面要对已有的会计法律体系确保贯彻实施。我们应该把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好的监督措施和方法落实到实际,保证会计监督有法可依,这样才能更好地在实践中验证会计法律体系是否合理及完善,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要对新环境下发现的会计法律体系的不健全部分及时补充完善。研究制定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或实施办法,以保证《会计法》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会计人员素质培训和教育,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

一是加强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由于在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实际工作,在真正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同时,难免出现对法制观念淡薄现象,尤其是在对单位主要领导的会计监督方面存在松散现象,因此应该加强会计人员法制观念的培养,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二是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作为一个单位财务人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明确一个合格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在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下,严格遵守会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必须做一名合格的会计。三是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因为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而且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人员面临的经济事项会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能够在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能从整体的角度,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明确的理解力和准确的判断力,找出解决的办法和思路。

(三)加快完善单位内部监督的措施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机制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几大方面入手。1、内部监督规章制度仍需加强完善。单位除了具备国家发行的内部监督的规章制度外,还应该结合单位实际状况,寻找到适合自身的内部监督方法和途径,既有效的实施了监控又节约了监督成本。2、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是执行会计监督制度的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是强化内部监督的一项基本措施,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不仅包括审核会计账目,还包括稽查、评价内部监督是否完善和单位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从而保证单位的内部监督更加完善严密。3、完善各项制度。如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会计账务的处理程序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督促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

(四)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单位内部监督的有机结合

1、充分发挥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础作用。会计资料直接出自于单位会计人员之手,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的直接对象都是单位的会计资料,,没有单位内部监督,其他监督均无从谈起。外部监督部门即使可以发现会计的造假现象,但毕竟是一种事后的行为。单位内部监督是一种实时的监督,能及时防止会计造假现象的出现。

2、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的资源。尽管现实中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注册会计师事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在不断改进独立审计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监督和服务作用。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政府监督部门不再直接面对各式各样的单位,而是通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结果的监督来达到监督单位会计的目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监督的效率,还可以提高监督的质量。

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文篇7

纪检监察干部身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线,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确保纪检监察干部“不出事”,****县纪委监察局在完善原有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努力探索新的监督渠道和办法。

设立一个监管机构。为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成立了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县纪委副书记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上级纪委的要求成立了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

着力抓实两个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内外结合,两个监督一齐抓。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认真组织开展纪检监察干部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通过自我排查、开门纳谏等方式,对查找出的风险点,逐一制定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积极拓宽信访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开通网上举报,认真受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投诉,对有问题的干部,不护短、不袒护、不搞内外有别,坚决予以查处,对不适宜做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坚决予以调离,保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灵活运用三个途径。一是教育引导。坚持教育为先,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认清加强干部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主动意识,把搞好监督作为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参与监督。加强对《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廉政准则》等规定,增强严格自律、乐于接受监督的意识,把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视为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把接受监督作为一种义务和责任。二是诫勉谈心。实行“班长”找班子成员谈心,班子成员找室主任谈心,室主任找本室干部谈心,做到干部轮岗、交流必谈,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谈,干部年终考核反馈必谈,常委会民生生活会前必谈等“四个必谈”,通过开展谈心活动,及时掌握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及时纠正。今年以来,县纪委机关共开展各类谈心活动40多人次。三是跟踪查访,积极拓宽信访监督渠道,对纪检监察干部廉政、作风建设等情况开展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努力营造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的良好氛围。

编织监督四张网。编织了四张网,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实行全方位、立体式预防监督管理。一是编织制度规范网,制定出台了《纪检监察干部“十严禁”规定》、《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十不准”规定》等制度,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二是编织家庭监督网,通过发放《家庭助廉倡仪书》,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家属当好家庭“哨兵”,把好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关。三是编织自我监督网,不定期组织观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深刻剖析贪腐人员的人生轨迹,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四是编织社会监督网,聘请11名党风廉政监督员,让群众监督员为纪检监察干部“把脉问诊”,对纪检监察干部实施全方位监督

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文篇8

【关键词】行政内部监督;法治化;阻却因素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6-0047-05

法治寄托了人们对程序、理性、自由、平等、正义等人类普世性价值的追求,因而世界各国均选择了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行政法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而行政内部监督法治化又是行政法治化的核心。从我国的行政内部监督实践来看,政府内部监督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政府合法、高效地行使职权,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其与法治化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如何进一步完善政府内部监督体制。使之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目前在进行法治政府建设中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要解决问题首先就必须要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本文立足于对我国目前行政内部监督的制度状况进行检讨,有针对性地对行政内部监督法治化的完善进行理论上的思考。纵观我国学界对行政内部监督的研究仍然缺乏深度,难以提出系统的建设性意见。导致了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某种盲目性,所以研究这一课题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一、行政内部监督体系的欠缺

国务院2004年3月22日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对行政内部监督如何加强依法行政提出了要求: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加强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这实际上是勾划出了一个行政内部监督体系的大致轮廓。从以上的体系结构来看,从层级监督到专门监督,强调了备案制度和行政赔偿、补偿制度,看似较为完整,而实际上该体系仍未能涵盖行政内部监督体系。纲要中提出来要强化社会监督,显而易见的是,社会监督从体系而言是与内部监督相独立的,但行政内部监督显然需要引入公众参与的机制,而民主是行政内部监督法治化的重要要素,也是推动内部监督法治化的源头活水。将社会监督与行政内部监督截然分离显然不能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要求。

从法治化的要求来看。我国行政内部监督的体系仍欠缺以下重要环节:

其一。公众监督与行政内部机关的监督相衔接。我国的权力格局是行政权过大,权力或权利配置格局的严重失衡。行政权过强过大,公众和行政相对方只享有权利,权利与权力属于不同层次的两种权能,权力具有强制性,而权利必须借助于权力才能与行政权来抗衡。行政权力过于宽泛,极易滥用。难以制约。一方面在权利配置上本身就存在着不足,即公众参与的机制与程序上还相当欠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在国家理论的建构上又总以政府权力来源于公民的让渡或公众权力的委托来证明其合法性,但公民又缺乏与国家权力的抗争能力,理论与实践脱节。权力的配置如果在一国之中无法实现均衡状态,则探讨法治建设无异于纸上谈兵。法治绝不可能在一个全封闭的权力体系中建构出来,打破权力的垄断坚冰,将公众权力与行政权力相融合才是法治之道。因而,从法治化监督而言,必须将权力回归。行政内部监督的体系中不可缺少公众参与的模式,缺少公众参与的行政内部监督不仅是不完备的,而且是非常危险的,漠视公众权力的后果从2008年来频发的恶性中可见其端倪。

其二。行政层级的逆向监督制度。在惯常的思维和传统的做法中,监督是对下不对上的,只有上级监督下级,而下级难以监督上级。这在封建专制时代极为正常。但是在法治时代,法与权的关系则不能简单的以行政等级来划分。“英国法学家洛克认为。法治即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美国法学家潘恩也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下级不能依据法律来监督上级,这样的制度设计显然是非法治的,而极具人治的特性。因而在法治化的行政内部监督体系中,下级监督上级是题中应有之义。

其三,行政质量的监控制度。在服务行政的背景之下,行政内部监督中的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的标准应予以深化,建立起以廉洁高效政府为目标的,以行政服务质量为导向的政府行为的评价标准与评价体系。地方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虽有一些行政规则,但由于无上位法的具体指导,容易导致体系混乱,甚至文不对题,没有把握好行政效能和行政绩效的内涵,虚化了行政行为质量的内在核心。

二、层级监督的困局

1政府自利性与法制的缺位

“长期以来,政府一直被看做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是社会共同意志的化身,尤其是契约论观点。直接支持强化了这种公共利益和共同权利象征的观念。这一观念是如此地深入人心。以至于从文艺复兴以来,除了极个别的理论(如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以外,‘仁慈的国家和政府’成为长期主导经济研究,在相当大程度上也主导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等研究的潜在前提,甚至到凯恩斯主义时仍大行其道。一般认为。凯恩斯主义政府干预的政策主张之所以招致失败,在相当大程度上是由于忽视了政府有其独立的偏好和利益追求。直至公共选择学派才正式把经济人假设贯彻到底。用交易的观点来看待政治行为,把政治领域作为政治市场加以分析,这才开始正式承认政府自身的利益追求。把政府看做一个独立偏好和利益的行为主体。”从实际意义上看,政府或行政机构只是一种结构性组织。其最基本的要素是行政公务人员。自利性是人的自然本性,虽然不能将自利性归结为人的绝对属性。但是无疑其具有普遍性。因此从“经济人”的理论来分析与构建行政内部监督制度无疑是现实的选择。然而目前的行政内部监督在运行与制度构建上,对此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在自利性的作用下,行政公务人员在权力运用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远高于增进公共福利。“行政‘经济人’的假设是发达国家行政监督理论的前提假设。‘行政经济人’的假设,也为现达国家的许多其他政治监督理论打下了基础,如公共选择学派的政府垄断理论、克鲁格曼的政府‘寻租’理论。政府垄断理论认为,由于政府在供给公共物品的过程中具有一种垄断性,没有其他主体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能同政府竞争,这样,政府不仅丧失了在供给公共物品上的效率取向,而且,政府可以凭借其垄断地位,来为政府本身或者为其人谋取利益,从而腐败就发生了,从腐败的发生机理上看,这种理论蕴涵了政府追求私利的价值前提”。可以说各级政府的利益点不同。而又没有利益调控的机制法律规范是造成层级监督失效和失范的症结所在。

“有关行政层级监督,自1982年现行《宪法》直接予以规定外,《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等,除对一些规定有所细化,但更多停留在原来的规定之上。甚至有关行政层级监督的研究,也近乎处于停滞状态,很难搜索或找到有关专门研究行政层级监督的论著、文章。就行政监督而言,近二十年来立法部门和学术界将更多精力和关注点放在外部监督的完善方面,而忽视了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尤其是行政层级监督的完善。因而,二十多年来,我国的行政层级监督的法制建设更多靠内部文件和实践作支撑,行政层级监督的法制化、规范性和制度化远远不够。行政层级监督一直是在法律规定不完善和研究薄弱的背景下进行的。”

2行政层级过多造成决策重复与信息阻隔

而另一个影响层级监督效果的因素是我国的行政层级过多,层级复杂。在我国中央政府作出一个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决策时,该决策需要通过下一级政府以及向中央政府各部门来进行下发与传达,而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又会根据上级的要求在作出相应的决策再往下级政府和部门下发,这样层层传递的途径再加上各行政机关之间的利益视角的差异,难免会造成信息的扭曲失真。目前我国政府主要分五个层级:国务院——省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县级政府——乡镇政府,是依据科层制行政组织模式建构的、以职能分工与层级节制为核心的行政组织体制。整个行政信息流是按专业以及地理位置分解至多部门、多层级。构成了界限明显、分工明确的部门化、层级化工作平台。这种专业分工、职责、时间、空间因素的影响,使国务院直至乡镇各级政府之间信息的相互传递存在着信息变异或失真的可能性,因而增加了上级机关了解下级机关整体行政业务过程真实信息的难度。也就必然影响上级机关的层级监控力度,而且实践中不时出现地方政府欺瞒上级政府以致中央政府的情况。并且这种欺瞒在一定程度上以达到让民众无可容忍的地步。而由于层级制的结构性缺陷让上级政府难以获取真实的信息来对下级政府或其部门进行有效监督和制裁。

我国的行政层级中,基层的市、县、乡这些层级是主要的行政执法层级,而中央、省是主要的决策层级,这只是一种大致分类,而实际上,除了中央政府以及乡镇一级政府之外。每一层级的政府的职责地位是复合的,既是决策者又是上一级机关的决策的执行者。如每一层级的行政机关从严格遵循上级的旨意出发,则其决策实际上是一种决策的传达。如果要发挥地方的能动性按照符合地方特点出发,则需要对上级机关的决策进行变通,变通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按依法行政的目标,以服务本地区公共利益的要求为指导所做的变通;另一种则是以追求本地区政府或行政部门自身的利益考虑而将法规、决策故意进行扭曲变形,以便适合自身攥取利益的需要。就这两种情况而言,都会因为层级过多而导致层级监督的乏力。

3层级设置中的纵横失调

在层级制中既有纵向层级,又有横向层级。政府只是一个决策与协调的机关。政府的基本职能需要靠各政府部门来具体的履行。因此政府部门的设置必须是要经严格程序、科学设计的。客观的说。我国的政府部门的横向配置上问题很大,这也就是为何历次的行政体制改革中均把焦点落在政府部门的调整上。

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到对政府机构改革时指出,“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在政府部门的设置上,我国一是没有严格的组织法定的规范要求;二是“‘三位现象’突出。所谓‘三位现象’是指我国政府职能的设定与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越位’表现在有些政府部门突破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之间应有的边界,承担了若干管不了也管不好的职能。如直接干预竞争性企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人事安排和内部管理。用行政手段强行推进企业的兼并重组,地方政府和企业一起争上市、争投资项目等。‘错位’表现在不同层次和同一层次的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能重复设置、交叉重叠以及财权与事权不统一等等。‘缺位’表现在政府在应该负有责任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没有负起或没有很好地负起应有的职责,结果使得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问题食品频频曝光。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生态恶化的态势难以遏制,弱势群体、少数特殊群体得不到应有的关怀等等。”

可以说政府部门的这些问题并不是加强层级监督或外部监督就能解决的,反而是必须先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保证层级监督的有效性。行政部门设置的上下对口型态直接导致了只要中央政府部门设有的机构下级政府基本要对应设置,这样一来,行政部门将呈现整体性混乱与膨胀。一级政府所辖的部门过多、领域过宽,政府难以兼起领导、管理与监督的职能,只能是像救火队一样,局限于对出了问题的领域进行事后纠察,层级监督所应有的长效监督功效难以体现出来。这就要求在对层级监督的纵向考虑的同时。横向的结构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中央政府在2008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推行的“大部制”改革无疑是对这一问题的制度性反思。

三、专门监督的困境

1行政内部专门监督机关的独立法律地位被虚化

行政内部专门监督与层级监督的区别在于法律规范相对完善,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监督机关的职能、职责,监督行为的方式与程序等,其监督地位还有专门条款予以保障,如《行政监察法》与《审计法》都规定了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独立行使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宪法对法院与检察院也做了同样的表述。从法条释义,这似乎让行政内部监督机关与司法机关享有了相同的法律独立地位,但从我国司法机关目前的权力配置来看。毫不夸张地说和一般的行政机关并无大的区别,无论人财物的配备,还是法院院长与检察院检察长的任职来看,均和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相同。可见这种宪法赋予的司法独立地位被现实制度虚化了。从司法的地位可推知行政内部专门监督机关的“独立”地位不可能超越司法机关。

在众多学者论及行政内部专门监督制度的缺陷时均认为。其体制上的缺陷是造成监督难以奏效的关键。行政内部专门监督机关在体制上实行的是“双轨制”,也就是说,我国行政监察机关以及行政审计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既要接受上级监察、审计机关的领导,同时还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这种领导体制的设计初衷是要保证监察、审计工作既可以得到上级监察、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与监督,同时也可以得到本级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然而在实践中,这种双重领导体制的良好初衷并未完全实现,而是适得其反,双重领导的体制严重影响了行政监察、审计机关独立性与权威性的形成,使行政监察、审计工作受到牵制。

实际上。双轨制并非造成专门行政监督疲软的真正原因,其真正的原因是权力配置上出现的问题。学者们对监督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政府也是非议颇多。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行政部门的人财物进行管理,管理不是问题,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管理。在国外发达国家中。行政内部监督机关的领导人由政府首脑进行任命的情况并不罕见,然而他们在履行监督职务时并没有被过多的干预,这是由于在它们的制度设计中“任权”与“免权”是分开设立的。反观我国的法律对于行政内部专门监督机关的独立地位只是过于抽象,而类似于宣言式的条款,欠缺细化的保障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法定程序,这才导致了实际操作中。被相关机关利用法律的漏洞而使制度原初设计只徒有形式。即便如有的学者提出的将专门监督机关进行垂直化管理或剥离于行政体制之外,由人大机关进行领导,也无法避免其上级机关的非法干涉和控制。未能将权力配置法治化才是导致行政内部监督机关独立性缺失的真正原因。

行政管理与法治并非天然的联盟。行政管理有其自身的规律与特点,行政机关要实施对外的行政活动,无论是管制还是给付,其首先必须要能对自身的机体进行有效的控制。人、财、物是权力运行的构成要素,因此政府对行政部门的人财物的管理和支配是其领导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法治需要做的是限定好政府的权力范围与权力界限。因为法律规定了行政内部监督机关的独立法律地位,因而它就为双轨制设定了界限,哪些领导权属于本级政府,哪些领导权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行使。必须法定化、权力清晰化,让行政与法治能融合成行政法治而非行政加法治。

2行政内部监督职能重复

监督职能在配置上的重复是造成专门监督的虚监的重要原因。“重复监督。指的是有过多的监督主体对同一监督对象的同一行为实行监督,致使有的监督主体有名无实;有的监督工作相互推诿,不能落实;有的监督措施‘令出多门’,难以协调和兑现。我国监督系统内部,其各个构成部门是相对独立的监督系统,分工是明确的,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各监督系统因职能交叉重复,职责权限不清,再加上整个监督体系群龙无首。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督机构的威信,也弱化了我国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如在我国的《预算法》的第70条、第71条、第72条中分别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财政预算执行监督权进行了规定,分别要求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这里如何界分三类不同的监督机关对财政预算监督权?如何对权力的争议进行协调,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如果这些监督机关都认真的履行监督职责,就不可避免的带来重复监督的争议,而如果他们都怠于监督则会造成消极争议,总而言之,由于法律制定中的“硬伤”使得在这个领域,监督职能的争议无可避免,而且无论出现那种职能争议,行政监督资源都会被浪费。

3监督手段的局限性

行政内部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手段必须具有对被监督行为的有效制约力,如果监督不能对被监督机关产生作用,或者必须要靠被监督机关自身来进行自我纠错,则监督实际难到位。“比如说,我国的审计监督。在审计结果出来后怎么整改就是被审计部门的事,审计部门的权限并不包括直接处理,如2003年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公布后,只有部分有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工作到位,还有相当多的部门和单位没有整改到位。对此国家审计署‘也没有办法’。”

监督的意义在于能够有效的控制行为的结果,使其符合人们在进行有关的行为时对行为所达到效果而设定的预期目标。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是事后对已发事件的纠举惩戒并不能实现监督制度的最大效用,防患于未然才是监督的真谛和理想境界。然而。所谓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因为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后发行为,没有原行为则不可能有监督行为。此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际的意蕴在于该行为是否已经发生实际的法律效果或造成某种损害。事前、事中的监督是要求在行为的启动阶段和运行过程中的监控。事后监督则要求对于已遂行为的追惩。

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文篇9

一、加强党内和政府机关内部的监督

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干部掌握着广泛的权力,建立健全党内和政府内部的民主监督制度、改革党的纪检领导体制、加强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党内监督十分必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内监督实践的历史经验表明,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并使这些规范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关键,是党内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一,制定配套的专项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加强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二,制定监督机构的工作条例,改革现行党内纪检工作体制。对党内监督机构的职责、权力、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监督机构规范化。同时,监督机构和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也需要监督,对他们的监督也要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在全党上下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还应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突出监督重点,把限制公共权力和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有机结合起来。

第三,将监督贯彻全程,除了推行“关口前移”,还必须推行“关口后移”,不留死角。“关口前移”是指,一方面要把监督工作做在领导干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之前,坚持防病胜于治病,一旦发现党员干部有犯错误的苗头,要及时通过打招呼、诫勉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尽早提醒,严肃批评,责令改正,做到防微杜渐;另一方面,监督工作要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抓起,克服组织部门监督“太短”的局限,坚持全方位听取意见,尤其要充分吸纳群众的意见,同时严格遵循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力行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关口后移”意味着,对于“一把手”来说,不但要对其政治任期的前端进行监督和预防,而且要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在某个政治任期或者是政治生命完结后进行监督和把关。一是在“一把手”某个政治任期结束后进行严格的监督考察。需要试行离岗考察制度,即主要领导干部获得提拔需要离岗时,在公示提拔信息以后,适度延长公示时间,令其脱离原工作岗位,暂不进行新的任命或暂不就任新职,而是安排其到党校进行为期至少三个月的培训。在此期间可以排除干扰,使“一把手”得到最充分的监督。这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完善选拔任用决策机制,防止考察失真、“带病提拔”。二是在“一把手”的“政治生命结束”后注意把关,即加强对“一把手”在离职和退休后一段时期内的监督。中纪委向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指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当前,期权腐败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对“一把手”的监督过程还必须延伸到“一把手”离职或退休以后的一段时间。

第四,加强巡视制度。巡视制度赋予巡视组很大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监督权力必须不低于被监督者的权力,即巡视组对中纪委常委会和中组部部务会议负责,直接向中纪委常委和中组部领导汇报工作,而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给政治局常委。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监督主体受监督客体领导并向它负责的矛盾;监督特派员由于是上一级党委(纪委)委派的,有较高的权威,能够充分地开展监督工作;监督特派员与同级党委没有太多的利益瓜葛,能够独立地行使职权。目前,反映情况最多的是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问题和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的问题。党中央之所以设立专门的巡视机构,组建中纪委、中组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巡视组,是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推出的重要举措。

二、完善党外和政府机关外部的监督

在搞好党内监督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发挥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中国共产党监督的积极作用。只有做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各方面的监督,我们的党才会少走或不走弯路。

第一,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党和政府要接受人民群众广泛的社会监督,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民主评议会等方式,多渠道听取人民群众对他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的工作和自律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的情况公诸社会。

人大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最重要形式和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是全面性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就监督的对象来说,包括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监督的性质来说,既包括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又包括法律监督以外的工作监督。不仅监督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而且监督政府的工作是否有效。进一步加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合理界定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职能,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二是要明确人大和政府的职权界限;三是要完善人大监督政府的法律、制度和程序。

第二,完善派和各社会团体的民主监督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下制度:一是知情制度。知情是监督的基础;不知情,必然无的放矢,监督就难以取得实际效果。二是协商监督制度。要做到凡是政府的重大决策,应事先拿到政协来协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真正做到“协商在决策之前”。民主监督制度应明确具体,尽可能量化、细化、实化,以利于掌握和操作,有章可循,减少随意性。三是反馈制度。对于通过协商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凡是正确的应加以采纳;凡是对某些问题在看法上不完全一致的应加以解释。除了制度建设外,党委应当重视并积极支持派的监督作用,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不受侵犯。政协民主监督还应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配合,尤其是同人大法律监督相协调,更好地发挥效应,强化民主监督的地位。

第三,更加重视舆论监督。加强新闻立法工作,推动舆论监督法治化,完善舆论监督外部环境的制度建设,建立监督主体的自律机制,是完善这一监督方式的有效途径。强化社会监督的法律保障,通过制定专门法律,如《监督法》、《新闻法》等,确立社会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广大群众、新闻媒体、各派、各社会团体等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地位、权限,从而使社会监督能依法进行,并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总之,要使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紧密配合,形成一个相互渗透、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监督体系和网络,完善和加强监督机制,从而防范和遏制腐败行为的滋生与蔓延,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

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文篇10

一、设立专业监督机构的必要性

政府投资管理尤其是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涉及环节多、技术性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仅依靠一般监督机构如审计署等,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所以部分国家(如德国)设立有专职于政府投资监督的专业监督机构。

我国市场体制还不完善,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需要政府投资弥补市场失灵的领域会相对多一些,政府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也会相对大一些。由于公共行政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总体来看,政府部门在行政中所受到的监督和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比西方发达国家要弱很多。建立专业性的投资监督机构,对监督体制和机制不健全而经济又处于快速增长中的一个大国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二、设立外部专业监督机构的必要性

国外政府投资监督也有不设专门的外部监督机构,而依靠部门内设机构行使监督职能的情况。如德国,监督政府投资的职能由承担政府投资管理任务的交通、建筑和房屋部内设机构,由国务秘书(即副部长)领导的监察处承担。该监察处依据《联邦政府官员法》,对政府官员、公职人员和应聘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自由职业人员进行监督。

但德国的管理体制与我国存在很大差别,如负责监察处的副部长为职业公务员,而部长则隶属于政党,大选后各部长随选举结果变更,而副部长一般不受此影响。这就决定了他更重视自己的饭碗,而非上一级政府官员,从而使副部长领导的内部监督机构,对政府投资管理的内外部监督比我国更加有效。除内部监察处外,德国联邦议会在监督政府投资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议员都有自己的选区,公众对政府投资项目有疑问可反映给本区议员,议员会将问题与质疑提到议会上解决。

我国部委一把手权力大且职位相对稳定,对副手的约束力比国外要强得多,这使得目前由副手领导的内部监督机构对部门内部的监督相对较弱。即使内设监督机构由部门一把手领导,目前的领导干部产生机制决定了领导干部(相对国外)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对上负责问题,加之人大对政府投资的监督更无法与国外议会相比,设置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的外部监督机构是十分必要的。

三、设立统一的外部专业监督机构的必要性

国家发改委内设的重大项目稽察办近年来以国债项重大项目稽察为重点开展监督工作,国务院重大企业稽察办对现有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项目法人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国家审计署基建项目审计司对基建项目进行审计,财政部也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这种多头监管体制不仅使监管力量分散和行政资源浪费,还给项目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负担。同时,部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等机构管理的政府投资则不受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

四、组建国务院政府投资稽察办

维持现有政府性资金投资决策的部门分割格局,或是将目前行业部门的专项建设基金和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内投资集中于投资主管部门,都缺乏能覆盖全部政府投资的统一的外部专业监督机构。为了对全部政府投资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项目法人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监督,有必要合并发改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国务院重大企业稽察办和审计署基建项目审计司的建设项目监督职能,组建能监督全部政府投资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的统一的外部专业监督机构―─国务院政府投资稽察办(或国务院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

国务院政府投资稽察办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在监督过程中,国务院政府投资稽察办与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上要进行合理分工:国务院政府投资稽察办对建设实施阶段落实投资法规的情况,政府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涉及的财政资金从执行财经纪律、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进行监督。

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文篇11

关键词:财政监督;财政监督法规;预算监督;其他经济监督

财政监督是国家经济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一般来说,财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其中:狭义的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依法对财政管理中财政资金运行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的监督;广义的财政监督是指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财政机关在内的财政监督主体依法对财政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管和督察。本文将从广义的角度针对当前我国财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这一基础上探讨如何完善财政监督体系,以促使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及时性、有效性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当前我国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财政监督工作,把严肃财经纪律、整顿财经秩序作为经济工作的一项长期方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监督在总体上得到了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当前我国的财税秩序仍较混乱,规范的财政自主监督体系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使得现行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工作方式和监督手段等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管理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财政监督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财政监督的方法不够规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要求财政监督的理念或方法与之相适应。但目前财政监督的理念不适应,监管方法比较单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检查为主,偏重于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从监督内容上看,对公共收入的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对财政分配的最终结果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少;从监督的方式上看,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从监督环节上看,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这就导致很多财政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从而造成财政管理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止,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财政的内部监督比较薄弱。财政监督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之分,二者相比较而言,财政的内部监督显得极为薄弱,也就是财政对自身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给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和预算的执行留下了漏洞和隐患。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松懈,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财政系统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财政部门腐败现象的蔓延与财政监督尤其是内部监督不健全、不完善,缺乏约束机制不无关系。

3.财政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尚未理顺。我国现行的经济监督体系主要由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审计机构监督等共同构成,负责对经济运行秩序实施监督。从理论上看,这些监督主体职责分工应该明确,监督内容各有侧重,并允许适当交叉,逐步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但是,目前我国经济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是: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尚未理顺,各个经济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不甚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浪费,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总体效果。

4.财政监督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财政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必须依法行政。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地规定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财政监督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保障。尽管我国已相继出台了《预算法》、《预算法实施细则》、《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财政法律,但由于这些法律有其自身独特的规范对象,对财政监督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并不完整和系统,对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和内容、监督程序和步骤等并无详细规定,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财政监管工作难以覆盖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导致在财政监管执法上尺度偏松、手段偏软,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管的权威性。

二、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体系的对策

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框架及其有效的财政监督机制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体系,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1.规范的财政监督的方式。针对现有财政监督方式的不足,为切实有效地加大财政监督的力度,使财政监督纳入科学、规范、有序的运行轨道,必须建立起适应财政管理改革需要的、规范的财政监督方法体系,包括:(1)由重事后监督为主转变为财政分配全过程的监督。财政监督要适应部门预算管理改革,通过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对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对国库拨付资金的监督等,及时发现财政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既符合新形势的需要,也有利于财政监督转入经常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中运行。(2)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监督并重上来。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过去一些人把监督检查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一项措施。诚然,通过加强收入监督,可达到增加收入、防止公共收入流失的目的,但公共支出资金使用效率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等,更是公共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关系到财政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财政监督工作要尽快实现由重收入、轻支出向收支监督并重转变,从而逐步建立公共预算收入解缴、征管、入库、退库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同时,建立从公共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3)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规范化的经常性监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加强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工作也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经常监督上来,要立足财政管理,着眼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财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真正形成财政监督与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2.建立科学的内部监督体系。科学的内部监督体系,是现代财政监督管理系统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建立科学的预算监督体系。预算体现着国家政策的意图,规定了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预算编制的科学与否,执行得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预算管理效率。近年来,随着我国部门预算改革的推进,我国的预算管理开始改变过去轻约束的状况,朝着依法理财的方向迈进。目前,在预算编制的执行中,非规范性因素仍较多。因此,在今后的改革中,必须加强预算管理制度的创新,建立科学完善的预算监督体系。具体是:(1)加强预算编制的监督。近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大都实行部门预算,这是我国预算编制的重大改革,意义深远。部门预算的核心是要细化预算和实行综合预算。预算编制监督的重点在于监测预算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上报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剔除水分,减少随意性,确保部门预算的科学和规范。(2)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随着“金财工程”的实施,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随时掌握财政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方向、结存等动态情况,并对管理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追踪监控。同时,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监控要一直延伸到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和商品与劳务供应者帐户,实现对预算执行过程的即时监控,真正将监督寓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3)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监督。预算执行的结果体现为财政决算,这方面监督的重点是决算的真实和合法。具体包括:预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是否存在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预算收入现象;是否出现截留、占用、挪用及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行为;预算支出是否及时拨付、支出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巧立名目、虚报支出、弄虚作假行为;预算调整是否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会计的处理是否正确、及时、合法等。

二是规范会计秩序的监督制度。加强会计监督是保护国有资产、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应成为财政监督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主要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1)财政部门作为会计的主管部门,对会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责。由于会计工作所依据的政策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都是由财政部门制定的,在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经常会出现现行制度无法完全满足会计核算要求的情况,这就客观上要求财政部门要不断地适应新情况,适时调整会计政策,完善会计制度。同时,要按照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实行对会计信息定期抽查制度,由此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减少会计领域的造假行为。(2)必须加强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依靠会计中介机构对企业单位的收支活动、会计信息和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督,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用做法。在现代社会已成为除国家监督之外最重要的监督形式。中介机构的发展壮大对于节约国家的监督成本,维护国家和公众的正当利益以及正常经济秩序,具有重大作用。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在要求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制订行业标准、规范执业行为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对违规执业行为严肃查处,促使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

3.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要妥善处理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以及财政监督专门机构与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财政部门及财政监督专职机构依据《会计法》实施监督管理,重点监管各单位在财政收支过程中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确保财政收入支出安全有效。要与审计监督、税务监督加强协作,互通信息,有机结合,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和推诿现象,形成合力。在财政部门内部,要理顺各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能关系,建立起财政内部的监督与再监督机制。只有这样,财政部门才能在整体上建立起事前调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三位一体的财政监督机制,进而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

4.健全财政监督法规体系。建立和健全财政监督法规体系是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首要环节,是开展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要尽快制定《财政监督法》,出台配套的行政规章,明确财政监管的职责、任务、权力和义务,规范工作程序,使财政资金的运动完全置于财政监管之下。要建立财政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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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文1篇12

通过近年来我们对局机关部分科室以及乡(镇)财政所的财务收支、内部管理情况的检查情况来看,虽然没有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问题,但在有些方面仍需引起足够重视,例如: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得还不够严格、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支出审核要进一步完善、部分开支手续不完备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显示了内部管理的松懈,另一方面也提示加强财政内部监督的必要性。

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自我预防和自我纠正的机制,其存在目的是堵塞日常管理漏洞,保障财政资金运行安全。但在实际工作中,内部监督的重要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对其重要性并未得到财政部门的一致认可。不少人认为财政内部监督可有可无,或者认为多此一举,属于没事找事,或者认为财政部门一家亲,财政部门内的监督检查就是一种不信任,是找茬、挑毛病、故意整人等,从而对内部监督检查不以为然、不积极配合、甚至不屑一顾。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开展有效的内部监督时,必须了解被查方的情况,需要相关科室提供足够的信息资料,否则内部监督很难得到有效落实,无法实现真正的的事前、事中监督。另外,监督部门与各业务科室的同级关系,也使得监督工作开展得很被动,往往需要一把手重视、各分管领导的协调,才能得以顺利进行。至今,尚未形成一种严格的、能够自觉执行的内部监督机制。

当前,财政内部监督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一是如何提升监督层次,即由纠错型向控制型、由检查型向复核型、由静态向动态、由感性向理性转变。二是如何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紧扣财政内部监督工作的主旨与核心,删繁就简、突出主攻方向,配置优质检查资源,聚焦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在关注风险、舞弊的控制方面,内部监督仍有大量工作要做。

计算机及信息技术的普及对传统财政监督方式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如“金财工程”的逐步实施,财政管理的网络化,为资金的快速交易提供了便利。适应现代财政管理技术发展,加强对资金跟踪、管理、监督,成就了以“过程”为核心的现代监督理念。但是,当前的内部监督手段还比较落后,没有充分利用内部网络技术及时获取有效的监督信息。监督检查工作仍然是以事后为主,依赖“等、靠、要”,很少做到事前、事中监督检查。主要是通过对业务科室的会计核算资料、预算执行结果等情况进行内部监督,获取内部相关管理信息,这种事后监督、查错防弊做法,无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应有的作用,难以适应现代财政管理的发展需要。

财政部门是政府的理财单位,掌握着大量的财政资金,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内部监督的重要作用,内部监督可有可无的话,容易出现灯下黑。内部监督一旦失控,不仅会造成财政资金的巨大损失,还会严重影响财政部门的工作形象,损害财政改革事业。因为财政部门作为维护财经法纪的单位,自身守法不严,执法不正,不自觉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又如何监督和管理其他单位。

认识到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后,在实施内部监督时,还需要把握“三性”原则。即,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应符合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首先,强化关键岗位制衡的重要性,内部监督对此应给予高度关注。其次,在合理分权和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对分权和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防止分权、授权执行的偏离,导致风险、舞弊发生的几率增加。再次,建立及时、客观、准确的风险、舞弊评估报告制度,为领导正确决策,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服务。2011年我局根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科室职能作了调整,目前急待调整并出台与科室职能相适应的财政部门内控制度是做好内部监督的关键及依据,监督检查部门也应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把业务科室制定政策的科学性、执行政策的规范性、内部管理的完善性作为内部监督的重点,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财政运行机制。

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以保障财政改革稳步推进,已经成为财政内部监督的一个重要任务。健全财政监督机构,加强对财政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良的财政监督队伍,是有效开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保证。财政监督人员在负责外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应切实履行内部监督的重要职能。一是充分发挥科、所负责人对本科所内部监督检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二是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科室和财政所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检查工作。三是监督检查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改进工作方式,正确处理检查与被检查的关系。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应注意将发现、查找问题与善于总结肯定成绩有机结合,不可偏废。内部监督绝不是一味挑毛病、找问题,在客观、准确查找问题、漏洞、薄弱环节的同时,不要忽略发现和总结那些认真履责、爱岗敬业、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热情服务、严谨高效的人和事。注意总结推广财政内部管理中的好做法,彰显和发挥内部监督的正面示范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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