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法估值方法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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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估值方法范文1篇1

一、收益法的基本原理

收益法的理论依据为效用价值论,认为房地产的价值在于该房地产未来所带来的收益。收益法本着收益还原的思路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即把房地产未来预计收益还原为基准日的资本额或投资额。具体评估办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房地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恰当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折现成基准日的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房地产评估值。假设评估基准日为年初,则它的公式为:

P=a1/(1+r1)+a2/(1+r1)(1+r2)+a3/(1+r1)(1+r2)(1+r3)+…+an/(1+r1)(1+r2)(1+r3)…(1+rn)

式中:P为房地产价格;ai为房地产在未来的第i年的净收益;ri为房地产在未来i年的还原利率;n为房地产的有效收益年限。

从上面的公式可以看到:房地产的价格和其收益年限、预期的净收益、还原利率密切相关。同时可见,房地产不但每年净收益an经常变化,还原利率也不是一个常量。所以,上述公式只有理论分析上的意义,实际估价中无法操作。因此,在评估实务中对净收益的确定常会依据具体情况做出一定的假设形成较为简化的数值。《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将还原利率调整为一个恒值,简化其测算。

二、收益年限的确定

收益年限是估价对象自估价时点至未来可以获得收益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估价对象的收益期限为其剩余的经济寿命。对于单独土地和单独建筑物的估价,应分别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和建筑物耐用年限确定未来可收益的年限;对于房地合一的估价对象可依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与建筑物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来确定未来可获利年限。但如果一宗房地产拟在持有一定年限后进行出售或其他处理,评估的收益年限则为其准备的持有期间。房地产的收益年限一般较长,一般都有几十年。因此,在评估实务中估价人员常假设估价对象经营数年后将其转让来缩短收益年限,以利于更准确地选取预期净收益和还原利率,从而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在理论中还存在收益年限为无限年的情况,现实的房地产一般不存在。收益为无限年的情况下,房地产评估出的估价对象的价值一般会较高,在实务中可用它来验证其他年限评估出的房地产价值是否偏高。

三、预期收益的预测与确定

房地产预期收益应该是净收益,是房地产预期收入扣除预期相关费用后的净额。预测净收益要收集各种房地产市场现状、国家政治经济形势、政策规定等内外部环境信息。在确定净收益时,必须注意房地产的实际净收益和客观净收益的区别。实际净收益是指在现状下被评估房地产实际取得的净收益。实际净收益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通常不能直接用于评估。因为在评估时点被评估对象的实际净收益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有些是一次性的、偶然的,若不给予扣除就容易引起收益预测失真。例如,一个交通不便利、环境不太好的宾馆,因为有特殊的关系而将一些会议活动在该宾馆举行,获得了较高的收益。但这些特殊关系可能不能随之转移。这些因素不复存在后,若仍不把房地产的评估时点的收益加以调整而直接作为预期收益的基础就会引起预测的收益不准确。所以,预测房地产净收益的基础是实际净收益中扣除属于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后的一般的正常净收益,即客观净收益。

在确定房地产净收益时,不同收益类型的房地产可能应考虑其收益的特性。例如,出租性房地产在测算其收入租金时,要注意到租约条款的影响。租约条款中如租赁期限、递增的租赁费用、额外的补偿费用和关于租约更新的规定等都将影响该房地产的预期收入。租金有可能是纯粹的,由承租人负责纳税、保险费以及支付维修费用等各项费用。对于租约中规定采用固定租金的房地产,一般在其租赁期内采用租约租金,其余受益年限的租金收入则可按以上介绍的思路进行测算。对于租约中规定采用浮动租金的,整个收益期的收入测算均适用以上方法。对于商业经营性房地产和生产性房地产应扣除其正常的经营利润,房地产净收益中不应包括房地产以外其他投资应分配的净收益。

净收益的确定还会因对哪些费用项目应扣除的处理不同而产生偏差。一般对于折旧费与土地摊提费和利息的争论较大,以下对这两项进行分析:

1、关于折旧费和土地摊提费。这里的折旧费用指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费,它不包含房地产在使用期间的修理费。它也不是通常评估理论中提到的物质折旧、功能折旧、经济折旧的估算值。土地摊提费是一次性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土地使用年限内的摊销,由于房产和地产不可分离的,在会计处理上一并计入建筑物的成本。在传统评估中一般将其作为费用扣除,这是不合理的,把房地产看成一项投资,那么它每年的净收益就应该为净现金流量,公式为净现金流量=资本产出+资本回收,公式中资本产出就是投资房地产的时间价值的体现,资本回收就是房地产所提取的折旧和土地摊提的费用部分。当房地产收益年限为有限期n=1时,收益法公式为p=a/(1+r),a=p(1+r)=p+pr。由此可见,净现金流量(纯收益)是包括p(资本回收)、pr(资本产出)两方面内容,可见折旧和土地摊提费作为了净收益的一部分,而不能作为费用扣除。

2、关于利息。实际估价中一般把利息作为投资成本的一部分扣除。也有人提出不扣除,其理由是投资者所以要选择投资房地产是因为房地产未来的收益大于银行存贷款利息。正是因为如此投资者才愿意从银行贷款或牺牲银行存款利息来投资房地产。无论是贷款资金还是自有资金的利息都应作为投资收益的一部分。但我认为,净收益一般可以用净现金流量表示,而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利息的支付确实导致了现金的流出,应作为费用扣除。但这里的利息费用是指因为融资负债而实际支付的利息,对于自有资金产生的机会成本损失不算作利息作为费用扣除。自有资金的机会成本损失在还原利率中给予考虑,因为它并未导致所有者的现金流出。

四、还原利率的确定

还原利率对评估结果仍比较敏感,还原利率在评估实务中调整为一个恒值后,较易操作。还原利率的实质是一种投资的收益率,它应等同于获取估价对象房地产具有相同风险的资本的收益率。还原利率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如房地产市场风险的高低、银行存贷款利率、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在确定还原利率时都应加以考虑。

还原利率的确定有多种多样,建议在估价时采用至少两种方法综合考虑得出最终结果。在建设部的《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给出还原利率的确定的四种方法给评估人员予指导。这四种方法为:市场提取法、投资报酬率排序插入法、复合投资收益率法、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

1、市场提取法。该法通过收集市场上三个以上相同或相似房地产的净收益、价格等资料,再根据相应的收益法公式反求还原利率。如,当被估房地产的净收益每年都相同,则它适用公式p=A(P/A,r,n),A为年金,(P/A,r,n)为年金现值系数,求还原利率则依据以下步骤进行。首先,算出年金现值系数(P/A,r,n)=P/A后,查年金现值系数表,若能在表上恰好找到等于上述系数的现值,则该数对应的折现率即为所求的还原利率;若找不到,可利用系数表示上同期略大于及略小于该数值的两个临界值Cm和Cm+1即对应的两个折现率rm和rm+1,求出还原利率r,即r=rm+(cm-c)/(cm-cm+1)×(rm+1-rm),最后确定估价房地产的还原利率时一般选用3宗或3宗以上的可比实例的还原利率求他们的算术平均数或加权平均数。例如,为计算一宗收益期为十年的房地产的还原利率,收集了一些可比案例的资料,计算结果如表1:

因案例一的收益年限与估价对象有差别,将案例分别赋0.2、0.4、0.4.权重,则r=12.73%×0.2+11.93%×0.4+12.69%×0.4=12.39%。

该法在评估所中已收集较多案例的情况下一般都能适用。但对于各个案例选用时要注意选取那些与估价对象净收益求取方式相同或相似的。在可比案例较少时,可将其他案例的售价、收益、费用、融资状况、销售时的市场条件、产权情况等资料进行修正。

2、投资报酬率排序插入法。该法将社会上各种类型的投资及其收益率找出,将其收益率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制成图表,再将估价对象房地产的投资进行比较,考虑投资的风险性、流动性、管理的难易程度及资产的安全性,找出同得的风险投资,判断还原利率应该归入的范围,从而确定出要求取的还原利率。相关类型的投资有银行存款利率、政府债券利率、公司债券利率、股票报酬利率等。但现实中待估房地产到底应在序列排序中插在哪里还是具有较大的主观性的。房地产收益类型不同,其要求的收益率和能够获得的收益率也不同。估价人员要有较多评估此类房地产的评估经验才较易得出准确性较高的还原利率。

3、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该法以安全利率加上风险调整值作为资本化率。安全利率可选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但若在利率政策不稳定的情况下,安全利率不适合采用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因为利率近期内调整则还原利率将变换好几次,所评估的房地产价格将相差很大。风险调整值应根据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经济现状及未来预测、估价对象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在求取纯收益时,对风险的分析都在此给予量化。

4、复合投资收益率法。该法将购买房地产的抵押贷款收益率与自有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数作为资本化率,按下式计算:

收益法估值方法范文

论文摘要:资产评估是对资产价值的评定估算。资产评估方法是实施资产评估工作的技术手段。在多年的资产评估实践中,形成了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通过对三种方法的比较研究,能够在以后的评估工作中选择最合适的评估方法,以便对被评估资产作出最合理的估算。

资产评估,顾名思义,是对资产价值的评定估算。资产评估方法是实施资产评估工作的技术手段。这项工作既有客观性,既要考虑资产客观存在的现实状况,又有主观性,即评估人员要评估对象的现状及其获利能力进行分析判断。这种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结合,要求资产评估具有一套与其他工作或学科不同的特定方法。在多年的资产评估实践中,形成了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实际上在资产评估实践中评估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因此,有必要对三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以便于区分不同情况下应该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一、收益法与成本法的比较

(一)计价标准的比较

1、收益法的计价标准

收益法的计价标准是收益现值标准,即是以收益现值来衡量资产评估价格的计价标准。把企业或其他某种具有完整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的整体(或单项)资产投入流通,是本金的流通,他的计价应该是对于其获利能力的计价,使用收益现值标准。在本金的流动中,资产可以按照他的预期收益的现值来评估,也就是说,他的评估依据不是收益现状,而是与其在未来正常经营中可以产生的收益。所以,适用收益现值标准的前提之一是资产的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含义是企业持续经营,他所产生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和适应社会的需要,并从中产生受益。显然,只有在投入使用的前提下,资产才能带来剩余产品的价值,才能带来收益,才有适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基础。

2、成本法的计价标准

成本法的计价标准是重置成本标准,即用重置成本来衡量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计价标准。重置成本是指以现行市价重新计算的购置某项资产所需要支付的全部费用。资产的重置成本与原始成本不同,主要表现在计价所依据的市场物价水平不一呀,原始成本所依据的是当初构建该项资产的市价水平,而重置成本所依据的是当前的市价水平。资产的加价固然有该项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社会历史范畴,它随着在生产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特别是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资产的历史成本和重置成本差异很大。会计核算以原始成本为依据,折旧计提偏低,就会产生资产价值补偿不足、产品成本核算偏低、企业经营收益虚增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以重置成本对资产进行评估,并以此为调整会计账目的依据就比较符合实际,因为它能随着物价上涨使资产的价值损耗得到相应的补偿,保证经营收益的正确实现。所以说,以重置成本为计价标准,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克服了历史成本计价对于物价和技术变动的不适应性。

(二)适用范围的比较

1、收益法适用的业务范围

(1)企业股权变动。企业股权变动所涉及的资产是企业的整体资产,它比单项资产要素的加总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因它是作为所有者权益在流通,所以它的价值评估只能用收益现值法。

(2)房地产及资源性资产。房地产价值一般表现为交换代价的价格,同时也可表示为使用和收益代价的租金。房地产价格与租金的关系,犹如本金与利息的关系。在工商领域里,房地产产权的变动实际上涉及地租收益的转移,其价值尺度是按照地租来度量的,因而适用收益现值标准。

各类资源性资产,如矿藏、草原、水源、森林等天然资源,其价值是通过收益来实现的,因此适用收益现值标准。

(3)无形资产转让业务。对于知识性无形资产,作为劳动成果,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对于有形资产,这类无形资产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它的运用可以使有形资产的收益能力产生很大的增量,它所带来的追加收益可以单独评估。并且,无形资产具有高度的垄断性,所以它的价值往往以由他带来的追加收益来衡量,适用收益现值标准,这是单项无形之产于单项有形资产买卖所具有的根本区别。

2、成本法适用的业务范围

重置成本标准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是适合的,如资产的抵押、保险与赔偿,以及我国的清产核资工作。由于我国充分发育的资产市场尚待建立和完善,应用其他计价标准的客观条件不成熟,所以单项资产买卖的价值评估广泛地采用了重置成本标准。即使在企业整体转让的场合,也要应用重置成本标准队分项资产进行估价,提供重做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价格资料。

(三)决定评估价值的基本因素比较

1、在适用收益法的场合,资产的评估价值取决于预期收益额的本金化率。在资产评估中,收益额可以分为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期间又有税前、税后、息前、息后之分。从投资回报的角度看,净利润是所有者权益,利息是债权人的收益。企业的资金来源按照性质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一类是所有者权益。如果被评估的企业资产是含长期负债在内的全部投资,它的收益现值就要按扣税利息加上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作为收益额计算。如果被评估的企业资产仅仅是所有者权益,如产权接受方承担全部债务,栽植需要购买所有者权益的场合,它的收益现值所依据的收益额只能按照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计算。总之,明确收益的边界和内涵,对于收益法来说是极为重要的。

本金化率是受益于资产之间的比率。在资产评估中,适用本金化率的选择与确定,必须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根本上说,适用本金化率取决于社会平均本金化率,在具体测定时,一是要考虑投资的无风险利率,它相当于投资的最低机会成本,在我国一般可采用国库券利率。二是要考虑该行业和该企业的风险因素,即风险报酬率。

2、在适用成本法的场合,资产评估的价值取决于重置净价。重置净价是重置全价扣除贬值后的余额。重置全价又称为完全重置成本,在资产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它可以分为复原完全重置成本和更新完全重置成本。复原完全重置成本是在原资产购置的全部成本核算资料基础上,按照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的重置价值计算的,它仅考虑物价变动的影响。更新完全重置成本是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以现时价格构建相同功能的全新设备所需的成本。这里,不仅考虑了物价水平变动的影响,还考虑了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对重置全价的影响。

(四)收益法与成本法的区别与联系

收益法和成本法适用的资产评估业务属性分别与两大市场——要素市场和本金市场相关,所以收益法和成本法是两大根本不同的股价标准,不得任意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

收益法是反映本金市场等价交换特征的计价概念。本金的流通,其产出是收益。在收益法的应用中,评估的是资产的产出价值,即资产未来获利能力的折现值。而重置成本作为投入过程的资产计价,反映的是资产作为生产资料在再生产条件下的价值。从投入过程看,资产价值包括资产购置价值,采购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即维持资产在用状态所发生的一切成本均是决定资产价值的因素。

但是,收益法和成本法也具有内在联系,这种联系既反映在价值基础上,以反映在资产业务的关联上。因为从全社会的范围看,收益现值总额总是与相应的资产的重置成本净值总额相适应的。个别企业的收益现值与重置成本之间的差额时有超额利润或经济性贬值引起的,亦即可以根据企业资产的重置净价和超额收益,评估企业收益现值。

另外,在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时,尤其是对于产权变动的各项业务,都要同时提供资产重置成本清单,为折旧、保险等业务服务,或为其他配套工作服务。

二、收益法和市场法的比较

(一)市场法的计价标准

市场法的计价标准是变现净值标准。变现净值标准是用变现净值来衡量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计价标准。变现价格是指要素资产在公平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例如,机器设备在生产资料市场上正常流动,它的现行市价就是变现价值。非公平市场价格,如迫售价格或优惠价格尽管也是变现,但不能算作“变现价格”。

此外,对于企业或整体资产买卖,也有公平市场和公平市价,但它属于本金市场的业务范围,其价格在本质上与要素市场不同,所以也不能称为“变现价格”。总之,在资产评估中,变现价格特指要素资产在公平市场的先行价格。

变现净值与变现价格属同一范畴,它是变现价格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变现费用是指为使资产变现而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资产拆除费用,按照出售需要进行整理、装修和包装的费用,运输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由此可见,变现净值取决于变相价格和变现费用。变现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受资产再生产价值的影响。资产再生产价值即指在现有生产条件下,相应功能的资产所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与重置成本一样要考虑的因素。其次是受自产自己的功能状态和损耗情况的影响。但更重要的还是受市场条件、供求关系情况的影响。所以说,变现净值的评估是高度的市场化的评估,直接受市场的检验。这就是市场法与收益法在计价标准方面的主要区别。

(二)市场法适用的业务范围

适用市场法评估的资产,要求其余有一定的通用性或可售性,不但在市场上存在潜在的买主,而且在市场上能够搜集到具有可比性的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交易资料。因此,适用市场法评估的资产业务,主要是单项生产要素的交易,如买卖设备、原材料,用单项生产要素做投资参股、合作经营等。在课征财产税和遗产税方面,一般也以现行市价为水急。而收益法适用的前提是被评估资产必须能带来收益,这就是市场法与收益法在适用评估业务方面的区别。

(三)决定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基本因素

决定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主要是收益额、本金化率等。而决定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是一个公平市场,一个活跃的资本市场。这里的公平市场首先是指各经济主体之间平等地交换商品、平等的参与各种市场竞争,没有超越经济的行政特权的任意干涉,没有垄断,没有对市场的分割和封锁,没有拉关系走后门的干涉的市场。其次是指买卖双方都要有充分的时间,买方有充分的时间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卖方也有充分的时间选择适当的买主,以使资产价格更高一些。而活跃的市场,就意味着被评估的资产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或可售性,要有市场,不仅要有潜在的买主,而且要有可比的对象。

(四)收益法与市场法的联系和区别

由于收益法是将被评估对象作为一种获利能力而确定其价值的一种方法,因而它是用于企业整体作为评估对象的资产评估。以企业整体参加以下活动,如企业经营评价、股份经营、联营、兼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应采用收益法;但项资产在可以单独计算预期收益时也可采用收益法。

收益法是一种着眼于未来的评估方法,它主要考虑资产的未来收益和货币的时间价值,以主要优点是:l能够较真实、较准确地反映企业本金化的价值。2在投资决策时,应用收益法的得出的资产价值较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其主要缺点是:1预期收益额的预测难度较大,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收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2在评估中适用范围较窄,一般是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市场法是在公平市场条件下,通过对被评估对象和在市场上出售的、与其相同或相似的资产的异同比较,调整差额,进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概括地说,迄今本思路是就是参照市场类似资产价格;爱萍古代评估资产。

由于市场法是以同类资产销售价格相比较的方式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重估价值的,因此。运用这一方法时一般应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要求市场发育比较健全,经常有类似资产的交易,市场所反映的资产价格信号真实、准确、正常;二是要有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资产近期交易价格作参照物。参照物不能是单一的,一般应在三个以上。运用市场法评估资产,其重估价值一般较为准确,但是,市场法要求市场发育比较健全,并以能够相互比较的资产买卖在同一市场或地区经常出现为前提。而我国目前生产资料市场尚在建立和完善之中,资产交易并不多见,故资料收益较为困难,因而市场法的实际运用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市场法是从卖者的角度来考察被评估资产的

35变现值的。资产重估价值的大小直接受市场的制约,因此,它特别适用于产权转让或重组时数据充分可靠。市场活跃的资产。

市场法的优点,在于充分考虑了市场变动因素,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评估时的市场价值;市场法的缺点是,考虑的因素不够全面,而且须存在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需要有公开及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如缺少可比参照物及其对比数据,这种方法就难以运用。

收益法估值方法范文篇3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对资产评估做了如下定义“资产评估是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又如,于鸿君在其所著的《资产评估教程》中认为“资产评估是指为了特定目的,资产评估人员运用科学方法,依据法定标准和程序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计算的过程”,上述定义在我国具有代表性。尽管人们对资产评估定义的论述并不完全一致,但整体上趋向于从资产评估工作角度做出综述性解释。

二、资产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学理论中对资产潜在价格的评估提供了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它们分别是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1、成本法是在当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为重置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类似的全新资产所付出的代价,扣减被评估资产各项损耗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基本评估方法。依照这一思路,成本法的评估公式可表述为:

资产的评估价值=资产的重置成本一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2、收益法又称收益还原法或收益本金化法,是国际上公认的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之一。资产评估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对象在未来期间的预期收益,选择使用一定的折现率,将未来收益折成评估基准日的现值,用各期未来收益现值累加之和作为评估对象重估价值的一种方法。

3、市场法又称市场比较法、交易案例比较法、现行市价法等,是国际公认的一种常用的资产评估方法。该方法以活跃、公平的市场存在为前提,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已交易资产作为参照物。将参照物与评估对象进行对比分析、调整差异,最后从参加物已交易价格修正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评估目的决定评估的价值类型。由此可见,对于一项具有特定评估目的的待估资产,可以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对其进行评估。这一结论成立的同时也引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就是在评估目的确定的前提下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同一项资产进行评估时其结果是否~致。在这个问题上,有些学者认为三种评估方法使用的结果反映的是不同的价值理论的应用,结果就不可能达到一致。对于这个观点,本人有不同的看法。资产评估不是一门精确计量的科学,这一点决定了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同一项资产评估的结果很难完全相同,但这并不表明差异是由不同方法所运用的价值基础不同而造成的。对不同评估方法进行简单的微观经济学分析可以发现,尽管三种方法基于不同的价值理论,对于同一项资产的评估结果最终应该趋于一致。

三、以微观经济学理论分析资产评估结果的唯一性

唯一性是指在一定的评估时点,资产在特定的价值类型下,其价值是唯一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在一定评估时点,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定的,因此,价值也是一定的。均衡价值论认为均衡价值是由商品的供求关系来决定的。在一定的评估时点,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是一定的,因此,均衡价格就是一定的,也就是说均衡价格是唯一的。效用价值论的观点不能证明资产评估价值唯一性的特征,因为效用是由消费者的主观感受决定的,不同的人对同一商品一般都有不同的感受,这种观点毋庸置疑。但是,该种效用价值观不能作为资产评估收益法的理论基础。从资产评估基础理论来讲,我们所说的效用价值论强调效用的可量化性。在资产评估中,收益法评估的并不是最终消费品,而是那种可以创造未来现金流的资产。因此,我们可以效仿斯蒂格利茨的观点,把资产未来的现金流作为消费者获得该种资产的效用。虽然对不同的消费者,他们所认为的未来现金流可能是不一样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因为收益法强调的是客观现金流,这里的客观现金流是指客观反映被评估资产处于最佳使用状态时的正常盈利能力的现金流。显然,在一定的评估时点,被评估资产价值也是唯一的。

四、以微观经济学理论分析三种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就其产生、发展以至未来发展的趋势来看,它始终是立足于市场、服务于市场的,无论用什么方法来评估,同一目的下对同一项资产的评估结果应该是趋同的。

用微观经济学理论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由于资产和市场有着紧密的联系,资产在市场上的价值体现也与市场运行规律息息相关,因此在对资产进行评估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所谓市场运行规律,就是指市场通过竞争来调配有限资源的基本规律,竞争是市场规律的根本特点。在这一规律的作用下,资产在市场上可能表现出来的潜在价格是变化的,而且其变化趋势如下:

1、由于替代效应和市场竞争的作用会使得资产的市场价格与其成本趋于一致。在经济学中理性人假说的前提下,资产的市场价格不会低于其成本,而当同样的资产市场价格高于成本很多时,需求者不会舍弃自己的经济利益去花费较高的代价直接到市场上购买该资产,而会选择替代的方式,这种趋向会影响该类资产在市场上的价格,使其向成本靠拢。

2、由于竞争的作用使得同类资产的成本报酬率趋于市场平均水平。当某一行业资产的成本报酬率高于市场平均报酬率时,由于市场竞争的作用,会有大量的资金涌入该行业力求去获取高额利润,最终导致的结果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为该行业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过多而价格下降,最终收益下降:另一方面该行业的资产需求量大而造成资产价格上升。以上两方面的变化在市场上的表现都是该行业资产的成本报酬率下降。同样,当该类资产的成本报酬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时,还是在竞争的作用下,会有部分资金撤离该行业转向其他报酬率高的行业。这种情况下,本行业的产品供给会减少,从而价格上升,购买同类资产的资金减少而资产价格下降,结果是该行业成本报酬率上升。可见,市场竞争的最终结果是同类资产的成本报酬率趋于市场平均水平。

3、由于以上两种趋势的共同作用,使得一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与该资产的成本、收益现值趋于一致。以上分析是基于资产价格在一个时间段上的表现而言的,而资产评估的一大特性是它的时点性,也就是评估结果应该反映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价格。对于这一点,本文认为资产评估的时点性主要是为了回避市场价格不断波动的特点,对资产进行评估时确定一个基准日旨在选取一个标准将这一不确定因素确定下来。虽然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客观上对评估结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影响几种价值表现的内在关系,尤其在评估方法的运用上,用收益法进行收益预测时要充分考虑时间因素,用市场法要求有“活跃的公开市场”,而活跃的公开市场只可能在同类资产交易足够长的时间后才会达到的,成本法在运用时也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的。因此,资产评

估的时点性的特点不会与以上结论产生冲突,三种方法的评估结果仍是应该趋于一致的。

五、市场法与成本法评估结果差异分析

市场法的结果因为直接来源于市场又应用于市场,具有客观反映市场和很容易被接受的特点。目前,评估界一致认为,在三种评估方法都可用的条件下,市场法是首选。用成本法对资产进行评估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资产的成本构成要素,在各项成本构成要素都既定而且都可用货币计量时,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成本法评估的主要思路是用重置成本扣除各项贬值获得评估值。重置成本又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复原重置成本是依据现有市场的价格信息对资产的各项组成要素进行评判并将其组合形成的结果,当现行市场上没有资产各组成要素的价格时,以替代原则为依据选择各要素合适的替代品进行评估,在考虑技术进步因素后将各替代要素的市场价格予以组合得出的结果称为更新重置成本。

显然,成本法是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市场信息的,由前述分析可知,资产的市场价格不应该与其成本相差太大。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可做如下分析考虑市场法所选择的市场是否能达到或基本达到“公开”市场的条件。考虑成本法所选择的成本要素构成是否恰当,主要看成本中是否涉及到技术因素和其他无形资产所带来的影响,对它们的计量是否科学合理等。各项贬值的计量是否全面、合理,由于贬值的计量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在评定时需要专业人员运用科学的方法加以定量分析,计量时应该做到充分严谨。当该项资产所有的条件都符合运用市场法条件时,选择市场法评估的结果由于是已实现的而且容易被接受,因而是相对恰当的。

六、成本法与收益法评估结果差异分析

收益法的思路是对经营性资产的未来收益进行预测,并选取合理的折现率对预期收益进行折现,得出的现值和被认定为该项资产的评估值。其要点在于对未来收益的预测和折现率的选取,而这两项要素的预测和选取有很强的主观性,因而收益法的结果往往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在现实评估中,如果用成本法的结果和用收益法的结果相差较大,可考虑从以下方面来分析成本法所选择的成本构成要素是否恰当、贬值的计量是否全面、合理。收益法的收益预测是否科学,收益的预测是一项很专业的活动,需要专家在充分分析以往资料的基础上,着眼于市场的发展,科学地获得。收益法的折现率选取是否合理,折现率应综合考虑无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行业收益率以及风险报酬率等因素。如果某一行业的成本收益率高于当期市场很多,依据市场竞争的原则,就会有相当的资金涌入该行业,最终造成该行业成本收益率趋近于市场平均水平。反之,也是同样的道理。因此,考虑到市场竞争因素和时间因素,资产的成本法评估结果和收益法评估结果最终也趋于一致。

七、市场法与收益法评估结果差异分析

收益法估值方法范文1篇4

[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特点范围方法

一、企业价值及其决定

企业价值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企业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会计核算的角度,企业的价值是指建造或取得企业的全部支出或全部耗费;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企业的价值是企业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值,即所谓的企业内在价值;从市场交换的角度,企业的价值是企业在市场上的货币表现。如果从资产评估的角度,企业的价值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资产评估揭示的是评估对象在交易假设前提下的公允价值,企业作为一类特殊资产,在评估中其价值也应该是在交易假设前提下的公允价值,即企业在市场上的公允货币表现。第二,由企业特点所决定,企业在市场上的货币表现实际上是企业所具有的获得能力可实现部分的货币化和资本化。这不仅是由企业作为资产评估的对象所决定的,而且是由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的目的所决定的。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企业的价值及其决定显然要从企业评估的目的这一个大前提来考虑。企业评估从根本上讲是服从或服务于企业的产权转让或产权交易。在企业产权转让或产权交易中需要的是企业的交换价值或市场上的公允价值。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这所以能在市场中进行转让的交易,不仅因为企业也是劳动产品,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其中,更重要的是企业具有持续获得能力,这种持续获得能力是企业具有交换价值的根本所在。当然,企业具有持续获利能力所代表的价值,只能说是企业的潜在价值或内在价值,还不一定就是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可实现的交换价值。资产评估强调的是企业内在价值的可实现部分,是企业内在价值在评估基准日条件下的可实现部分。由于资产评估中的企业价值是一种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价值,并且其价值由企业获利能力决定的,所以评估人员在企业持续经营价值评估过程中要把握企业价值评估的关键,即企业的获利能力。

二、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

什么是企业价值评估,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定义的企业价值评估,即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的过程来看,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是企业的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

三、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界定

企业价值评估范围是指为评估企业价值所涉及的被评估企业的具体资产范围及其资产边界。企业价值评估范围的界定,情况相对复杂。一般包括以下两个层次:一是企业产权资产范围的界定,二是企业有效资产的界定。

从产权的角度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应该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产权主体自身占用及经营的部分、产权主体能够控制的部分以及投资部分,如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非控股公司中的投资部分。这部分工作可以从企业价值评估申请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企业有关产权转让或产权变动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有关资料中获得,处于评估师角度易于完成,但是否能将所界定的产权资产范围直接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具体资产范围对待,当然不能。企业价值是基于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企业是由各类单项资产组成的资产综合体,这些单项资产对于企业盈利能力的形成具有不同贡献,其中,对企业盈利作出贡献、发挥作用的资产就是有效资产,反之,则为无效资产。因此,要正确揭示企业价值,就要将企业资产范围内的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进行区分,只有企业的有效资产才是评估企业的具体资产范围。

企业有效资产的界定,应以资产对企业盈利能力的贡献原则为前提,对于不能为企业盈利做出贡献的一律不列入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范围。当然,有效资产贡献形成的盈利能力,应是企业正常的盈利能力,客观上讲,对于企业收益的预测,应以企业有效资产为出发点,可以考虑对有效资产的合理改进乃至合理重组,任何新产权主体的超常行为等因素对企业收益的影响都不应考虑。在企业评估中,对于无效资产的处理,一种是将其进行“资产剥离”,就是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前剥离出去,不列入资产范围。另一种是在不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前提下,对其采用适当方法进行单独评估,最后加总到结果之中。

四、企业价值评估的特点

与单项资产评估不同,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是由多个或多种单项资产组成的资产综合体,决定企业价值高低的因素,是企业的整体获利能力。

企业评估是一种整体性评估,它与构成企业的各个单项资产的简单评估值加和是有区别的: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是按特定生产工艺或经营目标有机结合的资产综合体,而将构成企业的各个单项资产的评估加和,则是先就各个单项资产作为独立的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然后加总。企业价值评估是以企业的获利能力为核心,综合考虑影响企业获得能力的各种因素以及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而将企业单项资产的评估值加和,是在评估时针对影响各个单项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展开的。由于企业价值评估与构成企业的单项资产的评估值加和在评估对象、影响因素等方面存在差异,两种评估的结果亦会有所不同。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企业价值评估的评估值中包含了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商誉的价值或企业整体资产的经济性贬值。

五、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

目前,较公认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

1.成本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成本加和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企业价值的各种评估具体技术方法的总称。成本法的理论基础是“替代原则”,即任何一个精明的潜在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愿意支付的价格都不会超过建造一项与所购资产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所需的成本。

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求得企业价值。企业重建并不是对被评估企业的简单复制,而是对企业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的重建,因此,企业价值评估的成本法是紧紧围绕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行的,所得出的企业价值就是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总和减去负债。但是成本法以企业单项资产的再建成本为出发点,有忽视企业的获利能力的可能性,在评估中很难考虑那些未在财务报表上出现的项目,因此,成本法适用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的评估。

在进行成本法评估之前,应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相匹配的单项资产进行认定,以便在委托方委托的评估范围基础上,进一步界定纳入企业盈利能力范围内的资产和闲置资产的界限,明确评估对象的作用空间和评估前提。作为―项原则,评估人员在对构成企业的各个单项资产进行评估时,应该首先明确各项资产的评估前提,即持续经营假设前提和非持续经营假设前提。在不同的假设前提下,运用成本法评估出的企业价值是有区别的。对于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各个单项资产的评估,应按贡献原则评估其价值;对于非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单项资产的评估,则按变现原则进行。

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一般不宜运用成本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因为运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是通过分别估测构成企业的所有可确指资产后加和而成。此种方法无法把握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体性,亦难以把握各个单项资产对企业的贡献。对企业各单项资产间的工艺匹配和有机组合因素产生出的整合效应即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无法进行有效衡量。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运用成本上升法评估一个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企业价值。在特殊情况下,评估人员采用成本法对持续经营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应予以充分的说明。

2.收益法

收益法通常又被称作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尚可使用年限内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在运用收益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一个必要的前提是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只有当企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时,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才有意义。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关键在于对以下三个问题的解决:

首先,要对企业的收益予以界定。企业的收益能以多种形式出现,包括净利润、净现金流、息前净利润和息前净现金流。选择以何种形式的收益作为收益法中的企业收益,直接影响对企业价值的最终判断。

其次,要对企业的收益进行合理的预测。要求评估人员对企业的将来收益进行精确预测是不现实的。但是,由于企业收益的预测直接影响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判断,是决定企业最终评估值的关键因素,所以,在评估中应全面考虑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因素,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收益作出合理的预测。

最后,在对企业的收益作出合理的预测后,要选择合适的折现率。合适的折现率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对企业未来收益风险的判断。由于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对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进行判断至关重要。能否对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作出恰当的判断,从而选择合适的折现率,对企业的最终评估值具有较大影响。

收益法通常被认为比成本法和市场法更适用于企业价值评估,特别是在涉及为企业并购服务时。收购者投资于目标企业是预期能获取未来收益,但是这种预期的未来收益因具有不确定性而蕴含着风险。收益法为量化影响企业价值的这些关键变量提供了路径。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价值评估均适用收益法。在运用收益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必要的前提是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且能够被合理的计量。只有当企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且能够被合理的计量且能够被合理的计量时,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才具有意义。

3.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的市场法就是在市场上找出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参照企业,分析、比较被评估企业和参照物企业的重要指标,在此基础上,修正、调整参照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后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其理论根据是替代原则。经济理论和生活常识告诉我们,类似的资产应该有类似的价格,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上,购买一项资产的价格,不会高于有相同效用的替代品的价格。我们对一个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通过比较市场上相似或相近的可比企业公允交易价格,经过类比分析,适当修正后得到目标企业的价值,这就是市场法。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企业交易市场活跃,人们对企业价值的判断更信赖于市场的眼光。市场交易的价格更具有说服力,它是被交易企业对于购买者的内在经济价值,投资者购买了它,说明它能够为购买者带来现金流量。而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计算企业的价值,当这个企业一直亏损时,无法预测其现金流量,但假若这个企业有很大的改造潜力,或其自身存在多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和销售市场,投资人购买这个企业后进行重整,完全可以使其变为盈利企业,为投资者带来滚滚财源。所以用市场法可以评估企业的真实内在价值,因基于市场导向,接近现实,故容易为当事各方所接受和理解。但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需要满足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公开市场是一个有多个自愿的买者和卖者,他们之间进行平等交易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成交价格基本上反映市场买卖双方的行情,因此可以排除个别交易的偶然性;二是在这个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企业及其交易活动。企业及其交易的可比性,是指选择的可比企业及其交易活动是在近期公开市场上已经发生过的,且与待评估的目标企业及即将发生的业务活动相似。运用市场法时应注意以下的问题:第一,企业价值评估的市场法是基于类似资产应该具有类似交易价格的理论推断;第二,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存在两个障碍:一是企业的个体差异,二是企业交易案例的差异;第三,用相关因素间接比较的方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关键在于两点:对可比企业的选择和对可比指标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资产评估》[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收益法估值方法范文篇5

关键词:无形资产;商誉;资产评估;价值评估

一、商誉的概念

(一)资产评估的商誉概念

目前资产评估中所称的商誉,是指企业所拥有的不可确指的可预期的未来超额收益能力的资本化价值。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16条规定:“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二)本文的商誉概念

本文基于《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企业商誉价值进行定义。

依据商誉的权属及特征,本文将商誉定义为:“商誉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无法脱离企业而单独存在的能为其带来超额收益的不可确指性无形资产”。

二、商誉价值的评估方法分析

目前商誉的评估方法有两种,即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

(一)超额收益法

1.超额收益折现法

超额收益折现法基本思路是企业商誉这项无形资产能给企业在未来时期内带来多少超额收益,并按一定的资本报酬率进行折合成现值,以之作为商誉的评估值。计算公式为:

其中,G:企业商誉评估值,Bt:第t年企业预期超额收益,i:折现率,n:企业预期具有超额收益的年限。从上式可以看出,超额收益法确定企业商誉价值,更关注的是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更能体现商誉的经济涵义和本质特征。超额收益折现法反映了企业超额收益不可能永久存在的客观事实,当企业的超额收益只能持续有限年度时,运用此方法来评估商誉价值较为合理。

2.超额收益法的影响因素

使用超额收益法评估商誉的价值,要受到四个基本因素的影响,它们是超额收益、资本化率、无风险报酬率以及收益年期。

(二)割差法

1.割差法公式。割差法又称余值法,即先评出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扣除企业全部有形资产和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后即为商誉的价值。用一个计算式来表达即:

商誉的评估值=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值-企业各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

2.割差法评价。采用割差法评估的理论依据是,企业价值与企业净资产的区别。两个净资产价值大体相当的企业,由于经营业绩悬殊,预期收益悬殊,其企业价值自然悬殊。“割差法”商誉价值的评估,限于盈利企业或经济效益高于同行业或社会平均水平的企业,其未能反映商誉是超额收益的实质,加上人为因素,评估的商誉与企业实际拥有的商誉价值差距较大。

(三)两种方法的选择问题

与“割差法”相比,“超额收益法”更能体现商誉所具有的使企业获取高于同行业利润即超额收益的特点,可以依靠企业的财务报告,同行业财务报告把握其中的参数。而“割差法”在应用中存在缺陷,表现为:

1.需用收益法确定企业的整体评估值,用成本加和法来确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价值,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大。

2.用企业实际购买成本代替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值,受买卖双方谈判条件和谈判技巧的影响较大,无法真正反映企业的内在价值。

因此,实际评估中往往使用“超额收益法”进行商誉评估。

三、商誉价值评估应注意的问题

(一)商誉评估的条件

并非所有企业都有商誉。商誉只存在于那些长期具有超额收益的少数企业之中。一个企业在同类型企业中超额收益越高,商誉评估值越大。在评估实务中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知名度与其商誉的评估价值没有必然的联系。企业知名度高并不意味着商誉的评估价值就一定很高。

(二)商誉的披露问题

注意商誉的信息披露。资本化的商誉价值可暂不计入资产权益总额,对商誉资产的披露采用资产负债表的附表形式予以披露,在其附表中应注明商誉的测试时间、所使用的方法、采用的行业标准等。由于企业商誉的价值会随着环境的变化或企业的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动,为了不给使用者带来误导作用,应每年对商誉评估一次。由于商誉资产具有非实体性、不确定性以及使用价值的非直接性,所以商誉比其他资产评估难度更大。因此,我们要强化商誉资产评估意识,重点研究商誉资产的范围和特点,评估适用的方法和科学依据,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

(三)商誉评估的方法选择

首先,商誉不能采用市场类比法进行评估。商誉是由众多因素共同作用形成,但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单独计量的特征,决定了商誉评估不能采用市场类比的方法进行。其次,不能采用投入费用累加法评估商誉价值,因为商誉价值与形成商誉的投入费用没有关系。商誉价值形成是建立在企业预期超额收益基础之上的,企业是否拥有超额收益是判断企业有无商誉和商誉大小的标志,而与企业为形成商誉投入的费用和劳务没有直接联系,故不能采用投入费用累加法评估。

(四)预期收益额的界定

一般来说,收益额应选择净现金流量较为科学。其根据:一是净现金流量指标界定的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不受存货计价、固定资产折旧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可靠性强,且比利润更能客观地反映企业评估期间资产的净增加部分。二是净现金流量是动态指标,它不仅是数量的描述,而且与发生的时间形成密不可分的整体,可见现金净流量比净利润更具有客观性。商誉评估值取决于预期资产收益率,而非资本金收益率。

(五)商誉与商标的区别

商誉与商标无论是价值内涵,还是评估方法的选择上,都截然不同。进行评估时应严格区分,以免出现评估误区。企业拥有某项评估值很高的知名商标,并不意味着该企业就有商誉。商标价值来自于产品所具有的超额获利能力,商誉价值则来自于企业所具有的超额获利能力。商誉作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与企业及其超额获利能力结合在一起的,不能够脱离企业而单独存在。商标则是可确指无形资产,可以在原组织继续存在的同时,转让给另一个组织。商标可以转让其所有权,也可以转让其使用权。而商誉只有随企业整体转让、合并等行为发生实现其转移或转让,没有所有权与使用权之分。

四、对我国商誉价值评估现状的思考及建议

虽然我国企业商誉价值评估理论发展历史较短,但发展迅速,这无疑为我国进一步发展产权市场,促进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商誉评估存在的弊端却不容忽视。目前,商誉评估失衡现象应引起社会重视尤其引起相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可以采取的有效措施为:

(一)完善资产评估组织机构。建立规范的、专业化的、具有权威性的评估机构,并建立明确法律法规、严格审批程序。

(二)培训相关领域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加强评估人员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评估人员的道德水平、专业水平及业务能力。

(三)建立严格的资产评估监督机构。对社会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做出的评估结论必要时进行一定的审核,尤其对重大项目评估选择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独立的评估,审核结果从而得出最佳数据。(作者单位:云南大学)

参考文献

[1]王海粟.企业价值评估[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卿伟春.企业商誉价值评估法的层次分析法[J].经济师,2007

[3]高波.企业价值评估中折现率确定及方法模型[J].中国资产评估,2003.

收益法估值方法范文篇6

关键词:国企改制;资产评估方法;方法;运用

中图分类号:F27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1022203

1引言

党的十群众路线开展以来,全国各地把反腐倡廉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怎样用最少的钱办最大的事成为国企争相追逐的热点内容,因此正确使用资产评估的方法对国有企业资金供应链进行控制成为了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资产评估师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估算,是指具有一定资格的评估主体,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选择公允的评估标准,依照一定的评估程序,运用科学的、适当的和公认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在某一时点上的公平市场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为资产业务当事人提供价值尺度的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国企改制中资产评估面临的问题

2.1评估机构的定位模糊,监管不严

国有企业的交易中,很多企业都片面的夸大了一种资产评估的作用,而忽略了交易双方的意愿,使得起到参考作用的资产评估的作用转变成为主导作用,过分的相信资产评估的一种方法导致资产评估报告中出现许多误差而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运用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多种不同的方法从不同角度进行评估,形成多元化资产评估的方式,结合双方的共同协商,最终讨论出一个合理的报价比直接作为交易价格显得要合理得多。资产评估需要一个合理的定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经常会出现评估信息不完善、评估工作不到位、缺乏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情况有效的了解,职业人员滥用评估职权对评估资产高估或者低估、弄虚作假等现象屡禁不止,为了迎合上级的不合理要求、恶性竞争等都为资产准确评估造成了一些难度,因此,加强对国企资产评估监管迫在眉睫。

2.2缺乏无形资产评估的正当完善程序

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中大部分是对有形资产评估,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显得不那么重视。无形资产计价、评估转让的审计监督等机构建立的不完善,无形资产的法律有所发展,但是对于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落后于其他国家,缺乏一套切实可行的资产评估标准,产权交易中无形资产计价、评估、转让的审计监督、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国有企业无形资产因为这些漏洞的存在而流失。很多外国企业利用我国这一缺陷,低成本取得专利、商业秘密、企业品牌、市场份额在内的无形资产,加速了我国无形资产的流失。

2.3资产评估内容及信息未公示

国有企业中,资产评估的定价是双方进行协商的,而资产评估方法、评估数据和参数的选用并未作出说明,国有企业涉及到职工利益的谈判会议,国有企业的职工很难列席参加。诸如此类的事件出现的越来越多,评估的结果就显得不那么真实了。因此,解决这一类问题更需要将资产评估的方法普及给广大职工。大多数职工掌握了方法更有利于发挥群众的力量进行监督。

3三种评估方法的基本含义

3.1成本法

成本法是从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中扣减各项价值损耗,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成本法计算公式: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型损耗或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按现在的市场条件重新构建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即被评估资产功能相同的资产的成本耗费减去实体性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型损耗或评估值等,得到的结果即为成本法所计算出的资产评估值。生产费用价值论是成本法的理论基础,即资产的价值是由其在构建时的成本耗费所决定的。资产的原始价值的大小与原始成本是成正比的。

3.2收益法

收益法是根据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经折现或资本化处理来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通过按一定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折算成现金并估计被评估资产的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确定该项资产的评估值是收益法评估的基本思路。收益法的计算公式为:

被评估资产评估值=∑ni=1未来各期资产的预期收益(1+折现率)i。

效用价值论是收益法的理论基础,该观点认为效用决定资产的价值。资产的效用体现在资产能够为资产者带来怎样的收益。风险报酬率不变,资产的价值的大小取决于未来收益的预估。

3.3市场法

市场法是将比较评估资产与参照交易资产的比较得来的,并根据参照交易资产的市场价格来衡量评估资产的价格,并进行调整。市场法的思路为在资产市场中寻找被评估资产替代品的市场价格,然后比较被评估资产替代品与被评估资产的差异,将这些差异进行比较分析,比较出两种产品的优势与劣势,调整两者之间的差异,准确的评估出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市场法的基础为均衡价值论,即买卖双方在公开市场上达成一致的均衡价值决定资产价值。市场法以与被评估的替代品为参照物,来决定其价值。因此,市场法的基础的是资产定价的替代原则,即一项资产的价值等于为获得同等满足的类似产品所支出的成本市场法的计算公式为:

被评估资产评估值=[∑ni=1(参照物成交价×各项因素调整系数)]n。

43种资产评估思路的联系与差异

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3种资产评估方法相互联系又存在差异,评估结果也不尽相同。一般3种资产评估的结果为:资产评估收益法评估出的价格高于市场法评估出的价格,市场法评估出的价格又比成本法评估出的积算价格高。在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中很好的运用着3种评估方法,从不同角度把握3种评估方法的联系与差异,才能够准确评估出被评估资产价值。

在资产评估中,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以及主要经济技术参数和搜集到的数据资料的不同,资产评估的方法应有所侧重,其余的方法进行验证,使用有效的资产评估方法尽可能将评估对象得到准确的评估值。将评估对象得到大家的认可。

资产评估的方法也是互相渗透的,成本法也是将历时资产与现实资产的比较方法,通过确定被评估资产的实体性编制、重置成本以及功能性编制等将评估值对象与现实功能相同的资产进行比较,从而确定资产被评估的价值。在收益法中,土地使用的年限修正系数需要用到折现方法,成本法中对功能性标志也常运用收益法中的折现方法。因此收益法中的重要指标折现率也在市场法和成本法中得以运用。

收益法的运用需要结合市场法。在发达国家中收益法与市场法结合的方式运用的十分广泛,收益法需要对资产评估值进行预测,如何科学的预测预期收益额是收益法所面临的问题,这就需要结合市场法的参照物标准,将替代品的有关数据适当地运用于评估中,确定资产评估的对象的收益现值,收益法与市场法结合起来确定评估对象的收益现值。

3种资产评估方法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在国有企业中运用资产评估的不同方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将评估出的不同价格进行比较分析,运用评估方法相互联系的部分进行综合评定,从而将少被评估误差,准确的评估出被评估值的价值,很好的将评估机构的作用得到发挥。

5三种资产评估方法在国企中的运用

评估机构对国企资产进行公允确认是鉴于国企改制和股份制公司转让的需要,可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将避免或减少国家权益受到损失,因此资产评估使用在国企中是十分有必要的。上一段论述了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目前我国最常用的方法为重置成本法,却忽视了其他资产评估方法,成本法的地位被突出强调出来,使得我国成本法的评估水平与研究取得较高的成果,也能够比较准确的评估出资产的价值,但是对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忽略导致了资产评估方法不均衡,没有一个很好的检验标准,缺乏横向对比,很难从不同角度准确评估。长期对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标准造成了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误差,很难判断是企业权益价值还是资产要素的价格,这种资产评估的单一性与国际惯例产生矛盾,也不易得到资产评估界的广泛认同。

参考文献:

收益法估值方法范文

在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处于核心地位。目前无形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下面对这三种方法进行评析并对应用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成本法。成本法的基本思想是利用历史成本(即最开始购置或创造无形资产时所支付的完全成本)或简单重置成本(即以重新购进或创造无形资产时所需的支出费用)作为推算无形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评估无形资产时,按被估资产的现时完全重置成本(重置价)减去应扣减损耗及贬值,或乘以成新率来确定被估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公式为:无形资产评估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成新率。在实际运用中,重置成本是根据历史成本调整得到的。历史成本体现了资产的原始形成过程,具有易获得性和可验证性,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容易被人们所接受。成本法的适用场合是以摊销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评估,但相对于有形资产来说,无形资产有其特殊性,所以成本法的使用也有局限性。一是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弱对应性及虚拟性等特点,因此根据历史成本调整得到的重置成本来评估无形资产现值是不合理的。二是无形资产的成新率很难确定。三是大多数无形资产常常存在着开发成本高而应用前景差或开发成本低而应用前景好的现象。对这样的无形资产用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是不合适的。

(二)收益法。收益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资产未来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采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值。不论是收益现值法还是成本收益加法,其出发点均是将所预计的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收益期限和收益率作为资产评估的主要依据。优点主要表现在:第一,运用此法时基本上不用考虑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克服了无形资产历史成本的不完整性缺陷。第二,从理论上讲,收益法以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为基本依据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评估结果能够比较真实、准确地反映出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有较强的说服力。第三,它克服了无形资产成本的弱对应性和虚拟性特点给成本法使用带来的不便,对于成本和收益相关性差的无形资产也能评估。第四,采用这种方法会使评估者站在买者(或受让方)的角度来确定各项指标,评估结果往往对无形资产的接受方比较有利。但是在使用这种方法时也存在着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的问题。因为在收益法运用中评估者需要对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年限等指标做出预测,预测带有一定的抽象性和随意性。评估者对这些参数预测的主观态度都将会直接影响评估结果。

(三)市价法。市价法是指在市场上选择若干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相似的无形资产作为参照物,并根据它们的交易条件,市场交易价格和价值影响因素的差异,以及使用权转让次数,综合分析调整,来确定无形资产评估值的方法。市价法在使用时应注意其前提条件:(1)存在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市场;(2)参照物及其与被估无形资产相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搜集到的。从这个角度看,运用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是一种很直接的方法,得出的结果也很有说服力。但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不存在充分发育而且很活跃的市场。再者,由于无形资产垄断性强、透明度不高,使取得相关信息资料十分困难,在市场上难以找到相同或近似的评估参照物,有时甚至是不可操作的,现行市价法的局限性就显得更为突出。这些因素限制了市场法在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中的运用。

二、无形资产评估的新方法

传统的方法在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存在的一定的缺陷,在此介绍几种新的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复合成本法、生存曲线法、成本收益双折现法、成本收益现值法。

(一)复合成本法在评估无形资产中的应用。所谓复合成本法,就是在评估一项无形资产时,不仅考虑其历史成本或重置成本,还要考虑其稀缺性及其效用的大小。用公式表示为:

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效用函数/稀缺系数)×100%

通过上面的公式,可知无形资产的价值是劳动量、效用性和稀缺度3个因素共同决定的。

(1)劳动量。无形资产具有存在唯一性,理论上讲应当取最先研制成功的具有相同功效的一批无形资产中包含的最小劳动量。未获得成功的无形资产所耗费的劳动量则不能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在研发成功的无形资产中,也只有包含最小劳动量的无形资产交易才最容易成功,价值得到认可。不过最小劳动量在确定时有一定的难度,在实务中应当尽评估师所能,多收集资料,筛选对比后选出最小劳动量使用。也可以用历史成本或传统成本法求得的重置成本替代之,因为劳动量在无形资产价值中的影响并不显著。

(2)效用及效用系数。无形资产的效用可以划分为生产资料效用和生活资料效用。生产资料效用的测量标准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效用对劳动量起着约定作用。效用系数通常用0,0.1,0.2,……1,1.1,1.2……表示。系数越大表明效用越大。无形资产效用系数的确定可参考专家和专有技术人员的建议按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专家如果认为使用一项无形资产可提高产量100倍,则可将效用系数定为100。

(3)稀缺度及稀缺系数。稀缺度指的是无形资产的稀缺状况以及市场上无形资产的供求关系,通常用稀缺系数表示。在理论上稀缺系数存在0的值,但是当其为0时实际意义及不大,所以我们将稀缺系数定在0.01至1的范围之内。而1则代表着供求平衡时的稀缺系数。系数越小表明越稀缺,反之亦然。

可以看出,复合成本法的优点是可以很好地解释无形资产价格和成本背离的现象,在评估实务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而且,与传统成本法不同的是,它考虑了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情况,因此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二)生存曲线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生存曲线法主要用来预测无形资产的剩余寿命。无形资产经济寿命又叫有效期限,是指无形资产发挥作用,并具有超额获利能力的时间。所有系统,都会随使用年限而退化并最终失效。而失效的时间往往是一个随机变量。生存模型就是以无形资产的生存和死亡状态(生命状态)为研究对象的,视无形资产的生存和死亡为随机变量,用一个恰当的概率分布函数(生存分布)去描述,对生存分布函数进行统计处理从而预计无形资产的剩余寿命。

采用生存曲线法预计无形资产的受益期限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六个主要步骤:第一,收集生存数据。我们可以选定一个样本进行观测,所有观测点由存活的初始状态转变为死亡状态后试验终止。另外,我们还可以观测市场上同类无形资产的生存、死亡情况来收集生存数据。第二,数据的初步分析,绘制数据图以获取模型选择的一些信息。第三,模型选择,即选择一个恰当的模型去拟合生存数据。第四,参数估计。第五,模型检验。第六,求出无形资产的期望剩余寿命。

(三)成本收益双折现法。成本收益双折现法,即历史成本双折现及超额收益现值法,是指在无形资产评估时,按被评估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折现值,加上其使用过程中的价值积累和超额预期收益现值,减去应扣损耗或贬值,来确定被评估无形资产价格的一种方法。该评估方法适用于一切易于获取历史数据的无形资产的评估,重置成本可以获得的无形资产的评估。对于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商誉”的评估,该评估方法也是适合的。当涉及到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的转让和许可权时,该评估方法是不适宜的,因为其评估的结果不易为交易双方所接受。

成本收益双折现法的计算公式为:

无形资产评估值=历史成本折现值+使用过程中的价值积累+超额预期收益现值-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1)历史成本折现值,即无形资产的历史折现至评估日的值。当评估该项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数据资料易于获取时,可根据该项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按照一定的复利率折现为评估日的数据;如果评估日该项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数据资料不易或不能获得时,可用其完全重置成本代替之。(2)使用过程中价值积累,即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投入积累。(3)实体性贬值,也称有形磨损贬值,它是指资产在使用或闲置中因磨损、变形、老化等造成实体性陈旧而引起的贬值。(4)功能性贬值,也称无形磨损贬值,它是由于技术进步出现性能优越的新的无形资产,使原有的无形资产部分或全部失去使用价值而造成的贬值。(5)经济性贬值,指由于外界因素引起的,与同性质资产相比活力能力下降而造成的损失。市场需求的减少、原材料供应的变化、成本的上升、通货膨胀、利率的上升等因素都可能使原有无形资产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而贬值。(6)预期超额收益现值。如果至评估日,无形资产才开始出现,则公式中除第一项和最后一项外其余各项均为零.这时该评估方法与现行的三种评估方法中的收益现值法等价。

(四)成本收益现值法。成本收益现值法,就是考查评估基准日以前评估对象所费成本,并通过一定的物价指数将此成本调整为评估基准日时的价值(现值)作为评估对象评估价值的一部分;评估价值的另一部分是在预测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各年销售收入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的提成率,其提成额除税后作为评估对象带来各年收益,再通过折现求和计算所得的结果,以上两部分之和即为该评估对象的评估值。由上述可见,该方法同时考虑重置成本标准和收益现值两种标准,它比单一的重置成本或收益现值标准全面,该方法适用于商标所有权价值的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V评估值;C评估对象成本现值;α企业各年的销售额;β所得税率;r折现率;m评估对象经济寿命期分界段。

三、结论

收益法估值方法范文篇8

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收益法自由现金流

一、企业价值评估收益法涵义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收益资本化法是将评估对象未来某一年的预期收益除以适当的资本化率或者乘以适当的收益乘数转换为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价值=未来某一年的预期收益/资本化率

=未来某一年的预期收益x收益乘数

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收益资本化法只要求测算企业某一年的数据,收益乘数形成的基础也依赖市场发生数据,这需要成熟的资本市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实际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未来收益折现法也称为现金流量折现法,是预测企业未来各期收益,选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算到评估基准日后再累加求和。我国在企业价值评估实际操作中通常采用这种方法。

二、企业价值评估收益法存在的问题

1.预期收益额确定。预期收益额受诸如企业背景、政策因素等在内的众多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同时,预期收益的确定主要依赖企业客户提供的资料,但是由于企业管理当局存在某种利益动机,往往有意拔高或降低、甚至提供虚假盈利预测值而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作为盈利预测本身也有自身的弱点,盈利预测的复杂性、预测方法的局限性、由于预测本身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包含盈利预测在内的各种预测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毕竟不同于现实,而且,这种盈利预测的时间越长,其准确性也越差。

2.收益期限选择。收益期限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发挥作用取得收益的年限。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与状况,一般将企业的收益期限划分为有限期限和无限期限。无限期限适合于预期收益持续稳定增长的企业;而对于生产经营有限或预期收益高低不等且没有明显稳定增长趋势的企业,则要采用有限期限。目前在我国资产评估的理论上和实务中对于有限期限的确定,都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从而导致了收益期限确定的随意性。

3.折现率选取。折现率一般可以分为两类:股权投资回报率和全投资回报率。折现率是企业价值的敏感因素,对企业价值的评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折现率的微弱差异,就会带来评估结果的较大偏差。由于各种估价模型所采用的折旧率的性质各不相同,无法给定一个统一的确定标准。

三、收益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方法探讨

1.合理预测企业未来收益。企业预期未来收益额的确定,首先离不开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技术条件、市场条件。同时,未来经济情况的确定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现时法律、法规、信贷、税率等制度下,这是决定企业收益额大小的客观条件。要本着从企业的经营现状出发,分析过往的业绩,去推导未来,可以说,这种分析越是充分,越有利于恰当地推知预期收益额净现金流量不受资产计价方法与折旧方法的影响,而且考虑了收益取得的时间,更能客观反映企业资产的使用所带来的附加值。因此,采用净现金流量作为评估企业价值的标准,可以如实反映企业资产的获利能力和真实收益,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在实际操作中容易被接受所以,在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建议使用净现金流量预测企业的未来收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折现率的选取应与收益额的选取口径一致。

2.合理预测企业收益期限。应将企业具有核心盈利能力的资产的收益期限作为整体企业的收益期限,具有核心盈利能力的企业资产的盈利状况,跟企业的生命周期较为一致,盈利状况良好且收益稳步上升,说明企业进入成长发展阶段;盈利状况趋于平稳,说明企业已进入成熟期;盈利状况日趋下降,说明企业开始步入衰退期。从整个受益年度出发,可以分为有限期与无限期。有期限者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选用营业执照的期限、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租赁期限、整个经济寿命周期等。收益期的确定通常要考虑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主要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经营者的素质、外部环境的影响如竞争对手的变化、国家投资政策的变化等。确定方法可以考察一项资产的收益期限,一般有自然寿命期限、经济寿命期限、法律寿命期限三种。自然寿命期限是指一项资产从形成到被第二代资产取代之前的时间,其终结标志着资产使用价值的结束。经济寿命期限是从资产形成,使用到最后丧失经济价值的时间,经济寿命终结后,资产虽还有使用价值,却已无交换价值。法律寿命期限是指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有效期,一般来讲,在确定具有核心盈利能力的企业资产的收益期限时,应遵循以上三个期限孰短的原则。

3.科学选择折现率。预期收益每年都发生变化,折现率也会因银行利率、社会经济的变化、通货膨胀、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发生变化。现金流与折现率的匹配原则为一定的现金流对应一定的折现率,现金流趋于稳定后,对应永续现金流的是永续折现率。折现率可以不断变化,最终等于永续折现率。利用变动的折现率对整体现金净流量进行折现,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资本结构变动和风险大小,比较恰当地反映企业价值,故对折现率的确定,要考虑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同时也要考虑风险报酬原则,企业追求的不仅仅是无风险报酬,还要认识到追求风险报酬是推进企业发展的一大原动力。在进行企业资产价值评估时,必须承认和考虑风险报酬因素的存在确定风险报酬率主要考虑委托方的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因素,在分析委托方的经营现状发展态势等的基础上,结合高技术高风险高回报的基本特性,适当借鉴同行业特别是同类上市公司的投资报酬率等情况的基础上最后加以确定。

参考文献:

[1]刘伍堂.我国当前评估实践中应用收益法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中国资产评估,2004,(5).

[2]全国注册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资产评估.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收益法估值方法范文篇9

摘要资产评估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缺少的社会中介服务,评估的公允价值为资产交易提供重要的咨询参考。研究资产评估方法的异同及恰当地选择资产评估方法,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关键词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一、现行三种基本资产评估方法的含义及其基本原理

市场法又称市场比较法、销售比较法,是指通过对与被评估资产相似或可替代资产的分析以及对购买方为类似资产或可替代资产所愿支付的购买价格的分析,采用必要的比较程序,估算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市场法有较为广泛的用途。在市场数据充分的情况下,该方法的重要性更为突出。通过运用市场法所获得的相关数据也可能用于成本法和收益法的评估。当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波动时,或对很少交易的特殊资产进行评估时,市场法的运用受到限制。运用市场法需要对类似资产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以确保交易双方具有正常的动机。当交易价格反映的不是市场参与者的正常动机时,如特殊购买者愿意支付特别的溢价,则这样的交易价格数据不具有可参照性,应当剔除。

收益法又称收益资本化法或收益现值法,通过分析被评估资产的相关收入和成本费用,将未来收益折现或资本化为估算价值。收益法的理论基础在于预期收益原则,即资产的价值是由其预期的未来收益决定的,因此收益法通过对评估对象收益能力的分析确定其价值。

成本法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基础上,即作为购买某特定资产的替代选择,人们可以去建造一个与该资产相同的或具有相同功能的资产。除非有额外的时间支出、风险或其他不便之处,人们为该特定资产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获取相同或具有相似功能的替代资产的成本。由于旧资产或功能较低资产的全新重置成本超过了市场愿意为其支付的价格,评估师在运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需要估计折旧(贬值)。当被评估资产处于全新状态时,其成本与市场价值最为接近。成本法有两种具体应用方式,一种适用于市场价值评估,另一种则不适用于市场价值评估。当运用成本法评估市场价值时,该方法中的所有考虑因素都取自于公开市场的证据。运用成本法评估非市场价值时,应考虑相关非市场性因素。

二、资产评估方法的比较

(一)资产评估方法之间的联系

对于特定经济行为,在相同的市场条件下,对处在相同状态下的同一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值应该是客观的。这个客观的评估值不会因评估人员所选用的评估途径和方法的不同而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评估基本目的决定了评估途径和方法间的内在联系,而这种内在联系为评估人员运用多种评估途径和方法评估同一条件下的同一资产,并作相互验证提供了理论根据。但需要指出的是,运用不同的评估途径和方法评估同一资产,必须保证评估目的、评估前提、被评估对象状态的一致,以及运用不同评估途径和方法所选择的经济技术参数合理。

由于资产评估工作基本目标的一致性,在同一资产的评估中可以采用多种途径和方法,如果使用这些途径和方法的前提条件同时具备,而且评估师也具备相应的专业判断能力,那么,多种途径和方法得出的结果应该趋同。

(二)资产评估方法之间的区别

各种评估途径和方法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去表现资产的价值。不论是通过与市场参照物比较获得评估对象的价值,还是根据评估对象预期收益折现获得其评估价值,抑或是按照资产的再取得途径寻求评估对象的价值,都是对评估对象在一定条件下的价值的描述,它们之间是有内在联系并可相互替代的。但是,每一种评估方法都有其自成一体的运用过程,都要求具备相应的信息基础,评估结论也都是从某一角度反映资产的价值。因此,各种评估途径和方法又是有区别的。由于评估的特定目的的不同,评估时市场条件上的差别,以及评估时对评估对象使用状态设定的差异,需要评估的资产价值类型也是有区别的。评估途径或方法由于自身的特点在评估不同类型的资产价值时,就有了效率上和直接程度上的差别,评估人员应具备选择最直接且最有效率的评估方法完成评估任务的能力。

三、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国际评估准则》明确指出,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是资产评估中最常用的三种基本评估方法。无论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还是非市场价值,评估师都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在选择评估方法时,评估师应当考虑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在具体项目中的适用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分析、调整运用多种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论,确定最终评估结果。评估师在进行某项评估业务时,应当根据其经验和知识、当地的评估准则要求、市场要求、数据的可获得程度等综合网素,选取适宜的评估方法。评估师在选用某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其他可以适用的评估方法。这样做可以给评估师提供一个系统的分析程序,以最终分析、调整不同评估方法得出结论。

对于不动产、动产、企业价值、金融资产等各种资产类型的评估项目而言,三种评估方法都是适用的。但不同类型的资产评估项目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是不同的,分别反映了各类型资产在其相应市场上的特点。评估师应当收集、分析能够合理反映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数据资料,在选取评估方法时应当充分考虑资料的可获得程度。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时,如果评估方法运用得当,则所有评估市场价值的方法、技术和程序都会得出符合市场价值基本定义的评估结果。来

参考文献:

收益法估值方法范文篇10

关键词:并购非上市企业价值评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为了长久发展,不断对企业产权资本经营进行深入挖掘。作为产权资本经营的一种有效方式,企业并购为人们所广泛关注。企业并购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企业的效益,因此,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企业价值评估非常重要。

一、非上市企业价值评估的特点

与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相对较难执行。这主要是因为非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的评估信息难以确定,以及评估方法也不够系统充分。由于非上市企业没有公开市场证券交易,其财务信息不需要对外公开,外界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容易导致评估信息失真。通过选择合理的价值评估方法,对于评估信息相对更为不确定的非上市企业价值评估,可以发挥一定修正和保障作用。

针对国内非上市企业参与并购活动,进行价值评估,主要是以账面价值、现行市场价格、重置成本等为依据,静态评估企业资产。一般而言,企业价值评估所应用的价值信息具有两个特点,分别是动态性和整体性。在参与价值评估之前,历史绩效分析和绩效预测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历史绩效分析主要是对企业涉及到经营管理、销售以及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的运作状况进行价值计算。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影响企业价值的几个因素。影响企业价值的因素分别是目标公司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资产的效用以及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和在市场上的稀缺程度。根据这三点因素做全方位考虑,才能获取较为理想的企业评估价值信息。在应用过程中,非上市企业的评估方法还具有以下特点:现实性、谨慎性、系统性、公正性及咨询性。

二、并购中的非上市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

有一些因素包括财务报表不可靠、内部控制力度不够、评估信息不对称等对非上市企业价值评估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于非上市企业而言,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是非常重要的。每一种估值方法都有特定范围和侧重方面。一般而言,要根据并购决策和并购性质决定所选用的评估方法。以下简要介绍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评估方法。

(一)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也称为成本法,主要遵循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基础上、确定企业净资产价值的评估思路。资产基础法主要包括账面价值法、清算价格法和重置成本法三种形式。

(1)账面价值法。账面价值是指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价值或净值,主要由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加企业经营累计净利润构成,计算公式为:目标企业价值=目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但这仅对于企业的存量资产进行计量,无法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和行业特点。为弥补这一缺陷,在实践中往往采用调整系数,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目标企业价值=目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1+调整系数)

(2)清算价格法。清算价值是指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而导致破产或停业清算时,把企业的实物资产逐个分离而单独出售的价值。清算价值法适合于目标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丧失增值能力情况下的价值评估。

(3)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是指并购企业自己重新构建一个与目标企业完全相同的企业需要花费的成本。当然,必须要考虑到现存企业的设备贬值情况。公式为:目标企业价值=企业资产目前市场全新的价格-有形折旧额-无形折旧额

资产基础法的优势有以下几点,首先,所需资料数据易取得。由于目标企业财务数据的准确性,使得获取资料并不复杂。另外,评估所需的市场价格与各种定额资料也有明确的依据。其次,可验证率高。评估结果采用资产负债表显示,理解不复杂。最后,适用面广。针对价值标准和价值前提变动,也能确定和量化。虽然这种评估方法具有以上的优点,但是,在全面评估企业价值方面还存在不足。所以所产生的评估结果会出现不准确的情况。资产价值评估最重要的就是把握对资产未来收益的前瞻性,以期准确把握一个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合效应。因此,在对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时,一般会着眼于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和发展潜力。但是资产基础法及其使用的价值类型并未对这方面进行考虑。

(二)市场法

市场法,主要通过将被评估企业与市场上同类型企业或已有并购交易案例企业进行比较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评估方式。市场法是以对比、调整财务指标或比率的方式来确定目标企业价值的。运用市场法的评估重点是选择可比企业和确定可比指标。首先在选择可比企业时,通常依靠两个标准:一是行业标准,与目标企业从事类似的经营活动;一是财务标准,可比企业与目标企业规模相当。其次确定企业价值可比指标时,要遵循一个原则,即可比指标要与企业的价值直接相关。一般情况下,最有效的可比比率指标有市盈率(P/E)、收入乘数(P/S)、账面价值乘数(P/BV)等。选择比率指标主要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数据的获取方式简便,数据的变化规律易掌握;第二,受会计政策的影响程度;第三,能准确地反映企业价值的真实业绩、盈利水平和长期发展趋势等;第四,提供整个市场、行业和行业内单个企业目前对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信息。除了通过符合这四点标准之外,具体的评估条件目的和目标企业状况也不能忽略。

由于市场法更加接近于现实状况,所以,市场投资者更容易采用。从统计的角度总结出相类似企业的财务特征,使其获得的结论降低了不可靠性。另外,对于企业的变化,它能较为准确地预测出比率的变化。但是市场法还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企业作为一个非封闭的系统,不仅内部结构会影响企业盈利,外部环境同样会影响企业盈利。因此,在找寻相似的参照物企业过程中,会遇到问题。除此之外,由于可比比率反映的是市场对未来现金流量、利润和其他影响公司价值的重要因素的判断,若比率本身就不准确,那所得出的可比比率指标就不准确。另外,市场法并没有把注意力分散到多项财务指标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忽略了其他财务指标对价值产生的影响。

(三)收益法

收益法求取评估对象价值的方式是,通过企业的预期收益能力为依据进行判断。其中收益法主要分为两种,分别是现金流量折现法(DCF)和经济增加值法(EVA)。现金流量折现法(DCF)是根据现金流量定义来区别的,现金流量折现模型有股利折现、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和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模型。除了股利折现、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折现两种模型外,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模型是一种常用模型。现金流量折现法是根据企业现状,对企业未来所产生的自由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并通过换算转化为现值,从而确认具体的企业价值。在进行评估时,注意评估对象,是多个或多种单项资产组成资产综合体,但是不反映单项资产的现时价值。应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评估计算公式是:

在现金流量折现法中,要注意预期收益和折现率需要精准的把握,否则,评估的准确性将受到影响。在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评估时,股权流动性折价、控股溢价、少数股权折价是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问题,目标企业的评估价值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收益法有效避免了市场价格波动所造成的影响,是评估非上市企业的一种可行性极高的评估方法。但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需具备三个基本前提,一是投资者在投资某个企业时所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该企业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成的现值。二是能够对被评估企业未来收益进行合理预测。对企业未来收益进行预测不仅要能够分析判断未来收益的变化趋势,更重要的是能够将未来收益量化出来,这是收益折现的关键。三是能够对与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程度相对应的收益率进行合理估算,这是收益法的基本前提。

(四)评估方法选择

从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本身来看,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理论基础和完整的评估体系,评估方法本身都是科学合理的。但在评估方法的运用中,每一种评估方法都有其适用的基本前提条件。对非上市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在方法的选择上,不仅要考虑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的市场条件,以及由此所决定的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相适应,还要充分考虑各种评估方法的基本前提条件。

一般情况下,资产基础法适用于评估企业的非持续经营价值。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不单独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而仅作为价值评估的底线。市场法在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上并购公开上市公司时应用得较多,鉴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在尤其是对非上市企业价值评估中,其参考意义居多。尽管企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市场的瞬息万变以及经营活动的复杂性,使得对被评估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变得越来越困难,收益法仍不失为未上市企业价值评估的核心基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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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估值方法范文篇11

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

交易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股权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企业价值评估成为市场交易双方关心的问题。评估方法是企业价值评估的手段和工具,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是三种基本方法。

一、市场法

市场法以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为基础,选择近期市场上相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通过直接比较或者类比分析进行价值评估。市场法的原理决定了它的使用前提:一是必须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才能找到参照物。二是参照物及被评估资产相关的指标、参数、价格等能够计量并且可以搜集到。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用可比企业基本财务比率乘以目标企业相关指标作为评估值。常用的基本财务比率有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

(一)市盈率模型

目标企业每股价值等于参照企业平均市盈率乘以目标企业每股收益。市盈率模型的优点是计算简单,数据获取容易;该指标涵盖了收入、增长率、股利支付率等因素,综合性较高;缺点是不适用于收益为负的企业价值评估。

(二)市净率模型

股权价值等于参照企业平均市净率乘以目标企业净资产。市净率模型的优点是当收益为负,市盈率模型无法使用时,可以使用市净率模型,因为绝大部分企业市净率很少为负数。缺点是市净率指标容易受到会计政策的影响;一些高科技企业的价值与净资产没有太大关系,选择该指标不能很好反映企业价值。

(三)市销率模型

目标企业股权价值等于参照企业平均市销率乘以目标企业销售收入。市销率模型的优点是不会出现负值,比市盈率、市净率模型有更广泛的适用性。缺点是该指标不能反映企业成本,而成本是影响企业价值的重要因素。

二、成本法

成本法的原理是从买方的角度估算重新购置与被评估资产相似或相同的全新资产所支付的费用。使用成本法时,首先要根据现有市场条件估算重新购置相同资产所需要的全部费用,然后减除各种贬值,包括物理损耗引起的实体性贬值,技术进步带来的功能性贬值,外部环境变化产生的经济性贬值。用公式表示为:

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运用中以企业资产负债表历史成本为基础,分别计算企业各单项资产的重置成本,减去对应的各种贬值得到各个单项资产的重估价值。企业各单项资产的重估价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是企业价值。成本法的优点是估算数据有据可查,适用范围广,只要企业有实物资产就可以进行客观可靠的估算。同时其缺点也很明显,成本法将企业资产割裂开来,忽略了资产间的协同效应,也没有考虑无形资产对于企业价值的影响,其评估结果反映了企业各资产在基准日的现时价值,却没有反映出企业未来发展的潜能。

三、收益法

理性的投资者在购买资产时,所支付的成本不会超过购买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收益法通过预测资产预期收益,采用贴现的手段进行价值评估,其基本公式为:

从基本公式上看,使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预期收益能够合理预测并用货币单位度量;折现率即投资者为取得预期收益承担的风险报酬率也要能用确切数据衡量;能够预测出产生收益的年限。

收益法通常比成本法和市场法更适用于企业价值评估。首先它几乎反应了企业运营资本的整个收益情况,能够全面的评估企业价值;其次它考虑了时间的价值,将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折现率反映投资该项资产获得预期经济收益的风险回报率;

收益法同时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测算过程比较困难。首先,各期现金流的预测可以采用各种合理方法;其次,折现率的确定也比较困难,陈蕾,刘旭(2012)研究发现:如果折现率成本低估50%,企业价值就会高估100%;如果折现率高估50%,企业价值仅仅会低估30%。参数选择稍有不慎,评估价值评估结果将相差万别。

四、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情况基本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在巨潮资讯网(cninfo.com.cn)披露的资产评估公告,本文按照2015年公告时间均匀选取了常发股份、亨通光电、万讯自控、粤宏远A、菲达环保、京山轻机、合力泰、日发精机、内蒙华电、新华百货、铜陵有色、海宁皮城、江苏国泰、南通科技、中航资本、苏州高新、惠天热电、雅致股份、渝开发、利欧股份、中国中铝、金牛化工、隆平高科、紫金矿业、涪陵电力、京新药业、首钢股份、溢多利、驰宏锌锗、富春环保、顺鑫农业、海能达、诚志股份、碳烯新材、神农大丰、中安消、柳化股份、中科英华、山东黄金、海航投资40家发生资产评估业务的上市公司,并对其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目的、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进行统计分析比较。

评估目的分布

(一)从评估目的分布图来看,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目的涉及到股权收购(占比45%)、股权转让(占比23%)、资产重组(占比15%)、部分资产处置(占比12%)、其他(包括减值测试、增值扩股等,占比5%)。其中,股权收购与股权转让是资产评估的主要原因,上市公司要发展壮大,增强自身实力,通过股权收购进行资本扩张是快捷有效的途径。其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是为了在资产重组或处置部分资产的过程中,更好的了解相关资产价值。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各种障碍,需要及时的调整内部结构以适应经济发展,资产重组、处置闲置资产能够使得企业的资源重新得到合理分配调整。此外,还有以资产减值损失测试、增资扩股等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这些业务在上市公司中发生的最少。综上,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对交易的股权进行估值。评估方法(二)从评估方法柱形图上看,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业务中,对于三种基本方法的运用,更侧重于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使用相对较少。对于部分资产的评估,由于涉及到的资产往往是单一的、相对独立,无法与其他资产发挥协同效益创造出更大价值,评估相对简单,结合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这些单项资产更多采用的是成本法和市场法,几乎不采用收益法。对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这类业务往往涉及公司兼并收购,待评估的企业未来预期收益可以合理预测,与之相对应的风险收益率也能够合理估算,故采用收益法;被兼并收购的企业会计凭证健全,成本相关的信息资料比较容易获得,故采用成本法。

在40家上市公司评估案例中,62.5%的评估报告采用两种方法,剩下37.5%的报告只采用了单一方法。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报告更偏向于采用两种评估方法作为比较,结合评估目的、对象范围和实际情况最终确定某一种评估方法的结果得出评估结论。部分资产的评估相对简单,报告更偏向于采用单一方法直接得出结论,比如对矿产资源的评估,一是市场上罕有此类交易的数据,故不适用市场法,二是其未来收益难以从企业经营中剥离,难以预测未来风险,故不适用收益法,因此直接采用成本法经行评估。

五、结论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是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以确定标的企业的股东权益价值,成本法和收益法是评估中常用的两种方法,较少使用市场法。这是因为市场法需要在市场上找到类似的交易案例,然而我国市场上的交易案例相对较少,缺乏统一的数据平台,获取交易案例的成本较高。更重要的是,很难找到与待评估企业相类似的可比企业,两者之间存在的个体差异无法消除。

从理论上讲,收益法具有成熟的模型和理论基础,更适用于企业价值评估,但是在评估中收益法又是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尤其是对于未来收益的预测以及相关参数的选择上,这些都限制了收益法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故在实际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师们偏向选择成本法。但是从以下方面来看,收益法具有成本法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是企业的整体资产,整体资产的价值并不是单项资产的简单相加,应当注意到各项资产之间协同效应产生的价值,资产不同的组合方式会产生不同效率。成本法在估值时没有将资产之间的协同效应考虑进去,是其缺陷之一。二是企业中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商标、口碑等,能够给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效益,在评估时应当考虑在内。收益法可以很好的衡量这些资产带来的企业价值,而成本法则无能为力。(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马德功.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M].四川大学出版社.2015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3]安慧.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方法研究[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2005(1):19-23.

收益法估值方法范文篇12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4(c)-0219-02

在我国日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股份制公司逐步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受日常经济活动不断变化的影响,股份制公司自身价值也随着市场经济的波动不断变化,具体体现在股份制公司股权价值的变动,进而如何对股权价值进行有效衡量成为一个现实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该文正是对股权价值的有效衡量提出实践中的差异性解决方案,通过对股权评估方法及不同股权类型在实际价值评估过程不同运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适用不同股权类型,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1股权价值评估存在的广泛性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体系中,经济体制形式以公司制企业为主,公司制企业最大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具活力大型经济体形式。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自身特点产生大量股权价值评估。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人或认股人在公司出资、认股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和参加股东大会参入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出资、认股后,股东的出资和认股款除公司破产清算外是不能抽回的,但股东可从公司分红,参加股东大会参入被投资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带来利益,因此股权是有价值的,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并且是随着公司的经营发展变化,股权价值是随之不断变化的。与购买时(或出资时)相比,价值既可能变小,也可能变成0;价值也可能变大,甚至大很多倍。股东虽然不能抽回出资和认股款,但其股权可以转让,也可以出资,也可能因经济纠纷被查封用股权抵债,因此就产生了大量的股权价值评估。

2股权价值评估方法适用差异性

在我国较早的股权价值评估主要是存在与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评估中。目前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的形式多样,中国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规定股权价值既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也可以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各种方法的选取和采用,主要根据被评估股权对象及相关背景资料搜集情况。目前股权价值评估方法根据对象适用而有所不同,主要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2.1非上市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权价值评估

应首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和全部股东权益价值确定控股股权价值或有重大影响股权价值,进而对于非控股小股东股权一般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而对于股权投资发生时间不长,被投资企业资产账实基本相符,则可先根据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2.2上市股份公司的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可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评估基准日前N天收盘均价确定评估值,对其中控股股权或大股东股权可按一般流通股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求出评估值,对于限制流通股可根据限制期及股权数量、性质按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前N天收盘价均价进行限制流通、大宗交易等因素调整得到评估值。

3股权价值评估实务问题解析

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且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是股权价值评估操作的主要规范依据。根据应用《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体会,股权价值评估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股权价值评估注意事宜

(1)股权价值评估中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谨慎区分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有息全部负债价值。

应注意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权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要求,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一般地,控股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控股股东权益比例+控股权溢价;少数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少数股东权益比例-少数股东权益折价。

(2)对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股权20%以上或不足20%但为最大股东)的评估,一般先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及全体股东权益价值来确定所要评估的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价值。特别是控股股权价值评估,必须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而不能只根据投资的原账面价值而不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确定出股权价值。股权评估常出现的错误是在对被投资企业整体评估中,不对长期投资中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分析,不对其中的控股股权的被投资企业再单独出具评估报告,甚至错误的将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100%股权时,把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合并报表进行评估。

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既可以采用成本法(基础加和法)、收益法,也可以采用市场法,对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作为唯一的评估方法,一般应再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且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所选用的方法及选取理由。在对被投资企业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估时,应注意对形成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分析,需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3.2收益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1)收益法适用前提

首先,用收益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区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收益法评估的价值只是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溢余资产价值。

其次,在用收益法评估时,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和剥离相对较重要。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资产,也就是为企业持续运营中不需要的资产,溢余资产一般包括冗余现金、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已解禁上市公司原始股等都可界定为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包括投资性房产、长期股权投资、预计负债、闲置的房屋、土地及设备、在建工程、押金、代垫款、应付工程款、保证金、未支付的借款利息等,但上述项目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资产与经营相关的应该在收益预测中考虑,而不应该作为非经营性资产,这就要在具体的评估工作当中认真分析。

最后,这些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等同于单项资产的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应该注意的是资产已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其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在收益法评估经营性资产价值时收益预测中也应该剔除,否则容易出现重复计算的问题,或虚增或虚减了评估结果。

(2)具体评估方法

应用收益法评估股权价值时,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收益法评估中的预期收益、收益期间(未来收益折现法用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确定和选出是评估结论准确可靠的关键。

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评估过程中应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运用收益法进行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情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且充分考虑并分析被评估企业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收集被评估企业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合法性和未来预测可靠性的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概率及其影响,不能采取不合理的假设。收益期间应当根据评估的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评估的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合理确定应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确保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实践中,折现率一般采用无风险收益率+风险系数或贷款利率。这里应注意,当评估基准日利率水平较低时,往往折现率太低,评估出的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价值虚高。

当被投资企业具有多种经营业务、涉及多种行业时,采用收益法评估股权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时,应当针对各种业务类型分别进行分析,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Aij/(1+Rj)n+Mj/(1+Rj)n;Aij为第j种经营的第i年的收益;Rj为第j种经营的年收益率;N为企业有N种经营业务。i=1、2、3……n;j=1、2、3……N;Mj为第j种经营n年后资产余值。

3.3市场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股权评估中涉及的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中,市场法也是常用的评估方法,市场法中常用的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

参考企业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选择同行业或类似行业规模基本相同,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通过交易股价计算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再选择对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收益性或资产类参数,如EBIT、EBITDA或总资产、净资产等作为分析参数。最后计算对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比例关系,称之为比率乘数,将上述乘数应用到被评估企业的分析参数中,并根据对比公司与股权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及风险进行系数调整,从而得到委估股权涉及的被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再由此确定委估股权的价值。

市场法中的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市场法评估关键是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的企业进行比较。对参考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3.4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的比较

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和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用不同的指标且指标口径应一致。即全部资本(股权+债权)、企业的销售收入、息税前利润(EBIT)、息税及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以及总资产都是全部资产口径的,选择的比率乘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也应口径一致,如折现率应是选择各指标对应的收益率指标。而评估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择净收益(利润)、净资产股权资本口径指标,一般的折现率也是选择口径一直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3.5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可以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来确定评估值,但这里必须注意,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确定股权交易价格出现一些特殊情况,特别是股权为超过总股权1%的解禁股,按我国证券交易规则,必须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解禁股。2008年6月30日前82宗大宗交易,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比正常市场交易价格低0.14%~15.96%,平均低3.47%左右,因此对大宗股权评估值=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i为大宗交易折扣系数,根据市场情况一般掌握在0%~15%左右,i是根据公开股票市场不同时期是变化的,评估时可根据市场统计数据确定。目前许多大股东股权转让一般按基准日前20日或30日收盘均价×(1-i),i同样根据市场情况在0%~15%中选出。若为司法鉴定中执行阶段的股权价值评估,还应在特殊事项说明中说明评估值的确定方法,使用时应按使用日前一日的收盘价或前20~30日收盘均价及折扣系数进行调整。如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16.24%的股权14032.41万股转让给其他公司就是按基准日前30日收盘价均价的90%转让的(需报证监会批准)。

3.6限制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限制流通股评估,我国证券市场上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基本在2006年-2009年已股改完,目前只有极少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多数为定向发行限制流通股新发行原始限制流通股,一般限售锁定期为1-5年,对于限售股若有明确的限制期限,限制流通股股票股权评估值=同股份公司流通股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1)×(1-i2),i1为限制流通折扣率,可根据市场比较或期权确定(参考中国资产评估2011第四期P19W股份公司限制流通股评估案例);i2为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折扣率,当股权量少于1%,i2取0。

3.7非上市的非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非上市的非流通股权除可采用成本法、收益法评估外,当然也可采用市场法,当委估股权的被投资公司有近期交易的股权,可以将被投资企业近期交易的股权进行适当调整得到委估股权价值。如某公司持有某银行的2000万股股权,2008年12月购买,购买成本1.30元/股,2011年4月要进行抵押贷款,通过查被投资单位―某银行有关财务资料及股本情况和分红情况,该股权不到全部股本的1%,且购买后只分红一次40万元,因被投资的某银行在扩张发展阶段,经营收益较好但分红较少,不适合采用收益法评估,又不是控股和重大影响股东股权,不必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该银行2011年12月曾增发过股,估价为1.50元/股,故可采用市场法,经查被投资银行2011年12月和2011年3月会计报表账实基本相符,通过比较调整委估股权每股评估值=1.5+(1.5-1.3)÷2×〔(12-8)÷12〕=1.54(元)。

综上所述,股权价值评估需要按照股权性质进行分类,区分控股股权、有重大影响股权、小股东权益、是否上市公司股权、是否有限公司股权、是否流通股、是否限制流通股权等情况,充分调研被投资企业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2012年7月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8年11月28日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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