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划分标准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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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划分标准范文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
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八条(竣工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集体建房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第四章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三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
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三十六条(个人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
农村村民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农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层高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2%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集体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20%至1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农村违法建设工程的)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农村违法建设工程,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
第三十九条(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和参与集体建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一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
高层民用建筑划分标准范文
关键词:高层民用建筑绿色建筑建筑设计选址规划节能技术展望
社会的进步推进时代的发展,当前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成为社会与经济的主要潮流,在这一背景下绿色建筑成为现代化建筑的主要发展趋势。在建筑行业将超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物定义为高层民用建筑,这是建筑领域提高资源利用,实现可视性发展的主要形式和种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工作是建设高层民用建筑的第一个环节,在这一节点上体现绿色理念,设计绿色高层民用建筑成为新时期设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应该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选址、规划、技术应用等方面入手,探寻节能技术应用于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新途径,做到对绿色建筑设计的全面理解,更好地推进高层民用建筑设计工作向集约化、科学化、可持续、绿色方向发展。
1绿色建筑的概念
绿色建筑是建筑行业新兴的概念,主要是指应用绿色技术和环保理念建设的建筑物。绿色建筑的优势在于平衡建筑物、自然环境的关系,将建筑物功能和节能控制等重要环节统一起来,通过对新型能源的开发利用,物质循环的系统重构使建筑物达到更为舒适、更为人性化、更为节能的目标,在满足人们差异性需求的基础上,做到对能源的高效使用,实现对生态的有效保护。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体现绿色建筑设计的方法
2.1科学进行高层民用建筑选址
高层民用建筑选址应该立足于高层民用建筑的主要功能规划和定义,要充分考虑自然环境、外部条件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影响,尽量选择宜居性区域作为高层民用建筑选址的首选。在选址开始前,设计人员应该对场地进行实地探勘,掌握选址及其周边的自然环境,对于影响高层民用建筑的外部因素做到全面掌握,以此来防止错误选址问题的产生。
2.2合理进行高层民用建筑规划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人员应该在全面把握地质资料、气候特点、环境因素、资源状
况的技术上进行科学而认真的规划,只有这样才能在规划中尽量利用有利条件,使高层民用建筑达到绿色建筑的效果和目标,也只有这样才能在规划中尽量避免不利条件,使高层民用建筑能够减少负面因素带来的影响和不便。
2.3合理利用建筑节能技术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工作中应该利用自然风力的净化和调节作用,以此来降低高层民用建筑空气调节的能耗,做到对绿色建筑设计目标的保证。要在设计中合理规划建筑物之间的分布形态和间距,使自然风能够顺利流通,在提升高层民用建筑舒适性的同时,降低高层民用建筑的能耗。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工作中应该利用太阳能技术,通过科学而精确的计算使高层民用建筑能够得到最佳的日照,同时可以在高层民用建筑顶层设计太阳能热水器,以此来降低空调和地热的使用频率,做到能源的有效节约。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工作中应该利用外保温技术,针对高层民用建筑容易出现热桥和散失的屋面、外墙、梁柱等结构进行保温处理,以此来提高高层民用建筑的保温效果,做到对能源损失和消耗的全面抑制。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工作
中应该利用节能门窗结构,通过高分子材料实现门窗的防风、隔热、阻声等功能,更好地实现节能和绿色环保目标。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工作中应该利用循环技术,生活用水和雨水对于传统建筑是无用的废水,如果在高层民用建筑采用水循环技术利用雨水和中水,不但可以控制高层民用建筑的水资源消耗,而且也可以实现高层民用建筑的集约发展。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该将绿色设计理念溶于其中,要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所处的周边环境,依据水文和天气资料,合理设计和规划水循环技术的应用,建立高层民用建筑信息给排水系统,准确把握水的流向与回收大量的事实证明,对雨水和中水进行回收以后,可以实现水资源的二次循环使用,大大节省了能源的消耗,降低了高层民用建筑的运行成本。
3高层民用建筑实现绿色建筑设计的展望
随着近些年来人们周边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以及自然资源的日益匾乏,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体会到节能环保对人们生活的重要作用。而绿色建筑设计不仅可以大大的节约能源,而且还能够对于减少污染以及保护环境方面提供建设性的成果鉴于此,绿色建筑设计必定能够会成为建筑设计的发展趋势。为了做好这一工作,相关的设计人员在设计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包括当地的经济、气候、环境等条件,然后在绿色建筑设计理念的正确指导下,最终起到节能、节水、减排及提高居民住宅舒适度的目的。通过多年的实践经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最大限度的采取就地取材的方式,尽可能的选用低挥发、放射少、低活性的地板砖。(2)减少电器设备,设计外墙时达到采光和通风的双重效果。(3)利用可再生清洁能源。
4结语
与传统建筑相比较,高层民用建筑在资源利用和集约化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但是如果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不能体现绿色设计的思想和主旨,将不会具有将优势扩大和扩展的可能,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构成更大的消耗与浪费。因此,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过程中要坚持科学规划,正确选址,推行建筑节能技术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广泛应用,把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工作的发展趋势,更好地运用绿色策略和绿色设计形成对设计工作的有效把握,进而创建建筑设计的新体系,为建筑整体的节能、绿色、高效发展铺筑坦荡的通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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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划分标准范文篇3
一、采光权纠纷的成因
产生采光权纠纷的主要原因:一是城市规划对新建住宅楼的审批存在漏洞,使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二是开发商违规施工,造成实际施工结果与设计规划审批结果不一致,出现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影响与其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三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上述标准是基于我国南北区域不同采光条件综合考虑的,而有些新建建筑物虽然设计楼层高度、楼间距符合设计规划国家标准,但仍对相邻建筑采光有所影响;四是有些人为了得到更多的居住便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私搭乱盖,其所搭建的违章建筑超过必要高度,使相邻建筑采光受到影响。
二、采光权纠纷的法律分析
1、采光权侵权的认定。采光权纠纷是侵权纠纷的一种,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主张侵权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侵权方存在侵权事实的责任;对于侵权方而言,应当承担证明其没有造成对方采光权损害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应当注意到,侵权的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的行政审批不是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即不论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只要造成采光权事实上的被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采光权侵权的赔偿依据和标准。目前,采光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可参照《规范》确定民事赔偿与经济补偿的界限。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仍要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不应当将被侵权的建筑物新旧程度、房屋购买价格,以及产权性质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3、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
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三、减少城市采光权纠纷的对策
首先是政府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目前建设市场主要由政府行政机构进行管理,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建设项目监管机制,经过政府规划部门审批后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要求,对于违反规划要求和超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特别是应当制定违规建设部分的行政规章,以保护合法建筑所有人的权利。
高层民用建筑划分标准范文篇4
一、命名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居民点和10层以上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均需办理命名手续。
二、命名原则
(一)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命名除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1.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组成。专名体现个性,通名反映类别。
2.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符,用字规范,含义健康,并保持相对稳定。
3.不得使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词语。
4.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复古崇洋、离奇抽象、名不副实的词语。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况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
7.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8.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区域的范围之内。
9.新增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并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音。
10.专名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一般也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品牌名称作专名或部分专名;不允许以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专名;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汉字简化字必须规范使用。专名用字应简洁,字数一般为2-3个字,原则上不超过4个字。
11.通名禁止重叠使用,如××广场花园、××广场大厦等。
12.使用“中心”、“广场”等通名的,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金融中心、××商务广场等。
(二)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封闭式大型住宅区。其内部分割成块的小型组团,如需分别命名,可采用序列命名;也可选用“苑”、“园”、“里”、“坊”、“庄”、“轩”、“阁”、“亭”、“居”、“院”等作通名命名,通名前不加修饰字。农村居民点如以“小区”作通名,可适当降低量化标准。
2.花园:有集中成片的绿地,绿化面积达到占地面积的40%以上的住宅区。
3.山庄:近山的住宅区,绿化面积达到占地面积的45%以上。
4.公寓:公共设施齐全的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居住楼群。
5.达不到上述通名标准的居民点,可选用“苑”、“园”、“里”、“庐”、“舍”、“居”、“宅”、“楼”、“邸”、“阁”、“轩”、“庭”、“院”、“府”、“榭”、“屋”、“坊”、“庄”、“厦”等能反映居民点类别的词语作通名。根据周围环境等特点,居民点通名前可加一个修饰字,如“嘉苑”、“景苑”、“丽苑”、“雅园”;但一般不冠以“新”字,如“××新村”等时效性很强的字眼等。
6.不得使用不能反映居民点类别的词语,如广场、港湾和桥梁等作居民点通名;也不得使用不能反映建筑物类别的词语作建筑物通名。
7.大厦:高度在15层以上、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建筑物(群)。
8.大楼:达不到大厦标准,高度在10层以上并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
9.商厦:未达到“大楼”、“大厦”量化标准,以商贸为主的大型建筑物。
10.广场:通常指供市民休闲的公共场地,其占地面积必须在1万平方米以上,并具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11.中心:占地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物(群),其规模在区域内或在其行业中居首位。
12.城: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封闭式、大型建筑物(群),同时具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在严格控制的基础上可用“城”作通名。
规模较小的城镇居民点和建筑物,如5幢以下的低层住宅、10层以下的建筑物,一般不申报名称,只就近按道路等名称编制门牌号码。
三、审批程序
1.单位申请: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且规划方案初审通过之后,向市地名办申领并填写《市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申报表》(见附件)。如果是新建农村居民点,同时需注销原农村居民点名称的,由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2.当地政府审查: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的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须经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核。
3.管理机构审核:市地名管理机构对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的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进行审核。规模较大的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需召开市地名专家小组会议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本市媒体上进行公示。
4.市政府审批: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规模较大的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监督管理
1.关于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使用,无论是《房屋权属证》、《土地使用证》等各类相关证件,还是各类公文、新闻媒体报导、广告宣传、地图志书、公共设施等,均应使用已批准的标准名称,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非标准名称。
2.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书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其拼写必须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其专名和通名应正确分段。禁止用英文等外国文字对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进行拼写。
3.未经批准的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不得在各类广告中使用。工商管理部门在审批居民点和建筑物广告时,宣传媒介和广告公司等单位在承办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广告时,均应查验其标准名称的批准文件。
4.规划部门在审批规划方案时,应查验开发建设单位的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政府批准文件。
高层民用建筑划分标准范文篇5
【关键词】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0.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的建筑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加,建筑行业显然已经成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但是,随着我国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明显加快,人均用地这一矛盾越来越突出,且演变得越来越激烈,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多层建筑工程和高层建筑工程越来越多,根据对我国近些年来的民用建筑相关情况的调查和分析表明,目前,我国民用建筑中高层建筑及高层建筑占了85%以上的比例,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直接关系着我国的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文章就我国目前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现状进行的系统的分析和调查。
1.我国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特点
一般而言,我国的建筑行业按照民用建筑工程的层数将民用建筑工程分为了低层民用住宅,多层民用住宅、中高层民用住宅以及高层民用住宅,其中,低层民用住宅建筑工程施工层数为1-3层;多层民用住宅建筑工程施工层数为4-6层;中高层民用住宅建筑工程施工层数为7-9层;高层民用住宅建筑施工层数为10层及10层以上。民用建筑工程与普通的工业建筑工程及商业建筑工程相对比而言,民用建筑工程更注重对空间的利用效率、对建筑工程中的使用功能的利用率更加高一些,例如对给排水设施、电缆、光纤等的使用效率基本都会高出其他类型的建筑工程,同时,相比工业建筑工程以及商业建筑工程而言,民用建筑工程的工期较短,施工技术相对比较完善,但是同样十分的注重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使用性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民用建筑工程管理的研究
2.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某高层住宅楼1#、2#楼工程,总建筑面积:34638,工程性质:民用住宅。结构形式:短肢剪刀墙。建筑层数:1#为地下2层,地上26层;2#为地下3层(局部为2层),地上20层。安全等级:2A(AA)级。抗震等级:7级。耐火等级:一级。工期:550天。质量等级:合格。现场管理目标:某市安全文明工地。
2.2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难度分析
就该工程的工程规模来讲,此工程的工期比较紧张,如何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并在规定工期内顺利完工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最需要注意的地方。
2.3组织施工部署
请规划部门放线下地基砌筑基础回填土方浇筑地梁砌筑墙体浇筑门窗过梁、整体圈梁浇筑首层楼板屋面进行防水保温室内穿越管线安装门窗、室外粉饰室内粉饰楼梯安装安装厨、浴器具接通电源、相关线路自检、会检、验收交付使用。
2.4施工管理措施
2.4.1工期保证措施。施工单位在工程中标后,及时对整个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范围内的地址条件和水文条件进行了实地勘察,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施工图纸,对整个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进行了合理的规划,保证所有的施工环节都能在符合业主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控制工程的施工进度,对整个工程的所有施工环节进行了合理的布局和规划,确保每个施工环节之间衔接的紧密性,对所有参与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进行了统一化、规范化的编制,避免出现窝工现象,影响工程的顺利施工,对整个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实现全程、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工程的施工进度。
2.4.2技术管理措施。施工单位在对整个民用建筑工程进行技术管理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对建筑材料的监管力度,当建筑材料运送到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派专业人员对建筑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工作,进一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确保建筑材料在装卸、运输过程中没有因受到外力挤压而导致变形,确保所有的建筑材料都具有相关质量验证部门的合格证书或其它书面证明;其次就是一定要对施工的仪器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确保仪器在施工过程中的精准度一定要达到国家的相关要求;同时,施工单位还应有专门的建筑工程档案编写人员对整个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相关方面的记载,确保整个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的实际效用。
2.5降低工程成本。很多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施工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对工程施工进行科学化的管理、优化整个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设计方案,对工程成本进行造价管理和投资控制,在施工过程中紧紧围绕着“保证工程质量、节省施工成本、确保工程工期“的三个要求,使整个民用建筑工程能够高效、有序的顺利施工。
2.5.1成本控制在企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能够更好的达到既定的成本目标。必须利用成本控制手段才能完成目标成本的控制。通过成本控制,企业生产过程中成本指标与预定指标所存在的差异,便可及时显现出来。这样就能便于及时对于加以纠正,从而确保完成既定目标。此外,通过成本控制,不仅仅是为了确保既定目标的完成,其更重要的是要能使成本计划能超额完成.以实现更好的效果。
2.5.2做好控制成本,能够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经济效益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运营所围绕的中心点,而有效控制成本费用是能够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措施,对于企业而言也同样如此。成本过高是制约企业盈利的一大瓶颈,降低成本已成为众多企业生产运营的重点。科学、有效的成本控制,不仅可以节约企业物资,降低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盈利水平,同时,还确保了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避免发生浪费丢失、计量不准等现象。
高层民用建筑划分标准范文篇6
关键词:建筑物;日照;分析;测量;模型;数据
0引言
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简单地讲,建设单位为了确定拟建高层建筑对自身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1建筑物日照分析测量在规划设计中的重要性
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大量涌现和建筑物的密集化,光照日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光照也成为了一项权利――采光权。采光权的保障在城市建筑规划管理中也成为一项重要的参考系数。这主要是因为光照在现代社会中作用的不断凸显使然。光照对建筑规划管理的意义也主要就是现代社会光照的意义。
1.1城市建筑规划管理
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涉及城市各项功能是否能够良好地发挥,影响着城市文化品味和城市形象,关涉着城市长远、健康发展,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这充分凸显了城市建筑规划管理的价值和意义。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是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的管理手段。光照、空气等自然资源是有限的,通过有效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能够使这些自然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同时也能够降低其他资源的损耗。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影响着城市的内涵和品位。一个城市的文化品位最明显的体现在城市的建筑物上。优越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能够展示城市的文化内涵,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与品味。正确认识城市建筑规划管理职能的内容对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对城市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发展的推动作用有重要意义,所以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始终为城市发展过程中关注的问题。
1.2光照影响健康
尤其在预防癌症或减缓恶性肿瘤发展进程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对小孩和老年人来说,一天之中接受适量的光照对自身健康有着重要作用。阳光对孕妇胎儿的发育也很重要,但是,过量的光照也会影响人体的健康。可能会引发一些比较严重的健康疾患。为了人体的健康和生活成本的节约,房屋建筑必须考虑光照问题。
1.3光照影响房价
由于光照对人体健康和生活成本至关重要,人们所购房屋一般很少变更过户,所以,买房者对房屋的光照效果就格外重视。那些采光效果好的房屋在房价方面就会偏高。由于各种原因而光照条件不好的房屋就在价格上低一个档次。所以,房屋建筑设计需要考虑光照问题。
1.4光照影响城市交通
随着建筑材料的不断丰富,玻璃大厦不断出现。再加上汽车尾气等容易产生光化学反应。在城市道路交通方面,各种建筑物的遮光、反光已经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影响着居民的出行便捷程度,造成城市交通经常出现拥堵甚至是瘫痪,严重限制了城市的长远发展。在道路规划设计和房屋建筑管理方面需要对光照问题格外重视。
1.5光照上升为居民的采光权
采光权的划分和保障已经成为建筑规划管理部门在建筑项目审批、高层房屋工程设计监督和建筑工程项目许可中的一个不能不考虑的问题。同时,我国关于居民采光权的保障、侵权赔偿,房屋设计的具体量化指标方面存在一些不太精确的规定等原因致使围绕光照的纠纷不断出现,这体现了当前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也反映了当前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需要不断地反省转变工作职能。
2日照分析的内容及数据收集
日照分析主要是分析拟建建筑与周边相邻建筑之间相互日照的影响,通过比较分析使其相互受日照影响降低到最低,从而保证各自有效的日照时间。据此可知对日照影响的因素就是日照测量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现状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它是进行日照分析最基础的数据,依据平面位置才能确定建筑物形状、间距和相互关系等参数。
建筑物总高度:它能直接反映出建筑物间是否会发生采光遮挡,建筑物越高其遮挡面就越大。建筑物总高度为室内地坪至屋顶的高度,包含对采光有影响的檐口、实体女儿墙、斜面屋屋脊、电梯间、水箱等附属物。
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程:室内外地坪高程变化大,地形起伏大,其受日照影响也会不同。譬如依山而建的层叠式建筑物,受山坡地形的影响,其日照影响反而相对降低。当室内地坪有高差时,应分别测量其高程及分界线的位置。
建筑物层高:因为日照采光的影响主要针对1-2层,基本上1-2层满足了日照要求,3层及以上也会满足日照要求,这就需要1-2层的层高数据。
建筑物窗户、阳台位置:日照分析对窗户、阳台的采光时间作出了规定,要想得到窗户、阳台的日照时间就必须测量窗台、阳台位置以及宽度、高度。
3日照分析的数据采集方法及模型建立
3.1数据测量
施测前准备工作:首先,要根据拟布置的高层或多层建筑初步设计位置和高度,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模拟,初步确定日照测量范围,此过程一般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然后,对测区已有资料进行收集、分析,特别是大比例尺地形图、控制资料、周边已建建筑物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竣工图等。有大比例尺地形图的,可于图上对涉及的现状建筑物进行编号,一般从西北角开始,按顺时针方向进行。
控制测量:根据收集的高等级的控制点分布情况,适当进行加密,平面可采用图根导线或GNSS-RTK图根的形式布设,高程可采用图根水准施测,点位埋设要保证每幢建筑物主要拐点能直接观测。图根控制测量及精度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的要求。
建筑物平面位置测量:一般采用全站仪全野外数字测图的方法,仪器自动记录三维坐标数据。对每幢房屋的凹凸部分、阳台和窗户等尽可能地实测坐标,对个别不能直接实测的目标,可采用量距的方法,并在现场绘制好草图。
建筑高度及层高测量:建筑高度一般采用全站仪三角高程或悬高测量法进行,测前要对仪器指标差进行检验和校正。为方便对屋檐、屋脊、窗台等高处目标的测量,建议采用免棱镜全站仪直接测量三维坐标,测点时须注意反射点的选取,以防“飞点”产生。日照分析一般只涉及1-2层室内层高,可采用手持测距仪施测,分别测量室内净高和楼板厚度。对于屋顶为坡屋顶的楼房除要测量北檐口、女儿墙高度外,还要测量屋脊线的位置和高度。另外,1-2层窗台位置、高度、外形尺寸,屋顶挑檐等影响建筑物采光的构筑物也要详尽测量。平面、高程测量精度要按照城市测量规范中日照测量的要求执行。
室内外高程测量:可将建筑物室内、室外地坪设为图根水准转点一并予以施测,其他点可采取水准支点方式测量。
内业成果整理:将野外采集数据输入电脑,并通过绘图软件数字化编绘成图,宜采用1:500基本比例尺。水准测量数据先进行平差计算,再把点位高程成果注记在建筑物对应的位置上。对建筑层高、总高度、窗台宽度、高度等测量数据可利用Excel制作统计表格,并用CAD绘制平面图、立面图、窗位图。
3.2三维建模
一般,对节能要求较高的建筑、需要利用太阳能资源的建筑需要做日照分析。在做一个小区或一个公共建筑群区的前期规划时,为了合理利用太阳能资源,使建筑在冬季充分利用太阳能及获得更充分的日照,而在夏季尽量避免日照,这时候,日照分析就显得特别重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数字城市的进程逐渐加快,全国各地的数字城市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三维建模工作也有了新的进展,通常来讲常用的建模技术是通过影响将城市的模型范围进行划分,根据若干区域的分割和影像对城市的建模进行一个结构和纹理的补充,最后通过制作人员的DLG屋顶矢量图等数据进行结构的模型建立,从而最终完后三维建模的制作,这种模型的建立和制作方式与数据的来源和精度息息相关,并且一旦数据精度或者精细程度不能够满足要求将造成建模的不够精确,以日照分析测量数据为基础的三维建模与常规方式不同的是能够更细致的表现出模型的细节构造,在普通的建筑建模工作中,通常祖业人员简单的通过目测对建筑模型进行一个分块工作,再做贴图处理,更多的是位置的估算,所以精度得不到保障,比例问题需要很大程度的矫正,日照分析测量数据的三维建模可以根据门窗阳台进行一个精细的建模处理,从而保障房屋细部结构精度,提高建模质量。
方便对阳台进行建模,基于影像建模时,阳台通常用纹理贴图表示,使得模型显得不真实,利用日照分析测量数据可以对阳台进行建模,使模型更具有立体感,而且能确保阳台模型的精度,常规方式即使对阳台建模也是作业人员依据照片估算的大小。
减少出现层高错误,现在城市的很多建筑每层层高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只从照片上看不一定能看出来,常规手段建模大都按层数将模型平分,这样的做法并不准确,日照分析测量数据中有精确的层高数据,利用日照分析测量数据进行三维建模可以避免出现层高错误的现象。
日照分析测量的成果形式:日照分析测量,最终的成果包括区域总平面图,建筑物底层标准层平面图,建筑物屋顶平面图,建筑物数码照片等。日照分析测量做的是平面的二维数据,三维建筑模型生产做的是三维成果,但是把日照分析测量底层平面图和两个侧立面图结合起来的话,就是一个立体图,故从直观的角度来说,日照分析测量成果能够满足三维建筑模型的生产。
三维建筑模型的定义:依据建筑物测量数据或设计资料制作的三维模型,主要表达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几何形态及外观效果等,再通过外观照片和最终成果的比对,三维建筑模型的生产是城市人工建(构)筑物的三维表达,与普通地形图相比,优势在于更直观,更形象。
因为太阳入射角是一个与日期、时间、经纬度相关的一个变量,我们只要能建立描述这些变量之间关系的模型,就能得到任意时间、任意地理位置的太阳入射角度。此外严格来讲,太阳是一个点光源,即太阳光是从一点发出的,但是由于地球与太阳的距离十分遥远,当太阳光到达地球表面时,光线几乎是平行的了。所以在模型建立中采取架设太阳光是平行的。三维模型是由质量数据分辨率等因素决定的,常用的数据源是二维数据加航空影像,在平面及高度测量精度两方面,日照分析测量成果完全满足三维模型生产所需要的几何数据的精度要求,外业数据可以直接利用。另外,日照分析测量门窗的间距与高度都是实测的,可以利用到三维建模中,可以让三维模型更精确,更贴近实际。
在三维建模过程中,通常要采用地形资料和航空影像的资料进行详细分析之后通过科学的数据建立基本模型,根据具体的情况再进行文理数据的贴图,以增加真实感和立体感,采用实景照片作为纹理的情况下要根据三维基础模型生产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贴图中的一些模糊区域进行清晰化的处理,并且一些非建筑体的部分也要进行处理,在贴图中要保证透视的关系一致,通常采用的方式就是贴图的门窗层高线和立面等必须保持水平或者垂直,清晰度要有足够的保证,避免模糊不清的现象。同样在外业的数据采集中也尤为重要,日照分析的测量与建筑的测量一样需要照片的拍摄作为辅助,根据日照分析测量的基本标准和技术要求,主客体的建筑外形采用摄影方式可能会出现一些条件上的限制问题,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拍到全景模式时可以采用分体摄影的方式,在三维建模的工作中照片的主要服务对象是贴图部分,属于内业工作的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说照片的拍摄是为了建筑的形状和纹理更为真实,所以照片就为日照分析测量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基础,日照分析测量所摄的照片基本能够满足三维建模的要求,而且相比较于其他无实地照片的外业数据源来说这也是一个比较大的优势。
4结语
综上所述,在建筑设计工作中建筑物日照分析随着建筑设计的不断发展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我们重视建筑物日照分析测量的工作,从测量数据以及建模方式不断地进行完善,真正的实现建筑物的良好日照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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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划分标准范文1篇7
重庆位于我国南北地震带中段东侧,属中强地震比较活跃的地域,1996年重庆市被国务院列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重庆地区的中强地震具有震源浅、烈度高、震害严重、易导致严重的次生灾害等特点。由于重庆乡镇人口集中,地震所造成的灾害损失和社会影响很大。近年来,随着重庆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的住房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但广大农村地区仍是防震减灾工作的薄弱地区。因此逐步提高农村防震能力是当前迫切开展的一项工作,是加强农村防震减灾工作,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必然结果。
一、重庆农村民居防震设防应对措施
农居抗震设防历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薄弱环节,我国在前几年确定防震减灾十年目标时,是以城市为重点,要求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争取用10年左右时间使我国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当时农村的抗震设防工作没有提到议事日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地震对农村经济破坏的加重,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已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提出了“突出重点、全民防御,健全体系、强化管理,社会参与、共同抵御”三大战略要求。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提高农村民居防震保安能力,2007年重庆市建委、市地震局提出了全市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2008重庆市政府拟出台文件,要求按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设计,提高重庆市新建、改建大楼的防震标准;2009政府又安排300万元专款,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单位,开展农村民居经济实用抗震技术和农村民居巴渝建筑风貌特色研究,编制实用技术标准。目前,区县的抗震民居示范工程已经逐步启动。
二、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基本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以后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筑(本文仅指不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居民建筑)建设的快速增长,居民的房屋结构也由传统的土坯或土木结构逐渐改为砌体结构、框架结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技术指导,多数建筑在没有规范设计和规范施工的情况下就已建成,留下了不少的安全隐患。具体问题在于:一是目前重庆市村镇建筑多由居民自己出资,在自有土地产权范围内建设,一般不纳入政府职能部门的基本建设管理范围,大多无正规设计标准,房主仅为了满足自身需求,依照自己拟定的功能、开间尺寸、进深尺寸、层高、层数等来进行建盖;二是施工方大多属无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工匠技能参差不齐。建盖过程中,凭建房农民自己的经验和感觉,甚至是错误的经验就把房屋结构建盖起来;三是建筑经费使用不合理,主要追求住房的高大、宽敞、明亮,在外表装饰上投入过多,在结构抗震上过分省钱,有的甚至不与考虑过房屋结构的抗震问题;四是地基选择不合理,地基挖掘深度不够,处理方式简单,大多数仅在地面下50公分左右填埋碎石或片石,很少打地圈梁,基本没有加钢筋,多层建筑大多没有圈梁;五是承重墙厚度达不到要求,有的砖混结构承重墙仅是l2墙,普遍存在砖木结构房屋层高超高,达4~5米;六是砂桨比例不合理,粘接强度差,建筑质量差,忽视抗震设防标准,达不到抗震设防的要求。
从重庆5个乡镇民居的调查统计分析情况看:个别地区乡镇经济发展较快,农民生活逐渐富裕,房屋建筑情况相对好些,主要以混合和混预结构为主,采用了圈梁,结构上具有一定的抗震能力,约占调查总数的10%;以砖混合预制结构为主的农家自建楼房,建房过程中根本未考虑抗震设防因素,施工人员技能普遍很低,特别是部分房屋的选址不科学、地基不稳定,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虽然这类房屋具有一定的抗震性能但很脆弱,约占调查总数的25%;在有些偏僻山区的情况相对较差,由于经济原因主要以土木结构(土坯房)为主,少部分为砖木结构,房屋基本不具备抗震能力,约占总数的65%。总体上看,农村民居抗震能力十分脆弱,推广和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工作十分必要。
三、推行民居抗震设防工作需加强的几项工作
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要在民居安全工程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将其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要落实分管领导、责任到人。在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中不容忽视以下几个方面:
1、专家参与设计,组织进行抗震性能房屋建设论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条件下各种机构类型,给出当地群众经济上易接受的抗震技术措施和指导性建议。通过编制地区性房屋抗震技术标准和抗震构造图集的形式,指导村镇房屋建造,提高其综合抗震能力。
2、领导重视。少数乡镇政府对农居抗震设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干部群众防震减灾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对推广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积极性不高,没有建立农居档案,心中无数,这种现状对今后的抗震救灾工作极为不利。
3、严把五关。严把选址关:严格规划选址实行统一规划、分栋(分户)自建,严格按建设程序审批。规划选址用地避开山洪、风口、泥石流、洪水淹没、风景区核心景区、地下采空区、高压输电线路等,并要求有充足的水源和便利的交通条件,以方便生产生活;严把建筑设计关:住宅方案供农民选择使用,免费向村民提供住宅设计图集,住宅设计一般为2~4层,达到国家技术标准,满足农村生产生活需要;严把施工关:以镇为单位编制施工方案,组织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持证工匠施工,杜绝无证施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聘请监理公司或区质监站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理和监督,同时还应建立由镇村管所技术人员、村组干部、建房业主代表三方组成的质量监督小组进行质量监督;严把建筑材料关: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凡不能满足技术标准的一律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4、加强宣传教育。农村长期存在防震抗震知识不足,对建房质量认识不能到位,采用科学、灵活、及时有效的宣传方式,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将农村住宅建设防震抗震知识普及到乡(镇)、村庄和农户,使广大农民建设安全农居变为维护自身生命财产安的自觉行动,增强市民防震意识。
5、加强监管,保障农村民居抗震质量。把抗震设防管理纳入工程审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管理环节中,加强监管,确保抗震设防质量。
四、结束语
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来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是加强农村民居防震减灾能力的一种基本措施。同时,积极宣传,提高农民认识,让农民自主自愿参与实施地震安全民居工程,做好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和服务是实施地震安全民居工程的核心。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陈东良.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扎实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试点工作.高原地震,2007.1.
[2]罗书山.山地城镇防震规划初探.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学报,1991.4.
高层民用建筑划分标准范文篇8
【关键词】设计;地基;高层建筑;施工
近十余年来我国的高层建筑建设可谓突飞猛进,其建设速度和建造数量在世界建筑史上都是少有的。我国的理论研究多偏重于介绍国外的思潮流派,或是探讨文化、艺术、美学等与外在形式相关的东西,而对于功能组织和空间构成模式的研究却较少有人问津。然而,当今的建筑学早已超越了工程和艺术范畴,需要我们从更多方面对其进行的研究和设计。
1地基与基础设计方面
高层建筑由于层数多,体量大,建筑地基必须达到足够的强度才能承受上部结构的荷载,因此高层建筑基础多为深基础,持力层一般应嵌入微风化岩层。
地基与基础是建筑物很重要的一部分,该阶段设计过程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后期设计工作的进行,同时,也是因为地基基础也是整个工程造价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在这一阶段,所出现的问题也有可能更加严重甚至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我国由于面积较广,地质条件差异很大,各地地质条件条件都很复杂,仅仅一本《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无法对全国各地的地基基础都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规定,因此,作为建立在国家标准之下的地方标准。
地方性的“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能够将各地方的地基基础类型和设计处理方法等一些成熟的经验描述和规定得更为详细和准确,所以,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时,一定要对地方规范进行深入地学习,以避免对整个结构设计或后期设计工作造成较大的影响。
2高层建筑的规划设计
第一,避免高层建筑密集。高层建筑的密集虽然对于城市办公等条件方便有利,却给城市空间带来很多压力,造成城市空间和城市交通的拥挤,如一些高层建筑玻璃幕墙的大面积使用造成以前未出现过的光污染。
第二,控制超高层建筑数量。一些已建成的超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表明收益并不乐观,可以说仅仅是体现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知名度。
第三,高层建筑与城市街道。高层建筑一般分布在城市中商业发达的地段,这些地段的街道本身交通荷载就较大,在规划设计时要对这些街道进行扩展,加大其通行能力。
可以看出,高层建筑设计与城市空间的协调以及城市空间的营造是通过两方面的共同作用来完成的,即建筑设计和规划。
3高层建筑施工设计与技术要求
高层建筑施工设计要保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完整性。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完整性,一方面要求设计图纸数量的完整性;另一方面要求设计图纸内容的完整性。例如涵盖建筑工程主体施工、电气工程施工、给排水工程施工、防雷消防工程施工等方面。在电气工程施工平面图、给排水及防雷消防设备工程公共平面图中,都要标出与土建工程施工的相关内容。
施工技术是完成高层建筑的重要保障之一。对高层建筑全盘及施工个阶段进行认真切实的技术管理,全面科学组织施工,依据设计和国家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完成高层建筑的施工任务,需要做好以下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分基础部、主体部和装饰部三大部分独立设计,指导施工全过程。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和复核工作,认真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程序衔接科学化。高新技术认真把握,重要新技术项目要制定相应的有效技术措施:如采用高强度混泥土现场拌制、现场泵送,就要采用相应的新标准以确保高强度混泥土的强度和质量。做好测量工作。测量工作是确保建筑产品按图施工的基础性工作,在高层建筑施工中尤为突出。因此,必须配备经过专门训练的专职测量人员和高精度的测量仪器,为施工阶段提供完整可靠的资料保证。
4高层建筑对城市产生的影响
高层建筑对其所在的城市街区具有重要的影响。仅以它绝对的规模和人口总量,就对城市街区的集中化、对街上的行人以及街景本身都具有明显的重要性。我们可以将这些归于高层建筑的环境关系,它必须成为在一定位置上的有效的城市设计方面的主题。在这个层面上,高层建筑的发展可以由规划者通过地方规划来加以控制。最重要,它必须决定如何适应于街道的边沿、周围的人行道尺度、现有的土地利用以及它所在街区的特点。
由于其相对体量和高度,高层建筑对城市已有的周围环境及尺度影响甚大。不论是独立的或是混入在城市环境里,建筑物的体量越大,影响也就越大。不断增大尺度的高层建筑的空前激增已引起环境条件不断的恶化,因而变成城市生活质量的祸害。高层建筑插入到城市环境中,这些大都市里深谷剥夺了城市居民的光线、日照、和自然通风,对城市街区及其周围小气候环境的造成很大影响。还有这些大型建筑项目的能耗过大,如空调、取暖和照明等需要较大的能量供应,从而产生大量的热量,改变了城市原有的热平衡关系,加剧了城市的热岛现象,恶化了市民的生存环境。
5高层建筑施工安全要求
高层建筑作业是存在危险源较多、风险较大的工序,作好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及安全管理、安全监护工作极为重要。高处作业应结合工程特点,以及在建工程周边的环境,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深基础施工。由于高层建筑的地基是整个建筑体的基础,所有要根据上质情况,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所有措施要进行设计计算,对已挖完成部分基坑,在雨后、解冻或复工前,均要观察土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排除险情后方可施工。
高空作业。高空作业涉及的安全技术范围较为广泛,既有一般要求,如设置安全标志,张挂安全立网、安全平网等,也有各种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应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作业。
总之,建筑高出作业是一项风险较大的作业,除了以上的一些要求以外,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在施工现场,只有做好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护,安全防范等工作,才能大大降低事故的发生,给工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作业环境,从而提高效益,确保安全生产。
高层建筑已走过百年历史,从其出现之日起就成为城市的焦点,其形式和风格也不断的发展变化着,我国的高层建筑虽然相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但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高层建筑可以说代表了中国高层建筑的发展史,高层建筑设计与城市空间的融合也正不断的完善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峻,高层建筑结构分析与设计[J],中化建设,2008,(12)
高层民用建筑划分标准范文1篇9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
二、范围
凡是在xx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三、实施办法
(一)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施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以企业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1、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递交:
对于注册地在xx市的建筑业企业(简称本地企业)按下列规定任选一项递交民工工资保证金。
(1)以企业为单位,年初一次性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保证金的,保证金额度按企业等级区分,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4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30万元。若当年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核批准,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在核准后下一年起可下调至3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可下调至20万元;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在核准后下一年起可下调至2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可下调至10万元。
(2)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保证金的,保证金额度为该工程合同价的0.8%。若当年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核批准,在下一年起可下调该企业保证金额度至工程合同价的0.7%;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可下调至0.5%。单个工程项目保证金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
对于注册地在xx市外的建筑业企业(简称外地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递交民工工资保证金:
外地企业在临承接业务,实行企业基本保证金和具体项目保证金两项同时递交制度。企业自首次进临承接业务之日起一周内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民工工资基本保证金10万元。再以具体工程项目为单位,递交保证金额度为该工程合同价的1.5%。若当年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核批准,在下一年起可下调该企业在临具体工程项目保证金额度至工程合同价的1.2%,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在核准后下一年起可下调至1%,单个工程项目保证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凡未办理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手续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2、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
以企业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退还条件:
(1)外地企业不在xx承接业务,需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其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必须于春节前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并结清所有民工工资,在春节期间无民工工资投诉现象。
(2)以工程项目为单位退还保证金的,工程必须于春节前通过竣工验收,并且在春节期间无民工工资投诉,有投诉的工程必须已经全部解决。
退还时间:符合退还条件的在春节后一个月(即农历二月初一以后)退还。如春节期间有投诉但已全解决,退还时间顺延3个月(即农历五月初一以后),春节期间有投诉仍未完全解决的,延至下年度二月初一后退还。
退还程序:1、由施工企业填写《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登记表》,一并递交竣工验收证明、民工工资保证金原发票、公司帐户及收据,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2、建筑业协会财务按原发票退回民工工资保证金,汇到公司帐户。
(二)施工企业必须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企业在招用民工时,必须按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三)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
1、施工企业应制定本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内容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工资必须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施工企业应成立劳资管理机构,建立民工花名册、民工记
工考勤卡、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按月结清工帐,在公示栏予以公示并将资料存档二年以上备查。建议施工企业采用银行存折发放工资,公司劳资管理机构应每月派人到工地监督民工工资的发放。一旦出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2、各施工企业应建立民工工资问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企业劳资管理机构电话,针对不同情况,及时处理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突发事件和投诉举报。妥善处理民工投诉上访,要设专人负责接待农民工投诉上访,建立值班制度,一旦发生民工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施工企业必须承担平息事端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程建造师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予以妥善处理。
3、各施工企业要对本企业所有在建施工项目工资支付情况按季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检查中存在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部要提出整改时间和具体支付计划,确保进行自查自纠落到实处,并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将在建工地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自(检)查表(附表四)上报市建筑业管理局市场监管科。
请各施工企业将劳资管理机构登记表(附表五)于5月30日前上报市建筑业管理局备案。
(四)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及相关公示栏
项目部必须于开工前将《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详见附录一)设置在“五图二牌”处,民工记工考勤卡、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等内容必须每月在公示栏内予以张贴,方便所有民工核对帐目,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五)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1、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2、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3、施工企业项目部直接把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负责解决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4、若有民工投诉拖欠工资问题,施工企业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劳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建造师到指定地点处理。对于已结清工账的,应当场确定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对于未结清工账的,应当场确定结清工账的期限、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
(六)处罚措施
1、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起民工到我局投诉,经协调及时解决的,停止建造师承接业务(三个月),在建工地以竣工验收之日算起,竣工工程以投诉之日算起(下同)。
2、经我局协调后,仍未解决或再次到我局投诉的,停止建造师承接业务半年;属本地企业的,即日起停止该企业在临招投标一个月;属外地企业的,立即将该企业清退出xx,一年内不得在临承接业务。
3、因企业原因造成民工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停止建造师承接业务一年;属本地企业的,即日起停止该企业在临招投标二个月;属外地企业的,立即将该企业清退出xx,二年内不得在临承接业务。
4、对有民工工资投诉的施工承包企业、建造师,我局将在年底对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在xx市建设规划局网站等公共媒体上予以公示,记入xx市建设行为信用档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列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
5、对于因民工工资投诉而被清退的建筑业企业,若该企业在处罚期过后继续进临承接业务,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标准额度二倍收取。
本办法具体由xx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
2、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登记表(以企业为单位);
3、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登记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
4、在建工地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自(检)查表;
5、xx市施工企业劳资管理机构登记表;
6、xx市建筑工地务工人员花名册;
7、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附录一: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
一、民工工资管理制度:1、施工企业应直接与民工签定劳动合同。2、施工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3、施工企业应建立民工记工考勤卡,按月支付民工工资,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每月必须在工地公示,并不少于5天。4、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民工,应先向施工企业投诉,施工企业不能解决的,再向市建设规划局或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投诉。5、未详事宜,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电话及联系人:1、施工企业第一条为加强xx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范围内农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的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民住宅用地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农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机关。
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分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民住宅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农民住宅以家庭人口数安排建房的,住宅高度在四层以下(包括四层。近期规划公寓化建房的行政村除外)。临街地段按街景规划进行建设。
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鼓励撤并自然村、行政村,向中心村、建制镇集聚。
第五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建住宅的,实行住宅小区化,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多个行政村迁并建成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
城市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行政村,必须实行公寓式建房安置,积极向空中发展,建设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
农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六条农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土地需要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以行政划拨取得土地,农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按基准地价的30%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建筑占地限额标准:使用耕地的,2人以下(含2人)的小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3—6人的中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7人以上(含7人)的大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鼓励农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小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中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大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鼓励山区有条件的农民利用缓坡地、荒山、荒地,大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对建设规划已实施的接驳屋,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应按原规划实施。
第八条农民在规划小区建造多层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可控在9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建造小高层的,人均建筑面积可控在10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建造高层的,人均建筑面积可控在11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申请建造住宅的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且未达到18周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
(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三)父母、老人要落实在一个赡养户,不能灵活挂靠、重复申报。
(四)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可计申请建房人口的按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第十条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
第十一条农民建造住宅用地报批程序:
(一)农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对建房条件进行预审、规划部门选址同意后,填写《xx市集体土地私人建房呈报表》。
(二)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呈报表后,应经村两委集体讨论,须有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并形成纪要,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xx市集体土地私人建房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
(三)国土资源所(分局)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民建造住宅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踏勘、审查。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地农民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五)农民申请住宅用地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农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并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分局)负责在其所在村(社区)张榜公布。
农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农民建造住宅
用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农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及规划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宅基地。
第十四条农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宅基建筑占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的按违反规划和非法用地处理。
住宅建设竣工后,土地使用者应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有利于村庄、中心村、中心镇建设规划的实施,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移居,并使用本村以外的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每户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限额标准。农民移居后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并不得在原居住地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具体可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按户籍管理规定,经迁入地和迁出地村、镇同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建房户全部户口迁至建房所在地的村、镇;
(二)将规划建房的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调换的,由调换双方协商提出调换方案并签订协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确认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各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本村实际制定拆旧建新的村规民约。农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宅基地前应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民委员会。对拒不拆除旧房、限期不退还宅基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在实施城市(建制镇)总体规划需成片改造时,农民住宅需要拆迁的,被拆除的建筑物按拆迁补偿规定给予补偿,拆除房屋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迁农民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每户宅基建筑占地面积限额标准安排。
第十八条符合建房条件而无力建造新房的农民,可经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使用本村内符合建设规划的调剂房屋,其调剂的宅基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应建房户限额标准以内。
第十九条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按照当地标准执行,但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房的,必须安排公寓式住宅。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建筑占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建筑占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但本村内在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调剂给缺房户的除外);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建筑占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子女分户且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应当落实好老人的住房问题,不得要求老人单独立户申请住房用地。
第二十一条农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围建筑围墙,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买卖或者以买卖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农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按《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市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行政村实行公寓式建房安置的,由街道拟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行政村实行旧村改造以公寓式建房安置的,也应拟定农民建房实施细则,划定公寓式建房安置范围,经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层民用建筑划分标准范文篇10
关键词: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设计图是民用建筑施工的基础,规划民用建筑的各项数据、标注,为建筑施工提供可靠的保障。设计图在民用建筑施工中发挥主体作用,成为施工的标准指导。不论是民用建筑的整体布局,还是平面设计,都可通过设计图体现,由此可见:设计图的设计质量关系到建筑工程的施工效益,有利于提高民用建筑的社会地位,体现施工图的设计价值。
一、民用建筑施工设计图的效益分析
民用建筑施工图是施工建设的标准,为施工提供设计依据,保障民用建筑的施工能力,施工图的优质设计在民用建筑施工中发挥一定效益[1]。如:(1)有利于节约资源,施工单位保障施工图设计的准确度,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二次返工,实现一次性施工完毕,施工单位不需要投入过量的建筑资源,降低资源需求;(2)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施工单位保障施工图的设计质量,进而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民用建筑的经济需求,发挥建筑工程的效益价值,基于施工图设计的高标准要求,促使民用建筑呈现效益能力,加强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3)稳定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施工图是建筑整体的缩略,高水平的施工图能够约束民用建筑建设,避免其在建筑过程中出现施工风险,推进建筑现场的高效率施工,施工人员通过施工图了解民用建筑的大致情况,降低施工难度。
二、汇总民用建筑施工图的设计问题
根据民用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分析施工图在设计过程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汇总如下:
1、施工图设计框架过于系统
民用建筑工程的设计师系统规划施工图,只设计节点框架,完成图纸大样即可,无法为建筑施工提供参考依据。施工图必须处于严谨的设计环境中,不能过于系统,由此会影响民用建筑施工质量,没有达到完整标准[2]。例如:某民用建筑施工图基本以大样设计为主,其中诸多对应面表现出矛盾状态,该施工图具有独立缺陷,主要表现在平面、立面与剖面上,达不到对应状态,此施工图直接降低该工程的施工效益,严重时会因施工图达不到对应标准出现停工。施工图的设计不能停留在框架表面,更是体现细化设计,避免缺失必要的信息。
2、施工图缺乏联系性
民用建筑施工单位将全部设计项目交由设计师负责,促使设计师自行设计,由于施工单位缺乏交流,施工图达不到专业水平,部分项目信息缺失。例如:防火区、结构区等部分,都没有在施工图上体现详细的数据标注,民用建筑施工时还需进行二次规划,降低施工效率,即使施工图经过专业人审查,也没有发现纰漏处,增加民用建筑的施工难度,无法发挥施工图的设计优势。
3、施工图缺乏设计说明
设计说明是民用建筑施工图的指示数据,设计师通过设计说明将民用建筑施工图的信息传输给施工人员,确保施工人员清楚理解施工图,明确工程概况。部分设计师在组织施工图时,没有完善相关的设计说明。民用建筑施工图内包含诸多设计说明,如:等级、压力等参数,必须在对应的位置做特殊说明,才可保障施工图的准确度,保障施工人员能够快速理解,避免误解设计师的意思。如果施工图没有设计说明,即会对民用建筑施工造成影响,干预施工审查,增加图纸审查难度。
三、民用建筑施工图纸设计问题的处理措施
针对民用建筑施工图在设计中表现出的问题,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民用建筑施工图纸的设计能力。
1、详细设计建筑施工图
民用建筑施工图可以分为平、立、剖三项设计,设计师根据民用建筑的基本功能,划分不同层次的设计图,针对特殊部分进行细化处理[3]。设计师应尽量保持施工图设计的细化状态,例如:设计师在门窗设计方面,必须遵循民用建筑的施工规范,首先施工图内要包括相邻房间门口部分的参数设计,重点要规划楼梯内的功能,因为楼梯属于独立区域,同时具有一定的防火要求,所以设计师细化标注楼梯间、门口等设计,确保民用建筑施工设计的准确性;然后规划门窗宽度、高度,一般民用建筑的窗宽需大于1.2米,由此才可保障民用建筑的门窗保持平衡状态;最后设计师根据民用建筑的建设情况,合理设置外侧墙体部分的门窗距离。
2、优化施工图的设计目标
民用建筑施工图必须利用详细设计的途径,优化各项设计细节,确保各项内容的关联度。施工图本身是民用建筑的表面反映,所有内容均属于有用信息。施工单位聘请比较专业的设计师,保障施工图的详细设计。根据民用建筑的功能分类,设计师应在施工图内详细标注,规划不同区域的设计功能。以民用建筑的防火区域为例,分析施工图应该包含的详细内容。首先要设计师需真实分析所建民用建筑的耐火性能,上下区域分开标注,因为民用高层建筑地上与地下的防火能力处于不同级别,所以设计师需详细标出,避免施工时出现级别混淆,影响民用建筑的防火能力,设计师还需规划不同防火区的面积、承受值等数据,防火区施工图越详细,越有利于防火区施工。
3、科学标注设计说明
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体现完整性,设计师需保障施工图的专业性。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相对比较复杂,涉及项目较多,所以设计师明确施工图的各项功能,科学标注设计说明[4]。第一,设计师系统标出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不论是工程尺寸还是等级,都需准确标注,为施工人员提供可靠的施工依据,设计师准确计算数据参数,发挥施工图的数据价值;第二,完善施工图的设计说明,在系统说明的基础上实行二次完善,设计师根据起初设定好的说明框架,作出完善处理,标出施工图所有的结构尺寸,尺寸数据均以毫米为单位,强化数据准确;第三,细化施工图的设计说明,民用建筑施工图中的部分区域,需要细化处理设计说明,以此为施工人员提供正确的建设方向。
综上所述,施工图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对民用建筑施工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降低建筑施工水平和效益,不利于高效率建设。因此,规划有效的解决措施,提高施工图的设计能力,优化图纸设计,发挥施工图的指导价值,为民用建筑施工提供可靠的依据。
结束语:
施工图的设计水平直接关系到民用建筑的建设质量,施工单位保障施工设计图的准确度,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民用建筑的施工效率。施工单位根据民用工程需求,针对施工设计图,提出相关的设计标准,规避设计图中的问题,发挥施工图的经济价值,为民用建筑施工企业创造效益,体现施工设计图在民用建筑施工中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李辉.论建筑施工图设计的优化建议[J].建筑知识,2012,(S2):23
[2]程昱.浅谈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中的常见问题[J].江西化工,2012,(04):12-14
高层民用建筑划分标准范文篇11
1.1目的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城乡统筹,科学指导和引导村庄整治,切实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规划任务
村庄整治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村庄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村庄整治的建设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具体安排村庄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排水等以及其它配套设施建设,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3规划依据
1.3.1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2县或(乡、镇)域村庄布点规划;
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3.4村庄总体规划;
1.3.5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规划编制原则:
1.4.1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区位条件和资源条件等,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的各项建设。
1.4.2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方便生活,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1.4.3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推进节能省地型村庄建设,避免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公路展开布局。
1.4.4处理好近期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突出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进城镇居住就业,推进城镇化进程。
1.4.5保护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或海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1.4.6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
1.5规划范围和村庄规模
规划范围指行政村或自然村范围。整治村庄的人口规模大于200人(或50户以上)的大、中型基层村和中心村;新规划建设的村庄规模应尽可能超过200人以上。
1.6规划的制定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由具有规划编制资格的单位具体承担。
1.7规划审批实施
村庄整治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规划的主要内容
2.1村庄整治规划的分类
2.1.1村庄整治规划分为改建扩建型和新建型村庄规划。
2.1.2改建扩建型村庄:现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具有较好的或可能形成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或文化资源,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并可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
2.1.3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
2.2村庄整治规划的要求
2.2.1改建扩建型村庄:应妥善处理新旧村的建设关系,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的空间格局,有序建设新村,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旧村改造要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挖掘其文化内涵,体现地方特色;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确定保护、整饰、拆除的建筑,注意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村庄扩建要与原有村庄在社会网络、空间形态、道路系统等方面保持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原有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2.2新建型村庄:应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2.3用地标准
2.3.1新建型村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80~100平方米之间;
2.3.2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的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
2.3.3村庄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绿化及其它用地(生产建筑、仓储、公用工程用地)所占比例:居住建筑用地占55~70%、公共建筑用地占6~12%、道路广场用地占9~16%、公共绿地2~4%、其它用地占5~10%。
2.4公共设施规划
2.4.1公共设施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等公益型公共设施和日用百货、集市贸易、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理发店、娱乐场所、物业管理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
2.4.2布置原则:配套水平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公益型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应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庄交往活动的需求;小学应按人口和服务半径及其它要求进行布点。
2.4.3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2.5住宅规划
2.5.1原则:应以双拼式、联排式为主,积极引导公寓式住宅建设。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推广新型节能型建筑材料;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人畜分离。
2.5.2标准: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5.3住宅日照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尽可能南北朝向,尽量避免东西向布置。房屋间距旧村改造不得小于南侧建房高度的0.7倍,新村建房不得小于1.0倍。山墙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米(属消防通道的还应满足消防要求)。
2.6基础设施规划
2.6.1道路交通规划
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0~14米,建筑控制线16~20米;
次要道路:红线宽度6~8米,建筑控制线10~12米;
宅间道路:红线宽度2~5米;
主、次道路间距宜为120~300米;
注意配置公共停车场。
2.6.2给水工程规划
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预测、水质标准、供水水源、输配水管网布置等;用水量应包括生活、消防、绿化、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
2.6.3排水工程
排水工程规划包括确定排水体制、排水量预测、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等。
村庄排水体制一般采用合流制,有条件地区可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和雨水量。污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计算;雨水量参考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2.6.4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水平,确定供电电源点的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村庄的配电电压等级、层次及配网接线方式,预留配电站的位置,确定规模容量。
2.6.5电信工程规划:包括确定固定电话主线需求量及移动电话用户数量,预留邮政服务网点和建设移动基站的位置。
2.6.6广电工程规划:有线电视、广播网根据村庄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原则上与村庄通信管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村庄道路规划建设时应考虑广电通道位置。
2.6.7能源利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型能源。
2.6.8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积极鼓励农户利用产生的有机垃圾作为有机肥料,实行有机垃圾资源化;结合农村改水改厕,逐步提高无害化卫生厕所的普及率,推广水冲式卫生公厕。
2.6.9消防规划:村庄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2.6.10防洪规划:按二十年一遇以上标准,安排各类防洪工程设施。
2.7竖向规划
村庄竖向规划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建筑室外地坪规划标高等。
原则: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满足排水管沟的设置要求;符合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设计;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选用台地式;建筑场地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2.8景观环境规划
2.8.1原则:重点加强村口与公共中心的景观环境建设,营造标志性景观效果;合理利用特殊地形地貌,形成地方特色;结合民俗民风,展示地方文化,体现乡土气息。
2.8.2建筑风貌规划:根据村庄整体风格特色、居民生活习惯、地形与外部环境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确定建筑风格及建筑群组合方式;村庄建筑风格应整体协调统一,并能体现地方特色;住宅应以坡屋顶为主,尽量运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较鲜明的地方特色;各类公共建筑除满足功能要求和方便人的活动外,必须与村庄环境相协调,注重特色空间的营造;新建建筑应强调与原有建筑风貌的协调。
2.8.3绿化系统规划: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条件基础,尽量在劣地、坡地、洼地布置绿化,植物配置宜选用具有地方特色、易生长、抗病害、生态效应好的品种。
2.8.4河道景观规划:尽量保留现有河道水系,并加以整治和沟通,保持岸线自然走向,采用斜坡形式,并与绿化相结合。河道设计应满足防洪和排水要求。
2.8.5环境小品设计:包括场地铺装、围栏、花坛、园灯、座椅、雕塑、宣传栏、废物箱等。场地铺装,形式应简洁,用材应乡土化,利于排水;围栏设计要美观大方,宜采用通透式;路灯、指示牌、废物箱等风格应统一协调;各类小品主要布置于道路两侧或公共空间,尺度适宜,结合环境场所要求,采用不同的手法和风格,营造丰富的村庄环境。
第三章村庄整治的技术文件要求
3.1专项规划编制要求
以上各专项规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并和取舍。
3.2技术文件要求
3.2.1进行村庄整治的规划,基本成果要求是“三图三表一说明”(现状图、规划图、设施图、村庄用地汇总表、主要指标表、行动计划表、说明书)。
3.2.2现状图。比例尺1:500~1:1000,现状图应标明自然地形地貌、河湖水面、道路、工程管线等,各类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2.3规划图。比例尺1:500~1:1000,规划图纸要标明硬化道路、宅前小路、排水沟渠、公用水塘、集中供水、公共活动场所、公共绿地、集中畜禽舍圈、保留民房、保留祠堂、拆迁民房、违规民房、公共厕所、垃圾集中堆放点等。新增加的建设用地必须明确标明四至范围,并指出其属性,包括村外散户迁建、村内拆迁新建、新增本村村民宅基地等。数量较多的村外整村迁建应明确规定拟迁建的村名和户数。
3.2.4设施布置图。比例尺1:500~1:1000,设施图应标明道路红线位置、横断面、交叉点坐标标高,给水管线走向、管径、主要控制标高,排水沟渠的走向、宽度、主要控制标高,配电线路走向和有线电视线路,以及其他有关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等。
3.2.5主要指标表。包括村庄人口、村庄户数、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筑面积、农房拆除率、农房保留率、道路建设或硬化面积、改建沟渠长度、保留空地(含自然状况与绿化用地)、集中的畜禽圈舍建设面积等。
3.2.6行动计划表。包括整治项目清单、项目具体内容、投资额、政府补助情况、项目用工量、村民申报类型、村民选择程度,开工和完成时间等。
高层民用建筑划分标准范文篇12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县地名管理工作,适应城市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地名管理,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本意见所指的地名包括:
1、县、乡镇、街道、村居行政区域名称;
2、居民区、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3、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4、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示范区、农场、林场、矿山等名称;
5、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涵洞、堤坝、水库等名称;
6、大型建筑物名称;
7、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车站、船闸、港口和公路等名称;
8、城镇内的街、路、巷、楼(含门牌号码)名称。
三、县民政部门主管并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县建设(规划)、公安、工商、房管等地名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四、县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地名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五、地名管理应当从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对体现历史、文化的地名应予以保护。
六、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符合社会道德习惯和人们的认知习惯,有利于社会团结;
2、体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符合命名对象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3、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和外国词汇音译的词语作地名,不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4、一地一名,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5、规范地使用国家通用文字;
6、乡镇一般以乡镇政府驻地的名称命名;
7、县内乡镇、街道、道路、居民区、村委会、自然村不得重名、同音。
七、城关地区新建建筑物区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指相对独立的居民住宅区,并有相配套的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可用“小区”作通名。
2、花园: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40%以上,集中休闲绿地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可用“花园”作通名;
3、园、苑:达不到花园标准的住宅区,且绿地率不低于35%,可用“园、苑”作通名;
4、山庄:依山而建的低层高级住宅区,且有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积,花园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可用“山庄”作通名。一般应地处城郊,城镇内严格控制;
5、别墅:低层高级住宅区,一般应有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积,花园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可用“别墅”作通名。一般应地处城郊,城镇内严格控制;
6、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层高在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可用“大厦”作通名。达不到大厦标准的高层建筑物,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大楼、广厦、商厦”等;
7、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建筑物(群),分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以居住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100万平方米以上;以商业、办公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
8、广场:占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3000平方米以上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在通名前一般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假日广场等;
9、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定范围或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具规模的建筑物(群),占地面积应当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
10、一般不使用重叠通名,如***广场花园、***花园小区等。
八、地名的命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行政区域的命名。乡镇的命名,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村、居的命名,由所在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审批。
2、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报市政府审批;涉及边界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3、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等的命名,由其主管部门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4、道路、桥梁、广场、隧道、涵洞、堤坝、水库等的命名,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水利主管部门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由投资者提出申请。对于城区道路,申请人在道路竣工后三个月内未提出命名申请的,由县民政部门提出命名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5、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车站、船闸、港口和公路等的命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县民政部门的同意。
6、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县民政部门办理地名命名登记手续,县民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标准地名使用证。
对自然地理实体和城市道路的命名,县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县地名委员会评议,报县政府审批。
九、地名一般情况不得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
1、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
2、因城区道路起止点、走向或指位功能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
3、因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名称的;
4、因实行地名有偿冠名需要变更的。
变更地名的手续与命名一样。
十、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自然变化消失的地名,由县民政部门报市地名办注销;因城市建设消失的地名,由建设单位报县民政部门注销。
十一、经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抄报有关部门。
十二、县民政部门应当依据标准地名,汇集出版地名录、地名志和行政区划名称单行本。编绘出版地图、电话号码簿等涉及地名密集的出版物,应以民政部门汇集的地名资料为准。
十三、公文、证件、广播、电视、广告、标牌等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十四、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户籍登记、房地产广告登记手续时,涉及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地名的,应当向县民政部门查验标准地名命名批文或标准地名使用证。
十五、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1、地名标志设置的原则是:点状地域至少设置一处标志,片状地域根据范围大小设置两处以上标志,线状地域在起点、终点、交叉路口必须设置标志,必要时可以增设。
2、地名标志设置应当采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GB17733.1-1999《城乡地名标牌》标准。
3、地名标志设置是给一个城市设置名片,设置所需经费以城市建设配套科目列入县财政预算。
4、地名标志设置的分工:行政区划标志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堤坝、广场、居民区标志,由县民政部门负责;乡镇(村、居)标志,由乡镇政府负责;其他地名标志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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