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申请书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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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申请书范文

申请书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越多的需要用到,你知道申请书怎么书写规范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一些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大家阅读。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模板1受理号:

受理日期:

注册号: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业户名称:(盖章)(签)

负责人姓名:行业:网址:

咨询电话:9663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广州市工商局:

广州市工商局: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规定在对应栏序号文件、证件名称内打钩⒈⒉⒊⒋⒌负责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登记书》场地使用证明,即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变更经营地址者提交)名称核准通知书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计生证和暂住证(非广州市户口人员)等资料复印件及壹寸免冠近照一张(变更合伙人的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谨此确认。

经联系电话:营者:(签)通讯地址:年月日填写须知: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填写须知:

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书每页注解说明;书每页注解说明;提交的文件、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

a4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3、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填写本申请书应当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笔或毛笔填写或签

4、填写本申请书应当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笔或毛笔填写或签。

注意事项

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进行查验,在“对应”栏中打钩。

对应”栏中打钩。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责任人签:责任人签:年月日申请人签确认:

申请人签确认:年月日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企业负责人来递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模板2申请人(原告):农民工

法定人:

被申请人(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原告)诉被告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请求工伤待遇赔偿,因被告至今没有一个愿意赔偿的姿态。为求得这种合法诉讼请求的顺利实现,现依法提出(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目前被告处于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状态,只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原理,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本身随时有权解除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此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请予一并审理为感!

此致

人民法院

请求人;

法定人:

特别授权委托人: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模板3申请人:==--、女、汉族、19---年12月--日出生、住址:-瑞州区前-房。

人:郭伟俊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40岁、住址:呼和浩特-。

请求事项:

请求在申请人诉杜--一案中增加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从2011年1月1日起至归还房屋止侵占房屋造成的损失(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现在已经为13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待鉴定机构收取后确定)、诉讼费、和交通费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前是申请人的弟媳,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兄弟离婚,申请人一直念在双方曾经的感情因素让被申请人暂住在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中十多年,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让被申请人腾出房屋的诉讼时只是要求被申请人交还房屋则可,而且还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只要被申请人搬出房屋诉讼费甚至都可以不予追究。但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宽容当做软弱,而且一直对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不予配合,提供虚假信息拖延审理,并且多次对法院和申请人进行欺骗,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不被进一步的扩大和继续侵犯,现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以上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的项目和数额,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申请人: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模板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雨寒,女,35岁,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临盘采油厂供水大队,职工,住临邑县临盘镇宏达三区18号楼9号。电话13869225106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宏刚,男,37岁,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临盘采油厂车管大队,职工,住山东省临邑县临盘镇曙光小区23号楼10号电话13626370997

张雨寒因与魏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的(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德州中院(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德州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德州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意: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

加油申请书范文篇2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于两年度资金一起下达,数额大、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沟通,认真审核把关,做好资金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时上报申请油价补助资金,并将油价补助资金公平、公正、及时、足额地发放到渔民手中。为加强对我区年机动渔船油价补助资金和年度预拨资金发放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区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申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有关乡镇要把年机动渔船油价补助资金和年度预拨资金发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成立相应的机动渔船油价资金补贴发放工作小组,并抽调相关人员专职负责这项工作。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系指按有关渔业法律法规登记在册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且真实存在的本区机动渔船,包括近海的机动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年度补助对象以上报农业部审核后的船名册为准。年补助对象为年月30日前登记在册且符合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渔业船舶。

三、不予补助、扣减补助或暂缓补助的对象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船不得补助

1、使用电(含电脉冲)、毒、炸等国家禁用渔具渔法作业、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等渔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动渔船,不予发放机动渔船油价补助;

2、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较大以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发放机动渔船油价补助;

3、未按规定配备安装安全救助终端、AIS船载终端或渔船随船IC卡,被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不予发放机动渔船油价补助;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船扣减50%补助

1、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受到渔业行政处罚的,予以扣减50%补助;

2、生产作业期间,未按规定保持渔船安全救助终端或AIS船载终端正常开机,经教育后仍未开机两次以上的,予以扣减50%补助;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船暂缓补助

1、除本项(一)(二)款外,其他违规渔船尚未处理结案的,暂缓发放补助,待违规案件处理完毕后再予发放;

2、除本项(一)款外,被列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公布的黑名单渔船,在黑名单未被取消之前,暂缓发放油价补助;

3、未办理渔船、渔工保险的渔船暂缓补助;

四、补助资金领取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五、补助标准

我区年度油价补助资金8849.9万元,每吨用油量补助为2638.99元;年预拨油价补助资金3729.46万元,经测算,渔船每吨用油量补助为1112.11元。根据测算:

(一)年度机动渔船油价补助标准为:机动海洋拖网作业捕捞渔船每千瓦补助为1266.72元,张网作业捕捞渔船每千瓦补助为865.59元,刺网作业捕捞渔船每千瓦补助为1190.18元,灯光敷网、杂鱼具、笼壶等其他作业捕捞渔船每千瓦补助为823.36元;根据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其中我区共确权发证养殖面积211459.8公顷,养殖渔船2758艘,主机功率共52820.42千瓦,核算养殖渔船用油量5028.43吨,养殖渔船每千瓦补助为251.23元。

(二)年度预拨资金机动渔船油价补助标准为:机动海洋拖网作业捕捞渔船每千瓦补助为533.81元,张网作业捕捞渔船每千瓦补助为364.77元,刺网作业捕捞渔船每千瓦补助为501.56元,灯光敷网、杂鱼具、笼壶等其他作业捕捞渔船每千瓦补助为346.98元;根据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其中我区共确权发证养殖面积211459.8公顷,养殖渔船2758艘,主机功率共52820.42千瓦,核算养殖渔船用油量5028.43吨,养殖渔船每千瓦补助为105.87元。

六、补助原则

(一)坚持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补助资金实行统一申请、统一安排、统一标准、分级下达。

(四)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依法处理或整改后,并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方可发放油价补助。

七、工作流程

(一)舆论宣传

国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对机动渔船实行油价补助政策,这是国家对渔业和渔民最大的关心和扶持。各乡镇政府要通过广播、有线电视、通告、标语、发放《市区惠渔政策资金明白卡》等形式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以及具体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的范围、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大张旗鼓的正面公开宣传,扩大影响面和知晓率,发动广大渔民群众积极参与,互相监督,共同将渔船油价补助这一好事做好。并积极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

(二)渔船情况公示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区海洋与渔业局提供的依法登记在册经年度船舶检验合格的全区机动渔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船名,渔船所有人信息,渔船主机功率,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证证书编号,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重点公示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且累计生产天数超3个月。所有登记在册的机动渔船必须在市区人民政府网以及渔船所在地的乡(镇)及村居的村务公开栏和显眼位置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保持所公示内容完整、清晰,并照相存档。设立区、乡镇、村三级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渔船情况有异议者,须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地村、乡镇政府、区海洋与渔业局及区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提出,所在地乡镇政府、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核实,及时纠正,并将结果向当事人作出答复。

(三)渔民申请

由渔船生产者按照补助对象和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填写《市区年度渔业柴油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下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渔船证书的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需签名并留指模;

2、渔船有效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即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捕捞渔船还须提供年审合格渔业捕捞许可证;

3、农村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复印件一式一份,户主必须与渔船证书的持证人一致。

(四)三级核查

1、村级核实。渔船所在村在收到渔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对申报船只的来源、真实存在及渔船是否正常生产并年度内累计生产天数超3个月等情况进行核实,杜绝出现借用、租用或换船替检,渔船没有正常生产或累计生产天数不足3个月等申请油价补助的现象,核实后,须由所在地村支部书记、主任同时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对该渔船的来源、真实性和正常生产超3个月等情况负责,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汇总报送当地乡镇政府。

2、乡镇复核。当地乡镇政府在收到村报送的申请材料后,组织对各村申报渔船的来源、真实性及正常生产超3个月等情况进行复核,由乡镇长签注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对本乡镇渔船的来源及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村造册汇总填写《区××乡镇年度中央财政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及《区××乡镇年度中央财政预拨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见附件3、4),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海洋与渔业局,逾期不予受理申请。

3、渔业部门审核。区海洋与渔业局对申请人提供渔业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范对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捕捞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进行审核,并检查是否已缴清当年度渔业船舶检验费、渔业资源费等规费,以及船舶安全等设施配备是否齐全、渔船职务船员是否配备到位、违规记录是否结案等。

各乡镇、村以及区海洋与渔业局应本着高度负责、提高效能的原则开展核查工作,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核查和报送材料工作。

(五)油补发放公示

三级核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申请核实下拨的《区××乡镇年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船名册》及《区××乡镇年机动渔船预拨油价补助发放船名册》(见附件4、5)在渔船所在乡镇、村、自然村的村务公开栏和显眼位置进行上墙公示,同时还须在市区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并确保在公示期内所公示内容完整、清晰,对公示内容及公示点情况进行拍照存档。如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举报,区领导小组对举报内容应立即组织核查,及时纠正,并将结果向当事人作出答复。

(六)拨款兑现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渔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填写《区××乡镇年中央财政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船名册》及《区××乡镇年中央财政机动渔船预拨油价补助发放船名册》(见附件4、5),并经区海洋与渔业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补助资金通过区机动渔船油价财政补助资金专户直接下拨到各有关乡镇在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财政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各乡镇必须在收到补助资金款项2个工作日内按照《区××乡镇年度机动渔船预拨油价补助发放船名册》、《区××乡镇年度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船名册》及时通过“一折通”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各渔船经营者的邮政储蓄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折。在邮政储蓄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将补助资金转入渔民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后,为保证渔民及时知晓,当地银行应配合各乡镇建立告示制度,将补助资金的数额和转入帐户的时间,通过有效形式告知渔民,并及时向乡镇政府提供补助资金转入渔民帐户的详细记录,作为补助资金发放凭证。

(七)监督管理

加油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进口实行非国营贸易管理,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内进口。

第二条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5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第三条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人民币1.2亿人民币;

(五)2011-2013年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资质申请报送材料

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3.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成品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

5.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2-3款申请材料,当年新获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资格的企业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4款申请材料。

6.申请材料当年有效。

第五条资质审核程序

新申请企业可根据本公告有关规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2015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5年3月31日和2015年9月30日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五矿商会)。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按上述时间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并同时抄送五矿商会。五矿商会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商务部和五矿商会网站将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五矿商会将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审核意见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请公示复核。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可以继续补充申报材料。商务部审定商会意见并依公示情况公布企业名单,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15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并获得2014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继续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15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第六条进口允许量先来先领

2015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其可申领的起始数量根据2014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许可证核销率设定。在起始申领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报关进口或将未使用完毕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直至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总量申领完毕。

第七条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

(一)2014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80%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80%以上的企业,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8万吨;

(二)2014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50%-79%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50%以上的企业,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5万吨;

(三)2014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49%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25%以上的企业,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3万吨;

(四)2014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以下的企业,2015年扣减50%的起始进口允许量;

(五)连续两年没有开展业务,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起始进口允许量调降至5万吨;

(六)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新企业,2015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5万吨;

(七)2015年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最高不超过30万吨,最低不低于5万吨。

第八条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相关省级发证机构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复印件: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相关发证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受理及发放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省级发证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同时留存企业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条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后换发新证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和原证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十一条已使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核销

企业在报关进口后1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核销函到原发证机构预核销已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核销函需列明自动进口许可证证号、报关单号、报关数量、报关日期、报关口岸等。预核销的已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允许量,企业可就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后,需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原件到原发证机构正式核销已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个月内完成。

对于确需延期付汇的企业,需由企业出函说明情况,并承诺在付汇日后,持银行出具的进口承兑/付汇通知书原件到原发证机构正式核销。

第十二条未使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退还

企业需将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允许量归入全国未使用燃料油允许量,供企业先来先领。

第十三条自动进口许可证核销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总量。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各发证机构提醒一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使用允许量,对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予以警示和警告,对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允许量、暂停发放新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措施。

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2016年起始进口允许量的设定依据。

第十四条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公布

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不足年度允许量1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每半个月公布燃料油允许量使用率和剩余数量,方便企业做好进口业务安排。

第十五条企业的相关责任

企业需对所报送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备案和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和申领材料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受理其燃料油进口业务申请。

第十六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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