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定义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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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定义范文篇1

关键词:土地整理;模式;地域特征;利用类型;整理目标;运作方式

1土地整理的概念

土地整理是土地工作体系中基本的类型,而土地整理最早源于德国,是指当时对封建分封的土地进行重新规划和整理的基本工作。我国进行土地整理的时间还较短,因此将土地整理进行定义时,其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在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综合整治、调整改造,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而且土地整理在我国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土地整理主要指农地整理,广义的土地整理包括土地的复垦和开发,但其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即是为了增加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前我国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整理的内容重点在农地整理上,其是指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由国家对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进行直接投资,从而对土地利用形态进行改善,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当前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进行改善,对农业景观进行优化。

2土地整理的潜力

我国土地在联产承包体制的背景下经过30多年的开发和建设出现了诸多的新情况,过度的开发和不科学的利用造成土地资源质量下降,形成了对农业和国家发展的严重制约。土地整理可以通过系统而科学的方法提高土地的面积与产出,对于改善生态系统、优化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新时期,土地整理工作的内涵和外延正在逐步丰富,土地整理的潜力正在被社会认可,土地整理更多地与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建设、减灾防灾相互联系,并表现出更多的价值,成为当前农村与土地工作的重要目标。

3建立土地整理新模式的要点

建立土地整理新模式是应对土地整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是通过一系列措施和方法来优化土地整理的过程,更新土地整理的内容,使土地资源的潜在价值得以进一步发挥,更好地平衡土地资源的社会、生态与经济效益。当前建立土地整理新模式应该从如下几个环节入手:

(1)确定土地整理区域的地域特征

进行土地整理工作的前提是根据区域特点、生态特点、社会特点确定土地整理的地域特征,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规范》的要求将土地整理区域的特征进行具体总结,以便确定地域特征,进而探寻土地整理具体措施的应用策略。

(2)确定土地利用类型

要结合土地整理的规划和土地特点确定土地整理工作中土地利用的类型,在这一过程中要重视基本农田的整理,以规模经营为原则实现基本农田的大面积整理,形成水、电、路、林、天综合一体的整治,进一步为基本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打下规划基础,实现对农田质量提升的保证,做到对农田土地高效化、集约化的利用与开发。

(3)明确土地整理目标

在确定地域特征和利用类型的基础上,土地整理工作应该将重点放在如下几项中心工作中:①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整理模式,在土地整理中要突出增加农田面积,提升农田质量,改善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农田集约度等主要内容,加大对宜农荒山、荒坡的开发,展开对迹地、废弃地、污染土地的治理,通过科学手段进行深度开发,以复垦、还耕等措施增加农田面积,做到对土地产能的有效保障。此外,要将零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融入到提升土地产能的模式之中,做到对耕地面积、耕地质量的提升,以有效的改良技术和改良措施实现土地生产能力的提升。②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土地整理模式,要对分布在农村土地上的工矿废弃地,居民点建设用地、宅基地等零散用地加强整理规划,通过提高土地集约度来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进而做到对土地整理目标的实现,达到提升土地资源的效果。③改善生态环境的土地整理模式,改善环境应该从土地合理开发和对土地科学利用两个环节入手,对于有生态功能和景观功能的土地资源要进行合理开发,对于未开发的天然林和减灾防灾的地区要有效封闭,避免出现过度开发,通过科学土地整理使景观、生态得到改善,做到对环境的有效保护,又实现土地整理的设计目标。④提高经济效益的土地整理模式,土地资源的整理和开发应该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密切相连,要根据国家计划和城市设计选择易于二、三产业发展的土地资源进行整理,提升土地的经济效益,为社会发展提供土地资源基础。

(4)确定土地整理的运作方式

运作方式是由资金不同来源所决定等,当前社会已经看到土地整理的潜在价值,很多资金具有越来越强烈地投入土地整理的意向。在土地整理过程中要做到资金的合理运作,利用不同来源的资金实现土地整理工作的深入化、广泛化发展。一是,要争取各级政府、土地部门和农业部门对土地整理的资金投入,借用政府的力量提高土地整理的效率。二是,要组织民间资本投入土地整理工作,通过农户集资、集体组织募资、社会入股等方式将资本投入到土地整理工作之中,做到对土地整理资金来源的不断丰富,为土地整理工作的开展开辟新的资金基础。

参考文献:

[1]龚健,刘艳芳,黄中华.我国土地整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3(06).

土地开发定义范文1篇2

早在17世纪,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就在其《大教学论》中十分注重教学直观性原则,强调地理学习必须从乡土地理开始。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和瑞士教育家斐斯泰洛齐都曾主张教给儿童乡土地理知识。近代地理学创始人之一李特尔更是以其亲身经历坚信乡土地理的教育和研究是一个地理学家成才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19世纪,乡土地理一直被认为是欧美学生认识世界的基本方式,美国人艾玛・威拉德将当时乡土地理的作用简短归纳为“从已知到未知(Reckontheunknownfromtheknown)”的认识世界的过程,即采用“同心圆”式(亦称“扩展环境”式)的学习次序使学生认知世界。于1992年颁布的《地理教育国际》也曾指出:“区域学习选自下列范围:当地社区、本区、本国、本洲、其它大洲和空间组合、全世界、全球结构”。“所选区域应包括从本区到全球大小不同的规模”。上述观念都突出表明了乡土地理教学在“同心圆”式认知上的重要地位。

在我国,近代地理教育始于洋务运动时期。1929年,竺可桢教授在其发表的“地理教学法”一文中曾指出:“凡教学地理,必须自已知到未知,自儿童日常所惯于见闻之物,而推广及于社会全体,是故教学地理,开始必须自本土地理(HomeGeography)着手”。可见,在民国时期,已有有识之士致力于推动我国乡土地理教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也一直重视乡土地理的教学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为使国民迅速了解我国国情,作为国情教育窗口的乡土地理成为20世纪80年代的一股热潮悄然兴起,各地区乡土地理教材层出不穷。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全日制义务教育地理课程标准(实验稿)》中规定乡土地理是必学内容,并指出:“乡土地理帮助学生认识学校所在地区的生活环境,引导学生学以致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增强爱国、爱家乡的情感”。同时在其第一部分前言的基本理念中明确指出“学习对生活有用的地理”。2003年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实验)》中也强调地理课程要与实际相结合,提出应“选择联系学生实际、反映时代特征的素材”,这给地理教师进行教学提供了充分发挥的空间,也反映了生活化乡土地理教学的重要性。

目前国外的乡土地理教学都有注重生活化的倾向,强调“地理为生活(Geographyforlife)”。纵观英、美、法、德等发达国家的地理课程标准都突出表达了同一思想,即不将地理学科体系直接作为地理课程的内容体系,而是更关注现实社会的重大问题和学生的生活实际,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个体发展需要,注重地理能力和地理思想的培养,并为教师提供创造性地理教学的思维空间等。目前国外对乡土地理教学研究的热点主要集中在教学生活化方面。国内对乡土地理教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涉及乡土地理教学的历史、现状、意义等,但在地理新课改十分强调的“地理生活化”教学理念下,可以发现将“生活化”理念应用于乡土地理教学的研究仍然鲜见,这较之欧美国家的“地理为生活”,是研究角度上的缺憾。

二、乡土地理“区域”大小

乡土地理作为区域地理学中一个特定的科学概念,由“乡土”一词延伸发展而来,所以要理解“乡土地理”,首先应清楚“乡土”一词的区域范围划定。但一直以来,有关“乡土”的区域范围存在不同的解释。在《辞海》中“乡土”一词被解释为“家乡、故乡”,亦泛指“地方”。日本则把“乡土”理解成狭义和广义两部分,认为“其范围可以从部落到村、市、县、地方甚至国家”。所以“乡土”一词尚是一个边界模糊的地域概念,这使得目前对“乡土地理”的定义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即使“乡土地理”一词在西方国家被广泛翻译成“HomeGeography”或“LocalGeography”,但是国外对“乡土地理”的区域范围也尚未达成共识。

鉴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乡土地理教学,我国教育部于1978年颁布的教学大纲指出:“乡土地理,一般包括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理和本县地理”。后又在1986年颁布的《全日制中学地理教学大纲》和1987年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地理教学大纲》中规定“乡土地理限于本县(市)地理”。所以总体来看,目前习惯以本县或本市作为乡土地理区域范围的基本单元,通常是以籍贯地作为乡土地理的区域范围。在一般情况下,笔者赞同以地级市作为乡土地理区域范围的基本单元,尽管目前对乡土地理的基本区域范围仍存在不同看法,但是值得认可的是,乡土地理的区域范围应当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而异地灵活界定。如对地道的南京人来说,南京作为其籍贯地,其乡土地理的范围应在南京市辖区。而对于住在南京各大高校的外地大学生来说,南京只是一个暂时的居住地,其乡土地理的范围应该还是自己的原户籍所在地。但对于毕业后打算定居南京的大学生来说,其乡土地理的范围划定可能要随着时间的增加和对南京的认知而重新考量。

三、乡土地理特点及其教学特色

乡土地理作为小区域地理,它与中国地理、世界地理一样具有共同的区域地理特点,即其区域性、综合性和空间性特点显著。除此之外,乡土地理还带有自身的乡土性、实践性、时代性等特点。

乡土性是乡土地理最根本的特点,即地方特色鲜明,乡土地理的内容总给学生一种亲切、质朴之感,带有浓烈的生活气息。乡土地理的实践性特点是由其内容所决定,乡土地理的内容无处不体现在学生的现实生活中,学生时刻能感知乡土地理。乡土地域各要素随时间变化的原因而产生,同一个地方,在不同时代背景下总是表现出不一样的乡土地理特色,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生活中的各种要素都可用作乡土地理教学素材,特别是由于网络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更多时效性很强的乡土地理教学资源得到网络共享,可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乡土地理的教学内容。

乡土地理的以上特点反映在教学中,使乡土地理教学也呈现出较一般地理教学更丰富的特色。乡土地理教学特色主要为:①教学内容的丰富性和时代性。乡土地理的素材来源于广阔的生活世界,教学内容十分富足,并随着时间推移,总会有新鲜而经典的乡土地理内容被不断添加到教材中;②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和实践性。乡土地理教学内容的丰富性决定其教学方法的多选择性,不同的内容可选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教学,如野外考察、参观访问、社会调查等一系列实践性较强的教学形式都可适时运用于乡土地理教学中;③教学过程的探究性和科学性。乡土地理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将已有的感性经验上升为理性认识,并最终反馈和服务于生活。它在引导学生了解家乡地理状况的同时,逐步探究如何开发利用乡土资源,如何协调人地关系,教学过程在探索的同时富有逻辑性和系统性,因而也就具有科学性;④教学效果的思想性和应用性。乡土地理教学是培养学生爱国主义情感与和谐人地发展观的重要途径之一,具有浓烈的思想教育意义。通过乡土地理教学,学生将实用的乡土地理知识实践应用在现实生活中,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生活技能,其教学效果的应用特色鲜明。

四、生活化乡土地理教学的理论基础

每个时期出台的课程标准,都能体现那个时代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择,都将产生一批迎合时代的教育理念。“学习生活中有用的地理”是在全球化大趋势和提倡可持续发展大背景下提出,它恰当地传达了当今社会对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在新课标倡导“地理生活化”教学理念的大背景下,习惯传统教学的地理教师仍然难以将该理念恰当体现在乡土地理教学中,这成为当前乡土地理教学的瓶颈,原因在于对相关教育理论的理解欠缺。

就实践生活化的乡土地理教学的必要性而言,无论是当前我国地理新课标明确的对“地理生活化”教学改革的公文性指示,还是国内外具有一定权威和影响力的教育理论的提出,都给生活化的乡土地理教学带来强大的理论支撑。杜威的实用主义理论认为,“教育要使学校中知识的获得与在共同生活的环境中所进行的活动和作业联系起来”,并且强调教师教学不应局限于教材本身,而应把教材作为与生活经验相关的因素考虑,注意使教材“心理化”。这种“教育即生活”的理念至今都广为教育界所认可,而乡土地理又是一门极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课程,对其进行生活化的教学尝试完全合乎杜威的教育理念。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也间接传达了实践生活化的乡土地理教学的必要性。加德纳将智力定义为“在特定文化背景或社会中解决问题或制作产品的非常重要的能力”。这一定义包含的意思是,智力离不开实际生活背景,并且要能解决实际问题。而实践生活化的乡土地理教学就能为开发学生的多元智能提供良好的教学平台。由此看来,实践生活化的乡土地理教学既是当前地理教学改革的要求,又是先进的教育理念接受教学实践检验的有效形式,乡土地理教学的生活化将是今后地理教学的一种必然走向。

土地开发定义范文篇3

【关键词】土地整理;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分析;方法

土地整理和环境保护的步伐已经日益临近,进行土地环境影响分析已经成立了法律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推行,因此,设计和改变地质水文土壤地貌的土地整理工作就显得非常的重要,因为科学合理的对土地整理和土地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能够体现出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主题,下面我们就根据我国现阶段土地整理的现状以及特点进行分析和论述。

1土地整理的概述

土地整理主要是指通过经济技术工程的措施,然后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的改造合理的开发,增加其有效地耕地面积,加强土地的利用率和生产能力,完善农村生产环境和农村住宅环境。中国是人口比较多的国家,土地资源相对比较缺乏,尤其是科学合理的对土地进行整理开发以及运用,对我国来说是十分有必要的。

2土地整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关于土地环境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的意义上来看环境指的就是自然环境,但是如果从广义的角度上来看,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自然环境资源,第二环境,所指的就是被人们改造的环境,例如,农田生态环境,地质地貌,第三环境则主要是指道路和住宅等等,所以更好的对土整理和环境影响评价我们必须从这三个环境方面考虑,土地整理所涉及的方面很多,土壤、植被、水利上的变化、必然会带来气候和生态系统的变动,还有可能影响到区域生态环境的改善造成不良的后果,因此土地整理迫在眉睫,我们在土地整理环境影响评价上通过以下几个原则进行分析:

2.1定性和定量评价方法互相融合

对土地环境进行整理和评价的工作中,以往都是定性和定量互相融合的结果,因为环境的外部性,促使定量的工作非常在难度上非常的大,但是土地开发和整理的科学发展观任务就是定量化,然后找一些比较合理的指标进行评判,是环境评价的基本工作和内容,针对于指标的选取应该考虑到可获得性和可操作性,让环境评价的结果能够尽量达到定量化,给人们直观的感受和影响,这样能够引导我们对工作能有一个方向,让定量化和定型化的思想可以指导土地整理的环境评价工作。

2.2区域差异性评价方法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并且我国的地域非常的辽阔,南北之间差异性很大,各个区域之间的农业开发和利用情况也存在很大差别,运用一个土地整理的模式是评价全部的土地整理项目是根本不可能,因为只有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才会有不同的生产结构,针对于环境的影响更不一样。例如在农作物结构调整方面的整理,因为旱农作物和水农作物对于水的需求存在很大的差异,采用不同的作物结构就意味着对水资源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在土地整理环境影响评价中,一定要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不同的地理位置所能适应的的农作物进行分析,应该有自己的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因地制宜选取选择变量的指标,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意义的环境指标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评价。

2.3评价的滞后性持续性与反馈方法

因为土地整理在当前所产生的影响和意义在人们心中根本没有那么牢固,意识也不深,也许在多年以后,才有可能出现很多想不到的结果发生,这样的效果就是对于生态系统的影响,生态系统往往都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够看出效果。所以,在土地整理环境影响评价中一定要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在固定的几年之后在进行经验的总结,这样可以借用很多年之前已经完成的项目表现出来情况,用于指导和引导当前实行的土地整理工作,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土地环境影响评价,是需要不断创新的过程,评价和实践在指导评价中,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和创新。

2.4大众参与评价方法

我国拥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文化,很大意义上限制了民众参与的积极性,让公众参与到我国的发展环境规划中来,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和效果,但是在总体的水平上来看,主要还是停留在了专家参与比较多的水平线上,民众参与土地整理环境的意识和认知水平还有待于提高和加强。我国的土地问题产生的很多原因,都是由于太多公权力被占有,没有人能够站出来管理和维护,在国外就不同了,对于公权力的研究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在国外如果侵犯土地的权利,其责任足够让责任人倾家荡产,因此,在抑制不利于环境的行为上要达到理想的效果,民众参与的意识非常的强烈,这样就对于环境的持续完善和改革发挥了很好地作用和效果。所以,一定要在民众当中大力的宣传和普及土地整理环境知识,教育和指导公众对于其产生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责任感以及使命感,加强公众参与决策的能力,确定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方法,以及内容,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发现,创新出能够使用我国实际情况的方案。

结语:

土地整理工程是既繁琐而又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目前在我国土地资源非常紧张,提高土地利用率以及土地利用效益是非常有必要的,提高农地利用水平,增加粮食生产方法,土地整理环境影响评价还是改善农村环境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在进行土地整理的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受到高度重视,因为主要科学合理的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才能够发现其反应的问题,只要科学合理的运用土地整理环境影响评价才能够把土地整理这项工作做好,为人民带来更多的利益,还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的总要战略性目标。

参考文献

[1]蔡玉梅.郑伟元.张晓玲.贾克.杨枫.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J].地理科学进展.2003.(06).

[2]陈缨.试论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J].福建地理.2002.(03).

[3]严金明.农地整理要兼顾景观生态[J].中国土地.2000.(05).

土地开发定义范文篇4

关键词:;农民土地所有制;路径依赖;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11)02-0088-04

新中国成立初期,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为保证规范有序运行,在总结老解放区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中央于1950年6月3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与此同时,政务院颁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和《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等法令。在上述制度的规范下,到1953年春,除新疆、等小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广大新解放区的运动基本完成。农民土地所有制成为新中国农村的基本土地制度。

对于建国初继续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原因,现有文献大都认同获得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支持,以稳固新生的国家政权的政治原因是主要的,经济上的原因在其次。本文对这一观点表示认同。但上述观点未对农民行为选择背后的思想渊源进行进一步的探究,从而使上述说法缺乏说服力。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诺斯指出,“长期的经济变革之所以发生,不仅因为新古典模型所强调的相对价格变化,而且由于意识形态观点的演进,使个人和集团关于其地位公平合理的看法大相径庭,结果他们各行其是”。诺斯的这段话指出了制度变迁中意识形态所起的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对传统中国和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回顾,希望能使我们对建国初继续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原因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一、传统中国社会的土地制度演变史

(一)古代“井田制”及其影响

中国最早有历史记载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据《汉书,食货志》记载,“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对于“井田制”何以产生,赵俪生(1983)曾指出,在原始公社制度下,人们首先考虑的是公社成员之间分配均等问题。“正是这种古老的平均主义,才导致把土地划成整齐的块,使它们具有一定的亩积,并且筑成疆界”。进入奴隶社会后,“井田”成为各级奴隶主贵族的爵禄赏赐,为不致引起奴隶主间的纷争,就必须对其所辖疆界有明确的划分以确定土地的归属。对此孟子强调,“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否则就会“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故“井田制”得以持续。对于“井田制”的性质,赵俪生(1983)认为,它既不是完整的土地公有制或完整的公社集体所有制,也不是完全的国有制,而且这一时期土地的任意买卖也基本不存在。因此,它只能是不完整的公社所有制和不完整的“王”有和贵族所有制的混合体。

“井田制”是原始公社制下平均主义意识的一种自然衍生,虽然这一制度终结于春秋战国时期,但其影响却远未随之结束,这种平均主义的思想意识不仅贯穿于传统中国社会的土地制度实践,而且一直影响至今。

(二)传统中国社会土地国有和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变迁

西周末年,铁器日益广泛使用,社会生产力得到一定提高,“私田”开始出现,奴隶主纷纷将“公田”转为“私田”。至秦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私有土地得到了合法承认,土地买卖被承认为合法行为,“井田制”最终瓦解。秦在公元前216年,就“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全国所有农户呈报占有土地的数额,以此作为缴纳赋税的依据,同时也承认了农户拥有土地的合法性。同时充分运用中央集权的政治力量,大力推行“上农除末”和“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封建的土地关系逐渐趋于稳固,除国有土地之外形成了大量拥有私有土地的封建地主和自耕农。而秦的“尊奖兼并之人”的政策,更使得土地兼并呈不断扩大之势。’至两汉时期,形成了以国家所有制、大土地所有制和小土地所有制为主体的三种土地所有形式(赵俪生,1983)。这三种土地所有形式成为传统中国社会土地制度的一种常态。

(三)“均田制”、“限田制”及其影响

东汉之后,传统中国社会的土地制度历经曹魏屯田、西晋占田制后,土地集中现象更加严峻,这就直接影响到封建国家租赋力役的征调。为了保证国家的租赋力役能力,北魏开始在原“计口授田”的基础上,正式颁布并实施了“均田制”。这一制度将国家掌握的官田按劳力分配给人民使用,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规定了人民纳赋应役的数量。这一制度被后代王朝所继承,一直到唐中期后实行“两税法”时才被废止。“均田制”的推行,在不触动原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土地分授,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既满足统治者获取租税的利益,又维持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同时还对大土地所有者形成有力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的兼并。唐中期后,随着官田的私有化,“均田制”最终瓦解。事实上,不论是曹魏屯田、西晋占田还是自北魏开始的“均田制”,都是对国有土地进行的制度安排,并未触动原土地所有者的个体利益,而且由于要保证一定规模的公田,也不会将所有的国有土地分给农民。对此,《文献通考・田赋》中说:“则似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田,必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则固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

平均主义的意识产生了“均田制”,这一制度的长期推行进一步强化了民众的这一意识。

自汉开始影响中国社会的另一种土地制度是始自西汉的“限田制”。西汉土地集中和兼并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对此,董仲舒提出“限田”的主张,“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即国家要采取政策,限制大地主私人占有土地的数量,以达到“塞兼并之路”的目的。后来的西汉、唐、宋年间都曾颁布过“限田令”,但由于触动了权贵的利益,大都“未几即废”。

“限田制”是传统中国社会统治者为稳固其统治,缓解因贫富分化引起社会不安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方案,它实际上是平均主义意识的一种变形。尽管各朝颁布的“限田制”大都因权贵的反对或阻挠而未得到真正的实施,但其影响却一直持续。

(四)传统中国社会土地制度形成原因及其制度后果

传统中国社会的土地制度是在平均主义和个人主义两种意识交织下,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在小土地所有者和大土地所有

者之间进行利益均衡的制度结果。平均主义和个人主义意识对农民行为选择的影响促使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必须兼顾数量庞大的小农的利益,大土地所有者所处的强势地位最终形成了有利于他们的利益分配格局。这种制度安排和利益格局在专制政府的强权干预下,又往往显得不堪一击。在传统中国社会,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所拥有的私有产权是一种残缺且无保障的权利。统治者不仅对土地买卖、让渡、继承等行为进行干预,而且通过分封、没收、充公、发配等形式对私人产权进行侵犯。随着朝代更迭不断对原有财产关系进行重新调整,每一次朝代的更迭就会经历新一轮的土地相对平均分配――土地的逐渐集中――苛捐杂税下小民破产――土地更加集中的过程。

二、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土地制度演变史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对土地问题的初步认识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对农民土地问题的认识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建党初期农民土地问题尚未引起党中央的重视。中共“二大”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开始认识到农民对中国革命的重要性。依据共产国际的指示,1922年底,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认为农民是“工人阶级最有力的友军,为中国共产党所不应忽视的”。为解除农民所受痛苦,提出“限田运动”,并要进行“限制租额运动”,每年应缴纳地主之租额由佃农组织的佃农协会议定等具体土地政策。1923年5月,共产国际在《布哈林对共产国际执委会方部给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代表大会的指示草案的修正案》中强调中国农民问题和土地革命的重要意义,指出“在中国……,只有把中国人民的基本群众,即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吸引到运动中来,中国革命才能取得胜利。”并提出如下土地革命的口号:“没收地主土地,没收寺庙土地并将其无偿分给农民;歉收年不收地租……建立农民自治机构,并由此机构负责分配没收的土地”等。这一指示对中国共产党此后制定更加具体的土地政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耕地农有”制度主张下的减租减息运动

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农民土地问题的解决思路主要是在孙中山“耕者有其田”的制度主张下领导农民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同时“耕地农有”和“土地国有”的制度主张被首次提出。

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在广东革命政府的支持下,在广东、湖南、湖北等地领导农民成立农民协会,开展减租减息。1925年10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支委会扩大会议,并于10月10日《告农民书》,指出“解除农民的困苦,根本是要实行‘耕地农有’的办法,就是谁耕种的田地归谁自己所有,不向地主缴纳课税。”但要实现“耕地农有”,“更须革命的工农等平民得了政权,才能够没收军阀官僚寺院大地东的田地,归耕地的农民所有”。这次会议在中共历史上首次提出“耕地农有”的政策主张。

此后,随着北伐战争推进和各地农民运动的蓬勃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运动的实践为其提出相对完整的土地制度主张奠定了基础。1926年11月,《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民政纲的草案》出台,提出农民政纲九条,其中对土地问题提出,“没收大地主、军阀、劣绅及国家、宗祠的土地,归给农民”,“由农会合同革命政权的代表规定租课额”等。这一政纲预示着中共中央已准备把减租减息政策逐步转向彻底的土地革命。

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该决议案进一步明确“耕地农有”的重要意义,认为“必须要在平均享有地权的原则之下,彻底将土地再行分配,方能使土地问题解决,欲实现此步骤必须土地国有。……,土地国有确系共产党对于农民问题党纲上的基本原则”。上述规定使“土地国有、取消土地私有制度”被明确提出,并在土地革命初期成为指导中国共产党土地制度及实践的基本思路。

(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民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土地制度主张经历了没收大中地主和公有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没收一切土地转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并禁止土地买卖――没收大中地主和公有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没收地主土地及公地归农民所有的土地制度变迁过程。

大革命失败后,改组后的中共中央于1927年8月7日召开“八七”会议,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以武装反抗反动统治的总方针。会议通过的《最近农民斗争的决议案》指出,近期党制定的农民暴动中关于土地的口号是“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祠族庙宇等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对于小地主则减租,租金率由农民协会规定之”。此次会议确定了只没收大、中地主土地和祠堂庙宇的公共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农民的政策主张。

1927年11月,临时中央政治局在上海召开扩大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问题党纲草案》,提出“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一切没收的土地之实际使用权归之于农民。租田制度与押田制度完全废除,耕者有其田”。这一规定使党的土地政策从只没收大中地主的土地转变为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的制度安排。在这些制度的影响下,土地革命中各地实行了过左的政策。较早建立苏维埃政权的湖南醴陵甚至推行了“废除土地私有制,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共同耕种,共同消费”的政策,结果很快失败。对此,湘鄂赣边特委认识到:“在目前农民私有观念不能打破,实行共耕制易于发生怠工的现象”,以至造成“生产的减少或田园的荒废”,同时“易于使中农小资产阶级背离革命,”“使贫农及无产阶级陷于孤立的地位,”以至于失败。但中央对此并没有清醒地认识,此后上述政策仍然继续。

1928年3月10日中央发出《中央通告第三十七号――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的通知。再次强调,要没收一切地主寺庙等土地归苏维埃公有,由苏维埃支配,统一进行分配,而且分得土地不能买卖,并打破耕者有其原来耕地之观念,即从地主没收土地交给原佃和自耕农土地不动摇的观念。

虽然均分土地符合农民平均主义的要求,但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和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取消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产权,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没收并重新分配土地不仅打击了地主富农的利益,而且也侵犯了中农的利益。上述规定对各地土地革命成果的巩固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面对过激的土地政策对土地革命产生的不利影响,自中共“六大”开始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调整。“六大”基本上确立了依靠贫农,巩固的团结中农,限制富农,保护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斗争路线。并在1928年7月9日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中,依据上述精神对土地政策作了原则规定:将自1927年11月开始“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改为“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士地财产,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

无地及少地的农民使用。”“祠堂庙宇教堂的地产及其他的公产官荒或无主的荒地沙田,都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农民使用”。虽然“六大”根据革命的需要将没收土地的对象进行了调整,注意保护占农村人口大多数的中农的利益,但土地国有和不允许土地买卖的政策仍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农民获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因此这些制度调整对农民的激励仍然有限。

依据“六大”的指示,各革命根据地对土地制度继续进行调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促使中央进一步调整其土地制度。

1930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六届三中全会,在《关于传达国际决议的报告》中指出,“中国土地问题中有一个特点,就是有资本主义的自由买卖关系,……但绝不能说中国农民已经打破了私有观念。所以禁止土地买卖,目前是不需要的口号。”因此在当时苏区不应禁止土地自由买卖和出租。“土地国有问题,现在是要宣传,但不是现在就已经能实行土地国有,因为现在尚无全国的胜利政权可言;不能将土地归苏维埃公有即解释为国有”。1931年2月,中央又发出通知指出,必须使农民在土地革命中获得土地所有权,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由此,苏区的土地制度从土地革命初期剥夺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之所以发生这样的转变,一方面与共产国际的指导有关,另一方面农民对这些制度的消极抵抗也是促使中国共产党改变制度的关键。

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农民的行为选择及其影响从对当时f青况的表述中可见一斑。曾评说:“红色区域在建立的头一两年,农业生产往往是下降的。但是经过分配土地后确定了地权,加以我们提倡生产,农民群众的劳动热情高涨了,生产便有恢复的形势了”。此后虽然在苏区执行了不同的土地政策,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产权一直得到强调。

(四)抗日战争时期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

抗战时期,中共中央根据局势的变化及时调整了土地政策,在维持农地私有权的情况下,变没收地主土地政策为提倡“减租减息”,以巩固抗日联盟。

1937年2月10日,为了促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中央发出《致三中全会电》,声明在抛弃内战,独裁和对外不抵抗政策,统一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条件之下,我党做出一系列让步,其中包括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但保障农民已分得的土地不受侵犯,而且要实行减租减息,取消一切苛捐杂税。其中减租减息的制度逐渐成为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根本的土地政策。

(五)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1946年4、5月间,全面内战已迫在眉睫。依据时局变化,中共中央着手把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以实现“耕者有其田”。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土地政策开始向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转变。“五四指示”确定了没收大地主、汉奸、恶霸地主的土地,照顾中小地主的生活,富农的土地一般不动,保障开明士绅的利益等土地政策。并指出要坚决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并使其获得利益,绝不可侵犯中农土地。并要发动群众自己动手解决土地问题。

面对的成果,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问题会议,在总结《五四指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的目的是“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要“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在土地分配上,“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分土地,在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都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同时规定各级农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机关等一系列保证农民财产权利和民利的规定。

对于的功绩,曾指出:正因为彻底的充分调动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众的革命和生产积极性,所以它成为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取得胜利的最基本的条件。

(六)民主革命时期推动中国共产党土地制度变迁的原因分析

对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土地制度演变历史的描述可以看出,农民在个人主义和平均主义传统意识影响下的行为选择是促使中共中央不断调整其“土地国有”的制度实践、最终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背后的思想根源。

三、总结

土地开发定义范文1篇5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土地利用模式;灌溪镇

一、引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发表,是继2004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第3年制定的推动“三农”工作的第一号政府文件,中央的这些措施必将会对我国“三农”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系统工程。这就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认真处理好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土地利用模式的要求,结合第3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来进行论述,并通过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来说明。

灌溪镇地处常德市西北郊5公里处,与武陵区、桃源县接壤,境内交通便利,石长铁路、207国道、常张高速及正在建设的二广高速都从此地穿过。该镇2007年的国内生产总值达31209万元,工业总产值为92601万元,现为常德市江北城区的主要工业基地,工业发达、社会经济基础较好,这种优良的区位条件,使得灌溪镇作为一个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具有复杂的土地利用矛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灌溪镇的土地利用模式转变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或超过其他地方。本文对灌溪镇的研究可以在很大程度给予其他地方在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土地利用模式的转变提供参考。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土地利用研究的意义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涉及到农村的各个方面,从经济发展上来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农村居民生活的各种要求得到满足,农村经济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支柱和推动力;从社会进步上来说:新农村建设就是要农村社会稳定、家庭和睦、民风纯朴、社会安宁等,即广大农民对其生活和生产状态的满意和肯定,更高一层次来说就是要在农村广泛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从生态环境上来说,就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环境优美、乡村文化得到弘扬、人们生活健康、生态系统稳定,且良好的生态环境使得社会发展能可持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最根本的是对土地的利用,土地乃是人类的生存之本,无论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还是生态环境保护等各方面都需要通过对土地的利用才能实现。因此合理的利用土地,协调各土地类型关系到新农村建设成功与否和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同时由于土地资源供给的稀缺性,即需要对土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也就是说在时空上把有限的土地资源分配于不同的用途,并在微观层次上与其他经济资源达到合理组合,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土地生产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发挥出来。因此通过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利用研究,既可以发挥土地的利用效率、提高单位土地的效益,还能协调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个方面,促进社会的进步。这既符合农村居民的意愿,也对新农村建设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灌溪镇土地利用现状及存在矛盾

灌溪镇土地总面积为6764.8hm2,按照土地利用过渡分类系统划分为3个1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为利用地,每个1级类又分为若干2级类(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灌溪镇的土地利用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目前全镇的土地以农用地为主,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79.6%,其中耕地和林地占整个灌溪镇面积的60%有余。

第二,建设用地所占比例偏少,灌溪镇作为常德市江北的主要工业基地,全镇工业用地需求量较大,目前的土地利用结构不利于城镇工业的发展。

第三,土地利用率较高,未利用土地面积仅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5.85%,开发未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空间不大。

结合历年的情况来看(见表2),灌溪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趋势是建设用地总量一直在增长,而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持续降低。在这些增减上来看,居民点、工矿用地、交通用地都有较大的增长,是但是只占用少量的未利用土地,其他的都是通过占用耕地来获得。

灌溪镇作为一个典型的城乡结合部,是常德市区与农村直接的相接点和过渡带,是实现常德市城乡结合及城乡一体化的桥梁,城市和乡村的要素及功能在这里相互交汇、协调发展,其具有过渡性、双重性的典型特征。由于灌溪镇所处的这样一个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其土地利用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矛盾。

第一,灌溪镇作为常德江北的重要工业基地,大量工矿企业纷纷进入工业园区,这样就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而现在灌溪镇的工业用地很难满足这种需求。

第二,按照国家政策需要保持目前耕地水平不变,但灌溪镇建设用地大量增加又不得不以占用耕地为代价。

第三,根据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目前灌溪镇的森林覆盖率还需要提高,这就需要占用更多的土地,而该镇未利用地的数量较少,这也给用地带来很大的压力。

综上所述,整个灌溪镇的主要矛盾是发展与保护的矛盾,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而根据国家政策及自然生态环境的需求,又需要保护土地资源不被占用。

四、新农村建设下土地利用模式的转变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要目的是要建设一个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幸福、村民团结互助的和谐农村。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其他目标才有可能实现。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业经济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大部分农村地区还在靠天吃饭,对耕地等农用地的利用效率还比较低,单位土地的产出效益远远低于土地的潜在效益,而且粗放的耕作模式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同时由于农村居民点的分散布局占用大量的土地,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针对此情况,在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背景下,调整土地利用模式是十分必要的事情了。由于灌溪镇的特殊性,我们需要在保持基本农田不减少的条件下满足建设用地的需求,为工业的发展提供空间,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继续保持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增加或保持现有的森林覆盖率。而整个灌溪镇的未利用土地不多,而且分布比较偏远,所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下的土地利用模式进行如下转变:

第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建设用地的增长能满足全镇的发展需求,但又不会造成浪费。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尽可能地不要占用耕地和林地,如果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和林地也尽可能地避免占用肥沃的耕地和生态价值十分重要的林地。

第二,灌溪镇目前农村居民点建房缺乏统一规划,农村居民点自由分布,占用了大量土地资源,而且比较分散。因此尽可能地进行农村居民点集中建设,形成居民集中居住,这样既容易形成一种团结互助的良好氛围,也减少了农村居民点建设和道路占用地,通过土地整理又可以增加一定数量的耕地或林地。

第三,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的措施填补被建设用地所占用的耕地,保持耕地总量的不减少或适度的增加,同时加大力度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垦和利用,如对现在的田块零散,水利工程散、乱、差的等以致使田坎占地多,沟渠比重大等进行整理,提高全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加大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力度,尽可能地通过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来满足全镇发展的需要。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关系到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繁荣昌兴,而土地利用矛盾的处理又是新农村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模式,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结束语

为了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灌溪镇应该抓住第3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会,调整土地利用模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在调整土地利用模式时同时也要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避免建设用地占用肥沃的耕地,为了补偿耕地总量的平衡,可通过土地整理和开垦出边远、贫瘠的土地。

第二,地方政府一定要认真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施行,切不可随意更改规划内容。

第三,在行政区划调整时,尽可能地考虑区域的土地利用模式。

参考文献:

1、杨世华.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解决好的几个问题[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6(12).

2、.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几个问题[J].宏观经济管理,2006(3).

土地开发定义范文

“三权分置”的土地权利配置模式推广需要把握这一制度的价值选择、理念支撑以及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关系的定位,只有对价值定位认识清楚,方能推广到位,才能防止土地用途发生根本性改变和土地过度集中到少数人手里。

正确认识“三权分置”的价值依据

何谓正义,政治经济学家和哲学家们有不同的回答。第一种,以柏拉图为代表,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即农民种好地,士兵扛好枪就是正义;第二种,由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基于政府提供福利即为正义,此正义观体现于英国圈地运动时期形成的法律“斯品汉姆兰法”,该法律初衷是通过补贴解决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问题,但是不恰当的补助导致“大众一旦依赖救济,就永远依赖救济”的马太效应的怪圈;第三种,以边沁为代表的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的正义观,此种观点假设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是最佳判断者,故排斥一切外在限制,尤其强调政府的不干预,其极端表现为商品交换的逻辑可以适用于所有领域,没有什么不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进行买卖;第四种,是人作为一个整体而基于需要的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正义观,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其核心,认为正义作为一种历史观念,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人作为一个整体有不同层次的需要,同时也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的需要,需按照“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需要。

从根本上说,我们国家关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是建立在马克思正义思想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正义观,所谓社会主义是主张整个社会应作为整体,由社会拥有和控制产品、资本、土地、资产等,其管理和分配基于公众利益。所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公平正义的认识定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认识不同。在新的土地产权制度的配置中,我们需要探索出一种即合乎社会主义国家特征又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公正道路,如此才能既发展社会主义又创造出具有与西方国家的制度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的制度。

重点把握“三权分置”的理念支撑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始终贯穿着“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其重大意义正如全会所指出,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影响将十分深远。

“五大发展理念”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深刻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基础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理念的概括和提升,也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运用。“五大发展理念”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同样坚持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正义观的要求,是符合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科学观念。

“三权分置”是为了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权益,实现农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最大化,这一理念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是相符的。

创新发展不仅仅是物质科学技术的创新,制度的创新带来的效益更是不容小觑。改革开放后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创新,带来的影响我们有目共睹。现如今的“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用活土地经营权,达到土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构建“发展”与“吃饭”共生的利益的平衡关系,以培育新的发展动能。

协调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布局中,需要协调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等关系问题。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以上需要协调平衡的关系都有重大影响。

绿色发展要求布局绿色农业发展的格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形成绿色的农业生产体系,营造绿色的农村生活环境,开发绿色的农产品,使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不曾离去。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通过产权制度的创新,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为了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走绿色的农业发展之路的新格局。

开放发展是拓宽农村土地的经营空间,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开放农业的发展空间,积极引入先进的农业生产器械和农业经营人才,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现代化的服务体系等,提高我国在农业现代化的竞争力。在商品市场已经日益成熟,作为要素的资本和劳动力的配置已经基本市场化后,推进土地生产要素市场化就势在必行。

共享发展是农业现代化带来的成果,达到既能实现和维护农村土地相关各方权利主体的利益,又能最大限度发挥依托于农村土地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利益分配格局。

“五大发展理念”是科学理念和价值理念的统一,是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总的价值目标,体现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引领我国各项事业在新常态下的发展路径。

清晰界定“三权”的关系定位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土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一文中提到:“推进‘三权分置’,目的是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在此目的基础上认识三权之间的关系定位同样离不开马克思正义观的价值理念的指导,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权利配置并不是均等的三份权利,而是有具体的偏重。

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前提。按照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观点,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需要,生产力是决定经济关系和经济现象的根本力量,故每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存在着特有的经济规律和现象。我国当前的土地制度安排要适应我国发展所处的特定阶段,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还有许多农民并未真正市民化,往返于城乡之间;我国在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但就业人口依然集中在第一、二产业,第三产业尚未发展成熟,为保证农民有基本的保障,需要农村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稳定器;此外,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即在于公有制,我国的土地制度对我国经济取得的成绩贡献重大。所以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是处理好“三权”关系的前提。

农民承包权益的保护是核心。农村土地承包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农户即可以自己承包并经营,也可以通过承包取得承包权后,流转给组织之内或者组织之外的个人和企业经营,这是集体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流转出土地的分散农户与转入土地的经营主体的大户、企业以及合作社相比,农户是弱势群体。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之于农民不仅是物质利益的获得还是安身立命的精神的寄托,说他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点也不为过,所以不管是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是发展规模经营,这一切的手段和方法都应该立足于以农民的利益维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此基础上再开发利用其衍生价值。“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让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实际经营权分开,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通过保障农户永久的承包权化解农村土地对于农户的社会保障属性,通过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化解土地对于农户财产权属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的要求配置土地财产权利,要着眼于农民权利的保护,健全和完善权利义务机制,保护农户因土地带来的物质和精神利益。

发挥土地经营权的功能是重点。由于城乡二元体制,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流转受限,难以进入市场并由市场配置。“三权配置”扩大了土地经营主体的范围,使得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个人和企业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资格,为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突破了传统的制度藩篱。为了保证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必须相应配套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变革农村生产关系、拓展农业发展的组织形式的推进者,需要我们按照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建立稳定且明晰的权利规范体系,配套完善相应的服务机制,为农业经营权主体的健康成长打造良好的社会化服务环境。

土地开发定义范文篇7

关键词:发展农村经济社会主义新农村路径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建设农村物质文明相辅相成,采取切实可行的途径不断提升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真正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让广大农民群众过上幸福美满的新生活。从发展新农村经济的角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许多的途径和方法,文章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论述:

一、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目标,加大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支持和转付力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中必须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物质文明建设,新通过发展物质文明建设更好的带动新农村建设各项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物质文明建设中,要按照新农村建设总目标中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目标原则全力推进。加快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政府资金的大力支持,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加大资金与农村建设的信贷扶持力度,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资金环境;没有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或许寸步难行,因此,地方政府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与金好融机构实现合作,努力推行一批重点支持扶持项目,加大对农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农业项目和农业产业结构项目的支持。

二、大力推进土地流转力度,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实施土地流转,是新时期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增加农民农业收入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伴随着科技进步,如何高效利用土地已经成为一道现实课题;土地流转过程中一定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与经营流转机制,积极采用多种土地流转形式;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积极利用市场作用,加快实现与土地相关的农田、机械等生产要素的流转,努力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地方政府加强监督和引导,积极帮助农村建立相关的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等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真正得到实效,真正发挥农村土地流转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第二、三产业发展,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当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依然有很多的农村主要依靠传统的农业生产,第二、第三产业不发达,甚至一些具备发展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产业发展也不甚合理。加快农村产业机构调整,必须要积极发展现代农业,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现代农业的发展水平,逐步实现依靠科学种田,提高农业的科技化水平。对于农村来讲,伴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解放出很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如果在农村能够大力发展第二、第三产业,能够就近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成为提高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加快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一定要从农村发展实际出发,在政府指导和农民参与下稳步推进,做好充分的前期调研工作,上一批农民能够接受、不违背农民意愿的第二、三产业项目,实现农村产业均衡、合理发展。调整产业机构,大力发展第二、三产业对于从经济角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遵循农村实际,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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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税法理论中,税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法,是指立法院通过的有关稽征各种税捐的法律。如税捐稽征法、所得税法等;广义的税法,除狭义的税法外,还包括基于税法授权而定的行政规章、行政解释、司法判解及国际间租税协定等(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本文论及的台湾土地税法从广义。台湾所有税目划分三大类(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1)“国税”。包括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关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矿区税。(2)“省(市)税”。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港工捐。(3)“县(市)税”。包括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屠宰税、娱乐税、教育捐。土地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地价税、田赋及土地增值税等三种税,为“省级”之地方税(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关于土地税收的法律法规有《土地法》(第四编:土地税)、《土地法施行法》(第四编:土地税)、《土地税法》、《平均地权条例》、《土地税减免规则》等,几乎履盖了土地市场的各个环节,有力配合了台湾土地政策的推行。

依据台湾土地税收的法律法规,在台湾,涉及土地的税赋共计有: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空地税、荒地税、契税、工程受益费、遗产税、赠与税、财产交易所得税及印花税等(注:(台)陈铭福著《房地产税法实务》,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年5月版,第8页。)。

1、地价税。地价税是台湾最基本的土地税,是按土地价格征收的一种税。在台湾,有些土地规定有地价,有些土地尚未规定地价,而地价税只对已规定地价的土地征收。但规定地价土地并不都征收地价税,如都市土地依都市计划编为农业区及保护区,限作农业用地使用时征收田赋。这在《土地税法》第22条与《平均地权条例》第22条中有详细规定。为征收地价税,台湾各地有专门的地价评议委员会负责评议有关地价事宜,并制定有《地价评议委员会组织规程》。地价税纳税义务人一般是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出典时是典权人,政府放领土地的是承领人,以及承垦政府土地的人。若土地所有权属于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机关或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若为分别共有者,地价税以共有人各按其应有部分为纳税义务人。另外,在特殊情形下由土地使用人代缴(注:(台)《土地税法》,第4条。)。地价税运用累进税率及加征空地税的方法来调整土地分配,促进土地利用。它们是:(1)一般累进税率,共七级。未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时按基本税率千分之十五征税;超过累进起点地价在百分之五百以上者,以每超过百分之五百为一级距,每一级距内各就其超过部分,逐级加征千分之十,以加至最高税率千分之七十为止(注:(台)《土地税法》第16条,(台)《平均地权条例》第19条。)。(2)优惠税率。对自用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保留地、公有土地采优惠税率(注:(台)《土地税法》第17、18、19、20条。)。(3)加重征收。对超过期限未建筑使用的私用空地加征空地税(注:(台)《土地税法》第21条。)。另外,对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事项台湾制定有专门的《土地税减免规则》。

2、田赋。台湾田赋制度的存在,已有长久的历史,在以后相当时期,仍将继续存在。台湾为使税法完整,人民查阅便利,乃将田赋之征收,订入土地税法,正式定为土地税之一项目(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田赋系指土地作农业用地使用期间征收的一种赋税。征收田赋之土地一般是非都市土地,且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限作农业用途使用,一是未规定地价。但都市土地(一般规定有地价)也有征收田赋之情形(注:(台)《土地税法》第22条。)。田赋纳税义务人与地价税相同,另在特殊情形下,土地使用人为代缴义务人(注:(台)《土地税法》第4条。)。田赋税率按征收稻谷土地,不产稻谷土地、出租耕地、废耕土地而有不同的征收办法,主要有实物征收和折征代金。废耕私有荒地逾期未复耕的,要按原税额加征一至三倍的荒地税(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3、土地增值税。已规定地价之土地,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其移转现值减除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申报之现值,再减除土地所有人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工程受益费、土地重划费用等全部费用后,就其余额,亦即土地自然涨价部分,课征土地增值税。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因继承移转之私有土地、及私有土地赠与政府供

公共使用者,均免予课征。纳税义务人是:土地有偿移转时,以原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无偿移转时,以取得土地所有权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设定典权时,以出典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税率有一般累进税率(共三档:40%、50%、60%)、自用住宅优惠税率、改良利用优惠税率(改良荒地与重划土地)、被征收土地优惠税率、另行购买土地退还原缴土地增值税及土地投机加重税率(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4、其它土地税。空地税,顾名思义即是对空地课税,亦即对于空地,除了课征地价税之外,另行课征空地税。所谓空地,系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电力设施,于有自来水地区并完成自来水系统,而仍未依法建筑,或虽建筑使用,而其建筑改良物价值不及所占基地申报地价百分之十,且经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认定应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建筑用地。应征空地税的土地,按该土地应纳地价税基本税率加征二至五倍的空地税。荒地税,顾名思义即是对荒地课税,亦即对于荒地,除了课征地价税(田赋)之外,另行课征荒地税。所谓荒地,指凡编为农业或其它直接生产用地,未依法使用者,为荒地。应征荒地税之土地,按该土地应纳田赋基本税额加征三倍之荒地税。另外,台湾还开征工程受益费、遗产税、赠与税,契税等。

二、台湾土地税立法的特点

基于以上台湾土地税立法的基本内容及根据台湾现行土地税法体系,台湾土地税立法的特点可概括如下:

1、政府统一立法,权威性高。在台湾,土地税收立法同一般国家的发展模式一样,起初都散见于《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平均地权条例》、《田赋征收条例》等十余种法规中,法令纷歧繁复,对于征纳均甚不便,而且容易引起流弊。为使税法推行土地政策与行政法规相分离,有利征收,便利纳税,台湾于1977年将十余种法规中有关土地税的规定,整合成为一部完整而统一的《土地税法》。

2、法律条文精巧细致,可操作性强。台湾除有统一的土地税法外,还有《平均地权条例》、《土地税减免规则》等,涵盖了土地市场的各个环节。法律条款周全细致,但又不失精简,不仅有利于居民纳税,也方便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3、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显著。如空地税,对能建筑土地,限期不使用则要征收空地税,即加征2~5倍的地价税基本税额。如此高的税负使土地所有权人要么尽早使用土地,要么转让给有能力利用土地的人,从而杜绝出现“晒地”现象。又如《土地税法》第38条规定:“私有荒地或空地,……经改良、利用或建筑使用而移转所有权者,就其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减征百分之二十。”即对改良土地的行为给予鼓励。这些规定加强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使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充分有效的利用。

4、土地税法的社会政策性显著。台湾土地税法在体现其土地政策方面自不待言,台湾土地政策的成功推行其土地税法功不可没。在台湾,由于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存量土地寥寥无几,可开发增量土地日渐稀少,导致人地关系日趋紧张。另外,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占用的垄断排它性,势必使土地向富者集中,而贫者将失去更多土地。基于此,为推行“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注:(台)王文甲著《土地政策》,台北三民书局印行,1978年9月修正版,第61~73页。),基于税收的职能因素,台湾非常注重通过税收来调节人地关系的失调现象。如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目的便在于实施平均地权政策(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5、土地税法与土地法及相关法律相衔接。台湾的《土地法》第四编为土地税,《土地法施行法》第四编为土地税,土地税法是土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统一而相互衔接配套的土地制度体系不仅有利于税务征管,方便居民纳税,而且有利于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管理,有利于推行土地政策。

三、台湾的土地税立法给大陆的启示

在现阶段,我国土地税法的总体状况与土地市场的发展要求显得很不适应,已不能发挥税收应有的功能,国家对土地市场的宏观导向不力,并连带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建立健全我国土地税立法已势在必行。虽然大陆与台湾实行的是不同性质的土地制度,但并不妨碍我们在完善大陆土地税立法时借鉴台湾的成功经验,更快更好的完善大陆的土地税立法。

总的来说,台湾的土地税立法给我们以下启示:

1、统一土地税收立法,提高立法规格。现行的三部土地税法,即《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颁行的典型的行政管理法规。一方面,立法分散,层次低,权威性不高;另一方面,条文过“粗”,涵盖不足,可操作性差。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做法,我们应考虑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统一的“土地税法”。该部法律要对我国现行的土地税法及相关规范性法律进行整合

重构,依循地产市场运行过程和市场行为,结合我国的土地国情,科学地设置税种税率。法律条文应“宜细不宜粗”,增强可操作性。

2、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在制定《土地税法》或完善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时,充分贯彻税收效益原则,强化税收的经济职能。这也是国家在调控土地市场方面由直接干预为主间接调控为辅向间接调控为主直接干预为辅转变的现实需要。如要开征空地税,促进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尽早开发土地,或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有能力开发的人,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使土地资源得以有效利用。

3、在制定《土地税法》的同时要完善具体税种法。现行土地税种法存在诸多不足,如土地增值税,由于设计不当,增值额计算不科学(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6条。),调节力度有限。又如耕地占用税实行幅度税率,其最高档税率仅为10元每平方米(注:《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5条。),其保护耕地资源的作用已大为削弱。

土地开发定义范文篇9

关键词:房地产管理开发

近10年来,我国大规模的展开房地产业的开发和利用,并且自2004年后各级政府一直作为一项重要的国民支柱产业来扶植发展,支撑了辉煌的高速发展十年,不过,由于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分制结构,加上现有的房地产开发产业,主要集中在城市,所以笔者在本文就我国的房地产法调整的对象、构成要素和原则等方面来进行阐述。

1、房地产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1.1房地产法的含义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所有权人之间、房地产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包括房地产使用人、修建人、管理人等)之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权属、房地产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房地产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对房地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总称。它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中有关调整房地产的条款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普通法的规定以及房地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狭义的房地产法,人们一般理解为房地产法典或房地产单行法律法规,在我国,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对城市房地产关系作统一调整的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2调整对象

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土地、房屋财产关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财产。它们是房地产业务活动的基础。

(2)土地利用和管理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土地开发利用,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审批,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等,有些属于市场行为,有些属于政府行为,有些属于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结合。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系。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既包括开发,又包括交易。

(4)城市房屋管理关系。城市的整体规划,对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管理监督,这些都属于政府行为。

(5)城市物业管理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所有人(即业主)、使用人之间,就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和居住小区内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修、修缮与整治,发生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也可归属于广义的房地产法调整之列。

(6)涉外房地产管理关系和协作关系。这类关系也明显包括两类关系一是外商在中国开发房地产的经济关系;另一类是外国人在中国拥有房地产的管理关系或财产关系。

2、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即参加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既是权利的享受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有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2)客体,即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说来,客体分为土地和房屋,它们属于不动产。还包括行为。

(3)内容,即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可说是主体双方关系的落脚点。

3、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1)土地公有原则。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土地不仅是资源,而且是资产。我国境内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土地,——经征用即转化为全民所有。我国内地已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包括有期限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批准,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保护土地,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要坚持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4)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在实践中,三大效益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不大平衡。亦即是说,有些时候处于两难之中。我们的任务是努力谋求“三位一体”、互相促进,注意防止顾此失彼。

(5)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逐步推行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6)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房地产市场交易的高利润和高风险性,对房地产活动既不能管的太死,又不能放任自流,特别要警惕“泡沫经济”成分。因此,科学的管理方法是以宏观调控为指导,适当放开,由市场去调节。

(7)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房地产法的基本任务,也是房地产立法、执法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属。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其进行房地产交易和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土地开发定义范文篇10

关键词:遵义;土司文化;文化旅游资源;旅游开发

中图分类号:F5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6-0173-03

遵义古称播州,自唐贞观十二年置播州始,至明万历二十八年止,共延续了961年,于公元876年设置播州宣慰使,从而开始了遵义土的司文化时期。杨氏对播州的统辖始于杨端,止于杨应龙,长达725年。虽然土司制度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都曾经实施过,土司文化也非遵义所独有,但由于播州一直是杨氏家族世袭统治,所以“播州”史亦是杨氏家族统治播州的历史。加之杨氏先祖杨端自中原入播,大力推行汉文化,以孔儒思想教化人民,促进了民族间的进一步融合,留下了海龙囤、杨粲墓、播州城等许多特有的、令人叹为观止的文化遗迹。而今,土司文化正以其稀缺性和神秘性吸引着更多人的关注,重新审视和挖掘这种文化的差异性、独特性,释放其蕴含的巨大吸引力,形成重要的旅游产品,是提升遵义旅游层次和吸引力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一、遵义的土司文化旅游资源

1.中国中世纪军事城堡――海龙囤。海龙囤位于遵义县太平乡龙岩山东部,又名龙岩囤,仅山后一线仄径可攀,地势险要,易守难攻。杨氏先祖利用其地理,在宽约5公里的山顶上围筑土城、月城三重,建楼房、仓库、水牢于其间。囤前设铜柱、铁柱、飞龙、飞凤、朝天、万安等九关,各关之间以护墙相连,随山势绵延十余里,气势恢宏。除囤前遗址,还有囤顶朝天关、飞凤关、宋代老王宫、明代新王宫、采石场、绣花楼等遗址,囤后有环山而立的土城和月城、从高到低组成三道关口的万安关、西关、后关三座城门,此外,囤周围还有养马场、校场坝等遗址,是研究西南地区土司制度和关隘设施的重要实物资料。

2.杨粲墓。杨粲墓位于遵义市东南部,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系宋代白锦堡,后为播州杨氏墓地,史称冉家林,后又因杨粲墓规模宏大为境内所未见,而被时人称之为皇坟嘴。该墓建于南宋淳佑年间(1241―1252年)是南宋播州安抚使杨粲夫妇合葬的一座大型石室墓穴,墓室内遍雕文官武士、人物花卉、龙床龙椅,雕工精湛,栩栩如生,被誉为“西南古代雕刻艺术宝库”,有较高的观赏和科研价值。

3.遵义老城。公元1176年,即南宋淳熙三年,播州第十二代世袭土司杨轸将行政中枢(土司府衙)从穆家川南面约20华里处的白锦堡(今遵义县南白镇)迁到穆家川(遵义老城)后,遵义老城就开始成为了黔北的政治文化中心,至今也有830余年历史。古老的遵义城留下了许多历史的积淀,当年的标志性建筑有三街六巷九狮子,三街即梧桐街、杨柳街、朝天街;六巷为捞沙巷、狗头巷、尚家巷、何家巷、姚家巷、丁家巷。当时老城的建筑门口能摆有大石狮子就是权力与地位的象征,土司衙门、庙宇,均有石狮相配,但老城玉皇观不知什么原因却独缺一只石狮子,所以有九狮子的说法。

4.杨氏墓葬群。高坪杨氏墓群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位于高坪镇鸣庄村,距210国道0.5公里,有小路直通墓地。高坪杨氏墓群即播州土司杨氏家族灵魂憩息之地,分别为播州土官十五世杨文,二十一世杨升,二十二世杨纲,二十四世杨爱及其妻妾子女分室合葬墓,墓群规模宏大,雕刻精湛,经历了平播战争的烟熏火燎,也遭受过无数盗贼的洗劫,几百年地形变迁、至今古墓群石构建筑未变形走样,保存完好。杨氏墓群,除了四组墓葬外,还有许多小墓,均为播州杨氏子孙的茔冢,是贵州最大的土司墓葬。

二、遵义土司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优势

1.自然条件优越,吸引物配套性好、品位高。贵州独有的亚热带温湿气候为遵义文化旅游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气候条件,非常适合发展旅游、休闲、娱乐、度假等旅游项目。土司文化聚居区大都位于遵义市近郊,如城东南皇坟嘴有南宋播州安抚史杨粲夫妇合葬的大型石穴墓室,北郊有明万历年间播州土司杨应龙的军事要塞“海龙囤”,均与210国道、贵遵高等级公路和遵崇高等级公路毗邻,为省内外,国内外游客由遵义市进入土司文化区,提供方便快捷的交通运输。另外,土司文化大部分聚居区内都有规模宏大的古代城堡建筑群、清新秀丽的森林、险峻雄奇的高山峡谷、飞珠溅玉的溪流瀑布、如诗如画的田园风光等,形成独特的彼此相邻、相对集中的难得综合景观。再加之海龙囤与遵义会议会址,娄山关红军战斗遗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杨粲墓,共同构成黔北旅游观光游览线,以红军长征走向胜利里程碑的娄山关战场,朝廷结束土司农奴制的海龙囤战场,集中展现播州中世纪文化的精髓和红军长征革命纪念体系的精华,构成复合值极高的古今战场游览线。

2.历史文化价值高。播州土司历经唐宋元明四朝的历史反映了中央王朝在这一千多年中对西南少数民族的关系和政策,反映了土司制度从起源、形成、发展、完善到最后消亡的整个过程。虽然现存的一些土司文化遗存修建的年代大多是宋、明时期,但却折射出杨氏土司家族在播州地区的统治由盛而衰的整个过程。其土司衙署在我国目前尚存规模较大的同类型古建筑遗址中,历史最悠久、传承历史时间最长,对研究古代播州社会生活、政治制度,乃至中国历史是重要的资料来源之一。因此,对这一文化遗存进行研究、保护和开发,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价值。

3.艺术观赏价值强。尽管杨氏土司文化遗存的空间位置、建筑规模、建造时间以及艺术特点不尽相同,但它们无不将自然赋予遵义的有利地形、地势利用到极致。所不同的是,海龙囤山势虽险,山顶却平整开阔,方圆10公里的地面可容数10万人居住,历经战火洗礼和400年的风雨侵蚀,部分建筑已损毁,只存遗址,但仍能给我们以美的享受。而杨粲墓所在地――皇坟嘴面积不到1公里,峰高也不及海龙囤的1/10,虽不及海龙囤壮观宏伟,却以其巧妙的布局和技艺精湛的石刻艺术珍品闻名,被称之为“地下宫殿”,墓中出土的约101件精美石刻,是宋代雕刻艺术的珍贵遗存,其中不少人物肖像更是技法纯熟,在刻画技法上达到了相当的高度,成为我国雕塑史上不可多得的珍品。

4.科学考察价值突出。遵义土司文化是研究土司制度、杨氏家族历史和宋代雕刻艺术和建筑艺术的活材料。土司制度作为在我国历史上存在过的一种制度,不仅历史悠久,实施面广,而且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和中央王朝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因而一直以来都是史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但资料欠缺。而杨粲墓、海龙囤、杨氏的古墓群、杨氏庄园、家庙等土司文化遗存的陆续发掘,为我们提供了活生生的历史物质生活文化资料、建筑雕刻艺术资料、战争防御军事资料。尤其是海龙囤外的《骤骑将军小谕龙岩囤严禁碑》、杨粲墓中出土的精美石雕、镇墓石、墓碑、墓志、买地券,杨氏墓葬群中出土的《杨文神道碑》等文物,对于研究土司制度、杨氏家族历史和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均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5.拥有较高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遵义海龙囤战役,曾被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列入“影响中国历史的一百次战争”之中、确曾改变了贵州版图的一场大规模战争,其遗址被专家誉为“中国中世纪最大的军事堡垒”,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贵州最大的“战争博物馆”,具有一定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如果配之以其他旅游设施,必将成为贵州文化旅游的一个圣地。田、宋、安、杨四大土司的统治围绕涵盖整个贵州,时间长达数百年与1600年不等,自唐末至明末,统治播州的杨氏土司家族,是中国封建社会进入晚期后,西南地区落后社会制度的重要代表。所以,土司文化开发应作为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开发的一个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对遵义土司文化进行旅游开发的建议

1.加强保护是前提。对土司文化古遗迹,应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把保护放在首位,大力宣传文物保护的重大意义,要多向群众,特别是向领导宣传,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形成群众关心文物,领导重视文物,人人爱惜文物的社会风尚,防止一切可能毁坏行为,做好文物保护管理部门保管室、陈列室、资料室、办公室等基础设施建设,进而组建遵义市博物馆,在博物馆内设立考古研究机构,文物保护研究机构,以提高对全市文物工作的考古发掘能力、提高文物鉴定水平、文物保护研究水平、古建维修设计水平,多方筹措资金,做好文物抢救维修,修新如旧,恢复原有风貌,保证文物的永续保存和永续利用。同时,建立馆(所)藏文物档案,加强文物藏品管理,做好馆藏文物的保护陈列展示工作,在大力作好文物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永续发展。

2.突出遵义土司文化的特色。杨粲墓最大的特色是在墓内外分布着内容丰富,技艺精湛的石刻装饰,雕刻技法以高、低浮雕为主,有的细部还彩绘贴金,现虽已大部剥蚀,但仍可依稀辨出当年的豪华气派。娄山关最具特色的是千峰万仞,重崖叠峰,峭壁绝立,若斧似戟,直刺苍穹。海龙囤作为“平播之战”的主战场,随着杨氏土司统治的终结,尘埃落定,失去了昔日风采。400多年来,这座堪称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土司囤堡建筑,默默无闻地静卧于龙岩山上。当前,对于土司文化旅游来说迫在眉睫的是在保护好杨粲墓、海龙囤等历史遗迹的前提下,打造播州土司文化品牌,突出与其他地区的不同点,打造其最具特色的独特性,实现遵义以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为一体的“唯我独有”的土司文化旅游资源优势。

3.制定科学的遵义土司文化开发和利用的方案。按主次轻重,统一规划,分期逐步开发、建设和发展。向土司文化开发较好省份取经,征询土司文化开发的建议及意见,组织专家和学者共同探讨遵义土司文化开发和利用的方案,深度挖掘土司文化的文化内涵,打造土司文化品牌。如应充分发挥海龙囤中世纪军事城堡景区距遵义市中心近、交通方便、区域位置优越的优势,突出中世纪军事古城堡景观罕见的特点,以观光游览、科学考察、休闲避暑为重点,在保护的前提下逐步开发风景资源,带动遵义市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土特产加工业,以及第三产业等相关产业的综合发展,力求环境、社会、经济效益的统一。

4.组建旅游发展管理委员会。由于面对相关行业和部门间诸多因素的制约,用组建旅管委这个既协调议事,又具有半政府职能的机构去对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管理,将收到阶段性的统筹效应。当各相关行业内部结构调整初步完成,全社会初步实现资源重组,发展旅游的社会合力初步形成,旅游业发展进入支柱型产业阶段后,管理委员会就应遵循市场规律,逐步减少行政干预,转而采用经济的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5.分期开发客源市场。土司文化景区景观独特、类型丰富,有鲜明的特色和较高的文化品位,在国内可以独树一帜,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旅游都有较大的吸引力。开发前期,可以遵义市、贵阳、重庆为第一客源市场。待景区建设逐步完善后,还可以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客源地组团游览,也可以通过与各大旅行社联营,组织到大西南地区的团队,到海龙囤游览开辟广西、广东、上海、成都等城市为第二客源市场。最后,还可吸引日本、韩国等与中国传统历史文化渊源很深国家的游客到海龙囤品味古代播州的历史,遗址的奇特。中国古代城堡的神秘感,战争遗址的宏大气魄和丰富内涵会产生很强的感召力,能够吸引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海外游客。

6.结合其他文化旅游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在对土司文化自身进行开发,做好杨粲墓、海龙囤等播州历史遗迹的保护利用,打造播州土司文化牌的基础上,进一步打造长征文化品牌、酒文化品牌、尹珍文化品牌、抗战文化品牌、沙滩文化牌,以及茶文化品牌等工作,发挥土司文化的特色作用,将其纳入旅游规划和旅游线路中,形成以长征文化为核心的遵义特色文化旅游圈。以此来增加旅游商品多样性和丰富性,吸引更多游客来遵义旅游,改变遵义旅游主靠门票收入的现状,增加游客的消费,解决遵义留不下客的遗留问题,使遵义旅游更快更好的发展。

7.加大土司文化的宣传力度,增加市场识别力。以赢得消费者的关注和青睐便成为旅游宣传的最终目标和努力方向,以人文关怀为准绳,产品质量为保证,优质服务为手段,商业获利和旅游长足发展为目标,加强宣传推介力度,采取创作土司风情系列节目、编纂土司文化读物、出版专述遵义土司文化书籍、发表土司文化专刊、绘制杨氏20任土司油画等渠道来宣传自己的文化品牌,特别要重视对包括雕塑、宣传广告的布置要到位等为内容的城区内宣传,全面提升土司文化旅游的知名度,让客人感受到遵义优秀旅游城市的氛围。比如,可强化杨粲墓雕刻艺术的宣传,其内外分布着内容丰富、技艺精湛的人物、动物、花草、器物五类石刻装饰,其中的“野鹿衔芝”、“凤穿葡萄”、“双狮戏球”、“侍女启门”等浮雕均构思巧妙、雕工精美,极富生活气息,是发展地区精美雕刻艺术的写照。而仿木构建筑,门窗户壁、梁柱斗拱均为当时建筑格局的两室六座壁龛,又为现代人追求独特建筑装潢提供了极大的参考实物。

参考文献:

[1]况红玲.开发利用遵义土司文化[J].四川烹饪学院学报,2005:3-8.

[2]吕虹.遵义海龙囤军事城堡保护与开发的研究[R].贵州:贵州省图书馆,2001:41-42.

[3]贵州省遵义海龙囤旅游资源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R].fw123.ne2006-11-23.

[4]马艺芳.忻城土司民俗旅游区开发研究[J].桂林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5.

AnalysisaboutZunyiChieftainCulture-orientedTravelExploitation

WANGJia-hong

(GuizhouUniversityGuizhou,Guiyang550003,China)

土地开发定义范文篇11

【关键词】井冈山土地法;土地革命;根据地建设

一、《井冈山土地法》颁布的历史背景

1.社会条件分析。从1840年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封建皇帝和贵族政权被,取而代之是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军阀统治。中国实际上处于长期的不统一状态,由于中国的土地广大,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极端的不平衡。封建剥削制度的根基――封建土地所有制完全占据统治地位。少数地主、富农霸占着大量的土地,广大农民没有土地或只有少量土地,地主阶级及其残酷地压榨着农民群众。认为:“中国历代的农民,在封建的经济剥削和封建的政治压迫下,过着贫穷困苦的奴隶式的生活。农民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之下,没有人身自由。地主对农民有随意打骂甚至处死之权,农民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地主阶级这样残酷地剥削和压迫所造成的农民极端的贫苦和落后,就是中国几千年在经济上和社会生活上停滞不前的基本原因。”

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规律决定中国社会结构的特殊性。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总人口的80%以上,他们深受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生活贫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中国共产党逐步认识到中国基本国情,成为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早期马克思主义的农村经济学家陈翰笙通过对中国各地的农村调查,清楚认识到:“中国社会,纯粹的封建已成过去,纯粹的资本主义尚未形成,是正在转变时期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土地所有者和商业资本及高利贷资本三者均以农民为共同剥削目标”。他明确地认定:“这就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进行土地革命,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得到土地,是发展农业生产,解决农村问题唯一正确的道路”。

2.革命形势发展,为《井冈山土地法》的颁布奠定了坚实基础。大革命失败后,中国革命进入低潮,反革命的力量大大超过党所领导的的革命力量,中国共产党面临被敌人瓦解和消灭的危险。危机关头“共产党必须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取消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1927年8月7日“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反动派的总方针,把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作为党的最主要任务,纠正以前想依赖外援,盲目攻打大城市的错误政策,先后发动和领导了百余次武装起义,打倒土豪劣绅,分配田地浮财。大多数起义虽因敌人的镇压而失败,却宣传了共产党的土地革命主张,为以后的土地政策的制定积累了经验。同志从革命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在秋收起义后无法实现夺取长沙的目标,率领秋收起义的部队到达井冈山地区,建立革命根据地。在敌人控制薄弱山区保存革命力量的发展,从攻打大城市向农村战略转移。这标志着同志首先把武装斗争的重心转向农村,向反动统治势力薄弱的农村进军,走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要坚持下来,并不可遏制地发展,只有紧紧依靠全国人民中绝大多数的农民,深入开展土地革命,发挥农民革命军的作用。1927年5月20日,主持召开湘赣边界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讨论并提出了发展党的组织、深入土地革命、巩固与扩大红军和革命根据地等多项任务,会议成立了中共湘赣边界特委会,选举为书记。这次会议有力地促进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发展。

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设的过程中,以为代表的共产党领导了以打土豪分浮财的游击暴动,组织农民参加赤卫队等一系列群众性政治运动。从1927年10月到1928年2月,以为书记的前敌委员会领导井冈山军民,利用新军阀之间发生战斗,井冈山地区敌人兵力空虚的大好时机,在宁冈、永新、茶陵、遂川四县,进行多次打倒豪绅的群众暴动。1928年2月新城大捷后,在宁冈大陇等地开始发动群众,进行分田。首先进行了分田试点,为全面铺开分田积累经验。大陇是宁冈县第四区,这个区分为8个乡。1928年3月,毛泽覃受组织委托来到大陇区,组织贫雇农会,接受积极分子入党。然后在大陇开始了分田试点。1928年4月底,井冈山的土地革命得以深入开展,专门成立了分田领导机构――土地委员会,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红军干部也被抽调下乡帮助分田。6月,龙源口大捷之后,边界出现了全面分田的高潮,宁冈全县,永新、莲花大部分地区,遂川、酃县的部分地区,都普遍分了田。土地革命的深入发展,为土地法的颁布实施提供了实践经验,获得了工农群众的广泛拥护。

3.深入社会调查,为制定《井冈山土地法》提供科学依据。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把调查研究当作制定党的政策和策略的根本方法和基本途径。1927年冬,率领工农革命军刚到井冈山不久,就深入到宁冈的坝上村、洋桥湖等地开展以调查土地情况为主题的《宁冈调查》,全面掌握了湘赣边界的土地情况和阶级状况。在调查中,为获得第一手资料,采取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找各县中层干部询问等方式,口问手写,并同到会的人展开讨论。1928年11月,以前委名义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记载了边界的土地状况:“边界土地状况,大体说来,土地的60%以上在地主手里,40%以下在农民手里。江西方面,遂川的土地最集中,约80%是地主的。永新约70%是地主的。万安、宁冈、莲花自耕农较多,但地主的土地仍占约60%。湖南方面,茶陵、酃县两县均有约70%的土地在地主手中。”1928年12月,在土地革命实践的基础上,亲自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在实行该土地法的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有原则的错误。可见《井冈山土地法》的制定和完善是以同志持续而广泛的调查研究为基础的。

二、制定及颁布我党历史上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

经过一年多土地革命的实践,认真总结边界土地革命的经验,亲自起草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共湘赣边界于1928年10月4日至6日召开了第二次代表大会,会上讨论了亲自起草的《井冈山土地法》,由于意见不统一,会后没有正式颁布。11月井冈山收到中共中央6月4日的来信和《没收土地建立苏维埃》、《国际二月决议》等文件。中央来信对土地革命提出了具体的策略,使边界党统一了对一些问题的认识。他和边界政府党政机关慎重的对待土地法的制订工作,对照共产国际和中共中央的有关精神进行了斟酌和修改。这年的12月,《井冈山土地法》正式颁布。1941年,还专门对这个土地法作了说明,《井冈山土地法》的颁布促进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发展,为我党土地革命的路线和政策的形成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这是我党颁布的第一部土地法规,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记载了中国土地革命斗争的伟大实践,在中国土地法制史上具有开创新纪元的划时代意义。中国共产党此后的一些土地法,大都是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而成的。

这个土地法共有九条,主要围绕几个问题确定了实施办法。一是对于土地的没收范围问题。是没收一切土地,还是没收地主的土地?二是土地分配标准问题,是按农村人口分配,还是按劳动力标准分配?或者按人口与劳动力兼顾的原则分配?三是分配区域问题。是以乡为单位分配土地,还是以村或以区为单位分配?四是土地所有权问题。土地分配后,归苏维埃所有,还是归农民所有?分给的土地能不能买卖、租让?五是中间阶级问题,即对中间阶级要不要和豪绅地主有所区别,怎样加以区别,怎样“捉住中间阶级”?它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以“分配给农民个别耕种”,“分配农民共同耕种”,“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这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力时,兼用二三两种;规定“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是:“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还有“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这两种以第一个标准为主体。有特殊情形的用第二个标准;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是:“以乡为分配单位”,“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以区为单位分配(如遂川之黄坳区)”。这三种标准以第一个标准为主体,遇特殊情形时,得用第二、第三两种标准;山林也规定了分配方法:“茶山、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耕种使用”。“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但农民经苏维埃许可后,得享用竹木。竹木在50根以下,须得到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下,须得区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上,须得县苏维埃政府许可”。竹木概由苏维埃政府出卖,所得之钱,由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之;规定了土地税的征收办法;规定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规定了对“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

《井冈山土地法》为土地革命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对所得土地的渴望。贫苦农民分得了土地,大大改变了农村传统的生产关系,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激发了广大群众的革命热情,有力地配合根据地的军事斗争。

三、《井冈山土地法》逐步完善

由于历史认识条件原因,这个土地法也有不完善之处。后来讲:“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是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是禁止土地买卖”。因自耕农对没收一切土地的做法表示不满,大部分农民希望拥有土地,在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县土地法》中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并成为抗日战争之前,中国共产党解决土地问题的主要思路。但如何分配土地以及地权归属问题,未妥善解决。1930年5月,通过对寻乌农村调查,提出对土地进行平均分配,在实践中形成了平分土地,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土地分配原则。1931年2月27日,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主任的名义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写信,在信中明确指出,土地归农民所有,允许自由买卖。这彻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的不足。至此,基本形成了“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线。这条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正确指引着革命根据地的土地斗争。

对土地问题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土地制度改革方案,真正解决了广大农民的土地问题。广大农民从事实中认识到红军是为他们的利益而斗争的,就从各方面支持红军和根据地的发展。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革命,发动和武装农民,找到了农民这个革命的主力军,找到了真正的革命盟友,从此中国革命的火种开始燎原。

参考文献

土地开发定义范文篇12

一、征收土地复垦费的必要性

加强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是保持耕地占补平衡、保护耕地资源、置换年度用地指标、顺利报批土地的必要条件,特别是20**年9月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地字[20**]42号),进一步严格了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要求在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后,才能申报建设项目用地,因此复垦土地更成为申报用地必需的先决条件。但要大面积地开展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前提又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解决资金问题单纯依靠县财政的投入还远远不够。依法收取土地复垦费,既可以有效地减轻政府负担,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个别砖瓦厂超面积取土、浪费土地等问题的发生。因此,在当前从严控制土地的形势下,依法收取土地复垦费,通过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置换年度用地指标成为必然选择,也非常有必要。

二、征收土地复垦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2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20**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凡从事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复垦义务人必须根据破坏土地面积和类型、复垦标准等,依法缴纳复垦费;对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尚未履行复垦义务的,复垦义务人必须依法补缴土地复垦费。

三、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全县范围内,正在从事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的企业及其他因生产或建设需要而挖损、塌陷、压占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土地复垦费的标准是每平方米5-20元。为减轻企业负担,本着收费从低的原则,我县暂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收取。

四、征收土地复垦费的时限和方法

截止到20**年年底以前,取土用于砖瓦生产的,按实际用土面积,于2007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分两次缴清;2007年1月以后,取土用于砖瓦生产的,土地复垦费按实际新增取土面积逐年征收。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地矿股工作人员分赴各砖瓦厂严格测量、核定20**年以前的取土面积,根据取土面积征收土地复垦费。2007年1月以后取土生产的,各砖瓦厂应根据新增加的取土面积,主动向县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复垦费。

各砖瓦厂都应依法取土生产,按期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逾期不缴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上门催缴、征收,并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的规定,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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