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税收的关系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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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的关系范文

经济新常态是指在新的经济发展政策的支持下,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新常态是某个时期内经济不断转型发展后形成的产物,是时代不断发展和进步的体现。从中国现阶段的发展情况来看,经济新常态是指中国经济在某个阶段内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性,是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全新的经济发展趋势。自2014年起,伴随着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经济新常态一词也被经常提及,它不仅代表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趋势、象征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还被看作是中国在战略发展中一项重要的衡量指标。经济新常态与以往经济发展形式有所区别,告别了以往的发展态势,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可持续性发展阶段。目前,中国进入了经济新常态后,经济发展的速度有所减缓,在顺应经济发展的形势下,大部分企业不断创新与改革经营管理模式,以此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发展。经济新常态也给中国乡镇财政税收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为了能够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有效促进中国乡镇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了解经济新常态的发展特点,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乡镇财政税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乡镇财政税收建设提供保障。

2经济新常态下乡镇财政税收建设存在的问题

2.1乡镇财政税收管理体系不完善

在乡镇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无论是工作流程还是工作性质都较烦琐,各项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在整个工作流程中,不仅耗时耗力,而且极容易因为各种影响因素而导致工作出现差错,严重降低乡镇财政税收管理质量,影响乡镇经济的建设与发展。因此,需要将科学完善的财政税收管理体系作为支撑,以确保乡镇财政税收管理工作流程的规范化,有效提高乡镇财政税收管理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在工作中的差错,促进乡镇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然而,从目前中国部分乡镇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还未能构建科学完善的财政税收管理体系,尤其是财政税收管理理念落后,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即使部分乡镇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存在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的问题,无法在实际工作中得以有效落实,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不协调,工作中存在诸多漏洞,严重影响了乡镇财政税收的建设水平。

2.2乡镇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力度不足

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对乡镇财政税收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需要有效提高乡镇财政税收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通过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建设来推动乡镇经济的全面发展。此外,在构建完善的财政税收管理体系的同时,也要加大对财政税收管理的监督力度,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确保财政税收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保障乡镇财政税收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为乡镇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但是,从目前中国大部分乡镇财政税收建设情况来看,并没有结合财政税收管理的实际需求构建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监督管理力度不大,导致部分财政税收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财政税收管理质量较低。比如,财政税收管理还存在管理成本过高、风险控制水平较低等问题,在未能进行充分调查和分析的情况下就盲目投资,引发风险,影响投资的经济效益,给乡镇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2.3乡镇财政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

信息技术为乡镇财政税收管理质量的提高提供了技术支持,通过加强引进和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设备,可以创新财政税收管理方法,提高对各项数据分析的精准度、提升风险预测和防控能力。然而,相对城市财政税收信息化管理水平来说,乡镇财政税收信息化管理水平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一方面,因为乡镇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信息化管理对乡镇财政税收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性,未能在管理工作中积极应用信息技术创新管理方法;另一方面,政府在财政税收信息化管理方面的投入不足,没有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难以及时更新设备和技术,难以有效提高财政税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4乡镇财政税收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不足

乡镇财政税收建设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在乡镇财政税收建设中,大部分工作都需要由工作人员协调和参与来完成。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对乡镇财政税收管理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尤其是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更加需要财政税收工作人员及时转变管理理念,结合时展的需求创新管理方法。在财政税收工作内容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工作人员需要不断提升信息分析、风险评估和防控能力,并具有创新意识,能够在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财政税收的管理质量。然而,目前大部分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无法满足经济新常态下对财政税收建设的要求。

3经济新常态下加强乡镇财政税收建设的具体策略

3.1构建完善的乡镇财政税收管理体系

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为确保财政税收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保障各项财政税收管理工作流程的规范性,提高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乡镇经济在财政税收建设的支持下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因此,相关管理人员应该重视乡镇财政税收管理体系建设,了解财政税收管理体系包含的各项内容,并结合经济新常态发展情况和乡镇的实际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地开展财政税收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在乡镇财政税收管理建设的过程中,具体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要深入了解经济新常态相关内容,掌握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乡镇财政税收管理的新理念,并废除传统落后的财政体制,结合新的发展理念创新财政体制,使乡镇财政税收建设能够与时俱进。二是在构建乡镇财政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借鉴城市财政税收管理体系,构建与乡镇发展相对应的财政税收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有效增强乡镇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减少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是要结合乡镇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系,为提高乡镇财政税收管理工作效率提供保障。

3.2加大对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力度

为有效提高经济新常态下乡镇财政税收建设水平,在构建完善的财政税收管理体系后,还应加大对财政税收管理的监督力度,有效保障财政税收工作的效率。同时,要通过全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乡镇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避免问题恶化给乡镇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相关管理人员要重视对乡镇财政税收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有效监督机制来提高财政税收工作的质量。在乡镇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最关键的是要根据乡镇财政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构建科学完善的财政税收管理监督系统,最主要的是对财政税收中的资金收支进行监督和管理。然而,在乡镇财政税收工作内容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资金收支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因此,构建科学完善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系统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从乡镇财政支出情况来看,大部分支出适用于乡镇基础设施的建设,但这部分资金的支出存在投资大、回报周期长等问题。因此,为了防止出现资金浪费或者资金去向不明等问题,通过科学的预算方法对这部分资金的支出进行规划,并利用财政税收管理监督系统,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保障每一笔支出都是按照初期的规划进行的,如果发现异常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调整,从而保障乡镇财政安全。与此同时,乡镇要全面优化财务核算方法,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在加强对乡镇财政税收工作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而准确地掌握乡镇政府的债务情况,提供有效的核算来加强对资产的核算和对债务情况的清算,实现合理规划资产的使用和控制政府负债情况。

3.3提高乡镇财政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

在乡镇财政税收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注重合理化应用信息技术的合理化应用,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乡镇财政税收工作效率。尤其是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对乡镇财政税收工作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通过应用高新技术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以此推进乡镇财政税收的建设。相关政府部门要给予乡镇财政税收建设资金支持,尤其是在财政税收信息化管理上,要设置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信息化设备与技术的引进和研发。如在乡镇财政税收工作中,大部分工作都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相互协调、相互合作,这就涉及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而以往由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所以沟通不畅,不仅严重影响了财政税收工作的效率,而且在沟通过程中常常会因为出现信息错误或者信息不全等问题而影响工作的质量,导致工作中出现各种问题。在信息化管理建设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应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构建科学完善的乡镇财政税收信息共享平台。在信息共享平台中,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的共享,提高沟通效率和质量。

3.4加强乡镇财政税收工作人才队伍的建设

从目前乡镇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来看,仍需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否则将阻碍经济新常态下乡镇财政税收建设。因此,相关部门应结合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乡镇财政税收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人员的素质,制定科学完善的人才培养计划。首先,要加强对财政税收工作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可以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讲座学习或者报告会等,不断学习新的财务专业知识,使财政税收工作人员能够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基础,不断提高自身的财政税收工作水平。其次,要不断丰富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可以通过与其他地区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线上交流的方式来分享工作经验。最后,要不断加强对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的工作性质和做好财政税收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

4结束语

在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常态经济发展推动了中国乡镇财政税收建设的转型发展。为了保障乡镇经济在新常态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能够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结合新时代背景下的相关要求,分析乡镇财政税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等。与此同时,要加强对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从而提高乡镇财政税收建设水平。

参考文献:

[1]张蕊.浅析经济新常态下提升乡镇财政税收建设思路[J].纳税,2022,15(33):30-31.

[2]王兆亮.经济新常态下提升乡镇财政税收建设思路探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2(1):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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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段胜凯.经济新常态下提升乡镇财政税收思路分析[J].经济管理文摘,2019(18):18-19,21.

财政与税收的关系范文篇2

「关键词分税制、立法

构建科学、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立法(简称“分税制立法”)体系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虽已初显成效,并从整体上勾画出我国财政体制立法的基本框架,但尚未构建形式完备、内容规范的分税制立法体系。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立法,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讨我国分税制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已显得十分必要。

一、分税制的立法界定

财政体制,又称财政管理体制,经济学中的通说认为,它是“在财政管理中,划分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与企事业部门、单位之间的职、责、权力和相应利益的制度”(注:陈岱孙主编:《中国经济百科全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4页。)。除通说之外,还有以下三种主要观点:财政体制是划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制度(注:陈共等:《财政学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393页。);财政体制是划分各级政府财力和财权的法规(注:姜雄壮:《当代财政学若干论点比较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版,第233页。);财政体制既是财政管理制度又是财政分配关系(注:姜雄壮:《当代财政学若干论点比较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版,第253页。)。据此,我们认为,学者们均是从不同角度来界定财政体制的。实际上财政体制和财政体制法的涵义是不同的。国家立法时须首先界定财政体制的概念,否则会引起歧义。换言之,立法界定财政体制时,可参照但不宜直接引用上述某一种关于财政体制的定义,应综合考虑一些特殊因素,具体包括:(1)财政体制的法定涵义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一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经济事权十分广泛并且直接延伸到经济组织内部,政府财政管理权的范围较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经济事权一般不直接介入经济组织内部,财政体制不直接规定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个人间的分配关系。(2)财政体制的法定涵义应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明确的而不是模糊的。(3)财政体制的法定涵义还应与财税法的其他法律规范相衔接。因此,财政体制可界定为划分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之间财政权的制度。相应地,财政体制法就是调整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之间财政权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财政体制法就是财政分权法,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基本法地位。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依财政体制法划定的财政权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

财政体制受经济体制的影响而形成集权式和分权式两种基本形式,分税制就是一种分权式的财政体制,故称之为分税制财政体制。关于分税制问题,在我国除少数学者主张它仅为一种税收体制外(注:郝昭成等:《财税体制突破与利益重组》,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通常将其定义为“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以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为基础相应划分财权和财力的一种分权式财政体制”。(注:储敏伟:《分税制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载《财经研究》1993年第12期,第18页。)应当指出的是,上述定义虽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分税制的实质问题,但并未涵盖分税制的全部内容。概言之,分税制是依法划分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之间财政权的制度。从各国分税制立法的实践看,我们认为,分税制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1.分税制是一种涉及多种财政要素、多种财政行为的综合性财政体制。以法定形式划分税收收入是划分财力的关键,而财力的形式受制于财政权的划分,财政权的分配又是依据各类、各级国家机关的性质和职责的,通过分税制可以将财政权分配关系的各个方面联系起来。因此,分税制是一种含税收管理体制的财政体制。财政权由财政立法权、财政行政权、财政司法权构成,分税制立法必须划清三种不同属性的财政权并进行合理分配。

2.分税制是分设机构、划分事权、划分财政权三者相统一的财政体制。依我国宪法,财政权中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是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行使的。世界上不少国家还分设国家税务行政机关与地方税务行政机关,并设置了专门的税务司法机关。各类国家机关的职责不同,事权也不一样,划分财政权应与各自的事权相一致。机构分设的目的是为了划分事权和财政权,划分财政权和事权亦要求机构分设。

3.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选择的一种分权式财政体制。市场经济是自主、分权的经济,它为分税制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即中央和地方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进行适当分权。分税制作为一种分权式财政体制与经济体制是一致的。在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地方并无独立的财政权,缺少实施分税制的基础。

4.分税制是一种以配套齐全的法律体系进行保障的规范化财政体制。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无疑要求构建完善的财政体制法。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分税制,并在宪法中确认各类国家机关的职责及相应的事权,为分税制提供国家基本法上的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将分税制各个方面的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二、分税制立法模式的选择

应当进一步指出的是,各国分税制立法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分权措施及分权程度上是不相同的。概括起来,分税制立法可以分为相对分权与绝对分权两种立法模式。前者是将财政立法权和财政行政权主要集中于中央,同时赋予地方国家机关一定的财政立法权和财政行政权,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范围虽相对明确,但亦有交叉,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规模较大。后者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权较彻底,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财政立法权、财政行政权和财政收支范围非常明确,互不交叉,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不大。那么,从实际出发,我国应选择何种分税制立法模式呢?我们认为,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立法体制决定我国分税制立法的模式应为相对分权式。

1.分税制立法模式应与国家经济体制相适应。财政体制法是处理中央和地方财政权分配关系的准则,是具体的财政体制在法律上的反映。财政体制既受经济体制的制约,又构成经济体制的一部分。集权经济体制下的财政体制法所规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水平较低甚至不实行分权,这种立法模式现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扬弃。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发展决定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多种利益格局并存要求实行分税制;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同时发挥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必然促使中央适当集中财政权以形成实施宏观调控的手段和财力,同时,分配给地方一定的财政权,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2.分税制立法模式应与国家政治体制保持一致。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它统一行使分税制最高立法权;省级(或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分税制的地方性法规。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划分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这决定我国财政权以中央统一为主、地方分权为辅。即与宏观调控相对应的财政权必须统一在中央,适应市场调节的财政权由地方行使。在税收体制中设置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就是政治上相对分权原则的体现。

3.分税制立法模式应与国家立法体制保持协调。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实行两级立法体制。在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在地方,省级(或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推动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国务院曾制定了一批税收方面的暂行条例,这并不表明国务院是立法机关,更不表明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构成一级独立的中央立法,因为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进行的授权性立法。同理,省级(或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级(或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的授权性立法亦不构成一级独立的地方性立法。由于财政体制法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主导地位,显然,财政体制法的表现形式应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三、分税制立法内容的建构

各国分税制立法的模式虽不尽相同,但其立法内容的建构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规定在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之间主要划分财政权中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力。分税制立法的核心是划分财政权,主要目的是使各级政府具有与其事权相称的财力。各级政府的财力是由各级政府财政收支范围和转移支付规模决定的,财力受制于财政立法权和财政行政权。具体而言,分税制立法至少应包括以下六大方面的基本内容:

1.划分事权。划分事权是分税制实施的基础,划分事权的关键是将财政立法权与财政行政权分开,将各级政府的事权分清。分清各级政府的事权首先应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能,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确政府应承担的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的范围,防止政企不分;二是将政府事务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分配,防止权责不明。故将有关事权在各级政府间划分并不等于均分事权,要充分考虑各级政府的实际情况,遵循适度分权、受益、职能优势原则。下级政府有能力承担的事务,应由下级政府办理,上级政府所负责的事务须是不宜由下级政府承担或下级政府无力承担的事务;一项事权应分配给哪一级政府可以依据其行使事权受益范围所涵盖的行政区域决定;各级政府都有处理不同事务的优势,(注:于宗先主编:《经济学百科全书。财政学》,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年版,第89页。)在划分事权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2.划分国家财政级次并确定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国家财政的级次通常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财政支出范围是由各政府的事权决定的。划分财政支出范围一般遵循以下标准:凡是规模庞大、需要巨额资金和高新技术才能完成的经济事务或社会事务方面的支出,应由中央财政承担,否则由地方财政承担;财政支出受益对象遍及全国的,应属于中央财政支出范围,仅及于某一地方的,由该地方财政承担,财政支出的计划或标准须全国统一的,属中央财政支出,须地方因地制宜的,为地方财政支出。据此,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现宏观调控所需的支出以及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注:参见《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划分财政收入的范围应遵循事权与财力相结合的原则。划分财政收入范围应以财政支出的范围为依据,确保中央对财政集中全国大部分财政收入,因为中央政府除直接安排消耗性财政支出外,为实现宏观调控还必须安排大量的转移性财政支出。划分财政收入的关键是划分税收收入,并符合效率、适合、相当、经济等多项原则。

3.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范围。划分财政收入的范围应遵循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并以财政支出的范围为依据。划分财政收入的范围应确保中央财政集中全国大部分财政收入。具体包括:(1)税收收入的划分。划分税收收入应以征收管理效率高低决定某税归哪一级财政,同时,以对经济发展促进大小决定某税归哪一级财政。我国目前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种确定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将与地方利益关系密切、税源分散、需要发挥地方组织收入积极性,便于地方征管的税种作为地方税。(2)国有企业利润的划分。目前,中央企业税后利润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地方企业税后利润全部上交地方财政。(3)其他专项财政收入的划分。

4.建立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将其财政收入按照法定标准、程序划转给下级政府作为其收入来源的一种拨款形式。根据财政收支法划定的初次财政收入范围,中央政府集中了全国60%以上的财政收入,但按法定财政支出范围,全国大部分消耗性财政支出由地方直接安排。中央与地方这种纵向的财政收支差额是由转移支付来实现平衡的。此外,由于同级不同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上的差距,许多贫困地区维持机关正常运转的财政支出都不能保障,同级不同地区间财政收支差额也需要转移支付来平衡。因此,转移支付对于弥补地方财政收支差额,维持整个国家各个地方财政负担的公共服务最低标准,以创造全国统一市场、实现经济稳定有重大意义。(注:汪兴益:《试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载《财贸经济》1994年第8期,第36页。)转移支付有一般转移支付和特殊转移支付之分。前者又称整体性支付。上级政府对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用途不予限定,由下级政府自主支配使用。后者亦称专项性转移支付,它是上级政府依照特定目的和条件对下级政府的特殊补助,其主要目的是支持某一地区难以承担的全国性和跨地区性项目,以及上级政府所鼓励发展的行业或项目,实现国家特定调控目的。

5.划分财政行政权。财政行政权主要是各级政府运用国家所赋予的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和安排财政支出的强制性的权力,如公债发行权、税款征收权等。这种权力不同于财政立法权和财政司法权。财政立法权、财政司法权虽然也具有国家强制力,但财政立法权是针对各类财政事务制定和法律的权力,财政司法权是针对财政刑事案件、财政民事案件和财政行政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但财政行政权应受制于财政立法权和财政司法权。划分财政行政权的总原则是,各级政府及其财政主管机关依照财税法,对属于该级财政收支事项独立行使财政行政权,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行使监督权。

6.划分财政立法权。根据法治原则,各项财政权的划分最终表现为立法权的划分。政治体制及立法体制上的差异造成各国行使财政立法权的机关不完全相同,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立法权的分配办法各异。在西方国家,税法必须由议会制定,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大小因各国国家结构实行联邦制或单一制有所不同。在我国,宪法对立法权在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作了划分,这种划分适用于财政立法权的划分。这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最高财政立法权,财政法律是制定财政行政法规、财政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国务院根据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可进行财政委托立法,也可以制定财政法律的实施条例;法定的地方权力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财政法规。

四、分税制立法的完善

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虽确立了分税制的基本框架,但几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分税制立法尚不完善。我国分税制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有:政府职能并未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各级政府事权不清;在统一税法、集中税权时,忽视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原有地区间财政分配格局尚未打破,缺少转移支付的法律规范;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不健全。故在走向21世纪之际,应构建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法统帅下的税收基本法、财政收支划分法、国债法和转移支付法等构成的财政法体系。

制定税收基本法可以解决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各自的税收征管权限以及设立税务司法机构的问题。对此,省级权力机关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依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这里所称地方性法规理应包括税收地方性法规。赋予并允许地方实际行使税收立法权,有助于将地方诸多“费用”一并纳入税收管理的法制轨道。目前地方政府征收许多名目的“费用”,实际上相当于地方税。众所周知,分税制实施后我国地方税制更加薄弱,地方行使税收立法权有助于建立完备的地方税体系。税收基本法应将地方税收立法权具体化。同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监督,还应建立税收地方性法规备案备查制度。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权限的划分应坚持“各管各税”的原则,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征管,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可参照我国现行的铁路、航运司法保障体系建立。

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可以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划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事权仍不明确,也不科学。政府经济方面的事权过大,社会事务管理投入不足。各级政府事权不明确,造成有利的则争,无利的则推。进一步划清各级政府的事权,首先,应按“政企分开”、“职能转换”的原则界定政府的经济事权。政府应逐步放弃直接从事个人、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且与公共服务、宏观调控无关的经济活动,放弃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直接参与,集中力量从事个人、社会组织无力承担或与公共服务、宏观调控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其次,应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将政府经济事务与社会事务方面的事权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使各司其职。再次,可设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管事项,并可以由中央政府有偿委托地方政府单独办理。此外,对国有企业利润、公债收入、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也应在财政收支划分法中进一步明确其财政收入级次。

制定国债法。国债是我国弥补财政赤字、筹措财政资金的重要手段。现行国债管理的依据不仅停留在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上,而且过于简单。国债法应对国债发行的条件、审批程序、国债的种类、发行的规模、国债的交易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通过立法实现调整国债结构、控制国债规模、强化国债管理、提高国债使用效益等目标,使国债市场化、国债管理法律化。

制定转移支付法的目的在于实现上下级政府间财力分配的均衡以及各地区间公共财力分配的大致平衡,但目前转移支付除规模不大之外,更主要的问题是不规范,不能完全实现转移支付的目的。要解决上述问题,有待于制定规范、完备的转移支付法。转移支付立法应以实现各级财政收支平衡以及各地区基本财政服务水平相当为目标。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数额应采用因素法、税收能力指数法等公式化的办法测算。特殊性转移支付应依专项财政拨款法规定的条件、审批程序、使用监督办法进行划拨,减少任意性。

财政与税收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财政收入经济增长granger因果检验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财政收入是一定量的公共性质货币资金,即财政通过一定筹资形式和渠道集中起来的由国家集中掌握使用的货币资金,是国家占有的以货币表现的一定量的社会产品价值,主要是剩余产品价值。财政收入是国民收入分配中用于保证政府行使其公共职能,实施公共政策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地方财政收入是地方用于本地区公共政策得以实施的资金来源。国内生产总值反映一个国家(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活动最终成果的总量指标。福建省GDP即福建省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国民经济活动最终成果的总量指标。从生产的角度看,它是全省各经济部门新创造的增加值的总和;从支出角度看,它是全省最终消费、投资和净出口的总和;从分配角度看,它是全省的财政收入、集体收入和个人收入的总和。关于财政收入和GDP两者之间的关系,近年来,国内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主要有:彭志捌、蒋丽娟、张凤(2004)利用逐步回归分析方法建立了国家财政收入回归模型,找出影响财政收入的显著性变量为农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和社会消费总额;杨华峰(2001)、贾继花(2002)利用回归分析方法对财政收入与GDP的关系进行分析,建立了两者之间关系的回归模型;李国锋、王乃静(2004)财政收入和GDP进行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认为财政收入和GDP总量、增量增长率之间存在强相关关系,地方财政收入与GDP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杨丹、陈晓毅(2004)根据历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变化规律;庞瑞芝、张志超(2002)用回归模型,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和误差修正模型(ECM)对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国家财政收入与GDP增长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我国财政收入对GDP的弹性过低,财政收入与GDP增长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丁文斌(2003)利用协整理论对北京市地方财政收入与GDP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认为北京市地方财政收入与GDP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并建立了误差修正模型。王华、柳光强(2010)对分级财政下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增量对GDP均有显著影响,对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另外,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比重越高,对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能力越强。上述文献主要研究对象是全国,并且运用的计量经济学方法不够完整,鉴于此本文以福建省作为研究对象,运用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等计量经济方法,深入分析其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这既是计量经济方法的完整运用,又对福建省未来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具有实际的借鉴意义。

二、相关理论介绍

1.从税收弹性系数来看,税收与GDP存在着较强的相关性。所谓税收弹性主要是指税收收入变化率与GDP变化率之比。用T代表财政收入变化量,X代表GDP变化量,则Et=T/T÷X/X即为税收弹性。当Et1时,说明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快于GDP增长速度,税收有较强弹性。一般情况下,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量也会随之增加,需要国家筹集更多的税收收入,这就要求Et必须大于至少等于1,只有在与GDP同步或快于其增长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政府职能的履行,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从理论上讲,随着经济的增长,税收收入也会相应增长,而且税收收入增长幅度还要大于或至少等于GDP的增长,这是任何社会能够顺利发展的前提条件。

2.从宏观税负水平来看,宏观税率的高低不仅会影响税收收入,而且会影响经济的增长。对此,美国供应学派代表人物南加里福尼亚大学教授阿瑟・拉弗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拉弗曲线"理论。其基本原理是:假定政府的财政收入全部来自税收,当税率为零时,财政收入也为零;当税率上升到t0时,财政收入达到最高点;超过t0再提高税率,将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使产出降低,财政收入也随之下降;当税率达到t1点时,也就是政府取走全部产出的时候,财政收入便降到零。可见,税收收入是税率的函数,即T=T(t),这里t0为最佳税率点,t1-t0区间是。拉弗曲线的理论意义在于:税率不仅影响税收,而且也影响产出,影响经济增长;税率水平必须适度,即要寻求一个最佳税率点,力图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又不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要取得同样的税收收入,同时有两种税率(高税率和低税率)可供选择,高税率会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对经济增长不利,宜选用低税率,促进经济的增长。

3.从国际惯例来看,经济增长也与税负存在着较强的相关性。对此,世界银行专家基恩・马斯顿通过实证方法比较了一些高税负国家与低税负国家的经济增长情况,得出的结论是:低税负国家人均GDP增长率、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增长率、投资增长率、出口增长率及就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都比高税负国家高。他比较的10个低税负国家的算术平均税率为14.47%,GDP平均增长7.2%;高税负组10个国家的算术平均税率为23.48%,GDP平均增长率只有1.57%。低税负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明显高于高税负国家,表明税率的变化会直接影响经济的增长,即经济增长与税负相关。

三、实证方法、模型与数据说明

由于应用传统回归分析方法进行估计与检验的前提条件是所探讨的相关变量必须具备平稳的特性,否则容易产生伪回归现象。由于本文采用的时间序列可能存在非平稳性,针对此情况,我们首先对各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以检验各变量的时间序列的平稳性,若为非平稳,则检验这些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在协整检验的基础上,我们再对各变量之间是否存在Granger因果进行检验。

1.变量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变量的平稳性检验又称单位根检验,其方法通常有DF检验法和ADF检验法。在实践中,人们通常使用的是ADF检验法,其模型为:

模型1:(无常数项,无趋势项)

模型2:(有常数项,无趋势项)

模型3:(有常数项,有趋势项)

2.协整检验。Engle和Granger(1987)最早提出:如果一组非平稳时间序列存在一个平稳的线性组合(即该组合不具有随机趋势),那么这组序列就存在协整关系(即长期均衡关系),这个线性组合被称为协整方程。此后,Johansen(1990)提出了一种新的协整检验方法(即Johansen协整检验)。本文采用Johansen协整检验方法对时间序列进行协整检验。具体的协整检验方程为:

其中,εt为残差,若yt和xt的一个线性组合是平稳的,那么就可以认为yt和xt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否则,就不存在协整关系。

3.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协整检验告诉我们变量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但是否构成因果关系,需要进一步检验。如果变量x有助于预测y,即根据y的过去值对y进行回归时,如果再加上x的过去值,能够显著的增强回归的解释能力,则称x是y的Granger因,则称为非Granger因。其检验模型为:

其中,主要运用βi(i=1,2,…,m)=0进行检验,该假设实际上是"x不是引起y变化的原因"。如果拒绝了βi(i=1,2,…,m)=0的原假设,则可认为拒绝了"x不是引起y变化的原因"的假设,从而得出结论:x对y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反之,则得出的结论相反。

本文中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分别用BR与GDP表示。研究的时间跨度为:1995年~2009年的福建省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数据。数据主要来源于《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和《中国统计年鉴2010》。

四、实证分析

1.财政收入和GDP的单位根检验。为了消除时间序列的异方差,对实证模型两边同时取自然对数。下面运用ADF检验分别对序列LNBR和LNGDP进行平稳性检验,其中原序列有明显的增长趋势,采用模型3包含趋势项的检验,对一阶差分序列DLNBR和DLNGDP采用模型2,对二阶差分序列DDLNBR和DDLNGDP采用模型1,并采用Schwert(1989)的建议选取最佳滞后阶数(结果见表1)。

从表1可知,财政收入(LNBR)和经济增长(LNGDP)的水平以及一阶差分形式均存在单位根(即非平稳),而二阶差分形式均不存在单位根(即平稳)。因此可以得到:财政收入(LNFI)和经济增长(LNGDP)是都二阶单整的时间序列,可以进行协整分析。

2.财政收入和GDP的协整检验。从上面ADF检验可知,LNBR和LNGDP序列的二阶差分DDLNBR和DDLNGDP是平稳序列,因此可以对其进行协整检验。下面运用Johansen协整检验检验上述两个序列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即长期均衡关系)(结果见表2)。

由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在5%的显著水平下,LNBR和LNGDP存在协整关系,协整秩为1。这虽然确定了二者在长期具有均衡关系,但是无法确定二者的因果关系,接下来对其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协整方程为:

3.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是考察两个变量在时间上的因果关系,即估计变量A被过去的变量B解释程度。但这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称为"B是A的Granger原因"。由于Granger检验要求变量序列平稳,故本文对LNBR和LNGDP的二阶差分DDLNBR和DDLNGDP进行Granger检验(检验结果见表3)。

综合样本较小和模型的稳定性,选择滞后阶数为3较为合适,上述检验结果表明,在滞后阶数为3的情况下,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拒绝了原假设,GDP和财政收入互为Granger原因,也就是说,GDP会对财政收入的产生显著的影响,而财政收入也是GDP的决定因素。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采用中国财政分权改革后的1995年~2009年数据对福建省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做了相关分析,在经过协整分析和Granger因果分析后得出以下结论:

1.福建省财政收入和GDP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在统计上高度相关。

2.通过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的Granger因果分析,可以得到财政分权制度建立后福建省财政收入高速增长总体上正常且可持续的基本结论,一方面财政收入的增长对GDP存在促进作用,GDP的增长也会促进财政收入的增长。

3.DDGDP对DDLNBR的弹性高达2.3,大于1,说明GDP增长率的变动率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的变动率,GDP增长率的变动率每增长1个百分点,财政收入增长率的变动率仅增长0.43个百分点。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比GDP的增长速度慢。

参考文献:

[1]彭志捌,蒋丽娟,张凤.财政收入的逐步回归分析[J].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4(2).

[2]贾继花.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关系分析[J].山东轻工业学院学报,2002(4).

[3]李国锋,王乃静.山东省地方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的总量关系比较研究[J].山东经济,2004(6).

[4]杨丹,陈晓毅.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实证分析[J].统计与信息论坛,2004(2).

[5]庞瑞芝,张志超.转轨时期我国财政收入增长与GDP的实证分析[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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