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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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文篇1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概念;理论

2014年10月23日,为期四天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中共历次四中全会多聚焦于党风建设,而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则落脚于依法治国,以此作为全会主题,在中国共产党党史上尚属首次。马克思主义作为我党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法的概念,对我们推进依法治国是十分有益的。

一、马克思主义之前关于法的概念

什么是法?不同时期的人们做过各种各样的回答。剥削阶级或为阶级利益所驱使,或囿于认识水平的局限,总是千方百计地掩盖法律的本质。如希腊奴隶主阶级的思想家赫拉克利特公开宣称“法律是根据神的意志而生的,亦唯根据神的意志而产生的法律才合于真理,始可统治世人”。中世纪的思想家阿奎那把支配宇宙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规范搜集在一起,容纳在自己的神学体系之内,主张神法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是人类的最高法律,使法学成为了神学的一个分支。中国的封建皇帝也极力鼓吹自己“钦定”法律是“本乎天意”,皇帝或者他的话就是法律。《魏书・刑法志》写到:“德刑之设,著自神道。”神权论的法律观从极端的唯心主义出发,给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套上神的意志,目的是为了麻痹被统治阶级,以维护自己的统治。资产阶级为了打破封建专制的桎梏,曾对神学的法律观进行过猛烈的抨击。我们熟悉的先是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卢梭等人。他们试图把法学从宗教的桎梏下解放出来,使它在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里得到发展。此外,资产阶级的历史法学派、法哲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分析法学派、规范法学派等等,他们都不能跳出唯心主义的范畴。

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之前的形形的关于法的概念,是剥削阶级法律观的表现,是为各剥削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他们有关法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回避法律与阶级斗争的关系,将法律打扮成超阶级的“永恒正义”;第二,割断法律与经济基础的联系,把法律看成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第三,歪曲法律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把法律置于国家权力之上,使它蒙上唯心主义的神秘色彩。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

我们知道,马克思研究社会科学,首先跨进的正是法学的门槛。他在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学习的正是法律。1841年大学毕业时,马克思已经接触到当时已经定型或已经萌芽的资产阶级法学流派关于法的各种学说。资产阶级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的脱节和矛盾,使马克思陷入深深的苦恼,这是推动着他冲破历史唯心主义的羁绊发现唯物史观,对人类做出重大理论建树的动因之一。马克思曾说:“我学的专业本来好似法律,但我只是把它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做辅助学科来研究。”“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

可以说,马克思青年时代多年研究法律的成果集中反映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关于法的概念的表述之中。人们的物质生活,即它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马克思说:“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之外,它们还必须给予它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的内容是取决于这个阶级的关系,这是由例如私法和刑法非常清楚地证明了的。这些跟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个人的意志。同时不受他们之中人和一个单个人的人性所左右,这一点之不取决于他们的意志,如同他们的体重不取决于他们的唯心主义的意志和人性一样。他们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他们跟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即是法律。”[2]马克思在这里的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所作的科学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石。

此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的许多论述,包括《共产党宣言》中对资产阶级法律所作出的批判在内,都是从这个基石出发的,是这个基石的阐明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科学表述的法的概念主要包含着以下几个基本点:第一,法律是一定性质生活条件的产物,与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相联系,当现实的经济基础需要国家与法律的时候,他就会创造出法律制度来。第二,法律表现是在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意志。第三,这种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通过国家意志即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者把自己的力量组织成国家的同时,也必须把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本阶级的共同意志提升为法律。第四,这种以法律形式表现的国家意志,对所有的人都有效,统治阶级内部的个人也必须遵守,不能被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人性所左右。

但是,我们要明确,阶级的意志提升为法律,必须通过国家政权的作用,并不是任何一个阶级的意志都能提升为法律,只有在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掌握着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才有可能提升为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怎样对国家有利,统治阶级就怎样制定。一般来说,它既包括有利于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把阶级斗争的局势控制在对统治阶级有利范围内的规范;也包括调整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的内部关系,使其个别成员的越轨行为不致妨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规范;还包括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制度,保护人们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的规范。所有这些规范都是通过国家政权,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它们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法律的阶级性是由国家的阶级性决定的,世界上既没有无阶级性可言的国家,也没有无阶级性的法律。[3]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学说,把被资产阶级弄得混乱不堪的法学,从迷离恍惚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在人类的思想史上第一次使法学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功绩。马克思的巨大贡献是拨开笼罩在法的概念上的种种迷雾,明确宣布法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国家意志”。正是这一发现揭示了法的本质,划清了马克思主义法的概念与资产阶级法的概念的界限。马克思主义法的概念,是关于法的本质的科学阐明,是适用于一切法律制度的普遍真理,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和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的法律。

三、需要把握的问题

我们要注意,马克思有关法的概念的论述和其他的理论一样,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是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与完善。从马克思主义产生至今,社会主义事业已经大大向前发展了,出现了马克思原来没有遇见过的情况。但是,我们必须在马克思主义法的概念的基本原则指导下,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内容。如果离开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是无知与愚蠢的表现。

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来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来为当前我们依法治国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特别是在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不再存在后,以国家意志形态存在的法律仍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的工人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这时工人阶级对敌对分子才是统治阶级,对于人们内部来说,则是领导阶级。不应该把统治阶级的地位与领导阶级的地位混为一谈,在人民内部没有统治阶级。不应该把领导阶级当成统治阶级。因此,社会主义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只是对敌对势力而言的,对人民内部来说,它是领导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二,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社会主义法不仅是阶级的工具,而且是人民内部关系的调整器。

第三,社会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经济基础,因此,社会主义法在组织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有着一切剥削阶级法所无法起到的作用。

今天,我们正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进。全面理解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理论精髓与实质,能够更好地指导我们的实践。我们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4]只有这样,两个百年目标才能实现,共产主义的宏伟目标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8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378.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73.

[4]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人民日报)[M].北京:2014-12-24.

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文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困境反思

【中图分类号】H0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3-0053-02

1非物质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文化是一个相当广泛的范畴,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历史概念又是一个社会概念,它由地域的群体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共同心理地域传统而来。文化遗产是指在现代社会中不为大众所接受的远离现代文化主流有可能面临灭亡的文化内容和现象。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减弱甚至丧失往往有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经过抢救,文化遗产可能重新获得生机融入现代文明社会,文化遗产并非总是和现代文明相悖,它可以重新融入并丰富、发展现代文明。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文化遗产是渐渐远离现代文明和人们生活,基本丧失生命力的文化内容和文化现象。作为遗产的文化往往面临着死亡的危险,尤其非物质文化,它的载体是具有地域和共同心理特征、生活方式的群体。现代文明和全球化使的农耕文明形成的地域文化、群体个性、生活方式、传统习俗逐渐消失。而传统文化是现代文明的母体,它给现代文明以丰富的素材、发展的灵感,成长的养料。如果传统的消亡了,现代的也无法获得持续而充分的发展。故而,保护人类文化遗产,正使人类现代文明的明天铺路。

作为人类遗产的非物质文化退缩到现代文明社会的角落,且濒临死亡,某种程度上是由于现代文明的冲击、排斥、忽略和拒绝,但同时现代文明又必须对非主流的传统文化进行融合、吸纳、继承、扬弃和创新,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综观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源远流长绵延不绝,正是由于在不断的借鉴吸收融合创新中成就自我;而近代以来的落后也是源于闭关锁国拒绝接纳。事实上我们民族的好多传统的特色的最初都是外来的,甚至是舶来品。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在联合国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后提出又一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人类非物质遗产”的传承由于依靠人的口口相传,其保护难度要比以实物形式存在的人类遗产大得多。“非物质遗产”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具有特殊价值的文化活动和口头文化表述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宗教礼仪、风俗、手工艺、建筑、计算以及各种艺术表达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东西比物质文化遗产更能体现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群体心态和生活方式。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义

抢救、保存、发展濒危灭绝的传统的文化,保持和发展文化的多元化我们会在精神文明这方面逐渐为我们中华文明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我们全民族文化认同感、凝聚力得到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其本质来说,它也是我们民族的知识体系当中的一部分非常重要的宝贵财富。它凝结着我们的历史记忆,它既是昨天历史的、生活的实录,同时也是我们今天生活的现实,对于未来的文化发展来说,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

“我们正在一锹一锹埋葬自己的文化”;“我们的祖先远比我们更有创造力”;“断层和失根的文化可能使我们游荡的灵魂难以找到精神的家园”。(文化部孙家正语)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我国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民族传统文化的生态环境面临程度不同的危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优秀民间文化的教育和陶冶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一个民族不能有自己的文化,坚持民族文化的主体地位,弘扬民族精神,充分利用丰富的文化遗产,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和文化认同感,对增强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文化遗产传承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同时也关乎国家前途和命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所以坚持《世界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也正是在强调文化尊重、人类共享、和平发展的价值观念。

我们今天为什么要提出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尽管千姿百态,但它归根结底展现了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特有的生存方式、生活智慧、思维方式、想像力和文化意识,是民族精神的集中反映。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困境与反思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仅仅注重形式、单单依靠政府、苦苦追求“申遗”。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能只重形式

所有的形式都是与孕育它的民族、地域生长在一起的,构成文化综合体。并且,这样的文化综合体不可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应当仅仅以一个物质的符号独立存在,之所以称为“非物质”,即意味着那些无形的环境、抽象的宇宙观、生命观才更具价值。非物质是一种价值取向、宇宙观念、人生态度、生活方式,是哲学的、生活的、语言的、艺术的;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体现为一种文化观念和生活方式包括语言、艺术、服饰体育音乐美术民俗科学。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每一个人与它都脱不开关系,因为在每个人身上都包含着他所在社会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扎根、生长、发展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才是其作为遗产的整体价值所在。而有些地区的做法另人啼笑皆非。例如:有的县原本有几十个业余道情皮影班组,为当地农民所喜闻乐见;如今将这些业余的班组升格成中央剧团,还曾计划修建一个大剧场,并以此向文化部要求拨款。民间的演出形式一旦搬上大舞台,哪里还有原汁原味可言?在一些地方,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一种资源,成了生财之道,同时也严重走形、变形。例如淮河地区的花鼓戏,好多地方为申报花鼓灯,请了许多舞蹈家作指导。实际上,人们只有在祭祀大禹王的时候才跳花鼓灯,是希望不要再发大水了。如果抽掉跳花鼓灯的内蕴,保护的就只能是一个空壳。不尊重科学规律,往往是在打着保护的旗子进行最后一次彻底的文化破坏!

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文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注1)蒋志培(注2)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3),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注4)。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的一种翻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或定义和其特点,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注5)。有的学者主张从知识产权的范围了解该概念(注6),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用概括式给知识产权下定义(注7),还有的学者建议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注8)。从国际上看,对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立法、执法和一般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本身并未给知识产权下概括性的定义,它们只是规定列举了知识产权应当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则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是同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情报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情报(注9)。但该教程无须经过条约成员的签字和投票,也因而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对于条约和法律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规定了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如何调整此种权利关系、保护此种权利的实现,也就完成了任务。而此种任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应当在理论上在深入对其认识的基础上给予其合适的理论概括,包括赋予其准确的概念。由于国际上有专门制定和操作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和各种理论观点对我国影响颇深。以至于学者评价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的几次"热"与"冷"根源均来自国际双边谈判和国际公法领域(注10)。又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进入我国是近20年的事,我国虽然在知识产权理论教学研究的巨大成绩(注11),但应当承认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是正在建立和发展中,不能说成熟和完善,这不但因为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起步晚,还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注12)。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注13)。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注14)。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注15)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注16)其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注17)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注18)。其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注19)。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注20)。所谓概念(CONCEPT)的含义,是指在头脑里所形成的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注21);对某事物内在、潜在和优先的看法、总体的观念(IDEAUNDERLYINGSOMETHING,JENERALNOTION)(注22)。所谓定义,是指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所作的简要说明(注23);对词语等确切含义的表述(STATINGTHEEXACTMEANING(OFWORDS,ETC.))(注24)。可见确切的概念、准确的定义,无论中外,始终是人们追求深入认识某一事物、准确把握该事物本质属性的明确表述。这种表述不但存在,而且在人类认识世界的长河中必须作出,并且能够作得越来越完美。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们对某一事物内在本质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螺旋式上升,不断反复无穷尽的过程;每一步认识的深化即使存在偏差或错误,都是向真理跨进了一步。对知识产权概念和对该领域中其他理论问题的研究范围也要遵循这种世界观。所谓范围说与概括说分别从被研究对象的一翼入手、深入,范围说着重在知识产权含概的范围上,让人们对知识产权都包括什麽权利一目了然;概括说不满足于对知识产权范围中权利"帐单"的列举,试图把握和概括知识产权的本质,但有时又太牵强附会。无形财产体系说看到了人们对知识产权概念认识的不满足,力图作出新的概括,解决人们的认识中、认识与实践中存在的矛盾,意义重大。但以无形财产体系的新的概括代替已经约定俗成的知识产权,不但在国内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存在理解问题,而且在与国际交往中也会使国际同行产生某种程度的沟通困惑,还不如就说大家都懂的"INTELLECTUALPROPERRIGHT"(知识产权)来得痛快。如果进一步深入分析上述关于知识产权概念的三种主张,发现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虽有侧重点的不同,但很难就说它们那一种主张就是片面的。那麽,能否在无形财产体系说的认识理论基础上,汲取范围说与概括说的有益侧重点,再提出对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的定义,或者对以上叙述的定义进行更深入、新的理解呢?这是可能的。在英美法系中,知识产权被解释为受到专利、版权和商标法等法律保护,与设想、设计、音乐创作、艺术成果和文学作品有关的权利。每个法都赋予作者、艺术家、设计人等权利人以商业利用其成果的权利,都创设了一类无形财产(注25)。当今世界比以往任何时候,美术、技术和组织等的智慧产品是人类最有价值的财产(注26)。知识产权的"知识"可能成为自命不凡、炫耀的概念,但它获得了最通行的传播;知识产权的"产权"确立了一个涉及鼓励、促进人类创造性的法律角色的主要政策(注27)。知识产权法是关于保护、促进人类创造性而排除违法限制其成果传播的法律,它涉及人类智慧创造的全部:文学、可视艺术、音乐、戏剧、有用信息的编辑、计算机程序、生物工程、电子工程、技术、化学、产品设计、新植物种类、半导体布图设计、人类识别特征和贸易识别符号等(注28)。在大陆法系中,除德国最早出现知识产权的概念外,承袭了德国民法大部分内容的日本,在范围上及用语上均有与德国相近的地方(注29)。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知识产权的概念,但它却是法国各种知识产权法的产生的依据,它还使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在转让等处置方面,以及在诉讼程序上进一步得到统一(注30)。1992年法国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成为了大陆法系的一个突出典型。先受德国后受日本民事立法影响较大的我国台湾知识产权学者认为,知识产权(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简称IP,或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简称IPR,我国台湾称为智慧财产权)指法律赋予财产权保护的心智创作品,有别于动产或不动产,一般认为是无体财产权。但是只有少数情形能享有法律上财产权的保护。法律上所保护者,由各国依照自己的国情及文明发展,予以界定(注31)。知识产权用语内涵随着时代与使用者而有不同。依照早期的欧陆用法,它针对著作物,很少用来指商标。时出今日,此用语已获得国际承认,出现在多项国际协定,包括范围较观广,而且日益扩大的趋势(注32)。可以看出,两大法系以至整个世界的知识产权界都是从本质属性和明确的范围两个方面界定知识产权和其概念。我们还能看到,虽然技术发明、商品、文学艺术作品等知识产权所依存的实体自古就有,但知识产权则只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注33),并且其涵盖的范围不断扩大。因此,我们在分析当今各类被通称为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应当首先着力把握被知识产权所保护众多对象的本质,既注意保护对象的整体本质,又要注意每一类保护对象与它对象的本质差别;然后(或同时)掌握其整体和每类所保护的确切范围,并将其本质和范围两者结合起来,以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知识产权及其概念。笔者曾遇到这样的案例:作者的一部普通书稿被印刷厂不慎丢失,作者以印刷厂侵犯其知识产权(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终审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判决该作品视为发表,被告赔偿原告稿酬和精神损失共几十万元。此案原告要求保护的和受诉法院判决予以保护的,是不是知识产权(著作权)?还有一个案件,某书画社委托某金属制品厂制作合金纪念币800套,双方经公证订立合同并履行,该书画社在经抽样验收接受全部纪念币后,公证现场销毁了制作纪念币的全部模具。事后两年余,书画社以接到消费者退货发现部分纪念币英文字"WORLD"少了字母R为由,向法院起诉该金属制品厂歪曲篡改其设计作品、侵犯知识产权(著作权),要求赔偿损失。受诉法院判决该金属制品厂构成侵权赔偿书画社经济损失几百万元。第三个案例是某勘探大队与某乡镇企业之间发生的纠纷。该勘探队于70年代对某县石膏矿床进行了地质勘探,完成《某石膏矿地质勘探报告》和《补充地质勘探报告》。1991年6月钟某、陈某承包开采石膏矿,使用了地质勘探队的地质资料。双方因钟某等拒付地质资料使用费引起纠纷,某地质勘探队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知识产权。一审法院判决经审理认为原告不享有权利,驳回某地质勘探队的诉讼请求。后经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审予以改判。最高法院认为,地质勘探队经勘探取得的地质资料,受我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规的保护,依法属于有偿使用范围。地质勘探队依法对该资料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某石膏矿及陈某等未经许可使用该资料,并拒付合理使用费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根据该石膏矿床的地堪投入及其重置成本、勘探风险、行业利润,被告使用资料开采矿床的规模、范围、获利情况等综合考虑,终审判决石膏矿及钟某、陈某等向地质勘探队支付人民币209万元使用费,各被告间承担连带责任。上述3个案例当事人争讼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原告向法院提起保护的权利是不是知识产权,他们享有什麽性质的权利?在此,权利人和审判案件的法官所遇到的不仅仅是在知识产权法列举的权利范围内"对号入坐"的问题,而的确有一个如何从本质上把握知识产权的属性、深刻认识知识产权本质的问题,不该将不是知识产权的认定为知识产权,也不该将本属知识产权范围应当保护的却不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从范围上来说,前两个案件都是以知识产权范围中的著作权予以保护,表面上是在知识产权范围内;后一个案件地堪资料还有属于"智慧财产"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吗?这些都属于对知识产权概念本质把握的问题。我们有理由认为,深刻认识知识产权的本质,把握知识产权的内在属性,以及各类知识产权属性的区别,与掌握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是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或最高审判机关行使司法解释权的过程中,把握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内在属性的规定性,比展示和列举其保护范围要重要得多。尤其在像我国知识产权现代保护机制起步不长、国民知识产权观念不强,知识产权法制又屡受干扰的情形下,从本质上把握、从范围上界定较全面、深入地开展对知识产权等概念的研究,是十分有意义的??nbsp;因此,笔者认为,在对知识产权本身和有关概念的研究中,应当注意:知识产权本身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同的,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客体依存的载体也相互区别。在把握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其特点时不应将它们相混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信息"(注34),此种信息依附于一定的载体之上。不断被复制的这些载体,在市场上价值的体现主要在于其所蕴含的信息。此种信息主要来源于人类的智力创造性劳动,信息的属性是人类智力创造的一种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权益。而知识产权则正是此种知识财产和精神财富在法律上的体现,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正像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WIPO日内瓦总部大楼大厅圆顶的题词所说的,"人类的聪明才智是一切艺术成果和发明成果的源泉。这些成果是人们美好生活的保证。国家的职责就是要保证坚持不懈的保护艺术和发明。"在民法中,对独立于民事主体的客体保护制度渊远流长,从罗马法的客体制度到充分发展的大陆法系客体制度(注35),以及英美法系的财产制度(注36),其保护逐步扩大到知识财产的范围。法国法学家将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注37)。在英国法理论中,知识产权属于"诉讼上"的财产。还有一些西方学者也将其称为无形财产权(注38)。我国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则用过智力成果、无体财产、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知识产品(注39)和智慧财产等。这些观点都各有提出的理由和客观依据,但又常常使人并不满足。在我国,到底如何概括知识产权的客体最为得当,也最能反映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潮流呢?笔者赞成这样的观点,智力成果的概念偏重于客体的精神属性,而知识产权则主要为一种财产权,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我们译为"知识产权",但其含义仅为财产,并不能得出全部知识产权都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有学者曾透彻地分析过此问题(注40)。无体财产、无形财产的表述,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主张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第一和最重要的特点,且该特点把它们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来(注41)。但是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实施行为的界限与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在此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的近代民法学家将具有一定财产内容的权利视为无体物。将知识产权的客体与知识产权的本体都概括为无体物,显然易造成法律概念上的混乱(注42)。民法上的无体物已有约定俗成的说法,是为法律所拟制的权利(注43)。这也就是说,无体财产除知识产权外还有先于知识产权而归结到"无体"之中的其他民事权利,如物权设定或债权转让的标的。知识产权虽然是国际公认的知识财产的概念,但将权利自身又作为自身权利的保护对象,就象毫无意义的同意反复不可采取,不利于准确地把握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知识产品概念的提出确实是令人兴奋的另辟蹊境,它表现了客体的非物质性,也突出了其为人类创造的兼具商品和财产特点产物的属性。但是知识产品与知识财产两个概念相较,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拥有其的主体范围更广泛,就象用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来描述,比用INTELLECTUALPRODUCTS更为普遍、更易为人们所接受一样。此外知识产品的表述还易使人们对其与知识产权物质载体相混淆。考虑到知识产权中保护的精神权益内容,其与知识财产相关的精神权益也应当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然而,涉及民事主体的精神权益不都与知识产权有关,因此,只有与知识财产相关的精神权益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所以,笔者认为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概括为知识财产和其相关的精神权益最为适当。当今世界的发达国家,无一不是在人类智力创造和知识财产聚集历史地、社会地发展阶段不断充盈、扩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从而使人类创造的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财富或权益得以保护。知识产权此种属性经一、二百年的发展通过一系列国际公约、条约的签订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国际公约并不能取代各国的国内立法,更不能代替各国知识产权的执法和理论研究。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达成的共识的基础上,各国根据不同具体情况立法与执法,以及不断发展的理论研究的重任责无旁贷地落在各国政府和知识产权法律界的肩上。因此,根据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国内知识产权法界定的保护范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类智力创造的知识财产及相关精神权益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法律赋予智力创造主体并保障其创造的知识财产和相关权益不受侵犯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它是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任何人都有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一旦侵害了他人知识产权,就违反了某一民事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们从问题的整体和实质方面区分和界定了知识产权的客体和知识产权的概念后,还应当以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内国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的范围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既把握权利的实质又掌握各类知识产权领域具体情况和表现形式,把握权利的法定范围,及不断发展处于发展、变动状态的国际条约、内国法和知识产权界约定俗成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国际条约、公约是通过国内立法在内国发生法律拘束力的。因此,前述范围的确定应当以本国知识产权法为标准和依据。国内知识产权界对知识产权所具备的特征有不同的表述。通说将知识产权的特性概括为无形、专有、地域、时间和可复制性(注44)。也有的学者将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为权利双重、法定、专有、地域和时间性(注45)。还有学者概括为保护对象的创造性、客体的支配权利性、地域性和公共利益限制性(注46)。论述知识产权的特性,应当定义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即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而具有的特征。不能将权利客体的特征与权利本身的特征相比较,这会产生概念的混淆和逻辑的混乱(注47)。另外也应当注意知识产权中的各类组成部分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等都各有属性的区别,有的特征某一类知识产权具有或最为突出,而在其他类知识产权则不具有或不很突出。这也决定对知识产权整体特征的概括。从上述三种具有代表性的主张分析,专有、地域和时间性基本上无争议。法定性,有的学者称为依法确认性(注48)。法定性是揭示知识产权的产生或取得一般为法律的直接确认,依法确认的形式为先由权利人向主管机关申请,然后由主管机关负责审查(注49)。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由主管机关通过核准、授予或者登记等方式,赋予某一项知识财产、智力成果以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注50)。所以将法定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专家们争议也不是很大。权利的双重性在著作权领域表现得十分突出,且在掌握著作权概念时必须把握著作权权利双重性的特点,否则就不能掌握著作权的实质和根本。但在其他众多的知识产权家族中,并没有人身权利的性质,通常表现为单一的权利属性(注51)。所以就权利的双重性作为知识产权的整体特征,似有牵强(注52)。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但认为无形性是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就引起了逻辑上的混乱,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在于其权利客体即知识财产的非物质性特征(注53)。然而,鉴于知识产权客体无形确系知识财产有别于其他财产的独特特点,也可以将其客体的非物质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但是那种特征不能涵概各类知识产权情形不仅有"权利双重性"问题,还有商业秘密就不具有时间性、发现权不具有独占性等等。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其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与可复制性,法定性、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其中前两项为知识产权利客体与其他民事权利客体的差异而成为知识产权的特征;后四种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我们在前文已经论述过,知识产权的客体为知识财产和其相关精神权益。这一客体与其他民事权利客体如有形财产相比较,最为显著的特征是非物质性和可复制性。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既生产出具有外在形体的物质产品,又生产出不占有空间没有外在形体的非物质产品。知识财产和其相关精神权益就是人类以智力劳动创造出的非物质产品,虽然知识财产和精神权益有依存的物质载体,但该载体不同于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只有掌握知识财产和精神权益的非物质性,才能更好地深刻理解和准确掌握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才能更好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可复制性,是指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虽"无形"但一般可以复制,如果不可复制就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作者的思想、作品如果不复制在有形载体上如纸张、磁带等,就不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如果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被复制在专利产品上,并能被不断地复制,就不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Trips规定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具有可复制性,否则其就不能在商业领域中被利用,就不具有任何市场商业价值。知识财产的可复制性,区别了其与一般科学原理等理论的界限。知识产权法定、独占、地域和时间性的四个本身的特征,其中法定性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产生上,知识产权不但一般的是被国家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而且其主要权利的产生是具体的经过法律程序而被国家法律所认可的。独占性或称专有性,是知识产权存在形式的特征,它总是作为权利人的一项排他权利而存在的,如果不具有了权利人的独占地位,权利人也就失去了权利。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排他性,如在有形财产中,法律不限制人们对相同房产享有所有权,但对一所房产不能同时转让给多个受让人。而在知识产权中,对一项技术享有的专利权可以排斥任何使用该项技术的人,甚至它是另行独立开发的此项技术。各类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并不是都呈现出相同的表现形式。如商业秘密的独占性,并不能排斥他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相同的商业秘密。但以此否认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也缺乏说服力。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是为知识产权划定了时空范围:地域性总是在一定主权国家的领域内或不同地区的法域内,众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等的订立,使地域性有时会变得模糊,但地域性的特征不但是知识产权最"古老"的特征(注54),也是其最基础的特征之一(注55);时间性主要指知识产权的权利的有效期,其产生的更深刻的根源是对权利的一种限制,技术和知识都要得到广泛地传播,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过了法定的时间此种财富就回归于社会或君主,符合科技和知识发展传播的规律和频率,促进人类智慧劳动的成果不断产生。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TheStatuteofMonopolies)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注56)。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虽然1618年的英国首先处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但最早的商标成文法应当被认为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注57)。1875年法国又颁布了确立全面注册商标护制度的商标权法。以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当推英国于1710年颁布的《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注58),被称为《安娜女王法》。法国在18世纪末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使与出版印刷更为密切相联的的专有权逐步成为对作者专有权的保护(注59)。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沿用法国作者权法的概念和思路(注60)。日本在1875年和1887年先后颁布了两个《版权条例》,于1898年颁布过《版权法》。1899年日本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年在过去版权立法的基础上颁布了《著作权法》(注61)。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来源于19世纪50年代的法国,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说为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注62),一说为1896年德国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注63)。但美国是最早产生现代意义上竞争法的国家,其立法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除大量判例外,还有《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注64)。英国现代竞争立法相对较晚,但以案例法著称的英国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可以追溯到15世纪,较全面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成20世纪的中叶,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贸易管理法》、《转售价格法》、《公平交易法》等(注65)。1905年德国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重新进行了制定,并多次进行了修改。1957年又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使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更加完善,为德国的经济高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国的后尘,又在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该法以后经过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体界定了12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法力度,除高额罚款外,还有刑事制裁(注66)。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的制定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同时这些国际公约本身就又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围设立和扩展开来。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订立及其不断修改、发展史代表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历史。当今世界,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重视程度几乎已经超过了对知识产权内国法的重视,如果内国法不适合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还要不断修改内国法。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几乎把全球的国家和特殊经济区动员起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越来越趋于国际化了。因此,把握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就如同掌握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标准和发展的趋向。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不将几个主要的相关国际公约作为研究的重要课题。真正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称得上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当属《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们覆盖了工业产权和版权等广范的知识产权范围。除此之外,一个世纪以来,在工业产权领域共有15个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在版权领域共有10个公约,主要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著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等。此外还有《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还有一些地区性公约起着独特的作用,如《专利申请形式要求欧洲公约》、《欧洲专利权授予公约》等。在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断发展变化,保护范围越来越广,保护水平越来越高,保护标准及违反公约的争端处理机制越来越具体、有效。我国正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最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事业正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的,是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过程中成熟和完善起来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时期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无国际商贸和保护"夷人权利"的烙印。

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文篇4

论文摘要:爱国主义精神是激励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伟大旗帜,是中华民族发展壮大的强大精神动力。要准确把握爱国主义精神的科学内涵,必须厘清爱国、爱国主义、爱国主义精神这三个不同的概念。在当代中国,弘扬和培育爱国主义精神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需要,是努力造就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爱国主义精神是激励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伟大旗帜,是中华民族发展壮大的强大精神动力。当前,正确理解爱国主义精神的科学内涵,弘扬和培育爱国主义精神,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爱国主义精神的科学内涵

第一,爱国、爱国主义、爱国主义精神是三个不同的概念。要准确把握爱国主义精神的科学内涵,首先必须厘清爱国、爱国主义、爱国主义精神这三个不同的概念。由于这三个概念的含义比较接近,因而在日常用语中甚至在学术研究领域,人们往往把它们混同使用。其实,这三个概念的含义有着明显的不同,弄清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对于正确理解爱国主义精神的科学内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爱国和爱国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爱国即热爱祖国,是一种人们在处理自己与所属祖国的关系时应当遵循的规范要求。祖国的内容既包括自然要素,也包括经济要素和政治要素,是指处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一定区域内的国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条件的统一。因此,爱国是指对祖国的国土、人民和国家热爱的情感心理和思想行为。它往往是感性的、具体的、零散的。爱国主义是爱国情感心理和思想行为的理性升华,是一种关于个人与祖国关系的理性认识系统,它基于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对自己祖国的无比忠诚和热爱的深厚情感,体现了深厚的爱国之情、坚定的报国之志和高尚的效国之行的有机统一。

爱国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也是两个不可等同的概念。爱国主义属于在社会生活中约束人们思想行为的准则体系,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作为重要政治原则的爱国主义,与其所依附的社会制度紧密相关,它强调公民具有热爱和保卫祖国的基本政治责任和义务。作为道德要求的爱国主义,与其归属的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紧密相关,它要求人们把爱国、报国、兴国、强国、救国看作崇高美德,把卖国、辱国、祸国、乱国、叛国视为可耻行为。

爱国主义精神高于作为政治原则和道德要求的爱国主义,与其所属的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紧密相关,属于民族精神的核心部分,强调增强人们的国家意识、团结意识,强调激发民族志气,用奋斗目标激励人心增强民族凝聚力。爱国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二者在本质上存在的差异,决定了各自社会功能的独特性。作为重要的政治原则的爱国主义,属于政治学的研究范畴,通过这种性质的爱国主义教育,能够提高国家公民自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政治素质。作为一种道德要求的爱国主义,属于伦理学的研究范畴,通过这种性质的爱国主义教育,能够引导国家公民自觉地恪守爱国主义道德要求,不断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在民族精神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爱国主义精神,主要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范畴,它倡导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一切有利于国家富强、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一切用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能够不断地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不断地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不断地升华民族的思想道德品格,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凝聚人民的重要思想基础和不断追求进步的强大精神动力。

第二,爱国主义精神在社会历史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毛泽东说过:“爱国主义的具体内容,看在什么样的历史条件之下来决定。”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是一脉相承、从不间断的,又是日益发展、不断深化的。在古代,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具体表现为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压迫和外来侵略;辛勤创造中华文明,开发和改造祖国河山;推动社会进步和政治革新等。在近代,由于中华民族承受着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遭遇了极大的民族灾难所以,救亡图存,振兴中华,成为中华民族压倒一切的历史任务,中华民族所焕发出来的爱国主义精神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是前无古人的。从林则徐到孙中山,无数民族英雄志士仁人,为振救中华民族,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但由于没有找到一条引导中国爱国运动走向胜利的正确道路,历次爱国运动都功败垂成。中国共产党从她诞生以来,科学地解决了近代中国人民爱国运动一直没有正确解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即中国革命的对象、任务、性质、动力、前途以及战略策略等问题,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与爱国主义是辩证统一的,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就是要坚持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的高度统一。邓小平指出:“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中华民族在五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中华民族精神概括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这是对当代爱国主义精神的科学内涵的精辟概括。“团结统一”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爱国主义精神的基本要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弘扬和培育“团结统一”的民族精神,对于加强各民族的精诚团结,共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爱好和平”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形成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固有的品格,也是爱国主义精神在处理国内外各种事务中的集中体现。“勤劳勇敢”是一种吃苦耐劳、艰苦奋斗、不畏艰险、勇于攀登、俭朴勤奋的不屈不挠的奋斗精神。中国人民依靠勤劳的双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赶走了外来侵略者,推翻了蒋家王朝,建立了新中国。新中国成立后,中华民族发扬勤劳勇敢的民族精神,自力更生,勤俭建国,把一个“一穷二白”的旧中国,建设成今天初步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坚持弘扬“勤劳勇敢”的中华民族精神,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自强不息”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脊梁和精髓,也是爱国主义精神的根本体现。它是一种自立自信、发奋图强、知难而进、前仆后继的精神。唯有自强不息,我们才能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不囿于陈规而又勇于创新,不自满自足而又谦虚谨慎,才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在当前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进爱国主义精神的时代性、吸引力和感召力。

二、弘扬和培育爱国主义精神的现实意义

第一,弘扬和培育爱国主义精神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要不断深化对我国历史和国情的认识,对改革开放30年伟大进程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进一步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念。今天,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力量源泉,而社会主义则是爱国主义不断发展的方向保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就是要坚持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的高度统一,进一步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念,把个人的成长和发展进步融人到推动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时代洪流中去。

第二,弘扬和培育爱国主义精神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2022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必然经历的发展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一以贯之的奋斗目标,也是一项宏伟而艰巨的伟大历史任务。要完成这一历史任务,肯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压力和困难,会遭受各种各样的风险和考验。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在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同心同德、奋发图强,集中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紧跟时展潮流,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斗志,战胜各种艰难险阻,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第三,弘扬和培育爱国主义精神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需要。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对爱国主义教育带来了严峻挑战。但是经济全球化并非经济利益一体化,各民族国家是国际社会最强大的行为主体,仍然有自己的经济利益,仍需保护民族工业和品牌,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否则,经济全球化也会直接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安全;经济全球化难以导致政治一体化,因此,全球化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在对我国进行文化、价值观念的渗透,爱国主义仍是当代维系民族国家政治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在全球化条件下,一方面,西方强势国家倚仗其经济实力推行强权政治,企图动摇我们作为民族国家主权象征的政府权威。另一方面,面对国人的政治淡漠,如何以一种思想或理论来汇聚人心、重建政治信心,成为中国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能发挥这种作用的,只有爱国主义精神。这就要求我们既要热爱自己的国家,又要尊重其他民族;既不盲目排外,又不盲目崇洋,以塑造中国人在国际舞台上的良好形象;既要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经验和其他文明成果,同时又要高扬爱国主义旗帜,维护国家主权,加速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四,弘扬和培育爱国主义精神是努力造就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的竞争,集中体现为科学技术和高素质人才的竞争。高素质人才是决定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的重要力量,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强大依托。因此,我们必须把加快科技发展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真正把爱国主义落在实处。青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年人身上的蓬勃朝气和创新精神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的强大动力。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青年一代肩负着崇高使命。所以,必须在青年中大力弘扬和培育爱国主义精神,要求他们在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上狠下功夫,努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牢把握人生的正确航向。同时,还必须在提高综合素质上狠下功夫,既努力学习科学知识,又积极陶冶文明素养;既努力增加知识积累,又积极加强品德修养;既努力锻炼强健体魄,又积极培养良好心理素质,真正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为成就事业打下坚实基础,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参考文献]

[1]吴潜涛.爱国主义精神及其在公民道德建设体系中的地位[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4(11).

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文篇5

风险刑法为什么不同于传统的刑法理论,它的理论来源是什么?近代刑法针对封建刑法的主观性、随意性、擅断性的现象,以个人主义、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为底蕴,利用近代自然科学思想方法,奠定了刑法的客观主义的立场。现代刑法在坚守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的基础上,看到了刑法保护社会利益与对普遍价值观维护的重要意义,主观主义的合理因素被吸收到刑法之中,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发生了蜕变,从社会的层面上赋予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假设得到了承认,刑法的主观主义的成分渗入了近代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之中,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主要基点的近代刑法逐渐转变为也重视普遍价值以保护社会的双轨式”的现代刑法,而风险刑法即是现代刑法的一支——重视普遍价值以保护社会为目的的刑法。笔者认为,站在社会有机论的立场来理解刑法的任务与功能,并将社会层面转换为一种消解个人生活情境的普遍的价值观、从而以社会预防为导向的观点,是与风险刑法的理论相一致的。而这样的观点可以从雅各布斯规范主义刑法观、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与新康德主义影响下的法益精神化思想中得到实体上或者技术上的证实。

一、雅各布斯规范主义刑法观

(一)雅各布斯的法哲学前思

雅各布斯规范论的构建含有三个前提性基础概念——规范、人格体、社会。社会是人格体组成的,人格体是受共同体作用化的人,人格体以当为/自由为整序图式进行规范往,社会因而现实性地得以实现。实际上,在休谟怀疑论的影响下,基于存在与规范二分的假设,雅各布斯认为规范体系是一个与存在体系无法通约的封闭的纯粹体系,并认为从经验性认识无法推出规范性的价值规则。为了说明规范的来源问题,他将观察点立足于社会与群体交往而不是个体,他认为,人格体、社会、规范是同一水平与同一性质的东西,存在互为条件与相互说明的循环关系,人类社会的图式是由它们组成的,生物意义上的个体与存在世界的东西根本无法进入社会层次与规范领域,人格体是社会共同体意义下的人。正如他所说:一个唯一的人格体是一个自我矛盾;只有在一个社会中……才存在人格体。”人格体遵循的是当为/自由法则进行规范往,社会正是在这种人格体的规范往中得以构建,规范是社会的内在标准,没有规范标准或人格体的规范往,社会即自然崩溃;反之,正常的社会运转一定是规范得到保护与人格体忠诚规范的图景。

(二)雅各布斯的刑法体系

正是在以上的法哲学思想的指引下,雅各布斯构建了纯粹的规范论刑法体系:(1)刑法的首要原则是维护与确证规范。在刑法教义学领域,雅各布斯所主张的首要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而是维护和确证规范的效力。他认为刑法的机能在于:按照固定角色确定的社会规范若遭了违犯,刑法就要反对这种违犯。亦即,刑法要确证社会中固定角色。”并且指出:我们不能从经验上来理解对固定角色的确证,因为这种确证并非这一过程的结果,而是该过程的意义。”又说:犯罪侵犯了规范效力,刑罚就是对这种侵犯的清除。”(2)罪责与不法同一。罗克辛将之称为否定没有罪责的不法”、罪责与不法并列”。雅各布斯论述说,像精神病人的犯罪就根本不是对于规范效力的不理会,而是人作为一种自然生物时……而不是作为具有相应能力的、能接受、理解和表达意义的交往参与者时”的一种结果现象。实际上,在雅各布斯看来,犯罪行为是人格体实施的行为,人格体本身具有进行规范往的能力,即具有责任能力,而社会角色与规范早已经为人格体设置了如何在交往中表达自己的意志、表现自己的行为,规范义务赋予人格体内部,只要人格体实施了不法行为,罪责也同时产生,不法具有完整的归责功能。他的学生对之有更明确的表述,如莱施认为:刑事不法就是刑法上的罪责本身”,罪责就是刑法上的不法”。可以看见,纯粹的规范论刑法体系的结构已经完全不同于存在论刑法体系,前者是不法与罪责并列同一的,后者则是先后递进的。(3)社会预防必要性是罪责根据。由于雅各布斯将人格体、规范、社会构建为处于同一性质相互论证的循环关系,保护社会与确证规范是同一性质的,因此,刑罚的出发点是保护社会,而不是保护个人,这样,以一般防御来确定罪责的观点就得以产生。正如罗克辛所言:他将其系统论之根基作为指导旗帜,并不是按照行为人的心理精神状况,而是按照一般防御的社会需要来确定罪责……”而对罪责阻却事由,雅各布斯认为,只有侵害规范而导致的冲突可以用刑罚之外的其他方式解决的时候,他才承认存在罪责阻却事由。又说:只有当罪责评判没有伤害到规范的秩序任务时,我们才可以将罪责评判个别化。”可见,仅当没有一般预防必要性或者即使实施刑罚也无法满足一般防御之时,罪责阻却事由成立。

(三)雅各布斯刑法观对风险刑法的价值

雅各布斯的刑法观以社会为基本面向,认为人是社会化的角色,社会已经赋予了人应该如何与他人交往和表达自己的意志,社会已经将生物意义上的人转变为社会角色的人格体,刑法关心的焦点是人是否按照社会角色适当地行为与思想;人是必须按照社会规则行动的人格体,刑法唯一正确的方法是仅仅从社会层面去理解人的行为与人的社会角色,而规范正是社会意义层面人的角色的规范化的表述,由此,人格体对规范的违反即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而不是被理解为对法益的侵害,它斩断了规范违反与法益侵害的必然联系。正是基于以上的思想,刑法上的不法成为雅各布斯刑法体系的唯一核心,是刑法关心的焦点,从社会层面与法秩序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的评价是刑法的集中目标,当一个人的行为违反法秩序而具有刑法上的不法之时,这种行为就已经违背了人格体的社会角色,就已经是对社会的破坏,就已经可以利用刑法对其进行预防以保护社会,即就已经具有刑事责任了,刑法上的不法成为说明罪责与社会预防必要性的充分条件。雅各布斯的这一刑法思想对说明风险刑法理论无疑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它对危险犯、尤其是抽象危险犯的正当性进行了有力的论证。抽象危险犯实质上是以刑法上的不法为内核构建的,即将刑法上的不法与罪责并列同一构成的不同于传统的刑法规范设计。在抽象危险犯中法益侵害不是具体的侵害或威胁,而是抽象的威胁,即是抽象的危险,而不是具体的危险,其实质是法益被抛弃,规范完全取代法益成为刑法上的不法的唯一评价标准。并且,在抽象危险犯中,一个行为被评价为刑法上的不法,即说明了这一行为是对社会的破坏而社会必须对之进行预防。这样基于社会预防必要性,罪责也同时产生。实际上,抽象危险犯站在社会层面理解犯罪行为,旨在维护一种普遍的安全价值观,这种普遍的价值观本身就是一种规范,刑法上的不法的判断点是这种普遍的安全价值观是否被有效地得以保护,即规范的有效性与同一性,它企图通过对这种普遍的安全价值观的保护来实现对社会的保护,并由此表达对具有社会角色的人格体规范往的期待。总之,雅各布斯的规范主义刑法观与抽象危险犯的理论构造(以社会为基本的面向、以人的角色社会化为主要理论根据、以刑法上的不法与罪责并列、以社会预防必要性为罪责要素的刑法体系)找到了一致性,雅各布斯的规范主义刑法观是风险刑法理论的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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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

(一)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思想

客观归责理论经过霍尼格、恩吉斯、威尔哲尔的发育与发展,罗克辛对之进行了总结,将三者分别处理的客观目的性、社会相当性、危险实现的标准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构想。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也正是在这三个层次展开的:其一,刑法的任务在于对侵害法益的结果予以归责,而这种结果归责,视行为人是否违反规范的要求而定,基于此,则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义务要求,客观上必然不可能是要造成构成要件结果的行为。其二,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客观归责要素——客观目的性,只是表面看来与行为人的能力有关,亦即所谓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在客观归责的决定作用只是一个假象,他不是决定于人类意志的支配可能,而是决定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制造了足以引起构成要件上法益侵害结果的法律上的重要风险。其三,以风险原则判断客观目的性,可以为结果犯创造一个共同的归责原则,而不受因果律的影响。客观归责理论认为,在行为引起了构成要件中规定的结果的情况下,对行为进行归责而言,重要的不是因果关系,而是行为实现了出于规范的保护目的之内的不被允许的危险”。客观归责理论包含了三个判断标准:制造不被允许的风险、实现了不被允许的风险、风险必须处于构成要件的射程范围之内。

(二)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对风险刑法的渗透

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品”是从归责来看,而不是从归因来看的,归因与归责相分离,归责原则取代了归因原则。有学者认为,客观归责概念被理解为以因果关系存在为前提,且独立于因果关系判断之外,而来评价行为人所造成的结果,是否可以当成行为人的‘行为杰作’(werkderhandlung),并加以归责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笔者不以为然,客观归责真正的精华并不在于用归责来限制归因,而是在于用归责取代归因。即侵害法益的行为是否归咎于行为人,不是看因果律,而是看归责原则。即使一个行为与侵害法益结果无法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与规范的目的相悖实现了不被允许的风险,则该行为人的行为是可以归责的。从这点来看,虽然客观归责理论初衷在于解决过失犯的不法问题,但其归责原则与风险刑法解决不法问题的思路基本一致。风险刑法通过风险分配设定刑事义务于不同角色的人,从而通过义务分配达到责任分配,这样,不法判断实质转变为刑事义务范围的界定,不法问题实质上转变为风险分配的情况与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目的。而这种风险分配不是由某个人的生活情景决定的,而是由立法者对普遍价值观的认可,被认可的普遍价值观是分配风险的工具。客观归责理论出于规范的保护目的之内的不被允许的危险”实质上是强调规范目的与刑事义务的结合,这一中心思想与风险刑法之风险分配——义务分配——责任分配的稳定结构蕴含的思想是一致的,其亦是强调规范目的与刑事义务对行为不法的判断功能。

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认为,客观目的性是客观归责的根本归责要素,它分解为两个相互联系的要素:规范目的与客观危险制造能力。客观归责理论作为机能主义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强调法秩序的目的,这种法秩序作为一种稳定的、客观的秩序,其本身会体现出特定的目的,这一目的超越了个人的主观目的,具有普遍的社会客观性,是客观的目的。法秩序具有的根本特性——客观目的性,通过规范目的直接表达了客观目的性的具体内涵,进而对构成要件具备了解释与归纳的功能,形式上满足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有通过规范目的才能说明该行为的社会意义,离开规范的目的根本无法对形式上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作出实质判断,而规范的目的要从法的一般目的与其他法规范的目的的考察之中归纳得出。但无论如何,这种规范目的本身是立法者认可确认的一种社会普遍价值观。因此,客观归责的旨意不如说是对这种普遍价值观的认可与维护。而这一点与风险刑法出于社会普遍的安全价值观、从而构建旨在维护社会安全的机能主义刑法观如出一辙。以抽象危险犯为例,机能主义刑法为适用法秩序要求社会安全的目的,即用社会安全这一规范目的来实质解释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当满足构成要件的行为违背了规范的目的之时,就被判断为行为不法。也正是从维护社会安全的价值观出发,社会预防必要性成为罪责的要素,风险刑法积极的一般预防的思想才得以成立。

客观目的性不仅通过规范目的对构成要件具有实质的解释功能,而且通过客观危险的制造能力”的概念对行为不法存在的范围作了实质的限定,如果说构成要件符合性是对行为不法进行第一次的形式判断的话,那么客观危险的制造能力”则是对行为不法的第二次的实质判断。通过客观危险的制造能力”的概念对行为危险性作出立法评价,这种立法评价将一些不被客观目的性(法秩序)所关注的行为剔除出不法的范围,从而表明社会能够承受或允许这样的行为危险性,而将违背法秩序的行为评价为不被允许的危险行为并被刑法规范予以禁止。这种思想实际上深深渗入风险刑法之中,风险刑法中的危险犯正是通过对行为危险性的评价来实质判断行为不法的,由于风险刑法是以社会为基本面向的,刑事义务即是对风险分配结果的总结,通过风险分配导致的刑事义务实质上区分了什么样的行为的危险性是被刑法所允许的,什么样的行为危险性是刑法所不允许的。以道路交通安全为例,尽管驾驶行为与行人的行为都对交通安全存在风险,但是,通过交通法规设置了车辆驾驶者与行人的法律义务,从而对风险实现了分配,即只要在规范允许的范围之内,双方行为具有的危险性都是允许的,只有在规范允许之外制造了危险,行为不法才可能产生。换言之,在规范允许的范围之内行为根本没有行为不法的制造能力,哪怕这种行为产生了社会危害后果。行为不法根本上是投射在以规范的目的为起始点以禁止的危险为性质的延长线上,偏离这一延长线的任何行为都不具有违法性。这样,危险犯中的行为不法范围通过行为危险性的立法评价得以限定。可见,危险犯立足于对行为危险性的实质判断,进而对行为不法的范围进行了实质性的限定。

三、新康德主义影响下的法益精神化理论

(一)法益精神化的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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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的实证主义,采取经验主义的态度,排斥一切抽象哲学或形而上学,一些思想家试图为实证主义寻找哲学根基,同时又反对唯物主义哲学,他们认为,康德哲学提供了这样的根基,因为康德既反对形而上学,又将哲学知识限定在经验现象领域,于是出现了新康德主义。

新康德主义中的西南德国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文德尔班认为,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是既有区别又互为联系的。它们的关系是,后者高于前者,前者从属于后者。因为事实命题只是关于真”的命题,而价值命题还包括善”与美”的命题。他还认为,真”既关系到对事实的认识,也关系到对事实的评价,因而它是这两个世界之间的桥梁,正是它将这两个彼此区别的世界联系起来了。他写道,认识问题本身就具有某些价值性质的东西,这些东西引起由理论问题到实践问题的过渡,因为在认识论中,我们研究观念的真理价值,研究它们的定义,研究它们如何变成心理学上的价值问题,因而在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中,都存在伦理学和美学判断中的肯定或者否定的因素。所以,他认为,知识问题归根结底也是与价值相关的问题,它们也是受价值观念的支配或影响的。”正是因为此,文德尔班认为,所谓价值,也就是具有普遍正当性的规范,是诸存在物之间的相互联结和相互关系的总和,它属于人的精神或心理过程。规范意识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它构成科学的、道德的和美学的经验基础,规范意识既不是形而上学的实体,也不是心理学的实体,而是存在之间的相互联结和相互关系的总和。

李尔凯特发展了文德尔班的观点,他同样强调价值学说,他把世界分为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所谓事实世界就是表象(现象)世界或经验世界;而价值世界则是人的主观意志(本体)世界。价值世界与事实世界根本不同。在事实世界中,有许多表象是依据因果性、必然性等先验的范畴互相联系的;在价值世界中也涉及表象,但在这个领域中,表象不是依据因果性、必然性等先验范畴相互发生关系,而是依据价值规范与认识主体的意志和情感发生关系。他认为,法律学处于自然科学与社会历史科学之间,属于中间领域的文化科学,法律学的概念是自然科学与社会历史科学的概念的混合形态。作为文化学的法律学的本质方法是价值关系的方法。

总之,新康德主义西南德国学派虽然承认当为”(价值世界)与存在”(事实世界)的区别,但不止于此,而是进一步突出了价值世界的完整性与独立性。当为”是先验的、超个人的规范意识,故自成法则,一切精神活动皆由当为法则”所规定。换言之,当为法则”是一个规范,是一个评价原理,无论如何总以价值为根底。价值与个人的好恶无关,具有超个人主观的妥当性,堪称为伦理的绝对价值。哲学家的任务,不但要追求真理,而且要探求文化的根本原理,从而建立绝对价值之学”。以文化价值为中心,提倡文化哲学、价值哲学,是西南德国学派的特色,这种哲学对法益精神化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法益精神化的完成

正是在上述思想的影响下,将法律定位为一种文化价值哲学,r.honig与e.schwinge提出了目的论法益概念,从而完成了自李斯特以来的法益精神化运动。因为根据西南德国学派的思想,无论法律如何描述存在,但在这些存在的背后有一种高于存在的价值,这些价值才是法律的灵魂与统治者。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价值本身就是具有普遍正当性的规范,就是一个天然自成的评价原理。因此,法律的任务就是发现、确认和实现这些价值,将价值的精神气质贯通于法律之中。由于法益概念是刑法学的基石,因此将法益概念解释为价值就是新康德主义法学的必然结论,而价值作为主体间的一种先在的普遍意识具有显著的精神化的内涵,对此,称为法益的精神化也并无不妥。可见,法益的精神化实质是为了贯彻绝对价值之学”的结果,那么这种绝对价值之学”是如何对法益概念进行解释以满足法律是一种文化价值科学的命题的呢?目的论法益概念作了具有特色的尝试:其一,犯罪构成要件必须说明犯罪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法益,即存在的联结(构成要件整体)必须指向价值,否则,这种构成要件组合不能进入法律领域(价值世界)。而作为高于构成要件层次的法益是一种价值或者价值观,其功能是解释与规制构成要件的涵义,说明这些构成要件联结的目的。其二,将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法益)分开,认为行为客体是事实世界的东西,而保护客体(法益)是价值世界的东西,行为客体是否受到危害行为的现实侵害并不具有重要意义。法益不是实在的攻击对象,而是一系列的评价、目的设定。其三,反对单纯的统一的保护客体概念,主张通过法哲学明确各个保护客体的规定性。指向了法益的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本身就是正当的,并不需要法的安定性这种反对利益重新评价其正当性。其四,指出刑罚法规的目的是共同体价值(法益),它是国民的普遍意识,来源于共同体所承认的生活价值与文化价值,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共同体价值。

(三)法益精神化理论与风险刑法观的契合

之所以将法益概念精神化视为风险刑法的理论来源,至少二者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契合的:

1.理念上契合。法益概念精神化在法的理念上是以社会、国家为本位的,强调整体主义,因为法益的精神化主张法益是共同体的价值或国家的理念,社会普遍的文化观念与国民普遍的价值观念才是共同体的来源。因此,从法益的判断基准来看,法益精神化无疑是排除个人本位的,而主张社会本位与国家本位。而风险刑法的法理念是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的安全与秩序,这种价值理念是国民普遍意识的结晶,是国家指导的样式化的文化生活沉淀的结果,强调整体主义,是以社会、国家为本位的。因此,法益概念的精神化与风险刑法理论在理念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契合,即至少在法益的判断基准上二者是基本一致的。

2.技术上相通。法益概念精神化的基本技术就是犯罪构成要件——法益”这样的技术构成,犯罪构成必定指向法益,法益必定能概括解释犯罪构成要件,法益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目的,而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犯罪构成要件的整体性质与法益是等值的。因此,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本身具有完整的归罪与归责功能,即使一个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没有现实侵害法益,这个行为也被规定为犯罪,精神化的法益概念的主要功能是从价值理念上进一步解释为什么要将这种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它唯一关注的是法益的精神性的解释功能,而不是强调这个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危害或者威胁。这样的技术构成与风险刑法的技术构成近乎完全相同。就抽象危险犯而言,只要行为满足了犯罪构成要件,即使行为对法益没有造成现实的威胁,该行为亦构成犯罪,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完整的归罪与归责功能;就具体危险犯而言,因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的威胁是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因此,一个行为只要满足了犯罪构成要件就构成犯罪。可见,无论是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的犯罪构成要件都具有完整的归罪与归责功能,以危险犯为核心的风险刑法理论与精神化的法益概念一样都主张犯罪构成要件完整的归罪与归责功能,二者在技术上基本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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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规范的实质构造一致。精神化的法益概念主张法规范是一种普遍的价值,而这种普遍的价值是共同体形成的普遍的精神意识,因此,精神化的法益概念主张法规范的实质内涵是一种普遍的价值意识。由于这种普遍的价值意识本身具有普遍性、评价性与意识性的涵义,它自然天成地满足了法规范普遍性、评价性与意识性的内在需求,普遍的价值意识可以自动地流入法规范的外在框架之中而形成法规范的内在的结构,反过来也说明了为什么法规范具有普遍性、评价性与意识性的特性。总之,精神化的法益概念提供了以普遍的价值意识为质料”构造法规范的视角,这一特殊质料”决定了法规范的构造性能。风险刑法理论以安全与秩序价值为理念,以功能主义为导向,主张一般防御,旨在确证法规范与增强国民的规范意识,其思想实质还是以普遍的价值意识为逻辑起点构建法规范的。风险刑法自身蕴含了浓郁的法益精神化气质。而物质性法益观念具有明显的稀薄化特征。因此,可以说,风险刑法理论是以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的安全与秩序价值这一普遍的价值意识为质料构造法规范的。可见,二者在法规范的构造质料与性能上取得一致。

四、结论

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文篇6

通过对《科学教育的原则和大概念》的学习、理解,我尝试在《动物怎样保护自己》一课中运用大概念的理念进行教学设计。

从概念教学的角度出发,《动物怎样保护自己》的教学内容可以在“动物对环境的适应”概念层次下,从两个方面进行设计――动物的行为能够适应环境的变化和动物能够适应季节的变化。

经过对学生情况的分析,将《动物怎样保护自己》的教学内容设计为两课时,第一课时,学生学习有关“动物的行为能够适应环境的变化”分解概念的内容,如保护色、拟态、逃跑、硬壳保护等动物保护自己的方法;第二课时,学生在第一n时的基础上形成有关分解概念“动物能够适应季节的变化”的认识,如换毛、冬眠、迁徙,使学生螺旋式地形成科学概念――“动物能适应环境,通过获取植物和其他动物的养分来维持生存。

我尝试通过探究,初步发展学生对科学概念的理解。学生课前收集、记录一些动物保护自己方法的资料,教师帮助学生梳理,让学生认识动物保护自己的方法。

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文

一、环境科学素质的概念和内涵

我们认为,环境科学素质是指人们在环境方面具有一定的科学知识和方法,并在科学精神和价值观的指导下,通过理性分析、科学判断所形成的科学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态度、行为能力和行为践行水平的综合反映。

理论上,一个具备较高环境科学素质的公民应该是掌握了必须的环境科学知识和方法,崇尚并具备了基本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面对现实与未来的环境问题,均能够在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的指导下,运用掌握的环境科学知识和方法,以及可查询的科学证据与信息,进行综合的、理性的分析和判断,给出现实环境中的最优行为选择倾向,并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较为理性的环境保护理念、态度和一定的环保行为能力,而且能够在较为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始终坚持选择,积极践行。

二、环境科学素质的内涵分析

环境科学素质是一个崭新的概念,不是简单的环境素质、环境意识等概念,也不是仅仅在科学素质定义的基础上,加上一个环境保护领域的限定范围。

首先,环境科学素质确立了“科学性”在环境科学素质形成过程中的基础性地位。强调在学习和掌握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知识和方法的基础上,同时要具备科学精神和思想,并在科学精神和思想的指导下,综合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对实际面对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理性分析和科学判断,并通过这个分析和判断的过程,内化形成个人的、系统的、科学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态度,以及与个人行为能力水平相平衡的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和付诸实践的行为预期。“科学性”将伴随整个环境科学素质的养成过程和实践过程,它既是环境科学素质养成的基础,也是环境科学素质能够产生社会效益的保障。

其次,强调了“意识”是在科学分析、判断过程中内化、升华而形成。环境科学素质定义中的“意识”与简单的、朴素的初级环境保护意识有着明显区别。简单的、朴素的环境保护意识没有科学知识基础,他可以来源于社会舆论宣传的口号,来源于人类潜意识对美好资源环境的向往,来源于生产、生活中个人利益的驱使,或者是个人的生活习惯与风俗等等,例如人们对青山绿水自然美景的喜爱和保护,对个人生活空间的爱护以及由此产生的废物管理和处置习惯,由于生存地区资源限制或经济原因导致的对资源的节约意识等等,这些“意识”的形成没有经过科学分析、判断和升华的过程。这种朴素的意识往往在面对某一特定的问题或某一领域的具体问题时显现明显。因此,在将这种意识独立于理论基础和形成过程之外,作为评价个人和社会整体意识水平的测量尺度时,往往会给出一个全社会“环境意识较高”的假象,这种“较高的环境意识”在没有科学知识支撑的情况下,缺少了“意识”向“行为能力”转化的原动力,从现实意义的角度来说,这种朴素的初级环境保护意识对于整体环境问题的解决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

而环境科学素质中的“意识”,是一种科学的意识,是经过科学的洗礼后,内化而升华的环境保护意识。相比于朴素环境意识它具备了三种特点:一是环境科学素质中所指的环境保护意识脱胎于个人的学习、分析和实践过程,具有良好的科学理论和实践基础,具备了情况判断和指导行为的能力;二是环境科学素质中的环境保护意识是动态的、广义的,不限定于某一领域,或者某一具体环境问题,这种意识在不同的领域,面对不同的环境问题时均可以重复显现并发挥作用,三是环境科学素质中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的同时,将伴随着行为能力的生成,意识与行为能力相伴相生。这个特质极大的提升了科学的环境保护意识的现实指导意义。

第三,将“行为践行水平”作为环境科学素质的核心落脚点。国外公民科学素质水平的核心落脚点是“对科学的理解和支持”,6我国公民科学素质的落脚点是“行为能力”,4’5环境素质的核心落脚点是“正确的环境行为”,7环境意识的落脚点是“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能力”。8上述观点都是基于“意识决定行为”的理论基础,认为“有意识+有行为能力=有行动”。这个观点在大多数社会行为领域都是成立的,但是在环境保护行为的实践中,“有意识+有行为能力”的简单组合距离有行动不仅不能划等号,而且存在着非常多的不确定性。从科学的环境保护意识到行为的实践要受到成本因素和其他自然人为环境保护行为实践率的影响。因为个体在选择是否践行环境保护行为时,不仅仅要考虑各种成本因素(例如经济成本、个人舒适度等),很大程度还要考虑他人不采取环境保护行为对自身采取环境保护行为产生的损失和抵消作用,进而可能选择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践行环境保护行为,从而导致全社会都不践行环境保护行为的困境,这种结果使得仅仅关注于“有意识+有行为能力”的环境科学素质不再具有现实意义。例如,公众具有节约用水的意识,也具备节约用水的行为能力,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的公众在一些公共场所(如公共厕所、宾馆)或家庭生活中(如过度洗澡、洗衣等)不选择节约用水的行为。又如近年在我国形成的垃圾焚烧、PX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公众的不支持行为,这种“有意识+有行为能力”的组合,社会调查的结果分值很高,但是这种“虚高”的意识和行为能力,对于环境的改善是完全没有现实意义的。因此,本文将“行为能力和行为践行水平”纳入到环境科学素质的概念中来,而不是将践行水平作为环境科学素质的外在表象来研究。这种环境行为的实践,是在科学意识和行为能力的支撑下,克服了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和阻碍而发生的纯粹的环境保护行为。

三、环境科学素质的三维理论模型

环境科学素质包含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方法、环保意识和态度、行为能力和践行水平三个维度。

(一)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方法,是指对环境科学技术术语和概念的基本了解,对环境科学技术研究过程和分析方法的基本了解。知识层面要求理解与环境保护柏关的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基本术语和概念,了解环境保护技术领域的通用技术名词和术语;方法层面要求能够理解环境科学研究的过程,理解常用环境保护技术方法,理解环境科学证据与结论的关系,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分析方法。

(二)环保意识和态度,是指对环境保护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是环境行为转化的原动力。本研究所指的意识和态度,是具备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意识和态度,而非简单的原始朴素意识和态度,要求公众具备正确的环境保护观念,科学认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客观理性看待环境问题,理解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并能够清醒认识到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行为能力和践行水平,是指基于对科学、技术与社会相互关系的了解,能够对环境事务做出客观判断、理性处理以及正确践行的能力。行为能力包括学习查阅能力、理性分析和判断能力、对生态环境的适应和改造能力、个人行为的约束能力、公共事务的参与能力以及对社会消极因素的抗拒能力;践行水平包括个人环保行为的实践与持久性、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环保行为的实践和持久性,强调自觉去践行。

四、公民环境科学素质的层次结构分析

研究者们对科学素质的层次结构,有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认为可以从“有、无”来判定。类似于文盲和脱盲,一个人或者具备科学素质或者不具备科学素质,这两种状态之间可以有一个明显的划分界限。另外一种观点是通过科学素质的高低来衡量和划分层次,认为科学素质不是简单的“有或无”的关系,而是“高或低”的关系,可以根据高低水平划分不同的层次结构。

本研究认为,仅仅通过简单的“有或无”来衡量环境科学素质,或者通过“高或低”的标尺来描述环境科学素质,不能够真实的反映公民环境科学素质水平。因为环境科学素质是一个综合素质,是个人多方面素质、意识态度以及行为的综合反映,我们认为,环境科学素质用“处于不同的状态”来定义更加合适。按照三维结构模型,公众的环境科学素质水平,可分为如下状态,。如表所示,三维结构维度的排列组合共计得到了8种结果,其中三维结构内容均为“无”的情况,可以视为完全没有环境科学素质的状态,是一种“启蒙状态”,从目前社会环境与调查结果来看,这种人群数量非常少,不具有代表性和研究价值;第二种到第八种组合的结果,都可视为为“有环境科学素质”,根据每个维度的具体情况,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7种结果。其中第五种和第七种结果是一种理论模型下产生的结果,现实情况中基本不存在这种情况,我们很难理解和解释为什么会有环境科学知识和方法都合格的人,没有一点环境保护的意识态度和行为能力,也不能解释掌握一定环境科学知识和方法,同时也具备行为能力并进行了有效的实践的人,会没有正确的环境意识和态度。因此这两种组合结果也没有研究和分析的必要。第三种和第四种组合结果,我们可以命名为“本能的环保行为”和“朴素的环保行为”,这两种行为都缺少科学性指引,因此可将这两类人群合并为“朴素的环保行为状态”来研究。下面,将详细对四个典型状态人群进行分析:

(―)朴素的环保意识状态

就个体而言,目前大多数的公众都处于这个状态。他们可以结合自身的感受和从媒体、社会宣传得到的零散(甚至缺乏科学依据的极端环保理念)信息,形成目的性简单(以对自身有益为主)的环保意识和态度。这类人群很容易在各类调查、访谈中表现出对生态环境的高度关注与关心,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支持与理解,但是在具体怎么参与、如何参与和具体问题的解决中,尤其是面临自身利益的时候,则出现困惑甚至非常矛盾的选择。例如生活垃圾的处理,公众都会表现出支持生活垃圾的分类和无害处理,但是当要在自家附近建立焚烧厂或填埋场时,则表现出极度的反对和不理解。社会上称之为“邻避运动”,其实这是朴素环境保护意识,遇到涉及自身利益的环境保护问题后,非理性意识被迅速放大和极端化的表现。这种意识水平,参杂上其他社会因素,例如政府公信力、社会阴谋论、以及缺少科学依据的舆论引导时,会迅速的演变为行为人自以为“科学、合理、正确”的社会行为。比如垃圾焚烧厂的建立,只要有极少数人随便抛出一个“焚烧有害”的所谓科学结论,就迅速的将公众的朴素环保意识唤醒、扩大,演变为缺少理性的公共社会事件。这说明缺少科学知识支撑的朴素环境意识,某种程度上是在增加环境保护工作的难度。在缺少科学知识支撑的环保意识面前,公众通常无法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科学判断,很容易被误导并相信错误的信息(心里学上都是倾向于向更坏方向发展的,也就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观念),这时的科学证据、论断和专家的科学解读,均会被强大的公众集体意识绑架,进而被孱弱的社会公信力等社会因素削弱的毫无说服力了。因此,这类人群是最需要加快开展素质提升,提高其知识水平,以期形成科学的环保意识和态度。

(二)朴素的环保行为状态

处于这个状态的公众基于道德约束、社会规范等原因形成了浅层次的环境保护行为。以个人行为为主,是一种无意识、无科学基础、未经过深度思考和选择而发生的行为(从众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类明显特征的人群,一类是生产者,以个体生产者为主,他们出于利益需求,例如高附加值、高利益的环境产品的生产与流通,促使他们选择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另外一个人群是以追求时尚为主的消费群体,他们在概念炒作的指引下,以追求时尚、高端生活为主要导向,选择有机食品,选择有环保理念的时尚产品。这个群体的行为虽然不是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是其现实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对改善环境有益,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整体社会环境行为的养成,形成了一个良好的环境行为践行氛围。尤其是一些环境意见领袖的环境行为的选择,他们在毫无科学理念支持的前提下,通过个人的号召,带领某个村或者社区的一部分人,按照意见领袖的思想,直接开展了环保行为的践行,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这种行为虽然不能对全社会形成真正的影响,但是他对促进社会的环境行为的养成,科学的环境意识的形成,是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的。

(三)科学的环境意识状态

这个状态的公众基于科学知识、方法的学习和了解,经由个人思考、分析、判断、选择,内化而形成对环境保护的正确认识。具有科学的环保意识和态度的群体,以精英阶层和知识分子群体为主。这类群体人员数量不够庞大,基于个人素质的综合修养,形成了较为科学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态度,或者具备较高的科学知识储备,潜意识中形成了较为科学和完善的环境保护理念。这类人群可能出于各种个人的、社会的因素干扰,使他们仅仅停留在高意识(或者高意识的形成状态),他们喜欢坐而论道,却很少起而行之。或者刚刚打算起而行之,又觉得自身力童过于渺小,又继续坐而论道。这类人群是缺少一个“起而行之”的社会氛围。只要时机成熟,可以迅速成为环境保护的实践者和中坚力置。这类人群,如果遇到第一类人群,会很愿意向他们传道授业解惑,但是却不会引领大家一起践行。他们遇到第二类人群,会在意识的感召下,迅速的加入到第二类人群的行列中,并帮助第二类人群提升行为的科学性,一边传道授业解惑,一边进行具体实践。

(四)科学的环保行为状态

这个状态的公众是真正具备环境科学素质的人群。基于科学知识、方法的学习和了解,经由个人思考、分析、判断,选择,形成对复杂环境问题的理性分析和科学判断,能够给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并能够排除感情、习惯、经济等因素干扰,赋予实践。这种状态是个人环境科学素质的最高状态。

结语

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文1篇8

第一章

XX职业技术学院卫生系基础护理教研室

授课章节

第一章

绪论

授课时数

2学时

理论课

授课地点

示教室

教学方法

讲授法、多媒体教学

教学目标

1、了解护理学的形成及护理学的理论范畴和发展概况

2、掌握护理学的任务、目标及实践范畴

3、熟练掌握护理学的基本概念及护理工作方式

德育目标

帮助学生确立护理工作的专业理念,树立对人、健康、护理的正确看法。

1、掌握护理学的任务、目标及实践范畴

2、熟练掌握护理学的基本概念及护理工作方式

熟练掌握护理学的基本概念及护理工作方式

课程内容及环节

【组织教学】

【导入新课】

【讲解新课】

第一节

护理学发展史

一、护理学的形成与发展

二、南丁格尔对现代护理学的贡献

三、现代护理学的发展

四、我国护理学的发展

第二节

护理学的基本概念、任务和目标

一、护理学的四个基本概念

二、护理工作的任务

三、护理目标

第三节

护理学的内容与范畴

一、护理学的理论范畴

二、护理学的实践范畴

三、护理工作的方法

【课堂小结】

【课后作业】

第一章

护理是关爱生命,照顾人的健康的专业,是对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全过程的照护。《护理学基础》是高等护理教育课程体系中为学生提供从事护理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本情感的主干课程,是护理专业学生学习临床课程和进行临床实习的基础,也是为满足个体、家庭、社区基本需要所必须具有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护理学基础是对各专科和各系统疾病的病人及健康人的具有共性的生活护理和技术护理服务。学好护理学基础是对学生日后进行专科护理学习的基础,也是提高护理质量的保证。本章将介绍护理学的发展史、护理学的基本概念、任务和目标以及内容与范畴,还将重点介绍护理工作方式以及对于护士的素质要求。

第一节

护理学发展史

一、护理学的形成与发展

古代(以自我护理、家庭护理为主),人类为谋求生存,在狩猎、械斗及自然灾害抗争的活动中发生疾病、创伤,人们以自我保护式、互助式、经验式、家庭式等爱抚手段与疾病和死亡作斗争。

中世纪(以宗教护理、医院护理为主)。

文艺复兴时期,其间建立了许多图书馆、大学、医学院校,出现了一批医学科学家。护理走向独立职业。

19世纪中叶,南丁格尔首创了科学的护理专业,护理学理论才逐步形成和发展。国际上称这个时期为“南丁格尔时代”。这是护理工作的转折点,也是护理真正走向专业化的开始。

二、南丁格尔对现代护理学的贡献

弗罗伦斯·南丁格尔,出生于英国名门富有的家庭,受过高等教育,熟悉英、法、德、意等国语言。她从小就立志从事救死扶伤的护理工作,在随家人到世界各国旅游时,她专注于参观、考察各地孤儿院、医院和慈善组织等。

1854年克里米亚战争中,南丁格尔率领38名护士,克服重重困难,前往战地救护伤员。半年后,使病死率由50%下降到2.2%。被战士们称为“提灯女神”和“克里米亚天使”。

1860年,在英国圣托马斯医院创建了世界上第一所正式的护士学校,为护理教育奠定了基础。

1907年,获英国政府颁发的最高国民荣誉勋章。

1912年国际护士会决定将5月12日(南丁格尔生日)定为国际护士节。1920年,国际红十字会首次颁发南丁格尔奖章。

三、现代护理学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护理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护理研究广泛开展,护理实践的复杂性增加,护理知识体系的完善和扩展,推动护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专业。

它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1.

以疾病为中心的护理阶段(1860年至20世纪40年代)

受纯生物医学模式影响,一切医疗护理工作围绕疾病进行。医学的主导思想是“有病就是不健康,健康就是没病”,因此护理的特点就是护理从属于医疗,护士是医生的助手,护理只是针对于疾病的治疗,护理工作以执行医嘱为主,且形成一套规范的工作程序。护理过程重视局部疾病护理,轻视对人的全面照顾。此时的护理教育没有自己的知识体系。

2.

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阶段(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新的健康观,标志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形成。医学的指导思想为“以病人为中心”,护士与医生的关系转变为合作性的伙伴关系,护理从单纯执行医嘱的被动方式转变为主动应用护理程序,对病人实施身心整体的护理满足病人各方面的需要,如生理、心理,而不单纯的是疾病的治疗。以病人为中心的阶段,正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医院的护理现状。此时,护理学已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脱离了类同医学教育课程设置。

3.

以人的健康为护理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

护理从附属于医疗的技术性职业转变为独立的为人类健康服务的专业,“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成为护理专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护理的范围、对象和内容都将有很大的扩展。护理的对象不再仅仅局限于病人,扩展到健康、亚健康的人,扩展到生命全过程的护理,也从个体护理扩展到群体的护理,工作场所从医院扩展到家庭和社区,扩展到有人的地区,护理教育趋于完善。以人的健康为中心是我国护理发展的方向。

四、我国护理学的发展

(一)中国传统医学与护理

早期的医、药、护一直保持着不分的状态,“三分治,七分养”就是对医学与护理学的关系所作出的高度概括。在祖国医学中有关护理理论的技术记载就颇为丰富了。如我国最早的一部医学经典《黄帝内经》,强调了疾病与饮食调节,心理因素、环境和气候改变的关系。隋朝孙思邈的《备急千金要方》中提到“凡衣服、巾、栉、枕、镜不宜与人同之”的预防、隔离观点。

(二)中国护理事业发展概况

鸦片战争前后,由于清政府与西方国家签定了许多不平等条约,外国人可自由出入中国。护理工作就是随着各国的军队、宗教和医学进入中国而开始的。

1835年,美国传教士在广州开设了第一所西医院。

1888年,美国人约翰逊女士在福州开办第一所护士学校。

1909年,在江西牯岭成立了中华护士会。会长均由外籍护士承担。

1921年,北京协和医院和几所大学合办高等护士学校,学制4~5年,5年制的毕业生可获学士学位。此为我国高等护理教育的开端。1934年教育部成立护士教育专门委员会,将护士教育改为高级护士职业教育,学制为3~4年,护士教育遂被纳入国家正式教育系统。直至1950年停办。

1922年,国际红十字会在日内瓦开会,正式接纳中国护士会为第十一名会员国。

1924年,由中国护士伍哲英担任中华护士会理事长;1936年改名为中华护士学会;1964年改名为中华护理学会。

1941~1942年,中华护士学会在延安成立分会。毛泽东为大会题词:“护士工作有很大的政治重要性”和“尊重护士,爱护护士”。延安分会的成立推动了护理学术和护理质量的提高,促进了中国当代护理学的发展。至1949年,全国共建立护士学校183所,有护士32800人。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护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国家卫生工作总方针指引下,我国护理工作有了迅速的发展。

1950年,第一届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护理教育被列为中等专业教育之一,并纳入正规教育系统。

1976年以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护理专业再一次获得新生。

1977年以来,中华护理学会和各地分会先后恢复。

1978年后,开展了护理国际交流。

1979年,为护理工作转折点,国家卫生部颁发了两个文件“关于加强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护理教育工作的意见”。

1980年,由南京医学院及南京军区总院联合开办了“文革”后第一个高级护理进修班,学制3年,获大专学历。同年开始进行了护理技术职称评定。

1983年天津医学院率先开办了5年制护理本科专业,毕业获学士学位。其后,相继有11所高等院校开设了护理本科专业,学制5年。

1992年、1993年分别批准了北京医科大学、第二军医大学护理系为护理硕士学位授予点。

1982年卫生部正式成立了护理处,1985年经卫生部批准,成立了护理中心,以加强对护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指导,进一步取得了世界卫生组织对我国护理学科发展的支持。

第二节

护理学的基本概念、任务和目标

一、护理学的四个基本概念

护理学的四个基本概念即:人、环境、健康、护理。

1.人

1)

人具有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人是生理、心理、社会、精神、文化的统一整体。

2)

人具有生理、心理、社会多层次的需要。

3)

人是一个开放的系统。

4)

人有权利和责任拥有适当的健康状态。

2.环境

1)

人与环境相互依存。

2)

环境影响人的健康。

3.健康

1)

世界卫生组织(WHO)1946年提出的健康定义。健康是指不但是没有躯体疾病和身体缺陷,还要有完整的生理、心理状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2)

健康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3)

人的健康受生理、心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4.护理

美国护士协会(ANA)1980年提出:“护理是诊断和处理人类对现存的和潜在的健康问题的反应。

二、护理工作的任务

n

帮助患者

恢复健康

n

帮助健康的人促进健康

三、护理目标

n

促进健康

n

预防疾病

n

恢复健康

n

减轻痛苦

第三节

护理学的内容与范畴

一、护理学的理论范畴

护理学是医学科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这个定义明确了护理学与医学的关系,即护理学是医学科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护理学的研究目标是人类健康,不仅是患者,也包括健康人;研究内容是维护人类健康的护理理论、知识及技能,包括促进正常人的健康,减轻患者痛苦、恢复健康、保护危重者生命及慰藉垂危患者的护理理论、知识及技能;也包括研究如何诊断和处理人类对现存的和潜在的健康问题的反应,同时也体现了护理人员天使的内涵。

二、护理学的实践范畴

1.

临床护理

指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基础护理是应用护理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实践技能和基本态度方法来满足病人的基本需要,是临床各专科护理的基础。

2.

护理管理

是应用管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护理工作人员、技术、设备、信息、财务等要素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的系统管理,以确保护理工作场所能提供正确、及时、安全、有效、完善的护理服务。

3.

护理教育

护理教育一般分为基础护理学教育、毕业后护理学教育和继续护理学教育。

4.

社区保健及重点人群护理

护士的工作对象不仅是医院的病人,已扩展到社区及重点人群。

5.

护理科研

包括护理理论的研讨,护理技术的提高和改进,运用可靠的科学根据来指导临床护理工作,推动护理学的发展。

第四节

护理工作的方法

一、个案护理

由专人负责实施整体护理,一名护士护理一位病人。适用于抢救病人或某些特殊病人,也有助于临床教学。

二、功能制护理

采取的是工业上大规模流水作业方法。是依据生物学医学模式将护理工作内容进行分工,如生活护理护士、治疗护士、办公室护士等,是以完成各项临床和常规的基础护理为主要工作内容。

三、小组护理

将病人分成20人左右一组,护士分成5~8名一组,由小组长制定护理计划措施,安排小组成员去完成任务及实现确定目标。这种方式特点是:病人数量减少,护士相对固定,护士的工作满意度提高。

四、责任制护理

其特点是以病人为中心,每个病人有一名责任护士负责,提供从入院到出院有计划、有目标的身心整体护理。责任护士以护理程序为基本工作方法,对病人及其家庭进行生理、心理和社会等全面评估,与病人共同制定护理计划,对病人实施24

h的负责制护理,同时还要对护理结果进行评价,并给病人提供出院指导。

五、系统化整体护理

整体护理是以现代护理观为指导,以护理程序为框架,根据病人的身、心、社会、文化需要,提供适合病人需要的最佳护理。它是在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思想影响下出现的护理观点与护理方式。这是一种病人满意度高的护理方式。但是也要有足够的护理人员,才能名符其实。

第五节

护士的基本素质

一、素质的含义

人在先天的基础上受后天环境、教育的影响,通过个体自身的认识和社会实践,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基本品质。

二、护士素质的基本内容

(一)政治思想素质

热爱祖国,热爱护理事业,勇于创新进取。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有自尊、自爱、自制的思想品质。

(二)文化科学素质

多元化的护士角色除了能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技能,还应具备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等多学科知识,并不断更新,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熟练掌握电子计算机的应用及网络技术等。

(三)职业素质

1.

对病人要有同情心、责任心、耐心、细心。

2.

工作认真负责,忠诚老实,思想境界达到“慎独”。

3.

工作勤奋,思维敏捷,有较强观察力、逻辑思维及判断能力。

4.

工作作风是紧张明快,秩序井然,有始有终,按时完成工作。

5.

技术精湛,善于总结,勇于创新,有强烈的进取精神。

6.

严于律己,具有高度的自觉性,注重病人的隐私权及知情权。

7.

团结协作,具有牺牲精神,建立良好的医护关系。

8、对病人一视同仁,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文篇9

自觉性”。——王鲁湘

王鲁湘是谁?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声名鹊起,在那个文化狂飙突进的年代里,他站在了时代的潮头,挥斥方遒,展示了一个文化学者强烈的社会关怀。多年过去了,王鲁湘兼有多重身份,其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是凤凰卫视的著名主持人。他出现在“文化大观园”、“世纪大讲堂”等节目里,旁征博引、纵论古今、侃侃而谈,成了学术和媒体之间的跨界典范。在电视节目中,他时而穿着中式的绸衫,端庄儒雅;时而西装革履,现代感十足。但目前有个趋向,传统文化类节目做得多了,有一些人把他看成是传统的卫道士、护道者,甚至有的人说“五十岁的的王鲁湘”颠覆了“三十岁的王鲁湘”。

那么,真实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近日,本刊记者走访了这位知名学者、传奇明星。

科技文明和科学精神:

我们在补课

《中关村》:目前,文化和科技呈现融合的趋势,您作为一个文化学者,怎么看此趋势?

王鲁湘:从科技和文化的广义概念来讲,两者其实都是相互包涵的。科技也是一种文化,而文化的概念也包括科技。我们把文化和科技分成两个事物来讲,应该是取两者之狭义的概念。狭义的“文化”通常指文学、艺术、历史、哲学等,而狭义的科技指的是作为工具的科技。我倒是更愿意关注大的科技概念,即和文化相互涵盖的那个科技。对于中华民族来说,科技文明是比较薄弱的。我们较早地发展了农业的文明,并在达到一个高峰的时候停止了,没有继续向服务于工商文明的科技演化,或者说没有出现近代的科技文明。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向西方学习,这是一个补课的过程。

因为我们的科学精神欠缺,我们柔性的东西比较多,我们重视情感、重视伦理道德、重视文学艺术,但不太重视数理逻辑。我们的建筑物、工艺品虽然精美,但制作过程中我们不太注意其内在的数理关系、几何关系,我们甚至可能没有计算的过程,也可以没有一个详尽完整的图纸,我们大概只需要一些经验、一些大致的数据就可以了。而西方人做建筑等会先有详尽的图纸,并且按照力学原理等理性原则去做。科技或科学精神欠缺的另外一个影响是,社会生活中,我们缺乏一些刚性原则,比如契约精神等,这些事物里面最基本的东西是以形式逻辑为基础的。如法律用语的修辞、内涵和外延的规定,它都是建立在形式逻辑基础上的,遵循排中律、矛盾律等。中国人似乎从来也不怎么重视形式逻辑,可以又是这又是那,所以我们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治等。所以我们的传统文化里少了这些东西,近代以来的西式教育,诸如理科、工科、商科、法科等都是以前没有的,这些都要讲形式逻辑,不讲这些东西社会是不能建立的。

《中关村》: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你之所以重视广义的科技、科学概念,主要是强调“科技文明”、“科学精神”等,事实上是因为这个可能更重要,我们应该把近现代科技所代表的理性精神、科学精神融合到我们的大传统中去?

王鲁湘:是的,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缺了这些,缺了这些我们不可能成为一个现代民族、现代社会、现代国家。文化里没有这个基因,就必须补充这个基因。

发现自己:

从文化迷失到文化自觉

《中关村》:您这些年来展现在大众视野里的工作状态,都是和中国的文化相关,文章也好、节目也好,包括在清华大学的工作、在国家画院的研究员工作、在海淀山后地区办凤凰岭书院也好,似乎成了一个传统文化的卫道士、护道者、发掘者、传播者。这种状态怎么造成的?

王鲁湘:可能和我个人际遇有关,我如果维持原来的上世纪80年代的那个文化形象,是不可能的;另外,21世纪以后,我们整个国家也好,整个民众也好,包括知识界也好,渐渐有了一种本土文化的自觉。在上世纪80年代的时候我们有过文化热,当时的思潮既有批判性的,也有寻根性的,这两种理念其实都在齐头并进,构成了80年代比较好的文化启蒙语境。反思派,主张用西方的自由、民主、法治等来代替我们的传统文化,但因为其带着批判的立场,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反感,因为人总不太愿意从根上否定自己,即使想进步,也愿意学习,也不希望产生太多的失败感和挫败感,所以反思派情感方面很难得到民众的认同。

寻根派不是简单的复古,它是在现代化的语境、国际化和文化对话的背景下面,开始真正地思考我是谁、我从哪里来,而且从正面、积极的角度返古致新,对传统文化更多地进行正面的、积极的阐释,尽可能从古人和古文献中去发现现代性,或者值得再造的文化元素。

我认为这条路线是可以的,以前我们有语言的问题。我发现很多古代人讲轩辕黄帝的文章中,许多人把自己对社会的理解投射到对黄帝的解释中。但他们是用佶屈聱牙的语言表达的,我们可能不大了解,如果我们突破这些语言外壳,深入语义中去,把这些语言阐释成现代语言,其实它很多的价值理念,和我们现代西方的理性主义、启蒙主义以来那种对人类美好社会的那种幻想、那种追求是一致的。他们的人文目标完全一致。有的古人说黄帝尧舜这个好、那个好,你把这些“好”连在一起的时候,你会发现他表达的“好”可能和美国独立宣言的精神内涵是一致的。康有为就是做这样的事情,他在《尚书》等最远古的基础文献中寻找价值理性。现在看来,这个工作做起来的话大家比较容易接受。我现在的一些工作和传统文化相关,至少是建立在这样的背景下。

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文篇10

【关键词】三农问题;法律概念;留守儿童;解析;重构

政府主导下建构的留守儿童关爱管护制度,藉公权力而动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如果“农村留守儿童”外延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会使得政府留守儿童关爱管护工作标准无法统一,规则随意性大,难以获得科学的统计数据,无法对政府工作的正当性与效率进行测评,带来权力运行的新问题。从法学视角解析“农村留守儿童”,努力使规则建构更科学,提升规则的确定性,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客观与理性价值。

一、对“农村留守儿童”已有概念的评析

“农村留守儿童”概念,多见之于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人口学四大学科领域。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法学研究的重心。

较为典型的“农村留守儿童”概念是叶敬忠教授在2005年提出的。他认为:“留守儿童指农村地区因父母双方或单方长期在外打工而被交由父母单方或长辈、他人来抚养、教育和管理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1](P18)立足法学视角,对这一概念做如下分析。

1、“留守”是指生活在“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是相对于城镇的一个地域范围,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聚居区,“农村留守儿童”是“农村地区”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留守儿童”的父母离开这一区域,暂时脱离了农业生产,却将未成年子女“留守”在该地区。

2、“留守”是指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在生活空间上的分离,这种分离使得监护职责的履行产生异动

父母不得不把自己所应共同担负的监护职责交由一方、或委托给近亲属履行。

3、导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在生活空间上发生分离的原因是父母“长期在外打工”

但这只是一个表象,“留守”与“被留守”,都非当事人自身能力所能左右的。“留守”是弱者生存状态的一种写照。

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能够与上列概念形成矫正与互补。段成荣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地区,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2]这一概念将“户籍所在地”与“农村地区”联结起来,关注到了“户籍”问题,但“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范围的限定欠缺必要论证。

在大多数学者看来,“留守儿童”就是指“农村留守儿童”,在概念揭示中无需赘述“农村”。阮积嵩在其题为《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思辨》一文中认为:“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3]作者恰恰忽略了“农村留守儿童”中“农村”这一核心构成要素。

学术界在留守儿童概念认定上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缺乏科学严格的论证,有关留守儿童的研究大都流于宽泛,理念宣扬大于理性思辨,概念炒作多于真理索求。这与“国内关于留守儿童的专题研究,实际上尚处于探索性的阶段”这一现状有关。[4]研究对象不确定,支撑研究的数据由何而来?制度设计的基础是什么?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概念界定中存在的问题,林培淼、袁爱玲的研究认为,应当从地域维度、在校/园维度、年龄维度、家庭结构维度、留守时间维度、父母外出维度、主要监护人维度等七个维度来构建“留守儿童”的概念。如果照顾到了这七个维度,就能“为准确把握全国留守儿童的总体状况,为决策部门制定相应对策提供参考。”[5]基于这样一个落脚点,该研究在概念外延的周全上下了很大的功夫。

本文将立足法学视角,以法社会学的方法为基础,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予以解析与重构。

二、“农村留守儿童”概念的法学解析

“概念是所有同一基因的客体的表征。概念来源于事实,也是对事实的抽象”。[6]“农村留守儿童”概念的建构首先要从对作为这一概念来源的事实进行分析入手。作为“农村留守儿童”概念来源的事实就存在于这一概念本身,把构成这个概念的词汇拆分开来,逐一分析,事实就会明了。

1、什么是“农村”

农村,与城市相对,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聚居的特定区域。农村较之于城市,有以下特征:

(1)农村首先是一个区域概念。“在我国,农村的概念并不像有人所讲的,是个经济概念,农业才是经济概念,农村更主要的是地域概念或区域概念。”[7]当然,农村概念也具有文化、经济意义。“乡村研究”是基层社会研究的一个重点,包含着经济、文化、政治、法律等多重意义。

(2)农村是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区域。在中国,由于农业生产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从事农业生产的门槛较低。农村常常与贫穷落后联系在一起。

(3)农村是从事农业生产人口聚居的区域。我们将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称为农民。在中国,认定农民身份的标志并不是“从事农业生产”,而是户籍,户籍将农民与农业生产、农村牢牢地捆绑在一起。

(4)农村地域广阔。无论是农村的自然景观、还是人文景观,都适于居住、生活在城市里的人“怀古”。城里人经常慨叹农村的好处不外乎两项:一是自然环境好,污染少,空气好,属于物质层面;二是保留着一些传统的东西,属于文化层面。

(5)农村相对落后。造成农村落后的原因除了农业生产本身的特点外,制度因素是主要的。农村与城市的二元社会构造引发的城乡对立是长期制度安排不合理形成的。长期制度安排的不合理使得农村的落后不仅是全方位的,并且与城市的差距日益扩大。乡村精英们的远去,使得农村日益空洞化,愈发丧失了进步的推动力。

2、什么是“留守”

留守是指共同生活的夫妇、父母子女,因为一方远赴城市从事非农劳动,而与居住生活在户籍所在地的另一方在生活空间上发生的一种长期分离状态。这种长期的分离状态对于亲密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带给各方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8]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概念,就是把处于分离状态两端中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的相对弱势一方在概念中予以彰显的结果。

立足“留守儿童”视角,“留守”一词可做如下分析:

(1)留守是共同生活的一种长期分离状态。父母应当与未成年的子女共同生活,以妥当履行监护职责。但由于种种缘由,这种共同生活的状态发生了时空上的分离。时空分离不仅包括分离状态在时间跨度上的长期持续性,还包括分离状态在空间上的远距离、高成本。空间上的远距离、高成本加剧了分离状态在时间上的长期持续性。

(2)留守是指未成年人的留守。留守是共同生活的一种长期分离状态,未成年人的父母与未成年人处在“留守”状态的两端,离开任何一端,“留守”都无法构成。“留守”,缘于将学术关注和制度设计的重心集中在相对弱势一端。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现象,只关注“留守”状态的一端,只解决相对弱势一端的权益救济,忽视另一端,甚至把造成“留守”的原因归结到“父母长期外出打工”这一现象上,把父母置于与留守子女对立的一面,流露出对这些“不负责任”的父母的抱怨。这样的学术基点存在着极大地局限性。

(3)留守使得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受损。从法律的角度来观察,留守这一长期分离的生活状态使得未成年子女无法及时得到父母的照顾,从而使其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受损。从对留守儿童实证研究的成果来看,留守儿童在心理学、教育学等多个角度所折射出的广义上的法律权益受损现象带有极大地普遍性。

(4)引发留守这一社会现象的原因是多重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只是引发留守现象的一个表象,最根本原因是城乡发展的严重失衡。潘璐、叶敬忠在其研究成果中援引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南南合作局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对斯里兰卡、菲律宾、摩尔多瓦、墨西哥等国家的留守儿童规模进行了统计,这些数据能够帮助我们认识这一现象。[9]

3、什么是“儿童”

由于立法目的不同,不同立法在使用同一概念时所关注的基点是不同的。通过对《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对比,为确保规范的统一,“留守儿童”中的“儿童”应当是指18周岁以下的公民。

但在政府主导的留守儿童管护实践中,在确定谁应成为留守儿童管护制度关爱的对象时,法律规范仅起到一个参考的作用。政府主导下的管护制度及其运行首先考量的是行政权力的可行与便利。这样一来,各地会根据各自情况制定一些标准,来划定留守儿童的范围。并且,同一地区所划定的留守儿童范围也会根据财力的增减和工作重心的调整而随时调整。

经过调研发现,划定“儿童”范围一般会考虑下列因素:

(1)以是否在校读书为标准,将“儿童”分为在校儿童与非在校儿童。非在校儿童,即使属于“留守”,一般也无法纳入留守儿童关爱管护制度范围。

(2)以是否正在接受义务教育为标准,将“儿童”区分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包括学龄前和高中阶段的儿童,一般都不在留守儿童关爱管护制度范围内。

(3)以是否寄宿为标准,将在校生分为寄宿生与非寄宿生。非寄宿生儿童一般不在留守儿童关爱管护制度范围内。

地方政府一般会选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中的留守儿童作为关爱管护制度的对象,将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与学校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增加基础教育投资、改善办学条件、完善课外辅导、建立师生联络,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家长队伍等措施,使留守儿童关爱管护工作有抓手、见效快。

三、“农村留守儿童”概念的法学重构

对“农村留守儿童”概念的重构,除了对决定概念内涵各要素的事实予以高度抽象概括外,还必须考虑这一概念重构在学术上的必要性。学术必要性是说价值。社会科学研究不可妄谈创新,人文情怀的养成、深厚的学术积淀需要漫长的持续不断地积累。应当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使命恢复到启迪智慧这一本源上来,学者们所秉持的批判态度能够给社会提供冷静反思的机会,使人们的行为更加理性。学者们的研究使从事实务的人懂得反思,瞻前顾后,不断调整工作方案,最终趋向合理。地方政府在运用公共财政实施留守儿童管护工作时,人为地将一部分留守儿童排除在外,“可行性”是堂而皇之地辩解理由。“可行性”忽略了法律的效力,“留守儿童家长”就是不具有民法效力的管理措施。[10]

留守儿童现象的出现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有关。城市化与工业化为大批适龄农村劳动力转移至城市就业提供了机会。然而,在经过艰难奋斗后,这些来自农村的农民劳动者们发现,阻碍他们融入城市生活的诸多制度并未有丝毫改变,他们及其子女根本无法获得与城市人口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将未成年子女留守在户籍所在地农村上学、生活是一个无奈地决定。留守给未成年人造成的教育、生活方面的某些不利影响能够通过政府的救助减少或者消除,但只有父母才能给予他的东西是永远无法弥补的。留守儿童最大的缺失是父母对他们的爱与关怀,是精神层面的。父母如果不去城市打工,与他们共同生活在农村,物质虽然贫乏,但精神是恬静安逸的。作为传统乡村的一分子,作为父母的农民将秉持传统道义,履行着乡村秩序带给自己的对村落、宗族、家庭的义务,心安理得地分享着乡村生活的怡然自得与自给自足。这种稳定与秩序是家庭教育的外在环境,能够给未成年人带来安全感,使得他们健康成长。这一环境伴随着农民父母的进城被彻底打破,新的教育环境迟迟无法构建,留守就是这个历史转折期的伴生现象。

在城市边缘生存着的农民劳动者,由于其农民的身份,无法获得他们期望的城市生活,城市带给他们只有歧视与伤害。这种苦闷的情绪影响到了他们与孩子的交往。父母缺乏自信的笑脸,缺乏对生活积极向上的乐观精神,以及这些积极的东西对留守着的未成年子女的感染。在这样的条件下,除了金钱,他们还能给孩子什么?城市的不容与村落的终结,是新生代农民必须面对的残酷现实。

我们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其具有农村户籍的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远赴城市从事非农生产,而将其留守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由父或母单亲抚养,或者交由其他近亲属抚养,甚或交由远亲抚养的未成年人。

农村留守儿童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父母的农民身份。农民身份不是由职业所决定,农民即使离开了农村,从事非农生产,只要户籍没变,他仍然是农民。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现象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其父母的农村户籍,以及户籍制度所带来的制度歧视。

(2)留守在农村。“留守”只是一个暂时的状态,未来的奋斗方向是去到城市。农村是“大本营”,但绝不是生活的目标与方向。人口自农村流向城市,而不会发生“倒流”。对未来的这种期望越高,对留守的感受就越深。

(3)非父母双亲监护。未成年的留守子女由父或母一方长期监护,或者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父母有时甚至会将未成年的留守子女交给同辈兄弟姐妹监护,或者根本不具有血缘关系的人监护,等等。

(4)留守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青年”是一个边界模糊的生活概念。如果“儿童”要作为公共资源施惠的对象,不确定性会给公权的运作带来诘难。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莫瑞著,叶敬忠译.关注留守儿童:中国中西部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对留守儿童的影响[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段成荣,杨舸.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J].人口研究,2008(5).

[3]阮积嵩.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思辨[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2).

[4].留守儿童的定义检讨与规模估算[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

[5]林培淼,袁爱玲.全国留守儿童究竟有多少―“留守儿童”的概念研究[J].现代教育论丛,2007(4).

[6]邓大才.概念建构与概念化:知识再生产的基础―以中国农村研究为考察对象[J].社会科学研究,2011(4).

[7]刘冠生.城市、城镇、农村、乡村概念的理解与使用问题[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8]韩长安.亲密关系对国家法消解的原因、机理和结果分析[J].比较法研究,2008(4).

[9]潘璐,叶敬忠.农村留守儿童研究综述[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10]吴友平.对留守儿童施以“家长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山东省团校学报,2014(1).

【作者简介】

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文篇11

作为“善与公正之艺术”的法律在法治逐步成为治国之道和生活常规的时下,法学跃居显学之位、法律教育日渐繁盛。社会大变革的时代契机,呼唤着具有深厚的法律精神、高超的法律技艺和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才。建构法治国家、实现“良法之治”,是所有法律人的光荣与梦想。“法学是善与公正的艺术”,塞尔苏斯以诗话般的语言道出了法律的奥妙。英国的科克法官曾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①法律的目的与价值何在?人类赋予法律何种意义,以作为社会生活的终极凭据?法律绝非仅是用以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更荷载并表达着人类的理想、公共伦理之善和生活价值之真。“法律是人类的作品,并且像其他的人类作品一样,只有从它的理念出发,才可能被理解”②。通过维护和促进社会生活的不断完善发展,法律越发彰显着重要的意义。法律是人类对自身和社会的理解而形成的理性化知识体系。它表征着社会生活的善和自由与公正的价值理想。作为人文知识,法律思考必然离不开价值反思和价值追求。法律本身就是分配价值的一套权威性规则体系。概言之,“对法律的,或者对任何一个个别的法律现象的无视价值的思考也都是不能成立的”。并且,“法律只有在涉及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可能被理解”③。法律是人文精神的承载者、公共理性的表达者和公共良知的维护者。法律教育应当注重培育虔信法律的职业精神、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的人文精神以及追求社会正义的公共精神。法律精神和公正理念的培育、法律技艺的训练,有赖于获致良好法律教育的可能。在法律价值理念的指引下追求社会公正,应当成为法律人共同的事业理想。惟有通过长期的法律研习,才能培养出执着的正义理想、法律精神和知识技能。在法律的立场上,追求法律承载的善与公正并实践的法律理想。在法律教育中,必须始终以培养法律精神和思维方式为要旨,来进行知识体系的传授。若背离法律精神,将会抛弃作为法律生命支点的价值理想。

二、启蒙人文精神:

法律教育的原旨教育是对人之为人的精神与心灵品性的塑造过程。教育是要“把人培育成为人,而不是某种人”④。培育受教育者的生活美德与伦理品格、健全的人文情感与公共精神。“教育的目的不是具体任务或技术方面的训练,而是唤醒对人类生活的可能前景的认识,引发或者说培养人们的人性意识”⑤。教育是理论化、系统化地思考社会、理解生活世界的问题。“教育的职能是通过控制、疏导、调节以及改变人性,促进道德能力的生长。一种真正的人的教育就在于按照社会境况的种种可能性和必然性给天生自发的活动以一种理智的指导”⑥。通过特定的教育,培育受教育者理解人自身的特质,以及对人作为类存在的关怀与热爱。教育既要传授特定的知识与技能,又要解释社会的本真以及对生活价值与意义的深刻理解。教育的目的是人文精神的培育,寻找人文理想予以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其中,人文精神价值理想的培育和涵养,又必然构成知识技能与技艺训练的思想前提和终极性指向。因为法律中内在包含着对人性的规训和认识,为法律的具体操作提供价值理念根据。唯技能培训的职业教育,仅是一种功利化了的“谋生”技能训练。这种状况并非教育的凯旋,而是教育理想与精神的衰落。人文知识主要涉及价值选择和情感问题,并且,人类的行为更多地是建立在情感之上而做出的。法律教育既要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更要探寻法律背后的义理和精神。法律是社会公共领域的规范体系,承载着公正生活的价值和伦理观念。法律教育不能囿于法律文本知识的学习,更应当对法律的精神和现实生活有恰切的理解。“法学院的目的是改变人,通过在法学院大家经历使人们变成另一种样子———将他们从法律的外行转化为法律的人的新锐”⑦。现代的法律教育,受到市场化倾向的牵制,已经蜕变为一种单向度的法律职业技术教育。在此,导致了法律教育的人文精神与工具主义之间的困境。把法律作为生存的工具并进行职业性训练,成为了法律教育的首要目的。寄望于接受法律训练,以便在生存竞争中获取有利的地位和基础。为了谋取未来更大的生存优势,“并开始以技术上的熟练性在狭小的领域内进行耕耘”⑧。法律教育所承载的人文精神,被单纯的生存目的排挤掉了。法律的理想与生存压力间的深刻矛盾,随着竞争激烈程度的增长而日渐加剧。惟有重塑人文精神的培育、注重对法律人文价值的关注和弘扬,才能走出法律教育工具主义困境。

三、培育理论理性与想象力:

法律教育的品格在社会生活市场化的时代,法律教育的指向、功能和价值应当如何应对?成为法律教育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法律被作为一门大学学科来讲授这一事实不可避免地引出这样的结果,即各种法律学说应当根据一般真理而予以批评和估价,而不仅仅作为一种工艺和技术来加以学习”⑨。但是,过度的操作主义取向,造成了理论理性与技术理性应用之间的困境。当代“法学院的教育,甚至法学院自认为最擅长的理论教育,无论对于在校的本科生,还是对于接受训练的法官,都往往既缺乏知识的吸引力,也缺乏实践的操作性”⑩。理论理性的培育,是从事实践活动的知识前提和逻辑起点。理论思维不同于经验常识,是概念性的体系化知识形态。康德曾言,所有的知识都具有经验的起源,但经验并非是知识的惟一来源。理论知识是对经验知识的理性化和抽象化。理论思维就是概念性思维,是在概念框架体系中思考经验生活。“理论思维的本质在于它的超验性———超越生动的经验表象而达到对经验对象的概念把握”瑏瑡。理论知识体系的系统性、逻辑性和普遍性,是任何直观与实践操作所不具备的。法律教育的首要目标,是进行理论化的思维训练和系统知识的培养。然而,“今天的法律教育被司法考试牵着鼻子走,它所培养出来的与其说是独立思考并具有判断能力的法学家,毋宁说是熟练适用法律的法律技术匠,在法学研究以及部门法的实践中,基础问题和方法论问题常常被回避甚至忽视。理论仿佛‘恐怖的原则’,人们对根本性问题充满恐惧”瑏瑢。从具有普遍性的理论理性的训练到实践操作应用,是认识、理解和变革法律现实的根本路径。法律教育应当注重对理论知识能力的训练和培养。“法学院在方法论方面所教授的是语言而不是一种推理方法,是一种文化、一套词汇、一套有代表性的文本和问题”瑏瑣。法律理论教育的宗旨是进行法学知识的系统性传授,培育思维方法、分析能力和思想的想象力。“事实上,法学乐于给知识分子提供或许是科学思维技术方面的最好教育,每一个从法学向另一个学科过渡的人,都将感激地记起法学的培育”瑏瑤。通过法律反思和变革现实社会,是从理论理性的层次思考对现实的具体生活。“法学不仅促进专业文献的发展,而且还有培育专业人士,即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律工作者。学术培训是法律体系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之一”瑏瑥。法律的理论教育,是通过系统地学习法律概念、范畴和原理,建立概念框架和分析模式。应当通过理论理性和学术想象力的培养,探究法律深层的义理和正当性基础。通过理论训练,确立法律理论的知识结构,建构思考法律问题的概念性语境。理论理性教育具有宏观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从而克服了技术操作主义的狭隘视角与思维局限。

四、追求理想生活之善:

法律教育的指向法律是人类为自身设定的行为规则,是对人与社会之本性的理性思考。在冲突中的互惠合作,是社会领域中的一个基本事实。通过法律展现出来的是,在相互合作中谋求共同体利益以及个人幸福的愿望和满足方法。哲学家罗尔斯指出:“一个法律体系是一系列强制性的公开规则。提出这些规则是为了调整理性人的行为并为社会合作提供某种框架。”每个社会存在得以维系,就需要确立规则来限制基于欲望的无度冲突和合作能够进行的必要条件。同时,还需要培育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和公共精神。黑格尔认为,社会领域是私人权利的战场,是个人利益与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瑏瑧。法律维护社会共同体存在,又是个人实现自身利益和自我价值的保障。法律表达着人类的欲望满足、利益追求、价值情感和对自身的尊严认识程度。保护合理欲望和利益的实现,成为法律的生活立场和生活之善的制度保障。法律并非单纯凭靠逻辑分析和语义解释就可完全把握的,必须在生活场景中理解其要义。法律教育应当指向于善的生活立场,在现实生活中理解法律,致力追求法律精神。学习法律,要能认知社会、读懂生活。法律人才要具有三项基本素养:法律学问、社会常识、法律道德瑏瑨。法律是源于现实生活中的常规,凝聚着社会生活中的民情、常识与公序良俗。若缺乏社会常识和对生活的理解,法律的学习和训练只是僵死的条文主义说教。若缺失法律精神,法律教育则仅是技术理性之“皮囊”而无生命力。背弃对生活之善的追求,将导致生活意义和人文精神的衰微。这是法律追求善的生活理想与谋生技艺之间的困境。法律是社会生活领域的一个层面,法律精神是社会基本观念的表达和反映。缺少对体现着社会观念的法律精神的理解,会造成对社会生活理解的误读,无法实现通过法律来变革社会现实的知识使命。无视对现实生活本真的理解,法律教育必然无力提供对现实生活的有效解释,以及变革生活现实的能力。现代“法学院的知识之所以缺乏真正的市场力量是因为它没有改造生活的力量”瑏瑩。法律源于对现实生活和社会的理解,追求着社会公共生活的理想性秩序。这种秩序是由善和正义理念指引和支配的理性表达。法律内具的精神、价值理想和公正理念,根源于现实的生活世界,并致力于促进理想生活的实现。

精神科护理的概念范文1篇12

1在教学中认识到精神护理的重要躯体的健康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生活质量的高标准、高需求。在经济、文化、价值观等社会因素急剧变化的时代,人们所面对的精神方面的问题也愈来愈突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所以,深入开展精神科护理十分必要,势在必行。

1.1全面理解健康的概念强调健康的身体加健康的心理才等于完美的人生。心理活动又称精神活动,而精神健康与身体健康关系密切,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身体健康是精神健康的前提,精神健康是身体健康的条件和动力。因此,要让学生理解,既要学好为别人服务的本领,又要在这其中发展自己。所以,学好《精神科护理》,不但对今后的工作大有益处,即便是在综合性医院,也更有利于全方位的做好护理工作。作为21世纪的医学生,一方面在分享生产力高度发展所带来的物质生活,同时也承受着各种压力;再者,她们大多又处于情感和身体不断发展的青春期,是一生中关键的时期。学好精神科护理,将使她们更加理解自己及他人的情感,逐渐学会把握自己的情绪,做自己情绪的主人;学会科学合理的面对生活中的各种应激源,自觉地在生活中有意识地锻炼、培养自己健康的心理素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健全的人格。

1.2正确认识精神科护理的对象精神科护理的对象不仅是指患有疾病的病人,而且还包括健康的人和有心理问题、适应不良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一个人都是精神科护理的对象。

精神健康和精神疾病为人类精神活动动态连续过程的两端,两者之间同样存在着亚健康状态,它没有达到疾病的严重程度,却处于疾病的边缘.因此,必须注重人们的精神世界,对亚健康的人群开展优质的护理,从而向健康发展。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讲授、电化教学、作业、小组讨论、见习等多种教学方法,使学生们充分认识到“内外科病人的病史是用笔和墨写的,而精神疾病病人的病史是用血和泪写的”这句话的真正涵义。如先带领学生去精神病院,通过学生们的所见所闻,再举办一场别开生面的以“修复破碎生活,再现美好人生”为题的演讲。会前把准备好的病例发给学生,让学生去思考、准备。在演讲会上,学生们一致认为精神疾病病人是精神上最痛苦的人,需要人们在心理方面给予温暖、同情和支持,不但不能歧视他们,而且要理解、帮助呵护他们。对于健康的人和有心理问题、适应不良的人,宣传自我心理保健知识,心理、社会因素的致病作用,使人们学会在应激状态下如何松弛、如何进行心理调节,了解应对各种应激源的方法,以缓解精神压力,做好精神疾病的一级预防工作。

2从自杀现象看精神护理的重要性

2.1自杀的流行病学资料现代社会中,自杀已成为人类的十大死因之一。WHO新近的统计数据表明,世界上每年有80万人死于自杀,是第5位的死亡原因,仅次于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和意外死亡。据统计,有企图自杀者的人数是自杀身亡的8倍~10倍,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数字。在自杀死亡人数中又以青少年居多,青少年因躯体疾病的发生率低,从而使自杀成为主要的死因之一,同时也是18岁~30岁人死亡的主要原因。目前,关于自杀相关的因素十分复杂,有的是有重大负性应激事件的触发,有的是因为患有抑郁症、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也有神经生化和遗传方面的因素。自杀对社会和家庭均带来巨大的影响,每个自杀或自杀未遂者至少有5位亲近的人受到牵连,使他们为此悲痛和烦恼。

2.2自杀的动机及行为干预自杀是有意的自我伤害导致的死亡,但同时也是可以预防的。为了挽救这些人的生命,精神护理极为重要。心理学家们经过长期的观察研究,发现自杀者的内心世界除了有要死的一面,也有要存活的一面。实施自杀通常有一个心理过程:挫折v无用感v厌世v绝望v自杀强迫意念v产生自杀行为。在临床工作中发现,有自杀企图的病人往往不是立即采取行动,大多数人都有一个复杂的心理矛盾过程。在他们“要死与要活”犹豫不决时,常常向亲友、同事、医务人员或在日记中流露出消极、悲观的情绪,表现过自杀的意愿,如言语方面时不时提到“死”字、和有医学知识的朋友讨论自杀的方法;行为方面开始反复整理自己身边的东西,无缘无故地把自己心爱的物品送给朋友作纪念;情绪方面变得忧郁消沉、精神恍惚、哭笑无常,等等。企图自杀者表达这种矛盾心理正是以恳求帮助的一种心理表露。因此,重视、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积极主动地进行心理咨询,提高综合医院医务人员对精神疾病的识别能力,已刻不容缓。因而,家庭、学校及社会各界重视“心理美容”“心理按摩”,关注并及时发现有自杀企图者的迹象,给予精神上的呵护,进行心理疏导、支持、帮助以及必要的药物治疗。同时教育青年人感受坚强,珍爱生命,乐观地迎接生活的挑战。

3进行自我精神护理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精神疾病的病人,因此,一旦出现情绪非常低落时,要把自己的情感和精力转移到事业上去,使自己无暇沉浸在这种情绪之中。如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结婚只有两年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爱妻就不幸去世,海克尔十分痛苦,他说:“只有工作才能使我免于发狂”。于是他每天忘我的工作,一年之内,就写出一本巨着《生物形态学概论》。这种能善于把不良情绪升华到有利于个人和社会的高度,是保持精神健康的最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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