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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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文

【关键词】新媒体;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灵魂,它是民族生产与生活方式的一种反映,生动展现了民族的风俗特色。当前,新媒体时代已经到来,数字化是新媒体的核心内容,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较大的改变。新文化逐渐出现、传统文化逐渐衰落是当前文化发展的趋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显得更加迫切。在信息时代,新媒体文化的锋芒逐渐显露,它在于传统文化产生激烈碰撞的同时也在促进社会的进步。在新媒体语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既要保持自身的特色,又要充分发挥数字化技术在文化保护与传承方面的优势作用。利用数字化技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发挥出来,是当前非物质文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新媒体语境下的数字化技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需要我们妥善解决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传统与现代、保护与开发之间的问题,进而推动社会的文化建设。

1.新媒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关系

对社会遗产的传承是大众社会传播媒介的一项基本责任。大众传播媒介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提供了舆论支持和技术条件。但由于大众传播媒介自身的局限性,导致该椽笔方式并不能满足不同水平的需求,导致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新媒体出现以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有了新的发展机遇。借助新媒体,非物质文化异常能够更便捷地走进人们的生活,让更多的人感受到民族文化的韵味,而不再仅仅是存在于研究性文献中。这是因为新媒体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它能突破空间的限制,为新型的文化交流互动提供可能。在数字化技术下,新媒体能够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进行融合,并能够保持各民族文化的特色,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新媒体语境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必然会对当前的文化格局和文化结构造成较大的影响,也会对人们的审美观念和艺术审美产生较大的影响。

2.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现状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多样,需要我们根据非物质文化自身的特点进行针对想的保护和传承。当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虽有较大的发展,但缺点和不足之处依然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自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后,世界多国政府和民间组织均开始制定相关法规、积极清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筹备资金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工作。但我国近年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依然存在较大的盲目想和片面性,急功近利的现象严重,甚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新的损失和破坏。陕西作为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具备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很厚文化积淀。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类繁多,具有显著的文化优势和重要的文化代表性。陕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欲研究工作开展焦躁。在上世纪五十年代,陕西曾进行过全省民间文化的抢救与保护工作。在对陕西民间文化手机、抢救、保护以及研究的基础上,编撰成了《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陕西卷》(十人集成),对濒临消亡的地方民间艺术进行保存和传承。陕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目多样,如西安鼓乐、社火、腰鼓、民间剪纸、秧歌、皮影戏、关中秦腔、长安古乐、方言、传统节日、风味小吃烹饪工艺、紫阳民歌、镇巴渔鼓等。陕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是促进陕西文化认同、提高民族凝聚力的有效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陕西省深厚的文化渊源。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正在面临着重大的危机和众多的困难,众多的经典民俗和民间艺术逐渐消逝,民间艺术珍品和民俗文物都处在消失的边缘。这主要是因为社会、政府以及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不足,导致保护与传承工作缺乏科学的认识和正确的方法。由于保护资金的缺乏,导致所示用的手段并不适用于客观现实。人们在认识方面的不足和偏差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传承缺乏自觉性。现代人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严重,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对他们形成加大的吸引力,保护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短缺。另外,政府文化部门对民间文化资源保护的力度不够,由于资金、技术的限制导致保护传承的力度有限。民俗旅游在开展的过程中逐渐背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初衷,人们对民间原生态文化价值的认知比较浅薄,缺乏规划性和科学性,盲目建设的现象严重。一些伪民俗民间文化不断出现,甚至出现一些封建迷信的内容,不仅对游客形成误导,还影响了旅游事业的正常发展,影响了民俗文化资源和文化旅游的良好形象。

3.新媒体语境下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对策

当前,电视、广播、手机、网络等多媒体盛行,新媒体借助影像数字技术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对古老艺术的传承与发展方面,新媒体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项目是近年来过的热点内容。国内建立了数字博物馆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下面就新媒体语境下陕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提出一些建议。

3.1利用数字化技术保持信息的完整性

在新媒体语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需要利用数字化技术的有点,开展对文化信息的采集、储存、处理以及显示和传播,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换、再现和复原,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享和可再生的数字形态。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实现对信息的存储和利用。坚持系统性、完整性的原则对陕西地区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实行综合性的保护和传承,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通过现代数字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的存储,包括音乐、影像、图片、手稿等,采用新媒体的方式进行文化的保存和传播,已达到良好的保存效果,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水平。利用数字化技术将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制作成可视化的虚拟产品。可以采用2D或3D数字动画技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再现和解读,通过视频、图片、三维动画等形式,将陕西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可视化的形式展现出来。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体系建构,确保能够将陕西的文化生态资源进行完整、系统地保护,进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3.2构建数字化视觉传播平台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技术的水平正在不断提高,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数字网络技术的支持下,可以进行整合包装。通过新媒体的综合运用,搭建立体的数字化视觉传播平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网络技术条件下的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平台应当坚持展现传统文化的内涵,通过多种渠道塑造文化效应。数字化平台的建设应当以文化性作为重点,讲传统文化进行整体、系统地展示。陕西数字博物馆、网络传播平台的建设中,可以将陕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整合,形成统一文化数据库。结合多方面的整合各种多媒体信息,采用视频、音频、图文的形式建立起综合性的视觉传播平台,大众在平台上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信息进行查阅,研究工作人员也可以根据最新的研究进展,实时更新平台上的相关内容,由技术人员完成对平台的搭建和维护。通过网络平台让更多的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资源共享。

3.3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产业化相结合

新媒体技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新的机遇,民间艺术的数字化能够将传统的小作坊式的生产转变成为具有产业化、规模化特点的生产模式。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在文化传播和文化传承方面的优势,将新媒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孕育出新的文化产业,实现促进经济发展与文化传承相结合。陕西生的非物质文化传承结合软件、动漫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并搭建新媒体传播平台,实现民间艺术的开发与保护。并结合当代的艺术形式,创新出新的艺术形式,实现文化、信息与传媒的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要注重知识产权的维护,通过文化产品重塑地方文化品牌,同时,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促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提高,推动陕西的文化建设和经济发展。

小结

保护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该区域内文化的传承、保护以及发展创新具有重大的意义。新媒体语境下,应结合数字化技术展开对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参考文献:

[1]刘敬华,王建民.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实践研究——以磁州窑为例[J].前沿,2012,(12):137-138.

[2]邓晰,王晓慧.黎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画实现与开发[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5,34(6):257-261.

[3]闫子飞,贾子元.新媒体语境下皮影艺术发展的困境与对策——以黑龙江省望奎皮影戏为例[J].民族艺术研究,2015,28(2):109-113.

[4]王满,李蕾.新媒体视域下保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研究[J].大众文艺,2013,(20):9-10.

[5]黄永林,谈国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开发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51(2):49-55.

[6]宋方昊,刘燕.文化产业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策略[J].山东社会科学,2015,(2):83-87.

[7]谈国新,孙传明.信息空间理论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播[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3,(6):179-184.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保护期限

早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而后又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已然引起了重视,近年来更是在国内外出现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第一次明确规定是在《公约》中的第二条第一款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公约》随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我国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界定,结合了《公约》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其范围在此基础上更加具体化,可以看出,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是具有浓厚的我国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的传统文化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外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有了大量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201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成为《公约》缔约国后,为履行公约义务而颁布的第一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立法。该立法从基本原则到保护形式,比较完整地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具有重要的保护意义。

而在地方的法规条例也很具体详细,各省几乎都有本省的立法。例如2002年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即《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样出台较早的还有2002年颁布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还有江苏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都颁布实施了本省的保护条例。此外,不管是地方立法还是中央立法,都认识到了采取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均开始立法规范这种保护措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笔者在此文中只是就其中的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另一个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也是一种新型手段,而经过数字化技术加工处理过后的作品的版权归属也是现阶段一个关注度很高的问题。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间是有共通性的。根据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表现为著作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等权力。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识别性标识和传统科技三类。所以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则突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利保护。该法第5条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主要分为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国家主体。而在具体的情况中,非常大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始发源者是无法确定的,当然一项民间文艺的表现形式也不可能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贡献,是长时期以来传承创新的结果,所以很少会有个人作为权利的归属主体,为了便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行使和管理,笔者比较赞同的一种模式是可以采取确立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管理,这种权利代管机构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得到确立。②

其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成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例如,将剪纸手工艺人的剪纸过程录制下来,保存至数据库中,这是对于剪纸艺术的传承是非常好的一种手段,避免了以后剪纸艺术的失传和失真。但是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需要慎重考虑。根据《著作权法》的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仅仅享有权利,因为在后款又有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手工艺人的表演者权是受到的保护的,即应该纳入《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权的保护中,在此就不在赘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来说,笔者认为,这与其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是有一定相似之处的。在这里依然可以分为三个所有权主体,即国家、集体和个人。

国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性和特殊性,是学术界对其研究大多侧重于理论方面,具有较强操作性、可行性、实践性的研究还较为少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要依赖于强有力地政府的支持。因此,有学者认为,浓厚的行政权力的介入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私权属性,其不属于私有财产,而属于政府介入的公权利。再者,法律中也有确立文化部门的行政管理地位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和自治机关负有维权和提讼的保护原则。③政府主导的保护非遗工作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保护,其实质是公权力的运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是可以作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人的。

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包括了民族和社群。虽然法律中明确了政府主导的保护非遗的原则,但是决不能否认传统社群的文化贡献,否认其创造的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时罔顾传统社群的利益,伤害传统社群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虽然上文有说到集体是可以作为非遗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人的,但是在所有权上实行却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真的按照集体所有人制度的话,且不说是按照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来进行权利分配,单是出现利益纠纷的时候就很难解决。

个人所有。许多的民间传统技艺都是单传的,所以,将所有权归于个人也是比较合理可行的一个方案。个人所有权这一问题主要的焦点就在于非遗的传承人、持有人与使用非遗的外部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分配。因为保护非遗还是要注重“人文把握”,保护文化的多样性、鲜活性和文化生态平衡才是最根本的目的。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问题

在保护期限上,国内的众多学者都认为应该无期限的保护下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而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则没有期限限制。如果适用《著作权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一是著作权无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内容进行保护,即使是民俗表现方式,也未能保护其全部内容;二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过后,绝大多数的民间文学作品,就表面来看大都会出现进入公有领域的尴尬进而产生消极影响。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通世代相传的共同努力而形成的智慧结晶。这一权利的掌握是由其群体范围内的所有人共同所有的。并且这种权利具有明显的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群体的生活习惯等特征密切相联的。但信息的公开和公有并不等于每一个群体的成员都能掌握和运用,也不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可随意享用的精神财富。④因此如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期限问题,以及保护期限能够延长到何种程度都需要仔细考虑。

上文也有说到录音录像制品的问题,同样,录音录像制品也面临着保护期限的限制。在首次制作完成50年后进入公共领域。就现在的情况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保护是不应该有时间限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身的特性就是长期的不断地发展、传播、传承的过程中逐渐成熟完善的,如果对其进行有期限的保护,必然会引起更多的问题。一方面传承人或者外部第三人会在期限内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以获得更多利益,从而导致最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往不好的方向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另一方面,不应当限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不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沉淀。⑤

相比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这三种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为相近,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的权利永久保护性这一特点来适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延至永久。不过地理标志有一个缺陷是它的亲农性,没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都包括进去。笔者认为应该在立法上单独开辟一条途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单独做出规定,而无需借助其他权利保护的模式来适用。(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13CFX012”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①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②程惠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N].经济观察报,2006-06-12.

③臧小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特点及立法建议[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在我国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该《草案》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转引自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④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⑤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参考文献: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N].中户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2):138-145.

[2]裴张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9.28(4)

[3]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4]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J].山东社会科学,2010(3).

[5]任敦姬(DawnheeYim),白羲.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现存人类珍宝的保护:经验与挑战[J].百色学院学报,2013.26(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文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化

自古以来人们就有对美的向往及对历史的追崇,因此古人在山水之间驻足、咏叹前朝旧梦的痕迹频现于诗词歌赋中,让后人也沉醉其中,不禁感叹山河的壮丽秀美与历史的深邃厚重。然而,在人们不断探寻世界遗产之美时,一个新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许多有价值的历史遗迹,正面临着被破坏、被遗忘、甚至消失的境地,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人类自己的所作所为。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悠久历史的深厚积淀,是我们民族灿烂文化的智慧结晶,在历经沧海桑田变迁后,我们伟大的祖先传承给子孙后代的一笔宝贵的财富。但是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的不合理利用,使人类的许多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大冲击。到目前为止,中国通过向国际社会学习及总结相关经验教训,制定了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与举措,宏观上大致从两个方面进行管理保护:一是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组织建置与职能,保护机构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咨询机构和有关社团组织;二是制定了相关保护法,实行依法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群众的积极参与;在此基础上,加强合作与交流,辅以现代先进技术,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我国的世界资源。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中融入的先进科学技术,无疑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修缮和保护带来了福音,特别是国外采用3D动画的数字化保护技术,更是我国借鉴学习的榜样。简而言之,数字化保护就是采用先进的多媒体和虚拟现实技术,实现非接触测量技术、三维成像技术,经过实地摄影、数据采集、三维动画合成实现对景象的三维模型,它可以让观赏者通过触摸屏幕浏览虚拟场景,同时也可以让观赏者通过立体显示屏以互动的方式观赏3D文物之美,展示品栩栩如生,使游客如身临其境。

三、由“数字化保护”想到的

(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参观者之间本质关系为出发点,“数字化保护”有着极大的不合理性。我个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游客间的相互作用,主要是通过人们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等途径的直接感受,再以自身独特的人生经历为基点,达到与文化遗产本体或历史遗迹某种程度上的融合,从而上升到欣赏的层次,并产生美感以获得精神上的享受、心灵上的愉悦。从这层意义上出发,我以为3D虚拟旅游远远达不到这一种境界,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这种技术极大地限制了人们与之的互动程度。必须强调3D虚拟技术的先进性在于:它能让物体栩栩如生,使人们有身临其境之感。即使如此,它也只能满足我们视觉上的享受,那么诸如嗅觉、味觉、触觉上与世界文化遗产的互动,我们又该以何种方式去实现呢?现实与虚拟世界的界限虽然愈来愈窄,但却远没达到相等、互相替换的程度。人的需要是极其丰富多样的,3D技术则是将人们限定在一个只可观看的世界,我们的审美深度也就被这种技术所规定、所限制。因此由于3D动画技术拉开了欣赏者与对象之间的距离,这种再现、重新设计、分析后的想象的空间,一个仅仅从视觉上接近的空间只,赋予人们一次纯粹的模拟“真实视觉”的体验,省去了人们的感觉过程。

另一方面,3D动画毕竟是一种“二次创作”,即对原始景观的复制或再现,这即意味着此种再现技术阻断了游客发觉、参悟世界遗产所隐藏深意的可能。我们可以做个这样的类比,像《红楼梦》这样的经典名著,不管翻拍得怎样好,引来的总是观众的一片质疑声。因为本来在文学著作中语言和形象是一一对应的,语言主宰着图像,而影视则以图像为主体,文学改编成影视剧,则文字就屈居于图像之下,即它们的主次、因果关系颠倒了,产生了图像统治语言的现象,故影视中仅留下文学的残迹。同样地,世界文化遗产经过电子媒介的转化,似乎总还有那么一点点缺憾,原因就在于此。没有一段电子图像能真正呈现出饱经沧桑的文化遗产背后那些深刻的韵味与意境,再先进再逼真的3D动画也不能至少不能全部替代人们的实地旅行。如果我们只是简单追求视觉的上的享受,我认为在家在影院就完全能实现。世界文化遗产是在历史长河中长期发展变化的产物,具有天然性、独特性,是参观的第一环境,这也是由它们的本性决定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一个特点是它们的原始性、古老性,用3D这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其“包装”后展示在世人面前,我觉得此举完全多余,甚至有点“败坏风景”的味道。就像两种截然不同风格的东西却把它们硬凑在一起,显得怪诞不已。电子技术早就席卷全球,家家户户都正感受着它带来的方便快捷,但是由此对人们的审美冲击却是十分巨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保护和传承,但不能以质的下降为代价。长期在电子技术的统治下,那么未来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人们难以预料。我还认为,应该摆脱对图像技术的过分依赖,落实文化遗产的价值、意义,因为它不仅仅是理性的保护,而应该从保护、传承两方面综合考虑,在凸显本身意义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保护。

四、结语

总之,在引进先进技术保护文化遗产的问题上,我们必须权衡利弊,张弛有度,既保证优秀文化遗产传承后世,又使其在每个时代中凸显它的价值和意义,充分发挥出文化遗产的多方面作用,即在妥善保管的同时,通过公开展示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这些文化遗产的价值。因此,我们需要做的是保护它们,包括它们的形态、存在价值等等,而不是将其封锁在图像之后,成为一组精美的图片,让距离横亘在人们与文化遗产之间。

参考文献:

[1]林燕.新媒体语境下的东江文化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研究[J].科技传播.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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