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对国际贸易的理解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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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对国际贸易的理解范文篇1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环境议题;单边NPR-PPMs措施

中图分类号:F1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7)04-0012-03

单边NPR-PPMs措施属于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EnvironmentRelatedTradeMeasures,以下简称ERTMs)。ERTMs是指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作为国内政策或根据区域性和多边协定采取的直接调整或限制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措施。包括单边贸易措施与多边贸易措施。单边ERTMs是指一国依据其国内调整或限制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采取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贸易限制措施。多边ERTMs则是指多边环境协议(MultilateralEnvironmentalAgreement,以下简称MEA)中明确要求采取的贸易措施,它属于MEA缔约方的贸易义务。本文所论述的单边ERTMs仅限于货物贸易领域。

在经济全球化和环保时代的大背景下,由单边NPR-PPMs措施引发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法律问题,使得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变得日益复杂。笔者认为,应当将该问题纳入到WTO环境议题谈判中,应当通过立法途径明确单边NPR-PPMs措施在WTO体制内的地位问题,并完善相应的的规则。

1.将单边NPR-PPMs措施纳入WTO环境议题的必要性

1.1美国―虾案①上诉机构的裁决引起了环境保护团体的普遍反对,并导致其引导公众反对WTO,抵制进行新的国际贸易谈判

有学者提出,禁止WTO成员采取单边NPR-PPMs措施,实际上是认为贸易利益高于环境利益。这种对贸易利益的优先选择已经深深地损害了WTO制度的合法性,因为GATT94文本中没有规定要求必须对第20条从严解释以有利于条约的贸易目标②。笔者认为,为了促进《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AgreementEstablishing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协定》)序言中提出的贸易自由和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的和谐实现,WTO应当将单边NPR-PPMs措施纳入环境议题谈判,争取贸易与环境的双赢。

1.2单边NPR-PPMs措施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WTO成员方应对此达成共识,并应当客观对待此类措施

首先,国家采取单边NPR-PPMs措施是由于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缺乏。应当看到,尽管MEA的谈判在增多,保护环境的国际合作却仍然进展缓慢。一些国家为了本国利益会坚持拒绝参加MEA。在一些情况下,由于缺乏保护环境的有效的多边合作,所以选择不是在单边行动和国际合作之间,而是在单边行动和不行动之间。

其次,国家使用单边NPR-PPMs措施的实践表明,此类措施虽然不是保护环境的最理想的做法,但对于防止在国际环境保护中存在的“搭便车”和囚徒困境现象,却是较为可行和有效的办法。

最后,人们环境意识的觉醒和绿色价值观的形成发展,消费者绿色消费心理的形成及其对绿色产品的偏好,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深入人心,这些都为单边NPR-PPMs措施的继续存在提供了环保时代的背景。

1.3单边NPR-PPMs措施容易为贸易保护主义者所利用,具有武断的歧视、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的风险,必须防止其成为绿色贸易壁垒

环境保护是单边NPR-PPMs措施产生的原因,但许多国家采取贸易措施时往往考虑政治、经济等因素,尤其是经济因素。发达国家假借环境保护之名实施的单边NPR-PPMs措施具有表面的合理性和实施效果的歧视性等特征。此类措施游离于WTO体制之外,对发展中国家贸易权利和贸易利益的实现并无益处。只有在WTO体制内规范单边NPR-PPMs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才会避免其成为绿色贸易壁垒,减少因其所导致的贸易冲突,才会真正实现市场准入的安全性和可预见性。

1.4WTO应当通过多边谈判而不是通过争端解决来明确单边NPR-PPMs措施在WTO体制内的地位,并澄清其审查标准

如果不依靠立法途径解决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协调问题,而任由司法实践向其“敞开大门”,就会破坏世贸组织规则的统一性、稳定性和有效性,从而萌生重蹈关贸总协定覆辙的危险③。此外,依靠立法途径规范单边NPR-PPMs措施,可以减轻对于DSB的司法能动主义的指责。

1.5通过多边谈判明确单边NPR-PPMs措施在WTO体制内的地位及其审查标准,有助于减少环境贸易争端,确保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未来的环境贸易争端中对WTO规则作出连续与一致的解释,更好地发挥其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作用

2.将单边NPR-PPMs措施纳入WTO环境议题的可行性

2.1WTO成员方已就采取单边ERTMs保护环境达成共识

多哈会议《部长宣言》提出,在WTO规则下,任何国家都不应被阻止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措施,或采取它认为适当的措施来保护环境,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且在其他方面要符合WTO有关协议的规定。这表明WTO成员承认了采取单边贸易措施保护环境的权利。

2.2在多哈会议上,美国和欧盟都提出,应当通过CTE的特殊作用,使可持续发展和环境问题成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主流,环境议题的谈判将深化

欧盟认为WTO新回合的全部目标就是可持续发展,这意味着每个成员在它认为必要时都有权采取措施来保护环境,并要求就单边NPR-PPMs措施进行谈判,承认采用单边NPR-PPMs措施的权利。美国作为WTO中最多使用单边NPR-PPMs措施的成员,应当会支持欧盟的提议。而发展中国家也认为,当贸易成为环境恶化的根本原因时,应当为环境目的而采取贸易措施,但应避免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

2.3WTO规则中引入了NPR-PPMs标准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即SPS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即TBT协议)中规定了NPR-PPMs标准。笔者认为,SPS协议和TBT协议关于NPR-PPMs标准的规定可以为关于NPR-PPMs标准的规则的谈判提供借鉴。

2.4除了前述单边NPR-PPMs措施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之外,它对发展中国家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从长期来看,NPR-PPMs措施可以促使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加强环境管理,积极争取获得ISO14000标准认证,发展绿色贸易,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和产品竞争力,而且有利于环境成本的内在化,改善和解决环境问题。此外,环境标准的提高也可以防止“污染产业的转移或转嫁”,避免发展中国家沦为他国的“污染避难所”(pollutionheaven)。

发展中国家可以此为契机,要求真正落实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适用,促进解决关于NPR-PPMs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援助、资金援助和能力建设问题,努力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

此外,美国―虾案上诉机构的裁决表明,GATT94第20条环保例外条款适用于单边NPR-PPMs措施④,并足以防止其成为绿色贸易壁垒。这也说明在WTO体制内规范单边NPR-PPMs措施是具有可行性的。

3.关于单边NPR-PPMs措施环境议题谈判的主要内容

3.1WTO体制下单边NPR-PPMs措施的范围

笔者认为,在未来关于单边NPR-PPMs措施的环境议题谈判中,只能将保护全球公域环境的单边NPR-PPMs措施纳入WTO体制。首先,当环境问题发生于外国境内并且没有造成跨界污染时,为了避免不恰当地干预外国国家,他国不应对其采取单边贸易措施。其次,只有在有科学依据证明一国的生产活动对环境的损害严重威胁到全球公域的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进口国才可以基于本国的NPR-PPMs标准对其出口产品采取贸易措施。判断环境损害及其威胁严重与否的标准是:受影响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对损害进行评估的可靠性;损害产生的速度;损害的不可挽回性;损害的广度⑤。环境损害对于全球公域的可持续发展的威胁越重大,这类贸易措施的合理性也就越大。

3.2保护全球公域环境的单边NPR-PPMs措施在WTO体制内的地位

一国为保护全球公域环境而采取单边NPR-PPMs措施的做法引起了很多争议。反对者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涉及一国境外环境情况的进口限制由于其单边性和域外管辖适用,会引起受影响国家的强烈反对⑥。支持者认为保护全球环境的贸易措施是符合GATT94第20条环保例外条款的,因而应当被允许使用⑦。笔者赞同后一观点。

首先,既然《WTO协定》将可持续发展作为WTO的目标和宗旨之一,并提出了保护环境和发展可持续性贸易的要求,那么WTO必须同等重视其成员的贸易利益与环境利益。根据WTO规则,贸易问题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优先于其他问题,如环境问题以及与其他合法的政策目标有关的非贸易问题。

其次,既然GATT94规定了第20条中的环保例外条款,承认了其所包含的政策和利益的合法性,赋予了WTO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就不应该将WTO成员援引环保例外条款的权利变成是虚设的。再次,环境原则作为国家原则在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含义一方面是指禁止以环境保护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但另一方面也包括了各国对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本国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如果绝对地否认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全球公域环境的权利,全球性环境问题将会更加恶化。

最后,WTO不承认单边NPR-PPMs措施的正当性并不会约束此类措施的使用;相反,这会阻碍关于如何区分适当的与不适当的NPR-PPMs措施的充分讨论。在WTO体制内承认单边NPR-PPMs措施的正当性,有利于解决WTO与环境保护团体等非国家行为体的冲突,并且可以避免不适当的NPR-PPMs措施的使用。此外,关于单边NPR-PPMs措施在WTO体制内的地位的持续争论,也不利于多哈回合中CTE关于新一轮环境谈判的工作取得进展。

3.3保护全球公域环境的单边NPR-PPMs措施获得正当性的条件

如前所述,保护全球公域环境的单边NPR-PPMs措施应当在WTO体制内取得具有正当性的地位,即此类措施本身违反了GATT94第3条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⑧,但可以因其目的合法性和适当的实施而依据第20条环保例外条款获得正当性。第20条环保例外条款规定了单边NPR-PPMs措施获得正当性的审查标准,如目的审查、必要性审查、歧视性审查、比例性审查等。由于其用语宽泛模糊,DSB的上诉机构在环境贸易争端中运用了利益平衡分析法来协调WTO成员的贸易权利与环保例外权,一方面对第20条(b)、(g)项作出了有利于环保的灵活解释,另一方面又通过对其前言的解释,将透明度原则、比例性原则适用于单边NPR-PPMs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笔者认为,WTO成员应当通过谈判达成一个关于GATT94第20条环保例外条款的“谅解”,类似于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有关GATT94相关条款的谅解。在有关的环境贸易争端解决报告中,DSB的上诉机构已经对第20条环保例外条款作了较为合理的引申解释,这些内容应当在上述谅解协议中加以明确。此外,谅解协议中还应该澄清单边NPR-PPMs措施的域外效力问题。在严格限定单边NPR-PPMs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条件的前提下,明确第20条环保例外条款适用于此类措施,并承认其域外效力。上述谅解协议将为单边NPR-PPMs措施在WTO体制内获得正当性地位提供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WTO应当将单边NPR-PPMs措施纳入WTO体制,肯定其目的合法性和促进环境保护的有效作用,同时,明确其成员采取单边NPR-PPMs措施必须受到比例性原则的限制,以便更好地协调WTO成员之间的贸易利益与环境利益,从而实现贸易自由、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三赢结果。

注释:

①该案中,美国依据1989年美国公共法101-102第609节对印度等国的虾及虾产品采取的禁止进口贸易措施是基于进口虾的捕捞方式,其贸易措施属于基于本国与产品无关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标准而采取的贸易措施,即单边NPR-PPMs措施。参见赵维田.美国-对某些虾及虾制品的进口限制案[Z].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②PATRICIAISELA,HANSEN.Transparency,StandardsofReview,andtheUseofTradeMeasurestoProtecttheGlobalEnvironment[J].Virginia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Summer1999,1046.

③徐崇利.经济一体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J].法律科学,2002,(5).

④GATT94第20条环保例外条款是指第20条(b)、(g)项及其前言的规定。

⑤李良.多边贸易体制下与环境有关的单边贸易措施研究[A].陈安.国际经济法论丛(5)[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⑥PHILLIPS,SANDS.“Unilateralism”,Values,andInternationalLaw[J].Europe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2000,11(2).

⑦SANFORD,E.GAINES.ProcessesandProductionMethods:HowtoProduceSoundPolicyforEnvironmentalPPM-BasedTradeMeasures?[J].ColumbiaJournalofEnvironmentalLaw,2002.

⑧GATT94第3条及其注释和补充规定只涵盖适用于产品本身的措施,因而WTO不允许其成员歧视“相同产品”一般被解释为WTO成员不能根据NPR-PPMs标准歧视产品。NPR-PPMs措施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简述对国际贸易的理解范文1篇2

一、国际贸易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对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对国际贸易业务缺乏相关操作经验,不能对国际市场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造成了风险防范意识的缺乏。融资机构把关注点也没有放到核心的位置,只是对企业本身的财务能力感兴趣,没有或者很少的关注贸易的大背景和国际贸易环境下企业的上下游情况,当然对进出口交易过程业务更是了解的非常少。在对上述条件没有深入调查和了解的情况下,只是做一个降低了融资条件的动作,这样鲁莽的决定势必会带来风险。大型的外贸企业作为融资对象,其特点是相对集中的,这样无形中使风险也相对集中,虽然这些企业实力雄厚,总觉得不会出现问题,但是一旦国际系列因素爆发,会使发生利率、政策风险或汇率风险等发生变化,进而使金融机构的风险逐渐加大。

(二)管理体系不完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与国际贸易业务所涉及的风险是相似的,如出口商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银行内部操作风险等。如何对这些风险进行防范和管理呢,那就需要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与银行的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衔接,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我国的信用业务起步晚,国人的信用、企业信用制度的意识淡薄与不够完善得问题。另一方面,我们的外汇业务处理模式由于起步晚,还有很多不够完善,尤其是信息共享度差导致了网络资源的共享和管理缺乏统一管理,也没有匹配的制约机制,最终无法实现资源共享、监控风险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上述阐述的此类问题怎么来进行规避,深入剖析原因,贷后管理即呈现在人们的面前,信贷人员只注重表面的情况,如公司的财务实力和担保情况,对交易双方的贸易进程了解不够深入,对信贷资金拨付之后再也不做过问。

(三)缺乏高素质的从业人才。国际贸易融资在国内贸易融资基础上,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国际业务发展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尤其是人才的问题更为突出。员工很多事做国内贸易融资转行,他们的知识结构单一,只是对皮毛有所了解,缺乏财务和金融方面的知识,直接带来了很严重的问题,导致其无法从财务资料和企业经营信息进行相关的判断。

二、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得到了迅速发展,使得国际贸易融资方式、手段更加灵活和多样。尤其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把视线集中到了我国,中国的贸易融资政策的一举一动都将牵扯到世界各国的走向。在伴随着机遇的同时,也加剧了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也使其更加复杂化。有效控制融资风险将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

(一)强化预测,加强防范。国际贸易融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一定风险是世界各国不可回避的,尤其是风险种类较为复杂的特点,近两年各国越来越意识到。在意识到基础上进行相关的预测并加以预防的。根据经济学基本原理设计风险调控模型,使各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得以控制,并与管理部门的政策相吻合。对国家风险实施动态管理。在我国,某国的国家风险一旦给定,一般很少调整,除非发生重大事件。因此,经常发生多年前为某国核定的风险额度小于银行单笔贷款金额起点的规定,导致限制了贷款的发放。

(二)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当前,国内银行随着全集一体化程度的加深,也在在外汇处理程序方面暴露除了很多的问题,它的处理程序较为落后。不同分支行、不同部门之间业务各自为政,没有公共平台将其不同分支行、不同部门的网络资源与信息共享、并进行统一协调的管理。针对上述出现的这种情况,有必要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将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各支行、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以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

(三)建立适应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信贷管理模式。为了有效控制与管理风险,应建立一个适应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信贷管理模式势在必行,关注结算方式的风险程度、关注交易参与各方的特点以及贸易过程中的风险保障措施。第一,对贸易融资业务实施全面到柜台管理;第二,客户授信额度的审批不能仅仅关注表面上的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和抵押担保等资料,还应关注实质性的贸易现金流流等数据;第三,加强贸易融资授信的时效性和灵活性。根据业务类型不同、风险程度不同,适当地调整风险系数、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国际贸易融资创新分析

近年来,国内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方面的进步是不庸置疑的,但与国际市场的其他企业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还处在低级的阶段。这就对我国国内的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改变自身缺陷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创新。

(一)建立贸易链贸易融资业务模式。传统的融资业务,国内银行的业务范围相对来说很单一,只是对贸易的单个环节提供融资。但从国际上最新动向来看,贸易融资业务应看成是一种交易性银行业务。因此,国内银行应顺应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发展趋势,适时推出相应的国际贸易供应链融资的产品战略。简单地说,就是三流合一,即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合二为一,为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企业提供适时的贸易服务和融资服务。

简述对国际贸易的理解范文篇3

【关键词】出口商角度字母拆解

进出口贸易实务流程中的13种贸易术语的理解在教学过程和实训过程中非常重要。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不是老师觉得将这些贸易术语透彻地灌输到学生的脑海中实非易事,就是学生觉得这些符号难以理解,更别说融会贯通到实践中去,况且绝大多数的学生未到外贸一线工作场所实践过。

在阐述如何准确、简便、快速地理解贸易术语之前,首先要将贸易术语的定义搞清楚。贸易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交往中,买卖双方为了节省时间、精力,避免双方在贸易进程对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产生误解、歧义,就买卖双方在费用、风险、责任、手续等办理和划分方面确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通过3个英文字母简洁、清晰、明了的界定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简言之:贸易术语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进出口双方在货物交接中各自应尽的义务。

一、报关手续的办理

除去贸易术语中的DDP即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和EXWORKS(…named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这两个贸易术语外,其他11贸易术语的报关手续的安排都是各自办理报关,各自支付相应税赋。此即出口商办理出口报关,支付如海关所规定的相关出口关税、增值税等;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支付如海关所规定的相关出口关税、增值税等。也可以这样说在13种贸易术语中EXW这一贸易术语是出口商责任最轻的一种,而DDP贸易术语是出口商责任最重的一种。

二、风险划分

1、仅适合海运的贸易术语

主要有FOB、CFR、CIF、FAS、DES、DEQ。这6种贸易术语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前3种贸易术语为一组,即FOB、CFR、CIF。这一组贸易术语的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点在出口国装运港船舷。所谓风险划分点在出口国装运港船舷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也就是说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货物灭失和损害的风险。第二种类型后3种贸易术语为一组,即FAS、DES、DEQ。这组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比较复杂,但概括起来说,它们属于实质货贸易条件下的贸易术语,即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必须完成各自应尽的交货和接货手续,其风险跨度大,正因为此,今天,除去两国或地区接壤的水域不远,一般极少使用。如FAS即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岸边,即完成了交货。这是指买方必须自该时刻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里要注意到在实际的操作中要买方负担从出口国装运港卖方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岸边之后的风险在两国海域遥远的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买方就必须亲临卖方码头接货,从操作层面上来说也是无法实现的。另外,如DES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了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贸易术语在实质货的条件下与前述FAS在风险的划分上正好相反。FAS是买方到出口国装运港接货,而DES是卖方到进口国目的港交货。其适应的贸易国别两者应该都是相通的,即都为近海相邻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再看DEQDELIVEREDEXQUAY(…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码头,未经进口清关,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交至该处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这个价格术语与前面的DES价格术语对卖方的风险责任来说仅为交货的目的港风险点的区别。DES卖方风险点在目的港船上,而DEQ卖方风险点在目的港码头。其他并无区别。何以称FOB、CFR、CIF、FCA、CPT、CIP这6种价格术语为主要的价格术语,其道理就在于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点要么在出口国指定装运港船舷,如FOB、CFR、CIF;要么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点在当货物已交给由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所指定的承运人时,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费用要视情况而定,如FCA、CPT、CIP。这种规定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

2、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它们是:FCA、CPT、CIP、EXW、DAF、DDU、DDP。我们可以将这7种贸易术语也分为两种。前一种为FCA、CPT、CIP。这一组为类似象征货贸易术语。即卖方只要将出口货物置于承运人管辖时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后一种为EXW、DAF、DDU、DDP。这一组为实质货条件的贸易术语。这两组贸易术语要切记的是EXW为卖方责任最轻的一种;反之,DDP为卖方责任最重的一种。原因不再赘述。

三、成本

所有的贸易术语里面都包含卖方必须要收到的成本。不管这个字母出现与否。如CIF、CFR、CIF中的C都代表COST即成本;而其他的价格术语中未出现C,如DES、FAS、DEQ、CFA等,卖方同样要收取成本。注意:CFA、CPT、CIP中的C代表Carriage,此处的Carriage是运费的意思,并且这个运费是指各种运费,而非Freight这个运费;Freight作运费解仅指海运运费。

四、货物

所有贸易术语对货物的解释都可以理解为卖方应提供合同中所规定的货物。货物的数量、质量、交货期、结算方式、检验、争执等处理均按合同办理。

五、单证

买卖双方应提供对方可以清关的一应必备单证。除非贸易结算上的问题,如信用证、托收。将贸易术语的一般指导性理解搞清楚以后,就可以进入到本文所探讨的第一部分:即巧解贸易术语。第一,所有贸易术语的理解都必须站在出口商的角度。第二,贸易术语三个英文字母是有意义的,应该把它们拆分,然后从正确的外贸英语的角度来理解。

现在拿几个贸易术语来验证上述的巧解法是否有效。试以FOB为例。FOB全称为FREEONBORARD(…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这里,Free的理解不是“空闲的,自由的”的意思。这里的Free从法律术语的层面来理解是指“免责的”的含义。所有英汉字典都有此解;OnBoard的字面意义是“在船上”。Named的含义是“指定的”,portofshipment是装运港的意思,并且这里的port是指港口的意思,那么此贸易术语的运输方式必须为水运。站在出口商的角度来诠释此贸易术语那就是:站在出口商的角度,出口商只要在出口国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就算免责;这里没有提到“F”即FREIGHT运费,也没有提到“I”即INSURANCE保险费。那么出口商既不要办理托运,支付运费,也不要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本文开始我们就报关手续办理、风险划分、成本、货物、单证处理等若干事项进行了原则性的归类;现在从上述5个方面来简单、迅速、准确的定义FOB这个贸易术语。

买卖双方各自责任:第一,出口商不办理托运,支付运费;托运和运费的支付由进口商办理;出口商也不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手续的办理和保险费的支付,同理,由进口商办理并支付。第二,关于报关手续办理:各自报关;即出口商办理出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第三,风险划分:出口商只有当出口货物越过出口国装运港船舷就算交货,此后的风险就转移至进口商;进口商从即刻起承担其责任、风险。第四,成本:虽然价格术语中没有COST字样,即成本,但出口商不可能将货无偿送给对方,因此,出口商有索取货款的权利,而进口商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当然货款的结算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商务方式确定。第五,货物:出口商有按合同要求交付指定货物的义务,此处的货物即为合同规定的货物。第六,单证:买卖双方应提供对方可以清关的一应必备单证。除非贸易结算上的问题,如信用证、托收。再以CIP为例。CIP全称为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代表CARRIAGE。Carriage含义为“运费”。注意此运费不是FREIGHT运费的含义。CARRIAGE作运费解是指可以代表所有的运费解。I代表INSURANCE。Insurance意为保险费named指定的,place为地点,destination目的地。让我们通过巧解法来验证此方法的准确性。

买卖双方的各自责任:第一,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待这个贸易术语,这儿,有C即CARRIAGE运费,那么托运就应该由出口商办理,支付运费;这儿有I即INSURANCE保险,同理,保险手续也应该由出口商办理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第二,关于报关手续办理:各自报关;即出口商办理出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第三,当货物已被交给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第四,成本:虽然贸易术语中没有COST字样,即成本,但出口商不可能将货无偿送给对方,因此,出口商有索取货款的权利,而进口商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当然货款的结算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商务方式确定。第五,货物:出口商有按合同要求交付指定货物的义务,此处的货物即为合同规定的货物。第六,单证:买卖双方应提供对方可以清关的一应必备单证。除非贸易结算上的问题,如信用证、托收。

再以DES贸易术语为例。DES即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livere是“交货”,且delivered是delivere的动词过去时态,可理解为“已交货),ex是at的意思,ship为船,我们知道,贸易术语的解释是从出口商的角度来拆解,那么这儿的DES即可理解为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并且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为什么可以这样理解,因为13种贸易术语的清关手续除EXW和DDP外都是各自清关,即买方办理进口清关,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故DES的清关手续也照此办理,上述“未经清关”就是此意;而“交货”可以理解为将货实实在在地交到进口国船抵港口在船上交货。既然卖方要完成这一动作,那么卖方也就必然要办理托运,支付运费;同理,卖方要承担如此遥远的海运路程,他没有道理不办理海洋运输保险,所以卖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简述对国际贸易的理解范文篇4

关键词: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际贸易便利化;国际贸易数据元;国家标准数据集

我国要成为国际贸易强国的关键重大战略措施是在未来5至8年建立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并实现同主要贸易伙伴国家和地区联通。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在本世纪初公布了33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指南”和35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被定义为使国际贸易和运输相关各方在单一登记点递交满足全部进口、出口和转口相关监管规定的标准资料和单证的一项措施。如果为电子报文,则只需一次性地提交各项数据。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正式名称是“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TDS)。通过对国际贸易信息的集约化和自动化处理,达到国际贸易数据共享和大大提高国际贸易效率和效益的目的。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旨在使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流更为畅通和简化,以实用的表达方式使涉及跨境贸易的各方都能更多地从中获益。单一窗口通常由某一主导机构集中管理,使相应政府部门或机构能够根据各自用途接收或存取相关资料。33号建议书还建议各国政府的官方机构应当通过单一窗口协调对其各自的监管行为,并应考虑提供相应关税及税费的支付设施。

一、国际贸易便利化与标准化概念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致力于从发达的、发展中的和转型的经济体产品及相关服务有效交流的国际贸易企业和相关行政机构能力的改善。主要焦点在于通过对国际贸易流程、手续及信息流的简化和协调达到国家和国际的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并以此促进全球贸易的增长。其核心是建立全世界范围的方便、快捷、高效国际贸易信息高速公路。从1981年UN/CEFACT第1号建议书“联合国贸易单证样式”(UnitedNationsLayoutKeyforTradeDocuments)到2010年第35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EstabfishingalegalframeworkforintemafionaltradeSingleWindow)为止,UN/CEFACT共了33个建议书。

为了保持本国经济在国际上竞争力,有关国家应当简化和缩减手续、程序、单证,以及相关各方均可接受的其他相关的协商机制。许多国家和国际行业组织都已经提出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信息流和物流的改进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国际公约、标准、建议和指南。

国际贸易便利化与标准化

贸易便利化的目标――为贸易商、相关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而促成尽可能简化和高效的国际贸易流程和手续。贸易便利化本身不应当只是一个补救措施,而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战略计划,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需要一个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涵盖全部国际贸易事务,包括国际贸易运输问题。

UN/CEFACT33个建议书:

UN/GEFAGT建议书以及对应的我国国家标准

二、建立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全世界的使用日益增多,已经有30多个国家和经济体引进这样一项措施。不仅先进的欧美国家,

日本、俄罗斯、韩国、新加坡甚至非洲的毛里求斯都建立了本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它为各国政府和贸易界双方都带来了可观的效益。

企业和政府都会因单一窗口的实施获益非浅。对于政府而言,可以促成更好的风险管理、提高安全水准、并随着贸易商遵纪守法情况的改善而增加收益。商界的效益来自对法规解读和运用的透明性和可以预测性,对人力和财力资源更为妥善的调配,使之在生产力和竞争力方面获益可观。

新加坡的企业通过新加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12分钟就可以办理整套手续,瑞典的企业通过瑞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手续的回应时间只有1分半钟,效率得到很大提高。

根据UN/CEFACT提供的数据,国际贸易便利化措施每年可为世界贸易节省一万亿美元。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公司经常都要按照进口、出口和转口相关的监管规定编制大量资料和单证并提交给政府主管机关。这些资料和单证往往都必须经由不同的机构进行提交,每一个都有各自专门的(人工或自动)系统和书面格式。这些名目繁多的要求加上其相应的合算成本,对政府和企业都可能构成一系列负担,并且还可能成为国家国际贸易发展的一系列障碍。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际贸易相关的资料和/或单证籍此只需一次性地在单一登记处提交即可。这就可以提高资料的可用性和可操作性,使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流更为畅通和简化,并能导致相关数据在政府不同部门各个系统间的进一步协调和共享,涉及跨境贸易的各方都会从中获取可观的利益。这一措施的使用会导致官方监管效率和效能的提高,因而改善了资源的利用,使政府和国际贸易商的成本会有所降低。

在政府机构针对进口、出口和转易的必要信息规定中使用数据和报文的国际标准对于国际贸易将会有重大效益。这将确保各项政府申报要求中的数据通用性,并将使各国政府都能互相交换和共享信息,从而进一步简化国际贸易和运输手续。另一个好处就是标准数据集所能提供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靠性。

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主导机构

建立和运行单一窗口的主导机构各国都有所不同,主要根据各国的法律、政治和组织方面的情况而定。主导机构必须是一个非常有实力的政府机构,具有必不可少的战略眼光、高屋建瓴的大局观、法定管辖权、政治背景、财务和人力资源、以及与其他关键部门的协调配合能力。对于中国的国情,商务部就是主导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发和实施最适合的政府主管机构(德国经济部、日本通产省、新加坡贸发局、美国部际委员会)。根据以往我国成立国家贸易程序简化委员会的经验,建议恢复中国国际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吸收外经贸企业协会等公共机构以及进出口企业和国际贸易运输业代表参加,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便利化工作的协调并提高效率。

我国国际贸易的现状怎么样?

我国90年代成立了国家贸易程序简化委员会,加上“金关工程”的推动,有过一段国际贸易便利化的轰轰烈烈启动发展期。促进了我国国际贸易在加入WTO以后十年的高速发展,对外贸易总额增长了近5倍(2010年5千多亿美元,2010年近3万亿美元)。

目前我国的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

有相当大的差距,国际贸易整体效率低、效益差。我个人认为:我国国际贸易在政府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滞后10年,主要是现代管理理念滞后和措施落后。严重影响了我国进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我国当务之急。我国要实现从国际贸易大国到国际贸易强国的战略转变,必须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国际标准是国际现代科学技术的结晶。脱离国际标准而空谈我国国际贸易自主创新和增加核心竞争力,只能是贻误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最佳时机。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大大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的效率和效益,促进我国进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我国应该也有能力在2015年前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18年前将这一措施扩展到主要贸易伙伴国家与自由贸易区。

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主要用户是30万家进出口企业、国际贸易运输企业以及国际贸易相关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系统容量在每年3千万份国际贸易合同(韩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10年实际工作情况:1万1千家企业、2百万份国际贸易合同)。

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用户界面应该是友好和方便的。不论对政府机构、还是企业都应该是免费和方便使用。该项系统投入产出效益很高,政府每年投入几十亿,可以在我国国际贸易中节省几千亿元。

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环境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引进通常首先就要求进行一项可行性研究并需要分析确定其可能的范围、需求的层次和性质、数据及其他信息要求、法律问题、实施选择(包括可能进行的分阶段实施)、试行的可能性和性质、不同方案下的实施成本、所需的其他资源(人力、技术等)、潜在的利益和风险、时间范围、实施及管理对策。

三、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成功实施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政治意愿以及商界的全力支持和参与。还必须制订基本的法律框架,包括引进保密法规,订立信息交换的保密与安全规定。

35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

建立单一窗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除了其他措施以外,还要求对已经制订的管辖国际贸易相关信息流的惯常做法有一个全面的审核。这就需要改变和澄清数据交换流程以及与此相关的现行法规。因此,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形成法定的许可条件,对于要建立这样一项全国性措施和/或寻求与其他单一窗口进行信息交换的国家和经济体而言,就被认为是一项主要的艰巨任务。

在第35号建议书背景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被定义成为设法解决单一窗口运行所需国内及跨境贸易数据交换相关法律问题所可能采取的一套措施。

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往往需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修改,例如,其中包括有关单证的电子化提交,电子签署(包括数字化签署),用户及报文验证,数据共享,数据的保存、销及归档,以及电子证据。但也有可能无需进行重大的法规修订就可建立单一窗口。在任何情况下,现行管辖贸易相关信息流的法规对单一窗口措施的业务和运行模式的选择都会有影响。因此,适时对有关贸易数据交换的现有及潜在法律障碍进行分析是建立和运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首要步骤。这样的一项分析应当将单一窗口赖以存在的更为广泛的国际贸易背景都加以考虑。框架的概念指的是设法解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有关法律问题的一个范围和系统化方法。

所有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行最基本的要求都是贸易数据信息交换的透明和安全。完备的法律制度,是能够进行数据的收集、存取和分发并且明确具有保密性、抗干扰性及可靠性的机制,使之能够形成一种稳固的基础去运行这项措施,并在各参与方之间建立一种信任关系。

国际标准的运用是单一窗口实施和运行过程必要和关键的组成部分。给予所配置的服务以可扩展性并确保国际供应链上各参与方之间交易更为简单。由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设计针对企业到政府(B2G)和政府到政府(G2G)的关联,就应当注意到其运行具有现行企业到企业(B2B)、B2G和G2G关系解决方案可以联网共用的现实。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和电子商务中心认为需要有一个完备的法律框架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运行,建议各国政府和从事国际贸易及货物运输各方应当:

(a)着手进行一项研究(包括电子商务法律基准和“差异分析”的研究),以确定一套可能需要采取的适当措施,设法解决单一窗口运行所需国内及跨境贸易数据交换相关的法律问题;

(b)使用UN/CEFAC十一览表及其指南,确保法律框架中包含有关国内及跨境贸易数据交换最常见的法律问题;

(c)修订现行法律、规章、政令等,如有必要,设法解决已经确定的法律问题和差异;

(d)在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法定环境的整个过程中,尽可能利用国家标准、国际法律文书、以及软件文件。

另一个关键要素是数据收集的法定授权。机构是否被授权去收集和(或)查询数据、法定授权(法律、规章、行政命令、管理程序)的司法管辖或起源。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的运行要快捷、高效,而首先是要合法,这就必须遵循所有相关的国家法规和本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协议。因为各个国家、以及在区域和次区域层面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行的管辖规则都各不相同,取决于该措施的实际范围和功能,建立一个符合要求的法律框架的任务,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有效运行,充分满足政府规定和贸易界的业务需求。

四、国际贸易数据简化与标准化

UN/CEFAC了2010年公布了34号建议书:国际贸易数据简化与标准化。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必须建立在国际贸易数据简化与标准化的基础上,既建立在国际贸易公约、标准、建议和指南基础上。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和其他已经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国家的成功经验。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为遵照国家和国际贸易法规,都要求公司向政府呈递大量的数据和单证。他们还必须与供应商、客户、辅助、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贸易中介交换信息。针对这些处理所需的数据元定义通常在各个政府机构之间或商业组织之间很少或没有协调。结果,涉及贸易和运输的公司就必须受制于各种不同的数据规定、单证和专用表格,需要重复呈递类似或相同的信息。

在国际贸易中,非标准的数据和单证的使用,即国家专用的和/或机构专用的数据,在成本和准确性方面的效率极为低下。这在基于书面体系的情况下也是事实,要求贸易商提供多种和多余的表格。

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就是对国际贸易所需数据元的简化和标准化。定义一套标准的数据和报文的最终目标是消除冗余和重复,使国际贸易商和运输经营人能够提供符合所有与进口、

出口和转口相关的政府信息规定的信息。对国际贸易数据交换国际标准的使用支持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VIII和第X款所述的标准和透明原则。

作为34号建议书基础的国际标准是国际贸易数据元的

名称、定义、以及在联合国贸易数据元目录(UN了DED)和各自UN/CEFACT建议书代码表(如第16号建议书“UN/LOCODE一口岸及相关地点代码”)中详细开列的代码。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核心任务是首先建立我国国际贸易国家标准数据集(CNNDS)。

第34号建议书通过为实现一个国家简化和标准化数据集推荐一种使用方便和成本务实的4阶段流程。按照建议书指南中所述的简化和标准化流程,一个国家的政府就应当能够通过淘汰或复制呈递文件和消除冗余数据元来减少监管和行政的信息要求。这一流程的效果应当是企业和政府之间更为流畅和有效的信息交换。企业通过识别业务需求和实际以及商务系统和记录提供政府所需信息的能力,在降低数据需求方面能够起到极有价值的作用。

国家数据集(NDS)的产生不能采取与其他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针相隔离的决定,因为其形态是官方和监管信息的要求和使用,而方法则是通过企业提交数据。当采用简化和标准化的应用时,针对要使用哪一种国家数据集,政府应当有明确的目标,是纯粹满足本国贸易需求,还是并入国家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或利用各种区域性贸易协议、双边协议或其他贸易协定。

美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美国已经进行了开发和实施,称之为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TDS)。ITDS的总体目标非常明确,一个针对国际贸易的在政府范围内集成的系统。ITDS着眼于在政府范围使用一个安全和集成的系统,满足民间机构和联邦政府对标准贸易和运输数据的电子化收集、使用和分发的需要。美国国际贸易数据系统最初的概念出自远期自动商务环境工作组(FACE了)。该工作组的任务是检查政府的国际贸易处理程序并对未来海关自动化提出建议。在该小组的关键建议中,其核心要点是对进口和出口手续使用同样的数据并对国际贸易程序的政府监督进行集中统一。美国副总统指示美国财政部设立ITDS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由一个跨机构的委员会领导并配备有参与的政府机构(PGAs)、政府监督机构的代表以及相关企业方面的人员。项目办公室的首要目标之一是调查国际贸易的业务流程和信息需求。这是通过调查和问卷完成的。项目办公室对不同机构所要求的全部表格都进行了审核,汇编出一份贸易机构收集数据元的清单。这份清单涉及由将近10000多个数据项构成的300多张单证、表格。这些信息显示出贸易机构收集的大量冗余和重复数据,这些信息的冗余度超过90%。经过一个分析和协调的过程,美国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TDS制订了一个由不到200个数据元组成的美国国家标准数据集(SDS),对最初合并的3000个数据项而言,差别十分明显。

美国根据北美自由贸易法(NAFTA),实施了被称之为北美贸易自动化原型(NATAP)的ITDS概念验证系统。NATAP是美国与加拿大和墨西哥共同努力的结果。NATAP能够达到ITDS一套标准数据集用于多国机构办理进口、出口和转口手续的目标。美国还和英国一起实施了国际贸易原型(ITP)系统。因为这两个系统都有多国参与,所以都表现出为实现更进一步的便利化和功效所需的国际协调和标准化。

我国在国际贸易数据简化与标准化问题比较多,特别是在汉语规范方面。一些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不规范、不标准。

例1:我国国际贸易界习惯在签订外贸合同时使用“发盘”、“还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正确的规范应该是“要约”、“新要约”。

例2:我国国际贸易界错误率最高的汉字是“唛”(mark的方言),它是我国国际贸易的“癌症”。我国国际贸易界在使用中五花八门:“唛头”、“唛码“、“唛标”、“侧唛”、“标记”、“标记唛码”等,还有使用各种图形和彩色。这种“癌症”在过去几十年造成大量的“卡关”、“滞港”和国际运输错误,给我国国际贸易带来巨额损失。联合国1979年的15号建议书:“简化运输标志(Shippingmark))“和我国GB/T18131“国际贸易用标准化运输标志”中,正确的规范应该是“运输标志”。国际贸易用标准化运输标志四行,每行17个字符,禁止各种图形和彩色。

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必须使用国际标准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鼓励各国政府和企业在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时考虑使用现有的建议书、标准和技术规范,它们在过去许多年间就已由政府问机构和国际组织开发,例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世界海关组织(WCO)、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商会(ICC)。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用将有助于确保为实施单一窗口所开发的系统兼容其他国家的类似开发,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还能促进这些设施之间的信息交换。

政府平台在我国国际贸易便利化中起到权威和决定性作用。

在政府机构针对进口、出口和转易的必要信息规定中使用数据和报文的国际标准对于国际贸易将会有重大效益。这将确保各项政府申报要求中的数据通用性,并将使各国政府都能互相交换和共享信息,从而进一步简化国际贸易和运输手续。

简述对国际贸易的理解范文篇5

【关键词】国际贸易产业内贸易理论克鲁格曼

引言

国际贸易新理论(NewTradeTheory)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左右,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看,仅指保罗·克鲁格曼等人创立的理论;从广义看,还涵盖了战略性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相结合的综合理论、制度经济学对国际贸易的变量关系等[1]。

本文拟对产业内贸易理论及代表人物克鲁格曼的思想进行较为全面的综述。目前国内有关克鲁格曼国际贸易新理论、产业内贸易理论的研究资料,基本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对相关著述及作品的一般性介绍[2];第二类是对现有研究进行深化发展,如从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方面对布兰德-克鲁格曼模型进行扩展;第三类是结合中国出现的实际情况来应用现有理论;第四类是对现有理论的评述[3]。鉴于产业内贸易理论在学术界的重要性,在此对其进行系统的分析,是十分有意义的。

1.产业内贸易理论概述

产业内贸易(Intra-industrytrade)理论,也称双向贸易(two-waytrade)理论。该理论体系突破了传统贸易理论的假定,从规模经济、产品差异等方面来考察贸易形成机制,很好地阐释了战后国际贸易的新格局。产业内贸易理论的发展历程可以分成三大阶段:

1.1研究第一阶段:实证分析

20世纪60年代初,一些学者在实证研究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关系时,已经对产业内贸易的现象有所阐述,从而为产业内贸易理论的发展形成奠定了基础。例如,沃道恩(Verdoom,1960)首先系统地提出了产业内专业化以及存在着产业间、产业内两种贸易模式这一观点。巴拉萨(Balassa,1963)对欧共体内部发达成员国之间的制成品贸易情况进行了分析,对产业内贸易现象作过统计研究。

1.2研究第二阶段:理论研究

20世纪70年代中期,产业内贸易理论进入了理论研究阶段。其中,格鲁贝尔和劳埃德于1975年编写的《产业内贸易:差别化产品国际贸易的理论与度量》,成为了最早的一本有关该理论的专著,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他们首先提出了国际贸易的两大分类:产业间贸易和产业内贸易。另外,Grubel和Loyd还提出了产业内贸易指数测算公式,即“G-L”公式。

1.3研究第三阶段:丰富发展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产业内贸易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高潮阶段。1977年,迪克西特、斯蒂格利茨提出了一个规模经济和多样化消费之间的两难冲突模型(DS模型)。随后,保罗·克鲁格曼创造性地运用了规模报酬递增、垄断竞争和产品差别等范畴构建新型贸易理论模型。此后,布兰德(Brande,J.)与克鲁格曼合作提出了布兰德-克鲁格曼模型。

总之,这一阶段,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学者们利用多种理论与模型,对产业内贸易的形成进行了多样化的解释。其中,以企业生产中的规模经济和世界市场的不完全竞争为基础的理论,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与赞同。

2.克鲁格曼思想概述

保罗·克鲁格曼克鲁格曼在国际贸易领域名声显赫。国际贸易新理论的提出与其后续的不断完善,显现出了克鲁格曼的学术创新精神。

2.1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

为什么会产生国际贸易,是国际贸易理论中最基本的问题。克鲁格曼承认国与国之间的比较优势是贸易产生的动因之一,但他认为不完全竞争可以长期存在于许多商品市场中,少数的垄断企业由于规模报酬递增而能增强其在市场中的地位,进而产生国际分工,形成了国际贸易。具体而言,克鲁格曼主要通过建立规模经济模型、布兰德-克鲁格曼模型、相互倾销模型,来解释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

2.2历史偶然性的影响

克鲁格曼认为,历史偶然性是形成国际贸易分工模式的一个重要因素。某些国际分工模式或许是因为历史上的偶然事件或者这个国家最初的经济特点所形成的,而后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形成的竞争优势的积累,使得这种分工模式得以固定下来。

2.3技术创新的作用力

国际贸易新理论所强调的不完全竞争和报酬递增和技术创新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克鲁格曼认为,一个没有创新的国家将会失去其领先地位,而且这种速度将是十分迅速的。陈建斌(2004)指出,克鲁格曼的理论从技术这一最新要素的特点出发,寻找到了国际贸易与规模报酬递增之间的又一联系,并给予充分之证明。

3.评价与总结

3.1国际贸易新理论的积极意义

3.1.1对传统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国际贸易新理论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贸易理论中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的假定,进行了积极的理论创新。其引入产业组织理论,考虑规模报酬递增和不完全竞争的因素,用非比较优势贸易的观点来解释国际贸易,从而更好地揭示了当今国际贸易中的新问题。

3.1.2对战略性国际贸易政策的揭示

在克鲁格曼的理论中,证明了政府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性。其所倡导的战略性国际贸易政策,强调由政府来干预贸易,从而使经济福利最大化。该政策的重点是通过保护进口来促进出口,而其他配套政策同样具有现实意义。

3.1.3对其他组织的借鉴作用

虽然国际贸易新理论的初衷是用于解释发达国家间的产业内贸易,但它在随后的发展中,也合理地展现了当前的国际贸易现状,因而对发展中国家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2国际贸易新理论的不足之处

在国际贸易新理论受到褒扬之时,也有一些学者对其提出了质疑。总体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理论把报酬递增和不完全竞争放在首位,但对其他因素(包括劳动分工和专业化)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正是因为如此,许多经济现象不能用该理论来解释,如个人层面上的专业化、市场一体化程度,以及作为贸易工具的货币的使用。

其次,克鲁格曼研究中使用的冰山型运输成本的概念过于狭隘,即使使用广义的运输成本,仍然无法充分考虑妨碍各国和地区从贸易中获益的各种因素。而在这个问题上,新制度经济学已经提出了更为合适的交易成本的概念。

3.3总结

国际贸易新理论是在对古典和新古典理论进行不断地借鉴、创新、融合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它无法一蹴而就,既需要天才般的创意,也需要一代又一代人踏踏实实的努力。在对产业内贸易理论及克鲁格曼学术思想进行综述的过程中,笔者对前辈经济学家的智慧和勤奋深感钦佩。无论上述理论是否遭受了质疑,其都为国际贸易新动态的实证与经验研究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参考文献:

[1]陈建斌.克鲁格曼为代表的国际贸易新理论述评.上海经济研究,2004(12),68-71.

[2]张旭.克鲁格曼的国际贸易“新思路”及其启示.山东大学学报,2004(3).

[3]海闻.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发展.经济研究,1995(7),67-73.

简述对国际贸易的理解范文

Abstract:WiththefurtherdevelopmentofthetradebetweenChinaandJapan,Japaneseforforeigncorrespondenceareplayingmoreandmoreimportantroles.Indeed,improvingtheWritingSkillofJapaneseforeigncorrespondencehasadirectbearingonsuccessofbusinessactivitythatcrossesnationalboundaries.Startingfromthedefinitionandcharacter,aswellasbasicrequirements,internationalprinciplesofJapaneseforForeignCorrespondence,thisarticlediscussestheitsapplicationstrategy.

关键词:外贸日语函电;写作策略;文化背景;国际化原则

Keywords:Japaneseforforeigncorrespondence;writingstrategies;culturalbackground;internationalprinciples

中图分类号:H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6-0235-02

1外贸日语函电及的内涵

外贸日语函电(ビジネスレタ`),就是有着与日本国际贸易关系活动中的双方由于彼此的业务往来,使用专业的外贸用语,与外商进行商务沟通和业务磋商的信的信件。

传统意义的函电信和电报的总称,随着通信技术、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外贸函电的内容大大突破,除书信(手纸)以外,电报(电报)、电传(テレックス)已很少使用,而使用最多的是传真(ファックス)和电子邮件(イメ`ル),而这些都属于国际贸易函电(国HQ易の通信文)或商业文书(ビジネス文)的范畴。

外贸函电的作用,一是索取信息或传递信息,二是处理商务交流中有关事宜,三是联络与沟通感情,因此,具有准确性、可靠性、易保存证据、成本低等特点,要注意检查5W4H,即谁、何时、何地、何事、何故、价格、数量、运输方式、包装等。这些是缺一不可的,否则就会引起纠纷。

2外贸日语函电基本要求

2.1一般外贸日语函电一般都由以下七个部分组成:①前置部分:发信编号、发信日期、收信人名、发信人名;②开头语:敬启者、敬复者、前略、急启、省冠等;③前文问候语:一般由时令问候、感谢、道歉等构成;④正文:告知对方的内容;⑤结尾语:结尾时的问候;⑥结束语:敬上、草草、以上等;⑦附件:再启、又及等。

2.2外贸日语函电类别外贸日语函电种类别主要包括建交函、询盘函、报盘函、还盘函、通知函、订单函、确认函、催促函、抱怨索赔函等。基本要求是主题明确,内容简洁,语言精炼,表述完整。

2.3外贸日语函电各类语气外贸日语函电的使用贯穿对外贸易交往的各个环节,其是互通商业信息、联系商业事务及促进贸易关系的重要桥梁。因此各类函电的语气要求有所不同:

①开发信、询盘回复一般要客气,表达感谢;②交易磋商时,语气要准确、肯定。买卖双方通过外贸函电明确描述报盘和回盘,进行相互协商,完成交易。除特殊情况外(诸如用户在您提出报盘后实质性地更改产品描述等),均不得撤回报盘和该承诺。③平常业务联系要细心、信任;催促付款要紧急而不失礼貌;④客户索赔要理解、给予足够的解释和说明。

3重视日本文化背景

在跨文化的实际商务活动中,由于日本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及传统习俗的不同,人们的商业价值观、消费心理、经营习惯有很大的差异,特别是外贸日语函电与普通日语相比,交际中的礼貌原则集中体现在了郑重表达的特性上,通常根据谈话双方的年龄大小、级别的高低、关系的亲疏,日语的敬语表达方式可分为三种,即尊敬语、自谦语和郑重语。

3.1尊敬语尊敬语是对对方或者话题中出现的人物表示敬意的一种表达方式。

面对客户、供应商等外人,则使用敬语的意识会相应地增强。正确称呼对方公司或者团体等的名称,是一种表示敬意的办法。最好是使用其全称,即使不得不用其简称来称呼对方时,也必须毕恭毕敬,一般都会使用「F社这样的称呼,才能反映出自己所要表达的那种“敬语的心意”。也可以在公司等名称后加上“さん”来称呼。

3.2自谦语自谦语是一种以自谦的态度叙述自己或自己一方人行为的方式来间接地向对方表示敬意的表达方式。

3.3郑重语郑重语也叫礼貌语,是通过对话题中的事物内容和语句的尾部进行郑重的表述来表示说话人郑重其事的谈话,并直接表示对听话人的敬意。使用郑重语可以保持相互敬重的主客距离,因此它可以使语言表述更委婉。

4国际化原则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外贸日语函电作为一门特殊用途日语,在词汇和用语的使用方面,更加注重国际化的要求。在外贸函电上不断引进外来语,函电外来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4.1贸易条件对做贸易的人来说,最不可缺少的知识应该是关于贸易条件的知识。贸易条件一词意味着买卖当事人之间费用承担的范围和货物风险承担的范围。国际商会(国H商I会h所ICC)规定的贸易条件统一解释如下。国际商会关于进出口贸易所规定的固定的交易条件,即国际贸易术语(インコタ`ムズ)尤其是规定的当事人之间费用承担的界限和风险承担的界限是国际通商条件。其目的是防止由于各国进出口当事人的商业习惯的不同而引发的交易条件的误解、纷争、诉讼等。

13个国际贸易术语日语和汉语分别表达如下:EXW(出荷工龆嗓诽跫,工厂交货),FCA(\送人渡し条件,货交承运人),FAS(船榷嗓诽跫,船边交货),FOB(本船甲板渡し条件,装运港船上交货),CFR(\Uzみ条件,成本加运费),CIF(\U,保料zみ条件,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CPT(送Mzみ条件,运费付至),CIP(送Mzみ条件,运费保险费付至),DAF(国境持ちzみ渡し条件,边境交货),DES(仕向港着船渡し条件,目的地船上交货条件),DEQ(仕向港埠^渡し条件,目的港码头交货),DDU(仕向け地持ちzみ渡しv税iき,未完税交货),DDP(仕向地持ちzみ渡し・v税zみ条件,税后交货)。

4.2外贸略语面对开信用证、装运、保险、检验、付款和索赔等各项业务,为了顺利达到预期的商务目标,必须具备相关领域专业词汇的表达和理解能力。层出不穷的外来语和数量庞大的缩略语,都需要认真加以把握。

部分外贸略语日语和汉语分别表达如下:B/E(樘媸中,汇票),B/L(船荷^券,提单),C/I(嗽^明,检验证书),C/R(物受取^,货物承运收据),L/G(信用保^状,保函),L/C(信用状,信用证),T/R(入担保荷物保管^,信托收据),T/T(信送金,电汇)。

4.3国际贸易单证国际贸易单证是各国际贸易企业开展业务的基础,国际贸易业务的中枢环节,外贸函电的核心文件.由于单证制作质量高可以加快收汇,节约费用;反之,轻则增加费用,重则货款收不回,给企业的外贸业务带来严重的风险和损失,因而各国采用国际化统一格式。其中包括销售合同(悠跫s),原产地证明书(原b地^明,发货通知书(配送アドバイス),商业发票(商I送り状),装箱单(パッキングリスト),提单(船荷^券),信用证(信用状),SGS商品检验报告(商品衰欹荸`ト)等等。

5结语

外贸日语函电是用商业语言进行相互沟通的一种交流形式,是从商人员之间进行业务磋商的书面表达,其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是外贸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对涉外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来说,掌握书写外贸日语函电的原则和磋商各环节的写作要点,将有助于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以促成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高嘉勇.外贸函电写作的三“C”原则[J]承德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1,(02).

简述对国际贸易的理解范文篇7

(一)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能力

职业教育的办学方针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案例教学是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培养职业技能的现代职业教学方法。在“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教学中,通过具体的案例使师生在特定的教学情境下不断地互动,能够提高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形成一定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职业能力。国际贸易业务交易数额是巨大的,而且会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环境与经济政策的影响,稍有差错就会给公司企业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这就需要提高学生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能力,不仅要具备相关的理论知识,尤其要熟悉交易流程和有关规则,具备较强的对外贸易实务操作能力。传统教学片面强调理论知识的传授,忽略了师生间知识的交流互动,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很难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在教学中,如果适当、灵活地采用案例教学法,在讲授“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某个理论知识点后,再精心设计和选择相应的典型案例,运用多种形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能够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通过对国际贸易案例的分析,了解对外贸易业务的真实流程和全貌,对所学国际贸易基础知识产生感性认识,然后将教材中有关知识运用到案例分析和具体实际操作中。这样,既能将理论灵活地运用于实践,又能通过对国际贸易案例的分析,借鉴当事人对外贸易业务的成功经验或失败的教训,进一步规范自己的业务操作,从而减少就业后在对外贸易工作中出现的差错,避免公司企业经济风险的发生。

(二)有利于理论和实际问题的有机结合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的案例有的直接取自于现实的生活情境和学生身边实际生活中的事情,或者以国际贸易中的真实事例为基础,根据教学需要加工而成。在教学中,通过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探寻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在规律,从中推导出一般的原理,可以加深学生对“国际贸易基础知识”内容的认识和理解。培养顺应经济发展趋势,适岗的中、初级外贸应用型人才是中职国际商务专业的主要方向,而“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是一门涉外贸易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在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要引导学生对当前国际时事经济政策予以关注,还要向学生介绍海内外的经济发展趋势、最新的国际国内贸易动态,及时地向学生讲授最新的国际经贸方面的知识和相关的贸易协定及法律法规。例如:在讲解倾销和反倾销时,笔者举了中国金刚石锯片胜诉美国反倾销案的例子,详细介绍了事情的起因、诉讼过程和结果。分析美国为什么对我国的金刚石锯片进行反倾销调查,我国金刚石锯片是否真的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对我国企业有什么启示,今后国家商务部需要调整对外贸易中的哪些政策和措施等。这样,呈现在学生面前的就是有背景、有完整体系的系统知识链,而不是枯燥的、孤立的理论知识和案例,从而使学生能够将理论和实际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针对“国际贸易基础知识”相关内容,积极鼓励学生对案例提出质疑,研究案例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这一过程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十分重要,如果没有高水平教师的正确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造成学生独立探讨案例和分析问题耗费时间过多,而且无法找到切入点,容易产生盲目性和逐渐失去主动性。因此,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对教师的素质要求较高,其知识结构更趋综合化。在案例教学的全过程中,教师既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又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和推动者。在教学设计时要广泛吸收相关学科之精华,通过多种渠道获取“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教学所需的相关信息,结合教材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案例,能够综合运用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引导学生去积极主动地思考、争辩,在多种方案中做出正确的决策和选择,从而顺利地解决案例中发生的问题。采用案例教学法能促使教师抽空到外贸公司企业中了解其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的观察、调查、研究,搜集材料,经过整理加工,选出适用于“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教学需要的不同的外贸案例,不断地了解、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外贸法规的最新发展变化,及时地对已有的案例进行必要的修正和更新,从而促进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策略案例教学法

在“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教学中的实施过程是由既独立又密切相连的五个实施步骤组成的,即精选案例—案例引入—案例讨论—评述案例—撰写案例报告。

(一)精选案例选择案例是“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教学中运用

案例教学法的关键之一。选用的案例要与教学内容密切结合,特别是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所学专业特点的案例,要与当前进出口业务实际密切联系,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不同章节的教材内容及教学目标,精心收集、编写、设计。选择的案例应具有启发性、趣味性、实用性、针对性、操作性和典型性,要与教材重点、难点相对应。案例同时要有一定程度的疑难性,这样有利于拓展学生的思维空间,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深入地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信宜市素有“竹器之乡”的美誉,是中国最大的竹器工艺品出口生产基地。在讲授进出口流程与特点时,可以结合信宜市竹器工艺品出口贸易案例,假定自己是信宜市竹器厂的老总,现在要同外国公司洽谈一笔生意,让学生思考在此过程中要经历哪些环节和步骤,与国内贸易相比有哪些不同。这些案例来源于实际生活,其中充满矛盾和挑战,能够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二)案例引入在一节或一章学习开始时

运用生动有趣的案例能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学习动机,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常用的引入方式有:运用多媒体呈现案例、由教师或学生描述案例、给学生每人发放一份文字案例、设置真实的情景案例和由学生自己即兴表演案例。教师在讲授“国际贸易基础知识”的概念和基本原理时,可随机插入一两个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说明某一概念或观点,将案例与概念和原理融为一体。这样使“国际贸易基础知识”的概念和原理易懂、好记,学生得到的不是纯粹的理论知识,而是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能使学生真正理解其中的含义,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不仅启发了学生独立思考,还培养了学生运用有关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在讲授买卖合同装运条款中的有关分批装运的概念时,笔者先举以下例子: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1000公吨大米,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两个不同的装运地点和不同的装船日期把货物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并在提货单上分别注明: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这样能够加深学生对买卖合同装运条款中的有关分批装运的概念的理解。

(三)案例讨论在“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教学中

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案例,提出发人深省的问题,引导学生置身于案例的环境之中,让学生运用所学的原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通过案例讨论,把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巩固所学的知识。讨论案例的关键是要把案例中的内容与课本相应的理论知识联系起来进行分析、讨论。教师要把握讨论的方向,避免偏离主题。在教学中,教师可以将全班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分析讨论,使每一个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鼓励学生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并且形成小组的结论。然后,各小组长向全班作小结发言,阐述各自观点,教师最后归纳。为此,教师要创设有利于学生讨论的民主和谐的课堂教学环境,引导和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并设法使学生成为讨论的主角,使其围绕中心问题积极发言、交流、研讨,这样不仅使学生学习了知识,而且培养了其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了其勇气、胆量和语言表达能力等。

(四)评述案例由于学生所具备的知识的局限性

其分析案例可能不到位,需要由教师来补充和评述。通过评述案例,能够使学生对案例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扩展、升华、创新、提高,在讨论中引申出一定的结论,对案例本身所蕴含的原理或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为后续的课堂教学提供准备。在这个阶段,教师在评述总结时要讲明案例的切入点与关键点,指出讨论过程中的长处和存在的不足,揭示出案例中所包含的基本原理,强化案例讨论的内容,提示后续案例。此外,教师还应对学生在课堂讨论中的表现加以评价,并作为平时成绩记录在案,以激励和鼓舞学生更好地参与讨论。

(五)撰写案例报告这是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

简述对国际贸易的理解范文篇8

关键词:国际贸易可持续性绿色经济

一、首先,说明所立足的根本

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一书中,曾论述过利己主义是人的一切经济行为的动机,借此有助于我们来理解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的为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得已或主动采取的损害他国的行为。因为在交易过程中,无论是国与国还是简单的两个个体,都会尽自己最大努力去追求可以借此获得的利益。这种近乎人类本性的欲望,使得我们在不断地进步、发展。也由此我们最有可能会被蒙住双眼,将眼前的既得利益作为主要对象来对待。这样,对于在贸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对未来甚至是紧接下来的任务有潜在危险的行为、信号被我们所忽视。也就是说,在贸易(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个人之间的交易)中真正获利并不应以短期的贸易现状来评判,因为就社会的发展而言是可以暂论为无限延伸的;而应以贸易是否可以连续给我们带来获利来论。因此一个可以持续的良性贸易环境才是真正有意义的贸易。这一点,在很多地方都是可以得到共识的,例如,出自《吕氏春秋》中的,“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所以,在无数的成功与失败例子向我们展示中说明只有持续性才可以得到最终的收益,否则,之前的努力很有可只是徒劳而已。

二、所以,在此背景下,绿色经济的概念应运而生

这次将要论述的绿色经济,分为两大方向,即广义和狭义两部分。广义,是为经济结构、科学技术、国际收支等制度体制方面。而狭义,是为生态环境、在贸易中所应树立的正确思想等自然人文方面。同时,我们所针对的国际贸易是指跨域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并有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组成。由此,下面会以我国现状或存在的问题为契入点,在通过两方面来论述绿色经济对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可持续性所产生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业在整个国民收入的比重要远远高于工业、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由此使得我国在国际间的贸易中往往是以出口农副产品以及简单机械地民族编织品为主(例如,现在非洲部分国家的国际贸易),然而,相比出口而言。我们则是大量进口外国的现代化工业产成品,以弥补国内的发展需求。在这一方面,使得我国在贸易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很难在农业与工业的竞争中有立足之地。还有,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产品的科技含量远低于他国水平,使得我国只能依靠低廉的劳动力以及成本来与其他国家进行抗衡,这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还对本国的自然环境产生了极大的破坏。最后,在对外贸易政策方面我们的制度制定还未完善,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这使得许多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对于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产生很大的阻碍。

因此,在此方面上我们应改善我国的经济结构,加速工业化进程;同时,引进先进的技术,推动国内技术发展;还要,不断完善本国的政策制度,为贸易的正确性提供保障。

在另一方面,对大多数国人来讲我们心里一直认为自己是贸易大国,是有许多的先天优势的。对于,这种普遍想法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是制约着我们正确摆正自己所处位置的屏障。还有,在前期的对外贸易中对于环境的的破坏和各种贸易资源的过度索取已使得国内环境的恶化问题上升至一个影响国内居民生活的不可忽视的严重问题,由此所带来的经济支出对于本国经济的影响更是我国现在研究的重点问题。这种,依靠以大量消耗不可再生资源以及忽视自身自然环境的状况为代价的旧式贸易已经无生存之地,取而代之的应为适应时事的新型环保高效国际贸易模式。并且,我国的许多前期贸易优势如今已不复存在,如:低廉的劳动力,低廉的土地租用价值以及各种其他发达国家所无法比拟的丰富的各种贸易资源。

因此,作为一个相对于部分国家客观条件优越的情况,应正确认识,摆正位置,在贸易大国与贸易强国的认识上有清晰的划分。还有,在对于本身贸易抉择时应在本国环境方面等不可再生、不可逆资源上进行重点保护。

三、最后,总的来讲

国际贸易的根本在于是否可以持续不断的从中获利,而并非只争朝夕。因此,这就需要在贸易过程中的持续性来保证。但我们若想保持着有利的持续贸易,便需要一个靠谱的经济方略来提供技术支持,因此,绿色经济便要登入它的舞台。不过,事无定论。一切现有的事事物物都应顺应时势变化,但就眼下来看,中国可持续的绿色经济国际贸易方略是目前的最优选择。

参考文献:

简述对国际贸易的理解范文篇9

【摘要】在当前国际贸易交易中,文化差异始终是影响双方合作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就当前情况而言,为了保证国际贸易顺利开展,就需要正确认识到合作双方的文化差异问题。在本次研究中,本文重点阐述了国际贸易中的文化差异问题,在阐述文化差异对国际贸易影响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能对相关学者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国际贸易文化差异文化沟通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全世界经济提供了契机,同时在新形式下,我国政府提出了“一带一路”政策,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新的保障。但是随着我国企业国际贸易的深入,贸易双方的文化差异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影响双方合作的重要因素,受文化差异问题影响,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引发贸易摩擦的概率增大,严重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深入研究国际贸易中的文化差异问题,为保证国家贸易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一、文化差异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国际贸易是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主要体现,也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一项重要的贸易活动,随着各方国家贸易活动的开展,文化差异问题也逐渐得到体现。当前常见的文化差异主要表现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宗教制度、法律规定等方面,正是受这些差异的影响,我国企业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中受到限制。总体而言,文化差异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国家政策规定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形式存在明显差异,导致贸易双方无法进行有效的交易往来,其突出表现就是世茂法规制度和执行容易出现分歧;同时,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也会因为语言与文字的差异出现漏洞,导致双方对于法律规定的直接出现差异。当前西方一些国家经常会根据对国际贸易条款的理解对我国的部分商品实施反倾销,影响了我国正常的贸易;而我国企业也会因为对反倾销的认识不足,不了解反倾销的程序,也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除此之外,在国际贸易上手宗教、文化差异等因素影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商品的认知也存在差异。例如,某国家就禁止进口带有六角图案的商品,这是因为六角星是该国家国旗。

(2)语言与艺术差异的影响。语言作为一个国家的文化代表,不同国家的语言艺术也存在差异,而且语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最为明显,主要体现在沟通阻碍方面,严重时会影响贸易双方的谈判进程,甚至导致谈判破裂。例如在某次贸易交流中,美国某家公司提出了“身在比利时”的营销战略,但是该广告被某国的预言翻译后却成为“尸体躺在渔夫旁”,严重影响了对方的合作积极性。

二、文化差异背景下开展国际贸易的策略

(一)牢固树立全球化意识

全球化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之间的文化相互交融,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能促进国际贸易的开展,就需要从多方面的角度统筹文化差异问题,努力树立全球化的理念,为保障国际贸易合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必须要正确认识到国际贸易中的文化差异问题,在尊重差异的同时,能了解双方文化见的不同,并树立全球化的合作意识:(需要从全球化的视角下考虑问题,企业在国际贸易经营中,应该只有“我们(贸易合作的双方)”,而没有“你、我、他”之间的划分,要充分认识到合作双方都是国际贸易资源的共享着,从认知的层面肯定对方,这样才能为国际贸易顺利开展提供可能。树立开放式的思维观念。思维会决定行为,对于企业而言,为了能有效开展国际贸易工作,就需要树立开放式的思维观念,并根据对方的文化特征进行改进。以海尔为例,海尔在最初进入美国市场中,充分了解了美国市场与国内市场的差异性,确立了“星级服务”的合作概念,将美国合作商划分为不同等级,并提供不同服务,促使美国合作商能主动与海尔进行合作。

(二)努力克服沟通障碍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沟通是双方完成信息传达的有效手段,因此在沟通中,需要使用统一、简洁的语言陈述自己的观点。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家,使用不同的文化语言,如果不使用统一、简洁的语言,可能无法进行沟通。一般地,按照“入乡随俗”的原则,企业应使用外国官方语言或是国际商务通用语言,如英语。

同时在国际贸易中,考虑到贸易双方的沟通在本质上是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与人交流的过程,因此这个沟通交流结果还有可能受到双方个人情感因素的影响,在良好的情绪条件下,双方能进行有效的交流。因此,企业贸易谈判者需要在沟通中营造良好的氛围,如认真倾听、情感互动、不反驳、适当的赞许等,调动对方情绪,使沟通双方都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

(三)加强对中外文化差异的宣传

在当前中外文化差与冲突并不为国际贸易企业所熟知的情况下,行业协会需要发挥自身的作用,充分利用自己在行业中的优势,通过交流、调研、沟通等多种方法为合作双方提供完善的信息交流渠道。一方面需要让政府充分掌握当前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所面临的文化差异,了解文化差对国家贸易的影响。另一方面,积极加强对中外文化差异与冲突知识的研究,并在企业开展相关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使企业了解并树立危机意识,自觉提高产品标准,改变企业面对中外文化差异与冲突时的被动局面。

文化差异已经成为影响国际贸易顺利开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国际贸易工作能顺利开展,就必须要从强化沟通交流、重视文化差异宣传等多方面入手,加深相关人员对文化差异问题的认识,为保证国际贸易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吕晶晶.国际营销中的文化差异问题[J].科教文汇(上旬刊),2013.

[2]吴小康.国际贸易中的同质和差异产品分类:小问题也可以有大贡献[J].国际经贸探索,2015.

简述对国际贸易的理解范文篇10

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张照东叶勇

内容提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后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它继承和发展了后者所取得的成果,拓展了适用统一规范的空间,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文在性质、适用范围、书面形式、合同的订立、通知义务、提前履行、实际履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损害赔偿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展示在合同法统一化进程中取得的新成就。

主题词:合同法统一化通则公约比较

作者简介:张照东、叶勇,大道之行律师所律师。通信地址:福建厦门湖滨北路振兴大厦六楼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邮编:361012,电子邮箱:falv@8848.com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法律冲突,造成国际交往的法律障碍。因此,制定有关国际交往的统一法,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就显得很有必要。

早在1930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就着手拟定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以便协调和统一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实体法。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由于这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OTRAL)在上述两项公约基础上,于1978年完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简称CISG)草案,并于1980年3月10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1988年1月1日,该公约正式生效。

鉴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际商事惯例的需要,UNIDROIT于1980年成立一个由来自不同法律文化和背景、具有实践经验的众多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方面的专家、学者、律师、法官组成的工作组,探求阐述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则。1994年5月,UNIDROIT理事会在罗马召开的第73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s,简称PICC)。

本文将对这两个法律文件进行比较,展示PICC在合同法统一化进程中取得的新成就。

一、总体比较

作为合同法统一化在晚近发展的两大成果,CISG与PICC都是在国际贸易法统一化的背景之下,通过国际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法律统一化的结果,二者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国际商事合同领域,二者的目的都在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推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上述共性,为CISG与PICC的比较提供了可比性的基础。

1、文件的性质

就法律文件的性质而言,CISG是一项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条约,它是国家间的书面协议,其效力来源于各缔约国间的协议,对各缔约国都有法律约束力。各缔约国都有义务保证条约在本国的贯彻和实行。对于非缔约国,条约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PICC的性质,目前学术界尚有争议。有人认为这是一项国际惯例,笔者较早也持这种观点。但是,经过近两年的思考,笔者认为这种定性是不恰当的。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长期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做法,它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效力来源于国家认可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际惯例“是由于各个国家或者某些国家的类似国际行为形成的。它的特点是长期使用和令人确信具有法律约束力。”1一般认为,“构成国际惯例,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时物质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国际惯例一般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逐步形成。”2对比国际惯例的上述特点与构成要件,PICC的性质显然不能界定为国际惯例,因为:(1)PICC在1994年才出台,至今不足十年,称不上“长期使用”;(2)各国商人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国际商事合同一般对法律适用做出了约定,即使未作约定,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一般也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地法原则等私法冲突规则对使用法律做出选择,很少直接适用PICC作为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而且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以PICC作为适用法律的也不常见,因此在物质因素上PICC缺乏经常“重复的类似行为”;(3)各国关于合同问题都有历史悠久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以两大法系为代表的合同法在某些重要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分歧,各国对合同法有着自己固有的不同见解,要在短期内消除所有分歧对合同法形成一致的认识确认PICC当然的法律效力是不可能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自己就明确承认“它们还未被普遍接受”3,因此在心理因素上PICC缺乏“法律确信”。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PICC不是一个国际惯例,它只是国际组织制定的具有统一法性质的文件,充其量只能称之为“示范法”。当然,笔者并不否认,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在合同立法上不断趋同,PICC在实践中也得到经常的适用,并且得到内心法律确认,那时PICC将成为一个国际惯例,但至少目前还不是。

区分两者性质的意义在于其效力的不同。根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当一国法律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声明保留条款除外)。国际惯例的适用则受到诸多限制,由于它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所以只能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或者在本应以一国法律为准据法,但该国法律及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相关规定时才适用国际惯例。但是,作为示范法,只能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或者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由仲裁庭或者法庭依据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适用。

2、适用范围

简述对国际贸易的理解范文1篇11

1.市场营销职能的核心是()

A.市场交换B.满足需求C.提供商品D.引导需求

2.拉美一体化联盟成立于,标志着替代了拉美自由贸易联盟()

A.1956年B.1960年C.1978年D.1980年

3.用来如实反映市场经营状况的一种市场研究,如了解企业的销售增长率,是()

A.探索|生研究B.描述性研究C.因果性研究D.预测性研究

4.运用全球化营销战略的关键在于()

A.营销目标的转变B.市场的全球化C.经营哲学观念的转变D.了解全球市场

5.产品的品质、品牌和商标、包装、式样等属于产品的层次中的()

A.核心层B.有形特征层C.附加利益层D.无形特征层

6.购买汽车,一般可获一年的免费保修服务,属于()

A.单纯的有形产品B.附带服务的有形产品

C.提供单纯的服务D.主要提供服务、附带提供有形物品的产品

7.在技术创新阶段,企业的技术开发者对待技术转让的态度应该是,()

A.不宜转让技术B.可以转让技术

C.不能转让技术D.必须转让技术

8.由于服务贸易提供的是非实物形态的某种特殊使用价值,因而又被称为()

A.无形贸易B.有形贸易

C.实物贸易D.技术贸易

第二部分非选择题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4分,共l2分)

26.补偿贸易

27.服务贸易总协定

28.跨国公司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29.简述技术贸易的特点。

30.考核中间商的标准有哪些?

31.简述从企业本身的经营发展看我国企业发展跨国经营的必然性。

32.简述制定较高(或较低)的转移价格的作用。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8分)

33.“我们在中国市场的目标是,发展30个区域、2000家加盟店和14000名专业经纪人。到明年年底,预计我们会有250家一300家加盟店,在中国房地产公司的排名将提至为前三位。而后年21世纪不动产一定能成为中国的房地产组织”。这是日前比尔·亨特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的最新消息。

随着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发展、行业内竞争的加剧以及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顾客已经不满意将自己的需求托付给不负责的中介,而对中介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这种情况下,一些中介公司不得不开始考虑从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依靠可信赖的大品牌来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以吸引顾客,中介经营模式面临着深刻的变革。

中国幅员辽阔,而且地区差异显着,采取两级授权的策略方式,即在中国总部拥有整个内地的授权,而由中国总部授权给当地的一家合格企业成立该区域的21世纪区域分部,行使行政管理及后台支持、培训、管理、监督的职能;再由该区域分部发展下面的加盟店从事具体的房地产中介业务,通过这种两级授权,真正使管理、经营本土化,从而根本上杜绝了外来品牌“水土不服”的通病。

比尔先生认为,这种体系对他们在中国市场上的业务发展起了非常迅速的作用。因为他们在挑选区域性的合作伙伴时,更加看中的是在当地的影响力,我们对合作伙伴的要求是要有良好的操作实力和能力,包括资金、管理、渠道,以及背景和方方面面社会资源的整合等。比如在选择南京的合作伙伴,就要求对南京的市场非常了解。对合作伙伴提供其使用他们的体系并给以相应的支持,这样就可以很快在当地市场发展起来。

比尔先生还认为中国房地产中介市场目前最需要解决的是,首先,必须严格执行执照颁布的法律规定,而且一定要关闭没有资质的公司,需要对这些中介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方面的培训,然后对经理人进行销售方面的培训,强化相应的激励体系。

阅读案例后请回答下列问题:(1)什么叫国际特许经营?(2)结合案例分析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的好处。

六、计算题(本大题共8分)

34.宝珠产品是红地公司开发的产品,市场价格为20元/每件,需求为1000件。若其他条件不变,价格涨至25元时,需求量降为800元。问该产品的价格弹性是多少?为了增加利润,红地公司是否应该提价?

简述对国际贸易的理解范文

一、关于术语变形问题

在《术语修订简析》一文中,曾提出贸易术语变形的一问题,从言语之中可以看出作者认为本次修订简化了术语的变形。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如同大多国内教科书上对贸易术语变形问题的论断(比如认为FOBLinerterms等变形仅仅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装卸费用的划分,并不因此而改变风险的转移地点。)一样缺乏依据。

众所周知,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或减少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因此,Incoterms仅是惯例,其本身从未也不可能拒绝变形,但也没有定义过变形,至于如何变形、变形后的确切含义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在合同当中约定。

在Incoterms历次版本当中包括新修订的2010版本都不曾包含贸易术语的变形,都不是通则中的正式内容或条款,这些术语的变形在国际上并无统一和权威性的解释,只是在对外贸易实际业务中为方便实践操作而常见的一种做法。由此可见,所谓变形(variants),实际上就是对现有术语的修改适用。只要是在买卖合同中做出了与选用术语的适用规则不同的规定,就认为是变形,而不仅限于贸易术语后面跟上若干词汇,如FOBLinerterms。贸易术语的使用者只需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形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如果没有完全对应的术语,当然可以修改适用,也就是对贸易术语加以变形。例如,在使用EXW术语时,如欲将装卸责任转由卖方承担,可将其变形为“EXWloadedattheSeller’srisk”,除约定由卖方承担装货费用外,还需明确装货过程中的风险问题。

在过去的版本中,FOB、CFR、CIF以“船舷”作为风险的分界点,买卖双方通过对术语的变形来解决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在2010新版本中,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限,而代之以将货物装上船,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这种变动使得贸易术语更加适用于现代商业现实,但并不代表此后便没有了术语变形,只要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同意,就可以对术语进行修改适用。当然,为了避免因外贸当事人对术语变形理解的偏差而产生争议,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所要承担的额外义务。

二、关于国内贸易与关税问题

Incoterms2010中首次正式明确指出其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同样适用于国内贸易。在Incoterms2010的A2/B2/A10/B10条款中,明确规定,仅在适当的时候(whereapplicable),才有义务完成进出口清关手续。可以看出,新版术语通则的这一规定旨在淡化关税概念,这同时也是为了适应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如若因为新增DAP、DAT而认为关税问题无足轻重,未免有点言过其实了。在修订之初,国际商会曾决定保留DDU,删除DAF和DES两个术语,因为DAF(边境交货,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和DES(目的港船上交货,仅适用于目的港船上交货的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与DDU存在很大的重叠,而最后确定新增DAP以替换DDU。但这并非单纯替代,很大部分原因是为了淡化关税的概念,突出贸易术语可以国内和国际贸易同时使用。因而《术语修订简析》文中认为涉及到关税的贸易DDU这一术语完全失去了意义,似乎有失偏颇。

Incoterms早期的英文全称是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可以看出国际商会从未否认贸易术语适用于国内贸易,只是由于人为的翻译问题导致使用者误以为贸易术语仅适用于国际贸易。早在Incoterms2000版本中就已提出贸易术语同时适用于国内和国际贸易,而此次修订后在引言部分正式提出这一规定,更进一步突出了贸易术语的适用性。

三、StringSales的翻译及其理解

在新版通则中,对FAS、FOB、CFR、CIF四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首次提及StringSales,在CPT、CIP的A3项中也有提及。在大宗商品交易中,货物经常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因此对于“StringSales”一词,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有中间环节的贸易”或是“连环贸易”更为妥当,而在《术语修订简析》)一文中,作者将其翻译为“分批出售”显然是不当的。

在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的卖方则无须装运货物,只需“获得”已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版本对连环贸易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也弥补了以前版本对此问题规定上的不足。

然而,在外贸实践操作中连环贸易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连环贸易中的中间商一般无法控制实际的货物物权,只能通过接受、背书相关单据来象征货物的买进或卖出,因此,这些背书的单据必须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而在外贸所有单据中只有海运提单才具备这一性质,而在FCA、CPT和CIP术语条件下初始卖方提交的单据多样化,不一定具备物权凭证这一特性。

四、C组和D组术语的费用划分问题

在《术语修订简析》文中写到“新规则明确采用CPT、CIP、CFR、CIF、DAT、DAT、DAP、DDP情况下,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动到确定的地点,买方不必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成本”,对于这一结论笔者认为作者完全混淆了C组和D组术语费用的划分。

C组术语下的风险转移地点,即交货地点是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或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或在双方约定地点交付给指定承运人。C组下卖方负责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办理货物运输,虽然运费的分界点在进口国的卸货港或指定目的地,即正常运费由卖方承担,但额外费用如避风港费用等仍然由卖方负担。C组下,货物风险与费用的划分界限相对分离。D组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卖方自行办理货物运输,承担一切运输费用。在D组下,风险转移点和费用划分点一致。

C、D组术语(除DAT外)的卸货费用默认情况下是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应订立与上述费用分担相匹配的运输合同,若卖方订立的运输合同不当,或由于运输方式本身所致(如班轮运输),卖方支付的运费中已包含目的地的卸货费,则一般认为卖方的报价中已经包含这笔费用,卖方无需重复支付。为了避免买方重复支付的可能,Incoterms2010在C组和D组术语A6/B6中规定,若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港或目的地产生卸货费用由卖方负担,而且卖方无权再向买方索取相关费用,除非经双方协定同意。

虽然从表面上看,Incoterms2010对这两组卸货费用划分表述得很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运输合同是由卖方与承运人签订的,买方对运输合同中卸货费的规定无从知晓,即使买方重复支付了费用也不知情。鉴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买卖双方应就此问题达成统一理解,并在销售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五、D组术语的增删问题

在新版术语通则中,增加了DAT和DAP,删除了此前的DAF,DES,DEQ和DDU。

国际商会之所以做如此修改是由于在2000版本中DAF和DES与DDU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重叠。因此,开始时只是删除DAF和DES,仅保留DDU。后来考虑到新版规则强调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适用性,需要淡化DDU术语中的“DUTY”的概念,因而就用DAP替换了DDU。DAT系由DEQ扩展而来,将其所适用的运输方式扩展为任何运输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DAT(DeliveredAtTerminal)与DAP(DeliveredAtPlace)中的“Terminal”和“Place”并无范围大小之分,均可以是进口地的任何地方,选用两个不同措辞的唯一用意就是为了区分由卖方还是买方负责卸货。

六、安全清关问题

美国“9.11”事件后,基于对安全方面的考虑,2003年美国就建立了“美国舱单系统”(AMS),该系统规定凡运往或经由美国的货物,其船公司必须在起航前24小时将货物资料通过AMS系统报美国海关,而货代则必须于48小时前将相关资料和文件报给承运人,并且因此而发生的AMS附加费由进口商承担。此外,2009年1月26日,美国海关实施ISF(ImporterSecurityFiling)进口安全申报,即“10+2”规则,要求美国进口商(10项申报内容)和船公司(2项申通内容)必须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通过AMS或ABI系统将申报数据发送至美国海关。ISF与AMS的不同是获得了供应链上所有实体信息,包括船东、货运承揽、仓库业、报关行、进口商、买方、卖方、厂方等。除了美国,其他地区为了防止利用船舶对港口发动袭击也采取了类似措施。还有欧盟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前往或途径欧盟港口的所有货运强制执行ENS(EntrySummaryDeclaration)规则;加拿大也于2004年起要求到港货物提交ACI(AdvanceCommercialInformation)反恐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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