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遗的意义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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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源博弈;经济全球化

[作者]:吕俊彪,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向丽,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南宁,530006

TheProtection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andtheResourceGameundertheBackgroundofEconomicGlobalization

LVJunbiao,XiangLi

Abstract:Theanxietyoftheextinctionofculturalheritages,haspromotedthetrendofprotecting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Theculturalidentityofitspeople,thepursuitofpoliticalachievements,thechasingofcommercialprofit,hasmadetheprotection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evolvedintoalarge-scaleandinfluentialresourcesgamemovement.Facingtheruptureandseparationintheculturalandeconomicorderunderthebackgroundofglobalization,takinganobjectivelookattheresourcesgamephenomenonintheprocess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sprotectionanddevelopment,mobilizingthesocialstrength,topromotethedevelopment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andprosperity,isttheimportantpathselection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sprotection.

Keywords:theprotection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resourcesgame;economicglobalization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发展主义、消费主义思潮在当代社会的高度泛滥,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由此亦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于无形的、活态流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①的保护与发展问题的广泛关注。如果说,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所规定保护的对象主要是自然遗产和固化了的文化遗产的话②,那么,2003年所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则更多地强调了保护活态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有鉴于全球化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的社会事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敦促各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并对享用这些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③

国际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做出的努力及其所取得的成效固然有目共睹。然而。近年来此起彼伏的民族文化主义思潮以及政治权力和商业资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挟持,正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陷入到以往难以想象的种种困境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讲,文化主体之于文化身份的诉求,权力承担者之于政绩的种种“考虑”,以及商业资本之于利润的追逐,正在异化和瓦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初的想象,并使之演变成一场规模宏大、社会影响极为深远的资源博弈运动。而如何在这场博弈中实现多方的共赢,于是成为全球化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所必须积极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主体的“身份”诉求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颁布实施之前,“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被称为所谓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一些早期的研究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一些民族的(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民间的文化表现形式,而民族性、民间性则被认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基本”的特点。④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这种变革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不仅体现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生活的一系列重大变化上,同时也体现在政府和个人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和态度上。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束缚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因素逐渐减少,而国家之间、地区之间、民族之间日益频繁的文化交流,更增进了国人对于传统文化的普世性价值的认识和了解。由此,民族民间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的“重要意义”在现代化建设的热潮当中得到了应有的尊重,而一些在过去曾经被令行禁止的民间仪式活动,也逐渐得到恢复。

民族传统文化的复兴现象,固然有着诸多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原因,并在相当程度上受到文化传承与发展的某些“规律”的影响,然而,就其目前所呈现出来的种种迹象来看,这种复兴绝不仅仅是某些旧有传统的简单回归,而是蕴含着许多“与时俱进”的、丰富的“时代内容”。事实上,20世纪90年代以后,民族传统文化的复兴已然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性意义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与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文化身份的认同危机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关联。在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Bauman)看来,经济全球化所导致的社会后果之一,或许便是促进了所谓的“流动的现代性”的形成。⑤这种看起来令人迷恋的现代性(化),在为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更为多样的选择的同时,也造就了许多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而当越来越多的人群在一个被安东尼・吉登斯(AntonyGiddens)认为已经失控了的社会当中执着于生活世界的“景观”的拼贴之时,其所遭遇的社会风险也随之增加。⑥于是,在一种“无家可归”的后现代式的迷惘之中,如何确认“我是谁”这样一个看似简单明了然而却往往使人无所适从的社会事实,也就成为一些物质生活高度丰裕而精神世界却日见贫乏的人群所不得不认真面对的现实问题。或者可以这样说,如何在纷繁芜杂的景观社会当中,“正确”标识自我并提示他者正视自我的现实存在,从而实现一种“独一无二”的文化身份的建构,已然成为众多文化共同体,尤其是这些文化共同体的社会精英们所努力诉求的社会目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观存在,无疑为这种诉求的实现提供了或可以聊以慰藉而又看似丰厚的社会资源。事实上,在经济全球化所催生的日趋同质化的社会生活面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世代相传”的“传统生活方式”,往往可以用各种“独特”的社会实践和观念表述,“证明”一个共同体的“与众不同”之处,从而使当事之人那种吊诡的身份情结或多或少得到一些令人欣慰的释解,以便于“回到”那种或许永远也不能到达的“温馨的过去”。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衷与执着,或可以看作是地方社会文化群体谋求其主体身份的一种自然反应,同时也是传统社会之于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社会后果的一种被动性回应。

然而,要重新“植根”那些“已被根除之物”,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来实现文化身份的诉求,却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与固化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单一性、排他性以及在另一时空的不可再生、难以复制的特点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共享性、变异性(多样性)的特点,并因此而衍生出其传播、享用上的广泛性。⑦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长期处在流变之中,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排他性的主体构成,往往很难为当世之人所能明确断定。如此一来,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版权”问题而展开的文化主体之争,似乎也就在所难免。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全球一体化的现实场景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主体身份往往潜藏着巨大的政治、经济利益,并由此引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过程中相关利益群体对于文化身份的激烈争夺。从而,这种“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社会实践,在实现文化主体的身份建构的同时,还需要面对来自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权力承担者的政绩焦虑

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对于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热切关注以及各国政府对于此项事业的日益重视,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和了解到传统文化的存在价值以及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现实意义,并直接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中国社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付出的努力及其所取得的成效无疑十分显著的。2006年以来,我国先后公布了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共计1530项,其中包括民间文学138项,民间音乐(传统音乐)188项,民间舞蹈(传统舞蹈)140项,传统戏剧219项,曲艺139项,杂技与竞技(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82项,民间美术(传统美术)144项,传统手工技艺(传统技艺)264项,传统医药33项,民俗183项。⑧而在此期间,入选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更是难计其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显著成效”由此可见一斑。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主要是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倡导和支持之下始才得以“贯彻落实”的。而其所取得的诸多成绩,亦与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权力的实际承担者为此所付出的种种努力,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事实上,不管源于何种目的或者动机,单纯依靠于文化主体的“文化自觉”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即便是在最为理想的情状之下,往往也只能维持其缓慢而自在的存续状态。如果没有外在的、强有力的社会力量的推动,我们很难想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近年来在中国社会的顺利开展,也很难想象我国在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或许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行政权力的实际承担者的极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于保持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价值及其对于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意义,才得以在短短数年之间变得如此“深入人心”。而轰轰烈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亦由此而成为地方文化发展的一道靓丽景观。

相对于其他文化表现形式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看起来似乎更“符合”全球化时代的文化发展潮流,因而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点和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或许是因此之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现实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全球化背景下地方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于是,为了适应这种“时展的需要”,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尽可能多地“挖掘和保护”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把它们“做强做大”,便成了一些地方政府和文化管理部门的中心任务之一。然而,文化“软实力”大小、强弱的衡量标准,往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通常难以准确地反映地方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而若要“科学”地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则需要借助一些所谓的量化指标对其进行“具体说明”。此等“国情”的现实存在,虽然为地方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努力”的方向,但同时也催生了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文化管理部门在文化发展事业上的政绩焦虑。

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此起彼伏的“挖掘和保护”运动,以及对于入选“部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近乎狂热的追求,正是这种政绩焦虑的集中体现。当前中国社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最为令人瞩目的景观,或许就是名目繁多的所谓民族传统节日庆典的迅速“复兴”,以及如火如荼的申报入选各种级别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热潮的不断涌现。作为一种自在发展的文化表现形式,浮现在社会生活表层的民族传统节日庆典,既是整合地方社会的重要形式,更传达了各族民众对于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自身存在价值的总体认知。因此,民族传统节日庆典的传承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地方社会的现实要求。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中国社会的急剧转型,一些地方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多,唤起世人对于传统文化的实在意义进行重新评估的迫切要求,复兴传统文化的社会呼声亦因此日渐强烈。在此等情状之下,以实际行动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并以之诠释“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刻含义,也就成为地方政府不得不认真面对并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并且因为互联网时代社会舆论压力的陡然增加而衍生为种种难以消除的政绩焦虑。而作为消解这种政绩焦虑的重要方式,通过不断“挖掘”地方文化资源,大操大办所谓的民族传统节日庆典,并积极申报入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目,以努力彰显行政权力的承担者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心和决心,开始列入一些地方政府和文化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由此,“民族传统节日庆典”得以大规模形成并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评估政绩的重要指标向之一,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也因此得以进入一个空前高涨的“兴盛时期”。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商业资本的利润追逐

以鲜明的活态性作为其存在表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与世隔绝的文化表现形式,而总是沉浸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大海之中,并与人类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人类经济活动的“特殊”运作方式,建构了一个从主观的、个人的基础上分离出来的价值领域。而经济活动的过程及其差异、功能与内容之间的张力,则不仅造就了“价值”的客体以及主体之间具体的、特殊的生活联系,更开启了其他社会存在(物)转化为商品的可能性。⑨这种开放性,既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拓展了“走出去”的路径选择,也为商业资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渗透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目前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大致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倡导“施予式保护”,即由政府投入资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一是主张所谓的“开发式保护”,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向市场,通过市场竞争激发其生存活力,以进一步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⑩前者是目前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普遍采取的保护模式。而后者的保护模式,简言之即是非物质文化的资本化运作,其意图无非是想借助市场的力量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能力。由于前一种保护模式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倾向于引入商业资本,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之所以能够从文化主体“星星之火”式的自我表述,演变成为一种具有“燎原之势”的社会文化现象,固然离不开地方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但商业资本的推动作用似乎也同样重要。事实上,单纯依靠文化主体的“自觉”行为,或者地方政府出于“责任心”和“使命感”而采取的行政干预手段,似乎都难以保持这场运动的持久性和延续性。商业资本的渗透及其之于利润的追逐,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性保护”,近年来似乎已经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重要方式。这种以发展民俗旅游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开发性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影响,增进了社会各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了解。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这种通过经济手段推动地方文化产业发展的模式,使越来越多作为文化主体的当地人意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谓经济价值。

在20世纪的最后二十年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发展理念,对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或许是史无前例的。而在这种理念所形塑的社会实践当中,GDP之类的数量指标俨然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最为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标杆。如此,一种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价值,往往就需要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经济数据”来证明。商业资本的渗透以及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似乎不仅迎合了这种时展的“需要”,同时还有力地证明了其之于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现实意义”。然而,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就是,商业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与文化意义的权衡当中,对于前者无疑会有着更多的期待,并在相当多的时候直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进到竞争色彩更加浓厚的资源博弈场域之中,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逐渐偏离其最初的设想,并最终成为商业资本谋取利润的工具。

商业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彰显出来的巨大推动力,似乎已经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愿意相信,一旦有了商业资本的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就可以水到渠成。这种估计或许过于乐观。我们无意否定商业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促进作用,但更倾向于认为,商业资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渗透,其最为主要的目的似乎是利润而不是其他东西。事实上,对于那些精于算计的经济资本经营者而言,他们追逐商业利润的热望,往往远甚于对所谓文化发展的渴求。由此,我们或许需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由商业资本所制造出来的一些文化繁荣景象,其实只不是一种表面现象,而远非它的本质使然。诚如布尔迪厄所说,对于经济资本而言,“没有超功利性也就不可能有利益”11,然而,无论如何,利润或许仍然是商业资本所追逐的最为重要的目标,这似乎是一个我们必须正视的社会事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的确需要倚赖于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这当中除了文化主体的自觉以及地方政府的扶持之外,还需要商业资本的积极推动。然而,商业资本的本性之所在,乃是最大限度地攫取利润。因此,无论商业资本拥有者的投资愿望如何迫切,我们都不应过高估计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诚意”。实际上,要求商业资本不计回报地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是一种不切现实的期待。

四、断裂与脱节的文化经济秩序与全球化背景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在某种全新的意义上,现代世界已经成为一个互动体系。而文化同质化与文化异质化之间的紧张关系,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全球互动的中心问题。阿尔君・阿帕杜莱(ArjunAppadurai)认为,我们必须把全球文化经济秩序理解为一种既互相交叉重叠又充满断裂与脱节的复杂秩序。在这种复杂秩序中,人种、机器、货币、形象和观念越来越各行其道,以致于断裂与脱节成为全球文化政治的主要特征。12事实上,在全球化的巨大冲击之下,传统与现代、经济与文化的断裂与脱节,似乎已是有目共睹之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过程中的资源博弈现象,或可以认为是这种断裂性与脱节性所导致的社会后果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保持人类文化多样性存在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同时也体现了社会群体试图弥合经济与文化断裂与脱节的种种努力。然而,正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随着文化主体之于“身份”的诉求愈演愈烈,权力承担者的政绩焦虑不断加重,商业资本对于利润的追逐日益多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似乎已经陷入到一场多方力量全力角逐的资源博弈之中。

在传统社会中,“经济总是沉浸在文化的大海之中”。然而,全球化背景下断裂与脱节的文化经济秩序,正在割裂经济与文化之间这种“天然”的依存关系。以断裂性流动为基础的全球文化经济互动,一方面使世界经济与文化的“跨越式”发展成为可能(如通过所谓的民族文化资本化来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等),另一方面也会以一种看似难以抗拒的力量不断侵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社会土壤。碎片化的生存状态,既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利益群体提供了资源博弈的竞争平台,也由此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的种种不确定性。这样,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明确的目标和指向,也就成为全球化背景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诚如一些学者所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民间根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固然离不开行政部门的引导,离不开商业资本的支持,但更需要作为文化主体的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13然而,由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上的话语权的缺失,以及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物质资源的相对短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主体的普通民众,在这场博弈当中的弱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地方行政权力的承担者以及商业资本的操控者,由于在话语权和资源配置方面拥有文化主体所难以企及的主动权,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他者”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主导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方向并决定某些实得利益的流向。这种悖论性的博弈格局的现实存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无疑是令人担忧的。实际上,由于话语权的缺失和发展资源的短缺,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过程中的去主体化现象似有日趋明显之势,而其导致的社会问题也在不断凸显。14如何确保文化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不仅关系到文化主体的“身份”问题以及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休戚相关。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主体的主体地位,积极协调好利益各方的关系,并妥善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导向问题,在这场错综复杂的资源博弈中实现多方的共赢,因之成为全球化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际社会一项重大的文化战略举措,同时也是我国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途径。15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所引发的一系列深刻的社会转型,在使人类的物质生活获得极大丰富的同时,也对各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产生了巨大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重而道远。正视全球化背景下断裂与脱节的文化经济秩序,客观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过程中的资源博弈现象,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繁荣,既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路径选择,也是历史所赋予我们的一项艰巨任务。

五、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巴黎,2003年10月17日。

[2]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

[3]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欧阳景根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4]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周红云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刘魁立:《论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6]国务院:国发〔2006〕18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2006年5月20日。

[7]国务院:国发〔2008〕19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7日。

[8]国务院:国发〔2011〕14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2011年5月23日。

[9]陈庆德、马炜:《文化经济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10]牟维、李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博弈探索》,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7期。

[11]布尔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布尔迪厄访谈录》,包亚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2]Appadurai,Arjun(1996,2005):DisjunctureandDifferenceintheGlobalCulturalEconomy,inModernityatLarge:CulturalDimensionsofGlobalization,London,Minneapolis:UniversityofMinnesotaPress.

[13]刘魁立:《论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1月。

[14]吕俊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去主体化倾向及原因探析》,载《民族艺术》,2009年第2期。

[15]王文章、陈飞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载《求是杂志》2007年第17期。

【基金项目】:广西高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项目(桂教人[2010]65号)阶段性成果。

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即“(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工艺”。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巴黎,2003年10月17日。

②该公约所定义的文化遗产,只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三类。

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巴黎,2003年10月17日。

④王文章等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主要有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民族性、地域性等。参见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60~70页。

⑤在鲍曼的眼中,“流动的现代性”的“流动性”,指的是社会的“流动”与“解体”。参见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欧阳景根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⑥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周红云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2页。

⑦刘魁立:《论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⑧相关数据根据国发〔2006〕18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08〕19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11〕14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分类统计而得。

⑨陈庆德、马炜:《文化经济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⑩牟维、李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博弈探索》,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7期。

11布尔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布尔迪厄访谈录》,包亚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0~191页。

12为了更好地考察这些断裂与脱节,阿帕杜莱提出了观察全球文化流动的五个维度,即:(a)人种图景(ethnoscapes);(b)媒体图景(mediascapes);(c)科技图景(technoscapes);(d)金融图景(finanscApes);(e)意识形态图景(ideoscapes)。并且认为,这些景观流动的、不规律的形态,深刻地体现了国际资本的特征以及全球文化经济的断裂性与脱节性。参见Appadurai,Arjun(1996,2005):DisjunctureandDifferenceintheGlobalCulturalEconomy,inModernityatLarge:CulturalDimensionsofGlobalization,London,Minneapolis:UniversityofMinnesotaPress.

13刘魁立:《论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1月。

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篇2

关键词:城市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中图分类号:G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4-00-01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类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和非物质两大类。物质类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街区、名村镇等。非物质类包括口头传统、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一)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欠缺。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这导致了普查力度的欠缺和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清,其申报工作自然也会滞后。在这里,有一些广为人知的文化资产并没有申报成功,例如陕北的安塞腰鼓、傣族的泼水节、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等,这些仍然被拒绝在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门之外,令人扼腕叹息。

(二)保护意识落后,资金技术匮乏。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未纳入正式的轨道,因此对其的调查和保护利用工作就会很滞后,观念的滞后是会带来许多严重后果的,会导致一些本该被及时保护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逐渐败落直至消失,这将是我们民族的巨大精神损失。

一是对传统文化或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很遗憾目前对这方面存在认识不清的状况;二是将文化遗产“文物化”,文物是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大部分都是一些实实在在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这样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便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三是有一种观点一直在流行,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定是要消失的,因此要任其自生自灭。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

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方面是很不完善的,能作为参考的只有文物保护法,而文物保护法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其保护范围只局限于有形文化遗产,而对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却反相关的科学界定和保护措施。

三、城市化进程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重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任何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不管是对历史负责,还是对未来负责,都应保有自己的文化特色,保护自己的文化遗产。尽管这个“文化酱缸”在一定时期内束缚了历史的发展,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的特色,是中国宝贵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是五千年文化的积累,是中国文化保持长久生命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整理,从中吸取精髓,使之发扬光大;摒弃糟粕,以史为鉴。

(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法律体系之中。由上文分析可知,我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是很不健全的,《文物保护法》中并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规定。相反国外在这方面的立法却要领先于我国,日本在1950年就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韩国在1960年就将“无形文化”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美国也在1976年制定了《美国民俗保护法案》,这些国家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走在了我国前面,确实有许多可供借鉴的地方。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的立法意见是在2005年3月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同时也是我国提出的最早的具有指导性的立法意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这是需要我们更加深入研究的问题,早日出台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三)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文化的“神”是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文化的“形”是文化的“神”的载体,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生命活力,就应实现其“神”与其“形”的现代统一。因此,一方面要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的“形”保存、保护――经典文本、文物古迹、传统节庆、优良的民间习俗、民间谚语等文化遗产,使之继续发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神”的载体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神”,对其进行现代价值再创造,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念和价值观念,及时反映和体现出改革开放进程中涌现出的一些新思维、新观念、新取向,使中国文化更具时代特征和时代引导能力,使有“形”的文化遗产具有现代生命力。

(四)重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体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多腐朽、落后、愚昧成分已经难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需要,必然会被文化自身的新陈代谢所抛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改造要有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意识,弘扬中华民族的主体意识,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仁义礼智信”、“以和为贵”、“兼爱”、“尚贤”、“自强不息”等普适性文化元素要大胆地发扬光大,应该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文化中包含的科学精神、民主思想、法制观念、共产主义理论等文明成果,要像学习马克思主义一样,吸收、消化、使之中国化,成为中国文化中浑然天成的一部分,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体系更加完善。

(五)大力提升民众的文化素质。有这样一种观点,无论哪一种民间艺术的凋亡,首先都是市场的凋亡;无论哪一种文化的萎缩,首先都面临着文化消费人群的萎缩。由此可见,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源远流长,但是在当今这个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受到了现代文明的极大冲击,其面临着市场狭小甚至没有市场的尴尬,如果这方面的市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久发展便会受到极大的阻碍。

四、小结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非物质遗产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是不容乐观的,其要想长存于世间,必须要培养出自己的市场,吸引一定的消费群体。因此,在商品经济的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突破固步自封的老路,认清现实,锐意改革,要向市场主动出击,在提高民众文化素质的同时占领一定的文化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1篇3

关键词:凉山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凉山彝族自治州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境内居住着彝、汉、藏、蒙、纳西、傈僳、苗、布依、回、满等14个世居民族,其中彝族人口243.7万、占全州总人口50%。自秦汉时期以来,先后有“邛”、“笮”、“夷”系民族及藏、汉等民族活动在凉山区域内,是藏彝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彝族在汉藏文化的冲击与碰撞中,以血缘家支联盟为依托来加强内部的凝聚力,采取自我保护性的封闭式发展,以抗御外来文化的干扰,逐渐在黄茅埂以西、安宁河以东并以美姑、昭觉为腹心的地区形成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特殊的环境使凉山在历史上成为一个自然地理上的区域性整体,不仅为千百年来繁衍生息于其间的各个民族提供了生存空间与活动舞台,而且孕育出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并保留至今。由此,凉山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其内涵底蕴厚重,表现形式丰富多样,风情浓厚和古朴,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具有独特性、原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以及巨大的传承价值和发展潜力。本文以凉山彝族自治州为个案,探索如何传承发展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策。

一、认清保护工作现有的状况

凉山州以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几乎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领域。凉山作为完整保留着中国彝族北部方言的圣乍土语、义诺土语、阿都土语、所地土语四大彝族土语的核心文化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涉及民族语言、民间文学、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等16大类160多子项。近年来,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凉山州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护彝族文化,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1.立法工作走在四川省前列。为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民族地区有法可依,凉山州率先启动了有关立法工作,颁布的《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于2010年7月起正式实施,使凉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2.注重名录体系的构建。在深入普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建成一批金字塔形的国家、省、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目前,彝族克智、口弦、彝族漆器髹饰技艺、彝族毛纺织及擀制技艺、银饰制作技艺、彝族火把节、彝族年、彝族传统婚俗等8项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阿嫫妮惹、什喜尼支嘿、义诺彝族民歌、彝族苏尼舞、彝文书法、彝族杆杆酒酿造技艺、彝族摩尔秋、传统彝医药、彝族“阿依蒙格”儿童节等44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物质文化遗产是凉山人们长期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突出代表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珍贵的文化记忆和活态的生命基因,它完整地凝聚着彝族人民千百年来形成的文学、美学、艺术、宗教、政治、哲学及习俗等方面的传统观念和思维方式,在民间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

3.建立健全保护和利用机制。在成立凉山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及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的同时,2006年7月,设立了凉山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专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管理工作。2011年9月,在凉山州文化局成立了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单独设立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督查工作充分得到保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多年的运作,创新开展的“专家年会制度、专家咨询机制、专家评审机制、专家论坛机制”等新举措,为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力有序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业务指导。

4.探索数据库与生产基地相结合的保护路径。目前,凉山州的“彝族服饰”列入四川省首批生产性保护基地,“彝族火把节”、“彝族年”、“彝族口弦音乐”等列入凉山州数据库建设重点项目,各类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程也已列入凉山州数据库建设保护规划,从而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生产、利用,逐步探索文化遗产数字化和生产性相结合的实验,让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持续健康的传承与发展。

二、正视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凉山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由于点多面广、投入资金不足、工作条件受限等原因,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造成很多历史遗留下的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文物及濒临灭绝的民间工艺、彝族医药、手工技艺、彝族习俗、彝族歌舞等无法深入挖掘、抢救和传承。二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进行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丢失。如彝语标准音地文化保护区、阿都文化保护区、毕摩文化保护区、母系文化保护区等是有独特性、地域性和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域,且这些区域的文化生态环境不容乐观,需要整体规划的现实迫在眉睫。三是彝族村民中年轻人大量外出务工,人口流动性增强,传统文化活动难以开展的现象;部分彝族民众的传统文化观念逐渐淡化,参加传统文化活动的积极性下降;使用彝语交流的范围逐渐缩小,以彝语为载体的口头传统逐渐失去传习条件;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后继乏人,各地区的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平衡,文化自觉意识不强。四是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较为突出,保护条例的落实还远远不足,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长效机制,还缺乏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五是非遗工作的影响力没有到达预期效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理论与实践研究滞后,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工作的开拓性和持续性,凉山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任重而道远。

三、加大保护工作力度的建议

1.要进一步发挥联动工作效能,促进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大发展。鼓励凉山州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旅游局、民宗局、文联等单位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群策群力,密切配合,全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与此同时,建立专家联系县市的制度,加强对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全面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及传承情况,抢救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和资料,建立档案或数据库,做好基础性工作,为构建金字塔形的州、县(市)、乡(镇)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服务的同时,继续抓好省级、部级及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准备工作。将“彝族火把节”、“彝族年”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多样的表现形式的民俗节日,作为申报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重中之重,提升国际影响力。这对于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的转化,即将其作为凉山州的文化品牌和文化资本,促进旅游文化的发展,进而为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的成功路子提供个案。

2.要立足实际,加快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步伐。通过各地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分别状况,分期分批逐步推进对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较为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以确保资金落到实处,发挥最大功效。为此,将圣乍、义诺、所地方言区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彝族村寨列为国家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以特色民居、独特民俗为保护重点,从单一项目、单一形态的保护模式,转变为多种文化表现形式的综合性保护,以凸显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资源的独特价值、文化内涵和民族特色、地方特色,进而科学、完整、系统地保护该区域奇特的自然风光、丰富的历史遗迹和独特的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就会把文化和旅游有机结合起来,搭建平台,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有利于完整保存维护彝族民间文化资源的本原性和独特性。

3.要注重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选拔机制,加大相应的扶持力度。鼓励各地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对于各级代表性传承人按照相应级别给予适当补助,建立传承经费保障机制。与此同时,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考核与监督工作,特别是把师带徒作为传承人的重要评价指标,改变传承人只传不授的老大难问题,从而有效促进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

4.要大力普及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专题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逐步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经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使青少年近距离感受和了解本土优秀传统文化。营造良好氛围,激发群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集全社会之力,共同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5.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设立凉山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金,开展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题研讨,出版一系列有代表性的成果。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演出、论坛、讲座和咨询服务等宣传展示活动,激发群众的自觉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进一步扩大凉山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对外影响。

6.要注重和培养专门人才队伍,加大凉山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研究广度与深度。充分依托西南民族大学彝学学院、西昌学院彝学学院、四川省哲学社科基地彝族文化研究中心、凉山民族研究所等相关院校、科研机构,采取灵活多样的多种办学形式,大力培养一批复合型彝汉双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专门人才,主动挑起服务彝区的使命和职责,积极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1]沙马打各,阿牛木支.对凉山彝族民间文化的现状与发展的思考[J].民族(彝文版),2012(4).

[2]晓夫.省州联袂进京献策:凉山文化保护欲上新台阶[N].凉山日报,2013-3-2.

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篇4

一、相关国际法文献中的“社区”

如果重温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文献,我们不难发现,“社区”一直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词,这意味着“社区保护”、“社区参与”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国际法体系的一个基本理念。

早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之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曾于1989年通过了一个《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该《建议案》对“民间创作”(folklore)的定义,曾对后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cibleculturalheritage)所下的定义,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该建议案的定义是:

民间创作(或口头与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wWw.lw881.com”’

上述定义,实际上认定并强调了所谓“民间创作”是以“文化社区”为基础的;而“民间创作”即便只是由社区里的“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来表达的,它也应该是符合“社区期望”,适宜用来表现该社区的文化或社会特性;进而,不言而喻地,“民间创作”通过多种形式表达的准则和价值,也主要是在社区内部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5次会议,于1998年11月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其“宗旨”或目的开宗明义,就是要“鼓励各国政府、各非政府组织和各地方社区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活动”。《条例》援引了此前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表述,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基本上是继承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对“民间创作”的解释,其中“来自某一文化社区”和“符合社区期待”等关键性表述得到复述,唯在有关的表现形式种类中增加了“传播与信息的传统形式””。此外,在列举了上述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同时,还提出了“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所谓“文化空间”,是指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也包括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季节等)为节律而举行特定文化活动的时间,显然,此种文化空间的存在取决于以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而所有这些文化活动也一样是以社区的存在为背景、为依托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希望被宣布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候选材料应经有关社区同意”,然后才可以由各会员国和准会员政府或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提交申请”;而在教科文组织确定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指南》评审“标准”里,“是否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史”、“是否能起到证明有关民族和文化群体的特性的作用,是否具有灵感和文化间交流之源泉以及密切不同民族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的重要作用,以及目前对有关社区是否有文化和社会影响””等,均把“社区”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在提交申报候选材料时,《条例》还要求附上“关于为使有关社区参与保护和利用自己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而应采取之措施的说明”,以及“有关社区和(或)政府中负责保证使提交的候选材料中描述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状况今后不会改变的机构的名单”。《条例》还特别要求评审委员会在确定代表作的名录时,要充分考虑“为使有关社区的所有个人成员了解有关遗产的价值和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该计划赋予有关社区的作用和该社区从中得到的好处”。显而易见,“为保护和利用有关遗产而在地方社区内采取的措施”,也就成了评审委员会判断其是否具有代表作资格的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最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总干事在履行其定期向会员国或事涉的任何一方寄发已经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清单(名录)的义务时,还必须“标明其来自哪些社区”。

与此同时,人们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也开始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区域性保护。如1999年非洲知识产权保护组织(oapi)一改其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的广义界定,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定义为:

由社区或满足社区愿望的个人创造或传承,体现传统艺术遗产特色要素的产品,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词、民歌和器乐、民间舞蹈、宗教仪式中具有艺术表达性质的庆典活动以及民间艺术产品。

上述界定突出了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所具有的区域性。由于保护层次以及保护手段的差异,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社区参与”保护理念,对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私权进行保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法律文件等并无太大影响。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在土耳其的首都伊斯坦布尔举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公报》(istanbuldeclaration)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文化多样性”的镜子,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地扎根于当地的历史和自然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种表现形式,它“从主要方面体现了各民族和社会的文化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生动活泼以及实践、知识和表现可以不断再创造的整体,它可以使社会各层次的个人和社区都能够通过各种系统的价值观和伦理标准来表现自己的世界观”。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在社会中产生归属感和连续性”。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这份已于2006年生效的国际公约,是迄今为止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国际法文件。《公约》的第一章“总则”所规定的“宗旨”之一,便是“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出的明确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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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上述定义虽然将群体、个人和“各社区”相提并论,但依然是将“各社区”放在首要的位置。以此定义为基础,这份国际法文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上区分为五大类: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中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第三章,题为“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明确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应该有“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特别是“第十五条”,更是以“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为题,规定缔约国“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所有这些都意味着,“社区保护”无疑已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相关国际法文件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重视社区保护是国内外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体系得以形成,其主要的推动力之一就是国际学术界的积极参与。正如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申报、登录和保护等工作,始终分别有“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各国专家所提供的专业支持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也始终得到了各国主要是民俗学、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等领域专家们所提供的学术支持。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起草的相关国际法文件,曾组织各国专家反复进行了研讨论证,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里所反映的有关“社区保护”的理念,其实是与国际民俗学界和文化人类学界对于“文化”的专业认知密切相关的,可以说重视“社区保护”乃是国内外有关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生效以来,由缔约国选举产生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与会的各国专家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的精神,深入讨论了社区参与的有关问题,反复强调了“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7年5月,该委员会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一届特别会议,通过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其中第四项就涉及了“社区、团体或有关个人的参与和同意”。委员会一致认为,有关社区、团体或个人的参与对于编写提名文件、制订和执行保护措施至关重要。这次特别会议重申了社区或其代表、执行人员、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2007年9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届常会,大力呼吁各缔约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应高度重视“社区参与”。2008年2月,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特别会议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召开,进一步就社区代表及专家和有关研究机构参与实施《公约》的指南等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特别会议突出强调了社区、群体、个人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实施的重要性,认为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发挥核心作用;会议还指出,缔约国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促使社区充分参与各自国内的各项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在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工作的各种专家们看来,虽然社区和社区保护是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立场,但仍需要向各国重申、强调和呼吁对“社区参与”的重视。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北京办事处代表青岛泰之博士在2003年12月为“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北京)发表的《致辞》中所指出的那样:“2001年通过的《全球文化多样性宣言》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国实施的项目,鼓励了中国地方社区,利用中国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契机,担负起遗产保护的责任。……表现形式和知识的传播对文化社区至关重要,社区的保护和推动将促进我们的未来发展,并促进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形成。政府的积极性、学者的研究和社区的努力,有助于受威胁的传统及生活方式积极地去顺应变化,或稳定自身以面对全球化的挑战。”

我国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该说也是有较为明确的认识的。曾经参加和见证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国际立法进程及中国国内的批准程序,并多次出席政府间专家会议的法学家梁治平撰文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属于特定的社区和群体甚至个人的,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除了国际层面、国家层面外,还应该特别重视社区或者社群、个人的参与。民俗学家周星主张,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因为基层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存续的“传承母体”。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由生活在各种社区里的人们创造、享有并传承着的,地域社会或其内部的复数社区,可被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滋生、扎根和延续的社会土壤、基本条件和传承母体。因此,如何维系社区及其文化传承的机制,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保护工作的关键。另一位民俗学家贺学君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除了处于决策、组织和统筹之地位的政府之外,最重要的就是社区民众。社区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享有者”,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力量,同时也是利害相关、诉求最多的一方。此外,刘魁立先生主张的“整体性保护”和黄涛先生主张的“情景保护”,其实也都内含着社区保护的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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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有关社区保护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政府自始至终都非常关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酝酿、起草、反复讨论及最后通过的全部立法过程;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批准中国政府加入该《公约》,使中国成为第一批缔约国,同时也是世界上迅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公约批准书的国家(第6位)之一。为了履行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国政府也进一步加速推动国内的相关立法进程。继1997年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后,2003年11月便初步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草案拟定工作;为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表述与精神相接轨,该法律草案于2004年8月被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目前,它正在接受广泛的咨询、听证,处于不断完善修改的过程中。中国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具有行政法规属性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也表现出对于社区保护理念的重视:

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在作为上述《意见》之“附件”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虽然没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畴中提及“社区”,但“第四条”指出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之一,就是“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而且,在“第六条”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设定的评审标准中,第二款即为“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此外,在“第七条”中也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措施”之一即为“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第十一条”还进一步为“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开辟了“联合申报”的路径。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22日发出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并在“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部分,增加了通过建立“文化生态区”实施保护的内容,指出“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应该说,这些要求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在社区或在基层地域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基本思路。

近10年来,中国政府在全社会的积极推动促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包括全国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认定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登录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文化遗产日”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并实践着以社区为背景、为基础的各种保护性的活动。与此同时,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在基层社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经验,例如,贵州省的西江干户苗寨,其重视当地村民的“主体地位”、致力于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传承机制以及兼顾保护传统和市场发展的经验,就非常值得重视。

2003年10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并于2003年和2005年两次共认定了44个历史文化名镇和36个历史文化名村。虽然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主要是针对建筑物等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也涵盖在内,而且也都是要求在村镇这些基层社区进行全面或整体性的保护。正如青岛泰之博士在其另一段“致词”中指出的那样:“保护历史遗产群落的物质形态和保护其中的非物质文化元素具有同样的重要性。而在保护这类遗产的努力当中。提高当地社团保护遗产的意识,促进他们的参与是至关重要的。”

在论及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还应该提到文化部于2008年11月3日的《关于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此次对963个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民族风格和乡土艺术特征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认定,可以说既是对以往基层文化艺术工作的总结,同时又为进一步在基层社区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如果能够将它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认定、管理、保护举措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奖励机制等相互结合起来,那么,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将切实地在基层社区得到很好的落实。

但毋庸讳言,由于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具有自上而下展开社会动员的特点,而且,也由于必须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建立起部级、省级和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于是,由文化行政强力主导的宣传、动员和申报工作紧锣密鼓,却也多少产生了某种只热衷于“申报”而忽视切实保护的倾向;此外,在某种程度上,还出现了脱离基层社区,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享有者等“当事人不在场”等主体性缺失方面的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重温相关国际法文件里的“社区参与”原则,回顾国内法规的相关规定,总结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重视基层社区的经验,都是为了突出地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所属的社区以及广大基层民众和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才是今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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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释:

①该《建议案》本可直译为《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由于其中的folklore也被翻译为“民间创作”、“民间文学艺术”等,且现已在中文文献中被广泛采用,故本文在涉及《建议案》时使用“民间创作”、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则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以表示同一个问题在公法(国际条约)与私法(知识产权法)两个层面的保护。

②文化空间,又被译为“文化场所”,它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及其《申请指南》中多与“文化表达形式”(forms0fculturalexpression)并列出现。参考文献:[1]unesco,第二十五届大会记录[eb/ouhttp://portal,unesco,org,2010-09-25,[2]unesco,proclamation0/masterpieces0/theoralandintangibleheritageq/human讧7:guide扣rthepresentation0/candidaturefiles[eb/ou,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2|001246|124628eo,pdf,2010-09-25。[3]oapi。agreementrevvingthebanguiagreement[eb/ou。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29231p653_29778,2010-09-25。pl)unesco,thirdroundtable0/ministers0/culture-intangible

cuhural

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篇5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11)04-0027-04

ResearchontheLegislativeIssuesofProtecting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oftheChineseTraditionalSports

WANGZhuo

(DepartmentofP.E.,XiangtanUniversity,Xiangtan411105,HunanChina)

Abstract:Chinaisfull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However,itfacesdifficultiesinprotecting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oftheChinesetraditionalsports,whichtakesagreatroleinhumandevelopmenthistory.Thispaperstartsfromtheconcept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analysesthecharacters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oftheChinesetraditionalsports.Especiallyaccordingtothecurrentsituation,itpresentsthelegislativethinkingofprotectingfromthelegalperspective,inthehopeofprovidingreferabletheoriestothegovernmentstoprotectandadvance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ofChina'straditionalsports.

Keywords:Chinesetraditionalsports;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legislation

在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历史长河中,蕴藏着无数浩瀚精深的、凝聚了中国各族人民智慧结晶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中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一些承载着悠久历史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受到巨大的冲击,或濒临失传、或随意滥用、或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话题开始引起从政府到体育界学者再到普通民众的密切关注。在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做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工作,对于全面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宏伟目标迈进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1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1.1“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传统体育”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fortheSafeguarding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按照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5个方面:l)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我国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17日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社群生活。

1997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批准,民族传统体育学被确定为一级学科体育学下属的4个二级学科之一。从这时候起,“民族传统体育”这一称谓,被正式确定下来。有学者认为,民族传统体育是民族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时期的产物,是各民族体育活动方式的延续和保存,是各民族体育运动生命力的再现。[3]还有研究认为民族传统体育是指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民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的,还没有被现代化,至今还有影响的体育竞技娱乐活动。[4]笔者认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是指在我国历史上各个民族内流传或继承的体育活动的总称,它包括各民族传统的养生健身活动、休闲娱乐活动、技击壮力活动等。

1.2我国民族传统体育具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是指它的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的非物质性。从目前我国已开发和挖掘出来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来看,大多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表现在:1)非物质性。民族传统体育本身没有实体性,必须通过个人或群体的身体活动(走、跑、跳跃、投掷、攀登、爬越等)才能表现出来,才能被人类所认识、欣赏或共享,这是与物质文化遗产最显著的区别;2)民族性。民族传统体育的民族性是指其代表了丰富的民族文化和独特的民族精神。民族传统体育源于人们的生产劳动、休闲娱乐、宗教祭祀、军事战争等,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勤劳的中国人民创造并发展了形式多样,富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3)传承性。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性是指其在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存在和发展过程中,依靠传承的个人、群体的言传身教、约定俗成。在传承的过程中,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表现形式和规则得以不断完善,并最终形成具备一定规模的竞赛娱乐项目。

1.3我国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五十六个民族在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为人类文明留下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化遗产。其中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上已有较完善的保护,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起步较晚,在保护方式和方法上都存在很大的缺陷。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展开,取得了可喜成绩,截止2010年1月,我国共有29个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世界上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近年来,文化部一直高度重视并致力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取得可喜进展。国务院法制办在多次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今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草案并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该草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该法案有望近期出台;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等省相继出台了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有力保障。

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06]18号),确定了我国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第六项为杂技与竞技(共计17项),其中收录了包括少林功夫、武当武术、蹴鞠在内的15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表1)。

2008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公布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08]19号),确定了我国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和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第六项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38项),其中收录了包括围棋、象棋、峨眉武术、心意六合拳在内的28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表2)。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第六项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4项),其中收录了包括线狮、沧州武术、太极拳在内的3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表3)。

从以上国务院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名称(2006年名录的第六项为杂技与竞技;2008年名录的第六项改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不难看出,国家加强了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力度,说明民族传统体育在促进民族交流、融洽民族关系、传承文明、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所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可以看到,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初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果,在发掘与抢救、传承与发展等方面也有所突破,但是保护工作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面临的问题依旧严峻:1)相关政策法规建设严重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有效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细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仅有第二章第十五条之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提到了对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但这寥寥二十余字对中华五千年来形成的丰富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远远不够;2)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种类繁多,保护工作涉及到政府的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体育部门、文化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文物部门等等,容易造成多头管理的局面,其结果往往是管理效率低、部门间责任不分、保护不到位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6日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附件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中包括:文化部、发改委、教育部、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部委负责人,而唯独不见体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这对于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实属尴尬;3)现代体育的强烈冲击。在全球化浪潮中,西方体育逐渐占据世界体育的主流地位。现代体育集竞争性、规则性、娱乐性、休闲性于一体,与现代社会普遍追求的“自由、竞争、超越”的价值取向吻合,从而强烈冲击民族传统体育发展。[5]

由于目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缺失,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及现代体育的强烈冲击,导致了国家珍贵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量流失甚至遭到严重破坏,滥用、盗用现象严重,公众的保护意识不强。因此,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立法研究,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设立法律屏障,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思考

2.1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

2.2立法的基本原则

2.2.1“以人为本”原则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其创造还是传承都需要个人或群体的参与,是人类活动的产物,离开了人的参与,就无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人是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根本的因素,人本性是其根本属性。因此,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来进行。

2.2.2“政府主导”原则当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大部分在民间流传,随着时代的变迁,文化氛围和环境的变化,使得文化遗产的民间自发传承较为困难,没有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助,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就难以得到妥善的保护。因此,明确政府主导原则有利于国家对本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防止国外个人或组织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随意使用和抢先“注册”。

2.2.3“整体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形态,包括了历史环境、传承载体、精神内质三个相互联系的内涵层次,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文化结构整体。[6]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了这三个内涵,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统一于人的活动,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比如:对于少林功夫的保护,整理少林秘籍以及保护有关壁画和碑石就是非常关键的工作。[7]对于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把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个文化遗产分割开来保护,否则非但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使其失去生命力。

2.3立法保护的主体和客体

2.3.1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体在法学领域,要作为保护的客体进入研究范畴,首先必须明晰它的内涵和外延。什么样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受到法律保护,这是首要解决的问题。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种类繁多,表现形式多样,这对保护的客体进行科学界定带来一定难度。比如中国传统武术,结构复杂,流派众多,其中被列入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一的少林功夫,套路有数百套之多,另有七十二绝技,以及擒拿、格斗、卸骨、点穴、气功等门类独特的功法。[8]所以要对保护的客体进行精确细致的界定,既要依照传统体育项目的特点和规律,又要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和保护的意义。

2.3.2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主体是人。[9]对于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确定一个权利主体的难度较大。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民族或地区几千、几百年来不断改进并传承下来的结果,权利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笔者将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分为两类:1)自然人(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中,一些独特的表现手法,传统的练习技巧等,都掌握在少数艺人身上,他们掌握并承载着民族传统体育的知识和精湛技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宝石,又是民族传统体育世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一定程度上这些“身怀绝技”的艺人决定着一种文化的兴衰和存亡。因此,在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对这类文化遗产的传承者进行保护,赋予其合法的权利主体地位。在已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中,释永信(少林功夫)、崔富海(挠羊赛)、任文柱(八卦掌)等榜上有名。2)国家或地方政府。由于年代久远,许多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创造者和传承人已经无法考证,它们表现为一个民族或地区的传统习惯和特色,已经完全融入到当地的生活习俗中。对于这类遗产的保护,应当把权利主体交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依靠政府的力量对该遗产进行保护与开发。

2.4法律保护模式

2.4.1公法保护长期以来,公法保护是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途径。在国际上,我国已经批准承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拥有依国际法赋予的各项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权利。在国内,《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云南、贵州、宁夏、浙江、江苏等省份也相继制定了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为当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4.2私法保护利用私法保护模式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对公法保护的有效补充,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通过法律途径对其掌握的技能获取一定的物质回报,不仅可以有效地保证传承人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传承文化的义务,而且还可以使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更加广阔。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模式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等。

2.4.3公法、私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在学术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一直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并处于不断演变之中,难以确定作者,即对权力主体难以确定;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对其所保护的对象都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延续性,是一个长期积累并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假设对其保护年限做一个限制,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立一套公私兼顾,以行政法律法规为主导、以民事法律保护为补充的综合法律体系,更加适合于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3结语

在市场化、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离不开权利主体积极行使权利,但如果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缺少国家行政部门强有力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难逃逐渐衰弱、消亡、被滥用、盗用的命运。因此,尽快出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最重要的一步。笔者呼吁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委、文化部、教育部等相关部委联合起来,加强联系,加强立法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使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也为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争光添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站.省略nt.省略/sjzz/fwzwhycs/flfg/201001/t20100113_76348.html[OL].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站省略/inc/detail.jsp?info_id=52.

[3]赵静冬.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研究[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1,8.

[4]胡小明.体育人类学[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

[5]石伟,何强.川西北地区羌族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30(5).

[6]龙先琼.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特征、以及保护原则的理论思考[J].湖北民族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7]刘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J].体育与科学,2007,28(6.

[8]少林寺官方网站省略.cn/templates/T_new_list3/index.aspx?nodeid=66&page=ContentPage&contentid=1706[OL].

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1篇6

文化部副部长董伟,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司长马文辉,中国艺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刘茜,中国艺术研究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高显莉,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马盛德,中国艺术研究院副院长吕品田,专家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魁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小璞,中国艺术研究院工艺美术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邱春林,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萧放;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传承人代表张美芳、吴元新、苗长强、林友华等50余人出席了今天的命名暨颁牌仪式。仪式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李新风主持。

文化部副部长董伟在讲话中代表文化部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命名暨颁牌仪式在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隆重举行表示热烈祝贺。他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着中华民族的集体智慧,凝聚着我国劳动人民的丰富情感,是当代文化发展、创新不竭的动力源泉,更是建设我们精神家园的重要基础。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他认为,“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果。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形态多样、存续状况复杂,保护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随着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及时总结经验、广泛深入开展研究工作,对探索建立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本规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指导保护实践的进一步深化,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与保护实践相结合,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能得到不断发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我国唯一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工作机构,一直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并已取得国内外业界高度认可的丰硕成果。这次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命名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旨在倡导和鼓励传承人在努力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的同时,将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以及在保护与传承中获得的宝贵经验、有价值的保护方式方法等等予以总结概括,上升到理论的高度,以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的有机结合。命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引导、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保护,将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在命名暨颁牌仪式上致辞。他首先向参加仪式的全体人员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向命名为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的四位传承人和四家单位表示热烈祝贺。他说,近十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支持和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绩。通过我国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和创造性实践,已形成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经验”。其中一点,就是我们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理论总结和学术建设,尤其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密切结合。在这方面,一些专业理论研究工作者已出版了一批优秀的研究成果,更令人欣喜的是我们一些优秀的传承人,在全力做好自己所掌握项目的传承、保护工作的同时,还努力对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历史、现状,它的渊源、特性、价值,保护的方式、方法,以及该项目所面临的困难、问题等等,加以理论性的总结和研究探讨,努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感性经验上升到理论认识的水平,以求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其中有一些传承人在这方面取得了较为突出的研究成果。这是十分可贵的现象。为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大力提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密切结合,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从已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中首批遴选出四个保护成效好,具备一定研究能力并已推出初步成果的部级项目传承单位,命名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这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领域倡导理论联系实际,从保护实践中总结经验,概括理论,并运用从实践中总结的理论更好地指导保护实践。无疑,推动以传承人为主体的理论总结,对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董伟、王文章、马文辉、高显莉为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传承人颁牌。

苏绣艺术创新中心主任、艺术总监张美芳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高级工艺美术师、中国工艺美术学会刺绣专业委员会会长、中国艺术研究院工艺美术研究所客座研究员。她创立的苏绣艺术创新中心由著名科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李政道先生所倡导并为之题辞:“苏绣创新、能生万象”。中心汇聚苏绣技艺人员,综合运用刺绣针法、技法,在研制刺绣精品方面,选择文化品位高、艺术内涵丰富的作品进行研制,其作品多次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获得社会各界高度评价。著名画家吴冠中、常沙娜分别给该中心签署使用作品授权书。中心在精心研制苏绣精品的同时,十分重视积聚自身内在文化、艺术底蕴,认真学习苏绣历史、传统技艺及历代苏绣艺人的刺绣精华,从研究他们刺绣代表作品中,总结其刺绣技艺时代特征,在不断吸收营养基础上提升自己,在继承传统刺绣技艺的同时,融入今天的思考与创意,为静态的刺绣针法、技法,不断赋予动态的艺术生命。张美芳及其苏绣艺术创新中心创作的苏绣艺术精品,屡获国内国际各种奖项,或被国内外重要文化机构收藏。由她撰写的多篇苏绣研究论文,曾在有关国际学术研讨会和国内学术论坛发表,引起人们关注。

吴元新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007年荣获“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称号;2012年荣获“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他于1996年创建的南通蓝印花布艺术馆,是我国第一家集收藏、展示、研究、生产、经营为一体的蓝印花布专业艺术馆。开馆以来,坚持以宣传民间艺术、继承传统工艺为宗旨,以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重点,以研究传承民间工艺为己任,竭尽全力弘扬和传承民间传统蓝印花布,整理收藏明清以来实物及图片资料近两万件,保存着大量优秀传统民间印染制品,出版《中国蓝印花布纹样大全》藏品卷、纹样卷、《刮浆印染之魂——中国蓝印花布》、《蓝印花布》、《中国传统民间印染技艺》等专著及论文,赴海内外展览三十多次,接待中外宾客五十多万人次。南通蓝印花布艺术馆先后设立了蓝印花布印染技艺传承基地(传习所)、蓝印花布研究所及蓝印花布生产性保护销售中心。他还在多所高校开设蓝印花布研究中心及相关课程,培养传承人才,传播蓝印花布技艺。

中国陶瓷艺术大师苗长强,在继承父亲苗锡锦制作技艺基础上,不断搜集与考察钧瓷传统艺术,搜集古钧标本三万多片,深度挖掘古往今来的钧瓷制作技艺。将钧釉研究上升至科学层面,在钧瓷烧成工艺逐渐采用新型工艺的情况下,一直传承着钧瓷老泥质、老釉色制作工艺,其作品从内到外散发出一种钧瓷原始的古风神韵,并主持钧瓷新釉色的开发和新造型的设计,使钧瓷的造型以及釉色更显恢弘大气。其作品打破“钧不过尺”传统理念,其大型方体钧瓷作品的制作及传统釉色研制,受到专家一致好评。苗长强大胆创新制作出的《世纪雄风》被昆明世博园中国馆永久珍藏;一米见方方体钧瓷《长城鼎》陈列八达岭长城。成功恢复柴烧钧瓷、复制宋钧官窑天青、月白、葡萄紫等名贵釉色,破解钧釉中蚯蚓走泥纹制作奥秘。他在钧瓷制作方面取得突出个人成就,许多作品获得部级评比金、银奖,一些作品为国际及国内一些重要文化机构所收藏,并被作为国礼赠送外国友人。他将自己研究成果撰写成论文《钧釉中的蚯蚓走泥纹》以及《唐花瓷釉体分相原理》;并参与《钧瓷志》的编辑,任《钧瓷赞歌》副主编,《中国钧窑考》主编。

林友华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莆田木雕的重要传承人。其作品多次获部级大奖,作品《宝塔》获中国文联、中国民协第九届中国民间工艺·山花奖;《十大圣人·十大谋士》、《十大才子·十大才女》、《和谐盛世》三连冠获得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特别金奖”。由他担任董事长的福建省仙作古典艺术家具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仙作古典艺术家具传承、创意、研发、生产的机构,主要目的在于传承和保护仙作古典艺术家具传统制作技艺。作为仙作古典艺术家具保护的项目,有仙作古典艺术家具的图案;仙作古典艺术家具的刀具;仙作古典艺术家具的雕技(包括薄浮雕、镂空雕、圆雕、半圆雕、透空双面雕、锯空雕、圆木浮雕、半雕、满地雕、阴雕、树根雕);仙作古典艺术家具的榫卯,榫卯的构造有明榫(出榫)、暗榫(半榫)、长短榫、夹头榫、插肩榫、棕角榫、格角榫、格肩榫、套榫(闷榫)、燕尾榫、穿带榫、双夹榫、楔钉榫等;仙作古典艺术家具的镶嵌等。

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命名、设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领域的一个创举,对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篇7

近年来,为了有效保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世界各地纷飞掀起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浪潮。中国作为一个历史大国,更加应该突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保护,该工作关系到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文明交流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从行政立法角度来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优势,并总结行政法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不完善之处,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那些以各种各样的文化形式存在的、能够满足社会和人们的认同感、并为社会文化创造提供灵感的各种物质、艺术、场所、实践、技能、工艺品等等,它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各种口头传说和表达,主要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其次是各种形式的表现艺术和表演艺术;再次是形式各异的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等;此外还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最后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族凝聚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体现出该国家或地区的精神风貌和民族特色,这是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本质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起着纽带的作用,经过源源不断的过滤和升华,可以将整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凝聚在一起,保证民族生活的正常进行。其次是广泛的群众性,具体表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广泛的群众影响范围与影响力。通过漫长历史流传下来的特定民俗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可以超越地区和种族差异。再次是以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有一些特定的形式,要想顺利在不断繁衍的后代中流传下去,必须最大限度的借助人的口头、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来传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变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它的内容和形式都不断的发生变化,因为,口语这种传播形式本身具有很大的变动性,而且语言和行为很难在传播的过程被原封不动的模仿和传递,同时流传内容和形式也会随着民族心理、地域观念、社会变化的不断变化而产生一些新变异。最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当地民俗的影响和渗透而具有独特的地区特色。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分析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宁夏、江苏等省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与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规章率先开启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先河。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在国务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适合自己本省的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民族民间传统保护文化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各地各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借鉴经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现状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需要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与数量众多,因此,需要首先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将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建立完善、有效的非物质文化管理体系;建议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避免多方管理、责任推诿的现象的发生;制定高效、合理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保护条例的总则、认定与传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中央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中央行政立法保护的现状是在地方性立法保障的基础上,在总结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经验而出台的高级立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并给予了详细的保护建议。《意见》指出应该建立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其次,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文化部牵头,实行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联合参与的保护联席会议制;再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意见;最后,实行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推动国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乃至各省市的专家联手的行政立法的序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艺术等知识文化领域形态中所创造的出的精神产品,它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成果三个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各类传统工艺、技能、语言、艺术等等,两者之间的主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客体中的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不能仅靠知识产权法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特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涉及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因此,首先应该确立国家范围内的公法的权威性,由国家来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物,这需要着重发挥行政法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的高效、及时、主动的优势;另一方面,确保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政策,建立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采取合适、恰当的法律、行政、财政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建议

1.要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申报、确认和普查制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完整过程中,要切实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申报确认制,对有申报资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逐级进行申报。同时还要注意有优先申报的问题,对具有共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坚持优先申报的原则,“端午节”申遗事件就给我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抓住申遗的最佳时机,切不可被动。

2.加强行政立法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

目前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不够完善,能够起保护作用的法律具体包括《文物保护法》、《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地方性的文物保护法规等,为此,应当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借助行政法来调整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鼓励行政机关积极进行创制性行政立法,建立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个引入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的实行可以广泛征集和了解民意,可以帮助行政人员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以减少人力和物力投入,达到节约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现行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处罚听证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环境听证、许可听证等等。

4.实行行政奖励制度,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实行行政奖励制度,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个人和团体的积极性。为此,首先要在法律上对授奖主体进行必要的规范,明确各级授奖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其次,明确规定奖励的范围和条件,使得奖励范围和条件明确化,应该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再次,明确规定奖励的等级和标准,利用多种激励方式,发挥激励的整体效应。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它的重大历史文化价值远非物质财富可以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通过上述本文的探讨,笔者主要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三个方面的内容,以期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逐步完善,建立完善的行政立法保障体系,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济效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遗产中的重要财富,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可以继承我国传统文化,促进文化的渊源流传,同时也能带动我国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促进旅游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调整我国经济的机构。因此,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前提下,通过文化旅游角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给我国带来文化效益和经济效益双方面的发展。

一、文化旅游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文化旅游产业的飞速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表现,体现了我国居民从单纯的物质享受转变为对精神层面的追求。而在文化旅游产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中的一项重要特色,通过文化旅游可以加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同时也能对我国传统文化进行发扬保护。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反过来可以大大的促进我国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充实文化旅游的内容,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需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我国文化旅游的内容的丰富

文化旅游注重对于我国地方文化特色的欣赏和学习,其主要作用在于满足我国居民精神文化层面的需要。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例如传统的节日、地方的风俗习惯、少数名族特殊文化礼仪等等,都是我国重要的文化财富。这些财富的存在,可以带动地方旅游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是因为这些非物质文化的存在,提升了地方旅游产业的等级,由传统的旅游转向文化旅游,由传统的物质享受转变为精神教育。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丰富我国文化旅游的内容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文旅游化产业规模化发展

文化旅游产业由于之前的内容单一或者是地方特色限制,往往形成的规模比较小,居民对于文化旅游的范围受到比较大的限制,精神层面的享受也比较单一化。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扬,可以延长文化旅游路线,扩大文化旅游的范围。例如我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红色旅游的结合,将革命老区串联在一起,让居民可以在旅游之中感受党从创立到发展再到建国的奋斗历程,体会新生活的来之不易,同时也增强了我国居民对于我党以及我国未来的信心。这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撑下的文化旅游规模的扩大,其现实教育意义远远的超出了经济效益,在我国现阶段对于文化高度重视的背景下,可以长久发展,保持兴旺。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改变了原有文化旅游的意义

原有文化旅游主要是感受地方著名文化的特色,实地的去接受相关文化的教育,丰富自己的视野。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文化旅游意义也变得多样化。少数名族特殊习惯和利益的保护有利于我国多名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加强我国民族之间紧密的联系;节日等非物质文化保护可以发扬我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工艺技术的保护可以传承我国传统艺术,展现我国先辈的超人智慧。

二、文化旅游视野下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实践

由文章的分析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我国文化旅游的内容、规模以及意义等方面的提升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显而易见。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重要的工作在于保护工作的实践,只有将工作做到位,才能切实的保护这些财富,提升我国文化旅游的档次。

(一)以文化旅游保障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进行

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持久而且代价比较高的工作,除了简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探索、保护工作,还有很多复杂的细节层面的工作需要做到位。很多地方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发展文化旅游产业,而相反,我国也可以利用文化产业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一方面可以通过文化旅游来宣传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我国居民甚至是国外居民来了解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以及传承。另一方面,通过文化旅游的发展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资金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不能单靠政府官方的力量进行保护,地方文化产业集团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部分的资金支持,比如一些博物馆或者纪念馆的建设,或者是对于某些传统工艺产业提供支持等,来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下去。

(二)改变部分文化旅游产业的功能,提升社会效益在其中的地位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主要目的是在于经济效益,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地方部分产业可以改变传统的功能,而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突出对于非物质文化的宣传以及保护。而其中缺失的经济效益可以通过文化旅游带动的住宿、餐饮等服务产业的发展来弥补。

(三)注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速度与质量,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倒退

文化旅游的发展必然会带动地方的开放以及自然人的流动,这期间由于种种不文明行为以及经济利益的驱使,很可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破坏,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进反退。在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要特别注意防止这种现象的产生,加强检查的力度,保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留存。

三、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文化旅游产业内容的丰富、规模的扩大以及意义的提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又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必要的宣传以及物质支持,因此利用文化旅游为契机做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中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黄爱民.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大江周刊(论坛),2013,(7):119.

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篇9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涵义及其特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涵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就是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有关的那部分档案。确切的说,即所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它应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道具、实物等,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和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载、声像资料等。对于已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它的档案还应当包括与“申遗”工作有关的一系列档案文件材料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特点

1.地方特色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地方特色性主要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地域性等特性决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性与文化独创性,而由这些地域独创文化活动而来的档案自然也具有了鲜明的文化指向性,它们不只反映了某项文化活动的真实面貌,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某一地区或某一群体的文化特征。

2.内容丰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不断创造、发展、传承和积淀的成果,其类别涵盖了口头表述、表演艺术、民俗活动、传统艺能等人类文化最精华、最丰富、最具魅力的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正是其物化的浓缩反映,其中承载文化种类之繁多、内容之丰富可想而知。

3.载体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动态的、活态的文化形式,对它进行记录和捕捉的手段相较于静态的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也更加多样复杂,因而其档案载体形式就呈现多样化的特征。除传统的文字记载即纸质档案外,现在人们更多的是采用录音、影像记录、数字化多媒体技术等来实现文化活动图文并茂、生动形象的真实再现。

4.保管分散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民间文化遗产,因而大量的一手档案材料流落在民间,多年来的保护不力使得很多珍贵档案已经下落不明。加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热潮兴起时间不长,很多的人尤其是民间百姓的保护意识还很淡薄,档案损毁、流失现象十分严重,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布更加分散,同时也给收集工作增添了更大的难度。

二、利津县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现状概述

近年来,利津县大力实施“特色文化”战略,各级党政部门及社会各界为之做出了巨大努力,使利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保护,形成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一)各级党政组织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县政府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方案,成功申报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项目,建立博物馆,加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工作。

(二)专家学者开展理论研究推动了保护工作。

有一大批致力于利津县民俗民间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不断挖掘、积极探索、精心钻研、著书立说,或追寻历史根源,或进行域内域外比较,或提出意见建议,积累了许多珍贵资料。

(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在多年工作实践中形成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档案资料。

利津县每年举办多种形式的民俗民间文化传承活动,丰富了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拓展了文化空间,从而使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和工作原则得到了较好地贯彻落实。各类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更好地宣传、继承、发扬和保护,形成了大量的档案资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是一个新的课题。利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处于起步阶段,仍面临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一是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不完整、不系统。二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约束。三是尚未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四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档案管理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需要我们从多方面考虑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过程中,其相关的档案是否得到妥善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是否到位将直接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效。笔者认为,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建档、真实完整、系统有序、分级保护、优化利用等五项主要原则。

(一)及时建档原则

及时建档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及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档,二是及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忆与保护来说,这两方面的工作必须同等重视,不可厚此薄彼。

(二)真实完整原则

档案的真实性是档案具有参考凭证价值的基本前提,而其完整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档案价值能否充分实现。因此,档案是否真实完整,将直接反映出档案工作的质量。

(三)系统有序原则

坚持系统有序原则,即是对收集到的处于零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排列和编目,使之条理化,形成有序的体系,以便于查找和利用。

(四)分级保护原则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建立部级和省、市、县级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此处的“分级”包含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的级别划分;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级别的划分。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文价值的大小,将其划分为部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级别,并根据不同级别进行分级管理。

(五)优化利用原则

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篇10

关键词:少教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西部大开发;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5-0066-02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约占全国人口的8.41%,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约占我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创造了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增强了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中华文化的内涵,提高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因此,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问题对于增进民族团结。实现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来说意义重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中将世界遗产界定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两大类。后来文化遗产的概念得到进一步发展。又分为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建筑群、遗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根据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洧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我国自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2005年由国务院办公斤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1《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界定为: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盲;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此界定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界定大致相同,并无本质区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具有活态传承性、非物质性、民族性、地域性等特性。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的难度上要大大超过物质文化遗产。

1.活态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依靠传承人的口传授和言传身教。虽然物质文化遗产也具有传承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更具有自己的特色,即在传承过程中的活态性,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与传播过程中会与当地的历史、文化和民族特色进行相互融合,从而发生变异,另一方面就是传承人的作用,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他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

2.非物质性。这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而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抽象的文化思维,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是有形可感的物质。因此。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3.民族性和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一定的民族、地域有密切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与发展与各个民族在不同地域的独特生活方式、民族文化传统、民族心理、民族风俗习惯有关,充分体现了各个民族的个性和民族审美习惯。

二、西部大开发中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应有之义与重要内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各民族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了特定历史地域和不同民族的特点,其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固有财富。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能够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有利于增进民族团结,也有利于促进中华文明的繁荣与共同发展。

我国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日渐重视,截至2009年6月,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有云南丽江古城和布达拉宫。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有四川黄龙、九寨沟和云南“三江并流”自然景观,被列入世界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2006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其中少数民族项目165项。约占全部项目的31.9%。2008年6月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其中少数民族项目248项,占全部项目的48.6%。至此,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项目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在现代化与城市化的冲击之下,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仍然不容乐观。

一方面,西部大开发中。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迅速发展,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现在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发展的大环境遭到破坏,很多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手工艺濒临灭绝。例如,据资料记载,贵州民间产漆器的地区清末至解放前泛指毕节、大方、德江等10地。现在仅大方县还保持有漆器生产,与原来生产的地域相比贵州省蚕桑技术的保存只占加%,不仅如此,原在威宁等5个县分布均匀的民间开采铜矿技术现在全部消失,此外,桐梓的井盐、毛毡,遵义的油绸,仁怀的沙酒,赤水的竹篦和先炳生铁锄,思南的丝线,安顺的皮革器和牛皮毯,雷山的石印,黎平的树皮布,安龙的龙溪砚,铜仁的葛布和麻布,兴义的三清镰刀等都几乎已消失。还有沿河的土家族乐器,盘县的雕版印刷,贵阳的雄精雕等。贵州省博物馆传统工艺课题研究组最近初步调查统计,贵州传统工艺濒临失传的项目占15.6%。已知失传的项目约占5.6%。

另一方面,由于外来文化、主流文化的冲击,很多年轻人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缺乏兴趣,使得很多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出现“人在技艺在,人走技艺失”的现象。例如,流传于宁夏贺兰县的以秦腔和道情为主的皮影戏。有自己独特的演出风

格,但因为现代化媒体及娱乐方式的冲击,现在仅仅只是一些老年人身藏的技艺,很难再看到。面临相同境遇的还有宁夏泾源县的回族踏脚舞,回族踏脚舞是从西域传人中国的一种回族攻防武术。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现在同样面临后继无人的尴尬局面。

三、西部大开发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建议

1.制定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本法。我国目前涉及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有《著作权法》、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如2000年云南省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广西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6年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及2008年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此外,还有部分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也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这些地方性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国性立法缺失的不足。但现有的立法主要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偏低,不利于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且各省立法各有特色,有的省侧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的省侧重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对一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或申报时往往需要各省或各地区的合作。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发生冲突,也需要一部上位法来进行统一协调。

2.明确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政府责任。同时鼓励民间组织参与保护。因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属于公益性项目,因此不论是联合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还是国务院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都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政府的责任,但仅仅只依靠政府是不够的,尤其在目前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少数民族又多分布在偏远地区。各地政府经费投入不足而很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濒l临灭绝,迫切需要保护的情形下,应当鼓励民间力量的介入,并对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例如宁夏民营企业建成了“中华回乡文化园”和“吴忠民俗展示馆”等项目,采用市场运作的规则保护与发掘回族传统文化,取得了良好效果。

3.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遗产传承制度,加大对传承人的鼓励和保护制度。首先,要完善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由特定群体共同创造完成,超越了个人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确认便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问题。实践中。近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中。同一项遗产在同一族源中或家族支系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现象不断增加,有的因家庭成员意见不一致,而造成申报失败或遗产流失。其次,要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经费资助办法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宁夏灵武市郝家桥镇崔渠口村四队的马氏口弦被命名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点后,其代表传承人马兰花老人已经成立了口弦表演小组,但是经费欠缺依然是困扰其发展传承的一大问题,且由于家族式传承的方式因受众面狭窄,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缚了传承。而“穆斯林八卦太极拳”创始人于志祥,改变了过去回族武术秘不外传的做法,于1982年把自己全部武术技艺贡献出来并汇编成书;“汤瓶功”第6代传人杨华祥,倾心编写了《中国汤瓶功》等论著。还在银川市建立了伊斯兰汤瓶功传授中心,对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起到了良好作用。

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新农村建设;关系;依托;促进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139(2012)02—0154—5

我国自2004年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研究工作如火如茶。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2006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则系统地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原则要求与基本途径。于是,一场声势浩大的新农村建设运动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轰轰烈烈地展开。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很少有学者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研究。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与保护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述或无形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物质遗产而言的。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它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表述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与物质文化遗产如建筑、文物、古迹遗址等一样成为人们集中有限精力努力抢救保护的对象,是因为它们具有深刻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或科学价值,因而具有历史性、艺术性和科学性等特征。当然,与物质文化相比,口头与无形文化遗产有其自身的特点,即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民族性、地域性。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上述特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和“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的工作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更是明确指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基于此,笔者以为,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等工作原则的前提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应遵循以下三个重要原则:一是以人为本原则。重视和保护那些承载传统文化并直接关涉其继承或消失的民间艺人;依赖并调动广大民众进行共同保护;保护工作要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二是整体性原则。保护工作要尽量涉及遗产的所有表现形式并对其实施保护;注重对遗产的文化空间及其整体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注意对相关遗产包括物质遗产的综合保护。三是长期性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通过一场运动或短期突击行为解决问题的,而是要通过几代人甚至世世代代的努力才能使它们在得到合理利用的基础上不断丰富、传承和发展。

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同时,要卓有成效地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也就是说,要在全面调查、记录、建档的基础上,建立起国家、省、地、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性项目名录认定体系并加以重点保护;此外,要特别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保护,如建立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等。尤为重要的是,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与要求

保护非遗的意义范文篇12

这就提出了—个问题:保护文化遗产,首要者是保护其遗产依托的文化母体。人们当然不能奢求一部法律能够保护文化”,在这个意义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大进步,却远不能对需要保护的文化”负责,难以对遗产依托的文化母体进行保护。本文将从笔者参与世界银行《贵州文化遗产保护和乡村旅游》贷款项目,担负其项目的前期社会影响评估的工作入手,根据完成的《贵州文化遗产保护和乡村旅游贷款项目社会影响评估报告》,讨论如何将文化保护”而非遗产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从而减少和避免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物化”困境,防止陷入越保护越破坏”的保护悖论。

下面重新依据上述报告整理归纳出民族地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来自于人类发展的理念和文化母体保护的一系列基本理念,它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基本上没有得到体现,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基础。

一、文化自由与文化多样性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以文化自由为首要基础。并以此促进文化权利平等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文化自由的扩展是可行能力的扩展,自由是获得人权和人类发展的基本标识。今天,在一些尚没有失去自己文化的民族地区,那里的人民正在遭受着经济发展给他们带来的对他们文化和自由的剥夺。自由的发展观反对单纯经济增长的发展观,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A.Sen)在《以自由看待发展》(1999)中,反对狭隘的经济增长的发展观,他说: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聚焦于人类自由的发展观与狭隘的发展观形成了鲜明对照。狭隘发展观的发展就是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或个人收入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等的观点。”森认为,以人为中心,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自由[1]。

2004年的UNDP《人类发展报告》的主题,是多样性世界中的文化自由”,文化自由是遗产的重要品质之一,而文化全球化破坏了文化自由和多样性,例如旅游消费将遗产制作成适应他者”眼光的文化消费品,使得遗产非但得不到保护,反而更加剧了其死亡。在2004年UNDP的《人类发展报告》中,明确指出:人类必须有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发表文化认同的自由。文化自由是一种人权,也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它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承认各群体,尤其是土著群体,各团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保护、保养和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坚持上述文化自由的根本原则,是一切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必要前提。贵州在民族文化上十分富有,呈现出文化多样性,被誉为文化千岛”。其少数民族包括苗族、瑶族、侗族、壮族、水族、布依族等,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和手工技艺散落在贵州乡村中,保留着各种信仰、习俗、节庆、仪典、织绣等手工艺、酿酒等传统技艺、音乐歌舞、语言、文字、建筑、雕塑等。2005年,贵州省有44项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部级第一批重点保护名录,并确定了90项省级重点保护名录。然而,随着全球化、过度城市化和过度商业化,文化母体中的文化多样性及其文化创造和保护的能力正在面临危境。因此,必须坚持文化自由和文化多样性的原则,才能防止过度商业化的侵袭。

二、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天赋权力和不可侵占原则

民族文化遗产是当地人民几千年积累的财富。任何政府、企业和个人都无权从外部强行占有文化遗产;或不经过与当事人协商和同意就对文化遗产进行修改和拆建。民族文化遗产为群体或者个体的传承人的天赋财产,他们优先享有民族文化遗产的相关权益。

文化遗产的英文是cultureheritage”,按照《英汉辞海》,遗产heritage有三个主要意思:(1)[法律]传给继承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2)遗产、传统,由祖先传下来或从祖先处获得的事物;(3)BIRTHRIGHT[2]。不难得知,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取的是第(2)义。有些国家如日本翻译成文化财”,偏向第(1)义。然而,都忽略了非常重要的第(3)义:天赋权利。

民族文化遗产为群体或者个体传承人的天赋财产,因而他们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天赋的权利。这种权利尤其体现在反对任何企业、政府和个人从外部占有文化遗产,或者不经过协商就对文化遗产进行修改和拆建。对文化遗产的赋权,即对文化遗产赋予本来应有的权利,包括当地人民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控制权等,为的是使当地人民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他们自己资源和财富的真正主人。

文化遗产的破坏,与其产权的缺失有关。就村寨文化遗产而言,就是要反对圈寨和圈村行为。如果当地人民没有真正成为文化遗产的主人,就会导致政府的包揽和企业的圈地与圈寨行为,以及强行的拆迁与商业化等行为的发生。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属于当地人民,还是人类文明的文化符号和资源。文化遗产不分疆界,属于世界,贡献世界。文化遗产因此需要共同的保护,遵循共同的保护原则。无论对任何国家和任何地域的人民,都对各国各民族的文化遗产负有保护的责任。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采取全球共同的联合行动。总体战略就是要促进全人类之间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因此,保护自然遗产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的资源、技术、资金、人才来进行保护和开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人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与人类发展相结合,特别重视改善文化遗产地的人民生活。文化遗产保护不是孤立的、消极的、静止的,而是应该与人类发展基础上的文化创造结合起来。

人类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人类发展包括了一些基本的理念(参见张小军,2009):

UNDP在2003年的千年发展目标”中,有如下一段重要的话①:‘千年发展目标’是衡量实现《联合国千年宣言》(2000年)所描绘前景的尺度,其根本的指导价值是自由、平等、团结、宽容、尊重自然以及共担责任。这些价值与人类发展概念中的人类福祉有很多共同之处。它们也反映了人权的根本动力。因此,‘千年发展目标’、人类发展以及人权三者享有共同的动力。”在上述人权实现的意义上,让人们生活的比较丰裕、健康和幸福,享受多样的文化自由,成为人类发展的基本关注。千年发展目标”有一个重要的转变:联合国前三个发展的十年”(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的主要目标是关注经济增长,与之不同,千年发展目标”把人类福祉和减少贫困放在全球发展目标的中心位置。”

贵州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人均GDP处于最后一位。全省3950多万人口中有85%居住在农村,拥有5万多个自然村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877元,在全国排名最末。在贵州的广大农村和少数民族集中地区,仍有相当数量的人口尚未脱贫。贵州省文化及自然遗产地保护和发展正是需要在人类发展的原则基础上,通过村寨、古镇、景区等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开展,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状况,增加当地社区和少数民族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方面的能力,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人类发展和乡村旅游三位一体的和谐共存。

虽然世界各地、各国的自然状况,历史、文化和发展水平是不同的,但是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是共同的。可持续意味着文化遗产保护不是孤立的、消极的、静止的。

社区是人类生存繁衍之地,是文化的母体,既属于创造她的祖先,也属于当下的村民,还属于她的子孙。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就是既尊重传统,又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还保护了后代权利的一种发展方式和发展能力。社区民众是社区自然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一方面天然地承担着传承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自然地享有着自然文化遗产所承载和衍生出的各种权利。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拓宽社区民众参与项目的范围,提高参与的能力,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赋予社区民众主导发展的权力,从而保障社区民众的利益,激发社区的内在动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使用以村寨为基础的方法来保证当地社区完全参与到对文化遗产的确定、优先排序、阐释和保护。应激发村民对传统遗产重要性和价值的认识,使其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减轻贫困的一种潜在方式。发挥当地社区居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主体性作用,使其对本民族文化建立起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鼓励年轻人继承和从事传统手工技艺,并参与到旅游开发的活动中。对于民族手工艺品等开发项目,应考虑市场获利的可能性和大规模商业化的风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买卖和适度商业化原则

任何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则上都不允许进行买卖。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商品,其文化遗产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

民族文化遗产的显化物态形式(而非文化遗产本身)可以适度商业化和市场化,但是必须在确保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且不被商业化和市场化破坏的前提下。

区别文化遗产和遗产产品十分重要。前者是一种传承下来的文化,后者是一种文化的产品。《专利法》可以保护文化遗产,在特殊情况下被给予专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享受专利保护,但是不应进行买卖。《专利法》和《商标法》也可以保护遗产的产品及其注册商标。遗产产品可以进行买卖。

任何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造纸、酿酒等工艺,舞蹈和民族歌曲和音乐,纺织、印染和刺绣等技艺,凡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均不允许进行定价买卖。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不是商品,只有其具体的物态才可以作为商品。文化遗产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例如茅台的酿造工艺、刺绣工艺作为非遗不可买卖,见表2。

凡可以进行买卖的遗产,都不再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例如茅台酒的酿造工艺一旦可以出售给他人甚至其专利出售到国外,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便丧失了。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既没有禁止对文化遗产的买卖,也没有允许遗产产品的商业化。而是使用了十分模糊的条款: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上述的核心是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这里,项目开发”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究竟是什么界定?可能需要等待该法律的实施细则,但是这种模糊性对文化遗产保护却是致命的,因为这意味着茅台酒的酿造工艺可以视为文物”进行买卖。前文已述,一旦被买卖,茅台酒的文化遗产性质就丧失了。

过度商业化的冲击已经造成了对民族文化的严重破坏。民族文化是当地人民在长期与环境相适应和生存的文化生态协调下产生和积累的一套文化编码,并且形成了包括歌舞、仪式、编制、刺绣、酿造、银器、造纸等手工艺,以及建筑的一系列民族文化,其中大部分已经成为物质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文化的冲击严重破坏了原有的文化生态,让朴实的人们一切向钱看”,使得上述文化的存在基础已经变得十分薄弱。过度商业化表现在:过度开发少数民族自然资源与文化资源,建造不适合当地文化的景观和设施、不注意进行知识产权与文化保护的培训引导,使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方式受到过度的商业化影响,或者形成了商业化导向心理。

过度商业化导致村民丧失参与积极性。主要表现为商业资本的强力进入剥夺了农民的话语权以及他们参与自己文化发展的权力,并使得宝贵的文化资源成为少数有钱人和有权人的获利空间,最终导致村民丧失了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随着商业化和市场化的冲击,民族文化的破坏表现在:破坏少数民族社区的自然环境、建筑、艺术、文学、民间组织、生产方式、亲属关系等;破坏社区文化制度;不尊重少数民族的思维方式;在未征得原住民意见的情况下进行搬迁工程,或者重建设施。其中涉及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最主要的表现之一是企业和政府的圈地”圈寨”行为。圈地”圈寨”行为主要表现为借旅游和发展为名,圈占村寨的土地或者经营权,一些公司和政府旅游部门还建设寨门,控制进村道路,收取门票。村落完全成为一个经营的场所。有的公司甚至不让农民经营,控制几十年的经营权,引起农民的不满。

国际、国内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文化,特别是民族传统文化在面对现代旅游业和现代社会时非常脆弱。随着旅游者的涌入,稍有不甚,就会造成传统文化的庸俗商品化,就会使地方传统知识和生活体系全面瓦解。这种开发也许短期内我们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却难以保障,绿色GDP增长也就无法实现。因此,如何在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中实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加快民族地区文化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五、结语

本文依据《社会影响评估报告》中提出首次提出的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得到世界银行的充分肯定。这些原则的基础,是天赋与人伦,而非法理,然它们却是法理的合法性依据和基础。一部缺乏法理合法性基础的法律一定是蹩脚的和难以实施的。反之,以法律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中天赋与人化的合法性,促进首先是文化、继而是遗产的保护,才是立法的依据和真正的理由。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唯一有文化”的条款是总则中的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人类特别是中国这片土地上几千年积累下来的丰厚非物质文化遗产,难道仅仅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联系?难道它们不是世界文化种的瑰宝?难道它们不属于当地人民?不具有天赋的权利?它们难道与人类发展无关?法律为什么如此缺少文化?为什么不保护这些文化母体和遗产少受过度商业化的冲击?

法律的难处是所有法律对象都需要清除的界定。另一困境是法律很难把一种文化现象作为财产来看待,赋予其财产的属性——也因此有了文化遗产的概念。诚然,文化现象通常是难以界定和清除划界的;并且要把文化形态从现有西方产权体系及私有产权体系的角度来界定,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财产”的界定只适用于具体的产品,不适用于文化遗产。文化保护的核心是传承,而不是财产传承。即使这些文化遗产的产品,在原生态的意义上也不是财产或者产”,而是一种生活状态和技能,例如歌舞,并没有任何财产的含义和属性。苗族刺绣服装从母亲传给女儿,有继承但是没有买卖。且继承的含义也不是西方的财产继承,而是文化继承。此外,文化遗产的产权带有很强的文化公共性,无法从私人财产”的经济定义来界定。让法律有文化”,这是一种对法理的挑战。然而依照目前的法律形态,单靠法律并不能解决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层次问题。不能因为有了法律就可以对文化保护高枕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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