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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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范文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救援;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及时反应、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方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方案,制定本方案。

1.4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执行。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省、市120医疗急救中心,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各级采供血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省卫生厅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120医疗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等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参与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一般分为四级,即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响应。

4.1.1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方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厅接到医疗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报告、通报或指示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在卫生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省卫生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迅速组织和协调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事发地卫生机构,及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向省人民政府、卫生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需要国家支援的,由省卫生厅提出请求,按规定程序上报卫生部。

事发地设区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方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厅接到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措施。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向省人民政府或省专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需要国家支援的,由省卫生厅提出请求,按规定程序上报卫生部。凡属启动省总体应急方案和省专项应急方案的响应,省卫生厅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Ⅲ级响应(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I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设区市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厅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需要省级支援的,应及时向省卫生厅提出请求。凡属启动市级总体应急方案的响应,设区市卫生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省卫生厅接到报告后,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指导,根据需要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省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提供技术指导,并适时向事发地周边设区市卫生局发出通报,要求做好相应的支援准备。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迅速组织县级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卫生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市、区)级总体应急方案的响应,县(市、区)卫生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设区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2.1先期处置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伤亡报告和医疗救援指令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都应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随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2.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将现场伤病员及处理情况报告后方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4.2.3现场抢救

应急医疗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必要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可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救援力量的建议。

4.2.4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后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全程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转运医护人员要在伤员转运单上认真填写转运伤员的病情,为后续医疗救助和情况汇总提供必要信息。转运单一份交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一份交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报告,及时调度辖区内的急救车辆赶赴现场转运伤病员。同时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救治资源的分布情况,合理分流伤病员。本地无法完全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及时转运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护送的医护人员必须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将伤员送往指定医院治疗。

4.2.5后送医院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当指定相应的医院作为后方治疗医院;接到指令的医院应当在30分钟内做好接受第一批伤员的准备工作,在2小时内作好全面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收治伤员后应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救治情况。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

4.4.1信息报告

120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院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派出急救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将初步掌握的伤亡情况、事件原因等信息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的联动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属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报告省卫生厅。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人员伤亡、医疗救治情况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接收伤员的医院要每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和医疗救治进展等,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每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4.4.2信息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4.6医疗救援后期处理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结束不是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结束,而是医疗救援进入规范治疗阶段;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管理应区别于正常住院病人的住院管理,治疗进展情况报告实行24小时报告制;医疗救援和随后治疗费,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各设区市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120医疗急救中心(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市、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如120急救站)。各级急救机构应坚持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接警程序、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

省急救中心承担全省急救工作的技术指导、急救信息的传递、急救医学科研和宣传普及急救知识,负责福州地区120院前急救的指挥调度。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建立省级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加强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部级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的建设。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医疗救援的血液供应保障

在省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省血液中心、省献血办具体负责医疗救援应急处置所需血液的筹集和调动,制定医疗救援血液供应程序。各设区市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医疗救援所需血液供应,配合省血液中心实施跨区域的血液调配。5.6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经贸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医药储备物资的调用,按《福建省医药储备应急方案》和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5.7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必要的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做好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和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8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机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5.9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确保医疗救援通道畅通,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对我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及药物研发开展科研攻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

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等优先通关验放。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方案制定与修订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方案。各设区市、县(市、区)制订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要抄报省卫生厅。

本方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方案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范文

2、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3、Ⅱ级响应

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范文篇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2.4专业技术机构

2.5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事件分级

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2预警

4.3报告

5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5.2应急响应措施

5.3应急响应分级

5.4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6.2奖励

6.3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6.5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2物资、经费保障

7.3通信和交通保障

7.4宣传教育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解释部门

8.3实施时间

9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及周边地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市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县(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科研与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对卫生、科技、教育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相关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共享资源,有效应对。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依据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市和各县(区)应急指挥部。

各县(区)政府和普陀山管理局、新城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市应急指挥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市应急指挥部。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民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市农林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务局、市水利围垦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物价局、市科技局、市外侨办、市台办、市工商局、市环保局、**港务局、市民航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检验检疫局、**海事局、电信**分公司、市红十字会、**警备区、驻舟海军部队、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2)向省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3)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与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市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6)组织召开新闻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7)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2.1.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及其它应急物资的品种目录和数量,并建立必要的应急储备。

(2)宣传、新闻部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必要时组织新闻会,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加强相关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

(3)经贸、外经贸、工商、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级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防疫物品等应急物资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4)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6)民政部门:协调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上级政府、市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7)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所需经费及日常工作运行经费。

(8)人劳和社保部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隔离、封锁人员的各项工资待遇,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应急处置人员的工(公)伤待遇。做好下岗职工的医疗救助及医疗保障工作。

(9)交通、民航、港务、海事部门: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空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10)农林、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查处违法偷猎、贩运野生动物的行为;落实出海渔民应对措施,负责提供渔政船只,用于传染病疑似病例的岛际转送。

(11)城建、水利、水务、环保部门:城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民工的应对措施。水利、水务部门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企业的监管,保证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理。

(1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13)旅游部门:切实做好重要旅游节日的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督促星级宾馆、饭店做好日常卫生保障工作。

(14)外侨办、台办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涉台事务,及时向港、澳、台胞和在舟外籍人员通报有关情况,做好沟通工作。

(15)通信、电力部门: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为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电力部门负责隔离、封锁地区和医疗救治单位的用电保障。

(16)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负责**口岸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7)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18)军队、武警系统:负责协调驻舟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调集部队卫生资源,支援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必要的信息沟通机制。武警部队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4各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各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1.5普陀山、新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普陀山管理局和新城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2.2日常管理机构

2.2.1日常管理机构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县(区)、普陀山、新城应急指挥部要相应设立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或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2.2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2.4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4.2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水源、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3医疗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隔离、消毒等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2.4.4检验检疫机构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3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和特别重大(Ⅰ)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结合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各县(区)政府。

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在本市局部地区接连发生原因不明的自毙鼠现象或有来自疫区的染疫动物输入。

(2)霍乱在1个县(区)发生,5天内发病5例以下,或在饮用水源、食物中检出霍乱流行菌株。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3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本市发生腺鼠疫临床疑似病例或在局部地区发生鼠间鼠疫疫情。

(2)霍乱在1个县(区)内发生流行,5天内发病5-1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3)2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平均发病水平同期一倍以上。

(4)1次食物中毒40-4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4例以下。

(5)1次急性职业中毒10-2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6)1个县(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发生肺鼠疫、非典、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腺鼠疫确诊病例。

(2)霍乱疫情波及2个县(区),5天内发病20-49例,或死亡2-4例。

(3)1次食物中毒50-9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4-9例。

(4)1次急性职业中毒30-49例,或死亡2-4例。

(5)2个县(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霍乱疫情波及3个以上县(区),5天内发病50例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例,或食物中毒死亡人数10例以上。

(6)1次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

(7)3个县(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8)市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9)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性卫生事件。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见附件2。

按照省统一要求,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4.2预警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预警级别。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如实向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区)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④各级人民政府。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市、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各相关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4.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4.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区)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国、全省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同时,服从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我市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疫情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乘运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卫生局统一有关疫情信息,信息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市卫生局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部队、武警系统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

(6)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5.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市级以及具备条件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必要时送省级实验室检测。

(4)疾病防控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全市性的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2.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应急响应分级

5.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区)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可根据情况请求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3)县(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地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县(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设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毗邻、可能波及地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县(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4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级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区)政府或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级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级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奖励

县(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技术保障

7.1.1信息系统

建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共享。

7.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市、县(区)、乡镇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责;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7.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省统一要求,建成符合我市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在**市人民医院建立市级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各县(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应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确定**市人民医院为全市传染病救治指导医院,各县(区)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7.1.4卫生监督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区)两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向各乡镇派出卫生监督分支机构;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卫生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市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市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五类应急队伍。每类队伍各5人左右。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管理和培训。县(区)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1.6演练

各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经常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储备

各级政府的卫生、经贸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7.3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4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死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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