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原因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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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原因范文篇1

关键词:互联网;传播环境;社会失范;治理对策

互联网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发展,已成为人们传播信息、学习、工作、生活的重要渠道。然而,网络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弊端。比如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给公众获取有效信息造成误导;网络作为一个开放领域,许多个人信息极易在不经意间被曝光;网络暴力事件更是令规范网络传播环境成为迫切需要。对此,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个人增强保护意识入手,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

一、虚假信息蔓延,亟待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非常惊人,但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所以,互联网上虽充斥着许多虚假信息却得不到有效清理,导致许多网民因为阅读虚假信息而受骗上当的事层出不穷。比如“魏则西事件”就引发了网民对虚假信息的强烈谴责,将如何规范互联网的讨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魏则西事件”发生于2016年。魏则西是陕西咸阳人,生前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读大二。2014年,他查出自己患了滑膜肉瘤晚期。据魏则西生前描述,该疾病为“一种很恐怖的软组织肿瘤,目前除了最新研发和正在做临床实验的技术,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魏则西的家人带魏则西去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多个大城市的医院,都被告知没有医治的办法。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魏则西求助了百度,他在百度上搜索到武警北京二院,家人还专程到北京去走访,发现很多人在该医院就诊。此时,求医无门的魏则西便选择相信了百度上推荐的武警北京二院。然而,在接受治疗期间,武警北京二院的医生从一开始对其保证可以活20年到随后告诉其家人只是一个概率问题,最后魏则西通过“知乎”网上的朋友了解到,武警北京二院所标榜的“生物免疫疗法”在国外因为有效率太低,20年前在临床阶段就被淘汰了,而魏则西也因此错过了治疗的时机,最后失去了生命。这一事件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网民纷纷指责百度在不核实信息的情况下就不负责任地虚假的广告,从而使一个年轻的生命错过了真正的治疗手段与时间而殒命。“魏则西事件”折射出的是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蔓延所带来的恶果。当下,网络搜索引擎已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从学生获取知识到普通民众了解社会动态及生活资讯,互联网已经完全构建了一种全新的信息获得体系,从而形成了新的社会形态。然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下,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互联网上的虚假信息就会影响甚至破坏新型社会形态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当然,互联网的发展也拉近了网民之间的距离,使在现实社会中彼此互相不认识的人能在虚拟空间为“魏则西事件”发声,使其成为一段时间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并被列入2016年度互联网重大事件之一。笔者认为,面对互联网上不断产生的虚假信息,各大网站应加强日常的自我审查。“魏则西事件”中,百度作为医疗广告的平台,在未对其广告来源以及可信度做一个前期确认的情况下,就大幅度地进行广告宣传,导致魏则西在投医无门的焦急状态下希望能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未能如愿。正是虚假广告延误了魏则西的治疗时间。因此,各大网络平台应该加强对于广告来源的审核力度,确立广告的认证标准,不能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破坏互联网秩序。

二、个人隐私暴露,需要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7年1月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3.2%,较2015年底提升了2.9个百分比。[1]在新媒体逐渐成为话语表达有机构成的环境下,个人隐私问题也逐渐引起业界和学界的注意。互联网暴露隐私、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已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互联网暴露个人隐私所引发的事件也成为网络社会失范的具体体现。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上爆料其妻子马蓉出轨,就此网络上掀起了一阵对马蓉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声讨。王宝强作为草根明星,在网民心中构建了极具亲和力的形象特征。这次事件,网民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和同情王宝强,并对马蓉以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家庭关系、工作关系、受教育程度、社会关系等进行人肉搜索。部分传统媒体也对王宝强离婚案件进行专题报道,一时在网上形成了舆论热点。通常情况下,行为个体出于羞耻感或屈服于习惯,有时为了避免与社会普世规范相冲突,往往会将一些具有个人隐秘性、不易于公开的情况和状态隐藏起来以保护自己。然而,在互联网环境下,许多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权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网民出于猎奇心理、报复心理等复杂的心态,会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在互联网这样一个公共领域,这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许多关于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件由于网友站在了道德制高点上而不了了之。面对这样的媒介环境,网民更应严格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在网上端正自己的言行。“隐私的隐匿就在于使个人羞于见人的东西与不相干的人隔绝,使得自己起码的尊严得以维系或保有内心的宁静。有些个人信息与事项,如生育能力、收养关系、性生活、生理缺陷、心理疾病、大尺度私照、屈辱经历、堕胎流产、未婚先育、婚外情等,与人格尊严直接相关,这一类信息原则上应该被界定为法定隐私内涵。”[2]对于国家而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以明确此类违法行为的规制范围及应该采取的惩罚措施。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以及广泛参与性等特点,导致许多违法行为发生时因侵权人涉及范围广泛、难以取证和“法不责众”等实际情况,而无法惩罚相关人员。对此,制定相关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三、网络暴力频现,警示大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暴力是一种新的暴力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行为,应该被视为网络暴力。而这种暴力则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失范现象,这种现象警示着公众必须时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涂尔干认为,社会失范是指当社会变迁剧烈时旧的规范不适用了,新的规范又未建立起来,或者是某种规范功能发挥受到阻碍,或者是几种规范体系相互冲突,从而使人们失去了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不知所措。[3]2016年9月16日18时21分,艺人乔任梁在上海意外身亡。就在乔任梁生命中最黑暗的2015年,他遭遇了两次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第一次是在2015年7月,江苏卫视的综艺节目《我们相爱吧》播出结束之后,乔任梁作为其节目的演出嘉宾,在节目中与徐璐组成的“慌张夫妇”,他们也成为网友心目中非常满意的节目情侣,大批粉丝甚至希望两人在现实生活中也能在一起,并通过乔任梁的微博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但是乔任梁却发微博称,“原来比荒淫还要可怕,仔细想想可怕的背后它还躲着可怜但不可恨,只是可惜、爱莫能助、时者、势也”,微博内容似乎在指责网友以及粉丝的“一厢情愿”,这条微博顿时引来了大批网友的指责,并对乔任梁进行辱骂以及人身攻击。另外,在天津塘沽爆炸事件期间,乔任梁发了一条微博,因其中“自取灭亡”“人肉”等词欠妥被网友们吐槽。后来乔任梁删了这两条微博,发了一条“天津,平安”,还向牺牲的消防战士家属捐款100万,然而网友依然通过微博对乔任梁不断进行辱骂。这两件网络暴力事件对于乔任梁的事业以及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许多网友打着所谓“正义感”的旗号,一次又一次对一些公众人物或者是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人物进行道德绑架。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网络暴力事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产生的新的暴力形态。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网络暴力的群体性等特征,导致发生网络暴力事件时很难明确个人的法律责任。面对这样的尴尬环境,网民则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网民需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低调做人做事。其次,在自己遇到网络暴力事件时,不要急于辩解和争论。互联网上“沉默的螺旋”现象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一方舆论高涨,而网络信息的爆炸以及瞬息万变的特点也会迅速消弭网络暴力事件,网民会被互联网中新出现的热点事件所吸引。因此,就网民而言,出现网络暴力事件时可以选择沉默、不予辩解,并积极取证,待暴力事件结束之后可寻求法律的保护。最后,网民应该克服从众心理,避免盲从,提高自身素质,更加理性、客观地对待互联网出现的各种传播现象。

四、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产生不是消解传统媒体,而是改变了传统媒体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在15世纪中期,教士团体为印刷术的发明而竞相庆祝,把它当作一个简单的技术辅助载体,他们那时还没有认识到它会开启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4]同样,在互联网刚刚兴起的时候,极少有人意识到互联网的发展将开启一个新的时代,构筑新型的社会形态。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中,不同的社会关系正在形成。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年代正值我国的社会转型期,难免会出现一些与信息传播相关的失范现象,从而动摇原有的社会规范。当前,阻断虚假信息的发散、保护个人隐私权、杜绝网络暴力等必须作为治理的重点,通过努力寻找更加科学有效并切实可行的方法来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这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参考文献:

[1]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中国网信网,2017-01-22.

[2]陈堂发.新媒体环境下对隐私权的认知与保护[J].新闻记者,2013(8):79.

[3]埃米尔•涂尔干(法).社会分工论[M].渠敬东,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4.

网络暴力的原因范文篇2

关键词:网络暴力,校园网络暴力,校园安全

2010年3月23日的福建南平校园惨案以及之后接连发生的几起校园凶杀案,将校园安全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甚至上升到了国家的高度,家长、学校以及整个社会都加入到了这场校园保卫战中来。论文大全,校园安全。其实,除了现实生活中的校园安全外,虚拟世界中的校园安全也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现在日益严重的校园网络暴力问题。论文大全,校园安全。

关于什么是网络暴力”,法律虽然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但通常认为,网络暴力指的是网民以键盘和鼠标作为武器,以互联网络为载体,发表不负责任甚至捏造的煽动性、攻击性言论、图片、视频等信息,丑化、诽谤、污辱、谩骂当事人,或者对某些自认为不道德的现象在网络上进行人肉搜索”乃至谴责,侵犯当事人隐私,造成当事人伤害的行为,表现形式包括网络骚扰”、网络攻击”、网络欺凌”和网络勒索”等。曾经在网络内外轰动一时的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最毒后怒事件”等等就是网络暴力的真实写照。

在网络暴力蔓延的今天,校园这片净土也不能独善其身。校园网络暴力就是网络暴力在以校园学生为主体的网络世界的延伸,甚至超载网络世界的界限,成为导火索,演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校园暴力。而且由于校园网络暴力发生在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以及学校这个相对封闭的场所,后果可能更加严重,比如在大社会环境背景下,网络暴力公众事件的当事人身份相对模糊,茫茫人海,就算是进行地毯式人肉搜索”,也未必都能找到当事人;但学校相对整个社会来说就是弹丸之地了,学生要通过帖子内容的蛛丝马迹寻找始作俑者并不难,而学生群体更加容易表现出来的冲动性和从众性往往会对事件起着无风也起浪”的作用,使得校园网络暴力事件比社会网络暴力事件更加容易激化,当事人在相对狭小的校园环境中要承受更大的压力,暴力事件对学生的影响也从网络世界延伸到现实世界,部分当事学生会出现厌学、逃学甚至抑郁、幻听幻想等严重的精神问题,有时人身安全还会受到影响,进而学生人际关系恶化,校园气氛紧张,危害性不一而足。

另外,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除了传统的电脑上网外,学生喜欢新鲜事物的特点,使得手机和其它便携式网络设备在这个群体中日益普及,多元化的短信、彩信、飞信、QQ、电子邮件、博客等网络通讯工具,可以让学生基本上做到随时随地地交流信息,但如果出现校园网络暴力事件,这些工具无疑也会起到了放大和推波助澜的效应,科技的双刃剑作用也正在于此。

那么校园网络暴力日益严重,学生这些花季少年也成为网络暴民”的原因有哪些呢?应该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学生自身的特点。青少年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时期,分辨是非的能力还不高,正如前面所说,做事往往带有较强的从众性、冲动性、叛逆性等非理性的特点,对于校园网络暴力事件,学生中不乏主动挑起矛盾的先行者”,但抱着看热闹心态的跟风者”、打酱油者”的人数更众,后者对暴力事件的跟帖、转载等热炒行为无疑更加扩大了事件的影响。

二、网络自身的特点。互联网的重要特点就是虚拟性、开放性、隐蔽性,很多学生自认为,在互联网的世界里,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依仗不记真名的ID和匿名的马甲”身份,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网络暴力,而网络的世界是没有警察的世界”,违法被发现的风险很低,加上网络沟通的便利性和低成本性,每个人都可以在这个没有或者难以监管的世界里躲猫猫”,纵横驰骋、为所欲为,而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享受着风险趋近于零的所谓想说就说”的畅快和自由”,实质上是高举道德之旗,大行暴力”之实。

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论文大全,校园安全。在社会不断开放包容、信息交流日益方便频繁的今天,社会风气,包括不良风气对校园的影响也越来越突出,学校教育一个钟,抵不过社会一分钟”是很多学校德育工作者的体会。从某种意义上说,学校是社会的缩影,而校园网络暴力正是社会网络暴力在校园范围内的反映。比如,目前社会上流行的不少网络游戏、动画片和电影等文化娱乐媒介,里面充斥了很黄很暴力”的镜头,渲染以暴制暴的所谓正义理念”,不仅让学生颠倒是非,看不清事情的本质与发展方向,而且容易导致激情代替冷静的思考,影响自我判断的客观与公正,使得对暴力的态度有可能从开始的憎恨、反感到默认和接纳,甚至是尝试。

校园网络暴力行为不断挑战传统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演变为日益严重的校园安全问题,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那么如何有效降低遏制这类事件的发生呢?可以从网络管理、人文道德和法律教育、法治建设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加强网络管理。从学校的方面讲,学校有责任有义务管理好学生,包括学生网络方面的管理,并且学生很大一部分时间都是学习生活在校园里(特别是寄宿制的学校),校方有管理上的便利性和直接性。学校应该管理好自己的校园网,制作学生喜欢的栏目,随时关注热门网站论坛的动态,及时更新校园网内容,发现并解决学生在网络论坛上反映的问题,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必要时给予一定的干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开发寓教于乐的软件,让学生在网络中接受潜移默化的文化熏陶,尽量让学生乐于留在学校,减少校外上黑网吧的机会;学校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在利用校园网访问外网时将影响较坏、思想低俗的网站屏蔽,或者限制上网浏览内容,培养学生自律、负责任和安全的绿色上网意识,形成文明、健康的网络道德。

从社会的方面讲,网络是社会的网络,而不仅仅是存在于学校这个狭小的范围内,社会对网络的管理负有更加重大的责任。国家要建立有效的网络监管机制,健全网络暴力事件的管理规定。在近年发生的校园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往往没有尽到内容审查和监管的义务,在出现问题后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是导致暴力事件升级激化的重要原因。此外,报纸等传统媒体在校园网络暴力事件中有时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报纸还援引从网络上获得的未经证实的信息,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网络暴力中去。对此,政府监管乃至惩罚的力度还要继续加大。论文大全,校园安全。

二、重视学生的人文、道德和法律教育。对于人生观和世界观正在形成阶段的青少年学生来说,系统科学的学校教育作用无可代替,对学生进行人文、道德和法律教育,而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教育,可以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通过自我内化的力量遏制甚至杜绝校园网络暴力,意义重大。

人文教育的范围很广泛,其核心学科是传统的文、史、哲、艺等人文类学科。广博的文化知识滋养、高雅的文化氛围陶冶、优秀的文化传统熏染可以促进学生境界的提升、理想人格的塑造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可以让学生的思想层次更上一个台阶。学生的文化、文明程度提高了,其情趣修养也会越来越高雅,离低俗暴力自然也越来越远;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心理教育与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养成宽容、平和的心理态度,营造尊重他人、文明上网的社会氛围,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媒体信息交流环境。

要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提倡文明上网”,我们不能期望把网络世界打扫干净了再让他们进去,必须要教育青少年学生在网络面前学会自律,养成文明、健康的网络行为习惯。学校可以通过上课、讲座、视频、墙报、辩论赛等方式,理性地引导学生看待网络,要让学生认识到: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使人受益匪浅,也可以滋生潜伏暴力,在校园网络暴力事件中,当事人生活秩序被打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网络世界虽然是虚拟世界,但不是超越道德法律的虚无世界,不是自我放纵的天堂,网络行为和现实行为一样,有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这个底线是不可逾越的;网络相关立法虽然还不完善,但并不代表现行法律就不能制约网络违法行为。造谣诽谤、毁坏他人名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已将保护个人信息作为修改的重要内容,个人信息也有望通过专门立法获得保护,这些法律规定,虽然并不是针对网络的,也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但并不能说在网上违法就无法可依。论文大全,校园安全。

学校要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不断提升自己的分辨能力、选择能力和自律能力,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在网络上正常行使个人的自由权利,划清言论自由与侵权的界限,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要将现实中必须尊崇的道德和法律同样作为网络世界的规则,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做一个成熟、理性、负责的网民,让网络远离暴力,远离校园,不参与校园网络暴力,而在遭受校园网络暴力时,不能屈服忍让,也不能以暴制暴,要向家长、老师、学校或相关部门寻求帮助直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论文大全,校园安全。

三、加强法治建设。校园网络暴力严重的可能涉及法律问题,例如侵犯隐私权等,但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等方面的立法保护还有欠缺,就算是对现在备受争议的、已成为网络暴力行为典型代表之一的人肉搜索”,以及提供人肉搜索”平台的网站,应尽什么样的义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处于互联网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迫切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范。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先后颁行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网络方面的法律规范,但相对于网络的快速发展,这些法律规范无论从效力等级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可喜的是,随着网络方面立法进程的加快,这些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例如正在修改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就包括网络侵权方面的内容。

相信有了法律正义之剑的护航,加上严格的执法,以及学生、家长、学校、社会多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校园网络暴力行为能得到有效遏制,校园的网络天空更加纯洁,青少年学生更加健康快乐地成长。

参考文献:

1.赵越,马兵.网络暴力犯罪的应对困境、原因及对策.职业时空.2003年04期

2.秦平.治理网络暴力需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法制日报.2008年9月4日第001版

3.刘敬,张志超.网络暴力”愈演愈烈:亟须运用法律和道德手段给予制止.中华新闻报.

2008年9月24日第C02版

网络暴力的原因范文篇3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预防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发展中心第15次调查报告显示:截止2004年底止,我国网民9400万,其中24岁以下的网民占全部网民的51.7%。日前,上网已经成为青少年的一项重要业余活动。由于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不良信息,从而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另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当前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与网络有关的已经占到80%-90%,其中被害人以青少年居多。网络,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网络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

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对青少年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上各种色情信息泛滥,加上青少年心理发育未成熟,如果缺乏有力的指导,对青少年很容易产生错误的诱导,诱发其实施性犯罪行为。近年来国内的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暴利,纷纷效仿,色情网站应运而生,大肆传播色情影视.图片.文学作品。这些色情文化极大的腐蚀了青少年的灵魂,使他们中的一些人整日沉迷于对色情世界的幻想,进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对青少年暴力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上暴力内容,特别是网络暴力游戏,暴力影视,很容易使青少年产生暴力犯罪心理。暴力内容的游戏对于一个心理尚未发育成熟,辨别力差的青少年来说很受青睐,在游戏中心理变异,他们模仿暴力游戏致使犯罪。网络给人们一个自由发展的虚拟空间,但是一些存在心理压力的人变的无所顾虑,在网络上随意宣泄自己的情绪,青少年更是如此。由于网络上恶语攻击他人不用负责,青少年在网络游戏中便用这种言语的攻击.谩骂来宣泄自己的情绪。这样以来使得矛盾尖锐化,把虚拟世界的矛盾演绎到现实生活中,引发犯罪行为。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原因分析

青少年是“网络成瘾综合症”的高发人群,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叮分校的心理学家研究发现,至少有14%的在校学生符合网络成瘾的标准;而在我国,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也日趋严重。据民盟北京市委提交的报告,北京市中学生网络成瘾者有13万多人,占14.8%。由于青少年形成的网络成瘾及而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吧对青少年的影响

目前,网吧的消费群体绝大部份是青少年,因此网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他们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是网吧顾客成份复杂,社会闲杂人员较多,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屡有发生,到网吧上网的青少年人身安全容易受到威胁。二是各家网吧均有不同程度的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违规行为,有的还超时限营业,容留部分沉溺网络的青少年“上通宵”,甚至为其提供食宿,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极其有害。三是网吧经营者对上网消费者的网络行为管理不力,对个别人员的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默许态度,为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四是个别网吧采用下载有色情和暴力内容的图片和电影等违法手段吸引顾客,严重毒害了青少年的心灵,败坏了他们的道德水准,并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自身因素的影响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阶段,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喜欢模仿,涉世不深,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文化和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容易在理想、信念上产生动摇,好逸恶劳、爱慕虚荣、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等感官刺激的缺点充分暴露出来,只图一时满足,盲目冲动,不计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三)“技术崇拜”导致网络犯罪

在网络已覆盖我们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青少年对高技术高智商存在某种程度的盲目崇拜意识。在广州大学生最钦佩的四位人物中,比尔.盖茨位于周恩来、邓小平之后,名列第三。青少年群体对技术的追求,对“知识英雄”的崇拜,有利于我国信息化技术人才的培养。但是,青少年对技术的过度崇拜,容易造成对道德修养的偏废,认为个人素养无足轻重,只要学好技术就万事大吉了。这种思想从青少年对于黑客的态度上就可以略见一斑。许多青少年认为黑客是“侠客”,是“能人”,崇拜之情溢于言表。

(四)家庭方面的原因

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戈夫指出,“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中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每个人社会规范的接受、价值观念的形成、生活目标的确立、行为方式的养成、生活技能的掌握和社会角色的培养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2】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方式不当,管理不善,也是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之一。

四、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与对策

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开辟和建设青少年网站,占领网上思想教育阵地。

江泽民同志曾说过:互联网是开放的,信息庞杂多样,既有大量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也有不少反动、迷信、黄色的内容。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阵地。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正竭力利用它同我们党和政府争夺群众、争夺青年。互联网上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现象,迫切需要共青团组织在占领网络阵地方面做出努力。团中央书记周强提出了“把团旗插上因特网”的口号,倡导各级团组织积极构建青少年网上教育服务阵地,把更多的青少年吸引过来。建立青少年网站,通过学习、就业、交友、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青少年感兴趣的、能切实为青少年服务的形式,服务青少年、凝聚青少年,从而吸引青少年的“眼球”。

积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观”。

青少年上网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不可能将青少年与网络彻底隔离开,否则会与西方青少年形成数字鸿沟。青少年对网络的热情就像奔涌的洪水,使我们难以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强行限制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上网。既然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禁止青少年上网,我们能做的就是想办法把他们引往正确的方向,避免他们误入歧途,确保给青少年一片纯净的网络空间。

加强专门机构和人员建设。

虽然我国的20世纪80年代初就成立了处理电脑犯罪的管理部门——公安部计算机监察司,但我国的“网络警察”无论从数量、整体素质方面来看,都与现实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在专门机构建设中居然没有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建设,这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是十分不利的。

主要参考文献

网络暴力的原因范文篇4

关键词:网络游戏;暴力;定义;暴力犯罪;样本;研究

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6.14

为了搞清楚网络暴力游戏与未成年人暴力行为(或暴力犯罪)是否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有必要首先对“网络暴力游戏”这一概念进行理性深刻的分析,尽可能准确地界定其内涵,概括其主要特征,描述其主要表现形式,以便将网络暴力游戏与暴力行为或暴力犯罪进行比照――法律对暴力犯罪或暴力行为的界定应该是严谨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比照之后才有可能对二者之间有哪些共同之处以及二者之间关联程度作出较为准确的、并被广泛接受的判断。

事实上,已有不少人对网络暴力游戏的界定进行了尝试:

定义之一:有学者把以直接或者主要展现“武打”、“警匪”和“战争”等内容的游戏类型视为暴力节目类型(“武打片”:片中内容以打斗为主,与港台等地所称“功夫片”、“动作片”相类似;“警匪片”:片中内容以现代惊诧破案情节为主,不乏枪战、格斗、凶杀等暴力场景;“战争片”:反映战争题材,以重大战役或战争年代军人生活为背景,描述战争带给人和社会的影响)。

定义之二:网络暴力游戏是指利用TCP/IP协议,以因特网为依托,以武侠故事、神话传说或军事冲突等暴力事件作为基本内容,并由众多参与者扮演虚拟人物同时参加的网络互动游戏。

定义之三:网络暴力游戏是指利用TCP/IP协议,以因特网为依托,以荒诞的无理性原则的武侠故事、神话传说或军事冲突等暴力事件作为基本内容,并由众多参与者扮演虚拟人物同时参加的网络互动游戏。

上述定义中的第1条,因其文本不够规范、语言不太严谨、内容缺乏应有的抽象程度而不应视为定义;不过,条目中对“片中内容”的列举,却反映了文章作者对暴力的认知状况,换言之,作者认为主要展现武打、警匪、战争等内容的游戏即暴力游戏。后两条的表述较为规范,具有了定义的表述形式,同时对网络游戏的界定也是相同的。区别仅在于对暴力内容的表述,即第3条在“武侠故事、神话传说或军事冲突等暴力事件”前加了修饰语“荒诞的无理性原则的”。这是否意味着还应对武侠故事、神话传说或军事冲突进行理性的非理性的、荒诞的和非荒诞的区别呢,这是一个比较庞大的复杂的话题,此时暂不涉及。那么,上述3条都将武侠、战争、警匪、神话等故事确定为暴力的内容。上述3条关于暴力内容的表述,可以被归纳为这样的判断:武侠、战争、警匪、神话等内容即暴力内容。显然,这样的判断是不容易被广泛接受的。

相对而言,学者们对网络游戏的界定较为一致,也较为严谨:

其一,中国互联网实验室将网络游戏定义为:利用Tcp/Ip协议,以网络为载体,可以多人同时参与的游戏项目。

其二,网络游戏就是我们所说的“在线游戏”,它是利用TCP/IP协议,以互联网为平台,允许多人同时参与的游戏项目,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达成交流和娱乐休闲的目的。

其三,网络游戏指的是通过互联网所进行的一种游戏形式,是传统游戏的一种形态和发展趋势。网络游戏(也称在线游戏),是利用TCP/IP协议,以Internet为依托,可以多人同时参与,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达到交流、娱乐和休闲的目的的新型游戏项目。

上述定义都明确了网络游戏的载体为互联网络,游戏的目的是娱乐、休闲和交流。其中游戏的目的与游戏的词典意义是高度吻合的。既然网络游戏是以网络为平台进行的,这就说明,游戏的角色、游戏的环境、游戏的过程和结果都具有虚拟的性质,即游戏的全部内容都是以声光色彩等符号构建的拟态模型,所以,网络游戏具有虚拟性、模拟性、描述性及互动性等主要特征。如果对网络游戏的界定没有更大的争议的话,那么对网络暴力游戏界定的主要问题还在于对暴力的界定上。

对于暴力的界定,最具权威性的定义可以见《现代汉语词典》,该词典将暴力定义为“强制的力量;武力。”无疑,此处的“力量”应该是客观的、物理意义的而非虚构性和描述性的。笔者在承认这种解释的权威性的同时,也注意到这样的解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在实际使用这个词时,因其解释没有明确的施者、受者、行为目的和后果等的规定,所以这样的解释操作性并不强。考虑到法律条款文本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我们不妨参考法律文本中关于暴力的定义。问题在于,我国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中,没有对暴力进行专门明确的界定。在相关的法律文本中,针对不同的罪名,暴力的内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相关法律条款往往采用列举的方法从形式层面对暴力进行解释。相对而言,比词典解释具体、较我国法律条款文本解释更严谨抽象的关于暴力的定义,可以参考日本法学专家前田雅英所归纳的关于暴力的定义:“国外学者常常将暴力分为四类,即最广义的暴力、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以及最狭义的暴力。最广义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量的一切情况,包括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广义暴力,是指不法对人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但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即使是对物行使有形力,但因此对人的身体以强力的物理影响时,也构成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这种暴力也不要求物理上接触被害人的身体;最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量并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前田雅英所归纳的关于对暴力的定义中,暴力行为被区分为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显然,网络暴力游戏中的暴力不属于直接暴力,那么,它属于间接暴力吗?“间接暴力表现形式的特征,除前述当场性、强力性、攻击性(均是对物实施)特征外,间接暴力表现形式最本质的特征是通过对相关财物的打砸、毁坏等有形物理力,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即传递给他人的信息是极有可能转化为直接暴力。”这说明,即使在间接暴力中,也必须具有“有形物理力”和“人的身体”等要件。(此处对“人的身体”未作特别解释,因此应被理解为客观的物质化存在的人。)

综上可知,暴力被定义时,“有形力或物理力”是不可或缺的要件,另一要件是对受暴力者产生身体的强力影响。而被称为网络暴力游戏的过程和结果,并没有上述要件出现,即游戏过程中游戏的参与者自始至终都没有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同时

也不存在肉体或精神受到痛苦、伤害的现实客观的被暴力者。

如果将这样定义后的暴力作为一个语素,在对涉法事件或法律条款的叙述中,将它与指代客观物化的、对行为对象造成客观威胁伤害的词语组合为一个名词性的短语时,也许这个短语的内涵可以被广泛地接受,例如“暴力伤害”、“暴力侵犯”、“暴力抢劫”等。但是,当它作为一个语素去和指代非现实客观的、由声光色等符号建构的对行为对象造成拟态威胁或伤害行为的词语相结合,而组成名词性的短语时,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

在此,不妨参考学者龙耘对暴力电视的定义。该定义表述为:暴力是指“运用肢体或工具,以对生物(一般指人或其他动物)或物品构成肉体上的痛苦、伤害或损害为目的的威胁或行为。以电视的方式对这种威胁或行为过程的公开描述即电视暴力。”这个定义中的前一部分关于暴力的界定,其要件与前田雅英的界定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只是较前者更具体一些,这样的界定是可以接受的。可是当他将暴力与电视两个元素相结合,试图定义暴力电视时,就出现了问题。如果以“以电视的方式对这种威胁或行为过程的公开描述即电视暴力”作为前提进行推理,那么就会推出“小说暴力”、“电影暴力”、“游戏暴力”等描述性、展示性、虚拟性的带有暴力的名词性短语群(集合),这种集合可以称为“文学艺术游乐暴力”。如果将其具体化,那么《水浒传》就会因为公开描述太多的这种威胁或行为过程而被称为“暴力小说”,同样,因为《亮剑》十分形象而且也多次公开描述了“这种威胁或行为过程”而被称为“电视暴力”或“暴力电视”,显然,这样的推理结果是难以被广泛接受的。

有一些合法化的,被人们广泛接受的体育项目,例如拳击比赛,从另一个角度让我们认识到推导出诸如“暴力文学艺术作品”结果的荒谬性。拳击比赛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击中对方有效部位的次数来决定胜负的,有效击中对方次数多者为胜。如果以一记或多记有效的重拳击中对方,而被击中方因身体的剧烈疼痛或所受伤害较为严重,在规定的时间内失去了继续对抗的能力,那么攻击方为胜,失去继续对抗能力的一方为负。拳击的全过程是客观现实的,是物质化的。应该说,比赛的过程和结果都具备了暴力定义的几乎所有要件。然而事实是,没有任何人在正式的场合和正式的文本中称之为“体育暴力”或“暴力体育”,也没有谁对其大张挞伐,说它导致了人们的暴力倾向或暴力行为。

用符号虚拟了打斗、战争场景和过程的网络游戏被扣以“暴力”之冠,而客观真实地完成了整个暴力过程的体育项目却不被称为暴力,这个荒谬的现实说明,人们在赋予某事物的意义时,往往带有明显的强烈的主观色彩。问题还在于,人们往往不会追问赋予意义者是基于什么目的这样做的,便随大流地认同了某事物的某种意义。

在阐述宣传策略中关于“辱骂法”的相关问题时,沃纳・赛佛林(WemerJ・Severn)和小詹姆斯・坦卡德(JamesW・Tankard)引用了这样一段话:“我们所谓的恐怖主义是什么?很不幸,这个词并没有精确的或被广泛接受的定义。由于恐怖主义已经成了一个时髦的词,泛指各种暴力,这使下定义变得更为复杂了。”他们的思路这样延续下去:因为恐怖主义这个词界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恰恰使它成为一个极富生命力的非常实用的词,谁都可以把这个难以定义的词和某人、某群体甚至更大的组织及某种行为放在一起,以建构一种特殊的语境,并赋予某人、某群体、某更大的组织和某行为一种特殊的意义,进而实现对这些人、群体、组织和行为进行否定的目的,甚至作为对其进行攻击(打击、限制、控制)的理由。但人们会发现,在另外一些人的眼中,那些被打击的人或组织,可能正是正义的、英勇的,那些行为是高尚的、悲壮的。

沃纳和小詹姆斯对“辱骂法”(NameCalling)是这样表述的:“是给某思想赋予一个不好的标签,使我们不检查证据就拒绝和谴责这种思想。”在他们的阐述中,被辱骂的对象显然不仅仅是“某种思想”。在他们所归纳的7种宣传策略中,还有一种方法叫“光辉泛化法”(GlitteringGenerality),这种方法也被称为“晕轮效应”、“光环效应”,它被表述为“它将某事物与好字眼联系在一起,借好事物的光,使我们不经证实而接受或赞同另一个事物。”如果反其意而用之,将某事物与坏字眼联系在一起,我们会不会不经证实就拒绝接受甚或抨击、反对另一个事物呢?这是可能的,前述网络暴力游戏与拳击运动的例子为我们提供了证据。事实是人们还没有来得及对网络暴力游戏这一词语(概念)进行严密论证或者哪怕是认真思考,就普遍迅速地接受了这个概念并抨击之,甚至将之视为青少年暴力行为或暴力犯罪之源。

1997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第6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迷信、、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该《管理办法》的第20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网络游戏中所传播的内容确属对暴力的宣传和对暴力行为的教唆,那么这种游戏的创作、制作和传播必然受到上述《管理办法》的惩处,因而它不可能至今还如此肆无忌惮地存在着传播着。这是否意味着,“网络暴力游戏”之所以还在流行,是因为它的内容并未构成宣扬暴力的罪名。因此,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视角认识网络游戏中暴力罪名的莫须有。

接手《网络暴力游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这一课题,并认真思考后发现了两个问题。第一,首先承认了网络暴力游戏这个词存在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并确认它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产生了影响;第二,研究方法的问题,即只要求得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中玩过网络暴力游戏者的比例就可以得出网络暴力游戏引起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结论。第一个问题的荒谬性已在前文中进行了阐述;第二个问题的荒谬性在于,我们犯了有罪推论的错误,即首先肯定网络暴力游戏会引发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然后用所求比例支撑这个结论,研究就完成了。再对有暴力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参与网络游戏状况调查,是会很好地支撑上述结论的。然而我们一旦进行换位思考,对未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同样的调查,会显示出与上述调查截然不同的结论:网络暴力游戏不会导致未成年人进行暴力犯罪。同样的调查方法之所以会得出两种完全不同的结论,是因为人们忽视了两个重要的前提:第一是网络游戏的高普及率;第二是网络游戏与网络暴力游戏之间没有划定经过科学论证的明确而严谨的界限,事实上,网络暴力游戏本身就是一个未经严谨科学论证而内涵与外延都模糊不清的名词。

所以,引起我们进一步探索思考的问题是,谁首创了网络暴力游戏这个词,谁聚焦然后放大了这

个词的影响,谁策划了这场对于这个难以定义的词所进行的持久的、声势浩大的讨伐运动?

事实上,要找到网络暴力游戏这一概念的首创首用者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家长、老师渴望孩子成才,但诸多的个人因素、社会因素会在难以预知的时间内以难以掌控的力度影响孩子,使得孩子的发展趋势和状态非家长、老师所能预期,很多时候这并不是坏事。可是因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会让家长、老师认为是自己的教育失败和孩子的选择失败,因而急于寻找失败的原因以进行补救。在追责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文化因素可能会影响我们的问责方向。“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这是我国教育工作者的座右铭。韩非子将“游戏饮食”与“大物”对举,就可见游戏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程中,戏剧、小说、游戏(游乐)都几乎扮演着失败责任承担者和劣行教唆者的角色。更何况网络游戏以其互动性、多变性、趣味性、叙事性、思考性、主动参与性甚至教育性等特点吸引着游戏者,让他们在网络游戏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事实证明,成年网游者的人数急增);因此,不少家长、老师把孩子的所谓不良变化归咎于网络游戏就不难理解了。他们在人际和群体间交流着对网络游戏的否定性情绪和判断,特别是在手机、网络普遍使用的今天,这种情绪和判断更容易形成强势话语。

但是,在我国特有的传播环境中,这种交流还不足以形成真正的强势话语,当主流媒体和权威教化者参与到这个话题中时,对网络暴力游戏的否定性批判最终才会形成强势话语和主流话语。但这仅仅是一种推测,这种推测尚待证据支撑。

为了弄清这一问题,本研究小组选取了在我国较权威并且发行量大的5份报纸,将其中关于网络游戏的报道作为研究样本,旨在通过对该样本的分析、总结,探索和思考权威的、传统的大众媒介在网络游戏和网络暴力游戏身份确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分析重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5家报纸对网络暴力游戏的报道量。

5家报纸在对网络暴力游戏的报道时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5家报纸在对网络暴力游戏的报道中对网络游戏的态度倾向及倾向性的体现方法。

在采集的1512份报纸中,专门针对网络暴力游戏的报道样本量很小,这样会影响到分析结果的有效性和说服力;因此,在本研究中,对网络游戏的有关报道也被纳入样本范围之内。

本研究运用内容分析法,选取《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南方周末》、《华西都市报》五家报纸中关于网络游戏的报道作为分析样本,以2006年12月一2007年11月共12个月作为分析时间范围。根据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我们注意到了以下的情况:

一、5家报纸对网络游戏的关注程度

5家报纸在2006年12月-2007年11月期间共出报1512期,其中涉及网络游戏报道的106篇,2007年8月27日的《中国教育报》上有2篇涉及网络游戏的报道,共有105期报纸上有关于网络游戏的报道,因此,涉及网络游戏报道的报纸占样本总数的6.94%。此数据表明,媒体对网络游戏的关注度较高,受众在通过报纸阅读这一途径能够接触到网络游戏的相关信息的可能性较大,同时说明了媒体有可能对受众在形成对网络游戏的态度和认知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5家报纸对网络游戏报道的主题分布

从表中可以看出,关于网络游戏报道的主题主要分布在网络游戏的消极影响、对网络游戏及影响的分析评论、采取的措施等。其中直接反应出网络游戏消极影响的报道占25.47%,采取措施的报道比例最高,占30.19%。要注意到这是一种表达的技巧,因为出了问题,所以要采取措施应对,这样,就设定了网络游戏负面形象的前提。因而“采取措施”看似中立,但实际上却是对网络游戏作出了否定性判断。提倡健康游戏,也是基于某种游戏不健康而提出来的,因此,它也暗含着对网络游戏的否定性判断。由此可知,上述主题对读者产生的导向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三、对网络游戏态度的语义分析

网络游戏报道的语义分析主要是指报纸报道呈现对网络游戏的态度和行动的评价,包括3种评价:正面、负面和中立。正面评价是指报道对网络游戏的态度主要是正面的,承认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负面评价是指报道认为网络游戏主要是消极的、不好的事物;中立的评价也就是客观的评价,不带感隋色彩,认为网络游戏本身利弊兼有,它只是一种工具性的东西。

样本显示,其中正面评价仅有3篇,占报道总数的2.83%。例如:《中国教育报》中的《重视网络游戏的道德功能》,在这篇报道中,作者肯定了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认为“网络游戏极具道德传媒性”,“传播内容的丰富性”,并且“以大众喜闻乐见的游艺形式传播于受众”,对网络游戏表现出正面的肯定。中立态度有43篇,占报道总数的40.57%。负面评价有60篇,占报道总数的百分比超过半数,达到56.60%。语义分析显示,媒体对网络游戏的态度和行动的评价大多是负面的态度。

通过对2006年12月-2007年11月,5家报纸关于网络游戏的报道分析可知,5家报纸对网络游戏的报道占了较大比例,关注度较高,而且呈现出明显的倾向性。

(一)报纸报道倾向于报道网络游戏的消极影响

数据分析显示,报纸对网络游戏的报道主题主要集中于网络游戏的消极影响、对影响的分析评论及采取措施,占报道总数的多数。但是,媒体却很少关注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及网络产业的发展。

(二)报纸报道呈现出对网络游戏的偏见

网络暴力的原因范文

1、其实身处于娱乐圈这个环境中工作的艺人们,多多少少都会遭遇到网络暴力,遭遇网络暴力明星也有反击的权力,因为事情的真相我们不得而知本就没有发言权,网络暴力带来的悲剧已经很多了。

2、不久前雪莉的去世最主要的原因也是网络暴力引起的,所以网络暴力真的是一个很严重的现实问题,网络暴力提前不会给你身体上的疼痛,但是他会一步步摧毁你的精神防线,危害不压力肉体折磨。

3、所以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够文明上网留言,杜绝网络暴力仅靠相关部门的监管其实很难起到作用,最关键的还是需要靠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来源:文章屋网)

网络暴力的原因范文篇6

关键词:传媒暴力;青少年;越轨行为;对策

引论

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会体现出其特有的传媒暴力,如过多地对暴力犯罪过程的细节进行描写,过度描写血腥的场面,并配以照片,还有淫秽色情的链接自动链接,不堪入目的画面随着自动跳出等。传媒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巨大,吸引更多的时候是劫持青少年进行模仿,继而做出越轨行为,传媒暴力产生令青少年无法抗拒的越轨示范作用。面对传媒暴力下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越轨行为,传媒应该加以重视,承担起传媒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避免传媒暴力。暴力下阳光也会黑暗,传媒暴力下的青少年越轨行为是无需说明的,相反不越轨的情况却需要解释。青少年自身的可塑性高,被传媒暴力侵害的可能性加大;自制力差,面对传媒暴力时反抗能力弱。电影电视及网络等提供视频画面的媒体,暴力以画面的方式存在,视觉冲击力更为明显,影响更加直接。网络媒体存在大量的非法链接,一次有意无意的点击也会改变青少年的一生。

媒体在报道事件时要考虑到青少年的感受。追求还原新闻真实的同时,不要忘记还有3.67亿青少年受众。过于刻画当事人越轨行为细节是不负责任的传媒对青少年施加的暴力。传媒应该用正确的方向引导,用健康的娱乐陶冶,用积极的文化熏陶,使我们青少年在传媒提供的和谐氛围中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积极向上的文化中避免失范行为的发生。大众传媒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但客观上存在着传媒暴力,如何避免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发生,本文现做粗浅的探讨。

一、传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传媒以监测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关系、传承文化和提供娱乐等方式作用和影响着人类的行为和行为方式。1943年美国图书馆协会的《战后公共图书馆的准则》一书中首次使用传媒作为术语,现在已成为各种传播工具的总称,又被称为“媒体”或“媒介”,指传播信息资讯的载体。传播途径有纸类(新闻报纸、杂志)、声类(电台、广播)、视频(电视、电影)还有现代的网络类(电脑视频)等等。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传媒方式还会出现,像利用量子态隐形传输技术,两地之间只需要知道其中一个光子的即时状态,就能准确推测另外一个光子的状态,从而实现类似‘超时空穿越’的通信方式。[1]

1.传媒暴力

传媒是传播媒体的简称,传媒暴力主要指大众传媒中渗透的暴力内容,是指媒体在传播文化中承载的过多过于详细的有关暴力色情镜头的描绘,详细地重现暴力过程以及暴力手段的分析,暴力心理叙述,渲染社会大众对越轨群体的普遍歧视与不理解,夹杂了过多传播者的主观道德评判而弱化法律分析等[2]。

笔者认为,传媒暴力不仅仅表现是对暴力血腥、色情淫秽画面在被动点击后的呈现,更多的时候表现为主动吸引受众注意,引诱受众观看和点击。表面上看是受众的主动点击,但是在点击的背后,我们应该看到青少年是在传媒暴力挟持下的无奈选择。在暴力色情泛滥之际,正常的网上下载资料时,资源中已经被种下到暴力和血腥内容的链接。网上资料下载结束之时,也是色情暴力内容安装完毕的一刻。更有的流氓软件,劫持客户端的浏览器,强制链接到暴力色情网站。这种情形是传媒暴力赤裸裸的体现。

2.传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纸质媒体要读者,声频媒体要听众,视频媒体要观众,网络媒体要点击率。总而言之,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媒体追求尽较多的关注,让尽可能多的受众认可。巨额利润的推动下,传媒暴力常常赤裸裸主动出击,传播媒体涉黄涉暴,更多情形是游走在色情和暴力边缘。以色情传播为例,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呈现出新形式、新特点,曾得到有效遏制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又在手机网络中泛滥。手机网站已成为淫秽电子信息的重要传播途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了13条,并于2月4日实行。司法解释针对利用新型的媒体像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两高的司法解释

[1][2][3][4][5]

说明淫秽电子信息的传播到了不得不治理的地步,也说明信息技术革命的同时,传媒暴力也在增加侵害未成年人的力量。可以想象,当量子态隐形传输技术成熟和广泛运用生产和生活的时候,传媒暴力更加难以遏制,如果不遏制,将对青少年产生摧毁性的影响。

年中国传媒产业的总产值为亿元,比年增长.%,暴利下的暴力顺理成章出现。以“”特大网上组织淫秽表演案为例,湖北荆州郑立建立丁香成人社区网站,从年月到年月被警方查获时,不到一年时间里吸引余万人注册成为会员,非法吸金万余元。在切断丁香成人社区色情网站的“资金链条”和“信息链条”后,多个色情网站在网上销声匿迹,个淫秽表演视频网站及其他涉案广告联盟、网络接入商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被铲除,网络环境大大净化。在短短的时间内,丁香成人社区累积访问量高达.亿次,独立访客达万人次。暴利下,青少年无法抵挡由多个色情网站、个淫秽表演视频网站、其他涉案广告联盟、网络接入商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组成的传媒暴力团队。一个案例就足以见证暴利下的传媒暴力疯狂程度了。暴利是传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二、传媒暴力下青少年越轨行为增多

.传媒让青少年忍受暴力

伴随着传媒被正常的使用,毫无防备的青少年在享受传媒信息快捷、资源丰富的同时,也要忍受着传媒暴力的侵害。目前,我国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亿,占总人口%的。以网络为例,CNNIC对青少年上网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据调查显示,学生在网民中占有率达/强(.%),每周平均上网时长为.小时,其中每周上网超过小时的学生占总人数的.%,超过小时的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年月调查显示,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主要用途排在前面的依次为网络音乐.%,网络影视.%,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网络新闻.%,电子邮件.%,网络教育.%,写博客.%,网络购物.%等。截至年月底,中国青少年手机网民达.亿人,即%的青少年在使用手机上网,手机已经成为中国青少年第一位的上网工具。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青少年正常使用传媒,当传媒呈现给他们暴力和淫秽的信息时,青少年感知这个世界就是充满了暴力和淫秽。对暴力和淫秽习以为常时,他们就会把越轨当做正常行为,甚至以越轨为荣,越轨行为增多也就不足为怪了。网络上青少年虐猫、打人、扎针、聚众淫乱和强奸等事件频现,特别是最近网上频现打人脱衣、聚众淫乱的视频。大部分青少年在家长学校的引导下,可以正确认识上述越轨行为的危害,自觉的避免同类事件发生。但据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年)》的调查显示,目前中国留守儿童约.亿,岁以下随父母流动的儿童万,留守在农村的也有万,这一数字约占全国农村儿童总数的%。留守的这万的儿童如何面对传媒暴力的侵袭?面对暴力侵害时,他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甚至不知道自己被侵害。

菲利普·齐默巴多的实验说明人的动机与行为与环境因素的相关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关情景影响的结果。据“新跨越与四川青年”课题组调查统计,在名接受调查的青少年网民中,分别有.%、.%和.%的人认为“社会政治”、“传媒影响”、“家庭与教育”是影响人生态度的重要方面。传媒影响占据不可忽视的比重。随着量子态隐形传输技术成熟,能够广泛运用于信息传输后,信息传输更加便捷,同时传媒暴力也就会随着科技进步而突飞猛进,传媒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就会加重。

.传媒暴力下的青少年越轨行为

网络暴力的原因范文篇7

关键词:智能手机流量经营立体覆盖

中图分类号:TN92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a)-0046-01

随着移动通信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层面已经提供了支撑大流量数据业务的能力,智能手机对网络带宽的大量占用带来新的网络问题,如掉线、上网速度下降等影响用户感知的问题,严重可产生网络瘫痪、网络服务质量严重下降等网络问题。

1信令风暴产生的原因分析

相比普通手机用户,智能手机除产生大量的数据流量外,还产生超额的信令流量,主要原因如下:(1)智能终端引发的用户行为变化:随着QQ、微信、微博等大量应用在智能终端上的普及,由于业务本身的特点,用户由过去每小时使用一两次业务变成了每小时可以发起十几次或几十次的连接,用户每一次使用业务几乎都会产生新的信令。另外,智能终端操作系统本身的特性,如快速休眠行为、长期在线心跳行为等带来了更频繁的信令交互,也进一步加重了网络的信令负荷;(2)智能终端增长迅速,运营商准备不足:在信令风暴出现之前,运营商在进行网络规划时还都是按照传统的话务模型进行设计,而当智能终端和业务突然蓬勃发展后,这样的网络是无法应对大量的信息冲击的,导致了信令风暴问题;(3)永远在线的应用:如国内的QQ、国外的MSN,这些聊天社区应用每隔几秒就发送一些KeepAlive的消息,使得网络为此做了很多额外的无线信道分配和创建;(4)智能手机的快速休眠:为了节约电池用电,智能手机在发送消息到网络完毕后强制把自己从RRCconnected状态切到idle状态,导致每次发现消息都要重新进行RRCrequest和RABsetup,发送完毕又强制释放连接,从而对网络产生大量的信令负荷;(5)部分无线网络和智能手机没有CELL_PCH状态。

2智能手机用户行为分析

据统计,现在市场上的智能终端占比达到了73.37%,流量贡献占比91.17%,而80.43%的用户基本应用于数据相关业务,如QQ、微信、微博等上网业务,只有19.57%的用户应用于语音或其它业务,而数据业务请求次数远远高于语音业务请求次数,数据业务的请求次数平均每用户达到25次/h,最重要的是75%的用户,习惯于晚上21:00~23:00之间进行上网,在这种行为下,网络更容易产生信令风暴,加大网络处理负荷,造成网络风险。

3智能手机信令风暴运营商应对策略

引发信令风暴的主要矛盾是有限的无线网络资源和应用程序的大量信令交互,因此需要运营商和设备商、软件开发商共同努力解决问题。从运营商角度看,首先需要增加网络建设和覆盖、优化无线参数、提高网络资源利用率,做好2G/3G/4G分流和四网协同发展,让低价值业务就地疏导,提供移动宽带网络。其次,运营商提高流量精细化经营能力,完善各级网络监控,建设智能管道,形成科学有效的流量监控体系。

3.1持续对网络资源及容量进行监控,保障网络的质量

解决手机信令风暴问题,网络优化部门要持续对网络资源及容量进行监控,定期周期做好资源及容量、智能手机、话务模型等网络评估,资源及容量主要通过话务KPI统计进行评估,智能手机评估主要通过信令平台分析智能手机的类型、流量、用户习惯等用户行为分析,而话务模型评估主要通过分析忙时用户行为,产生的信令负荷进行分析。

3.2网络参数优化调整有效降低智能手机信令流量

目前各设备厂商都有相应的一套网络参数降低智能手机信令流量,有效降低网络负荷,开启降低信令数量参数后能有效降低智能手机信令流量,目前华为、诺西、贝尔厂家降低智能手机信令流量的参数优化方案如下。

3.3提升网络容量满足智能手机业务需求

3.3.1提升网络利用率方案

检测出过高和过低负荷的网元,通过硬件调整达到话务均衡,改善网络利用率,通过多载波、小区重选参数、区域优化、RF优化、传输扩容等优化提升网络容量。

3.3.2立体网络覆盖,微基站精确分担宏基站话务负荷

对于密集区域,传统的基站覆盖容量远远无法满足用户业务需求,可通过立体网络覆盖方案解决。另室外使用宏站,解决普遍的覆盖问题,而室内热点使用微基站解决室内普遍覆盖及容量,最后室外局部热点,采用拉远进行容量泄洪。

3.3.3通过扇区分裂高效、低成本地提升网络容量

扇区分裂主要是解决网络局部拥塞或者网络局部弱覆盖的问题,采用多扇区解决方案,无需获取新站址、建设周期短、不消耗新频率、建设成本低,可以高效低成本地提升网络容量。

3.3.4提高流量精细化经营能力,建设智能管道,减少网络资源浪费

引发信令风暴的主要矛盾是有限的无线网络资源和应用程序的大量信令交互,运营商需提高流量精细化经营能力,完善各级网络监控,建设智能管道,形成科学有效的流量监控体系。

4结语

根除信令风暴的关键点应该是完善无线通信网络的处理机制,适应这类软件的特点,但由于通信机制的改进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标准化,况且运营商已经部署了大量的网络,不可能快速根治信令风暴,所以现有技术侧重针对终端、无线、核心网等设备进行优化,以减轻信令风暴对网络的影响。

网络暴力的原因范文1篇8

[关键词]网络时代;大众影评;话语暴力

随着电影工业的快速发展与不断完善,电影文化也有了突飞猛进地发展,而电影评论是电影文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衍生领域,对于电影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科技的进步、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影评已无法顺应时代快速发展的要求,网络大众影评是一种全新的文化现象,对于促进电影文化的进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大众影评一方面改变了电影评论的面貌以及发展模式,另外一方面对传统的电影评论观念、创作与传播体制产生极大的影响与冲击,并加快了电影评论创作的数字化发展速度。同时,大众对网络影视评论的认识也更加主动,从直观感性的议论,快速发展到理性的思考和学理的探究。

一、网络影评的概念

网络影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影评包括网络上发表的全部影评作品,比如网上原创的影评作品、传统媒体上发表的影评作品上传到网上等。狭义的网络影评主要是在网络上原创的电影评论,比如,网络最初在一些网络论坛发表的评论作品。批评家彭加瑾认为,电影评论视是一种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理批评,目前主要有网络媒体的大众批评,专业的大众批评、准专业的大众批评这三种主要的电影评论形式。网络批评是网络社会所产生的一种文化批评形式,具有真实、坦率、锐利、迅速等特征,吸引了更多人的关注目光。网络媒体为广大网民观众提供了一个畅所欲言、交流、互动的平台,使得批评不再是批评家的专利。所以,网络影评并非电影评论与互联网络的简单组合,而是两者主体特性的有机融合,并赋予其全新的生命力以及明显的时代特征的一种全新的文化现象。而本文谈论的重点是狭义的网络影评。

二、网络大众影评的特征

互联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对影评几乎没有任何编辑,对其技术性也没有太多要求。网络影评的对于传统媒体的垄断地位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广大网络用户都可以成为影评的者。影评的没有编辑筛选过程,也无限受制于媒介容量,网民在接收信息的同时也可以自由传播信息。网民不仅可以在网站和论坛自由发表影评,还可以充分利用博客发表影评,比如“电影博客明星”徐静蕾、周黎明、顾小白等,还有更多的“网络草根”发表的电影评论,几个兴趣相投的朋友聚集在一起,形成了以影评为关键字的博客圈子,分析、讨论、交流各自的观影感受。网络草根发表的电影评论不会受到媒体政策的限制,往往比传统媒体影评人有更多的自由发挥的空间,评论的长短也十分自由,同时还能够充分利用历史资料。所以,网络使影评不再是部分“专家”和“学者”的专利,广大网民都能参与影评,因而网络大众影片得以快速发展。

传统影评人难免要受到媒体机构的限制,发表自己独立的声音难度较大。这也正是传统影评人的局限所在,他们不仅要受政治环境以及文化氛围的影响,同时还受发表阵地的制约,他们撰写的电影评论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其主题也往往事先已经定格。而网络影评能够匿名发表,因而其独立性更强,所发表的信息更具对等性,参与也更加随意。在网络世界里,传统的“把关人”“沉默的螺旋”等都似乎不见踪影,评论者可以畅所欲言,发自内心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抒发自己的情感、认知的主观意愿。评论主体与传统电影评论不相同,使得网络影评与传统影评的官方批评、专业批评有着明显的区别,少了很多功利色彩。然而,影评人其实也一个称职的观众,不会受到传统宣传媒介的观点所左右,也完全不会受到电影工业的潜规则以及部分媒体专栏的点击率的影响。然而影评人也不能一味地将自己当成一个口诛笔伐的侠客,可以随意发表内心的不满,无所顾忌妄加评论。

三、网络大众影评的精神实质

近年来,随着网络大众影评的发展,也出现一些负面问题,影响了网络大众影评的发展。因而网络文化研究对于网络上的非理性问题进行反思,比如网络中的语言暴力,包括网络“骂臭”“人肉搜索”等问题,网络群体以“无名的大众”的身份肆意攻击一些个体对象,从而个体对象的现实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引导网络舆论的理性化就显得非常关键。网络传播中的信息往往是真假难辨,网络也是一种媒体,同样容易被资本和利益所控制和绑架。当然网络大众这一群体就知识与教育素养的层面而言,应该具备一定文化修养,但我们也应该更加清醒地意识到,也有不少网民的素质非常低下,一些网民甚至可以用恶劣来形容,而“少数人的暴政”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可以与“多数人的暴政”相提并论。因而在网络上提倡“人道主义”是非常必要而迫切的。

不可否认的是,影评话语暴力和当前中国盲目追求大片、可以模仿好莱坞的大手笔、大制作有直接的关系,同时也与中国电影产业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阶段有直接关系。而中国网络影评的也经历了两个不同阶段,早期(第一阶段)的网络影评并没有出现语言暴露问题;而目前正是处于第二阶段,大片兴起,电影产业快速发展,中国电影作为一个公共领域,因而变成网络大众反抗的目标和对象。网络影评中的话语暴力往往是对一些公共事件的强烈对抗,同时也是对权威文化的对抗,而这种对抗性也可以称得上是一种表演。比如对张艺谋、陈凯歌以往的艺术大师如今却变成商业大片的导演发泄一种不满,当然也会对传统的专家影评发泄自己的不满。

网络影评的暴力语言与中国的二元对立结构密切相关。作为草根的广大网民,将其官方与精英视为结构的对面,参与者的内心有一种反权威、反资本的成就感。所以,对网络影评的评价,就不能忽视网络大众的这种对抗姿态。而对这种“弱者的反抗”应该持一种同情理解的态度,虽然这种反抗会产生诸多问题,比如非理性与暴力性,如同其他的群众运动一样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因此,在同情与理解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必须进行理性引导,进一步提升广大网民的政治素养以及理性论辩水平。事实上,这种“弱者的反抗”姿态其实在很多程度上是一种假象。暴力语言也是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而是这种暴力语言是不是网民内心情感表达、是不被一些利益集团所操控或者根本就是网民的盲从,也许这些才是问题的重点,才更值得警惕的关键所在。

与其他媒体影评一样,网络影评所面临的问题同时独立影评的问题。所谓的独立影评指的是评论是发自评论者的内心感受,而并非受其他力量的影响,按照克里斯朵夫・泰尔西特(ChristophTerhechte)的观点,独立电影不会迎合那些有政治、经济企图的人的期待,而是将自己对一些事物的看法、观点通过影片传递给广大受众。假如网络影评中的网络暴力语言是网名的内心感受,或许还值得同情和理解,可以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毕竟这种网络暴力语言所产生的伤害并不是非常严重。相反,对那些看似客观的、非暴力的影评如果收到一些利益的趋势而产生的单一、同质的影评应该引起高度警惕。必须承认的是,在电影产业的商业利益驱动下,网络影评也很容易被收编,而变成电影营销的一种更加高明的手段,为电影的发行宣传造势,比如拿钱发帖的被雇佣者、被雇佣的网络水军等。这些影评看起来客观而平静,甚至是故意挑起暴力谩骂为电影制造话题、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提高影评的票房。事实上,产业或资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相互勾结,所有的异质都很容易被吸纳为同构,从而变成资本的雇佣,为利益集团服务。除了那些有预谋的收买行为,网络大众的盲从、无意识形态的召唤问题也非常值得警醒。很多网民一味跟风、盲从,甚至连电影都没有看过就妄加评论、煽风点火;仿佛参与评论是为了反权威、标新立异,这种非理性的盲从、伪个性,很容易被一些利益集团所利用。

网络的分众性比较强。由于网络论坛往往是按照不同的倾向、风格进行分类,不同的论坛吸引的是不同的人群参与其中,比如水木清华论坛的电影版经分成了两个版面:“电影”和“movie俱乐部”。a,“电影”属于一种大众化的版面,主要是对当前热映的影片进行分析、讨论、交流与互动,而“movie俱乐部”则是一种小众的版面,通常针对欧美艺术电影进行分析、讨论、交流与互动,评论者的观影经验往往更加丰富。不管是专业评论还是业余评论,严肃影评的对象仅仅是一个细分的市场。对于广大网民而言,在当前信息爆炸的网络信息时代,更多声音层出不穷,其辨别的难度非常大。而在网络上搜索出来的东西,通常是雷同的信息的相互转载,网民在网上浏览获得的对于一部影片的评论往往是同一种声音,而这些声音主要是来自于传媒、名人、资本的声音,而那些比较个人化的声音则被很难被网民所获悉。这也是网络评论中所不得不面对同质性的问题。

四、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传播,当传统影评进入到集体失语和遇到生存障碍时,一种崭新的网络电影评论方式悄然崛起,电影评论的网络新媒体形态也必将越来越多。电影评论的多元化,丰富了电影作品,同时也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各种电影论坛和博客上的电影评论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和喜爱,网络影评新人打破了原有传统影评发展上的窘态,而是集聚一起,为影评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力量。另一方面,网络化的电影评论使得参与的人数越来越多,电影评论的角度也越来越深入和新颖,在迎接电影评论事业发展新机遇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网络化给电影评论带来的商业化性质的弊端。网络时代的大众影评的根本目的是提供一个平台、营造一个公共空间,从而使得影评人、导演、学生、影迷能够在其中发表自己的内心感受、观点与看法。在当前的网络信息时代,获得信息、知识变得非常方便、快捷,使得电影也更加大众化与民主化,电影文化也日益成为大众生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大众影评是娱乐生活与电影文化消费的产物,承载了更多的社会意义与公共诉求。从长远来看,网络新媒体电影评论将得到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晓云.中国电影批评的两难困境[J].当代电影,2006(02).

[2]李道新,杜庆春,朱日坤.访谈实录:网络影评改变中国电影批评的格局[OL].http:///20061013/n245784022_4.shtml.

网络暴力的原因范文篇9

【关键词】网络暴力;网络议程设置;把关人;框架理论

中图分类号:B82-05,G2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0125(2017)11-0280-01

“当一种意见、态度、观点被广泛传播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认为舆论已经产生,而网络舆论的形成是与它赖以生存的舆论环境息息相关的。这种社会舆论环境包括物质环境、公众环境、意识环境,这些公众的意见交流环境构成了网络舆论形成和生存的土壤。”[1]随着网络传播功能的日益强大,网民参与网络事件程度的加深,网络舆论一方面有利于推动社会民主决策,缓解社会舆论压力;另一方面一些不理智的网络舆论在道德法律上渐行渐远,给个人的权益及社会的安定带来威胁。网络暴力现象可以说是网络舆论发展扩大化的极端表现。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及特点

目前国内外学界尚没有对“网络暴力”给予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不理智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2007年7月,《人民日报》根据当年发生的“史上最毒后妈”事件,总结出了“网络暴力”三大特征:“第一,网民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第二,形成过程,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第三,导致结果,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2]

二、运用网络传播学对网络暴力行为提出一些网络管理方面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网络议程掌握舆论主动权。在网络环境中,“议程设置”理论有所更新,主要表现在媒体议程设置和网民的互动关系上。就目前的形势来说,多元化的传播者、开放的传播渠道、复合式的传播形态都弱化了网络媒体为公众议程的效果,这种弱化一方面充分尊重网民选择信息的权利,发挥网民的主动性和选择性;但另一方面也会对网络环境带来不利。比如2016年微博上热搜榜的“优衣库事件”,网络大肆传播“不雅视频”,视频曝光后,当事人的微博、社交网络信息和真实身份都被暴露在公众面前,从而使整个事件愈演愈烈。

因此,为了健全网络公共领域的建设和完善,减少网络暴力行为,需要网络上的大众媒体适时有责任地在网上设置议程。首先,主流媒体第一时间真实客观的信息,可以避免网民被一些恶意传播的流言所迷惑。其次,门户网站适当减少报道该事件稿件,将该事件放置不起眼位置,或加快更新频率及时覆盖,减少网民对暴力事件的关注,减少舆论强度。第三,“意见领袖”设置好的议题吸引用民参与,可以促成正确舆论的形成。

(二)多元化把关规范网络传播内容。“把关人”理论是传播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高度自由,民主平等的网络传播环境中,虽然“把关人”的功能相对于传统媒介来说趋于弱化,但从网络媒介运行的实际情况看,“把关人”角色依然存在,其表现形式也更加多样化,因此需要根据不同角色进行多元化把关,规范网络传播热荨

网络传播中的把关人具有双重方式(群体把关和个体把关)。群体把关人主要是政府、网站和网络新闻工作者,他们以其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始终担负着引导、提高个体把关人的作用;个体把关人主要指的网民个人,在个体把关人的监督之下,传统媒体的把关者依靠对信息的独断权而造成的信息腐败亦难以继续存在。

(三)运用框架理论重构信息消解网络暴力行为。在网络暴力事件报道中,网络媒体可以通过框架理论的三个层次来重构信息,消解网络暴力行为。首先,在高层次结构框架上,给事件明确定性。这层的框架通常以新闻标题的形式表现出来,新闻标题往往直接地表现了媒体对事件的定性和立场,让网民有是非善恶之分;其次,在中层次框架上,还原事件真相。主要包括事件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及背景资料,客观公正地用材料让网民信服;第三,在低层次框架上,运用带有感彩的关键词或评论来呈现某种立场,在潜移默化中消解网络暴力行为。

三、结论

“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在其《社会控制》一书中论述到:社会发展和进步取决于整个社会如何在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为达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社会必须要有“控制”机制。”[3]综上所述,对于网络暴力的控制对策,笔者认为,应该充分考虑网络传播环境的特点,在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下,发挥相关主体(网站、记者、网民)的微观具体调控作用,达到一种以预防为主,多方合作,共同治理网络暴力的理想状态。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屠忠俊,吴廷俊.网络新闻传播导论[D].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

网络暴力的原因范文篇10

互联网作为一种交流方式已渗透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福祉。然而,网络在给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一些有悖于德性的甚至违法的言论或行为得以显现并迅速传播“网络暴力”就是其典型代表“人肉搜索’、“道德审判“网络民族主义”等形式是“网络暴力”最基本的表现形态=“网络暴力”本质上是一种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是部分网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忽视了言论自由本身的责任。但我们不应该把目光仅停留在“行使权利”或“行驶权利的方式”的研究层面,我们更应关注“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特征及其法理基础。

“网络暴力”作为一种公共意志的表达,与其主体的数量优势是密不可分的。在“网络论坛中存在着‘沉默的螺旋'诺依曼认为,只有那些‘被认为是多数人共有的、能够在公开场合公开表明’的意见才能成为舆论,一种意见一旦具备了这种性质,就会产生一种强制力一公开与之唱反调就会陷于孤立状态,并可能招致社会制裁的危险。”①所以,我们认为,行为主体特征是“网络暴力”的重要参量,于是,我们可以这样能够定义“网络暴力”:它是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其实“网络暴力”并不是一个新鲜词汇“平媒暴民”已存在多年,只不过“网络暴民”由于其发言成本低、联合成本低、影响范围更大而已。②所以,网络的便民特性比传统媒体更能容纳这种草根性的冲动与无知。本文关注“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的特征,旨在进一步透析网络主体的行为逻辑,如:相较于现实社会,网络空间何以更容易形成种类各异的意见?各种参差不齐的行为主体为何能够在网络中通过特定的表达方式“聚集”成一个暴力群体?这一“暴力”群体的暴力行为又何以能够变得如此地具有攻击性等问题。

二“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的网络特性

相对于传统表达自由主体之暴力行为,网络暴力主体行为的危害更大,更难以规制和预防。在网络社会中,政治参与方式、传统的权力结构与分配机制都发生了转变。这样一种转变拓宽了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渠道。也因为网络一系列特点,使得网络空间“超越了主权和国家意识,超越民族国家式的政府的控制,使得以政府和国家为中心的传统政治范畴发生转变。”③公共生活的议事模式由一种相对“精英主义”的架构转为了一种相对“大众主义”的结构。由此,整个议事过程中的草根性与“年轻化”问题,也凸现在社会和国家面前。

首先,主体的草根性=“互联网通过为没有政治和经济背景者开辟言路,并允许其更多地参与社会公众事务的讨论,实现了向现实生活中由于政治、经济等原因而产生的不平衡提出了挑战。”④网络的进入门坎低,对于主体的身份没有什么额外的限制,不同于电视、报刊之类的媒体有诸如行政许可和巨额成本的限制。在虚拟空间,你可以自由地将你的思想传播到世界的每个角落“网络论坛的参与者首先考虑的是打字和输入的速度,用词准确性、语法、拼写和标点符号的正确运用在许多情况下都难以成为讨论者顾及的因素,夸张和不实之辞是网上交流常有的现象。”⑤正因如此,网络空间的存在使得普通民众并不需要付诸过多的成本,就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得一种自我表达的平台,这样的平台不仅对于主体的参与资格没有过多的限制,而且对于主体表达的内容和方式也无太多规定,充其量在网民进入某一论坛或者某一网站时,出现一些警告性的条款,而即使网民违反这样的规则,除了无法阅览网站内容之外,并无其他附加的惩罚。就这样,大规模素质参差不齐个体,聚集在一个并无太多现实法律规制或者传统习俗限制的虚拟空间,必然会引发出一些传统的社会情境中未曾出现,而又让人措手不及的问题。网络的草根性从技术上保证社会主体最大程度的实现了言论自由,有助于每一位公民更好的参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可以说中国民主进程的一个里程碑。但其“既是一个里程碑,又是一个警告。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拥护民主的论辩,表明……只要遵奉民主、公意这一原则,那么,公民权利的保障与政府义务履行之间的分裂状态即可消除。但是它同时表明眼前存在的危险……卢梭的‘公意'它可能永远正确,却是现代暴君专制的原型”⑥也就是网络中的“大多数人的暴政”。

其次,主体的年轻化。我们从2010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1月在北京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所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出,年龄在10到40岁之间的网民占据上网总人数的81.9%。这里并非说网民的年轻化是“网络暴力”的罪魁祸首,但是按照人类生长的规律,个体是随着年龄的增长,社会现实接触面的逐步扩大,生理和心理才会趋向成熟与稳定。在10-40这个年龄段上,无论是前期、中期还是后期,都是属于个体不断发展的阶段,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处于青年阶段的人在控制自己的情绪上,往往较其他年龄段的人更容易冲动。尤其是在一个聚集了大量同类、并可任意展示自己观点的空间上,个体更容易兴奋,更倾向于表露自己,急于得到同龄人和社会的认同。所以,在表达观点或者做出行为时,这个年龄段的人往往考虑问题比较片面,表达出带有攻击性或出格描述的言语。大都数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趋于成熟,尽管这只是一个概率上的统计,无法上升为一种应然的状态。但是在大都数人进入中年以后,即使没有完全的成熟理性,但一定程度上会“脱掉孩子的特性,例如自私、顽固、不考虑常俗”⑦。而这些特点怡怡对社会主体间在相互交往中减少冲突和摩擦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一个新型规则尚未建立,而传统规则又已失效的虚拟空间里。

所以说,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大众媒介,具备了许多传统媒介不具备的功能和优势,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网络主体的兼容性。在传统媒介中,普通民众或者年轻学生以及打工者很难获得发言权,即使有上报的机会,这种机会也更多的是以一种受体的方式出现,缺乏主动性。比如,某一社会个体成为某家报纸或者电台的采访对象时,他更多的是作为商家借机炒作的工具。而网络虚拟社区的设置不仅使得普通民众在公共生活的舞台上获得了发言权,更使得个体聚结而形成一种新的群体性关系。这样的群体性关系通常是虚拟的、短暂的、即兴的、随机的,因此群体成员之间并无真正的约束机制或正式的行为规则,更遑论责任这样的话题。正因为如此,一个缺乏规则自治而又容易聚合的特殊群体就此形成。而一旦现实中出现了一些热点事件或人物时,网络就成了一个最佳的传播载体。所以网民通过网络对问题或者事件进行讨论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对问题的讨论不免会出现争议,争议问题的正反两方面也都会有一定的支持者或者反对者。而一旦这样的支持者或者反对方在观点上形成了共识,整个团体出现某些价值取向“群体极化”这样一种现象就呈现于网络之上。“群体极化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⑨而且毫无疑问地,群体极化正发生在网络上。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者可以在网络上轻易地频繁沟通。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极端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各种原来无既定想法的人,也会丧失自身道德,违背社会伦理,⑩并造成分裂的结果,最终铸成大错并带来一定的社会混乱。

三、“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的群体特征

社会中的主体仅具有某些特征并不必然会导致对于社会或者他人的侵害,也就是说主体特征所具有的双重性,并不必然地使得“恶的倾向”会绝对地得以实现并有害于社会。所以,深入到该群体内部,分析其群体性特征才能探悉导致网络中“恶的倾向”被极度的释放与放大的原因,理解这样一个群体为何能够呈现出同一趋势。法国群体心理学者勒庞认为“进入了群体的个人,在‘集体潜意识’机制的作用下,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本质性的变化。就像‘动物、痴呆、社会主义者、幼儿和原始人’一样,这样的个人会不由自主地失去自我意识,完全变成另一种智力水平十分低下的生物。”瑏这样的研究也说明了,群体中个人的本性因为受到群体的鼓舞或者压抑,即使在没有任何外力的情况下,他也会情愿让群体的精神代替自己的思想,更多表现出“人类通过遗传继承下来的一些原始本能。”2正如狄更斯的《双城记》中记载的那样,法国大革命的群众仅仅因为某人是贵族出身或同某贵族发生过性关系就将他们送上断头台。这样的关于群体的描述怡怡反映了当下网络中的集体行为的特征。

首先,相对于现实生活,网络群体的集体无意识倾向更为严重“网络暴民”仅仅因为对方的言论、思想与自己不合,或者对方没有加入自己的阵营,就诉诸“暴力”将对方送上了“言论的断头台”。这样的一些本能的行为,很少举动是经过审慎的思考之后而付诸实施的,基于这种简单的思维方式,网络群体并不认为真理尤其是“社会真理”,是只能“在讨论中成长”的,它总是倾向于把极为复杂的问题转化成口号式的简单观念。而在这种“朴素真理”支配下的网络民众,正如埃里克?霍菲所描述的那样“但凡‘忠实信徒’都具有‘闭眼塞耳’能力,对于‘不值得看或听’的事不屑一顾,而他们所以能够坚定不移,力量亦是缘于此……而忠实信徒之所以能够在面对周遭世界不确定和不真实时屹立不动,正是因为他们自信奉行的是绝对正确的教义。”瑏在此逻辑支配下,原本当初都怀着自己观点加入群体的网民,渐渐的被集体的观念给同化,出现了社会学上令人不解的个体理性、集体迷失等状态。即刚加入集体时,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行为目标和行为准则,个体的行为基本还是处于一种理性或者算计的控制之下;每个人都会考虑自己的行为成本以及行为结果等因素;而一旦进入群体之后,为了取得行动的一致性,个体的个性以及对于个人行为的设计渐渐被集体这个概念遮蔽,最终导致个体主体性的丧失,进而成为集体这个庞然大物的组成部件,而没有了自己的意志。

其次,缺少了现实生活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约束,网络群体将趋向于集体的无责任性。个体具有明显的从众心理,网络中的群体更是如此,这就是勒庞所说的“群体精神统一性的心理学定律”。这样的精神统一性的确保证了群体中行为主体的一致性,但当这种一致性成为一种压迫力量时,后果往往比现实中的从众行为更具危害。比如不假思索的教条主义、人多势众不可战胜的感觉等等。用勒庞的话讲“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活着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论”。2之所以网络群体能够产生如此偏执的心理,主要是因为现实社会的约束个体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网络的虚拟控制中不同程度地失去了效力。现实中孤立的个人,他会很明白,在孤身一人时,他无法轻松地攻击他人,而且攻击之后也无法躲避法律的制裁,所以即使他受到了这样的诱惑,他也会三思而后行。但在虚拟空间里,他就会感觉到数量的优势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滋生“杀人越货”的念头,加之“法不责众”的思维,他会立刻屈从于这样的诱惑。因为,从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治层面出发,这种虚拟空间的消失在群体中的个人责任和目标就会变成一个“无名氏”,而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律,对于这样的“无名氏”是很难起到作用的。所以“法不责众”在他们的眼中看来,就是他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网络社会不仅为群体性活动提供了一个更为宽容的平台,它还为网民提供了可以逃避责任的保护伞。通过网络的连结和促进,群体所独有的特征得到空前的加强:无论是群体数量,还是群体成员间沟通的质量及相互聚集的速度,都是现实社会群体所无法达到的。这种状况使得网络群体成员的无意识、无责任感瞬间膨胀,并使他们感受到了一种无所不能的感觉;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觉到一种群体赋予自身的势不可挡的力量。所有这些都使网民敢于发泄本能的欲望。于是,这使得网络主体获得了这样一种环境:即欲望不仅失去了现实社会中传统规则的控制,而且还获得了一种心理上的“从众的安全感”。这种在物质与心理共同失去压力的情况下,由着本能、欲望毫无顾忌的发泄,必然导致一种无法控制的网络失范行为,以至造成侵害他人的权益。然而,无论于实践纬度,还是理论视角,人与人之间的宽容意识、责任意识都是社会生产活动与生活方式的基础,其核心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仅需要对某一问题形成是非观念或划分界线,它更要求“在人格平等与尊重的基础上,以理解宽谅的心态和友善和平的方式,来对待某种异己观念,乃至异己者本身的道德与文化态度、品质和行为。”

四、结语

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不仅是对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的挑战,更为严重的是,网络上的一些过激言论或行为已经触及到法律的红线。因此,不仅是普通大众对这样的现象深感不适“国家也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规范,制定上网规则,对上网文字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甚至考虑到刑罚手段的介入。自由与责任是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就孕育的一对连体婴儿,当自由借助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与其责任相背离时,我们必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不断壮大的个人控制以及建基其上的公众力量将如何影响民主?网络、新形式的电视和传播媒体又将如何改变公民自我治理的能力?一个运作良好的民主机制,或是个人自由本身,需要什么样的社会先决条件?”瑏当社会不具备足以维持民主运行的条件时,由于社会规范或者经济文化条件发展的滞后性,规范控制或者文化约束方面的发展并不足以与科技的发展相对应时,由网络科技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不论是“铜须门”事件^“女子虐猫事件“史上最毒后妈”、还是“华南虎事件”它们表现出来的道德正义情感固然令人欣慰,但其中凸现的“道德情感”却因网络空间便利又很快异化成为了对当事人的“生命不能承受之侵”给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带来了巨大的负担。

网络暴力的原因范文1篇11

类似这样的悲剧现在翻开报刊杂志几乎随处可见,网上暴力、色情游戏所引起的青少年教育问题、犯罪问题一直是媒介上热烈讨论的话题。无论是政府,还是学校、家长,无不对网络暴力、色情游戏深恶痛绝,口诛笔伐。看看周围,网络游戏几乎成了所有母亲共同的心病。我的一位女同事说,每当她看到网吧,都恨不得上去一把火把网吧烧掉,因为她寄予厚望的儿子因为迷恋网络游戏在很短的时间内学习成绩就大幅下降。

从某一个方面来说,一部电子游戏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很多孩子乃至成人的堕落史,一部母亲们的伤心落泪史。

关于网络暴力、色情游戏所引起的问题,虽然早已引起各方面的关注,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据笔者观察,直到目前,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在对待这些游戏的态度上,情绪化的东西多,理性进行反思的少,诉诸于道德批判的多,潜心进行学术研究的少。很多时候大家只是宣泄了自己的情绪,看起来气势逼人,实际上对解决问题起不了什么作用。现有管理网吧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又不能从别的角度出发来进行研究,当然也就难以拿出对策性的办法。

那么,除了加强行政管理,加大对违规黑网吧的处理力度,我们还能不能从别的方面来考虑问题?比如,青少年对网络游戏成瘾的心理机制是什么?为什么网络暴力、色情游戏会增加青少年暴力倾向?

美国著名的舆论学家李普曼认为,由于人们活动范围的有限性,人们接触到的外部信息,除了较少部分通过亲身体验以外,大部分都是通过传播媒体来获得的,因此人们心目中的客观现实,其实不是真实的环境,只能是一种由传播媒介有选择的提示所构建的“拟态环境”,与现实环境存在着差距。

美国传播学家G?格伯纳等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发现,电视节目中充斥的暴力内容增大了人们对于现实社会的环境的危险程度(遭遇犯罪和暴力侵害的概率)的判断,而且,电视媒介接触量越大的人,这种社会不安全感越强。例如,按照当时美国现实暴力犯罪的发生率和件数来计算,一个美国人在一周内遭遇或卷入暴力事件的概率在1%以下,而根据格伯纳对三大电视网在1967年至1978年在黄金时间播出的1548部电视剧所作的内容分析来看,包含暴力内容的电视剧达80%,每部电视剧中出现的暴力场面平均为5.2次,与暴力场面有关的人物占出场人物的64%。这个数字说明,就暴力犯罪而言,电视剧所传达的“拟态环境”与客观的社会现实之间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格伯纳等人的研究虽然是针对电视的,但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的进路,也从另一方面给我们揭示了网络暴力、色情游戏对青少年影响的机制。应该说,网络游戏也是一种媒介,格伯纳等人的发现完全可以用来解释网络游戏对人的影响。如果说网络游戏与电视节目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由于传播的渠道不同、对象不同,网络游戏的暴力内容更加集中,场面也更加血腥,暴力打斗的视觉冲击力更为强劲,因而对人的负面影响比电视更为严重。比起电视上的暴力和色情,稍顾慧眼的人都会承认,电视上的暴力和色情场面只是小巫见大巫。

当然,格伯纳研究的是美国的情况,我们还需要根据我们特有的情况来进行研究。比如,格伯纳等人发现除了在一些事例研究中发现电视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外,在整体上没有发现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那么,具体到我们这里的情况如何?是否由于我们不同的国情,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色情内容对青少年犯罪的“诱发效果”表现的会更强一点?在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更为紧密的联系?虽然没有确切的统计,但从目前的报道来看,在网络游戏的暴力刺激下直接导致的恶性暴力事件(包括抢劫、强奸、杀人等恶性事件)屡见不鲜。最近引起社会关注的就有浙江乐清市因为网络游戏发生斗殴致人死亡案、成都市三名未成年人为了获取网资而抢劫杀人案。其中成都案少年杀人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玩暴力游戏时有一种“很神秘的感觉,说不出的喜欢”。

另外,网游生产商为了吸引更多玩家,从操作到内容等设计过程中,都由熟悉人类心理特点的专门的心理学家参与。有些尽力将游戏中的暴力场景做得更血腥,更逼真,力图运用声光电,最大限度地产生视觉听觉效果,满足游戏者感官上的刺激。游戏者往往情绪紧张,有身临其境的感觉,以至于许多人完全陷入游戏的角色,真正达到了“人机合一”的程度。

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院副院长杨铃指出,在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里,青少年不需要面对现实中的挫折,不需要接受社会规范和其他人的监督,可以随心所欲地宣泄情感。长此以往会淡化现实社会规范的要求,给暴力犯罪埋下隐患。

美国印地安纳州大学医学院教授文森特马修说,“研究表示,无暴力史的人过多接触暴力图像,其大脑激活模式类似好斗性强人的模式。

网络暴力的原因范文

校园暴力除了传统的物理暴力之外,还包括网络暴力,后者对校园安全的负面影响甚至更为深广,本文试图从特征、动因与教育等三个关键方面来探讨一下我国青少年的网络暴力问题。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网络暴力”这个概念最早来自于西方世界,最常用的单词为“Cyberbullying”。美国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NationalCrimePreventionCouncil)认为,当互联网、手机或另外的设备被用来发送或张贴试图伤害或干扰另外个人的文件或图片时,这样的行为就可被视为网络暴力或欺凌。要构成网络暴力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主观上对受害者的有意伤害,客观上对受害者的心理产生了持久的伤害;在频率上需要多次反复;施暴者与受伤害者之间权力上的不平衡性,即传统暴力行为中的弱者有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的匿名性特点成为网络暴力中的强势方;网络暴力大都发生在熟人之间,与由陌生人发起的网络争辩、网络戏弄以及网络病毒等行为不同。

网络暴力一般借助电子邮件、即时消息、聊天室或布告栏、手机短消息、由个人或公司创立的用来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站、因在线投票所创建的网页等媒介形式,另外还有像Wi-Fi、Spot和ThreeDegrees等新的传播技术也往往被网络暴力利用,但是前四种最为普遍。网络暴力行为往往表现为:发送残忍的、邪恶的和有时带有攻击性的信息;创建含有嘲笑他人的故事、漫画、图片和笑话的网站或网页;在网络里张贴同班同学的图片,并且要求其余同学来评价他们(或她们),而用的术语则往往是像“谁最胖、最大”之类带有贬低性的句子;闯入一个电子邮件帐户并向别人发送恶毒的或令人难堪的材料;给某人发送即时消息,诱骗别人泄露敏感的个人信息,然后把此信息告诉别人,等等。[1]当然还有更多其他的形式,例如经常给某人发送骚扰性的手机短消息也属于此类。

二、中小学校园网络暴力的现状

时至今日,网络暴力已经肆虐国内外中小学校园,大量学生成为受害者,还有部分学生成为侵犯者。美国学者对83所中小学中12,437名10―18岁的青少年进行了调查,发现27.3%的人曾经遭受过网络暴力的伤害,也有16.8%的人员曾经对别人实施过网络暴力。[2]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学者对网络暴力在中小学生中的存在情况还没有进行普遍研究,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人肉搜索”的层面。有学者从我国中部地区选择了1,438名高中学生,集中研究了导致网络欺凌的风险因素。数据显示:曾经有34.84%的学生参与过物理空间中的校园暴力,其中56.88%的人曾经被网络暴力欺凌过。同时,那些曾经有过传统暴力欺凌经历的而且经常花费大量时间在社交媒体上的受害者,更有可能经受网络暴力的侵犯。[3]另外,香港青年协会访问了1,820名青少年,17.5%表示经历过网络欺凌。比如,侮辱、虐待、未经许可偷拍私人照片并在社交媒体中传播等。[4]

笔者对杭州4所中学549名从初一到高三的学生作了网络暴力的卷入调查,发现有29.1%的中学生遭受过网络暴力的侵犯,主要是“利用QQ或者MSN或者SKYPE等聊天工具发表攻击性或侮辱性的言论或图片”“骚扰性的手短消息或图片”“话骚扰”和“在网络里上传、转发丑陋的不道德的图片或者视频”等;从年龄阶段来看,受到侵犯最集中的是初一,占中学生比例的26.8%。这些受害者受到网络暴力骚扰之后有可能处于愤怒、悲伤、害怕和沮丧状态,只有少量的人认为那只是一个玩笑,或者觉得无所谓;与此同时,虽然大部分青少年的日常行为没有表现出显著异常,不过也有部分学生在学习方面表现出了注意力不集中、对学习失去兴趣、成绩大幅度下降甚至逃学的行为,最严重的就是走向自杀。

不管是中国内地,还是香港的研究数据均揭示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网络暴力已经深深地侵犯了中国校园,30%左右的未成年学生卷入过不同程度的网络暴力,而且这些曾经侵犯过其他人的学生大多没有意识到羞辱、谩骂、取笑、散布谣言、泄露隐私等行为是一种网络暴力,由此也可以看出问题的严重性。

三、中小学校园网络暴力的成因

在中小学校园中出现如此频繁和大面积的网络暴力现象,笔者认为原因在于下列四个方面:

第一,网络的匿名性及其隐身性特征。在很多网络社区中,虽然网民是需要注册的,而且即使网民不需要注册,网民的ID还是固定的,但是在网络社区中,网民往往通过匿名形式发言,除了网络视频与网络文字之外无法看到其本人。这种隐身而且匿名的网络身份助长了网民的错觉,以为网络言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也是无法追究责任的。这种错觉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网民言论的不受约束性,也促成了网络暴力的蔓延。

第二,网络言论的群体性效应。在网络社区中,网民之间联系的纽带一般是兴趣,他们之间往往是不熟悉的。这种陌生性会消解网民们的社会责任感,放纵他们的言论。与此同时,网络社区中网民的积聚往往是越来越多,尤其是通过意见领袖的转帖、跟进等形式的推动,网民数量以及发帖数量很有可能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一个数量不断膨胀的社区里,只要有几位网民情绪失控,把社区当作情绪发泄的场所,其它网民也会积极跟进,这样,群体效应会不断地被放大和升级。当然,这种群体效应也不是无限制的,如果没有更大推动力的话,过一段时间就会呈现下降趋势,直至完全消失。

第三,网络群体的娱乐化倾向。由于我国网民的年龄普遍比较小,大部分在三十岁之内,这些人热情奔放,喜欢开玩笑。根据我们的多次调查,大部分网民在谩骂别人的时候,往往认为是一种玩笑。正是在这种娱乐化群体需求的驱使下,网民们往往会把在网络社区中的语言暴力当作一种集体娱乐。这种集体娱乐的节庆般狂欢又进一步助长了网民的网络暴力倾向。大量研究也证实了这种分析,大部分中学生在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的时候往往并不认为这是一种网络欺凌,相反却把这些侮辱、取笑、谩骂等行为当作一种玩笑,至多是一种恶作剧而已。[5]

第四,网络管理与公司自律的缺位。由于智能手机的快速普及,过滤技术以及管理手段的缺位,多数网站基本上无差别地允许各年龄段使用者访问、消费、生产以及传播各类信息。不仅青少年随时有可能卷入各种社交媒体的言语暴力之中,而且许多社区网站的游戏基于给参与者提供宽松的自由环境,也为游戏者摆脱传统伦理与法律的约束、为所欲为地肆意行动提供了便利,使他们处在与自己的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社会责任完全没有关系的虚拟错觉中,进一步加剧了网络暴力的传播。

四、中小学校园网络暴力的治理

校园暴力已经成为危害校园安全的罪魁祸首,以往对校园暴力的认识是严重不足的,有的学校和老师甚至把中小学生之间的打闹、辱骂等暴力行为看作学生之间调皮捣蛋的行为。这些误解严重影响了对校园暴力(包括网络暴力)的防范与治理。

对网络暴力的整治要以教育为主,以法律法规的惩戒为辅,国家、学校、社会与家庭一起形成分工协作的防范机制,其中学校教育与家庭监护是根本,社会承担的是公民环境的熏陶,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基本保障与最后屏障。

具体来说,在应对学生之间网络暴力的问题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学校要注重媒介素养教育。编制如何鉴别和有效防范网络暴力的学生手册并进行广泛宣传是必要的,手册内容可以包括:(1)网络暴力的定义与特征,尤其需要强调网络暴力是利用互联网、手机、视频游戏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来传输和张贴文本或图片,从而有意伤害或攻击别人的行为;(2)青少年遭受网络暴力侵犯的主要形式:冒充其他人从而诱使青少年泄露个人信息,通过说谎的方式伤害人,在互动交流的过程中冒充其他人进行欺骗,在网络里未经本人同意张贴有侮辱色彩的照片等;(3)青少年卷入网络暴力的原因与危害,当然有上面所讲的多种因素,其中很重要的是青少年认为网络空间中的暴力仅仅是玩笑而已,而没有意识到危害;对于危害结果,一定要强调网络暴力更多的是对心灵的伤害,有别于身体暴力;(4)青少年规避网络暴力的途径与方法,例如第一时间告诉家长或老师,远离网络游戏空间等容易滋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场所。学校通过编制类似的宣传手册,还可以把它们编制成为校本教材,甚至推广为地区通用教材,或者融入相关的德育课程之中。

第二,家庭教育要及时介入学生的网络安全问题。父母不仅是监护人,更是教育工作者,需要主动承担起教育孩子交往道德、上网责任和安全上网的方法。例如父母可以与十几岁的孩子谈论一些网络不合适行为可能引发的风险;发现孩子把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学校名称或信用卡号码)告诉从未谋面的网友时,就告诫他们这样做的风险;作为父母,他们有义务关注他们的子女正在网络里做什么、在与哪些人交往;他们也需要经常访问他们孩子经常登录的网页或网站(尤其是那些社交网站),了解孩子们正面临着什么情况、需不需要帮助;把电脑放在一个可以监督的房间里,孩子的网络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的管理;要教授孩子网络暴力的相关知识,让他们知道卷入网络暴力的危害,轻则伤害自尊心,重则导致自卑甚至产生轻生念头。

第三,大众媒介以及社会公益机构要主动承担起预防网络暴力的责任,提升青少年网民的媒介素养意识和能力,通过出版书报刊或制作专门的广播电视节目来普及媒介素养知识,增进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积极宣骱捅ǖ烙泄孛浇樗匮教育的各种活动,如培训班、大型调查、讲座信息等;各类公益机构要积极倡导防治网络暴力的理念,普及网络素养和媒介暴力方面的知识,提升青少年学生的信息使用能力、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批判性评价的能力等。

第四,制定与实施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条例。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就包括网络暴力在内的校园暴力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欧美发达国家均有相对完善的法制措施。我国则比较笼统,往往把网络暴力混同在其他的未成年保护条例里面,对网络暴力的界定很不清晰;同时,网络暴力问题甚至还具有国际性特征,需要通过国际条约强化国际合作。欧盟颁布了多项合作协议,规定网络主机服务商和检索服务商应该对其主机和服务器上的违法和有害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建议对互联网信息建立评级制度,鼓励开发和利用过滤软件和评级系统,鼓励网民报告违法和有害网址。

参考文献:

[1]TettegahSY,BetoutD,TaylorKR.Cyber-bullyingandschoolsinanelectronicera[J].AdvancesinEducationalAdministration,2006(8):17-28.

[2]SameerHinduja,JustinWPatchin.Summaryofourcyberbullyingresearchfrom2004-2010[EB/OL].(2011-07-25)[2017-03-18].http:///research.php.

[3]QingLi.Newbottlebutoldwine:Aresearchofcyberbullyinginschools[J].ComputersinHumanBehavior,23(4):1777-1800.

[4]Fung,AnnisLC.ThePhenomenonOfCyberbullying:ItsAetiologyAndIntervention[J].JournalOfYouthStudies.2010(13):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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