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范例(12篇)

来源:网络

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范文

论文关键词网络不良信息青少年犯罪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中与网络相关的案件有上升之势,网络不仅影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甚至成为青少年实施犯罪的主要对象和工具。特别是那些充斥色情、暴力、恐怖、欺诈等内容的不良信息,好像电子海洛因,成为诱发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温床。

一、青少年犯罪现状

青少年年龄小、认知能力和成熟人格尚未形成,在网络不良因素的刺激影响下,很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主要包括:

第一,青少年财产犯罪数量持续增长。青少年的自制力较差,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一旦接触网络难以自拔,很多青少年都是从一开始的业余时间上网逐渐发展到逃课上网,从偶尔上网变成24小时在网上流浪。而青少年往往没有收入来源,其零花钱由父母提供,但是父母提供的零花钱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他们长时间上网的需求。那么他们的上网费从哪里来?一般情况下,开始时用各种谎言欺骗父母获得更多的钱,但是这种方法很快就会被父母识破,经济来源就被切断了。在此之后他们最容易想到的、最直接获得财物的方式就是抢劫、抢夺和盗窃,以山东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今受理的未成年人盗窃、抢劫、抢夺案件就有近70起,涉案青少年近200人。

第二,青少年性犯罪偶有发生。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的丰富性,决定了网络信息的多样性,大量的、色情信息泛滥导致一些青年人受到影响。有资料显示,目前互联网上大约有100万个黄色电脑软件,全球每天新增2万多个黄色网站。青少年富有好奇心而缺乏自制力和抵抗力,容易受到这种不良信息的影响而难以控制自己,从而走向犯罪。这种犯罪往往以网络为中介,犯罪对象从女青年到花季少女,甚至还有自己的亲友。其手段一般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男方以交朋友、谈恋爱、出外游玩等方式骗的女方会面,在会面时对女方实施奸污甚至几人进行。

第三,青少年暴力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游戏是诱发暴力犯罪的最重要因素。我国有5000万左右的青少年网络游戏玩家,网络游戏产品有78个产品大类,共计175个游戏产品,每一款网络游戏中都不同程度的引入了暴力,甚至有的游戏宣扬武力解决问题。在游戏世界里充斥着大量刺激、暴力、打斗的内容,青少年长时间玩这种游戏,十分不利于身心健康,并易患上“网瘾综合症”,分不清游戏与现实,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和委屈,容易将游戏中的砍杀打斗的暴力倾向表现出来,产生暴力犯罪心理。而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在现实生活中,青少年一旦受到打击,就会把网络中“暴力思想”转移到现实生活中,从网络战争打到现实中,甚至发展成群殴、伤人性命的事件,还是以山东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今受到刑事处罚的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就有93人,占暴力犯罪总人数的6%,在向他们及家人了解犯罪原因时发现,绝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都有长期玩暴力游戏的情况,在游戏的影响下,他们很容易产生暴力犯罪心理。

除了上述这些传统犯罪形式,近年来,青少年开始参与其他类型的犯罪,如贩卖、协助组织、诈骗等,并且逐步在这些犯罪行为中满足自己的生理及心理需求,通过审讯发现,青少年参与这些犯罪行为,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网络的影响。

二、犯罪原因

青少年犯罪逐年增多,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网络的双面性,它在为人们带来海量的知识和前沿的思想的同时,也以它的负面信息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发育。但是,网络本身没有错误,只是青少年的自身控制力和外界因素使网络成为了犯罪的诱因。通过分析,可以把网络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自身因素分析,青少年心理不成熟是诱发犯罪最根本的内因。青少年自制力差、心理不成熟,容易被网络上腐化奢靡的东西吸引、迷惑。从心理学角度看,青少年时期是一个心理动荡期,有极强的叛逆性和对新鲜事物的好奇性,并且缺乏对事物美丑的判断力。而在网络中,很多文章、游戏、视频宣扬暴力、色情,甚至有些文章和视频讲授如何犯罪和逃避责任,也有很多论坛聚集了心怀不轨或者逃脱制裁的人,他们相互交流经验,用金钱或利益吸引青少年的加入,给上网青少年不良心理意识的进一步强化和恶化提供了温湿的土壤。而处于叛逆期和自制力较差的青少年就会被眼前的种种利益吸引,走上犯罪的道路。《知音》杂志曾经报道过一名高考落榜生轻信网络参加自杀群,在一名别有用心的网友的怂恿下与之共同杀害年轻女教师的事件,这就是一起利用未成年人判断能力较差,从而引诱其犯罪的真实案例。

其次,从外界因素分析,家庭的教养方式和网络不良信息是诱发犯罪不可忽视的外因。其一,家庭的教养方式与青少年网瘾的形成和走上犯罪道路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接触最早的社会形态,孩子的成长历程与父母及家庭影响是紧密联系的。孩子如果在家庭中得不到正确的教养,就会造成与他人的交往障碍,或者形成不良的生活习惯,他们会变的容易走上极端,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很容易走进他们的生活,成为他们的精神寄托。尤其是现在几乎家家有电脑、户户有网络的情况下,家长因忙于工作或其他原因不注重与孩子的交流沟通,使青少年找不到情感的宣泄方式,从而把绝大多数的精力用于上网,对于网络产生了心理依赖,把网络视为自己的精神寄托。其二,网络中存在大量的不良信息,使青少年沉迷其中,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由于网络具有的开放性、隐蔽性等特点,加之当前我国网络技术还不够发达,网络管理缺乏十分有效的防范措施等原因,网络上的色情、欺诈、暴力、迷信、等不良信息泛滥相当严重,青少年富有好奇心而缺乏自制力和抵抗力,他们在网上冲浪时,很可能进行一种"消极刺激信息的选择",如浏览黄色图片,观看视频,登陆网站等。长此以往,就会使青少年单纯追求一时刺激,对这种消极的内容进行模仿。同时,在网络中,青少年的不良言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甚至会更加强化,这也加速了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策略

梁启超先生曾说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一,利用互联网实施素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既是学校的义务也是家庭的责任还是社会应尽的力量,学校及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利用互联网提供海量信息、互动便利等有利环境,开辟网络专栏,通过相关咨询和辅导,强化对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教育,通过引导学习,使青少年认清网络及网络文化中存在的一些不利因素,学会辨别网络知识和网络垃圾。还可以与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合作,推出有利于青少年学习和成长的游戏软件,把他们的注意力从暴力游戏吸引到健康游戏中来,真正做到寓教于乐。

第二,健全法律法规,有效规范网络运营活动。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营销、网吧等网络运营行为,对各类不良信息加大审查和处罚力度,同时引导网络新闻媒体和上网公民的行为自律;同时与网络监管部门协调,制定规范网络运营活动有关办法及实施意见,为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

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范文篇2

关键词:网络通缉令;人肉搜索;网络暴力

中图分类号:G350.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08)36(c)-0093-01

一、网络通缉令的概念

所谓网络通缉令,是指个人借用网络对有违背社会公德或是违法乱纪的人和事加以曝光,聚合众多网民之力,将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全部找出,并公之于众的行为。网络通缉令没有法律效力,它利用的是网民,惩恶扬善的心理特点和网络信息迅捷的传播方式,激起网民们的愤怒和同情,从而引发舆论浪潮,促使相关部门对现实事件给予干预。

二、网络通缉令的性质

网络通缉从主体、条件、后果都不符合通缉令的规定,并不是有法律效力通缉令,只是借通缉令名称达到引起网民注意的目的,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目前,依据网络通缉的内容和目的,可以将其性质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人自己或近亲属的利益遭到损害没有确凿证据而在司法机关无法立案或已立案但无法继续侦查情况下,的寻找证据的告示。这种告示往往具有许诺给予酬金的意思,其性质类似于悬赏广告第二类是人当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引起公众关注,并要求侵权方停止侵犯行为而的声明。这种行为的性质类似于自力救济中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第三类是人针对某个具体的社会事件,为达到某种谴责、批评目的而的告示。

三、网络通缉令的形成和特征

(一)、成因。网络通缉令暗含着网络暴力的倾向,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事物,也有其发生发展的土壤。网络暴力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原因:1、网民的朴素的正义观;2、行为人故意公布他人的隐私信息,并希望他人受到网络谴责;3、网络的虚拟性,这是产生网络暴力的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二)、特征。网络暴力一般具有以下特性:第一,动机的朴素正义性。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最初引发网民表达愿望的,是对有关行为的不满而产生的朴素正义感。第二,行为的盲目性和从众性。由于互联网信息的随意性,其消息来源和真实性往往得不到验证。广大网民在看到信息时,往往直接展开讨论,并在部分网民的号召下采取“道德审判”、“惩罚”等行动,既不去考虑消息来源真实性和可靠性,也不考虑审判与惩罚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表现出了盲目性和从众心理。第三,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的模糊性。很多网民在讨伐他人时,往往不考虑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的差异性,不仅在网络上进行语言上的侵犯,更经常的转换为现实的攻击方式。第四,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网络的暴力,往往造成受害人的精神和肉体上极大的痛苦,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等权利,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四、网络通缉令的侵权表现

网络通缉令通过公布他人隐私的手段使他人受到侵害,当然构成了侵权,而且主要是侵害了他人的精神性人格权,这主要体现在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并且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权。但这几种人身权并不是一次网络暴力就会全部侵犯。而是网络暴力可能侵犯的人身权。1、姓名权。“姓名是正当,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姓名。”因此姓名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丰富的社会内涵。姓名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的权利。2、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以及肖像品享有的各种合法利益,并排除他人伤害的权利3、隐私权。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活动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况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4、人格尊严权是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他人、社会对做人资格的评价依法享有的权利。“网络通缉令”将他人隐私和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使他人受到谴责,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当然其人格尊严权可能受到侵害。

五、网络通缉令的预防和规制

网络暴力归根到底是由于网络法制不健全,网络虚拟性以及人们道德水平还相对比较低下的情况下引发的,因此要防止和规制网络暴力的蔓延,应从以下儿个方面入手:1、区分网络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对网络传播领域进行监管。应该在网上进行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法律上的区分。2、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力争建立健全网络法制。3、实行网络实名制。推行网络实名制是解决网络虚拟化的最好办法,要让任何违法行为承担他应有的法律后果才能防止网络暴力的发生。4、对侵权者进行必要的制裁。法律让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对侵权行为的制裁。5、建立完善的网络立法及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网络立法是控制网络情绪型舆论的有效保障。我国政府也应积极地参与到网络发展的过程中,用现代法制规范网络。6、逐步倡导绿色上网。绿色上网、文明上网是根治“网络暴力”的最佳方式,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毕竟不同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的很多方式在网络中无法实施,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谁也不能肯定在未来网络又会带给我们什么程度“自由”。倡导网民的自律不仅能满足网民的“自我实现”需求,更能从根本上约束网络民众。

综上所述,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新兴的侵权行为如果不加制止必然会不断蔓延,这样,将很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各项民事权利,特别是精神性的人格权。因此,应加大注意力度,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和私力手段加以防止。这样,才能在网络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不致损害自己的权利。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

参考文献:

[1]陈志强,王艺.”网络通缉令”现象解析[J].东南传播.2008.5(总45期)

[2]李嫦宏,赵玉玉,探析网络通缉的法律问题[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第4期(总67期)2007.8

[3]满洪杰.网络暴力及其法律规治[J].专题研究-法治空间.2008.7.66

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范文篇3

关键词:群体心理;大众传播;网络暴民

一、集体的“精神统一律”

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里分三卷阐述了有关集体心理的诸多观点,鞭辟入里地分析了群体的各个方面。但是通读全书后不难发现,勒庞在书中提出的所有观点和看法,都是基于他在正文开头就提出的一个观点:“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转到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1]这是勒庞在书中分析有关群体心理及其特征、成因等问题的根源,有关领袖和民众的论述也是在此基础之上展开的。这句话实际上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聚集成群的人”明确了勒庞群体心理学研究对象的范围——群体。正如勒庞所说,这里的“群体”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从平常的含义上说,‘群体’一词是指聚集在一起的个人。但是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群体’一词却有着完全不同的重要含义。在某些既定的条件下,一群人会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它非常不同于组成这一群体的个人所具有的特点。”[1]也就是说,这些聚集成群的人进入了一种状态,它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存在,受群体“精神统一律”的支配,形成了一个心理群体。个人由孤立的个体存在变成心理群体中的一员,这是勒庞集体心理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第二,“自觉个性的消失”,这是这个论断中最值得关注的一个点。勒庞认为“在集体心理中,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从而他们的个性也被削弱了。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1]因此,个人进入集体,就意味着个体的意识和理性的消失,个人进入了一种完全失去人格意识的状态,他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这种个人理性的消失,就直接导致了一个最为严重的结果——集体无意识,也就是勒庞这句话值得挖掘的第三个点——“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转到同一个方向”。由于集体无意识的作用,个体受群体心理的支配,很容易就被各种言辞和形象打动,表现出许多只有在群体中才会有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如果在个体理性的情况之下是根本不会出现的。集体中的个人,失去了自我的意识,任凭暗示、传染等作用支配自己的行为。总的来说,勒庞的这一观点可以概括为集体的“精神统一律”,即个体进入群体后,自觉的个性消失,处于非理性状态,因而所做出的行为完全受集体无意识的控制,呈现出情感和思想的统一化倾向。

二、国内外学者的评价

(一)国外

勒庞这一观点的支持者甚多,民粹派社会学家罗斯和心理学家麦克道格尔就基本上全盘接收了他的观点。意大利哲学家葛兰西认为,偶尔聚集的群体“就像在拱廊中躲避阵雨的人群一样”。组成这种群体的每个人,对其他的人或者人群,或者具体的经济实体,都没有责任的约束,这些都标志着个人的退化和消逝。[2]就个体而言,我们每个人最终都是理智的。但当我们作为群体的一部分时,便失去了理性,陷入集体的无意识的旋涡。然而,并不是所有学者都对这一观点持肯定态度,如帕克、弗洛伊德。弗洛伊德尽管对“群体无意识”的发现倍加赞赏,认为《乌合之众》“对群体心态作出了出色的心理学说明”。[1]但在他看来,勒庞点明了群体心理的“基本”事实,却并没有对它们作出解释,没有看到群体成员之间建立感情联系的心理过程的原因。经济学家奥尔森也提出了不同于勒庞群体心理机制的“个体理性机制”,认为共同利益构成了集体和集体行动存在的目的。奥尔森否认个体性因进入集体而消失的观点,作为新古典经济学家,抽象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是他理论逻辑的起点,即个体总是致力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体组成集体并不会改变个体行为的理性特征。塞奇•莫斯科维奇在《群氓的时代》中指出:“当个人聚集在一起时,一个群体就诞生了。他们屈从于集体的意志,而他们自己的意志则默默无闻。”[2]“无意识的要旨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是一种集体的、普遍的人类特性”,[2]他肯定了群体中个人意志会消失,屈从于集体的意志,将勒庞的无意识的观点归结为这一现象的本质原因。同时,他也否定了勒庞的观点的绝对化成分,认为勒庞群体心理学“相当傲慢地剔除了集体生活,尤其是群体生活中有意识和理性的一面”。[2]他的这种一分为二的态度与大多数学者相比,可以说是较为客观公正的。

(二)国内

中国学者对勒庞《乌合之众》这一观点的关注,最早可以追溯到晚清时期。民国时期是勒庞集体的“精神统一律”在中国最受关注的时期,由于群众反帝爱国运动的兴起,勒庞的集体思想受到知识分子的重视。常燕生主编的《社会学要旨》中这样介绍勒庞的思想:“个人在平日孤立之时他的心理常常为自己的利益打算,但是一旦到了群众聚集地的地方便不觉被群众的意见所吸引而失其自主之力,这时他的心理已成为群众心理之一部分而非复自由独立的个人了。”[3]可见他也认为个人进入群体后,受到集体无意识的影响,自觉个性会消失。1929年,时任安徽大学文学院院长的章益负在《社会科学大纲》中对勒庞进行了评价:“勒朋的群众,是丧失理智而纯粹受行动所驱使的;在群众中,个人的理智,如同沉醉一般,本能失了约束,于是放肆恣睢,异常猖獗,所以群众是蠢拙的。但是因为个人的特性消失,群众的心理反能一致。”[4]而在1949~1979年,勒庞思想在中国的传播进入低潮。这时候的勒庞,普遍被认为是一个资产阶级学者,其思潮是为帝国主义服务的。孙本文在1949年之后,受到政治倾向的影响,对勒庞的集体无意识思想基本上是全盘否定的:“心理学派是一种反科学的、反动的伪社会理论,它是帝国主义者手中的思想武器。”[5]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网络也是层出不穷,勒庞的群体心理学说再次引发学者的关注。熊一丹认为,勒庞的集体无意识理论在目前来看,仍然不失现实意义。“在信息井喷的时代,人们反而失去对信息与观念的思考能力。暗示仍然存在,集体的幻觉也常常出现,否则谣言也不会变本加厉地传播,人们也不会轻易抛弃自己的常识。”[6]然而,学者刘朋立足于现在的网络时代,指出:“网络舆论颠覆了法国大众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对群体状态的假设。网络上的群体不再是一个情绪化集体,而趋向成为个体的相加。”[7]他否认了心理群体会造成个体自觉个性的消失,认为网络上的个体大多是理性的,而不会出现“集体无意识”。

三、勒庞理论的科学性评析

(一)集体“精神统一律”的本质

从以上国内外众多学者褒贬不一的评价中,我们会发现,站在何种的立场、角度去看待勒庞的观点,是影响我们作出评价最重要的因素。有人说,勒庞的群体思想是在18世纪法国大革命和工业革命浪潮的背景下产生的,时至今日已经不再适用了。但笔者觉得,《乌合之众》的“集体精神统一律”对大众心理细致入微的剖析,还是具有很强的借鉴性的,在大众传播日益发展的今天仍不失现实意义。首先,我们应该对勒庞的“集体精神统一律”进行定性,从根本上把握它的实质和内涵。对勒庞来说,集体是一个具有心理学意义的概念。个体进入集体,实际上意味着个体性和个体意识的丧失,支配集体行动的正是那些人类共同的情感与本能构成的集体心理或者称为集体的“精神统一律”。虽然勒庞也承认理性在人类社会中的存在,但他认为,集体无意识才是隐藏在所有社会现象背后的基本力量。因此,“集体精神统一律”的实质是勒庞对集体无意识和个体非理性问题的思考。正如笔者在上文中提到的,勒庞的“集体精神统一律”想要表达三个方面的内容,而这三个方面潜在的核心问题就是集体无意识和个体非理性。勒庞曾明确指出“无意识现象不但在有机体的生活中,而且在智力活动中,都发挥着一种完全压倒性的作用”。个体不论什么原因被吸纳到了群体之中,无论个体的智商有多高,情操多么高尚,一旦他成为群体的一员时,群体心理就削弱了个体智慧,还减弱了个体本身的特征,异质因素泯没在同质因素中,无意识的力量占据制高点。“集体无意识”理论并不是勒庞的原创,弗洛伊德很早便提出了无意识的概念,荣格在弗洛伊德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地将无意识区分为两个层次或部分,即无意识的个人层次和集体层次。荣格认为弗洛伊德探讨的无意识属于个人层次,即个人无意识,他将进一步探讨无意识的集体层次,即集体无意识。[8]但勒庞的“集体精神统一律”绝对不是荣格的复制版。勒庞的创新之处在于他更深入地探究了集体无意识和非理性的内在成因,并系统化、理论化地分析了集体中个人无意识的心理机制。勒庞的理论中,人类共有的情感和本能是集体心理的唯一基础,这些情感和本能以三种方式创造出集体心理:首先,集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人性中的各种欲望和本能在解除了责任感的压抑后被完全释放出来。后来有学者又将其定义为“集合行为”中的“匿名性”。其次,情感的传染现象。个体的意志与判断力只在个体单独存在时起作用,一旦进入集体状态,集体情感马上会在个体之间相互传播。最后,在集体中的个人易于接受暗示。当个体进入集体时,人们的本能与情感因为责任限制的解除以及相互传染与影响而得到极大的强化,集体心理表现出异乎寻常的敏感与冲动,任何暗示都会对集体的情感产生强大的刺激,使所有集体成员都朝着暗示的方向行动。勒庞这三点对群体心理机制的鞭辟入里的分析,恰恰解释了现代大众传播中许多的产生原因,如网络暴民、网络上的人肉搜索、舆论审判等。所以笔者认为,勒庞的集体“精神统一律”揭示了群体无意识的本质,透彻地阐释了集体行为中个人的非理性因素。这对于研究群体行为和的社会心理机制,为的研究与处置,提供了宝贵的社会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借鉴。

(二)网络时代的“乌合之众”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体验网络世界发声的自由时,不知不觉地成为网络上的“乌合之众”——网络暴民,参与到各种当中,充当了勒庞笔下无意识、低智商、非理性的“刽子手”角色,不仅在虚拟空间里进行攻击谩骂,更有甚者在现实中也会采取暴力行动。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网络暴民”属于一个极为典型的心理群体。在网络世界中,传播具有匿名性和虚拟性的特点,一方面网民躲在屏幕后面观看着网络上发生的一切,网络上其他人的言论成为其获取信息的来源,呈现出一种被动接受的特征。当在某种重要信息影响下,网民们的思想和感情就可能因暗示和相互传染而转向相同的方向,受到群体精神统一律的支配,从而聚集构成一个共同的“心理群体”。另一方面,由于群体无意识的作用,他们失去了自己的理性判断,很容易被大多数人倾向的态度和立场所影响,形成“人云亦云”“随大流”的心理,以寻求一种集体认同的安全感。这时,传播的反馈过程并没有体现出个体的理性和能动性,反而在集体无意识和非理性的作用下陷入“沉默的螺旋”。2006年2月,网友在网上贴出了一组女子踩死小猫全过程的图片,引起了网民的强烈震动。有网友将虐猫女头像制成“宇宙A级通缉令”寻找线索。不到6天,被怀疑和“虐猫事件”相关的三个人的个人资料被网友公布,遭到网络群体的攻击和谩骂。同年4月,一位丈夫声称妻子有外遇并在网上公布妻子和情人的QQ对话记录,痛斥与妻子有染的“铜须”。随后网友“铜须”的照片和视频并贴出“江湖追杀令”。短短几天内,网友查实并公布了“铜须”的真实身份、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并不断责骂和羞辱“铜须”。这两起事件导致当事人在现实生活和网络上都遭到声讨、谩骂甚至人身攻击,正常生活完全被打乱,对其精神造成了巨大的打击。以上的“虐猫事件”和“铜须事件”就是两起典型的由网络暴民煽动的影响恶劣的网络。事件中,众多的“网络暴民”在一个偶然事件的引发下,闻风而动聚集在一起,立刻形成了一个声讨虐猫女和第三者的群体。“网络暴民”既不去调查消息来源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也不考虑道德审判与惩罚行为的合法性,一味盲目从众地跟随集体的意见。同时,他们在网络中的匿名性使其行为在虚拟空间的包围中产生安全感,这便使得他们肆无忌惮地对当事人进行谩骂、诋毁等非常态行为。而这些行为是他们作为孤立的个体,在理性状态下绝对不会做出的。“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1]当成为网络暴民中的一员时,他会情不自禁地做出同显而易见的利益和最熟悉的习惯截然相反的举动,甚至在网络上进行与道德观和价值观相违背的人身攻击,沦为冲动易变、缺乏理性的“刽子手”。由此看来,网络上的“乌合之众”比勒庞笔下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暴民”要更具杀伤力。在网络日益频发的今天,众多的学者也都意识到了勒庞群体心理学对分析“网络暴民”成因及危害的重要意义。但是,如何更好地解决网络,避免网络暴民频繁煽动言论、挑起事端,利用网民的群体力量形成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这些才是我们今后更需要考虑的问题。

四、结语

勒庞的“集体精神统一律”对于分析群体的心态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性,是进行任何群体行为时无法忽视的重要理论。当今时代是一个群体时代,互联网时代的来临造就了网络时代的心理群体,现代的大众传播比任何一个时期都更需要关注群体的力量。因此,勒庞的“集体无意识”和“个体非理性”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从而更好地解决现代大众传播中遇到的问题,形成良性、健康的传播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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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常乃惪.社会学要旨[M].上海:中华书局,1927: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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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朋.网络政治舆论主体的特征:乌合之众的反叛[J].现代传播,2010(11):167.

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范文

一、概念解析

风险社会: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学理分析。之后,吉登斯、等学者也从制度、文化和社会结构等不同的层面对风险社会进行了研究,虽然相关学者的研究视角不同,但是对风险社会的认识是一致的,即人类已经从传统的现代社会进入了新型的现代社会,新型现代社会的主要特点是众多因素导致社会环境日益复杂,整个社会充满未知性和不确定性,新生的社会风险用以往的经验、技术和制度无法来避免和应对。

微博暴力:关于网络暴力和微博暴力,学术界现在尚无明确的概念。综合各方本文观点是:微博暴力是在各大微博平台上,微博使用人针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微博事件对微博当事人进行侮辱性语言攻击或者造谣诽谤给当事人及亲属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扰乱公众认知和社会秩序的暴力行为。

二、“微博暴力”的风险来源

(一)中国社会快速转型

1.政治制度的不健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并未同步进行,政府的职能转变尚未到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依旧存在,公众对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不满情绪增长。公民政治参与和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公众通过网络平台尤其是简单快捷的微博平台来发声,甚至寻求通过网络的力量来促使问题的解决。如果此类事件没有得到很好的的沟通,极有可能酿成微博暴力事件。

2.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社会转型期通常也是社会利益矛盾多发期,而利益分配格局又关系到社会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带来了利益格局的变化,失衡的利益结构、失序的利益关系、受阻的利益表达渠道和缺失的利益救济机制是当前利益格局面临的困境1。中国社会各个阶层普遍存在着利益分配上的相对剥夺感,产生不满、抱怨、嫉妒、怨恨甚至愤怒等主观情绪,如果长期处于负面情绪而无法有效调适会严重影响人的心理健康,甚至会出现过激行为。微博的出现为人们宣泄情绪提供了一个操作简单、传播快速的平台,当负面情绪在此不断累积并通过微博的广泛传播就很容易形成微博暴力。

(二)网络技术的发展

1.网络的匿名性使责任成本低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环境,人在网络中活动很大程度上是采用匿名的方式。虽然微博推出了实名认证,但是在前台依旧可以通过昵称、用户名等方式进行言论和活动。匿名性使得网民易在无须负责任的心理暗示下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传播网络信息,分享网络内容。而即使发生了歪曲事实、隐瞒真相、欺骗造谣的事情,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网络社会中“无名的大多数”身份而使责任成本大大降低,微博暴力也愈演愈烈。

2.网络的交互性使不良信息传播快而广

网络技术的交互性是指网络参与者之间的多向交流与互动。在微博互动中,网民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等各方因素制约,既可以大家同时在线实时交流,也可以通过浏览别人的信息内容而后发表意见。微博这种强大的交换信息和互相沟通交流的功能使得受众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而且会通过与网友的交流互动积极参与到大众传播中。因而在微博互动中,如果传播的信息是虚假的、暴力的,不明真相的网友可能会不断扩散和传播,为二次传播或者多次传播提供了可能,网络暴力得以实现。

3.网络的开放性致进入门槛低

网络技术的开放性是指是在遵守网络协议的前提下,互联网是向大众开放的,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的。这种开放性使得进入网络的门槛非常低,基本上对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各方面没有准入要求,因而人们信息、浏览新闻、交流互动等方面完全是开放的,大众拥有了平等的的话语权。但同时虚拟的网络社会也因为其开放性,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发表言论,在缺乏有效监管和自律的情况下,很容易滋生不道德行为,产生网络暴力。

三、“微博暴力”的社会功能

“功能”是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很多社会学家对功能主义进行了研究和阐释。微博暴力从总体上看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是其中也蕴含着某些积极意义。

(一)正功能

1.公民意识培养。通过微博的互动,公民可以更多地发出真实的声音,实现平等的对话,同时在交流和沟通中会基于各自所长分享信息。虽然微博暴力给当事人和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但是每一次的微博暴力行为都会经过反思,对于培养公民的平等意识、责任意识和协作意识起到了促进作用。

2.社会安全阀功能。中国现在处于社会风险较大的时期,极易爆发社会矛盾。微博暴力事件,反映了民众在现实社会中遇到的困难以及网民对政府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微博暴力事件,政府部门可以更全面的收集和了解民众意愿,并未民众解决问题,同时在随后工作中提高服务质量,可以尽可能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同时,网民通过在网络空间中宣泄内心的不满来释放负能量,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现行社会的破坏行为。

3.社会监督功能。通过对微博暴力事件的类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相当一部分微博暴力事件和政府腐败、不作为有关。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和开放性使得网民获得信息的成本更低,对社会事务知情能力提高,可以更充分地行使监督权。强化了社会监督力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二)负功能

1.传播虚假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微博暴力事件的后果通常是通过“人肉搜索”,将事件当事人及亲属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在网络上曝光。这实际上侵犯了事件当事人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同时,个人信息的公布导致周围人的冷嘲热讽,降低了事件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其名誉权,从而使当事人在生活、工作方面受到极大影响,甚至造成自杀等影响恶劣的后果。

2.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微博暴力的出现,扰乱了公民的社会认知,也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秩序。在匿名化的虚拟世界,愤怒、暴躁等负面极端情绪更富有感染力和号召力,更容易促使不良信息传播,在群体极化的影响下,理性的声音逐渐被偏激的言论所淹没,从而使网络事件朝暴力方向发展。同时,微博暴力事件也有可能从网络蔓延到现实社会,扰乱现实社会的正常秩序。■

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范文1篇5

论文摘要:文章从分析大学生网络道德的现实问题入手,剖析网络道德问题对高校德育所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正确引导、做好预防,增强大学生的民主与法律意识;更新德育教育内容,创新德育教育的方式和方法;对大学生开展“网德”教育,利用网络的优势加强德育教育;加强德育工作者自身素质的培养。通过以上措施,有效防止网络社会道德滑坡,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从整个社会的大背景去看待网络的发展及网络社会道德的建设问题。近几年,随着高校学生网络知识的普及以及个人电脑数量的增多,网络已经成为大学生汲取知识、获取信息、情感交流等大学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在为大学生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令人担忧的负面效应。突出表现在大学生网络社会出现了大量的道德滑坡现象,像信息污染、网络犯罪、情感危机、道德冷漠、人性异化等许多的道德问题,这不仅危及网络社会自身的和谐、有序、健康发展,也给传统道德教育带来了新的挑战,成为高校德育工作者困扰的难题。笔者试图从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对高校德育的影响、高校德育应采取的积极应对策略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大学生网络道德的现实问题

1.校园网络犯罪:目前,高校校园网络犯罪的种类繁多,有黑客非法侵人网络进行恶意破坏,蓄意窃取和修改用户个人资料;有利用网络,盗窃他人电子银行账户;通过网络传播违法及恶意信息,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利用网络的全球性与共享性的特点,传播色情资料,灌输暴力行为等。

2.网络侵权与网络作弊:网络四通八达,其海量信息资源为大学生获取新知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同时也为大学生中的厌学群体提供了快捷的作弊平台。通过网上抄袭、剿窃他人作品以完成作业、毕业论文的现象在高校已经司空见惯,甚至有些职业“”公开通过网络兜售论文、答案甚至课堂笔记。不仅如此,有人甚至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活动。有学者将此类现象归为“上网、下网、网上三种类型。‘上网’就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移植到网上;‘下网’就是指将网上的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网上’则是指发表在一个网站上的作品擅自被另一个网站使用的现象。侵犯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3.网恋、网婚:由于现代大学生学习压力较重,社会经验不足,容易盲目冲动,加之交往圈子相对狭小,渴望了解社会等等群体特征,使得网上聊天、网上恋爱成了学生发泄、寻求刺激的手段。于是“网恋”、“网婚”等虚拟荒唐的异往行为一时间成为一种时尚,并由此引发出一系列现实问题,如离家出走、出现心理困扰、现实道德失范、在现实生活中上当受骗甚至受到人身财产伤害等等,有的甚至不能自拔,荒废了学业。

4.网瘾泛滥:网络的巨大诱惑使部分青少年产生迷恋和依赖,尤其是网络游戏使许多大学生深陷其中,产生挑战、刺激、角色心理,成为像一样无法摆脱的心理依赖。网瘾的泛滥已经使许多大学生通宵沉迷于网吧,荒废学业,有的因无心学习而不得不中途辍学,有的甚至仿效其中的暴力情节,分不清虚拟与现实而走上犯罪道路。据有关资料调查,网瘾大学生群体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已经成为当前青少年教育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5.暴力与色情充斥网络:暴力与色情是网络社会的两大毒瘤。网络游戏中的暴力情节已经成为诱导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大学生中群体暴力治安案件的增多以及诸如马加爵案件的各种恶性暴力案件的频发,无不与网络散布的暴力倾向密切相关;与此同时,开放的网络环境中色情的泛滥也在时时腐蚀着大学生的心灵,各种、黄色网站随处可见,色情聊天、网上色情交易等诱惑充斥其中,使大学生传统道德观念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

二、对高校德育的影响

1.大学生传统美德弱化。网络所具有的非中心性、开放性、虚拟性的特点,为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开拓了另一个生存空间。“网络主体的行为是在虚拟实在的情形上进行的,隐匿而导致的模糊使规范所体现的伦理道德观念已难以再放到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关系、社会实践中加以认识、检验和适用。网上人摆脱了现实社会的束缚,极易放纵自己,忘却社会责任,丧失道德感”。网络环境的这种虚拟性,使得大学生在虚拟社会中忽视或放弃现实社会中的道德准则,导致与现实中道德表现的巨大反差。网络的隐蔽性、无约束性的特点,为交往对象找到了一个更为“安全”的环境,一部分大学生的内在道德信念一点一点地缺失,导致道德主体感淡漠、甚至人格扭曲。“心理学中把人的性格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本我也是本能欲望的体现者;自我是能够遵循现实原则的体现者;而超我则是道德化的自我,随着人的不断成熟发展,这种道德化的自我主要是控制行为,使其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而网络的特性使其在现实中发展完善的超我并没有得到更好的发展,很好地控制自我的行为,因此,自我受制于本我,满足各种需要,从而作出有悖于现实道德的行为。网络就是一个失去了某些强制“他律”因素的自由空间,是一个淡化了社会背景的虚拟社会,强烈冲击着现实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在网络时代,传统的道德约束力显得尤其微弱,现实社会维护道德的手段和监督又难以消除道德失范现象,加剧了大学生传统美德的失落。

2.大学生人际情感异常疏远。在虚拟世界中,大学生可以毫无顾忌地扮演多重身份,消除了现实社会对人的身份、角色、经历的束缚,可以随心所欲地交往和交流,这种网络人际交往的频繁逐渐使现实生活中人际接触减少,学生把大量时间花费在网上,同学间的联系较少,人与人之间感情联系就会逐渐淡薄。网络社会的虚拟性让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职业的人们能够以平等的姿态进行交流,现实社会需要人与人现实交往来维系的情感,逐渐被手指和键盘所取代,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变成了人与机器的交流,虽然网络中人际交往频繁,但是现实中的人际情感却正在疏远。正是这种“时间取代空间”的交往方式让无数大学生沉醉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忘却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与差别。随着全球网络的普及,人与人之间的网上交流将更多地取代现实空间的交往,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交流越来越少,群体纽带松弛,最终导致群体意识淡薄和团队意识松散。在亲情方面,势必也使家庭成员之间感情联系淡薄。新的非面对面的交往会产生新的人际障碍,成为现实人际交往的悲哀。长此以往容易使学生产生一些孤独、焦虑等心理问题。学生对现实社会的漠不关心,责任感和受到惩戒的担心会逐渐消除,就会作出一些无礼的行为。人际关系的疏远,也直接影响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

3.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日渐突出。2007年下半年,某高校心理咨询中心对2639名大一新生进行了思想、心理健康状况测试分析,表明:在一年内有自杀倾向的达65人,占2.4%,测试异常人数高达1%人,占7.4%,对“至今你觉得心理健康方面有问题吗”作出肯定选择的有800人,占到29%。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不容乐观。对网络的依赖使不少大学生因交际困难而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寻找心理满足。有些大学生对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强,有的甚至染上网瘾,每天花大量时间泡在网上,沉酒于虚拟世界,自我封闭,与现实生活产生隔阂,不愿与人面对面交往。久而久之,会影响大学生正常的认知、情感和心理定位,还可能导致人格分裂,不利于健康性格和人生观的塑造。

4.部分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期,虽然他们在生理方面已完全成熟,但是社会认知、情感成熟,还有自我意识,都处在走向成熟的过渡时期。网络的多元文化使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的开放性、平等性、互动性的特点,迅速迎合了大学生崇尚民主、自由、平等的价值观,满足了他们反抗权威的叛逆性和摆脱束缚、发展个性的心理需求,对他们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西方的消极文化也在网络环境不可控制性下无孔不人地销蚀着中华传统美德。因此,这个时期的青年人对新事物特别敏感,感情丰富而不稳定,勇于革新、创造,但也容易受错误观念的影响,从而出现道德失范。还有大学生的道德结构也正处于发展之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缺陷和瑕疵。在缺乏“他律”的网络环境中,品德结构中的不完善之处不但没有得到弥补,反而有所扩大、滋长。在一些事情面前,容易混淆是非,错误行事,造成价值观的扭曲。网络在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

三、高校德育应对策略

1.正确引导、做好预防,增强大学生的民主与法律意识。网络的虚拟和隐蔽性使得不同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的人们在网络中不可能平等、和谐交流和相处,势必发生冲突。为避免引起冲突,就要求交往双方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人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高校德育工作者在引导大学生共享多元化信息世界乐趣的同时,应当积极引导,正确选择,注重提高民主意识和道德法制意识。因此,德育教育工作面对网络文化的冲击,如何站在时代的高度,科学分析,积极应对,成为有效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我们要正确引导、学会选择,教育主导者改变传统德育教育方法,不要墨守成规、因循守旧,让学生在面对纷繁的网络信息时,知道如何分析、鉴别不良信息和垃圾信息,提高免疫力,学会选择并把握好选择的度。在学会选择的同时要懂得选择什么并勇于承担选择后的责任,引导教育主体必须独立进行道德实践,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破解道德难题。其次,增强民主与法律意识,一方面,教师通过宣传国家立法对互联网络的管理和监督,让大学生有清醒的认识,达到在网上网下不触法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大学生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法律意识,来达到有效制止网络犯罪的行为,净化网络。

2.更新德育教育内容,创新德育教育的方式和方法。“科技的发展、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和信息渠道的扩大,要求德育的内容要进行相应的改变,不是依靠行政权力实施不容大学生选择的教育,而是作为学生的导师、顾问,发挥启发、诱导作用,让学生自己选择角色,进入角色,进而达到德育目的”。在网络社会中,要针对大学生网络道德的现状,采取以辨识为主,辅以灌输相统一的教育方法。教育方式可以课上、课下相结合,学校、家庭相结合等多种。但是由于道德问题形成有多方面因素,因此,还要处理好自律与他律的关系,使之相互结合,通过立法将网络社会中的各网络主体的责、权、利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使网民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从而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德育工作者要合时宜地传输,使得网络社会有秩序,使人的道德发挥作用,使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内化为网民的道德实践,内化为网民内在的行为准则和行为习惯,内化为网民自身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能力,最终使人们的道德行为达到自律性的目标。

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范文1篇6

1临床资料

案例1:男性、20岁、本科未毕业,患者病前性格开朗,交际广泛、待人礼貌、学习成绩好,初、高中曾是班干部,由于爱好运动和人缘好,很受同学们的欢迎,其父母也为此而感到骄傲,曾一度要求其非名牌大学不上,然而事以愿违,由于其父母亲期望值太高,对他压力太大,只考上了一所普通大学。自进入大学后因缺乏父母的管理就涣散起来,常出入于网吧,开始还基本上能完成学业,约半年后逐渐旷课,经常不请假外出,晚上很迟归校,甚至不归校,学习成绩下降,经常在网吧上网玩游戏,有时一上就是十几小时。到了大二时,为求得上网的欲望,便向父母提出要购买一台电脑和出去租房的要求,其父母在没了解情况之下,便为其卖了电脑,然后又同意他出去租房住。然而他有了电脑和一个能避开学校管理的、自己认为是个安静的环境,便肆无忌惮地上网玩游戏了,几乎不参加学习,为此学校对其作出了通报批评和留校察看的处分,并将此事告知其父母亲。其母亲感到事情的严重性,便前来陪读,然而已经成了网瘾的他变得表情淡漠、少语、消瘦,根本听不进劝说,仍然是成天坐在电脑前,一坐就是10多个小时而不能自拔。为此校方在多方教育无果的情况下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

案例2:男、17岁、高中肄业,单亲家庭长大,由于父母离异而缺乏父母的关怀,其父对其要求严厉,动不动就是打骂,因此患者自幼由其祖父母抚养,因其祖父母对其过于娇生惯养,所以变得性格内向、自卑、孤僻、不善交际、不爱学习、脾气暴躁。由于家庭条件比较好,在他步入初中时家里就购置了电脑,他便一有空就在电脑上看小说,玩游戏,学习成绩上不去。在学校经常逃学,跑到网吧去上网,回到家后又继续玩电游,饭菜由其祖父母送给。似乎只有网络才是他的世界与归宿,由于沉迷于网络的虚幻中,其性格变得更加内向,沉默不语、表情淡漠,对生活失去兴趣,焦虑,常感到头痛、头晕等。

2网络成瘾的原因

导致青少年引发网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以家庭问题和青少年本身的问题为主。

2.1家庭原因

家庭关系紧张,疏于管理,过于严厉,要求过高,过于溺爱,暴力行为,缺乏情感[1]。

2.2青少年原因

逆反和敌对态度,贪玩,自卑,缺乏自控,以暴易暴,过度要求,缺乏自控能力。

3原因分析

3.1家庭原因

3.1.1家庭关系疏远及对小孩要求过高,过严是导致青少年误入岐途的一大因素。小孩在幼小时因没有反抗的能力,便只是一味地顺从,这种顺从是迫于父母的威严之下,在他们觉得是无奈的或者是徒劳的,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的相应提高,他们便逐渐形成了逆反心理或者是表面是顺从,如果一旦离开这种压力,他们便将这种压力进行释放,于是便以上网来发泄。病例1中就是由于其家庭对他升学要求过高,使其压力过大而难于承受。进入大学后就认为没有父母的约束了,便变得涣散起来,以上网玩游戏来消除以前被压抑的心情,从而沉迷于网络游戏之中。

3.1.2过于溺爱是对青少年成长的一个不利的因素。由于小孩的父母、爷爷、奶奶等对小孩有求必应,想要什么就给什么,百般顺从,甚至小孩做错了事也不给予批评教育,这就给小孩心里养成了一种以自我为中心,唯我适从的概念,以致做任何事都是我行我素,听不进别人的劝告和意见。

3.1.3家庭关系紧张和暴力家庭及单亲家庭也是引起小孩网络成瘾的重要原因,有的家长缺乏正确引导小孩的方法,以“棍子底下出人才”的错误观点来管理小孩,动不动就是以打骂来压服,而不是以事实说服教育,以致在幼小的心灵就形成了逆反的阴影。单亲家庭由于缺乏父爱或母爱,小孩的心灵受到了创伤,便变得沉默寡语,行为孤僻,不善于与人接触和交谈,企图以上网来消除心中的沉默和压抑。病例2就是因为上述原因而上网,时间一长便染上了网瘾。

3.2青少年原因

3.2.1贪玩,缺乏自控能力

由于青少年年龄还小,缺乏相应的自控事物的分析及辨解能力和贪玩与好奇的心理,再加上缺乏家长的正确引导,是引发青少年上网的重要原因。不少青少年感觉网络中玩的东西多而又好奇,还有的则认为在学校的学习感到很累了,需要上网放松一下,然而久而久之便染上了网瘾。3.2.2逆反与敌对情绪由于家长的教育方法简单或是粗暴,或是对小孩的要求过高过严,对此而产生逆反的敌对情绪,常以逃学、无故旷课、上网玩游戏等作为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这类青少年更易染上网瘾。

3.2.3过度或过高的要求

过度或过高对孩子的要求使小孩感到心理特别压抑,觉得压力太大而喘不过气来,一旦有空余时间,他们便会以上网来渲泄心中的压力。

4小结

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范文篇7

【关键词】校园网络暴力;心理状况;人际交往

【中图分类号】G47【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5-6009(2016)53-0055-02

【作者简介】居艳,江苏省锡东高级中学(江苏无锡,214105)副校长,高级教师。

校园可以看作是一个微型社会,类比网络暴力,校园网络暴力可以定义为校园中发生的网络暴力现象。与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相比有其共性,如网民的匿名性,网络上缺乏制度和道德约束等,也有其特殊性,由于学生性格气质的差异,往往性格冲动、胆汁质的学生容易出现网络暴力,同时由于学生处于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的未成年期,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在如何诚信使用网络方面存在缺失,也是导致校园网络暴力产生的客观原因。根据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者的心理分析,可以将校园网络暴力事件分为以下三类:

一、玩笑过度型

亲人、朋友、同学之间开玩笑是难免的事,和性格开朗、大度的人开玩笑可能会调节气氛、增进友谊,还可以使开玩笑者具有幽默感。但凡事都要有个“度”,当超过这个“度”时,可能会弄巧成拙、适得其反。

这里举一个我遇到的例子,学校里有一个女生平时大大咧咧,各方面也很优秀,人缘极好。有一天,她得知班上一位女生可能暗恋一位男生时,不知是出于好奇还是希望他们能够真心走到一起,于是将这个男生和这个女生的照片拼到了一起,在照片上加了一句“我们结婚吧”,并将拼接后的照片发到了班级QQ群里。本是一个玩笑,但是照片中的女生性格十分内向,当她看到了这个照片后,连续几天彻夜难眠,成绩一落千丈。女孩的妈妈知道此事后,十分恼火,来到学校希望学校严肃处理此事,并要求实施网络暴力的女生当面道歉。

当受害女生的母亲找到我时,我感到左右为难。一方面我十分同情孩子的母亲,作为母亲,看到自己性格内向的青春期的女儿受到别人的网络欺凌日渐消瘦,心里一定非常难过;同时我也同情那个拼接照片的女孩,也许她无心伤害这个女生,只是出于好奇,和她开了个“过度”的玩笑。于是,我和这个女孩的母亲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从性格气质的分析,让她了解两个女孩处事方式的差异,并能够理解和宽容对方;同时作为学校的德育工作者,我有责任和拼接照片的女生进行交流,让其删除照片,了解玩笑该如何开,并要求她真心诚意地向受害女生道歉。

通过这个案例,同学之间开玩笑有几点应注意:

开玩笑要看对象。由于人的性格、秉性各不相同,因而各人的承受力也不尽相同。有人豁达开朗、有人谨小慎微。所以尽量不与性格内向、不善表达的同学开玩笑。同时,有些玩笑对男生可以开,对女生则不能开。

开玩笑要看时空。当一个人处于情绪低落期或特别专注期时,也许不经意的一个玩笑就会引起其负面情绪的爆发。如当一个人正在安静学习时,你的玩笑可能影响他正常思考,因而可能会引起对方的极度不满。

开玩笑要看内容。开玩笑也要讲究健康高雅,富有幽默感。低级庸俗、揭人伤疤的玩笑往往会引起对方的极度厌恶。

二、冲动报复型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冲动报复型的校园网络暴力事件是校园网络暴力最常见的类型,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个人冲动报复型。

由于有些人气质属于胆汁质型,遇事特别容易冲动,往往不计后果只顾一时之快。我曾经遇到这样一件事。学校有个男同学平时活泼好动,特别喜爱踢足球,有一次班会课,他偷偷溜到操场去踢球了,当班主任知道此事后立刻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这个男生在班主任教育时就流露出不满情绪,回家之后立即注册了一个QQ账号,用此账号登录后侮辱谩骂班主任。这种校园网络暴力属于典型的个人冲动报复型。如何杜绝或有效处理此类校园网络暴力事件,主要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1)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平时应该多关注身边人的性格特征,虽然俗语“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有贬义的意思,但是有时候为了缓和矛盾,或者说是选择更加恰当的方法解决矛盾,同样的事情的确需要和不同性格的人说不同的话。

(2)当此类网络暴力事件发生后,不能直接交锋。因为这不是针尖对麦芒,不是狭路相逢勇者胜,而是两败俱伤的事,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冷处理。当网络施暴者冷静思考后,发现自己的言行的确不当,会主动与对方进行沟通交流,以得到对方的谅解。

2.群体冲动报复型。

在学校,常常由于两个同学在网络上观点不同发生争执,从而引起众人“围观”,打起网络口水战;或是因为疑似某项评比结果不公而引起多位同学向活动主办方发起网络质疑、造谣甚至谩骂。这些都属于群体冲动报复型的校园网络暴力。过去同学们的争吵和质疑常通过口述或者学生代表向校方提出质疑并进行谈判,而现今由于网络的介入,很多水军加入口水战,使得原本很容易辨别真伪的事情变得越来越复杂,甚至置活动主办方或者学校于道德的风口浪尖。青年学生富有激情与朝气,也特别容易冲动与受人蛊惑,富有质疑精神,但往往缺乏换位思考的意识。面对群体冲动报复型的校园网络暴力事件,学校应如何应对?

首先,学校组织活动应事先经过周密的筹划,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做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

其次,当发生群体与校方对立时,学校可以主动邀请学生代表和学校负责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如果学校的出发点都是从学生角度考虑的,相信学生一定能够理解。

最后,利用平时的集体晨会等集会时间,加强民主、自由、公正、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和教育。

三、心理失衡型

这种类型的校园网络暴力往往产生的危害性更大。因为施暴者长期处在心理失衡的状态下,积蓄了很多负能量,通过蓄谋已久的构思,对其他同学或者教师实施校园网络暴力,甚至由最初的校园网络暴力迁移到现实暴力中来。

曾经遇到过一起类似的案例。一位沉默寡言的男同学暗恋班级一位女同学,通过写情书的方式向对方表达爱意,遭到了对方的婉言拒绝。但是心理失衡的他从此对这个女孩怀恨在心,当他看到她和其他男生讲话时就特别恼火,于是编造了各种谣言通过网络匿名的形式对这个女孩的名誉进行诋毁。事发后,班主任了解到这位男同学曾看过心理医生,鉴定为有抑郁症倾向。学校心理老师、班主任在了解到该男生的情况后,对其增加了更多的关注,心理医生也对其进行心理干预。

这种类型的校园网络暴力虽然不多见,但是危害性很大,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引导,可能会演化为校园暴力事件,危害到其他人的生命安全。防范此类校园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要从以下三方面思考:

1.通过心理测试、家访、班主任和同学之间的交流等方式了解每个学生的心理状况,对于明显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要进行备案,并高度关注。

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范文篇8

关键词:传媒暴力;青少年;越轨行为;对策

引论

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会体现出其特有的传媒暴力,如过多地对暴力犯罪过程的细节进行描写,过度描写血腥的场面,并配以照片,还有淫秽色情的链接自动链接,不堪入目的画面随着自动跳出等。传媒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巨大,吸引更多的时候是劫持青少年进行模仿,继而做出越轨行为,传媒暴力产生令青少年无法抗拒的越轨示范作用。面对传媒暴力下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越轨行为,传媒应该加以重视,承担起传媒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避免传媒暴力。暴力下阳光也会黑暗,传媒暴力下的青少年越轨行为是无需说明的,相反不越轨的情况却需要解释。青少年自身的可塑性高,被传媒暴力侵害的可能性加大;自制力差,面对传媒暴力时反抗能力弱。电影电视及网络等提供视频画面的媒体,暴力以画面的方式存在,视觉冲击力更为明显,影响更加直接。网络媒体存在大量的非法链接,一次有意无意的点击也会改变青少年的一生。

媒体在报道事件时要考虑到青少年的感受。追求还原新闻真实的同时,不要忘记还有3.67亿青少年受众。过于刻画当事人越轨行为细节是不负责任的传媒对青少年施加的暴力。传媒应该用正确的方向引导,用健康的娱乐陶冶,用积极的文化熏陶,使我们青少年在传媒提供的和谐氛围中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积极向上的文化中避免失范行为的发生。大众传媒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但客观上存在着传媒暴力,如何避免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发生,本文现做粗浅的探讨。

一、传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传媒以监测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关系、传承文化和提供娱乐等方式作用和影响着人类的行为和行为方式。1943年美国图书馆协会的《战后公共图书馆的准则》一书中首次使用传媒作为术语,现在已成为各种传播工具的总称,又被称为“媒体”或“媒介”,指传播信息资讯的载体。传播途径有纸类(新闻报纸、杂志)、声类(电台、广播)、视频(电视、电影)还有现代的网络类(电脑视频)等等。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传媒方式还会出现,像利用量子态隐形传输技术,两地之间只需要知道其中一个光子的即时状态,就能准确推测另外一个光子的状态,从而实现类似‘超时空穿越’的通信方式。[1]

1.传媒暴力

传媒是传播媒体的简称,传媒暴力主要指大众传媒中渗透的暴力内容,是指媒体在传播文化中承载的过多过于详细的有关暴力色情镜头的描绘,详细地重现暴力过程以及暴力手段的分析,暴力心理叙述,渲染社会大众对越轨群体的普遍歧视与不理解,夹杂了过多传播者的主观道德评判而弱化法律分析等[2]。

笔者认为,传媒暴力不仅仅表现是对暴力血腥、色情淫秽画面在被动点击后的呈现,更多的时候表现为主动吸引受众注意,引诱受众观看和点击。表面上看是受众的主动点击,但是在点击的背后,我们应该看到青少年是在传媒暴力挟持下的无奈选择。在暴力色情泛滥之际,正常的网上下载资料时,资源中已经被种下到暴力和血腥内容的链接。网上资料下载结束之时,也是色情暴力内容安装完毕的一刻。更有的流氓软件,劫持客户端的浏览器,强制链接到暴力色情网站。这种情形是传媒暴力赤裸裸的体现。

2.传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纸质媒体要读者,声频媒体要听众,视频媒体要观众,网络媒体要点击率。总而言之,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媒体追求尽较多的关注,让尽可能多的受众认可。巨额利润的推动下,传媒暴力常常赤裸裸主动出击,传播媒体涉黄涉暴,更多情形是游走在色情和暴力边缘。以色情传播为例,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呈现出新形式、新特点,曾得到有效遏制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又在手机网络中泛滥。手机网站已成为淫秽电子信息的重要传播途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了13条,并于2月4日实行。司法解释针对利用新型的媒体像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

[1][2][3][4][5]

准。两高的司法解释说明淫秽电子信息的传播到了不得不治理的地步,也说明信息技术革命的同时,传媒暴力也在增加侵害未成年人的力量。可以想象,当量子态隐形传输技术成熟和广泛运用生产和生活的时候,传媒暴力更加难以遏制,如果不遏制,将对青少年产生摧毁性的影响。

年中国传媒产业的总产值为亿元,比年增长.%,暴利下的暴力顺理成章出现。以“”特大网上组织淫秽表演案为例,湖北荆州郑立建立丁香成人社区网站,从年月到年月被警方查获时,不到一年时间里吸引余万人注册成为会员,非法吸金万余元。在切断丁香成人社区色情网站的“资金链条”和“信息链条”后,多个色情网站在网上销声匿迹,个淫秽表演视频网站及其他涉案广告联盟、网络接入商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被铲除,网络环境大大净化。在短短的时间内,丁香成人社区累积访问量高达.亿次,独立访客达万人次。暴利下,青少年无法抵挡由多个色情网站、个淫秽表演视频网站、其他涉案广告联盟、网络接入商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组成的传媒暴力团队。一个案例就足以见证暴利下的传媒暴力疯狂程度了。暴利是传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二、传媒暴力下青少年越轨行为增多

.传媒让青少年忍受暴力

伴随着传媒被正常的使用,毫无防备的青少年在享受传媒信息快捷、资源丰富的同时,也要忍受着传媒暴力的侵害。目前,我国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亿,占总人口%的。以网络为例,CNNIC对青少年上网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据调查显示,学生在网民中占有率达/强(.%),每周平均上网时长为.小时,其中每周上网超过小时的学生占总人数的.%,超过小时的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年月调查显示,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主要用途排在前面的依次为网络音乐.%,网络影视.%,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网络新闻.%,电子邮件.%,网络教育.%,写博客.%,网络购物.%等。截至年月底,中国青少年手机网民达.亿人,即%的青少年在使用手机上网,手机已经成为中国青少年第一位的上网工具。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青少年正常使用传媒,当传媒呈现给他们暴力和淫秽的信息时,青少年感知这个世界就是充满了暴力和淫秽。对暴力和淫秽习以为常时,他们就会把越轨当做正常行为,甚至以越轨为荣,越轨行为增多也就不足为怪了。网络上青少年虐猫、打人、扎针、聚众淫乱和强奸等事件频现,特别是最近网上频现打人脱衣、聚众淫乱的视频。大部分青少年在家长学校的引导下,可以正确认识上述越轨行为的危害,自觉的避免同类事件发生。但据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年)》的调查显示,目前中国留守儿童约.亿,岁以下随父母流动的儿童万,留守在农村的也有万,这一数字约占全国农村儿童总数的%。留守的这万的儿童如何面对传媒暴力的侵袭?面对暴力侵害时,他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甚至不知道自己被侵害。

菲利普·齐默巴多的实验说明人的动机与行为与环境因素的相关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关情景影响的结果。据“新跨越与四川青年”课题组调查统计,在名接受调查的青少年网民中,分别有.%、.%和.%的人认为“社会政治”、“传媒影响”、“家庭与教育”是影响人生态度的重要方面。传媒影响占据不可忽视的比重。随着量子态隐形传输技术成熟,能够广泛运用于信息传输后,信息传输更加便捷,同时传媒暴力也就会随着科技进步而突飞猛进,传媒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就会加重。

.传媒暴力下的青少年越轨行为

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范文篇9

[关键词]网络时代;大众影评;话语暴力

随着电影工业的快速发展与不断完善,电影文化也有了突飞猛进地发展,而电影评论是电影文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衍生领域,对于电影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科技的进步、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影评已无法顺应时代快速发展的要求,网络大众影评是一种全新的文化现象,对于促进电影文化的进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大众影评一方面改变了电影评论的面貌以及发展模式,另外一方面对传统的电影评论观念、创作与传播体制产生极大的影响与冲击,并加快了电影评论创作的数字化发展速度。同时,大众对网络影视评论的认识也更加主动,从直观感性的议论,快速发展到理性的思考和学理的探究。

一、网络影评的概念

网络影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影评包括网络上发表的全部影评作品,比如网上原创的影评作品、传统媒体上发表的影评作品上传到网上等。狭义的网络影评主要是在网络上原创的电影评论,比如,网络最初在一些网络论坛发表的评论作品。批评家彭加瑾认为,电影评论视是一种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理批评,目前主要有网络媒体的大众批评,专业的大众批评、准专业的大众批评这三种主要的电影评论形式。网络批评是网络社会所产生的一种文化批评形式,具有真实、坦率、锐利、迅速等特征,吸引了更多人的关注目光。网络媒体为广大网民观众提供了一个畅所欲言、交流、互动的平台,使得批评不再是批评家的专利。所以,网络影评并非电影评论与互联网络的简单组合,而是两者主体特性的有机融合,并赋予其全新的生命力以及明显的时代特征的一种全新的文化现象。而本文谈论的重点是狭义的网络影评。

二、网络大众影评的特征

互联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对影评几乎没有任何编辑,对其技术性也没有太多要求。网络影评的对于传统媒体的垄断地位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广大网络用户都可以成为影评的者。影评的没有编辑筛选过程,也无限受制于媒介容量,网民在接收信息的同时也可以自由传播信息。网民不仅可以在网站和论坛自由发表影评,还可以充分利用博客发表影评,比如“电影博客明星”徐静蕾、周黎明、顾小白等,还有更多的“网络草根”发表的电影评论,几个兴趣相投的朋友聚集在一起,形成了以影评为关键字的博客圈子,分析、讨论、交流各自的观影感受。网络草根发表的电影评论不会受到媒体政策的限制,往往比传统媒体影评人有更多的自由发挥的空间,评论的长短也十分自由,同时还能够充分利用历史资料。所以,网络使影评不再是部分“专家”和“学者”的专利,广大网民都能参与影评,因而网络大众影片得以快速发展。

传统影评人难免要受到媒体机构的限制,发表自己独立的声音难度较大。这也正是传统影评人的局限所在,他们不仅要受政治环境以及文化氛围的影响,同时还受发表阵地的制约,他们撰写的电影评论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其主题也往往事先已经定格。而网络影评能够匿名发表,因而其独立性更强,所发表的信息更具对等性,参与也更加随意。在网络世界里,传统的“把关人”“沉默的螺旋”等都似乎不见踪影,评论者可以畅所欲言,发自内心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抒发自己的情感、认知的主观意愿。评论主体与传统电影评论不相同,使得网络影评与传统影评的官方批评、专业批评有着明显的区别,少了很多功利色彩。然而,影评人其实也一个称职的观众,不会受到传统宣传媒介的观点所左右,也完全不会受到电影工业的潜规则以及部分媒体专栏的点击率的影响。然而影评人也不能一味地将自己当成一个口诛笔伐的侠客,可以随意发表内心的不满,无所顾忌妄加评论。

三、网络大众影评的精神实质

近年来,随着网络大众影评的发展,也出现一些负面问题,影响了网络大众影评的发展。因而网络文化研究对于网络上的非理性问题进行反思,比如网络中的语言暴力,包括网络“骂臭”“人肉搜索”等问题,网络群体以“无名的大众”的身份肆意攻击一些个体对象,从而个体对象的现实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引导网络舆论的理性化就显得非常关键。网络传播中的信息往往是真假难辨,网络也是一种媒体,同样容易被资本和利益所控制和绑架。当然网络大众这一群体就知识与教育素养的层面而言,应该具备一定文化修养,但我们也应该更加清醒地意识到,也有不少网民的素质非常低下,一些网民甚至可以用恶劣来形容,而“少数人的暴政”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可以与“多数人的暴政”相提并论。因而在网络上提倡“人道主义”是非常必要而迫切的。

不可否认的是,影评话语暴力和当前中国盲目追求大片、可以模仿好莱坞的大手笔、大制作有直接的关系,同时也与中国电影产业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阶段有直接关系。而中国网络影评的也经历了两个不同阶段,早期(第一阶段)的网络影评并没有出现语言暴露问题;而目前正是处于第二阶段,大片兴起,电影产业快速发展,中国电影作为一个公共领域,因而变成网络大众反抗的目标和对象。网络影评中的话语暴力往往是对一些公共事件的强烈对抗,同时也是对权威文化的对抗,而这种对抗性也可以称得上是一种表演。比如对张艺谋、陈凯歌以往的艺术大师如今却变成商业大片的导演发泄一种不满,当然也会对传统的专家影评发泄自己的不满。

网络影评的暴力语言与中国的二元对立结构密切相关。作为草根的广大网民,将其官方与精英视为结构的对面,参与者的内心有一种反权威、反资本的成就感。所以,对网络影评的评价,就不能忽视网络大众的这种对抗姿态。而对这种“弱者的反抗”应该持一种同情理解的态度,虽然这种反抗会产生诸多问题,比如非理性与暴力性,如同其他的群众运动一样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因此,在同情与理解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必须进行理性引导,进一步提升广大网民的政治素养以及理性论辩水平。事实上,这种“弱者的反抗”姿态其实在很多程度上是一种假象。暴力语言也是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而是这种暴力语言是不是网民内心情感表达、是不被一些利益集团所操控或者根本就是网民的盲从,也许这些才是问题的重点,才更值得警惕的关键所在。

与其他媒体影评一样,网络影评所面临的问题同时独立影评的问题。所谓的独立影评指的是评论是发自评论者的内心感受,而并非受其他力量的影响,按照克里斯朵夫・泰尔西特(ChristophTerhechte)的观点,独立电影不会迎合那些有政治、经济企图的人的期待,而是将自己对一些事物的看法、观点通过影片传递给广大受众。假如网络影评中的网络暴力语言是网名的内心感受,或许还值得同情和理解,可以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毕竟这种网络暴力语言所产生的伤害并不是非常严重。相反,对那些看似客观的、非暴力的影评如果收到一些利益的趋势而产生的单一、同质的影评应该引起高度警惕。必须承认的是,在电影产业的商业利益驱动下,网络影评也很容易被收编,而变成电影营销的一种更加高明的手段,为电影的发行宣传造势,比如拿钱发帖的被雇佣者、被雇佣的网络水军等。这些影评看起来客观而平静,甚至是故意挑起暴力谩骂为电影制造话题、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提高影评的票房。事实上,产业或资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相互勾结,所有的异质都很容易被吸纳为同构,从而变成资本的雇佣,为利益集团服务。除了那些有预谋的收买行为,网络大众的盲从、无意识形态的召唤问题也非常值得警醒。很多网民一味跟风、盲从,甚至连电影都没有看过就妄加评论、煽风点火;仿佛参与评论是为了反权威、标新立异,这种非理性的盲从、伪个性,很容易被一些利益集团所利用。

网络的分众性比较强。由于网络论坛往往是按照不同的倾向、风格进行分类,不同的论坛吸引的是不同的人群参与其中,比如水木清华论坛的电影版经分成了两个版面:“电影”和“movie俱乐部”。a,“电影”属于一种大众化的版面,主要是对当前热映的影片进行分析、讨论、交流与互动,而“movie俱乐部”则是一种小众的版面,通常针对欧美艺术电影进行分析、讨论、交流与互动,评论者的观影经验往往更加丰富。不管是专业评论还是业余评论,严肃影评的对象仅仅是一个细分的市场。对于广大网民而言,在当前信息爆炸的网络信息时代,更多声音层出不穷,其辨别的难度非常大。而在网络上搜索出来的东西,通常是雷同的信息的相互转载,网民在网上浏览获得的对于一部影片的评论往往是同一种声音,而这些声音主要是来自于传媒、名人、资本的声音,而那些比较个人化的声音则被很难被网民所获悉。这也是网络评论中所不得不面对同质性的问题。

四、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传播,当传统影评进入到集体失语和遇到生存障碍时,一种崭新的网络电影评论方式悄然崛起,电影评论的网络新媒体形态也必将越来越多。电影评论的多元化,丰富了电影作品,同时也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各种电影论坛和博客上的电影评论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和喜爱,网络影评新人打破了原有传统影评发展上的窘态,而是集聚一起,为影评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力量。另一方面,网络化的电影评论使得参与的人数越来越多,电影评论的角度也越来越深入和新颖,在迎接电影评论事业发展新机遇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网络化给电影评论带来的商业化性质的弊端。网络时代的大众影评的根本目的是提供一个平台、营造一个公共空间,从而使得影评人、导演、学生、影迷能够在其中发表自己的内心感受、观点与看法。在当前的网络信息时代,获得信息、知识变得非常方便、快捷,使得电影也更加大众化与民主化,电影文化也日益成为大众生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大众影评是娱乐生活与电影文化消费的产物,承载了更多的社会意义与公共诉求。从长远来看,网络新媒体电影评论将得到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晓云.中国电影批评的两难困境[J].当代电影,2006(02).

[2]李道新,杜庆春,朱日坤.访谈实录:网络影评改变中国电影批评的格局[OL].http:///20061013/n245784022_4.shtml.

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范文篇10

2012年3月20日,舒淇在微博中表态支持甄子丹,随即引发支持赵文卓的网友炮轰,许多网友到舒淇的微博上留言,谩骂声不断,甚至有网友将她成名前所拍的古装艳照都翻了出来。不堪忍受的舒淇于3月26日凌晨一条一条地把1000多条微博全部删除,并取消了全部关注,关闭了微博。众多公众人物纷纷声援舒淇,引起一片混乱。力挺舒淇的香港演员杜汶泽随即宣布以后再也不上微博,著名导演王晶则效仿舒淇把微博全部删除。

这一系列事件让网络暴力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们不禁要问,网络暴力何以再一次猛烈来袭?互联网如何实现理性回归?

何为网络暴力

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在突破了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交往的道德底线的同时,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一些事件还未经证实,就有网民发表具有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心理承受重压:甚至一些网民还挖掘出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网络暴力并不仅仅局限于语言暴力,网上频频出现的人肉搜索、“水军”围攻等事件,都可以归入网络暴力的范畴。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知道如何礼让,也知道不该随便问别人的工资,不问女士的年龄,这是礼貌所在。但是在网络空间中,还没有形成这样的网络文化。

网络暴力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盲从性。往往是一条信息发出以后,很多人就假定这条信息是真实的,于是进行转发、评论等。但很多事件都证明,初始的信息可能是不真实的,或者是存在误导的。信息的人,有一些出于善意,但没有核实信息的来源,也有一些在主观上确实具有一定的恶意。

此外,现实生活的紧张忙碌,让部分网友积蓄了较多的压力和负面情绪,为这些压力和情绪找一个发泄口,是网络暴力产生的—个重要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你可以通过网络发言缓解现实压力和负面情绪,但是这种发言本身,不能骚扰、打扰别人,更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和正当的权利。

环境影响态度

“网络暴力”这个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网络的发展,由民间开始使用,后进入了学术界,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社会现象。

为什么有些平常生活中循规蹈矩,甚至温文尔雅的人在网络上就会变成谣言的制造者和毫无理性的谩骂者呢?人不是天使,也不是野兽,人本身具有两面性,而且也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在一个道德水准普遍不高的社会中,当监督力量减弱的时候,即使具有较高的道德素养,某些人对自我的控制力有时候也会大大减弱,在网络这个空间进行交流的时候,就很容易超越日常人们交往的底线,出现一些道德方面的问题。

浮躁心态的反映

网络暴力是现实社会浮躁心态的反映。在当下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人们焦虑、浮躁的心态有所增加,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由于缺乏监管和约束,人们的文明意识和自我控制的能力会降低,于是出现了在网上随意发泄,甚至对他人进行攻击、侵犯的行为。此外,网络的隐匿性,也使人们从众心态加强,容易让个人宣泄转变为群体表现形式。

“非理性网友+网络水军”造就暴力

在网络这个开放的、相对宽松的虚拟空间中,一些非理性网友习惯于把自己的压力与不满发泄到网络上,还有人则出于无聊,制造事端,于是网络暴力时有所见。这样的网络暴力不仅侮辱了当事人的人格,也损害了网络的公信力。

实际上,在此次事件中,大部分网民都对舒淇表示同情和理解,王晶、杜汶泽、冯小刚、姚晨、陈坤、曹方、宁财神等众多名人也都力挺舒淇。尽管如此,为什么多数响亮支持的声音却还是比不过只占少数的“网络暴力”呢?有专家分析说:“实质上,短期内有组织的网络暴力只有一部分来自非理性的网友,大部分还是来自行动有素的网络水军,他们往往知道攻击对象的痛处,攻其一点便达到目的。”

网络暴力上危害

网络暴力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社会的问题。网络暴力看似针对个人,但观众是谁呢?观众是整个社会的人。这些人作为旁观者,他们在看热闹。经常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人会失去道德感,失去对人的爱心,而且往往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上。这是网络暴力对社会的一个根本危害,而这个危害可能很多人意识不到,因为这个事情没有摊在自己头上,而一旦摊在自己头上,大家恐怕就会深刻认识到网络暴力的危害。

还有一些不那么明显的网络暴力事件,危害同样不容小觑。比如泄露他人隐私,表面上看无关痛痒,不过是说了几句话,但它造成的后果有时候是非常严重的,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困扰。所以,网络暴力的危害不存在大小之分,彻底将其根除才是正道。

如何根除网络暴力

文明理性表达

网络是公共空间,好的网络环境需要大家共同营造,这需要网民们加强网络自觉、提高网络自律,重视网络隐私保护。网络的确给了每个人畅所欲言、充分交流的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肆无忌惮地使用网络暴力。现在反对网络暴力,并不是不让网民们在网上说话,而是要求网民们文明理性地表达,不要造谣、谩骂,更不要侵犯别人的正当权利。如今网络趋于透明化,每个人都犹如生活在显微镜下,一言一行随时可能曝光于网络之上,这更提醒网民们应对自己在虚拟世界的言行负责。

守卫道德底线

现在上网的网民中未成年人的比重是相当高的,而网上的暴力行为很可能诱发未成年人去模仿。随着他们的成长,这一代人如果习惯于在网上恶搞、谩骂、造谣、诋毁,甚至随意搜寻、曝光他人的隐私,那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就会大大降低。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牢牢守卫道德底线。守卫道德底线最基本的就是要尊重别人的隐私和正当权利。你尊重别人,别人才有可能尊重你。

强化制度监管

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范文篇11

>>人肉搜索的底线与规范“人肉搜索”的爱与恨人肉搜索的?罪与罚“人肉搜索”的度人肉搜索的“自发秩序”恐怖的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的伦理反思浅析“人肉搜索”的规制“人肉搜索”的思考人肉搜索的法律思考“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人肉搜索”的法律思考“人肉搜索”的伦理悖论失控的人肉搜索?圈人肉搜索的钱规范网络“人肉搜索”须加强道德教育8成公众认为应规范人肉搜索政府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的路径选择“人肉搜索”:隐藏的心理暴力“人肉搜索”的侵权救济问题研究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

参考文献:

[1]王程|.政策否决的社会建构――以我国几次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失败为例[J].公共管理学报,2011(4):21-31.

[2]高志宏.“人肉搜索”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J].新疆社科论坛,2009(4):33-39.

[3]高志宏.“人肉搜索”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J].新疆社科论坛,2009(4):33-39.

[4]姜方炳.污名化:“网络暴力”的风险效应及其现实隐喻――以“李刚门”事件为分析个案[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2(5):50-57.

[5]张澄澄.“人肉搜索”现象的法律思考[D].曲阜师范大学,2013.

[6]李亚玲.从暴力的“人肉搜索”到友善的“人机搜索”――“人肉搜索”传播应用价值再认识[J].新闻界,2008(5):141-143.

[7]李亚玲.从暴力的“人肉搜索”到友善的“人机搜索”――“人肉搜索”传播应用价值再认识[J].新闻界,2008(5):141-143.

[8]王程|.政策否决的社会建构――以我国几次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失败为例[J].公共管理学报,2011(4):21-31.

[9]程英姿.从“人肉搜索”到“网络暴力”的“反道德”倾向――一个圣经的视角[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05-109.

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范文篇12

【关键词】网络话语权网络暴力公众舆论规范

话语权意即言说与表达应该享有的自由度,它是社会在尊重自然权利与崇尚理性法则之下私权利对抗公权力的状态,是公民依法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政治权利。①人民大学教授郑保卫曾站在新闻学的角度这样定义话语权:是公民运用媒体对其关心的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及各种社会现象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不可让与和不可剥夺的民利。②而网络话语权就是指作为公民组成部分的网民具有表达观点的权利,主要通过网络媒体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及各种社会现象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的权利。网络话语权也能通过集合性意见对权力机关产生一些规劝效果,发挥潜在影响力。

一、开放自由的网络话语平台

有学者认为,话语权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和地区发展存在不平衡的部分。随着社会结构发生的巨大变化,包括城镇和乡村中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相对低下的底层人群,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在传媒中处于被转述的、被设想的、被描述的境地,话语权羸弱,有的甚至基本丧失。③

而随着媒体技术的不断提高,新兴的电子传媒如网络又突破了传统媒介单向传播的弊端,通过自由、平等的匿名交流,通过新闻跟帖、论坛等空间无阻隔的互动形式使得公众的观点、意见能被尽情表达、收到及时反馈。以往不能形成群体意见的话题现在有了公开展开的可能性,覆盖范围更广,影响力更广泛,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空前的表达自由,最终的影响是网民在社会中前所未有的主动姿态。

新技术带来了新的表达秩序。网络媒体改变了传统媒体单向传播的局限性,开辟了双向传播的广阔渠道。在虚拟社区点对点、点对面的信息互动、匿名登录、身份平等、开放性、即时互动等特性都使得网络成为表达公众话语的最佳媒体。在信息公开性方面,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不可抗衡。“每个人都有说话权利”的时代进步意义便是话语权的公众化、自由化。

但是从自由的外延来看,会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也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以论坛为例,由管理条例、审帖规则和技术手段等论坛管理方式带来的论坛表达规则,集中体现着网友必须遵从的网络规则。网友只有继续遵从规则,才能让自己的表达合乎规定,才有了相对的表达自由。但是网络新媒体仍然依托新技术达到人类历史上空前的话语表达自由。

二、网络中走出的公共领域

由于互联网的巨大发展和网络公共领域的逐步形成,中国民间话语表达得以成长。以“3・1”为例,面对某些西方媒体对事件匪夷所思的失实报道,中国网民“理性的愤怒”,通过博客、视频等,搜集各种证据和传播途径,用事实驳斥不实报道,从而拓展了中国主流媒体表达之外的民间表达,迫使一些西方媒体道歉。

以互联网为主的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促使网民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人人都是记者,事事都见真相”已成为现实。④网络民意改变了社会各层次舆论力量的对比,作为对社会产生空前巨大影响力的大众话语,在汶川大地震后也得到充分体现,如赈灾资金、物资的监管备受网民关注。公众的舆论力量通过网络已经走进了社会的主流轨道,从网络中走出的一个公共领域已经初具雏形。与此同时,网民参与社会热点讨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有空前的提升,我们还可以试举一例:

新闻案例:南京江宁房产局长周久耕“天价烟”事件

2008年12月10日上午9时许,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接受南京九家媒体的联合采访时透露:“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下一步将和物价部门一起对其进行查处,以防止烂尾楼的出现。”12月11日,一位署名为“宣传寄生6”的网友在凯迪社区发表题为《遍撒英雄贴,追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的帖子,号召人肉搜索。不久一位署名为“保存一百年”的细心网友在网上发表题为《看照片南京房产局局长抽1500元的烟》的帖子,揭露在会议上周久耕所抽的烟是160元一盒的“南京九五至尊”。

12日15日凌晨,一位署名为“cheyou007”的网友在网上发表了题为《周久耕局长抽名烟、戴名表》的帖子,称天价手表每只10万元。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了网友关注和争议,周久耕也成为网络红人。

12月19日,针对周久耕事件及其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江宁区委、区政府首次向社会公开表示:“高度重视,已介入调查,只要发现有违纪或腐败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12月28日,江宁区委经研究决定免去周的房产管理局局长职务,并做进一步调查。

表格全国报纸媒体对“周久耕天价香烟事件”的跟进报道与重要评论

从2008年底发生的南京江宁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天价香烟事件,可以明显看出网民相当程度上摆脱了被动地位,成为了最主动的信息源之一,并直接推动了社会事件的发展。这也再次表明,网络话语已经成为舆论监督活跃的源动力。

三、网络话语暴力的探析

网络媒体虽然改变了传统媒体单向传播的局限性,开辟了双向传播的广阔渠道,但仍然有很多客观因素制约了其自由发挥。总结近年来我国网络话语发展状况,就能清晰地发现,当网络舆论与社会事实偏向严重时,就会出现“网络暴民”现象:在一些引起网民反感的事件中,网民群体性地聚集,自以为怀着“正义之心”,对当事人实施“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包括公布当事人隐私、电话骚扰、现场骚扰等,出现一种奇特的“集体无宽容”现象。

如何看待网络话语暴力的现象。学界在回顾近年来出现网络话语暴力现象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网络话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从网络环境本身的内因去分析网络话语暴力产生原因的,也有研究者认为这是我国自20世纪初期社会运动开始的话语暴力路线的延续,及当前处在转型期的焦虑心态与社会语境所造成的,诸如话语体系的低俗化和后现代主义解构性特征在网络上的反映等。

莫斯科维奇的《群氓的时代》、勒庞的《乌合之众》认为群体行为的根本特点就是非理性,容易陷入到一种无意识的混沌状态当中。“有意识人格的消失,无意识人格的得势,思想和感情因暗示和相互传染作用而转向一个共同的方向”,群体变得非理性,野蛮。网络话语暴力或许正是这种群体行为在网络上的演绎。例如2006年,随着“韩白PK”、“铜须门”、“明月门”、“解说门”、“虐猫事件”等事件的发生,网络话语暴力现象凸显,“网民暴力”成为当年网络上最具标志性的主题词。“网络暴民”现象的升级,由在网上公布当事人隐私变成了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的人身攻击。值得欣慰的是,在南京彭宇案上,网民普遍的态度是激烈而不偏激,这在近几年的网络事件中是不多见的。“网络暴民”似乎偃旗息鼓,这其实也是网络文明进步的一大体现,说明网络本身也具有自我净化的素质。

四、网络话语的规范化

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语言作为一种草根方言,含有粗鄙美学。语言学家巴赫金肯定了狂欢化的语言形式,认为“表达着广场上人民大众的语言自由和狂欢的快乐。”⑤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彭兰认为,互联网使话语形成的权力可以从小圈子放大到大圈子,在这个意义上,平民话语权的确能产生超乎以往的力量,但不能被少数人的话语霸权所干扰。⑥

其实,虚拟的网络社会其实是“花开两朵,各表一枝”,一方面呈现出网络话语暴力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网络成为社会的减压阀,提供给大家的是一个自由、平等的公共话语平台,而后者无疑是更可贵的,应该探索和研究“虚拟”网络世界的真实内核,从而扬长避短,发扬网络“虚拟”特性给我们带来的好处。一方面要宽容对待新生事物的负面现象,但另一方面却并不能听之任之。⑦如此看来,网络话语权的实现还要经历一个规范化的过程,有关部门可以采用一些软控制来规避网络话语暴力现象,加以规范和引导。■

参考文献及注释

①陈堂发主编,《媒介话语权解析》,新华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1-8页。

②③高榕,《论弱势群体媒介话语权的维护》,[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6),第150页。

④杨庆;任安;《互联网对话语权表达空间的延展――从“3・1”谈起》,青年记者,[J],2008(14)。

⑤李梓:《2005年网络新文化“哄客”开花结果网络偶像崛起》,《新世纪周刊》,2006年3月6日出版。

⑥参见:彭兰,《网络话语:权利与权力之问》,网络传播,[J],2006年4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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