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植物保护的看法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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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植物保护的看法范文篇1

【关键词】林业;植物;保护

近年来,我国已经把林业地位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要求林业为实现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应对气候变化、应对金融危机、解决“三农”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乃至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因此,建设和保护好林业植物生态系统,是关系到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根本问题。

1.保护林业植物的重要性

1.1保护生物多样性

从作为林业产业客体的森林看,其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单单从植物区系的种类数目看,我国就约有3万种,仅次于世界上植物区系最丰富的马来西亚和巴西,居世界第3位。另外,我国的许多特有种在世界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拥有的如此巨大的一个植物基因宝库的情况下,我们一方面应当思考如何利用基因资源优势,合理开发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和促进国内林业育种行业发展,进而加速我国林业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应当加强对植物基因资源的保护,防止“生物偷盗”行为的发生,保护林业植物的多样性。

1.2满足林业的多功能性

林业是通过对植物的选育、栽培、种植,来生产出满足人类社会需要的各种原材料,创造出大量的经济价值。林业植物品种的选育和改良工作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付出几代人的努力其次,林业除了经济价值以外,还具有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一方面,森林给人以美的享受,是人们放松心情、踏青旅游的好去处,同时也是人类文学艺术创作的重要源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到森林中享受人与自然的交流显得愈发珍贵,森林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另一方面,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调节气候、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流失和防灾减灾,促进农业稳产高产等功能。因此保护林业的植物可以很好的发挥其多功能性。

2.加强林业植物保护的方法

2.1完善林业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法制建设是植物保护的最基本、最有效的工作之一,只有健全法制,才能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并对破坏资源者实行有效监督和法律制裁。自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在全国各省(区)划定天然森林禁伐区,保护自然植被以供科学研究需要”的提案开始,我国政府先后已颁布了多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法规。1963年,国家颁布的《森林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保护稀有珍贵林木”。近年来,国家又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在完善己颁布法律的同时,国家还将颁布有关植物保护管理条例等。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的同时,要结合相应的地方性植物保护法规,使植物保护工作走向以法保护的道路。对破坏保护植物行为要严厉打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人们认识到如果破坏保护植物就会像猎杀保护动物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2加大对林业植物的保护管理力度

加强保护区管理,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管理机构,同时还要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目前我国对林业植物管理保护的人员较少,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管理保护的工作人员,对林业植物严加保护,防止一切人为破坏活动的发生,使林业植物保护管理的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2.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护意识

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大植物保护的宣传力度,加强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有关植物资源管理和提高野生植物特别是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法制观念。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展览会等开展宣传,使人们认识保护植物的重要性、保护的基本方法及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在交通要道、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及各城镇建立、张贴永久性警示牌及宣传品,并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们懂得保护自然、保护森林植被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2.4积极加强森林防火工作

要保护好森林植被就必须加强森林防火,因为火灾是森林植被的大敌,一次过火就会给森林植被带来毁灭性破坏,甚至是短时期内无法恢复自然状态。火灾也会给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带来破坏,因此必须加强防火工作以保护森林植被。根据现有防火现状,应完善交通、通讯、扑火、缭望、预测预报等防火设备和装备;在林业保护管理局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护林站,配备护林人员;并在各级之间设立专用防火通讯装置,发现火情及时报告,迅速扑灭。

2.5严防环境污染,保护植物生境

植物的生活需要适宜的环境,一旦生活环境遭受破坏,将必然对植物的正常生长发育造成影响。对于水生植物,要注意保护水源免受污染,使水生植物能正常繁殖,故防止林叶植物生长的周边地区的环境遭到污染也应是植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人口的增长,人类活动的不断加剧,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掠夺性采伐或过渡收采以及环境污染,作为人类生存最为重要的基础——森林植物资源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必须要对林业植物进行保护,避免林业植物的破坏和灭绝,同时保护植物的多样性,以期达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参考文献】

对植物保护的看法范文1篇2

关键词:广西德保;苏铁;就地;繁育

中图分类号:S791.11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90年代末期,在我国百色地区发现了一种苏铁,这种苏铁是在多歧苏铁之后又发现的具有三回以上的交叉叶子类型的苏铁,而且是复叶结构。这种苏铁是广西林业科学家在德保县境内发现,所以取名为德保苏铁。经过相关权威植物学家鉴定,德保苏铁属攀枝花苏铁亚属攀枝花苏铁组叉叶苏铁亚组[1]。这种苏铁的羽叶的数量比多歧苏铁多,有4~12片叶子,但该苏铁叶子长度只有2~4m。和多歧苏铁不同的是,德保苏铁的羽片是带状的,有4个胚珠,并且有60多条丝状的大孢子叶。对苏铁属系统演化的研究中,交叉叶子的苏铁种属问题一直困扰着植物学家,所以,德保苏铁的发现对苏铁种属的系统地位研究以及其进化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

1德保黄连山兴旺保护区概况

自从德保苏铁发现以来,许多中外植物学家对苏铁的群居特征做了比较系统的调查和研究,对当地绝大多数的野生植株还用(GPS)测定仪定位进行跟踪调查。对德保苏铁的自然生长环境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德保苏铁分布地区的自然条件和植被概况。统计了德保苏铁保护区内的野生植被,测定其形态学特征,观察生长特性和繁育系统。这对植物的保护、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研究广西西部地区的气候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

1.1自然条件概况

德保苏铁分布区域非常狭窄,到目前位置只在广西百色地区德保县境内发现,该分布区只有15hm2多一点。德保苏铁生长在石灰岩山坡上,海拔800~1000m之间,经纬度为E105°15′,N22°29′,德保县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平均1a气温在20℃左右,历史上最低气温为-3℃,最高气温记录为39℃。年降水量为1478mm,夏季雨量充沛,冬春季节比较干旱少雨。

1.2植被概况

早期村民乱砍乱伐、开发山地种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或者牧牛砍柴等原因,导致现在德保苏铁保护区内仅有次生石山矮灌丛。伴随这德保苏铁生长的植物有很多,大约有100多种不同植被,类型为灌木丛、禾草类和小乔木等。所以,德保苏铁在当地来说是一种优势植物物种。

1.3德保苏铁的形态特征和数量

德保苏铁的树干基本是单生,茎高一般为45~55cm,也有高达60cm的。树干直径为15~30cm,最粗的有45cm。叶子灰褐色,鱼鳞装,长为15~22cm,度叶子下部宽为2~5cm。现今德保苏铁的数量较少,自从被发现时的2200多株一直锐减到现在1100多株,野生的德保苏铁更是少之又少,有资料显示野生德保苏铁只有685株(其中还有很多是幼苗和重新萌发的植株),在10a过程中,德保苏铁的数量不断减少,特别是成年苏铁的数量减少更为严重。

1.4德保苏铁的年龄结构

推算德保苏铁的年龄构成一般通过测量苏铁的树茎的高度,在国内外专家多次调查发现,野生德保苏铁的植株大多都是在50cm以下的,70cm以上的植株从未发现,即使是60cm以上的都很少见到。从去年6月份统计的数据发现,在接近600株的植株当中,树茎高度超过50cm的只有35株,超过55cm的植株只有区区3株,其余将近300株都是未超过50cm的植株。研究发现,德保苏铁的年龄结构偏小,呈现幼年化,表面上看似乎是增长型的年龄结构。

2生发发育习性

德保苏铁自然的生长环境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这种植物生长的土壤不肥沃,主要在石缝中生长,很少生长在土层较厚的土壤中。一般每年的6月左右成熟了的植株才抽叶,到了中旬开始展叶,极少植株在5月份之前或者在7月之后抽叶。开花时间一般是4月,到4月下旬就开始凋谢了[2]。大孢子叶球到4月下旬开花。到10月份种子开始成熟,每个植株可以结100粒左右,最多的186粒,最少的只有59粒,平均每粒有6.1g重。一般德保苏铁的种子成熟后,植株的羽叶也会干枯,直到全部掉落。

3性以及繁育系统

德保苏铁不是雌雄同株的植物,繁育系统较复杂,不同性别的植株成熟的时间也是有差异的。资料显示,在248株德保苏铁植株中,雌性的植株52株,而雄性的植株为196株,性别比例大约为1:5。该苏铁的繁殖主要是有性繁殖,少数类型属于无性繁殖,无性繁殖中以球芽萌生为主[3]。当德保苏铁的茎干遭到损伤或折断时,伤口四周会产生大量球萌芽,这时候会出现无性繁殖。昆虫传粉的传粉方式是该苏铁的主要方式,同时风也起到一定的作用。重力作用导致种子快速传播。

4黄连山保护区就地保护措施

德保苏铁对植物的保护、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研究广西西部地区的气候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的植物,具有极大的科研价值。德保苏铁在濒危灭绝情况下,国家和当地政府一定要做好充分的保护措施。

4.1人工育种

德保苏铁在的生长环境极其恶劣,不仅分布区域狭窄,而且土壤贫瘠。再加上许多人为的因素,导致植株急剧减少。迁地保育作为当今珍惜物种的重要保护手段之一,应该广泛的应用到德保苏铁的保护措施当中来。在德保苏铁发现当年,深圳仙湖植物园的著名苏铁研究员前往德保县考察,看到珍贵的德保苏铁之后就萌生了迁地保育的概念。出于对珍惜物种的保护和苏铁的研究,德保县政府与深圳仙湖植物园联合建设了一个德保苏铁保护中心,该中心位于仙湖植物园。德保苏铁运往仙湖植物园培育之后,经过人工悉心培育,苏铁保护中心已经繁育了一大批苏铁育苗。广西黄连山自然保护区建成之后,经过科学家的精心培育,大批德保苏铁的育苗已经种在保护区内,希望通过人工育种,能够在黄莲山自然保护区建立起中国最大的德保苏铁植物园。

4.2增进当地群众保护苏铁的观念

德保苏铁的锐减,和当地群众缺乏对苏铁的认知水平有关。由于在德保苏铁分布区大肆开发土地和放牧,滥砍滥伐,导致德保苏铁急剧减少。当地政府应该号召群众学习苏铁的生长习性,认识苏铁从而保护德保苏铁。让群众认识到现存的德保苏铁是植物界的“大熊猫”。在政府的主导下,当地村民也认识到了保护苏铁的重要性,能够积极参与苏铁的培育繁殖,并且以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来命名当地的一所小学,叫“德保苏铁小学”,通过参观、宣传、知识竞赛等各种活动来增进人们的保护观念。

4.3增加德保苏铁的居群

德保苏铁的分布区太小,如果当地的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就很容易导致苏铁的灭绝,扩大德保苏铁的分布区,有利于苏铁生长繁殖。建立黄连山自然保护区,保护珍惜物种,防止德保苏铁灭绝,是一种拯救濒危物种的常用办法。之前德保苏铁就只有德保县一个居群,如果这个居群遭到灭绝,那么德保苏铁也就灭绝了。现在人为的办法,增加德保苏铁的居群,保护德保苏铁的生长环境。同时,也要在全国扩大搜查范围,寻找更多的野生苏铁居群,有利于避免德保苏铁走向灭绝。随着广西黄连山自然保护区建立了专门保护德保苏铁的植物园,也意识到国家对德保苏铁的保护措施做得非常到位。

4.4建立德保苏铁自然保护区

如今很多村民为了眼前利益到山上滥砍滥伐,开垦荒野,破坏自然植被,影响生态平衡。德保苏铁的自然生长环境比较恶劣,分布区域狭窄,植被单一,土壤贫瘠,如果再遭到人为破坏的话,很容易对苏铁的正常生长造成威胁。当地政府除了要增强人们保护苏铁的观念外,应该建立德保苏铁的自然保护区,进行就地保护。同时,相关部门设立专门的法律,保护苏铁避免遭到人为的破坏。对于专门偷挖德保苏铁的不法分子,要进行严厉的惩处。

5结语

德保苏铁是我国特有的珍贵植物物种,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同时也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IUCNredlist)极危(CR)物种。近年来,许多人为的因素导致植株急剧减少,为了保护苏铁,我国除了进行迁地保育外,还建立了专门的植物园区防止苏铁走向灭绝。德保苏铁对植物的保护、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研究广西西部地区的气候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的植物,具有极大的科研价值。防止德保苏铁灭绝,就要保护好德保苏铁的生长环境,增进人们对德保苏铁的认识,杜绝滥砍滥伐现象,同时建议将黄连山自然保护区晋升级为部级自然保护区,提高保护层面,追加资金投入,上级主管部门一年投入的管护经费至少有30万元,建立专门的苏铁培育基地。

参考文献

[1]钟业聪,陈家瑞.德保苏铁――中国苏铁一新种[J].植物分类学报,2010(01):53-55.

[2]王定跃.中国苏铁属的分类研究[J].植物分类学报,2012(08):5,43-45.

对植物保护的看法范文篇3

同志们:

今天,市委、市政府在这里召开全市情形呵护责任查核暨污染减排查核工作会议,总结和部署情形呵护责任查核和污染减排查核工作(下称“两考”),进一步推进全市情形呵护工作。市委、市政府十分正视此次会议,市委*书记、市政府魏*市长亲自出席了今天的会议。等一下,*市长将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

有关单元签定查核工作责任书,*书记还要作主要讲话。但愿各地、各部门当真抓好贯彻落实。此刻,我先讲两点定见。

一、2009年“两考”工作情形

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正视和正确率领下,各地、各部门树立和落实科学成长不美观,以改善情形质量、维护群众情形权益为根柢起点,以呵护水资本为重点,坚持污染预防,注重情形监管,强化生态呵护,推进污染减排,全市环保工作取得精采成效。在经济社会快速成长的同时,情形质量总体连结精采水平,局部还有所改善,为培植“协调*”、“绿色*”供给了坚实的情形保障。在2009年度全省环保责任查核中,我市查核总分达到86.79分,持续第五年获得优异品级(全省仅有珠海、*、*三个市)。在2009年首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查核中,cod、so2排放量为2.29、2.01万吨,完成了省下达的年度减排方针,是全省完成首要污染物年度减排方针的9个地级市之一,受到上级的赞誉。具体默示在“七个增强”:

(一)增强组织率领,周全落实“两考”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正视“两考”工作,拟定了《*市2009年情形呵护责任查核工作方案》、《*市“十一五”首要污染排放总量节制打算》和《关于增强我市首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节制工作的实施定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节能减排率领小组,切实增强对“两考”工作的率领;健全两考看管打点轨制,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的督查小组不按期对各责任单元的工作使命完成情形进行跟踪搜检;专门召开了全市情形呵护工作会议,市委首要率领讲话,市政府首要率领签定责任书,会议进一步明晰责任查核方案,细化量化查核指标,明晰工作方针、使命、法子和职责,全市健全了“统一率领,分工负责,人人介入,统一监管”的打点系统体例和“拟定例划,分化落实,看管搜检,查核评选”的运行机制,促进了全市两考工作的顺遂开展;此外,市委、市政府首要率领还多次对情形呵护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深切查询拜访研究,提出具体的措置定见,有力地推进了全市情形呵护工作。

(二)增强环保规划,周全树立和落实科学成长不美观。情形规划是环保工作龙头,是有序成长的保障。一是编制完成了《*市情形呵护规划(2006-2022)》和《*市情形呵护“十一五”规划》,并将情形呵护的方针、使命纳入全市国平易近经济与社会成长规划。各县(市、区)情形呵护规划编制进展顺遂,进一步细化了*市环保规划提出的分区节制要求。二是在拟定全市国平易近经济与社会成长“十一五”规划等年夜政方针时,将环保方针使命纳入国平易近经济与社会成长规划,实施情形与成长综合抉择妄想,做到统筹兼顾。三是积极推进财富转移园区培植,鼎力开展电镀、皮革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必然点工作,做到合理结构。今朝,全市共有中山火炬(*)财富转移园区、中山石岐(高新区)财富转移园区等4个财富转移园区和江城埠场电镀定点基地经由过程省环保局的审批,成为全省获批财富转移园区最多的地级市。

(三)增强综合治理,周全实施治污保洁平易近心工程。鼎力推进“江、湖、厂、场、中心”五年夜重点工程,不竭加年夜情形呵护投入力度,加速城市情形综合行动措施培植,出力解决人平易近群众关心的重年夜污染问题,周全改善情形质量,为加速成长缔造精采情形。一是继续推进漠*(春城-江城)综合整治工程。在上级和社会各界的撑持下,经由过程清淤、清障、截污、治污、绿化、美化及培植污水措置厂等法子进行整治,有用改善了漠*水质。我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重点河段水质达标。二是严酷呵护东湖水库、年夜河水库、连环水库等4个水源涵养区,鼎力整治市区河系及鸳鸯湖。三是加速培植城市污水措置厂。市第一清水厂扩建工程进展顺遂,*县城、*县城、海陵区闸坡糊口污水措置厂都接踵启动,跟着污水措置厂建成投入使用,对改善和呵护漠*水质将起到积极的浸染。四是加速糊口垃圾无害化措置场培植。市奕垌垃圾填埋场二期、阳春糊口垃圾无害化综合措置厂等一批项目已先后动工培植。五是健全医疗废料收集、焚烧措置系统。进一步完美了医疗废料收集、运输系统,确保全市医疗废料获得无害化措置,解决了我市医疗废料的污染问题。

(四)增强环保功令,周全开展环保整治步履。一是严酷环保准入,从泉源防止污染发生。当真执行《情形影响评价法》、《培植项目情形呵护打点条例》,把好新建项目的审批关和验收关,节制污染型项目在饮用水源呵护区、漠*上游、居平易近室第区等情形敏感区域上马。二是促进工业园区的健康成长。工业园区培植项目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分袂达91%和90%。各工业园区内的排污单元根基都按环保要求进行排污申报并依法缴交排污费、领取排污许可证,做到依法排污

。三是健全看管打点机制,实施污染源长效打点。推进重点污染源周全达标工作,整治污染源排放口及安装在线监控行动措施,责令违反环保法令律例的企业期限治理,确保污染治理行动措施正常运转,污染物不变达标排放。四是以工业园区情形违法问题、威胁漠*饮用水源平安的污染隐患及培植项目情形违法问题等三方面为重点,鼎力开展严厉查处情形违法行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环保专项步履。据统计,一年来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共出动7000多人次,搜检各类工业园区8个、集中式饮用水源4处、各类污染企业2100多家,涉及造纸、钢铁、电镀、水泥等8个行业,立案查处违法排污企业127家,罚没金额100多万元,关停企业59家,期限治理43家,期限整改400多家,取得了较着的成效。

(五)增强生态呵护,周全培植“绿色*”。一是以呵护漠*饮用水源为重点,增强水资本呵护。组织省人年夜代表对漠*水资本呵护进行专题考察,对漠*上游的水污染企业出格是钢铁、造纸等行业进行了周全整治,果断冲击违法排放废水行为,确保漠*母亲河碧水长流。二是启动农村小康环保步履,开展生态示范建树勾当。周全开展生态示范村(镇、场、园)建树,切实抓好农村饮用水源呵护,节制畜禽养殖业污染和化肥、农药等农业面源污染,削减农业污水污物排放,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积极成长农村沼气,切实改善乡镇和农村的情形质量。据统计,全市建树各级生态示范村74个,其中省级生态示范村24个。经由过程开展生态示范村(镇、场、园)建树勾当,周全推进了农村情形呵护工作。

(六)增强污染减排,周全实现总量节制方针。一是率领责任到位。为完成污染减排使命,实现首要污染物总量节制方针,市政府专门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率领小组,拟定和印发了《*市“十一五”首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节制打算》、《关于增强我市首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节制工作的实施定见》和《*市“十一五”首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并与各县(市、区)政府签定了责任书,将节制方针和减排使命分化落实到各县(市、区)。市环保局还专门成立了总量办,充实了工作人员,明晰了工作职责,确保率领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二是减排法子到位。积极落实三年夜减排法子,实现污染减排。以污水措置厂培植为重点,鼎力削减污染存量,实现工程减排;加速裁减落伍产能,推进财富结构调整,敦促经济增添体例改变,实现结构减排;加速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培植,督促重点源落实污染减排法子和行动措施,实现打点减排。经由过程污染减排工作,为全市经济成长腾出了情形容量。

(七)增强能力培植,周全提高情形打点能力。市委、市政府高度正视环保机构培植,设立了情形监测、监察、信息、手艺、宣教、固废、核应急与辐射等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的经费都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了人员经费来历。为提高情形监测能力,我市坚持多方筹措资金,不竭加年夜监测投入,购置情形监测用车和一批前进前辈监测仪器设备等,各县(市)监测站也增强了能力培植,周全开展常规监测工作,进一步完美了情形监测收集。建成环保局域网、环保互联网网站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现了情形质量、重点污染源及情形打点等信息共享。同时,按照“政治强、作风正、营业精、会打点”的要求,增强了队伍的营业培训和作风培植,打点水平不竭提高。

在必定成就的同时,我们也清楚地看到,我市“两考”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污染减排形势相当严重。省下达我市2008年二氧化硫总量节制方针为2.11万吨,比2009年增添1千吨;化学需氧量2.29万吨,与2009年持平。跟着我市经济社会、城镇生齿的快速成长,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的新增量年夜幅增添,给减排工作带来繁重压力。同时,我市污染减排缺乏重年夜项目,没有有用的减排规模,污染减排形势十分严重;二是环保监管能力差。情形监管能力滞后于经济成长水平,尤其县级监管能力亏弱;三是污水措置厂、垃圾填埋场等城市情形基本行动措施相对滞后,糊口污水措置率较低。*县城、*县城和海陵区闸坡污水措置厂培植进展迟缓;四是国控重点源在线监控工作进展迟缓。全市4家国控重点源中虽有3家安装了在线监控设备,但未能实现与省联网;五是污染减排机构不健全,必然水平上影响了减排工作的顺遂开展。此外,个体地域和部门率领仍存在“重经济成长、轻呵护情形”的成长理念,部门群众情形呵护意识还斗劲稀薄,部门企业偷排漏排等现象时有发生。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必需高度正视并加以解决。

二、2008年“两考”工作定见

污染减排是国家的年夜政方针。省政府公布的污染减排考查法子划定,对没有完成污染减排的地域,省政府将采纳暂停培植项审批,撤销省授予呵护方面的声誉称号,究查该地域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等六年夜法子加以惩处。这样峻厉的法子是以往环保责任查核所没有的。新公布的《广东省市厅级党政率领班子和率领干部落实科学成长不美观评价指标系统》也把“首要污染物减排完成率”作为查核的主要内容之一。按照省的部署,我省从2008年起正式实施污染减排责任考查法子,进行中期和年关查核,实施一票否决和问责制,并在媒体各地污染减排情形。由此可见,国家和省对污染减排工作是高度正视的,污染减排是极端主要的。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需周全落实环保责任查核轨制,当真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市2008年情形呵护责任查核工作方案》、《*市“十一五”首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查核实施方案》以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元签定的情形呵护责任书的要求,以污染物排放总量节制为焦点,加年夜情形整治力度,严酷环保准入,强化情形看管功令,全力改善情形质量,确保全市环保责任查核使命顺遂完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成长供给情形保障。重点要抓好四方面工作:

(一)严酷污染物排放总量节制,全力削减污染负荷。一是严酷实施首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方针责任查核。各地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酷执行《*市“十一五”首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查法子实施细则》,将总量节制指标纳入政府政绩查核系统,成立污染物总量节制问责轨制。二是严酷环保准入,节制污染物增量。把好培植项目环保准入关和“三同时”验收关,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前提,无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三是加速污水措置行动措施培植。坚持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年夜污水管网培植力度,提高污水措置率。市第一清水厂扩建工程、*县、*县城污水措置厂须于今年尾建成并进水试运行。四是加年夜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和在线监控行动措施培植力度。市第一清水厂、阳春市水质净化有限公司、阳春市宏壮钢铁有限公司、阳春市新春潭水泥有限公司金同水泥厂等4家国控重点源须在2008年尾前安装在线监控行动措施,与省环保局联网并经由过程国家环保部验收。五是加年夜环保功令力度。对超总量的排污单元实施期限治理;过时未完成治理使命的,责令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达标的,应予以封锁。增强污水措置厂、重点污染源和污染减排项目的看管打点,确保污染治理行动措施正常运转,污染物浓度、总量达标排放。

(二)加速污染综合治理,全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情形问题。继续推进治污保洁工程,强化情形污染综合整治,全力改善情形质量。一是以呵护饮用水源为重点,增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呵护区,依法取缔位于一级水源呵护区的排污口,依法整治二级水源呵护区的污染源,保障饮用水源平安。二是以增强无邪车排气污染防治为重点,推进年夜气污染防治。要强化在用车排气的按期检测、道路抽检,整治钢铁、水泥等行业的颗粒物污染,强化城市培植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监管。三是以危险废料平安措置措置为重点,强化固体废料打点。此外,加速糊口垃圾收集和措置系统培植,推进糊口垃圾措置行动措施无害化措置刷新。

对植物保护的看法范文篇4

关键词:植物保护农业可持续发展

引言

植物保护是综合利用多学科知识,以科学和经济的方法,保护人类的目标植物免受有害生物危害,提高生产投入的回报,维护人类的物质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实用科学;作为农业技术措施,它是根据人类社会的需要,按照有害生物(病、虫、草、鼠)发生发展的自然规律和技术及管理的可能性所进行的农事管理活动的一部分。

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指采取某种使用和维护自然资源的基础方式,以及实行技术变革和机制性变革,以确保当代人类及后代对农产品需求得到满足的发展,是一种把产量、质量、效益与环境综合起来安排农业生产的农业模式。其内涵包括:一是在不损害后代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当代人对农产品供求平衡;二是保护资源的供需平衡和环境的良性循环。而在人类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中,植物是人类所需能量的主要来源,决定着人类农业发展的方向和持续能力,所以植物资源的保护理所当然应处于首位。植物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非常紧密。

百口乡位于册亨县东南部,海拔较低,距县城约78公里,公路由县城经坝赖镇到乡。乡人民政府驻坝域,东与广西田林县、乐业县隔江相望,南与弼佑乡接壤,西与坝赖镇连接,北与坝赖镇毗邻。总面积233多平方公里,乡政府所在地高程350米,最高海拔860米,最低海拔308米。于1991年12月由原百口乡和秧项乡的各江村、洞里村合并成立百口乡。全乡共辖4个行政村,32个村民组。乡境内设有百口小学一所小学,有耕地面积1.4万亩。土壤肥沃,适宜多种植物和农作物,是全县林牧业开发的重点乡,主产水稻、玉米、旱稻、小麦、油菜、黄豆、杉木、油桐、油茶、青杠、云南松、柑桔、沙田柚等经济作物和经济林。

一、加强植物保护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

面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主要还存在生物灾害频发,一些外来生物侵入,损害自然平衡的生态环境,而生物灾害也影响到了农产品贸易,同时威胁到了公共安全,加上国内生物灾害的防控机制较弱,农业生产始终面临着生物灾害的问题;不少农业经营户为了提高产量,大量使用农药,只想着依靠农药来增加经济收益,导致农药错用、滥用的问题较严重;农业粮食生产的安全问题突出,一些有害生物危害粮食的生产安全、数量安全、品质安全、储备安全、生态安全、市场安全及其可获得性等植物保护措施落后的原因,引起了土壤污染、水污染等。如今,农药残留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农业生产环境的恶化和植物保护的不力都将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和促进工业发展的基础,是促进国家经济进步的关键理念。合理、有效、综合地进行植物保护,减少病虫害和环境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生产有机绿色农产品,持续发展农业,是我国农业生产要实现的总体目标。

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植物资源的保护

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特征是:强调农业发展的同时,重视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要达到的战略目标,一是积极增加食物生产,并注意食物安全;二是努力促进农村综合协调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消除农村贫困状况;三是合理利用、保护、改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基本方法是:采取农业生态技术,具体包括立体种养技术、物质循环利用技术、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和庭院经济与开发利用技术等。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特征、其所要达到的战略目标和实现其目标的基本方法来看,区域农业得以持续发展,将更有利于对植物资源的保护。

第一,从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意识上看,越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人们的收入越低,对环境保护意识越淡薄;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文化商品消费亦随之增加,人们就会有更多的机会学习接触环保知识,其环保意识就会不断增强。因此,区域农业持续发展的结果,将给农民不断增加收入,使其逐渐摆脱“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现状而更有利于区域植物资源的保护。

第二,从农业资源利用方式上看,农业资源利用方式分为粗放经营利用型、精细密集利用型和高新技术产业选择利用型3种。其中,粗放经营利用型效率最低,是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万不得已的选择,其最不利于环境保护,尤其不利于区域植物保护;后2种是在经济较为发达情况下的农业资源利用方式,效率很高,对环境影响很小。因此,随着农业的持续发展,经济增长速度将不断加快,人们将不断放弃效率低下的粗放经营利用型而逐渐采用精细密集利用型和高新技术选择型。这样区域植物的保护力度将会不断得到加强。目前在某些地区的珍稀植物资源和特色农业植物资源,由于缺乏经费,其保护措施常常难以落实。随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经费的不断增加,这些问题将会得到解决。

三、加强植物保护,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1.科学使用化学农药,加快新型农药研制及推广应用

化学农药是人工用化学手段合成的物质,往往具有双重的性质,在促进农业生产和植物保护的同时,由于对农药使用的不正确或不合理,污染了环境和农作物,破坏了农业生态系统,影响了人们的身心健康,进而危害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农业部门必须研制开发出新型高效、低用量、易分解、低残留农药减少农药在土壤中的残留量,减轻对土壤及生态环境污染,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工作方面。

2.建设与推广生态农业

生态农业是从系统思想出发,按照生态学、经济学和生态经济学原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手段以及传统农业的有效经验建立起来,获得较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化农业发展模式。大力建设与推广生态农业,对加快与不断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将会是事半功倍的。

3.不断提高农民的植物保护意识

实践证明,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科学种田水平成正比。据调查,主要劳动力文化程度在中学以上的农户比文盲农户平均单产高18.9%,人均收人高67.31%。农民文化素质提高了,科技意识就会增强,对科技推广项目接受能力提高,农药的正确使用才会成为现实。因此,各级部门应努力营造提高农民文化素质的各种环境,不断提高和增强农民的植物保护意识。

结语

综上所述,可见植物保护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间的巨大联系。利用科技手段,减少农药的使用量,保证植物的正常、健康生长上,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缓解了植物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促进农业生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同步提高。

参考文献:

[1]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树立植物保护新理念,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J].中国农业信息,2006

对植物保护的看法范文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是目前一些国际联盟及许多国家建立相应法律制度进行植物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保护的权利载体,同时植物品种权也是仅居专利、商标、着作权之后的知识产权一大类型。1978年5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6(以下简称5UPOV公约6)和1993年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6(以下简称5Trips协议6都要求成员国采取专利方式或其他特殊方式或二者结合方式,对植物品种权实施保护。我国1997年3月制定并颁布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6(以下简称5条例6),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完成了加入WTO的立法准备;然而此前,我国尚无任何形式的法律或政策对植物新品种施以保护。即使1984年3月颁布并经1992年9月和2000年8月两次修订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6(以下简称5专利法6),也只是规定生产植物品种的方法可以受到专利保护,而植物品种本身则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11999年4月我国正式成为UPOV联盟成员国,并开始对植物新品种实施法律保护。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分别颁布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细则6农业部分0(1999年4月)和林业部分0(1999年8月)、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6(2001年2月)、5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6(2001年2月)、5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6(2002年12月)、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6(2007年1月),使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农业部截止2007年10月31日,共受理包括粮食、油料、蔬菜、花卉、果树、牧草等在内的45个种(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4419件、授权1303件;[1]国家林业局截止2007年11月29日,已受理包括林木、干果、木本花卉等植物类型在内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463件、授权153件(注:授权数字截止2007年9月27日)))作者)。[2]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年申请量早在2005年即已排名UPOV各成员国第四位。[3]尽管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已经取得显着成绩,但与专利、商标、着作权等其他类型知识产权领域相比,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还存在明显差距,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即,虽然5条例6第40条涉及到假冒授权品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但关于植物新品种侵权与假冒品种权的犯罪定性与罪刑量度等,均没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在其他的国家法律乃至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以下简称5刑法6)中也找不到与植物新品种权有关的犯罪行为判定以及处罚的依据,使得5条例6所代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无法对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犯罪0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与惩罚。而针对注册商标、专利、着作权、商业秘密以及侵权复制品,5刑法6都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及其量刑和处罚的标准。如果说,1997年5刑法6修订先于1997年5条例6,是5刑法6对植物品种权刑法保护缺位的理由的话,那么此后1999年12月25日至2006年6月29日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5刑法6进行的6次修正均未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刑法保护的事实,则不能不说自5条例6颁布之初至今10年多来,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刑法保护制度环境一直未能有所改善。从法律地位对等的角度看,缺少完善的刑事法律制度或者缺少可操作的刑罚手段,显然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一大缺陷。

二、建立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刑法制度的必要性

植物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而知识产权属私权范畴1和公认的无形财产,因此植物品种权对于品种权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在其保护期内,也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如同专利、商标、着作权、商业秘密甚至其他有形物质财产一样,当出现权属纠纷或权利伤害时,需要采取民事法律手段予以调解;当受到恶意侵害,造成权利人经济利益严重受损,甚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则需采取刑事法律或者附带民事法律手段予以惩处。更值得一提的是,植物品种权的客体即植物新品种,是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生产状况好坏的最基本生产资料,那么对植物品种权的侵权或假冒等,则不仅仅影响到品种权所有人或持有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会影响到使用该品种从事生产活动的品种使用人的经济利益,严重的植物品种权侵权、假冒行为还会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因此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看,对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行为进行必要的刑事打击,从理论上讲具有明显的必要性。那么,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实情况看,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刑事法律制度,采取刑罚手段打击植物品种权侵权、假冒犯罪行为的必要性如何?本文拟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品种权具有的巨大经济价值要求应对其进行刑法保护植物品种权具有巨大经济价值,这是毫无疑问的。无论对品种培育者、品种生产者,还是对品种使用者来说,植物新品种都能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23个单位的102个授权品种或申请保护品种实施情况的调查,1999-2003年间,品种权人通过品种开发获得收入17287万元,通过品种权或使用权转让获得收入3047万元;[4]2007年5月第三届全国农作物授权品种展示暨品种权交易会上,科研单位与种子公司签订了协议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品种权转让许可。[5]河南农科院培育的授权玉米品种郑单958,近年种植面积已经覆盖全国玉米播种面积的15-20%;[6]郑单958的大面积推广,不但给品种权人、种子生产经营者带来了巨额经济收益,而且也给使用该品种的粮食生产者带来了较其他某些品种更高的收益。可见,品种权的经济价值足以与驰名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价值相媲美,甚至产生的经济价值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也正由于品种权的可开发的巨大价值,也使一些受市场普遍认可的植物新品种,成为恶意侵权、假冒生产或销售植物新品种的行为人所垂涎和觊觎的对象。近年来品种权侵权赔偿案值屡屡出现高达50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情况,它完全有理由像专利、商标、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一样,获得保护力度最大的刑法的关注。

(二)农产品安全重要战略地位需要对品种权进行刑法保护我国是世界农业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人口大国,农产品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问题对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乃至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而植物新品种对于确保农产品及粮食安全来说,确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随着现代植物育种技术的迅速发展,具有高产或抗病虫害等特性的植物新品种,已成为农业增产、增效和品质改善的重要内因。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近20多年来,世界粮食产量翻了一番,其中75%来自单产的提高,而在单产的提高中,品种的因素占30-35%。[7]众所周知,我国耕地只占世界总量的7%,而人口占世界总数22%。培育并掌握作物优良品种,对于确保我国粮食安全何等重要!因此,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品种权人的个体利益,同时也会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甚至国家、民族利益,以及关系到国家的国际威望与国际信誉。如果一个我国自主培育或自有的、对我国农业生产具有重要贡献的优良品种或其基因,被恶意或因私利盗用甚至最终流失境外,并被他人申请注册或成为他人所有的知识产权后,势必将对我国农业生产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因此,对与我国粮食安全战略关系密切的自主培育植物新品种,通过严格的刑罚手段,控制自主植物品种遗传基因资源的非法外流和垄断控制,显得尤为必要。

对植物保护的看法范文篇6

【关键词】植物人;监护;监护制度

1、相关概念的界定

医学上,植物人指那些大脑皮层功能严重损害,受害者处于不可逆的深昏迷状态,丧失意识活动,但皮质下中枢可维持自主呼吸运动和心跳的人。其特点是植物人保留了一些本能的神经反应和代谢能力,但完全丧失认知、自主活动能力。植物人不同于脑死亡,脑死亡必导致生命停止,但植物人依然有生命。植物人也不同于昏迷,昏迷是持续性意识完全丧失。

2、我国植物人监护制度面临的问题

2.1法律未将植物人界定为被监护的对象。《民法通则》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但未规定植物人的监护人。此外,该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民事活动由他们的法定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主表达意愿是其基本特征。植物人完全具备此特征,而且在实务中也将植物人也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看待的。毋庸置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需要被人监护的。

2.2监护种类不完善。实务中我国对植物人监护有法定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指未成年植物人由其法定人监护。指定监护参照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的监护。即指定监护人或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裁决植物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其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不难得出上述单位、居民或村民委员会无权威性。容易造成监护人推诿,耽误植物人的监护。而且法院裁决发生在对指定监护不服之后,因监护纠纷及裁决需要时间,植物人容易处于监护真空且其权利受到损害。因此,仅有这些监护是不够的。

2.3人身监护缺乏法律指引。植物人人身监护中医疗救治、婚姻等方面都缺乏法律明确指引。如医疗救助费昂贵,给无数家庭带来承重负担,在无力承担时放弃治疗。但无钱治疗在刑法方面不能成为放弃生命的理由。在结婚方面,植物人结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结婚需自愿。在离婚方面,植物人的监护人多是其配偶。但该监护人向法院提出离婚时,法律是不容许的。另外,植物人的其他亲属代其提出离婚时,因法律规定离婚须夫妻双方自愿,且需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因此,亲属能否代其申请,还是个争议的问题。

2.4财产监护存在问题。在财产监护中,法律未对植物人财产监护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给被监护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法院可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由此可看出该规定很模糊,容易使监护人在监护财产时无从下手或超越法律,容易损害植物人的财产利益。

2.5监护缺乏监督主体。从《民法通则》可知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在监护人的非法监护下造成损失时,法院可根据相关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未提及人身利益受损时可撤销监护人。且“有关人员或单位”规定模糊,实践中经常起不到应有的效果。然而与缺失专门监督机构形成对比的是,目前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现象司空见惯。监护人无法表达、行动,经常有口难言、有脚难行,无法进行自我保护,其人身或财产利益经常遭受侵害。

3、完善我国植物人监护制度的措施

3.1将植物人直接列入监护范围。在我国司法实务中,通常通过宣告制度来宣告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由是其“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植物人丧失意识,完全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因此,其符合界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据。此外,通过法院审理宣告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植物人苏醒后,可以通过法律撤销,恢复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宣告”的费用增加了人们的经济负担或者其家属互相推诿不愿承担,往往会损害植物人的利益。将植物人纳入监护人的范围不仅可以避免“宣告”程序带来的弊端,而且可以避免其是否是无行为能力人的争议。这样,只要自然人被确定为植物人,其就可获得相应的监护。

3.2在监护种类中增加意定监护。意定监护是指在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授权意定监护人在其无判断能力或判断能力减弱时在公权力的监督下帮助其管理人身或财产事务。因此,植物人虽丧失意志能力,但可根据其之前的意愿来行为。当然,在行使意定监护时监护人应按意定监护委托书的内容行使监护权,如果没有明确的指定内容,则须找出委托人有判断能力时会作出何种决定的证据来推定他在丧失行为能力时可能作出的决定,这些推定要立足于本人还未成植物人时的意愿、信念等作出决定。假如无相关证据,则从保护植物人利益出发为其作出决定。

3.3明确植物人人身监护的内容。植物人的人身监护包括很多方面,以离婚为例说明。笔者认为,即使监护人是植物人的配偶,但其执意离婚且植物人处于植物状态已持续两年,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要素,准予离婚。此外,植物人的监护人或其亲属代其提起离婚诉讼时,笔者认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主要是看植物人的权益是否因婚姻受到损害,其配偶是否已违背了婚姻共同生活的目的,只要原告方能证明被告此目的,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屡教不改的。植物人的财产、人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婚姻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法院可判决离婚。

3.4明确植物人财产监护的内容。在财产监护时应要求监护人在监护开始时制作财产清单(制作时应有见证人),登记被监护人的财产,以便监督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监护人在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若恶意管理或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使用、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时不得为被监护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在遇到需要对财产进行重要处分时,应经监督机关及人民法院允许。此外,不得无偿转让或代为放弃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最后,监护过程中,监护人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监督人或监督机关报告监护情况。通过以上措施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维护植物人的财产利益。

3.5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确定监护主体。在监督方面应设立监督人、监督专门机构、监护法庭等。监督人不应与监护人有血缘或近亲属关系或存在利害关系。监督专门机构应由权力机关担任。笔者认为民政部门是最适合担任的,因为民政部门可以经常调研走访、了解情况,必要时可对植物人救助。且其具有权威性,可更好的使监护人的监护落到实处。此外,我国法院有撤销监护人的权利,但具有被动性。为此,应在法院设立家事法庭法庭,除被动撤销监护人监护外,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走访调查,主动对监督人、监督专门机构的监护情况进行监督,纠正不足,鼓励良好,使植物人得到良好的照顾,更好的维护植物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张莉.论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补正[J].法律适用,2006(8):32-36.

[2]方芳,马莉.关于植物人的法律思考[J].政法论丛,2005(6):45-49.

[3]王韶靖.植物人法律人格及其权利保护研究[D].复旦大学法学院,2010.

[4]石明洁.植物人离婚问题研究[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6):84-87.

[5]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18.

对植物保护的看法范文篇7

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比较分析

1.UPOV公约

1961年通过的第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标志着植物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与专利制度并存且自成体系。当时公约的第2条规定,成员国可以选择对植物种植者提供特殊保护或给予专利保护,但两者不得并用。而事实上,多数成员国均选择给予植物品种权保护。1961年UPOV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该品种用于繁殖的部分,其他部分则不在保护之列。这一制度设计显然是针对生物技术的特殊性而降低了权利人的垄断水平。但是随着生物专利的日渐为世瞩目,学界普遍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已经成为过时的障碍物,进而要求用专利法取代该专门法的保护,强化培育者的权利。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91年UPOV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加了一些条款供成员国选择适用,从而加大了对植物品种的保护力度。该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如果成员国认为有必要,可以将保护范围扩展至生殖物质以外部分,任何从受保护的品种获得的产品未经权利人同意,均不得进入生产流通,衍生品种的市场化也在受限之列。这显然明确许可成员国对植物品种提供专利保护,从而放弃了1978年UPOV禁止双重保护的立场。同时规定因公共利益、农民特权而对培育者的权利予以一定的限制,但须给予权利人适当的回报。

2.美国

美国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特殊制度主要包括四点:一是实质性审查制度。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条件是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要求有关机构必须通过书面材料对该植物新品种特性进行审查,但不进行田间实地考察,并且权利人申请保护制度不同审查宽严程度不同。二是植物专利保护制度。,植物专利要求品种应具有新颖性、识别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且只能给无性繁殖的变种以保护。《专利法》第101条不排除对种子、植物、植物组织培养物的保护。三是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制度。根据《植物新品种法》规定,以有性繁殖方法培育的植物新品种、野生植物、自然生长的植物和其他的植物品种,由美国农业部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审查并颁发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四是植物普通专利保护制度。除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外,美国还授予某些植物普通专利。20世纪80年代初Diamondv.Chakrabarty案,使美国对植物品种的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首开植物品种获得普通专利保护先河。

3.欧洲

欧洲国家大多是UPOV的成员,最初大多对物品种提供特别法保护。当然,依据UPOV赋予其的选择权,它们也可以对之提供专利保护。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成员国批准了欧洲专利公约(EPC),该公约明确地将动植物品种和主要利用生物方式繁殖的动植物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于是,在这些国家,动植物只能受到特殊的保护,不再受专利法的保护。该公约排除植物新品种的主要理由是避免对植物品种提供专利法和特别法的双重保护,其潜台词是不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将可以受专利法保护。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1999年4月23日,中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为第39个成员,同时启动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0年来,在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激励育种创新、提升种子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加快建立具有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惯例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适应发展需要的组织体系。二是全面夯实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提升了品种权审批授权能力。农业部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和14个测试分中心,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组建了审查和测试专业人才队伍,组织研制完成了玉米、水稻等10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公布了7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受保护的农业植物达到74个属或种。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快速增加,年申请量由10年前的115件攀升到2008年的868件,自2004年以来一直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第4。三是大力推进品种权交易服务,加速了品种权转化应用。四是努力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调动了社会资源投入育种创新的积极性。五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推进了植物新品种领域的互利互赢。

三、我国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不足

1.立法层次低,不能适应入世后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条例》在规范属性上属于行政法规,而农业部根据《条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则属于部门规章。我国已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现正面临着是否加入1991年文本的重要抉择,以行政法规方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实属不妥。

2.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方面,我国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定政策性、原则性强,规范性、可操作性弱,不能起到很好的惩罚和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很严重。许多农业行政部门存在执法人员缺位、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制约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3.保护水平不够高,不利于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

我国加入的是《UPOV公约》1978年文本,在保护育种者权益方面,《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的实际做法有些接近于《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规定,但仍然有很大的差距。第一,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小,保护期限短。第二,《条例》与专利法、商标法一样,没有规定继承权,也没有授予品种权人的进口权,缺乏海关中止放行制度。第三,我国《条例》没有限制农民特权,难免会授人以柄。

总之,《条例》与《UPOV公约》相关规定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保护范围、保护领域、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的引用及其商业化的规定、农民特权等方面。

四、完善我国植物品种保护立法的措施

1.认真研究对我国有利的国际规则,用足用好选择性条款,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植物品种保护法

我国农业底子比较薄,农业科技水平不高,生产尚未实现规模化,现代化和机械化的耕种方式也远未普及。在此情况下,植物育种人(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植物育种人)要求增加外国投资的需求和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选择权,必须放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加以考虑。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上占绝对优势,因而极力推行强化商业育种者利益的TRIPS/UPOV模式。同时,UPOV公约1991年文本加大了对育种者的保护力度,限制农民特权。这符合拥有先进生物育种技术的发达国家的利益,但对发展中国家不利。因此,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基本上采用采用1991年公约文本,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采用采用UPOV公约1978年文本。当前,国际上要求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压力越来越大。我们认为,中国即使将来加入UPOV1991年文本,也要借鉴别国的经验,深入研究公约内容,准确理解和把握公约的每一个条文,用足用好选择性条款。例如,在农民特权的问题上,要充分利用UPOV公约选择性限制的规定,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尽可能多地保护农民利益和民族产业的发展,既有适当的激励机制来鼓励植物品种的研究与开发,又不损害本国的福利目标,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植物品种保护法。切忌盲目听从少数发达国家的摆布,而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本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置之度外。

2.大胆创新立法,平衡各方利益,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

我们应当看到,作为一国农业科技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仅要有利于激发育种者的科研积极性,更要为本国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法律保障,尤其是本国的优势农作物品种。因此,我们还要解放思想,积极进行立法创新。一是借鉴其他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的经验,丰富农民权利的内容,对育种人权利和农民权利进行平等保护,对社区利益和植物多样性保护进行综合考虑,平衡好各方利益。二是在立法中注意体现特色,突出优势,对具有我国特色的一些植物品种,如茶叶、水稻等作物进行倾斜保护,将一些重要的中草药品种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以保护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中药文化传统,更好地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避免由于过度保护对国家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3.建立新品种保护补偿基金激励机制,促进新品种申请数量的增长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育种科研和种子经营环节的长期脱节,打破现有育种体制,解决育种经费不足、投资单一化以及育种者的科研成果得不到回报等问题,唯有对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但由于育种经费的不足,往往一个新品种育成审定后,几乎没有经费再申请品种保护,加之育种者对申请保护品种的信心不足、认识不够等诸多因素,基本上是无偿提供给社会利用。笔者建议由财政从种子专项经费中,设立新品种保护专项补偿基金,对申请品种权保护的新品种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通过5~10年的品种权保护经费的扶持,使育种者从中获得利益回报,逐步建立育种者对新品种保护申请的信心,提高植物新品种申请数量。这对促进我国育种事业投入的多元化,减轻政府的投入压力和育种者对新品种保护的积极性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使育种人品种权保护的需要,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在当前品种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下,以及中国市场的开放要求下,《条例》以及UPOV1978年文本已不能满足我国育种业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全面维护品种权人的品种权。因此,有必要修改条例,提高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立法层次,为人民法院以及省级农业行政部门解决品种权侵权纠纷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杨德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12).79

[2]李家坤程希:我国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分析[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60

[3]李秀丽: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学研究.2009,(5).143

对植物保护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农业生产;植物保护;现状与前景

中图分类号:S4文献标识码:ADOI:10.11974/nyyjs.20170333030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无论是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还是种植质量,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名列前茅的。但是,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调查发现,尽管国家已经提出了生态农业的政策,但是许多地区的农业发展依然存在病虫害严重,只治不防的问题,以下就植物保护工作的开展现状与我国从今往后如何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提高对植物的保护力度进行一个综合性的论述。

1农业生产过程中植物保护现状

1.1传统观念制约

我国的农业生产具有悠久的历史,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力水平高,产量大,农作物适应性好,优势十分明显。但是也要看到,由于农业传统的限制,特别是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村,还在使用传统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这些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而且大多数地方工作的中心都是放在如何提高作物产量上,忽视了植物保护的情况,导致一些植物患病或者遭受灾害还全然不知,等到疫情扩大甚至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才有所反应,已经为时过晚。

1.2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

尽管当前我国的农业生产植物保护现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但是从整体的角度来看依然存在许多现实的问题。究其原因,还是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当前植物保护的现状也基本限于在经验的区间内进行保护,而对于高质量、高效率的科学植物保护却没有很好的手段与策略,这也是当前我国植物保护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

1.3重视眼前利益

实际上,许多地区为了提高产量不择手段,不惜破坏生态环境的做法完全儆诩窳酥ヂ椤⒍了西瓜。如果周边的生态环境与植被类型遭到破坏,一旦遇到恶劣天气或者其他自然灾害的影响,原本可能作为农作物的保护伞的植被却早已失去了作用,结果就只能是损失惨重。从生态食物链的长远角度来看,生态中的物种越多就越稳定,植物保护工作做不好就会造成农业单一化,而单一化的农田生态环境必将不稳定,为未来甚至子孙后代的生产生活埋下了隐患。

2农业生产过程中植物保护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植物保护态度。将危险和风险控制在萌芽之中。传统农业靠天吃饭的农业理念,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部分人把农业生产中的损失归结于老天爷的错误想法,蒙受损失的还是农民自己。其实,只要运用科学的预防方法,在发生小规模植物被破坏损伤的时候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隔离或者处理工作,对植物进行药物治疗,就可以防止疫情扩大,造成进一步的财产经济损失。

2.2加强部门领导,建立统一防治战线

在实际的农村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与沟通,即使是同一个地区,不同农户的产量都会存在很大的区别,更不用说植物的保护方面的技巧与方法了。相关部门应该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将地方的农户联合起来,一旦发现疫情或者植物被破坏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要集体应对。建立这个战线,需要农户主动配合,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一定帮助与支持。

2.3借助科技手段搞好植物保护工作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农业生产无论是在种植栽培还是在生长过程中都离不开现代科技的影响,如何通过提高科学技术的应用范围,指导更多的农户科学种植,是今后需要重点应对的问题。无论是新型农药的使用,或者是一些其他的处理办法都是可行的。但是化学方法必须慎重使用,防止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避免土地板结,保证产量,取得更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总结

农业生产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而植物保护作为农业生产产量与质量的一个基础和保障,无论农业生产中的个人、集体或者是国家相关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在实际生产中要加大技术和人员投入,以政策导向,提高植物保护水平,解决农民的生产困惑,最终为我国发展成为现代化农业国家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

参考文献

对植物保护的看法范文1篇9

[关键词]植物保护;农产品;安全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已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如何进行植物保护,科学合理安全用药,确保农产品无农药污染,保护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这是今后农业生产上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的国际贸易额度飞速增加,国内外对农业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发展无公害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升级,保护生态和农产品安全,打破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绿色堡垒,已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搞好新形势下的植物保护对实际这一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涵义

我国从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其中明确定义,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生物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还明确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的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也不得销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二、植物保护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保障

1.植物保护的目的

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植物产品(即农产品)在生产储藏过程中不受有害生物如病原菌、虫害等的侵害,应用农药进行化学防治作为其主要技术难以避免。植物产品处于食物链的最顶端,除工业污染外,多数污染物直接或间接与农药这种植物保护的重要生产资料有关。

2.植物保护宗旨之一是保护植物产品安全

植物保护技术和措施作为农业产品基本保障,平均每年挽回大量的粮食损失,在解决人类的温饱问题上,几十年来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建立了不朽的功绩。据统计,目前世界上约有8亿人还没有足够的粮食保障。不断增加的人口和不断减少的土地使世界粮食供应日趋紧张。全世界为害农作物的害虫有10000多种,病原菌有8000多种,线虫1500多种,杂草2000多种。在农业生产中如果不进行植物保护,即不进行病虫草鼠害的整治,产量损失可达70%,农作物仅有30%的收成。据统计,在植物保护的贡献中,化学防治可挽回产量损失28%以上,其中除草剂挽回16.4%,杀虫剂挽回7.1%,杀菌剂挽回4.2%。由此可见,植物保护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保障,也是农业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三、植物保护技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测管理

1.植物保护的技术

包括法规防治(植物检疫)、农业防治、物理防治贯穿于套个农业生产的全过程。生物防治以安全、有效、持效、无污染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中具有特殊重要性。新型安全且高效低毒的农药开发和科学使用,大幅度降低了对非靶性生物和环境的危害,又为化学防治展示了乐观的前景。“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物保护方针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体系的思想是一致的。。

2.植物保护技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都强调防患于未然

植物的保护技术着眼着生态系统,管理对象为有害生物,注重减小农药等有害化学物质对环境的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安全管理进行全程化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不仅仅局限于农产品生产环节,也包括农产品销售环节即市场流通环节,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责任追究,区别不同主体,实行分类指导。

四、植物保护面临的新形势

对植物保护的看法范文篇10

关键词:农业;野生植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S184文献标识码:A

1加强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必要性

1.1野生植物与自然生态环境密切的联系

野生动物本身具有多种价值,在众多的价值中最重要而且为人们所熟知的价值且无可替代的价值应是野生植物的生态价值,它的存在维护者生态系统的稳定,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与此同时,作为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中的重要指标,野生植物总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们日常的生活和生产。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加剧,对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发起了严峻的挑战,如果人类继续破坏而不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保护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我国野生植物的数量已经急剧下滑,很多物种濒临灭绝,一旦野生植物环节脱节,整个生态系统将会面临严重的危机。因此,加强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不能只是单一的考虑到野生植物的可持续发展,应将其放到整个生态环境的统筹规划中来,实现全面的、可持续的发展。

1.2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国中医药的发展

从古至今,我国传统中医药的发展历经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史时期。可是不管它处于哪一个发展时期,它的发展都是建立在特有的野生植物的基础上的。因此对野生植物的保护不仅是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的重要课题之一,同时也是我国中医药发展的必要基础。随着科技的发展,现阶段很多药品研究所也在寻找相关的替代药品,如果中医药都是通过合成来产生药品,中医也就失去了它独有的韵味了。加强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不仅是我国生态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传承我国传统文化的必要措施。

2强化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具体建议

2.1植物保护区的建立

要想将野生植物保护工作落实到位,植物保护区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保护区的建立不仅可以提高人们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同时对于规范人类活动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植物保护区的建立主要有2个作用:保护现有的野生植物;培育繁殖濒临灭绝的稀有野生植物。将野生植物的发展纳入统一的规划当中,不仅能有效减少人为的破坏,同时还能对野生植物的发展进行宏观和微观的调试促进野生植物的良性发展。

2.2政府加大支持力度

在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中,政府加大支持力度主要有2个方面的作用力,分别是政策上的支持和资金、技术上的支持。政策方面,政府应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与野生植物产生联系的人类活动,如有违规操作的情况,应当严惩,从而起到警示作用。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投入,为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和技术保障。

2.3强化地方各部门之间的协调

既要保证与野生植物相关产业的稳定发展,同时又要保证野生植物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相关部分的协调。按照我国当前对野生植物的使用情况,过不了多久就面临严重的资源危机,因此地方各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应进行相应的协调。与此同时,地方管理部分还应规范相关企业的发展模式,引导企业进行发展模式上的改革,减少对于资源的消耗和利用。

2.4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执法惩处的力度,加强对于野生植物相关产品流通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流通渠道,提高相关企业的生产自主性。强化相关执法力度不仅能够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严格产品的流通渠道,加大监督管控,还能有效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加大执法力度的另一具体的措施就严格规范野生植物产品的标识,通过标识能够将合格产品与不合格产品区分出来,有益于执法,同时也能提高消费者健康消费的意识。

3总结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是生态系统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加强野生植物的保护不仅是维护整个生态系统良性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我国转变生产方式加强对于稀有资源保护的重要措施。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仅仅依靠地方管理部分或者是政府是不行的,需要广大人民群众联合起来,在抵制非法产品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消费方式,这样才有可能将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杨庆文,秦文斌,张万霞,等.中国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实践与未来研究方向[J].植物遗传资源学报,2013(01):1-7.

[2]胡明阁,尹燕,朱邦友.强化农业野生植物保护促进生物多样性发展[J].河南农业,2013(03):58-59.

[3]郑殿升.中国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现状及建议[J].中国野生植物资源,2005(03):17-18,22.

对植物保护的看法范文篇11

种子管理法规等方面论逑了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规则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最后提出了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

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规则;借鉴;政策建议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产物,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由于其对农业技术创新的巨大促进作用而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国际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也于1961年成立,使世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UPOV公约对植物品种的授权条件做了统一的规定,要求植物新品种必须具备特异性、稳定性、新颖性和一致性,并分别对“四性”做了具体的规定。为了适应科技的发展尤其是生物技术发展对植物新品种提出的新要求,UPOV公约先后经过了三次修订,分别形成了三种文本:被1972年补充公约文本修正的1961年文本;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UPOV的现有的49个成员国分别适用不同的文本,其中有2个国家受被1972年补充公约文本修正的1961年公约文本的约束;包括中国在内,有33个国家受1978年公约文本的约束,还有14个国家受1991年公约文本的约束。1991年文本与1978年文本相比,在对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上进一步加强,虽然我国现在适用的是1978年文本,但是随着我国科技和农业的发展,及加入WTO之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加入公约1991年文本是必然的趋势,我国应当为此在政策法规和配套措施方面做一些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

1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则

UPOV的成员国受不同的公约文本的约束,同时各国的国情也不一样,因此,各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则也各不相同。

1.1国外实施植物品种保护的管理模式

从总体上来看,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模式大致有三种类型:

1.1.1专门立法实施保护

这种管理模式是根据UPOV公约采取专门保护的方式,通过国内专门立法对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种模式由于管理部门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农业部统管,如加拿大、日本、瑞士等;二是在农业部的领导下,在农业部之外的科学研究机构中单独设立独立的有关植物新品种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如德国、英国、荷兰等。

以加拿大为例来说明第一种情况。加拿大于1990年8月制订了植物育种者权利法,并于1991年3月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加拿大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职能的是植物育种者权利办公室,该办公室是农业部粮食生产检查分部植物产业局植物产品处的一部分。同时,还成立了由农业部部长任命的植物育种者权利顾问委员会,来协助育种者权利办公室工作。委员会包括各种组织的代表,如植物品种的培育者、种子零售商、农民、种子生产者等。

以荷兰为例来说明第二种情况。荷兰是较早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家,早在1941年,荷兰就通过了一项法律,以育种者权利的形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1967年,荷兰加人了UPOV。目前,在荷兰负责育种者权利申请的主管机构是植物育种者权利委员,这是一个独立于政府和育种者的机构,由与育种者没关系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委员会共有5名成员,共同决定是否批准对植物育种者权利的申请,决定的依据是对该品种的技术检测,测试工作在委员会的测试中心进行。

1.1.2利用专利法实施保护

这种管理模式对植物新品种采取专利保护的方式,由专利局统管,如意大利、匈牙利、新西兰等。这种模式究其实质内容而言是符合UPOV公约的规定的,但在某些程序或行政事务方面与专利保持不同程序的联系,有时又把这种模式称为“由专利衍生的专门方式的保护”。以意大利为例。根据意大利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令规定,专利局受理有关品种权的申请事宜并处理授权等日常事务,但申请是否批准及授权则必须征得农林部的建议后做出;农林部负责对品种进行审查、检测,申请人应向农林部提供新品种繁殖材料,接受审查;专利法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适用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但是该许可须由专利局根据农林部的建议颁发;为了对植物品种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农林部内部还成立了包括专利局局长和审查员在内的顾问委员会。

1.1.3专门立法和专利法保护相结合

这种管理模式是专利和专门方式两者并存。即在同一国家内,针对不同植物新品种采取的繁殖方式采取了由专利局管理和由农业部领导下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混合管理,采取这种管理模式的国家是美国。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有较长的历史和比较成熟的制度,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过程中,美国首创了植物新品种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实际保护。1930年5月23日美国出台了植物专利法,将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块茎植物除外)纳入了专利保护范围。1970年国会颁布了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并于1971年实施。目前美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采取两种方式:对无性繁殖作物(但不包括块根、块茎植物)和遗传工程方面的品种通过植物专利保护,由美国专利局与商标局负责审批;对于有性繁殖作物的品种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保护,由美国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审批,该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农业市场服务司科技处内。

1.2国外檀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制度

目前,国际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制度包括三个部分:申请、审查和授权。即品种权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测试),授予品种权人品种权。以美国、法国为例介绍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制度。

1.2.1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制度

美国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完全依靠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资料来进行,具体的审查程序和操作方法如下:

首先,申请人向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和繁殖材料。申请书包括五张表格,说明表A――品种起源及育种过程;说明表B――特异性说明;说明表C――品种的客观描述;说明表D――品种的其他信息(选择性);说明表E――品种权人声明。繁殖材料一般为2500粒种子(如果申请品种为杂交种,则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杂交种和自交系)。审查员除留下极少量种子用于审查外,将剩余种子送到科罗拉多大学的种质资源库保藏。

然后,审查员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审核品种权人的佥性及申请品种的新颖性。一般情况下,审查员在一周之内完成形式审查,之后,审查员将申请文件中有关品种特征特性的信息录入到审查数据库中,并检索数据库,与已知品种进行比较,最终得出申请品种是否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结论。这个过程大约需要27个月。

最后,审查合格后,签发证书和公告。审查员将打印出的检索结果与审查意见一并送交办公室主任

审核,如果审核意见是肯定的,主任再将授权建议和申请品种档案(复印件)呈交农业部部长核定,如果是肯定意见,将由办公室主任和农业部部长共同签发授权决定和签署品种权证书,同时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予以公告。

1.2.2法国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制度

法国的植物新品种审查制度包括两块:一是植物品种审定,二是种子检测。在法国,植物育种者将植物新品种提交政府部门审定的目的是为了登记注册,然后获得品种保护。植物种子检测包括商业种子生产过程的控制、种子质量分析书面证书的颁发。只有获得官方发给的合格证书的种子才允许投放市场。从总体来看,法国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共三步:申请登记注册、申请保护、种子检测,只有通过登记注册的品种才能申请品种权保护。

1.3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技术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技术准则是指一项植物新品种被实施保护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国际上通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技术准则要求植物新品种必须具有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同时植物新品种必须有合适的名称。其中,新颖性和必须有合适的名称是授予品种权的形式条件,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是授予品种权的实质条件。

1.3.1新颖性

新颖性是授予品种权的形式条件之一,它要求申请保护的植物品种是一个新的品种,确定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主要是以商业销售为依据,所以有的国家又把新颖性称为商业新颖性。UPOV各成员国都根据公约对本国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做了规定,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可能在语言描述上有一些差异。

美国对新颖性的规定是,一个在申请日前未被销售,或在美国销售未超过1年、在境外销售未超过4年(木本植物为6年)的品种被认为具有新颖性,是新品种。而对于杂交作物如玉米而言,销售或使用杂交种被认为是销售或使用了其亲本自交系。

日本对新颖性的规定和美国相似,要求申请品种的整株或植株部分在日本于申请之日前,不能在贸易活动中转让,在日本之外,不能超过四年(林木和藤本植物不超过6年)。

在英国,新颖性要求品种是新的,即在申请品种权前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或收获物未被销售,或以育种者同意在英国销售不超过1年,在英国以外的地区销售木本植物不超过6年,草本植物不超过4年。

1.3.2关于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是授予植物品种权的实质性条件。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致性和稳定性的检测又叫DUS澜试,DUS测试是植物品种审定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只有通过DUS测试的植物新品种才能被授予品种权。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准则的与众不同之外在于其对特异性、致性和稳定性的审查是所有UP-OV成员国中唯一通过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自己没有建立DUS测试中心,一般不组织DUS测试,也不进行田间实地考察,只是要求申请人提交对申请的品种的详细客观描述和对特异性的详细说明(必要的时候还要对特异性状进行数量说明,给出具体数值和统计分析结果),以证明申请品种权的新品种是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任何公众知晓或已知的其他品种。这里的明显区别指基于一个或多个可鉴别的性状,且在系谱图上有差异可以为此提供证据。审查员就依据这些书面信息做出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判断。

在法国,植物新品种要获得保护,就必须进行实际的DUS测试。品种检测的手段以田间观澜为主,实验室分析为辅,田间观测的期限一般是2~3年。为了排除农业土壤与气候环境对植物品种的影响,每一个物种一般都有两个具有代表性的观测点,所有观测与实验室分析都是由法国品种鉴定与种子检测中心的专门人员负责进行。每一个物种都有一个农业部任命的DUS检测专家组,在作物生长季节,品种鉴定秘种子检测中心的负责人要邀请专家组在两个不同的实验点进行至少两次集体实地观察与评价。最后,通过测试的品种才能授予品种权。

1.3.3关于新品种的名称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必须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公约》1991年文本中规定,植物新品种的名称应具有区别品种的能力,不能仅用数字表示,不应导致误解,或在品种特征、特性、价值或类别或育种者身份方面造成混淆。

2国外实施植物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则对我国的借鉴

我国于1999年加入UPOV,成为其第39个成员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我国也才仅仅实施25年多的时间,还存在许多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经验,可以让我们少走弯路,促进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实施。

2.1管理制度的借鉴

从管理模式上来看,我国是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根据UPOV公约,制定了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目前,我国从管理制度上来说迫切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修订目前的植物新品种申请、审查和授予的程序,以利于加快植物新品种申请的审批速度,使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早得到保护。

二是针对我国目前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及农业企业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国家应当出台相关政策,相应减少品种权申请和审查的费用,以提高育种者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积极性。

三是尽快建立我国的植物品种权与服务体系,扩大品种权人队伍,提高现有品种权人的素质。

2.2品种审查制度和技术准则的借鉴

借鉴国外经验,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制度和技术准则建设方面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已知品种性状描述数据库。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品种权申请以书面审查为主,DUS测试为辅。但如何依靠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一直是目前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美国也是实行书面审查的国家,该国按照植物属或者种统一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标准,申请人按照国家制定的测试标准进行田间测试,然后将测试结果填入技术问卷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农业部据此进行审查。审查员进行书面的主要依据是美国长期建立的已知品种性状描述数据库进行书面审查,特别是对特异性状进行计算机检索。由此可见,建立已知品种性状描述数据库是进行书面审查的技术基础与关键所在。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应当尽快建立植物新品种性状描述数据库,以便科学、高效的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工作。

二是尽快建立相应的DUS测试中心,包括国家DUS测试中心和分布于全国各地的14个分中心。要采取中央、地方政府和承担单位共建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教学单位的积极性,利用已有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试验场,不搞重复投资,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到2005年全面完成测试中心建设。同时,也应当加快植物新品种的DUS测试指南的编制工作,借鉴UPOV公约的测试指南,结合我国的实际,早日出台具有较强实用性的测试指南。

三是在DUS测试中,重点规范区域测试。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步骤实施:首先规范现在试验设计,对承担试验的单位和试验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取舍,选择符合要求的测试点承担测试任务;其次,根据品种保护或审查的需要设计相应的表格,根据表格内容进行测试并完成测试报告;第三进一步统计试验分析方法,能采用显著性测验的项目尽量采取显著性测验,不能采用的要用百分比或统一的标准;第四,对品种进行综合评价并建立品种测试数据库,普及测试中的计算机管理与应用。

3政策建议

通过对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则的研究,针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加入WTO后对农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提出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政策建议如下所述:

3.1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投入力度

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普遍重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投入,因为这种投入的回报是巨大的。例如德国每年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投入高达5000万欧元,而我国目前的投入还不足1000万人民币。因而,我国应当逐步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保证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建议国家财政部拨出专款,设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测试体系建立、DUS测试和品种数据库的建设。另外,还要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宣传投入,增强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减少侵权或假冒案件的发生,维持市场秩序。此外,还应增加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专业人员和队伍的培训的投入,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

3.2强化执法体系建设

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核心环节是切实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由于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所以我国当前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现象比较普遍,品种权人维权也存在一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大打击和处理假冒与侵权行为力度,整顿种子市场秩序。

首先,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档次,保证司法机关在处理品种权纠纷时有法律依据。其次,尽快制定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相适应,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特点的审判标准,使权利人能够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进一步完善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制度。最后,科学的制定植物品种权侵权的法定赔偿标准。

3.3加强植物新品种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管理

一方面,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尊重农业育种科研单位对农作物品种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另一方面,严格对品种权转让的合同管理,要求农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转让品种使用权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品种开发、转让、咨询、技术入股等合同,并且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品种权的归屑、如何使用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

3.4完善植物新品种审查测试体系

审查测试体系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重要的环节,直接决定是否对一新品种授予品种权。首先,应尽快建立和健全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测试体系,包括国家DUS测试中心和各地14个测试分中心。其次,尽快建立已知品种性状描述数据库。建立已知品种性状描述数据库是进行书面审查的技术基础与关键所在,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应当尽快建立植物新品种性状描述数据库,以便科学、高效的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工作。最后,加快培养DUS测试专业技术人员。DUS测试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要求测试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由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开展时间较短,DUS测试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建议在中国农业大学农学学科中开设DUS测试教程,专门培养DUS测试人员,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提供人才储备。

3.5完善植物品种权体系

植物新品种权与服务体系是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中介组织。目前,我国应当进一步扩大品种权人的队伍,发展中介组织,面向广大育种单位和育种人员,提供不同层面的品种权中介服务。鼓励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发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开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3.6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网络

信息化也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例如在日本,就专门开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信息网络,在申请人提出品种权申请后,其申请报告首先在信息网络中公开,公开一定时间之后,才对其实施审查,这一做法有利于最大可能的减少品种权属纠纷,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提高公众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因此,必须加快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信息网络建设,建议利用农业部的网站,尽早建立开通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植物新品种保护申报书全文,植物新品种授权查询系统。方便和加速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审查,促进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技术创新服务。

3.7强化对种子行业的管理

在我国加入WTO的情况下,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这方面的国际公约、惯例还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有关种子管理法规的一些条款和原则存在着分歧,在适用中还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对接、磨合。建议农业部对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对现有的涉及到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加强对种子行业的管理。

此外,建议我国也可以将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机构“合二为一”,统一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主要原因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都要进行品种主要性状的测试,这方面二者的试验内容是一致的,合二为一,可以减少费用,节省人力和物力;另外,如果品种审定和品种试验分属两个部门,那么就需要进行两组试验,在造成大量资金浪费的同时,也拖延了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时间,直接影响到对新品种的保护和推广。

3.8加快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交流

建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多种方式加强与UPOV等发达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与交往,及时了解UPOV和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政策方面的最新进展,并安排一些软科学研究课题,研究人世后,对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作用和影响,及时向国内大型种子公司和农业科研单位通报信息,借鉴国外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经验,促进我国农业知识产权队伍的素质,提高我国运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水平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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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2]中国专利局条法郎编.集成电路和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

护专辑[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

[3]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护基础知

识[M].北京:蓝天出版社,1999.

[4]农业部科教司编.农业知识产权研讨会论文集[C].2001.

[5]段瑞春.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M].北京,2003.

[6]崔野韩.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制度考察报告[M].北

京,2000.

[7]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总第1―11期)[R].北京:农业

对植物保护的看法范文篇12

关键词:城市公园,植物保护,管理

Abstract:thispaperbrieflydescribestheShanghaicenturyparkplantprotectionmanagementpresentsituation,pointsoutthattheplantprotectionproblemsexistinginthemanagementofthe,andaccordingtohismanyyearsofplantprotectionworkmanagementexperience,fromteamconstruction,technologyinnovation,capitalinvestment,informationnetwork,theaspectsofhowwellthecityparkplantprotectionmanagementareanalyzed.

Keywords:thecitypark,plantprotection,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G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城市公园是城市绿化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居民享受自然的主要休闲活动场所,而有害生物的侵袭不仅影响到城市公园的景观,且常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在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过程中又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农药,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植物保护工作日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上海世纪公园位于浦东新区行政文化中心,是上海外环线内最大的公园。世纪公园建成于2000年,占地总面积140.3万平方米,绿地面积约86万平方米,共有植物种类300余种。世纪公园负责绿化管理的职能部门共有6名员工,植物保护管理人员仅1名,所有的绿化工作都以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发包给绿化养护单位完成。如何管理绿化养护单位,使公园的植保工作目标得以实现,并能够持续提高公园植物保护工作水平,成了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课题。笔者依据自己多年的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经验,提出了一些植保管理的观点和看法,与各位同仁一起探讨,以求寻找出一条科学高效的植物保护管理之路。

1.公园植保现状

世纪公园绿地面积86万平方米,绿地被划分为6个标段,公园公开向社会招标选取了6家养护单位,全面负责公园的绿化养护任务,植物保护也在承包范围之内。公园的绿化管理部行使绿化管理的职能,负责管理养护单位,监督养护质量,组织技术培训等等。公园有1名植保管理人员,公园植物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如预测预报、病虫害踏查、打药防治等等都要依靠养护单位完成,因此养护单位的综合实力、人员素质就成了植保工作中的关键因素。此外,世纪公园平均每两年对外招标一次,也就是说每两年要更换一次绿化养护队伍,这对公园的植保工作也有很大影响。

2.目前存在的问题

2.1植保队伍流动性高,技术力量薄弱。

世纪公园的绿化养护工作实行管养分离的模式(这也是上海很多公园采取的模式),具体养护任务由招投标产生的专业绿化公司承担,公园绿化部负责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这样的养护模式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每一次的招投标都会产生不同的中标队伍,造成每一次的植保员都不同,而每一次新来的植保员对公园的情况都不熟悉,加之外包养护队伍基本上由农民工组成,本身文化素质不高,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微乎其微,整体技术力量非常薄弱。尽管我们一再组织植保培训、进行现场指导,但往往是这批队伍刚培养合格了,又更换了新的植保队伍,所以公园的植保技术水平只能维持在一个基本合格线,不能获得持续的提高。病虫害预测预报的主要力量要依靠绿化部的植保管理人员,加重了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难于开展技术研究和实践,使公园植保工作很难创新和突破。

2.2病虫害防治主要依靠农药,方式单一,植保技术需要创新和突破。

在公园里使用农药防治病虫草害是植保工作的主要手段,方式单一,对环境也有一定的污染。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方面的研究和应用还比较少,也受到多方面的制约。例如利用杀虫灯防治虫害在植保工作中是投入小、效果好、应用方便的一种防治方法。公园2002年在部分区域投入使用后诱捕大量了金龟子、夜蛾、蝼蛄等害虫,有效控制了局部区域地下害虫的为害,但是由于公园电力网络的不完善,有很多地方没电无法使用杀虫灯,所以不能发挥杀虫灯的最大效用。目前,有很多新的植保技术不断的涌现,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成效,公园在技术创新和应用方面做得还非常少。

2.3资金的投入少,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公园每年在植保上投入的资金约12万(单价0.14元/年/M2),约占公园每年绿化养护总投入的2.4%,这笔费用基本上都用来采购农药。公园在植物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总体偏低,在技术创新和实践方面投入很少,没有使资金得到有效的利用,这也是公园的植保技术水平难于提高的原因之一

3.公园植保管理探讨

3.1建立稳定的植保队伍,持续提高技术水平

笔者认为,公园应该自己建立一支稳定的植保技术队伍,并通过不断的培训和实践使其成为一支专业的、高素质的、水平稳步提高的植保专业队伍。由它担负起公园的预测预报、病虫害调查、数据收集和分析、用药指导、生物和物理防治实验及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推行目标化管理,做到责任到人,那么公园的植保工作水平将获得大幅提高,并保持长期的稳定,公园的植保管理也将更加高效。

3.2进行科学实验和技术创新

公园是一个开放的环境,每天都有很多的游客在园中游玩休憩,这样的环境对植保工作提出了较高的环保要求。为此,单一的靠农药防治病虫害的方式必须改变,我们应该在公园内积极开展生物、物理防治实验,不断的进行技术改革和创新,把取得的成果大力推广应用,早日实现植保工作的环保化。例如:利用昆虫的趋光性,设置杀虫灯捕杀害虫成虫;悬挂性诱剂防治斜纹夜蛾;积极推广使用武大绿洲8号、BT乳剂、灭幼脲等生物制剂;引进天敌,通过人为干预使公园的生态系统日趋平衡,我们在这一方面可做的事情很多很多,只有从管理的角度高度重视这件事,才能取得成功。

3.3加大投入,有效利用资金

公园应加大植物保护方面的投入,并合理有效的利用资金。可以有计划的减少化学药剂的使用,减少购买药剂方面的费用,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在植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上面,建立完善的物理防治网络,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生物防治,引进天敌,做到可持续发展。

3.4信息网络的建立和连接

公园一直与市园林科研所、市绿化指导站、新区环保局等单位保持良好联系,这对于植保信息的及时沟通非常重要。公园应该注重自身植保信息网络的建立,实现植保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病虫测报与病虫害区域无缝衔接管理等;并重视和外部植保网络的连接,互通有无,交流技术,拓展视野。这是当前信息化时代赋予我们的宝贵资源,我们应该善加利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已踏上市场化的道路,在这种管养分开的模式下,只有高效的管理才能确保植保工作的质量,那么如何做好管理工作就成为公园管理者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希望各位同仁一起探讨,共同探索出一条合适的城市公园植保管理之路。

参考文献

[1]张隆国.推行目标管理,强化植保工作.湖北植保,1998,(03).

[2]李跃忠.抓住机遇,发展园林植保事业.上海市植物保护学会第七届年会论文集,2001.12.

[3]黄冲,高利.植保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计算机与农业,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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