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发生的原因范例(12篇)

来源:其他

网络暴力发生的原因范文篇1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预防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发展中心第15次调查报告显示:截止2004年底止,我国网民9400万,其中24岁以下的网民占全部网民的51.7%。日前,上网已经成为青少年的一项重要业余活动。由于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不良信息,从而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另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当前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与网络有关的已经占到80%-90%,其中被害人以青少年居多。网络,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网络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

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对青少年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上各种色情信息泛滥,加上青少年心理发育未成熟,如果缺乏有力的指导,对青少年很容易产生错误的诱导,诱发其实施性犯罪行为。近年来国内的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暴利,纷纷效仿,色情网站应运而生,大肆传播色情影视.图片.文学作品。这些色情文化极大的腐蚀了青少年的灵魂,使他们中的一些人整日沉迷于对色情世界的幻想,进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对青少年暴力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上暴力内容,特别是网络暴力游戏,暴力影视,很容易使青少年产生暴力犯罪心理。暴力内容的游戏对于一个心理尚未发育成熟,辨别力差的青少年来说很受青睐,在游戏中心理变异,他们模仿暴力游戏致使犯罪。网络给人们一个自由发展的虚拟空间,但是一些存在心理压力的人变的无所顾虑,在网络上随意宣泄自己的情绪,青少年更是如此。由于网络上恶语攻击他人不用负责,青少年在网络游戏中便用这种言语的攻击.谩骂来宣泄自己的情绪。这样以来使得矛盾尖锐化,把虚拟世界的矛盾演绎到现实生活中,引发犯罪行为。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原因分析

青少年是“网络成瘾综合症”的高发人群,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叮分校的心理学家研究发现,至少有14%的在校学生符合网络成瘾的标准;而在我国,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也日趋严重。据民盟北京市委提交的报告,北京市中学生网络成瘾者有13万多人,占14.8%。由于青少年形成的网络成瘾及而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吧对青少年的影响

目前,网吧的消费群体绝大部份是青少年,因此网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他们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是网吧顾客成份复杂,社会闲杂人员较多,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屡有发生,到网吧上网的青少年人身安全容易受到威胁。二是各家网吧均有不同程度的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违规行为,有的还超时限营业,容留部分沉溺网络的青少年“上通宵”,甚至为其提供食宿,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极其有害。三是网吧经营者对上网消费者的网络行为管理不力,对个别人员的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默许态度,为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四是个别网吧采用下载有色情和暴力内容的图片和电影等违法手段吸引顾客,严重毒害了青少年的心灵,败坏了他们的道德水准,并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自身因素的影响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阶段,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喜欢模仿,涉世不深,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文化和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容易在理想、信念上产生动摇,好逸恶劳、爱慕虚荣、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等感官刺激的缺点充分暴露出来,只图一时满足,盲目冲动,不计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三)“技术崇拜”导致网络犯罪

在网络已覆盖我们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青少年对高技术高智商存在某种程度的盲目崇拜意识。在广州大学生最钦佩的四位人物中,比尔.盖茨位于周恩来、邓小平之后,名列第三。青少年群体对技术的追求,对“知识英雄”的崇拜,有利于我国信息化技术人才的培养。但是,青少年对技术的过度崇拜,容易造成对道德修养的偏废,认为个人素养无足轻重,只要学好技术就万事大吉了。这种思想从青少年对于黑客的态度上就可以略见一斑。许多青少年认为黑客是“侠客”,是“能人”,崇拜之情溢于言表。

(四)家庭方面的原因

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戈夫指出,“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中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每个人社会规范的接受、价值观念的形成、生活目标的确立、行为方式的养成、生活技能的掌握和社会角色的培养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2】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方式不当,管理不善,也是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之一。

四、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与对策

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开辟和建设青少年网站,占领网上思想教育阵地。

江泽民同志曾说过:互联网是开放的,信息庞杂多样,既有大量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也有不少反动、迷信、黄色的内容。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阵地。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正竭力利用它同我们党和政府争夺群众、争夺青年。互联网上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现象,迫切需要共青团组织在占领网络阵地方面做出努力。团中央书记周强提出了“把团旗插上因特网”的口号,倡导各级团组织积极构建青少年网上教育服务阵地,把更多的青少年吸引过来。建立青少年网站,通过学习、就业、交友、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青少年感兴趣的、能切实为青少年服务的形式,服务青少年、凝聚青少年,从而吸引青少年的“眼球”。

积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观”。

青少年上网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不可能将青少年与网络彻底隔离开,否则会与西方青少年形成数字鸿沟。青少年对网络的热情就像奔涌的洪水,使我们难以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强行限制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上网。既然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禁止青少年上网,我们能做的就是想办法把他们引往正确的方向,避免他们误入歧途,确保给青少年一片纯净的网络空间。

加强专门机构和人员建设。

虽然我国的20世纪80年代初就成立了处理电脑犯罪的管理部门——公安部计算机监察司,但我国的“网络警察”无论从数量、整体素质方面来看,都与现实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在专门机构建设中居然没有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建设,这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是十分不利的。

主要参考文献

网络暴力发生的原因范文篇2

【关键词】网络舆论暴力;群体感染;意见领袖;议程设置

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

随着网络的出现,网络舆论也逐步出现。网络舆论曾经作为一种建设性力量,对社会起着积极的作用,诸如网络的舆论监督。从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开始,人们对于网络舆论抱着莫大的期望。然而,一些热点事件经过网民的激烈讨论后,网络舆论往往偏离了正常的轨道,以一种偏激的、暴力的形式出现。对于具体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也没有统一权威的概念被普遍认可。本文试分析网络舆论暴力的内涵、特性来让读者了解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

网络舆论,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得以实现。其一,网民可以通过自己设置议题来引发网络舆论的形成。网民通过向网络上传消息,或者是发起议题来进行议程设置,其他网民则通过对该消息的回复、评论,或者对于议题的态度表态,形成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一种对于该事件的大体一致的意见逐步占领上风并形成主流意见,也就形成了网络舆论。而网络舆论暴力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舆论,具有以下特点:

言语上的暴力性,态度偏激。网络舆论暴力,通常言语上具有暴力性。网络舆论暴力的实施在于网民对于事件的看法往往以道德为批判的准绳,持一种黑白分明的态度,而不是基于理性的分析与探讨。同时在意见的表达中,往往爆出粗口、脏话,表现出言辞激烈、过于偏激的特点。

对敌对意见的肆意攻击。网络舆论除了意见的偏激与言辞的激烈外,也表现出对于持敌对意见的网民语言上的肆意攻击与谩骂。网络作为一个意见交换的平台,理应具有公平性。在舆论暴力的实施中,网民则表现出对于敌对意见的打压,群起而攻之,以谩骂等方式对敌对意见方造成心理上的压力而不得不变为“沉默”或者是转移阵地。

对于当事人的言语侵犯甚至行为侵犯。网络舆论暴力,最核心的特点是对于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言语上的攻击、威胁,甚至通过公布其隐私或者私人信息等,引发一些网民对当事人进行骚扰等行为上的侵犯,给当事人造成生活工作上的不便。也会对其本人以及相关亲朋好友造成一定的压力,甚至引发悲剧。

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因素

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机制是复杂的,促成因素也是多样化的。本文从传播学的视角,对导致网络舆论暴力形成的各类因素进行探讨,分析这些因素是如何导致网络舆论走向暴力之路的。

(一)网络媒介的特性与言语上的暴力性

网络媒介的特性是网络舆论暴力形成的物质基础。网络的虚拟性和网民的匿名性,使得网民感觉到前所未有的自由,可以毫无顾忌地发表意见。在表达意见的同时,无须顾忌自己的身份、地位、名声等,可以肆无忌惮地发表言辞激烈的言论,也无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正是网络的这些特性使得网络舆论更易出现暴力倾向,这是网络所独有的现象。人们把这种现象叫做“去抑制行为”,在互联网中,抑制行为可概括为与现实生活的对应行为相比更少受抑制的行为,它包含以对自我呈现和他人评价的担心“明显”减弱为特征的任何行为。互联网上存在两种典型的去抑制行为,其中之一就是纷争,表现为攻击与谩骂。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时,人们可以因为一个小小的不同意见而立刻恶语相向,不惜偏离所讨论的问题而用各种言语攻击对方。一些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循规蹈矩的老实人,进入网络后也可能会变得粗暴和富于攻击性。正是这种“去个性化”,让网络言论的过激与偏执变为可能。

(二)社会信任危机与偏激意见的表达

由于对于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的存在,网民对官方的信息和观点,往往持不信任的态度和抵触心理。“官二代”、“富二代”等某些相关的词语极易引起网民的热点关注和批判。对于某些不明朗、未公开的事件等也极其敏感。一旦消息触及网民的敏感点,就容易引起网民狂热参与其中。由于社会信任危机的普遍存在,网民对处于舆论风暴中的事件的考量往往依据伦理道德,依据一时感情冲动来进行判断,失去理性的思考与判断,偏激的意见由此产生。而偏激的意见则确定了网络舆论的暴力性走向。

(三)网络环境中的群体感染与网民的群体模仿

网络舆论暴力的成型,与网民的盲目跟风、非理性的判断息息相关。正是网民的非理性判断与非理性的意见表达,使得网络舆论朝着暴力的方向发展,而不是本着理流的原则进行。网络讨论一般以跟帖、回复、评论的形式进行,意见按发表的先后时间顺序的原则,或者热度等原则进行排列。当网络舆论逐渐形成后,往往绝大部分的最新版面已经被一方的意见所占领。随后加入讨论的网民,同集合行为中的人群一样,容易受到群体感染。勒庞在其著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提到,感染类似于一种催眠作用,所有的情感和行动在群体中,都具有感染性。在现实环境中,现场亢奋的氛围使得群体成员失去理智的自控能力,某种观念情绪或行为在暗示机制的作用下以异常的速度在人群中蔓延开来,并迅速引发整个人群的激烈行动。在网络环境中,群体感染则是由文字促成的,一致的意见在通过文字表达后形成了对于网民的一种群体暗示。网民在狂轰滥炸的一致化言论中容易先入为主,失去理性的自我判断,人云亦云,不由自主地加入暴力批判的队伍之中。

(四)主流媒体的失职与谣言的扩散

在网络舆论暴力中,恶意的谣言往往刺激了网民的神经,加剧了网络舆论的暴力化程度。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网民,则通过散布谣言来刺激网民,借以引爆舆论这条导火索。谣言的遏制在于权威信息的及时公开,而由于多方的原因,主流媒体却总是姗姗来迟或是缺席。由此,谣言四起,网络舆论也烽火连天,难以控制,从而走向暴力。

(五)意见领袖的误导与网民的盲目跟风

在网络舆论暴力形成过程中,意见领袖起着关键的作用。虽然具体什么人充当意见领袖并不明朗,一般来说是获得网民信任的人,诸如网络的斑竹,或是某领域的专业人士,或是网民喜爱的某公众人物,不得而知。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在网络舆论中,存在着这样的意见领袖,他们对于网民意见的态度存在巨大影响力。意见领袖的误导,则使得网民在追随中,逐步偏离理性的轨道。

(六)议程设置的任意性与网站的炒作

网络舆论暴力由以上许多客观因素造成,而不受控制地走向暴力,当然也不排除存在某些个人或者某些网站的恶意炒作。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的议程更多的是由网民自由设置。有些别有用心的网民,热衷于对某些事件的炒作。而作为把关人的网站,却因为利益的考虑,往往选择不作为,甚至是煽风点火,这无疑又催化了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

网络舆论暴力现象的解决之道探讨

对于网络媒介所出现的舆论暴力现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控制和防范。

(一)网络媒介相关立法的完善与实施

法律具备权威性和强大性,是控制网络舆论暴力的一种有效手段。网络舆论暴力往往是以侵犯当事人的隐私,甚至是骚扰当事人的生活为主要特点。无论是言语上的暴力,还是行为上的对于个人人身和隐私的侵害,都已经构成违法,政府应该加强对于个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特别是要有针对网络媒介的立法,让网民意识到即使是在虚拟网络中的言行,只要侵害了个人隐私与生活,同样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受到相应的惩罚。“人肉搜索”第一案最后的宣判结果可以说给了网民一些警醒。此案中的原告,被网民人肉搜索和骚扰的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至法院,索赔工资损失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及公证费用2050元,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人肉搜索”中国第一案。最后两家网站被判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

此宣判结果一方面可以反映官方的态度,同时也是对于盲目参与道德讨伐的网民的一种警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底线。在进行道德批判的时候,网民应随时注意,否则一不小心就越界了。

(二)实施实名制或固定IP地址

许多网民认为在网络中是匿名的,没有人知道自己是谁。正是这种匿名心理使得“暴民”们肆无忌惮地对受害者进行辱骂和言语上的攻击。而事实上,这种“匿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匿名。这是人们对于网络技术特性不太了解的情况下的一种误解。从技术角度看,网民是可以根据IP地址被追踪的,只是成本较高,在网民活动没有引起太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并不会采取追踪行动。

基于这样一种误以为“匿名”的心理,网民的自我控制能力减弱。因此,让网民有可被“看到”、可被追踪的意识,是抑制网民放任言行的有效渠道。有两种方式,一是实施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谈及新闻改革时所提出的,他建议人大应该立法禁止任何人匿名在网上发表东西。他认为网络也应该严格受到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网上写东西要负法律责任”。网络实名制能有效遏制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的一系列网络犯罪,并使网友看到更有责任的言论,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提高个人信息的准确度,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也将更方便安全。第二种方式是固定IP地址。由于每一个上网者都拥有一个IP地址,对于网络管理者来说,他们可以通过IP地址来追踪某一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另一种缓解网络舆论暴力现象的技术方式,就是如果每个人在网上都有静态的IP地址,那么个人与IP地址之间固定的对应关系,让网络受众体会到,IP地址的固定让他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再是匿名的,这会促使他们加强对自己言行的约束。

总之,这两种方式都能让每位网民意识到自己在网络中并不是隐形的,而是可见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网民的肆意宣泄,从而抑制网络舆论暴力的产生。

(三)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与个人自律

如果说完善相关立法和实名制的实施是一种抑制网络舆论暴力的被动方式,那么提高网络受众的媒介素养无疑是一种积极主动的防范方式。网络的监管不仅要依靠外部力量的监管,同时也要寄希望于网络受众的个人自律,让网络成为意见公平公开交流的“市场”,净化网风。由此看来,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势在必行。网络的媒介素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能力,一方面是网民作为受众,应能够正确理解分析媒介信息,提出批判意见,提高对负面信息的免疫能力;另一方面,网民作为传者,要具备制作和信息的能力,并且认识到信息后的社会影响,要自觉接受媒介素养教育,强化自身的传媒职业精神。

作为网络受众,网民在接收到信息时,要具备抵御能力、甄别信息真伪的能力和意识。信息甄别依赖于自身的知识背景和一些与计算机相关的操作技术。诸如,对于图片是否经过计算机合成处理,网民需要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来进行辨别,或者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可靠,这需要网民进行相关的多方面的搜索来求证。具备这样的甄别能力固然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网民要认识到鉴别信息意义的重要性,许多网民往往就是被一些片面的甚至虚假的信息以及极端的观点所煽动,不是因为他们不具备鉴别的能力,而是他们并没有认识到信息筛选鉴别的意义以及必要性,无论真假都一味接受。所以增强网民进行信息鉴别的意识是有必要的。

同时,网民作为传播者,在信息和观点的时候,要具备职业道德。不因一己之私,甚至只是为了发泄,而不负责任的信息,或者发表极端的观点。

网友“渔翁”于2011年3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在自家电脑上敲下一段不到50个字的消息:“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近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超乎他想象的是,短短几个小时之内,这条消息不胫而走,直至演化为两天后全国范围内的辐射恐慌和抢盐风波。

作为一个传播者,他并没有核实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就贸然进行,并且没有考虑到该信息在非常时期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他违背了作为一个媒介传播者的职业道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说:“人人都可以参与新闻的传播,而不可能人人都具有职业道德,也难以保证每个人都受到过新闻专业的严格训练,通过他们所传播的信息,很难说是真正的新闻,或是无知之见。”喻国明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网民素养亟待提高,再提高。传者媒介素养的提高,能够使网民了解传播的实质和意义,知道话语权的重要性,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格传播者。

(四)网站加强把关,注重信息的全面性

网站作为网络媒介的主要把关人之一,担负着对信息进行把关的职责。而许多网站往往有意无意地忽视对于新闻来源的筛选。

信息既要注重真实性,同时也要注重全面性。全面性是指媒介要提供各方面的事实、情况、意见,不片面报道和隐匿事实。而往往网站或因为私利(为提高点击率,吸引眼球)或因为疏忽,没有担当好把关人的角色,忽视了信息的全面性。很多新闻往往只是一方的观点和信息,而没有提供空间让另外一方有说话的“余地”。正是这种一面之词,容易误导网民,让他们易于激动而导致偏激的言语和观点。因此网站把好关,无疑可为舆论暴力的产生设置一道有力的屏障。

结语

网络舆论暴力,无论是舆论事件的当事人,还是参与舆论暴力的网民,抑或是整个社会,其实都是受害者。当事人要承受来自外界的压力甚至是侵犯,而参与舆论暴力的网民则要花费时间与精力,卷入本该远离生活的无关事件,参与一场不耻的批判与对他人的侵犯。这些都值得我们去思考,去努力遏制这样的网络舆论暴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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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彭兰.网络传播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网络暴力发生的原因范文篇3

关键词:综合监控系统;ISCS;广播风暴

中图分类号:X924文献标识码:A

1综合监控系统一般结构简介

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即ISCS)由位于控制中心的中央级ISCS系统、网络管理系统(NMS);各车站级ISCS系统、车辆段级ISCS系统、停车场级ISCS系统;车辆段的设备维护管理系统(DMS)、培训管理系统(TMS)等组成。

ISCS系统采用主备、冗余、分层、分布式C/S结构,采用TCP/IP协议。

ISCS系统网络由三层组成,即主干层、局域层和现场层。

主干层,用于控制中心、与各车站、车辆段、停车场局域网的互联。主干网由ISCS系统专业自己构建千兆光纤以太环网。

局域层,控制中心ISCS系统、各车站ISCS系统、车辆段ISCS系统、停车场ISCS系统、TMS、DMS、NMS的局域网。中央级局域网采用冗余的1000M交换式工业以太网,车站、车辆段、停车场、NMS、DMS、TMS的局域网采用冗余的100M交换式工业以太网。

现场层,即各子系统执行层面上的网络,包括火灾报警系统(FAS)、环境控制系统(BAS)、电力监控系统(PSCADA)等系统,一般采用工业控制以太网或现场总线。

图1(a)ISCS综合监控系统构成图

如图1(a)所示,ISCS主干网一般采用环型结构,由冗余核心三层交换机构成。为什么工业以太网需要成环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考虑工业网络对可靠性的高要求。网络故障在个人用户那可能没有什么太大影响,让网络工作人员简单查查、修复问题就可以了。但是在工业网络环境中,断网1分钟就可能导致成百上千万元经济损失,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所以,在工业网络中,常常采用冗余设计,包括设备冗余和链路冗余等,方式又有冷和热之分。其实,环网就是一种冗余设计,一旦链路断了,环网立刻成为总线结构的以太网,网络的通信还是能正常进行。所以,现如今很多工业以太网结构都是环网。但在成环的网络拓扑中,会存在很多的网络问题,例如,著名的广播风暴。下面会详细介绍广播风暴的成因以及影响。

2广播风暴的形成

所谓广播风暴,简单的讲,当广播数据充斥网络无法处理,并占用大量网络带宽时,导致正常业务不能运行,甚至彻底瘫痪,这就发生了“广播风暴”。一个数据帧或包被传输到本地网段(由广播域定义)上的每个节点就是广播;由于网络拓扑的设计和连接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广播在网段内大量复制,传播数据帧,导致网络性能下降,甚至网络瘫痪,这就是广播风暴。

广播风暴的产生有多种原因,如病毒,交换机端口故障、网卡故障、链路冗余、没有启用生成树协议、网线排线顺序错误导致的环路,或受到干扰等。病毒、ARP攻击和网络成环是造成网络广播风暴最主要的原因。

网络设备原因:交换机转发数据包,是依赖自己的MAC地址表来进行的,MAC地址表内应该记录下目的物理地址与转发端口的对应关系。MAC地址表默认下是空的,交换机是通过ARP洪泛的方式学习到目的物理地址和转发端口的对应关系。正常网络环境中,所有终端的MAC地址和交换机相应端口一一对应,一旦其中一个终端网口掉线,交换机在维护自己MAC地址表条目的有效性时,就会再次的ARP洪泛,找不到该网口,一段时间后就会删除该失效MAC地址的对应条目。现在,正常的网络,终端网口故障了,时断时续,ARP始终在洪泛,大量ARP存在与网络中,势必造成网络广播风暴。因为,ARP是基于广播的原理,数据包途径每台交换机会复制N(N在这里为除进向端口之外的,交换机上所有端口数)份,分别向N个出向接口向外转发,让网络产生大量无用信息。

网络环路:曾经在一次的网络故障排除中,发现一个很可笑的错误,一条双绞线,两端插在同一个交换机的不同端口上,导致了网络性能急骤下降,打开网管网页都非常困难。这种故障,就是典型的网络环路。网络环路的产生,一般是由于一条物理网络线路的两端,同时接在了一台网络设备中。ARP在环内,不断复制,不能消除,ARP数据包占满链路时,网络崩溃。

网络病毒:目前,一些网络病毒,一旦有机器中毒后,会立即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网络病毒的传播,就会损耗大量的网络带宽,引起网络堵塞,引起广播风暴。

工业以太网,虽然在物理连接上成为环型,但是,在某两个车站之间,为了避免环路,手动设置某条合适的链路,在逻辑上断开链接,这也就是“虚断技术”,类似于STP协议中放环的机制,但STP是自动选择端口逻辑断开的。但是,这样一条逻辑链路物理上还是连接的,因此在设备状态在异常与正常切换频繁时,仍然会构成环路,依然会产生广播风暴。在综合监控系统CCTV子系统中,部分视频网络传输设备为了便于网络视频点播,常常采用UDP的方式,以广播数据包的形式对外进行发送,如果在专用网络中也使用这种方式,很容易引发广播风暴,导致网络阻塞,因此必须通过相关设置来杜绝这类故障。在实际工地调试中,已经发现了大量的广播风暴问题,它已经成为地铁网络中的一个大问题,特别是终端设备故障引起的广播风暴,容易产生,很难排查,不能杜绝。因此,我们希望能找到一种方法,来控制广播风暴对网络所产生的影响。

3ISCS系统网络控制广播风暴的方法

控制广播风暴,需要把握广播风暴的成因,熟悉网络的构架。一般来说,广播风暴很多都是ARP惹的祸,控制ARP就能很好的控制广播风暴。众所周知,交换机隔离了冲突域。在一个局域网内两两通信不再需要等待检测网络资源,而靠交换机的直接转发,但是,交换机没有对广播域做任何限制,因此不能用它来隔离广播。

可以用路由器来隔离广播,因为路由器的转发机制不是根据MAC地址表,而是采用了IP地址表,相应的,网络上需要启用IP地址,来进行三层转发。IP地址表记录的是IP地址与下一跳地址的对应关系,广播数据包到路由器上时,没有相应的IP地址信息,路由器是不会转发的,像ARP这类的广播包也就被丢弃,这就是路由器隔离广播的原理。

除了路由器隔离广播之外,数据链路层的VLAN(虚拟专用网技术)也能隔离广播域。它的原理是数据包只能在相同编号的VLAN内通信,不同VLAN不能相互访问。也就是说VLAN10的ARP数据包不能到VLAN20里面去,也就一定程度地隔离了广播的作用范围。

数据链路层还有STP协议可以防止因网络成环而引起的广播风暴,因为采用STP协议的网络是没有环的。STP会逻辑上的为网络生成一个二叉树,树形结构是没有环路的。

前面提到过,在ISCS系统网络中,环形结构是必要的,那么在环网中采用STP协议不就可以控制广播风暴吗?其实,不然。首先,网卡故障产生的风暴无法控制。其次,广播域还是全部网络环境之下,一旦风暴,全网都受到影响。还有,STP协议本身的局限性也导致其在ISCS网络中不适用,因为STP收敛是全网收敛,时间相对要比较长,而ISCS网络对其收敛时间是有很高要求的,并且STP对网络设备的要求过高,占用资源过高也是原因之一。所以,ISCS系统网络一般是不会采用STP协议的。

STP不行,那么采用VLAN呢?VLAN虽说划小了广播域,但是ISCS系统要求控制中心(OCC)能够访问到其它所有车站,那么全部车站属于至少一个VLAN,所有车站还是在一个广播域内。所以VLAN也不能控制。

那可以用三层交换机的路由功能吗?可以,实际上路由是能够有效隔离广播的。但是,路由协议的选择又是大问题。工业交换机不像商业交换机那样支持很多路由策略,采用的路由无非就是静态路由,和RIP或者是OSPF的动态路由协议。静态路由条目繁多,手工配置复杂,容易出错,也难维护,基本不使用。RIP协议有很多防环机制,可以对环网风暴起到很好的控制作用。但是RIP协议又有跳数限制,16个设备就不可达,局限于小型网络。OSPF路由协议呢,又是基于STP生成树协议的,虽然防止环路了,但全网收敛时间达不到要求。

所以,现在的ISCS网络中,虽然使用了VLAN,有的主干网也用到了路由协议,甚至不管切换收敛时间采用STP或者快速的RSTP,网络中的广播风暴问题还是没有有效控制,或者是控制了却损失了部分系统稳定性。那么,是不是可以将这几个行之有效的控制广播风暴的方法,采取一种合理化的方法糅合到一起,来达到既没有减小网络的稳定性,又能有效控制广播风暴的效果呢?我认为,结构化、层次化的网路架构就能做到。

4层次化环网构架控制广播风暴

基于环网的本质不变,并且综合监控系统车站部署是层次化的,那么我们可以以此对现有的大环网进行优化。按线路长短、站点多少来规划出每一个区域,在区域内选择一个车站作为区域节点车站和控制中心(OCC)、车辆段、停车场的核心三层交换机组成一个环网,再以所有的区域节点,和各区域内的普通车站构成小环,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层次化的大环套小环的结构,如图3(a)。

图3(a)ISCS层次化主干网结构拓扑图

这样的网络架构方式,可以将上述几种控制网络广播风暴的方法融合在一起。具体方法是这样的:

1)主干网络可以用OSPF路由协议,区域节点车站加上车辆段、停车场、OCC的设备一起,构成完整路由表,即使故障收敛,也不是全部车站的收敛,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主干上能够通过路由隔离广播,基本不会有广播风暴,而且故障时的网络收敛性能没有太大影响。

2)区域内,我们有两种选择,可以通过OSPF,也可以不走路由而选择二层转发。第一,选择OSPF的时候,区域1就设置为OSPF的1号区域,区域2就设置为OSPF的2号区域,以此类推。OSPF路由协议的区域特性,保证了所有非零区域只能挂靠在0号区域(主干OSPF就是0区域),0号区域在同一个OSPF进程下有且仅有一个。很有意思的是,网络物理拓扑也是按区域来的,正好和OSPF的区域吻合,并且OPSF保证网络收敛是在区域内部,不会扩散到其它区域。例如:1号区设备故障,停机,相应的IP表项删除,网络收敛,重新计算路由。收敛只在1号区域内进行,不会扩散到0区。这样子收敛也会在一个小范围内,基本不影响网络性能。同样的,全网路由,基本没有广播风暴。第二,选择二层转发。为每一个区域设置不同的VLAN,区域内启用RSTP协议,区域节点车站交换机上设置VLAN路由,静态指到主干网上或者将静态路由重分布到OSPF里面。这样做达到的效果就是,区域内全二层转发,速度快,RSTP收敛在区域内进行,无环路,广播域小,广播影响比较小,并且主干上面路由完整。

这样的组网方式有几点好处:

隔离广播域。

常见的ISCS网络是一个独立的大环网,没有进行路由的情况下,整个环网就是一个单独的大广播域。就算路由功能,隔离了广播,全网故障收敛时间达不到要求,不能采用。结构化架构之后,广播域细分到小环上了,虽然广播域数量增多,但是范围大大的减小了。同时,也将路由区域细分,划开路由收敛区域,路由功能也能适用。

减小广播风暴的影响范围。

整个网络的影响范围,被细分到每一个小环上。原来一处产生的广播风暴,能影响到整个网络,现在,经过结构化,在一处产生了广播风暴,只在相应的小环上产生影响,并不会扩散到整个网络。主干上面路由控制了广播,如区域小环也采用路由,全网都能有效控制广播。

减小网络恢复时间。

未结构化构架前,网络恢复是所有设备恢复正常的时间,而在结构优化后,网络能够在产生广播风暴的小环上快速恢复,其他未受影响的设备依然正常运行着,因此恢复时间只是小环的少量设备恢复时间,当然会比恢复整个网络要来的快速。

5结束语

对于综合监控系统网络这种,实时性、稳定性、安全性等要求很高的系统网络,采取层次化的网络构架是很有必要的。他能将常见的几种解决广播风暴的方法融合到一起,构成一种全面而有效的解决网络广播风暴的方法。解决广播风暴只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点,层次化架构的环网,甚至还能够简化运营维护人员对网络的维护操作等,一定程度上简化网管软件方案的设计,很大程度上提高冗余网络的收敛速度。

当然,这种结构的网络,对核心交换机的性能要求比较高。但是,基于目前要求采用国际知名品牌的,高性能的,最先进的核心设备来说,完全能够构架起整个网络可靠的快速通道。

综上所述,在大型综合监控系统网络中采用层次化架构环网结构,可以大大的减小广播风暴带来的影响,并且可以带来其他更多额外的益处,将来必有大作为。

参考文献

[1]王晟:局域网广播风暴的常见原因及预防措施[J]福建电脑,2008(7).

[2]JeffDoyle.TCP/IP路由技术卷一[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

网络暴力发生的原因范文1篇4

网络传播的交互性

在网络传播中,受众与传播者或者受众与受众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直接双向交流的特性叫做网络交互性。交互性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媒体的最基本的特征。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单向传播,传受双方处于时空隔离状态,信息绝大多数是从传者单向流向受者,而受者在传播过程中的能动性非常微弱。网络媒介的出现,可谓打破了这种传播法则,它的双向互动性使信息的接受者拥有了更多的主动性。因此,交互性一般被认为是指双向传播的特性。著名的传播信息技术学者埃弗里特-m-罗杰斯在互联网刚刚兴起时就提出了对交互性的认识。他认为,交互性是“在传播进程中参与者能交换角色、并对他们的双边话语具有控制力的程度”。

1998年,美国loyola大学副教授e11iotking提出,“交互性”这一概念至少有两种含义:一方面,指用户在网络上获得信息时,可以有更多的自主权,即他们可以自己控制何时以何种方式获得何种信息。另一方面,指信息的提供者与信息的接受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指用户的反馈。这意味着受众对网上信息具有选择权和迅速反馈的能力。网络交互性传播的应用分析

互联网显然是“双向”交流的媒体,因此新闻网站要实现最佳“交互性”,是让网上读者之间,读者与网站工作人员之间相互沟通。虽然网上媒体“交互性”强于传统媒体,但网上媒体还没有充分利用这种能力来改变新闻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以“暴走妈妈”的网络报道为例,荆楚网和长江网作为本土主流网络媒体都开辟了专题进行报道,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比较荆楚网和长江网“暴走妈妈”网络专题报道“交互性”上的差异。

在专题标题的设置上,长江网使用了副标题,将暴走妈妈母爱的内容进行了充分表述,但语言稍显冗长。相较而言,荆楚网的标题则显得干净利落。

在报道栏目的设计上,两网在内容上大同小异,均围绕该新闻事件进行了较充分的图文报道,涉及最新报道、媒体关注、外界评论等内容。网民可任意选择想要阅读的内容,基本实现了网络交互性的第一层,即让用户对信息的选择有更多的自主权。但在视频报道上,长江网的视频内容则更加丰富多彩。他们不仅请“暴走妈妈”做客长江网,并对“暴走妈妈”陈玉蓉的家属、邻居进行了访谈,多角度多层次地对人物进行报道,使得人物形象更加真实感人,更能打动人心。

另外,在网络交互性的第二层上,即实现网络互动交流上,荆楚网的传播手段更加丰富。荆楚网不仅开通了短信互动,通过短信寄予送祝福,还在页面下端设置了祝福墙,将网友对“暴走妈妈”的祝福显示在此区域。而长江网则仅在专题页面开通了网友留言专区,并滚动显示留言内容。相较而言,荆楚网的互动形式更加多样化。但总体来说,两网在发挥网络交互性功能上都还不够充分。网络交互方式挖掘不充分,是目前网络正面报道无法吸引年轻受众关注的原因之一。

交互性在重大报道中的应用

交互性是网络区别于传统媒体的突出特征。增强网络的交互性使正面宣传在吸引受众参与、放大社会影响、实现有效传播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网络媒体不仅可以综合运用消息、通讯、图片、评论、访谈等多种新闻样式,而且综合运用视频、音频、论坛等多种技术手段,使典型报道内涵丰富多彩,多角度、多层次、多侧面地展示典型人物形象,反映受众心声,实现媒体与受众的互动。在“湖北群星”网络报道中,虽然也采用了多种新闻报道样式和技术手段,但在这一过程中,网络媒体更多是依赖传统媒体的报道内容,来自网站原创的内容则略显不足;同时,对相关信息的挖掘和对人物事件的纵深拓展不够,未真正发挥出网络空间“全景展示”的优势。

值得借鉴的是人民网“人民的好卫士——任长霞”专题。新闻、图片、评论、视频、音频等构成了一幅展现任长霞英雄事迹和成长轨迹的壮丽画卷,使受众仿佛看到一个立体的活生生的英雄人物。

传统媒体往往受版面空间,播出时间的限制,不能全面展开报道。而网络媒体不存在这一问题。网络空间的无限性给网络典型报道提供了大展身手的舞台。因此如何在这无限的网络空间中提供更能满足用户需要的信息,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在网络传播中,信息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角色不是固定的,是随时互换的,他们之间的信息交流因为反馈的存在而变得双向。反馈的及时和便利,使得网络传播的传受双方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湖北“暴走妈妈”的网络报道,更多是图文形式的报道,不仅在与网民的互动上重视不够,而且在互动的形式和内容上还缺乏想象力和创造力,因此难以调动广大网民参与的积极性。在网民互动上做的较好的如央视国际曾在“任长霞专题报道”中开设嘉宾在线谈话——《记者话长霞:人民不会忘记》。他们邀请参加过任长霞事迹采访团的央视记者做嘉宾,与在线网友交流采访体会,讲述采访背后的故事,回答网友的疑问,变网上大众传播为点对点的人际传播,更具亲和力和感染力。

“18人梯”、“信义兄弟”、“暴走妈妈”这些产生巨大社会反响的典型人物和事件的主角,他们都是我们身边的寻常百姓或草根一族。媒体正是通过它的报道力量,找到了我们身边的崇高与感动。在“湖北群星”报道中,传统媒体无疑在正面宣传中占据了更加重要的位置。而实际上,网络在发掘典型事件、典型人物上大有可为。

我们看到,最近几年由“网络红人”引发的典型报道层出不穷。例如成都市一名普通的女交警胡玲,因其温柔而严格的执法视频在网络曝光,被网民冠以“温柔一刀”的名号而迅速走红。随着国内主流媒体的积极跟进,胡玲“温柔一刀”成为成都市民街头巷议的话题。选择这样一个普通青年民警作为报道对象,使受众感到可亲可近,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网络暴力发生的原因范文篇5

关键词:网络舆论暴力;议程设置;实名制;媒介素养。

一、网络舆论暴力的内涵。

网络舆论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形成的,已成为近几年人们讨论的热点。网络舆论信息的传播者是舆论的主要承担人,他们通过发起议题,提出议点,并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具体的阐述,形成“议程设置”模式。网络受众通过讨论、回复的方式,同信息发起者保持相吻合的态度和共识。一旦达到一定的大众认同程度,便会形成以文字形式表达为主,以互联网为传播载体的舆论。

在网络上新闻事件和热点问题,虽然体现了网上舆论的民主特点,但由于者的知识构成以及心理问题等因素,一些网上发言往往缺乏理性甚至过于情绪化。而这些失去理智的言论一旦在传播过程中得到强化,就会对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形成极大的舆论压力,最终发展为网络舆论暴力。笔者试图给网络舆论暴力下一个定义:在网络传播中,部分网民通过网络表达对某一事件、现象的看法、态度的过程中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而形成一定时期内的主要舆论,这些意见多以道德为准绳,通过激烈的言辞在网络空间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并把这种道德审判转向现实生活,公布事主个人隐私信息等,往往给事主本人或亲属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当事人以及部分参与者受到心理甚至生理上的伤害。

二、网络舆论暴力产生的原因。

1.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网民身份的匿名性。匿名性,使互联网用户变得更加轻松自在、更少感觉到限制,并更加开放地表达自己,是网络媒体有别于其他媒体的显著特征。人们把这种现象称为“互联网的去抑制性效应”。这种“去抑制性效应”在网络中表现为:网民对现实社会中的黑暗、暴力事件心有愤懑、不满,但是由于害怕自己遭到压制、报复,所以很少在公众面前表露;而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网民觉得很安全,网民没有了顾虑,可以坦然大胆地表露自己的观点、意见。网民一开始可能只有某种偏向,通过交流使得这种倾向性得到加强、扩大,形成“群体极化”,最终形成极端的观点和行为。他们甚至通过谩骂、侮辱等方式来发泄自己的不满并以此减压。

2.议程设置的随意性与网络把关人的失职。网络就像一个自由市场,谁都可以在里面随意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正是因为如此,使得“议程设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与其说网络议程是由网站设置的,还不如说是由网民来设置的。虽然网络舆论暴力是网络公众的集体行为,但最初的形态基本都是单个网民的“议程设置”,而充当“网络把关人”的各大门户网站,不仅没有尽到“把关人”的职责,相反,为了宣传站点、增加点击率,在设置议程时,往往越隐私、越敏感的议题反而越被他们置于醒目的位置。这些议题因为关注度增加而逐渐转变成公众议题,进而演变为“网络暴力”。

3.部分网民对传统主流媒体缺乏基本的信任。

相对而言,传统媒体比网络更有权威性,其报道也更加客观、真实。但由于某些原因,一些人对传统媒体缺乏基本的信任,传统媒体介入的网络事件,网民就会对该网络事件进行怀疑,这对传统媒体的正向引导往往产生负面影响,加之从众的心理使大多数网民丧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人云亦云,跟风追击,最终形成庞大的舆论暴力合力,造成恶劣的影响。

三、网络舆论暴力的危害性。

1.网络舆论暴力对当事人的危害。网络舆论暴力的直接受害者是被置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事件当事人。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被网友公开后,他们不仅要承受精神上的重压,还要遭受现实中的人身以及财产的威胁。例如“铜须事件”中,一位丈夫在网上了一个愤怒的帖子,声称他的妻子在一次《魔兽世界》的玩家聚会后,与一位网名叫做铜须的男子发生了一夜情。此后网友们采用跟帖、在游戏中集会、谩骂等方式声讨24岁的在校生铜须。网络上的讨伐甚至延续到了他的现实生活中,有网友还调查出了铜须的姓名、手机号、照片等资料,在网上发出“江湖追杀令”,跟帖者甚众,群情激昂。不少网友还不停打电话给铜须就读学校的校长,痛斥学校教育失职,强烈要求将其开除。

2.网络舆论暴力对网络媒体的间接影响。错误的网络舆论一旦被揭示公布,网络媒体的权威性便会遭到质疑。公信力的丧失对建立网上主流媒体的进程极为不利。公众对网络媒体的发展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作为一个民主的领域,网络舆论暴力不得不让我们深思:我们究竟是在表达民主,还是在滥用民主。如果网络舆论暴力得不到有效控制,就会严重威胁到“第四媒体”的发展。

3.网络舆论暴力对社会造成的影响。错误舆论引发的负面效应易造成恐慌,不但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危害,而且还会使政府部门不能及时掌控、引导舆情,妨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屡有发生,必须对其进行适度监管。而如何在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形成制衡机制,寻求民众诉求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和谐,既是各级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又需要每位公民的理性参与。

四、应对网络舆论暴力的措施。

1.逐步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管理方式,可以成为保护、引导互联网用户的重要手段和制度。网络实名是继IP、域名之后的第三代互联网访问方式。它摆脱了IP、域名的复杂格式,无需记忆过长的网址,只需在互联网上键入实名就可以进行连接与查询,是更人性化、更便捷的网络查询方式。网络实名制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真实照片、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验证。网络实名制的主要作用就是对网民身份予以确认,使网络监管部门对网络违法行为有据可查。网络实名制一经实施,网民就要对自己的所有网上行为进行负责,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建立健全网络立法。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也是规范网络道德行为的基本保障。要使网络舆论步入正规化发展,就必须明确规定网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要承担的义务。自2000年起,我国出台了多部互联网管理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的实施为清理网络道德不良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公众可以依法运用网络进行舆论监督活动。

3.提高政府处理网络事件的能力。网络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来自民间(草根阶层)的关注。虽然网民是分散的,但是汇聚起来的群体意识能量却不容忽视,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和舆论部门的正面引导和疏导。有些政府部门对媒体具有排斥和怕媒体怕网络怕炒作的畏惧心理,反映出政府部门还没有做好妥善应对网络事件的准备。应对媒体突发事件、网络舆论引导、网络公关应成为今后各级政府部门的必修课程。

网络暴力发生的原因范文篇6

“网络暴力”来源于人肉搜索,自2006年的“虐猫事件”开始,网络暴力事件不断发生:从妻子出轨的“铜须门事件”到涉嫌诈骗的“香水门事件”,从史上最恶毒后妈事件到背叛妻子致使妻子跳楼的王菲事件,从“很黄很暴力事件”到“艳照门事件”。网络暴力是对言论自由的滥用,笔者在本文中主要分析了网络暴力的成因、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为防止网络暴力的频发、构建绿色的网络环境提出些许建议。

网络暴力的成因

1.现实表达渠道的匮乏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现实基础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各阶层、各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社会各方面的负面情绪不断积聚。然而,“在现实世界中,由于媒体资源的紧缺,大部分公民难有凭借媒体直接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①因此,网络以其进入门槛低、言论自由表达等特点迎合了人们的现实表达诉求。诚然,这可以使人们压抑的情绪得以发泄,但一旦这一行为超越了网络道德所能承受的限度,便很有可能演化为声势浩大的网络暴力。

2.网民朴素的正义感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情感基础

通过对典型网络暴力事件的分析,笔者发现网络暴力的导火索都是一些现实社会中的不公平的事情,网民对这种社会上的不公会产生强烈的憎恶。可以说,网民的出发点是好的,如果把握好一定的度,则会产生积极的舆论监督作用。但是,如果网民的正义感被扭曲,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则很可能会演化为网络暴力。

3.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网络不同于现实社会,在网络世界里,每个人的身份都是隐匿的,没有人知道其真实身份。网络匿名性的特点使网民在表达自己言论的时候趋向于肆无忌惮,在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下做出在现实世界中不会做的行为。

此外,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有明确的道德规范来约束我们的行为,然而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由于缺少相应的道德规范的约束,人们的道德意识薄弱,甚至抛掷脑后,这种无约束的表达很容易演变成为网络暴力。

4.网络媒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置社会效益于不顾,为网络暴力推波助澜

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网络媒体一味追求高点击率,用夸张的标题和图片吸引受众。许多网络媒体虽然注意到了事件的真相,但是任凭网民发表不实言论,吸引更多网民的关注,使得本来的一件小事演化为一场声势浩大的网络暴力。

5.网民的从众心理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心理基础

“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部转化到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②他们容易受到表面信息的左右,对事件本身没有真实全面的了解。受整个网民群体的影响,一味跟风,对信息进行传播,从而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

6.网络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宽松环境

虽然我国公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网络快速发展的要求,从而导致在许多网络暴力事件中无法可依、不能追究行为主体的责任。

网络暴力的危害

1.网络暴力对当事人及其家人的影响

网民把当事人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在网上,严重地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名誉权,对他们的精神、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创伤,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

“史上最毒后妈事件”成了网络“冤假错案”,网民颠倒是非的言论、滔滔而来的指责,损害了当事人的人权使当事人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所有的伤害不会因为网民事后的“对不起”而消失,这对当事人及其家人都会产生长期的影响。

2.网络暴力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网络暴力提倡以暴制暴、以恶制恶,容易滋生现实暴力”。③网络暴力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而且可能演化为现实暴力,对现实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应对网络暴力的策略

1.加强网络法律法规建设,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针对互联网的管理我国只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未能涵盖网络安全的各方面。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这些法律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因此,加强网络法律法规建设、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体系刻不容缓。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互联网的新发展;另一方面,要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填补当前的法律漏洞。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努力,使对网络暴力的处理有法可依,防止网络暴力的发生。

2.政府相关部门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制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法规只是第一步,关键的还在于相关部门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和震慑力,使人们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也能够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遵循法律法规的约束,从而避免网络暴力。

3.网络媒体应提高媒介素养,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

网络媒体应坚持新闻专业主义,在虚假的信息产生巨大的影响之前就及时删除,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媒体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把那些强制性的规章制度内化为他们自觉和自律性的要求,使之成为良好的职业习惯,不会因为经济利益的诱惑使传播走了样,变了味”。④

4.发挥传统媒体等主流媒体的作用

报纸等传统媒体具有网络新媒体所不可比拟的公信力。相较于网络而言,公众对报纸上的信息比较信任,因此,在网络暴力事件中传统媒体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独立追踪事件的发展,挖掘表面的背后,为公众还原事件真相。

5.网民应加强道德自律

网络暴力之所以频频发生,最终要归结到网民的道德素质上来。每个网民都应把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觉和自律性的要求,对于网络事件有自己的判断,不随意发泄自己的不良情绪,不人云亦云,不做“乌合之众”。

结语

在言论自由这把保护伞下,网络暴力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网络世界里,我们既要维护网民的言论自由,又要警惕网络暴力。一方面要给予网民法律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同时又要对其言论进行引导,引导其走上理性舆论的道路。每个网民都应把握好网络言论自由的“度”,珍视自己的话语权,处理好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暴力的边界,让网络远离暴力,还网络一片蔚蓝的天空。

注释:

①赵星赵菡清:《网络暴力犯罪及其心理成因》[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②【法】古斯塔夫·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③陈红莲:《从网络暴力盛行看公众媒介素养问题》[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网络暴力发生的原因范文篇7

一、学术界关于网络暴力概念内涵的讨论

根据传统逻辑学我们可以知道,一个概念的定义就是对于其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表述,而内涵是一个概念所包含的本质属性的总和,外延则是该概念所包含的对象数量和范围。学术界关于网络暴力的定义,既表现在概念内涵的分歧上,也表现在概念外延的分歧上。从概念的内涵界定上而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一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网络舆论暴力:网络暴力是网民利用网络手段营造舆论,对他人进行道德审判和语言攻击、辱骂,甚至通过“人肉搜索”暴露个人隐私,从而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有些学者认为,网民的行为只要符合以下几个特征就是网络暴力:一是网民在意见表达中使用侮辱、谩骂与人身攻击等语言暴力,二是舆论对当事人构成直接或者间接伤害;三是表现为网民的群体性行为,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意见的压制。主张网络暴力是网络舆论暴力(语言暴力)的人在人数上占据多数,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以新闻传媒界的学者和媒体人居多。值得注意的是,以网络舆论暴力为网络暴力的学者们一部分以网络舆论事件为网络暴力,另一部分则以网络中的暴力性语言为网络暴力。

2.—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侵权行为:网络暴力是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以及财产权进行侵犯的群体性侵权行为。根据网络暴力的侵权领域,可以区分为“网上暴力”和“网下暴力”:“网上暴力”包括在网上公布当事人隐私和用语言侮辱、诽谤、攻击当事人等行为:“网下暴力”包括非法利用当事人私人信息,侵扰当事人及其亲友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及财产权的行为。咐寺有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一些具有法学背景者,当然并非所有具备法学背景者都赞同这一观点,比如网络暴力第一案的主审法官徐娟就认为,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语言和文字上对他人构成损害的过激行为。”

3.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失范行为:网络暴力是一种作为行为施方的网络行为主体以其隐蔽性、强制性、极端性和侵犯性的网络行为给行为受方造成实质性伤害的网络行为失范。也有学者采用风险社会理论将网络暴力定义为“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有两类人,一是新闻传播学的研究者,二是社会学者。

从学者们对网络暴力的内涵界定来看,有同也有异:相同之处在于都把网络暴力认定为发生于网络的一种不怡当行为,没有人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正当行为;不同之处在于,按照下定义的“属+种差”的办法,学者们在属概念的认定上有所不同,既有网络暴力事件和网络暴力行为之别,在网络行为的认定上也有网络舆论暴力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与网络失范行为之异。

二、学术界关于网络暴力外延的讨论

从网络暴力的外延上而言,到底哪些行为可以归于网络暴力范畴,学者们也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关于网络暴力是否包含网下暴力的争论: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m,尽管网络暴力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构成伤害,甚至可能衍化为现实的行为暴力,但这种暴力伤害并非现实中的流血受伤之类的肉体伤害,而主要表现为网民群体的语言暴力和舆论压迫,因而网络暴力实质上是“网络舆论暴力。”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不仅包括在网上的语言攻击、侮辱、谩骂等“网上暴力”行为,也包括在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及其亲友进行侵扰的“网下”暴力行为,如南京的“烧狗门”事件导致对当事人全家及其工作单位的冲击行为都属于网络暴力。

2.网络暴力是否应该具有强制性的争论:多数学者同意,网络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是通过“无形的舆论压力,造成被害人心理上被强制,进而导致其生理上也被强制的状态”,从而导致被害人受到直接或者间接的伤害,主要包括使用语言暴力进行网络围攻、采用人肉搜索手段曝光当事人隐私和侵扰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三种形式;但是也有学者扩大了网络暴力的范围,把不具有强制性特征的网络传播色情和暴力影视作品、提供网络暴力游戏等均归于网络暴力行为。

3.网络暴力是群体行为还是个体行为的争论:不少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网民的群体性行为,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意见的压制,是多数人的暴力;M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可以是群体行为,也可以是个体行为,,网络暴力是由使用互联网的个体或群体实施的,基于一定的目的,借由虚拟社会中的非理性表达,采取诽谤、攻击、谣言、诬蔑、骚扰等方式介入现实社会,对网络以及现实中与之对应的个人、集体施加压力、造成影响、形成威胁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针对欧美国家网络暴力主要产生于熟人之间的特点,有学者在综合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把网络暴力确定为种使用现代通讯技术,例如电子邮件、计算机、手机、摄像机等进行的恶意骚扰,使对方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从而在身心两方面造成了较大伤害的网络侵犯活动”很显然这种网络侵犯活动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群体的。

4.关于网络舆论监督是否为网络暴力的争论:网络舆论监督是指普通公民通过网络对政府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的行为。有学者认为网络监督已经成为我国公民畅达民意、维护权益、鞭挞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不能将网民的舆论监督权与网络暴力等同;也有学者认为网民在实施网络舆论监督时有侮辱、漫骂等语言攻击行为以及人肉搜索等侵权行为,因而也是网络暴力。人民网组织的一项网上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网民有87.9%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但也有40.8%的网友认为网络监督不具备合法性,只是一种网络暴力。

三、“网络暴民”对“网络暴力”概念的质疑

由于近年来网络暴力屡屡伤及无辜,政府、主流媒体对网络暴力持批评和打压立场,大多数学者也是从反对和治理网络暴力的角度来界定网络暴力,但是不少学者和媒体人在未界定网络暴力概念的情况下就开始大张挞伐,导致网民的不满。其实,早在2006年《纽约时报》等海外媒体和国内的主流媒体批评中国“网络暴民”之后,被称为“网络暴民”的网民们就开始发帖反击,力图为他们掀起的“网络暴力”正名。其主要观点如下:

1.网络暴力只是言论或者舆论,不是暴力。有网友根据汉语词典对暴力的解释,认为暴力和言论根本沾不上边,把言论或者舆论称之为暴力是无稽之谈;其次从历史上来看,言论和文字从来就不是暴力,哪怕是错误的文字也不是;真正的暴力是如同秦始皇焚书坑儒、清王朝兴文字狱之类的行为;暴力的特点是蛮不讲理,把毫无权势的网友的声音视为暴力太荒唐,只能说是别有用心。也有网友认为“群众的舆论,白眼,口水,指背脊骨……”等软暴力是维护社会道德的基本方式。

2.网络暴力是维护道德的义举,促进了社会进步。如有网友写道“在公车上你看到小偷流氓不敢吭声,我理解你,怕挨打;在网上你看到小人流氓也不敢吭声,我BS你,你是帮凶;……从‘网络虐猫’事件到钱军先撞后打事件,从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到‘铜须门’事件,乃至前两天的林嘉祥同志被揪出。到底是利远胜于弊还是利弊相生还不清楚吗?……你打人不暴力,你贪污不暴力,你猥亵幼女不暴力,俺们揭发揭发讨论讨论就暴力了?”“我不认为网络暴力是暴力,而是—种新生的力量,我要为这种‘暴力’摇旗呐喊”;“网络暴力其实针对的都是违反了伦理、道德以及法律的,从虐动物事件、小三儿‘菊花香香’、政法大学杀师事件,再到杭州市委书记‘APPLEKING’的救房事高论,无不是触动了草根阶层的道德底线后进行的正义行动。”

3.网络暴力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手段,这是面对残酷现实的无奈之举。有网友写道“如果凡是在网络上曝光了一些官员的恶行,就要被冠之以‘网络暴力’,或者是‘网络攻击’,然后在权力的驱使下,由公安机关进行跨省抓捕,再失去了网民的舆论干预,那么,徐梗荣的惨案会不会被曝光?等待邓玉娇的结局会不会是被以‘故意杀人罪’而遭冤杀?”“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被拿到网络上当做恶人的,又有几个是白丁、老百姓?这些人中又有几个人是良善之辈?如果没有广大网民的谴责和舆论千扰,他们会被查处吗?”

4.网络暴力是比较安全的发泄方式,比走上街头的现实暴力好。有网友认为“在实际暴力面前,网络暴力只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他不会造成即时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至少具有一定时间来缓冲,进而进行验证和筛选”;“网络的暴力给民意提供了一个发泄口,心理学角度看,发泄之后的怨气一般会减少,这种怨气直接面对现实的强度就会相对减少。”

5.有网络暴力,但没有“网络暴民”。所谓网络暴民,其实是有正义感的网民,这比整个社会的冷漠好得多。有网友写道“网络暴力的确存在,我们必须正视;但我一直坚持互联网上从来没有暴民”“每一个虚拟的ID背后其实都是一个活生生的、具体的个体。他们在这块土地上工作、交往、哭泣、欢乐,他们在现实的生活中关爱亲友、帮助他人,怎么可能是网络暴民呢?如果说他们有“组织”的对暴力的话,那只不过他们同时而又不断对一系列不平之事发出共同的良心怒吼;所以看起来,他们是有组织的。”

对于“网络暴民”的自我辩护,一些学者和媒体人也认为要理性对待网络暴力,如着名社会学家夏学銮就认为网络的集体声讨、讨伐行为般是出于正义的义愦”“是一个社情民意的窗口”。着名媒体人曹林在“史上最毒后妈”之谜解开后认为“并不存在什么源于网络某种属性所特有的暴力,网络暴力是评论者臆想出的一个伪问题”;“网民激烈的反应,怡怡表现出社会一种可敬的疾恶如仇道德感。着名记者闾丘露薇也认为,所谓的网络暴民“其实也算是弱势群体,除了网络,他们的声音又在哪里可以被听到,又在哪里可以表达?其实网络给了这些人一个出口,仔细想想,对于社会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情,因为他们的这种语言的暴力,如果要真正转化成为行动,距离实在是太遥远了。而如果没有一个地方让他们抒发,积聚的太久,反而不是一件好事情。”

从“网络暴民”的自我辩护可以看出,他们在本质上都是有着强烈的道德正义感、社会责任感的人,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无力或者无机会伸张正义,因此通过网络开展维护道德底线和社会正义的活动,目的是希望达到激浊扬清、净化社会的目的。但是,网络暴力在鞭挞丑恶、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的确也存在情绪化、极端化、片面化的问题,有时还会伤及无辜,是一把真正“双刃剑”,不能简单视其为贬义词。

四、网络暴力是迫使当事方屈服的网络攻击性行为的总称

纵观学术界和媒体对网络暴力的分析,以及网民对“网络暴力”的辩护,可以发现几个共同点:一是网络暴力不是真实的、现实的暴力,而是通过语言文字进行的讨伐行为,往往带有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特征;二是网络暴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攻击性,因而可以称之为软暴力;三是网络暴力的起因多为道德义愦,因此大多数受害者在网民的眼中都有一定的道德污点;四是网络暴力的强制力大小在于其人数的多寡,产生重要影响的网络暴力事件往往是网络群体性事件,从而构成“多数人的暴政”。

根据“网络暴力”争辩双方的论述,以及近年来的所谓网络暴力事件,我们将网络暴力的内涵确定为:网络暴力是网民对当事人或者组织实施的以制造心理压力为手段,以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屈服的网络攻击性行为的总称;因这种行为带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与现实中的暴力类似,故而称为网络暴力。

1.网络暴力的主体、客体和实施方式。

网络暴力作为网络攻击性行为,有其特定的主体、客体和实施方式。网络暴力行为的主体即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者,是各种类型的网民。网络暴力行为的客体即这种行为的承受者,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某个群体(如中国人针对日本人,也可能是某个组织(如钓鱼执法部门)。网络暴力的实施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一是人身攻击行为,包括侮辱谩骂、造谣诽谤、曝光个人隐私等;二是舆论攻击行为,包括道德谴责、群体围攻、形成舆论压力等;三是黑客攻击行为,包括邮件攻击、篡改主页、瘫痪网站等;四是网络勒索行为,通过网络恐吓等手段,以获取财物为目的网络犯罪行为。

2.网络暴力的强制性主要体现为心理压力。

网络暴力作为一个未经严格定义就广泛使用的概念,是因为其行为表现让当事人和社会不由自主地想到现实暴力的基本特征。那么,现实社会中的暴力具有什么基本特征呢?根据《辞海》对暴力的解释,暴力具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在阶级斗争和政治活动中使用的强制性力量,既有革命的暴力,也有反革命的暴力,而且无产阶级只有使用革命暴力才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可见这里的暴力并不是一个贬义词;二是指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从《辞海》的解释可以看出,暴力在作为阶级斗争和政治活动中使用的强制性力量时是一个中性词,是表述集体行为的集合词;当暴力作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暴行为时,暴力是一个带有明显贬义的词,既可能是个体行为也可能是群体行为;无论暴力从哪种意义上使用,暴力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因此,网络暴力借用现实的“暴力”这个词来表述网络中的某种特定行为,就是因为网络中的暴力同样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因此,判断一种网络行为是否属于网络暴力,关键看是否具有强制性特征。网络欺诈、网络色情、网络暴力游戏、网络偷窥等网络失范行为和网络侵权行为尽管违反了道德和法律,但是这些行为并没有对当事人构成强制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网络暴力行为。与一般的网络侵权行为和网络失范行为不同,网络暴力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攻击性。

网络暴力的强制性并不是通过现实生活中的直接暴力取得,而是通过制造心理压力实现,通常用这样几种形式表现出来:一是通过群体的道德谴责发动舆论攻势,形成舆论压力,促使当事人或者组织认错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通过侮辱谩骂恐吓等人身攻击语言迫使当事人屈服;三是通过人肉搜索曝光当事人隐私从而伤害其名誉的方式迫使其屈服;四是以娱乐心态对当事人进行恶搞,在事实上对当事人产生精神压力的行为;五是黑客通过侵入当事人的网络私人空间以迫使当事人屈服,或者通过篡改主页、瘫痪网站等方式以迫使当事组织屈服;六是网络罪犯通过网络恐吓等手段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付出财物;七是从网络暴力延伸到现实暴力,通过电话、信件、围堵、骚扰家人等方式侵扰当事人的生活,或者千扰当事组织的正常秩序,其目的仍然制造心理压力而非直接的暴力攻击以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屈服。

3.网络暴力是个体行为还是群体行为。

从近年来发生的各种网络暴力事件可以看出,大多数受到关注的网络暴力事件都是在网络上发生的群体性人身攻击行为,参与的相关网贴动辄以万计,有些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网贴甚至超过百万个。如2010年云南省高院将杀死2人(其中1名死者为3岁幼童的李昌奎从死刑改判为缓刑,网民群情激奋,对云南省高院领导展开了猛烈的人身攻击,发帖数超过10万,达134387个;回帖数更是超过150万,高达1528001个。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网络暴力行为是在网络论坛、聊天室、博客(包括微博)留言中看到的影响并不大的侮辱谩骂行为,这一点也得到了多数网友的肯定。人民网的网友投票显示,论坛和聊天室的攻击和辱骂最易让人联想到网络暴力,在网络暴力行为中排名第得票率达到25%。由此可见,网络暴力行为可以是个体行为也可以是群体行为,凡是形成网络公共事件的网络暴力事件都是群体性行为,而大多数在论坛、聊天室、博客留言、私人邮件或者交友聊天中发生的网络暴力都是个体性行为。

4.网络暴力在现实生活中的延伸可以归于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否应当包含现实的暴力,在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我们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软暴力,本应当只限于网络中发生的攻击性行为。但是,从网络暴力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攻击性行为,如电话骚扰、信件骚扰、侵扰当事人家庭、扰乱当事组织的工作秩序等行为,是从属于网络暴力的附生性行为,并非现实的自生性行为,如果没有网络暴力就不会发生,因此可以归于网络暴力。

5.带有人身攻击性的网络监督行为也是网络暴力。

在当今中国,网络监督已经成为网络反腐的利器,这一点已经受到党中央的充分肯定,因此有学者认为网络监督不是网络暴力。事实上,否认网络监督是网络暴力的观点已经先入为主地把网络暴力置于贬义词的地位,担心网络监督带上网络暴力的烙印有亵渎网络监督。但是,从周老虎事件、周久耕事件、林嘉祥事件到钓鱼执法、躲猫猫、邓玉娇案、李昌奎案、乃至最近发生的“表哥”、“房叔”、“房婶”“房妹”事件,哪一个当事人没有遭遇过包括侮辱谩骂、曝光隐私的人身攻击,哪一个当事组织没有受到包括道德谴责、网络围攻在内的网络舆论攻击?根据前述的网络暴力的定义,只要是有着明显的强制性特征的网络攻击性行为,都是网络暴力,大多数的网络监督都带有网络暴力特征,因此也可以算是网络暴力。

从理想状态而言,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本来应当接受监督,无论网民的监督方式如何,网络监督都是广大网民的权利,接受监督是广大官员、公众人物和各级政府的义务。当然,网民在开展网络监督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网络暴力。不过,一些网民的确带有强烈的羡慕嫉妒恨情绪,因而在网络监督中往往会伴有道德质疑、侮辱谩骂、曝光隐私、舆论围攻等攻击性行为,我们的当事人不能以拒绝网络暴力为由拒绝接受监督,而是应当把网络暴力当作一个反应社情民意的窗口、一面考察自身得失的镜子。只有这样,才能化解百姓心中的怨气、戾气,才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6.网络暴力是一把“双刃剑”,不能简单视其为贬义词。

网络暴力发生的原因范文篇8

2011年8月4日,29岁的黑人青年马克・达根乘出租车在英国伦敦街头遭警方拦截,双方发生枪战,达根身中两弹,当街死亡。警方表示,反枪支犯罪警队怀疑马克非法持有枪械,于是布控拦截。事实证明,马克确实持有一支未注册手枪。拦截发生后他朝警方射击,一发子弹打中警察对讲机,警察受伤。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这起事件在网络上多次传播后走样,最终形成了警方滥杀公民的谣言,导致了伦敦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暴力骚乱。

8月6日白天,约300人聚集在伦敦托特纳姆路警察局附近抗议。到了晚上,抗议演变为暴力事件,100多名年轻人在夜色中焚烧警车、公共汽车和沿街建筑,切断交通,占领高速路,劫掠数十家店铺。到了8月7日,伦敦越来越多的地区发生骚乱,参与的人越来越多。8月6日以后,骚乱向伦敦以外的地区扩散。8月9日,骚乱已扩散至伯明翰、利物浦、利兹、布里斯托等英格兰地区的大城市。在此过程中,有关骚乱的网络谣言令不少青少年不断参与到骚乱中。

警方的调查表明,这次暴力骚乱的参与者以十多岁的青少年为主,年龄最小的可能还不到10岁。令人震惊的是,暴力骚乱参与者大多没有犯罪前科,他们参与暴力骚乱也没有明确的目的,大多数是因为“好玩”,还有不少人浑水摸鱼,趁机在暴力骚乱中掠夺财物。甚至一些家境条件不错的女孩子,把自己趁骚乱抢来的衣服和首饰拍照后传到微博上,公开炫耀自己的“收获”。不少非问题少年为何参与了犯罪?犯罪学家纳威尔表示,英国多地的暴力骚乱犯罪事件表明,谣言会在现实环境中诱发出短暂的不良环境,并诱发群体性犯罪事件的发生;在混乱的环境中,不少青少年难以压抑心中的“恶魔”,放纵自己参与到了群体犯罪的“狂欢”之中。

谣言加速骚乱的形成

随着电脑和网络的普及,不少人尤其是青少年喜欢在网络上获得实时新闻,而微博和论坛则推动了实时新闻的传播。然而,网络不能像传统媒体那样对新闻进行验证,准确真实的新闻。在网络时代,人人都可以是新闻者,这导致真相混杂在谣言之中,许许多多的谣言则加速了现实社会不良环境的形成。所谓谣言,就是一些未经证实却又受到广泛传播的信息。在网络时代,谣言“广泛传播”的特征更加突出,它可以进行跨市甚至跨国进行传播;有的谣言生命力很强,传播时间可能长达数年。

英国首相卡梅伦在8月11日议会下院紧急全体会议上说,骚乱者利用社交网站在全国范围串联,“所有看到这些可怕行为的人将会为他们如何利用社交网络组织而吃惊”。“信息自由流通可以用来做好事,但同样可以用来干坏事,”他告诉议员,“如果有人利用社交网络制造暴力,我们需要阻止他们。”英国警方已逮捕多名在骚乱中利用社交网站、微博和“黑莓信使”煽动暴力的嫌疑人。

英国广播公司报道,一些谣言制造者的目的就是引发社会混乱。伦敦暴力骚乱之后,一条网络谣言称200名极端“民族主义者”在伦敦南部刘易舍姆街抢劫店铺;一些虚假谣言称,金融区伦敦城金丝雀码头处于“黄色警戒”,朴茨茅斯市购物区冈沃夫码头许多商铺遭点燃。在英格兰南部汉普郡,警方逮捕一名27岁男子和一名25岁女子,他们涉嫌用微博煽动暴力;另有一名27岁男子内森・辛登因涉嫌用“黑莓信使”煽动骚乱,辛登所发信息包括:“让我们在黑斯廷斯发动一场骚乱。有谁加入?”“今天就去抢劫。有谁一起去购物?”网络上这些具有煽动性的言论很容易让那些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人加入其中,短暂的无序社会环境因网络的催化而变得更加难以控制。

在中国,也有人利用网络加速了现实中短暂不良环境的出现,“增城事件”就是一个例证。2011年6月10日晚,一名孕妇和她的丈夫在广东增城市新塘镇大敦村一超市门口占道经营摆摊档,阻塞通道。大敦村治保会工作人员见状后对其违章行为进行劝离,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孕妇倒在地上。一些围观者轻信谣言,向政府工作人员、警察、车辆和公共设施投掷矿泉水瓶和砖块。网民陈梦凌于6月11日凌晨至当天下午,在滋事现场用手机拍摄了多张公用设施被毁损、车辆被等场景照片,编写并“孕妇老公被活活打死!”等内容不实的谣言和“堵截国道!为民申冤!”等具有煽动性的帖子上传到微博上。这些网络谣言发出后,一些网民和不法分子果真在6月11日晚被煽动到国道,并对过往车辆用石头、砖块打砸或截停后,造成多辆汽车损坏,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经过法院审判,陈梦凌的行为已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许多国家像英国一样,允许公众通过游行示威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看法,这本来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好事情,可能让社会秩序更加良好,社会更加稳定。然而,如果控制不当,游行示威则可能在谣言的诱导下变得无序和混乱,群体性犯罪由此发生。对待因谣言而引发的骚乱,首要的是要采用果断的手段制止骚乱的蔓延和升级。许多民众呼吁政府让警察使用更强力的制止暴力骚乱的方法,比如使用水枪、橡胶子弹、催泪瓦斯等。前伦敦市长肯・利文斯通说:“使用水枪不但可以驱散暴徒,对于那些纵火行为也会非常管用。”8月10日,英国首相卡梅伦表示,伦敦的局势已经基本得到控制,政府正在采取更强有力的行动打击暴力骚乱。随着英国政府全力以赴加以应对,到10日晚,英国各大城市已没有明显骚乱迹象。目前,英国警方已逮捕1200多人。

其实,不只是游行示威可能引发短暂的无序环境而引发群体性犯罪,任何群体性聚会都可能出现类似的结果,比如包括足球比赛在内的体育比赛,就很容易引发骚乱。像骚乱这样的无序环境的形成是短暂的,一般来说政府是有能力改变这样的社会环境,令其快则在数小时内就变成一个文明有序的环境,慢的在几天内也能完成这样的转化。然而,如果政府不力,短暂的无序环境在谣言的诱导下则可能演变成长期的不良社会环境,群体性社会犯罪则将长期大面积地发生,近年来发生在伊拉克和非洲一些国家的事件则是很好的例证。

利用真相攻破谣言

在群体性骚乱事件中,人们参与到骚乱之中往往是认为政府有错,有人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如同英国的骚乱事件起因是警方射杀了一名年轻人马克,而且他是黑人,这导致警方的谣言在现实和网络中散布,最终诱发了暴力骚乱的发生。

突发事件发生后,谣言的可怕之处不在于其内容的传播,而在于它所体现的是民众对媒体的不信任,以及对部分当地官员的质疑。这类谣言一旦聚集、肆虐,就会对社会产生巨大冲击。阻断谣言传播,需要有关方面尽快真实信息,从而减弱甚至消除无序社会环境的形成条件。在伦敦暴力骚乱发生之后,警方和一些民众也开始用真相来反击谣言。伦敦警方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解释马克之死的真实原因。这个原因的解释减弱了谣言的进一步传播,有效打消了部分网民参与骚乱的意愿。汉普郡警方称,自8月8日晚微博上出现数以百计关于当地局势的虚假谣言后,警方24小时连轴转,忙于驱散“谣言和虚构故事”。与此同时,一些微博用户在网站上发起“阻止谣言”话题,戳穿与骚乱相关的虚假信息。

在一些突发事件中,恢复百姓情绪的最佳方法是对决策和处置的情况随时公开,让百姓知道事情的进展。如果可能,让百姓参与其中。在“6・11增城事件”中,6月11日上午,广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就对案件的真相进行披露。此时,陈梦凌的谣言微博已经广泛流传。广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对网友的质疑两次作出回复,明确告知,“正当民警会同新塘镇相关部门领导将王某夫妇送医院治疗时,现场有一些滋事人员不断起哄,坚决阻挠孕妇上车,”“该名孕妇及其丈夫经送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两人均没有受伤。”当天下午,广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再次就谣传微博进行辟谣。警方还强调:凡是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触犯法律规定的,将受到严肃惩处。正是有了广州公安局对案情真相进行公开和详细披露,才阻止了事件的进一步恶化。

“网络带来的难题是信息可以传播得很快。”英国社会心理学家亚历克斯・克罗托斯基说,“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时代,编辑和记者可以担任信息把关人。然而,虽然有网管和网络编辑,但是网络上的谣言比真相更容易传播,传播速度太快,使这些网络信息把关人难以发挥作用。要粉碎一条谣言帖子,可能需要几条甚至几十条相关的真相的帖子。”在英国的骚乱过程中,微博多次被用作辟谣工具,弥补了传统媒体的不足。可见,造谣者可以利用网络,辟谣者也可以利用网络;不过,在网络时代要粉碎谣言,是一件更加困难的事情,需要辟谣者有更多的智慧和更大的耐心。

网络谣言发生的社会原因

尽管散布谣言是犯罪分子制造混乱的一种手段,但是人们轻信谣言有其社会原因。一般来说,谣言是以一定的公共背景为基础,以导火索事件为突破口。美国心理学家巴萨德认为,“不安”是谣言传播的动力之一。近年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因为经济危机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不少人因为对前途的迷茫处于深深的不安之中。社会生活的不确定为谣言产生和传播提供了温床。引发伦敦暴力骚乱的主力军是一些迷茫困惑的年轻人,他们正在面对经济不断萎缩的现实,失业率居高不下,个人前景陷入不可预知的困惑中。在不少国家,贫富差距日渐加大,个人存在被漠视,生活缺乏物质保障,更没有精神认可。如果政府不对这些情绪不稳定易爆发人群进行关心和引导,暴力骚乱的出现则是迟早的事情,任何一条以社会不满为突破口的谣言都可能成为骚乱的导火索。骚乱者对社会的积怨与不公中激发了内心丑恶阴暗面,烧成了这些人宣泄的方式。而此时,什么社会秩序、个人素质、乃至法律准绳在大脑中原本的阵地都已经被疯狂所占据。

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体系。社会生活各领域、各层次、各方面之间联系越发紧密,同时,也呈现出其脆弱的一面。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对社会生活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近年来,公共安全事件频发,加剧了民众生活的恐慌心理,也为谣言的产生创造了条件。瘦肉精火腿肠、染色馒头、硫黄生姜等食品安全事件,使百姓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大打折扣。在国内外,河流被工厂污染、核电厂的核泄漏事件、臭氧层被破坏、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事件也不断刺激人们的神经。2011年3月日本核泄漏事件发生之后,不少谣言接连出笼,导致了人们在雨天不敢出门、抢购食盐等事件的发生,产生了不良影响。不难看出,公共安全事件伴随现代社会的发展而转化为引发谣言的重要话题。

我国台湾的一家研究结构进行了名为“网络十大罪状”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网络谣言和网络外遇、垃圾邮件、网络上瘾症、网络色情、网络并发症、网络、网络购物狂、网络疏离症、网络假民主并列为网络十大罪状。网络谣言就像社会机体中的“流感病毒”,长期潜伏,时而爆发,以致人们往往容易忽视它的危害。对谣言绝不可等闲视之。如果任其发展,极有可能导致人心不稳、社会不安、国家动荡,长此以往,和谐社会和美好生活就无从谈起。因此,如何消除谣言的不良影响,如何抑制谣言对骚乱的诱发作用,已成为涉及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一个严肃的重要的课题。

网络谣言是如何进行传播的

谣言为什么能在网络上恣意而为,像幽灵一样无处不在呢?这与谣言的本性有关,也与网络传播匿名、互动、和复制过程简单快捷、辐射面广等特点有关。目前,网络谣言的主要传播方式十分便捷,包括BBS等网络论坛、网络新闻、电子邮件、QQ和MSN等网络聊天工具。由于网络谣言传播迅捷、广泛的特点,因而从形成期到高潮期的时间大大缩短。往往在一夜之间,甚至几小时之内,就可以形成声势浩大、跨越国界的谣言。

网络暴力发生的原因范文

近几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有关“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的讨论也逐年升级。从残忍的“虐猫事件”到妻子出轨的“铜须门”事件,从“史上最恶毒后妈”事件到背叛妻子致使妻子跳楼的“王菲事件”,从“艳照门”事件到最近“舒淇退出微博”中,我们可以领教到“网络暴力”的巨大能量。“网络暴力”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还给当事人造成了心理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必须引起网民,乃至全社会,尤其是网络监管部门的重视。“网络暴力”是一些网民在表达自我言论时,因忽视自身社会责任而伤及他人,是一种网络表达自由化的表现。据此,有学者将“网络暴力”作如下界定: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可见,关于“网络暴力”的概念还需要继续探究。

“网络暴力”的现状

在网络时代,上网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代表着知识爆炸、语言创新、思想互动、观念更新,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今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随着网络的深入发展,信息传播以前所未有的广度、深度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对人们的公共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然而,从近几年来发生的“史上最毒后妈”事件、“铜须门”事件、“艳照门”事件、“房叔”事件等,可以看出在网络上裸地揭露他人隐私成风,导致了一场场激烈的“口水战”、“人肉搜索战”。网络正在成为一种难以限制的发表舆论的手段,其盲目性、偏激性、非理性等引发的一系列危害,已经昭然若揭。网络暴力愈演愈烈,网络的公信力和舆论监管受到严峻的考验,对我国的道德底线、法律权威也形成了猛烈的冲击。

“网络暴力”的成因

网络的复合传播方式为其传播提供了技术条件。网络与传统媒体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它的互动性、平台性特点使得每一个人都成为编辑、记者,也就意味着大众也可以利用网络不良信息、进行暴力侵害。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让网民能更加轻而易举的了解网络信息,如今的网络已不紧紧是文字信息了,更多的图片和视频进入网络世界。“舒淇艳照”如果没有裸的图片而只是单纯的文字说明,就不会产生这么大的反响。网络技术在带来网络巨大变革的同时,也让网络暴力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网络的匿名性、自由度高和群功能是产生网络暴力的温床。互联网上提供的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栏(BBS)、在线聊天、新闻组服务和网络博客等服务,都支持用户以匿名的方式参与其中。虚拟的网络环境导致网络发言者可以用虚拟的网名和网络ID形式,隐藏其真实身份,这就造成网民言说责任与真实身份的断裂,使其放纵自身的网络行为,以不负责任的娱乐心态对待各种事件。网络BBS、论坛、各种网络群组作为一个高自由度的虚拟社区,常常成为大量虚假消息的集散地,从而提供了滋生网络暴力的土壤。另外,各种网络群组具有强大的群传播功能,网络发言者在难辨信息真伪的情况下,在群体传播中容易发生一些极端化的群体行为,偏激性的言论、盲目的举动、煽情的画面致使网络参与者的情绪在相互影像中不断渲染、强化、升级,于是产生了群体心理学上的广场效应,导致网络暴力言行的产生。

网络媒体追求点击率是产生网络暴力的推手。目前,互联网上的一些网站为了吸引人气,增加点击率,追求更多的商业利益。通过一些血腥或极具煽动性的标题,大肆炒作,使得一些无关痛痒的小事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和谩骂攻击的对象。而网站也因此获得了高点击率。因此有学者指出,“网络暴力”背后实质是“网络暴利”。这次的“舒淇事件”其背后就是网络水军的力量,而这些网络水军和网站都得到了自己的利益。

网络法制不健全和监管缺失是产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原因。虽然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十分迅猛,但是网络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关于网络暴力的立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非专门针对互联网的、但宏观涉及到相关立法,如《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网络中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的保护和维权作了规定;二是专门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以及一些地方性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定。尽管相关的网络立法已经不少,但大多都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层面上,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可行性差、处罚力度小等情况非常突出。甚至各个政府机构从自身的执法角度和部门利益出发,制定了一些互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法规,这种局面致使执法部门有法难依、无所适从。

社会转型中风险的无序释放是催生网络暴力的现实动因。改革开放以来,在现代化和全球化双重力量的驱动下,“传统与现代的交织、农业与工业的更迭、压缩式的跨越发展,使转型期中国比发达国家面临更加多元复杂的风险。”网络暴力现象在中国的层出不穷,很大程度上是转型过程中风险无序释放的结果。一方面,经济社会的脱序式发展,加剧了社会认同的分化,致使社会情绪不断郁积并涌向网络空间,形成网络暴力。

毋庸置疑,以市场化取向为首要目标的改革,的确创造了经济增长的“中国奇迹”,极大提升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但与此同时,由于经济社会“重效率而轻公平”的脱序式发展,加之、权钱交易等贪腐问题的大量存在,社会贫富差距非但没有缩小,反而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强化了强弱失衡的社会结构。由此,在改革过程中的失落者、失意者及利益受损者等弱势群体那里,曾经虽然贫穷但却平和的社会心态中,如今更容易滋长相对剥夺感,而利益均衡机制的现实缺失又加剧了社会认同的分化。不难发现,对强势群体的评论,他们往往夹杂着一种偏执情绪,或奚落,或羞辱,并形成“有钱人缺德,有权人不公”的思维定势。网上社会的迅速崛起,无疑给他们提供了自由言说和情绪发泄的广阔空间。可以说,网络暴力成了名副其的“弱者的武器”。

“网络暴力”的应对策略

目前,网络暴力的危害性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认为主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网络监管制度。完善网络的法制建设是限制网络暴力的根本方法,也是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依据。任何文明的社会都离不开法律,法律是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同样,网络社会也需要法律来对其进行引导,以推动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针对互联网上的网络暴力非理,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恰当的界定和引导。制定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要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还要特别强调言论自由的限度,即对公民权利无差别的尊重和保护。在对大多数人的权利保护的同时,也要尊重和保障少数人的权利,防止“多数人的暴政”。

适当地实行网络实名制。应大力推行网络实名制度。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网络管理经验看,网络实名制可以有效遏制网络暴力信息的泛滥,并且不会对言论自由构成阻碍和限制。韩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在2006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主要门户网站在接受网民进行留言、照片和视频等操作前,必须先对网民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将对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据统计显示,截止到2007年6月,韩国互联网日访问量超过30万人次的35家主要网站开始陆续采用实名制,并且实施实名制后,对网络暴力的监管收效显著。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做法,结合我国的网络实情逐步实行。

网络暴力发生的原因范文篇10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隐私

最近看了《搜索》,陈凯歌的电影。女主角叶蓝秋,因被诊断出癌症晚期,郁结于心,在公交车上拒绝给一位老人家让座,这么“屁大点的事”恰好被报社实习生拍到,一时间“不让座的墨镜姐”在新闻、报刊、网络上被众人口诛笔伐。“人肉搜索”将她的秘书身份曝光于众,接着,小三、破坏家庭、博客被黑、道歉被截、蓄意报复,各种夸大的假相最后害得她跳楼惨死。七天时间,几个人的命运被卷入其中。这一场巨大的网络风暴,像是开启的潘多拉魔盒,根本无法停止。

我国大量出现“人肉搜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使得很多人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人肉搜索”中出现大量侵权行为的原因如下。首先,网民出于正义感,或者同情心,以及愤慨,是进行人肉搜索的出发点。但由于在这一样的情况下,网民大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义的,是在进行正当的网络舆论监督,是在对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或丑恶的个人行为进行批判,是在网络世界中进行“惩恶扬善”,往往对自己的行为缺乏理性约束,个别人走出了法律约束的范围,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构成了侵权责任。其次,网络没有实名制也是一个原因。网络上通行的一句话是“在网络上人们不知道你是一条狗”,在网络上活动得使人的虚拟身份,并不是真实身份,因此,一般人就会以为没有人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不用对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因而放任自己的行为,形成过激行为。再次,有人认为,法律并没有关于“人肉搜索”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明文规定,因而不在意对自己行为的法律约束。最后,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较晚,加之人们天生的好奇心和探索欲,隐私权往往被很多人忽视。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于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审查信息内容是否属于“谣言、、、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是否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上述内容最难辨别的是谣言和诽谤的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在此承担了过重的审查义务,也不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实践中怎么样平衡其权利义务,殊值研究。我认为,网上谩骂、侮辱等侵权行为比较明显,网站应该承担此类审查义务,出现这种侵权行为网站应该和侵权者负连带责任。关于诽谤和侵犯隐私权,因为审查难于实施,目前我国法律对隐私的界定也不明确,从有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角度考虑,不宜赋予网络信息服务商过重的审查义务。

在网络的影响下,如果有人组织一些网友到被人肉搜索人住所地或者单位堵人、谩骂,在房屋墙壁或窗户上帖大字报、打电话谩骂或者争吵等,则侵犯了别人的人身权,如果在其所在地宣扬其的隐私,则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侵权主体是组织及参加上述侵权行为的人。此时似乎不宜将网络信息服务商作为共同侵权主体,因为即使有人在网上发帖召集和组织集会,可能一开始并不是就意图侵权,而是在聚集起来以后逐渐发展为出现上述侵权行为的。

我认为,在面对网络暴力的时候,主要应当保护的是人们在社交网络中真实的个人信息。当人肉搜索将这些信息肆意在网上传播,受侵害者频频接到恐吓电话,威胁短信,甚至不敢出门时,受侵害者有权要求社交网站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露及被窃取,还是网站技术上的缺陷,致使个人信息曝光于众,无处不在的网络暴力,都会严重地威胁到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网络暴力发生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网络风暴;DF1800电力监控系统;交换机

1、现状分析

1.1现用集控站监控系统网络结构模型

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与对其实际问题处理的可行性,我选取了自动化所正在运行的DF1800监控系统进行假设分析。网络结构如图1。

DF1800监控系统网络结构采用的是一层网的结构,由数据采集系统、前置机、历史数据服务器、值班员机、报表机4个部分组成。由交换机连通的同一个网络内的所有设备,位于同一个广播域。

现以域内的三台计算机A、B、C为例,表示网络风暴的产生。当计算机都正常,A发送数据包,B接收。当计算机B因为网卡故障等原因,接收不到A发来的数据包时;A就发给C,让C发给B,但是B接收不到,C就告诉A数据包没有转发给B,而A很认真不断的发送数据包,如此不断循环。如此,A不断的发送或者转发数据包,想让B接收。当同一时间网络上的广播所占用的资源多到一定程度(ARP×10n)时,就会对网络上的正常信息传递产生影响,造成传送信息的时延或整个网络的堵塞、瘫痪,这就形成了网络风暴。

1.2具体事件

网络风暴在电力监控网络中时有发生。以801集控站为例:九一变电所的报表机因网卡损坏,不断的发送报文,引起了九一变电所的电脑死机、网络瘫痪。如没有及时处理将导致九二、六区、九浅、气站、九八等变电所的网络瘫痪;甚至通过网络交换机使网络风暴进一步扩大,影响到电力调度中心的网络,使值班员机、前置机运行缓慢,乃至死机。

1.3网络风暴的影响

网络风暴在电力监控系统中时有发生,如不能有效的预防,导致网络瘫痪;其影响范围非常大,并对公司的业绩产生诸多不良影响(如遥信、遥测、遥控、摇调信号传输不上来,计量电量传输不上来,报警信息传输不上来等等)。

表1网络风暴具体影响范围表

集控站波及范围(所有与网络相连的设备)

北郊三号、南郊、首站、W101、二号、胜利、风华、开闭所、朝阳、昆仑、化一变、五净化

百口泉百十一万、风城、夏子街、检188、百重7、百联站、乌五站

红浅四泵站、车牌子、红003

801白碱滩、乌联站、九一站、九二站、气站、四号、六区站、九八站

如果有工作人员误将内网交换机和外网交换机相连,那么网络风暴的影响将进一步扩大,导致办公网络的瘫痪。

2、网络广播风暴的预防

针对以上的情况,对广播风暴的危害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在设计、构建和管理局域网时,就要充分考虑广播风暴给网络带来的问题,一般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设计:(1)注意组网和网络规划。(2)注意安装、布线要按照网络工程规范进行。(3)注意网络流量监控。(4)注意网内计算机管理制度的建立。(5)制定应急预案。(6)采用VLAN(虚拟网)技术。

网络暴力发生的原因范文1篇12

关键字:青少年;网络暴力;学校管理

中图分类号:G6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795(2014)05(c)-0000-00

在青少年这一脆弱群体和学校特殊环境中,往往网络暴力由受害者同学、朋友等较接近的人施行,对受害人造成更为严重的心理伤害的同时,也更有可能延伸到网络之外,造成现实的暴力事件。网络暴力往往仅受限于青少年的想象力和网络利用能力,而且有些情况下的受害者,有可能成为其他情况下的加害者,受害者、加害者的角色市场发生转换,造成了问题的进一步复杂性。如何更好地应对青少年网络暴力问题,给教育工作者和学校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

1定义

近年国内学者、媒体对于网络暴力进行了大量研究、报道,但是对于网络暴力没有一个正式的定义。一般认为,网络暴力是指通过互联网,对一定的人物、事物匿名进行谩骂、抨击、侮辱、诽谤、丑化等攻击,并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隐私权、名誉权权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或某种不良影响的行为,一般由多数人或少数人伪装多个身份发起。网络暴力存在匿名性、隐密性、易扩散的特点,往往难以约束,缺乏监管,同时信息终端已成为青少年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难以一禁了之。

2青少年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

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具体表现多种多样,对其进行归纳、分析可以帮助学校管理者和教师更好地预防、发现、应对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一般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暴力两种。直接暴力包括:信息骚扰,包括发送敌意或威胁信息,发出对抗警示,使用与对方真名相近的网名、纠集同伴发送大量垃圾信息以及以文字、图片或视频发送死亡威胁等;盗窃密码,阻止受害者登陆自有账户、冒充受害者辱骂受害者亲属、友人、讲受害者网络形象更改为侮辱性形象等;利用网站,包括建立专门网页侮辱受害者等;发送照片,包括将在浴室、更衣室、厕所等场所拍摄的受害人照片肆意流传;网络投票,主要是对受害者进行侮辱性投票,以造成群体压力;发送木马、病毒等;发送黄色图片、视频;造谣。间接暴力主要指施暴者利用第三方达成目的,而第三方往往不知道被利用。这种暴力行为往往利用成年人,其对受害者造成的危害更大。具体表现有:挑衅并污蔑受害者违反论坛管理条例导致其被处罚;向受害者父母诬告其网络行为不当;将受害者信息放在、将受害者个人照片、资料放到公开甚至是不良网站上。学校管理层或教师如果发现学生中存在这些行为,即可辨明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或预谋,以及早干预。

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根源

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以下几个因素:

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国家经济发展相结合,使得更多的青少年可以拥有电脑、智能手机等信息终端,并可以熟练使用。此外,青少年更容易接受新事物,他们对网络的渴望更强烈,对新技术的掌握也比成年人快。

网上信息良莠难辨,青少年容易受到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影响尤为严重的是,网络游戏中大量暴力情节逐渐淡化了学生的是非标准。在网络游戏中,学生们见到的到处是刀光剑影、枪炮轰鸣和死尸遍地。久之,学生们看到的仿佛不是痛苦,而是痛快,对暴力的态度也从开始的憎恨、反感到默认和接纳,甚至是尝试。

由于年龄导致的认知能力局限,许多青少年认识不到网络暴力的实际后果,往往以此取乐。网络暴力是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网络暴力受害者所承受的痛苦甚至要更多,而一些实施网络暴力的青少年认识不到这一点。现在,动辄兴起的“人肉”搜索似乎已经成为了青少年的娱乐方式,旺盛的精力、思维活跃、反应迅速,再加上青春期的暴力萌动,使他们成为了网络暴力的主力军。

此外,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阶段,认识问题比较直观、片面,判断是非能力及抵制诱惑能力较低,容易被外界复杂的现象迷惑、干扰,不能正确区分善恶美丑。因此,青少年容易盲目跟风,成为网络暴力的实施者。

由于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信息终端、软件更新换代快,许多家长在信息技术的使用能力上,时常落后于易于接受新鲜事物的青少年,导致青少年可以在较为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使用网络。

网络使得在校中小学生们的校外联系更为紧密,学校在放学后的监管上常常有心无力。这些因素使得青少年之间由于取乐、效仿、现实矛盾刺激等采用网络暴力手段,对同学或其他人进行欺凌,并得以迅速传播。

4学校在制止青少年网络暴力中的作用

面对目前的网络暴力势头,一些学校不得不采取措施干预学生上网,比如禁止携带手机进入教室,要求家长限制学生使用网络的时间等。但这些措施即显得被动,效果也存在疑问。尤其是对于学生在放学后使用网络的干预,学校更是鞭长莫及。但是,学校管理在这一领域既不能缺位,也不能放松,有关管理手段也并非已经穷尽。总体看,学校应在教育、干预和矫正与救助三个方面多管齐下,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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