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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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篇1

关键词:监狱传染病;艾滋病耐药;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对策

监狱作为人员密集的特殊区域,是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控的重点对象。一旦狱内耐药结核病、艾滋病爆发流行,将给监狱的监管安全稳定工作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所以加强狱内耐药结核病、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应作为监狱生活卫生工作的一个重点。

1狱内传染病现状

狱内常见的传染病主要有:呼吸道传染病(如肺结核病)、性传播疾病(如艾滋病)、消化道传染病、皮肤传染病等。狱内传染病除流感、结核病等少数传染病在狱内感染外,大多数患者是在服刑之前即已患病。本文主要以结核病、艾滋病为例进行阐述。

1.1狱内结核病现状狱内结核病一直是国家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直接督导短程化疗)的盲点或薄弱点,很难与地方结核病防治规划同步实施。据我国卫生部(2007-2008年)全国结核病酎药性基线调查报告:我国结核病总耐药率为37.79%,狱内则更高。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指出:“未来几年内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

1.2狱内艾滋病现状艾滋病是指人体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最后并发各种严重的机会性感染或肿瘤,最终导致死亡的一种严重传染病。根据《某某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手册》[1]统计,2005年某省艾滋病感染以注射为主,占44.2%、性传播占11.6%;2011年艾滋病感染以性传播为主,占80.2%、注射占11.6%。目前狱内艾滋病罪犯呈逐年增多,且基本都是在监狱外所感染。如:某监狱,2010年艾滋病罪犯为6例、2012年12例、2014年18例。

艾滋病特殊的传播途径决定了它必然与违法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之无药可治等特点,使人们“谈艾色变”。而狱劝滋病罪犯也由于身患不治之症,目前监管防控的难度相当大。

2结核病、艾滋病在监管中的特点和困难

2.1狱内结核病、艾滋病的防控未完全纳入当地防疫计划目前监狱与卫生疾控部门之间普遍缺乏信息交流和技术指导,狱冉岷瞬艾滋病的控制未完全纳入当地防疫计划。在社会结核病高发、狱饶鸵┙岷瞬”壤高、艾滋病罪犯多易感染结核等情况下,如果没有当地疾控部门的协助,监狱对狱内结核病、艾滋病的防控难度大。

2.2狱内存在耐药结核病随时爆发流行的潜在危险由于监狱罪犯流动性大、聚集性强、营养素不均衡、因合并其他疾病导致抵抗力低下、治疗不规律(多为服刑前患病未规律治疗)等多种原因,易导致耐药结核或超级结核产生。由于耐药结核病迁延不愈、传染性增加、传染期延长,对管理干警和其他罪犯造成严重威胁。世界卫生组织曾在网站上发出警示,目前所有的抗结核药都难以治疗超级结核。专家也预测,耐药结核病可能升级为新的不治之症[2]。而监狱医院条件有限,对耐药结核病的诊断、治疗困难重重。

2.3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将加重狱内结核病的疫情狱劝滋病罪犯增多,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将加重狱内结核病的疫情,有资料报道:人感染结核杆菌后,其一生中患结核病的机率仅为10%;一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后,结核病的发生概率将上升到50%左右。

2.4对艾滋病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建设跟不上,依法管教难、监管改造难度大

2.4.1缺乏对艾滋病罪犯管教的执法保障,干警常处于“不想严、不敢严、不能严”[3]的尴尬境界。管理艾滋病罪犯的干警,对他们依法行刑,应无任何特殊可言。个别艾滋病罪犯反改造思想较强,做事不计后果,铤而走险,甚至以传播艾滋病威胁管理干警。所以工作中,有的干警对艾滋病犯往往采取姑息迁就,甚至放任的方式。主要原因,①不想严,主要是基于对患绝症患者抱以同情和怜悯的宽容态度。②不敢严,怕因此而招致艾滋病犯的仇视和报复。③不能严,主要是我们的执法行为缺乏相应的防护措施,按常规完全可以施行禁闭隔离或加戴戒具来予以防范,但往往因遭遇艾滋病犯的公开甚至暴力抗拒而难以实施。

2.4.2目前对艾滋病罪犯生活补助方面缺乏统一、合理的管理规定。《艾滋病防治条例》三十一条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在进行药物治疗的同时,如:由于缺乏艾滋病罪犯的伙食补助统一标准,某监出现艾滋病罪犯认为生活补助低了,提出过高要求找监区领导、生卫科,甚至监狱领导;但生活补助费过高,又存在吃不完拿去换其他生活物品等违规行为。

2.4.3由于缺乏相关保障措施,艾滋病罪犯出现并发症后进一步治疗和保外就医较难。由于艾滋病罪犯的特殊性,其发生并发症后,病情达到保外就医条件后,常常因罪犯家属不愿担保,或当地司法机关原因,难以及时保外,易产生医患矛盾甚至对抗情绪。如某监罪犯任某某,因艾滋病并发慢性腹泻需作肠镜,联系多家医院都以医院都以达不到消毒标准等多种原因为由不愿作,给罪犯心理和对疾病的治疗信心带来一定的打击。

2.4.4工作中,直管干警存在自身防护与职业暴露问题。职业暴露的危险性很低,但并不等于零。如干警对艾滋病罪犯的管理中,进行收身、清监时可能被锐器物损伤;医护理人员在治疗中有可能被针头刺伤;甚至使干警在毫无保护的情况下,暴露在艾滋病罪犯的突发争吵、打架等身体对抗中,使干警面临很大的职业暴露风险。

3狱内结核病、艾滋病防控管理对策

3.1与地方疾控部门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真正将狱内传染病纳入社会统一管理。狱内结核病、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除了普及狱内传染病防治知识、搞好狱内卫生防疫、规范化管理、充分认识耐药结核病的潜在危险性等外,因耐药结核病诊断复杂、治疗困难,艾滋病防控难度大,还应寻求社会帮助,真正将狱内结核病、艾滋病等纳入社会统一管理。

3.2加强狱内结核病患者的跟踪督导治疗。耐药结核病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抗结核治疗不规范。目前最为有效的方式是实行DOTS化疗,即直接督导短程化疗,按照“早期、联合、规律、适量,全程”的原则进行。对达不到住院治疗(主要为入监时已患病、在监外接受治疗病情已稳定)和住院治疗达稳定期、无传染性、疗程未满的罪犯按《某某监狱病监结核病门诊跟踪督导治疗登记表》登记管理,继续在门诊服药治疗,作好跟踪督导,定期复查,直到疗程结束;重新全面检查或到上级医院、结核病专科医院会诊、拟定新的抗结核治疗计划。

3.3多措并举、完善狱内艾滋病罪犯防控措施

3.3.1确定艾滋病病源,严格监测,增强发现力度。主要应把好以下几关:①“凡进必查”,达到“两次筛查”,即罪犯在分流中心全面筛查一次,投入监狱后6个月内再筛查一次,防止因窗口期出现漏诊(艾滋病窗口期最长为6个月);②“定期监测”,对涉毒、涉淫以及可疑的重点对象除了入监筛查外,还应定期监测;③“可疑即查”,对新发现有可疑症象的罪犯,及时检测;④“相互监视”,在罪犯中建立相互监视体系,及时筛查,消除隐患。

3.3.2完善立法,坚持依法管教;各相关部门相互协调,对艾滋病病犯达到应保尽保。

3.3.2.1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2条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狱内有故意传播艾滋病,以艾滋病相威胁的罪犯;或因涉毒、纹身、同性恋等破坏监规,有可能导致艾滋病传播的劣行,《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作出规定,应依法予以打击,绝不手软。

3.3.2.2根据艾滋病罪犯的病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应制定相应的生活补助标准,补充必要的营养素,以增强其机体免疫力。

3.3.3监狱要完善职业暴露防范措施,控制高危行为,把意外的职业暴露减少到最低限度。①监狱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个人防护制度,配备职业防护用品。②医务人员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避免意外情况发生;一旦发生职业暴露除局部紧急处理外,应及时到艾滋病专业防治机构进行进一步处理。

3.3.4加强对艾滋病罪犯的心理咨询和人文关怀。艾滋病罪犯受到艾滋病病毒攻击,免疫力极差,极易引发感染,而且艾滋病罪犯对疾病极度敏感,身体上的一点点变化会引发他们的高度紧张和恐惧。所以艾滋病患者的就治除药物治疗外,比其他疾病更依赖于心理干预。只有通过对艾滋病罪犯的生理、心理变化进行积极关注,以人文关怀为基础,做好心理疏导才能从根本上矫治艾滋病罪犯。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

关键词:基层医院;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安全隐患

近年来,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性加强以及恐怖主义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活动猖獗,传染病的防治已经不再是单个国家或地区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据统计全世界每年死于传染病1700万人[1]。在过去同传染病抗争的过程中,部分传染病的发展虽然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新的传染病也在不断出现,近年来如SARS、艾滋病、川崎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等疾病不断刺激着人们日益敏感的神经。人们说道传染病谈虎色变。新的传染病暴发[2],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患者数量短时间内大幅度增加,而专业性传染病医院应对能力有限,设置不健全,抢救能力缺乏,重症监护及抢救能力较低,无法使患者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治[3],导致大量病例及资源流向综合性医院,而综合性医院应对传染病往往缺少经验以及专业的治疗隔离区域,一旦确诊,往往已造成大面积的流行和传播,这种传播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医务人员,特别的地区二甲及以下级别医院基层医务人员是接触各种传染病的首要目标。据统计[4],在2003年非典事件中,我国医务人员感染人数累计达1000名左右,死亡病例中1/3是一线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而目前我国基层医疗设施不健全,医护职业法律还不够完善,对医务人员的安全无法完全防护。本文就基层医院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1目前我国基层医院应对传染病现状

1.1基层医院医务人员传染病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的缺乏新发传染病由于其不可预知性,发病流行时间、地点无法预测,往往最早接触并上报各种传染病的是基层医院,由于基层医院医务人员普遍对新发传染病相关信息相对滞后,专业知识缺乏,认识不充分,消毒隔离及自我防护意识不强,在接诊感染患者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措施[5],同时由于对新发传染病缺乏免疫和有效的预防、诊疗措施,因此基层医院医务人员成为了传染病感染中最脆弱的群体,加之基层医院医疗资源匮乏,医务人员每天工作量大、接触的人员广、流动性强,加速了疾病的传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1.2基层医院基层设施差,管理存在漏洞基层医院基础设施普遍很差,财政投入严重不足,还保持八、九十年代医疗投入的水平,而医疗行业不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医院设备老化、过时现象严重,诊断水平普遍不高,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就医需求。基层医院本身应对各种常规病例的医疗资源就捉衿见肘,超负荷运行,各科室加床现象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再单独设立专门的传染病科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医院为了应付检查,设立了发热门诊、感染门诊或者传染病科,并没有单独的隔离区和防护设备。同时,患者本身对传染病的认识存在偏见和误解,由于缺少相关了解,即使是传染性疾病,很多患者也不愿意到传染病科,因此传染病科往往病员并不多,效益差。医院配备的传染病医务人员力量也很有限,通常是在上级部门通知有相关疫情以后才临时抽调医务人员到传染病科,并未经过专门的培训,不能及时有效的诊疗传染病。同时由于不能及时确诊,也为了减少患者的恐慌,很多传染病并没有执行就近隔离的原则。而是转移到上级医院,造成了传染病的进一步传播。并且很多医院并没有将传染病科的医疗装置单独分开,造成了院内的交叉感染也时有发生。部分医院的传染病病房、科室布局设置也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有待进一步改善。管理上也存在漏洞,多分工不够明确,组织分工紊乱,往往各科室为了经济效益,传染病科患者在未确诊前已进入其他科室诊疗,不能达到及时有效的控制传染源的目的,延误了病情间接的造成了传染病的传播[6]。

1.3基层医院对有关传染病防治法律缺乏系统培训,易忽视医务人员本身的安全我国卫生部2010年即下发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都对地区医院在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活动等方面都作了相关要求,但长期以来由于基层医院在传染病管理上的缺陷,医院以及疾控部门受政府政策影响,不敢承担责任,信息不完全透明,导致了传染病的传播;另外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无法做到有针对性培训,并且部分医务工作者缺乏法律、法规意识,缺乏传染病应对知识及自我防护意识[7],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存在医疗垃圾处理不合理、传染病事件上报不及时、消毒隔离及自我防护措施不合理、发现传染病后处理不当等现象。由于医务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在传染病爆发时,医务人员往往被荣誉化,而不是职业化,医务人员成为传染病的控制环节中的受害者,而我国目前还缺少专门的针对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感染传染病职业防治保护的相关法律,鉴定职业感染的相关法律也不够完善,使得医务人员自身安全受到威胁。

2基层医院应对传染病控制对策

2.1完善传染病相关法律,加大专业传染病医师培训政府部门应完善传染病的控制相关立法,加强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医院要定期安排组织相关制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各科室都能及时有效的应对传染性疾病;对隐瞒或者不能及时上报的医疗机构或者公共卫生服务单位作出严厉的处分,信息及时让民众了解,避免造成恐慌;健全医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分工要合理明确,完善机构管理机制[8]。同时对于专业的传染病医务人员要做到专业化,及时学习近期流行的传染疾病特征、诊断及防治办法,加强医院传染病防治医师的考核,提高传染病医师的执业水平。政府监督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发生管理上的漏洞;简化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导致职业病的鉴定,建立职业保险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保护,避免院内传染病感染的发生。

2.2加大政府投入,设立专门的传染病隔离区域各地政府应加大基层医疗传染病硬件设施的投入,无法独立出专门的传染病医院的地区要设立专门的隔离防护区域和传染病房,合理规划,严格执行传染病房管理制度、病房消毒隔离管理制度,有专业传染病医师专人负责,长期监管,而不是临时抽调部分医务人员随便划定一个区域应付检查。配备传染病患者专门使用的医疗设施,杜绝交叉感染,降低传染病的扩散风险。

3讨论

面对我们日趋复杂的地区环境,传染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我国地区医疗行业目前现状不容乐观,传染病的防治令人堪忧,部分地区出现了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医疗行业的社会责任。在医疗行业补偿机制尚不完善背景下,仅靠病员来维持运营的传染病专业医院普遍存在竞争加剧、应对能力不强、资金链紧张、经营亏损等问题,发展堪忧。而实际担负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任落在地区综合性医院,由于医院本身的财政支持下降,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大背景下,传染病很难得到财政支持良性发展。呼吁相关法律部门加强立法和执法,加大政府投入,加强管理,在无法设立专业的传染病医院的地区建立专门的传染病专科,专业人员负责监管,加强传染病员的管理,避免医务人员的感染,降低传染病播散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姚玉红,许国君.传染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与预防医学发展趋势[J].现代预防医学,2005,32(7):756.

[2]马洁华,林彩美.甲型H1N1流感的病原学分析及防治措施[J].中国全科医学,2010,13(6):569-570.

[3]易永祥,殷国平,张建,等.重症甲型H1N1流感孕妇的外科干预治疗[J].现代预防医学,2011,38(14):2726-2730

[4]桑米."非典"十一年回望[J].当代护士,2014,5(1):12-14.

[5]ShenTao.Analysisofinfectiousdiseaseshospitalmanagementoptimization[J].JilinMedicine,2010,31(36):6887-6888.

[6]JiangHong-na,JiangHong-wei,KangYing-hui,etmunity-basedpreventionandmanagementofchronicnon-communicablediseases[J].Chinesecontemporarymedicine,2011,18(26):60-61.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篇3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治“非典”渎职犯罪的刑法完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起着领导、组织和实施作用,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何渎职行为,都将直接危害到公共卫生安全,甚至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对构成犯罪的,必须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但1997年刑法修订时,仅规定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一个罪名,且犯罪主体限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范围过窄,不利于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应予以完善,以有效预防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

1、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首先,要扩大犯罪主体范围。虽然两高《解释》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渎职犯罪,依照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但此二罪仍属刑法的“口袋罪”,为突出对传染病防治失职行为的刑罚打击,有必要将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一并纳入该罪的处罚范围之内。其次,要提高刑罚处罚幅度。传染病防治渎职犯罪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的损失并不亚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他领域中因渎职造成的损失,但其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而玩忽职守(除徇私舞弊情节外)的法定最高刑可达七年有期徒刑,这有悖于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也有必要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罚幅度与玩忽职守罪持平。综上,建议将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修改为:“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染或者流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增设国境卫生检疫徇私舞弊罪、国境卫生检疫失职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间的人员流动不断加快,对境外发生的传染病,必须坚决堵在国门外,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此,我国于1986年公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在我国的国际通航的海港和机场所在地,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进出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行李、货物实施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刑法也在“妨害公共卫生罪”一节中具体规定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予以刑罚打击。但遗憾的是,在渎职罪中,并未具体规定国境检疫机构人员的渎职犯罪。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刑法对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犯罪行为,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具体规定了“逃避商检罪”,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也设定了“商检徇私舞弊罪”和“商检失职罪”两个罪名。据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的“渎职罪”一章中增设国境卫生检疫徇私舞弊罪、国境卫生检疫失职罪,以区别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参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对国家商检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规定,可表述为:“国境卫生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防治“非典”渎职犯罪的刑法完善

“非典”疫情暴发初期,一些患者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断和治疗,更没有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导致疫情在局部地区的扩大和蔓延,除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外,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对此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对传染病的报告义务,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则进一步明确其职责,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或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未履行监测职责,拒绝接诊病人,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等行为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刑法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虽然两高《解释》第四条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但笔者认为,此举有欠妥之处:其一,从立法背景上分析,适用此二罪不符立法本意。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进行修正的,是针对改革转型时期,一些人以各种形式损公肥私,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客观实际而采取的司法保护措施,打击的是经济领域的渎职犯罪,这从高检院与公安部联合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从数额上界定此二罪的追诉标准就可反映出来。其二,从机构性质上分析,医疗卫生人员的渎职行为不能完全适用此二罪。近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呈多元化发展趋势,除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大多为国有性质外,乡镇卫生院(所)全部属于集体性质,此外,还有部分私营、中外合资、合作等所有制性质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其负有同样的法律职责,我国《执业医师法》也没有区分所有制性质而统一规定,医师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解释》为依据,则对非国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无法进行刑事追究。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防治“非典”等传染病工作中的渎职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国家的公共卫生安全,理应在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突出对该行为的刑罚惩处。笔者建议,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即医疗事故罪)后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失职罪:“在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工作中负有调查、控制、医疗救治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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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公民妨害“非典”防治犯罪的刑法完善

从《传染病防治法》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对公民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犯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当我们直面“非典”传染病,需要拿起刑法武器进行防控时,却发现在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也同样需要及时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1、修改完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非典”防控过程中,最大的困惑在于对一些“非典”病人逃避治疗、强制隔离等措施的行为,其具有传染“非典”的严重危险,有的已经造成“非典”的传染,这种行为显然已妨害了传染病防治工作,但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在于传染病防治罪的成立仅限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染危险”,而对于“非典”,虽然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于今年4月8日将其列入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但依法不属于法定的甲类传染病范围。在对传染病防治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这个刑事处罚相对较轻的刑法规范明显不能适用的情况下,两高的《解释》转而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这样一个处罚更重的刑法规范,这有悖于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只能理解为是“非典”时期的一种非常措施,必须通过修订该罪,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传染病,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还存在着以下缺陷:一是对引起传播的实行犯与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过失危险犯实行相同的量刑幅度,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区分不同情节采用不同档次的量刑幅度;二是处罚程度过轻,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与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应提高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三是该条第四项的规定过于笼统,应突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行为。综上,建议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五)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修改完善妨害公务罪。预防、检疫、隔离、治疗是防治“非典”的重要环节,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人员依法执行以上公务,明显是一种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然而,当司法机关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也同样遇到了刑法适用上的难题。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三款在罪状设计上存在着以下缺陷:一是妨害公务行为的发生仅限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而忽略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应急处理机构人员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行为时,可能受到的公务妨害;二是被侵害对象仅限于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虽然我国大部分医疗卫生人员同时也是红十会工作成员,但毕竟存在非红十字会工作成员的医疗卫生人员受到公务妨害的可能。实际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防控“非典”等传染病工作所履行的职责并非依据《红十字会法》,而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妨害公务罪立法的缺陷,两高在《解释》里也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这直接影响了对“非典”犯罪的打击力度,如某地在处理一起殴打履行“非典”防治体检职责的医生,致三人轻微伤的案件时,因该行为构不上故意伤害罪,又不能适用妨害公务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最后仅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为有效打击阻碍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应急处理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犯罪行为,确保“非典”等传染病防治工作及其他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医疗卫生或者其他应急处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1篇4

暨××年工作计划

××年工作总结

××年我站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继续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以省加建设疾病控制网络为契机,以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思路、深化改革。全面落实省、市防病工作会议精神,及市局下达的卫生监督、防病灭病工作指标。扎实开展各项综合防病措施,巩固无脊灰和碘缺乏病防治成果。突出做好艾滋病、结核病、霍乱等重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现将今年我站卫生防疫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切实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

⒈利用固定宣传栏,开展季节性染病的宣传。到月份止,

我站共制作宣传专栏期,有效宣传了“人禽流感预防知识”、“艾滋病防治知识”、“结核病防治知识”以及计划免疫相关知识等。

⒉通过电视网络,加大卫生防疫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防病工作的认识。—月份,我站共在漳平电视台制作新闻专题篇,分别是:《漳平市青年志愿者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漳平市开展职业卫生专项体检工作》、《漳平市艾滋病知识进校园活动》、《漳平取缔地下食品加工窝点》、《漳平市举办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培训》等。版权所有!

⒊利用法定宣传日上街开展宣传咨询活动。今年在“”计划免疫日,“”世界助残日等宣传活动日上街开展义诊宣传咨询活动,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总计余份。

⒋开展亿万农民健康教育——“健康面对面。乡村行”活动,—月份共完成个乡镇的入村宣传,对农民面对面宣传近人次,发放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资料、结核病防治知识资料、非典及人禽流感防治知识资料、计划免疫宣传资料共计约份。发放“漳平市卫生防疫站联系卡”近张。

二、帮教结合加大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严格执法,有效地开展食品行业监督、监测力度。

⒈根据要求,我站积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一年来共培训各类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人,举办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学习班两期,受训人数达人。举办大中型酒家(餐馆)主厨、管理人员学习班一期,培训人。印制、发放《食品卫生法》宣传单、小册子计约份。

⒉认真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我站食品卫生监督科全体人员本着廉洁、奉公、勤政执法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蝇,公平公正、公开执法。—月份共查处违法案件例,罚款人民币元,没收销毁、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公斤,取缔非法经营食品生产企业户,查处食物中毒案起。今年—月份开展大检查次,共出动监督员累计多人次,抽检各类食品份,其中包括食用油、调味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豆制品、直饮水、消毒奶、鲜奶、冷饮、含酒精饮料、酒类、水发产品、甲醇含量检查等。餐具消毒效果检测每年两次(月份、月份各次)共检测份、食品抽检合格率比往年均有提高。依据《行政许可法》,—月份共审理发放卫生许可证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户;办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人,共查出“五病人员”人,均己督促调离原岗位。

⒊积极做好各种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根据上级的布署,我们除了做好日常的工作以外,积极配合工商、技术监督局、教育局、城管、经贸局等部门,开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相关健康产品,整顿学校食品卫生及周边饮食安全活动,开展餐桌污染治理工作以及各种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如直饮水治理、豆腐生产行业、调味品行业、保健品专项整治等等)。

二、加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建设力度,规范、有效推进我市计划免工作的实施。

⒈在市卫生局、市防疫站的指导和本市卫生局的大力支持下,我市采用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硬软件设计的方式,按规范要求完成了永福、双洋、拱桥、新桥象湖等五乡镇的计划免疫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并于今年七月底顺利通过验收。为我市今后计划免疫工作的规范开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⒉加大指导力度,确保全市计划免疫工作的规范实施,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流行。至月份止,我市共出生人,周岁儿童入保人,入保率,卡介苗,小麻糖丸,百白破,麻疹,乙肝疫苗,“五苗”接种率和及时率均列全市前列。今年除了认真完成“五苗”接种率外,还积极开展有价苗的推广接种工作,有效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及流行。

三、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加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

⒈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规范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今年—月份全市共报告法定传染病例,报告发病率十万,其中:肝炎例、菌痢例、伤寒例、淋病例、梅毒例、肺结核例,腮腺炎例、风疹例、非淋菌性尿道炎例、尖锐湿疣例,生殖器痰疹例,其它疾病(如手足口病、水痘等)例。

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成全年鼠疫监测任务。今年四、五、六、七、八、九月我站组织专来人员在芦芝乡东坑口、芦芝村进行鼠疫监测,共布笼笼、次,无效鼠笼笼、次,捕获老鼠只。监测结果表明,我市芦芝乡的鼠密度,印鼠客蚤指数。鼠密度接近鼠疫流行的警戒线,印鼠客蚤指数超过警戒线。对此,我们已向政府汇报,加强鼠疫防控的各项工作。

⒊加强病例、麻诊、新破监测工作。—月份完成例病例的监测工作,粪便采集率、及时率达,个案调查率达。病例监测报告达到部颁标准(十万)。

⒋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高肺结核病的发现率,并及时有效地进行治效。至月日止我站共接诊疑似肺结核病人例,完成×线检查人,×线检查异常人,免费拍片张,查痰人,其中查次痰人,查次痰人,查次痰人,初诊查痰总次数人次,随访查痰人次,痰涂片片,完成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登记病例例,其中涂阳病人例(初治涂阳例,复治涂阳例),重症涂阴例,涂阴病人例,结核性胸膜炎例,完成年涂阳新登记率万,完成新发涂阳新登记率万(××年度总人口数为人)。对所有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按规范要求实施了规则治疗,投药率达,我们严格按“”方案治疗项目病人,共治管项目病人例,全程督导例规则治疗例,规则治疗率,个月末痰菌转阴例,痰菌转阴率(),三个月末痰菌转阴例,痰菌转阴率(),今年上报满疗程项目病人例,治愈例,治愈率达(),完成疗程例,拒服例、死亡例。

⒌加强宣传,有效预防艾滋病在我市发生及流行。××年—月份,我市利用中学生青年志愿者行动、预防艾滋病知识进校园活动、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对全市城乡居民开展了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共计出动宣传工作人员人次,发放各类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万余份,在社区、交通要道刊登艾滋病知识宣传共计板。继续做好艾滋病高危人群干预工作,—月份,共出动干预工作人员人次,对城区各娱乐场所的高危人群开展性病艾滋病防病知识教育,累计发放宣传资料余份,各医院累计发放健康教育处方余份。完成全年性病就诊就诊者血清学监测任务人份,完成高危人群行为学调查份。

四、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今年共完成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害因素申报企业户,完成接尘、接毒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人,在龙岩市职防院的大力支持下完成个企业有害因素监测。配合市经贸局及乡镇企业局等部门开展劳动生产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活动二次。

五、多方筹资,加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进度。

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楼建设情况:在省、市有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市疾控中心大楼建设列入了××年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年月,防疫站开始临时办公场所的简易装修和搬迁;月份完成了旧办公楼的拆除、地质钻探、图纸设计及会审等工作;月份完成疾控中心大楼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月日正式开工建设,于月日封顶,完成主体结构的建设,完成总投资近万元,明年月份即可竣工并投入使用。省级专项建设经费万元,到位万元,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专项建设资金万元,已到位万元。

⒉实验室的建设情况: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楼建成后,—楼为实验室,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我们现完成了实验室用房规划及仪器设备布局设计。

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疫备仪器简陋、陈旧是阻碍我站发展的主要问题

我站现有用于卫生监督、监测及疾病控制的设备大多是年代配置的产品,其功能已不能适应现阶段防病的工的需要。根居国家计委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我站的仪器设备更新、添置的量很大,因此设备购置资金是我站实验室建设进度的主要决定因素。

.卫生执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随着我市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流动性大、经营品种多、涉及面广的街头食品摊点越来越多,是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其次公共场所卫生执法工作(尤其是美容、美发、电子游戏厅等)难度较大,主要表现为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经营业主确认困难。

.疾控中心在楼建设资金缺口大

我市疾控综合大楼占地面积平方米,六屋半框架结构,总投资约万元,根据现有的资金来源共有万元(省计委万元、市政府万元、自筹万元)因此还有缺口万元。

.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难度大,阻碍因素多,影响了工作的开展。职业卫生监测监测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我市的些企业,由于对此项工作的不理解,在某些部门的支持下,对我们的监督工作不支持,因此使我们的监督工作无法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监测措施无法全面落实。

××年工作计划

××年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依据“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进取,锐意改革,克服困难,群策群力,做好全年的防病工作,把我市的卫生防疫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版权所有!

(一)加强卫生宣教工作,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防病意识。

明年的健康教育工作我们将以市政府申报省级卫生城市为契机,积极争取专项资金,加大健康教育的投入,从人员培训、传播设备配备、健教网络建设几方面入手,重点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宣传工作:

⒈做好基层健教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工作,在各乡镇建设健康教育机构,做到有专职人员,有专业水平,有开展工作。抓好抓实农村健康教育工作,促进农村居民健康的生活方式。

⒉继续做好亿万农民健康教育工作,重点做好艾滋病、结核病、霍乱的防病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病治病意识。同时根据季节性传染病的流行特点做好防病宣传工作。

(二)继续开展二次供水监督监测工作

根据治理“餐桌污染”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对全市二次供水情况进行摸底建档,开展监督监测工作,力争二次供水四项指标合格率达以上,确保我市居民饮用水安全卫生。

(三)加强疾病控制。

⒈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一是要落实预防接种措施;二是要加强接种安全管理,推行和完善乡镇卫生院集中接种,预防接种点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一人一针一筒”;三是力争全市各计免门诊符合《规范》要求,加强冷链的建设和管理,力争××年全市各乡镇计免门诊规范化建设全部通过达标验收。

⒉认真做好消灭脊灰强化免疫工作。消灭脊灰强化免疫要在做好脊灰疫苗基础免疫的基础上,按省地统一部署,全力以赴完成查漏补种工作和消灭脊灰证实工作。

⒊抓好重点传染病监测与控制。

()结核病控制: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将继续采取防、查、治管的办法,落实卡介苗接种,实施结核病归口管理,重点开展现症涂阳病人的治管工作,不断探索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高发现率及高治愈率的结核病控制体系。同时接受和国家卫生部对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考核验收,对结核病防治经验和控制体系进行总结和推广,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性病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

加强卫生×项目的机构、人员建设,派人外出进修学习,添置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试剂等。严格按照卫生×项目《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扎实开展预防和控制工作。同时,建设好站内规范化性病门诊充分发挥艾滋病初筛试验室的作用。在全市推广性病的规范化诊断与治疗,并加强各人群性病艾滋病的监测工作。

()做好肝炎的防治。肝炎发病率已为法定报告传染病之首。我们要继续开展我市肝炎发病规律、分布规律和各型肝炎发病情况的调查研究,并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控制我市肝炎的发生和流行。

()做好号病防治。要严格按照《霍乱防治方案》,在每年月份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各医疗单位开设肠道门诊,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落实“早、小、严、实”措施,严防号病的发生和流行。

⒋抓好地方病及慢性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

()巩固地方病防治成果,继续贯彻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加强监测工作,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加强地氟病的监测管理,巩固防治成果。

()继续做好麻风病的监测工作,做到早期发现病人,规范有效治疗病人,减少畸残的发生。按省、地的统一部署,做好全省基本消灭麻风考核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四)加大卫生执法力度。

重点抓好《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提高饮食行业卫生水平和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水平。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前审核率,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覆盖率≥,从业人员体检率≥,从业人员培训率≥,食物中毒调查率,“五病”调离率,认真做好重要活动和重大节日的卫生监督检查,同时,加大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化妆品、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力度。

(五)加大实验室的建设力度,提高疾病监测监控能力。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和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我站必加大实验室的建设力度,按规范要求添置仪器设备,并实施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在争取中央、省地拨款及市财政配套资金的基础上,我站将全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积极筹集资金,逐年完成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套,并在取得法律资质的基础上,为社会提供及时、准确、科学的检测数据,为保障我市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努力。

(六)争取资金,完成疾控中心大楼的建设。

为改善我站的硬、软件环境,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能力,根据省、市的要求,我站正多方筹资,加紧疾控中心大楼的建设,明年将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

(七)做好突发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必备应急物质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尽可能地降低由此产生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篇5

关键词:基层医院;传染病;对策

【中图分类号】R4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8-0505-01

通过抓医院传染病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监控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类传染病的流行态势,有计划地预防、控制各种急、慢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将传染病控制在一定水平和把暴发疫情消灭在萌芽之中。我院的具体做法如下。

1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强化法制观念

1.1开展普法宣传和健康教育: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为面向基层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我院经常组织医务人员深入基层开展健康教育,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增强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

1.2在职医务人员的普法教育:在医护人员中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的学习教育,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的自觉性,强化预防意识,明确职责,在医务工作中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以及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1.3岗前培训:我院对每年新分配来的医生进行传染病管理的岗前教育,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学习各种规章制度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要求,并定期到临床检查考核。

2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制度

2.1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各科接诊和经治医师,一旦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甲类传染病6h,乙类传染病12h内,作出传染病登记,填写疫情报告卡。对于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例及影响面较大的食物中毒病例,首诊医师要立即报告院部或总值班,并及时电话报告上级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搜集并提供诊断的第一手资料备查。门诊医师和病房主治医生发现传染病例后必须认真逐项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要求字迹清楚,注明诊断依据。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发现阳性结果时,要在报告单上加盖“注意疫情报告”印章后,送病房医师或传染病门诊医师,实行报告签收制。预防保健所建立传染病报告登记本,注明报告时间,统一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网。对于漏报、隐瞒、谎报疫情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传染病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全院的传染病管理,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预防保健所具体实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34条规定,设定2名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传染病的监督、监测、登记、上报以及漏报调查等工作。同时还规定了严格的奖惩考核规定,与当月奖金挂钩。

2.3消毒隔离制度:我院建立并严格执行了门诊的随时消毒制度、病房的随时及终末消毒制度、血源管理规定、污水和污物处理制度,多年来坚持卫生学监测、院内感染监测和传染病监控,使传染病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2.4肠道门诊工作制度:设立肠道疾病专科门诊,设专职医护人员,配备专用医疗设备、消毒用品、抢救药品,定期进行消毒监测。对甲类传染病重点监测,做到早期发现、及时诊断、及时报告、早期隔离、及时治疗。

3加强领导和检查督导,有效控制疫情的漏报

3.1医院领导重视:我院成立了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及控制院内感染领导小组,与临床各病区、门诊及检验、放射科构成了传染病及院内感染的监测报告网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实行了传染病阳性报告签收制,采取了谁签字谁报告、谁负责,发现漏报一查到底。

3.2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学习特别是传染科医护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每年进行二次以上的书面测试,使全体医护人员熟悉“两法”的主要内容,从思想上真正重视传染病防治,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使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篇6

[关键词]基层医疗机构;报告质量;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R816.9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2-254-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传染病的管理工作,自2004年4月1日起,我国传染病病情报告实现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网络直报。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医疗机构在疫情直报工作的不同环节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报告中仍存在漏报与迟报[1],病情报告管理存在的监督不到位情况,医疗机构在疫情报告环节的不合理现象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传染病的报告质量[2]。为了加强本地区的传染病报告工作,提高传染病报告质量,综合日常的传染病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文对基层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质量作了分析调查,并提出了今后传染病监督管理的重点及对策。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收集了区属两家医院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传染病报告卡片200张,门诊日志2000份。

1.2方法监督人员与医院的专职疫情报告员一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诊断标准,对200张传染病报告卡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完全符合要求的185张,门诊日志项目登记齐全、符合要求的1580份。

2结果

两家医院三年的传染病报告卡合格率为92.5%,门诊日志合格率为79%。

3讨论

3.1不合格的传染病报告卡主要存在的问题是:(1)卡片填写项目不全(包括未写患者年龄、性别、发病日期、就诊日期,地址欠详细,14岁以下儿童未填写家长姓名,托幼儿童及学生未填写幼儿园及学校,无诊断依据,报卡医生未标明科室等)。(2)报卡不及时,造成了迟报。

3.2在所调查的门诊日志中,主要存在下列问题:(1)项目填写不完整,如未标明是否是初诊或复诊,疑似传染病人未标明是否已报卡。(2)收住院的患者,无交接记录。(3)初诊时医生开的化验单,结果出来后发现有传染病转院或转其他科室,填写传染病卡片的责任不明确,造成了漏报。

3.3化验室是传染病报告中的薄弱环节,存在许多问题,是传染病漏报最多的科室,这个结论和我国2005年调查结果一致[3]。主要是本身对于传染病报告的认识不够、信息流程不规范,化验室人员未及时将其化验结果反馈给医生,或患者将化验单直接取走转院治疗,从而造成漏报。

3.4有些医生不重视,业务水平及责任心均有待提高。医生不够重视的原因:(1)报告意识不强,医院未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报告检查、督促,对新出现的传染病未及时组织学习培训。(2)强调临床工作太忙,特别是急诊室,由于病人多,填写传染病卡片不及时,字迹潦草,项目填写不完完整,造成了漏报。(3)门诊医生开检验单时未标明是否属于初诊患者,而造成了漏报。

3.5日常监督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卫生机构改革后,卫生监督所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执行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培训工作,没有监督执法职能。对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的职能,没有任何威慑作用,成为监督管理的“盲区”。另外,《传染病防治法》没有明确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增加了执法过程中的操作难度,依法管理难以落实。

3.6目前各基层医院仍由医生使用传统的方式人工书写传染病报告卡,由专(兼)职人员收集到预防科,未实行各科室电脑系统管理,在上述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造成传染病的漏报与迟报。

4改进措施

4.1提高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工作的重视。实行网络直报工作以来,传染病报告质量有了一定保证,对本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实行网络直报后,对于传染病疫情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控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各基层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足够专项资金,使各级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的发展。

4.2医院领导重视,健全组织。各医疗院所要成立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医务科长、防疫科长及防疫人员组成,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及奖惩制度。防疫人员(主要是疫情人员)定期对全院各科室监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月防疫科要有自查记录。从各个环节查找漏报及迟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院内通报,切实落实奖惩制度与奖金挂钩,强化医生的报卡意识。

4.3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及知识培训。基层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人员是传染病报告质量的关键,疫情报告是防疫工作的基础和依据[4],所以临床医生的传染病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的提高是非常重要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求医院要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知识教育,每年至少两次,并对医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特别是对新增传染病,要及时组织医务人员学习,要有培训记录及机关知识答卷。对新上岗医生、进修医生进行岗前培训。总之,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及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认识,掌握传染病报告的要求和程序,及时准确上报,将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4.4规范门诊日志及住院登记簿。门诊日志是传染病报告的关键,所以要特别强调门诊日志的规范。各医院要建立统一规范的门诊登记簿,门(急)诊医生要认真按项目登记,特别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及发热患者,更要认真详细登记患者的资料、联系电话及检验的相关资料。如是初诊患者,更要详细标明是“初诊”,对于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幼儿园或学校名称、所在班级及家庭住址等。

4.5保证传染病报告卡的质量。医院每个科室都要有传染病登记簿及卡片,要求医生(特别是急诊科医生),认真填写,字迹工整,项目填写齐全,院内由专人负责每天收取卡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传染病卡片的质量。

4.6保证网络直报的通畅。当疫情负责人发现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上报,防疫科配合专门的计算机,由专人负责,保证网络直报的通畅。卫生监督人员要与CDC配合,定期对各级医疗院所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传染病报告的及时性,防止漏报、迟报。

4.7医院内要统一协调。医院内各科室要在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协调好各科室的职能,保证传染病报告的流程,特别是门诊部、住院部以及化验室的沟通。明确报告责任人,由防疫科统一协调,防止漏报及重复报卡,并将传染病报告质量工作作为衡量各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

4.8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为了提高传染病报告质量,卫生监督机构要在上级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基层医疗院所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联合CDC,定期对基层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相关知识培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熟悉传染病的诊断标准治疗等业务水平。区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管,进行处罚,特别是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提高传染病的报告质量。

5未来设想

为把今后的传染病防疫工作做的更好,国家应该从宏观方面开发统一的网络直报软件系统[5];从微观方面具体到各个基层医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检查其网络直报系统的安装及使用情况,使从下至上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与从上至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相结合。将传染病报告卡的网络直报工作嵌入到门诊部工作平台、住院部工作平台及疫情防治工作平台中,保证各个协同办公平台都可以看到统一编号的直报卡片。这样既能降低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漏报误报率,避免重报情况,又可使传染病报告质量进一步提高,为上级部门准确掌握传染病疫情信息,提供更完善、更科学的数据。

参考文献

[1]陈长今,何山,孙合成.传染病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榷.[J]职业与健康,2002,17:16.

[2]霍云艳,姚林燕.传染病漏报原因分析及对策.[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4,14:515.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篇7

第一部分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培训

一、目标要求

(一)掌握常见传染病的基本诊疗和预防控制技能;

(二)掌握正确识别和转运常见传染病病人和(包括传染病疑似病人)的相关技能;

(三)掌握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相关程序和管理知识;

(四)熟悉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知识;

(五)了解疫情初步分析及处理方法。

二、时间安排

培训时间共6个月,原则上1个月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集中进行传染病专业理论学习及防控实践技能的学习,5个月在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含县级)传染病医院或设有传染病科(病区、病房)的综合医院进行临床实践技能的进修学习。

(一)集中学习(参考学时:160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学总论、传染病法制化管理、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基本方法、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常见传染病和急性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地方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

(二)临床进修学习(参考学时:900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病人的接诊和门诊处置、常见传染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常见疾病的临床急救。其中,应至少有3.5个月(630学时)在病房进行临床科室的轮转学习。

三、培训内容

(一)集中学习内容

【传染病学总论】

1、目的

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的传染病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水平。

2、要求

(1)掌握传染病的相关概念;

(2)掌握传染过程的表现、传染病流行过程的基本条件环节;

(3)掌握传染病的基本特征、常见的临床症状与体征、和诊断依据及、治疗原则;

(4)掌握传染病的预防措施、常见传染病的消毒、隔离方法;

(5)熟悉影响传染病流行的因素、传染病病程的发展阶段;

(6)熟悉消毒剂的种类和和具体操作使用方法,熟悉个人防护措施;

(7)了解传染病的发病机制。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21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定义和基本概念;感染与免疫;传染病的发病机制;传染病流行环节;传染病的基本特征、临床特征、诊断依据、治疗原则;抗生素的合理应用;传染病预防措施(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隔离消毒措施、医疗废物的处理等。

【传染病法制化管理】

1、目的

(1)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依法管理传染病的意识,使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传染病的各项防治工作;

(2)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质量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管理能力。

2、要求

(1)掌握《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2)掌握《传染病防治法》中有关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方法、程序、时限等;

(3)掌握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基本方法;掌握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和数据的汇总分析;

(4)了解有关对村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内容。掌握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正确方法;

(5)了解有关对村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内容。了解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和数据的汇总分析;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12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法定传染病的种类及当地多发传染病病种;当地主要传染病发病、防控状况;《传染病防治法》主要内容;乡镇卫生院在传染病防控中的地位和作用;传染病报告的意义;传染病网络直报的主要内容;传染病报告的法律要求;疫情数据分析和应用。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1、目的

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能力和处理能力。

2、要求

(1)掌握个案调查的目的和内容;

(2)熟悉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基本技巧;

(32)熟悉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中个案调查表的一般形式和结构;

(43)了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基本知识。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6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概论;现场流行病学的基本理论(目的、方法、对象、内容);个案调查(目的、方法、内容等);爆暴发调查、专题调查(简介);个案调查表的设计和应用;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基本技巧;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计划免疫】

1、目的

提高计划免疫的实际操作能力、理论水平以及对村卫生机构计划免疫工作的技术指导能力。

2、要求

(1)掌握计划免疫工作的基础知识;

(2)掌握计划免疫疫苗免疫程序、工作要求及技能;

(3)掌握免疫接种反应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12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计划免疫的概念;免疫程序;计划免疫疫苗发放与管理;影响疫苗效价的主要因素;急性迟缓性麻痹监测及报告要求;脊髓灰质炎相关病例识别的技术;疫苗的储存及冷链设备管理;预防接种的登记和统计报告;疫苗接种的技术要点;安全注射;免疫接种反应的临床表现和处理原则。

【健康教育】

1、目的

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的健康教育知识和基本技能水平。

2、要求

(1)掌握健康教育的相关概念;

(2)掌握健康教育策略的制定方法;

(3)熟悉培训乡村医生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4)掌握重大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6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的定义和内涵;健康教育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意义与作用;健康教育策略的概念和制定方法;人际沟通基本技巧;社会动员技巧;健康教育传播材料的使用技巧;重大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常见传染病和急性重大传染病防治】

1、目的

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对常见传染病和急性重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能力。

2、要求

(1)掌握国家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的主要政策;

(2)掌握常见传染病和急性重大传染病的主要流行病学特点;

(23)掌握不同传染病病种的主要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与防治措施;

(43)掌握正确识别和转运传染病可疑病人的相关知识;

(45)掌握不同传播途径传染病的消毒隔离及个人防护措施。

(5)掌握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主要政策。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103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

(1)SARS:流行病学、临床表现、临床诊断标准、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

(2)艾滋病:传播途径、临床表现、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国家免费治疗药物的适应症和监测指标、预防措施、职业暴露的处理和“四免一关怀”国家免费治疗药物政策。

(3)肺结核:流行病学、临床表现与诊断、鉴别诊断要点、痰检、治疗原则、控制策略和预防措施。

(4)鼠疫:流行病学、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预防措施。

(5)霍乱:流行病学、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补液治疗方法、预防措施。

(6)流行性感冒:流行病学、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7)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8)病毒性肝炎:各型肝炎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的意义及结果判断、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9)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0)麻疹:临床表现及临床经过、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1)流行性腮腺炎:临床表现、治疗原则、并发症及处理原则。

(12)细菌性痢疾:主要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3)伤寒与副伤寒: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4)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重点掌握细菌性食物中毒):定义、临床特点、诊断原则、与非感染性腹泻鉴别诊断、抗生素的使用原则。

(15)流行性乙型脑炎:临床表现、诊断依据、鉴别诊断要点、治疗方法、预防措施。

(16)肾综合征出血热:五期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综合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7)狂犬病:主要传染源、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伤口处理原则及疫苗、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的注射程序。

(18)地方性传染病和地方病:除上述的17种常见和重大的法定传染病外,其他一些法定传染病都有着较为严格的地区性,如在布鲁氏菌病、炭疽、阿米巴痢疾、疟疾、登革热、钩体病等传染病和血吸虫病高发或。此外,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还应学习这些血吸虫病疾病的流行病学、临床表现与并发症、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及预防措施。

各地可根据本地传染病和地方病的流行规律、特点和发病情况,具体制定本部分学习计划。其中,应重点学习SARS、艾滋病、结核病和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的有关内容。

(二)临床进修学习

1、目的

(1)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对常见传染病和地方病的基本诊疗和预防控制能力;

(2)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临床急救能力。

2、要求

(1)掌握常见传染病和地方病的典型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治疗原则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的初步分析;

(2)掌握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预防措施;常见传染病的消毒、隔离方法;

(3)掌握常见疾病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4)掌握门诊日志、疫情报告卡的填写和常规诊疗操作的记录;

(5)掌握病人问诊、查体技巧;

(6)了解病程记录、会诊记录、转科转院记录、阶段小结、出院记录及死亡记录等医学文书的书写方法。

3、方式

各地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临床实践相结合、门诊和病房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学员在传染病科、急诊科和其他临床科室轮转进修学习,尽可能保证有较为充足的临床实践时间。

第二部分村卫生机构人员传染病基本知识培训

一、目标要求

(一)掌握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等相关知识;

(二)掌握预防接种的正确方法和安全注射的技能;

(三)熟悉疫情个案初步处理的相关知识;

(四)掌握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五)了解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含传染病中医、中西医结合防治的基本知识。

二、时间安排

村卫生机构人员传染病基本知识培训共5天,参考学时为30学时,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托乡镇卫生院举办专题培训班的形式开展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法》有关主要内容;传染病疫情报告;实用消毒杀虫技术;传染病基本知识和诊疗原则;预防接种及安全注射;培训前后测试。

三、培训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有关内容】

1、目的

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依法管理传染病的意识,掌握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基本知识。

2、要求

(1)掌握法定传染病种类和主要管理要求;

(2)掌握依法配合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要内容。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4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法定传染病的种类及当地多发传染病病种;村卫生机构和人员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如何配合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传染病法制化管理。

【疫情报告】

1、目的

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的质量。

2、要求

(1)掌握《传染病防治法》中与村卫生机构有关的主要规定;

(2)掌握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及报告卡的填写和上报要求;

(3)了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3、授课计划(参考学时:4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疫情报告基本内容;传染病报告登记及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要求;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实用消毒杀虫技术】

1、目的

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中的现场消毒和杀虫技能。

2、要求

(1)掌握疫点的消毒杀虫技术;

(2)熟悉常用的消毒剂、杀虫剂的使用方法;

(3)了解消毒方法的选择和杀虫剂的主要性能。

3、授课计划(参考学时:3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消毒杀虫概论;疫源地消毒的基本理论(方法、消毒剂种类、施药方法和使用原则、医疗废物的处理);常用的杀虫剂及其使用原则;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常见媒介宿主动物(蚊、蝇、蟑螂、鼠及其他媒介昆虫)的化学防治技术;消毒杀虫中的个人防护。

【传染病基本知识及诊疗原则】【传染病基本知识及防治原则】

1、目的

初步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的传染病防控能力。

2、要求

(1)掌握传染病的概念;

(2)熟悉传染病的基本特征及临床特点;

(3)熟悉传染病的传染过程、流行过程;

(4)熟悉常见传染病的诊治及预防。

3、授课计划(参考学时:15学时)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流行现状、临床特点、诊断要点、个人

防护、诊断治疗方法。

(2)艾滋病:概念、传播途径、高危人群、临床表现、预防和治疗原则、

国家“四免一关怀”策略。

(3)肺结核:流行现状、诊断要点、治疗原则、结核病防治策略。

(4)霍乱: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及预防。

(5)流行性感冒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现状、临床特点与预防控

制、诊断治疗方法。

(6)病毒性肝炎:各型肝炎的传播途径和防治、乙肝病毒的三种抗原抗体

系统及临床意义、诊断治疗方法。

(7)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和预防。

(8)细菌性痢疾:临床表现、治疗及预防。

(9)伤寒和副伤寒:临床特点、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

(10)流行性乙型脑炎:临床表现、诊断要点、病原学特征及流行特征。

(11)狂犬病:传染源、临床表现、伤口处理和预防措施。

(12)血吸虫病等地方性传染病: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各地在制定学习计划时,可对上述内容有选择性地进行安排,其中重点学习SARS、艾滋病、肺结核病和血吸虫病的有关内容。其中,应安排一定的学时学习传染病的诊断治疗方法。

【免疫接种、安全注射和健康教育】

1、目的

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的免疫接种和健康教育能力,增强安全注射意识。

2、要求

(1)掌握计划免疫疫苗免疫程序;

(2)了解影响疫苗效价的因素;

(32)掌握计划免疫接种和健康教育相关技能;

(34)掌握各型常见注射器的使用及销毁方法;

(54)熟悉接种卡、接种证的使用和管理;

(65)掌握接种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

(7)了解常见免疫接种反应的处理原则;

(8)了解急性迟缓性麻痹监测及报告方法。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4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计划免疫相关知识;计划免疫接种程序;健康教育基本知识;计划免疫接种相关技能;各型注射器的使用及注意事项;接种卡、接种证的使用和管理;常见免疫接种反应的处理原则。

第三部分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

一、目标要求

(一)掌握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等业务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二)熟悉农村卫生和农村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

(三)熟悉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管理学、卫生经济学的基本知识;

(四)了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改革和发展农村卫生。

二、时间安排

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为14天,参考学时为100个学时,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卫生基本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和作用、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管理和卫生经济知识、乡镇卫生院的中医药服务及管理、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其他相关知识。

三、培训内容

【农村卫生基本政策】

1、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村卫生和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基本政策规定,其中重点讲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2、我国农村卫生的政策演变、历史回顾和经验教训;

3、我国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历史和政策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政策】

1、国家和地方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规定,其中重点讲解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和如何科学合理制定报销方案;

2、我国合作医疗的政策演变、历史回顾和基本经验。

【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和作用】

1、我国乡镇卫生院的发展沿革;

2、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网中的功能定位和作用;

3、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4、乡镇卫生院院长在卫生院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与农村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

1、我国卫生法律、法规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等;

2、医疗纠纷和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主要包括:《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有关内容,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和事故的途径和方法等。

【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事业管理基本知识】

1、卫生事业管理的基本概念、特点和运用;

2、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事业管理的特点与实际运用。;

3、公共卫生事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实践;

4、乡镇卫生院管理技巧和如何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监督。

【乡镇卫生院经济核算与财务管理】

1、乡镇卫生院经济核算与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和基本内容;

2、乡镇卫生院如何实现低成本、高效益。

【乡镇卫生院设施建设与信息管理】

1、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的规范与要求;

2、乡镇卫生院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运用方法。

【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分配制度改革】

1、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2、乡镇卫生院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3、乡镇卫生院如何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建设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

【乡镇卫生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病案管理】

1、乡镇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方法以及质量评估的方法和途径;

2、乡镇卫生院病案管理的重要性和基本内容以及病案利用方法。

【乡镇卫生院合理用药与诊疗规范】

1、乡镇卫生院合理用药和检查、合理诊疗的重要性;

2、乡镇卫生院实现合理用药和检查、合理诊疗的途径和方法。

【乡镇卫生院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管理】

1、常见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2、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的基本内容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3、乡镇卫生院对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

【人际交流和公共关系】

1、乡镇卫生院加强人际交流的技巧和方法;

2、乡镇卫生院管理的艺术和技巧;

32、乡镇卫生院转变服务方式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含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知识)。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及管理】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1篇8

论文摘要:抗“非典”斗争中涉及的许多问题都是行政法问题,诸如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问题、行政紧急权力制度建设问题、各类行政权力的综合运用问题、在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社会组织的作用问题、行政法的国际化问题,都是行政法学者应该关心重视和认真研究的问题。

“灾难是一笔财富。”2003年春季是一个不平凡的春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全国人民展开了一场前所未遇的防治“非典”的伟大斗争,工作已初见成效。这次“非典”病毒来势凶猛,人们包括医学工作者都缺乏心理准备和知识、技术准备,因为这是一种过去没有发现、至今还没有完全认识的新型病毒。这一疾病开始发生、传染和扩散时,人们一时手足无措,以至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然而,我们很快镇静下来,在斗争中学习,在工作中锻炼。在初步总结这场斗争的经验和教训时,许多自然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都意识到,战胜“非典”、一靠精神,二靠科学,三靠法治。作为行政法学者,笔者深深感到抗“非典”斗争中涉及的许多问题都是行政法问题,很值得行政法学者认真研究。

一、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问题

“非典”疫情的发生,是人们所未预见的,这种传染病首次在中国南方出现。在人们没有认识它的成因之前,我们一般理解它是一种自然现象。可是,这种疾病的最初流行及其严重后果足以使我们警惕。除了医务工作者的敏感之外,我们的政府部门理应引起高度重视。而政府高度重视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要把真实的情况向上反映,同时有关部门应该及时通过媒体等手段,依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以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

但从总结经验教训的角度来看,我们虽然近年来开始探讨和研究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但由于缺乏具体法律的支持以及相关制度(例如新闻、网络、统计制度等)的配合,尤其是有些行政官员习惯于因循守旧的思维方式、习惯于暗箱下操作,因此,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人们无法得到确切可靠的疫情消息,这在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最初遏止疫情蔓延的时机。这是这次抗“非典”斗争中最初时期所获得的也是最重要的教训。

在初步展开斗争的关键时刻,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果断决定,实行疫情公开通报制度。实践证明,这一举措对战胜“非典”起了不可磨灭的伟大作用。我们应该举一反三,善于从失误中汲取教训。今后,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可能性依然存在,而且人类永远不可能完全避免偶发重大事件(包括自然发生和人为发生),在任何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最初时间,应该使有关信息通过政府依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痛定思痛,当我们回忆并总结这场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抗“非典”伟大斗争的经历和经验教训时,我们不能忘记行政公开制度的重要性。总理曾经指出:要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所有地方、任何单位都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上报疫情,决不允许缓报、瞒报和漏报。在卫生部承认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准备不足、要求不明确、指导不得力的情况以后,中央断然采取措施,决定每天公布全国疫情,并公布重点隔离地区名单。信息公开的效果已经为抗“非典”斗争实践证明是非常必要的。

总之,这次“非典”疫情的肆虐是一件坏事,但它告诉我们,首先要相信人民,信任人民,把人民看做信息的主人。政府的要务之一,是通过各种渠道把社会重要信息收集整理,而且及时公布,使之成为全社会的财富。在未来的信息社会里,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将是一项与公民权利休戚相关的须臾不可离开的重要法律制度。

二、行政紧急权力制度建设问题

任何社会,都会遇到突如其来的问题,犹如人会遭到突如其来的灾祸和疾病一样,因此必须建立应付突然事件的预警机制和处理机制。非典型性肺炎是一场突如其来的严重灾难,而且这是一种人类尚未完全认识的疑难病症,对政府卫生部门的防疫体系和能力是严峻的考验。实践表明,一开始卫生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准备不足,尤其是北京市在应对疫情之初,未能有效地监控和切断传染渠道,给北京地区乃至全国的疫情控制带来很大被动,造成了不小的损失,教训深刻。其实,举一反三,目前在其他领域的突发事件处理上,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有些领域的紧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可能更差。因此,对于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导性力量的行政紧急权力,要加倍注意研究。

在这次抗“非典”斗争中,各地政府和卫生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对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包括采取隔离、封锁和强制检查等强制措施在内的防止紧急措施。这对保护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我们对行政紧急权力的研究和宣传都很不够,对其运用特别是依法运用相当陌生,因此在抗击“非典”初期,一些政府部门不知所措,犹豫不决,不知如何采取果断紧急措施;同时也有一些公民和单位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这对“非典”的防治工作带来直接的不利影响。

通过抗“非典”斗争,我们都意识到,行政紧急权力是在特定情况下不得不运用的权力;不采取紧急措施,人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行政法学者应该研究这种权力形式,应该研究行政紧急权力合宪性、正当性、必要性问题,同时要研究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时如何遵循比例性原则、合乎法定程序原则以及权益补救与救济原则等问题。总之,在采取行政强制检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乃至强制解剖、强制火化等行政紧急措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既有无法可依的问题,也有虽有立法但立法不够完善的问题,还有已有立法不知运用、不敢运用、不善运用的问题。

最近,有关部门开始抓紧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将正式出台,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等一系列问题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一件大好事。但笔者认为这还不够,还要把视野放得更宽些,今后要把各类行政紧急权力的研究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和行政法课题来抓。特别是在理论探讨方面,我们会发现行政紧急权力运用会引发出其他许多问题。

例如,医疗机构与传染病病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医疗机构与普通病人之间的关系。由于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的授权,医疗机构在防止传染病蔓延和扩散时期,不但负有收治传染病病人的特别义务,而且有管理传染病病人的特别权力,因此医疗机构与传染病病人之间形成了特别权力性质的特殊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学者应该关心和研究这类问题。

三、各类行政行为的综合运用问题

在这场防治“非典”斗争中,各级政府都充分运用各种手段,采取各种方法来开展工作,从行政法学角度看,林林总总规范性文件在各地出台,各种行政行为纷纭繁杂、琳琅满目。如,在行政检查方面,沈阳市卫生监督所制订了《沈阳市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监督检查规范》;上海市政府连续关于从发生非典病例地区返沪来沪者必须接受医学观察健康检测等通告,行政许可、行政调查、行政征用、行政优惠、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减免、行政补助等行为方式都结合起来运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总结各地的做法,其中有些做法是否都合乎行政合法性原则还值得研究和总结。

在抗“非典”工作中,我们还看到许多不寻常的行政法现象。如,行政指导方式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国家卫生部先后了《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教育部也发出了《关于作好高校离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建议》等。一方面,行政机关这些指导性意见是经过认真研究的,有些还吸收了专家的意见,具有权威性;另一方面,政府把这些指导性意见告诉群众,如把预防非典的有效的、无效的、不肯定效果的预防方式公之于众,群众是否采用可以由自己判断、自己选择,不把政府的主张强加于群众,对“非典”时期公民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使人们减少受传染的可能,遏止了瘟疫的传染。这种行政指导方式的适当运用在防治工作中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我们采取了刚性行政行为和柔性行政行为相结合的方针,取得了积极效果。行政法学应该关注行政行为的新方式、新内容、新问题。

四、关于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在防治“非典”斗争初期,有些行政官员缺少责任感,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为此,中央采取了果断的人事措施,卫生部长和北京市市长同时被免去职务。在这一工作推进过程中,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官员也因为管理不到位、防治措施不得力、瞒上欺下、严重的等种种失职、渎职行为及时得到了相应处理。事实表明,采取这些内部行政措施是必要而又及时的。因为在非常时期,人民对行政官员的期望很高,政府官员如果在关键时刻不为民着想、不为民谋利,立即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给事业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追究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是理所应当的。尤其是在抗非典斗争的关键时刻,把“占其位而不谋其政”的领导干部从关键性岗位上撤换下来,对保证防治非典工作顺利开展,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但是,什么情况下构成失职、渎职,如何追究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以及如何科学划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特别是在非常时期和非常情况下如何保证行政人员廉政勤政等问题的解决,还大有学问。我们会发现,我们的行政组织法在这方面还亟待健全,有关的干部人事任免、奖惩、升降制度等都有待完善。

另外,对干部的处理即使在非常时期也必须实事求是、不枉不纵,既不能包庇纵容,也不能任意责罚,也要把他们所犯错误的情节、性质、后果向人民公布,这样才能把干部人事制度中的人治因素降到最低程度,减少后遗症。历史和现实例子都告诉我们,我们在处理行政官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上还缺少成熟的经验,尤其是关于追究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问题还缺少严密的科学的稳定的制度,常常发生畸轻畸重的情况。这是我国行政组织法应该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五、社会组织在非常时期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发挥问题

在这次防治“非典”伟大斗争中,广大群众的密切配合和热情支持,是打赢这场“人民战争”的群众基础。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如上海),一些社区、社会团体、社会组织都动员起来,参与管理,参与监督,把防治“非典”及“非典”传染引发的各种问题解决在基层。中央及时地把广大农村防治非典作为工作重点,各地农村的基层自治组织也纷纷行动起来,形成了防治非典的铜墙铁壁。这是一场考验,也是一场洗礼。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愈来愈突出,这既是对民主的推动,其本身又是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令人欣慰的是,政治学界、行政法学界许多学者近年来开始关注社会组织的作用问题。

实际上,处于政府和个别公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是分为各种层次的。有些社会组织贴近基层,具有强烈的自治性,主要起配合政府管理的自我管理作用;有些社会组织则具有较强的管理性,它们或是获得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是接受行政机关的直接委托,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扮演着公共管理的角色。就我国大多数社会组织而言,都有程度不等的两重性,分门别类研究它们在现代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既要充分认识它们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也要防止其可能发生性质变异、滥用权力等问题。

六、关于行政法的国际化问题

“非典”疾病是跨国界的传染病,不但是中国的灾害,也是人类的灾害,是一种全球性的公共卫生危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抗击“非典”成为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和任务。

传统行政法被认为是“国内公法之一部分”,行政法的调整范围通常是限制在国界里边的,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人类只有借助于联合行动,才能赢得对付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瘟疫流行等共同性问题。

卫生问题也早就开始成为跨国界的世界公共卫生的问题。如,国际卫生检疫甚至可以追溯到15世纪。18世纪为防止当时鼠疫的传播,法国等一些欧洲国家纷纷成立检疫站;19世纪初霍乱传入欧洲,各国更加注意联合防范传染病流行,加强联手开展卫生检疫。1951年第四届国际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1969年第二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作了较大修改以后,更名为《国际卫生条例》,成为各国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的共同行为准则。我国于1976年6月承认该条例,并成为缔约国。1987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完全符合《国际卫生条例》精神,成为保护我国人民和全人类健康的重要法律。可见,由于国际关系的日益紧密,人类共同利益要求各国摆脱行政法的封闭性和狭隘性,互相学习、互相借鉴,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篇9

学校人群聚集,流动性大,接触面广,是传染病的易发场所。青少年由于其免疫功能尚不完善,抵御各种传染病的能力较弱,是多种传染病的好发年龄,一旦发生,极易传播和流行,并可扩大到家庭和社会。必须高度戒备地重视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为有力地保障我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学校发展,维护学校稳定,将常见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纳入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形成工作常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特制订我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及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现疫情,及时采取坚决措施,控制传染病,阻断传播途径,坚决防止疫情传播及蔓延。

一、健全领导机构,加强统一领导

1、成立常见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

组长:孙广富

副组长:刘祥涛王兴林刘莉

成员:刘益民郝新海朱桂真蒋兴超刘云艳

陈飞胡三永李红

2、职责:

(1)负责领导、协调、组织全校常见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必要的预防经费和物资保障。

(2)负责常见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开展、检查督促、资料收集与归档等工作。

二、遵循预防为主,狠抓措施落实

1、做好常见传染病防治宣传工作,增强师生卫生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预防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出好宣传专刊。

(2)利用健康教育课,开展好以预防常见传染病为重点的健康知识教育。

2、印发《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供全校教职工传阅学习,增强教职工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3、开展“三管四灭”(管污水、管粪便、管垃圾处理、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环境消毒工作。

4、加强饮食、饮水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按照《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和小卖部管理,严格购物登记、试尝留样、餐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做好检查落实。

5、有计划地做好师生健康体检和常见传染病的预防接种工作。

6、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与传染病人接触,生病及时就医;教育学生坚持锻炼,增强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7、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学校周边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饮食摊点的整治,消除引发学校传染病的隐患。

8、加强门卫管理,切断外来传染病源。

9、做好预防常见病的必要药品等物资储备。

三、坚持晨检制度,畅通报告渠道

1、班主任要按照要求,坚持对学生每日晨检,把预防常见传染病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对因病请假在家的学生要通过电话等方式询问病情;在校生病的学生要及时送医务室诊治,对需送县级医院进一步诊治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前往(对暂时无法通知家长的学生由班主任陪同前往),发现传染病患者及时报告学校传染病预防办公室。

2、医务室要坚持对饮食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发现传染病患者,立即停止上岗,并及时报告学校传染病预防办公室。

3、教职工生病被诊断为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要及时主动报告学校传染病预防办公室。

4、医务室要坚持就诊登记制度,健全常见传染病监控信息表册,做到发现疫情能快速、准确的向学校领导组报告。

5、学校传染病预防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小组。

四、应急处理预案

一旦学校发现传染性疾病后所采取的一些措施:

1、我校学生或教职工一旦出现非典、风疹、流脑、麻疹、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就医并向学校请假,不得带病上学、上班。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病后才能回校上课、上班;

2、学生或教职工在校内出现传染病,及时组建处理病情的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成员的统一安排下,要求传染病者立即戴防护口罩、手套,到学校隔离室休息,并由学校安全管理人员或卫生保健老师立即通知传染病医院,需转医院治疗的立即转传染病医院。学生出现传染病症状的班主任立即通知其家长,由家长陪同去医院,家长不能到校的,由班主任老师护送去医院(护送人员都要穿好防护服,戴口罩、手套)。如果是本校教职工出现传染病,也要求戴防护口罩、手套,由医生初步检查后,是传染病立即转市传染病医院并通知其家属,家属不能到校的由工会组长护送去医院(护送人员都要穿好防护服,戴口罩、手套)。

3、在校内发现传染病的学生或教职工,学校应急小组领导立即亲临现场指挥,在第一时间内利用学校隔离室进行隔离观察,并由学校安全管理人员或卫生保健老师马上打“120”电话,送定点传染病医院诊治。

4、学校对传染病病人所在班级教室或办公室及所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学生、教职工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迅速切断感染源。

5、传染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禁止任何同学、同事前往探望。

6、学校师生员工中发现传染病人,立即上报。

7、如传染病烈性感染,请示镇小学中心校、县教育局和其他政府部门,决定是否实行全校停课。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具体做到:①封锁疫点。立即封锁患者所在班级或所在办公室,暂停学校一切活动。停止校内人员相互往来和与外界往来,等待卫生部门和市教育局的处理意见。如校领导已隔离,由中层干部等组成临时班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待疫情解除后,校领导班子开始工作。②疫点消毒。对学校所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此项消毒可请防疫站操作,消毒结束后进行通风换气。③疫情调查。学校密切配合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人到过的场所、接触过的人员,以及患者的家庭成员、邻居同事、同学进行随访,并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8、学校领导发现传染病人后,迅速向全体师生公布病情感染源及其采取的防护措施,让广大师生了解情况,安定人心,维护学校稳定,树立战胜传染病的

信念。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

(武警指挥学院科研部,天津300350)

与“非典”(SARS)进行的这场不见硝烟的战争,是对民众和社会的一次劫难,也是对政府和法治的一次磨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国家的每一项工作都应该依法实施。非典型肺炎防治中,必须体现依法治“疫”的思想。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法律方面所引发的一些现实问题值得思考。

一、关于紧急强制行为

四月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机构,为抗击非典实施了一系列紧急强制行为,包括预防性的、控制性的和治疗性的措施,如“隔离”等等。这些措施大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无疑带有法律属性。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医治传染病设定了许多强制措施,如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宣布疫区和疫区封锁等等。这些措施从性质上说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在这次抗击非典的战斗中,基于传染病防治法的授权,医疗机构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主体,它在传染病防治中恰恰是“授权行政主体”,它对SARS病人及疑似病人拥有行政管理权,特别是实施紧急强制措施的权力。其次,平等、有偿的民事关系还意味着,医院与病人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这就是说,医生得治病,病人得付费,这是天经地义的关系。医院在防治传染病工作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绝对不是一个收费关系。为此,中央已经强调,任何医院都不得因患者没有能力交费而拒之。这就提醒我们需对医患关系有个新认识,它们之间绝不是一种纯民事关系。从行政法理上说,行政紧急强制与一般强制措施应该有明显的区别,包括适用的原则与程序等基本内容,而传染病防治法并没有将二者区别开来,如何防止紧急强制权的滥用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而且新近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规定了各地有关防治非典的强制措施,但地方政府在设定和规定行政紧急强制权方面有多大的权限,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另外,如果有人对这些强制措施不服,是否可以适用法律救济及适用什么法律救济呢?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对于非常时期中的行政紧急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是否应该与对于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有所不同?

二、关于政府法律责任

在这关键时刻,我国政府及时果断地将“非典”这种传染性极强的疾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种类。这使“非典”从预防到疫情报告和、再到控制措施和监督落实的各个环节都纳入了法治轨道,也使政府各部门和每个公民在防治“非典”中的职责、义务明确,从而为防治“非典”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治传染病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责任。如果遇到传染病暴发、流行,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政府可以决定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等紧急措施。目前,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授权,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每日如实报告疫情;对于发现的非典病人,各环节“一律不得拒收”;铁道等运输部门以最快速度将非典药品运送到位;教育部门适时调整教学时间和教学安排;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在为旅客办理登车、船、飞机手续时,对发现的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劝阻登乘;在机场,所有进出港旅客都要填写《健康申报表》,国际进出口港旅客还要接受体温检测,启动价格预警监测机制,加强市场价格监督,等等。所有这些既充分体现出政府依法办事,把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又充分展示了法律在防治传染病中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政府有责任建立应急事件处理的法律机制,以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尤其是对加大政府部门协调、组织机构落实、人财物调拨的力度等,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效处置“非典”,单靠某个部门或某个地区的努力和一些临时治理手段、控制措施已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调整。

三、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预防、控制“非典”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有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既有维护个人安全和健康的权利,也有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享有充分的救治权。公民的健康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疫情发作时,每个公民及时有效地得到救治是宪法基本原则的体现。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存安全,有权了解并知悉本地区的疫情状况,即享有知情权。但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隔离等措施,每一个公民都必须积极履行配合防治的义务。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防疫过程中公民非常重要的义务和责任。在防疫过程中,对划定的区域消毒、进行自我检疫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也是公民非常重要的一项义务。

四、关于信息公开

完善和强化疫情的登记、报告、通报制度,既是社会职责和行政责任,也是法律责任。公民有权利知道政府的公共卫生安全信息和疫情信息,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如果公众无法确切地知道自己所处的环境,也就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准确的判断;如果整个社会处在信息极不对称的状态,人们的心态早晚会失衡,任何一个细小的事件都可能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无论是英国的疯牛病还是欧洲大陆的二恶英,都是在媒体的广泛监督报道下,才没有造成公众的过分恐慌和疫情的蔓延流行。政府关于疫情等信息的及时有效公开,也是维护政府形象和提高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五、关于用重典防非典

疫情发作属于特殊时期,如果有扰乱抗击非典工作的不法行为,危害性比平常更大更恶劣,司法机关有权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如果有人趁机造谣生事,故意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也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要受到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其营业执照。非典时期如果严重违反法律,或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编造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主要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如制造黑心口罩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根据刑法第145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抗击非典时期制造或者销售黑心口罩毫无疑问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严重刑事犯罪,必将受到最高无期徒刑的严惩。再比如一些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等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刑法225条与第231条的规定,经营者非法经营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渎职罪。主要是玩忽职守罪和失职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罪。《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修订后的刑法,当适用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要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失职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4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规定,饮用水不符合标准、病源体污染物未进行消毒处理、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从事禁止性工作引起传染病扩散、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有关措施而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刑事犯罪,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非常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办。另外,对抱有各种非法目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借机闹事的犯罪行为,以及为牟取非法暴利,利用群众恐慌情绪,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坚决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进一步加强各项审判工作,重点打击利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这对于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夺取抗击“非典”斗争的胜利,意义重大。

作者简介:任怀宝,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现任武警指挥学院科研部讲师。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篇11

《传染病防治法》颁布施行以来,在区、市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指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县人民政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不断加强以传染病预防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预防保健工作,建立和完善了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网络、工作队伍和硬件设施,建立健全了传染病预防控制的一系列工作机制和防治预案,切实提高了传染病综合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传染病防治工作概况

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全县目前已形成了组织健全、功能较完善的县、乡、村三级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网络。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县卫生防疫站具体承担《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监督、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全县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均设有防保科,指定专人负责本乡镇及本单位传染病管理工作,聘用了具有卫生专业知识的村级防保员共56名,目前全县从事传染病管理和监督相关技术人员120余人。年,全县儿童计划免疫建卡率达100%;计划免疫“五苗”单苗接种率和五苗覆盖率达99%以上;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由年的394/10万下降到年的272/10万。白喉、脊髓灰质炎已分别19年、15年未发病;麻疹、结核病、流脑等一些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得到了有效控制,传染病管理的各项相关指标达到了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要求。几年来,我县先后荣获“世界银行贷款结核病项目先进集体”、“全区消灭脊髓灰质炎扫荡免疫先进集体”、“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卫生技术人员和社会各界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认识和了解

为了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认识和了解,我们采取不同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材料、宣传标语、设立咨询点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纪念日,就《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坚持将《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管理、预防治疗等相关知识作为卫生技术人员“三基训练”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各类形式的培训班,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据统计,近年来,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0多万份,悬挂横幅100多副,刷写宣传标语1000多条,接受咨询8万多人,举办各类培训班200多场次,培训人员达8万多人。通过宣传培训,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各界人士对《传染病防治法》的了解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防治传染病的意识和卫生技术人员的防治技术进一步得到了提高,为正确有效开展防治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领导,完善目标责任制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把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同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专门成立了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县卫生局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卫生工作计划,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同各医疗卫生单位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核,年终兑现奖惩。县卫生防疫站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了分片包干,明确责任,监督员经常下乡督导落实工作;同时每月集中召开防疫专干例会,安排部署传染病防治工作,交流经验,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分级管理,确保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三)多路并举,提高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结合“非典”和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了传染病的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一是制定并完善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预案》、《发热病人预警监测工作方案》和《人间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预案》,为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指导依据。二是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组成了疫情监测、调查处理、消毒隔离、医疗救治等若干分队,为传染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提供了组织保证。三是为满足“非典”等重大传染病的集中救治和观察鉴别,筹集资金在县人民医院改造建设了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房,在原县中医院住院部建立了配备60张病床的医学隔离留验观察站(可随时启用)。四是在县人民医院传染科病房建成了具有30张病床,配备了先进设备的传染病房,配齐了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为各类传染病人的科学、规范救治创造了条件。年全县先后共出动疫情应急出理350人次,组织调查处理传染病疫情26起,对258名可疑症状者和接触者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集中医学隔离留观、家庭留观人员3614名。

(四)强化措施,认真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1、认真落实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建立了以县卫生防疫站为龙头,县乡医疗单位为枢纽,村级医疗站为依托的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实行传染病填卡逐级上报制度。自开展防治“非典”和禽流感工作以来,全县上下进一步完善了传染病管理和疫情报告相关制度,实行了“非典”和人间禽流感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县卫生局和卫生防疫站设立了疫情室,公布了疫情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开通了“国家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专报系统”,实现了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医疗单位还指定专人监督本辖区(单位)传染病管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务人员对就诊病人进行门诊登记和可疑病人筛查,对传染病依法进行填卡报告。通过实行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确保了发现疫情及时上报,杜绝了漏报误报现象。

2、认真执行“计划免疫”制度。全县建立了以县卫生防疫站为中心的县、乡两级计划免疫管理体系,拥有了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计划免疫工作队伍和设施齐全的冷链运转系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与辖区所有适龄儿童家长签定了儿童计划免疫保健保偿合同,对儿童进行全程计划免疫接种管理,实行每月集中免疫接种。县卫生局建立了儿童“七病”和其他传染病的监测制度,定期对全县计划免疫工作效果进行监测监督,促进了儿童计划免疫质量的提高。近年来全县计划免疫工作管理水平和接种质量走在了全区前例,先后圆满完成了全国计划免疫三个85%的目标评审验收,消灭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等多项重大免疫接种活动的实施,受到了国家、区、市卫生部门的表彰奖励。

3、深入开展了以环境整治、改水改厕、防鼠灭鼠和卫生知识宣传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年,配合“非典”防治工作,全县组织开展了“防非典、除陋习、树新风”活动,利用广播、电视、传单、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预防非典知识,纠正不良卫生习惯;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坚持每季度至少一次制作宣传栏和宣传橱窗,对群众进行经常性卫生宣传,增强了群众自我防病的意识和能力。

4、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防护工作。消毒防护、预防院内感染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卫生局将其列入对卫生系统各单位的综合目标考核,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学校等相关单位的执法监督和规范管理。县级医疗单位设立了质控保健科,负责对消毒防护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的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均建立健全了消毒防护管理相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坚持对医疗及公共场所的空气、器械、重点部位进行定期定时消毒;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认真做好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防止院内污染源对周边环境的危害。年在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幼托机构共进行消毒工作监测采样175份,消毒合格率达70%。

(五)强化监督,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力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县卫生防疫站专门设立了传染病防治监督科,组建了由7人组成的传染病执法监督员队伍,制定监督计划,坚持对全县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自“非典”防治工作以来,先后进行了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医疗废物污物的处理、禽流感市场监督、学校晨检等大型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10余次,出动检查人员100多人次,处理各类违法案件10多起。执法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打击了违法行为,促进了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六)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完善公共卫生配套建设

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克服县财政困难的实际,不断加大卫生事业经费投入,优先保证了预防保健事业经费的投入,保持对防疫站、保健所正常经费的足额拨款。坚持将农村预防保健经费10万元和结核病控制经费3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及时足额划拨。加大跑项目、引资金工作力度。自年以来,先后投资2000多万元对县医院、中医院门诊部和住院部、防疫站疾控楼和全县绝大部分乡镇卫生院进行了翻建,使全县卫生基础设施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引进和购置了大量医疗诊断治疗设备,为大部分乡镇卫生院配备了B超、X光、心电图机等新三件,有效地改善了农村医疗诊断条件和诊疗质量,促进了传染病防治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近年来,我县在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基层群众认识了解不够。

(二)农村预防保健工作人员待遇太低,队伍不稳定,基层预防保健工作质量不高。

(三)目前传染病防治工作仍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手段,依法管理的大气候没有真正形成,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和政府行政支持。

(四)全县医疗机构医疗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有待进一步规范;村医疗站和个体诊所传染病报告制度落实较差,且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措施。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篇12

答: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传染病防治法共7章41条,内容分为总则、预防、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控制、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方面,从法律上对各种传染病的分类和防治作了明确规定,是保护人民健康的一部重要法律。

非典型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传染病病种。非典型肺炎是本世纪的一种新的疾病,有较强的传染性。2003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决定将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

问:防疫机构发现非典型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控制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疑似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村民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控制措施。

问:哪些部门应及时提供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器械?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生产传染病防治药品、器械的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时提供必需的物资是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

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如何公布和通报疫情?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问: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造成流行危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引起非典型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以上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解除紧急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问: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权?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有以下监督管理职权:

(1)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3)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前款所列职权。

问:对哪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l)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问:在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哪些预防、控制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1)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2)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3)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4)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5)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6)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7)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8)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9)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各级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医疗单位以及个人各有什么责任?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具体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

问:有关机构可以解剖查验病人遗体吗?

答:出于对传染病研究、控制和治疗的需要,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病人遗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遗体进行解剖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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