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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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三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一、引言

2012年6月21日,中国国务院批准在海南省设立三沙市,统一管辖位于中国南海区域的西沙、南沙、中沙群岛的所有岛礁及附近海域。中国政府设立三沙市,重申了对南海诸岛的,强化了在南海区域的行政存在,对南海实现有效管辖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中国对南海所辖海域和岛礁的管理、开发、保护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三沙市的西、南、中沙群岛包括数百个岛、礁、沙、滩和暗沙等,散布在南海上,东西相距约900千米,南北长约1800千米,岛屿面积约13平方千米,海域面积200多万平方千米,是中国陆地面积最小、总面积最大、人口最少的城市。三沙市岛礁面积狭小,自然环境恶劣,经驻岛军民多年的努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长期缺乏有效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机制不健全、环境保护设施缺失、资源利用及建设开发无序等原因,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处理好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是三沙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任务。

三沙市建制升级仅仅四个月,三沙市市委、市政府就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将以保护优先,有序开发的原则,加强三沙生态环境保护。《意见》对三沙的自然资源利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和规划,所有工作实行环评一票否决,并经常开展生态环保巡护执法。仅2013年就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巡护28次。建立了永兴岛现代化环卫站,实现永兴岛环卫工作常态化管理。实现永兴、赵述、晋卿、鸭公、银屿等岛礁太阳能发电入户。开展“绿化宝岛”植树活动,在鸭公、赵述等岛植树3500多棵,赵述岛400米水下人工礁体工程完工,实施了4次渔业增殖放流活动。海域动态监管系统已经建成,永兴日产1000吨海水淡化厂即将安装建设。然而,三沙市生态环境依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主要包括海平面上升威胁岛礁安全;生物资源日趋减少;岛屿居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油气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与运输风险严重威胁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珊瑚礁生态系统退化严重;淡水透镜体破坏严重;渔业资源退化严重等方面的问题。

二、三沙市管辖岛礁海域生态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根据《2012年海南省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2年,三沙市所属海域海洋环境质量总体优良,主要海洋功能区环境状况满足功能要求和环境保护目标。该年度中,海水和海洋沉积物质量状况总体优良;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持良好;海草床生态系统保持健康状态;主要的海水增养殖区环境质量良好;海洋自然保护区整体状况良好;未发生赤潮灾害、海上溢油或化学品泄漏事故。珊瑚礁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海洋和大气引起的自然灾害较往年轻,却仍给社会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损失”。虽然三沙市海洋环境质量整体较好,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多年来由于对南海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保护力度不足,加之周边国家在争议海域掠夺性的开采,导致南海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地破坏。经调查,笔者认为三沙市现在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海平面上升威胁岛礁安全

南海岛礁安全主要受海平面上升与人为因素两方面的威胁。在海平面上升威胁方面,国家海洋局的《2012年中国海平面公报》显示,“三沙市海域海平面1993年至2012年的上升速率达到了每年4.9毫米”。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司长王锋表示,“海平面上升对低海拔岛礁尤其是南海部分岛礁构成严重威胁,南海部分岛礁在高潮时只有很小部分露出海面,海平面上升造成这些岛礁消失将严重威胁我国海洋权益”。南海岛礁的部分或全部“消失”会使我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海域的范围改变,进而可能会加剧南海现存争端。在南海,我国与海上邻国存在着岛礁争端和海域划界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南海岛礁。

在人为因素方面,由于长期存在的岛礁争端和海域划界矛盾造成我国对于南海部分岛礁管理不利,这些岛礁面临着资源过度开发和海洋环境遭到人为破坏等问题的困扰。例如,南海某些岛礁往往成为南海周边国家军事演习中的“靶子”,岛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此外,海岸开发、油气勘探和破坏性捕捞作业等不负责任的资源开采活动,对南海岛礁的破坏也不容忽视。

(二)生物资源日趋减少

南海具有独特而丰富的热带海洋生物资源,“三沙岛屿(主要指西沙群岛)植物资源丰实,岛上的植物共有80科211属,296种(含变种),其中资源植物有283种,占种总数的95.6%,以食用和药用的种类较多。三沙海域海洋动物品种繁多,主要有腔肠类、棘皮类、鱼类、虾类、贝类、爬行类、哺乳类等。其中腔肠动物珊瑚虫就有110种和5个亚种,占全国珊瑚虫种数的一半以上;鱼类有2000种左右,其中经济鱼类约800种,价值高的有200多种;珍贵水产品还有珠贝、海螺、鲍鱼、海参、海胆、龙虾、海龟、玳瑁、抹香鲸等。岛屿陆生动物主要是海鸟类,有鲣鸟、鹭、鸥、军舰鸟等60多种10多万只”。由于不合理的开发等原因,生物多样性锐减,有些种群已成濒危,个别种类已经灭绝。例如座头鲸、蓝鲸、长须鲸等目前已基本绝迹,南海沿岸红树林面积减少约一半,珊瑚礁数量减少约70%等。南海生物资源日趋减少的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日趋严重的陆源污染,改变了海洋生物生境,导致赤潮等灾害的频繁发生。一类是对于渔业资源、珊瑚礁等的过度开发导致的生物多样性锐减。

(三)岛屿居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

据统计,截至2013年12月,西南中沙群岛有户籍登记人口为216户、276人、常驻人口约900人。虽然常驻居民极少,但是三沙市所辖的南海诸岛受人类活动干扰少,多处于原始状态,生态稳定性较为脆弱,环境容量十分有限,人类活动易造成影响。岛屿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需要通过垃圾船运转回海南岛集中处理,产生的生活废水需要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因此,三沙市岛屿居民生活垃圾的处理事关三沙市生态环境大计,而妥善处理三沙市居民垃圾又需要较高的成本。这些都是三沙市发展的制约因素。

(四)油气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与运输风险严重威胁南海海洋生态环境

南海是世界上主要的沉积盆地之一,已发现有37个沉积盆地都具有聚油气的良好地质条件。有关专家估算,海底至少可以找到250个油气田,其中12个可能成为大型油气田,蕴藏的油气资源储潜量为700多亿吨。其中,石油储潜量为292亿吨,天然气储潜量为58万亿立方米。南海蕴藏的丰富油气资源一直以来是南海周边国家和区域外大国竞相争夺的战略性海洋资源。自20世纪60年代末南海油气资源被发现以来,南海周边国家例如越南、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纷纷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具备先进技术与海上石油开采能力的发达国家联合开采南海的油气资源。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在南海的外国油气公司达到200多家,开发的油气田多达2000多口,每年从南海抽走的油气资源有数亿万顿。如此大范围、高强度、掠夺式的油气资源开采必然会给南海海域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在油气勘探环节,开采船舶的废水,钻井的泥浆、钻屑,海上油井井喷或泄露,炼油厂排污等,在石油运输环节,海上石油泄露风险等,都对南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更应该注意的是,南海是世界上最繁忙的国际航运通道之一,“每天约有来自世界各地的约400多艘船舶穿梭其间,其中石油、液化石油气运输总量占世界的1/2和2/3”,这对南海生态环境构成了严重的潜在威胁。

(五)珊瑚礁生态系统退化严重

南海珊瑚礁星罗棋布,从近赤道的曾母暗沙(~4°N),一直到南海北部雷州半岛、涠洲岛(~20~21°N)及台湾岛南岸恒春半岛(~24°N)都有分布,包括环礁、岛礁和岸礁等多种类型。三沙市所辖西、南、中沙群岛有丰富的珊瑚礁资源。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研究员刘胜认为,珊瑚礁对维护海岸稳定、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持海水洁净、减轻地球温室效应等具有巨大作用,因而被称为“海上长城”。再者,由于西、南、中沙群岛远离中国大陆,许多岛礁都是珊瑚造礁形成的,其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因此,保护珊瑚礁显得尤显重要。然而据生态监测结果显示,南海珊瑚礁在过去几十年来处于急剧退化之中。“西沙群岛永兴岛珊瑚覆盖度从1980年的90%下降到2008~2009年的10%。”《2012年海南省海洋环境状况公报》表明:“2012年,对海南三沙市的永兴岛、石岛、北岛、赵述岛和西沙洲等5个海域的珊瑚礁进行了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的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西沙群岛海域的珊瑚礁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2005年至2012年西沙监控海域的珊瑚覆盖度总体呈现下降趋势,2012年造礁石珊瑚覆盖度平均值为2.37%。”眼下南海珊瑚礁生态系统退化及遭人为破坏现象令人担忧,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加剧的人类活动及全球变暖的影响。海水遭受污染、长棘海星蚕食、渔民滥采珊瑚、炸鱼及不规范旅游开发等人类活动及水温持续过高的自然原因,均对珊瑚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威胁。

(六)淡水透镜体破坏严重

西南中沙群岛为海洋型海岛,除了西沙群岛的高尖石为海底火山喷发形成熔岩露出海面为火山岛外,其余全部是珊瑚岛礁。这些珊瑚岛礁上没有可供饮用的地表淡水。地下的淡水透镜体就成为珊瑚岛礁上宝贵的淡水资源。珊瑚岛礁是由珊瑚和其他造礁生物在长期地质年代中营造而成的海底隆起构造,集中分布在热带海域和有暖流经过的洋面。这些地区雨量充沛,降雨部分被植被截留、蒸发或径流流失,部分渗入地下形成漂浮于海水之上的淡水水体,其形态中央厚,边缘薄,宛如一枚透镜,称为淡水透镜体。各岛礁上淡水奇缺,岛上军民生活用水主要依靠大陆船只补给和降雨储水,岛屿地下水是重要的生活用水之一。永兴岛等岛屿受地质构造和海水渗透的影响,淡水资源匮乏,由于人类活动增加及无序开发,造成地下水资源的浪费和一定程度的破坏。淡水透镜体是可再生资源,但其十分脆弱。降雨回补,会促其再生,但抽取和渗漏又会使其缩小,如果开采量和开采强度过大,会使海水上涌击穿淡水透镜体,从而将一个大的淡水透镜体分裂成两个或多个小淡水透镜体进而使淡水贮量大大减少,导致地面植被枯死,这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将是毁灭性的。三沙市市长肖杰表示:“三沙要力争在2014年实现海水淡化设施全面覆盖有居民岛礁,2015年永兴岛不再提取地下水。”现在三沙市正着力通过加强船舶补给与加快海水淡化厂的建设多种方式解决三沙岛礁淡水使用问题,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对三沙市岛礁淡水透镜体的破坏,保护三沙稀缺淡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七)渔业资源退化严重

南海是世界上渔业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其极具多样性的海洋生态系统有很高的生态价值,同时作为世界最著名的商业渔场之一,也是周边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据统计,南海已知鱼类多达2321种,分别隶属于3纲、35目、236科、822属,是世界上海洋鱼类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海区之一。南海渔业资源丰富,但是长期以来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对南海渔业资源的过度无序捕捞,正在使南海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其状况令人担忧。近年来,由于周边国家逐渐采取一些限制性的措施,南海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有所缓和。时至今日,整个南海海域除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附近部分渔场还尚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外,其余包括南海北部大陆架渔场,北部湾渔场、西沙海域渔场、南沙海域渔场在内的各大渔场的渔业资源数量和质量都已大幅下降,部分资源品种趋于枯竭。南海岛礁和海洋划界争议长期悬而未决导致南海周边国家彼此孤立,甚至相互矛盾的南海渔业政策,正日益损害南海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南海保护海洋渔业资源面临的最大困难。此外,三沙渔业养殖业本身对于南海的生态环境也有较大的影响。海水渔业养殖因对海域资源的超负荷利用及海产养殖和滩涂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海洋,导致水体交换能力下降,水体中有机物积累,营养盐异常补充等也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的破坏。

除以上七种情况外,三沙市过分依赖柴油发电提供能源、南海愈发频繁的军事演习等都对南海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三、三沙市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对策建议

面对发展与生态环保之间的关系,三沙市成立之初就确立了保护优先、有序开发的原则,把生态保护迅速提上了议事日程。可以说,经过近两年的建设,三沙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三沙市生态环境状况的改变并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任务,从前文列举的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可以看出三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针对三沙岛礁及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严格的环保政策、法规、标准

世界很多著名岛屿在开发时都特别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处理好发展与环保之间的关系对岛屿经济体尤为重要。世界著名海岛,例如韩国济州岛、美国夏威夷、日本冲绳岛、印尼巴厘岛、毛里求斯等岛屿,在发展岛屿经济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环境成为这些海岛发展旅游业的生命线,也成为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例如,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发展经济确立环保先行原则,使农业、渔业、旅游业发展有良好的环境基础。毛里求斯设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加强对周围珊瑚群及海洋生物的保护。韩国济州岛为保护环境,采用了利用GIS(国家地理信息系统)的地下水保存管理系统。日本冲绳岛通过建设大坝,保证海岛淡水资源的供给。马尔代夫通过为每一个度假岛屿确定容量标准,来保护岛屿生态环境。因此,结合世界著名岛屿生态环境保护经验,三沙市应将生态环境保护长期视为三沙市发展的生命线。同时,要坚持规划先行,尽快编制三沙市发展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在发展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完成后,再行编制南海海洋产业、资源利用、海洋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岛屿开发、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各规划。任何项目的实施都应该按照规划行事,坚决杜绝随意修改规划的行为。此外,要制定严格而具体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环境准入标准。并严格依照政策、法规、各项标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战略。

(二)多渠道加强岛礁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

南海岛礁对于我国的国家安全、军事战略、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三沙市应克服困难,尽最大可能有效保护和控制南海岛礁。三沙市应积极探索与南海周边国家采取区域合作、共同保护的措施来保护南海岛礁不被人为破坏,其次针对海平面上升对南海岛礁的威胁,应积极通过建设防潮海堤、构筑防护网、防波堤甚至培养珊瑚虫等措施来对抗海平面上升带来的潜在威胁。

应减少对于岛屿地下淡水资源的利用,减少对岛屿淡水透镜体的破坏。积极通过建造“三沙一号”等大型补给船运输淡水和建设海水淡化工厂等措施彻底解决对于岛屿地下水的依赖。另外,还可以借鉴日本冲绳岛建设大坝收集储存淡水的措施,结合三沙岛礁具体实际,因地制宜收集雨水等淡水资源,确保实现市政府提出的到2015年停止开采地下水的目标。

应合理开发三沙岛礁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海岛土地资源,合理填海造地,严格填海造地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填海造地规模和强度。统一规划三沙各岛屿土地资源的利用,整合海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南海渔业资源。南海渔业资源的合作开发不仅是避免当前频繁发生的南海周边国家渔业纠纷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防止对南海渔业资源过度捕捞的必要措施。渔业合作的顺利开展也将为南海划界及岛礁争端的解决奠定一个良好的互信基础,有利于争端的最终解决。应加强国内渔业的科学管理,进一步增强休渔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严格控制渔船数量、加强渔具渔法管理等资源养护。

提高科技水平,发展清洁能源,改变三沙市以往以柴油发电供应岛屿电力的状况。大力发展海洋生物质能源,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综合利用常规能源、太阳能、储能、发电机尾气综合利用等多种能源技术,逐步形成具有三沙特色的能源供应系统,将三沙市打造成节能低碳示范城市。

加强国际合作,合理开发南海油气资源。对于南海油气资源,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本立场下,应加大对南海油气资源的勘探,加强执法巡航,保护南海油气资源。加强与沿海国家合作,缓解沿海各国掠夺式开采的现状。此外对于国内企业对南海油田的开采,应尝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通过政策补偿、资金补偿、生态税收等途径鼓励开发企业在开采时积极保护南海生态环境。

(三)加强岛礁环境生态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永兴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建设,使永兴岛全岛污水都能够统一净化,并提高污水净化标准,保证生活污水排放达标,并使得净化后的污水有更多的用途。加快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实行垃圾分类处理与离岛处理,加快西沙垃圾收集转运项目后期建设,逐步使其他小岛的垃圾处理也达到常态化运作。加快“三沙1号”交通补给船的建造,确保2014年底投入运行。加快永兴岛海水淡化厂投入建设,彻底解决永兴岛及附近海岛淡水资源的问题。扩大绿化宝岛活动,扩大植树造林、防风固沙的范围与面积,持续积极开展植树造林、防风固岛活动,增强三沙岛礁抵御风浪等自然灾害侵蚀的能力。此外,所有海洋与海岸工程建设过程中都应坚持“环境准入不降低、生态功能不退化、资源环境承载力不下降、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突破”四条原则。

(四)加快生态保护区建设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三沙市成立前,海南已在西南中沙建成了六个海洋生态保护区。三沙市成立以来,正在筹建海南三沙群岛热带海洋动物保护区、三沙珊瑚礁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三沙市应继续争取国家及海南省政府支持,设立更多的自然保护区,尤其是珊瑚礁等海洋特别保护区,加大对珊瑚礁为主体的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珊瑚礁生态系统是海南重要的热带海洋生态系统,应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保护珊瑚生态系统,加大海洋生态环保投入,建立珊瑚礁监测网,通过人工繁殖法螺苗种放流增殖的办法,保护珊瑚礁资源等,力保南海珊瑚礁生态系统安全。

加强保护三沙市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加强调查和监测,重点对濒危物种采取就地或移地保护措施。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实施生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增殖。建立国际协调机制,共同维持南海生态平衡。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扩大修复范围,积极推进对一些被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尤其是岛礁的生态修复工程,保护岛屿植被,保护海岛安全。

(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制定严格的环保标准和准入机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加强海上执法能力建设,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保障。三沙设市后,海上经济活动日益增多,但非法旅游、盗采文物、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海上综合行政执法,提高海上快速救援能力极为必要。建立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与应急联动机制,以便迅速、合理处置南海溢油、海上石油平台泄漏、赤潮、台风等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推进西、南、中沙海域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及时监测通报和环境公报,掌握三沙生态环境基本状况,为三沙环境保护提供依据。

(六)科学发展三沙生态旅游为三沙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海洋生态旅游是海洋资源环境循环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它的发展对环境保护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海洋生态旅游的主要方式是感受、体验、探险、科研和教育等,与其他海洋产业,如传统渔业、捕捞业、近海养殖业和海上油田开发等相比,其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较低。在维持海洋生态环境系统平衡和环境承载力范围内,海洋生态旅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广泛普及海洋环境知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和自觉性,达到旅游与环境相互促进的效果,而且以良性发展的海洋生态旅游业替代部分资源消耗大、环境破坏严重的传统海洋产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对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也可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另外,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业还能够为综合化的海洋环境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系统化、规范化管理。鉴于三沙生态环境容量还十分有限,三沙市发展生态旅游应坚持高起点、精品化路线,逐步发展。

(七)发动岛民和社会力量参与三沙生态环境保护

保护生态环境,人是关键,三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离不开驻岛居民的参与。三沙市应在为数不多的居民中广泛宣传、普及三沙生态环保知识,树立起广大居民、渔民的生态环保意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美丽三沙”的建设当中来。例如,鼓励、发动渔民,积极承担责任,一起植树,参与绿化宝岛建设。此外,应充分利用三沙在国内的重大影响力及重要的战略地位,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到三沙市的生态环境保护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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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篇2

(一)依照朱镕基总理和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关于渤海碧海行动重在扎实、抓落实的指示精神,加强山东碧海行动的组织协调,建立山东碧海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领导主持,成员包括沿海各地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山东海事局、烟台海事局和海军*基地的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的各委、厅、局和其他单位各指派一名处长为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的任务是:研究审定有关山东海洋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山东碧海行动计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四)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的设立在省环保局。

二、成立山东碧海行动技术组

(一)技术组由*海洋大学为组长单位,成员单位包括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科研所、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沿海市地环保局及海洋与渔业局等。

(二)技术组在省环保局和海洋与渔业厅的共同领导下开展活动,其主要任务是:为山东碧海行动提供技术支持;规范碧海行动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对有关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咨询和指导。

(三)技术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各地区、各部门实施山东碧海行动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和提供咨询;

2、负责编制《山东碧海行动环境专项调查报告》;

3、为编制《山东碧海行动计划》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4、对沿海各地市进行海洋环境专项调查和编制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指导、协调和检查。

三、成立山东碧海行动专家组

省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厅、其他职能部门经推荐,聘请有关院士、专家、教授等,组成山东碧海行动专家组,指导《山东省碧海行动计划》的实施。

四、实行海洋环境保护行政领导责任制

(一)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是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本计划,省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地市人民政府编制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纳入政府工作计划。

(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碧海行动纳入政府工作计划,采取措施,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海洋环境保护问题。

(三)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任务,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机构,加强基层海洋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根据职责权限,制定和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办法,健全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四)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碧海行动的统一领导。

五、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有关部门应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共同实施山东碧海行动计划。

(二)计划、经贸部门负责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中的山东碧海行动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并制定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省环保局对全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厅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山东碧海行动计划的实施。《碧海行动计划》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统一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

(四)海事和军队,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职责严格执法,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五)土地、矿产、农业、林业和水利部门,要加强海洋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沿海农田、林场农药化肥的使用控制,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六)城建、市政、园林、环卫部门要大力开展沿海城市排水管网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及城镇园林和绿地建设,加强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综合整治。

(七)沿海地区的石油、石化、化工、冶金、纺织、印染、造纸、食品、制革等行业,要保证环保资金投入,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一)沿海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实施《行动计划》工作的领导,将《行动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十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将《行动计划》与“海上山东”建设密切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断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沿海地市涉海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山东碧海行动联席会议报告实施山东碧海行动计划及管理范围内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三)省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及时处理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法违纪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四)省环保局要把山东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列入全省环境状况公报。

第二节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一、加强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立法

(一)省和具有地方立法权的沿海市,应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立法。要尽快组织制定有关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强化对近岸海域的管理。

(二)为减少和控制氮、磷营养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在全省限制生产、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知”;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环保局组织起草“海水养殖业环境保护规定”。

二、健全海洋环境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一)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各级政府要明确海洋环境管理执法主体和职责,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各部门职能和职责的需要,加强海洋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的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对中、小港口和小型运输船舶及渔船排污监督及港区水域的监督管理。

(三)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

(四)沿海港口城市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海洋、海事、渔业部门和海军,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开展联合执法,促进各部门、各单位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从总体上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加强海洋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管理现代化水平

(一)尽快扭转海洋环境管理手段不足、监测和监视水平低、技术装备落后的局面,提高海洋环境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使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适应碧海行动的要求。

(二)省环保局组织沿海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监控系统,配备污染源连续自动监测和规范化计量设施。重点污染源要实行在线监测,使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

(三)海洋、海事、渔业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需要配备执法船舶和自动监测、监视设备和器材。

(四)按照全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对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仪器设备进行补充、更新,提高监测自动化水平和快速开展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能力。

四、加强海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监督管理

(一)省环保局负责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海洋环境功能区划,确定近岸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地市或县级环保部门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采取严格的监测、监视、检查措施,确保主要排污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

(二)沿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严禁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把环境容量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后,必须确保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

(三)现有陆地主要污染源在巩固“达标”成果的基础上,要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调整结构和合理布局转变,推行清洁生产。要加强对工业企业、服务行业、医院排污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按照规定的权限,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在沿海地区和重点流域,严禁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商、技术监督和环保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各级环保和水利部门都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省政府批准的《山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确保入海河口处的水质符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五)省环保局会同省计委、经委、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制定政策,调整沿海农田、林场化肥农药结构,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减少化肥农药流失对海洋环境的危害。

(六)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局规范海水养殖活动,加强对养殖区环境的监督监测,防止和减少养殖业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七)海事部门、渔业部门应当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健全海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对船舶海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排污监督管理执法力度。在抓好船舶正常操作排污管理的同时,加强港口水域和船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的应急计划编制和防范工作。

(八)省环保局会同沿海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完善海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为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提供科学、政策和法律服务。

第三节加强科学研究加大科技投入

一、海洋环境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

在碧海行动中,必须把海洋环境科学研究摆上应有位置。海洋环境科研要为提高海洋环境管理和宏观决策水平、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碧海行动目标和促进沿海地区城乡建设、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其基本任务是:进行基础理论研究,探索污染物在海洋环境中迁移转化的规律,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危害的机理及进行环境毒理学研究,为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标准,控制和治理海洋污染提供科学依据,为应用技术开发提出理论依据和方法;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在改善经济结构过程中,寻求对污染实行源头和全过程控制的最佳模式和高效、低耗污染防治方法;开展海洋环境综合性、预测性研究,从发展战略上,从总体上进行人口、资源、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上进行研究,为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和海洋环境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制定海洋环境科学研究规划

(一)省环保局、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山东碧海行动海洋科学研究规划,经充分论证、综合平衡后,分别纳入省地市及有关部门的科技发展计划。

(二)需要纳入科技发展计划的基础研究项目,包括:

1、山东近岸海域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研究;

2、氮、磷随地表水入海量估算研究;

3、养殖污染物入海量估算研究;

4、大气沉降入海污染物(主要是氮、磷)监测技术及通量估算方法研究;

5、流动污染源污染物入海量估算研究;

6、面源(径流、地下径流)和河口污染控制技术研究;

7、养殖污染控制技术和有机废弃物资源化技术研究;

8、大气沉降(氮、磷)控制对策(方案)研究;

9、赤潮预测、预报技术研究;

10、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对策研究;

11、近岸海域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工程研究;

12、大气沉降控制工程研究;

13、面源和河口污染控制工程研究;

14、生态渔业工程研究;

15、海上流动污染源监视预测工程研究;

16、黄河断流对渤海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影响的研究;

17、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综合治理研究;

18、渤海生态系统的安全性和健康(质量)评估系统建立的研究;

19、关键渔业(资源)种群栖息地生物多样性维持和保护的研究;

20、海洋生态系统的退化过程、恢复机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策研究;

21、莱州湾、胶州湾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整治研究;

22、海洋倾废环境影响研究;

23、海洋环境污染监测系统研究。

24、生态农业建设工程研究

三、切实增加海洋环境科学研究投入

(一)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海洋环境科学研究工作的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海洋环境科学研究资金,切实增加海洋环境科学研究投入。

(二)实施财政金融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参与海洋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

(三)推动环境保护科研和海洋、水产、海事等学校建立海洋环境科技创新体制,激励广大海洋科技人员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跟踪国内外海洋环境科技水平,投身海洋环境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

第四节环保资金筹措与投资政策

一、环保资金筹措

(一)项目工程投资要切实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建立多种融资渠道。

(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是政府;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三)企业污染防治的投资主体是企业。

(四)建立筹集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费用机制。

(五)利用国家环境保护基金进行重点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以及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二、投资政策

(一)投资方向是对海洋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黄河、小清河等主要入海河口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沿海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陆源、面源)的治理工程和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二)行动计划的治理项目,应纳入国家及地方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分解落实到有关地区和企业。

(三)治理投资应遵循明确目标、统筹规划、落实项目、分步实施、地方(企业)投资为主的原则。

(四)按照“污染者付费”和“损害者补偿”的原则,制定鼓励环境保护投资的优惠政策。

(五)贯彻实施排污收费制度和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收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生态环境补偿税,推行由生产者承担包装废物处理费用的做法。

(六)全面推行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和危险废物处置费。

(七)制定和实施有关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和促进清洁生产,继续加强“三废”综合利用和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八)开拓海洋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的规模。

第五节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一、加强碧海行动计划宣传教育

(一)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宣传实施碧海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

(二)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海洋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举办海洋环境保护培训班,对从事海洋环境管理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素质,培养一批具有海洋环境保护监理技能的专业人员。

(四)对从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海洋环保教育,使其树立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思想。

二、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碧海行动计划

(一)组织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活动。

(二)采用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为公众和民间团体提供参与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的信息渠道与反馈机制。

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

论文关键词海岛及周边海域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海洋综合管理风险预防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或岛是指四面环水并在涨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我国拥有6536个面积大于500m2的海岛,海岛总面积约80km2。海岛四周被海水包围,成因、形态和价值各不相同,但都与其周边相关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态环境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中,由于偏重海岛海域的经济开发,而忽视了对海岛海域环境的保护,造成目前海岛海域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局面。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近40年来,与海洋相关的法制建设已得到重视,在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基础上,我国关于海洋的综合立法和单独立法陆续出台。一些海洋、海岛和海域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为各级立法机关所采纳,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尽管如此,由于各种原因,与主要海洋国家相比,我国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尤其是在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上仍相对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中出现了一些适应海洋发展需要的新原则和新理论,例如风险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海洋综合管理理论、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以及生态修复原则等。但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对上述原则和理论的借鉴和体现还显不足。我国需要将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作为整体,综合考虑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建立立足国情并与世界接轨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一、我国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环境问题

由于海岛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稳定性差、易遭到损害且被认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为的破坏,就难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复。目前我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第一,资源开发无序。很多无居民海岛上存在掠夺式的开采现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贝壳堤、砍伐树木和捕捉岛鸟等,都严重干扰和破坏海岛资源。第二,海岛海域生态失衡严重。由于非法开发及陆源污染物的影响,在华东、华南的海岛周围海域赤潮频发,不顾及海岛的环境容量,超负荷接待游客,加剧了海岛及周边海域污染、干扰海岛生物的繁衍栖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岛及周边海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失衡。第三,监管不力。海岛具有四面环水的自然特点,这也就决定其与大陆之间交通不便,经济交流不畅,国家对海岛进行法制监管存在困难。我国相当一部分海岛仍存在着炸岛、炸礁,修建实体连岛坝和海岛大面积围垦等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

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高速发展和海岛资源全面开发中,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海洋和海岛开发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逐渐加强了海洋、海岛相关立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中国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纪议程》等文件的庄严承诺,于1994制定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我国第一部关于海岛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于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填补了我国海岛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空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岛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行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国海岛及海域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现在立法上就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例如,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海岛及周边海域自然矿产资源的勘探,鱼类资源开发及合理捕捞,旅游资源的开发等影响海岛海域环境的问题都亟需法规制度建设。

三、思考与探究

在海岛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明显不能满足海岛海域环境保护对立法的需求。在国际层面,一些理念和原则被逐渐引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因此,应该放眼世界,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先进的立法原则和技术来改良整个海岛及海洋保护立法体系,以达到国内海岛海域环境立法与国际相关先进立法的无缝对接。

第一,在我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中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以弥补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逐渐发展到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在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获得共识并被采纳,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风险预防原则。1992年《里约宣言》中的第十五项原则对风险预防作了最为权威的表达。1990年以后生效的所有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几乎都就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例如《波罗的海海域环境保护协定》及《联合国跨界与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公约》等。随着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及各国立法中逐步被借鉴和采纳,其适用范围也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逐步扩展到环境法的其他领域,并日渐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近二十几年来国际环境立法中最具创新性,最具影响力,且最重要的新兴概念和原则,现今许多国家在国内海洋环境立法中都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例如《比利时海洋保护法》、《加拿大海洋法》、《英国防止石油污染法》及《澳大利亚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等。然而,在我国现行环境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中都还没有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但在2002年10月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风险预防原则已有体现,该法规定建立环境预测和评估机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国内法学界,尤其是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对风险预防原则不乏探讨,经过多年研究,学者们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构成和内在逻辑性已经有了十分清晰的阐述和分析。也有学者提出,未来我国有必要在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但我国传统“治理已造成损害的环境污染”的环境价值理念与该原则有所冲突,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出“以法为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政策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

第二,探讨将海洋综合管理理论应用于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域环境保护立法。海洋综合管理是政府对特定海域涉海事务进行管理的高层次形态,20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中指出,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有学者对其可行性提出了质疑,因为海洋难以用一种单一的海洋综合管理系统来管理。我国学者最早于1997年阐述了海洋综合管理的概念、客观基础及其与行业管理的关系。海洋综合管理的“综合”是把海洋区域作为一个资源和使用者的完善系统来管理,是国家通过各级政府对海洋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等进行的全面的统筹协调的管理活动,以在整个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海洋综合管理的立法框架。此外,对海洋综合管理模式的选择应适合各个国家自身的特点,例如,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海岛管理中存在一些职责交叉、条块分割以及权力和义务混乱的局面,因而我国有必要调整国家海洋管理模式,建立并实行以综合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要充分考虑海岛及海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劣化的现实,开展海岛海域环境修复的立法。我国海岛保护法已提及对遭受建设工程项目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但是在海岛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涉及海岛及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的规定。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政策提出加强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的同时,应尽早将生态修复作为保护海岛及海洋环境的重点内容进行立法,使得我国海岛海域生态可持续发展有法律的保障。当然,在海岛海域生态修复的立法过程中,必然面临着问题和挑战,一方面选择何种方式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修复需要跨学科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要保障相关法律有效施行,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还是在于并付诸实施。未来的法律要在加大整治和修复力度,推进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岛监管力度,打击非法活动,促进海岛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配合行政法律规定,明确相应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切实推进海岛及其海域生态修复。

世界离不开中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是国际责任,割裂中国与世界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关系无疑是非理性选择。因此,我国在研究制定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国际公约的各项原则,也要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海岛及海洋立法的成功先例,以国际的视角,从立法到执法尽可能多的和国际环境法形成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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