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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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范文

局一如既往地将消防平安工作特别是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平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全县娱乐场所一年来未发生一例消防平安事故,继续坚持近几年来的良好势头。现将我娱乐场所消防平安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牢固树立“平安第一”意识。

多次对娱乐场所消防平安工作进行研究,今年以来。大会小会,逢会必讲安全工作,思想上时刻绷紧平安工作这根弦。年初,局就对全县娱乐场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主要措施、实施方法、经费保证、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月份,县文化局分管领导与所有文化市场经营业主签订了娱乐场所平安生产工作责任状。

二、从源头抓起。

坚持消防平安一票否决制,娱乐场所审批和年检时。必需以其场所消平安合格为前提,否则,对新办的娱乐场所不予审核发证,对有证的娱乐场所不予年检。从年下半年开始到年上半年结束的文化娱乐场所专项治理暨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县上报到市文化局重新审核的文化市场经营户,其场所全部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受到市文化局的好评。核准演出活动时,也以场所消防平安合格为前置。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县演出场所的核准,歌舞厅的申办、演出活动的核准,一律由县文化局扎口管理。

三、加强日常巡查。

县文化局召开专题会议,年初。对全县娱乐场所消防平安检查进行了具体安排,同时派出由分管副局长带队的督查组,各小湾等乡镇和整个城进行督查。从督查情况看,所有经营业主对此项工作均高度重视,发现的隐患,基本整改到位。一年来,县文化局共对全县娱乐场所进行了6次消防平安检查,由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分别带队。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中,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把娱乐场所消防平安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依法查处了一批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的网吧“游戏室和歌舞厅。

四、大力加强宣传教育。

文化局与工商局局、公安局联手,2月初。对全县文化市场经营业主进行消防安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上半年举办广场宣传咨询活动1次,通过挂横幅、发传单和现场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娱乐场所消防平安有关法规和要求。县文化局派出专人到小湾、营盘等地对”网吧“业主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把消防平安作为培训和测试的重要内容。查处”网吧“关闭门窗私自营业和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案件,以及开展文化娱乐场所行政执法时,均通过电视台公开曝光,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范文篇2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为依据,按照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原则,以建立娱乐场所规范化管理为主要目标,促进城区娱乐行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

1、城区(包括孝南区各乡镇所在地)所有歌舞娱乐类(卡拉OK厅、酒吧、音乐茶吧、KTV厅、迪吧演舞厅),电子游艺类(网吧、电子游戏机室),洗浴休闲类(休闲屋、洗浴城)、类等娱乐场所。

2、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非法生产、销售保安服装、标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整治方法与措施

1、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应责令限期办理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予以取缔。

2、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已取得的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前置行政许可手续;限期仍不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未取得专项许可的娱乐经营项目,应当责令补办前置行政许可手续,并限期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能提供前置行政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停止超范围经营活动的事项。

4、娱乐场所在有效经营期限内违反有关规定,被文化、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吊销和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督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5、娱乐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或出现商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国务院第503号令、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05号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6、娱乐场所经营食品涉及食品安全的必须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未签订的责令改正,逾期不签订的不得通过企业年检或个体验照。

四、整治步骤

本次清理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10日至3月15日)

各行政分局和孝南区局对辖区内所有娱乐场所开展全面的摸底调查,逐户登记造册,进一步摸清娱乐场所的名称、数量、规模、经营地址、经营人员、经营范围、前置许可、从业人员构成、证照办理等基本情况,并与辖区“经济户口”资料逐一核对,对漏登记的经营户及时录入,对录入信息不完整的及时补录。在完善数据的基础上,以各行政分局和孝南区局为单位建立辖区娱乐场所经营户基本情况电子台帐。

(二)集中整顿阶段(3月16日至3月31日)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集中人员、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娱乐场所引导其规范经营,办理相关证照。对暂时达不到条件或前置许可文件暂时未办理到位的,要限期整改规范,待其条件成熟后依法核发营业执照。集中整顿阶段要借公安、文化等部门联合集中整治的有利条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加大办案力度,依法查处或取缔一批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相关证照和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娱乐场所。

(三)总结验收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

集中整治结束后,市局将抽调相关人员,对城区娱乐场所经营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将情况予以通报。同时,各单位要进行专项总结,并以文字材料报市局个私科。

五、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由副局长杨鹰同志为组长,个私科、登记注册分局、督察监察大队、公平交易分局、法制科等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个私科,李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城区、开发分局和孝南分局也要相应成立专班,明确领导,强化责任,细化任务,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1、严格依法行政。集中整治城区娱乐场所是去年无照经营整治工作的巩固和深化,整治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检查程序,讲究方式方法,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有理有据,合理适度。

2、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要切实加强与文化、公安、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情况通报制度。要向有关行政部门及时反馈工商部门集中整治的情况,通报执法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谋求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3、营造良好整治氛围。集中整治期间各分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娱乐行业从业人员广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不断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整治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集中人力,集中研究解决方案。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宣扬、、暴力以及与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三)制作、贩卖、传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

(六)从事、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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